一、山东省矿产资源勘查现状、问题及对策思考(论文文献综述)
余星涤,樊笑英,姜杉钰[1](2021)在《矿产资源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衔接关键问题的思考》文中认为空间控制能力不足一直是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的难点。本文分析了前三轮矿产资源规划空间落位衔接要求的演变趋势,总结了新一轮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面临的新形势,归纳总结了矿产资源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衔接的总体要求、技术接口和政策接口,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对新一轮矿产资源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衔接的思考和建议。
王海芹,梁太涛,王秀凤,李敏[2](2021)在《山东省铁矿资源供需形势分析》文中研究指明钢铁工业对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起着重要作用,随着社会经济迅猛发展,山东省钢铁工业取得快速发展,目前,山东省铁矿石消费量仍处于上升趋势,在此基础上,通过回归分析法预测未来5~10年山东省地区生产总值,运用综合平均增长率法、单位GDP矿石量法、回归分析法来预测未来铁矿石的需求量。预计2025年,山东省铁矿石产量为3561.44万t,消费量为11720.45万t,供需缺口为8159.01万t,由此预测69.6%的铁矿石依靠外省调入或进口;2030年铁矿石产量为4688.34万t,消费量为13219.06万t,供需缺口8530.72万t,预测64.65%的铁矿石依靠外省调入或进口。提出了山东省铁矿资源安全供应的对策建议:加强山东省富铁矿深部资源勘查,优化产业结构;深化矿业国际合作,结合国际合作和对外援助,互惠共赢。
高云鹏[3](2021)在《关于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矿产资源调查的研究与实践》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文章以山东半岛监色经济区为例,对研究区矿产资源开展调查,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的对策措施,这对于更好的研究当地矿产资源,指导这些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发挥着重要的参考作用。
郭文秀[4](2021)在《股权变动与矿业权转让关系研究》文中研究指明
崔美慧,董涛,邵长凯,尹剑飞,张淼,雷印祥,王俊洁[5](2021)在《实物地质资料岩心数字化实践、意义及建议》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岩心是地质矿产资源勘查、区域基础地质调查和基础地质研究过程中产生的重要实物地质资料,随着互联网+地质信息共享时代的来临,为了使馆藏岩心资料更便于查询,为生产找矿、科学研究及科普展示提供便利,开展岩心数字化工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通过阐述"中国岩金勘查第一深钻"岩心数字化的工作过程及取得的成果,对实物地质资料数字化在实际应用方面进行了探讨。
孟兆磊[6](2021)在《我国天然石墨行业可持续发展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石墨被誉为“工业黑金”,主要分为晶质石墨和隐晶质石墨两大类,在现代工业体系中起到重要的作用。中国作为全球最大的石墨生产国,目前的年产量约占全球总产量的60%。随着资源的深入开采利用,我国天然石墨行业有限的资源储量与快速新增的市场需求、严格的环保政策与粗放的开采方式、不断提升的技术需求与相对滞后的技术研发之间的矛盾日益尖锐。如何科学合理地掌握行业发展趋势,实现天然石墨行业的可持续发展,是未来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问题之一,因而成为学界和行业关注的热点。本论文从供给和需求两个方面研究了石墨行业的发展规律:从供给方面,在梳理石墨发展历程的基础上,揭示了石墨生产周期的波动规律;在需求方面,运用定量方法对石墨需求总量和需求结构进行了预测。本文围绕我国天然石墨行业可持续发展的主题,结合天然资源、产能和不断发展的需求,以及对现行政策的分析,给出了行业可持续发展的建议,主要内容如下:第一,分析了国内外天然石墨行业生产周期的变化趋势,揭示了国内外天然石墨产销发展周期的基本规律。利用滤波分析的方法,分析了连续40年的生产数据,结果显示:国内外天然石墨产销发展周期时间长度基本一致,都是波谷对波谷周期为10年左右,波峰对波峰周期为12年左右。目前国内外的天然石墨行业发展均处于刚刚经历过一次极值的阶段,近期预计会处于较为平稳的发展阶段,出现发展拐点的概率较小。第二,以满足我国未来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为可持续发展目标,对石墨需求量进行了预测,具体包括:对天然石墨的总需求量和一些重要行业对各类天然石墨的需求量影响预测。研究了影响天然石墨需求的关键因素,确定了经济发展水平等四个关键影响因素并据此细分为12个量化指标,进而给出了相应的量化关系。运用Dematel方法分析了影响天然石墨需求的影响因素,结果显示有四个关键影响因素,分别是经济发展水平、技术水平、关联行业发展和政策影响。将这四个关键影响因素细分为12个量化指标,运用回归分析方法对12个量化指标计算的结果为:对于晶质石墨,关键指标为专利数量、锂电池产量、电动汽车销量;对于隐晶质石墨,关键指标为粗钢产量和高品质无烟煤价格。GDP水平则对两类石墨都有较为明显的影响。第三,进行了行业可持续发展的潜力分析,利用系统动力学方法构建模型,预测了不同场景、不同因素影响下的天然石墨的需求变化。模型主要分为人口、钢铁、政策和石墨预测四个子系统,包括35个辅助变量、3个水平变量、4个流量变量和2个影变量。分析结果显示,在静态场景下,以探明储量计算,国内晶质石墨资源量可满足未来242.69年的供需平衡,隐晶质石墨可保证未来55年的供需平衡。以可开采储量计算,国内晶质石墨可满足59.1年供需平衡,隐晶质石墨可满足13.4年的供需平衡。随着新能源汽车的市场规模急速增长和未来我国城镇化进程的推进,石墨消费量大幅度攀升,仅靠天然石墨很难满足市场需求,二者的探明储量都只能满足30年左右的市场需求,可开采储量满足年限更短。因此,应充分考虑高品质无烟煤对隐晶质石墨的替代作用,以及人造石墨对晶质石墨的替代作用。在有人造石墨替代的前提下,晶质石墨的可持续发展周期延长至103年。进而提出了促进天然石墨行业可持续发展的途径。第四,利用语义分析方法,分析了我国原有天然石墨行业管理政策的重点及其作用,结合前述研究成果,从两个维度给出了天然石墨行业的发展建议:横向上从行业本身、产业链两个角度提出了促进行业可持续发展、拓展高新材料产业链的建设思路;纵向上给出了带有时间节点的发展路径建议。为我国天然石墨行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一种决策依据。
牛安琪[7](2021)在《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的司法适用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长久以来,关于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的司法适用聚讼纷纭,新近《民法典》对强制性规定的内容进行了调整,从原《合同法》第52条第(5)项到如今《民法典》第153条的变化,既是立法者对法律文本字斟句酌、细致考量的成果,也是实务工作者多年来裁判经验的结晶。立法规范顺利出台后看似拨云见日,实则《民法典》第153条依然无法“扭转”不完全规范的性质,部分强制性规定由于缺少明确的法律后果要件,法官不得不在具体强制性规定基础上进行价值判断与利益衡量。时至今日,如何甄别强制性规定仍是学界公认的难题,同时,实践中缺少明确统一的违反强制性规定合同效力的评判标准,法官在判断合同效力时举步维艰。据此,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的适用难题需要回归到实践本身去找寻根源。近十年中产生的1152篇司法裁判文书,全面客观地反映出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的司法适用现状,依托于这些裁判文书,采用司法数据研判方法可以挖掘司法实践的既存问题并对其深入剖析和反思,旨在为合同效力认定中的强制性规定的司法适用提供操作指引。合同效力认定中的强制性规定有着充分的司法实践基础。实践中的案件数量呈现逐年递增的趋势,案件争议类型分布既多元又集中。参照合同违法要素来看,合同主体违法和合同缔结程序违法是导致合同无效的主要合同违法要素。数据统计结果显示,实践中法官裁判观点倾向于支持合同无效,其占比高达82%。目前,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的司法适用问题主要有二:其一,强制性规定二分法不具有裁判指导意义,法官以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管理性强制性规定作为判断合同效力的标准有悖审判逻辑,二分法仅为强制性规定的学术标签,本身不具备实质内涵,它是对合同效力裁判结果的描述,而非合同效力裁判结果的澄清;其二,法官常将公序良俗作为区分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标准,既曲解了立法者在规范中设置公序良俗的真实用意,也未发挥公序良俗兜底性条款的功能和作用。实践中因缺少明确统一的合同效力裁量标准从而导致裁判结果不尽人意,二分法这种不受现行法束缚的合同效力裁量方法极易导致法官恣意裁判、增加司法裁判的不确定性乃至带来划向“任意”司法的危险。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追根溯源,与强制性规定所依托的法律规定有很大关系。纵观国内外强制性规定的立法,以违反法律和违背公序良俗是否合并规定、是否保留规范目的为基准产生了一元论与二元论、规范目的保留立法例与无规范目的保留立法例等若干立法模式,我国《民法典》第153条采用一元论和规范目的保留立法例,其虽增加了规范目的保留和悖俗无效的新规,但是《合同法》第52条遗留至《民法典》的“三不变”历史问题仍未解决,核心问题在于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效力案件依然缺少明确统一的裁量标准。就司法解释与解释性文件而言,我国近三十年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司法解释、解释性文件与立法规范立场趋近一致,对二分法为导向的合同效力认定路径持肯认态度。检视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的法理基础,可以看出:一方面,法官的裁判思路有着浓重的后果主义裁判理论烙印,解决了实践过分依赖形式推理导致的个案不正义现象;另一方面,法官的裁判思路犹如法律家长主义式限制和干预行为人自由,旨在达到帮助行为人规避风险和保护公民权益免受损害的目的。但后果主义裁判理论与法律家长主义理论都不尽人意:前者逆推式的裁判方法始终受到法官恣意摆脱现行法约束的抨击,后者则面临着司法适用中价值困境和实践困境的双重危机。强制性规定二分法虽未入典,并不意味着立法者否定二分法的司法适用价值。二分法裁判模式实质上是把公序良俗作为区分强制性规定的标准,其司法适用现状与立法者预期效果相差甚远。对于强制性规定的类型化能否指导实践裁判,目前学界存在肯定论与否定论两种相反的立场:前者以概念内涵、综合多元、行为效力后果、规范目的为类型区分标准,欲重构强制性规定类型;后者在批判二分法基础上彻底否定类型化对裁判的指导意义。二分法方法错误并不意味着方向偏航,制度框架内的强制性规定类型化合同效力认定模式是值得肯定的,以规范目的为标准的强制性规定类型化不仅具有裁判指导意义,而且能从制度上防止人为恣意裁判。然而过度的形式正义必然导致对权威文本的过分依赖,需要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予以适当矫正。应提倡形式正义为主兼顾实质正义的司法裁判理念,坚持以规范目的为标准的强制性规定类型化作为评判合同效力案件的主要路径,辅之以法官的价值判断和利益衡量,弥补规范制度的不足。公序良俗是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司法适用的核心问题。公序良俗虽然具有概念内涵抽象性和流变性等罅隙,然其在限制私法自治以及补充发展法律方面的功能和作用是无可替代的。应从价值基础、道德基础和社会基础三方面考察立法设置公序良俗的正当性,其既是道德转化为法律规范的结晶,亦对维持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贯彻社会主义和谐价值观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公序良俗作为《民法典》第153条的兜底性条款,旨在提醒人们合同效力案件有另一条路径可探寻,然实践中公序良俗与强制性规定存在诸多适用重叠之处,公序良俗更多情况下扮演的是增强合同效力裁判结果说服力的角色。不仅如此,它还“肩负”着识别强制性规定类型的重任,可以说公序良俗在合同效力案件中的角色定位一直是错位的。实践中公序良俗与强制性规定二者之间关系的混淆、调整领域的模糊极易导致合同效力案件判决结论的不确定。为了更好地发挥公序良俗的积极作用,明确其在合同效力案件中的角色定位尤为重要,在适用顺序方面,穷尽强制性规定方可适用公序良俗。合同效力的调整领域方面,公序良俗和强制性规定应有独立的分工领域,实践中不能轻易混淆。实务中单纯凭借法律规范涵摄便可获得结果的案例已屈指可数,更多的案件需要从实体和方法论两方面寻求裁判路径。一方面,实体性完善路径应以规范目的为强制性规定类型的标准,进而判断合同之效力。实务中出现频率较高的六种类型有内部管理型强制性规定、外部秩序型强制性规定、市场准入型强制性规定、行政管理型强制性规定、伦理道德型强制性规定和政策意见型强制性规定,本次司法数据研判案例显示,违反前两种强制性规定普遍不影响合同的效力,相比之下,违反后四种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效力面临否定性评价的概率较大,但不可一概而论,法官尚须根据个案具体分析合同的效力;另一方面,方法论完善路径应采取法律解释方法弥补制度框架内强制性规定类型化的不足,其中,文义解释为首位解释方法,体系解释方法探究规范体系地位以及前后法律条文的关联,目的解释为最高层级解释方法剖释强制性规定的立法旨意,并在比例原则指导下展开个案的利益衡量,同时应强调利益衡量需符合我国司法适用的操作规则,比例原则作为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原则自身也要接受审查。
张亮亮[8](2021)在《胶西北焦家式金矿关键控矿要素及其地球化学勘查标志》文中认为焦家式金矿在胶东地区已探明金矿资源储量4000余吨,占山东省金矿资源储量72%,约为全国金矿资源储量29%,具有巨大的研究价值和经济价值。目前胶东地区的主要成矿带勘查深度已达到2000米甚至3000米,多家科研院所和地勘单位开展了一系列深部金矿勘查,显示焦家断裂带、招平断裂带的超深部仍具有较大成矿可能。然而,随着隐伏矿埋藏深度的增加、地质环境不清,不能获得直接的找矿信息,对勘查方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本研究选择2处焦家式金矿床为典型矿床,梳理矿床的地球化学勘查标志,研究矿床的地球化学异常模式,在此基础上展开深部预测。焦家式金矿受区域性构造的控制,空间上与玲珑花岗岩、郭家岭花岗岩关系密切,具有明显的蚀变分带特征,矿体主要受断层泥以下黄铁绢英岩化蚀变的控制,具有界面成矿的特征。矿体在玲珑花岗岩中从地表到地下5km连续成矿,从浅部到深部,矿床蚀变类型、流体特征基本相同,于单个矿体而言,从浅部到深部矿体有差异性。焦家断裂带控制的矿体主要赋存于主断面下盘,断裂带发育在花岗岩中时,上盘发育钾长石化花岗岩、绢英岩化花岗岩、绢英岩化花岗质碎裂岩、(黄铁)绢英岩质碎裂岩,下盘发育黄铁绢英岩质碎裂岩、黄铁绢英岩化花岗质碎裂岩、黄铁绢英岩化花岗岩和钾化花岗岩,蚀变类型在主断面两侧呈现对称分布特征,但主裂面两侧在岩性特征、结构构造、蚀变强度、化学成分等方面差异明显,表现出非镜像对称特征。一般下盘花岗岩的构造破碎程度比上盘花岗岩更严重;断裂带上盘黄铁矿含量低、一般无矿化显示,下盘黄铁矿含量高,出现金矿化;断裂带上盘的中生代花岗岩中韧性变形不发育,以脆性破裂为主,下盘发育明显的韧性变形;断裂带上下盘不同蚀变带的成矿元素Au,矿化剂元素S,成矿伴生元素Ag、Pb、Zn,微量元素Ba、Sr以及主量元素Na2O、Mg O含量具有差异性,指示焦家断裂带主断裂面两盘经历了不同的成矿作用过程,下盘花岗岩的热液蚀变作用与成矿作用的关系更为密切。依据焦家断裂带不同蚀变带元素的非镜像对称性特征,可利用上、下盘花岗岩和构造蚀变带的地球化学标志识别矿体或者不同蚀变带的位置。以多维异常体系理论为指导,查明了胶西北矿集区焦家深部金矿床、大尹格庄金矿床蚀变岩中元素分布特征、富集贫化规律和元素迁移规律,最终确定赋矿地质体,通过蚀变带-矿物-元素等不同尺度变化特征研究,明确赋矿地质体的地球化学标志,梳理总结了典型金矿床的矿致异常模式。在此基础上,构建了胶西北地区金矿深部找矿地球化学勘查模型。该模型中,地球化学勘查指标高度集中为矿化剂元素S、常量元素Na2O以及成矿元素Au等少数几个元素。矿化剂元素S含量是衡量构造蚀变带等地质体赋矿性的典型标志;Na2O负异常指示热液作用强度和影响范围;Au等成矿元素指示构造蚀变带等地质体的成矿物质条件。开展了招平断裂带3000米深钻岩心资料进行垂向蚀变分带与元素异常分带对比研究,利用元素异常特性标定招平断裂带北段的栾家河断裂、破头青断裂和九曲蒋家断裂在深部的位置及规模,并分析断裂性质、控矿特征及其深部成矿潜力。通过对招平带深孔ZK3401开展钻孔岩石测量,分析表征蚀变带的Au、Ag、Cu、Pb、Sb、S、Bi、Na2O等12种元素的协同异常特征,得出栾家河断裂大约在-600米,倾角为80°;破头青断裂破碎蚀变规模、程度较大,集中在-1700米至-2100米;九曲蒋家断裂发育在-2800米左右,破碎蚀变程度较低,Au、Ag高值区一般对应Na20的负异常值区,元素协同表明破头青断裂影响范围1700米-2100米的矿化区间。显示栾家河断裂东南侧深部-1700至-2500米范围内还有斜长1.6km(按倾角30°估算)的找矿空间,目标为相对浅部的破头青断裂。
周宜康[9](2021)在《地质矿产资源勘查问题及对策》文中研究说明为促使我国国民经济快速发展,在发展过程中需投入大量的矿产资源。为搞好矿产资源的开发,须在开发过程中对加强对自然资源的保护,保证合理开发,从而使得矿产资源能够可持续发展。文章围绕地质矿产资源勘查问题及对策进行了分析和探讨。
邓宇辰[10](2020)在《闽侯县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中的政府监管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中国矿业正在高速度发展,矿产资源已然成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而矿山地质环境更是生态环境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要求,强调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的重要性。2018年,由原国土资源部、财政部等六部委出台的《关于加快建设绿色矿山的实施意见》,将绿色发展理念全面融入到矿产资源的规划、勘查、开发、管理、利用和保护当中,全面带动了传统矿业的转型和升级。由此可以看出,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保护是加快建设绿色矿山,实现生态文明建设的必经之路。同时,管理各行政区域公共物品是地方政府的工作职责,无疑也是作为矿山地质环境监管的直接主体,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保护的成效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其环境监管职责的执行与发挥情况,环境监管的失灵,同样也会导致矿山地质环境问题频出、资源浪费等。因此,为了给群众营造舒适、良好的居住环境,保护公众的环境权益不受到侵犯,必须要加强政府对环境的监管力度,努力实现资源与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本文从公共管理学的视角出发,选取福州市闽侯县为例,从地方政府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发挥的作用入手,采用文献分析法、实地调研法、问卷调查等多种方法,深入了解当地的实际工作情况,多角度剖析闽侯县政府在矿山地质环境监管领域存在的问题及成因,并提出针对性对策。研究结果发现闽侯县政府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中主要存在监管机构不健全,执法手段软化、监管行动力不足,部门职能分散、“单兵作战”困境难以解决,配套机制尚不健全,监督渠道单一、公众环保意识欠缺等问题,而造成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是政绩观念偏差、环境意识滞后,监管手段单调、部门监督约束机制不完善,监管权力较为模糊、联动机制缺乏,法律依据不足,信息公开不及时、宣传手段落后等,基于此,本论文提出了完善闽侯县政府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监管的4条对策,分别是增强监管基础力量建设、构建全方位监管体系、加快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和提高环境治理参与意识,从而为夯实国民经济和社会环境资源保护提供探索之路。
二、山东省矿产资源勘查现状、问题及对策思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山东省矿产资源勘查现状、问题及对策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1)矿产资源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衔接关键问题的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1 以往矿产资源规划在空间落位上的难点 |
1.1 规划层面对生态、粮食、能源与矿产资源安全之间的平衡难以把握 |
1.2 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空间的不确定性增加了规划衔接的难度 |
1.3 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涉及复杂的权属问题,矿地矛盾长期存在 |
1.4 矿产资源规划的法律地位不明确,导致规划衔接处于相对劣势 |
2 前三轮矿产资源规划空间落位衔接的要求和重点 |
3 新一轮矿产资源规划面临的新形势 |
3.1 国家“十四五”规划要求为资源开发利用划定边界和底线 |
3.2 自然资源管理职责“两统一”有利于矿产勘查开发全生命周期管理 |
3.3 矿产资源法修订为矿产资源规划的空间衔接提供了法律依据 |
4 新一轮矿产资源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的衔接要点 |
4.1 矿产资源规划编制技术规程明确了与国土空间规划的衔接要求 |
4.2 国土空间规划为矿产资源规划的空间衔接留出了技术接口 |
4.3 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相关规定为矿产资源规划的空间衔接留出了政策接口 |
5 对新一轮矿产资源规划与空间规划衔接的思考和建议 |
5.1 结合当前国际国内循环大形势,既要守住资源安全底线,又不能突破资源利用上限 |
5.2 根据矿产资源法修订和矿产资源管理改革的最新要求,推动矿产勘查开发全生命周期管理 |
5.3 统筹地上地下资源开发利用,制定与国土空间规划衔接的系统规则 |
5.4 从调查评价和国土空间规划的源头充分考虑能源资源支撑的空间布局 |
(2)山东省铁矿资源供需形势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0 引言 |
1 数据与模型 |
1.1 资源勘查开发现状 |
1.2 山东省GDP预测 |
2 供需形势分析 |
2.1 综合平均增长率法预测铁矿石需求量 |
2.2 单位GDP矿石量法预测铁矿石产量与需求量 |
2.3 回归分析法预测铁矿石的消费量 |
2.4 对比分析预测铁矿石产量与需求量 |
3 对策建议 |
3.1 建立健全协调统一的矿产资源供应体系 |
3.2 调整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结构优化区域开发格局 |
3.3 加大矿产资源勘查力度推进“绿色矿产”勘查 |
3.4 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
4 结论 |
(3)关于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矿产资源调查的研究与实践(论文提纲范文)
1.调查区概况 |
2.地质概况 |
2.1地层 |
2.2岩浆岩 |
3.变质岩及变质作用 |
4.区域矿产特征 |
4.1矿产资源分布特点 |
4.1.1不同的大地构造单元内分布着各具特色的矿产 |
(一)鲁东地块内分布的主要矿产 |
(二)华北凹陷(山东部分)分布的主要矿产 |
4.1.2矿产在不同地质历史时期岩系当中均有分布 |
4.2矿床成因类型分析 |
4.3成矿区划分原则及成矿区划分 |
4.3.1济阳成矿区(Ⅱ级) |
4.3.2胶北成矿区(Ⅱ级) |
4.3.3胶南—威海成矿区(Ⅱ级) |
5.近海陆域矿产资源 |
6.今后工作建议 |
6.1海洋及海岸带矿产资源勘查 |
6.2滨海砂矿勘查、开发 |
(5)实物地质资料岩心数字化实践、意义及建议(论文提纲范文)
0 引言 |
1 实物岩心资料保管及利用现状分析 |
2 开展岩心数字化工作的意义 |
3 岩心数字化实践 |
3.1 数字化钻孔岩心选取 |
3.2 扫描仪器、图文处理软件及扫描方法 |
3.3 岩心数字化工作流程 |
3.3.1 岩心扫描 |
(1)启动扫描仪并预热。 |
(2)扫描仪对焦。 |
(3)选择扫描方式,设置扫描参数。 |
(4)图像存储。 |
3.3.2 岩心扫描原始图像裁剪 |
3.3.3 建立岩心图文数据库 |
3.4 数字化成果利用 |
4 实物地质资料数字化成果总结与思考 |
4.1 山东省实物地质资料数字化首选优势矿种 |
4.2 岩心数字化有利于提高实物岩心的利用率 |
4.3 岩心数字化有助于完善“地质云”平台内容 |
(6)我国天然石墨行业可持续发展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及意义 |
1.2.1 选题目的 |
1.2.2 选题意义 |
1.3 研究内容 |
1.4 技术路线图 |
2 文献综述 |
2.1 产业经济学理论与产业可持续发展 |
2.1.1 经济周期理论 |
2.1.2 产业周期理论 |
2.1.3 产业可持续发展理论 |
2.2 波特战略管理理论及其应用 |
2.2.1 波特战略管理理论及延伸 |
2.2.2 战略管理理论在行业研究中的应用 |
2.3 石墨行业的相关研究 |
2.3.1 石墨行业的基本介绍 |
2.3.2 技术角度的研究 |
2.3.3 政策角度的研究 |
2.3.4 评价角度的研究 |
2.4 研究方法综述 |
2.4.1 Dematel方法 |
2.4.2 系统动力学方法 |
2.5 本章小结 |
3 国内外天然石墨行业生产趋势分析 |
3.1 国际天然石墨行业发展现状 |
3.1.1 石墨矿产储量情况 |
3.1.2 天然石墨产量分布情况 |
3.1.3 天然石墨产业发展趋势 |
3.1.4 全球代表性石墨企业概况 |
3.2 我国天然石墨行业发展概况 |
3.2.1 我国石墨矿储量情况 |
3.2.2 我国天然石墨产量与产区 |
3.2.3 天然石墨的相关产业发展情况 |
3.2.4 国内代表性石墨企业概况 |
3.3 国内外天然石墨生产规律分析 |
3.3.1 国内外天然石墨生产波动性分析 |
3.3.2 国内外GDP与石墨生产关系分析 |
3.3.3 趋势分析 |
3.4 本章小结 |
4 我国天然石墨需求关键影响因素分析 |
4.1 天然石墨需求影响指标池的确定 |
4.1.1 基于Dematel的影响因素关系分析 |
4.1.2 影响因素指标池确定 |
4.2 晶质石墨需求影响因素确定 |
4.2.1 主要影响因素介绍 |
4.2.2 回归分析 |
4.3 隐晶质石墨的需求影响因素确定 |
4.3.1 主要影响因素介绍 |
4.3.2 回归分析 |
4.4 本章小结 |
5 分情景的我国天然石墨需求量发展趋势研究 |
5.1 场景设置 |
5.1.1 新能源汽车销量场景设置 |
5.1.2 专利数量的场景设置 |
5.1.3 人口迁移的场景设置 |
5.2 系统分析 |
5.3 系统结构及可靠性验证 |
5.3.1 人口模块 |
5.3.2 钢铁模块 |
5.3.3 预测模块 |
5.4 系统结果分析 |
5.4.1 分场景的趋势分析 |
5.4.2 按因素的趋势分析 |
5.4.3 趋势分析总结 |
5.5 本章小结 |
6 我国石墨行业的可持续发展潜力分析 |
6.1 |
6.1.1 可持续发展潜力静态分析 |
6.1.2 分场景的潜力动态分析 |
6.2 人造石墨替代条件下的可持续发展分析 |
6.2.1 人造石墨发展现状 |
6.2.2 人造石墨替代条件下的可持续发展潜力动态分析 |
6.3 本章小结 |
7 关于我国天然石墨行业可持续发展的建议 |
7.1 我国天然石墨行业现有政策分析 |
7.1.1 我国天然石墨行业相关政策的演变 |
7.1.2 我国天然石墨行业分领域的政策分析 |
7.1.3 我国天然石墨行业现有政策内容总结 |
7.2 我国天然石墨行业可持续发展的建议 |
7.2.1 加强天然石墨矿产勘查,确保可持续性资源供给 |
7.2.2 加强统筹规划和规范管理,引导产业良性发展 |
7.2.3 推进石墨产业结构调整,有效发挥资源优势 |
7.3 我国石墨产业链重点发展建议 |
7.3.1 关于我国石墨提纯产业的发展建议 |
7.3.2 关于锂电池石墨负极材料产业的发展建议 |
7.3.3 关于石墨烯产业的发展建议 |
7.4 我国天然石墨行业发展的路径建议 |
7.4.1 战略基础阶段(2020~2025年) |
7.4.2 战略成长阶段(2025~2030年) |
7.4.3 战略提升阶段(2030~2035年) |
7.5 本章小结 |
8 结论与展望 |
8.1 研究结论 |
8.2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调查问卷 |
石墨行业可持续发展调查问卷 |
作者简历及在学研究成果 |
学位论文数据集 |
(7)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的司法适用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s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与意义 |
二、国内外相关研究的学术史梳理及研究动态 |
三、研究方法 |
四、论文框架 |
五、创新点与不足 |
第一章 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案件的司法数据研判 |
第一节 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的司法数据梳理 |
一、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案件的基本情况 |
(一)检索概况 |
(二)案件类型既多元又集中 |
(三)合同违法要素与强制性规定内容之对比 |
二、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案件的司法裁判现状 |
(一)违反强制性规定多导致合同无效 |
(二)强制性规定类型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
(三)强制性规定的援引情况 |
(四)合同无效的裁判说理 |
三、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的适用问题总览 |
(一)合同效力欠缺统一的裁量标准 |
(二)强制性规定二分法的裁判标准模糊 |
(三)公序良俗异化为强制性规定的识别标准 |
第二节 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的适用问题详窥 |
一、强制性规定二分法无法指导司法裁判 |
(一)强制性规定二分法的司法适用现状 |
(二)适用二分法存在的问题 |
二、公序良俗在强制性规定识别中的角色 |
(一)公序良俗的司法适用现状 |
(二)公序良俗司法适用中的问题 |
第二章 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的法律规定与法理基础检视 |
第一节 强制性规定的法律规定检视 |
一、强制性规定的立法规范 |
(一)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的立法例比较 |
(二)《民法典》第153 条的立法配置 |
(三)《民法典》第153 条的“三不变” |
二、强制性规定的司法解释与解释性文件检视 |
(一)司法解释与解释性文件梳理 |
(二)司法解释与解释性文件的评价与反思 |
第二节 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的法理基础检视 |
一、强制性规定的法理基础 |
(一)后果主义裁判理论 |
(二)法律家长主义理论 |
二、后果主义裁判立场的批判与反思 |
(一)后果主义裁判的“逆推法” |
(二)后果主义裁判与现代法治观存在差距 |
(三)增加司法裁判的不确定性 |
三、法律家长主义的困境 |
(一)价值困境 |
(二)实践困境 |
第三章 强制性规定二分法的辨伪与存真 |
第一节 辨伪:以概念建构的方式弥补法律“漏洞” |
一、强制性规定二分法的合同效力认定路径 |
(一)二分法的司法裁判流程 |
(二)二分法无实质内涵 |
二、强制性规定类型的评价与反思 |
(一)肯定性观点 |
(二)否定性观点 |
(三)应以规范目的为标准划分强制性规定类型 |
第二节 存真的前提:法律正义的二元论 |
一、形式正义与法治 |
(一)形式正义符合法权先天结构 |
(二)形式正义是现代法治国家的必然选择 |
(三)形式正义保障实质正义的实现 |
二、实质正义与法治 |
(一)实质正义的要义是价值判断和利益衡量 |
(二)实质正义保障社会主体平等自由的实现 |
(三)实质正义能够防止正义的过度形式化 |
三、正视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之关系 |
第三节 存真:形式正义为主兼顾实质正义 |
一、形式正义为主:强制性规定类型化合同效力认定路径 |
(一)类型化为导向的合同效力认定路径具有普遍适用性 |
(二)类型化为导向的合同效力认定路径具有可行性 |
(三)类型化为导向的合同效力认定路径具有明确性 |
二、实质正义为辅:价值判断和利益衡量 |
(一)价值判断和利益衡量填补规范空白 |
(二)价值判断和利益衡量围绕强制性规定的规范目的而展开 |
(三)保障强制性规定在个案或疑难案件中实现公平正义 |
第四章 公序良俗在强制性规定适用中的角色定位 |
第一节 公序良俗适用于强制性规定的正当性基础 |
一、公序良俗适用于强制性规定的价值基础 |
(一)对私法自治的批判 |
(二)限制私法自治和补充发展法律 |
二、公序良俗适用于强制性规定的道德基础 |
(一)公序良俗的道德元素 |
(二)具有道德约束力的公序良俗转化为法律规范 |
三、公序良俗适用于强制性规定的社会基础 |
(一)社会秩序与法律秩序之关系 |
(二)公序良俗利于维持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 |
第二节 公序良俗与强制性规定关系之辩 |
一、公序良俗异化为识别强制性规定之标准 |
(一)二分法错将公序良俗作为识别强制性规定的标准 |
(二)公序良俗与强制性规定被混淆适用 |
(三)公序良俗易导致合同效力不确定 |
二、公序良俗与强制性规定的界分 |
(一)公序良俗与强制性规定的性质不同 |
(二)公序良俗与强制性规定的适用关系不同 |
(三)违反公序良俗和强制性规定之法律后果不同 |
第三节 公序良俗在强制性规定适用中的作用 |
一、公序良俗并非强制性规定类型化的实质标准 |
(一)善良风俗不应作为识别强制性规定的标准 |
(二)公共秩序无法成为识别强制性规定的标准 |
二、《民法典》第153 条强制性规定与公序良俗关系导正 |
(一)公序良俗与强制性规定各有独立的适用领域 |
(二)公序良俗和强制性规定不可重叠适用 |
(三)强制性规定穷尽后方可适用公序良俗 |
第五章 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适用的完善路径 |
第一节 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适用的实体性完善路径 |
一、建立以规范目的为标准的强制性规定类型化模式 |
(一)市场准入型强制性规定 |
(二)内部管理型强制性规定 |
(三)行政管理型强制性规定 |
(四)外部秩序型强制性规定 |
(五)伦理道德型强制性规定 |
(六)政策意见型强制性规定 |
二、六种强制性规定类型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
第二节 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适用的方法论完善路径 |
一、强制性规定案件适用法律解释方法的必然性 |
(一)法律解释是适用法律的必然要求 |
(二)概括性条款的适用需要法律解释方法 |
二、强制性规定案件中适用法律解释方法的具体进路 |
(一)首位解释方法:文义解释 |
(二)承上启下解释方法:体系解释 |
(三)最高层级法律解释方法:目的解释 |
(四)比例原则指导下展开个案的利益衡量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致谢 |
(8)胶西北焦家式金矿关键控矿要素及其地球化学勘查标志(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选题依据与研究意义 |
1.2 研究现状 |
1.2.1 勘查地球化学研究进展 |
1.2.2 焦家式金矿研究进展 |
1.3 存在问题和研究内容 |
1.4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4.1 研究思路 |
1.4.2 研究方法 |
1.5 完成主要实物工作量 |
第二章 胶西北焦家式金矿特征及成矿规律 |
2.1 焦家式金矿基本特征 |
2.1.1 焦家式金矿产出于胶北隆起区 |
2.1.2 焦家式金矿吨位大、品位稳定 |
2.1.3 焦家式金矿的矿石特征 |
2.1.4 焦家式金矿成矿物质来源的多源性 |
2.1.5 焦家式金矿成因具有特殊性 |
2.2 焦家式金矿成矿规律 |
2.2.1 区域金矿床矿化结构受地球化学场控制 |
2.2.2 中生代岩浆岩对金矿床的约束 |
2.2.3 胶西北地区构造体系对金矿的控制 |
2.2.4 蚀变岩分带对矿体控制规律 |
2.2.5 焦家式金矿具界面成矿规律 |
2.3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焦家式金矿典型矿床矿体特征 |
3.1 焦家巨型金矿床 |
3.1.1 主要矿体特征 |
3.1.2 矿石成分和金矿物特征的变化 |
3.2 大尹格庄金矿床 |
3.2.1 主要矿体特征 |
3.2.2 金矿物特征变化 |
3.3 矿体从浅部到深部差异 |
3.3.1 矿体品位、厚度差异 |
3.3.2 矿石类型差异 |
3.3.3 矿化蚀变差异 |
3.4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焦家式金矿蚀变分带非镜像对称特征 |
4.1 蚀变分带展示宏观对称性 |
4.1.1 蚀变带类型 |
4.1.2 蚀变岩分带岩性特征 |
4.1.3 蚀变岩带对矿体控制特征 |
4.2 主断裂面上下盘蚀变非镜像对称特性 |
4.3 矿源岩与金矿成矿作用 |
4.4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控矿要素地球化学勘查标志 |
5.1 焦家试验区矿致异常模式 |
5.1.1 地球化学勘查指标 |
5.1.2 主要控矿要素及其地球化学勘查标志 |
5.1.3 焦家试验区矿致异常模式 |
5.2 大尹格庄试验区矿致异常模式 |
5.2.1 地球化学勘查指标 |
5.2.2 主要控矿要素及其地球化学勘查标志 |
5.2.3 大尹格庄试验区矿致异常模式 |
5.3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基于3000 米深钻的成矿预测示范 |
6.1 示范区成矿深度与找矿空间 |
6.2 示范区地质背景 |
6.3 3000 米钻探验证发现深部矿体 |
6.4 钻孔岩石测量识别出更大规模蚀变矿化带 |
6.5 本章小结 |
结论和建议 |
结论 |
建议 |
致谢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历 |
(9)地质矿产资源勘查问题及对策(论文提纲范文)
一、地质矿产勘查概述 |
二、矿产资源地质勘查工作的现状 |
(一)研究处于初级阶段 |
(二)理论与技术都还满足不了需要 |
(三)技术与人才队伍水平需要提升 |
三、矿产资源勘查过程中的问题 |
(一)相关技术还是比较落后以及专业性人才缺乏 |
(二)资金相对缺乏 |
(三)大多地质矿产资源分布不够均匀 |
(四)矿产资源供需不平衡 |
四、矿产资源地质勘查技术 |
(一)地震反射技术 |
(二)遥感测绘技术 |
五、地质矿产资源勘查的时候的应对措施 |
(一)引进先进技术以及加强相关人才的培养 |
(二)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系统不断的进行更新 |
(三)结合需求不断的进行矿产资源监管制度的完善 |
六、结束语 |
(10)闽侯县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中的政府监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相关文献综述 |
1.2.1 国外相关文献综述 |
1.2.2 国内相关文献综述 |
1.2.3 文献评述 |
1.3 创新点 |
1.4 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 |
1.4.1 研究方法 |
1.4.2 技术路线 |
2 相关概念界定与理论基础 |
2.1 相关概念界定 |
2.1.1 矿山地质环境 |
2.1.2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 |
2.1.3 政府监管 |
2.2 理论基础 |
2.2.1 政府规制理论 |
2.2.2 外部性理论 |
2.2.3 元治理理论 |
3 闽侯县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及政府监管现状分析 |
3.1 闽侯县基本情况 |
3.1.1 闽侯县矿产资源概况 |
3.1.2 闽侯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 |
3.1.3 闽侯县矿区治理现状 |
3.2 闽侯县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中政府监管概况 |
3.2.1 政策制定情况 |
3.2.2 组织实施情况 |
3.2.3 监督考核情况 |
3.2.4 宣传引导情况 |
3.3 闽侯县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中政府监管现状分析 |
4 闽侯县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中政府监管问题及原因分析 |
4.1 调查情况分析 |
4.1.1 调查思路设计 |
4.1.2 调查对象选取 |
4.1.3 调查情况分析 |
4.2 闽侯县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中政府监管存在的问题 |
4.2.1 监管机构不健全 |
4.2.2 执法手段“软化”,监管行动力不足 |
4.2.3 部门职能分散,“单兵作战”困境难以解决 |
4.2.4 配套机制尚不健全 |
4.2.5 监督渠道单一,公众环保意识欠缺 |
4.3 原因分析 |
4.3.1 政绩观念存在偏差,环境意识滞后 |
4.3.2 监管手段单调,部门监督约束机制不完善 |
4.3.3 监管权力较为模糊,联动机制缺乏 |
4.3.4 法律依据不足 |
4.3.5 信息公开不及时,宣传手段落后 |
5 加强闽侯县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中政府监管的对策建议 |
5.1 增强监管基础力量建设 |
5.2 构建无缝隙监管机制 |
5.2.1 构建综合监管联合执法体系 |
5.2.2 进一步健全事前监管体系 |
5.2.3 引进网格化监管系统 |
5.2.4 完善大数据监测体系 |
5.2.5 完善政绩考核制度 |
5.3 加快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建设 |
5.4 提高环境治理参与意识 |
5.4.1 激发矿山企业环境治理源动力 |
5.4.2 引入公众参与机制,培养环境监督参与感 |
6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A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中政府监管方面的问卷调查 |
附录 B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中政府监管方面的采访提纲(政府监管方面) |
附录C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中政府监管方面的采访提纲(矿山企业治理方面) |
致谢 |
四、山东省矿产资源勘查现状、问题及对策思考(论文参考文献)
- [1]矿产资源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衔接关键问题的思考[J]. 余星涤,樊笑英,姜杉钰. 国土资源情报, 2021(11)
- [2]山东省铁矿资源供需形势分析[J]. 王海芹,梁太涛,王秀凤,李敏. 山东国土资源, 2021(11)
- [3]关于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矿产资源调查的研究与实践[J]. 高云鹏. 西部资源, 2021(05)
- [4]股权变动与矿业权转让关系研究[D]. 郭文秀. 西北师范大学, 2021
- [5]实物地质资料岩心数字化实践、意义及建议[J]. 崔美慧,董涛,邵长凯,尹剑飞,张淼,雷印祥,王俊洁. 山东国土资源, 2021(06)
- [6]我国天然石墨行业可持续发展问题研究[D]. 孟兆磊. 北京科技大学, 2021(08)
- [7]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的司法适用研究[D]. 牛安琪. 吉林大学, 2021(01)
- [8]胶西北焦家式金矿关键控矿要素及其地球化学勘查标志[D]. 张亮亮. 中国地质科学院, 2021(01)
- [9]地质矿产资源勘查问题及对策[J]. 周宜康. 冶金管理, 2021(05)
- [10]闽侯县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中的政府监管研究[D]. 邓宇辰. 福建农林大学, 20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