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WTO争端解决机制与应对策略(论文文献综述)
胡枚玲[1](2020)在《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机制研究》文中认为二战之后,GATT主要致力于削减和约束关税壁垒,到WTO协定建立了对国家贸易政策的协调体系。WTO协定对一国的对外贸易规制措施建立了统一的纪律约束,比如关税、海关估价、原产地、反倾销等;对一国的国内规制措施也进行了约束,比如TBT协定、SPS协定、GATS协定等对国内规制措施明确了非歧视性、透明度以及不必要的贸易限制等要求。然而,WTO协定主要约束的是成员的贸易保护性国内规制措施,对规制约束的范围也有限,无力解决普遍存在的低效、重复的或非歧视性规制壁垒。而这些不受WTO约束的国内规制壁垒仍会对国际贸易带来负担。国际经贸协定对国内规制监管的难点在于如何区分必要的规制,在成员的规制自主以及自由贸易之间实现平衡。WTO似乎陷入了两难困境,造成这一困境的根源在于国家制定和实施规制措施时局限于国内思维,不仅可能会造成贸易壁垒也会导致成员之间的规制不一致从而增加贸易成本。解决这一困境的方式是在规制制定过程中引入国际思维,考虑对国际贸易的影响以及规制一致性,进行国际规制合作。如今世界各国还面临一系列全球化问题,比如环境、金融、健康或安全等,一国无法有效应对,也需要进行规制合作。由于WTO多哈回合谈判长期陷入了困境,对国内规制监管的改革难以推进成功。2012年,美国通过了13609号行政命令,明确提出推进国际规制合作,并寻求在区域贸易协定中推进国际规制合作,引入以“良好规制实践”为核心的规制合作,致力于国家内部规制的一致性,国内规制的透明与高效。美国相继在TPP、TTIP谈判中引入“规制一致性”或“规制合作”议题。随后,CETA、JEEPA以及USMCA等新近国际经贸协定都纳入了这一新型规制合作。新近国际经贸协定规制合作的目标、模式、规则以及保障等形成的规制合作机制,正成为一种新的全球规范。而中国所参与的自由贸易协定还没有引入此种规制合作,国内也没有形成系统的良好规制机制。因此,需深入系统研究规制合作的理论与实践,探索国际经贸协定如何更好的实现规制合作、中国国内规制改革的策略以及参与国际经贸协定的规制合作方案。本文从以下几个部分展开:第一部分,国际经贸协定规制合作机制的基本理论与实践。为实现公共政策目标国家对市场进行干预或控制形成了规制,而各国由于不同的历史、文化、政治或制度等原因在各自领域范围内形成了不同的规制,这种规制差异特别是不必要的规制差异会阻碍经济的全球发展。各国的规制差异不会自动达成和谐状态,会形成规制的冲突。有冲突就会有合作,国际规制合作机制可以有效化解规制冲突,促进经济的全球发展。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实践经历了从约束规制效果到约束规制过程、从约束歧视性规制到追求国内规制透明、一致、高效的转变,GATT时期注重国家的外贸政策的协调,WTO为代表的传统国际经贸协定关注国内规制效果的协调,新近国际经贸协定更追求规制过程的透明、一致与高效。当前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机制还面临诸多挑战,比如规制合作目标的困惑、规制合作模式的选择与确定、规制合作规则的安排、规制合作如何保障等。第二部分,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目标与原则。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的目标不应该是单一,而应是多元的分层次的体系,要促进国际自由贸易和投资,提高国内规制质量和水平,保证国内公共政策目标的实现。但要同时实现这些目标存在困境,要保障国内公共政策目标的实现,需要规制自主,而规制自主可能导致贸易壁垒,还会造成规制的冲突。因此,需要首先在规制制定过程中统筹考虑这些目标的平衡;其次应明确特定条件下一些重要的目标予以优先考虑。要实现这些目标,应坚持规制主权原则、多元治理原则、成本效益原则以及规制一致性原则。第三部分,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模式。规制合作模式主要有委托代理模式、复合网络模式以及实验主义治理模式。传统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主要采取的是委托代理模式,由于委托事项不具体,委托后果具有不可预见性,这一模式会引发成员国规制主权的担忧,也很难适应新产生的问题,虽然在具体领域探索了实验主义治理模式,但没有形成法律约束力;新近国际经贸协定的规制合作以实验主义治理模式为主:确立框架目标,参与者在框架目标下自行实践,参与者定期汇报、公开评议,对框架目标进行定期修订。实验主义治理模式充分尊重了成员国的规制自主,通过不断实践进行评议不断提高,代表了未来国际经贸协定规制合作的趋势和发展方向。第四部分,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规则。传统国际经贸协定中对国内规制的约束主要包括非歧视性要求、必要性要求以及国际透明度,鼓励采用规制等效与相互承认、国际标准等实现规制协调。其致力于消除贸易保护性措施,无力解决非歧视性的规制冲突,重视规制的效果而忽视了规制过程的约束,约束的范围也比较局限,在保障国内民主方面也存在一定局限,忽视了利益相关者的参与等。新近国际经贸协定的规制合作规则更重视规制过程的透明度要求和利益相关者的参与,创设了“良好规制实践”规则:包括内部规制协调审查、规制影响评估、透明度与利益相关者参与等,同时注重规制合作交流以及规制协调等,形成了新的规制合作范式。在规制合作的具体规则上,新近国际经贸协定各具特点,具体制度的设计上也存在不完善之处:TPP/CPTPP的引导式规制合作规则通过示范引导成员实现“良好规制实践”,但不宜将一国的国内法律制度作为示范性要求,可采取问题导向式,使成员结合自己的国情进行实践;TTIP的协调式规制合作规则注重协调融合成员不同的规则,但不宜将成本效益分析作为规制影响评估的必然选择,可以作为其中一项选择;USMCA的相对强制式规制合作规则更注重强制性的透明度义务,但不应是一国国内法律制度的直接输出,而应体现不同国家之间制度的融合。第五部分,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保障机制。传统国际经贸协定对国内规制规则采取硬性保障的争端解决机制,争端解决机制在解决“必要性”与科学性方面引起了质疑,还存在解决纠纷成本大、裁决过程不透明等问题需要进行完善。对传统规制合作领域新近国际经贸协定都采取了硬性保障的争端解决机制,其争端解决机制是半开放的,引入了金钱补偿机制,只有USMCA的有限的硬性保障机制具有普遍适用性。传统国际经贸协定还采取了软性的贸易政策审议机制,发挥了积极效用,存在的问题在于审议范围太广而深度不够,对经济实力强大的国家约束力不强,可以在全面审议的基础上增加分议题审议,有效衔接贸易政策审议机制与争端解决机制,加强贸易政策审议之后的后续监督。新近国际经贸协定的规制合作普遍采取了软性保障机制,TPP/CPTPP建立了通知实施以及审议机制,TTIP采取部长级会议审议交流机制,USMCA鼓励成员之间寻求解决方式。国际经贸协定中规制合作的保障应采取硬性保障与软性保障的结合,鉴于规制涉及一国的政治法律体制,应严格限定硬性保障机制的适用范围,完善软性保障机制,并建立对发展中国家的技术援助机制。第六部分,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机制对中国的挑战及应对。新近国际经贸协定规制合作的政治战略对中国参与国际规制合作形成了一定的挑战,规制合作新范式对国内规制的高标准高要求也给中国的国内规制带来了挑战。中国需要从国际国内层面积极应对:国内层面,中国需要对国内规制进行“良好规制实践”的改革和优化升级,提升透明度,保障公众参与,建立系统的规制影响评估制度,建立规制协调机构,完善规制协调程序等;国际层面,中国可以考虑在自由贸易协定的谈判以及升级中引入合适的规制合作机制:不宜采取强制的规制合作规则,应选择协调式的规制合作规则,可以接受引导式的规制合作规则;设计合适的规制合作方案:应明确在保障国内公共政策目标的基础上实现多元目标的协调;肯定各国的规制原则和程序;倡导进行规制影响评估,不宜将成本效益分析作为必须步骤;在促进规制一致性上,注重透明度以及公众参与;鼓励推动采用国际标准、相互承认等;排除争端解决机制,强调规制合作的实验主义治理。中国需要积极参与国际规制合作规则的制定,又需要主动进行国内经济和政府管理制度的改革,形成中国制度优势和“良好规制实践”,实现国际和国内法治格局的良性互动,提高中国全球经济治理的话语权。
孙舒[2](2020)在《WTO框架下中美贸易争端中的法律技术脱节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法律技术脱节是指国际体系中同属特定领域国际公约的缔约方,在公约框架下的法律制定技术与法律适用技术的不一致。法律技术脱节研究是基于对法律主体在特定法律领域的立法技术和法律适用技术的研究,研究方法是采取定量方法与定性方法相结合的实证研究,得出该主体与其他国际法律主体之间存在立法技术和法律适用技术的不一致的现象。针对特定领域法律技术脱节的研究成果,可以直接转化称为该领域法律技术的调整依据。法律技术脱节作为国际法领域普遍存在的现象,长久以来没有得到我国学术界和实务界重视,缺乏系统的理论和实证研究。2017年8月以来,美国对华发起“301调查”1并根据调查结果威胁加征关税,中美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互相申诉的同时利用国内措施互相进行贸易制裁施压,中美贸易关系急转直下,贸易争端解决成为中美关系的核心议题。当前中美贸易对立关系已经形成,在大国权利政治的较量之下,法律技术是处理中美经贸关系的有力合法武器,中国应根据中美贸易法律技术脱节的发展演变及时做出相应的调整。鉴于实践和理论需要,论文以中美贸易法律技术脱节为研究切入点,以中美在世界贸易组织的39起争端解决案件为观察样本,研究中美在WTO框架下法律技术脱节的现象和原因,进而提出中国贸易法律技术的调整方案。论文共分为七部分。第一部分为导论,主要概述了WTO框架下中美贸易争端中的法律技术脱节的研究背景、研究思路、创新点和现有研究述评。论文第二章重点解释了法律技术脱节的内涵和外延,法律技术脱节的概念是基于法律技术提出的。本文对传统法律技术概念进行了拓展,认为法律技术包括立法技术和法律适用技术。在此基础上,本文认为法律技术脱节是指国际体系中同属特定领域国际公约的缔约方,在公约框架下的法律制定技术与法律适用技术的不一致。这一部分的重点是论文的理论概念解析。第三章内容为WTO框架下中美贸易争端中的法律技术脱节的背景,包括WTO概况、中国对美贸易法律技术脱节的背景以及美国对华贸易法律技术脱节的背景,这一部分是后面的研究背景。第四章为法律技术脱节背景下中美世贸争端案件的统计分析。论文这一部分统计了中国诉美国的16起WTO争端案件和美国诉中国的23起WTO争端案件,并根据案件统计信息分析了案件的基本特点。第五章为WTO框架下中美实体法律规则领域的法律技术脱节。本章分析了中美互相提起的39起世贸案件涉及的WTO实体规则,以及通过案件分析中美在实体规则领域的法律技术脱节,即立法技术和法律适用技术在实体领域的不一致。并在此基础上分析中美在WTO实体规则体系下存在法律技术脱节的原因。第六章为WTO框架下中美程序法领域的法律技术脱节。本章重点分析案件中涉及的程序性规则,重点集中在“双反”调查的程序和DSU程序下中美法律技术脱节的现象和原因。论文最后一部分为中国贸易法律技术的调整方案。针对前文分析的中美在实体法和程序法领域存在的法律技术脱节现象及原因,提出中国应对中美在WTO框架下法律技术脱节的方案,主要是贸易法律价值合法化、立法技术和法律适用技术调整路径。综上所述,本论文统计分析了中美互相在WTO争端解决机制提起的39起争端案件,并以法律技术脱节为切入点,分别分析了中美在实体和程序领域的具体法律技术脱节现象和原因。最后提出了中国应对中美贸易法律技术脱节的调整方案。论文要强调的是国际法律技术脱节存在必然性,在应对国际法律技术脱节做出具体法律技术调整的过程中必须不以国内法律技术脱节为代价,这样一国的法律技术才能在相关法律领域发挥最大的效力。
毛欣铭[3](2020)在《美国经济制裁的WTO可诉性与合规性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自第二次世界大战以降,美国经济制裁实践频繁,致使国际经贸受阻,对被制裁国经济打击巨大。经济制裁根源于政治,作用于经济。在美国广泛施加经济制裁的今天,受影响的国家期待救济。WTO争端解决机制或可发挥作用,通过法律矫正实现经贸合规,以此祛除经济制裁恶劣影响。欧共体诉美国“《赫尔姆斯-伯顿法》案”、委内瑞拉诉美国“货物和服务贸易相关措施案”的实践为我们开辟了新思路。2019年4月17日,美国国务院宣布自5月2日起激活搁置23年的《赫尔姆斯-伯顿法》第三节,双方在上世纪末的WTO交锋重回研究者视野。与此同时,美国对委内瑞拉进行金融制裁,委内瑞拉寻求WTO救济,于2019年3月14日提交设立专家组请求。主权国家对WTO解决经济制裁争端的期许不言而喻,由此产生的法律问题是:(1)美国经济制裁的法律体系是如何构建的?有哪些部门参与其中?具体采取了哪些措施?(2)美国经济制裁为什么能够在WTO当中被诉?制裁与WTO争端解决之间的衔接点是什么?(3)如果可诉,美国经济制裁哪些措施具体违反了哪个WTO协定项下的义务?WTO成员国如何看待这个问题?(4)美国经济制裁WTO案件对中国有什么启示?本文体例划分四章,以回答上述问题。第一章着力分析美国经济制裁制度与WTO框架的联系。本章开篇将成案作为切入点以证明经由WTO路径解决经济制裁切实可行。在立论完成后,先将美国经济制裁的基础理论作为铺垫,明确制裁措施的理论分类,厘清立法主体与执法主体。在此铺垫上,利用WTO可诉性理论、WTO管辖权范围、WTO诉讼类型搭建起经济制裁措施与WTO协定之间的通路。第二章旨在分析美国贸易制裁措施的GATT合规性,引用的案例是欧共体诉美国“《赫尔姆斯-伯顿法》案”。本章首先介绍该案在上世纪90年末发生的背景,并对《古巴民主法》、《赫尔姆斯-伯顿法》中采取的制裁措施进行解释,确定理论分类,明确作用影响。其次结合欧共体重点主张的“过境自由”、“普遍取消数量限制”、“数量限制的非歧视管理”展开合规性研究,指出美国经济制裁措施确不具备GATT项下合规性。最后分析美国的抗辩事由“安全例外”是否成立,以此将本案完整地呈现。第三章旨在分析美国金融制裁的GATS合规性,引用的案例是委内瑞拉诉美国“货物和服务贸易相关措施案”。案件历史背景呈现是开篇应有之义。紧随其后的是对《2014年保护委内瑞拉人权及公民社会法案》和七项行政命令的完整梳理,以此明确对委内瑞拉债券、证券、数字货币的金融制裁措施。在合规性分析部分,结合委内瑞拉主张的“最惠国待遇”、“市场准入”、“国民待遇”条款重点检索豁免清单、具体承诺减让表,得出美国金融制裁不具有GATS合规性的结论。最后就美国阻挠马杜罗政府驻WTO外交代表行使WTO成员国权利的行为进行探讨。第四章将上述分析回归于中国实践,归纳总结美国经济制裁WTO案件对中国的启示。本章分为现状梳理和应对策略两个部分。现状梳理中展示了包括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在内的多家企业面临的贸易制裁,以及中国昆仑银行、中远海运(大连)有限公司遭受的金融制裁。应对策略从WTO框架内外两方面提出,WTO框架内策略以第二章、第三章案例为基础;WTO框架外策略将实践中采用的措施进行展示,以期二者相得益彰。
孙既祥[4](2020)在《中国应对美国“301调查”国际贸易法反制措施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自“301条款”诞生以来,美国经常依据“301条款”对他国和贸易伙伴发动“301调查”,并根据调查的结果采取贸易报复措施。“301条款”极具扩张性,在实际运用过程中逐渐形成了“一般301条款”、“特别301条款”以及“超级301条款”,使其能够有针对性地在不同领域发挥作用,有力地维护了美国的经济利益。在WTO成立后,特别是欧盟将其起诉到专家组裁决后,尽管专家组没有裁决其违法,但是却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其适用,此后其不敢轻易对他国发动“301调查”。但是美国在特朗普上台后,不仅重新拾起“301条款”对中国进行“301调查”和制裁,而且用尽各种手段阻扰WTO上诉机构遴选,致使WTO上诉机构停摆。美国的种种做法表明,其希望突破WTO多边体制对它的限制以维护自身的利益。为了应对美国发起的“301调查”,本文希望从国际贸易法的角度寻找制约美国“301条款”的措施,主要采取了实践分析法和对比分析法。本文第一部分介绍和归纳美国“301调查”法律规范“301条款”的历史源流和主要内容以及它的特点和实质。本文第二部分主要分析此次美国对中国发动的“301调查”的主要内容和对其进行定性,并分析其背后的原因以及特点与对中国的影响,以便有针对性地应对美国的调查。本文第三部分主要从WTO、国际法、美国承担的国际义务层及事实层面对美国此次“301调查”进行违法性的分析,为本文第四部分寻找国际贸易法反制措施作铺垫。本文第四部分主要从国际贸易法层面寻找应对美国“301调查”贸易反制措施,比如:运用WTO争端解决机制;利用国际习惯法;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解决贸易争端的做法。
杜晓倩[5](2020)在《论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完善》文中认为WTO争端解决机制是一项重要而又充满争议的国际争端解决机制。争端解决机制是WTO制度最为核心和独特的功能,其维护了WTO的权威并保证其正常有效的运转,因此被誉为WTO“皇冠上的明珠”,从而被主要成员方所重视。没有争端解决机制的WTO是不完整的。WTO对全球经贸体系的稳定发展作出的最大贡献就是其特有的争端解决机制,WTO争端解决机制是多边贸易体制的核心支柱。在经济迅猛发展的今天,各国之间贸易往来日益密切,随之而来的也有不可避免的贸易摩擦。运用WTO争端解决机制处理贸易摩擦已经成为当代主要WTO成员国的不二之选。以中美贸易摩擦为例,自1995年WTO成立起,美国对华发起的贸易救济原审立案累计达298起,特别是近几年,伴随着两国日渐频繁的经贸往来,大大小小的贸易摩擦也接踵而至。在将中美贸易摩擦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的过程中,美国的贸易保护主义抬头,奉行“美国优先”的思潮,特朗普政府的单边主义措施对WTO争端解决机制造成了严重的破坏,致使上诉机构陷入停摆。同时争端解决机制也暴露出自身固有的缺陷,例如,“例外规定”模糊、缺乏必要的保全措施、透明度不足、裁决执行难等等。维护国际自由贸易规则依赖于完善的WTO争端解决机制,在贸易摩擦背景下探讨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完善研究是具有现实意义的理论课题,具有深厚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本文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从追溯WTO争端解决机制的产生背景为起点,充分了解了现有争端解决机制的四大程序的具体运作过程,进一步阐述了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特点及重要性,在此基础上,对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改革历程及目前各国的改革方案进行了整理。对WTO争端解决机制有了充分的认识了解后,从第二章开始以中美贸易摩擦为切入点,近一步分析在将中美贸易摩擦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解决的过程中,美国屡次违反WTO争端解决机制的规则,对WTO争端解决机制造成了极大的破坏。具体表现为擅自实施单边主义措施、恶意阻挠上诉机构法官的遴选,导致上诉机构因人员不足而陷入停摆。同时分析了WTO争端解决机制在处理贸易摩擦过程中自身所暴露出来的程序及制度上的一系列缺陷。我国对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改革存在一些困境,主要有:思想观念落后、法律制度不健全、人才建设不到位、主体沟通不协调等。我国在参与WTO争端解决机制改革的过程中亟需了解并解决这些问题。本文的第三部分,首先对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改革前景作出科学性的展望并做出了议题设计,使改革之路稳扎稳打、循序渐进。其次,立足于WTO自身和中国两个立场,从可操作性的角度提出了改进的对策建议,对本文第二部分提出的WTO的固有缺陷一一提出完善建议,同时我国从内外两方面作出努力,对内从思想、法律、制度、人才建设、机构组织上进行完善,创造性地提出了构建贸易摩擦预防机制和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机制;对外则积极参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改革,以恢复上诉机构的正常运转为当务之急,其他改革依次展开,以期推动国际经贸关系的健康稳步运行。以中美贸易摩擦为视角展开对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改革,以期更好地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来处理中美贸易纠纷,并为国际贸易新秩序的建立提供方向上的引导。从长远来看,在于增强我国运用WTO解决争端的积极性,重塑和完善中美经贸规则,为世界各国贸易纠纷解决提供中国样式、贡献中国智慧。从而促使WTO争端解决机制能够真正成为国际贸易公平的保护者和维护者。
汤沐天[6](2020)在《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困境与应对》文中研究表明2016年,美方以韩国籍上诉机构法官张胜和在涉美贸易争端中的有关裁决不符合国际贸易规则为理由,拒绝张胜和连任。自此,美国频频阻挠上诉机构法官遴选程序的启动,至2019年12月10日,上诉机构因仅剩一名法官而陷入瘫痪。美国持续阻挠提名的行为再次将WTO争端解决机制改革带入公众视野。美国对WTO争端解决机制的不满固然有其主观因素,但不可否认的是,WTO争端解决机制自身也存在体制机制问题,已无法适应新的国际贸易经济环境。为了使WTO争端解决机制不被边缘化,WTO争端解决机制亟待改革。同时,当前世界经济格局正在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新兴国家的经济、贸易实力不断发展壮大,而传统贸易强国的竞争优势则不断下降,新兴国家已不再是贸易规则的被动接受者,而是在制定贸易规则时享有一定话语权的主体,因此争端解决机制的改革应当适应当今国际经贸发展的形势,兼顾发展中国家的利益。本文通过采用文献研究法、比较研究法,对WTO争端解决机制存在的弊端以及解决措施进行分析,希望能够为其他争端解决机制无法运作时的应对策略提供理论上的借鉴,丰富WTO理论研究的成果。本文分为三章。第一章为概述,首先对WTO争端解决机制进行基本概括,介绍它的历史沿革和运作机制,列举WTO争端解决机制目前面临的困境。困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透明度欠缺,WTO争端解决机制的透明度问题一直广受诟病,遭到了WTO成员对其公正性的质疑;第二,上诉机构法官因美国持续阻挠遴选程序的开展而达不到案件审理的法定最低人数,无法继续审理上诉案件,上诉机构实质性“瘫痪”;第三,执行效果不尽人意导致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效率和权威大打折扣。第二章分析WTO争端解决机制面临困境的成因。透明度欠缺既有DSU中对保密性的规定以及限制公众对争端解决程序的参与这一制度上的原因,也有争端当事方拒绝公开的主观因素;上诉机构成员遴选受阻既包括上诉机构难以严守审限以及上诉机构“司法造法”的客观因素,也包括特朗普政府基于“美国优先”政策蓄意破坏任何不利于美国的贸易秩序的主观因素;执行程序存在弊端的原因包括执行期限冗长而导致权利的救济不及时、报复制度对发展中国家不利以及后期的执行监督不力。第三章针对WTO争端解决机制面临的困境提出应对策略,提高透明度可通过修改DSU保密性规定以及完善法庭之友制度来实现;解决上诉机构危机可运用“仲裁”作为争端解决的替代方案,建立诸边、区域贸易协定解决燃眉之急,也可以打破上诉法官遴选僵局使上诉机构存活下来;通过建立“执行评审程序”、加强执行监督的力度来完善执行程序。
王欣欣[7](2020)在《WTO争端解决机制改革的中国策略研究》文中研究指明WTO争端解决机制作为WTO运行的重要程序,被誉为“皇冠上的明珠”,是WTO协调多边贸易、解决国际贸易争端的重要机制。但是由于贸易战争背景下,各成员方之间贸易争端不断,而WTO争端解决机制在处理世界经济贸易争端中呈现出来的无力状态,使得对其进行改革的呼声日益高涨。笔者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现状出发,在此基础上从内部、外部两方面的角度对WTO争端解决机制急需改革的原因进行分析;在结合美国、欧盟以及中国对WTO争端解决机制提出的改革建议综述的基础上,综合分析中方参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运用,对美国、欧盟已经提出的改革建议进行分析并提出中国对这些建议的应对策略;最后得出中国应对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改革,需要结合WTO重要成员方的建议,并有针对性地结合中国国情、中国立场提出建议。
肖灵敏[8](2019)在《投资者与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的改革模式研究》文中认为投资者与东道国争端解决(ISDS)机制是国际投资协定(IIAs)框架下和平解决国际投资争端的重要制度。ISDS的方式以国际仲裁为主,辅之以协商、调解、用尽当地救济等其他解决方式。投资者与东道国争端仲裁的程序通常根据《关于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下称《华盛顿公约》)进行。投资争端解决国际中心(ICSID)是目前世界上解决投资者与东道国争端的主要的国际仲裁机构之一。ICSID虽然开创了相对中立的国际投资仲裁服务,但究其本质仍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妥协的产物。目前ICSID仲裁裁决存在的合法性问题和一致性问题引发了ISDS机制的正当性危机。因此,ISDS机制的改革问题已成为当前焦点话题。国际社会和各国政府对ISDS机制的态度不一,或支持改革,或坚决废止,或等待观望。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贸易和发展会议(UNCTAD)、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ICSID等国际机构正在进行ISDS机制改革问题的研讨论证。在新一代IIAs的改革实践中,虽然投资者-国家仲裁的合法性已经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改善,但各国采取的改革模式差别较大。ISDS机制的改革模式今后如何走向?中国将如何应对?除导言和结语外,本文将分五章进行论述。第一章论述了投资者与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的改革现状。首先阐述投资者与东道国争端解决的法律框架;接着分析投资者与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的改革缘由;最后论述投资者与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的改革进程。目前投资者与东道国争端解决的法律框架主要包括国际投资协定、国际投资仲裁规则和国内相关立法。虽然IIAs与国家投资法律制度之间存在结构和背景差异,但它们之间的某些特征相对一致。投资者与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的特征主要是,使用依据ICSID仲裁规则、UNCITRAL仲裁规则、常设仲裁法院(PCA)仲裁规则或者其他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设立的仲裁庭解决投资者与东道国争端。双边投资协定(BITs)和自由贸易协定(FTAs)包含的争议解决条款,通常要求仲裁作为ISDS的首选方法。随着国际投资仲裁实践的发展,ISDS仲裁机制的缺陷凸显出来。例如,仲裁裁决缺乏一致性和纠错机制、仲裁员缺乏独立性和公正性、仲裁机构与仲裁员的选择存在弊端、费用负担和时间成本畸高、程序缺乏透明度等,这些导致了ISDS机制的正当性危机。因此,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在探讨ISDS机制的改革问题。引起ISDS机制改革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表面原因在于各国寻求改革ISDS机制的改进方法,美国(USA)、德国等欧美国家试图维护其优势地位,而根本原因在于克服投资仲裁源于商业仲裁所固有的缺陷以促进投资争端解决的公正性、维护投资者与东道国的利益平衡。自2012年以来,IIAs的改革经历了三个阶段,2018年之后缔结的IIAs中改革导向条款和改革内容较之前的IIAs发生了变化。针对ISDS机制的正当性危机,国际投资协定的实践改革和理论探讨主要集中在是否应当设立一个常设的投资仲裁法庭和规定上诉机制的问题上,从而出现了改良派、改革派、革命派和中间派等不同的派别和观点。尽管每个派别有些内部差异,但此区分大体反映了这轮ISDS机制改革进程中的国际现状。目前在国际投资协定改革实践中出现了三种主要的ISDS机制的改革模式,即以美国为代表的渐进式改革、以欧盟为代表的系统式改革和在南非为代表的范式改革。第二章论述投资者与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的渐进式改革。首先阐述渐进式改革的缘起与发展及其改革者的主要观点;接着论述以美国为代表的渐进式改革的主要内容,并对美国渐进式改革进行评价;最后着重分析美国渐进式改革对中国的影响与启示。渐进式改革者认为对现行ISDS机制的批评过于夸张,并认为投资者-国家仲裁仍然是最佳选择。因此,他们赞成保留现有的ISDS机制,但会采取适度的改革措施来解决特定的问题。例如,美国、智利、日本和俄罗斯联邦等国家已经采取了与渐进式改革相一致的支持投资者-国家仲裁立场。美国对ISDS机制的渐进式改革体现在美国BIT范本、美国签署的BITs以及其他带有投资规则的协定(TIPs)中。美国BIT范本中ISDS条款改革的主要内容涉及争端的解决方式、仲裁的前置条件、仲裁的上诉机制与争端解决的透明度。美国主导但退出的TPP的投资章节与美国2012年BIT范本的投资章节非常相似,略有变化。美国签署的FTAs少数没有规定ISDS机制,多数规定了ISDS机制,并对ISDS机制进行了改良,增加了透明度和法庭之友的规定,提出设立双边上诉机制的可能性。美国签署批准的《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首次以专章形式对ISDS机制予以详细规范,有效地处理了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的投资争端。它赋予投资者对东道国政府提出赔偿请求的最终决定权,但这一点也是引起极大争议的部分。以NAFTA为基础修改的《美国-墨西哥-加拿大协定》(USMCA)与其前身NAFTA相比,采取了更有限的ISDS机制。中国与美国正在进行BIT谈判,两国的法治水平和文化传统的差异以及在投资领域和投资事项上关注点的不同,决定了两国在投资争端解决方式选择上必然存在争议。如何通过谈判,转换思路,创新方法,采用待遇例外条款、冲突条款等立法技术,达到求同存异一直是中美双方共同的目标。中国在与美国进行BIT中的ISDS条款谈判时,应考虑以下几点:首先,关于投资争端的解决方式。鉴于中国与美国各自签署的IIAs都规定了协商、仲裁等方式,最终在进行ISDS条款谈判时都会采取这两种方式。虽然中美两国签署的IIAs对用尽当地救济的方式规定不同,但综合考虑中国双向投资大国的身份,规定用尽当地救济条款更符合中国自身利益的。鉴于美国曾出现过排斥ICSID仲裁管辖的态度和立场,规定用尽当地救济条款对于美国的立场而言虽然会有一定的排斥心理,但也是有可能实现的。其次,关于仲裁的前置条件。虽然中美两国各自签署的IIAs也不尽相同,但对于仲裁管辖的范围,中国应保持与中国签订的投资协议产生的可仲裁事项的一致性,可脱离美国BIT范本,将投资合同争议事项从可仲裁事项中删除在客观上是行得通的。同时为避免仲裁庭的扩大解释,还应明确表明MFN条款不适用于争端解决条款。再次,关于仲裁的上诉机制和程序的透明度要求,中美两国在进行BIT谈判时可能会涉及。中国要谨慎评估仲裁上诉机制的设立和较高的透明度要求所导致的风险,提前做好上诉机制的规则设计和上诉机构成员的培养,尽快完善中国国内相关保密法律和政策。最后,面对USMCA中的“毒丸”条款体现出来对中国的封锁,中国应当更加坚定的维护全球多边经贸体制,在国际经济贸易与政治的格局和形势面前保持清醒的头脑和自信,利用自身优势,从多边、区域和双边层面妥善化解美国单边主义对中国的威胁和打压。第三章论述投资者与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的系统式改革。首先阐述系统式改革的缘起与发展及其改革者的主要观点;接着论述以欧盟为代表的系统式改革的主要内容,并对欧盟系统式改革进行评价;最后着重分析欧盟系统式改革对中国的影响与启示。系统式改革者认为,保留投资者直接在国际层面上索赔的权利是有好处的,但将投资者-国家仲裁视为一个处理此类索赔的有严重缺陷的机制。他们支持更为显着的系统式改革。以欧盟为代表的系统式改革者认为ISDS机制威胁到主权国家通过立法实现合法公共政策目的的能力,因此提出建立ICS。例如,欧盟与加拿大签署的全面经济贸易协定(CETA),欧盟委员会发布的《跨大西洋贸易与投资伙伴协定》(TTIP)投资保护与争端解决建议文本(下称TTIP建议文本),欧盟与越南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EVFTA)和投资保护协定(EVIPA),以及欧盟与新加坡签署的投资保护协定(EUSIPA)都规定了投资法院制度(ICS)。2016年修改的CETA以全新的ICS取代2014年版本中改良式的投资仲裁机制。这是欧盟对ISDS机制司法化的最新尝试,在程序规则方面以法院机制为参照,建立包括上诉法庭的投资法庭机制。CETA建立的投资法院机制并非是一个自给自足的机制,而是投资仲裁机制与投资法庭机制的混合。TTIP建议文本的投资章节拟建立起一套类似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准司法化机制。CETA、EVFTA、EVIPA和EUSIPA都纳入了调解机制。此外,欧盟与日本签署的经济伙伴关系协定(JEEPA)的投资章节旨在减少投资面临的歧视性障碍,它取消了传统上投资者可以因政策改变要求全额补偿的公平公正待遇条款和征收保护条款,其法律框架更像是典型的WTO架构。欧盟系统式改革模式虽然具有加强裁决的合法性与公正性、增强裁决一致性、提高程序的透明度和强化国家规制权等优点,同时也存在上诉法庭机制规则设计不合理、法官选任机制不科学、程序的透明度规定不充分、东道国规制权模糊、多边争端解决条款不完善、法律适用和执行机制不健全等缺陷。欧盟系统式改革模式将对中国与欧盟的双边投资协定(下称中欧BIT)谈判、中国与欧盟成员国的BIT的重签、中国法律政策以及中国国内组织及其海外投资者带来重要影响。从欧盟成员国与中国现有的BITs实践以及欧盟与发展中国家进行投资协定谈判坚持纳入ISDS机制的立场来看,欧盟极可能在中欧BIT谈判中提出建立ICS的建议。中国可以参与ICS的规则设定,在以下几方面予以审慎考虑:第一,在中欧BIT谈判时应强调上诉法庭机制与先例制度的衔接适用;第二,应大力培养投资法庭的中国常设法官;第三,应谨慎评估高透明度所导致的风险,完善中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四,明确东道国规制权条款,谨慎确定裁判范围;第五,应对ICS的多边化事先作出相应的具体制度设计,以消除ICS对中国及其海外投资者带来的负面影响,使得未来的ISDS机制朝着符合中国利益的方向发展。第四章论述投资者与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的范式改革。首先阐述范式改革的缘起与发展及其改革者的主要观点;接着论述以南非为代表的范式改革的主要内容,并对南非范式改革进行评价;最后着重分析南非范式改革对中国的影响与启示。范式改革者认为现行ISDS机制不可逆转的缺陷需要全盘替代。他们反对投资者使用仲裁庭或国际法庭向国家提出国际索赔。他们采用了多种备选方案,如国内法院、政府巡查员和国家-国家仲裁。印度和南非坚持在用尽当地救济之前提下有限度地接受投资仲裁。现在只有南非制定了一种办法,即范式改革,将外国投资争端诉诸南非法律和法院,以保障其政府为其人民的目标服务的能力。早期南非签署的投资协定接受投资仲裁解决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的争端,但在晚近签订的经贸协定中基本没有ISDS条款,保留的仲裁条款多限于解决缔约国之间的争端。在经历了第一次以条约为基础的投资争端的失败后,南非寻求以国内立法保护,以及在国内法院进行调解和争端解决来取代投资条约和投资者-国家仲裁。2015年出台的南非《促进和保护投资法案》将成为保护南非外国投资的唯一基础。南非法院根据南非法律解决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的争端,类似于卡尔沃主义的情况和新自由国际经济秩序文件所支持的情况。南非范式改革对于保护其本国投资者和国家利益来说,具有优势,但它仍存在三个有待解决的问题:其一,外国投资者在提起国内诉讼时,是否仍然能够依靠国际法的保护?其二,如果是这样,南非宪法作为国内法是否会取代国际法下的任何有关承诺?其三,南非改革ISDS机制的新做法是否符合国际法?因此,南非宪法和2015年《促进和保护投资法案》对上述问题的解决可能充满不确定性。中国与南非都属于金砖国家,但其投资仲裁立场存在差异,存在差异的主要原因在于两国的经济发展定位以及对国家主义的态度不同。中国已经步入到全面接受国际投资仲裁管辖的时代,而南非坚持在用尽当地救济之前提下有限度地接受投资仲裁。中国与南非为了促进经济发展采取了诸多吸引外资的政策,但两国分处不同的地理区域,拥有不同的政治、经济、文化传统与法律制度,不利于两国之间资本的相互流动,也导致了相互间的深层合作面临着挑战。在中国-南非BIT存在被终止或更新的可能时,明智的做法可能是,两国根据互惠原则,就保护投资者的一般原则达成协议。结合中国用尽当地救济的条约实践,虑及中国企业向金砖伙伴国家投资的潜力,不妨可从用尽当地救济的方式和时限着手来应对南非投资争端条款的新变化,同时也应考虑合理限制用尽当地救济的最长时间。第五章论述投资者与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的改革趋向。首先阐述最新国际投资协定中ISDS条款的改革,接着分析ISDS机制改革的多边化走向,最后论述ISDS机制多边化的中国应对。如今,国际资本快速流动,不管在理论层面还是实践层面,抑或国际立法和国内立法层面都在探讨ISDS机制的改革问题及其未来的发展走向。2018年签署的新IIAs中ISDS条款的改革呈现出多边化趋势,但也面临着风险与挑战,各国应作出相应的政策选择。UNCITRAL第三工作组组织的对ISDS机制改革问题的探讨主要从程序方面进行,很多国家和政府间国际组织提交了关于ISDS机制可能改革方案的意见,其中多数意见支持多边化改革。学术界多数观点也支持ISDS机制的多边化改革。因此,ISDS机制的改革将来很有可能采取多边模式。囿于篇幅,本文仅对ISDS机制改革多边化趋势下的程序完善提出建议,即应从以下方面采取整体办法,进行系统完善:拟订《择入公约》,增进仲裁裁决的一致性和可预见性;提高仲裁员的资格要求;健全仲裁机构和仲裁员的选择机制;控制ISDS案件仲裁的费用和时间;引入程序透明度标准和法庭之友;明确规定第三方出资和反请求,以期解决ISDS机制的正当性危机。在ISDS机制改革的多边化趋势下,中国正处在国际投资规则变革的重大战略机遇期,根据本国国情,在与其他国家和政府间国际组织进行ISDS条款谈判时,宜采取半系统式的改革模式。该模式在中国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实施该模式可采取如下总体路径:以可持续性发展为目标,坚持投资者与东道国利益平衡原则,设立开放性的ISDS机制,从双边到区域到多边逐渐推进,以期更好地维护本国及其投资者的利益。总之,国际投资法正面临着新旧IIAs的交替与革新,许多新缔结的IIAs以可持续发展为导向进行变革,在保护投资者权益的同时保留东道国的管制权,并致力于推动负责任的投资和改善ISDS机制。UNCITRAL正组织各国和政府间国际组织探讨现行ISDS机制的可能改革,中国也积极参与其中。为促进与世界各国的经贸交流,中国应当顺应国际规则发展趋势,继续支持多边规则治理,作为双向投资大国,应在国际投资规则制定中争取话语权。
郝梦晗[9](2019)在《WTO改革背景下争端裁决遵守机制研究》文中认为WTO争端解决机制在有效解决贸易纠纷、维护多边贸易体制方面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指出了WTO争端解决机制是为多边贸易体制提供保障和可预见性的中心环节。“无救济即无权利”,法律的实施是实现立法目标的重要途径,而WTO成员对争端裁决的良好遵守,正是保证WTO争端解决机制长效运行的首要方式和手段。因此,WTO争端裁决遵守制度是争端解决机制的核心内容之一,也是WTO法律体系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保证WTO争端裁决在成员间得到有效遵守,既关系到WTO多边贸易体制的稳定与发展,又关系到WTO本身的权威性、认可度及其未来良好发展的态势。对于我国而言,通过全面研究WTO争端裁决遵守机制的运行和法律实践状况,揭示WTO争端裁决遵守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有助于我国相关实务部门了解和运用遵守机制,在具体贸易争端的解决过程中更好地保护我国合法利益。首先,从法理上看,WTO争端解决制度是运用在国际贸易领域上的,具有国际公法性质规则,WTO争端解决机构作出的裁决对WTO成员有拘束力,遵守裁决是成员必须要履行的义务。成员对WTO争端裁决的及时有效遵守是争端解决机制得以良好运行的前提,《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创设了一套较为完整的争端裁决遵守程序,但是实践中成员的遵守行为问题依然无法做到尽善尽美。因此论文以相关国际法遵守理论为基础,从国际法和国际关系理论上对影响成员遵守裁决的原因进行分析,结合贸易全球化发展整体下行,WTO争端解决上诉机构停摆等现实原因,得出唯有通过改革才能推动争端裁决遵守机制的正常运行并发挥实效。其次,论文以WTO相关裁决和统计报告、美国USTR报告以及欧盟相关法律文件为基础,从合理期限、涉案措施、遵守情况等方面对美国和欧盟在WTO争端裁决遵守的实践情况进行梳理。通过梳理分析发现,作为WTO争端裁决遵守机制的主要利用者,美国和欧盟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在实践中往往会通过采取“虚实结合”的策略,利用其强大的综合实力或争端裁决机制的缺陷消极遵守WTO争端裁决,这严重影响了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权威性。论文指出,为了减轻WTO争端解决上诉机构停摆、全球多边贸易发展后力不足等问题为WTO争端解决机制带来的负面影响,WTO应进一步提高成员对争端裁决的遵守度。一方面需要对争端裁决遵守机制进行改革,例如对合理期限、审查监督、补偿和报复的规定进行细化和完善。另一方面积极应对上诉机构停摆的现状,在各国合作寻求根本解决途径的同时,应设计可行的暂时性替代程序。论文最终落脚于中国在WTO中的利益维护问题上,对我国利用WTO争端裁决遵守机制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通过对我国遵守DSB裁决的实践情况梳理,结合WTO改革的背景,论文认为我国应当坚定积极参与改革的基本立场,坚持对等原则,在特定的情况下接受报复。在具体对策方面,我国可以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前提下积极履行遵守争端裁决义务,继续完善相关的国内法律法规,通过建立WTO争端解决专门机构等方式全面提升我国运用WTO争端裁决遵守机制的能力。
张亚丽[10](2019)在《主权财富基金对外投资中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主权财富基金是由一国政府通过持有的公共财富设立的机构投资者,作为政府参与经济市场的新兴模式,本质上由政府所有,但在金融市场上则体现为以私营实体身份运作。尽管主权财富基金已不是全新现象,但在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爆发后却成为国际金融市场引人注目的焦点,缘由可大致归结为全球主权财富基金数量的快速增长以及管理资产规模的快速攀升,更为重要的原因在于主权财富基金与其他私人投资者存在较大的差异,特别是母国能够对主权财富基金的投资行为施加较大的影响,因此该类投资带有的“主权”色彩也引发了东道国的担忧和指责。出于对主权财富基金投资可能带有的母国政治意图的忌惮,东道国纷纷加大了对该类投资的审查及监管力度,并在一定程度上引发了国家投资保护主义的抬头。针对东道国采取的限制性投资措施,主权财富基金及其母国如何利用现有的国际投资规则维护自身合法的投资利益并妥善解决与东道国的投资争端,以及我国主权财富基金如何进一步改善自身治理结构成为本文研究的重点。本文共分五章,各章重点论述内容如下:第一章为主权财富基金进行海外投资概况及引发法律问题概述。本章首先介绍了主权财富基金近年来的投资趋势及在投资领域的角色转变,从设立之初到发展至今,主权财富基金从社会稳定基金角色转变为母国重要的投资工具,对全球金融经济的影响力也逐渐加大,一些新设立的主权财富基金在组织设计、透明度、管理专业性等方面也更加趋向完善。而后,在本章最末着重分析了主权财富基金海外投资扩张引发的与东道国之间的法律问题,这些问题一部分出于东道国对此类投资可能暗含了推进母国政治目标意图的担忧,一部分源于主权财富基金作为国家控制的投资工具可能援引主权豁免的担忧,还涉及到投资争端的解决以及社会责任的承担问题。本文余下章节的论述就将从本章最后列举的主权财富基金投资引发的几个重要法律问题展开,因此第一章为后文进一步探讨相关问题奠定了基础。第二章为东道国对主权财富基金投资的法律监管。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加剧了各国对主权财富基金的监管力度,东道国采取的一些监管措施明显超出适当的审慎标准,构成了投资保护主义,本章以此为背景展开论述了目前东道国采取的几种典型的监管措施,包括更新投资审查制度、暂时中止表决权、设置投资份额上限、限制资金自由流动等,除了东道国监管外,主权财富基金为了树立良好投资形象,也在一直探索自我监管的模式,在自我监管实践领域最为成功的为“圣地亚哥原则”的达成,本章对该原则的主要内容以及内在缺陷也进行了阐述,该原则对主权财富基金的透明度问题及治理进行了全方位的规制,但也暴露出了改革的有限决心,主要体现在原则可执行性的缺失。为了弥补上述缺失,可从东道国及国际两个层面,将“圣地亚哥原则”间接转化为具有约束力或至少起到威慑作用的规则,转化途径包括东道国可将评估规则与“圣地亚哥原则”相结合,或者将“圣地亚哥原则”作为双边投资条约的基准,从而间接嵌入双边投资条约当中。本章最后对东道国采取监管措施存在的问题及主权财富基金的应对策略进行了阐述。第三章主要论述了东道国监管背景下对主权财富基金投资的保护。对于主权财富基金来说,监管和保护是最重要的两个方面,也是东道国与主权财富基金及其母国相互角力的场地。本章先从双边投资条约对主权财富基金的保护入手,虽然双边投资条约保护外国投资的宗旨一直得以延续,但在内容方面却表现出差异化以及新发展,与主权财富基金保护相关的新议题主要体现在“投资者”、“投资”概念的扩展、投资待遇标准、征收补偿权、例外条款等都加入了新内容。双边投资条约在主权投资领域的作用是不言自明的,但主权财富基金投资若要寻求双边投资法的保护仍面临重重挑战,最根本的问题在于主权财富基金投资者身份的认定,除此之外,双边投资条约能否以及在何种程度上将东道国监管措施归为间接征收,这将决定主权财富基金能否因限制性措施的实施获得东道国补偿;双边投资条约中新加入的国家安全例外或其他一般例外条款能否适用于主权财富基金投资,以及可否在涉及东道国重要利益的情形下免除东道国的条约义务;现有双边投资条约在解决投资争端方面的适当性是否应当重新加以衡量,上述问题都将对投资条约适用的充分性构成挑战。本章最后概括介绍了 WTO多边协定、OECD文件及欧盟法律能够为主权财富基金提供的补充性保护,特别是在投资待遇及投资争端的解决方面可以提供多元化的法律依据。第四章对主权财富基金投资争端的解决进行了着重及详细探讨。本章开始以主权财富基金投资扩张引发的投资争端及解决现状作为背景介绍,引出主权财富基金投资争端能否援引投资者与国家间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仍然存在不确定性的问题。目前大多数国际投资条约中就主权财富基金“投资者”身份及“投资”的规定还是模糊不清的,但是这些投资条约中往往包含一些典型术语,对此类术语的法律解释赋予了主权财富基金被列入“投资者”的可能性,因此在认定主权财富基金投资者身份时需要就投资条约中的相关具体规定并同时结合目的及宗旨进行逐一解释。主权财富基金援引投资者与国家间投资争端解决机制涉及的另一问题为ICSID仲裁庭对该类争端管辖权的确定,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是对《ICSID公约》相关条款进行解释以确定主权财富基金投资为“私人投资”还是“公共投资”。除了在双边投资条约框架下解决争端外,在贸易领域以WTO协定为中心的多边贸易框架下也设立了专门的争端解决机制,主权财富基金与东道国的投资争端若能在该机制下解决,无疑将为其投资权利提供更全面且有别于双边投资条约的保护。本章最后也对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间接解决主权财富基金投资争端进行了设想,分析了替代性争端解决机制适用的可行性。第五章就我国主权财富基金在对外开放和“一带一路”倡议的大背景下如何应对“走出去”带来的投资挑战进行了分析。本章以介绍我国得到官方认可、未得到认可的主权财富基金投资概况及引发的他国投资关切作为切入点,意在引出后文对我国主权财富基金投资角色定位及发展路径的探讨。在探讨投资角色定位时,公-私分化是围绕我国主权财富基金身份认定的关键问题,也是影响基金投资待遇的根源。基金自身需要“私人投资者”的身份认同,但投资接受国不可能视其为纯粹的“私人投资者”。我国主权财富基金自身的性质也决定了它是在私领域从事活动的公有主体。因此,我国主权财富基金不应刻意追求私人投资者法律地位,而是应从法律结构、治理和监管等方面改善外界对基金经营、运作的印象,从而为自身赢得公平合理的投资待遇。在探讨我国主权财富基金的发展路径时,本章从基金和国家两个层面提出可行性建议,具体包括主权财富基金完善自身治理机制以及在投前、投中、投后如何预防化解投资法律风险的建议,也对我国政府在基金治理规则、国际投资条约规则的制定中如何保障基金的合法权益提出了合理性建议。
二、WTO争端解决机制与应对策略(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WTO争端解决机制与应对策略(论文提纲范文)
(1)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二、研究现状述评 |
三、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四、研究主要内容与主要结论 |
五、研究创新与可能的不足 |
第一章 国际经贸协定规制合作机制的基本理论与实践 |
第一节 规制合作机制的理论基础 |
一、规制的起源 |
二、各国规制的冲突 |
三、国际规制合作机制的必要性 |
第二节 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机制的实践发展 |
一、GATT 时期国家对外贸易政策的协调 |
二、WTO为代表的国际经贸协定对国内规制的协调 |
三、新近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 |
第三节 当前国际经贸协定中规制合作机制面临的挑战 |
一、规制合作目标的困惑 |
二、规制合作的模式问题 |
三、规制合作的规则问题 |
四、规制合作的保障与实施问题 |
第二章 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目标与原则 |
第一节 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目标 |
一、确立规制合作的多元目标 |
二、规制合作多元目标平衡之困境 |
三、规制合作多元目标平衡之策 |
第二节 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的原则 |
一、规制主权原则 |
二、多元治理原则 |
三、成本效益原则 |
四、规制一致性原则 |
第三章 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模式 |
第一节 规制合作的不同模式 |
一、委托代理模式 |
二、复合网络治理模式 |
三、实验主义治理模式 |
第二节 传统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模式 |
一、以委托代理模式为主 |
二、对实验主义治理模式的探索 |
第三节 新近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模式 |
一、对传统国际经贸协定委托代理模式的改进 |
二、以实验主义治理模式为主 |
第四章 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规则 |
第一节 传统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规则 |
一、规制合作规则的现行要求 |
二、规制合作规则存在的问题与局限 |
三、规制合作规则的完善 |
第二节 新近国际经贸协定规制合作规则的新范式 |
一、国内规制程序:良好规制实践 |
二、规制合作交流:浅层次规制合作 |
三、规制协调与认可:深层次规制合作 |
第三节 新近国际经贸协定规制合作的不同规则 |
一、TPP/CPTPP引导式规制合作规则 |
二、TTIP协调式规制合作规则 |
三、USMCA相对强制式规制合作规则 |
第五章 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保障机制 |
第一节 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硬性保障机制 |
一、硬性保障机制的基本理论 |
二、传统国际经贸协定中规制合作的硬性保障机制 |
三、新近国际经贸协定中规制合作的硬性保障机制 |
第二节 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软性保障机制 |
一、软性保障机制的基本理论 |
二、传统国际经贸协定中规制合作的软性保障机制 |
三、新近国际经贸协定中规制合作的软性保障机制 |
第三节 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保障机制的选择与完善 |
一、严格限定硬性保障机制的适用 |
二、完善软性保障机制 |
三、建立对发展中国家规制合作的技术援助机制 |
第六章 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机制对中国的挑战及应对 |
第一节 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机制对中国的挑战 |
一、规制合作的政治战略因素对中国的挑战 |
二、规制合作的新范式对中国国内规制的挑战 |
第二节 中国参与国际规制合作的现状 |
一、中国签订的自由贸易协定规制合作的现状 |
二、中国参与APEC规制合作的现状 |
三、中国参与制定国际标准的现状 |
第三节 中国参与国际规制合作的应对策略 |
一、国内规制的改革与升级 |
二、中国积极参与国际平台推动规制合作 |
三、中国参与的国际经贸协定中引入合适的规制合作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读博期间科研成果 |
(2)WTO框架下中美贸易争端中的法律技术脱节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 |
一、中美贸易争端解决对中国贸易发展的重要性 |
二、WTO争端解决机制对中美争端解决的重要意义 |
三、中美法律技术脱节和中美贸易争端的关系 |
第二节 研究意义 |
一、理论意义 |
二、现实意义 |
第三节 文献综述 |
一、关于法律技术脱节的研究 |
二、关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研究 |
三、关于中美贸易争端的研究 |
四、关于中国贸易法律技术的研究 |
五、关于美国贸易法律技术的研究 |
六、关于中美贸易发展和战略的研究 |
七、关于中国发展战略和实力的研究 |
八、研究现状评述及启示 |
第四节 研究内容 |
一、研究范畴 |
二、研究重点、难点和创新 |
三、研究思路 |
第一章 法律技术脱节的内涵与外延 |
第一节 法律技术的概念发展及特征 |
一、法律技术的概念渊源 |
二、法律技术的概念拓展 |
三、法律技术的特性 |
第二节 法律技术脱节的基本内容 |
一、法律技术脱节的内涵 |
二、法律技术脱节的原因和特征 |
第三节 法律技术脱节的影响 |
一、法律技术脱节在国内领域的影响 |
二、法律技术脱节在国际领域的影响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WTO框架下中美法律技术脱节的背景分析 |
第一节 WTO的发展与现状 |
一、WTO制度发展 |
二、WTO规则体系的困境 |
第二节 中国对美国贸易法律技术脱节背景 |
一、入世后中国贸易发展概况、特点和前景 |
二、中国对美贸易战略演变 |
三、中国贸易法与WTO规则关系 |
第三节 美国对中国贸易法律技术脱节背景 |
一、2001 年至今美国贸易发展概况、特点和前景 |
二、美国对华贸易战略演变 |
三、美国贸易法与WTO规则关系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中美贸易争端的法律技术脱节案例表现 |
第一节 中国诉美国的WTO争端案件统计与分析 |
一、年度起诉案件变化规律 |
二、美国应诉方式法律性强 |
三、从案件结果看 |
第二节 美国诉中国的WTO争端案件统计与分析 |
一、年度起诉案件变化规律 |
二、案件涉及传统贸易和美国优势领域 |
三、中国应诉方式政治性强 |
四、从案件结果看 |
第三节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中美在WTO实体法领域的法律技术脱节 |
第一节 中美贸易争端涉及的实体法领域概况 |
第二节 中美实体法领域的法律技术脱节内容和特点 |
一、涉案WTO实体法规下中美法律技术脱节的内容 |
二、涉案WTO实体法规下中美法律技术脱节的特点 |
第三节 中美实体性法律技术脱节的原因 |
一、实体性立法领域的原因 |
二、实体法适用领域的原因 |
第五章 中美在WTO程序法领域的法律技术脱节 |
第一节 中美“双反”案件中程序性的法律技术脱节 |
一、AD和 SCM中的程序性规定 |
二、中美涉反倾销或反补贴程序案的概况 |
三、中美在双反领域中的程序性法律技术脱节 |
第二节 中美在DSU程序中的法律技术脱节 |
一、DSU程序性规定 |
二、中美WTO争端案件涉DSU程序概况 |
三、中美在DSU程序下的法律技术脱节 |
第三节 中美WTO争端中程序性法律技术脱节的原因 |
一、程序价值理念不一致 |
二、程序性立法差异 |
三、程序法适用差异 |
第六章 WTO体系下中国的贸易法律技术调整方案 |
第一节 贸易法价值合法化 |
一、维护WTO多边贸易体制 |
二、坚持自由贸易和公平贸易原则 |
三、实体法和程序法并重原则 |
第二节 中国对美贸易立法技术调整方案 |
一、平衡内外的立法方针 |
二、调整立法机制和机构 |
三、确立科学的立法规范 |
第三节 中国对美贸易法律适用技术调整方案 |
一、法律适用部门分工专业化机制化 |
二、积极主动参与国际贸易争端解决 |
三、建立与立法机构的反馈机制 |
四、转变“第三方”思维,实践中提高对实体法的解释能力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一、中文参考文献 |
(一)中文着作 |
(二)中文译着 |
(三)中文论文 |
(四)中文学位论文 |
二、英文参考文献 |
(一)英文着作 |
(二)英文论文 |
三、相关网站数据库 |
附件:中美提交WTO争端案件统计(2001-2019) |
致谢 |
(3)美国经济制裁的WTO可诉性与合规性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美国经济制裁制度与WTO框架 |
一、WTO框架下美国经济制裁案件概述 |
(一)欧共体起诉美国经济制裁WTO案件 |
(二)委内瑞拉起诉美国经济制裁WTO案件 |
(三)美国对中国制裁以及WTO起诉的可能性 |
二、美国经济制裁的法律体系 |
(一)美国经济制裁措施类型 |
(二)美国经济制裁法律依据 |
三、美国经济制裁视域中的WTO可诉性 |
(一)WTO可诉性理论研究 |
(二)美国经济制裁的WTO可诉性分析 |
第二章 贸易制裁的GATT合规性分析——以欧共体诉美国“《赫尔姆斯-伯顿法》案”为例 |
一、欧共体诉美国“《赫-伯法》案” |
(一)欧共体诉美国“《赫-伯法》案”案件背景 |
(二)《古巴民主法》制裁措施 |
(三)《赫-伯法》制裁措施 |
二、欧共体诉美国“《赫-伯法》案”GATT合规性分析 |
(一)欧共体权利主张GATT合规性分析 |
(二)美国抗辩事由GATT合规性分析 |
第三章 金融制裁的GATS合规性分析——以委内瑞拉诉美国“货物和服务贸易相关措施案”为例 |
一、委内瑞拉诉美国“相关措施案” |
(一)委内瑞拉诉美国“相关措施案”案件背景 |
(二)《保护法》制裁措施 |
(三)行政命令制裁措施 |
二、委内瑞拉诉美国“相关措施案”GATS合规性分析 |
(一)委内瑞拉权利主张GATS合规性分析 |
(二)美国应对策略GATS合规性分析 |
第四章 美国经济制裁WTO案件对中国的启示 |
一、美国对中国经济制裁现状 |
(一)美国对中国贸易制裁 |
(二)美国对中国金融制裁 |
二、中国对美国经济制裁的应对策略 |
(一)WTO框架内的措施 |
(二)WTO框架外的措施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后记 |
(4)中国应对美国“301调查”国际贸易法反制措施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美国“301调查”条款的历史源流与文本分析 |
(一)历史源流 |
1、产生背景 |
2、发展过程 |
(二)主要内容 |
1、“一般301条款” |
2、“特别301条款” |
3、“超级301条款” |
(三)“301条款”的特点和实质探究 |
1、特点归纳 |
2、实质探究 |
二、美国此次对中国启动“301调查”的实践分析 |
(一)美国启动此次“301调查”的主要内容和定性分析 |
1、主要内容 |
2、定性分析 |
(二)本次美国“301调查”的主要特点 |
1、目标聚焦“高科技领域” |
2、态度特别强硬 |
3、政治色彩鲜明 |
(三)美国发动此次“301”调查的主要原因 |
1、巩固美国在世界的霸权地位 |
2、扭转美中贸易逆差 |
3、保护美国的知识产权 |
(四)此次调查对中国的影响 |
1、中国将减少对美国的出口 |
2、影响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 |
3、将会恶化中美贸易与伙伴关系 |
三、此次美国对中国发动“301调查”的违法性分析 |
(一)WTO法层面上的违法性 |
1、违反GATT1994 关于“最惠国待遇原则”的规定 |
2、违反GATT1994 关于“关税减让”的规定 |
3、违反WTO法关于“原产地的认证”的规定 |
4、美国试图摆脱WTO法对其“301调查”的管控 |
5、违反DSU第23 条“加强多边体制”的宗旨 |
(二)违反的国际法基本原则 |
1、违反国家主权原则 |
2、违反了不干涉内政原则 |
3、违反公平互利原则 |
4、违反条约必须遵守原则 |
(三)违背美国对国际社会所作的承诺 |
1、违背美国1994 年《行政行动声明》的承诺 |
2、没有履行1998 年对WTO争端解决机构所作的承诺 |
(四)美国301调查报告部分与事实不符 |
1、将企业的行为误认为政府的行为 |
2、美国指责中国对其商业造成负担缺乏证据 |
四、中国可利用的国际贸易法反制措施建议 |
(一)充分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 |
1、充分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磋商程序 |
2、适当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的专家组审理程序 |
3、充分利用临时上诉仲裁机制 |
(二)利用国际习惯法制定反制措施 |
1、利用“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的国际习惯 |
2、援引“条约中止履行”的规则 |
(三)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解决贸易纠纷的做法 |
1、借鉴欧盟与南共市签订自贸协定的做法 |
2、借鉴东盟与中国处理贸易纠纷的方式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论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及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
一、WTO争端解决机制的起源与发展 |
(一)WTO争端解决机制的起源 |
1.WTO争端解决机制的产生与特点 |
2.WTO争端解决机制的重要性 |
(二)WTO现有的争端解决程序 |
1.磋商程序 |
2.专家组审理程序 |
3.上诉机构复审程序 |
4.执行程序 |
(三)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发展历程 |
1.多哈回合之前的改革情况 |
2.多哈回合的改革情况 |
3.新时代背景下主要成员国的改革方案 |
二、当前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缺陷及分析 |
(一)中美贸易摩擦对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影响 |
1.美国单边主义措施对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冲击 |
2.美国恶意阻挠上诉机构成员选任,迫使上诉机构陷入停摆 |
(二)WTO争端解决机制自身的缺陷 |
1.争端解决机制缺乏透明度 |
2.例外规定不明确 |
3.缺乏必要的保全措施 |
4.报复制度制约失衡 |
5.上诉复议机制缺乏权威性 |
6.裁决执行不到位 |
(三)我国参与WTO争端解决机制存在的不足 |
1.未充分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 |
2.国内法仍存在与WTO规则的冲突 |
3.参与贸易争端解决的主体沟通协调不畅 |
三、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完善 |
(一)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前景展望 |
1.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改革是大势所趋 |
2.改革之路不会一帆风顺 |
3.优先解决导致WTO生存危机的上诉机构问题 |
4.中美之间的良性互动有利于促进WTO的改革 |
(二)完善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具体建议 |
1.以提高解决问题的效率为导向 |
2.加强争端解决的透明度 |
3.明确例外规定 |
4.建立必要的保全措施 |
5.完善贸易报复机制 |
6.提高上诉机构的执行效率 |
(三)我国的策略 |
1.积极利用并完善WTO争端解决机制 |
2.将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改革与中美贸易谈判相结合 |
3.理性看待WTO改革,做好长远安排 |
4.完善我国与WTO相关的国内法律规则 |
5.妥善推动上诉机构改革 |
6.培养专业的法律人才 |
7.建立贸易摩擦预防机制 |
8.加快推进构建“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困境与应对(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绪论 |
第一章 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概述及困境 |
第一节 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概述 |
一、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历史沿革 |
二、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条约依据 |
三、WTO争端解决机制的运作机制 |
第二节 WTO争端解决机制面临的困境 |
一、WTO透明度欠缺 |
二、DSB上诉机构成员遴选受阻 |
三、DSB执行程序存在弊端 |
第二章 WTO争端解决机制困境成因分析 |
第一节 透明度欠缺的原因 |
一、DSU保密性规定贯穿始终 |
二、争端当事方拒绝公开 |
三、DSB法庭之友制度发展缓慢 |
第二节 上诉机构成员遴选受阻的原因 |
一、上诉机构难以严守审限 |
二、上诉机构的“司法能动主义” |
三、美国的持续阻挠 |
第三节 DSB执行程序存在弊端的原因 |
一、DSB执行效果滞后 |
二、DSB报复机制缺乏公平性 |
三、DSB执行监督不力 |
第三章 WTO争端解决机制困境的应对措施 |
第一节 提高DSB透明度 |
一、修改DSU的保密性条款 |
二、完善DSB“法庭之友”制度 |
第二节 解决上诉机构的瘫痪危机 |
一、运用“仲裁”作为替代性争端解决方案 |
二、建立诸边或区域贸易协定 |
三、打破上诉机构遴选僵局 |
第三节 完善DSB执行程序 |
一、建立“执行评审程序” |
二、完善DSB报复制度 |
三、加强DSB执行监督力度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校期间的研究成果 |
(7)WTO争端解决机制改革的中国策略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一、绪论 |
(一)选题背景、意义与目的 |
1.选题背景 |
2.选题意义 |
3.选题目的 |
(二)国内外研究动态以及现状 |
1.国内研究的现状 |
2.国外研究的现状 |
(三)研究思路和方法 |
1.研究思路 |
2.研究方法 |
3.本文的创新点 |
二、WTO争端解决机制简介及改革的动因 |
(一)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简介 |
1.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历史渊源 |
2.WTO争端解决机制主要架构及程序简介 |
(二)WTO争端解决机制改革的动因 |
1.WTO争端解决机制改革的内因 |
2.WTO成员方的信任危机 |
3.WTO争端解决机制改革的外因 |
三、欧美中对WTO争端解决机制改革的建议及分析 |
(一)欧盟对WTO争端解决机制改革建议及分析 |
1.多哈回合之前欧盟对WTO争端解决机制改革建议 |
2.多哈回合之后欧盟对WTO争端解决机制改革的建议 |
3.笔者对欧盟建议的分析 |
(二)美国对WTO争端解决机制改革建议及分析 |
1.多哈回合之前美国对WTO争端解决机制改革建议 |
2.多哈回合之后美国对WTO争端解决机制改革建议 |
3.笔者对美国建议的分析 |
(三)中国对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改革建议及分析 |
1.中国对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改革建议 |
2.笔者对中国建议分析 |
四、WTO争端解决机制改革的中国策略 |
(一)中国参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实践 |
1.中国作为第三方参与WTO争端解决机制 |
2.中国作为争端方参与WTO争端解决机制 |
3.笔者对中国参与WTO争端解决机制实践的分析 |
(二)中国应对WTO争端机制改革的策略 |
1.中国应对WTO争端解决机制改革现状的策略 |
2.中国对欧盟提出WTO争端解决机制改革建议的应对策略 |
3.中国对美国提出WTO争端解决机制改革的应对策略 |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欧美中对 WTO 争端解决机制的改革建议 |
(8)投资者与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的改革模式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缩略语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投资者与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的改革现状 |
第一节 投资者与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的改革背景 |
一、投资者与东道国争端解决的法律框架 |
二、投资者与东道国争端解决的程序缺陷 |
第二节 投资者与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的改革缘由 |
一、ISDS机制改革的表面原因 |
二、ISDS机制改革的实质原因 |
第三节 投资者与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的改革进程 |
一、IIAs中改革条款的发展变化 |
二、现行ISDS机制的改革模式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投资者与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的渐进式改革 |
第一节 渐进式改革及其主要观点 |
一、渐进式改革的缘起与发展 |
二、渐进式改革的主要观点及其风险 |
第二节 美国渐进式改革的主要内容与评析 |
一、美国渐进式改革的历史沿革 |
二、美国渐进式改革的主要内容 |
三、对美国渐进式改革的评价 |
第三节 美国渐进式改革对中国的影响与启示 |
一、中国和美国IIAs中的ISDS规则与实践 |
二、美国渐进式改革对中国的影响 |
三、美国渐进式改革对中国的启示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投资者与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的系统式改革 |
第一节 系统式改革及其主要观点 |
一、系统式改革的缘起与发展 |
二、系统式改革的主要观点及其问题 |
第二节 欧盟系统式改革的主要内容与评析 |
一、欧盟系统式改革的历史沿革 |
二、欧盟系统式改革的主要内容 |
三、对欧盟系统式改革的评价 |
第三节 欧盟系统式改革对中国的影响与启示 |
一、中国与欧盟成员国BITs中的ISDS规则与实践 |
二、欧盟系统式改革对中国的影响 |
三、欧盟系统式改革对中国的启示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投资者与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的范式改革 |
第一节 范式改革及其主要观点 |
一、范式改革的缘起与发展 |
二、范式改革的主要观点及其困惑 |
第二节 南非范式改革的主要内容与评析 |
一、南非范式改革的历史沿革 |
二、南非范式改革的主要内容 |
三、对南非范式改革的评价 |
第三节 南非范式改革对中国的影响与启示 |
一、中国与南非的投资仲裁规则与实践 |
二、南非范式改革对中国的影响 |
三、南非范式改革对中国的启示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投资者与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的改革趋向 |
第一节 新国际投资协定中ISDS条款的改革 |
一、新IIAs中 ISDS的改革内容与改革方法 |
二、ISDS条款改革面临的挑战与风险 |
三、应对ISDS改革风险与挑战的政策选择 |
第二节 投资者与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改革的多边化 |
一、ISDS机制改革的多边化走向 |
二、ISDS机制多边化的程序完善 |
第三节 投资者与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多边化的中国应对 |
一、ISDS机制多边化对中国的影响 |
二、ISDS机制多边化的中国对策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9)WTO改革背景下争端裁决遵守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的意义与价值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
第三节 研究的基本内容和方法 |
第二章 WTO争端裁决遵守的基本理论 |
第一节 WTO争端裁决的法律约束力 |
第二节 WTO争端裁决遵守的理论动因 |
第三节 WTO争端裁决遵守的制度保障 |
第四节 WTO改革与争端裁决遵守 |
第三章 WTO成员争端裁决遵守的实践分析——以美欧为例 |
第一节 美国对WTO争端裁决的遵守情况 |
第二节 欧盟对WTO争端裁决的遵守情况 |
第四章 WTO成员遵守争端裁决机制的问题及改革建议 |
第一节 成员在WTO争端裁决遵守中存在的问题 |
第二节 成员消极遵守WTO争端裁决的原因分析 |
第三节 对WTO争端裁决遵守机制改革的具体建议 |
第五章 中国对WTO争端裁决遵守的策略与建议 |
第一节 中国遵守WTO争端裁决的情况 |
第二节 中国在WTO争端裁决遵守问题上面临的困境 |
第三节 中国应对WTO争端裁决遵守的态度 |
第四节 中国在遵守WTO争端裁决时可以采取的措施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10)主权财富基金对外投资中的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及意义 |
二、研究现状及综述 |
三、论文的创新点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主权财富基金海外投资法律问题概述 |
第一节 主权财富基金海外投资发展概况 |
一、主权财富基金投资领域的扩张 |
二、影响主权财富基金投资的因素 |
第二节 主权财富基金在投资领域的角色转变 |
一、由稳定基金到金融投资者 |
二、由对金融经济的负面效应到积极影响 |
三、新设立主权财富基金的动机转变 |
第三节 主权财富基金投资扩张引发的法律问题 |
一、国家安全监管 |
二、主权豁免 |
三、社会责任投资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主权财富基金面临的东道国监管及自我应对 |
第一节 投资保护主义浪潮催生的主权财富基金投资监管 |
一、国家安全关切引发的投资保护主义措施 |
二、主权财富基金监管与金融稳定性 |
三、东道国进行主权财富基金监管的利益考量 |
第二节 主权财富基金的法律监管模式 |
一、东道国实施的主权财富基金监管措施 |
二、主权财富基金的自我监管 |
第三节 主权财富基金监管的缺失与克服 |
一、东道国监管措施保护对象的模糊性 |
二、东道国监管的目标及关键要素 |
三、东道国监管应注意的问题及主权财富基金的应对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东道国监管背景下主权财富基金投资利益之保护 |
第一节 双边投资条约对主权财富基金投资的保护 |
一、双边投资条约中与主权财富基金投资保护相关的新发展 |
二、双边投资条约在保护主权财富基金投资中的主导作用 |
第二节 多边框架下对主权财富基金投资的保护 |
一、GATS在服务贸易领域为主权财富基金提供的一般保护 |
二、WTO多边货物贸易协定对主权财富基金投资的适用 |
三、OECD文件对主权财富基金保护的指导意义 |
四、欧盟法律对主权财富基金的区域性保护 |
第三节 主权财富基金投资保护面临的困境及克服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主权财富基金海外投资的争端解决机制 |
第一节 主权财富基金投资争端的产生及解决现状 |
一、主权财富基金投资扩张引发的投资争端 |
二、投资争端解决途径的不完善及选择受限 |
第二节 主权财富基金援引投资者与国家间争端解决机制的可行性分析 |
一、投资者与国家间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发展及当下面临的挑战 |
二、双边投资条约下主权财富基金投资争端管辖权的确定 |
三、《ICSID公约》下主权财富基金投资争端管辖权的确定 |
四、主权财富基金提起规制性征收之诉的可行性 |
第三节 解决主权财富基金投资争端的其他途径 |
一、利用WTO争端机制间接解决主权财富基金投资争端的设想 |
二、其他争端解决机制的适用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中国主权财富基金进行海外投资时应注意的问题 |
第一节 中国主权财富基金发展现状 |
一、中国主权财富基金的法律性质及对外投资概况 |
二、中国主权财富基金面临的他国投资关切 |
三、中国主权财富基金在“一带一路”倡议下的新起点 |
第二节 国际投资法框架下中国主权财富基金的角色定位 |
一、公共与私人之间的投资者身份对抗 |
二、法律治理结构对中国主权财富基金身份认定的影响 |
第三节 中国主权财富基金的发展路径分析 |
一、主权财富基金层面 |
二、国家层面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发表学术论文目录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四、WTO争端解决机制与应对策略(论文参考文献)
- [1]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机制研究[D]. 胡枚玲. 上海财经大学, 2020(04)
- [2]WTO框架下中美贸易争端中的法律技术脱节研究[D]. 孙舒. 外交学院, 2020(08)
- [3]美国经济制裁的WTO可诉性与合规性研究[D]. 毛欣铭. 中国政法大学, 2020(08)
- [4]中国应对美国“301调查”国际贸易法反制措施研究[D]. 孙既祥. 江西财经大学, 2020(01)
- [5]论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完善[D]. 杜晓倩. 河南大学, 2020(02)
- [6]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困境与应对[D]. 汤沐天.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2020(10)
- [7]WTO争端解决机制改革的中国策略研究[D]. 王欣欣. 昆明理工大学, 2020(05)
- [8]投资者与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的改革模式研究[D]. 肖灵敏.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3)
- [9]WTO改革背景下争端裁决遵守机制研究[D]. 郝梦晗. 浙江财经大学, 2019(06)
- [10]主权财富基金对外投资中的法律问题研究[D]. 张亚丽. 山东大学, 201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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