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加入WTO对电信业的影响及对策(论文文献综述)
张美玲[1](2018)在《电信业互联协议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中国电信业发展共经历了六个阶段,从邮电部成立到联通成立再到信息产业部成立,从中国移动成立到中国南北拆分到最后三家新运营商成立,69年的重组历史都是以破除垄断、刺激竞争为宗旨的。在电信业改革过程中,电信业互联始终是一个突出的问题。在电信市场竞争中,为了防止优势企业因拥有网络的基础设施而对电信市场垄断经营,国家通过实施不对称管制政策对互联协议进行监管,从而使小型运营商的权利受到更多的保护,实现公平竞争。但是,在电信业互联协议订立和履行过程中,在诸如合同订立的形式、合同行为的履行、监管、争议解决等方面仍然存在诸多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并存在理论和实践操作中的争议。因此,对电信业互联协议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具有较高的实践价值和社会意义,有益于增强对电信市场中弱势运营商利益的保护,并刺激电信业在良性竞争的氛围中快速发展。电信业的互联涉及到通信领域极强的专业技术,要对其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并不容易,本文以电信业互联协议法律问题为切入点对电信业互联问题进行研究。互联协议是电信运营商之间实现互联的必备要素,是电信业务经营者为了落实电信网互联而签订的特殊合同,即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载体。由于电信业互联协议涉及到较强的行业技术层面的内容,契约自由原则在协议订立中不能完全实现,主导运营商基本上没有不签订互联协议的选择权,同时大多数国家都规定互联协议须经过监管机构批准后方能生效。互联协议的订立采用标准格式文本,同时需要遵守对外公开原则和内容申报原则。另外,互联协议订立履行过程中的监管问题和争议解决问题均非常复杂,如监管机构的职能、监管原则的确定性以及监管方式等实践中都存在争议,而争议的解决又关联到法律适用、管辖权及举证责任等问题。本文选取了电信业互联协议为切入点研究电信业互联中的法律问题,从协议的订立、法律关系、监管和争议解决几方面分析电信业互联协议的基本体系,并针对互联协议订立、履行、监管和争议解决中存在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完善我国互联协议法律制度的建议。
王晓妍[2](2012)在《贸易自由化与发展中国家产业安全问题研究》文中提出经济全球化是当今世界经济发展最根本的特征,是不可抗拒的历史潮流,贸易自由化则是经济全球化在贸易领域的表现。它以市场经济在全球范围内的推广为前提,以生产社会化程度的提高为背景,以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的广泛实施为主要内容,以各国政府行政干预的弱化及国际间经济贸易的快速发展为标志,它是一个不断推进和演变的过程。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趋势下,贸易自由化不仅影响到国际贸易的发展规模和速度,而且影响到世界资源的有效配置。国际贸易的快速增长促进了国际分工的深化与拓展,要求各种商品和要素能够在世界范围内自由流动,以求得更加合理、有效的配置。在这种动态的过程中,各国为了适应经济全球化的需要,都逐步消除贸易壁垒和歧视性待遇,建立更自由的贸易环境,以促进本国的产业发展和经济持续增长。但是,贸易自由化对发达国家和对发展中国家的影响并不相同,所获得的利益更是相差甚远。对于广大发展中国家而言,尽管贸易自由化为其提供了扩大对外贸易规模、发挥比较优势、加快产业升级和结构调整的条件,但由于长期经济发展水平低,在国际分工和贸易中处于不利地位,加之近年来在国际贸易中出现的大量名目繁杂的贸易壁垒,使发展中国家的出口潜力受到了很大的限制,其民族产业往往受制于国外激烈的竞争,被剥夺了良好的发展机遇,产业安全受到严重威胁。随着经济安全在国家安全中战略地位的提高,产业安全的重要性也日益突出。产业安全是经济安全和发展的基础,是国家制定和实施产业政策最根本的出发点,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这一问题更是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关注和重视。对于产业安全的界定,本文认为,产业安全在本质上是指一国国民使其现有的或潜在的产业权益免受危害的状态和能力,产业安全的标志是一国对其产业是否拥有创始权、控制权、调整权和发展权,且以发展权的拥有作为主要判断标准。在影响国家产业安全的诸多因素中,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贸易自由化与投资自由化成为威胁产业安全的主要诱因,同时也可以说是引发产业安全研究热潮的起源。目前,对于投资自由化与产业安全问题的研究较为普遍和系统,而对于贸易自由化特别是发展中国家贸易自由化与产业安全问题的研究很少,本文正是从这一角度进行分析论述的。从根本上讲,产业国际竞争力是影响产业安全的关键因素,产业安全取决于产业国际竞争力。与发达国家相比,发展中国家的产业国际竞争力明显比较弱,在国际市场竞争中面临的风险也就更大。尽管WTO多边贸易体制允许采用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等贸易救济措施来维护产业安全,但这些措施对产业安全提供的保护是暂时的,从长远看,如果产业国际竞争力弱的状况不能从根本上得以改善,那么产业安全所受到的威胁就不可能消除。产业国际竞争力是国家产业安全的最根本保障。发展中国家为维护本国产业安全,既要考虑要素禀赋所导致的国内各类产业的比较优势和劣势,在国际贸易中充分发挥其比较优势,又要考虑如何加快培养自主创新能力,增强本国产业国际竞争力,并从确保国家产业安全的角度出发,对各类产业的发展进行必要的规划和协调,制定针对不同产业的发展战略和方针政策。增强产业国际竞争力是国家制定相关战略和政策的重要依据和目标,是在贸易自由化进程中最大限度趋利避害的关键所在。而从国家产业安全角度考虑产业发展和产业竞争力的增强,更是在贸易自由化进程中制定相关战略和政策的重要原则之一。实现产业国际竞争力与产业安全之间的良性互动是发展中国家贸易自由化进程中维护产业安全的最佳路径。本文对当前国际贸易的发展趋势进行了分析,探讨了贸易自由化与发展中国家对外贸易发展的关系,并着重研究贸易自由化对发展中国家产业安全的影响;分析WTO相关规则对发展中国家产业安全维护带来的双重影响,并详细阐述服务贸易自由化和发达国家贸易政策与发展中国家的产业安全维护,提出发展中国家在贸易自由化进程中防范风险、趋利避害,确保产业安全的重要性和有效途径。对韩国、印度、墨西哥等国在贸易自由化进程中实施的政策措施的经验进行总结,旨在为贸易自由化进程中的发展中国家提供产业安全维护的借鉴和启示。最后从中国贸易自由化进程中的产业安全问题入手,分别针对中国农业、制造业和服务业产业安全状况进行系统的研究,并在此基础上提出贸易自由化进程中有效维护中国各产业安全的对策。指出产业国际竞争力与产业安全之间的良性互动是发展中国家贸易自由化进程中有效维护产业安全的最佳路径,并具体从宏观层面提出贸易自由化进程中维护发展中国家产业安全的政策建议。
史炜[3](2012)在《入世10年,以发展的眼光看中国电信业》文中研究指明入世10年,中国经济发生实质性的飞跃,经济的运行方式发生了前所未有的改变。中国不仅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第一大外汇储备国家和最大的产品出口国,同时,产业开放领域、对外合作规模、国际影响力和国家整体经济实力等方面均取得举世瞩目的发展。
陈微[4](2010)在《GATS框架下中国电信业法律变革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当今世界,信息技术发展迅速,电信业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发展着,加上其他行业对电信服务的质量和能效的更高追求,电信业承载着促进国家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重任。中国作为目前世界上经济发展最快的发展中国家,电信业的持续快速发展对此作出了巨大的贡献。《服务贸易总协定》及其电信方面的相关附件旨在追求电信服务贸易的自由化,要求成员国不得采用与GATS规定相抵触的方式来限制电信服务贸易的自由进程。但是,电信业与国家安全密切相关,各国在开放电信市场的同时也必须考虑到维护国家安全的重要性。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电信业的发展起步较晚,电信法律规定相对滞后,电信业立法的不完善及相关理论研究的不足,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国电信业的发展,因此,我们必须关注电信业法律变革。本文由五部分组成,三万余字。采用了历史研究、比较研究等研究方法,较全面系统地研究了中国电信业法律制度。第一部分“电信服务的基本理论”,研究了电信服务的定义、特征和分类。通过对电信服务分类的界定,明确了本文研究的重点是基础电信服务。通过该部分的分析,得出电信业竞争环境特殊性的原因在于其服务过程的全程全网性和规模、范围经济特性。第二部分“GATS对电信服务贸易的规制”,分别阐述了电信服务贸易增长迅速和《服务贸易总协定》对电信服务贸易的规制体系。《服务贸易总协定》首先规定了服务贸易应当承担的一般义务和具体承诺的义务,这些义务统一适用于电信服务贸易;其次是《关于电信服务的附件》规定了各成员应遵守的最低限度的电信市场准入标准,确定了外国服务提供者使用公共电信网络和服务的权利;最后详细研究了《基础电信协议》对电信服务的规制,并对GATS的规制体系进行了评价。第三部分“我国应遵循的电信服务贸易规则”,不仅阐述了我国加入WTO后应遵循的电信服务贸易规则,即一般义务和具体承诺,还提出了我国电信业开放的特点,即是原则上全面开放,实际保留特殊限制。第四部分“我国履行GATS义务的主要法律障碍”,指出电信服务立法滞后、电信监管缺乏独立性、产权主体单一是我国履行GATS义务的主要法律障碍。第五部分“我国电信业法律变革”,从法律变革的原则与目标、政府职能、市场主体、市场准入、竞争机制、运行监管、普遍服务、市场退出八个方面研究GATS框架下我国电信业法律变革的历程和方向,其中市场准入、竞争机制、运行监管等三个部分是重点。
姜燕飞[5](2009)在《WTO服务贸易协议与中国电信重组的初探》文中研究表明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各行业无不采取积极举措规范行业市场力求与WTO接轨。作为基础性产业的电信业虽然也积极向WTO规则迈进,但在很多方面仍与发达国家有明显差距。一直以来,我国电信服务贸易及其他配套法律制度的不健全是造成这种差距的一个重要原因。当前,国内电信业重组进程加快,更突显了电信服务立法的缺失给我国加入WTO后电信服务贸易的发展带来的巨大影响。加快发展我国电信服务贸易立法意义重大。论文在充分认识到电信重组对入世后开展国际电信服务贸易重要意义的基础上,从WTO与电信服务贸易相关的规则出发,以我国电信企业重组的实践为研究对象,在对我国电信企业重组基本概况和现行电信服务贸易法律框架有清晰认识的前提下,深入分析我国电信重组存在的电信服务立法问题,并针对电信立法问题的分析,从构建我国对外服务贸易法律框架,加快出台《电信法》,全面推进电信监管机构建设,尽快制定《企业重组法》、《国有资产法》、《国有企业重组暂行条例》,以及反垄断立法的深入等五个方面入手,提出完善我国电信立法的建议。
郭政纯[6](2007)在《电信业市场准入制度研究》文中提出电信业是具有自然垄断性的行业,关系国家的主权、安全,影响人们生活水平、社会福利的提高,其使用的电信资源也是有限的。合理的电信业市场准入制度是电信业形成有效竞争、电信资源得到合理配置、电信业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20世纪90年代我国在电信业市场中引入了竞争,并在2000年9月颁布的《电信条例》中规定实行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制,使电信业取得了巨大发展。但目前中国电信业市场仍然存在竞争不足,部分业务领域仍处于准垄断状态,外资进入电信业市场得不到有效规范等问题,我国电信业市场准入制度仍需完善。针对电信业的特性,结合我国目前的实际,我国电信业市场准入制度的设计应以促进有效竞争和维护国家主权、经济安全为基本原则;在具体准入方式上,以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模式最为适合,政府(或监管机构)通过发放许可证能达到优化电信业务经营主体、调节电信业务市场结构、引导电信业务发展方向、保护国家和消费者利益等目的;在电信业务许可证发放的类型上,为达到充分竞争目的,应逐步让电信企业实行全业务经营;在许可证具体发放方式上则根据竞争状况,可直接指定、审批或招标拍卖,其中以招标拍卖的方式较公平。对我国《电信条例》中规定的现行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制存在业务分类不便于管理、制度规定不全面、有关外资准入的规范不明确等缺陷,正在制定的我国《电信法》应在以下几方面予以立法完善:比较其他国家的相应规定,我国电信业经营许可制应采用第一类、第二类业务的业务分类法;在业务许可时应与电信资源分开许可;为适应“三网合一”和电信业务国际化趋势,应发放全业务许可牌照;对外资进入电信业市场的方式应允许多样化。通过对我国现行许可制度的完善,建立起我国合理的电信业市场准入制度,以促进电信业更好发展,保护国家、社会利益。
王谨[7](2007)在《论电信管制中的法律问题 ——以网间互联法律制度为中心》文中研究表明20世纪80年代,基于电信技术的发展和经济学对公用事业管制理论的创新,各国纷纷兴起了对电信业放松管制的浪潮。电信业的自然垄断属性遭到质疑,继而动摇了建立在自然垄断理论基础上的电信管制理论。但是电信业的自然垄断属性并没有完全消失,放松管制也不意味着放弃管制,管制在新的电信竞争格局下仍是必要的。本文尝试着对放松电信管制趋势下的电信管制重建进行了初步的研究,并主要对网间互联管制进行了大量的实证分析和探讨,最后落实到我国的实际情况,对我国网间互联管制法律制度提出了笔者自己的建议。本文分六章,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是关于电信管制的概述,是全文的的理论基础篇。本章侧重于从经济学理论对电信管制重建的必要性及可行性进行论述,为本文接下来几章的分析做好理论铺垫。本章分析了管制在经济学和法学上具有的不同含义,电信业的自然垄断性质及由其自然垄断性质决定的管制制度、电信管制的失效、电信管制理论的创新及电信放松管制趋势及放松管制趋势下的管制重建。管制理论的创新主要介绍了施蒂格勒、让-雅克·拉丰的“管制失效”理论,鲍莫尔等人的“可竞争性市场”理论和伯格和奇尔赫特的“自然垄断弹性规制”理论。第二章是关于电信管制的法律制度。与第一章主要从经济学角度论述电信管制不同的是,本章侧重于从法学方面对电信管制进行分析。首先,本章对电信管制法的含义、性质、目标和基本原则进行了论述。在此基础上,本文对独立电信管制机构制度进行了着重剖析,并对独立电信管制机构的“独立性”提出了笔者自己的看法。在进行管制法律制度论述时,本文还对欧盟和新西兰的电信管制法律制度进行了比较。最后,落脚到本文要论证的重点问题——网间互联管制法律制度,集中对网间互联的含义、种类、选择网间互联为研究对象的原因及网间互联管制的主要内容进行了论述。第三章是关于网间互联法律管制之一的经济性管制制度。共涉及七个主要方面的内容:网间互联经济性管制的基本原则、主导运营商的含义和判断标准、市场准入的管制、网间互联协议的管制、网间互联费的管制和网间互联争议解决的管制。第四章是关于网间互联法律管制之一的反垄断法管制制度。共涉及六个方面的主要内容:反垄断法对网间互联行为的适用、网间互联垄断行为涉及的责任类型、网间互联反竞争行为的种类、反垄断法的基本原则对网间互联行为的适用和反垄断法适用网间互联所引起的一些冲突。第五章是关于WTO网间互联管制的规定。我国作为WTO成员,WTO关于网间互联管制的规定是我国必须遵守的义务。因此,研究WTO关于网间互联的规定对我国更好地履行WTO义务是有积极意义的。本章首先论述了电信管制政策的国际化趋势,指出网间互联在新的国际竞争形势下已经演化成为一种新型的贸易壁垒。在此基础上,本文以墨美国际互联案为实证研究对象,对WTO网间互联管制的内容进行了深入的剖析。第六章是关于我国网间互联管制的现状及完善建议,是本文的结论部分。在前几章就具体电信管制分析的基础上,本章针对我国目前网间互联管制遇到的问题进行了具体剖析,并提出了笔者自己的解决建议。首先,笔者对我国电信改革的历史进行了回顾,在其基础上,针对我国网间互联管制中遇到的八个问题进行了剖析并提出了笔者的完善建议。这八个问题分别是产权问题、公司法人治理机制的问题、电信管制机构的问题、主导运营商的界定问题、市场准入的问题、网间互联协议的管制问题、网间互联费的管制问题和反垄断法管制的问题。结论部分对全文的观点进行了总结,指出电信管制重建是整个公用事业管制改革的一部分,其指导理论和经验可以适用到整个公用事业的改革。
马开胜[8](2006)在《国际电信自由化法律规则比较研究》文中提出我国加入世贸以来,各行业无不采取积极举措规范行业市场力求与国际接轨。作为基础性产业的电信业也积极向WTO规则迈进。建国以来,中国电信业有了长足的发展,特别是改革开放后的20多年,中国的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的增长更是突飞猛进。然而,与发达国家电信业相比,我国电信产业仍然存在着许多问题,其中较为突出的是电信行业垄断情况,其结果造成竞争者进入市场受到限制,公共资源分配不合理,行业内部不正当竞争情况严重,企业进行垄断性定价,电信服务质量难以提高等等。对于中国电信业存在的种种有害的不利行为,必须彻底加以打破。中国电信业在很多方面都没有达到WTO要求,其市场开放度,服务意识,技术攻关等与发达国家还是有明显差距。仅仅从制度改革和经营管理等方面,还不能解决中国电信业面临的问题。我国一直以来对电信业实行的管理方式,以及我国电信法律制度的不健全是造成这种差距的根本原因。本文介绍了WTO下的有关电信的协议并比较了各国电信改革的法律实践,文章通过我国电信内外部形势的分析以及对电信业现行特点的深入探讨,提出了我国电信业在面临挑战与机遇并存的时代如何提高综合竞争力应对策略,希望以此来推动中国电信业法制建设的步伐。
李建平[9](2006)在《自由贸易协定(FTA)下的中国—东盟及中国—智利农产品贸易发展研究》文中研究表明20世纪90年代伴随冷战的终结和世贸组织(WTO)的诞生,经济全球化进入了一个全新阶段,不仅形成了真正意义上的世界市场,而且出现了统一的、有约束力的国际经济规则。与此同时,全球性的区域经济合作也呈现出前所未有的发展。根据WTO的官方统计,截至2005年7月,向WTO及其前身GATT通知备案的自由贸易协定总计达330个,而且,近年来这种合作趋势日趋增强,超越地缘界限的区域合作及区域经济集团间的合作也有扩展的趋势,在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中,中国在建立具有机制性的区域经济合作一体化方面落后了。但是为了赶上区域经济合作一体化的大潮,于2004年11月在老挝首都万象成功的签署了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紧接着在2005年11月在韩国釜山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智利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上述自由贸易协定的签署必将对中国的农产品贸易产生很大的影响,因此,自由贸易协定(FTA)下的中国—东盟及中国—智利农产品贸易发展研究必将成为学者研究的热点。本文就是围绕这一主题展开的。 首先,本研究在查阅、分析大量国内外关于自由贸易协定研究文献的基础上,从自由贸易协定(FTA)的含义与理论入手,详细阐述了世界区域自由贸易协定的发展历程、区域自由贸易协定的特点、我国加入区域自由贸易协定的进程以及区域自由贸易协定与WTO的辨证关系。 其次,本研究从区域经济一体化与经济合作的角度出发,将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与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区作为研究对象。在对全球农产品生产、贸易格局以及中国农产品的进出口流向的分析基础之上,深入研究了东盟和智利的农业生产形势、农产品贸易政策、税收政策以及进出口管理体制等。 本文主体部分以中国与东盟经贸关系发展的现状为基础,采用实证分析的方法,通过大量经济贸易数据计算和RCA模型的应用,对中国与东盟主要国家和智利农产品的比较优势进行测算。同时,利用贸易转移和贸易创造理论,来科学分析中国与东盟和智利分别签署区域自由贸易协定对双边贸易利益产生的影响,全面分析了中国与东盟、智利农产品贸易的竞争性与互补性。并提出了新形势下我国农产品贸易的战略对策,并探讨其发展前景,力图通过理论分析与实证研究相结合、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式,系统分析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与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区的构建及其对中国农产品贸易的影响。 此外,本研究还介绍了世界上签署双边自由贸易协定最多的国家—智利对外洽签自由贸易协定的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有助于对我国与其他国家洽签新的自由贸易协定(“中国—韩国”、“中国—澳新”等)提供直接的理论依据和谈判技巧。 通过研究,本文认为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立后,中国与泰国、印度尼西亚和马来西亚之间会产生很大的贸易创造的可能性,贸易转移可能性较小。中国与菲律宾和新加坡之间出现的贸易转移效应可能性较大。泰国和越南可能成为我国今后粮食进口的一个重要来源。我国温带果蔬具有优势,而热带、亚热带作物将面临较大冲击。智利在畜牧产品、水产品、水果和水果制品上的比较优势明显高于我国,而我国蔬菜、茶叶和谷物产品的比较优势高于智利。
戴霞[10](2006)在《市场准入法律制度研究》文中认为“市场准入”译自英文“Market Access”,产生于二战后关税与贸易的谈判中,其蕴涵的丰富内容日益引起经济学、政治学、管理学和法学研究者的关注。从主要发达国家的历史和实践来看,市场准入制度作为政府规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现代市场经济不可或缺的制度安排。我国是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国家,目前国内的市场化改革正处于攻坚时期,继续深化改革面临较多的法律问题,其中市场准入的法律问题便是其中之一。 本文力图在收集国内外现有资料的基础上,借鉴和运用西方政府规制经济学中市场准入的经济理论,结合相关的政治理论,沿着国内和国际市场准入两条主线,从法律的视角对市场准入进行分析和研究,提出自己的观点和思考,希望对中国市场准入法律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尽绵薄之力。本论文由前言、六章和结语构成,共二十余万字。 第一章 市场准入和市场准入法律制度 该章的目在于统一和明确市场准入的概念,确定其范围并概括出不同的市场准入种类,确立市场准入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和体系。 笔者综合目前国内外市场准入理论与实践的研究情况,认为市场准入是政府(或国家)为了克服市场失灵,实现某种公共政策,依据一定的规则,允许市场主体及交易对象进入某个市场领域的直接控制或干预。市场准入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市场准入包括一般市场准入、特殊市场准入和国际市场准入;狭义的市场准入或指一般市场准入,或指特殊市场准入,或指国际市场准入。笔者还分析了市场准入与市场进入、企业登记和宏观调控等相关概念的区别和联系以更准确地界定市场准入。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将市场准入进行不同的划分,市场准入的种类有:国内市场准入与国际市场准入;一般市场准入和特殊市场准入;贸易市场准入、投资市场准入和服务市场准入;经济性市场准入、社会性市场准入和垄断市场准入;形式市场准入与实质市场准入。国内市场准入又可分为一般市场准入和特殊市场准入;特殊市场准入又可分为经济性市场准入、社会性市场准入和垄断性的市场准入;国际市场准入可分为贸易市场准入、投资市场准入和服务市场准入。本论文即按以上种类展开市场准入法律制度的论述。 笔者指出经济学意义上的市场准入是法律学意义上的市场准入的基础。市场准入法是指政府(或国家)为了克服市场失灵,实现某种公共政策,依据一
二、我国加入WTO对电信业的影响及对策(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我国加入WTO对电信业的影响及对策(论文提纲范文)
(1)电信业互联协议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的背景、目的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目的和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3 写作的思路和研究方法 |
1.3.1 写作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本文创新之处 |
第2章 电信业互联协议基础理论概述 |
2.1 电信业互联的基本理论 |
2.1.1 电信业互联的概念 |
2.1.2 电信业互联的特点 |
2.1.3 电信业互联的功能 |
2.2 电信业互联协议的概念界定及其特征 |
2.2.1 电信业互联协议的概念 |
2.2.2 电信业互联协议的特征 |
2.3 电信业互联协议国际相关法律文件 |
2.3.1 《基础电信协议》 |
2.3.2 《关于电信服务的附件》 |
2.3.3 《参考文件》 |
2.4 电信业互联协议国外相关立法 |
2.4.1 美国电信业互联协议相关立法 |
2.4.2 日本电信业互联协议相关立法 |
2.4.3 法国电信业互联协议相关立法 |
2.5 我国电信业互联协议的立法现状及问题 |
2.6 本章小结 |
第3章 电信业互联协议的订立及其法律关系分析 |
3.1 电信业互联协议的订立及其效力 |
3.1.1 电信业互联协议的订立 |
3.1.2 电信业互联协议的效力 |
3.2 电信业互联协议的基本要求 |
3.2.1 电信业互联协议的标准格式 |
3.2.2 电信业互联协议应对外公开 |
3.2.3 电信业互联协议应内容申报 |
3.3 电信业互联协议的法律关系分析 |
3.3.1 电信业互联协议法律关系主体 |
3.3.2 电信业互联协议法律关系客体 |
3.3.3 电信业互联协议法律关系内容 |
3.4 电信业互联协议法律关系存在的问题分析 |
3.4.1 主导运营商界定不合理 |
3.4.2 小型运营商互联接入权利保护不充分 |
3.5 本章小结 |
第4章 电信业互联协议监管法律问题 |
4.1 电信业互联协议监管概述 |
4.1.1 电信业互联协议监管的含义 |
4.1.2 电信业互联协议监管的必要性 |
4.1.3 电信业互联协议监管的基本原则 |
4.2 电信业互联协议监管的内容和手段 |
4.2.1 电信业互联协议监管的内容 |
4.2.2 电信业互联协议监管的手段 |
4.3 电信业互联协议的监管模式 |
4.3.1 电信业互联协议监管机构及其法律地位 |
4.3.2 电信业互联协议监管模式 |
4.4 电信业互联协议监管存在的法律问题分析 |
4.4.1 电信业互联协议监管模式不合理 |
4.4.2 监管法律体系不健全 |
4.5 本章小结 |
第5章 电信业互联协议争议解决法律问题 |
5.1 电信业互联协议争议概述 |
5.1.1 电信业互联协议争议的概念及特点 |
5.1.2 电信业互联协议争议的类型 |
5.2 电信业互联协议争议的管辖权 |
5.2.1 电信业互联协议争议管辖权的模式分析 |
5.2.2 案例分析:德国电信诉欧盟委员会 |
5.2.3 电信业互联协议管制模式决定了其管辖权的模式 |
5.3 电信业互联协议争议的法律适用 |
5.3.1 电信法律的适用 |
5.3.2 反垄断法的适用 |
5.3.3 WTO法的适用 |
5.4 电信业互联协议争议解决的举证责任 |
5.4.1 电信业互联协议的举证原则 |
5.4.2 举证责任倒置在互联协议争议解决中的适用 |
5.5 电信业互联协议争议解决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
5.5.1 电信业互联协议争议管辖权不明确 |
5.5.2 “谁主张,谁举证”原则适用困难 |
5.6 本章小结 |
第6章 我国电信业互联协议法律制度的完善 |
6.1 我国电信业互联协议的立法完善 |
6.1.1 以《电信条例》为基础制定《电信法》 |
6.1.2 明确电信业互联协议的基本内容 |
6.2 电信业互联接入法律问题的完善 |
6.2.1 合理界定主导运营商及其强制接入义务 |
6.2.2 落实不对称管制实现实质公平 |
6.3 我国电信业互联协议监管法律问题的完善 |
6.3.1 依据独立性原则建立政监分离的监管机构 |
6.3.2 建立以《电信法》为核心的监管法律体系 |
6.4 电信业互联协议争议解决法律问题的完善 |
6.4.1 赋予法院对于电信业互联协议争议的司法管辖权 |
6.4.2 将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引入电信业互联协议的争议解决中 |
6.5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贸易自由化与发展中国家产业安全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选题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学者的研究 |
1.2.2 国内学者的研究 |
1.3 研究思路和主要内容 |
1.4 创新与不足 |
2 相关理论综述 |
2.1 经济安全与产业安全相关理论 |
2.2 有关贸易自由化与产业安全问题的理论 |
3 贸易自由化与发展中国家对外贸易的发展 |
3.1 国际贸易的发展趋势 |
3.1.1 国际贸易增长趋势 |
3.1.2 国际贸易格局变化趋势 |
3.1.3 国际贸易主体变化趋势 |
3.1.4 国际贸易结构变化趋势 |
3.1.5 国际贸易政策变化趋势 |
3.2 贸易自由化与发展中国家的贸易政策取向 |
3.2.1 贸易自由化的基本特征 |
3.2.2 发展中国家的贸易自由化进程 |
3.2.3 贸易自由化进程中发展中国家的贸易政策取向 |
3.3 贸易自由化对发展中国家对外贸易的影响与推动 |
3.3.1 贸易自由化对发展中国家贸易规模的影响 |
3.3.2 贸易自由化对发展中国家贸易差额的影响 |
3.3.3 贸易自由化对发展中国家贸易安全的影响 |
4 贸易自由化对发展中国家产业安全的影响 |
4.1 贸易自由化对发展中国家产业发展的促进作用 |
4.1.1 贸易自由化促进发展中国家产业发展的路径 |
4.1.2 贸易自由化对发展中国家产业结构的影响 |
4.1.3 贸易自由化对发展中国家产业国际竞争力的影响 |
4.1.4 产业国际竞争力、产业安全与贸易自由化之间的互动关系 |
4.2 贸易自由化影响发展中国家产业安全的路径 |
4.2.1 经济制度环境对发展中国家产业安全的影响 |
4.2.2 市场竞争环境对发展中国家产业安全的影响 |
4.2.3 贸易环境对发展中国家产业安全的影响 |
4.2.4 金融环境对发展中国家产业安全的影响 |
4.3 WTO相关机制与发展中国家产业安全 |
4.3.1 WTO与产业安全相关机制 |
4.3.2 WTO相关机制与发展中国家产业安全的维护 |
4.3.3 发达国家滥用WTO相关机制对发展中国家产业安全的影响 |
4.4 服务贸易自由化与发展中国家产业安全 |
4.4.1 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发展特点 |
4.4.2 《服务贸易总协定》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和差别待遇 |
4.4.3 发展中国家服务贸易自由化的主要表现 |
4.4.4 服务贸易自由化影响发展中国家产业安全的路径 |
4.4.5 服务贸易自由化对发展中国家产业安全的影响——以金融业和电信业为例 |
5 发达国家贸易政策与发展中国家产业安全 |
5.1 发达国家的贸易政策 |
5.1.1 管理贸易成为对外贸易政策的主导内容 |
5.1.2 新形式的贸易壁垒成为贸易保护的主要手段 |
5.1.3 采取多种方式积极鼓励出口 |
5.1.4 倡导“公平贸易”和“对等贸易” |
5.1.5 积极参与区域经济一体化 |
5.2 技术性贸易壁垒与发展中国家产业安全 |
5.2.1 技术性贸易壁垒阻碍发展中国家的产品出口 |
5.2.2 技术性贸易壁垒使发展中国家出口成本增加 |
5.2.3 技术性贸易壁垒可能对发展中国家相关产业构成控制 |
5.2.4 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波及和连锁效应使发展中国家损失扩大 |
5.2.5 技术性贸易壁垒不利于发展中国家的产业结构升级 |
5.3 知识产权贸易壁垒与发展中国家产业安全 |
5.3.1 给发展中国家的相关产品出口企业带来巨大损失 |
5.3.2 可能阻碍发展中国家的产业结构升级 |
5.3.3 可能不利于发展中国家自主创新能力的增强 |
5.4 劳工标准贸易壁垒与发展中国家产业安全 |
5.4.1 劳工标准贸易壁垒限制发展中国家的出口规模 |
5.4.2 劳工标准贸易壁垒增加发展中国家的企业成本 |
5.4.3 劳工标准贸易壁垒阻碍外商直接投资 |
5.5 发达国家不公平竞争行为与发展中国家产业安全 |
5.5.1 发达国家农产品补贴与发展中国家的产业安全 |
5.5.2 发达国家倾销行为与发展中国家的产业安全 |
6 贸易自由化进程中发展中国家维护产业安全的举措 |
6.1 贸易自由化进程中韩国维护产业安全的举措 |
6.1.1 韩国的政策调整及其对产业发展的促进 |
6.1.2 韩国对重要产业的保护和扶持 |
6.2 贸易自由化进程中印度维护产业安全的举措 |
6.2.1 印度的政策调整及其对产业发展的促进 |
6.2.2 印度对重要产业的保护和扶持 |
6.3 贸易自由化进程中墨西哥维护产业安全的举措 |
6.3.1 墨西哥的政策调整及其对产业发展的促进 |
6.3.2 墨西哥对重要产业的保护和扶持 |
6.4 韩国、印度、墨西哥维护产业安全的经验 |
6.4.1 实行渐进有序的贸易自由化 |
6.4.2 保护和扶持需与产业结构升级相结合 |
6.4.3 完善国内相关法律体系 |
6.4.4 形成政府、企业和行业协会的有效互动机制 |
6.4.5 灵活运用多边贸易规则 |
6.5 韩国、印度、墨西哥维护产业安全的教训 |
6.5.1 贸易自由化进程过快不利于产业发展 |
6.5.2 国家过度干预带来负面影响 |
6.5.3 过分依赖国外市场构成产业安全隐患 |
7 贸易自由化与中国的产业安全 |
7.1 中国的产业结构与产业安全 |
7.1.1 贸易自由化进程中产业结构的演变与问题 |
7.1.2 贸易自由化进程中产业结构问题对产业安全的负面影响 |
7.2 中国的农业产业安全问题 |
7.2.1 贸易自由化进程中农业产业安全状况 |
7.2.2 “入世”给农业产业安全带来的挑战 |
7.2.3 贸易自由化进程中维护农业产业安全的问题 |
7.2.4 贸易自由化进程中维护农业产业安全的对策 |
7.3 中国制造业的产业安全问题 |
7.3.1 贸易自由化进程中制造业产业安全状况 |
7.3.2 “入世”给制造业产业安全带来的挑战 |
7.3.3 贸易自由化进程中维护制造业产业安全的问题 |
7.3.4 贸易自由化进程中维护制造业产业安全的对策 |
7.4 中国的服务业产业安全问题 |
7.4.1 贸易自由化进程中服务业产业安全状况 |
7.4.2 “入世”给服务业产业安全带来的挑战 |
7.4.3 贸易自由化进程中维护服务业产业安全的问题 |
7.4.4 贸易自由化进程中维护服务业产业安全的对策 |
8 结论与政策建议 |
8.1 结论 |
8.2 贸易自由化进程中维护发展中国家产业安全的政策建议 |
8.2.1 充分利用WTO多边贸易规则 |
8.2.2 增强产业国际竞争力 |
8.2.3 构建和完善维护产业安全的法律法规体系 |
8.2.4 建立符合国情的产业安全管理体制 |
8.2.5 建立完善的产业安全预警机制 |
参考文献 |
后记 |
(4)GATS框架下中国电信业法律变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电信服务的含义 |
(一) 电信服务的定义 |
(二) 电信业的特征 |
(三) 电信服务的分类 |
二、GATS 对电信服务贸易的规制 |
(一) GATS 的规制 |
(二) 《关于电信服务的附件》的规制 |
(三) 《基础电信协议》的规制 |
(四) 小结 |
三、我国应遵循的电信服务贸易规则 |
(一) 我国应履行的一般义务 |
(二) 我国应遵守的具体承诺 |
(三) 小结 |
四、我国履行GATS 义务的主要法律障碍 |
(一) 电信服务立法滞后 |
(二) 电信监管缺乏独立性 |
(三) 产权主体单一 |
(四) 小结 |
五、我国电信业法律变革 |
(一) 原则与目标 |
(二) 政府职能 |
(三) 市场主体 |
(四) 市场准入 |
(五) 竞争机制 |
(六) 运行监管 |
(七) 普遍服务 |
(八) 市场退出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WTO服务贸易协议与中国电信重组的初探(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及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4 研究方法、主要内容及创新之处 |
1.4.1 研究方法 |
1.4.2 研究的主要内容 |
1.4.3 创新之处 |
第2章 电信服务贸易与电信重组 |
2.1 服务贸易概述 |
2.1.1 服务贸易的定义 |
2.1.2 服务贸易的特征 |
2.2 电信服务贸易 |
2.3 电信企业重组 |
2.3.1 重组的概念 |
2.3.2 我国电信企业重组的背景 |
2.3.3 我国电信业的三次分拆重组 |
2.3.4 重组后我国电信业运行总体情况 |
2.4 本章小结 |
第3章 国外电信服务贸易相关立法 |
3.1 美国电信立法 |
3.2 英国电信立法 |
3.3 日本电信立法 |
3.4 欧盟电信立法 |
3.5 本章小结 |
第4章 WTO规则与电信服务贸易 |
4.1 WTO基本规则 |
4.1.1 WTO概况 |
4.1.2 WTO的制度框架 |
4.2 WTO有关电信服务贸易的相关规则 |
4.2.1 GATS的法律框架 |
4.2.2 GATS的电信服务附件 |
4.2.3 《GATS第四议定书》 |
4.2.4 支持竞争的电信监管原则的参考文件 |
4.3 本章小结 |
第5章 我国电信服务贸易与电信企业重组的相关立法问题 |
5.1 我国电信服务贸易立法现状 |
5.1.1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与《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
5.1.2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 |
5.1.3 其它相关电信服务法规、规章 |
5.2 我国电信企业重组与相关法律的冲突 |
5.2.1 电信重组与对外服务贸易法律 |
5.2.2 电信重组与电信法 |
5.2.3 电信重组与外商投资法 |
5.2.4 电信重组与反垄断法 |
5.2.5 电信监管机构的独立性 |
5.3 本章小结 |
第6章 完善我国电信服务立法的建议 |
6.1 构建我国对外服务贸易法律框架 |
6.1.1 完善对外服务贸易基本法律 |
6.1.2 按照WTO规则的要求扩大服务贸易法律调整的范围 |
6.2 加快出台《电信法》 |
6.2.1 明确三网融合监管机制 |
6.2.2 完善普遍服务制度的相关规定 |
6.2.3 降低增值业务准入门槛 |
6.3 全面推进电信监管机构建设 |
6.4 尽快制定《企业重组法》、《国有企业重组暂行条例》 |
6.5 反垄断立法的深入 |
6.5.1 明确《电信法》和《反垄断法》的关系 |
6.5.2 明确电信监管机构和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关系 |
6.5.3 完善《反不当竞争法》 |
6.6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和取得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6)电信业市场准入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及理论意义 |
1.2 文献综述与问题切入点 |
1.3 研究方法与预期创新点 |
第2章 电信业市场准入制度的界定 |
2.1 电信业的界定 |
2.1.1 电信的定义 |
2.1.2 电信业的概念 |
2.2 电信业市场准入制度的涵义 |
2.2.1 市场准入制度的基本含义 |
2.2.2 电信业市场准入制度的定义 |
2.2.3 电信业市场准入制度的内容 |
2.3 电信业实行市场准入的正当性分析 |
2.3.1 电信业的行业特性决定了电信业准入的必要性 |
2.3.2 电信业涉及多元主体利益决定了电信业准入制度的正当性 |
2.4 本章小结 |
第3章 电信业市场准入制度的基本要素 |
3.1 电信业市场准入的主体 |
3.1.1 电信业市场准入的授权主体 |
3.1.2 电信业市场准入的经营主体 |
3.2 电信业市场准入的基本原则 |
3.2.1 有效竞争原则 |
3.2.2 维护国家主权和经济安全原则 |
3.3 电信业市场准入的基本条件 |
3.4 电信业市场准入的主要方式 |
3.4.1 电信业市场准入的方式概述 |
3.4.2 电信业市场准入的行政许可方式 |
3.5 本章小结 |
第4章 我国电信业市场准入的现状分析 |
4.1 我国电信市场准入变革的历程 |
4.2 我国电信业务分类的现状 |
4.3 我国现行的电信业务许可制度 |
4.3.1 电信业务审批权限 |
4.3.2 经营电信业务应当具备的条件 |
4.3.3 电信业务审批程序 |
4.3.4 我国对外资运营主体市场准入的规定 |
4.4 我国现行电信业市场准入制度的内在缺陷 |
4.4.1 电信业务分类上的缺陷 |
4.4.2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制度上的缺陷 |
4.4.3 外资准入上的缺陷 |
4.5 本章小结 |
第5章 电信业市场准入制度的立法完善 |
5.1 进一步开放电信业市场 |
5.2 完善我国电信业务的分类标准 |
5.2.1 WTO 及有关国家或地区电信业务的分类规定 |
5.2.2 我国电信业务分类的选择 |
5.3 改革我国现行电信业许可证制度 |
5.3.1 WTO 及有关国家或地区电信许可制度的规定及分析 |
5.3.2 我国电信业准入立法的选择 |
5.4 健全电信业准入许可收费制度 |
5.4.1 电信许可证费用的含义 |
5.4.2 电信法对许可费用应作具体规定 |
5.5 建立电信业独立管制机构 |
5.6 调整电信业外资准入的相关规定 |
5.6.1 遵守 WTO 相关文件,履行法律承诺 |
5.6.2 利用例外条款保障我国利益 |
5.6.3 明确外资投资主体的范围和投资方式 |
5.6.4 完善申请的拒绝程序 |
5.7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论电信管制中的法律问题 ——以网间互联法律制度为中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目录 |
图表目录 |
前言 |
一、选题理由 |
二、主要内容 |
三、论文创新点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电信管制概述 |
第一节 管制的含义 |
一、经济学意义的管制 |
二、法学意义的管制 |
第二节 电信业的自然垄断性质及其管制 |
一、庞大的网络系统 |
二、巨大的沉淀成本 |
三、统一的标准 |
四、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 |
五、电信服务的基础性 |
六、明显的网络外部性 |
七、公共物品属性 |
第三节 对电信管制的重新思考 |
一、关于公共物品不能由私人提供的理由 |
二、关于避免重复投资的理由 |
三、关于避免恶性竞争的理由 |
第四节 管制理论创新及电信放松管制 |
一、管制失效理论 |
二、可竞争市场理论 |
三、自然垄断弹性管制理论 |
第五节 放松电信管制下的管制重建 |
一、电信业引入竞争后是否还需要管制 |
二、传统管制是否还适应电信引入竞争的局面 |
三、电信引入竞争后应进行管制重建 |
第二章 电信管制法律制度 |
第一节 电信管制法 |
一、电信管制法的含义和性质 |
二、电信管制法的目标和基本原则 |
第二节 电信管制机构——独立的电信管制机构 |
一、独立电信管制机构的含义 |
二、独立电信管制机构的种类 |
三、独立电信管制机构的独立性分析 |
第三节 欧盟和新西兰电信管制法律制度的比较 |
一、欧盟的混合管制 |
二、新西兰的竞争性管制 |
三、结论 |
第四节 网间互联的法律制度 |
一、网间互联的含义 |
二、为什么选择网间互联为研究内容 |
三、网间互联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
第三章 网间互联的经济性管制 |
第一节 网间互联经济性管制的基本原则 |
一、技术中立原则 |
二、不对称管制原则 |
三、激励性管制原则 |
第二节 主导运营商的含义和判断标准 |
一、概述 |
二、欧盟的SMP概念——竞争法思想的引入 |
第三节 市场准入 |
第四节 网间互联协议 |
一、网间互联协议的订立原则 |
二、网间互联协议缔结 |
三、网间互联协议内容 |
四、网间互联协议效力 |
五、网间互联协议终止 |
第五节 网间互联费 |
一、网间互联费的含义 |
二、网间互联费的成本导向原则 |
第六节 争端解决 |
一、网间互联争端的类型及特点 |
二、目前网间互联争端解决的特点 |
三、我国网间互联争端解决的管制现状及完善建议 |
第四章 网间互联的反垄断法管制 |
第一节 反垄断法对网间互联行为的适用 |
第二节 网间互联垄断行为的法律责任 |
一、行政责任 |
二、民事责任 |
三、刑事责任 |
第三节 反垄断法适用的网间互联行为 |
一、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
二、联合协议 |
第四节 反垄断法的基本原则对网间互联的适用 |
一、本身违法原则和合理原则 |
二、关键设施原则 |
第五节 反垄断法对网间互联适用所带来的一些冲突 |
一、行业管制机构和竞争管制机构的管辖权冲突 |
二、主导运营商和市场支配地位概念的冲突 |
第五章 WTO关于网间互联管制的规定 |
第一节 电信管制法律的国际化趋势 |
第二节 WTO网间互联管制的主要内容 |
一、互联壁垒是一种新型的非关税壁垒 |
二、WTO涉及网间互联的主要协定 |
三、WTO关于网间互联的主要规定 |
第三节 实证分析——墨美国际互联案 |
一、关于“互联”义务的规定 |
二、关于“竞争性保障措施”义务的规定 |
三、关于“公共电信传输网络和服务的进入和使用”义务的规定 |
四、案例点评 |
第六章 我国网间互联管制现状及完善建议 |
第一节 我国网间互联管制改革的历史 |
第二节 我国电信改革面临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
一、产权的问题 |
二、公司法人治理机制的问题 |
三、电信管制机构的问题 |
四、主导运营商的界定问题 |
五、市场准入的问题 |
六、网间互联协议的问题 |
七、网间互联费的问题 |
八、网间互联反垄断法适用的问题 |
结论: 放松管制趋势下的管制重建 |
参考书目 |
致谢 |
(8)国际电信自由化法律规则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 |
1.2 论文研究的意义 |
1.3 国内外相关文献综述 |
1.4 论文结构安排 |
1.5 论文的创新之处 |
第2章 电信的法律概念与电信业务的分类 |
2.1 电信的法律概念 |
2.2 电信业务分类 |
2.3 本章小结 |
第3章 国际电信法律规则 |
3.1 世界贸易组织基本组织架构及电信谈判 |
3.1.1 WTO基本组织架构及法规体系 |
3.1.2 WTO电信谈判的过程及相关协议简介 |
3.2 服务贸易总协定关于电信服务的规则 |
3.2.1 范围和定义 |
3.2.2 一般义务与纪律 |
3.2.3 特定承诺 |
3.2.4 逐步自由化 |
3.2.5 制度性条款 |
3.2.6 最后条款 |
3.3 服务贸易总协定附件 |
3.4 承诺书 |
3.4.1 承诺书范本 |
3.4.2 各国具体承诺书分析 |
3.5 本章小结 |
第4章 各国电信改革的法律实践比较 |
4.1 美国电信自由化过程及有关立法 |
4.1.1 自由化过程 |
4.1.2 有关立法 |
4.2 英国电信自由化过程及有关立法 |
4.2.1 自由化过程 |
4.2.2 有关立法 |
4.3 法国电信自由化过程及有关立法 |
4.3.1 自由化过程 |
4.3.2 有关立法 |
4.4 德国电信自由化过程及有关立法 |
4.4.1 自由化过程 |
4.4.2 有关立法 |
4.5 本章小结 |
第5章 国际电信自由化对中国电信业的影响 |
5.1 中国电信面临的外部形势及中国电信的入世承诺 |
5.2 中国电信市场现状和监管环境的主要特征 |
5.3 加入WTO我国电信行业面临的机遇和挑战 |
5.3.1 电信服务业:挑战大于机遇 |
5.3.2 电信设备制造业:机遇大于冲击 |
5.3.3 政府面临挑战 |
5.3.4 管制部门面临挑战 |
5.4 本章小结 |
第6章 建立我国电信业的法律规制体系 |
6.1 完善我国电信业法律规制的总体思路 |
6.1.1 电信业改革的历史机遇 |
6.1.2 建立合理的电信业规制秩序 |
6.2 进一步引入竞争机制 |
6.3 制定一部完整统一的电信法 |
6.4 建立电信市场监管制度 |
6.4.1 监管组织的地位、性质与主体 |
6.4.2 监管组织的监管方法 |
6.5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和取得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9)自由贸易协定(FTA)下的中国—东盟及中国—智利农产品贸易发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lract |
第一章 导论 |
1.1 研究背景及必要性 |
1.2 自由贸易协定(FTA)的含义与理论 |
1.2.1 自由贸易协定含义 |
1.2.2 自由贸易协定新潮流 |
1.2.3 洽签自由贸易协定应遵循的原则 |
1.2.4 区域自由贸易协定对区域内经济的影响 |
1.3 国内外研究进展 |
1.3.1 国外研究进展 |
1.3.2 国内研究进展 |
1.4 研究目的和意义 |
1.4.1 研究目的 |
1.4.2 研究意义 |
1.5 研究方法 |
1.6 研究内容 |
1.7 论文的创新点 |
第二章 世界区域自由贸易协定的发展历程 |
2.1 区域自由贸易协定的产生 |
2.2 区域自由贸易协定的表现形式 |
2.3 区域自由贸易协定的特点 |
2.4 区域自由贸易协定与WTO的辨证关系 |
2.4.1 两者之间存在相互“竞争”和替代的关系 |
2.4.2 两者之间存在相互补充和促进的关系 |
2.5 中国加入区域自由贸易协定的进程 |
2.5.1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 |
2.5.2 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区 |
2.5.3 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协定谈判 |
2.5.4 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谈判 |
2.5.5 中国-澳大利亚自由贸易协定谈判 |
2.5.6 中国-冰岛自由贸易协定谈判 |
2.5.7 中国-海湾合作委员会自由贸易协定谈判 |
第三章 世界农产品的生产和贸易格局 |
3.1 世界农产品的生产和贸易情况 |
3.1.1 世界谷物的生产和贸易情况 |
3.1.2 世界畜产品的生产和贸易情况 |
3.1.3 世界禽肉生产和贸易情况 |
3.1.4 世界棉花的生产和贸易情况 |
3.1.5 世界油料的生产和贸易情况 |
3.1.6 世界鱼产品的生产和贸易情况 |
3.2 世界农产品贸易区域结构 |
3.2.1 区域间农产品贸易流向 |
3.2.2 区域内农产品贸易 |
3.3 世界农产品贸易特点 |
3.3.1 发达国家在国际市场起主导作用 |
3.3.2 基本形成了产品竞争格局 |
3.3.3 世界农产品贸易环境逐步改善 |
3.3.4 贸易自由化将促进全球农产品贸易的扩大和贸易格局的变化 |
3.3.5 贸易保护主义仍然存在,并有了新的形式 |
第四章 中国农产品贸易现状与影响因素分析 |
4.1 我国农产品贸易现状 |
4.1.1 我国农产品贸易品种结构 |
4.1.2 我国农产品贸易区域结构 |
4.2 我国农产品出口影响因素分析 |
4.2.1 经济因素 |
4.2.2 政策因素 |
第五章 东盟各成员国及智利的农产品市场分析 |
5.1东盟 |
5.1.1 农业生产条件 |
5.1.2 农产品贸易环境分析 |
5.2 智利 |
5.2.1 农业生产条件 |
5.2.2 农产品贸易环境分析 |
第六章 中国与东盟、智利的农产品贸易分析 |
6.1 中国与东盟、智利农产品贸易格局 |
6.1.1 中国对东盟与智利农产品贸易总体情况 |
6.1.2 中国对东盟与智利的农产品贸易结构总体情况 |
6.1.3 中国与东盟、智利农产品贸易的特征 |
6.2 农产品比较优势分析 |
6.2.1 农产品总体优势比较 |
6.2.2 各国的农产品比较优势分析 |
6.2.3 各种农产品国家间的比较优势分析 |
6.3 自贸区农产品贸易利益分析 |
6.3.1 贸易创造效应 |
6.3.2 贸易转移效应 |
6.3.3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农产品互补性分析 |
6.3.4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农产品竞争性分析 |
6.3.5 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区农产品互补性与竞争性分析 |
第七章 智利对外洽签自由贸易协定的经验及启示 |
7.1 智利掀起了对外洽签自由贸易协定的热潮 |
7.2 智利对外洽签自贸协定的原因 |
7.3 自由贸易协定给智利带来的益处 |
7.4 自由贸易协定将给智利带来的消极影响 |
7.5 借鉴和启示 |
第八章 结论与建议 |
8.1 结论 |
8.2 建议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作者简历 |
(10)市场准入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提要 |
Abstract |
前言 |
第一章 市场准入和市场准入法律制度 |
1.1 市场准入的概念、特征和种类 |
1.1.1 市场准入的概念和特征 |
1.1.2 市场准入的种类 |
1.2 市场准入法律制度 |
1.2.1 经济学和法学意义上的市场准入制度 |
1.2.2 市场准入法及其多部门法属性 |
1.2.3 市场准入法律制度的内容体系 |
第二章 市场准入的经济理论 |
2.1 市场准入的经济分析 |
2.1.1 市场准入—一种特殊的公共产品 |
2.1.2 市场准入的需求和供给 |
2.1.3 市场准入的成本与收益 |
2.2 市场准入经济理论的反思与发展 |
2.2.1 市场准入经济理论的反思 |
2.2.2 市场准入经济理论的发展—放松规制和激励性规制 |
2.3 市场准入经济理论的评价 |
2.4 市场准入经济理论给我们的启示 |
第三章 市场准入的政治理论 |
3.1 政府权力与市场准入 |
3.2 治理与市场准入 |
3.2.1 治理 |
3.2.2 治理之借鉴 |
3.3 威尔逊的规制政治理论 |
第四章 国内市场准入法律制度 |
4.1 市场准入相关部门法的调整 |
4.1.1 民商法与市场准入 |
4.1.2 行政法与市场准入 |
4.1.3 经济法与市场准入 |
4.2 特殊市场准入法的经济法属性 |
4.3 特殊市场准入法律制度 |
4.3.1 特殊市场准入的法律规制 |
4.3.2 特殊市场准入法的特征 |
4.3.3 特殊市场准入规制机构 |
4.3.4 特殊市场准入法律规制的主要内容 |
4.3.5 特殊市场准入制度的主要原则 |
4.3.6 特殊市场准入法律规制的实证分析 |
第五章 国际市场准入法律制度 |
5.1 市场准入是WTO的重要目标 |
5.1.1 国际市场准入的含义及其特点 |
5.1.2 市场准入是WTO的重要目标 |
5.2 WTO关于市场准入规定的主要内容 |
5.2.1 体现市场准入的几个WTO原则 |
5.2.2 WTO关于市场准入规定之评析 |
5.2.3 WTO关于市场准入规定的特点和借鉴 |
5.3 外国市场准入法律制度 |
5.3.1 发达国家市场准入的法律规定 |
5.3.2 发展中国家市场准入的法律规定 |
5.4 比较分析的结论 |
第六章 中国市场准入法律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
6.1 一般市场准入法律规制的现状、问题和改革完善 |
6.1.1 民商法对一般市场准入的调整 |
6.1.2 一般市场准入法律规制存在的问题评析 |
6.1.3 一般市场准入法律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
6.2 特殊市场准入法律规制的现状、问题和改革完善 |
6.2.1 行政法对特殊市场准入的调整 |
6.2.2 经济法对特殊市场准入关系的调整 |
6.2.3 特殊市场准入法律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
6.3 WTO关于中国市场准入的入世承诺 |
6.3.1 WTO关于中国贸易市场准入的入世承诺 |
6.3.2 WTO关于中国服务贸易市场准入的入世承诺 |
6.3.3 WTO关于中国投资市场准入的入世承诺 |
6.3.4 中国国际市场准入法律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
6.4 中国市场准入法律制度的构建 |
6.4.1 中国市场准入法律制度构建必需考虑的因素 |
6.4.2 中国市场准入法律制度构建的总目标 |
6.4.3 中国市场准入法律体系的主要内容 |
6.5 当前中国市场准入法律问题的几点思考 |
6.5.1 国有垄断企业是新时期市场准入改革的重点和难点承诺 |
6.5.2 划分我国当前市场准入放松规制与强化规制的界线 |
6.5.3 应加强实质市场准入的研究 |
结语 |
主要参考文献 |
后记 |
四、我国加入WTO对电信业的影响及对策(论文参考文献)
- [1]电信业互联协议法律问题研究[D]. 张美玲. 哈尔滨工程大学, 2018(01)
- [2]贸易自由化与发展中国家产业安全问题研究[D]. 王晓妍. 东北财经大学, 2012(06)
- [3]入世10年,以发展的眼光看中国电信业[J]. 史炜. 数字通信世界, 2012(01)
- [4]GATS框架下中国电信业法律变革研究[D]. 陈微. 西南政法大学, 2010(01)
- [5]WTO服务贸易协议与中国电信重组的初探[D]. 姜燕飞. 哈尔滨工程大学, 2009(S1)
- [6]电信业市场准入制度研究[D]. 郭政纯. 湖南大学, 2007(05)
- [7]论电信管制中的法律问题 ——以网间互联法律制度为中心[D]. 王谨. 中国政法大学, 2007(07)
- [8]国际电信自由化法律规则比较研究[D]. 马开胜. 哈尔滨工程大学, 2006(05)
- [9]自由贸易协定(FTA)下的中国—东盟及中国—智利农产品贸易发展研究[D]. 李建平. 中国农业科学院, 2006(11)
- [10]市场准入法律制度研究[D]. 戴霞. 西南政法大学, 200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