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贿”与“受贿”(论文文献综述)
李俊甫[1](2021)在《刑事政策视域下行贿罪量刑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长期以来,我国在贿赂犯罪治理过程中,对行贿罪的惩治力度较弱。立法上行贿罪特殊宽宥的量刑设置和司法上“重打击受贿轻打击行贿”的理念让行贿人在量刑过程中得到大幅度的从宽处罚。针对该问题,本文选择以刑事政策分析为背景,提出行贿罪目前存在量刑畸轻、失衡的问题,并通过实证研究加以佐证。在此基础上,结合对量刑理论的利弊评析,分析得出行贿罪规制不力的主要原因,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可行性方案。本文分为四大部分。第一部分是对我国行贿罪刑事政策历史流变的梳理。本文通过对当下形成的基本刑事政策和具体刑事政策的分析,指出当前的刑事政策存在的弊端,以及这样的弊端造成了行贿罪量刑畸轻、失衡的结果。第二部分是对行贿罪量刑的实证分析。本文以四川省378个行贿案例判决书为样本,运用法社会学的方法,通过对案情和裁判结果的分析,以统计分析的方式,得出《刑法修正案(九)》修改后,行贿罪量刑规制不力的问题现状。第三部分是对行贿罪量刑的理论分析。本文在对“并重说”和“区分说”述评的基础上,通过解释论的角度解读《刑九》的修改,运用刑法解释学的方法论证行贿罪量刑畸轻、失衡主要不是立法上的问题,而是司法适用上的问题。学界的理论之争多是聚焦于立法修改上的博弈,这不仅造成持不同学说的法官在具体量刑时的差异,也在一定程度上偏离了行贿罪的治理重心。本文认为应当以“并重说”为政策指导,以“罪责刑一致”为基本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对行贿受贿犯罪并重打击,不能功利地为了查处受贿而对行贿人无限宽宥。第四部分是本文针对行贿罪过度宽宥,量刑失衡的问题给出的对策建议。通过构筑“又严又厉”的基本刑事政策和“零容忍”的具体刑事政策,以及在司法中确立行贿受贿并重的理念,规范从宽情节认定与适用,限制缓刑的适用和公开量刑结果,加强裁判说理等调适措施,从而解决司法实践中量刑畸轻,从宽滥用的问题。
梅传强,孟祥金[2](2020)在《行贿罪法定刑失衡:学理反思与体系完善》文中研究表明《刑法》对行贿罪法定刑配置,体现了严惩行贿的要求。但是,由于没有贯彻系统性和均衡性原则,出现了"行贿重受贿轻"的法定刑配置,导致行贿、受贿追诉时效倒挂和缓刑适用失衡等司法实践困境,这也与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受贿与行贿一起查"的要求不符。为此,应遵循法定刑的均衡性、系统性,合理借鉴域外行贿受贿处罚模式,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顺应刑罚轻缓化的趋势,提高刑事立法技术,提高立法的科学化、民主化,构建"严而不厉"的行贿惩治体系。
薛钧文[3](2020)在《刑事政策视域下行贿罪的立法困境与完善》文中研究指明在我国刑法中,行贿罪作为一种独立的犯罪,我国在行贿罪的刑事立法中长期奉行“法不责众”的观念,行贿罪中存在诸多限制性构成要件;“重典反腐”的传统和“严惩行贿”的政策倾向使行贿罪的刑罚结构呈现出重刑化的特点,行贿罪的刑罚甚至在前两档法定刑内高于受贿罪。据此,我国在行贿罪惩治中采取的刑事政策表现为“厉而不严”的状态,并产生诸多问题。文章由定罪机制和刑罚结构两方面论述行贿罪立法的刑事政策应当由“厉而不严”转变为“严而不厉”,并提出行贿罪实现“严而不厉”的立法构想。文章第一部分简要介绍新中国行贿罪的立法沿革和现行立法模式下我国司法治理行贿罪的尴尬局面,并以此引出对立法困境的分析。除行贿罪罪状设计的复杂,我国独特的对腐败行为的二元制裁体系也使行贿罪立法难以涵盖行贿的全部行为类型。我国刑法对行贿罪设定的刑罚幅度过高,传统观念对自由刑的倚重则导致行贿罪中罚金刑、资格刑长期缺位,二者共同促成了行贿罪的重刑结构。第二章论述反腐败的零容忍政策。零容忍政策是党和国家所确定的我国现阶段和将来较长时间内腐败治理应当坚持的政策。我国行贿罪立法体现了较高的容忍程度,不符合零容忍政策的要求。在我国采取零容忍政策治理腐败具有理论依据和比较法基础,应当依据零容忍政策的要求对行贿罪的定罪机制进行适当调整,行贿的一切行为类型都应当受到刑法规制。零容忍包括对腐败行为的零容忍政策和对腐败犯罪的零容忍刑事政策,受我国独特的二元制裁体系影响和司法资源的限制,我国现阶段还无法实现以刑法对一切腐败行为进行打击。现行打击腐败行为的党纪政纪和刑法的二元制裁体系仍有存在的必要,同时应当对规制行贿行为的党纪政纪予以及时更新,并启动对党纪政纪处罚程序的司法化改造。第三章首先对行贿罪的重刑政策及支持行贿罪重刑化的理论学说进行反驳,进而论证在行贿罪中适用轻刑政策的合理性。刑罚苛厉无益于增强刑罚威慑作用,反而会增加刑事诉讼的证明难度。侦察活动中的行贿、受贿双方处在囚徒困境中,对行贿人设置轻于受贿人的刑罚有助于加深二者间的不信任,激励行贿人坦白。我国传统重刑政策下刑事立法将自由刑视为主要刑罚手段,应当提高罚金刑、资格刑等多样化制裁手段的地位,实现刑罚结构的轻缓化。第四章分别从严密刑事法网与降低刑罚厉度两方面提出实现行贿罪“严而不厉”刑事政策的立法构想。修改行贿罪的定罪机制,首先应当调整行贿罪的犯罪化依据,前置刑法介入时点,将行贿的预备行为犯罪化。严密的刑事法网要求行贿罪与受贿罪采取对等的定罪机制,行贿罪构成要件用语过于繁复,应当提高其包容性。行贿罪的刑罚结构应当得到调整,在刑罚幅度方面,行贿罪作为受贿罪的对向犯,其刑罚幅度不应高于受贿罪;在刑种方面,罚金刑、资格刑作为较轻的刑罚种类应当得到广泛适用,引入腐败后果消除和损害赔偿制度。
陈俊秀[4](2020)在《我国腐败犯罪罪刑结构的反思与重构》文中指出腐败问题已然成为我国社会的沉疴积弊,当前我国反腐败逐渐形成压倒性态势,反腐的重心逐步由“治标”转向“治本”。作为制度反腐体系中的重要一环,刑事反腐自古以来都是整饬吏治的有力手段。在刑事立法上,当前我国腐败犯罪罪名的增设、构成要件的修正、法定刑配置的调整进入非常频繁的时期,学界对腐败犯罪的研究也呈现“乱花渐欲迷人眼”的繁荣景象,然而表象的繁荣背后却暗藏着腐败犯罪基础理论建树不足、腐败犯罪罪刑结构前后龃龉、左支右绌的隐忧,具体表现在:刑事立法上腐败犯罪的罪刑配置科学性和合理性饱受理论界和实务界诟病;刑事司法中大量腐败犯罪案件的判决结果也屡遭公众的公正性质疑。有鉴于此,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进行刑事反腐尤为必要,是巩固和发展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成果的必然要求。腐败的概念界定是腐败犯罪罪刑结构研究的基石,科学界定“腐败”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是有效开展刑事反腐的逻辑前提。通过对“腐败”内涵“语义-语用”二元框架的分析,以及对腐败核心要素的剖析,尝试对传统的经典腐败定义进行修正:取消对腐败主体“公职人员”或“国家工作人员”的限定;将腐败行为对象“公共权力”扩大为“权力”,在传统腐败行为对象的范畴里融入“私权力”要素,使得滥用私权力的情形也纳入腐败行为的范畴。我国腐败犯罪体系存在分布散乱、类型化程度不足的弊端,为了实现庞大的腐败犯罪罪群的体系化,从根本上解决腐败犯罪体系罪名庞杂、混乱无序的问题,本文按照腐败的行为模式不同,将腐败犯罪类型划分为自体型腐败犯罪和交易型腐败犯罪。无论腐败行为的具体方式和手段如何多样化,自体型腐败和交易型腐败依然是腐败的最基本形态,任何新型腐败行为均可以还原到上述两种基本腐败形态之中。其主要区别在于自体型腐败犯罪是“权力追逐利益”,典型的如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等,而交易型腐败犯罪(除索贿外)主要是“利益追逐权力”,典型的如受贿罪、行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等。同时,在交易型腐败犯罪中又可以进一步划分为行贿型腐败犯罪和受贿型腐败犯罪。腐败犯罪之罪刑配置不是立法者恣意而为之事,它必须得到某种合理化的控制。不同阶段的腐败态势牵动着反腐败刑事立法的不断修改、完善。罪刑结构是否合理,是一个国家刑事法治成熟程度的重要标志之一。当前我国腐败犯罪的罪刑结构完善首先应当对刑法理念进行更新,从“政策型”向“法理型”,从“碎片化”向“体系化”,从“回应型”向“内生型”,从“厉而不严”到“严而不厉”转型。刑罚的正当化根据应当坚持“报应刑并合主义”,报应为刑罚正当化的主要根据,预防为刑罚正当化之次要依据。报应刑论(绝对主义刑罚论)和目的刑论(相对主义刑罚论)所彰显的价值理念之间存在着基本立场上的冲突。而化解这一冲突的合理路径在于立法阶段和司法阶段二元分离,即刑事立法以责任刑所蕴含的报应主义价值理念为鹄,刑事司法以预防刑所倡导的功利主义价值理念为旨趣。规范保护目的理论、法益理论与社会危害性理论是贯穿腐败犯罪体系、重构我国腐败犯罪罪刑结构的重要理论资源,也是指导和制约反腐败犯罪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理论根基。罪刑体系的建构需要从目的出发,行为可罚性的建构需要充分考虑规范保护目的。通过对我国腐败犯罪的规范保护目的的宏观把握、腐败犯罪法益理论的中观考量、腐败犯罪社会危害性的法经济学微观探索,为我国腐败犯罪罪刑结构的重构奠定理论基础。腐败犯罪的规范保护目的为公共资源的分配正义,包括物质、权利、发展机会在内的所有社会资源的分配。传统的受贿罪法益“廉洁性说”“国家机关正常管理活动说”“公正性说”“信赖说”“不可收买性说”与“类型化法益说”均存在着一系列非此即彼的困境。在交易型腐败犯罪中,社会分配正义受损包括两个层面:受贿人获得的腐败利益和行贿人获得的不正当利益。与之相对应,交易型腐败犯罪法益应当包括两个层面:“禁止职务或职务行为上的不当得利”和“公共资源分配上的机会平等”。自体型腐败犯罪的法益为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能)。“廉洁性”法益并非自体型腐败犯罪中具有独立价值的法益,廉洁性的高低依附于公共财物受损程度。我国贪污罪和受贿罪并轨制罪刑结构下并发的“同罚异害”罪刑不均衡难题,以及法益侵害、不法内涵、犯罪生成模式、责任程度等实质差异,决定了贪污罪和受贿罪的罪刑结构应采取分离制。通过2097份刑事判决书的大样本实证考察,发现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贪污罪的刑罚显着高于受贿罪”的司法经验和规律,揭示“并轨制”立法下并发的“同罚异害”罪刑不均衡弊病,进而提出“贪污罪和受贿罪法定刑应当分立”这一理论命题。同时,我国刑事立法中行贿犯罪和受贿犯罪的罪刑结构左右龃龉,折射出立法者对贿赂犯罪摇摆不定的治理策略。贿赂犯罪的应然罪刑结构应深入考察受贿犯罪的复合行为结构、复合法益结构的特殊性。通过受财行为与谋利行为的区分、贿赂犯罪生成机制考量以及共同犯罪中教唆犯与实行犯之法理借鉴,揭示行贿和受贿行为不法与责任程度,从根本上消除贿赂型腐败犯罪惩治策略以及罪刑结构上的分歧。通过对自体型腐败犯罪和交易型腐败犯罪、行贿型腐败犯罪和受贿型腐败犯罪的反思与解构,提出了腐败犯罪的建构路径。在交易型腐败犯罪中,应取消“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要件要素,对“贿赂”范畴予以重构并类型化。对受贿型腐败犯罪应当采取“数额与情节并重”模式,并提出受贿罪情节要素体系建构的基本设想。受贿罪的法定刑应采取“基本刑+特殊刑”模式,以“枉法受财”为受贿罪的“基本犯”,而单纯收受贿赂,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或为他人谋取正当利益的,应当按照受贿罪的法定刑从轻处罚。在此基础上,提出受贿罪罪刑立法修改之可行性方案。在自体型腐败犯罪中,通过贪污罪行为主体和行为类型之教义学限缩以纾解“权贵刑法”的诘问与质疑。自体型腐败犯罪的死刑适用应当从司法控制走向立法废除。在行贿型腐败犯罪和受贿型腐败犯罪的罪刑结构建构中,提出应当坚守行贿型腐败犯罪与受贿型腐败犯罪非对称性罪状结构;确立行贿型腐败犯罪之特别自首制度;行贿型腐败犯罪和受贿型腐败犯罪合理的罪刑阶梯应该设置为:(枉法)受贿>行贿罪≥(不枉法)受贿,即在贿赂犯罪中,除(不枉法)受贿外,受贿罪原则上应当重于行贿罪。成熟的体系性研究应当遵循融贯性与合目的性的双重要求。腐败犯罪罪刑结构的体系融贯之目标是避免腐败犯罪法秩序内部的诸规范发生冲突、矛盾,确保法安定性。腐败犯罪罪刑结构的重构能够与既有刑法体系相衔接、融贯。在刑事司法层面,能够有效指导司法实践中诸多疑难、复杂的贿赂类型,为腐败犯罪的法益恢复、“事后受贿”情形、“感情投资”情形、交易型腐败犯罪的既遂形态、罪数问题以及自体型腐败犯罪与相关财产犯罪竞合等疑难问题的司法应对提供足够的阐释力和理论支撑。
张潇洁[5](2020)在《行贿罪量刑问题的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我国反腐败不断深入的大背景下,随着《刑法修正案(九)》及《贪污贿赂司法解释》的出台,立法上不断加大对行贿罪的惩治力度。但在司法实践中,对行贿罪的处罚偏轻,量刑整体呈现出一种轻刑的趋势。腐败的原因复杂多样,强调片面对行贿罪在立法上加重刑罚处罚,这并不能在根本上解决问题,现阶段应立足行贿与受贿的犯罪本质以及当前司法现状,找准贿赂犯罪的打击重心,理性看待“行贿与受贿并重处罚”的立法思路。行贿罪的量刑问题是刑法理论争论较多而且没有定论的难题,相对于现有研究,本文创新点在于通过对比《刑法修正案(九)》施行后,立法对行贿罪规定的动向,以及实际司法裁判对行贿罪的惩治态度,对于现在许多人主张的“行贿与受贿并重处罚”观点,提出反驳。同时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对优化行贿罪量刑提出建议,如法定刑的准确适用、特别从宽制度的适用时间、适用情节等。受贿罪的刑罚应重于行贿罪,这一立场与限制权力的反腐基本方向也是一致的,贿赂犯罪中受贿者应该承担更大的刑事责任。在我国现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贯彻实施背景之下,对行贿罪与受贿罪的惩治可以是轻重有别。特别是在当前国家对惩治行贿犯罪进行修法及政策的转向之下,以及伴随认罪认罚制度的全面推进,行贿罪刑罚的司法实践新问题、新动向等,都离不开实证的分析下理性发现。本文通过实证分析法、文献归纳法等方法,从三个部分对我国行贿罪量刑问题进行探讨研究,第一部分是对当前我国行贿罪立法与司法现状的概述,分析当前行贿罪相关法律规定,通过实证调查来分析当前司法实践现状,进而分析得出当前行贿罪尽管立法从严,但司法宽宥。第二部分指出行贿罪量刑问题的争议并进行分析。针对行贿罪在立法与司法实践中不协调的问题,指出现阶段的探讨主要在行贿与受贿并重处罚和行贿从宽处罚之间,与此同时,对行贿与受贿并重处罚进行反驳。第三部分是在现有法律框架下优化行贿罪量刑。扩大基本法定刑的适用范围以及协调行贿罪特别从宽与自首、立功等制度的关系,结合认罪认罚特别从宽制度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对行贿罪量刑提出建议。
陈涛[6](2020)在《行贿罪量刑问题研究 ——以行贿罪与受贿罪的对向性为视角》文中认为《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刑(九)》”)对贿赂犯罪的相关规定进行了修改,加大了对行贿罪等一系列贿赂犯罪的处罚力度。关于《刑(九)》修改后对行贿罪的量刑规定,从与受贿罪的对向性角度来看存在一定问题,并且在司法实践中关于行贿罪的量刑也进一步陷入“严而不厉”的困境。本文分为四个部分来研究行贿罪的量刑问题:第一部分主要是关于行贿罪与受贿罪的对向关系、目前异罪异罚对向犯的刑罚配置现状以及学界关于行贿罪与受贿罪惩处方面的一些争论,通过对以上内容的整理分析,以得出笔者惩治行贿罪的基本观点。第二部分主要是通过对2013年到2015年江苏省基层人民法院所审理的行贿案与受贿案的判例进行实证分析,得出在《刑(九)》实施之前行贿罪在量刑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第三部分分析《刑(九)》对行贿罪量刑的具体修改,并分析这一改动可能产生的消极影响;通过对2016年到2018年江苏省基层人民法院所审理的行贿案与受贿案的判例进行实证分析,并与2013年到2015年行贿罪的量刑状况进行对比,得出在《刑(九)》实施之后行贿罪量刑的趋势以及存在的问题。第四部分笔者从立法和司法两个视角,为解决行贿罪量刑问题提供思路和对策,立法上调整法定刑、设置特别职业禁止规定;司法上要综合考量各种量刑因素、规范罚金刑适用、严格控制缓刑适用比例、确立案例指导制度与裁判说理制度等,以期为解决行贿罪量刑问题尽一点绵薄之力。
杨婷婷[7](2020)在《截贿行为刑法评价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理论界对于截贿行为的评价存在争议,对于刑法评价截贿行为的合理性以及具体罪名的适用没有形成统一的观点,在司法认定过程中也出现了不同的评价结果,造成了罪名适用混乱的局面。因此应该确定统一的评价标准,运用适当的法律规范与法律解释,正确区分罪与非罪,合理适用具体罪名,以使截贿行为的评价结果与行为危害性相适应,维护法律公正的同时,达到惩罚犯罪的目的。评价截贿行为应该先准确界定截贿行为,该行为的基本模式是接受不法委托的转交人,控领用于行贿的财物之后,将财物的全部或者部分据为己有,本文将其界定为转交人接受委托后将受领的行贿财物截留的行为。应该予以明确的是本文讨论的截贿行为泛指符合截贿行为外观的截留行贿财物的行为。民法对不法原因给付与不法原因委托不进行区分,在刑法范围内评价截贿行为,在保证法秩序统一的前提下,以法益保护为根本目的的刑法应该在符合刑法行为规范的范围内对不法原因给付与不法原因委托予以区分,释明对刑法评价的合理性,评价不同场合下发生的截贿行为。对于发生在行贿受贿犯罪过生中的截贿行为,应该先行判断截贿行为是否构成行贿受贿犯罪的共犯以及介绍贿赂罪,在受托人本身具有受贿人身份的情况下,其截贿行为导致其受贿实际数额增加,行贿财物发挥了其行贿工具的作用,因此应该认定为受贿罪的共犯,截贿行为不予单独评价。在行贿罪的场合下,转交人客观截留他人财物,自己提供的行贿财物大于被截财物的数量,此时相当于财物的交换,除去行贿财物具有不可替代的情境,应该认定为行贿罪共犯。在介绍贿赂的场合下,受托人截留财物是委托人默认的报酬的场合,应该认定为是介绍贿赂罪,其余情形应该另行评价。除去上述两种情况,对于截贿行为的发生的其他情形,应该根据其符合的财产犯罪构成要件分别认定为侵占罪或者诈骗罪。
黄新飞[8](2019)在《浙江省行贿罪处罚的实证分析》文中研究表明行贿罪处罚作为腐败治理的关键环节,关乎社会公平正义的保障,关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关乎风清气正政治生态的形成。本文选取了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2017-2018年)浙江省87个行贿罪判决书作为调查研究对象,通过数据统计、系统分析、比较分析等方法,对浙江省近两年的行贿罪判决情况进行实证调研分析,并就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的行贿罪处罚提出相应的优化建议。本文除引言和结论部分以外,主体内容共有四部分。第二部分介绍了浙江省行贿罪处罚的现状,其中包括浙江省行贿罪案件判决书的宏观情况、与受贿罪案件的数量对比、行贿罪案件的犯罪金额、量刑情节适用等内容。第三部分是浙江省行贿罪处罚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行贿罪惩处概率偏低、缓刑率偏高、从轻量刑情节适用随意、罚金刑适用不规范等问题。第四部分是分析浙江省行贿罪处罚产生问题的原因。第五部分是根据调查研究,提出在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优化行贿罪处罚的思考。建议以监察体制改革为契机,坚持行贿受贿一并惩处的理念,从行贿罪的立法完善、加快监察体系建设、罚金刑的规范适用等方面探索解决行贿罪打击成效不明显的问题。
龚雪[9](2019)在《行贿罪中“谋取不正当利益”新解》文中提出我国刑法将“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规定为行贿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后,由于在相关刑法条文中对何为“不正当利益”以及在司法实务中应如何认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问题未作出明确规定,导致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其含义、性质、具体认定标准等问题产生了诸多争议,且对于这些争议至今未能形成统一定论。为了使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认定问题得到解决,两高自1999年开始,就发布了相关的司法解释来对这一问题加以说明,并且解释的重点一直放在对“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内涵的释义上。但是,由于规定的笼统性以及社会经济交往活动的复杂性,使得当前对“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存废、性质界定、含义等方面的问题还存在诸多争议,始终未能形成统一定论。而正是由于其理论上的争议难以解决,再加上法律规范上对“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相关问题规定的也不够明晰,就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认定上也产生了一些认定难的问题,例如“不正当利益”与“正当利益”的界限难以厘清,一些如谋取“不确定利益”等具体的行贿行为是否满足“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件的性质难以认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性质界定不明等方面的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给司法实务工作的开展以及司法公正的维护带来了挑战。本文遵循“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基本逻辑,从我国关于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相关法律规范以及司法实践出发,首先在第一章对“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基本争议做了透彻分析,随后在第二章和第三章分别从“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性质界定以及“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具体认定这两个角度,针对第一章中提出的问题进行了分析论证并提出了相应的观点和解决之策。总的来说,对于“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性质界定这一问题,本文的主要观点为应当对行贿罪作“主动行贿”与“被动行贿”之分,并废除“主动行贿”中的“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保留“被动行贿”中的“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同时应将“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性质界定为主观的超过要素中短缩的二行为犯的“目的”;此外,还应当在合法评价与合理评价相结合的基础上确定“不正当利益”的含义,并基于此来解决“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认定中的疑难问题以及“主动行贿”中废除“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后产生的一些次生问题。
过巍[10](2019)在《行贿罪刑罚实用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刑法修正案(九)》的出台无疑是加大了对于行贿行为的打击力度,从某种意思来说来说立法思维是从“重受贿、轻行贿”,逐渐转变为“行贿与受贿并重”。在立法上对行贿罪方面进行了增设罚金刑、从严适用从宽处罚、扩大犯罪认定范围等修改,而在受贿罪方面却作出了降低法定刑的修改。这一增一减之间,看似是在均衡行贿罪和受贿罪的刑罚。但是确导致出现了一种两罪量刑不均衡的情况,比如出现了行贿罪第一、二档法定刑高于受贿罪的不合理现象。再如,对行贿罪从宽情节的限制规定也不利于充分发挥行贿人揭露、惩罚受贿犯罪的作用,给司法机关追诉受贿罪的调查取证增加了难度。因此,笔者以研究行贿罪的立法沿革和司法现状为出发点,基于严而不厉的思想,分析归纳目前行贿罪在立法上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对行贿罪司法定罪量刑的现状进行分析和探索,最后从立法角度对行贿罪规范中存在的问题提出针对性的完善建议。本文主要内容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行贿罪立法和司法中的现状和问题进行梳理。首先就行贿罪规范的立法沿革加以阐述,探讨其在当前所面临的困惑,并指出《刑法修正案(九)》修改后行贿罪立法上的具体问题。然后是对行贿罪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困惑进行阐述,列举出行贿罪在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具体问题并加以分析。第二部分对行贿罪规范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深层次分析,立法方面行贿与受贿并重处罚的思维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立法的科学性,另一个方面,严厉打击行贿犯罪的刑事政策也是新的行贿方式出现的助推力,而宽严相剂的刑事政策才能将行贿方与受贿方置于囚徒困境之中,得到宽大处理的机会是打破行贿受贿之间统一阵线、降低司法办案难度的关键。第三部分对行贿罪司法定罪量刑的现状进行分析考量。在定罪标准上,依据现行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对“不正当利益”、“为谋取”心态和“贿赂范围”进行新解读。在量刑上,对《刑法》规定的行贿罪基本法定刑、加重法定刑和法定从宽情节提出新解释。旨在希望通过就行贿罪在实践中所面临的争议或问题加以探讨,推动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应对行贿罪问题的策略,从而促进行贿罪有效治理的实现。第四部分综合前文对行贿罪问题原因进行剖析的基础上从立法角度提出完善建议。主要以对行贿罪构成要件和行贿罪量刑等加以完善为着眼点展开研究,其中,针对行贿罪的构成要件,提出了三点完善建议,即从“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行贿行为方式”、“贿赂范围”三个方面进行修改,在行贿罪量刑上提出进一步完善罚金刑、构建贿赂犯罪“特殊证人豁免”制度、调整行贿罪法定刑三点建议。
二、“行贿”与“受贿”(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行贿”与“受贿”(论文提纲范文)
(1)刑事政策视域下行贿罪量刑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主要创新点 |
一、行贿罪刑事政策存在的问题和反思 |
(一)行贿罪刑事政策的历史流变 |
(二)现行行贿罪刑事政策的内容概况 |
1.“宽严相济”的基本刑事政策 |
2.“厉而不严”的基本刑事政策 |
3.“重打击受贿,轻打击行贿”的具体刑事政策 |
(三)行贿罪刑事政策的现状反思 |
二、行贿罪量刑失衡的实证分析——以四川省378 个案例为样本 |
(一)案例样本概况 |
(二)行贿罪自首情节的适用现状 |
(三)行贿罪坦白情节的适用现状 |
(四)行贿罪特殊宽宥情节的适用现状 |
(五)从宽情节适用状况的实证分析结论及成因探析 |
1.从宽情节在司法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
2.量刑畸轻、失衡的成因分析 |
三、解释论视域下量刑失衡的理论分析 |
(一)行贿罪量刑的理论述评 |
1.行贿受贿并重惩罚的思想 |
2.行贿受贿区分惩罚的思想 |
(二)从解释论角度解读《刑九》的量刑思想 |
1.行贿罪特殊宽宥条款的体系解释 |
2.行贿罪特殊宽宥条款的目的解释 |
(三)量刑失衡的成因和反思 |
四、行贿罪量刑的调适 |
(一)行贿罪量刑的刑事政策调适 |
1.构筑“又严又厉”的基本刑事政策 |
2.构筑“零容忍”的具体刑事政策 |
(二)行贿罪量刑的司法调适 |
1.确立打击行贿与受贿并重的刑事理念 |
2.规范从宽情节认定与适用 |
3.限制缓刑的适用 |
4.公开量刑结果,加强裁判说理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刑事政策视域下行贿罪的立法困境与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目的和意义 |
四、研究方法 |
五、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中国刑法行贿罪刑事政策分析 |
第一节 我国行贿罪立法沿革及刑事政策走向 |
一、新中国行贿罪的刑法孕育与基本刑事政策选择 |
二、行贿罪法典化发展中的刑事政策选择变迁 |
三、后刑法典时代行贿罪的立法修订与刑事政策选择 |
第二节 行贿罪罪刑规范运行效果考察 |
一、行贿罪罪刑规范的运行情况 |
二、呈现的问题 |
第三节 “厉而不严”刑事政策在行贿罪立法中的体现 |
一、“厉而不严”刑事政策下法网不严的表现 |
二、“厉而不严”刑事政策下刑罚苛厉的表现 |
第二章 腐败犯罪零容忍政策与行贿罪的扩张 |
第一节 零容忍政策的依据 |
一、零容忍政策的理论依据 |
二、零容忍政策的现实政治基础 |
第二节 贿赂犯罪零容忍政策的域外考察 |
一、惩治贿赂犯罪的国际公约 |
二、代表性国家惩治贿赂犯罪的法律对策 |
第三节 行贿罪扩张的限度 |
一、零容忍政策与零容忍刑事政策 |
二、腐败行为的多元规制体系 |
第三章 行贿罪刑罚轻缓化及其刑事政策意义 |
第一节 “严惩行贿”的刑事政策 |
一、中国行贿罪的重刑政策 |
二、行贿重刑政策的理论反驳 |
第二节 行贿罪轻刑化的刑事政策意义 |
一、行贿罪轻刑政策的政治基础 |
二、行贿罪轻刑政策与刑罚的功利目的 |
三、行贿罪的轻刑政策与囚徒困境理论 |
第四章 行贿罪立法完善构想 |
第一节 严密刑事法网 |
一、贿赂犯罪的对称性修正 |
二、提高构成要件包容性 |
第二节 完善刑罚配置 |
一、完善刑量配置 |
二、完善刑种配置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4)我国腐败犯罪罪刑结构的反思与重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缩略语表 |
绪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三、研究现状 |
四、论文的基本框架 |
五、研究方法 |
第一章 腐败与腐败犯罪概述 |
第一节 “腐败”:语义分析和语用阐释 |
一、“腐败”的语义分析 |
二、“腐败”的语用阐释 |
三、腐败的核心要素提炼 |
四、腐败的概念梳理与修正 |
第二节 腐败犯罪及其罪刑结构 |
一、腐败犯罪的范畴界定 |
二、腐败犯罪之罪刑结构 |
第二章 我国腐败犯罪罪刑结构之规范演进与理念转向 |
第一节 我国腐败犯罪罪刑结构之规范演进 |
一、自体型腐败犯罪阶段:新中国成立—改革开放 |
二、自体型和交易型腐败犯罪混合阶段:改革开放—1997 年《刑法》 |
三、交易型腐败犯罪阶段:1997 年《刑法》—至今 |
第二节 我国腐败犯罪罪刑结构配置之理念转向 |
一、从“政策型”到“法理型” |
二、从“碎片化”到“体系化” |
三、从“回应型”到“内生型” |
四、从“厉而不严”到“严而不厉” |
第三章 腐败犯罪罪刑结构配置的基本原理 |
第一节 罪刑结构配置的基本原理 |
一、报应刑论视角下的罪刑均衡 |
二、目的刑论视角下的罪刑均衡 |
三、纾解路径:不同语境下刑罚的正当化根据 |
第二节 罪刑结构配置的实质考量 |
一、罪刑结构配置的宏观考量要素:规范保护目的 |
二、罪刑结构配置的中观考量要素:法益保护理论 |
三、罪刑结构配置的最终落脚点:腐败犯罪之社会危害性考察 |
第四章 我国腐败犯罪罪刑结构的反思与解构 |
第一节 自体型腐败犯罪与交易型腐败犯罪——以贪污罪和受贿罪为例 |
一、贪污罪和受贿罪量刑实践的实证考察 |
二、贪污罪与受贿罪“异害同罚”现象之纰缪 |
第二节 行贿型腐败犯罪和受贿型腐败犯罪——以受贿罪和行贿罪为例 |
一、行贿型腐败犯罪与受贿型腐败犯罪罪刑结构之立场分野 |
二、行贿型腐败犯罪和受贿型腐败犯罪悖反现象之反思 |
第五章 我国腐败犯罪罪刑结构的重构 |
第一节 交易型腐败犯罪和自体型腐败犯罪罪刑结构之重构 |
一、应然维度之交易型腐败犯罪罪刑结构——以受贿罪为例 |
二、应然维度之自体型腐败犯罪罪刑结构——以贪污罪为例 |
第二节 行贿型腐败犯罪和受贿型腐败犯罪罪刑结构之重构 |
一、行贿型腐败犯罪与受贿型腐败犯罪非对称性罪状结构之坚守 |
二、确立行贿型腐败犯罪之特别自首制度 |
行贿罪≥(不枉法)受贿'>三、罪刑阶梯:(枉法)受贿>行贿罪≥(不枉法)受贿 |
第六章 我国腐败犯罪罪刑结构的体系融贯与司法展开 |
第一节 我国腐败犯罪罪刑结构的体系融贯 |
一、交易型腐败犯罪体系的梳理与衔接 |
二、受贿罪双层法益结构与“数额+情节”入罪模式相契合 |
三、普通受贿类型与斡旋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类型的融贯 |
第二节 腐败犯罪罪刑结构的司法展开 |
一、退赃情节与腐败犯罪的量刑 |
二、“事后受贿”情形的处理 |
三、“感情投资”情形的处理 |
四、交易型腐败犯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 |
五、受贿罪与渎职罪竞合时之罪数认定 |
六、自体型腐败犯罪与财产犯罪竞合的处理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一:腐败感知指数CPI统计表(2002年—2018年) |
附录二:贪污罪裁判文书数据统计(数额较大区间) |
附录三:受贿罪裁判文书数据统计(数额较大区间)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5)行贿罪量刑问题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行贿罪立法与司法现状 |
1.1 行贿罪立法新动向 |
1.1.1 增设罚金刑 |
1.1.2 严格从宽处罚条件 |
1.1.3 扩大行贿犯罪圈 |
1.2 行贿罪司法现状调查与分析 |
1.2.1 行贿罪案件查处数量低于受贿罪案件 |
1.2.2 行贿罪量刑轻刑化趋势明显 |
第2章 行贿罪量刑的争论及分析 |
2.1 行贿罪量刑的相关观点 |
2.1.1 行贿与受贿并重处罚论 |
2.1.2 行贿从宽处罚论 |
2.2 行贿与受贿并重处罚的反驳 |
2.2.1 行贿与受贿责任不同 |
2.2.2 不利于揭露和惩罚受贿犯罪 |
2.2.3 行贿不是受贿的唯一原因 |
第3章 在现有法律框架下优化行贿罪量刑 |
3.1 法定刑的适用 |
3.1.1 扩大基本法定刑的适用范围 |
3.1.2 充分适用刑法第63条之规定 |
3.2 行贿罪特别从宽制度与刑法总则中自首、立功规定的适用 |
3.2.1 行贿罪特别从宽制度与自首规定的适用 |
3.2.2 行贿罪特别从宽制度与立功规定的适用 |
3.3 行贿罪特别从宽制度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 |
3.3.1 明确从宽制度的适用时间 |
3.3.2 扩张从宽制度的适用情节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6)行贿罪量刑问题研究 ——以行贿罪与受贿罪的对向性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的背景及目的 |
第二节 研究的内容及意义 |
第一章 行贿罪与受贿罪关系论略 |
第一节 行贿罪与受贿罪的关系考察 |
一、行贿罪与受贿罪的关系 |
二、异罪异罚对向犯的刑罚配置 |
第二节 学界关于行贿罪与受贿罪处罚的论争 |
一、“重受贿轻行贿”的传统观点 |
二、惩办行贿与惩办受贿并重 |
三、行贿去罪化 |
四、免责论 |
第二章 《刑(九)》实施前行贿罪量刑问题 |
第一节 行贿罪量刑的实证分析 |
一、2013-2015 年行贿罪案件量刑情况分析 |
二、2013-2015 年受贿罪案件量刑情况分析 |
第二节 行贿罪与受贿罪量刑失衡问题 |
一、作为对向犯罪,对行贿罪的追诉率远远低于受贿罪 |
二、行贿罪缓刑的比例高于受贿罪,实刑率低 |
三、对行贿罪的量刑多处于轻刑段 |
第三章 后《刑(九)》时代行贿罪量刑趋势及问题 |
第一节 《刑(九)》对行贿罪量刑的调整及影响 |
一、《刑(九)》及配套司法解释对行贿罪量刑的调整 |
二、《刑(九)》对行贿罪与受贿罪惩治的消极影响 |
第二节 行贿罪量刑实证分析 |
一、2016-2018 年行贿罪案件量刑情况分析 |
二、2016-2018 年受贿罪案件量刑情况分析 |
三、2016-2018 行贿罪与受贿罪案件量刑对比分析 |
四、《刑(九)》实施前后行贿罪案件的量刑情况对比分析 |
第三节 《刑(九)》实施后行贿罪量刑呈现的趋势及问题 |
一、对行贿罪的处罚中适用罚金刑的比例增加 |
二、在行贿罪量刑中“严而不厉”的情况更加明显 |
三、《刑(九)》实施前存在的部分问题仍未改变 |
四、同一案件中出现对行贿罪的处罚重于受贿罪的案件 |
第四章 解决行贿罪量刑问题的对策 |
第一节 从立法层面完善对行贿罪的刑罚配置 |
一、调整行贿罪的法定刑 |
二、设置特别职业禁止制度 |
第二节 从司法层面完善对行贿罪的量刑 |
一、综合考量各种量刑因素 |
二、对刑法第390 条第2 款做扩大解释 |
三、规范罚金刑的适用 |
四、严格控制行贿罪缓刑适用的比例 |
五、确立案例指导制度和裁判说理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其他科研成果 |
(7)截贿行为刑法评价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1 被截财物性质评价的问题 |
1.1 被截财物性质评价争议问题 |
1.1.1 被截财物是否属于不法原因委托物 |
1.1.2 被截财物成能否为刑法保护对象 |
1.1.3 被截财物行贿工具属性何时确定 |
1.2 被截财物性质的法律分析 |
1.2.1 被截财物性质争议观点的分析 |
1.2.2 被截财物性质评价之我见 |
2 截贿行为评价为财产犯罪的问题 |
2.1 截贿行为评价为侵占罪 |
2.1.1 截贿行为评价为侵占罪争议观点 |
2.1.2 截贿行为评价为侵占罪之我见 |
2.2 截贿行为评价为诈骗罪 |
2.2.1 截贿行为评价为诈骗罪争议观点 |
2.2.2 截贿行为评价为诈骗罪之我见 |
3 截贿行为评价为贿赂犯罪的问题 |
3.1 截贿行为评价为行贿受贿犯罪共犯 |
3.1.1 截贿行为评价为行贿受贿犯罪共犯争议观点 |
3.1.2 截贿行为评价为行贿受贿犯罪共犯之我见 |
3.2 截贿行为评价为介绍贿赂罪 |
3.2.1 截贿行为评价为介绍贿赂罪争议观点 |
3.2.2 截贿行为评价为介绍贿赂罪之我见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浙江省行贿罪处罚的实证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研究目的 |
1.2 研究现状 |
1.3 研究样本 |
1.4 研究方法 |
第2章 浙江省行贿罪处罚的现状 |
2.1 浙江省行贿罪案件判决书的宏观情况 |
2.1.1 浙江省行贿罪案件判决书的规模占比 |
2.1.2 浙江省行贿罪案件判决书的年度占比 |
2.2 浙江省行贿罪与受贿罪的数量对比 |
2.3 浙江省行贿罪案件判决书的内容 |
2.3.1 浙江省行贿罪案件的犯罪数额统计 |
2.3.2 浙江省行贿罪案件的自由刑适用情况统计 |
2.3.3 浙江省行贿罪案件的从轻情节适用情况统计 |
2.3.4 浙江省行贿罪案件的罚金刑适用情况统计 |
第3章 浙江省行贿罪处罚存在的问题 |
3.1 行贿罪惩处概率偏低 |
3.2 行贿罪缓刑、免刑率偏高 |
3.3 行贿罪从轻量刑情节适用随意 |
3.3.1 从轻情节滥用 |
3.3.2 量刑标准不一 |
3.4 行贿罪罚金刑适用不规范 |
3.4.1 罚金刑是否溯及既往适用不一 |
3.4.2 罚金刑裁量标准不一 |
第4章 浙江省行贿罪处罚问题产生的原因 |
4.1 行贿罪被惩处概率偏低的原因 |
4.1.1 “重受贿轻行贿”刑事政策未根本改变 |
4.1.2 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件限制 |
4.2 行贿罪从轻量刑情节偏多的原因 |
4.2.1 过度依赖行贿人口供 |
4.2.2 特别自首制度滥用 |
4.3 行贿罪罚金刑适用不规范的原因 |
4.3.1 法院对《贪贿解释》溯及力理解存在分歧 |
4.3.2 罚金刑量刑指导过于宽泛 |
第5章 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优化行贿罪处罚的思考 |
5.1 完善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
5.2 完善监察体系建设 |
5.2.1 整合行贿罪规制力量 |
5.2.2 加大对监察委员会提出量刑建议的证据审查 |
5.3 取消行贿罪谋取不正当利益构成要件 |
5.4 建立特别自首豁免制度 |
5.5 健全罚金刑梯度 |
第6章 结论与展望 |
6.1 结论 |
6.2 进一步工作的方向 |
致谢 |
参考文献 |
(9)行贿罪中“谋取不正当利益”新解(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的背景及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论文结构安排 |
第一章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基本争议 |
第一节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立法沿革及法理依据 |
一、“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立法沿革 |
二、“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法理依据 |
第二节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属性之争 |
一、构成要件否定说 |
二、构成要件肯定说 |
第三节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认定之争 |
一、“不正当利益”与“正当利益”的界限难以厘清 |
二、“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认定较为模糊且存在偏差 |
三、“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认定中的其他常见疑难问题 |
第二章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属性界定 |
第一节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存与废 |
一、学界的存废之争:“保留说”与“废除说”的对立 |
二、存废之我见:主动行贿中采“废除说”,被动行贿中采“保留说” |
第二节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体系定位 |
一、客观的超过要素与主观的超过要素之论 |
二、“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为主观的超过要素中短缩的二行为犯的“目的” |
第三章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具体认定 |
第一节 “不正当利益”的含义确定 |
一、被动行贿侵害的法益实质:对不正当履职行为的收买 |
二、“不正当利益”含义的界定:合法性评价与合理性评价相结合 |
第二节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疑难问题认定 |
一、司法实践中认定“不正当利益”的具体路径 |
二、确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件的统一认定标准 |
三、认定过程中其他常见疑难问题的解决对策 |
第三节 主动行贿中废除“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后次生问题的解决 |
一、主动行贿中废除“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后的次生问题 |
二、解决次生问题的对策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行贿罪刑罚实用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论 |
一、选题背景 |
二、拟解决的问题 |
三、研究意义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行贿罪刑罚立法沿革及问题 |
第一节 历史上行贿罪的刑罚立法演变 |
第二节 我国近代关于行贿罪的立法规定 |
第三节 新中国成立后行贿罪的刑罚沿革 |
一、新中国建国初期行贿罪刑罚 |
二、上世纪七十年代末我国行贿罪刑罚 |
三、改革开放后我国行贿罪刑罚 |
第二章 行贿罪刑罚思想 |
第一节 “行贿与受贿并重惩罚”的刑罚思想 |
一、“行贿与受贿并重惩罚”的刑罚思想是行贿行为与受贿行为因果论的产物 |
二、“行贿与受贿并重”模式的问题分析 |
第二节 《刑法修正案(九)》中“行贿与受贿并重”刑罚思想与司法现状的矛盾 |
一、行贿罪司法现状分析 |
二、《刑法修正案(九)》与司法实践的冲突 |
第三章 行贿罪量刑新思考 |
第一节 行贿罪量刑新思考 |
一、行贿罪基本法定刑的适用 |
二、行贿罪加重法定刑的适用 |
三、行贿罪法定从宽情节的适用 |
第二节 完善行贿罪的刑罚制度 |
一、进一步完善罚金刑 |
二、构建贿赂犯罪“特殊证人豁免”制度 |
三、调整行贿罪法定刑 |
四、限定行贿罪处罚范围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四、“行贿”与“受贿”(论文参考文献)
- [1]刑事政策视域下行贿罪量刑问题研究[D]. 李俊甫. 四川师范大学, 2021(12)
- [2]行贿罪法定刑失衡:学理反思与体系完善[J]. 梅传强,孟祥金. 刑法论丛, 2020(01)
- [3]刑事政策视域下行贿罪的立法困境与完善[D]. 薛钧文.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4]我国腐败犯罪罪刑结构的反思与重构[D]. 陈俊秀. 吉林大学, 2020(08)
- [5]行贿罪量刑问题的研究[D]. 张潇洁. 新疆大学, 2020(07)
- [6]行贿罪量刑问题研究 ——以行贿罪与受贿罪的对向性为视角[D]. 陈涛. 江苏大学, 2020(05)
- [7]截贿行为刑法评价问题研究[D]. 杨婷婷. 辽宁大学, 2020(01)
- [8]浙江省行贿罪处罚的实证分析[D]. 黄新飞. 南昌大学, 2019(02)
- [9]行贿罪中“谋取不正当利益”新解[D]. 龚雪.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9(11)
- [10]行贿罪刑罚实用研究[D]. 过巍.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