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历史的跨越:河南教育改革发展13年(论文文献综述)
徐恋[1](2021)在《论侵权财产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文中研究说明所谓侵权财产损害赔偿范围问题,实质包含“质”和“量”两个维度:“质”的维度是指何种财产上不利益可以成为损害,可以并且应该得到赔偿;“量”的维度是指在已经确定应予赔偿的基础上,如何计算并确定最终的赔偿额。如是,财产损害赔偿范围可以依照“损害认定——可赔偿损害界定——损害赔偿确定——损害赔偿计算——损害赔偿减免”的逻辑展开。有损害,斯有赔偿;有赔偿,斯有范围。所以,损害是整个赔偿范围确定问题的逻辑起点,确定赔偿范围时首先需要认定损害是否存在。损害差额说以财产差额之有无作为损害认定之标准。然而,差额说只能表征损害在计算上的大小,未能揭示损害的本质。为契合日益凸显的权利宣示功能之需要,组织说似乎更有优势。无损害,必然无赔偿;但是,有损害未必一定有赔偿。赔偿的对象,必须是法律所认可的,可以得到救济的损害,即可赔偿损害。在比较法上,可赔偿损害的界定模式有三:一是法国的“损害特征界定型”,二是德国的“权益范围界定型”,三是英美法系的“义务射程界定型”。在立法论上,我国可赔偿损害的界定模式应当属于德国法模式,即以被侵害权益的可保护性认定损害的可救济性,以受法律保护的权益范围认定可救济损害的范围。但是,由于缺乏可供解释成为德国民法典第823条和826条之“三个小的一般条款”的规范基础,在解释论上必须寻找其他方案,“负面排除+弹性制度”即是可供选择的方案之一。可赔偿损害仅表征受害人遭受的某种损害事实具有救济的可能性,并不代表其一定能获得赔偿。故在损害的可赔偿性得到肯定之后,需要认定其应赔偿性,以划定赔偿的范围。在完全赔偿原则中,因果关系是确定损害赔偿范围的唯一要素;反之,在限制赔偿原则中,除因果关系外,过错程度对损害赔偿的范围也有影响。基于损害赔偿的目的、民法典第1165条的侵权构成模式、理论学说的传承和司法实践的做法,解释论上应当认为我国采用了完全赔偿原则。因此,运用因果关系确定损害赔偿范围即可。传统的因果关系学说,无论是相当因果关系说、法规目的说,还是义务射程说、法律上最近原因说,其归责要素与过错纠缠不清,归责结构也存在不合理之处。在运用因果关系确定赔偿范围时,需要对其加以辨正和澄清。在“赔什么”的问题得到解决之后,需要进一步明确“赔偿多少”。因此,损害赔偿的计算至关重要。我国民法典第1184条确立了“以损害发生时的市场价格计算”和“其他合理方法”两类方法。其中,前者的适用范围应当限缩适用于市场价格没有变化或变化不大的直接财产损害,若价格变动不居,则应当以裁判时的市场价格计算;间接财产损害(可得利益损失)应当以受害人原本可取得该利益之时的价格计算。根据司法实践,“其他合理方式”包括无市场价格时的鉴定评估法、投保价值确定法、酌定法和民事特别法规定的其他法定方法。最后,在确定最终的赔偿数额时,应该考虑是否有适用损益相抵、过失相抵以及生计酌减等责任减免规则的可能,对已经计算出来之损害赔偿数额加以调整。损益相抵和过失相抵规则非完全赔偿原则之背离,只有基于维护赔偿义务人生存权益考量之生计酌减规则才是完全赔偿原则之例外。基于其例外性格,在立法上对酌减规则的适用条件加以规定,更有利于其妥善适用;在民法典规定阙如的现状下,民法典第132条之禁止权利滥用规则或许可以充当生计酌减的法规范依据。
潘知常,苗怀明,赵建忠,乔福锦,高淮生[2](2021)在《新红学百年回顾与反思学术笔谈》文中认为新红学百年取得了不可低估的学术功绩,回顾与反思新红学百年的得与失,有益于红学新百年的学术传承与学科建构。潘知常认为,尽管新红学的功绩不容小觑,然而新红学至今未能真正走出《红楼梦》研究的困局;从"旧红学""新红学"到"后红学",一个更加繁荣的《红楼梦》研究的时代必将到来;"后红学"应走向以文本为中心的审美研究的康庄大道,回到王国维,超过王国维;只有王国维,才是继旧红学、新红学之后的《红楼梦》研究的正确道路的开创者。苗怀明认为,"新红学"是个很常用的学术术语,但尴尬的事实是这个术语并未被学界广泛接受。人们在使用"新红学"一词时所表述的内涵不尽相同,甚至存在较大差异,至少有五种理解。概念内涵认识的不统一必然影响红学研究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就学界的基本认知来看,新红学的内涵有狭义与广义之别,狭义的内涵与广义的内涵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到目前为止,还很难为"新红学"这一概念做一个大家都接受的界定,不妨以开放的态度看待两种内涵并存的情形,但在撰写着述的时候应加以说明,以免影响研究的准确性。赵建忠则重新审视"新红学"关于《红楼梦》"作者"和"版本"研究结论的诸多问题,继其提出《红楼梦》"作者""家族累积说"新命题之后,又提出了《红楼梦》"版本累积说"的新思考;《红楼梦》作者"家族累积说"是为了解释《红楼梦》文本内部的矛盾现象,《红楼梦》成书过程的"版本累积说"则是为了更圆满解释《红楼梦》从残钞脂本到完整程本的演变轨迹。乔福锦认为,谈论新红学百年史,绝对绕不开周汝昌,他发扬光大了新红学事业。周汝昌精神上与胡适较远,与陈寅恪、吴宓等视民族文化为个体生命依托的新人文主义色彩较浓的边缘化学人联系更为紧密。众所周知,周汝昌堪称百年新红学的"独行侠"。实际上,周汝昌晚年所面对的并非个别人,而是特殊年代造就的一批人,是权力化的学术体制,是极端教条化的思维方式。当下学界之主要任务,是在承继新红学未竟事业的同时,增强这门学问与华夏传统学术的联系,进而重新认识与评价被现代性偏见否定的索隐派红学。高淮生则提出了红学新百年三个方面的展望与构想:1、红学史建构、红学文献学建构、红学学科建设是新百年红学的基础工程;2、红学体系和学派的建构和生成是新百年红学的生命力所在;3、红学的有效学术评价机制的建构是红学良性发展的学术保障。不仅红学需要有效的学术评价,当今的中国学术整体性地需要有效的学术评价。
陈苏仙[3](2021)在《“浙江一师”国文名师的教学思想与当代启迪》文中研究表明
曾玉娇[4](2021)在《南京国民政府前期民众学校教师管理研究(1927-1937)》文中认为
蔡烨[5](2021)在《基于认知成长的义务教育美术跨学科课程设计研究 ——以《美术》与《自然》为例》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
胡鑫[6](2021)在《改革开放以来党的教师观研究》文中指出
李思果[7](2021)在《凉山彝族漆器图纹造型的当代传承研究》文中研究表明
艾科热木·阿力普[8](2021)在《新疆木卡姆艺术法律保护研究 ——以莎车县为例》文中指出中国自古以来民族众多、地域辽阔;其有几千年的璀璨历史,凝聚出了伟大的中华民族,也孕育出了优秀的中华民族传统文化。作为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典型代表之一的新疆木卡姆艺术,其自古流传至今,至少走过了 500多年风风雨雨。如今木卡姆艺术留存于新疆各个不同的地区,主要的木卡姆艺术形式主要有:哈密木卡姆、刀郎木卡姆、十二木卡姆、吐鲁番木卡姆,这其中十二木卡姆最具有代表性。十二木卡姆是集歌、舞、乐于一体的大型古典套曲,新中国成立以来,在党和国家的重视之下,木卡姆艺术从濒临灭失的困境中,逐渐得到了良好的保护与发展。成功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口头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且是我国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足以证明其不仅是中国民间艺术,更是我国新疆各民族通过艺术方式来表达自己思维与感情的一种手段。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文化事业的发展蒸蒸日上。但是随着全球化、现代化、城镇化的快速推进,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发展与保护面临诸多问题,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虽然近些年来,国家和社会各界都对木卡姆艺术的传承、保护与发展等工作,做出了巨大的努力,也获得了可喜的成就。然而,新疆木卡姆艺术的传承工作依然面临着保护基础薄弱、各级代表性传承人保护不足、政府主体责任发挥不够充分、文化生态保护亟待加强、木卡姆艺术合理利用不足等诸多方面的不足。在新的历史发展时期,面对所遇到的诸多问题,我们需要坚持以人为本,并遵循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总方针。倡导政府主导,利用法治思维与法治方法,有效解决诸多问题。因此对木卡姆艺术的保护需要从立法完善、有效夯实木卡姆文化保护基础、提升对木卡姆代表性传承人的保护措施、有效完善教育传承、加强木卡姆艺术的传播与实务资料的保护等,方面进行全面的完善。以期将新疆木卡姆艺术保护工作纳入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的治理轨道。本文主要是一篇研究木卡姆艺术法律保护的学术论文,以十二木卡姆的发祥地莎车县为田野点,对十二木卡姆的生存生态环境、民俗状况、传承与保护情况、代表性传承人数量、政府扶持力度、传承与保护过程存在的诸多问题,进行较为系统、完整、客观的了解与描述,并就新疆木卡姆艺术法律保护中的不足与缺陷,提出相关对策与建议,希望能对木卡姆艺术的传承、保护与发展带来一些积极的影响,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有序发展,新时期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与弘扬,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本文共有六章组成:第一章新疆木卡姆艺术的保护概述,主要描述新中国成立以来对木卡姆艺术的保护历程;并对木卡姆艺术的历史价值、艺术价值、社会价值、经济价值进行系统的总结;就木卡姆艺术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各类别:民间文学、传统舞蹈、传统戏剧、传统乐器手工制作技艺、传统节日与民俗,相互交融的现象进行说明。为本文后面章节做好铺垫。第二章主要从文化多样性、文化权利理论,以及罗尔斯、诺齐克、德沃金、马克思民族平等理论方面进行论述,探讨木卡姆艺术法律保护的理论基础。第三章以新疆木卡姆艺术为主线,对其所处的生存环境进行详细的描述,并对近年来我国加入的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国际公约以及创设的相关国内法律、法规进行系统的论述。在此基础上,对新疆木卡姆艺术保护过程中所坚持的以人为本、促进发展、维护多元一体、整体性保护、真实性保护、文化共同繁荣等原则依次进行详细说明。以田野调查为基础,对莎车县保护木卡姆艺术的多种传承模式,所做的具体保护措施等,依据调研获得的信息进行全面的描述。第四章对新疆木卡姆艺术保护过程中存在的诸多问题进行讨论,主要包括保护基础滞后、传承人面临困境、政府主体责任发挥不充分、文化生态遭破坏、合理利用不足问题,都一并进行深入的讨论,对所存在的问题进行客观、细致、全面的分析。第五章国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经验借鉴与启示,通过域外法国非物文化遗产——马洛亚、匈牙利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模式:舞蹈屋、葡萄牙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多的保护模式,进行详细的研究。总结出对我国木卡姆艺术保护有利的经验启示。第六章木卡姆文化保护的完善建议,主要从完善相关立法、夯实木卡姆文化保护基础、木卡姆代表性传承人的保护措施、完善教育传承、加强对木卡姆乐器制作的保护、加强木卡姆文化的传播、加强木卡姆实物资料的保护等视角,对木卡姆艺术的保护提出完善意见。
周言艳[9](2021)在《中俄教育交流与合作问题研究》文中提出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迅速推进,教育全球化趋势已经无法逆转,各国间的教育交流与合作日渐频繁。但与此同时,各国在教育领域的竞争也日趋激烈。科技的迅速发展推动了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掌握先进思想和技术的高素质人才对经济的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这使得日益激烈的国际竞争继而转变为全球性的人才竞争。在人力资本理论和软实力理论的影响下,面对机遇与挑战并存的教育全球化趋势和日益激烈的国际竞争,世界各国把教育看作是促进经济发展、增强自身软实力、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取胜的关键阵地。因此,在当前国际形势下,中俄两国都十分重视教育水平的提升和高素质人才的培养。中俄两国互为最大友好邻邦,且都拥有较为丰富的教育资源,加强两国的教育交流与合作是双方提高各自教育水平,增强自身经济实力和文化软实力,直面教育全球化带来的机遇与挑战,应对日趋激烈的国际竞争的必然选择。此外,人文交流作为我国对外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双边和多边关系健康发展的重要力量。教育是人文交流的重点领域。发展中俄教育交流与合作对提升两国人文交流水平和推动两国双边关系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目前,中俄两国在教育领域的交流与合作日益紧密,形式和内容越来越丰富,合作程度也不断加深,逐渐实现机制化和多层化,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亟需解决。因此,对中俄教育交流与合作问题的研究具有明显的必要性和现实意义。本论文主要围绕苏联解体以来的中俄教育交流与合作问题展开研究,以中苏教育交流与合作作为论文的逻辑起点,以梳理和评价中俄教育交流与合作的成效为关键环节,落脚于中俄教育交流与合作的发展前景,以期对我国在全面了解掌握中俄教育与合作历史与现实的基础上,制定新时代对俄教育政策有一定的咨政作用。本论文由绪论、正文四章和结语三部分构成。绪论主要论述了本文的选题意义、与论题相关的国内外研究现状、研究方法与创新之处以及论文的思路与结构。第一章:中俄(苏)教育交流与合作的历史回顾。本章主要对从新中国建立到苏联解体的中苏教育交流与合作的历史进行回顾,阐述并归纳这一阶段不同时期两国教育交流与合作的背景、主要成就和特点、存在的问题及不足。这一时期,中俄(苏)两国的教育交流与合作受两国关系的影响,表现出明显的阶段性特征:当两国关系处于“蜜月”期时,双方的教育交流与合作十分密切;当两国关系不断恶化时,双方的教育交流与合作则逐渐走向低谷;当两国断绝来往时,双方的教育交流与合作则处于停滞状态;而当两国关系逐渐恢复正常之后,双方的教育交流与合作也逐渐恢复正常并发展起来。第二章:中俄教育交流与合作的成就。本章主要对中俄教育交流与合作的法律基础进行梳理,对中俄教育交流与合作的成果进行整理与评价。20世纪90年代,特别是新世纪以来,随着中俄两国关系的不断深化,两国在教育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呈现出快速发展之势,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在这一阶段,中俄教育交流与合作的规模和范围不断扩大,程度逐渐加深,交流与合作的形式越来越多样,内容也越来越丰富,逐渐形成了交流与合作的机制化。第三章:中俄教育交流与合作的问题。本章分别对中俄教育交流与合作中存在的部分交流活动及合作机制成效不佳、留学生培养质量有待提高、语言障碍以及俄罗斯对我国学生的留学吸引力不足这四个问题进行了探究,并对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进行了较为详细的分析。第四章:中俄教育交流与合作的发展前景。本章首先分析了两国国家关系和教育合作基础、两国的教育战略以及国际环境(全球化和中俄美三边关系的变化)对两国未来开展教育交流与合作的促进作用,然后阐述了两国的教育政策和新冠疫情对双方目前及未来开展教育交流与合作可能造成的影响,最后对中俄教育交流与合作的发展前景进行了展望。结语部分是对全文的系统总结,在归纳中俄各时期教育交流与合作内容、分析未来两国教育交流与合作走向的基础上,指出中俄未来的教育交流与合作仍存在较大发展空间,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付玉[10](2021)在《清末女子留日教育研究(1899~1911)》文中研究说明中国封建社会中的妇女长期被束缚,她们中的大多数被剥夺了接受学校教育的权利和自由。清政府早期派遣的留美、留欧幼童都是男性,女子留学也就自然被排除在外。教会女子学校为中国女性打开了一扇通往外界的门之后,资产阶级维新派的兴女学为更多中国女性提供接触新式教育的机会。少数女子开始走出闺阁,负笈日本留学。清末女子留日教育是在内忧外患的局势下发展起来的,留日女性身上肩负着时代和国家赋予的使命。19世纪下半叶,中日两国的女子教育都经历着一系列变革,这为中国女性留日创造条件。第一位真正意义上留日的中国女性是夏循兰,她于1899年前往日本,继此中国女子留日正式拉开序幕。受到中国男性留日以及日本部分人士游说的影响,少数中国女性负笈东洋。在中国女性留日的初期,江浙地区和湖广地区的生源比较多,而且越来越多的中国女性开始自发前往日本。随着1905年第一批官派女子留学日本得以实现,第一次留日热潮开始形成。在官费与自费的相互影响下,中国女性赴日人数有了明显的增加。留日女性大多选择师范、家政等专业,这与国内女学堂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师资短缺问题有很大关系。日本贤妻良母的女子教育目的和短期速成的课程设置也吸引着更多的中国女性。留日学生群体中还出现了自主管理的组织,与官方管理机构共同发挥作用。在学习的同时,留日女性也踊跃参与各种社会活动。1907年开始,速成教育的弊端逐渐显现,而国内女子教育的发展却取得一定成效。与此同时,留日学生逐渐形成一股革命力量,留日女生群体也加入其中。这不仅与清政府期望培养的贤妻良母相违背,甚至还威胁到清政府的统治,这就为限制留日女性的数量埋下伏笔。1907年之后,留日女学生的选拔标准及修读要求都有所提高,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改善教育质量,但也限制了留日女性人数的增长。回国后的留日女性或是成为教师,或是创办女学校,为中国女子教育事业的壮大增添力量。她们的组织和宣传使更多的中国女性接受教育,这也为两部女学堂章程的颁布创造条件。清末留日女性也重视女学对女权的作用,并以实际行动为中国女性争取权利,解放中国妇女,使其地位得以提升。
二、历史的跨越:河南教育改革发展13年(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历史的跨越:河南教育改革发展13年(论文提纲范文)
(1)论侵权财产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问题提出 |
二、研究现状 |
三、论文框架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损害的涵义 |
第一节 损害在侵权法中的意义 |
一、损害之于责任成立 |
二、损害之于责任承担 |
第二节 损害的学说梳理与分析 |
一、损害的学说梳理 |
二、组织说的合理性证明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可赔偿损害范围的界定 |
第一节 可赔偿损害范围界定模式的域外经验 |
一、损害特征界定型:法国模式 |
二、权益范围界定型:德国模式 |
三、义务射程界定型:英美模式 |
第二节 我国可赔偿损害范围的界定模式 |
一、我国可赔偿损害范围界定模式的立法考察 |
二、我国可赔偿损害范围界定模式的解释路径 |
三、可能的补充:“负面排除”方案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损害赔偿范围确定的要素 |
第一节 赔偿原则与确定损害赔偿范围的要素 |
一、完全赔偿原则下确定损害赔偿范围的要素 |
二、限制赔偿原则下确定损害赔偿范围的要素 |
三、相对完全赔偿原则的合理性证成 |
第二节 因果关系与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 |
一、因果关系的理论梳理与实践考察 |
二、因果关系的归责要素与赔偿范围界定 |
三、因果关系的归责结构与赔偿范围界定 |
四、以因果关系确定损害赔偿范围的实践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损害赔偿的计算 |
第一节 、损害赔偿计算的时间基准 |
一、我国实务与学说 |
二、立法例比较考察 |
三、“损失发生时”的限缩适用 |
第二节 损害赔偿计算的价格基准 |
一、三种不同的价格基准 |
二、不同市场的价格基准 |
第三节 其他合理计算方法的类型 |
一、特别时间或特别价格 |
二、鉴定评估法或酌定法 |
三、特别法中的计算方法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损害赔偿的减免规则 |
第一节 损益相抵 |
一、损益相抵与赔偿原则 |
二、损益相抵的规则定位 |
三、损益相抵的类型分析 |
第二节 过失相抵 |
一、过失相抵与赔偿原则 |
二、过失相抵的适用要件 |
三、过失相抵的适用方法 |
第三节 酌减规则 |
一、酌减规则的取与舍 |
二、酌减的法规范依据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期间的研究成果 |
后记 |
(2)新红学百年回顾与反思学术笔谈(论文提纲范文)
回到王国维超越王国维———从“旧红学”“新红学”到“后红学” |
何为“新红学”——为纪念新红学创建一百周年而作 |
一 |
二 |
三 |
新红学百年之际对《红楼梦》“作者”和“版本”研究问题的反思 |
周汝昌先生与新红学百年 |
一、 现代新红学创立及胡适与周汝昌之师徒关系 |
二、 俞平伯先生之早年贡献与晚年“悔悟”及俞周关系 |
三、 周汝昌先生与新红学事业之发扬光大 |
四、 第三代“主流”红学家与周汝昌先生之群体对立 |
五、 周汝昌先生与新红学学脉隔代传承 |
六、 周汝昌先生与新百年红学 |
红学光四海,文卷载痴心——红学新百年的学术思考 |
一、 红学史建构、红楼文献学建构、红学学科建设是新百年红学的基础工程 |
二、 红学体系和学派的建构和生成是新百年红学的生命力所在 |
三、 红学的有效学术评价机制的建构是红学良性发展的学术保障 |
(8)新疆木卡姆艺术法律保护研究 ——以莎车县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论文选题及意义 |
二、研究相关动态 |
三、主要研究方法 |
四、论文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新疆木卡姆艺术的保护概述 |
第一节 新疆木卡姆艺术的保护历程 |
一、新中国成立后木卡姆的搜集、整理与记录 |
二、改革开放后的整理、挖掘阶段 |
三、入选“人类口头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后的保护 |
第二节 木卡姆价值分析 |
一、历史价值 |
二、艺术价值 |
三、社会价值 |
四、经济价值 |
第三节 木卡姆艺术涵盖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多个领域 |
一、木卡姆艺术与民间文学和传统戏曲的交叉 |
二、木卡姆艺术与传统舞蹈和传统乐器制作技艺的交融 |
三、木卡姆艺术与传统节日和民俗的相融 |
第二章 木卡姆艺术法律保护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文化多样性理论 |
一、文化多样性的形成与发展 |
二、文化多样性的的影响 |
三、多元化的发展趋势 |
四、文化多样性保护 |
第二节 文化权利理论 |
一、文化权利形成与发展 |
二、文化权利基本内涵 |
三、文化权利的要素 |
第三节 民族平等理论 |
一、罗尔斯的平等理论 |
二、罗伯特·诺齐克的平等理论 |
三、德沃金的自由主义平等理论 |
四、马克思主义民族平等观 |
第三章 新疆木卡姆艺术法律保护的现状 |
第一节 木卡姆文化遗产起源与生存环境 |
一、新疆木卡姆文化遗产的起源 |
二、十二木卡姆简述 |
三、绿洲农业文明 |
四、各民族融合状况 |
五、民俗状况 |
第二节 新疆木卡姆艺术保护的立法现状 |
一、《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 |
二、《关于实施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的通知》 |
三、《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 |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
五、《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木卡姆艺术保护条例》 |
六、《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 |
第三节 新疆木卡姆艺术保护的基本原则 |
一、整体性保护原则 |
二、真实性保护原则 |
三、维护多元一体原则 |
四、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原则 |
五、文化共同繁荣原则 |
第四节 莎车县十二木卡姆传承模式 |
一、莎车县地理环境介绍 |
二、父子传承模式 |
三、师徒传承模式 |
四、传统社区传承模式 |
五、学校教育传承模式 |
第五节 莎车县木卡姆艺术的具体保护措施 |
一、代表性传承人 |
二、木卡姆进校园和进社区情况 |
三、充分利用文化博物馆与文化中心 |
四、传统节日与木卡姆文化节的展演展示 |
五、扶持措施 |
第四章 新疆木卡姆艺术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保护基础方面的问题 |
一、木卡姆传承保护方面的资金短缺 |
二、木卡姆博物馆与私人博物馆管理模式滞后 |
三、木卡姆相关的原始歌词、乐谱流失严重 |
四、生存空间逐渐萎缩 |
第二节 传承人面临的困境 |
一、各级各类代表性传承人人数较少 |
二、代表性传承人种类单一 |
三、缺乏规范的传承体系 |
四、传承基础薄弱,人才培养滞后 |
五、木卡姆艺术乐器作坊与制作艺人未得到足够重视 |
六、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不够完善 |
第三节 政府主体责任发挥不够充分 |
一、政府的扶持力度 |
二、公益性宣传 |
三、原始资料及有关实物收集与整理方面 |
四、数字化记录 |
五、交流与展演展示 |
第四节 文化生态保护亟待加强 |
一、民众的参与度不足 |
二、外来文化的影响 |
三、相关的文物古迹保护不力 |
第五节 合理利用不足 |
一、木卡姆艺术的不当创新 |
二、产业发展不足 |
三、完整性保护不足 |
四、传承培训尚未制度化 |
第五章 国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经验借鉴与启示 |
第一节 法国非物文化遗产——马洛亚 |
一、“马洛亚”的定义及历史溯源 |
二、支持马洛亚艺术文化保护和传承的主要机构 |
三、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有关的机构 |
四、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的培训机构 |
五、非物质文化遗产文献资料机构 |
第二节 匈牙利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模式:舞蹈屋 |
一、匈牙利非物质文化遗产舞蹈屋 |
二、舞蹈屋的参与者 |
三、保护措施 |
四、舞蹈屋模式的档案管理 |
五、促进区域、分区域和国际合作 |
第三节 葡萄牙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多的保护 |
一、法多基本情况与分类 |
二、法多的伴奏乐器 |
三、法多的管理模式 |
四、法多的保护模式 |
五、法多的宣传模式 |
第四节 国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对新疆木卡姆艺术保护的启示 |
一、建立独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机构 |
二、建立新疆木卡姆艺术文献资料机构 |
三、积极开展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关的教育培训 |
四、积极推进新疆木卡姆艺术的档案建立 |
五、加强地区、区域与国内外推广合作 |
六、创新宣传手段 |
第六章 新疆木卡姆艺术法律保护的完善 |
第一节 完善相关立法 |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传承人认定制度的修改建议 |
二、《自治区木卡姆艺术保护条例》修订建议 |
三、制定有关保护木卡姆艺术的地方性法规 |
第二节 木卡姆代表性传承人的保护措施 |
一、鼓励带徒授艺 |
二、提高各级代表性传承人的数量 |
三、积极建立专家委员会制度 |
四、完善奖励措施 |
第三节 完善教育传承 |
一、举办木卡姆艺术进校园活动 |
二、充分发挥社区民众在木卡姆艺术传承中的作用 |
三、提高高等学校的教育传承质量与研究 |
第四节 加强对木卡姆乐器制作技艺的保护 |
一、木卡姆乐器制作技艺的整理与记录 |
二、挖掘民间传统乐器传承人 |
三、加强对乐器制作原材料的保护 |
第五节 加强木卡姆艺术的传播 |
一、强化政府部门主导,学界并行 |
二、重视商界与新闻媒体共同辅助功能 |
三、加强木卡姆艺术展演展示与国内外交流 |
四、不同地区木卡姆艺术的交流合作 |
第六节 夯实木卡姆文化保护的基础 |
一、调查、记录与建档 |
二、加强对木卡姆艺术的研究 |
三、借助现代科技力量创新传承方式 |
四、搜集与木卡姆艺术有关的实物和资料 |
五、对木卡姆艺术博物馆进行全面完善 |
六、鼓励资深艺人建立私人博物馆 |
七、借助多方优势搜集与木卡姆艺术有关的藏品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中俄教育交流与合作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中文摘要 |
摘要 |
绪论 |
一、选题缘起及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与创新之处 |
四、论文思路与结构 |
第一章 中俄(苏)教育交流与合作的历史回顾 |
第一节 中苏“蜜月”时期的教育交流与合作 |
一、教育交流与合作的背景 |
二、富有成效的教育交流与合作 |
三、教育交流与合作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
第二节 中苏关系恶化时期的教育交流与合作:由萎缩走向停滞 |
一、教育交流与合作的萎缩 |
二、教育交流与合作的停滞 |
第三节 中俄(苏)关系趋缓时期的教育交流与合作:回暖与恢复 |
一、教育交流与合作的逐渐恢复 |
二、教育交流与合作的正常发展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中俄教育交流与合作的成就 |
第一节 中俄教育交流与合作的法律基础 |
第二节 中俄教育交流与合作的成果与评价 |
一、教育交流与合作的规模和范围不断扩大 |
二、教育交流与合作的程度逐渐加深 |
三、教育交流与合作的机制化日趋完善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中俄教育交流与合作的问题 |
第一节 交流活动及合作机制成效不佳 |
第二节 留学生培养质量问题 |
一、留学生培养质量有待提高 |
二、影响留学生培养质量的原因 |
第三节 语言障碍问题 |
一、俄(汉)语水平欠佳 |
二、语言障碍产生的原因 |
第三节 俄罗斯对我国学生留学吸引力问题 |
一、俄罗斯对我国学生留学吸引力相对不足 |
二、俄罗斯对我国学生留学吸引力不足的原因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中俄教育交流与合作的发展前景 |
第一节 中俄教育交流与合作的有利因素 |
一、两国国家关系及教育合作的顺利发展 |
二、两国教育战略的促进作用 |
三、国际环境的推动作用 |
第二节 中俄教育交流与合作的不确定因素 |
一、两国教育政策的影响 |
二、新冠疫情对两国教育交流与合作的影响 |
第三节 中俄教育交流与合作的前景预测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相互承认学历、学位证书的协议》 |
附录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在俄罗斯联邦学习汉语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习俄语的协议》 |
附录三 本科及以上教育中俄合作办学机构和办学项目名单 |
附录四 高等专科教育中俄合作办学机构和办学项目名单 |
(10)清末女子留日教育研究(1899~1911)(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缘起及问题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
四、研究的创新点 |
第一章 清末女子留日教育背景 |
第一节 中国女子教育经历着转型与变革 |
一、教会女子学校开创先例 |
二、维新派兴女学推波助澜 |
第二节 日本具有接收中国留日女性的可能性 |
一、藩校和寺子屋为近代女校的发展奠基 |
二、《学制令》与女子初等教育体系 |
三、普及义务教育和发展中等教育 |
第二章 初迈国门:艰难的负笈东洋之路(1899~1905) |
第一节 各界推动下的初步发展 |
一、留学救国的现实需求 |
二、日本亚洲主义者的鼓动 |
第二节 早期留日的中国女学生 |
一、学生来源:江浙湖广最多 |
二、就读学校:实践女学校为主 |
三、留日形式:从伴读转向自发 |
第三章 小有规模:第一次留日热潮的形成(1905~1907) |
第一节 速成教育下的留日女性 |
一、官费派遣使生源扩大 |
二、贤妻良母的教育目的 |
三、短期速成的课程设置 |
四、官方与自主管理结合 |
第二节 留日期间的自我解放活动 |
一、组织社团及创办报刊 |
二、参与反帝反封建斗争 |
第四章 限量求质:从速成向高等专门教育过渡(1907~1911) |
第一节 限制留日女学生数量的原因 |
一、速成教育降低留日质量 |
二、国内女子教育迅速发展 |
三、违背初衷的女学生组织 |
第二节 留日女子教育由量向质转变 |
一、越来越严格的管理规定 |
二、留日女学生资格的变化 |
三、追求高等专门教育为主 |
第五章 清末留日女性群体的影响 |
第一节 促进中国女子教育的发展 |
一、提供师资或创办女学堂 |
二、为女学堂章程的颁布创造条件 |
第二节 推动中国妇女解放运动的进程 |
一、认识到女学对女权的作用 |
二、身体力行于妇女解放运动 |
附录一 清末女性留日重要事件简表 |
附录二 清末留日学生人数统计表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四、历史的跨越:河南教育改革发展13年(论文参考文献)
- [1]论侵权财产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D]. 徐恋. 吉林大学, 2021(01)
- [2]新红学百年回顾与反思学术笔谈[J]. 潘知常,苗怀明,赵建忠,乔福锦,高淮生. 中国矿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06)
- [3]“浙江一师”国文名师的教学思想与当代启迪[D]. 陈苏仙. 浙江师范大学, 2021
- [4]南京国民政府前期民众学校教师管理研究(1927-1937)[D]. 曾玉娇. 西南大学, 2021
- [5]基于认知成长的义务教育美术跨学科课程设计研究 ——以《美术》与《自然》为例[D]. 蔡烨. 南京师范大学, 2021
- [6]改革开放以来党的教师观研究[D]. 胡鑫. 山东师范大学, 2021
- [7]凉山彝族漆器图纹造型的当代传承研究[D]. 李思果. 中央民族大学, 2021
- [8]新疆木卡姆艺术法律保护研究 ——以莎车县为例[D]. 艾科热木·阿力普. 中央民族大学, 2021(12)
- [9]中俄教育交流与合作问题研究[D]. 周言艳. 北京外国语大学, 2021(09)
- [10]清末女子留日教育研究(1899~1911)[D]. 付玉. 上海师范大学, 202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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