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三个县级支行制度机能功效的比较研究(论文文献综述)
肖云峰[1](2020)在《新时代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创新研究》文中提出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带领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迈向新时代。巡视工作作为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维护党纪的重要手段,被确定为党内监督的战略性制度安排,赋予了新的时代使命。党的巡视工作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进行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实践中逐步创立、发展和完善,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对加强党的建设、强化党的组织、落实党的指示、维护党的纪律、净化党的肌体、密切党群关系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特别是迈向新时代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巡视工作,每轮中央巡视工作完成后,习近平同志都主持中央政治局或其常委会议听取汇报,并作重要讲话,指示部署工作。巡视工作实践创新、制度创新、理论创新齐头并进,大放异彩。在实践方面,明确巡视工作定位,强化中央直接领导,坚持问题导向,建立巡视组组长库,实行“一次一授权”“三个不固定”,开展专项巡视,推行“巡查式”“点穴式”“回访式”“机动式”巡视,强调政治担当,推动巡视成果运用,顺利实现一届任期巡视全覆盖、做到全国“一盘棋”;在制度方面,两次修改巡视工作条例,制定相关配套规定,建立“十大协调机制”,制度体系基本形成;在理论方面,提出中央巡视工作方针、政治巡视等理论成果,理论框架不断完善。党的十九大以来,巡视工作继续深化,新党章将巡视巡察工作作为独立一条进行规定,党中央制定印发了中央巡视工作五年规划,巡视工作被纳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包括巡视监督在内的“四个全覆盖”权力监督格局正在形成。截止2020年8月份,十九届中央巡视工作已经开展五轮,其中创造性地将巡视整改和脱贫攻坚列入巡视内容,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当前,巡视工作正在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坚持初心、不辱使命,在维护党中央权威,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实现党的自我净化的道路上不断创新前行。巡视工作永远在路上,当前虽然取得一系列瞩目成就,但总的来看还处于创新发展、不断完善过程中,在组织架构、制度体系、工作机制、理论研究等方面还存在诸多尚需完善之处。本文坚持马克思主义世界观和方法论,以中国传统政治文化、马克思经典理论和西方关于权力监督制约思想为理论基础和借鉴,通过文献分析、历史分析、系统分析、实证分析等方法,重点对党的十八大以来巡视工作的发展历程、实践现状和理论发展进行多视角、全方位的深入分析归纳和总结提升,以期挖掘展现第一手的基础资料,提炼总结巡视工作理论,提出具有创新性和建设性的发展完善路径。本文按照党内巡视工作理论基础研究-历史演化分析-当前发展述评-未来发展路径的思路,共分六章展开研究论述。在理论基础研究部分,首先在总结分析学界对巡视制度定义基础上,突破以往片面化的描述,将党内巡视制度定义为党政机关为实现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内监督,而通过严格程序制定的,涵盖了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巡视机构开展巡视监督的规章制度等文件规定,以及由此形成的工作体系及相应工作机制、工作规则的总称。并通过与构成“四个全面覆盖”的其他三种监督方式,即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监督的比较分析,进一步厘清巡视监督的的概念,并概括出巡视工作的政治性、社会性、权威性等基本属性。对巡视工作理论基础和借鉴从中国古代巡视监察思想、马克思列宁主义权力制约与监督思想、西方权力制约与监督思想的角度进行了研究分析。在历史演化分析部分,将党内巡视工作划分为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探索创立阶段、建国初期曲折前进阶段和改革开放后新时期的恢复完善阶段进行研究,对历史脉络进行了考查梳理,总结归纳了阶段发展特征。特别对于现阶段研究尚少的党的十六大、十七大期间巡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了史料挖掘,补充了诸如年度巡视工作情况等珍贵资料。总结了巡视工作在历史发展中所取得的保证了党中央的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加强了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推进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打牢了群众关系和执政基础等历史成效。在当前发展述评部分,首先,论述了党内巡视工作适应了新时代“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要求,保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推动全面深化改革,辅助全面依法治国,促进全面从严治党,在时代发展中发挥了应有作用。其次,对新时代巡视工作的实践创新进行了系统研究,认为其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实现了一届党委任期之内巡视全覆盖,高效运用巡视成果,保证巡视工作取得实效。其中,特别结合2015年和2017年两次修订修改巡视工作条例情况,对巡视工作体系设计与运行机制进行了系统研究。再次,对新时代巡视工作的理论创新进行了全面归纳,具有开创性的提炼总结了巡视工作思想、巡视工作方针、政治巡视等理论成果。在未来发展路径部分,首先总结了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内巡视工作所取得的珍贵工作经验,即巡视工作要坚持党的统一领导,增强巡视工作权威,要坚持创新驱动,深入挖掘工作潜力,要坚持制度建设,依法依规开展工作,要坚持问题导向,回归巡视监督本位,要坚持群众路线,打造公开透明形象。在此基础之上,指出当前巡视工作在发现问题、成果运用、工作网络、理论研究等方面面临的困境,并有针对性地提出要通过提高巡视工作质量、构建巡视监督网络、完善制度建设、加强理论研究等措施与路径改进发展巡视工作。
吕慧娜[2](2020)在《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法律研究》文中指出“二战”后,各国都处于国内经济恢复与发展、国际上经济赶超竞赛的时代背景,面对国内区域发展不平衡的景象,各国普遍开展了以对特殊落后区域的重点开发以及对国土资源的综合性开发为主要形式的国家区域援助,在国际上形成了由国家(政府)对区域市场“失灵”进行干预的援助浪潮。国内,伴随着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的实施和推进,欠发达地区的发展成为缩小区域差距的关键环节,国家区域援助制度在改变欠发达地区贫穷落后面貌方面起到了关键作用。但是,随着援助实践的逐步开展,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有效性、甚至存在的必要性都饱受质疑。在此背景下,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制度价值和当代品性值得我们重新反思。一方面,国家区域援助制度作为对欠发达地区进行权益倾斜性配置的主要路径,在缩小区域差距方面仍具有现实意义;另一方面,国家区域援助制度本身存在诸多局限,主要表现在:援助对象识别缺乏明确的标准、援助方式的有效性因制度缺陷而大打折扣、援助绩效评估及应用不完善等方面。为此,对国家区域援助制度进行制度上的完善,成为当下该制度突破发展困境的有力举措。域外主要国家在对欠发达地区进行援助时,多采用“立法先行”的调控模式,通过法律制度的规定性和强制性,保证了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标准化、国家区域援助方式的有效性和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及应用的强制性,且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实践证明,通过法律制度保障国家区域援助的长效供给是正确的选择,这为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完善提供了重要的经验启迪。当前学界提出对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加强法制保障的着述并不鲜见,但令人遗憾的是,当前关于国家区域援助法制建设的研究,要么仅停留在观点提出层面,要么止于国家区域援助法制理念、文化和伦理等高度,呈现出模糊化的研究态势。至今尚未有从经济法独有的研究视角,将国家区域援助法制理念或观念,通过具体的法律制度设计,搭建起国家区域援助法律制度框架,为国家区域协调发展的法治化提供制度理论支撑。本选题之创作初衷即源于经济学提出国家区域援助急需法制保障,而法学研究却并未跟进的现状。笔者希望通过本文的研究,可以进一步揭示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所存在的问题,并通过法学视角为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援助方式选择和援助绩效评估及应用提供些许制度理论上的参考与借鉴,并期望成果能够引起国家区域援助相关部门的关注与重视。本文除了引言与结语之外,共包括七章,内容分别为:第一章——“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研究的理论准备”。本章主要讨论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相关的核心概念和制度要素。首先,对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相关的核心概念“区域”、“援助”、“区域援助”、“国家区域援助”等进行界定。关于“区域”,区域经济学、区域地理学、区域政治学、区域社会学等学科都进行了大量的先期研究,但并未对区域的概念形成共识。法学学科中法理学、行政法和经济法等部门法对区域的界定,也是各家之言,范畴不一。为此,笔者对不同学科关于“区域”的界定进行了梳理,在借鉴各学科现有研究的基础上,将“区域”界定为“一国国内跨越行政区划界限限制的、具有共同利益、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等方面“欠发达”的地域共同体”。关于“援助”,笔者对脱胎于国际层面发达国家或地区对欠发达国家或地区提供发展援助的援助理念进行了追溯,在此基础上,将“援助”界定为资源从一个国家或地区到另一个国家或地区的自愿转移,且这里的“资源”泛指一切能转化为生产利益的资料、资金、能源、服务、工作人员、知识或其他资产。关于“区域援助”,范围涉及到国际、国内两个视角和宏观、中观、微观三个层面,而国家区域援助制度涉及的“区域援助”主要是中观层面,即一国范围内中央政府或发达地区对欠发达地区的援助,分别称为“国家直接投入的区域援助”和“国家政策推动的区域援助”。综上,可以将“国家区域援助”界定为一国中央政府通过直接投入或政策推动的方式对其国内跨越行政区划界限限制的、具有共同利益、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等方面“欠发达”的地域共同体进行的资源转移。为了对国家区域援助制度进一步展开研究,笔者对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制度要素进行了解构,并将援助前期需要明确的援助对象、援助过程中需要选择的援助方式和援助结束后需要进行的绩效评估和结果应用作为重要的制度要素,为后文研究奠定基础。第二章——“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法理基础”。本章主要讨论国家职能理论与国家区域援助义务、发展权利理论与区域发展权、实质正义理论与国家区域援助。首先,明确国家区域援助义务的产生主要源于国家职能的演进。国家从最初的安全保障职能到后来的经济调节职能的演进,使其从以往的“守夜人”角色转变为国家宏观经济的管理者和微观经济的调节者。而随着区域发展不平衡问题的加剧,使国家又肩负起“中观经济的协调者”的重任,国家区域援助义务即是这一职责的内容之一。一般而言,国家区域援助义务是指将国家所负有的援助欠发达区域的职责进行义务化规定的一种强制性规范。从逻辑根源上看,国家所负有的对各区域进行平等保护的职责要求,正是国家对先天资源禀赋条件恶劣的欠发达区域具有区域援助义务的内在根源;对历史上作出过“特殊牺牲”的区域进行成本的延期支付或补偿,是国家区域援助义务产生的历史根源。其次,将发展权引入区域领域,使欠发达地区获得与发达地区同样的区域发展权利。区域能否作为发展权的主体,建立在区域是否具有法律主体地位的基础之上。本文认为,区域具有法律主体地位,能够成为发展权的主体,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传统的主体制度无法有效应对区域问题;法律主体发展史表明,赋予“区域”以法律主体地位具有很大的可能性和制度空间;从法律主体意志要素、能力要素和道德要素方面分析,“区域”与法律主体要素相契合;“区域”作为区域政策等制度供给的概念主体已经普遍化,且区域合作协议显示了“区域”作为契约主体全面符合法律主体资格标准,同时,区域环保公益诉讼反向肯定了区域的法律主体地位,可见,区域主体性得到实践佐证,也是实践所需;从价值分析角度来看,赋予区域主体地位是为了区域市场秩序,实现区域正义;等等。综上,区域利益作为法律调整的对象是时代的产物,区域主体也是对法律主体扩张理论和“非法人团体或其他组织”等当代社会崭新的第三类主体类型出现的有力佐证,区域作为法律主体具有正当性法律基础。由此,发展权主体由“人”向“区域”的扩展,使得发展权的内涵发生了重大变革。从内容上来看,区域发展权应包含一系列权利,包括获得信息权、参与权、融资权、获得援助权、获得法律救济权等;同时,区域发展权应以培育和提升欠发达地区的自我发展能力为主要内容。从权利实现上看,区域发展权需要宪法保障,笔者建议在第四条之前增加一条针对“区域”的宪法保护规定,明确提出保护区域发展权,并将保护的对象区域进行列举;区域发展权实现须进行结构性分配,对于具有经济发展基础的区域,“造血式”援助能帮助其实现自我发展,对于其他不具有经济发展基础的区域,“输血式”援助仍具有现实意义。再次,国家区域援助制度有利于实质正义的实现。正义理论经历了从形式正义到实质正义的转变,在区域层面表现为“区域正义”。针对区域市场出现的“非正义”现象,对区域结构中的弱质主体进行法律制度上的区别对待,进而使弱质主体获取与强质主体对等的发展权利,此种实质正义的实现就是“区域正义”。要实现“区域正义”就必须对欠发达地区进行“权利倾斜”,而国家区域援助就是“权利倾斜”配置的有效路径。总之,国家区域援助义务与区域发展权构成了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权义架构”,为国家区域援助制度进行法律视域的研究和架构提供了合理性依据,同时,国家区域援助对“区域正义”的追求,充分体现了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法治意义和实践价值。第三章——“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历史、现状与问题”。本章主要讨论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演进过程、立法现状、政策规范及存在的法律问题。首先,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经历了从萌芽到正式形成,再到推动立法的发展过程。自建国伊始,我国区域发展层面就存在“援助”萌芽;直到改革开放初期,“对口支援”政策的提出,标志着我国以国家直接投入的区域援助和国家政策推动的区域援助为主要内容的国家区域援助制度体系正式形成;世纪之交以来,我国陆续实施战略性扶贫、“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中部地区崛起”等战略,极大地扩张了我国国家区域援助的内容,同时,由国家层面推动的区域援助立法工作也使得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逐渐走向制度化、法律化。其次,我国目前并没有对国家区域援助进行专门立法,援助理念大多散落在各部门法法律的个别条款之中。通过对我国成文法和政策法规的梳理,笔者发现,国家区域援助制度存在较多问题:国家区域援助前期援助对象识别标准不明确;国家区域援助过程中援助方式的有效性有待进一步提升;国家区域援助后期援助绩效评估及应用性的强制性缺失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有效性、存在的必要性、时代意义和当代品性深受诟病。本文主要针对这三个方面,从法学视角进行制度分析,以期重塑国家区域援助的制度价值。第四章——“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标准化”。本章主要讨论域外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立法规定、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背景、目标和原则,以及实现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标准化的建议。首先,美国、日本和欧盟国家区域援助立法中都明确了援助对象识别的标准,达到标准的才有权接受援助。其次,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是国土规划中的区域规划层面。在国土空间规划方面,我国现行的主要法规政策包括《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全国国土规划纲要(2016—203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和《自然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的通知》等,根据这些政策要求,对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进行科学识别必须建立在“多规合一”、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的要求基础之上,对现行有效的国土空间规划内容进行整合,与国家区域发展战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等相衔接。再次,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作为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的重要内容,应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的专项规划,具体内容包括援助对象的识别及对应的识别标准。笔者在综合分析区域经济发展历程和早期学界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将过去存在且延续至今的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边疆边境地区、贫穷地区和实际发展中出现困难的资源枯竭型城市地区、产业衰退的老工业城市地区和生态严重退化地区,划定为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对象,并拟构了各援助对象识别的地域单元标准和识别标准,建议通过“基本法+单行法”的形式对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进行立法规定。在与现行立法的衔接方面,区域规划相关的现行立法被统一囊括进国土空间规划中,与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相关的立法应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的相关专项规划,并作为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法的组成部分。第五章——“国家区域援助方式的有效性”。本章主要讨论国家区域援助方式的主要类型、各类型援助对象区域适用的援助方式组合、区域财政援助制度、区域税收优惠制度和区域金融支持制度。首先,国家区域援助方式体系。根据域外国家区域援助方式分类以及我国针对不同区域在不同历史发展时期所采用的援助方式,我国目前已经形成了由直接援助和间接援助构成的援助方式体系,本文主要研究以财政援助、税收优惠和金融支持为主构成的直接援助方式。在此基础上,笔者尝试性地构建了我国未来国家区域援助援助方式组合适用体系,以期发挥各项援助方式及相关制度的“合力”。其次,区域财政援助制度。根据我国区域财政援助制度存在的立法质量不高、制度安排与制度目标自相矛盾、转移支付结构在促进欠发达地区经济增长方面的作用有限、缺乏细化的用途限制、缺乏统筹安排和项目衔接调整等问题,笔者提出以下完善建议:加强对国家区域财政援助的立法规定,并对现存的转移支付项目进行整合和清理,同时重视转移支付程序的立法工作;税收返还应放弃“基数法”,改采特定税种税收返还法;结构上应提高专项转移支付的比重;加强转移支付资金的细化规定,包括资金所占项目的比例、援助资金与区域发展所需资金和其他来源资金的关系、资金的拨付时间、使用限制等方面;转移支付项目设置注重统筹协调安排,增设“转移支付调整费”用于转移支付项目的衔接和协调成本支出;等等。再次,区域税收优惠制度。区域税收优惠制度与区域财政援助制度相辅相成,部分财政援助需要依靠区域税收优惠措施来实现,二者在进行国家区域援助中联系紧密,组合适用,不可分割。在借鉴美国、日本区域税收优惠制度经验的基础上,笔者对我国区域税收优惠制度存在的问题,诸如我国区域税收优惠制度多集中于发达地区、地方政府变相减免税、税制结构不合理、跨区域税收分成规定不明确等,提出了以下完善建议:通过立法加大对欠发达地区的税收优惠制度的规范,进一步清理、整合混乱的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赋予欠发达地区一定的税收优惠调节权;逐步增加直接税在税收体系中的比重;进一步明确跨区域税收分成规则等。最后,区域金融支持制度。我国在区域金融支持方面,存在诸多不足,主要表现为区域金融支持法律制度供给不足;银行金融机构本身制度性原因诱发“资金外流”;统一的货币政策工具引致不同的地域意义;政策性金融“政策性”功能缺位等。针对这些问题,笔者在借鉴域外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以下完善建议:通过完善《中国人民银行法》、在区域援助基本法或单行法中规定倾斜性区域金融支持条款,加强区域金融支持制度的法律供给;通过对“总行——大区分行——中心支行——支行”一元四级的央行组织制度在职权与职责方面进行改良,在金融机构设置与职能安排上实现区域金融支持;实施区域差异化金融,对存款准备金率、再贴现、再贷款、利率等进行差异化安排;通过设置政策性和市场性双目标、设立区域政策性银行等路径,对政策性银行的“政策性”功能进行补强。第六章——“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及应用”。本章主要讨论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基础理论、主体内容及绩效评估结果的应用。首先,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基础理论。从法制思维角度而言,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法律制度是对国家区域援助行为“监管的监管”;从理论依据角度而言,公共产品理论、公共选择理论、委托——代理理论和新公共管理理论为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提供了坚实的理论支撑;同时,区域财政援助绩效评估作为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核心构成,存在很多问题,进而引发了对国家区域援助进行绩效评估的制度思考。其次,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主体内容构成。在对国家区域援助事前、事中和事后“全生命周期”进行评估的基础上,对评估主体、评估周期、评估指标、评估结果等“结构性构成”进行细化,搭建起以时间维度和内容维度为框架的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制度,保障了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有效性及结果的合理性。再次,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结果的应用。对于绩效评估结果为无效的国家区域援助,要进行援助无效责任追究,并通过“资格减等”对援助主体能否获得国家在援助制度中设置的各项优惠资格及优惠的级别进行降级减等,通过“回转”实现援助力量的保存,从而把积极的鼓励促进和消极的限制禁止相结合,通过奖励和惩罚实现对区域援助行为的指引和调控;对于绩效评估结果为有效的国家区域援助,要通过动力机制、补偿机制、风险防范机制、激励与约束机制等,有序推进相关援助对象区域退出国家区域援助,以减轻国家财政压力。第七章——“国家区域援助法律体系构建”。本章主要讨论国家区域援助法律体系的域外考察及我国国家区域援助的立法构想。首先,域外各国国家区域援助的立法考察。各国区域援助普遍“立法先行”,法律体系呈现出以国家区域援助基本法为核心、以国家区域援助单行法为实施细则的国家区域援助法律体系特点,对我国进行国家区域援助法律体系构建具有重大的借鉴意义。其次,我国国家区域援助的立法构想。我国国家区域援助立法应是由多层级、多位阶立法和政策等不同法律形式构成的一套法律体系,具体包括:以法律形式为内容的国家区域援助基本法、以政策、规划等形式为内容的特定区域援助单行法和特定援助方式单行法。第一,国家区域援助基本法。制定方面,国家区域援助基本法应由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同时要重视地方参与和社会参与,满足对现行国家区域援助政策进行宏观梳理和指导的立法要求。内容方面,统筹国家各级政府及其各部门对欠发达地区的援助,涉及到援助理念、援助原则、援助对象、援助方式和绩效评估及应用的一般性规定。第二,国家区域援助单行法。在单行法体系方面,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单行法主要包括特定区域援助单行法和特定援助方式单行法。根据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结果,我国特定区域援助单行法主要包括老少边穷地区援助单行法和困难地区援助单行法,具体包括革命老区援助单行法、少数民族地区援助单行法、边境地区援助单行法、穷困地区援助单行法、资源枯竭型城市地区援助单行法、产业衰退的老工业城市地区援助单行法和生态严重退化地区援助单行法。根据我国国家区域援助的主要方式,我国特定援助方式单行法主要包括区域财政援助单行法、区域税收优惠单行法和区域金融支持单行法。在单行法形式方面,鉴于我国当下的法制环境和区域法治实践,笔者认为以法规政策为主要形式具有正当性和可行性。在单行法层级和制定主体方面,特定区域援助单行法所涉及的援助对象区域与我国行政管理层级相对应,存在国家、省、市、县、镇(乡)5个层级,因此,国土空间规划、区域规划等也应在层级上分为5个层级,针对不同层级空间区域规划进行援助的单行法也相应分为5个层级,而不同层级单行法的制定主体也分别由国土资源部法规司(跨省级)、国土资源部在省级的派出机构与省级立法部门(省级且国土资源部在该省设立派出机构)、国土资源部指定人员与援助对象区域所在行政层级立法部门(省级及以下各层级且国土资源部未在该行政层级设立派出机构)承担;如果涉及到区域援助的特定援助方式,则由该援助方式所涉主管部门参与到特定区域援助单行法的起草工作中来。在单行法内容方面,要进一步细化对象识别的标准,明确特定区域援助中适用的援助方式,并对区域财政援助、区域税收优惠、区域金融支持等主要援助方式进行特殊规定。在单行法的实施与监管方面,要加强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应用,进一步编制详细规划,充分利用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并维持稳定性。
张健康[3](2020)在《中国金融系统功能的财政化(1949-1978)》文中研究指明金融体制市场化改革的进度与实体经济发展不相匹配被普遍认为是中国金融资源配置效率低下和错配现象突出的主要原因之一。究竟是什么阻碍了中国金融体制市场化改革的步伐?关注中国金融体制改革的人从不同的角度给出了不同的解释和提出了各自的政策建议。本文的主要目的是就中国金融体制市场化改革迟滞提出一个新的解释框架,然后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本文的基本观点是:上世纪50年代中期,以国家力量为主导、以国有企业为依托、以重工业为优先发展对象的工业化战略全面实施以后,中国金融系统便被赋予了为工业化建设,具体而言就是为国有企业集中和输送廉价资金的政策性任务;1978年改革开放以后,市场化事实上逐渐成了中国金融体制改革的大方向,但是以银行为主体的中国金融系统仍然没能解除为国有企业“输血”的职能,而造成此一现象的直接原因是国有企业,特别是大型国有企业迟迟未能培育起“自生能力”和融资模式过于单一。因此,要进一步推进中国金融体制市场化改革,必须加快国有企业,特别是大型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体制改革,促使国有企业尽快培育起“自生能力”,同时改革承担着国家战略性负担和社会性负担的国有企业的融资模式,从而使金融系统真正解除为国有企业“输血”的政策性负担。本文的重点就是描述从1949年新中国建立到1978年改革开放以前,中国金融系统是如何一步步被赋予为国有企业集中和提供廉价资金的职能的。全文正文部分共分五章:第一章主要分析新中国建立初期,最高决策层进行金融发展模式选择时,面临哪些约束条件。缺资金、缺技术的条件下需要尽快建立起完备的现代工业体系,特别是独立的重工业体系,是当时中国最高决策层考虑金融发展模式时,必须考虑的首要因素。资金从哪里来?如何才能尽可能集中国内有限的资金?如何才能保证集中起来的资金用到国家选定的优先发展的项目中去?由谁来执行?历史的经验和现实的需要,最终促使当时中国最高决策层选择了一种计划统领财政、财政统领金融的资金动员、管理和配置的体制。第二章主要描述新中国建立初期新政权对全国金融体系的整顿。随着中国共产党对国民党军事斗争的逐步胜利,新政权对新解放区的金融机构分三大类分步骤进行了整顿:没收官僚资本金融机构壮大充实国有金融机构;运用国家力量推动私人金融机构集中和接受人民政府的领导;取消外国驻华金融机构特权使之为新中国经济恢复和发展服务;坚决打击私营金融机构的投机行为。经过三年左右的整顿,中国金融市场的秩序快速得以恢复且出现了繁荣的迹象,金融系统的本来功能亦得以初步回归,同时国家借机掌握了金融系统的主导权,事实上为新金融体制的建立创造了基本条件。第三章主要描述各类非公有金融机构是如何一步步向国有金融机构靠拢、金融机构决策权是如何一步步向中央集中、金融市场是如何一步步从中国大陆消失、中国人民银行“大一统”金融格局是如何一步步形成和所有金融机构是如何一步步被纳入财政系统从而成为财政系统的一个职能部门的。第四章主要描述金融机构被一步步纳入财政系统的同时,金融机构的基本职能是如何一步步被财政化的。金融系统职能的财政化主要表现为三各方面:银行的存贷款业务完全服从国家计划安排,成为国家财政的有效补充;货币发行逐渐被纳入财政预算轨道;监管财政款项逐渐成为银行主要的日常工作。第五章主要是对1953年至1978年间中国金融系统运行绩效做出评估。总的来说,计划统领财政、财政统领金融的资金动员、管理和配给体制下的中国金融系统,表现出了很强的存款动员能力,有力支持了政府宏观经济政策目标的达成,具体而言就是集中了大量廉价的资金,遵照政府的意志进行配置,有力支持了以重工业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工业化建设,同时支持了国营经济的发展、壮大和社会主义三大改造。但是该套金融体系和体制又不可避免地存在以下诸多问题:资金配置效率不高,贷款使用效率较低;滋生出新的风险,比如财政领域的风险与金融领域的风险相互传递、决策的外部成本提高;金融杠杆基本失去作用,不能发挥促进交易和推动企业改善治理的职能;决策权过度集中和金融系统缺乏起码的独立性,严重影响了金融系统运行的稳定性,甚至金融机构存在的连续性。
许峻桦[4](2020)在《我国银行业涉农信贷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农村金融作为现代农村经济资源配置的核心,是助推农村经济发展和促进农民增收的关键要素。而涉农信贷作为当下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金融扶贫工作的关键举措,是农村金融发展的重要内容。近年来,我国针对“三农”发展的金融信贷支持力度不断加大,涉农信贷的规模、增量以及服务的广度与深度都明显得以拓展。但是,现实的农村金融需求仍然存有较大缺口,实体农业依然面临贷款难、贷款贵的现实困境,很难获得信贷支持。我国农业信贷中风险管控能力弱、信贷供给与多样化金融服务相结合的创新乏力、农村金融生态环境亟待完善以及信贷抵押资产处置变现困难等现实问题仍旧十分严峻,究其缘由,其症结主要为现行的银行业涉农信贷制度未能充分发挥绩效功能,难以适应现代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合理的制度安排和配套机制建设对于提高农村金融资源配置效率,降低金融风险,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银行业涉农信贷制度是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伴随着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我国的银行业涉农信贷制度几经变迁,已形成合作性金融、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分工协作、共同发展且金融组织、信贷管理、金融监管、金融法治及信贷配套保障等机制日趋完善的格局。存在这样的制度安排有其现实的客观合理性,对促进我国“三农”发展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然而,通过考察发现现行制度对在促进银行业涉农信贷发展的金融实践中遭遇障碍,与当下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时代要求还不相适应。本文通过对我国银行业涉农信贷主体的行为博弈、制度绩效及影响因素进行分析,发现当前我国银行业涉农信贷的总体效率不高、增长缓慢且各省份间存在不平衡,涉农信贷供给乏力,并认为其各方参与者的决策对涉农信贷制度效率有较大影响。因此,科学评价我国当前银行业的涉农信贷制度在助推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的效用、判定政策预期是否得以实现、准确把脉信贷制度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及其深层次原因,以为银行业涉农信贷制度的优化改进提供理论依据和决策参考,这也是破解当下金融扶贫课题的应有之义。本文立足经济法基本原则及对形式理性与实质理性有机统一的思考,基于制度与法律经济学的理论分析框架,通过史料佐证与数量模型测度等分析方法,对我国银行业涉农信贷制度建设的现状及制度低效的成因进行了深入探析,进而提出促进我国银行业涉农信贷发展的制度体系的构建策略,这对丰富我国农村金融发展理论,健全我国银行业涉农信贷制度机制,切实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具有较高的理论与现实价值。本文研究的主要内容如下:绪论。本章开篇从论文的背景意义及拟研究的基本问题切入,通过归纳整理国内外研究综述,确立研究的基本问题,明确本文的研究目标、路径及方法,进而勾勒出全文的内容架构,指出其力图实现的创新和未来需进一步研究的方向。第一章,我国银行业涉农信贷制度的理论基础。通过对银行业涉农信贷、银行业涉农信贷制度、银行业涉农信贷制度效率等基本概念进行廓清,进一步在学理上清晰地阐释了银行业涉农信贷制度与农村经济发展的内在作用机理。并在此基础上,阐述了我国银行业涉农信贷制度供给的现实条件与本文研究所涉及的发展经济学、农村金融学、法律与制度经济学、经济法学等领域相关的资本形成、金融发展、制度变迁及国家适度干预等相关理论,为本文研究提供理论支撑。第二章,我国银行业涉农信贷制度的历史变迁。本章从历史发展的视角,依据前章阐释的涉农信贷制度与农村经济发展的内在机理,以时间维度为脉络,探讨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银行业涉农信贷在我国金融体制改革背景下的制度变迁,深刻剖析制度变革的时代特征。第三章,我国银行业涉农信贷制度的现实考评。本章通过查阅大量全国各省市农村金融的统计文献和数据资料,采用问卷调查、实地走访及座谈询问等方法,分别从国家和地方层面对我国银行业涉农信贷制度及其实效进行全面深入考察。通过考察发现,我国发展银行业涉农信贷的制度绩效不甚明显,“金融抑制”仍然为制约现代农业发展的“瓶颈”。并认为当前涉农信贷政策和相关制度在金融供给、信贷管理、监管考核、金融法制及配套保障等方面存在不足,以致农村经济发展面临信贷制度机制改革滞后的制约,银行业金融机构涉农信贷制度供给难以适应和满足农村经济发展需要。第四章,我国银行业涉农信贷制度的经济学分析。通过博弈论视角,对监管部门、涉农银行业机构、涉农信贷借款人(农业企业及农户)等主体间的决策行为进行分析,揭示涉农信贷融资背后的内在履约机制;运用数据包络分析(DEA)方法,对农村银行业涉农信贷制度机制运行的投入与产出因子进行分析,全面客观评析涉农信贷制度运行绩效;运用Tobit方法,对银行业涉农信贷制度的影响因素进行分析,揭示影响涉农信贷制度效果的关键因素。在直面制度低效问题基础上深入剖析,认为农业天然的弱质性与银行持续经营的“三性”冲突,涉农银行信贷管理脱离农村经济发展实际,金融监管定位偏离支农目标,“法制先行”理念缺失致使涉农信贷法制建设滞后,以及多重关系叠加博弈致使涉农信贷制度执行异化,影响涉农信贷制度效率。第五章,国际经验借鉴。本章分别就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中具有涉农信贷制度实践的成功经验的代表进行考察,系统梳理了关于涉农信贷制度建设的典型国家的经验做法及其特点,探索其实现机制与成长模式,以期为改革完善我国银行业促进涉农信贷的制度构建提供经验借鉴。第六章,我国银行业涉农信贷制度体系机制的构建。本文在我国农村金融信贷实践及国际经验借鉴的基础上,综合分析我国农村地区银行业涉农信贷制度运行机理,探索制度优化的框架构建路径。整体而言,构建涉农信贷制度,应当坚持“公平与效率并重、规制与激励并举”的总体思路,以规范涉农信贷市场、助力三农发展、促进城乡实质公平、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为基本目标,以经济效率、适度干预、实质公平及可持续发展等为规制原则,并充分考虑农村经济特点,高度重视涉农信贷制度与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协调关系,以提出构建一个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的银行业涉农信贷制度体系的基本策略建议。本文的创新性研究主要在于从制度层面揭示了我国涉农信贷供给低效的根本原因在于现行银行业涉农信贷制度由于自身存在不足而难以适应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现实需求;在探索构建农村银行业涉农信贷制度框架中,不仅关注金融抑制问题的描述性研究,更侧重借助交叉学科丰富的理论资源,凭依法经济学的理论视角,从经济学的效率与法学的公平正义两个维度,评判分析农村银行业涉农信贷的制度供给效果,剖析影响因素,并在实证分析的基础上构建了银行涉农信贷制度运行效率的评价体系;既注重法学的规范性研究方法,又注重经济学的实证量化分析,避免单纯地对制度、办法及法律规制进行主观价值判断。此外,试图通过新制度经济学中博弈论方法运用,探究涉农信贷主体间交易行为动机,实现研究方法的多元化和融合化。
王嘉铭[5](2020)在《中国辩护律师权利研究》文中认为“刑事诉讼发展的历史就是辩护权扩张的历史”,无论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身依据宪法而享有的辩护权利,还是辩护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而享有的延伸性辩护权利,都是追求基于与刑事指控方公权力的对抗而获得兼顾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审判结果。对辩护律师权利的关注和研究离不开对辩护律师制度的追本溯源,从国际世界的横向维度看,英美法系对抗制诉讼模式下对辩护权的赋予和保障有着极为深远的历史,日本刑事诉讼制度下的辩护制度,也自“辩护官”制度的确立并历经21世纪伊始的司法制度改革之后而确立了相对体系完备的辩护律师权利保障制度。而就我国辩护律师权利的纵向发展历史来看,自1979年第一部刑事诉讼法确立之后,辩护权便进入了飞速发展的阶段。随着经历了1996年和2012年再至2018年的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后,对法治理念的增强和对司法改革目标的追求,辩护权尤其是律师辩护权受到了越来越广泛的关注和研究,追求律师辩护权在控辩平等下的实质对抗也呼声愈高。对我国辩护律师权利的研究,从立足现实的角度来看,需要在司法改革的大环境下予以剖析。尤其是,我国构建了监察制度之后,被调查人所面临的在监察程序中辩护权缺失的问题,由此相应的辩护律师权利也无从行使的问题,只能在案件移交公诉机关审查起诉时才能获知案情,这给辩护律师权利带来了现实的困境。再者,认罪认罚制度确立之后,辩护律师在认罪认罚程序中充当的角色是否同于英美法系辩诉交易中的辩方律师,承担着从被告人实体利益的角度出发与控诉方据理力争的诉讼职能,也是学界所热议的问题。在我国认罪认罚制度的实践运行中,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认罪认罚程序中提供着包括会见、阅卷、以及与公诉机关沟通等在内的法律服务,但并不具备辩护人身份,其如何与审判阶段介入诉讼程序的辩护律师进行有效的权属衔接,以及确保不因贯穿诉审程序的参加主体不同而对被告人实体利益造成不利影响,也是应当研究的现实问题。为了从更现实的角度上考察辩护律师权利在实践中应当如何完善,本文收集并分析了实践中的运行数据,就侦查阶段而言,通过统计问卷回收的情况,发现律师会见难的问题仍然凸显,在个别案件中出现了新的拒绝会见的事由,同时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仍然呈现辩护律师如履薄冰的状态,同时也面临着被调查取证人不配合的现实问题,从权利的行使和被行使对象的双重障碍制约着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真正的权尽其用。为此,构建侦查阶段的阅卷权和侦查讯问时的律师在场权就显的尤为必要,这对于侦查效率和保障人权的同时兼顾与平衡不失为一种可行之策。就审查起诉阶段而言,辩护律师阅卷权无法得到充分行使,以及调查取证权仍然是多数辩护律师“不敢”涉足的权域,发表意见权虚置化并流于形式等等,也是通过实证调研而反映出的现实问题。因此,有必要构建我国现实刑事诉讼国情下的证据开示制度,使审前阶段辩方律师能够具体与控方进行平等对抗的实质性基础。同时,对调查取证权的重构上,应当消除刑法306条在辩护律师头顶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并着手从调查取证的对象、通过调查取证获取证据的途径以及对调查取证权的救济等若干方面对审查起诉阶段的调查取证权予以重构。在刑事诉讼程序的审判阶段,通过调研问卷回收所反映出的问题,仍然是一直被学界称之为“新三难”的“排除非法证据难”“申请证人出庭作证难”以及“辩护意见被采纳难”,新三难的难题集中于审判阶段,这也意味着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最后一个阶段,辩护律师权利的行使仍然困难重重,辩方与控方达到平等条件下的双方对抗也仍然存在根本性障碍。因此,在审判阶段着力于完善在充分保证直接言词原则、实质性举证质证等程序下实现庭审实质化,同时发挥并深化程序性辩护的刑事辩护方法,确保有效辩护的真正实现,才是辩护律师权利的题中之义。
汤佳[6](2020)在《中期照护视角下的老年医疗服务体系研究》文中认为我国现在正处于人口老龄化快速发展的阶段,对医疗服务的需求达到新的高度,而健全老年医疗服务体系刻不容缓。目前国内的老年医疗服务体系只注重疾病本身的诊治,对于大型的综合性公立医院而言,主要负责我们国家绝大多数的医疗任务,目前存在着病人众多、现有医疗规模的限制、病患床位相对紧张等日益突出的问题。在所患疾病比例中,高血压、精神疾病、脑卒中、心脏病、糖尿病、肿瘤等各种慢性疾病占绝大多数,慢性疾病和人口老龄化互相影响,这让在面临一般急性疾病后的患者在治疗后,会遇到更多的临床心理问题、生活自理能力问题,这使得康复时间变得更加漫长,而且需要投入更多介入措施,这在无形之中给大型公立医院增加了很多负担。大型公立医院通过快速康复等手段,让更多的患者享受到了医疗资源,更快的周转了病床。患者平均住院日下降,虽然身体疾患更快速的被治愈,可心理状况还没有能够达到满足立即返回家中的标准。平均住院日的缩短,不利于患者和医生产生良好的信任关系,而医生的短期治疗容易引起患者疾病治愈后复发,医生需要和患者保持长期稳定的信任关系、需要对患者进行连续的照护。因为患者难以控制病情或是病后匮乏的照护,而产生的入院治疗和使用药物的费用,对于医保部门的经费是极大的浪费。本研究立足于解决这一突出问题进行论述。目的为了健全我国老年医疗服务体系,弥补服务体系中的断层。由于我国现在正处于人口老龄化快速发展的阶段,对医疗服务的需求达到新的高度。目前国内的老年医疗服务体系只注重疾病本身的诊治,对于每一级的综合性公立医院而言,主要负责大部分百姓的医疗救治,却存在目前患者数量众多、现有医疗规模的限制、病患床位相对紧张等日益突出的问题。老年医疗服务体系具体的服务形式,包括健康科普、院前急救、院中急性期照护、中期照护、长期照护、终末期照护,而目前在国内中期照护处于缺失状态,不仅造成了老年患者非计划性重返病房,浪费医疗资源,还会留下不同程度的功能障碍。方法从老年医疗服务体系构成入手,分析中期照护模式存在的必要性,阐述中期照护的理论、模式、软硬件,并以医联体中骨科、卒中、胸痛中期照护病房进行实证分析,探讨了中医药在中期照护领域中的作用,对目前医联体中开展中期照护服务的存在的技术和政策问题进行探讨,以求进一步的完善和发展。通过理论研究和实证分析来探讨中期照护在老年医疗服务体系中的不可或缺,同时在医联体下基层医疗机构行中期照护是具有可行性和有效性的。其中理论研究先对国内外内的中期照护模式进行梳理,对研究思路和方法进行阐述,探讨在医联体基层医疗机构开展中期照护,是一种契合中国国情和传统文化、体现中国特色的服务模式,有助于老年医疗服务的整体化和延续性,具有理论和现实意义。追溯了老年医疗服务的历史沿革和相关构成。无论是西方还是东方,老年医疗服务古已有之,从衰老理论、预期寿命延长和疾病谱的转变等方面来论述构建整体化老年医疗服务的必要性;对目前国内提供的老年医疗的服务内容进行阐述,包括健康科普、院前救治、急性期照护、长期照护和终末期照护,急性期照护和长期照护之间存在断层,有些急性病出院后患者,因为未得到有效和安全的中期照护,导致非计划性重复入院或者身体功能未能良好恢复,甚至于致残,直接进入长期照护模式。还论述了中期照护相关概念及模式。明确阐述了中期照护模式的定义、照护对象和形式,以及开展中期照护所需的软硬件条件,通过对三家医院的2400名老年出院患者进行问卷调查,分析出中期照护的需求与日常生活能力正相关;并运用服务链理论、持续照顾理论、协同论对本研究进行了相关探讨。医疗服务是个整体的产品概念,而由于卫生体制等原因,本应该形成一条“价值链”的医疗服务流程,却存在着相互脱节的现象;关注并落实老人在生命的各个阶段中各个方面的需求,是“持续照护”的理论最本质的核心点。“持续照护”让有着个性化需要的老人最大可能在固定熟悉的场所长期居住,以此受到良好的照顾。相关理论支撑了中期照护模式产生的必要性。为了阐述医联体中基层医疗机构开展中期照护的可行性,先从理论方面进行论述。医联体是在中国现有医疗资源不均衡的情况下产生的一种不同层次医疗机构联合而成的组织构架,而基层医疗机构的发展形势堪忧,在医联体中基层医疗机构可以有效落实进行中期照护服务,它对于连续性健康管理的实行十分重要,同时还有政府支持、资源优势互补、更为便捷、提高收入、降低费用等优势,在政治、经济和技术三方面都具有理论可行性,因此在医联体中基层医疗机构开展中期照护势在必行。随后通过实证分析论述老年患者在医联体基层医疗机构中行中期照护服务的有效性。取样扬州苏北人民医院肩袖损伤患者100例,分为两组,其中52例为观察组,在医联体下汤汪骨科联合病房行中期照护,48例未行中期照护为对照组,对其行术后康复效果比对及UCLA评分统计学比较,显示行中期照护更加有效;取样苏州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卒中患者300例,分为两组,其中有162例作为观察组至医联体下木渎卫生院进行中期照护,138例作为对照组未接受,通过ADL量表、GDS-15量表、FRA量表、EQ-5D量表进行统计学比较,显示中期照护对急性期后老年脑卒中患者有着显着的临床效果,是一种能创造高附加值的新型照护模式,老年患者脑卒中后越早实施中期照护,效果越好;取样泰州市人民医院急性心梗行CPI手术患者208例,分为两组,其中有100例作为观察组转入高港区人民医院进行中期照护,108例出院回家普通康复未接受中期照护,通过焦虑、抑郁自评量表及术后并发症出现比例进行比较,显示中期照护有益于急性心梗CPI术后老年患者的术后康复,实现了安全性与有效性兼得的身心康复效果。本文也对中期照护的中医药优势,在医联体下开展中期照护的政策、技术问题以及未来发展进行补充说明。在中期照护中中医药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从中医药的独特理论和临床优势入手,分析了中期照护中中医药可以产生的相关作用,如如在情绪、饮食、用药等方面有独特的优势。扬州医联体基层医疗机构中的中医工作室运作较好,如中医骨伤专业历史悠久,和西医骨伤结合,在中期照护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在医联体基层医疗机构的中期照护服务中要继续加强中医药理论的挖掘,促进中医药中期照护标准化和规范化发展,强化中医药中期照护服务的网络建设,让中医药这一我国文化瑰宝在老年医疗服务体系中绽放绚烂光彩。对医联体下基层医疗机构开展中期照护服务目前存在的政策及技术问题进行梳理。康复技术和老年综合评估技术是中期照护服务中较为关键的两样技术,对医联体内实施中期照护(主要为康复治疗)的调查显示,基层康复医疗的能力较弱,老年综合评估技术在国内刚刚发展,尚未能推广使用。他问题还包括医保支付方式需要进一步优化,三级医院无力开展相关服务、软硬件标准尚未形成、绩效分配方案待确定、利润待提高、具体疾病效果评价指标缺乏以及老人多重用药、谵妄管理、跌倒和误吸等相关问题都需要关注。对医联体下中期照护模式的未来发展进行展望。互联网医院的兴起对中期照护的开展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介绍了“互联网+”的中期照护模式及大数据在中期照护中的应用,并以苏北人民医院互联网医院相关服务对中期照护所产生的积极作用来论证“互联网+”的中期照护模式大有可为;日间手术普及也为中期照护开展打开市场,医联体模式下医院与社区医疗机构应加强协作,医院主要负责为患者进行日间手术,并在手术后将患者送往社区医疗机构继续进行中期护理治疗,以苏北人民医院日间手术患者在家康复和社区中期照护随访情况进行比较,结果显示,日间手术后社区中期照护模式有利于改善患者就医感受度,促进患者康复。增加了中期照护的老年医疗服务体系,在服务类型上更加多样,服务模式上更加完善,服务衔接上更加连续,具备了完整的老年医疗服务体系的基本要素,但还存在一些问题,如管理体制条块分割、信息平台难以共享、医保报销与服务脱节、老年医学统领机构缺乏、老年护理与康复人才短缺等需要进一步加以研究。结果本研究立足于中国特色,找出最适合中期照护服务的医疗组织环境,即在医联体中社区或乡镇基层医疗机构开展服务,不仅符合国家上下转诊、急慢分治的要求,且有利于老年患者恢复身体机能,促进基层医疗机构发展,打造全生命周期的老年医疗服务体系。不足是研究主要以理论推断为主,样本量较少,外推行有一定局限。结论伴随着中国老龄化社会的到来,应对巨大的老年医疗需求,需要通过中期照护这一模式弥补老年医疗服务体系的断层,以面对具有复杂需求的老年患者,同时有效衔接并整合医疗资源。在医联体中基层医疗单位开展中期照护服务是适合中国国情的,可以有效弥补老年医疗服务体系断层的较好模式。
陈淑彬[7](2020)在《老年人公共体育服务供需匹配研究》文中提出公共体育服务是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老龄化趋势的持续加剧,高龄化、失能化、空巢化等问题相伴而来,老年健康问题日益突出,老年人参与体育锻炼的重要性越来越明显,完善老年人公共体育服务作为老龄工作的重要板块,响应了积极老龄化、健康老龄化新趋势的号召。论文以老年人公共体育服务为研究对象,以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福利多元主义理论、一般均衡理论为基本理论框架,采用定性与定量结合的方法,在收集资料和分析资料阶段分别运用查阅资料法、问卷调查法、访谈法和数理统计分析方法。论文在内容上主要从以下几个维度展开:第一,基于老年群体的人群特征、需求特征和供需匹配方法三个方面明确老年人公共体育服务供需匹配特质。第二,通过对石家庄进行实证调研分析老年人公共体育服务的供需现状。需求方面采用描述性统计分析和方差分析的方法探讨需求层次差异特征;供给方面从供给主体和供给模式上分析老年人公共体育服务的供给特征。第三,通过供需规模上的匹配、供需程度上的匹配分析当前老年人公共体育服务的供需匹配困境,采用层次分析法确定解决供需匹配困境的优先级,进一步探讨造成老年人公共体育服务供需匹配困境的成因。第四,构建老年人公共体育服务基于需求层次差异性、多元主体权责、多渠道供给模式的供需匹配目标模式,对比老年人公共体育服务的目标模式寻求老年人公共体育服务供需匹配的优化对策,以期实现老年人公共体育服务需求识别的精准性、供给服务的有效性、供需匹配的一致性。研究得出以下结论:第一,老年人公共体育服务供需匹配过程中的错配主要表现在老年人公共体育服务的体育组织服务上;第二,造成老年人公共体育服务供需匹配困境的原因主要表现在组织管理结构不合理、政府职能边界不清晰、人才队伍建设不健全等方面;第三,在老年人公共体育服务供需匹配的优化上,应该基于需求的层次差异性特征,从多元主体权责和多渠道供给模式等方面对老年人公共体育服务的供需匹配状况进行优化。
林华宁[8](2019)在《金融服务“三农”与“乡村振兴战略”路径研究 ——以农行泉州分行为例》文中认为“乡村振兴战略”是当前“三农”工作和乡村发展的政策纲领,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需要坚定实施的七大战略之一,为我们指明了新时代乡村发展方向。新时期抓好“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落实“三农”重点工作,离不开金融服务的有效支持。基于以上背景,本文采用实证分析、案例分析与实践研究相结合的方法,以金融服务“三农”和“乡村振兴战略”现状为立足点,以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三农”和“乡村振兴战略”情况为研究对象,结合泉州农行及下辖经营行服务“三农”和支持“乡村振兴战略”的情况,从金融机制、金融产品创新、金融机构内生动力、外部宏观及行业环境、服务模式和政策制约等多维度剖析金融支持乡村振兴战略面临的现实问题和困境。并基于泉州县域(三农)相关产业、金融和经济数据,以金融发展和金融效率这两个维度采用数据模型进行回归分析,研究表明:(1)金融发展对三农经济发展和乡村振兴有显着的推动作用,金融效率提升亦具有推动作用。(2)必须要发挥金融体系的作用,打破城乡要素壁垒,提高农村投资边际收益率和投资效率,使得农村投资的潜力进一步释放,实现农村经济发展。(3)高效精准的金融服务有利于优化农村分配结构,带动乡村振兴。最后,试图从金融服务创新,优化机制,提升金融服务质效,实现金融资源优化配置等方面提出扶持三农、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相关对策。
丁冬[9](2019)在《金融司法的逻辑 ——中国金融司法专门化的组织构建与未来走向》文中研究表明随着法律体系的日益繁密,越来越多的观点认为法学的整体立场应该从“立法论”向“解释论”转向。这凸显出法律适用问题的重要性,司法在现代社会治理中的作用和角色被各方给予了更多期待。纠纷解决和规则供给,被视为司法功能的两个核心子功能。具体到金融商事领域,金融商事交易活动一方面共享着与传统民商事交易相类似的逻辑:交易活动都是通过合同来完成权利义务的分配,案件如果涉及金融消费者保护的议题,在法律责任的分配等方面也更多地考量公平等因素。另一方面,金融商事领域受监管政策影响明显、体现出典型的风险交易特质,呈现出专业性、创新性、周期性等特征。金融商事领域的特殊性,对包括金融司法在内的金融法制如何作出有效回应,提出了更高的挑战。金融司法被期许在个案裁判的纠纷解决之外,更多的承担规则供给等功能,以发挥弥补金融市场规则供给不足、防范金融风险、实现金融司法与监管的协同,引导和规范金融商事交易和创新等一系列作用。在此背景下,金融司法专门化的解决方案被提出、论证和实践。通常意义上,一般性的理解是通过专门法庭或法院的建制,可以实现如下价值:一是提升审判效率;二是培养特定领域的审判专家,以更好应对本领域的复杂案件;三是在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等审判管理层级上设置专门化的金融审判机构,可以集中研究、发布金融审判政策,以达到适法统一,并通过司法能动主义来实现干预或引导金融市场的目标。以上三个价值分别对应司法效率、司法公正和司法能动性。就金融司法专门化的方案而言,这些观点认为,通过专门化可以更加专业、高效、能动地解决金融商事纠纷案件,同时还可以更加灵活地“产出规则”,控制金融风险,规制交易行为,并指引金融商事交易活动。从历史考察的维度,从2008年上海市浦东新区成立首家金融审判法庭到2018年上海金融法院设立,上海法院在金融司法专门化过程中,走过了十年历程。以金融案件集中管辖为代表的实践探索,体现了强烈的实用主义考量。从实证分析的维度,金融司法在组织层面的专门化建制,并不意味着金融司法审判质效的必然提升。审判效率、公正和能动性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以上海地区为例,2008-2016年的数据显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和信用卡(银行卡)纠纷案件占所有金融商事纠纷案件的90%以上。案件结构呈现出以传统金融商事纠纷为主的特征。上海地区金融商事纠纷案件在一审法院的解决率达99%以上,案件年均上诉率不超过1%。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具体审理情况也显示,尽管金融司法专门化的组织建构程度在7家基层法院呈现出不同的情况,但是金融审判组织建制的专门化程度,并未表现出与审判质效明显的关联性。一个初步结论是:金融司法专门化对大多数传统金融商事纠纷案件审理没有实质性影响,不论是否有金融司法专门化的组织建构,司法的总体表现都呈现出较好的审判质效水平。在新类型疑难复杂金融商事纠纷案件的处理上,金融司法也未能发挥理想状态下的规则供给功能。以证券市场违规增持纠纷案件为例,面对“难办的案件”(hard case),为了避免案件被改判,避免过度介入金融立法和监管的模糊地带,司法者选择了保守型的司法策略,最终未对投资者违反《证券法》慢走规则行为的民事法律责任作出裁判。通过填补金融商事规则的法律漏洞,提供裁判规则以实现金融市场交易秩序的维护和金融商事交易行为的规制,这种理想化的描述,实际上并不贴合中国金融司法运作的实际。考虑到法律体制的刚性约束、金融司法的“个案主义”特征、金融司法与金融监管的协调衔接、司法者“风险厌恶”的天然特征,以及对个案裁判可能发生的事系统性影响的预见能力不足等因素,使得金融司法在难办的案件中,选择稳妥的保守型司法策略成为必然。金融商事领域具有典型的“国家强制”特性,金融监管对金融商事活动的影响比较明显。因此,金融司法与金融监管的关系协调,显得非常重要。从最近的金融司法实际表现来看,金融司法在如何正确地处理与金融监管的关系问题上,也出现了立场的偏移。为了表现金融司法对金融监管的回应和配合,金融司法在司法解释、司法政策性文件的供给和金融商事纠纷的个案裁判上,都存在以“政策逻辑”代替“法律逻辑”的倾向。特别是以福建天策保险公司股权代持纠纷等为代表的个案中,金融司法在金融商事交易行为效力的法律评价等问题上,表现出强烈的“政策逻辑”思维。不仅背离了金融商事司法长期以来审慎干预合同效力的立场,甚至出现了将金融监管行政规章引入金融商事交易效力判断的尝试,打破了合同立法的价值锁定和宪政安排考量,出现了司法立场的不自洽。金融司法超越自身角色范围,参与金融市场治理的做法,使得金融司法的纠纷解决与规则供给功能均体现出偏移性。中国金融司法的建构,以域外经验学习作为正当性论证的重要依据。从金融审判竞争的视角,文章对迪拜国际金融中心建法院的具体实践切入,分析了金融纠纷解决机制构建的域外经验。迪拜国际金融中心法院在具体运作机制、法官选任、案件管辖等方面保持了相当的灵活性和开放性,阿联酋在总体实行大陆法系法律体制的模式下,甚至通过专门立法的形式在迪拜国际金融中心内实施普通法系的法律体制。“法律与金融”理论认为,普通法系以更加灵活的判例机制来实现对投资者的保护和合同的执行,更有利于金融市场发展。而大陆法系的刚性特征,使得金融法制的表现并不理想。从比较法视野,处于刚性法律体制约束下的中国金融司法,如何能够适应金融商事交易的特点,在纠纷案件处理上保持开放性与灵活性,确实不无挑战。法系渊源对金融中心建设的影响,以及对金融司法专门化具体实践的影响,应当在对金融司法的功能定位与设计的讨论中,认真加以重视。金融司法专门化的域外经验,无法构成中国金融司法专门化的充分证成理由。上海金融法院的设立,在宏观层面完成了组织建构和政治话语体系的表达。但,金融司法专门化也同时面临对司法专门化的常见非议和挑战。比如,广受质疑的利益俘获问题、“深刻但偏狭”(deep but narrow)的专业偏见对法律发展的禁锢、专门化未表现出专业性提升等。这些问题的解决,以及金融司法的流畅运作,有赖于进一步探索符合金融司法专门化的审判运行机制。符合金融司法需求的专业审判人才培养机制的完善、金融司法灵活性探索空间的法律授权等制度安排,是金融司法专门化预期目标得以实现的关键。此外,金融司法纠纷解决和规则供给功能的发挥过程中,还需要妥善处理与金融监管的关系。关于金融法院功能定位的理想图景的表达,不能超脱于金融司法的逻辑。考虑到金融商事领域的创新性、专业性、周期性等特征,金融监管政策通常具有探索性的特点,总体上流变性、灵活性、权宜性等特征更强。金融监管政策的制定程序更为灵活,政策的纠错能力也更强。因此,金融司法不能成为完全追逐政策变迁的跟随者。无论金融监管政策如何波动,金融司法基于司法判断权、个案主义的本质特征,都应该保持司法的定力,以法律逻辑和标准来进行裁判,在金融商事交易法律效力等问题的司法评价上,保持立场的一致性和连贯性。
孟守卫[10](2019)在《农村金融市场结构对中国农业发展的影响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农村金融作为整体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对农业发展的驱动作用影响一国或地区国民经济的运行。农村金融市场结构作为农村金融产业组织结构中最基础的部分,农村金融市场结构的类型和特征直接或间接对农村金融主体(农村银行业等金融机构主体)的市场行为和市场绩效产生重大影响,决定着农村金融发展的整体效能,影响农村金融对农业发展的金融支持力度和可持续性,进一步对农业增长、全要素生产率、农业减排、产业结构调整、发展方式转变等农业发展的重要方面产生推动或阻碍的影响。而农村金融市场结构对农业发展的整体影响如何?国内外现有文献关于农村金融市场结构经济影响的研究内容相对较少,值得深入探讨。作为全球第一农业大国,中国农村金融市场结构的发展经历了从人民银行的一家完全垄断类型向趋于更强竞争的垄断竞争类型发展演变。随着国家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中国农村金融市场无论从市场结构类型、农村金融市场主体资产投资规模、经营绩效、区域网点布局,还是农村金融市场结构对农业发展的影响效果均在发生变动,并且出现较强的区域发展差异。而农村金融市场结构的发展和调整对农业发展的影响又与中国农村地区农业生产要素资源禀赋结构和发展水平息息相关,这些农业生产要素资源与该国或地区的开放程度、农业发展政策、农业功能区域、区域发展环境等影响因素共同决定着中国农业产业结构的类型和发展特征,因而,如何在既有的农业经济结构约束下,寻求与之相匹配农村金融市场结构,二者的融洽发展,将为农村金融市场结构积极影响中国农业持续高效发展提供更强的内在经济驱动力。中国农业发展从改革开以来的高歌猛进到目前的稳中有进的良好发展态势,为国民经济的稳步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基础支持,促进农业结构进一步优化、农业发展方式持续转变、农业发展效率稳步提升。但是,目前中国农村农业发展也面临一些严峻的挑战,如整体经济增速放缓、农产品供求结构失衡且农产品质量水平不高、农业经营主体农民增收难度加大、农业污染严重等。譬如,201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第一、二、三次产业增加值增长率分别为3.9%、6.1%、8.0%;第一、二、三次产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分别为7.9%、40.5%、51.6%。无论从农业增长速度和对国民经济的贡献度来看,均出现了严重弱化。一方面这与农业发展的先天弱质性,并面临更多的自然资源、气候等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另一方面,这也与长期以来的主要依赖农业生产要素数量的高投入、粗放型农业增长、高消耗、污染物高排放、低效率生产、低产出有直接的关系。因而,基于农村金融市场结构和农业发展的现有基础条件和事实特征,探析农村金融市场结构影响农业发展的关键因素或着力点,并结合中国农村金融市场结构和农业发展的区域差异性,深入分析促进农村金融市场结构和农业产业结构优化调整的区域特色,全面而系统地探究农村金融市场结构影响农业发展的内在规律将是一项有意义的工作。在既有文献研究的基础上,本文较为系统地研究了农村金融市场结构对中国农业发展影响的主要方面:农业增长、农业全要素生产率和农业减排,鉴于中国农村农业存在的区域差异性,本文在分析农村金融市场结构(全样本)对农业发展影响时,还关注了其在不同区域层面(区域样本)对农业发展的具体影响。通过分析,本文基本结论如下:(1)自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农村金融市场结构大致经历了四个演变历程:从中国人民银行的一统天下、农业银行处于农村金融市场主导地位、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垄断、到目前包括农村中小型金融机构以及村镇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等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在内的多元农村金融市场经营主体并存,农村金融市场经营主体间的竞争逐渐增强。就中国农村金融市场集中度而言,无论从中国整体层面、还是从省市(区)、东中西三大经济带,或者粮食生产功能区(粮食生产主产区、主销区、产销平衡区)来看,随着时间的推移,农村金融市场集中度均呈现下降趋势,但区域差异非常显着。目前,从整体上判断,中国农村金融市场结构类型仍为寡占型或高度寡占型农村金融市场类型,并且在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农村金融市场结构垄断程度更强。(2)就中国农业发展的关键方面而言,从农业产业增长看,中国农业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农林牧渔业增加值和增长率均获得快速提升。从农业全要素生产率变化趋势来看,中国农业全要素生产率自1997年以来一直处于缓慢的上升过程,但2003-2011年间出现较大的波动,之后农业全要素生产率甚至出现下调的趋势,同时,农业全要素生产率水平也存在较大的区域差异性。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是农业全要素生产率指数较高的地区并非整体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地区。从农业污染减排来看,各类农业污染物(本文以农业源总磷、总氮和氨氮为例)排放量和排放强度仍然较高,尽管排放强度出现下降趋势,而值得关注的问题之一是:在中国多数农业生产大省,尤其是在粮食生产主产区,污染物排放量和排放强度相对较高。(3)农村金融市场结构影响中国农业发展的理论分析说明,与基本经济结构不相匹配的农村金融市场结构,妨碍中国农业发展水平提升,不能保障农业建设资金的持续足量投入,影响农业生产要素等资源的优化配置,不利于农业增长,进而影响农业全要素生产率的提高,不利于农业生产要素尤其是资本的自由流动,进而对农业减排带来不利的影响。(4)农村金融市场结构对农业增长影响的实证分析表明,农村金融市场结构对农业增长的影响系数为负值,即较高的农村金融市场集中度将不利于农业增长,在控制农村金融营业网点机构数后,农村金融市场结构(较高的市场集中度)对中国农业增长的影响系数仍为显着的负值,这与既有文献中多数学者的观点基本一致。进一步的分析发现,农村金融市场发展规模和发展效率同样会对农业增长产生影响,农村金融市场发展规模对农业增长影响系数为负值,且检验显着,而农村金融市场发展效率对农业增长的影响系数为正值,且检验显着。(5)农村金融市场结构对农业全要素生产率影响的实证分析表明,农村金融市场结构对农业全要素生产率的提高同样具有显着的负向效应,垄断程度越强的农村金融市场结构越不利于农业全要素生产率水平的提高。进一步的分析发现,从农村金融市场结构对农业全要素生产率的分解因素影响的回归结果来看,农村金融市场结构对农业技术进步效率、纯技术效率、规模效率的影响系数均没有通过显着性检验,但是农村金融市场结构对农业技术进步的影响系数为正值,并通过显着性检验,这说明中国农业全要素生产率水平的提高主要来自于农业技术进步,而不是农业技术进步效率,同时农村金融市场结构对中国农业全要素生产率的影响具有较大的区域差异性。(6)农村金融市场结构对中国农业减排影响的实证分析表明,对农业污染排放强度的影响系数为正值,或者说农村金融市场结构与农业污染减排呈反向影响关系,较高的农村金融市场集中度不利于农业污染减排,进一步的分析发现,控制变量中农业用水量的增加将导致农业污染排放强度的提高而不是相反,而政府政策的干预与农业污染排放强度呈负向影响作用,即政府的环境规整或治理污染的努力将会显着降低农业污染排放强度,有助于农业减排工作的持续推进。基于全文分析结果,结合中国农村金融市场结构和农业发展的基本事实特征。本文提出如下政策建议:优化农村金融市场结构,有序开放农村金融市场并继续推进农村金融市场经营主体的多元化发展模式,促进农村金融市场结构优化升级;进一步深化农村金融市场机制改革,降低农村金融市场准入门槛,提升农村金融市场的竞争性,增强农村金融市场对农业发展的支持力度;针对农业发展的区域差异性,实施区域化分类改革,实施差别化的区域农村金融发展激励政策,引导资金投向农业生产重点区域(如粮食主产区)和农村经济基础较差而农业发展又相对滞后的地区,缩小农村农业区域发展差距;引导农村金融市场更多资金投向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农业生产条件和技术装备水平,转变农村农业发展方式,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本文的主要创新点有:(1)农村金融市场结构影响农业发展的理论分析,较为系统全面。论文以农村金融市场结构为切入点,将产业发展的速度、效率和质量三个关键方面即农业增长、农业全要素生产率和农业减排作为农业发展的核心内容,具体而系统地论证农村金融市场结构对农业发展的影响,具有一定的新意。(2)实证分析借助省际面板数据,从全国、三大经济带和粮食功能区三个层面分析检验农村金融市场结构对农业发展的影响效应及区域差异性较为独特和有一定深度。论文采用涵盖中国29个省市(区)、东中西部三大经济带、粮食生产功能区(粮食主产区、粮食产销平衡区和粮食主销区)的2005-2016年间的面板数据,能够较好地捕捉农村金融市场结构对农业发展影响的基本特征、变动趋势和区域差异性,更贴近中国农村农业发展现实。(3)依据研究结论提出的政策建议具有新意。论文分析结果认为,能够与农业结构相匹配的农村金融市场结构,有利于农业增长、农业全要素生产率提升和农业污染减排,据此论文提出农村金融市场信贷资金等金融资源的优化配置,要分行业优先投入重点领域、分区域差别化实施、按功能类别分步推进的农村金融促进农业发展的有机组合发展政策。
二、对三个县级支行制度机能功效的比较研究(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对三个县级支行制度机能功效的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1)新时代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创新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现状综述 |
1.2.1 国内研究综述 |
1.2.2 国外研究综述 |
1.2.3 研究现状与发展方向 |
1.3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研究的创新点 |
第二章 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的理论分析 |
2.1 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的基本内涵 |
2.1.1 巡视的概念界定 |
2.1.2 巡视工作的基本属性 |
2.1.3 巡视工作制度体系构成 |
2.2 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的理论分析 |
2.2.1 理论基础-马克思列宁主义权力制约与监督思想 |
2.2.2 理论渊源-中国古代巡视监察思想 |
2.2.3 理论借鉴-西方权力制约与监督思想 |
2.3 巡视监督与其他监督方式的比较 |
2.3.1 巡视监督与纪律监督 |
2.3.2 巡视监督与监察监督 |
2.3.3 巡视监督与派驻监督 |
第三章 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的发展历史考查 |
3.1 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的发展历程 |
3.1.1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探索创立阶段 |
3.1.2 建国初期的曲折前进阶段 |
3.1.3 改革开放后新时期的恢复完善阶段 |
3.2 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历史发展中取得的主要成效 |
3.2.1 保证了党中央的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
3.2.2 加强了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 |
3.2.3 推进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 |
3.2.4 打牢了群众关系和执政基础 |
第四章 新时代巡视工作的创新发展 |
4.1 新时代巡视工作发展的时代适应性 |
4.1.1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需要巡视工作提供保障 |
4.1.2 全面深化改革需要巡视工作促进推动 |
4.1.3 全面依法治国需要巡视工作相辅相成 |
4.1.4 全面从严治党需要巡视工作深入发力 |
4.2 新时代巡视工作的实践创新 |
4.2.1 完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
4.2.2 顺利实现巡视全覆盖 |
4.2.3 高效运用巡视成果 |
4.3 新时代巡视工作发展的理论创新 |
4.3.1 巡视工作思想 |
4.3.2 巡视工作方针 |
4.3.3 政治巡视 |
第五章 新时代巡视工作体系设计与运行机制创新 |
5.1 新时代《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的两次修订完善 |
5.1.1 《巡视工作条例》2015 年的修订变化 |
5.1.2 《巡视工作条例》2017 年的修改变化 |
5.1.3 巡视工作条例修订完善的现实意义 |
5.2 新时代巡视工作的基本原则 |
5.2.1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
5.2.2 实事求是、依法依规 |
5.2.3 依靠群众、发扬民主 |
5.3 新时代巡视工作的组织基础 |
5.3.1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及其职责 |
5.3.2 巡视工作办公室及其职责 |
5.3.3 巡视组及其职责 |
5.4 新时代巡视工作的纪律与责任 |
5.4.1 巡视工作领导机关的纪律与责任 |
5.4.2 巡视工作配合部门的纪律与责任 |
5.4.3 巡视工作人员的纪律与责任 |
5.4.4 被巡视单位的纪律与责任 |
5.5 新时代巡视工作的运行机制 |
5.5.1 巡视工作的两层客体 |
5.5.2 巡视工作手段及协调机制 |
5.5.3 巡视工作程序及流程模块化设计 |
第六章 巡视工作的未来发展 |
6.1 新时代巡视工作的经验启示 |
6.1.1 坚持统一领导,增强巡视工作权威 |
6.1.2 坚持创新驱动,深入挖掘工作潜力 |
6.1.3 坚持制度建设,依法依规开展工作 |
6.1.4 坚持问题导向,回归巡视监督本位 |
6.1.5 坚持群众路线,打造公正透明形象 |
6.2 新时代巡视工作面临的主要问题 |
6.2.1 巡视发现问题能力欠缺 |
6.2.2 巡视成果运用不够扎实 |
6.2.3 巡视监督网络尚未完备 |
6.2.4 巡视制度体系不够完善 |
6.2.5 巡视理论研究还显薄弱 |
6.3 巡视工作今后发展完善的路径探索 |
6.3.1 提高巡视工作质量 |
6.3.2 构建巡视监督网络 |
6.3.3 完善巡视制度建设 |
6.3.4 加强巡视理论研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法律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与意义 |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之处 |
第一章 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研究的理论准备 |
第一节 区域的范畴界定 |
一、区域的语义分析 |
二、不同学科中区域的内涵剖析 |
三、本文语境下区域的涵义与边界 |
第二节 国家区域援助的内涵与限定 |
一、援助的内涵 |
二、区域援助的界定与体系 |
三、国家区域援助的概念与体系 |
第三节 国家区域援助制度要素 |
一、援助对象 |
二、援助方式 |
三、援助绩效评估 |
第二章 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法理基础 |
第一节 国家职能理论与国家区域援助义务 |
一、国家职能的演进 |
二、国家区域援助义务的逻辑根源 |
第二节 发展权利理论与区域发展权 |
一、发展权的变革 |
二、区域作为发展权的权利主体 |
三、区域发展权的内容与实现 |
第三节 实质正义理论与国家区域援助 |
一、实质正义的内容 |
二、实质正义在区域层面的实现 |
第三章 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历史、现状与问题 |
第一节 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演进过程 |
一、萌芽阶段:国家区域援助的模糊概念及实践 |
二、正式形成:以“对口支援”政策的提出为标志 |
三、推动立法:以《西部开发促进法》为例 |
第二节 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立法现状与政策梳理 |
一、成文法层面 |
二、国家区域援助政策层面 |
第三节 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存在的法律问题 |
一、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标准不明确 |
二、国家区域援助方式的有效性有待进一步提升 |
三、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强制性缺失 |
第四章 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标准化 |
第一节 域外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及相关制度概况 |
一、美国 |
二、日本 |
三、欧盟 |
四、域外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特点及经验 |
第二节 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基石 |
一、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背景 |
二、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目标 |
三、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原则 |
第三节 实现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标准化的建议 |
一、国家区域援助对象的识别 |
二、明确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标准 |
三、以法律形式对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进行明确规定 |
第五章 国家区域援助方式的有效性 |
第一节 国家区域援助方式体系 |
一、国家区域援助方式的主要类型 |
二、国家区域援助对象适用的援助方式组合设计 |
第二节 区域财政援助制度 |
一、区域财政援助制度的域外考察 |
二、我国区域财政援助制度及存在的问题 |
三、完善我国区域财政援助制度的建议 |
第三节 区域税收优惠制度 |
一、区域税收优惠制度的域外规定 |
二、我国区域税收优惠制度及存在的问题 |
三、完善我国区域税收优惠制度的建议 |
第四节 区域金融支持制度 |
一、区域金融支持制度的域外考察 |
二、我国区域金融支持制度及存在的问题 |
三、我国区域金融支持制度的完善 |
第六章 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与应用 |
第一节 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基础理论 |
一、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法制思维 |
二、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理论依据 |
三、核心:国家区域援助财政支出绩效评估 |
第二节 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主体内容构建 |
一、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全生命周期” |
二、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结构性构成” |
第三节 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应用 |
一、国家区域援助无效责任法律制度 |
二、国家区域援助退出法律制度 |
第七章 国家区域援助法律体系构建 |
第一节 国家区域援助法律体系的域外考察 |
一、域外国家区域援助基本法的概况介绍 |
二、域外国家区域援助单行法的内容与特点 |
第二节 我国国家区域援助的立法构想 |
一、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基本法的构建 |
二、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单行法的创设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3)中国金融系统功能的财政化(1949-1978)(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提要 |
abstract |
导言 |
第一章 新中国建立之初选择金融发展模式时面临的约束条件 |
第一节 单纯依靠国家力量优先发展重工业的工业化道路的确立 |
第二节 南京国民政府的金融遗产:国家垄断金融体制 |
第三节 革命根据地的金融实践:政府严格控制金融系统 |
第二章 从市场金融体制到计划金融体制 |
第一节 新政权对金融业的整理 |
第二节 有管理的金融市场的短暂繁荣 |
第三节 金融系统功能的初步回归 |
第四节 计划金融体制的基本确立 |
第三章 金融机构财政机关化 |
第一节 中国人民银行“大一统”格局的形成 |
第二节 交通银行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被率先纳入财政部体系 |
第三节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业务边缘化与机构被纳入财政部体系 |
第四章 金融机构日常业务财政化 |
第一节 货币发行逐渐被纳入财政预算轨道 |
第二节 银行存贷款业务成为财政预算的有效补充 |
第三节 监管财政款项逐渐成为银行主要的日常工作 |
第五章 对1953-1978年间中国金融系统运行绩效的评估 |
第一节 存款动员能力评估 |
第二节 资金配置效果评估 |
第三节 风险管理能力评估 |
第四节 产品流通促进能力评估 |
第五节 企业治理能力促进价值评估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我国银行业涉农信贷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及问题 |
二、选题意义 |
三、国内外文献评述 |
四、研究目标、内容与技术路线 |
五、研究方法与创新 |
第一章 银行业涉农信贷制度研究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银行业涉农信贷制度的概念廓清 |
一、银行业涉农信贷 |
二、银行业涉农信贷制度 |
三、银行业涉农信贷制度效率 |
第二节 银行业涉农信贷制度的缘起 |
一、资本形成理论:涉农信贷与经济增长内在关联的逻辑原点 |
二、金融发展理论:二元金融结构框架下涉农信贷发展的理论主张 |
三、制度变迁理论:需求与供给维度下的涉农信贷制度机制设计的路径依赖 |
四、国家适度干预理论:涉农信贷的保护与规制的经济法学最佳诠释 |
第三节 银行业涉农信贷制度对农村经济发展的作用机理 |
一、对农村经济产出“量”的扩张的作用机理 |
二、对农村经济发展“质”的提升的作用机理 |
三、银行业涉农信贷制度机制运行与农村经济发展互动机理 |
第二章 我国银行业涉农信贷制度的历史变迁 |
第一节 银行业涉农信贷制度的重构与完善(1979-1993年) |
一、农业银行的第四次组建重启我国农村金融体制改革 |
二、完善农村合作性金融职能的初步改革尝试 |
第二节 “三足鼎立”涉农信贷供给体系的形成与发展(1994-1997年) |
一、农业发展银行的组建进一步完善农村金融信贷供给体系 |
二、农村信用社顺应合作性金融改革承担涉农信贷重任 |
三、农业银行转变经营模式加快商业化改革步伐 |
第三节 银行业涉农信贷市场化制度变革的实质性推进(1998-2003年) |
一、银行业机构向商业化转型并逐渐撤离农村 |
二、政策性金融收缩涉农信贷业务步入专营化运营 |
三、农村信用社继续深化改革成为支农信贷供给主力 |
第四节 以工促农新时期的银行业涉农信贷制度变革(2004年至今) |
一、扶持涉农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力度进一步增大 |
二、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进一步壮大支农信贷力量 |
三、银行业涉农信贷组织体系引入“新鲜血液” |
四、银行业涉农信贷的相关配套制度逐步完善 |
第五节 我国银行业涉农信贷制度变革的特征 |
第三章 我国银行业涉农信贷制度的现实考评 |
第一节 国家层面的银行业涉农信贷制度 |
一、我国银行业涉农信贷的金融政策 |
二、我国银行业涉农信贷的财税政策 |
三、我国银行业涉农信贷的监管制度 |
四、我国现行主要涉农信贷法律制度 |
五、我国现行的主要涉农信贷配套制度 |
第二节 地区层面的银行业主要涉农信贷模式 |
一、“政府+银行+担保”模式 |
二、“政府+银行+保险”模式 |
三、“银行贷款+风险补偿金”模式 |
四、“农村信用社无抵押、无担保小额信贷”模式 |
第三节 我国银行业涉农信贷制度的执行 |
一、基于信贷供给:供给乏力,支农力度有待加强 |
二、基于金融机构:覆盖率低,支农功能未能充分发挥 |
三、基于金融支农:金融离农,支农目标轨道有所偏离 |
第四节 当前我国银行业涉农信贷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
一、金融供给管理方面 |
二、信贷管理机制方面 |
三、金融监管考核方面 |
四、金融法制建设方面 |
五、信贷配套保障方面 |
第四章 我国银行业涉农信贷制度的经济学分析 |
第一节 我国银行业涉农信贷制度的主体行为分析 |
一、模型假设 |
二、政府管理部门与涉农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博弈分析 |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涉农信贷借款人的博弈分析 |
第二节 我国银行业涉农信贷制度绩效的实证评估 |
一、基本思路 |
二、评估方法 |
三、样本选取与数据来源 |
四、实证评估结果与讨论 |
五、影响因素估计与讨论 |
第三节 我国银行业涉农信贷制度低效的原因探寻 |
一、农业天然的弱质性与银行持续经营的“三性”冲突 |
二、涉农银行信贷管理脱离农村经济发展实际 |
三、涉农信贷金融监管定位偏离支农目标 |
四、“法制先行”理念缺失致使涉农信贷法制建设滞后 |
五、多重关系叠加博弈致使涉农信贷制度执行异化 |
第五章 银行业涉农信贷制度的国际经验借鉴 |
第一节 发达国家银行业涉农信贷制度建设的典型做法 |
一、美国的银行业涉农信贷制度建设 |
二、法国的银行业涉农信贷制度建设 |
三、日本的银行业涉农信贷制度建设 |
四、韩国的银行业涉农信贷制度建设 |
第二节 发展中国家银行业涉农信贷制度建设的典型做法 |
一、印度的银行业涉农信贷制度建设 |
二、孟加拉国的银行业涉农信贷制度建设 |
第三节 国外银行业涉农信贷制度的模式梳理与经验借鉴 |
一、国外银行业涉农信贷发展的模式梳理 |
二、国外银行业涉农信贷制度建设的经验借鉴与启示 |
第六章 我国银行业涉农信贷制度构建 |
第一节 我国银行业涉农信贷制度的构建思路 |
一、市场调节涉农信贷服务供给 |
二、国家引导涉农信贷资源配置 |
三、激励与规制并举推进涉农信贷 |
四、公平与效率并重保障制度运行 |
第二节 我国银行业涉农信贷制度构建的基本目标 |
一、规范涉农信贷市场 |
二、助力“三农”发展 |
三、促进城乡实质公平 |
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
第三节 我国银行业涉农信贷制度构建的基本原则 |
一、涉农信贷经济原则 |
二、涉农信贷公平原则 |
三、涉农信贷安全原则 |
四、涉农信贷可持续原则 |
五、适度干预涉农信贷原则 |
第四节 我国银行业涉农信贷制度的制度框架 |
一、基本结构 |
二、综合模式 |
三、核心内容 |
第五节 我国银行业涉农信贷制度的实施保障 |
一、动力维持保障 |
二、人才供给保障 |
三、风险防范保障 |
四、测评监督保障 |
第六节 银行业涉农信贷制度运行的法律与政策协同 |
一、基本思路 |
二、基本方式 |
三、我国的制度实践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读学位期间科研成果 |
(5)中国辩护律师权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基本思路 |
四、研究方法 |
上篇:律师辩护权理论研究 |
第一章 律师辩护权要义研究 |
第一节 辩护权与辩护制度 |
一、辩护制度的价值及缘起分析 |
二、辩护权的类型与来源 |
第二节 律师的诉讼权利与律师辩护权 |
一、辩护律师诉讼权利的内涵及来源 |
二、律师辩护权的成分分析 |
三、被追诉人辩护权与律师辩护权 |
第二章 辩护律师制度 |
第一节 辩护律师制度的必要性及实践意义 |
一、辩护律师存在的必要性 |
二、辩护律师存在的实践意义 |
第二节 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 |
一、关于辩护律师诉讼主体地位的争论 |
二、刑事程序中的辩护律师应当界定为“诉讼主体” |
第三节 辩护律师与被指控方、控诉方及审判方的关系 |
一、辩护律师与被追诉人的关系 |
二、辩护律师与公诉人的关系 |
三、辩护律师与法官的关系 |
第三章 我国辩护律师制度的理论与实践沿革 |
第一节 我国辩护律师制度的理论提出 |
第二节 我国辩护律师制度的实践发展 |
一、监察调查程序中的律师辩护权 |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律师辩护权 |
三、“审判中心主义”模式下的律师辩护权 |
下篇:律师辩护权的实践探析 |
第四章 侦查阶段的辩护权现状研究 |
第一节 我国关于侦查阶段律师辩护权的现行立法规定及发展 |
一、会见通信权 |
二、调查取证权 |
三、提出意见权 |
四、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权利 |
第二节 我国侦查阶段律师辩护权的制度和实践问题 |
一、“会见难”形式多元且个案形势堪忧 |
二、讯问时律师在场权立法缺失且意识淡薄 |
三、调查取证活动存在多维度障碍 |
四、阅卷权缺失破坏了程序对等 |
第五章 侦查阶段的辩护权完善与重构 |
第一节 律师帮助权的完善与重构 |
一、侦查阶段获得律师帮助权的域外考察 |
二、侦查阶段保障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律师帮助权的我国启示 |
第二节 会见与通信权的完善与重构 |
一、侦查阶段会见与通信权的域外考察 |
二、关于侦查阶段会见通信权的我国启示——从一则真实案例说起 |
第三节 阅卷权的完善与重构 |
一、侦查阶段阅卷权的域外考察 |
二、侦查阶段阅卷权的我国启示——构建侦查阶段的阅卷权 |
第四节 调查取证权 |
一、调查取证权的域外考察 |
二、侦查阶段调查取证权的我国启示 |
第五节 律师在场权 |
一、律师在场权的域外考察 |
二、律师在场权的我国启示 |
第六章 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权现状研究 |
第一节 我国关于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权的现行立法规定及发展 |
一、会见通信权 |
二、阅卷权 |
三、调查取证权(包括向办案机关申请查证权) |
四、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权利 |
五、提出意见权 |
第二节 我国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权的制度和实践问题 |
一、会见权无法充分行使且存在现实阻碍 |
二、阅卷权受制于办案机关且范围受限 |
三、发表意见权虚置化并流于形式 |
第七章 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权完善和重构 |
第一节 审查起诉阶段阅卷权的完善与重构 |
一、审查起诉阶段阅卷权的域外考察 |
二、审查起诉阶段阅卷权的我国启示——构建我国刑事诉讼国情下的审前“证据开示” |
第二节 调查取证权的完善与重构 |
一、审查起诉阶段调查取证权的域外之鉴 |
二、审查起诉阶段调查取证权的我国启示 |
第八章 审判阶段的辩护权现状研究 |
第一节 我国关于审判阶段律师辩护权的现行立法规定及发展 |
一、阅卷权 |
二、调查取证权(包括向办案机关调取证据权) |
三、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权 |
四、经被告人同意的上诉权 |
第二节 我国审判阶段律师辩护权的制度和实践问题 |
一、审判程序尤其是庭审程序虚置化 |
二、律师拒绝辩护权的行使状况不容乐观 |
三、辩护律师缺失独立上诉权 |
四、刑法306条和刑诉法44条排除了辩护律师执业豁免 |
第九章 审判阶段的辩护权完善和重构 |
第一节 庭审实质化下律师法庭辩护权的完善与重构 |
一、审判阶段庭审中心的域外考察 |
二、“庭审中心”下辩护权的我国启示——“无效辩护”还是“辩护无效” |
第二节 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与重构 |
一、关于法律援助的域外考察 |
二、关于法律援助的我国启示——加快推动刑事辩护“全覆盖”的中国模式 |
第十章 辩护律师权利保障的相关配套性制度探析 |
第一节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深化 |
一、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域外考察 |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我国启示 |
第二节 程序性辩护的完善 |
一、程序性辩护的域外考察 |
二、程序性辩护的我国启示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对我国刑事律师辩护权研究的问卷调查 |
后记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学术成果 |
(6)中期照护视角下的老年医疗服务体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第一章 绪论 |
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2 研究现状和述评 |
2.1 研究背景 |
2.2 研究述评 |
3 研究思路和方法 |
3.1 研究思路 |
3.2 研究方法 |
3.3 技术路线 |
4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老年医疗服务历史沿革及相关构成 |
1 老年医疗服务历史沿革 |
1.1 古代老年医疗服务历史记载 |
1.2 现代老年医疗服务现状 |
2 构建老年医疗服务体系的必要性 |
2.1 自然衰老的需求 |
2.2 预期寿命的延长 |
2.3 疾病谱的转变 |
3 当前老年医疗服务主要构成 |
3.1 健康科普 |
3.2 院前急救 |
3.3 院内救治(急性期照护) |
3.4 长期照护 |
3.5 终末期照护 |
3.6 老年医疗服务体系中的断层 |
4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中期照护相关概念界定及理论基础 |
1 概念界定 |
1.1 中期照护 |
1.2 中期照护对象 |
1.3 中期照护模式 |
2 开展中期照护服务需要的软硬件 |
2.1 硬件条件 |
2.2 软件配备 |
3 老年患者中期照护需求相关性分析 |
3.1 出院老年患者的中期照护需求问卷分析 |
3.2 结果分析 |
4 相关理论基础 |
4.1 服务供应链理论 |
4.2 持续照顾理论 |
4.3 协同理论 |
5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医联体基层医疗机构行中期照护的理论可行性研究 |
1 医联体的概念及成效 |
1.1 医联体的概念 |
1.2 医联体建设成效 |
2 基层医疗机构的现状 |
3 在医联体基层医疗机构中行中期照护的理论可行性 |
3.1 政治可行性 |
3.2 经济可行性 |
3.3 技术可行性 |
4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医联体基层医疗机构行中期照护的实践可行性研究 |
1 扬州广陵汤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骨科中期照护 |
1.1 肩袖损伤患者康复不足 |
1.2 肩袖损伤患者中期照护入选标准和排除标准 |
1.3 中期照护医护人员分工 |
1.4 实证分析 |
2 苏州木渎卫生院卒中中期照护 |
2.1 卒中患者康复不足 |
2.2 卒中患者中期照护入选标准及排除标准 |
2.3 中期照护医护人员分工 |
2.4 实证分析 |
3 泰州高港区人民医院心梗中期照护 |
3.1 心梗患者康复不足 |
3.2 急性心梗患者中期照护入选标准及排除标准 |
3.3 中期照护医护人员分工 |
3.4 实证分析 |
4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中医特色的中期照护条件分析及实践 |
1 中医的独特理论和临床优势 |
1.1 丰富的中医理论优势 |
1.2 非药物治疗的临床优势 |
1.3 多管齐下的兼并优势 |
2 中期照护中的中医应用 |
2.1 情绪护理 |
2.2 饮食护理 |
2.3 中药护理 |
2.4 恢复护理 |
3 扬州医联体基层医疗机构中期照护的中医实践 |
3.1 扬州医联体基层医疗机构中的中医工作室 |
3.2 中期照护的中医骨伤应用 |
4 中医特色中期照护发展的相关建议 |
4.1 加强对中医中期照护理论的挖掘 |
4.2 促进中医中期照护标准化和规范化发展 |
4.3 强化中医中期照护服务的网络建设 |
5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中期照护存在主要问题分析 |
1 老年康复技术不成熟 |
1.1 医务人员中期照护康复技术应用调查 |
1.2 医联体基层医疗机构康复治疗现状 |
2 老年综合评估技术未普及 |
2.1 老年综合评估内涵 |
2.2 老年综合评估流程 |
2.3 在中期照护服务中的应用 |
2.4 老年综合评估的效用 |
2.5 实践应用尚未普及 |
3 医保支付方式需转变 |
3.1 工作机制要创新 |
3.2 付费方式要协同 |
3.3 收费标准要统一 |
4 其他相关问题 |
4.1 三级医院无力开展 |
4.2 硬件设施尚无标准 |
4.3 软件配备缺乏规范 |
4.4 绩效分配有待确定 |
4.5 药品耗材利润不高 |
4.6 具体疾病指标缺乏 |
4.7 老年多重用药需关注 |
4.8 谵妄管理有待加强 |
4.9 吞咽误吸需要重视 |
5 本章小结 |
第八章 中期照护发展前景与机遇 |
1 “互联网+”医院为中期照护带来新机遇 |
1.1 “互联网+”中期照护模式 |
1.2 大数据在中期照护中的应用 |
1.3 苏北人民医院互联网医院中期照护实践 |
2 日间手术开展为中期照护带来新市场 |
2.1 日间手术概念 |
2.2 日间手术适用范围 |
2.3 基层医疗机构日间手术中期照护成效 |
2.4 日间手术普及为中期照护开展带来市场 |
2.5 推广医联体日间手术中期照护信息化平台 |
3 本章小结 |
第九章 老年医疗服务体系构建的存在问题及相关建议 |
1 老年医疗服务体系构成 |
2 老年医疗服务体系构建存在问题 |
2.1 管理体系条块分割 |
2.2 信息平台难以共享 |
2.3 医保报销与服务脱节 |
2.4 老年医学统领机构缺乏 |
2.5 老年护理、康复人才短缺 |
3 老年医疗服务体系构建的相关建议 |
3.1 探索整合型老年医疗服务体系 |
3.2 建立全面的医疗服务信息档案 |
3.3 整合医保方式和服务模式 |
3.4 建立区域老年医学中心 |
3.5 加强护理、康复人才的培养 |
4 本章小结 |
第十章 研究总结与展望 |
1 研究总结 |
2 研究特色与创新之处 |
2.1 研究意义深远 |
2.2 研究内容创新 |
2.3 研究方法创新 |
3 研究不足 |
4 研究展望 |
4.1 理论研究将不断深入 |
4.2 实证研究将更具经验 |
4.3 指标模型将更加细化 |
5 本章小结 |
参考文献 |
附录 |
攻读博士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7)老年人公共体育服务供需匹配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国外文献综述 |
1.2.2 国内文献综述 |
1.2.3 文献述评 |
1.3 研究内容和创新点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创新点 |
1.4 研究思路和方法 |
1.4.1 研究思路 |
1.4.2 研究方法 |
第二章 老年人公共体育服务的理论基础及发展概况 |
2.1 相关概念界定 |
2.1.1 公共体育服务 |
2.1.2 供需匹配 |
2.2 老年人公共体育服务的理论基础 |
2.2.1 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 |
2.2.2 福利多元主义理论 |
2.2.3 一般均衡理论 |
2.3 老年人公共体育服务的发展概况 |
2.3.1 老年人公共体育服务的政策现状 |
2.3.2 老年人公共体育服务的实际现状 |
第三章 老年人公共体育服务供需匹配特质分析 |
3.1 老年人公共体育服务的群体特征 |
3.1.1 老年群体数量庞大且递增 |
3.1.2 老年群体身体状况差异大 |
3.1.3 老年群体的体育知识欠缺 |
3.2 老年人公共体育服务的需求特质 |
3.2.1 物质类公共体育服务需求备受青睐 |
3.2.2 医疗类公共体育服务需求日渐突出 |
3.2.3 精神类公共体育服务需求必不可少 |
3.3 老年人公共体育服务的供给特质 |
3.3.1 供给主体多元化 |
3.3.2 供给模式多渠道 |
3.4 老年人公共体育服务的供需匹配特质 |
3.4.1 供需匹配标准具有相对性 |
3.4.2 供需匹配的现状不容乐观 |
第四章 老年人公共体育服务供需匹配实证分析——以石家庄为例 |
4.1 老年人公共体育服务供需匹配研究设计 |
4.1.1 个案及典型性说明 |
4.1.2 调研过程 |
4.1.3 调研样本的基本描述 |
4.2 石家庄老年人公共体育服务供需现状分析 |
4.2.1 石家庄老年人公共体育服务需求的描述分析 |
4.2.2 石家庄老年人公共体育服务需求的方差分析 |
4.2.3 石家庄老年人公共体育服务供给主体及模式分析 |
4.2.4 石家庄老年人公共体育服务供给的内容分析 |
4.3 石家庄老年人公共体育服务供需匹配问题 |
4.3.1 石家庄老年人公共体育服务供需规模错配 |
4.3.2 石家庄老年人公共体育服务供需程度错配 |
4.3.3 石家庄老年人公共体育服务供需匹配结论 |
4.4 石家庄老年人公共体育服务供需匹配困境的成因 |
4.4.1 组织管理结构不合理 |
4.4.2 政府职能边界不清晰 |
4.4.3 人才队伍建设不健全 |
第五章 老年人公共体育服务的供需匹配目标模式的构建 |
5.1 老年人公共体育服务供需匹配的原则和目标 |
5.1.1 老年人公共体育服务供需匹配的原则 |
5.1.2 老年人公共体育服务供需匹配的目标 |
5.2 老年人公共体育服务供需匹配目标模式的构建 |
5.2.1 基于差异性需求层次的供需匹配模式 |
5.2.2 基于多元主体权责的供需匹配模式 |
5.2.3 基于多渠道供给模式的供需匹配模式 |
5.3 老年人公共体育服务供需匹配模式可行性分析 |
5.3.1 财政上的可行性 |
5.3.2 制度上的保障性 |
第六章 优化老年人公共体育服务供需匹配的对策建议 |
6.1 老年人公共体育服务的发展趋势 |
6.1.1 老年人公共体育服务的民营化 |
6.1.2 老年人公共体育服务的社会化 |
6.2 优化老年人公共体育服务供需匹配的对策 |
6.2.1 需求层面:实行分层次差异性匹配 |
6.2.2 供给层面:完善层级网络组织匹配 |
6.2.3 保障层面:优化人才队伍及政策匹配 |
第七章 结论和展望 |
7.1 结论 |
7.2 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1 石家庄市老年人公共体育服务需求与供给现状调研问卷 |
附录2 石家庄市老年人公共体育服务访谈问卷 |
附录3 石家庄市老年人公共体育服务供需匹配指标打分表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取得的相关科研成果 |
致谢 |
(8)金融服务“三农”与“乡村振兴战略”路径研究 ——以农行泉州分行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思路和方法 |
1.2.1 研究思路 |
1.2.2 研究方法 |
1.3 本文的框架结构 |
1.4 研究创新与不足 |
第2章 文献综述与相关理论 |
2.1 文献综述 |
2.2 相关理论 |
2.3 研究评述 |
第3章 金融服务“三农”和乡村振兴战略的现状和困境 |
3.1 金融服务“三农”和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现实需求 |
3.1.1 服务三农和乡村振兴战略是落实国家大政方针的基本要求 |
3.1.2 服务”三农”和乡村振兴战略成效是评估金融效率的重要指标 |
3.2 金融机构服务“三农”和乡村振兴战略的现状 |
3.2.1 我国金融机构服务“三农”和乡村振兴战略概况 |
3.2.2 泉州金融服务乡村振兴战略的基础情况 |
3.3 “三农”和乡村振兴战略金融服务的现实困境 |
3.3.1 从金融的供给方分析 |
3.3.2 从金融的需求方分析 |
第4章 泉州市金融服务“三农”和乡村振兴战略的实证分析 |
4.1 金融发展与乡村经济发展影响机制 |
4.2 模型设定、变量说明与数据来源 |
4.2.1 研究假设 |
4.2.2 指标选择 |
4.2.3 数据来源 |
4.2.4 模型设定 |
4.3 实证检验结果及对策 |
4.3.1 描述性分析 |
4.3.2 模型变量相关性分析 |
4.3.3 模型结果分析 |
4.3.4 结论与对策 |
第5章 泉州农行服务三农和乡村振兴战略的创新举措 |
5.1 泉州农行服务三农和乡村振兴实证分析 |
5.2 优化管理机制践行普惠使命 |
5.3 创新丰富金融产品精准服务 |
5.3.1 乡村振兴贷款新品“快农贷” |
5.3.2 供应链金融“数据网贷” |
5.3.3 小微企业“微易贷” |
5.4 金融支持旅游项目服务乡村振兴战略 |
5.4.1 主要做法 |
5.4.2 对接乡村振兴战略成果 |
5.4.3 成效与启示 |
5.5 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农户致富“助推器” |
5.5.1 案例背景 |
5.5.2 主要做法 |
5.5.3 成效与启示 |
5.6 金融扶贫稳妥推进 |
5.6.1 精准扶贫做法 |
5.6.2 成效与启示 |
第6章 泉州农行服务“三农”和乡村振兴战略路径探索 |
6.1 模式创新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基本方略 |
6.2 服务创新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主要抓手 |
6.3 以七大重点领域为主路径服务乡村振兴战略 |
6.4 创新完善支持乡村振兴政策产品和服务体系 |
第7章 结论与建议 |
7.1 研究结论 |
7.2 政策建议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9)金融司法的逻辑 ——中国金融司法专门化的组织构建与未来走向(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 |
一、社会复杂性与司法可能角色的探讨 |
二、司法专门化的趋势化 |
三、金融司法专门化的省思 |
四、本文关注的核心问题 |
第二节 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一、研究命题的实践价值与意义 |
二、研究命题的规范价值与意义 |
三、研究命题的前沿性和时效性 |
第三节 文献综述 |
一、有关司法功能定位的理论研究综述 |
二、司法专门化的理论研究综述 |
三、有关金融、金融监管等研究的理论综述 |
四、有关金融法制研究的理论综述 |
第四节 主要研究方法 |
第五节 框架结构 |
一、博士论文架构的图示与说明 |
二、对篇章结构的解释说明 |
第六节 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一、主要创新 |
二、不足之处 |
第一章 现代社会中司法的功能与定位 |
第一节 司法的基础理论:从概念法学到实用主义 |
一、司法的界定 |
二.司法理论的转向 |
第二节 纠纷解决与规则供给的司法功能二元论 |
一、司法功能的理论阐释 |
二、作为纠纷解决机制的司法 |
三、司法的规则供给功能 |
四、中国司法语境下的纠纷解决与规则供给 |
第三节 小结 |
第二章 金融商事交易发展对金融法制的挑战 |
第一节 金融商事交易的发展及其特点 |
一、认识“金融”的不同维度 |
二、金融商事交易的特点:兼与传统民商事交易比较 |
三、小结 |
第二节 金融商事交易发展的法制挑战与回应 |
一、金融法制的基本概念与框架 |
二、传统法制对民商事交易的回应 |
三、金融商事法制面临的挑战与回应 |
第三节 小结 |
第三章 金融司法专门化的回应方案 |
第一节 金融司法专门化的理论探索 |
一、金融司法的基本涵义 |
二、金融司法专门化的理论构想 |
第二节 金融司法专门化的实践路径 |
一、金融司法专门化的主要动因 |
二、域外司法专门化的实践例证 |
三、中国金融司法专门化的具体实践 |
第三节 小结 |
第四章 金融商事交易类型化、数量与纠纷解决 |
第一节 金融商事纠纷案件的总体情况 |
一、金融商事纠纷案件的总体情况 |
二、案件结构分析 |
第二节 金融司法专门化程度与司法的实际表现 |
一、分析对象的界定 |
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审判质效分析 |
第三节 小结 |
第五章 新类型案件与金融司法的回应 |
第一节 金融商事新类型案件的发展 |
一、金融商事新类型案件的特点与例证 |
二、司法介入金融商事新类型案件的初步思考 |
第二节 新类型案件的司法选择与策略:以违规增持案为例 |
一、ST新梅案的处理与司法者面临的选择 |
二、ST新梅案中待决的几个关键问题 |
三、ST新梅案中司法策略的分析 |
第三节 金融司法参与证券市场治理的限度 |
一、司法参与证券市场治理面临的难题 |
二、司法参与证券市场治理的改进 |
第四节 小结 |
一、金融司法规则供给之理想功能的落空 |
二、与金融监管互动关系视域下的金融司法 |
第六章 金融司法与金融监管的关系定位 |
第一节 “回应型”金融司法政策 |
一、历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与金融司法的回应 |
二、金融不良资产处置的金融司法政策剖面 |
三、对“回应型”金融司法政策的解释 |
第二节 强监管背景下金融司法裁判的转向 |
一、新近金融商事司法裁判的概况 |
二、引入金融监管行政规章来判断合同效力的尝试 |
三、金融商事裁判中对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技术性解释 |
四、通谋虚伪表示在金融商事交易行为效力判定上的运用 |
五、小结:金融司法“监管化”的反思 |
第三节 金融司法与金融监管“协调衔接”的再定位 |
一、金融司法与金融监管关系的几种理论 |
二、中国语境下的金融司法与金融监管关系 |
三、走向何种程度的“衔接协调” |
第四节 小结 |
一、错位的金融司法 |
二、金融司法现实表现的再思考 |
三、基于宏观视角的简单分析 |
第七章 金融审判竞争视野下的司法供给 |
第一节 DIFC法院的构建与具体实践 |
一、DIFC法院的基本情况 |
二、DIFC法院的运作实践 |
第二节 DIFC法院建设及运作实践的启示 |
一、DIFC法院建设及其运作实践的特点 |
二、DIFC法院建设及运作实践的启示 |
第三节 小结 |
第八章 代结语:金融司法专门化的未来走向 |
第一节 一个初步的总结 |
一、金融司法专门化的发展脉络 |
二、金融司法专门化的实际表现 |
第二节 司法专门化面临的非议与挑战 |
一、专门化带来的司法利益俘获问题 |
二、专门化对法律发展的禁锢 |
三、专门化未能表现出专业化水准的明显提升 |
四、专门化对传统司法体系的解构 |
第三节 金融司法专门化的未来走向 |
一、金融司法专门化的再回顾 |
二、金融司法审判人才的培养机制问题 |
三、金融司法的“规则供给”问题 |
四、金融司法在权力版图中的合理定位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10)农村金融市场结构对中国农业发展的影响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言 |
第一节 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第二节 基本概念界定 |
第三节 研究思路与主要内容 |
第四节 研究方法 |
第五节 创新点与研究不足 |
第二章 文献综述与基本理论 |
第一节 国内外文献综述 |
第二节 基本理论 |
第三章 农村金融市场结构与农业发展:事实与特征 |
第一节 农村金融市场结构的演变历程 |
第二节 中国农村金融市场结构的测度与分析 |
第三节 中国农业发展的事实描述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农村金融市场结构对农业发展的影响:理论分析 |
第一节 农村金融市场结构对农业产业增长的影响 |
第二节 农村金融市场结构对农业全要素生产率的影响 |
第三节 农村金融市场结构对农业污染的影响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农村金融市场结构对农业增长影响的实证分析 |
第一节 计量模型设定与变量选择 |
第二节 数据来源与描述性统计 |
第三节 回归估计与结果分析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农村金融市场结构对农业全要素生产率影响的实证分析 |
第一节 中国农业全要素生产率的影响因素分析 |
第二节 计量模型 |
第三节 数据来源与描述性统计 |
第四节 回归估计与结果分析 |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农村金融市场结构对农业面源污染影响的实证分析 |
第一节 计量模型设定 |
第二节 数据来源与描述性统计 |
第三节 回归结果分析与讨论 |
本章小结 |
第八章 结论与政策建议 |
第一节 主要结论 |
第二节 政策建议 |
附表 |
附图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读期间的科研成果 |
四、对三个县级支行制度机能功效的比较研究(论文参考文献)
- [1]新时代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创新研究[D]. 肖云峰. 河北大学, 2020(09)
- [2]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法律研究[D]. 吕慧娜.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3]中国金融系统功能的财政化(1949-1978)[D]. 张健康.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2020(12)
- [4]我国银行业涉农信贷制度研究[D]. 许峻桦. 西南政法大学, 2020
- [5]中国辩护律师权利研究[D]. 王嘉铭.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2020(01)
- [6]中期照护视角下的老年医疗服务体系研究[D]. 汤佳. 南京中医药大学, 2020(02)
- [7]老年人公共体育服务供需匹配研究[D]. 陈淑彬.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 2020(05)
- [8]金融服务“三农”与“乡村振兴战略”路径研究 ——以农行泉州分行为例[D]. 林华宁. 厦门大学, 2019(12)
- [9]金融司法的逻辑 ——中国金融司法专门化的组织构建与未来走向[D]. 丁冬.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10]农村金融市场结构对中国农业发展的影响研究[D]. 孟守卫. 中央财经大学, 201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