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如何成为消费者(论文文献综述)
李红涛[1](2021)在《从1969到1978:《做新闻》的诞生》文中提出一、引言1969年5月,盖伊·塔克曼(Gaye Tuchman)的博士论文《新闻,新闻人的现实》(News, The Newsman’s Reality)在布兰迪斯大学社会学系通过答辩。1978年,脱胎于这篇论文的着作《做新闻:现实的社会建构》出版。两者之间隔了9年时间。这当然不能归咎于塔克曼的拖延,
陈国欣[2](2021)在《任意诉讼担当的容许性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任意诉讼担当是当事人适格的一种特殊情形,其司法适用应限制在一定的合理范围内。这一问题在理论上被称为是“任意诉讼担当的容许性”问题。就规范和司法实践而言,我国当前虽无概括肯认任意诉讼担当的规范,但部分规范已经实际践行任意诉讼担当的行为模式。基于对我国规范和案例的分析,可以将任意诉讼担当的容许性问题,具体化为三个子问题:第一,被担当人如何做出授权的决定?第二,被担当人对担当人的授权内容和授权方式,对任意诉讼担当的适用有何影响?第三,谁可以作为担当人?关于任意诉讼担当的容许性,德国、日本以及我国理论上均有若干学说。在域外学说方面,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当前的通说,并不采类型化分析的思路,而是以单一标准概括评价任意诉讼担当的容许性。亦即,将任意诉讼担当的适用,限定在担当人在对诉讼有法律上利益的范围内。日本理论上亦有学说采这一见解,所不同者在于,日本理论上也有若干学者,采内部视角的类型化分析方式,从“担当人的利益/地位”“被担当人的利益”以及“诉讼授权”三个角度出发,分析任意诉讼担当的容许性。我国学者一般是采用类型化分析的方式,就具体的任意诉讼担当类型分析其容许性。当前我国学说中存在的四种分类,大体可以归为两类。一类是从外部视角观察任意诉讼担当;另一类是从内部视角观察任意诉讼担当。从外部视角展开任意诉讼担当的分类,在理论的解释力方面存在不足。因此,任意诉讼担当容许性的类型化分析,应采内部视角的分析路径。在现有类型化分析的学说中,我国和日本学说中的任意诉讼担当分类,都是单一维度的分类。采用单一维度的分类,即使可以得到该维度下准确的分析结果,也都不足以对任意诉讼担当的容许性做全面的评价。因此,只有同时从多个维度出发,并使各个维度的分析相互连接起来,才能对任意诉讼担当的容许性,形成完整的分析和评价。现有研究局限在单一维度,是因为现有研究没有注意到任意诉讼担当构成要素之间的关系。因此,分析维度的确定,需以任意诉讼担当构成要素为基础。任意诉讼担当的构成要素有三:1.被担当人;2.授权行为;3.担当人。其中,被担当人的身份决定被担当人能否授权以及如何授权;而不同的授权内容和形式对担当人主体资格有不同要求。以前述构成要素为基础,分别从被担当人维度、授权行为维度以及担当人维度展开类型化分析,可以有针对性地对任意诉讼担当容许性的三个子问题进行分析,也能使有关的分析比较好地契合我国规范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黄磊[3](2020)在《建水紫陶文化品牌发展研究》文中指出在国家的“十三五规划”中,第十六篇提出了要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同时在十六篇中提出了一系列的文化产业发展纲要,为建设精神文明建设,丰富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提供了依据。在这样的背景下,大部分民间工艺品重新焕发出属于自身独特的艺术价值,经济价值以及文化价值。云南省建水县的建水紫陶从元朝开始出现并延续至今,并在当代获得了发展壮大,同时建水县的制陶历史可追溯到西汉,悠久的制陶历史为紫陶赋予了大量的可挖掘的文化内涵。而建水制陶业在历史上的每个时期都积极求变,有着不同种类的陶瓷出产。不少学者将建水紫陶的发展历程概括为“宋有青瓷、元有青花、明有粗陶、清有紫陶”。伴随着建水紫陶成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建水紫陶获得了更大的发展空间。同时随着茶文化的不断发展与饮茶人数增多,各种传统的手工艺茶具则越来越在饮茶人士之间流行。其中建水紫陶的制陶人们抓住了这样的时代潮流,成功在中国的饮茶圈子中打造出了自己的品牌,在市场上牢牢占据了一席之地。时至今日,建水紫陶文化品牌已经成为了建水当地的城市品牌,是建水县的城市名片。而在建水紫陶品牌成为城市名片的过程中,大量的制陶人慕名而来,投入到对建水紫陶的研究与开发过程之中。源源不断地外来的制陶人作为新鲜血液注入到建水紫陶的生产之中不断促进的新工艺的出现,不同的审美理念之间也出现冲突与融合,这一切在极大程度上加剧了市场竞争的激烈程度。加上新生代的年轻手艺人对社会以及时代的变迁更加敏感,建水紫陶文化品牌的内涵以及表现方式呈现出了更加新颖的状态。市场上的大大小小又各具特色的紫陶品牌都有着自己独家供应的零售商以及他们固定的受众群体。但是建水紫陶作为传统的手工艺品,它们的发展过程中依旧离不开历史以及建水具备的文化内涵对紫陶的熏陶。论文通过对制陶人进行深度访谈探知这些制陶人们对于紫陶的理解以及对于自身品牌的塑造思路。借助着他们对塑造自己的紫陶品牌的过程中如何去理解紫陶所蕴含的文化,以及如何塑造自己的品牌背后的文化底蕴,他们所认为紫陶的发展需要的重要为被文化内涵。同时通过对建水紫陶的消费者发放问卷的方式收集市场上的消费者对于紫陶的偏好以及认知程度,分析消费者们为何会产生这样的偏好。从而更好地结合制陶人们自身对于建水紫陶品牌的理解来对建水紫陶文化品牌的未来发展道路予以展望。论文第一部分主要是对本文的研究背景、研究意义以及研究方法的阐述,其中主要使用的研究方法是访谈法与问卷调查法。第二部分是对建水紫陶整体市场至今的发展逻辑进行整理,包括建水紫陶的发展历程与建水紫陶的工艺在当今市场影响下发生的变化等。第二部分主要通过对制陶人以及收集到的建水紫陶的问卷数据使用SPSS软件进行处理结合消费者采访的资料进行归纳总结得出如今建水紫陶文化品牌发展的现状。第三部分对建水紫陶文化品牌发展现状的优劣势进行分析。最后则对建水紫陶的未来进行展望。
陶雪琼[4](2020)在《人工智能时代人机社会性交互设计研究》文中指出伴随着技术的发展和人工智能时代的到来,机器和人类之间建立了越来越紧密的联系。随着具备人机对话、动作、情感等反馈功能的智能机器逐渐社会角色化,人机关系也产生相应的发展和变化。机器从具备功能性的工具属性发展为兼具社会性的角色属性。智能机器对交互对象(人)的影响不仅体现在人机关系的变化上,也体现在对人的需求的影响上。人工智能的介入,导致人机交互过程中更深层次的交互和更大的不确定性。社会性交互这一概念的概念起源于与社会学和教育学相关的研究。笔者将社会性交互理论整合到人机交互和交互设计领域,提出人机社会性交互设计的概念。通过前期研究发现,现有关于人机社会性交互的研究仅考虑到人与人的社交或人与机器的浅层交互的表达,并未考虑到即将到来的人工智能时代人机关系深层次变化的趋势及设计需求。在新的社会环境和人机社会关系发展的背景下,笔者在现有理论的基础上研究了人机社会性交互的影响因素,提出机器社会角色的概念,明确了人机社会性交互的内涵。论文从设计学的角度探究人工智能时代人机交互关系的不断变化和发展,并研究了在认知,行为和情感的不同层次如何更好地设计人机交互。从而使机器更好地为人们服务,满足人的需求,并进一步创造人与机器相互融合的和谐环境。课题研究从传统的人机交互的设计方法和内容入手,通过文献综述和典型实例研究和分析了当今国内外人工智能,社会交互和人机交互的研究进程。运用设计学的研究方法,结合心理学、社会学和行为科学的相关知识,探讨机器具备社会性的条件,并研究不断发展的智能机器如何满足人类对交互的动态需求。在研究的中期,探讨机器具备社会性的条件,并提出了机器的社会角色的概念。机器具有社会角色属性是人机社会性交互的前提。研究并分析了人机社会性交互产生的背景、定义和意义,提出人机社会性交互的概念模型。此外,从需求,行为和情感三个方面,结合问卷调查,访谈和工作坊等定量和定性研究的结果,构建了人机社会性交互的NAE设计策略。研究后期主要基于对人机社会性交互理论和交互设计策略的验证,通过对智能语音对话情感机器人以及实体陪伴型机器宠物的产品及交互的设计实践,验证了设计理论和策略的可行性。本课题对人机社会性交互设计的理论研究是对人工智能时代技术发展背景下人机交互理论的补充,重新解读需求层、行为层和情感层的人机社会性交互设计。同时,课题对机器社会角色的研究为机器人的商业化普及提供了一定的具有参考价值的理论依据。具有创新性,前瞻性和一定的学术研究、行业和社会价值。
郭梦圆[5](2020)在《保险损失分摊原则之适用》文中提出保险为风险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损失分摊原则,是重复保险情形下保险人如何承担责任的一项基本原则。损失分摊原则的适用问题,包括内部关系与外部关系两个方面。从损失分摊的内部关系来看,因消极财产保险无从估计保险标的之价值,采用最大责任计算法,将因被保险人订立其他保险契约金额之不同而影响其应负责之额度,因此,最大责任制无法适用于消极财产保险;积极财产保险中,独立责任计算法遵从各保险契约之独立性,将各保险契约之免责额、分担额等因素考虑在内,使得保险人之间的损失分摊更为周全。因此,损失分摊的内部关系中,应采独立责任计算法。从损失分摊的外部关系来看,通过比较三种不同的立法模式,分析民法上多数债务人之债中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区分的理论基础,认为对于数保险人与被保险人间的外部关系,分摊方式以连带赔付主义为宜,其正当性体现在对于损失补偿原则的服膺,以及连带赔付主义对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等方面。
邹雨佳[6](2020)在《中美经贸谈判:从“受众成本”视角分析美方谈判策略差异(1989-2000)》文中指出本文通过研究对20世纪90年代中国对美阶段的“复关入世”谈判以及中美关于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谈判,旨在探索出中美经贸谈判中美方谈判策略与美国国内“受众成本”的关系。文章第一章主要总结了国内外学者前辈对于相关问题研究所得出的结论,在此基础上将其进一步深化并提出本文的主要研究问题。第二章阐述了中美关系发展的两条主线,也同样是贯穿文章的两条主要脉络,即:中美政治关系与经济关系的发展。通过描述各个时期中美经贸发展与该时期内中美政治局势的规律,总结出双边关系的特点,并从中提炼出在中美双边关系中,政治对经济如何发挥作用的逻辑线索。第三章是全文的主体部分,进一步细化了第二章的结论。首先,将研究对象聚焦于美国国内政治,并按照不同对象及其相互关系和在整个政治机制中发挥的作用,借以普特南的“双层博弈”框架,来说明在国际谈判中,美国国内政治机制对谈判策略的影响。其次,将通过对美国国内政治机制的考量,结合詹姆斯·费伦的“受众成本”理论分析得出“美国受众”在美国对外政策立场的影响。最后,通过中美经贸谈判的事实案例加以结合,得出“美国受众”如何决定了美国对外经贸谈判的谈判策略。文章选取的是发生在20世纪90年代的两场几乎同时进行但谈判策略却截然不同的中美经贸谈判。通过比较“复关入世”谈判中,美方对中国人权问题的强硬立场,从将之与最惠国待遇资格“挂钩”到“脱钩”的过程和双方关于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谈判,美方立场的软化同意、中方与之达成“假让步”的非实质性协议,能清楚完整地展示“美国受众”在美国对外经贸谈判策略方面的影响力。
安强身[7](2020)在《信任视角下的网贷投资者决策行为及其风险缓释研究》文中提出凭依互联网、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网络借贷曾以去中介化的“脱媒”优势在降低借贷双方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拓展交易范围以及提升社会资金配置效率上显示其价值。但自2007年网络借贷在我国出现以来,偏离信息中介定位的“异化”趋势日渐明显,风险不断集聚。基于市场风险频发、行业生态环境恶化的客观情况,理解、剖析网络借贷在我国的运行特征,分析风险根源,提出风险防范以及规范路径成为本文研究的主要诉求。为实现这一研究目的,本文沿袭诺思(1994)“形塑制度变迁方向的主角是组织及其企业家”以及马尔科姆·卢瑟福(1999)“众多个体相同目标下的决策行为将促进组织、系统甚至社会变迁”的理论思想,将研究对象设定为网贷模式运行主角——“出借人”的决策行为。作为网贷风险的主要承接者,出借人的投资风险主要集中于平台和借款人违约风险、道德风险,考虑已有文献有关出借人对借款人、投资标的选择的研究异常丰富,加之平台在出借人投资决策中的首位性和重要性,本文将研究切入点定于出借人对异质化平台的选择决策及其风险防范。进一步地,考虑到新古典经济学的主观模型并不适合信息不完全的网贷市场,借鉴行为金融学以及社会学、心理学相关理论,从信任这一借贷交易基石入手,分析出借人对异质化平台的信任倾向、选择决策成为本文与已有研究的区别所在。同时,将行为人个体决策分析引入制度变迁理论,构建一个基于行为人决策分析视角下的制度变迁研究框架,融合并发展信任理论、信息不对称理论以及羊群行为等不同学科理论,由个体的决策行为特征分析风险根源,进而提出市场风险防范与制度规范路径,成为本文在理论与实践上尝试性的边际贡献。在整体内容上,本文在考察我国网贷市场发展现状基础上,借助交易信任相关理论,深入分析信息不对称条件下的网贷市场交易信任困境以及缓释机理;并借助网贷市场交易数据进行实证检验,厘清影响出借人对异质化平台选择的影响因素以及信任倾向,研究出借人的平台选择是否存在羊群行为及其是否理性;对信息披露与声誉约束在缓解信息不对称、降低出借人资金安全风险的作用加以实证检验,最终提出规范网贷行业发展的具体建议。在理论分析部分,借助信任理论、模糊规避理论以及博弈论方法,本文首先就信息不对称条件下的出借人决策影响因素加以理论分析,为后文实证检验出借人的平台选择影响因素提供支撑;进而在平台交易信任理论模型构建基础上,分析出借人投资决策与交易信任倾向的关系,剖析“委托-代理”关系下平台与借款人的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行为,在理论上对出借人决策风险根源加以阐释,也为后文出借人在平台选择上的羊群行为及其理性判断提供理论支持;最后,通过信息披露机制、声誉约束机制等不同理论模型分析缓释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行为的作用机理,为本文相关建议提供理论依据。在实证分析部分,本文利用网贷市场交易数据,验证影响出借人决策的平台因素及交易信任决策倾向;检验出借人在平台选择上是否存在羊群行为及是否理性;验证信号传递、声誉约束在降低信息不对称、缓释风险上具有的作用,从而为相关建议奠定实证基础。相关研究的主要结论有:(1)不同平台因素对出借人投资均具有正向作用,但认知型信任对出借人投资决策的影响强于制度信任。本文将出借人对平台信息的信任类型划分为制度信任与认知型信任,实证检验出借人的平台决策影响因素以及两种信任在出借人平台选择决策中的权重差异。实证结果表明,不同平台信息所对应的各解释变量对出借人投资均具有正向作用。网贷平台合规性以及风险保障机制的完善,有助于提高出借人的制度信任水平;网贷平台在规模、知名度以及背景上的特性差异,显着影响出借人的认知信任水平。利用主成分分析的实证研究进一步发现,虽然出借人的投资决策由制度信任与认知信任共同驱动,但认知型信任对投资者决策的影响要强于制度信任。(2)出借人的平台选择决策存在显着羊群行为,且并非完全理性。本文基于市场不同平台数据,利用面板固定效应模型以及系统GMM估计检验出借人在网贷平台选择决策上是否存在羊群行为,并利用Logit模型检验出借人羊群行为的理性程度。实证结果表明:网贷市场中出借人的平台选择决策存在显着的羊群行为,而且该行为并非完全理性,具有一定程度的真羊群行为特征。虽然有银行托管、发展排名靠前、国资系、银行系等不同标签的平台在保障出借人资金安全上具有优势,但出借人在面对不同平台披露的信息时并不能选择最优平台,出借人根据平台属性进行投资时无法达到完全理性。(3)投资者基本能够有效识别平台披露信息的价值,因此,信号传递和声誉约束在一定程度上能缓解平台和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有助于投资者识别和缓解决策风险。本文使用信息披露数量和质量衡量信号传递,使用平台有无提供高管信息衡量声誉约束,采用Logit模型和OLS分别进行回归,实证检验信号传递和声誉约束在降低信息不对称上的作用。研究发现:平台信息披露数量越多、质量越高,平台为问题平台的概率越低、投资者人数越多,由此表明,投资者借助平台的信号传递识别了平台信息和风险;另一方面,主动披露高管信息且高管教育背景越好,平台是问题平台的概率越小,且投资者人数越多,这表明投资者可识别高管声誉约束价值,并以此来辨别平台风险。基于理论分析与实证研究,本文认为降低信息不对称,提高出借人决策理性,健全网贷监管相关制度是防范网络借贷风险、规范网贷行业发展和良性制度变迁的基本路径。具体上,一是要进一步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强化网贷平台的信息披露主体责任,降低信息不对称,引导投资者由认知信任向制度信任转变;二要加强网贷金融消费者教育,强化投资者风险意识,提高出借人决策理性水平,并积极推进网贷平台纳入第三方征信系统,完善平台信息报送管理制度。同时,要建立监管沙盒制度,发展数字化监管科技,从源头入手防范网贷风险。借鉴己有研究成果,本文创新点集中于以下几方面:一是在研究内容上,引入制度变迁思想,借助不同学科理论,研究出借人的平台信任倾向、平台选择决策行为以及风险缓释机制,构建了一个基于个体决策分析视角下的网贷规范发展理论研究框架;二是有别于己有研究更多集中于出借人对借款人及借款标的选择决策的现状,本文在交易信任理论基础上构建了网贷市场交易信任理论模型,探讨了网贷交易的信任困境和缓释机制,并选取出借人对平台的信任倾向、选择决策行为及理性问题进行实证研究,以更为真实地解释当前的网贷市场风险;三是针对现有研究主要在理论上分析信号传递、声誉约束在降低信息不对称中的作用,实证研究不足的现状,本文在实证上分别检验了信号传递、声誉约束在降低网贷市场信息不对称、缓释市场风险的价值,不仅完善了该领域研究,对网贷平台、监管者和投资者的运营、监督与决策也具有积极意义。
孙磊[8](2020)在《民航“新监管模式”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十九大报告中已经明确提出,当前我国的国民经济已经由过去的高速增长阶段转变为高质量发展阶段。在当前新时代下,建设民航强国的本质必将是民航行业的高质量发展。因此,如何推动和最终实现民航行业的高质量发展,不仅需要民航主管当局——交通运输部下属的中国民用航空局(下称:民航局)高屋建瓴的顶层设计,更加需要行业内部各级单位和全体从业人员的合力推进。自上世纪80年代末以来,我国民航业从无到有,近三十年来经历了一系列的改革和发展。每一次制度改革,均对行业发展产生了巨大的推动作用。特别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上,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启动了全面深化改革的新篇章。民航局在2016年出台的《关于进一步深化民航改革工作的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新的时代要求,已经逐步构建起的整体改革发展的架构。早在2015年,民航局决定在行业内开展监管模式的调整改革。在经历了两年多的试点、试用之后,于2017年提出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此后,民航局综合司、政策法规司、运输司等相关管理机关,密集调整和改进了多项监管措施。在《2018年民航法治局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情况》中,民航局再次重申简政放权、提升效能、真情服务,并且正式启动民航行业监管执法模式调整改革的全国推广工作,旨在优化监管模式,正式提出“新监管模式”,即:采用“行业自律”监管方式,倡导“诚信管理”,实施“精准监管”,指导企事业单位深入开展“法定自查”,并制定下发了详细方案和具体任务清单。本论文选取了在各个民航行业子行业中体量最大且与广大公众关系最密切的公共航空运输业作为研究对象。结合行业监管的概念理论,对当前颁行生效的法律、行政法规、民航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进行梳理,选取其中与公共航空运输业相关的“新监管模式”进行分析和研究。本论文主要运用了文献研究法、案例分析法、比较研究法等多种研究方法。首先,具体阐述了我国民航行业监管的制度演变和当前现状。其二,围绕行业监管相关问题,详细分析了制度的顶层设计和配套措施。其三,结合当前公共航空运输业的实际情况,分析了“新监管模式”落实的难点。其四,针对上述的问题,提出了相关的对策建议。研究发现,虽然民航局在行业监管的“新监管模式”制度建设和配套完善方面已取得一定成效,但考虑到这是一次自上而下的改革举措,在最终改革完成之前,仍有诸多问题不容忽视。以公共航空运输业为例:首先,基于监管主体和监管对象之间立场差异,看待改革的着眼点不同,难以真正形成改革的行动统一。其二,公共航空运输业大多为体量巨大的国有制(集团)企业,长期以来的历史沿革,政企之间存在错综复杂的联系,改革意愿存在不足。其三,因沟通和交流不畅,容易陷入“形式化对标”的误区。其四,因薪酬待遇问题,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专业人才容易流失,导致改革措施的有效落实存在困难。为此,民航局作为监管主体和改革主导,仍需加强政策宣讲和沟通交流,在现有配套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调控引导和奖惩要求,大力倡行企业单位诚信、自律的重要意义,巩固现有成果,确保“新监管模式”的最终顺利达成。
邓春生[9](2020)在《演化博弈视角下P2P网络借贷的信用风险及其法律规制研究》文中提出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创新和发展,互联网不仅在国民经济各个领域进行了深度融合,而且也彻底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随着网民数量的急剧增加、电子商务的持续发展以及民众购买力的快速增长,推动了新的更具个性化的金融需求。然而,传统的金融机构已经逐渐无法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金融需求。P2P网络借贷,正是在此历史情境下应运而生。P2P网络借贷是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款人与投资人实现直接借贷而提供信息中介服务的金融创新模式。自2005年Zopa在英国成立,2006年Prosper在美国成立,以及2007年拍拍贷在我国成立以来,P2P网络借贷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迅速发展和壮大,吸引了许多用户并撮合了大量的借贷交易。与此同时,我国P2P网络借贷行业的“暴雷”事件却是层出不穷。在社会征信系统不健全和P2P网络借贷行业竞争激烈的情况下,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承受着很强的信用风险、法律风险、政策风险等。因此,研究如何提高P2P网络借贷行业的风险控制能力,健全其法律规制体系,是当前金融领域的热点和难点,而且对实现P2P网络借贷的持续稳定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理论价值。第一,考虑到信用风险是造成我国P2P网络借贷行业危机的一个主要风险类型,本文首先对信用风险的影响因素和风险度量模型进行了实证分析。针对国内外最有代表性的两家P2P平台——Prosper和拍拍贷,基于二元回归模型对信用风险影响因素进行了分析,并得出:我国P2P平台具有更强的风险偏好。在此基础上,利用十一种机器学习算法对Prosper和拍拍贷数据集进行了信用风险度量研究。研究结果表明:不同的信用度量模型在同一个数据集中有不同的表现,同一个信用度量模型在不同的数据集中性能表现也不尽相同。最后,建议“建立P2P网络借贷行业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信用风险评价系统”,以提高借款人的准入门槛,降低平台的信用风险,促进P2P网络借贷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第二,为了了解P2P网络借贷参与主体如何进行利益博弈,并选择最符合自身利益的策略,本文对参与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进行演化博弈研究。首先,我们讨论了P2P平台之间,借款人与投资人之间以及P2P平台与监管机构之间的两两演化博弈。与已有的文献相比,本文的结论更合理也更符合实际情况。针对P2P网络借贷的三方演化博弈问题,本文将其转化为一个非线性系统关于多平衡点的稳定性分析问题。与相关文献相比,本文利用非线性系统稳定型理论可以更严谨地更准确地对三方演化博弈问题的平衡点和演化稳定策略进行深入讨论。最后,本文给出了确保期望演化稳定策略的惩罚力度下限的具体值。根据该数据,监管机构可以设定一个相对温和的惩罚力度,让作为金融创新模式的P2P网络借贷能够稳定、健康的发展。第三,自2007年拍拍贷成立以来,P2P网络借贷在我国取得了迅猛发展。与此同时,也发展了一些具有中国特色的运营模式,给我国P2P行业的风险监管带来了困难。这促使本文对我国P2P网络借贷行业的运营模式及其法律风险,从根源上进行深入讨论。通过研究,我们得出结论:在我国社会征信系统不健全的情况下如何实现迅速扩大P2P平台规模的目的,是中国特色信用中介模式出现并蕴藏大量法律风险的根本原因。然后,在此基础上,我们提出了健全征信系统建设和进行法律风险防范等方面的建议。第四,由于风险控制意识不足、监管措施缺位等问题,近年来我国P2P借贷违约事件频繁发生。借鉴发达国家在P2P网络借贷法律规制建设方面的经验,是完善我国相关法律规制建设的重要手段。为此,本文对中英美在征信系统、行业自律和政府监管这三个领域的法律规制建设现状,进行了详细分析。然后,在现状分析的基础上,我们对中英美三国的P2P网络借贷法律规制体系进行了对比研究。与英美两国相比,我国在征信系统、行业自律和政府监管均存在着法规体系不健全、条文不明确等问题。针对本文分析得出的我国法律建设、法律规制方面的不足,提出了一些可探索的法律规制建议。
郭梦圆[10](2019)在《保险损失分摊原则之解释》文中研究表明保险为风险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损失分摊原则,是重复保险情形下保险人如何承担责任的一项基本原则,保险事故发生后,各保险人应采取合理方法划分给付责任,在保障被保险人充分受偿的同时,又不会使其获得超额补偿。通过梳理我国目前关于损失分摊原则的研究发现,一方面,对于损失分摊原则的立论基础问题,理论界的讨论不够深入;另一方面,关于损失分摊原则的具体适用问题,我国立法规定欠缺合理性。采用文献分析、比较分析的方法,从损失分摊原则的立论基础入手,探讨损失分摊原则的存在依据以及如何有效适用问题,以期推动相关学说及立法的完善。损失分摊原则的立论基础主要在于以下几点。首先,损失分摊原则是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是损失补偿原则的辅助原则。损失分摊原则对损失补偿原则的援用表现在,损失分摊原则禁止不当得利与保障被保险人充分受偿的制度目的。其次,损失分摊原则是重复保险情形下,保险人如何承担责任的一项基本原则,重复保险是多数保险的一种,在保险学理上与单一保险相对称。复保险立法规制的进程曾呈现出以“单一理论”为基础的“顺序主义”与以“复数理论”为基础的“分摊主义”的二元格局,晚近以降,“顺序主义”日渐式微,“分摊主义”渐成主流。保险损失分摊原则的确立,与多数债务人之债“复数理论”的勃兴密不可分。最后,从经济学角度观察,分摊主义对于保险人来说,是更加公平的风险分配方式,数保险人按照合理比例对保险事故发生所致损失承担确定份额的责任,避免了顺序主义模式下,依照合同成立先后承担给付责任,所带来的高昂的时间成本与诉讼成本。损失分摊原则的适用问题,包括内部关系与外部关系两个方面。从损失分摊的内部关系来看,因消极财产保险无从估计保险标的之价值,采用最大责任计算法,将因被保险人订立其他保险契约金额之不同而影响其应负责之额度,因此,最大责任制无法适用于消极财产保险;于积极财产保险中,独立责任计算法遵从各保险契约之独立性,将各保险契约之免责额、分担额等因素考虑在内,使得保险人间之损失分摊更为周全。因此,损失分摊内部关系中,应采独立责任计算法。从损失分摊的外部关系来看,通过比较三种不同立法模式,分析民法上多数债务人之债中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区分的理论基础,认为对于数保险人与被保险人间的外部关系,分摊方式以连带赔付主义为宜,其正当性体现在对于损失补偿原则的服膺,以及连带赔付主义对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等方面。
二、人如何成为消费者(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人如何成为消费者(论文提纲范文)
(1)从1969到1978:《做新闻》的诞生(论文提纲范文)
一、引言 |
二、入乎其内,出乎其外 |
三、客观性的再阐释 |
四、从分门别类到类型化 |
五、塔克曼的学术互动网络 |
六、隐形学院:塔克曼与莫洛奇、莱斯特的互动 |
七、隐形学院:塔克曼与费什曼的互动 |
八、1978以后:代结语 |
(2)任意诉讼担当的容许性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问题的界定 |
二、研究意义 |
(一) 理论意义 |
(二) 实践意义 |
三、研究方法 |
(一) 比较研究法 |
(二) 实证研究法 |
四、研究思路与逻辑 |
第一章 任意诉讼担当容许性问题的中国样态 |
一、被担当人身份与任意诉讼担当容许性 |
二、授权行为与任意诉讼担当容许性 |
(一) 授权内容与任意诉讼担当容许性 |
(二) 授权形式与任意诉讼担当容许性 |
三、担当人身份与任意诉讼担当容许性 |
四、任意诉讼担当容许性问题的具体化 |
第二章 关于任意诉讼担当容许性之争议及评介 |
一、第一阶段学说:两极分化的态度 |
(一) 德国早期的完全否定说 |
(二) 德国早期的完全肯定说 |
(三) 评价:极端态度均不可取 |
二、第二阶段学说:单一的容许性标准 |
(一) 德国和台湾现今通说:法律上利益说 |
(二) 日本早期学说:正当业务说 |
(三) 评价:单一标准无法评价全部形态 |
三、第三阶段学说:类型化分析 |
(一) 日本晚近的类型化争议 |
(二) 我国的类型化分析方案 |
(三) 评价:外部视角的类型化分析存在局限 |
四、小结:应从内部视角展开类型化分析 |
第三章 基于任意诉讼担当构成要素的类型化方案 |
一、现有内部视角类型化分析之不足 |
(一) 我国学说 |
(二) 日本学说 |
(三) 小结:内部视角之类型化分析应涵盖全部的构成要素 |
二、任意诉讼担当的构成要素分析 |
(一) 构成要素的内容 |
(二) 构成要素之间的关系 |
三、本文分类的标准、内涵和意义 |
(一) 被担当人维度的分类 |
(二) 授权行为维度的分类 |
(三) 担当人维度的分类 |
第四章 任意诉讼担当容许性的类型化分析 |
一、基于被担当人身份的类型化分析 |
(一) 单一型和普通共同型的授权规则 |
(二) 必要共同型的授权规则 |
(三) 小结 |
二、基于授权行为的类型化分析 |
(一) 基于授权内容的类型化分析 |
(二) 基于授权形式的类型化分析 |
(三) 小结 |
三、基于担当人身份的类型化分析 |
(一) 共同诉讼人作为担当人:诉讼担当与诉讼代表的关系 |
(二) 第三人作为担当人:授权内容与担当人资格 |
(三) 小结 |
结论:法官判断任意诉讼担当容许性的步骤和标准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后记 |
(3)建水紫陶文化品牌发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背景以及研究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文献综述 |
一、国内外对于传统陶瓷手工艺品的研究 |
二、国内外对文化品牌的相关研究 |
三、建水紫陶文化品牌研究 |
第三节 研究方法 |
一、访谈法 |
二、问卷调查法 |
三、关于制陶人访谈及消费者的问卷设计 |
第四节 相关定义 |
一、品牌的构成要素 |
二、文化品牌的界定 |
第一章 建水紫陶文化品牌发展脉络 |
第一节 建水紫陶的历史 |
一、建水县与紫陶之因缘 |
二、建水紫陶的传统工艺产生与发展 |
第二节 建水紫陶文化品牌的发展历史 |
一、文化品牌之路起始 |
二、建水紫陶文化品牌发展的迷茫时期 |
三、百家争鸣的紫陶文化品牌 |
第二章 建水紫陶文化品牌的现状 |
第一节 制陶人访谈与消费者的问卷分析 |
一、制陶人的访谈分析 |
二、消费者的问卷分析 |
第三节 建水紫陶文化品牌现状分析 |
一、建水紫陶文化品牌现状中的优势分析 |
二、建水紫陶文化品牌面临的困境 |
第三章 建水紫陶文化品牌困境的原因分析 |
第一节 建水紫陶文化品牌人才单一原因 |
一、符合需求的相关人才引进困难 |
二、当地学校没有注重培养多元化人才 |
第二节 外来陶文化与本地陶文化冲突原因分析 |
一、市场竞争的矛盾和文化的冲突 |
二、缺乏合理的引导导致双方形成对立 |
第三节 紫陶文化品牌产品质量良莠不齐原因分析 |
一、中低端品牌产品质量无法保证 |
二、相关部门对紫陶市场监管力度不足 |
第四节 制陶人经济效益与创新之间的矛盾原因分析 |
一、在监督生产与创新之间分身乏术 |
二、创新的风险与制陶人多重身份间的冲突 |
第四章 紫陶文化品牌的发展策略建议 |
第一节 注重多元化的人才培养 |
一、构建教育和产业深度融合发展格局 |
二、引导人才树立符合建水紫陶文化的品牌意识 |
第二节 促进外来陶文化和本地陶文化融合 |
一、营造制陶人们友好沟通的环境 |
二、培养制陶人兼顾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意识 |
第三节 加强有关部门对于紫陶品牌的指导 |
一、始终以建水紫陶文化品牌产品质量为首 |
二、有关部门保持对紫陶文化品牌的研究 |
第四节 增强社会对紫陶的共同帮助力度 |
一、成立专门的信息交流平台 |
二、设立专项紫陶艺术基金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A |
附录 B |
致谢 |
在读期间研究成果 |
(4)人工智能时代人机社会性交互设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课题概述 |
1.2 研究背景 |
1.2.1 技术突破和政策支持推动人工智能时代的到来 |
1.2.2 交互深度的增加和下一代智能机器的出现 |
1.2.3 人机交互的进一步发展和人机关系的变化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1 国内研究现状 |
1.3.2 国外研究现状 |
1.3.3 研究综述小结 |
1.4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4.1 研究目的 |
1.4.2 研究意义 |
1.5 研究内容和方法 |
1.6 研究框架及流程 |
第二章 人机社会性交互设计研究背景 |
2.1 人机交互设计概念研究 |
2.1.1 人机交互 |
2.1.2 人机交互设计 |
2.1.3 人机交互设计研究 |
2.2 社会角色和社会互动 |
2.2.1 设计学领域的角色理论 |
2.2.2 社会学领域的角色理论 |
2.2.3 社会互动理论 |
2.3 机器的研究和分类 |
2.3.1 机器和机器人 |
2.3.2 机器与人机关系的分类 |
2.3.3 机器智能的发展方向 |
2.4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人机社会性交互设计理论研究 |
3.1 社会性交互的相关特征 |
3.1.1 人的特征和情感来源 |
3.1.2 人的社会关系类型 |
3.1.3 人的需求层次研究 |
3.2 人机互动层次研究和案例分析 |
3.2.1 人与机器工具交互 |
3.2.2 人机信息交互设计案例:虚拟机器人 |
3.2.3 人机行为交互设计案例:智能音箱 |
3.2.4 人机情感交互设计案例:机器宠物 |
3.2.5 人机社会互动设计案例:社交机器人 |
3.3 人机交互领域社会角色理论研究 |
3.3.1 机器社会角色的四大维度 |
3.3.2 机器社会角色模型 |
3.3.3 机器社会角色的动态属性 |
3.4 人机社会性交互理论研究 |
3.4.1 人机社会性交互的背景 |
3.4.2 人机社会性交互的定义 |
3.4.3 人机社会性交互的意义 |
3.5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人机社会性交互设计调研研究 |
4.1 定量研究与结果分析 |
4.1.1 问卷的设计和发放 |
4.1.2 问卷调研结果分析 |
4.2 定性研究与结果分析 |
4.2.1 深度访谈设计 |
4.2.2 深度访谈结果 |
4.3 定量和定性结合的工作坊研究 |
4.3.1 工作坊背景 |
4.3.2 工作坊验证 |
4.3.3 工作坊结论 |
4.4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人机社会性交互NAE设计策略 |
5.1 准备阶段:以需求为中心 |
5.1.1 把握目标用户 |
5.1.2 考虑使用场景 |
5.1.3 设定机器角色 |
5.2 交互阶段:以行为为目标 |
5.2.1 符合心智模型 |
5.2.2 主动交互发起 |
5.2.3 减少交互损耗 |
5.3 结果阶段:以情感为导向 |
5.3.1 给予即时反馈 |
5.3.2 达成人机共情 |
5.3.3 构建动态系统 |
5.4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基于人机社会性交互设计理论的实践 |
6.1 智能语音对话情感机器人设计 |
6.1.1 设计背景 |
6.1.2 竞品分析 |
6.1.3 设计流程 |
6.1.4 设计成果和设计反思 |
6.2 陪伴型机器宠物改进设计 |
6.2.1 设计背景 |
6.2.2 需求调研 |
6.2.3 产品分析及改进 |
6.2.4 设计验证结果 |
6.3 本章小结 |
总结和展望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一 :作者在攻读研究生学位期间的成果 |
附录二 :课题研究过程中用到的研究工具 |
1.社交及人机关系问卷调查 |
2.深度访谈问卷 |
3.工作坊调研用行为日志 |
附录三 :文中图表及表格来源 |
(5)保险损失分摊原则之适用(论文提纲范文)
目次 |
一、内部关系中的损失分摊:最大责任制抑或独立责任制 |
(一)最大责任制与独立责任制的比较分析 |
1. 概念区分 |
2. 比较法观察 |
1)适用最大责任制之立法例 |
2)适用独立责任制之立法例 |
(二)最大责任制之摒弃:无法适用于消极财产保险 |
1. 消极财产保险之特殊性 |
1)消极财产保险之特殊性:无“保险价值”概念存在 |
2)消极财产保险与复保险之适用 |
2. 最大责任制于消极财产保险之适用困境 |
(三)独立责任制之采行:积极财产保险中更为周全的分摊方式 |
1. 积极财产保险采用不同计算方式的效果 |
2. 采独立责任计算法更为公平 |
二、外部关系中的损失分摊:比例赔付抑或连带赔付 |
(一)三种立法模式的比较分析 |
1. 日本模式:优先赔付主义 |
2. 法国模式:比例赔付主义 |
3. 德国模式:连带赔付主义 |
(二)与民法上多数债务人之债的衔接 |
1. 多数人责任的主要形态及理论基础 |
1)按份之债 |
2)连带之债 |
2. 适用于外部分摊方式:以连带赔付主义为宜 |
(三)连带赔付主义之正当性分析 |
1. 按份赔付主义无法保障被保险人完全受偿 |
2. 疑虑与释疑:将风险归于保险人是否合理 |
三、损失分摊原则的适用与保险消费者利益保护 |
(一)保险契约作为商品之复杂性 |
(二)重复保险中的保险消费者保护:应区分投保人主观状态 |
四、结语 |
(6)中美经贸谈判:从“受众成本”视角分析美方谈判策略差异(1989-2000)(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一、选题目的与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第一章 美国谈判策略以及国内受众成本分析 |
一.受众成本与受众 |
1.受众成本概念 |
2.美国国内受众 |
3.美国受众成本形成原因 |
二.美方谈判策略 |
1.美国谈判策略特点 |
2.美方谈判策略形成的原因 |
三.中美经贸谈判(1991-2000) |
1.20 世纪90 年代中美关系特点:政治经济关系不再“亦步亦趋” |
2.美方在中美经贸谈判中的谈判策略 |
第二章 中美关系及中美经贸关系发展史(1949-2000) |
第一节 :中美经贸概况 |
2.1.1 中美经贸关系发展的第一阶段:新中国成立—中美正式建交前(1949-1978) |
1.新中国成立至中美关系实现正常化,即:1949-1972 |
2.中美关系正常化至中美正式建交,即:1972-1978 |
2.1.2 中美经贸关系发展第二阶段:中美正式建交至 20 世纪 90 年代之前(1979—1989) |
2.1.3 中美经贸关系发展第三阶段:冷战后--21 世纪初期(1990-2000) |
第二节 :中美经贸关系特点(新中国成立后—冷战后) |
1.第一阶段:经济是政治“附属品”的起步阶段阶段:20 世纪70 年代 |
2.第二阶段:政治是“变压器”,经济是“粘合剂”的相互影响阶段:20世纪80年代 |
3.第三阶段:“自行其是”的矛盾阶段:20 世纪90 年代 |
第三节 :中美经贸关系各阶段特征原因分析 |
1.第一阶段:20世纪70年代—经贸附属于政治的阶段 |
2.第二阶段:20世纪80年代—双边经贸关系的能动性提升阶段 |
3.第三阶段:20世纪90年代—能动性强且高度相互依赖阶段 |
第四节 :本章小节 |
第三章 案例分析:以“中美最惠国待遇”以及“知识产权谈判”为例 |
第一节:案例分析:中美最惠国待遇 |
1.布什政府时期的最惠国待遇政策:1989-1992 |
(1)美国国内相关利益集团立场 |
(2)布什政府时期的“府会之争” |
2.克林顿政府时期的对华最惠国待遇政策:1993-1994 |
(1)克林顿政府的政策调整 |
(2)国内的反对以及“挂钩政策”的失败 |
总结 |
第二节:中美知识产权谈判案例分析 |
第三节:从“美国国内政治因素”视角分析美国将“对华最惠国待遇”与“人权问题”挂钩以及没有将“知识产权”与“人权问题”挂钩的原因 |
结论 |
附录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信任视角下的网贷投资者决策行为及其风险缓释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问题的提出 |
1.3 研究意义 |
1.3.1 理论意义 |
1.3.2 现实意义 |
1.4 研究思路与结构安排 |
1.4.1 研究思路 |
1.4.2 结构安排 |
1.5 研究方法 |
1.6 主要创新与不足 |
1.6.1 主要创新点 |
1.6.2 研究不足 |
第二章 文献综述 |
2.1 信任、信任机制与出借人决策 |
2.1.1 信任与信任模式 |
2.1.2 网络信任与出借人决策信任影响因素 |
2.1.3 网络借贷信任机制与出借人决策 |
2.2 出借人行为与投资决策 |
2.2.1 信息识别与出借人行为决策 |
2.2.2 理性学习、羊群行为与出借人行为决策 |
2.2.3 本地偏好的出借人投资行为偏差 |
2.3 网络借贷市场的信息不对称、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 |
2.3.1 网络借贷市场的信息不对称 |
2.3.2 网络借贷市场的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 |
2.4 网络借贷风险与监管 |
2.4.1 网络借贷风险的分类认识 |
2.4.2 网络借贷风险防范与监管研究 |
2.5 文献述评 |
第三章 我国网贷行业发展的现实考察 |
3.1 网络借贷在我国的发展及其特征 |
3.1.1 网络借贷及其基本流程 |
3.1.2 我国网贷行业发展回顾 |
3.1.3 我国网贷行业发展的基本特征 |
3.2 我国网贷平台运营基本模式 |
3.2.1 “纯线上+无担保”模式 |
3.2.2 “担保机构担保/保险公司保障”模式 |
3.2.3 “线上线下结合+风险缓释金”模式 |
3.2.4 “抵押/质押借款”模式 |
3.3 我国网贷平台信息披露现状与存在问题 |
3.3.1 监管层网贷平台信息披露相关政策演进 |
3.3.2 我国网贷平台信息披露现状及存在问题考察 |
3.4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信息不对称条件下的出借人决策信任理论分析 |
4.1 信息不对称下的网贷市场出借人决策 |
4.1.1 信息不对称下的模糊规避与出借人决策 |
4.1.2 信息不对称与出借人决策信息甄别 |
4.2 网贷市场交易信任理论模型 |
4.2.1 出借人决策行为理论基础 |
4.2.2 网贷平台交易信任理论模型 |
4.3 网贷市场交易信任困境溯源 |
4.3.1 委托-代理关系下的逆向选择与出借人信任 |
4.3.2 委托-代理关系下出借人所面临的道德风险分析 |
4.4 信息披露、声誉约束与信任机制构建 |
4.4.1 信息披露制度降低逆向选择的作用机制 |
4.4.2 风险保障机制防范道德风险的作用机理 |
4.4.3 声誉约束机制提升信任水平机理 |
4.5 本章小节 |
第五章 平台异质性、信任倾向与出借人决策 |
5.1 问题的提出 |
5.2 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
5.2.1 理论分析 |
5.2.2 研究假设 |
5.3 样本选取、变量描述与模型设定 |
5.3.1 样本选取与来源 |
5.3.2 变量描述 |
5.3.3 模型设定 |
5.3.4 描述性统计 |
5.4 实证结果及分析 |
5.4.1 基准回归结果分析 |
5.4.2 稳健性检验 |
5.4.3 制度信任与认知信任的主成分分析检验 |
5.5 本章小节 |
第六章 网贷市场投资者羊群行为与决策理性 |
6.1 引言 |
6.2 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
6.3 研究设计 |
6.3.1 出借人平台选择的羊群行为存在性检验 |
6.3.2 出借人平台选择决策中羊群行为的理性检验 |
6.4 变量选取与统计描述 |
6.5 实证分析 |
6.5.1 出借人平台选择决策的羊群行为存在检验 |
6.5.2 出借人平台选择决策中羊群行为的理性检验 |
6.5.3 稳健性检验 |
6.6 本章小节 |
第7章 信息不对称条件下的出借人决策风险缓释 |
7.1 引言 |
7.2 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
7.2.1 信号传递与信息不对称 |
7.2.2 声誉约束与信息不对称 |
7.3 研究设计 |
7.3.1 数据来源与变量选取 |
7.3.2 计量模型设定 |
7.4 实证结果分析 |
7.4.1 信号传递、平台风险与投资者决策 |
7.4.2 声誉约束、平台风险与投资者决策 |
7.4.3 稳健性检验 |
7.5 本章小结 |
第八章 研究结论与政策建议 |
8.1 研究结论 |
8.2 政策建议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科研成果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8)民航“新监管模式”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行业监管和自律管理的基础概念及理论 |
第一节 相关基础概念 |
一、监管 |
二、政府监管 |
三、行业监管 |
四、自律 |
五、自律管理 |
第二节 相关基础理论 |
一、公共利益规制理论 |
二、利益集团规制理论 |
三、放松规制理论 |
四、激励性规制理论 |
五、相关理论对本研究的启示 |
第二章 民航行业监管改革的历程和现状 |
第一节 民航行业监管改革的历程 |
一、民航行业监管改革的提出 |
二、民航行业监管改革的目标 |
三、监管模式改革 |
四、安全服务监管的改革 |
五、公共资源分配的改革 |
第二节 民航行业监管改革的现状 |
一、民航行业新监管模式 |
二、自律管理机制 |
第三章 新监管模式的开展及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新监管模式的开展 |
一、新监管模式的总体目标 |
二、新监管模式的具体内容 |
三、监管对象的诚信和自律 |
第二节 新监管模式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
一、立场差异 |
二、工作惯性 |
三、对标误区 |
四、人才流失 |
第四章 针对新监管模式的建议 |
第一节 给民航监管单位的建议 |
一、加强新监管模式的宣讲 |
二、深化法定自查工作的指导 |
三、进一步完善监管事项库 |
四、协助企业培养专业人才 |
第二节 给被监管单位的建议 |
一、加强组织领导 |
二、做好政策宣贯 |
三、防范系统风险 |
四、制定长期规划 |
五、重视分子公司 |
六、开展交叉检查 |
七、重视人才培养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9)演化博弈视角下P2P网络借贷的信用风险及其法律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导言 |
1.1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2.1 P2P网络借贷信用风险影响因素 |
1.2.2 P2P网络借贷信用风险度量 |
1.2.3 P2P网络借贷参与主体博弈 |
1.2.4 P2P网络借贷运用模式及其法律问题 |
1.2.5 P2P网络借贷比较与借鉴 |
1.3 研究思路、内容与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内容 |
1.3.3 研究方法 |
1.4 主要创新与研究展望 |
1.4.1 主要创新点 |
1.4.2 研究展望 |
2.P2P网络借贷运行特点及其风险构成 |
2.1 我国P2P网络借贷发展现状 |
2.1.1 我国P2P网络借贷性质 |
2.1.2 我国P2P网络借贷发展历程 |
2.1.3 我国P2P网络借贷市场环境 |
2.1.4 我国P2P网络借贷风险变化 |
2.2 P2P网络借贷与其他金融相关性 |
2.2.1 P2P网络借贷与其他金融理论 |
2.2.2 P2P网络借贷与其他金融模式 |
2.3 P2P网络借贷风险与金融监管理论的漏洞 |
2.3.1 我国P2P网络借贷的风险类型 |
2.3.2 我国P2P网络借贷的风险成因 |
2.3.3 金融监管基本理论的漏洞 |
3.P2P网络借贷信用风险影响因素实证分析 |
3.1 数据准备 |
3.1.1 影响因素及相关假设 |
3.1.2 数据选取与解释变量定义 |
3.2 描述性统计与相关性分析 |
3.2.1 描述性统计分析 |
3.2.2 相关性分析 |
3.3 基于二元回归模型的影响因素实证分析 |
3.3.1 二元选择回归模型 |
3.3.2 极大似然估计 |
3.3.3 影响因素实证分析 |
3.4 本章小结 |
4.P2P网络借贷信用风险度量实证分析 |
4.1 信用风险度量模型简介 |
4.1.1 决策树算法 |
4.1.2 函数类算法 |
4.1.3 贝叶斯算法 |
4.1.4 KNN(K邻近)分类算法 |
4.1.5 基于规则的算法 |
4.2 评价指标简介 |
4.3 信用评分模型的综合评价实证分析 |
4.4 本章小结 |
5.信息不对称下P2P网络借贷信用风险监管的两两演化博弈 |
5.1 P2P网络借贷平台间的演化博弈 |
5.1.1 模型假设 |
5.1.2 复制动态方程 |
5.1.3 情况分析 |
5.2 P2P网络借贷借款人与投资人之间的演化博弈 |
5.2.1 模型假设 |
5.2.2 复制动态方程 |
5.2.3 情况分析 |
5.3 P2P网络借贷平台与监管机构之间的演化博弈 |
5.3.1 模型假设 |
5.3.2 复制动态方程 |
5.3.3 情况分析 |
5.4 本章小结 |
5.4.1 主要贡献 |
5.4.2 主要结论 |
6.基于非线性系统稳定性的 P2P 网络借贷信用风险监管的三方演化博弈 |
6.1 基础知识准备 |
6.1.1 模型假设 |
6.1.2 复制动态方程 |
6.1.3 稳定性理论 |
6.2 三方博弈演化稳定策略 |
6.2.1 平衡点分析 |
6.2.2 演化稳定策略分析 |
6.3 本章小结 |
6.3.1 主要贡献 |
6.3.2 主要结论 |
7.我国P2P网络借贷运营模式及其法律风险 |
7.1 传统信息中介模式 |
7.1.1 个人对个人/实体企业的纯线上模式 |
7.1.2 个人对类金融企业的线上线下混合模式 |
7.2 中国特色信用中介模式 |
7.2.1 纯信用中介模式 |
7.2.2 类资产证券化模式 |
7.2.3 超级债权人模式 |
7.3 法律风险分析 |
7.4 案例分析 |
7.4.1 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 |
7.4.2 集资诈骗罪 |
7.5 本章小结 |
8.P2P网络借贷风险监管法律规制的比较与借鉴 |
8.1 英国 |
8.1.1 征信系统 |
8.1.2 行业自律 |
8.1.3 政府监管 |
8.2 美国 |
8.2.1 征信系统 |
8.2.2 行业自律 |
8.2.3 政府监管 |
8.3 我国现状及对比分析 |
8.3.1 我国法律规制现状 |
8.3.2 对比分析 |
8.4 本章小结 |
9.我国P2P网络借贷风险监管的制度构造 |
9.1 本文结论 |
9.2 征信系统制度构造 |
9.3 行业自律制度构造 |
9.4 政府监管制度构造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10)保险损失分摊原则之解释(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和研究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论文结构安排 |
五、研究创新点与不足 |
第一章 理论基础:损失分摊原则之合理性分析 |
第一节 上位原则依据: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 |
一、损失补偿原则的范畴分析与功能解释 |
二、损失分摊原则对损失补偿原则的援用 |
第二节 复保险契约本质:多数主体单一之债与复数之债的厘清 |
一、单一之债与复数之债下的债务承担:顺序主义与分摊主义 |
二、分摊主义的确立缘由及其必要性 |
第三节 经济学角度:风险分配与追偿成本的考量 |
一、基于风险分配均衡角度 |
二、基于保险人间追偿成本角度 |
第二章 内部关系中的损失分摊:最大责任制抑或独立责任制 |
第一节 最大责任制与独立责任制的比较分析 |
一、概念区分 |
二、比较法观察:内部损失分摊于各国(地区)制度的运作 |
第二节 最大责任制之摒弃:无法适用于消极财产保险 |
一、消极财产保险之特殊性 |
二、最大责任制于消极财产保险之适用困境 |
第三节 独立责任制之采行:积极财产保险中更为周全的分摊方式 |
一、积极财产保险采用不同计算方式的效果 |
二、采独立责任计算法更为公平 |
第三章 外部关系中的损失分摊:比例赔付抑或连带赔付 |
第一节 三种立法模式的比较分析 |
一、日本模式:优先赔付主义 |
二、法国模式:比例赔付主义 |
三、德国模式:连带赔付主义 |
第二节 与民法上多数债务人之债的衔接 |
一、多数人责任的主要形态及理论基础 |
二、适用于外部分摊方式:以连带赔付主义为宜 |
第三节 连带赔付主义之正当性分析 |
一、损失补偿原则的要求 |
二、基于保险消费者利益保护之考虑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人如何成为消费者(论文参考文献)
- [1]从1969到1978:《做新闻》的诞生[J]. 李红涛. 新闻记者, 2021(04)
- [2]任意诉讼担当的容许性研究[D]. 陈国欣. 中国政法大学, 2021(09)
- [3]建水紫陶文化品牌发展研究[D]. 黄磊. 云南财经大学, 2020(03)
- [4]人工智能时代人机社会性交互设计研究[D]. 陶雪琼. 江南大学, 2020(01)
- [5]保险损失分摊原则之适用[J]. 郭梦圆. 私法, 2020(01)
- [6]中美经贸谈判:从“受众成本”视角分析美方谈判策略差异(1989-2000)[D]. 邹雨佳. 外交学院, 2020(08)
- [7]信任视角下的网贷投资者决策行为及其风险缓释研究[D]. 安强身. 山东大学, 2020(08)
- [8]民航“新监管模式”研究[D]. 孙磊.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4)
- [9]演化博弈视角下P2P网络借贷的信用风险及其法律规制研究[D]. 邓春生. 西南财经大学, 2020(02)
- [10]保险损失分摊原则之解释[D]. 郭梦圆.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