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构想(论文文献综述)
李思特[1](2021)在《社会公平视角下的中国社会保障问题研究》文中提出维护社会公平是建设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内在要求。社会保障制度是实现社会公平的必要手段,维护公平是社会保障制度内涵的价值取向。新时代以来,党和国家较为重视社会保障制度中的公平问题。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十九届五中全会把“公平统一”作为建设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通过公平实现普惠性特征,是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发展完善的必然要求。本文通过挖掘社会公平理念的基本内涵,比较了不同公平观的特点与区别;通过梳理不同时期党和国家领导人的相关论述与思想,比较了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中的公平理念;通过回顾社会保障制度的演变发展,阐释了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公平性的变化特点;通过总结成就与问题,把握了新时代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现状;通过对于理念、目标与路径的解读,明确了新时代更加公平社会保障体系的发展方向。第一章绪论部分阐述了选题的背景与意义。从社会保障公平理念的定位、社会保障公平理念的选择、社会保障的发展道路三个问题入手,论证了本文研究的必要性。以社会公平视角对社会保障问题进行解读,既明确了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基本内涵,也定位了社会保障问题研究的基本视角。文章对现有研究成果从多个角度进行了梳理、分类:纵向来看,关于社会保障公平问题的研究可分为理念探索阶段、共识形成阶段以及新时代以来的理念定型阶段;横向来看,相关的研究又可以划分为规范性研究、实证分析研究以及基于社会保障制度体系构建视角进行的研究。在研究方法上,文章主要采用了跨学科综合分析法、唯物史观的研究方法以及规范研究与实证分析相结合的研究方法。第二章是全文的理论支撑。首先,在概念界定的章节,明确了社会公平与社会保障的基本概念,阐明了新时代社会保障的基本内涵以及与其他概念的区别与联系。公平观影响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理念,也影响社会保障制度的模式选择。依据公平观的不同,社会保障模式可分为完全自由主义模式、重视公平的自由主义以及马克思公平观下的社会保障模式。其次,阐明了文章的的理论基础:按照“最大幸福”原则,以边沁、密尔为代表的古典功利主义持有的公平观可以总结为经济公平。福利经济学接受了功利主义的基本观点,认为社会福利是个人福利的总和。旧福利经济学将公平视为效用的均等化,同时指出,由于边际效用递减的存在,国民财富必须均等分配才能实现社会福利的最大化;新福利经济学采用了序数效用论,在公平的问题上存在着价值中立的倾向。罗尔斯的公平观有着对于功利主义的批判、以及对于福利经济学的超越。罗尔斯将公平作为社会的首要价值,并提出了正义的两个原则。马克思主义的公平观不同于上述学者。从唯物史观的角度出发,马克思认为生产关系是衡量社会公平的唯一标准。马克思以公平为主线,对资本主义社会的经济制度进行了批判。资本主义社会无法孕育出真正的社会公平。此外,以马克思政治经济学相关理论为基础,马克思的社会保障思想可以概括为社会保险思想、社会救助与福利思想以及社会保险基金理论。第三章梳理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人关于社会公平与社会保障理念的论述与思想。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公平特点的变化,来源于党和国家领导人在社会公平问题认识上的变化。以毛泽东为核心的第一代领导集体,继承了马克思主义的公平观,将马克思主义理论同中国具体实践相结合,通过确立生产资料公有制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使得社会公平从根本上得以实现。以公有制为经济基础,计划经济时期的社会保障制度是体现社会公平的制度设计。以邓小平为核心的第二代领导集体进行了改革开放的伟大历史转折,确立了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制度。创造性地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公平观。社会公平通过社会主义本质体现。社会主义的本质就是通过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最终实现共同富裕。作为社会重要再分配手段之一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实现共同富裕的必然路径。以江泽民为核心的党中央,把是否有利于生产力发展,作为衡量社会公平的关键标准。在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前提下,应该允许一定程度的合理差距。这一时期的社会保障公平理念,主要追求的是经济意义上的平等。而社会保障制度则被视为稳定社会的有效途径。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提出了科学发展观与和谐社会的理念,将公平问题提升到了新的理论高度;同时还将包括社会保障在内的社会建设,纳入到“四位一体”的总布局当中;党的十七大报告中首次出现了“建设更加公平更加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的表述。这都使得社会保障的公平问题得到了空前的重视。这一时期的公平观,开始由经济公平向社会公平转变,由形式意义上的公平向实质公平深化。新时代以来,以习近平为核心的党中央,更加重视公平正义问题。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同全面深化改革、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等内容有机结合起来。以人民为中心明确了社会公平问题的基本向度。公平可持续是新时代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应继续坚持的方向。习近平将社会保障制度中的公平问题进一步具象化为“底线公平”。“底线公平”的提法,突出了社会保障“社会生活安全网”的基本定位,也调和了经济公平与社会公平的内在矛盾。第四章对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历程进行了回顾总结。由理念到实践,从顶层设计到制度实施。党和国家领导人关于社会保障公平理念的变化,也影响着社会保障制度实践的变革。本章以社会保障的公平问题为主线,将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历史发展划分为共3个时期:(1)计划经济时期。(2)改革开放初期社会保障制度的市场化探索时期。(3)对社会保障制度进行公平性矫正的时期。在计划经济时期,随着社会主义政权的确立,中国从无到有建立了“国家—单位”的社会保障模式。虽然保障水平尚不发达,保障覆盖存在薄弱环节,但总体来看,由于实行均等化原则因而公平程度较好。改革开放初期,随着养老、医疗保险制度的逐步确立,通过引入市场机制,中国开始了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探索之路。这一时期改革的阶段性与非同步特征,客观上影响了社会保障公平性的实现。在第三个时期,城乡社会保障公平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得到缓解。随着新农合、新农保、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先后确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公平性得以补足。另一方面,城乡地区社会保障公平性不断完善的阶段。随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制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制度的确立以及城镇养老金双轨制的并轨,社会保障公平性进一步提升,由“全面覆盖”开始走向“全民覆盖”。此外,本章还以公平性为视角,分析了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公平性的历史演进特点:在建国初期,由于采取了国家保障模式,社会保障制度体现了绝对公平的特点;改革开放初期,由于“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理念的提出,社会保障制度被视作服务于经济发展的配套制度,在一定时期内弱化了其公平内涵。党的十七大以后,随着“建设更加公平更加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这一理念的提出,社会保障又被强化为作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手段职责。党的十八大以来,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越发趋于成熟。社会保障制度自身就成为了社会公平的具象化体现。发展社会保障制度就是实现发展成果为人民共享,就是实现社会发展的公平正义。总而言之,从理念、实践两方面进行把握,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历史演进有着如下特点:在理念层面,社会保障首先由计划经济时期的起点公平,让位于改革开放初期的经济公平,并在十八大前后再度向社会公平复归;在实践层面,由统一的国家保障,转变为带有城乡分立特点的自助与共济相结合,并在新时代以来随着制度实践的不断补足,向着提供均等社会保障服务的弥合化方向发展。第五章首先从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视角解读了新时代社会保障制度中公平问题的内涵。其次,梳理了新时代以来社会保障公平问题建设取得的成果:在社会救助领域,通过脱贫攻坚专项计划,完善了以低保制度为代表的农村社会救助制度。在社会保险领域,解决了养老保险制度、医疗保险制度的城乡分立问题;整合了城镇地区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双轨制”现状。在社会福利领域,社会福利由狭义制度向广义制度拓展,由特殊性制度向普惠型制度扩充。最后,指明了新时代社会保障发展面临着的公平问题:其一,社会保障存在身份公平问题。新时代的社会保障制度必须明确,社会保障制度的准入资格是以职业、收入、户籍归属等要素差别化对待,还是一视同仁地以国民身份作为前提。其二,社会保障制度区域公平问题仍然严重。区域公平问题既包括各省份地区之间,社会保障发展的协调问题,也包括城乡社会保障实际待遇水平的均衡问题。其三,在老龄化加剧,人口出生率减少的背景下,防范社会保障制度可能出现的代际问题风险,是新时代社会保障制度公平性需要面对另一重大课题。本章还就身份公平问题、区域公平问题、代际公平问题产生的原因做出了分析。第六章提出了构建新时代更加公平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发展方向,并从理念、总体目标、实现路径共三方面进行论述。首先,坚持党的领导是实现社会保障公平的原则立场;以人民为中心是实现社会保障公平的根本宗旨;共享发展理念是建设更加公平的社会保障体系的价值引领。其次,十九大报告中提出的“民生七有”。即“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是构建新时代更加公平社会保障体系的总体目标。最后,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全面建成“覆盖全民、城乡统筹、权责清晰、适度保障、可持续发展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是更加公平社会保障体系的实现路径。以上基本内容从社会保障制度的适用范围、保障对象、责任主体、保障水平、体系构建等五个方面,对新时代更加公平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提供了明确的路径指引。这其中,兜底线”通过完善底线性、普惠性的社会保障制度实现底线公平;“织密网”侧重于调节非均等公平;“建机制”通过法制化与体系化共进并举,体现规则公平;“覆盖全面”、“城乡统筹”保障主体公平;“保障适度”、“可持续发展”助力代际公平的实现;“权责清晰”与“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确保协议公平。
张浩[2](2020)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破产制度研究》文中指出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不断推进,农村经济环境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国家也越来越重视农村相关立法,完善基层法律体系,保障农村经济高速发展。2017年《民法总则》的颁布,赋予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特别法人地位。虽然解决了长期以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地位缺失的问题,允许其以市场主体的身份参与市场竞争活动,但并没有对其市场退出机制进行规定。市场准入与市场退出机制就像自然人的出生与死亡一样,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因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也应当具备一定的退出机制,破产作为市场退出的手段之一,应当给予高度重视。此外,《民法总则》第99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破产制度研究给予了一定可能。而且,相关理论及制度的支持与借鉴为其破产制度的构建提供了坚实的基础。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以破产能力,不仅可以完善我国的法人制度、保护债权人利益,而且能够维护社会秩序。但是目前,学术界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破产制度存在许多争议,构建其破产制度还存在诸多问题。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破产能力长期缺失、破产财产界定存在困难、破产重整以及相关利益主体保障也存在一定阻碍。这些问题一直以来都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破产制度构建的绊脚石,只有合理解决这些困难,才能够推进其破产制度构建的有效实施,从而推动社会的发展。随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立法的不断完善,这些问题也将得到解决。基于此,应当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破产制度进行深入研究,来弥补相关法律的空缺。构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破产制度。应当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的涵义以及破产进行界定,从内涵上理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破产与企业法人破产的区别。此外,还应分析各个学者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破产的观点,进而对其进行评析。对于目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破产制度构建面临的问题,应当从分化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等方面赋予其破产能力;从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以及资源性资产中准确界定出破产财产;从加强其资产运营保障、完善其治理机制等方面保障破产重整的有效实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地方性立法文件结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身特点制定具体规定,保障债权人及集体成员的合法权益,特别应当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保护集体成员的利益。因此,通过构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破产制度,推动农村法治建设进一步发展。
陈涛[3](2019)在《宅基地使用权收益权能的实现机制研究》文中认为我国《物权法》将宅基地使用权确立为一项用益物权,但由于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强烈的社会保障性与福利性,农村居民作为宅基地使用权人仅能够通过建造农房及相关附属设施的方式对宅基地进行使用,宅基地使用权作为用益物权,其权能范围狭窄,收益权能被完全忽视·;另一方面,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严重受限,宅基地和农房作为沉睡资产被闲置一旁。在宅基地试点改革中,具有私权属性的宅基地使用权容易受到侵害,却又缺乏有效的救济途径,这些原因最终导致了宅基地使用权收益权能无法实现。不可否认,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在我国计划经济时代对于保障农民的生存权,维护国家政治经济制度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改革开放实行市场经济体制之后,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对于宅基地使用权制度造成巨大冲击,农村居民进城务工,导致大量农村宅基地和农房闲置,造成资源冗余。这些问题的根源在于我国宅基地使用权的创设具有身份性、无偿性,其价值追求是公平分配与福利保障,从而抹杀了宅基地使用权作为一项私权所具有的财产属性。本文经过研究认为,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还未健全之时,宅基地使用权流转不能完全开禁,但也不能固守现状,应在坚持乡村振兴战略的前提下,适度放活宅基地使用权,构建宅基地使用权收益权能的实现机制。具体而言,首先应当扩大宅基地使用权的权能范围,由法律明确规定宅基地使用权具有收益权能和一定的处分权能。其次,以宅基地“三权分置”为切入点,在维持宅基地原有的“两权分离”权利逻辑不变的前提下,引入宅基地法定租赁权,通过“宅基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法定租赁权”的权利配置,实现宅基地使用权的适度流转。宅基地使用权人将农房对外转让或银行实现抵押权时,受让主体获得农房所有权与宅基地法定租赁权并支付相应土地租金,非本集体成员也可通过继承或者赠与取得农房所有权,当然相应地获得宅基地法定租赁权;对内转让时,本集体成员获得完整的宅基地使用权与农房所有权,此时无须宅基地法定租赁权介入。通过宅基地法定租赁权的设定,可以避免相关法律规定对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限制,并将宅基地使用权进行一定的处分,如抵押融资和农房入股合作经营,实现宅基地使用权收益权能,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最后,在构建宅基地使用权收益权能实现机制过程中,还应完善相关的配套制度,如完善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制度、建立合理的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收益分配制度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程秀建[4](2019)在《我国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作为财产权领域最根本的制度设计,各国都对土地制度作出了基于历史与国情的独特安排。我国独有的宅基地使用权制度,既牵引着农村,又联结着城市,具有独特的制度品格。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系的建成与完善,作为稀缺土地资源的宅基地的资产功能日益显现。建构于计划经济时代的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忽视了其经济属性,实践中宅基地利用效率低下与农民缺乏必要的财产性收入来源的矛盾凸显,严重制约了农村、农民的发展。放开宅基地使用权流转,通过市场配置宅基地资源已成当下改革的必然进路。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在乡村振兴战略布局下,提出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改革。我国现行法上并无有关宅基地“资格权”的表述,为寻求中央政策文件关于宅基地“三权分置”政策丰富内涵在法律上的妥善表达与实现,需要在我国现行法体系下,以宅基地“三权分置”政策文件为目标导向,结合实践反馈的经验,建构“三权分置”下的宅基地使用权法权结构。本文分为三个模块,七章内容。全文以第四章关于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政策解读为联结,围绕坚持公有制不变的前提下探索共享富民为价值导向的宅基地用益物权法治创新这一主线展开论证。第一章为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一般阐释。通过对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生成及演化溯源,系统地梳理了70余年来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变迁历史。建国初期,在马克思土地产权理论指导下,新中国开展了人民公社化运动以及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建构。为配合重工业优先发展的国策,通过农业、农村向工业、城市提供原始积累。宅基地使用权制度与户籍制度双重管制下的城乡二元治理方式将农民牢牢地束缚在土地之上。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建构是一个系统的、综合的工程,承载着诸如居住、社会保障、财产、社会控制等复杂的功能。立基于社会主义公有制之上的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具有强烈的公法色彩,在特定历史背景及社会环境下形成的宅基地使用权,拥有不同于传统大陆法系一般用益物权的独特秉性:在宅基地产权制度上,“两权分离”基础上形成“一宅两制”;在宅基地利用制度上,行政配置主导与市场配置辅助的双轨配置;在宅基地分配制度上,居住保障基础上构建了一户一宅、无偿分配、永久使用;在宅基地流转制度上,严格限制流转。正是由于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生成的复杂历史背景与承载的多重功能,决定了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在农村社会治理中的重要意义以及改革的难度。第二章为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现实困境及原因分析。改革开放四十年来,我国已初步建立起较为完备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构建于计划经济体系下的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已经部分完成其历史使命,并因逐渐固化成型的宅基地利用格局在保持农村社会稳定中的重要的作用,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得以延续至今。但是,“权能残缺”的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已不能因应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甚至成为扼制农村振兴、阻碍农业发展、影响农民收入增长的重要因素。实践中,宅基地利用效率低下、隐形流转的屡禁不止以及涉宅基地使用权交易的纠纷叠增,宅基地使用权制度面临重重困境,表现为既不能适应新型城镇化战略发展要求,又无法达致满足农村居民对美好生活追求的目标,且有逐步走向管理失控的风险。究其原因,主要有三个方面:其一,时代的变迁。“后乡土社会”下农村社区封闭性与人口非流转性已打破。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建构所依托的“乡土社会”生活图景发生变迁。其二,功能的演化。宅基地使用权的财产性功能凸显。此消彼长之间,宅基地使用权制度负载的居住及保障功能在市场经济冲击下逐渐减弱。其三,制度的供给。宅基地使用权法律制度供给不足,由于立法价值偏差以及成文法的滞后性,造成宅基地使用权法律制度落后。第三章为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现代化改造路径。市场经济条件下,出于经济效益的要求,当代民法制度催生了对效率的追求。从“所有”到“利用”的物权观念发展,要求实现“物尽其用、物尽其利”。缺乏处分权能的宅基地使用权使得宅基地及农民房屋成为农民手中的“死产”。新型城镇化发展方略下,以乡村为面向的城市化进程需要对既有宅基地使用权制度作出转变,应当更注重农民需要什么,而不是农民可以继续做什么。事实上,作为农民拥有的重要财产性权利,放活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助于农民实现财产性收入的实质增加。因此,推进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变革对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缓解城乡建设用地供需矛盾以及提高宅基地利用效率均具有重大现实意义。随着户籍制度改革带来的“人地捆绑”的松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引发了制度功能的转变,放活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具备了实践可能性。虽然在理论上对于放活流转仍村争议,但多数学者已经提出,不宜将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身份限制与宅基地使用权本身的物权属性予以混淆。严格限制农户处分宅基地的做法无异于是将所有的农民都视为“禁治产人”,与现代法律的“理性人”假设不相符。自2005年起,国家在天津等地先后开展了两轮的宅基地流转试点。通过对两轮改革试点的经验总结,得出如下结论:1.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变革应坚持以公有制不变的前提下探索共享富民为价值导向的宅基地用益物权法治创新为主线。2.实施宅基地使用权改革的三个前置性问题分别是宅基地应如何估值、改革应在法治的框架内进行以及如何理顺城乡关系。3.实施宅基地使用权改革的三条不可突破的底线是坚持集体所有制不可变革、确保耕地红线不可突破以及保障农民的合法利益不受损害。第四章为宅基地“三权分置”政策解读。改革起于农村,源自实践。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变革遵循了我国农村土地改革的惯常模式,即:自实践中自发探索到试点实践和政策先行,待成熟后以法律形式确认固化。宅基地“三权分置”政策因实践需要而生成,从多年中央政策中关宅基地制度改革的连贯表达可见,其实质是农地“三权分置”在农村土地制度改革领域的延伸与扩展。经由语义逻辑对“分置”与“分离”的辨析,“分置”概念更符合宅基地使用权改革的法律表达。通过对政策文本中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深刻意蕴的解读,可以发现“三权分置”改革的内在逻辑:落实集体所权为起点,保障农户的资格权是关键,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是落脚点及核心。推动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在强化与落实集体所有权,优化农村土地资源配置,提高农民财产性收入增加,实现三方主体共享宅基地权利以及围绕宅基地建构权利,完善民法典权利体系等方面均具有重大意义。第五章为“三权分置”之下的集体所有权的立法表达。沿波溯源,我国集体所有权制度源于农村土地合作化运动。经过国家政治动员而迅速开展的农村土地合作化实践构建了独具中国特色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集体土地所有权在其建构之初主要作为一项社会变革工具而运行,并未明确区分集体所有制与集体所有权,直至物权法才第一次明确以“集体所有权”的表述方式将其与国家所有权、私人所有权相并列。通过对既有理念的检讨,集体所有权在性质上符合“新型总有说”理论,属于特殊的共同共有。通过对集体所有权在宪法与民法两个维度的考察,民法上的所权制度设计应在尊重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前提下进行,不应将公有制简单视为意识形态领域的话语,而试图照搬西方的物权制度建构我国的农村土地法权体系。实践中,由于主体界定不明、权能残缺以及实现机制阙失造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弱化和虚化。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彰显了宅基地使用权“自物权化”的同时,极有可能因忽视新型城镇化背景下集体所有权制度的时代功能,而对集体所有权产生新的冲击。因而,集体所有权的法制回应注意在以下三个层面展开:其一,明确集体所有权主体的二元性并将授予其特殊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其二,厘清集体所有权的特殊运行机制,完善其实现机制;其三,赋予集体所有权完整的权能,实现管理权能的回归。第六章为“三权分置”政策中资格权的法制因应。通过对实践及理论上关于宅基地资格权内涵及法律属性的梳理,指出成员权与用益物权两个视角下资格权可能的制度安排与妥适性,证成宅基地资格权的法律属性为集体成员权。宅基地资格权的概念与表述仅在中央政策文件中以通俗用语载明,并无实体法上的意义。立法上仍坚守集体成员权的制度建构,而非创设新的宅基地资格权。物权法上的规范表达从“农民集体”到“本集体成员集体”的转变,意味着对农民集体成员权这种独具中国特色的民事权利的确认。集体成员权制度建构为集体土地利用困境提供制度依据,集体成员权是连接集体成员与成员集体的纽带。完善的集体成员权制度有利于集体所有权的实现与集体成员权益的保护,并能为成员集体内部秩序生发提供制度支撑。由于集体成员权与成员息息相关,具有明显的人法属性,已然溢出了传统民事权利的范围。因此,应将其作为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纳入到民法典分则物权编之中。第七章为“三权分置”政策中使用权的法实现。分置的使用权是“三权分置”政策的落脚点,应当在现行法体系内作出妥适的规制。通过对“三权分置”改革试点的实践样态分析,循着宅基地“资格权”属于成员权的权利内容的论证逻辑,分置后的使用权在性质上属于去除身份性的纯粹用益物权,从而在宅基地使用权制度领域形成“集体所有权+集体成员权(资格权)+宅基地使用权(分置后)”的权利结构。回归到政策本意对“三权分置”作进一步的检讨,“三权分置”后三权在法实现过程中实际表现为“四权”,分由三类权利主体享有,即“集体所有权+集体成员权+宅基地使用权(农户)+宅基地使用权(其他社会主体)”。“三权分置”为宅基地使用权上市流转奠定了基础,但放活宅基地使用权并非全无风险。不容忽视的是,资本的嗜血性与农民对抗资本侵蚀能力的弱质性。在城乡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完善的情况下,宅基地作为农民生产、生存保障的必要性依然存在且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因而,中央政策文件亦不无警醒的提出放活应予“适度”,即以不损害集体所有权的实现为前提,以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为关键,严格落实一个“不得”和“两个严格”。否则,放活使用权将会遭遇集体所有权有被虚置、农民有居无处所以及使用权自身运行等诸多风险。财产只有进入市场才能实现,就农村发展而言,因其资源禀赋不同,并非均质化的世界,在放活土地使用权方面应作出区分,对不同的农村实际设定不同的管理目标。从宅基地分散、零碎的固有属性来看,放活宅基地使用权应扩展其经营性功能,以期实现宅基地的分散经营与规模利用又结合。农民房屋作为农民享有所有的权的重要财产,实现其财产性收益的核心是放活转让与抵押,变资产为资本。实施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直触农村土地制度核心。这是兴村振兴发展战略下国家为农村稳定、农业发展以及农民增收作出的重大改革举措,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因此,如何将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政策内涵完整的映射到法律规范之中,将其转化为既符合中国国情又具有实践操作性的法律制度以及这一法律制度的建构会对其他相关农地法律制度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均应给予密切的关注。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应是在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基础之上进行,以解决现实的社会问题——“三农”问题为依归,而非照搬西方物权理论追求理论上的纯粹与卓越。基于我国特有的产权制度,在历史的视野下寻求资格权及使用权在现有法律体系框架内的妥适表达,是宅基地“三权分置”政策能否落到实处的法制要求和条件。通过集体成员权制度建构完善,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能够达成剥离宅基地使用权负载的身份属性与社会保障功能、实现了宅基地使用权完全用益物权化的使命。
王誉霖[5](2014)在《中国社会养老保险城乡整合发展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统筹发展是推动工业化和城市化,统筹城乡协调发展和促进二元经济转化的重要内容。自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以来,中国人口迁徙尤其是城乡人口迁移规模不断增大,而与此同时,这一时期也是中国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最为活跃的阶段。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自1997年确定了实行“统账结合”的制度模式和多方筹资的基本制度框架后,历经“辽宁试点”,在2005年制度框架最终确定。而几乎与此同时,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也历经了传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探索,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各地的分散探索和最终在2009年走向统一的历程。为了适应大规模流动人口的现实和建立统一劳动力市场的需求,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已经开始了整合的初步探索。2014年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为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与此同时,城镇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衔接办法也开始施行。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已经达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局面。然而,整合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依然面临诸多现实困境:其一,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碎片化”,阻碍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农村的大一统;其二,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区转续难题依然未解,制约了统筹层次的进一步提高;其三,机关事业单位退休金制度改革停滞不前,与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去甚远;其四,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体制制约依然存在,亟待理顺管理体制和加强信息化建设。基于对现状的评估,整合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可采取三步走战略:第一步,进一步完善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破除“碎片化”困境和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续障碍,实现城乡两类制度自身的大一统;第二步,推进完善现行转续政策实现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城乡有效转移接续;第三步,继续提高城乡社会养老保险的统筹层次,在实现全国统筹的基础上适时推动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整合,建立大一统的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大一统的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架构是“国民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职业年金”的多支柱保障模式。不同支柱采取不一样的筹资模式及方式,在保障层次上由低到高,与商业化的养老保险共同构成中国的多支柱养老金体系,满足差异化的养老保障需求。
宁迪[6](2012)在《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研究》文中提出中国是一个农业人口占总人口比例近60%的农业大国,三农工作一直是政府工作的重中之重;如何解决三农问题更是关乎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国家大事。养老一直是压在中国农民头顶的一块大石,为农民提供养老保障是我国当前农村工作的重要任务,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则是农村养老保障的核心内容。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制度,对于保障农民的基本权利,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与维护社会稳定都有着重要作用。本文首先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进行分析,明确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的相关概念等问题。其次从整体上考察我国现有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制度,分析其存在的缺陷,诸如政府责任缺失、立法滞后、立法层次过低、基金运营管理混乱低下等,说明完善我国现有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的必要性,并对相关制约因素进行分析。最后借鉴国外先进成熟的经验,提出自己的关于完善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的构想。
沈苏燕[7](2011)在《农民养老保障的政策优化研究 ——以人的需要为视角》文中研究表明人口老龄化是一个世界性难题,我国所面临的挑战尤为严峻。在数量庞大的老年人口之中,农村老人所占比例达到七成以上。与此同时,由于我国经济社会发生的巨大变化,农村传统的家庭养老受到了很大的冲击,农民的养老问题日渐突出。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应对农民养老问题的公共政策,以缓解农村居民的养老压力,但是这一现代保障手段并没有达到预期的政策效果,还未适应社会转型的要求。日益严重的农民养老问题成为影响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个重大问题。这个问题能否妥善解决,直接关系到占人口总数60%的广大农村居民老年的基本生活,关系到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以及构建和谐社会等一系列社会目标的实现。那么,现阶段农民养老政策是否满足其基本养老需要?农民的老年生活存在哪些困难?应当如何优化农民养老政策系统,才能更好的保障农民的老年基本生活?本研究以人的需要与满足为出发点和理路,深入挖掘农民养老保障的政策基础,并通过定量分析,评价目前农民养老政策的实际效果;另一方面,实证分析农民养老需要的满足程度、需要满足的发展方向和具体内容。以此为基础,探索政策优化的理论与现实依据,提出优化农民养老保障及其政策系统的总体构想和具体建议。通过上述研究,得出如下研究结论:第一,基本养老需要是农民养老保障的政策基础。“需要”是社会科学研究中的一个基本概念。从人的需要角度审视农民养老问题,可以发现这个问题的本质是农民的养老需要与保障制度之间的矛盾。随着传统养老保障的功能弱化,农民养老需要与农民养老政策之间的矛盾逐渐凸显,成为影响农村社会养老发展的基本矛盾关系。这对矛盾关系实质上是人的需要与社会福利之间的矛盾。对这一需要的满足体现了农民养老政策的真正价值,因此,从人的需要角度研究农民养老政策具有本源意义。然而,究竟何为养老需要呢?它是人们缺乏老年时期必要的物质生活与精神生活等方面的保障、照顾和慰藉的主观感受,具有客观性、层次性和普遍性特征。这种需要可以分为健康医疗方面的需要、经济收入方面的需要、日常生活照顾的需要和精神方面的需要。另一方面,在历史发展过程中,我国农民养老保障先后经历了家庭保障、集体保障和社会保障阶段,其保障模式逐渐从传统的家庭养老向现代的社会养老发展。当前,国家和政府正在积极改革农民养老政策,而明确养老需要的这一理念,对农民养老政策系统的长远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与现实意义。第二,现阶段农民养老政策尚未满足其基本养老需要。通过对农民养老政策的系统协调性分析、综合评价以及具体政策的功能分析表明:(1)农民养老政策系统存在诸多不协调性,主要表现在政策主客体内部、主客体之间以及农民养老政策系统与其他政策、与环境之间,这些不协调性严重阻碍了整个政策系统的有效运行;(2)在纵向的历史变化趋势上,从1999年至2008年政策效果的综合评价中可知,这十年间农民养老政策的发展经历了一个曲折的过程,可以分为下降——低谷——回升——快速提高四个阶段。在横向的区域保障水平上,2008年农民养老的政策效果可以被分为高水平、较高水平、中等水平、较低水平和低水平等五类地区,其中最后两类占到总体的三分之二,可见政策效果的地区差异较大,政策系统的地区发展很不均衡;(3)在对救助政策、保险政策和福利政策的重点梳理与分析中得到:救助子系统虽然保障水平有限,但其覆盖范围较大,基本达到了应保尽保的要求;保险子系统处于改革阶段,其保障水平远未满足广大农民的基本养老需要;福利子系统的政策供给主要满足的是农村“五保户”的养老需要,难以为其他农村居民提供多样化的社会养老服务。整体而言,三个政策子系统对基本养老需要的满足表现出低层次、低水平、低覆盖的特征。第三,农民养老需要的满足程度较低,养老意愿的社会化趋势明显,四种需要类别中健康医疗与经济收入方面的需要尤为迫切。通过对农村老人养老满意度、中青年人养老意愿和养老需要具体内容的研究显示:(1)大部分农村老人在健康医疗、经济收入、生活照顾和精神慰藉等方面的养老状况并不乐观,他们的晚年生活满意度处于一般水平;(2)农村中青年人养老意愿受到个人特征中的年龄、文化程度、新农保的了解程度、是否已经参保与家庭特征中的共同生活家庭人数、男孩个数、女孩个数、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等因素影响,总体上表现出社会养老的选择倾向,同时由于传统养老模式的持续作用,自我养老、家庭养老、社会养老等保障模式会在很长一段时期内共同存在;(3)在需要的具体内容方面,老人的基本医疗需要非常强烈,尤其是贫困边缘且没有医疗保障的老人;多数老人处于经济困境之中,生活水平较低;一般情况下,老人多以自我照顾为主;高龄、独居老人缺乏交流对象,生活孤独寂寞。四种需要类别中,健康医疗与经济保障处于需要结构的首要位置。总体上,农民养老需要的满足是低水平的、紧迫的、多样化的。第四,农民养老政策的优化具有充分的理论根据、清晰的价值层次和明确的结构指向。首先,优化政策系统必须增加农民养老的政策供给,而增加政策供给有其基本的理论缘由。不管是风险社会的政策背景、准公共产品的供给不足,还是维护政治稳定的必然选择、服务型政府的职能要求,都在理论上表明了增加农民养老政策供给的必要性。其次,政策优化必然涉及价值取向问题。农民养老政策的价值结构是一种序列式存在,主要包括维护农民养老权的基础性价值、体现社会正义的扩展性价值和推动农村老人全面发展的终极性价值。由不同层次构成的三级价值结构,成为推动政策优化的价值动力。再次,从协同学理论角度理解农民养老政策的优化,认为这种优化还应围绕主导性序参量——养老需要,形成整个政策系统的协同结构,充分发挥救助、保险、福利等多个子系统的协同效应。第五,农民养老政策的优化已经具备了一定的经济基础与社会环境,并可以借鉴国内外先进的实践经验。通过对农业GDP所占比重、农业劳动力结构份额、农业人口所占比重和人均GDP等相关指标的对比可得,我国已基本具备为农民养老提供大规模政策支持的条件。而且随着国家财力、农民收入的提高,政策优化有了更强的经济支撑。同时,国内外环境也形成了有利于政策优化的社会氛围。另一方面,德国、美国和日本等典型国家,在构建社会养老保障方面存在一些普遍性策略与经验,给予了我们很多重要的启示。而且国内的一些地区也在经济保障、生活照顾、精神文化和健康医疗等方面进行了政策实践与创新,为政策优化提供了可资借鉴的实践案例。综上所述,“需要”是农民养老保障的政策基础,目前的农民养老政策没有满足广大农民的基本养老需要,而且这一需要本身的满足程度较低,非常紧迫,所以必须对农民养老政策进行优化。本研究依据相关的理论与现实,围绕基本养老需要及其满足,提出了农民养老保障的总体设想,分析了农民养老政策的优化方略、相关问题和短期目标,进而给出了政策优化的具体建议。
张晶[8](2011)在《农民社会保障权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社会保障权是一项基本人权,具有法定权利和宪法权利的属性,实施社会保障被视为现代国家的一项义不容辞的责任。农民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理所当然地应该享有社会保障的权利。但在我国城乡二元结构的经济社会背景下,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始终是处于整个社会保障制度的边缘,制约了整个社会的全面协调发展。因此,站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起点上,加大对农民社会保障权的保护力度,不断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不仅反映了广大农民的迫切愿望,也是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本文在总结现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试图从农民社会保障权的基本法律属性入手,在对我国农民社会保障权的变迁与现状进行分析,以及充分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和一般规律之后,提出了我国农民社会保障权实现的总体构想和具体思路。全文通过五章论证上述主题:第一章,从社会保障权的概念和特征入手,对社会保障权作为现代社会的一项基本人权和公民的宪法基本权利的权利属性给予充分论证,以此为切入点,转入到对我国农民社会保障权的研究上。通过对农民公民身份权的承认以及对我国户籍制度的剖析,论证了我国农民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曾经为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做出过巨大的贡献,让他们享有平等的社会保障权这不仅是社会保障制度的应然要求,也是社会公平和权利平等的必然要求,更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优越性的重要体现。第二章,基于对权利和制度互动关系的认识,即当人们取得一项权利时,社会制度尤其是法律制度也会在不同程度上发生变化,因此社会保障权也是与社会保障制度的产生与发展紧密联系的。本章通过考察我国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及其历史沿革来分析农民社会保障权内容、方式和手段的变化,指出目前我国农民社会保障权建设存在发展水平较低、认识不统一、法制发展滞后和管理机制不健全等问题,进而分别从经济、政治、思想观念三个方面对影响农民社会保障权实现的现实因素做出深入分析。第三章,关注西方发达国家所建立的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对我国的借鉴意义。尽管西方国家的农民在当今主要是一种职业概念,促使西方许多国家实施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基础和具体条件不尽相同,但通过对其中一些国家覆盖全民或只针对以农业劳动为职业的农民所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度具体实践的考察,分析其农民社会保障制度演变过程中的经验和教训,不仅能够拓宽我们的视野、提供政策启示,也能增强我国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尤其是要在一个农业人口占70%的国家建立起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在国际上还没有先例可循,没有现成的道路可以走。本文认为,国外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对我国的启示主要包括:农村和城市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次序;强调政府在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中的责任;以法律形式规范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多层次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第四章,提出我国农民社会保障权实现的总体构想,为下文针对不同群体的具体分析奠定基础。总体而言:第一,必须从思想观念上认识到建立农民社会保障制度不仅是促进社会公平的有效手段,也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第二,基于我国农村人口众多、经济发展落后、地区发展不平衡的现实国情,目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立的总体思路只能是城乡统筹;第三,必须确立保障农民最基本生活需要、差别性保障和保障多层次性原则,以推动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第四,必须通过完善法律体系、确立司法救济机制,来加强对农民社会保障权的法律保护;第五,强调我国政府在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中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具体包括制度供给责任、财政责任和管理监督责任等。第五章,以区域群体为视角,将传统意义上的农民划分为以农业收入为生活来源的农民、失地农民和农民工三种类型。在此基础上,针对不同群体的农民所具有的不同社会保障需求,提出不同的构建思路。对以农业收入为生活来源的农民而言,要在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新型医疗保险制度、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三个方面进行改革,逐步实现社会保障制度的城乡衔接;对于失地农民而言,除了完善现有的法规体系和土地征用制度,以及建立失地农民就业保障机制之外,还需按照失地农民市民化这一目标导向,设计一个便于今后与城镇社保制度相衔接的方案;对于农民工而言,需要不断推进和完善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养老保险制度、医疗保险制度、失业保险制度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将这个群体逐步融合到其所属的产业工人中去。最后,在本文余论部分,重点关注了成都和重庆作为国家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在探索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发展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方面,所做出的有益创新,并在阐述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指出了现存问题和相应的解决思路。
晏红云[9](2010)在《城乡一体化养老保障制度建设研究》文中认为人口老龄化是21世纪社会经济发展的主要问题之一。我国在2000年时已经迈入了老龄化国家的行列,人口老龄化尤其是农村人口的老龄化已经成为制约我国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障碍性因素之一。由于受城乡二元社会经济结构的影响,我国养老保障制度呈现城乡二元化特征,无法满足城乡居民的养老需求。所以,本文认为构建城乡一体化养老保障制度,是应对人口老龄化趋势,实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战略目标的有效途径之一。并在追溯我国城乡养老保障形成与发展的基础之上,对建立城乡一体化养老保障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了具体分析,进而提出了建构城乡一体化养老保障制度的构想。全文共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为绪论,着重说明本文选题的背景、国内外研究概述以及进行本文研究的目的、方法和意义。第二部分主要是对城乡一体化、城乡二元结构和养老保障制度三个概念的界定以及西方国家、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和我国古代三方面有关养老保障思想理论的简述。第三部分是对建国以来城市和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形成和发展作了简要的追溯,并在此基础上分析了我国现阶段城乡养老保障制度之间的差异。第四部分对构建城乡一体化养老保障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了分析。第五部分是建构城乡一体化养老保障制度的构想。明确提出了构建城乡一体化养老保障制度的近远期目标、路径选择和配套措施。第六部分对文章进行了简要总结。
杨一帆[10](2010)在《中国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建构与农地制度变迁》文中指出农民社会保障状况的改善是当前中国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问题之一,可以预见,农民社会保障理论建设与框架设计会是今后相当长一段时间被关注的热点问题。论文研究的主题是“中国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建构与农地制度变迁”,研究的目标是研讨中国的农民社会保障制度,涵盖制度的目标、机制、架构和实现途径等。“农地制度与社会保障的关系变迁”是研究的切入点,也是观察的视角。主要是透过中国农地制度改革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历史经验,来论证土地作为基础性资源在现代条件下的社会保障制度中的角色定位和功能作用;同时,也从历史的回顾、解读和反思中,探索未来制度发展的方向;还借以比较中外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制约条件和发展路径的差异性。论文总共安排9章。其中,第1章导论包括研究背景、基本假设和研究方法,以及论文结构和主要观点等。第2章包括文献综述、理论范式等内容,旨在为研究搭建一个适宜的工作平台。第3章、第4章、第5章和第6章着重农地制度和社会保障的历史比较分析,是经验研究部分,是全文的重点篇章。其中,第3章研究中国的农地制度。从大历史的视角剖析中国独特的土地均分传统、革命斗争逻辑、剩余提取和“以农补工”策略、“三农困境”等一系列存在继起和连续关系的问题,依次考察:传统农耕时代中央集权制下的“均分传统”;半封建半殖民地时期内外交困下的调整动机;革命斗争和土地改革的政治逻辑;初步工业化进程中的集体化、改革开放时期的大包干、包产到户、家庭承包经营等混合制;土地征收征用制度及配套的安置和保障政策。第4章研究中国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依次考察:土地公有化之前(封建社会和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土地和家庭作为主要保障的基本特点,以及有限的灾害救助等国家介入形式;从土地公有制到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土地和家庭作为传统保障形式所受到的冲击,国家在社会保障制度设计(建立主要由集体负责的农村医疗合作制度、五保供养制度)和基础设施建设(修建基层卫生院)等方面承担的责任,以及集体作为互助保障主要载体在保障系统中角色的提升;土地权利二分、引入家庭联产承包制之后,土地产出和价值上升,家庭功能弱化,国家介入力量的持续加强,以及集体功能的变化和社会力量的成长。第5章专门考察研究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从农地制度、征收制度、安置补偿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几者之间的不协调现象入手,通过考察农地征收及安置保障制度的历史变迁,重点引出“土地换保障”、“土地换身份”等近年来广受推崇的政策实践,着重研究其适用性和约束条件,以及潜在的隐患和风险,为后文讨论两者的理论关系架构做进一步的准备。第6章研究英、德等先工业化国家的相关案例。着重考察:英国济贫制度同圈地运动之间的关系问题,总结其农民问题“流民化、贫民化”的经验教训;德国工人社会保险制度同农民失地进城潮之间的关系,总结其农民问题“劳工化”的经验教训。北欧福利国家的社会保障模式,总结其适用性和限制条件。尤其注重考察和比较上述各国政策选择的内外部原因及相互影响机制,引出社会保障作为一种转型期矛盾化解手段在西方国家制度建设过程中所表现出的基本特性。第7章、第8章着重研究两者关系的理论架构、制度理念与模式选择,是理论研究部分,也是全文的重点篇章。第7章将把前文从历史和比较研究中所得到的现象层面的发现,上升到社会保障基本理论的层面,抽象地研究农地制度同社会保障制度的相互关系,及其动态演变的过程和机制,从而为后文探讨农地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的具体结合,以及构建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框架做好理论上的准备。依次考察,农地作为自然资源、生产资料和生活场所的基本属性,以及用途转换中价值跃升等性质;分析“不确定性”的广泛存在,如:农业生产的不确定性、土地细碎化和产出质量的效率问题、资本化的不确定性、用途转换的不确定性、增值分享的不确定性、外部经济环境的不确定性(外部市场的价格波动)等;分析“从土地到收入、从收入到保障”这个链条,从筹资和给付的角度,将上述多种机制整合到一个体系之内——“基于农地的共同保障”。第8章将联系中国改革实际,把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同土地制度改革结合起来,比较和剖析当前广泛争议的两条发展道路:即以土地私有化或变相私有化为基础的“国家+市场”的个体化社会保障模式,以及以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制公有化为基础的“国家+集体”的合作化社会保障模式,主要分析两者的实质和差异。第9章是结论部分,将概括本论文的基本研究结论和十条政策建议。本文认为,中国制定农村和农民的社会保障政策必须以服从国家长期发展战略和维护国家竞争能力为前提,要控制政府对福利保障项目的直接支出;确保土地公有制不改变,注重创新所有制实现形式、释放土地功能,实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来源的多元化;勇于突破西方语境下的社会保障观念、理论和体系,唯有此,才能走出一条真正适合国情的制度创新之路,为广大发展中国家的社会保障理论与实践做出具有深远意义的贡献。论文主要观点包括:1.土地制度作为国家基本制度的一种,是国家汲取能力的重要体现,是国家动员与调度社会资源的核心途径;而社会保障制度作为另一种国家基本制度,则是国家再分配能力的主要体现,是国家维护社会分配正义的核心途径。两者之间存在紧密的内在联系和互动关系。2.摆正农民社会保障在国家发展战略中及国际经济政治大环境下的位置。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和福利模式的选择,不仅是国内问题,也是国际政治经济体系等外部因素影响的结果。3.强调国家作用。越是土地矛盾严重、封建传统深厚的后发展国家,土地制度对社会保障制度等其他国家基本制度的影响越大,越需要国家在社会保障等再分配制度建设过程中发挥强有力的主导作用。4.凸显土地产权在现代条件下的极端重要性。中国作为有着悠久农耕传统和农民人口众多的后发展大国,首先需要明确土地制度的性质及其与社会保障制度的相互关系,构建以土地制度为基础的社会保障体系。而西方发达国家以工业化社会为基础的农民社会保障模式,对中国缺乏充分的借鉴价值。5.提出制度的框架构想和工具组合。建立一个以国家基本生存保障(贫困救助)为基底,以基于农地使用权的工作保障和合作化的农民互助保险为主体,以基于集体土地所有权而获得的各种分成、补贴和农地金融(小额贷款、小额保险)收益为补充的农民社会保障体系,是一个比较符合实际的选择。论文创新之处在于:1.从基础理论的角度,比较抽象地研究了土地制度同社会保障制度之间的关系架构,提出了两者协调共生的互动模式。2.通过对中国和其他国家的历史对比,剖析农地制度和农民社会保障之间的关联,论证社会保障制度同各国工业化战略和现代化转型过程的紧密相关,在此基础上结合中国国情,寻找符合自身国家特点的农民社会保障体系。如果通过研究的过程成功验证了其适用性,可以据此经验提出一套新的社会保障理论分析框架和新的概念体系。3.立足于国情,对西方社会保障理论在中国可借鉴性的弱化作了充分解释。西方国家基本上都是把工业化作为社会保障基本理论和制度设计的研究前提,中国的条件截然不同。我国土地改革先于工业化,这是根本区别,且人口众多、农村人口占比高、二元结构长期存在。这种情况下,应充分发挥土地因素在社会保障制度设计中的作用,在土地政策同社会保障政策之间建立紧密联系。4.充分借鉴土地经济学和土地资源管理的研究成果,在理论上将土地产权模式归纳为:私有自用的两权合一制、私有非‘自用的两权分离制、私有公用的两权分离制、公有自用的两权合一制、公有非自用的两权分离制和公有私用的两权分离制等六种模式,论述了不同农地制度模式和社会保障制度之间的关系架构。5.对于农民社会保障的具体制度设计,综合考虑了救助性、保险性、补偿性、收益性再分配等多种手段,发展了现有理论——社会保障主要以参保缴费或财政转移为手段的定势,有助于完善制度框架体系,拓展资金来源渠道。论文不足之处在于:1.偏重采取历史的制度分析方法,可能不得不忽略历史演进过程中的一些细枝末节,“大历史”的视角容易导致“小细节”被遗忘。2.实证部分偏重对重大“历史情境”和“大事件”的观察,主要依靠国家统计数据和部分研究的零星调研数据。由于本研究不具备开展大型数据搜集的条件和能力,因此,缺乏大规模实地调研和可供计量分析的数据,难以进行计量检验。3.为了尝试将土地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同时作为国家基本制度来协同研究,不得不首先将两者的位置放到同一个层级,由此,可能存在将社会保障制度地位过度“提升”的嫌疑,这仍值得深入研究。
二、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构想(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构想(论文提纲范文)
(1)社会公平视角下的中国社会保障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现状与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现状与综述 |
1.2.2 国内研究现状与综述 |
1.3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创新与不足 |
1.4.1 创新之处 |
1.4.2 不足之处 |
第2章 社会公平视阈下社会保障问题的理论资源与基础 |
2.1 概念辨析与关系界定 |
2.1.1 社会公平的概念界定 |
2.1.2 社会保障的概念界定 |
2.1.3 公平观影响社会保障的基本理念 |
2.1.4 公平观影响社会保障的模式选择 |
2.2 西方学者的理论资源 |
2.2.1 功利主义的公平观 |
2.2.2 福利经济学的公平观 |
2.2.3 “福利国家自由主义”的公平观 |
2.3.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社会公平思想 |
2.3.1 社会公平取决于物质资料生产方式 |
2.3.2 以公平为主线对资本主义经济制度进行批判 |
2.3.3 对社会主义公平观的探索与构想 |
2.4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社会保障思想 |
2.4.1 基于再生产理论的社会保险思想 |
2.4.2 基于劳动力相对过剩的社会救助与福利思想 |
2.4.3 基于平均利润率理论的保险基金理论 |
第3章 中国共产党领导人关于社会公平与社会保障的相关论述与思想 |
3.1 毛泽东的相关论述与思想 |
3.1.1 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公平的权利基础 |
3.1.2 生产资料公有制是社会公平的基本前提 |
3.1.3 社会保障制度是体现社会公平的制度设计 |
3.2 邓小平的相关论述与思想 |
3.2.1 生产力发展是社会公平的物质保证 |
3.2.2 按劳分配是社会公平的阶段性体现 |
3.2.3 社会保障制度体现了共同富裕的使命追求 |
3.3 江泽民的相关论述与思想 |
3.3.1 确保分配公平是社会公平实现的要求 |
3.3.2 社会保障制度是推进社会公平的基本措施 |
3.3.3 社会保障制度是实现社会稳定的有效途径 |
3.4 胡锦涛的相关论述与思想 |
3.4.1 拓展了社会公平的维度 |
3.4.2 深化了社会公平的认识 |
3.4.3 强化了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的公平取向 |
3.5 习近平的相关论述与思想 |
3.5.1 以人民为中心是社会公平的基本向度 |
3.5.2 共享发展是社会公平的实现形式 |
3.5.3 公平与可持续是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原则 |
3.5.4 底线公平是新时代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的基本要求 |
第4章 社会公平视角下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历史演进 |
4.1 以公平为主线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历程 |
4.1.1 计划经济时期社会保障理念与制度实践 |
4.1.2 改革开放初期社会保障制度的市场化探索 |
4.1.3 以社会公平理念为先导的社会保障公平性矫正 |
4.2 社会保障制度公平性特征的发展趋势 |
4.2.1 理念:由起点公平到经济公平,并向社会公平复归 |
4.2.2 制度:由单位保障到城乡分立,并向城乡一体迈进 |
第5章 社会公平视角下新时代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现状 |
5.1 新时代社会保障制度的社会公平维度 |
5.1.1 权利公平之维 |
5.1.2 机会公平之维 |
5.1.3 规则公平之维 |
5.2 新时代以来社会保障制度发展取得的成就 |
5.2.1 社会救助 |
5.2.2 社会保险 |
5.2.3 社会福利 |
5.3 新时代社会保障制度发展面临的公平问题 |
5.3.1 身份公平问题 |
5.3.2 区域公平问题 |
5.3.3 代际公平问题 |
5.4 新时代社会保障公平问题产生的原因 |
5.4.1 立法进程严重滞后引发身份公平问题 |
5.4.2 制度统筹层次不高引发区域公平问题 |
5.4.3 转制成本责任归属不清引发代际公平问题 |
第6章 构建新时代更加公平的社会保障体系 |
6.1 构建新时代更加公平社会保障体系的理念之基 |
6.1.1 坚持党的领导是实现社会保障公平的原则立场 |
6.1.2 以人民为中心是实现社会保障公平的根本宗旨 |
6.1.3 共享发展是社会保障制度的价值引领 |
6.2 构建新时代更加公平社会保障体系的总体目标 |
6.2.1 幼有所育 |
6.2.2 学有所教 |
6.2.3 劳有所得 |
6.2.4 病有所医 |
6.2.5 老有所养 |
6.2.6 住有所居 |
6.2.7 弱有所扶 |
6.3 构建新时代更加公平社会保障体系的实现路径 |
6.3.1 “兜底线”完善底线公平 |
6.3.2 “织密网”调节非均等公平 |
6.3.3 “建机制”强化规则公平 |
6.3.4 “覆盖全民”、“城乡统筹”实现主体公平 |
6.3.5 “保障适度”、“可持续”凸显代际公平 |
6.3.6 “权责清晰”、“多层次”确保协议公平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破产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研究现状和文献综述 |
一、研究现状 |
二、文献综述 |
第三节 研究思路和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第四节 主要创新及不足 |
一、主要创新 |
二、主要不足 |
第二章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破产内涵及理论论争 |
第一节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破产的内涵 |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及其破产的涵义 |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破产与企业法人破产的比较 |
第二节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破产制度的理论论争 |
一、反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破产观点 |
二、赞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破产观点 |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破产观点评析 |
第三章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破产制度必要性及可行性分析 |
第一节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破产制度必要性分析 |
一、完善法人制度的需要 |
二、保护债权人利益的需要 |
三、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需要 |
第二节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破产制度可行性分析 |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破产具有理论支撑 |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破产具有制度借鉴 |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破产具有可操作性 |
第四章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破产制度构建面临的困境 |
第一节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破产能力缺失 |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职能具有多重性 |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成员具有复杂性 |
第二节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破产财产界定困难 |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财产具有复杂性 |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财产具有特殊性 |
第三节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破产重整困难 |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资产管理混乱 |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治理机制不完善 |
第四节 相关主体利益保障困难 |
一、债权人利益保障困难 |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成员利益保障困难 |
第五章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破产制度的构建 |
第一节 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破产能力 |
一、重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职能 |
二、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成员资格 |
第二节 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破产财产 |
一、准确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财产 |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破产财产范围的界定 |
第三节 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破产重整制度 |
一、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资产运营保障 |
二、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治理机制 |
第四节 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相关利益主体保障体制 |
一、保障债权人利益 |
二、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成员利益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3)宅基地使用权收益权能的实现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第一章 宅基地使用权的一般理论 |
第一节 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 |
第二节 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历史沿革 |
一、宅基地私有时期(1950-1962) |
二、宅基地集体所有时期(1963-1978) |
三、宅基地规范管理时期(1979-2006) |
四、宅基地使用权物权确立时期(2007-至今) |
第三节 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律属性 |
一、宅基地使用权的学说评述 |
二、宅基地使用权应定位为独立的用益物权 |
第二章 宅基地使用权收益权能实现中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宅基地使用权收益权能缺失 |
一、宅基地使用权的权能内容 |
二、宅基地使用权收益权能缺失的原因 |
第二节 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受到严格限制 |
第三节 宅基地“三权分置”内部构造尚存争议 |
一、“所有权+成员权+用益物权”权利构造 |
二、“所有权+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权利结构 |
三、“所有权+用益物权+自由选择”权利模式 |
四、“所有权+用益物权+宅基地法定租赁权”权利配置 |
五、各学说观点的评析 |
第四节 宅基地使用权制度改革试点中的反思 |
第三章 乡村振兴视域下宅基地使用权收益权能的实现 |
第一节 扩大宅基地使用权权能范围 |
一、赋予宅基地使用权收益权能与一定的处分权能 |
二、扩大宅基地使用权权能范围的具体建议 |
第二节 “三权分置”下宅基地法定租赁权制度构想 |
一、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应坚持适度原则 |
二、“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法定租赁权”权利配置 |
三、宅基地法定租赁权制度的具体设计 |
四、宅基地法定租赁权制度在宅基地使用权收益权能实现中的应用 |
第三节 宅基地使用权收益权能的保障与救济 |
一、加强民主管理与监督 |
二、完善行政与司法救济制度 |
第四章 相关配套制度的完善 |
第一节 完善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制度 |
第二节 建立合理的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收益分配制度 |
第三节 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
一、建立农村养老制度 |
二、健全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
三、完善农村社会低保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在读期间相关成果发表情况 |
(4)我国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与意义 |
二、研究现状综述 |
三、研究方法与进路 |
第一章 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一般阐释 |
第一节 宅基地使用权制度源起 |
一、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嬗变 |
二、宅基地使用权制度演化发展趋势 |
三、宅基地使用权制度设定的历史背景回溯 |
第二节 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功能及特性 |
一、宅基地使用权概念及特征 |
二、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功能 |
二、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律属性 |
第二章 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现实困境及原因分析 |
第一节 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现实困境 |
一、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发展现状描绘 |
二、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现实困境 |
第二节 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困境的原因分析 |
一、时代变迁: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建构的社会生活图景变迁 |
二、功能演化:宅基地使用权的财产性功能凸显 |
三、供给不足:宅基地使用权法律制度供给不足 |
第三章 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现代化改造路径 |
第一节 现代化改造的必要性及可行性 |
一、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现代化改造的必要性 |
二、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现代化改造的可行性 |
第二节 宅基地使用权理论研究的现状 |
一、宅基地使用权理论研究梳理 |
二、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理论争鸣 |
第三节 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实践 |
一、宅基地使用权流转试点 |
二、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现代改造的出路 |
第四章 宅基地“三权分置”政策解读 |
第一节 生成逻辑:源于实践的宅基地“三权分置” |
一、实践创新:宅基地“三权分置”政策生成 |
二、语义逻辑:宅基地“三权分置”的语言表达 |
第二节 语词转换:政策文本中的宅基地“三权分置” |
一、文本分析:政策文本中的宅基地“三权分置” |
二、冲击与回应:宅基地“三权分置”的现实意义 |
第三节 理论溯源:宅基地“三权分置”的理论基础 |
一、理论梳理:宅基地“三权分置”的理论依据 |
二、法权建构: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民法学基础 |
第五章 “三权分置”下集体所有权的立法表达 |
第一节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生成及性质 |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生成溯源 |
二、集体所有权属性的理论梳理 |
三、集体所有权属性的多维度思考 |
第二节 集体所有权的现实困境 |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存在的困境 |
二、“三权分置”对集体所有权的冲击 |
第三节 落实集体所有权的法制回应 |
一、明确集体所有权归属主体 |
二、完善集体所有权的实现机制 |
三、赋予集体所有权完整的权能 |
第六章 “三权分置”政策中资格权的法治因应 |
第一节 宅基地资格权的法律属性 |
一、宅基地资格权的内涵认知 |
二、宅基地资格权的性质厘定 |
三、宅基地资格权是集体成员权表现形式 |
第二节 宅基地“三权分置”下的集体成员权表达 |
一、我国集体成员权制度的生成与性质 |
二、集体成员权的权能 |
三、作为成员权的宅基地资格权的法制回应 |
第七章 “三权分置”政策中使用权的法实现 |
第一节 “三权分置”视野下的宅基地“使用权” |
一、分置的使用权的法律属性 |
二、“三权分置”的四权实现 |
三、“三权分置”政策下放活宅基地使用权 |
第二节 使用权“适度放活”的实现路径 |
一、宅基地使用权“适度放活”的实现路径 |
二、农民房屋财产权“适度放活”的实现路径 |
结论 |
参考文献 |
(5)中国社会养老保险城乡整合发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目录 |
1 导论 |
1.1 选题背景 |
1.1.1 大规模的城乡劳动力流动 |
1.1.2 城镇化和经济发展产生大量被征地农民 |
1.1.3 城镇基本养老保险“扩面”与农民工“退保”并存 |
1.1.4 城乡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呈现“碎片化” |
1.2 研究意义 |
1.3 理论准备 |
1.3.1 二元经济理论与城乡统筹发展 |
1.3.2 养老金多支柱理论与实践 |
1.4 研究目标与内容 |
1.4.1 研究目标 |
1.4.2 研究内容 |
1.5 研究方法与创新 |
1.5.1 研究方法 |
1.5.2 创新点 |
2 研究综述 |
2.1 国外研究述评 |
2.1.1 研究养老金受益的流动性和便携性 |
2.1.2 研究普惠型社会福利 |
2.1.3 研究非缴费型养老金 |
2.2 国内研究进展 |
2.2.1 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研究 |
2.2.2 整合的必要性研究 |
2.2.3 整合的障碍因素 |
2.2.4 整合的制度设计或路径选择 |
2.2.5 国外的经验启示性研究 |
2.2.6 立法规范研究 |
2.2.7 农民工养老保险问题研究 |
3 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发展与整合 |
3.1 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历程回顾 |
3.1.1 1951~1983年:计划经济时代养老保险制度的初创 |
3.1.2 1984~1997年: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探索 |
3.1.3 1997年之后: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走向统一 |
3.2 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制度框架 |
3.2.1 国发[1997]26号文件确立的制度框架 |
3.2.2 辽宁试点方案确立的制度框架 |
3.2.3 国发[2005]38号文件调整后的制度框架 |
3.3 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整合 |
3.3.1 扩大制度覆盖面 |
3.3.2 提高统筹层次 |
3.3.3 实施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
4 机关事业单位退休金制度改革与来自国外的启示 |
4.1 机关事业单位退休金制度改革回顾 |
4.1.1 1950~1957年:制度初创阶段 |
4.1.2 1958~1977年:统一调整和全面倒退阶段 |
4.1.3 1978~2007年:恢复与发展阶段 |
4.1.4 2008年以后:事业单位改革试点阶段 |
4.2 现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金制度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
4.2.1 传统的现收现付制单方筹资模式缺乏合理的分担机制 |
4.2.2 待遇确定型计发办法导致与企业之间退休金待遇差距大 |
4.2.3 单位管理体制放大了与其他群体养老保险制度的孤立 |
4.3 国外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对中国的启示 |
4.3.1 国外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概况 |
4.3.2 国际改革趋势 |
4.3.3 国际改革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 |
5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发展与整合 |
5.1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历程回顾 |
5.1.1 1986~2001年:传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兴衰 |
5.1.2 2002年以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探索 |
5.2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规定与基本特点 |
5.2.1 《指导意见》的相关制度规定 |
5.2.2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特点 |
5.3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整合 |
5.3.1 由单一支柱到多支柱 |
5.3.2 实行“统账结合”的制度模式 |
5.3.3 与相关制度相衔接 |
6 城乡整合的主要障碍与现状 |
6.1 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碎片化” |
6.1.1 各地探索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存在很大不同 |
6.1.2 同一个地方针对不同对象的参保政策不统一 |
6.1.3 不同地方存在针对不同特殊群体的独立制度 |
6.1.4 同一地方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碎片化 |
6.1.5 各地新农保基础养老金收入替代水平差距大 |
6.1.6 新农保地方财政补贴不规范 |
6.2 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存在转续难题 |
6.2.1 转续难的制度根源 |
6.2.2 现行制度规定不适应流动人口的参保要求 |
6.2.3 统筹层次不高限制了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 |
6.3 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之间存在很大差别 |
6.3.1 制度设计不统一 |
6.3.2 基金来源不相同 |
6.3.3 待遇标准有差距 |
6.4 社会养老保险现行管理体制制约 |
6.4.1 行政管理体制制约 |
6.4.2 财政补贴机制缺陷 |
6.4.3 信息化建设滞后 |
6.5 整合的进展与现状 |
6.5.1 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整合的最新进展 |
6.5.2 实现了新农保与城居保的统一 |
6.5.3 尚未解决的遗留问题 |
7 城乡整合的路径框架与政策选择 |
7.1 整合的三步走战略 |
7.1.1 第一步:分别进一步完善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
7.1.2 第二步:实现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城乡转移接续 |
7.1.3 第三步:合并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
7.2 整合农村碎片化社会养老保障体系 |
7.2.1 以新农保为基础构建制度模式统一和待遇标准灵活的大一统制度 |
7.2.2 以统筹城乡为改革导向 |
7.2.3 整合优化农村养老保障资源 |
7.3 实现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续 |
7.3.1 既得受益权在养老保险关系转续中的应用 |
7.3.2 基础养老金既得受益权的实现 |
7.3.3 赋予基础养老金既得受益权 |
7.3.4 政策比较与建议 |
7.4 建立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 |
7.4.1 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建立的原则 |
7.4.2 公务员养老保险体系的制度框架 |
7.5 实现社会养老保险城乡衔接转续 |
7.5.1 基于既得受益权的养老保险关系城乡转移接续方案设计 |
7.5.2 转续方案与当前政策的对比 |
7.5.3 政策涵义 |
7.6 大一统的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
7.6.1 制度模式 |
7.6.2 筹资模式及方式 |
7.6.3 待遇标准及计发办法 |
7.7 国民养老金财政负担规模测度 |
7.7.1 国内的相关研究 |
7.7.2 财政负担规模测度 |
7.7.3 测算结论 |
8 研究结论与展望 |
8.1 研究结论 |
8.2 有待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1章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的法理分析 |
1.1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的内涵 |
1.2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关系的法理分析 |
1.2.1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关系的主体 |
1.2.2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关系的内容 |
1.2.3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关系的客体 |
1.3 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 |
1.3.1 保障人权的必然要求 |
1.3.2 实现社会平等与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 |
1.3.3 保持法律体系统一性的必然要求 |
1.4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的重要意义 |
1.4.1 是保障农村居民晚年基本生活,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 |
1.4.2 是应对老龄化加剧的有效举措 |
1.4.3 是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举措 |
第2章 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
2.1 现有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立法存在的问题 |
2.1.1 立法滞后 |
2.1.2 现有的立法层次过低 |
2.2 养老保险的保障水平过低 |
2.3 社会保险强制性原则与自愿参保的矛盾 |
2.4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与运营管理存在问题 |
2.4.1 基金统筹层次较低 |
2.4.2 基金保值增值困难 |
2.5 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模式的弊端 |
第3章 制约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可持续发展的因素分析 |
3.1 政府职能的缺位 |
3.1.1 经济支持的不足 |
3.1.2 制度改革的滞后 |
3.1.3 监督乏力 |
3.2 农民社会主体地位的低下 |
3.2.1 农民与市民社会经济权利不平等 |
3.2.2 农民与市民政治权利不平等 |
3.3 城乡经济结构的二元性 |
3.4 区域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 |
第4章 国外农村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的先进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 |
4.1 国外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的具体实践 |
4.1.1 日本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
4.1.2 德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
4.1.3 美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
4.2 国外经验对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启示 |
4.2.1 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制度必须符合本国的国情 |
4.2.2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立法先行 |
4.2.3 逐步渐进的统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
4.2.4 国家在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制度中起主导作用 |
第5章 完善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的构想 |
5.1 建立健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立法体系 |
5.1.1 社会保障权入宪 |
5.1.2 制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法 |
5.1.3 建立多层次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法规 |
5.2 完善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监管机制和保值增值运营机制 |
5.2.1 建立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机制 |
5.2.2 建立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运营机制 |
5.3 新农保强制参保原则 |
5.3.1 加强新农保政策的试点宣传与教育 |
5.3.2 建立和完善激励机制 |
5.3.3 完善相关制度间的衔接 |
5.4 政府加大财政投入 |
5.4.1 明确政府的财政责任 |
5.4.2 加大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财政投入 |
5.5 发展商业保险作为社会养老保险的重要补充 |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7)农民养老保障的政策优化研究 ——以人的需要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问题的提出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价值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 |
1.2.2 国内研究 |
1.2.3 评述 |
1.3 研究目的与研究内容 |
1.3.1 研究目的 |
1.3.2 研究内容 |
1.4 政策分析模式与研究方法 |
1.4.1 政策过程实然分析法 |
1.4.2 研究方法 |
1.5 技术路线 |
第二章 农民养老保障的政策基础 |
2.1 一对基本矛盾 |
2.1.1 养老需要与保障政策 |
2.1.2 矛盾的实质:人的需要与社会福利 |
2.1.3 需要的本源意义 |
2.2 农民养老需要的内涵外延 |
2.2.1 内涵解析 |
2.2.2 属性特征 |
2.2.3 外延分类 |
2.3 农民养老保障的历史演变 |
2.3.1 家庭保障阶段 |
2.3.2 集体保障阶段 |
2.3.3 社会保障阶段 |
2.3.4 评析 |
2.4 政策满足基本需要的现实意义 |
第三章 农民养老保障的政策评价 |
3.1 政策系统的协调性分析 |
3.1.1 研究框架与研究假设 |
3.1.2 资料来源、变量抽取与数据处理 |
3.1.3 研究结果分析 |
3.2 政策效果的综合评价 |
32.1 指标体系 |
3.2.2 实证模型 |
3.2.3 历史变化趋势的计量分析 |
3.2.4 区域保障水平的计量分析 |
3.3 具体政策的现状分析 |
3.3.1 救助政策 |
3.3.2 保险政策 |
3.3.3 福利政策 |
3.4 小结:现阶段农民养老政策尚未满足其基本养老需要 |
第四章 农民养老需要的实证研究 |
4.1 农村老人的养老状况及其满意度 |
4.1.1 调查的基本情况 |
4.1.2 养老现状的具体分析 |
4.1.3 养老满意度的回归分析 |
4.1.4 养老满意度的分值计算 |
4.2 农村中青年人养老意愿及其影响因素分析 |
4.2.1 数据来源 |
4.2.2 养老意愿的实证分析 |
4.2.3 养老意愿的影响因素研究 |
4.3 农民养老需要的具体内容 |
4.3.1 基本养老需要及其满足物的特点 |
4.3.2 基本养老需要的具体内容 |
4.3.3 政策供给的认知与期望 |
4.4 小结:农民养老需要满足的低水平、紧迫性和多样化 |
第五章 政策优化的理论依据 |
5.1 加大政策供给的理论缘由 |
5.1.1 政策产生的背景:风险社会中的老化风险 |
5.1.2 供给不足的原因:公共产品的正外部性 |
5.1.3 政策系统的功能:维护政治稳定的积极意义 |
5.1.4 政府职能的转变:服务型政府的责任担当 |
5.2 农民养老保障的政策价值 |
5.2.1 农民养老政策的价值生成 |
5.2.2 农民养老政策的价值分析 |
5.3 农民养老保障的政策协同 |
5.3.1 协同学之要义 |
5.3.2 协同学与农民养老政策:契合性探索 |
5.3.3 农民养老政策的协同性分析 |
5.3.4 农民养老政策的协同优化 |
第六章 政策优化的现实依据 |
6.1 政策优化的现实基础 |
6.1.1 经济条件 |
6.1.2 社会环境 |
6.2 政策优化的国际经验 |
6.2.1 德国 |
6.2.2 美国 |
6.2.3 日本 |
6.2.4 启示 |
6.3 政策优化的国内实践 |
6.3.1 经济保障 |
6.3.2 生活照顾 |
6.3.3 精神文化 |
6.3.4 健康医疗 |
第七章 农民养老保障的政策优化 |
7.1 总体构想 |
7.1.1 农民养老保障 |
7.1.2 农民养老政策 |
7.2 具体建议 |
7.2.1 强化政府的财政责任,确保公共财政对农民养老的支持力度 |
7.2.2 进一步提高救助水平,建立救助标准的自然增长机制 |
7.2.3 完善农村老年生活补贴政策,争取覆盖全体农村老年人口 |
7.2.4 扩大新农保的参保范围,保证老人按时足额领取基础养老金 |
7.2.5 健全新农保基金的保值增值机制,积极应对未来支付压力 |
7.2.6 发展养老院、老年公寓等养老机构,加强老年福利设施建设 |
7.2.7 积极推进居家养老服务,提高农村社区照顾质量 |
7.2.8 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增强农村社区卫生服务供给 |
7.2.9 努力增加农民收入,从根本上解决他们的养老问题 |
第八章 研究总结 |
8.1 基本结论 |
8.1.1 基本养老需要是农民养老保障的政策基础 |
8.1.2 现阶段农民养老政策尚未满足其基本养老需要 |
8.1.3 农民养老需要的满足程度较低 |
8.1.4 政策优化具有充分的理论依据 |
8.1.5 政策优化具备丰富的现实依据 |
8.1.6 "福利组合"与优化方略 |
8.2 创新与不足 |
8.3 未来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攻读博士期间参与科研项目与论文发表情况 |
(8)农民社会保障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章 社会保障权与农民社会保障权概述 |
第一节 社会保障权释义 |
一、社会保障权的概念与特征 |
二、社会保障权的法律属性分析 |
三、社会保障权的要素构成 |
第二节 农民应享有平等的社会保障权 |
一、农民的界定与中国的户籍制度 |
二、农民的公民身份权 |
三、农民社会保障权的平等保护 |
第二章 我国农民社会保障权的变迁与现状分析 |
第一节 我国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历史沿革 |
一、初步发展阶段(1949-1978年) |
二、恢复性改革阶段(1979-1990年) |
三、探索性改革阶段(1991-2000年) |
四、制度完善落实阶段(2001年至今) |
第二节 当前我国农民社会保障权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
一、二元结构下农民社会保障发展水平较低 |
二、社会对农民社会保障的建构机制存在认识上的分歧 |
三、农民社会保障法制建设严重滞后 |
四、农民社会保障的管理机制不健全 |
五、农民工在城市的社会保障严重不足 |
第三节 影响农民社会保障权实现的现实因素 |
一、经济因素 |
二、政治因素 |
三、思想观念因素 |
第三章 农民社会保障的国际经验借鉴 |
第一节 国外农民社会保障的具体实践 |
一、德国农民社会保障模式 |
二、日本农民社会保障模式 |
三、美国农民社会保障模式 |
四、法国农民社会保障模式 |
第二节 国外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
一、农村和城市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次序 |
二、强调政府在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中的责任 |
三、立法先行,以法律形式规范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
四、建立多层次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
第四章 我国农民社会保障权实现的总体构想 |
第一节 提高社会对建立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必要性的认识 |
一、建立农民社会保障制度是促进社会公平的有效手段 |
二、建立农民社会保障制度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 |
第二节 确立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障发展思路 |
第三节 确立建设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原则 |
一、保障农民最基本生活需要的原则 |
二、差别性保障原则 |
三、保障多层次性原则 |
第四节 加强对农民社会保障权的法律保护 |
一、完善法律体系 |
二、确立司法救济机制 |
第五节 建立农民社会保障权实现的政府责任制度 |
一、制度供给责任 |
二、财政责任 |
三、管理监督责任 |
第五章 我国农民社会保障权实现的具体面向—以区域群体为视角 |
第一节 以农业收入为生活来源的农民的社会保障 |
一、务农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思路 |
二、务农农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的改革思路 |
三、务农农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改革思路 |
第二节 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 |
一、失地农民问题的出现 |
二、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缺失 |
三、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思路设计 |
第三节 农民工的社会保障 |
一、农民工的主体身份界定 |
二、农民工社会保障现状 |
三、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思路设计 |
余论—关注成渝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探索 |
主要参考文献 |
攻博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目录 |
后记 |
(9)城乡一体化养老保障制度建设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的背景 |
1.2 国内外研究概述 |
1.2.1 国内研究概述 |
1.2.2 国外研究概述 |
1.3 研究的目的、方法和意义 |
1.3.1 研究的目的 |
1.3.2 研究的方法 |
1.3.3 研究的意义 |
第2章 概念的界定和养老保障思想理论简述 |
2.1 概念的界定 |
2.1.1 城乡一体化 |
2.1.2 城乡二元结构 |
2.1.3 养老保障制度 |
2.2 养老保障思想理论简述 |
2.2.1 西方国家文化中关于养老保障的思想理论 |
2.2.2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养老保障的思想理论 |
2.2.3 我国古代关于养老保障的思想理论 |
第3章 我国城乡养老保障制度的形成与发展及其差异 |
3.1 城市养老保障制度的形成与发展 |
3.1.1 城市养老保障制度的建立阶段(1949-1957年) |
3.1.2 城市养老保障制度的逐步发展阶段(1958-1965年) |
3.1.3 城市养老保障制度的破坏和倒退阶段(1966-1977年) |
3.1.4 城市养老保障制度的恢复和初步改革阶段(1978-1990年) |
3.1.5 城市养老保障制度的深入改革阶段(1991年至今) |
3.2 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形成和发展 |
3.2.1 传统家庭养老延续阶段(1949-1955年) |
3.2.2 以集体养老保障为主阶段(1956-1978年) |
3.2.3 探索和推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阶段(1978-1991年) |
3.2.4 农村养老保险整顿发展阶段(1998年至今) |
3.3 城乡养老保障制度的差异 |
3.3.1 养老保障方式的差异 |
3.3.2 养老保险覆盖面和保障水平的差异 |
3.3.3 养老保险基金筹集的差异 |
3.3.4 养老保障可持续性发展的差异 |
第4章 构建城乡一体化养老保障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
4.1 构建城乡一体化养老保障制度的必要性 |
4.1.1 老年人的需求及应对人口老龄化挑战的需要 |
4.1.2 促进农业发展,推进城市化进程的需要 |
4.1.3 促进人力资源自由流动的需要 |
4.1.4 促进社会公平,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 |
4.1.5 实施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需要 |
4.2 构建城乡一体化养老保障制度的可行性 |
4.2.1 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提供了坚实的物质基础 |
4.2.1.1 国家财政收入持续增长 |
4.2.1.2 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 |
4.2.1.3 城乡居民收入的增加和筹资能力的增强 |
4.2.2 改革的深化提供了制度保证 |
4.2.3 居民养老观念的转变形成了民意基础 |
4.2.4 长期实践经验积累了技术条件 |
第5章 建构城乡一体化养老保障制度的构想 |
5.1 城乡一体化养老保障制度的目标 |
5.1.1 近期目标 |
5.1.1.1 统筹兼顾,协调发展 |
5.1.1.2 广覆盖、低水平、保基本 |
5.1.1.3 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
5.1.1.4 公平与效率想结合 |
5.1.1.5 法制化与社会化相统一 |
5.1.2 远期目标 |
5.1.2.1 保障方式层次化 |
5.1.2.2 保障水平一体化 |
5.1.2.3 资金来源多元化 |
5.1.2.4 管理服务社会化 |
5.1.2.5 保障制度规范化 |
5.2 城乡一体化养老保障制度的路径选择 |
5.2.1 准备期(2009-2020年) |
5.2.2 城乡统筹期(2020-2050年) |
5.2.3 城乡一体化期(2050年以后) |
5.3 构建城乡一体化养老保障体系的配套措施 |
5.3.1 建立城乡一体化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 |
5.3.2 建立城乡一体化养老保障资金管理和运营体系 |
5.3.3 建立城乡一体化养老保障管理服务体系 |
5.3.4 建立现代农业经营体制 |
5.3.5 加强城乡社区建设,挖掘社区养老服务潜力 |
5.3.6 制定统一的法律保障体系 |
第6章 结束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10)中国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建构与农地制度变迁(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导论 |
1.1 研究动机及目的 |
1.2 基本假设与研究方法 |
1.2.1 基本假设 |
1.2.2 研究方法 |
1.3 论文结构、主要观点、创新与不足 |
1.3.1 论文结构 |
1.3.2 主要观点 |
1.3.3 创新与不足 |
1.4 研究主题及范围 |
1.4.1 对研究主题的解释 |
1.4.2 对研究关键词的解释 |
2. 研究基础:理论依据和文献评述 |
2.1 理论依据之一:社会保障经济理论 |
2.1.1 马克思主义的社会保障经济理论 |
2.1.2 西方社会保障经济理论 |
2.1.3 简评 |
2.2 理论依据之二:产权理论 |
2.2.1 马克思主义的产权理论 |
2.2.2 西方现代产权理论 |
2.2.3 另类"产权"理论 |
2.3 理论依据之三:地租理论 |
2.3.1 古典地租理论 |
2.3.2 马克思的地租理论 |
2.3.3 简评 |
2.4 文献述评 |
2.4.1 关于中国的农地产权制度 |
2.4.2 关于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
2.4.3 关于农地产权与社会保障关系的研究 |
2.4.4 简评 |
3. 中国农地制度的变迁 |
3.1 革命前农地制度的基本特点与问题 |
3.2 革命时期的土地改革:土地私有自用的两权合一制 |
3.2.1 改革的基本历程 |
3.2.2 基本特点与问题 |
3.3 国家建设的第二次土地改革:农地公有公用的两权合一制 |
3.3.1 改革的基本历程 |
3.3.2 基本特点与问题 |
3.4 改革开放的第三次土地改革:农地公有私用的两权分离制 |
3.4.1 改革的基本历程 |
3.4.2 基本特点与问题 |
3.5 本章小结 |
4. 中国农民社会保障方式及制度的变迁 |
4.1 建国前农民社会保障方式的基本特点与问题 |
4.1.1 土地制度、贫困与保障 |
4.1.2 传统的社会保障方式 |
4.1.3 简评 |
4.2 家庭保障为主、国家社会保障为辅(1949—1955年) |
4.2.1 初步建立的国家保障 |
4.2.2 简评 |
4.3 集体保障为主,国家社会保障为辅(1956—1983年) |
4.3.1 完善和丰富中的国家保障 |
4.3.2 简评 |
4.4 集体保障面临挑战和现代社会保障试点(1984—2002年) |
4.4.1 旧有的集体保障面临挑战 |
4.4.2 村社集体保障的新载体:乡镇企业 |
4.4.3 现代社会保障的试点 |
4.4.4 简评 |
4.5 全面建设现代社会保障制度(2003年—至今) |
4.5.1 农村现代社会保障制度全面启动 |
4.5.2 简评 |
4.6 本章小结 |
5. 失地农民难题凸显土地与社保的矛盾关系 |
5.1 建国以来的农村土地征收及安置补偿制度 |
5.1.1 早期市场化阶段 |
5.1.2 计划配置阶段 |
5.1.3 市场化转型阶段 |
5.2 "土地换社保"与"土地换身份"的政策实践 |
5.2.1 "土地换社保":土地保障的"协议退出" |
5.2.2 "土地换身份":诱致性的"土地换社保" |
5.3:对"土地换社保"的反思 |
5.3.1 农民工的迁徙行为 |
5.3.2 隐忧和风险 |
5.3.3 制度优化的可能起点 |
6. 在什么制度框架下推进农民社会保障?——西方经验的价值及限制 |
6.1 失地流民与济贫济困的社会救助 |
6.1.1 社会救助的雏形 |
6.1.2 社会救助的源起 |
6.1.3 社会救助的发展 |
6.1.4 简评 |
6.2 产业劳工与劳资合作的社会保险 |
6.2.1 社会保险源起的时代背景 |
6.2.2 社会保险的兴起和发展 |
6.2.3 简评 |
6.3 公民大众的社会福利 |
6.3.1 社会福利的北欧模式 |
6.3.2 基本特点 |
6.3.3 简评 |
6.4 本章小结 |
6.4.1 西方语境下社会保障的基本特点 |
6.4.2 西方体系的局限性 |
6.4.3 对中国等发展中国家的借鉴价值 |
6.4.4 发展中国家农民社会保障的制度建设 |
7. 农地制度与社会保障制度关系的理论构想 |
7.1 资源属性导向的土地保障:传统社会的主要形态 |
7.1.1 资源属性导向的土地 |
7.1.2 自用农地及使用权的分配 |
7.1.3 村社公用地及使用权的分配 |
7.1.4 土地租赁和调整 |
7.1.5 土地保障从何而来? |
7.2 财产属性导向的土地保障 |
7.2.1 外生因素:人口增长的影响 |
7.2.2 村社排斥外来者:"俱乐部式"的土地保障 |
7.2.3 公用地私有化:受限的土地保障 |
7.2.4 产权私有化、交易自由化 |
7.2.5 "被消失"的土地保障 |
7.2.6 评析 |
7.3 农地制度与社会保障的动态关系 |
7.3.1 传统观点:从农地资源到农民收入 |
7.3.2 重新认识农地制度:超越"私有" |
7.3.3 土地实现保障的动态过程 |
7.3.4 资源属性和财产属性的调和 |
8. 中国农民社会保障的基本取向与制度安排 |
8.1 约束条件:从宏观上把握农民社会保障的改革与发展 |
8.1.1 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的现实 |
8.1.2 城镇化背景中的人口老龄化 |
8.1.3 公共财政能力 |
8.2 基本取向之争:中国农民的社会保障究竟要走哪条路 |
8.3 私有产权与社保国家化、市场化的道路 |
8.3.1 国企产权改革与社会保险配套的影子 |
8.3.2 国企改革思路"下乡"的药方 |
8.3.3 评析 |
8.4 集体产权与社保内部化、合作化的道路 |
8.4.1 集体所有下的合作化 |
8.4.2 实施的关键点 |
8.4.3 评析 |
8.5 中国农民社会保障的总体制度安排 |
8.5.1 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原则 |
8.5.2 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重点 |
8.5.3 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资金来源 |
8.5.4 农民社会保障的制度框架 |
9. 结论与建议 |
9.1 论文结论 |
9.2 政策建议 |
主要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目录 |
四、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构想(论文参考文献)
- [1]社会公平视角下的中国社会保障问题研究[D]. 李思特. 吉林大学, 2021(01)
-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破产制度研究[D]. 张浩. 安徽财经大学, 2020(08)
- [3]宅基地使用权收益权能的实现机制研究[D]. 陈涛. 南京师范大学, 2019(02)
- [4]我国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法律问题研究[D]. 程秀建.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5]中国社会养老保险城乡整合发展研究[D]. 王誉霖. 武汉大学, 2014(01)
- [6]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研究[D]. 宁迪. 南昌大学, 2012(01)
- [7]农民养老保障的政策优化研究 ——以人的需要为视角[D]. 沈苏燕. 南京农业大学, 2011(05)
- [8]农民社会保障权研究[D]. 张晶. 武汉大学, 2011(05)
- [9]城乡一体化养老保障制度建设研究[D]. 晏红云. 南昌大学, 2010(02)
- [10]中国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建构与农地制度变迁[D]. 杨一帆. 西南财经大学, 20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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