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三人代为履行制度刍议——兼评合同法第65条(论文文献综述)
张继承,王浩楠[1](2021)在《利他合同制度的法教义学分析——《民法典》第522条的解释论展开》文中认为利他合同存在真正利他合同与不真正利他合同两种类型,具有保护第三人信赖、降低订约及履约成本、保障当事人意思自治等多重价值功能。《民法典》第522条为利他合同制度之规范,仅适用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为合同之债的情形。当事人约定利益第三人条款可通过明示或默示方式,认定利益第三人约款须考虑合同目的及履行情况。第三人行使拒绝权必须以明示方式,但可向合同当事人任何一方发出。受益第三人在合同履行完毕前不享有所获利益的处分权。债权人行使合同法定解除权,须经第三人同意;债务人行使法定解除权则无此要求。
龚思涵[2](2021)在《非债务人抵押人与保证人之间相互求偿的解释路径》文中研究说明
李雪娇[3](2021)在《离婚协议中父母赠与子女房产条款的性质及效力研究》文中提出
何晶[4](2021)在《论责任保险第三人的直接请求权》文中研究指明随着社会生产程度不断提高,提升我们生活水平的同时也增加了在生产生活中的风险与危机。为了维护社会秩序稳定、分散从事生产与工作中的风险,责任保险制度应运而生。责任保险设立的初衷基于填补被保险人的损失,随着实践中暴露的问题以及理论水平的提升,转而更侧重于对于第三人的救济。第三人作为责任事故中真正迫切需要救济的一方,得到了理论上与实践中的重视。2009年重新修订《保险法》,其中对于责任保险第三人直接请求权予以明确规定,这是我国保险法历史上首次对于第三人请求权进行确认,对于第三人利益的保护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但是结合我国现行所有规定,《保险法》作为责任保险制度的一般法,与其它特别法之间存在体系无法衔接的问题。对于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的行使主体规定不合理、行使条件较为严苛以及并未对保险人的抗辩事由进行规定,因此有必要完善我国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的相关法律适用,合理扩大第三人的主体范围、对于第三人行使请求权设立较少的前提条件、严格限制保险人可以主张的抗辩事由,以真正实现保障第三人的制度目标。
王丽颖[5](2021)在《非典型服务合同法律适用研究》文中认为随着以货物交易为核心的工业经济被以信息和服务为基础的全球经济体系所替代,服务类合同已经成为主要的合同类型。《民法典》在合同编19种典型合同中规定了10种具体服务合同类型,与《合同法》相比,增加了物业服务合同作为典型服务合同,没有采纳对服务合同一体规范的体例,现代生活中常见的医疗服务合同、家政服务合同、快递服务合同、储蓄服务合同、个人劳务合同等多种类型的服务合同仍然以非典型样态存在。可见,《民法典》合同编在解决服务类合同典型化方面变化并不大,非典型服务合同的规范界定和法律适用仍然是当前面临的现实问题,对其进行理论研究仍然很有必要,对于科学合理、公平公正地解决非典型服务合同纠纷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对非典型服务合同的界定是清晰地论证非典型服务合同法律适用的前提。关于非典型服务合同的界定,在以劳务合同概念统筹所有以劳务为标的的合同的前提下,按照平等性关系与从属性关系的区分标准,将劳务合同分为服务合同和雇佣合同(劳动合同),建立起由民法调整服务合同、劳动法调整雇佣合同(劳动合同)的法律调整规则体系。其中,服务合同是指一方(服务提供人)独立地为他方提供服务,他方(服务受领人)支付或不支付服务报酬的协议。典型服务合同是指法律明文规定了具体类型的服务合同,非典型服务合同与典型服务合同相对应存在,是指没有被法律规定具体类型的服务合同。典型服务合同包括《民法典》规定的10种具体典型服务合同和特别法中规定了具体类型的服务合同,后者如《旅游法》中的旅游服务合同、《电子商务法》中的电子商务合同等;非典型服务合同包括除《民法典》10种典型服务合同,以及民事特别法中明确规定了具体类型的服务合同以外的服务合同。非典型服务合同的类型化研究以及《民法典》规范下的法律适用样态是研究非典型服务合同法律适用的理论和现实基础。按照《民法典》第467条第1款规定的法律适用逻辑,对非典型服务合同法律适用进行了系统分析,发现以买卖合同为典型构建起来的合同编通则对非典型服务合同能提供的规则支持是有限的,具有服务合同基本类型地位的承揽合同和委托合同也不足以承担服务合同一般性规定的功能,无法为非典型服务合同提供全部参照适用。通过对司法实践中非典型服务合同法律适用进行案例检索,发现非典型服务合同适用合同编通则(《合同法》总则)的规定居多,直接参照适用具体典型服务合同规定较少,即使适用《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合同法》总则)作为裁判依据,也常常需要援引与非典型服务合同类型相关的特别法作为裁判依据。究其原因,在于服务合同与物型合同有着本质的区别,应立足非典型服务合同双方的人身属性以及相互信赖属性,进行一般性规范的梳理。相比于物型合同,非典型服务合同的义务规则、解除规则和违约救济规则有特殊之处。立足服务合同的本质属性和司法实践中丰富的判例,探寻服务合同在义务履行、任意解除和违约救济方面特殊的法律适用规则。在合同缔约阶段,基于服务的无形性,以信息提供义务为核心的先合同义务对非典型服务合同成立具有重要意义,其注意程度远高于物型合同。在合同履行阶段,因服务的生产与消费同步,服务提供人亲自履行原则具有优先适用的地位,第三人代为履行仅为例外。对以履行手段债务为目的非典型服务合同而言,服务提供人负有更高的一般注意义务标准,即服务提供人应以一个理性人应具有的注意及技能履行合同义务,并符合与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法律和制度规定;当服务提供人声称具备较高技能时,则要以其所承诺的注意义务为标准;当服务提供人以专业人员身份提供服务时,要尽到专家标准的高度注意义务。当然,对于以履行结果债务为目的的非典型服务合同而言,其主给付义务仍应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此外,为更好达到实质平等目的,非典型服务合同附随义务的标准也较高,服务受领人要积极履行协作义务,服务提供人要积极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生态环保义务和遵守服务受领人指令的义务。基于较强人合性的特点,在双方相互信赖丧失时终止对服务受领人没有意义的合同,赋予双方任意解除权,对非典型服务合同具有特殊意义。但要根据商事和民事、有偿与无偿的差异进行区别适用,对商事性、有偿性的非典型服务合同,应限制双方任意解除权的行使;对民事性、无偿性的非典型服务合同,双方任意解除权可自由行使。对于不定期继续性非典型服务合同,应适用《民法典》第563条第2款的规定,任意合同解除权人只要履行事先通知义务,就毋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其他非典型服务合同则不能豁免,其赔偿范围不仅包括直接损失,还包括可期待利益损失。考虑非典型服务合同双方人格尊重及不可强制履行的特点,在判断服务提供人提供的服务是否存在瑕疵而构成违约责任时,要根据服务提供人是否尽到善管注意义务、是否与服务关系特殊性相符、是否有利于合同目的的实现、是否与合同约定的对价相匹配、履行障碍发生后是否采取积极措施进行应对等多项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当医疗服务合同、教育培训服务合同等非典型服务合同发生违约时,由于人身的不可强制性,应优先适用损害赔偿规则进行救济,并根据有偿和无偿的差异,确定是否保护可期待利益损失。总之,非典型服务合同应按照《民法典》第467条第1款规定的逻辑,运用合同解释、法律解释、适用判例(类案检索)等方法,构建依据法律规范体系、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具有规范意义的合同或者合同范本(格式合同)、习惯法、判例和学说等开放性的法律适用体系,并对服务合同特有的并具有普遍性意义的法理规范和交易惯例予以总结,以作为非典型服务合同法律适用和后续有关司法解释的参考与指导,适时将符合条件的非典型服务合同典型化。
张浩良[6](2021)在《涉他合同解释论》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
王洪亮[7](2021)在《《民法典》中得利返还请求权基础的体系与适用》文中研究说明从《民法典》既有规定出发,我国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基础的体系如下:首先,对不当得利请求权一般条款模式进行反思,认为其构成是不清晰的;其次,确定给付型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基础为第985条,而侵害型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基础是第122条。给付型不当得利的构成是给付以及没有给付原因,而侵害型不当得利的关键因素是侵害,法律根据是指法律保护的权利地位,而使他人受损是指通过某种方式侵害为法律所保护的法律地位。再次,合同失败情况下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基础为第157条以及第366条第1款。另外,侵害型不当得利的情况下,除了一般情况之外,《民法典》还规定了添附情况下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第322条)、直索型不当得利(第988条)以及无权处分情况下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第311条第2款)。最后,除了一般性的费用返还请求权以外,《民法典》还规定了添附情况下的费用型不当得利,其目的在于保护取得人不受强迫得利。第三人偿付的情况下,也可以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第524条第2款)。
王升伟[8](2021)在《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财产条款研究》文中提出本文对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财产的条款进行研究,重点围绕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财产”条款的性质、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财产”条款争议的裁判依据、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财产”条款的撤销以及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财产”条款的违约救济这些方面进行探讨。本文在结构上,一共分成五个部分:第一个部分,通过介绍几个典型案例,说明这些案件的基本情况和法院的裁判理由,可以发现对于那些相同的问题,不同的法院,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很多。第二个部分论述的是如何看待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财产”条款的性质,本文认为适用向第三人给付的合同更为合适。第三个部分论述的是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财产”条款的撤销,本文认为在一般情况下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不能撤销,但特殊情况下可以撤销。第四个部分论述的是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财产”条款的裁判依据,本文认为既然婚姻家庭编中没有关于该条款的具体规定,我们就可以适用合同编中的规定去解决该条款的效力问题。第五个部分论述的是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财产”条款的违约救济,本文认为应该按照向第三人给付的合同进行分情况讨论,看子女是否有原告资格。本文是按照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思路和逻辑进行论述的。本文提出了一种最为合适的解决方案——适用向第三人给付的合同,来公平公正的解决离婚协议中赠与的问题,这样既能符合法理,又符合情理,既能体现“赠与”的财产关系,又能体现亲属家庭的亲情关系。
宋琦[9](2021)在《论利他合同中第三人请求权的保护》文中研究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为《民法典》)的出台在我国作出了利他合同第三人请求权法律制度的一般性规定,在利他合同制度领域起到了一个里程碑式的作用。在该部法律出台之前,我国仅仅是在特殊法领域有过利他合同的类似规定,如保险、信托、货物运输领域等,但也只是规范了特殊的合同领域。《民法典》第522条第1款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为《合同法》)第64条做了保留,并将新内容加到第2款上,明确了我国的利他合同制度,但是规定篇幅较少、规定笼统,只能起到一般性的统一规定作用,对于实际案例中出现的某些问题没有详细规定,不利于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利他合同第三人请求权在保护第三人合法权益层面尤为重要,需要在借鉴先进经验和司法实践案例的基础上,对第三人请求权的保护制度进行研究。该课题除去引言和结语外,共有为五部分,具体分为:第一部分,主要是讨论利他合同中第三人请求权的一般问题,从利他合同的基础理论入手,分析利他合同涉及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界定利他合同第三人的请求权,并分析了第三人请求权的性质,对国内外关于第三人请求权性质的重点学说进行梳理和评析。第二部分,重点分析利他合同第三人请求权的内容和效力,从内容上来说,第三人请求权主要分为直接履行请求权和违约救济请求权,无论是在合同的履行阶段,还是在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瑕疵履行导致第三人权益受损时,第三人都有请求权,而第三人行使权利的同时,也会对债权人和债务人产生一定的影响。第三部分,主要提出了我国利他合同第三人请求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前文部分对利他合同第三人请求权保护现状进行梳理和总结,再联系我国关于此方面的立法现状和司法实务情况,提出有关见解。目前我国利他合同制度处于构建初期阶段,学界对利他合同制度的基础理论不完善,司法实践很多有关利他合同第三人权益保护的案例评判标准不一,第三人请求权的保护在制度层面仍需强化,基于此提出目前我国利他合同第三人请求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第四部分,运用了比较分析的方法,主要研究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关于利他合同的相关规定,并从中总结出利他合同第三人请求权保护的先进立法经验和成熟的理论依据。其中,英美法系主要以英国和美国关于利他合同第三人请求权的保护制度演变为代表,大陆法系主要是以德国、法国和日本为代表,其中,虽然日本主要借鉴的德国法条,但是建立了一套符合自己国情的利他合同法律制度。第五部分,根据以上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第三人请求权保护的有关建议,主要包括完善利他合同的基础性理论构架、实体立法以及建立程序性保障机制三个方面。对于利他合同的基础性理论,主要是打破合同相对性原理对合同法领域的束缚,严守意思自治理论,同时在意志论研究的基础上保护第三人的权利自由,结合实际,接受开放性、包容性的维权学说;在实体立法层面,主要是根据我国目前出台的《民法典》对于利他合同的正式立法,结合已有的法律,更详尽地提出对第三人请求权保护层面的制度构架;在程序性保障上,在已有的维权基础上,建立一体多元性维权机制。
杨婷[10](2021)在《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及解除的司法认定 ——以裕百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为例》文中研究表明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审理股权转让合同解除纠纷案件时通常适用《合同法》买卖合同解除条件,但股权转让合同不同于买卖合同,仅依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审理股权转让合同解除纠纷案,并不能满足实际需求,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立法。实务中当股权转让合同违约方提出合同解除时应当如何裁判,部分法院基于合同严守原则认为违约方不享有合同解除权,判令合同继续履行,但并未考虑继续履行的社会经济效益,将失去股权转让的基本意义。“新宇公司诉冯玉梅案”作为最高院发布的指导案例首次确定了违约方的合同解除权,实务界承认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判例也愈来愈多,由此可见违约方合同解除权在司法实践中逐渐被承认。本文以裕百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为例,围绕案中的争议焦点:《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两份协议是否有效;因隐名股东出资系赃款,《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应继续履行,还是应解除。本文围绕合同生效的一般要件、隐名股东对股权转让效力的影响、合同解除的法定条件和约定条件、违约方是否享有合同解除权等方面进行探讨。本文以裕百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为出发点,梳理出隐名股东涉及相关纠纷解决路径、当下我国司法实践中违约方享有合同解除权的益处和完善建议,并在立法及司法层面上提出具体的完善建议和解决对策。
二、第三人代为履行制度刍议——兼评合同法第65条(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第三人代为履行制度刍议——兼评合同法第65条(论文提纲范文)
(1)利他合同制度的法教义学分析——《民法典》第522条的解释论展开(论文提纲范文)
一、 利他合同制度的功能定位 |
(一)利他合同的类型 |
(二)利他合同制度的价值功能 |
1.保护第三人信赖 |
2.降低订约和履约成本 |
3.保障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
(三)《民法典》利他合同规则的体系定位 |
二、《民法典》第522条的解释论基础 |
(一)解释工具——利他合同原因关系理论 |
(二)解释方法——目的解释与体系解释 |
三、《民法典》第522条的适用范围 |
(一)仅限适用于债权人与债务人间的合同之债 |
(二)当事人与第三人之间债的类型不受限制 |
四、利他合同的生效要件 |
(一)存在有效的利益第三人约款才可成立利他合同 |
1.利益第三人约款的订立方式不限于明示 |
2.真正利他合同的利益第三人约款 |
3.利益第三人约款效力的认定 |
(二)利他合同有效须以基础合同合法有效为前提 |
(三)真正利他合同的生效还以受益第三人未行使拒绝权为条件 |
五、利他合同的法律效果 |
(一)真正利他合同对第三人的效力 |
1.第三人取得请求权应为推定取得 |
2.第三人的请求权 |
3.受益第三人接受权利后一般不得放弃 |
4.受益第三人的附随义务 |
(二)利他合同债权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
(三)利他合同债务人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及其行使 |
六、利他合同的解除与变更 |
(一)利他合同行使解除权的主体 |
(二)债权人的法定解除权 |
(三)债务人的法定解除权 |
(四)合同解除后第三人的救济问题 |
(五)利他合同的变更 |
七、利他合同与其他相近制度的辨析 |
(一)利他合同与债权让与 |
(二)利他合同与代理 |
八、结语 |
(4)论责任保险第三人的直接请求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责任保险与责任保险第三人请求权概述 |
第一节 责任保险的基础理论 |
一、责任保险的概念 |
二、责任保险的特征 |
三、责任保险的分类 |
第二节 责任保险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的基础理论 |
一、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的概念 |
二、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的法理基础 |
三、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的性质 |
四、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的历史沿革 |
第二章 责任保险第三人直接请求权之主体 |
第一节 我国第三人直接请求权主体之缺陷 |
一、车上人员无法享有受害第三人的法律地位 |
二、非汽车驾驶人的被保险人被排除在受害第三人之外 |
三、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被排除在受害第三人之外 |
第二节 域外国家或地区第三人直接请求权主体界定之参考 |
一、英国第三人直接请求权主体之界定 |
二、美国第三人直接请求权主体之界定 |
三、加拿大魁北克省第三人直接请求权主体之界定 |
四、日本第三人直接请求权主体之界定 |
五、我国台湾地区第三人直接请求权主体之界定 |
第三节 我国第三人直接请求权主体界定之完善 |
一、确定第三人范围应充分贯彻“他人”性 |
二、将间接受害人纳入第三人的范围 |
第三章 责任保险第三人直接请求权之行使 |
第一节 我国第三人直接请求权行使之缺陷 |
一、行使条件没有区分任意责任保险与强制责任保险 |
二、行使条件限制过于严格 |
三、缺乏第三人请求权行使机制方面的保障 |
第二节 域外国家或地区第三人直接请求权行使之参考 |
一、英国第三人直接请求权之行使 |
二、美国第三人直接请求权之行使 |
三、德国第三人直接请求权之行使 |
四、台湾地区第三人直接请求权之行使 |
第三节 我国第三人直接请求权行使之完善 |
一、区分强制责任保险与任意责任保险 |
二、加强责任保险第三人请求权行使机制层面的保障 |
第四章 责任保险第三人直接请求权之抗辩 |
第一节 我国第三人直接请求权抗辩之缺陷 |
一、缺少关于保险人抗辩义务的规定 |
二、保险人任意主张抗辩事由 |
第二节 域外国家或地区第三人直接请求权抗辩之参考 |
一、英国第三人直接请求权之抗辩 |
二、美国第三人直接请求权之抗辩 |
三、德国第三人直接请求权之抗辩 |
四、台湾地区第三人直接请求权之抗辩 |
第三节 我国第三人直接请求权抗辩之完善 |
一、明确抗辩为责任保险人的法定义务 |
二、严格限制保险人的抗辩主张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致谢 |
(5)非典型服务合同法律适用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和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
(一)国外研究现状综述 |
(二)国内研究现状综述 |
三、研究思路和研究框架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框架 |
四、研究方法和创新点 |
(一)研究方法 |
(二)创新点 |
上编 非典型服务合同法律适用的路径方法 |
引言 |
第一章 非典型服务合同法律适用的前提:概念界定 |
第一节 非典型服务合同的概念 |
一、服务合同 |
(一)立法对服务合同的界定 |
(二)学界对服务合同的界定 |
(三)服务合同的界定 |
二、非典型服务合同 |
(一)非典型合同的界定 |
(二)非典型服务合同的界定 |
第二节 非典型服务合同与相邻概念的区分 |
一、非典型服务合同与劳务合同的关系 |
(一)劳务合同的界定 |
(二)非典型服务合同与劳务合同关系的厘定 |
二、非典型服务合同与雇佣合同的关系 |
(一)雇佣合同的界定 |
(二)非典型服务合同与雇佣合同关系的厘定 |
第二章 非典型服务合同法律适用的基本方法 |
第一节 非典型服务合同法律适用的方法论 |
一、吸收主义理论 |
(一)吸收主义理论的内涵 |
(二)非典型服务合同适用吸收主义理论的考量 |
二、结合主义理论 |
(一)结合主义理论的内涵 |
(二)非典型服务合同适用结合主义理论的考量 |
三、类推适用主义理论 |
(一)类推适用主义理论的内涵 |
(二)非典型服务合同适用类推主义理论的考量 |
第二节 非典型服务合同法律适用的具体方法 |
一、合同解释方法 |
(一)合同解释方法的内涵 |
(二)非典型服务合同适用合同解释方法的考量 |
二、法律解释方法 |
(一)法律解释方法的内涵 |
(二)非典型服务合同适用法律解释方法的考量 |
三、司法判例方法 |
(一)司法判例方法的内涵 |
(二)非典型服务合同适用司法判例方法的考量 |
四、司法解释的方法 |
(一)司法解释方法的内涵 |
(二)非典型服务合同适用司法解释方法的考量 |
第三章 非典型服务合同法律适用的现状 |
第一节 非典型服务合同现行法适用样态 |
一、非典型服务合同适用《民法典》的样态 |
(一)非典型服务合同适用民法总则的样态 |
(二)非典型服务合同适用合同编通则的样态 |
(三)非典型服务合同适用典型服务合同的样态 |
二、非典型服务合同适用特别法的样态 |
(一)适用特别法的法律效果 |
(二)特别法作为裁判依据 |
第二节 非典型服务合同法律适用存在的问题 |
一、《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调整非典型服务合同规则的缺失 |
(一)影响合同性质的认定 |
(二)影响非典型服务合同法律适用 |
二、参照适用承揽规则调整非典型服务合同存在的问题 |
(一)非典型服务合同适用承揽合同规则的有限性 |
(二)承揽合同不具有服务合同一般规则的功能 |
三、参照适用委托规则调整非典型服务合同存在的问题 |
(一)非典型服务合同适用委托合同规则的有限性 |
(二)委托合同不具有服务合同一般规则的功能 |
下编 非典型服务合同法律适用的解释理论 |
引言 |
第四章 非典型服务合同义务:以高度信赖为基础 |
第一节 非典型服务合同亲自履行原则的法律适用 |
一、非典型服务合同亲自履行原则的理论依据 |
(一)非典型服务合同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 |
(二)非典型服务合同具有高度的信赖属性 |
二、非典型服务合同适用亲自履行原则的考量 |
(一)非典型服务合同亲自履行原则的比较法分析 |
(二)非典型服务合同亲自履行原则的法律适用效果 |
第二节 非典型服务合同先合同义务规则的法律适用 |
一、非典型服务合同先合同义务的确立 |
(一)先合同义务是否存在的争议 |
(二)先合同义务存在的理论基础 |
二、信息披露义务作为非典型服务合同先合同义务的考量 |
(一)信息披露义务是否存在的争议 |
(二)信息披露义务的内容 |
第三节 非典型服务合同主给付义务规则的法律适用 |
一、注意义务作为非典型服务合同主给付义务的基本理论 |
(一)注意义务的内涵 |
(二)非典型服务合同注意义务的理论依据 |
二、注意义务作为非典型服务合同主给付义务的法律适用 |
(一)非典型服务合同注意义务的比较法分析 |
(二)非典型服务合同注意义务规则的具体适用 |
第四节 非典型服务合同附随义务规则的法律适用 |
一、非典型服务合同协作义务规则的法律适用 |
(一)非典型服务合同协作义务的争议 |
(二)非典型服务合同协作义务的具体适用 |
二、非典型服务合同安全保障义务规则的法律适用 |
(一)非典型服务合同安全保障义务的争议 |
(二)非典型服务合同安全保障义务的具体适用 |
三、非典型服务合同遵守客户指令义务规则的法律适用 |
(一)非典型服务合同服务提供人遵守客户指令义务的争议 |
(二)非典型服务合同服务提供人遵守客户指令义务的具体适用 |
四、非典型服务合同环保义务规则的法律适用 |
(一)非典型服务合同生态环保义务在《民法典》合同编实现路径的争议 |
(二)非典型服务合同生态环保义务的具体适用 |
第五章 非典型服务合同解除权构造:以任意解除权为核心 |
第一节 非典型服务合同任意解除规则的正当性和必要性 |
一、非典型服务合同任意解除权的正当性 |
(一)非典型服务合同任意解除权的界定 |
(二)非典型服务合同任意解除权存在的理论基础 |
二、非典型服务合同任意解除权的必要性 |
(一)非典型服务合同任意解除权的功能 |
(二)非典型服务合同任意解除权的比较法分析 |
第二节 非典型服务合同任意解除权规则的法律适用 |
一、非典型服务合同任意解除权的争议问题 |
(一)服务受领人享有或者不享有任意解除权的争议 |
(二)服务受领人行使任意解除权的法律效果 |
(三)非典型服务合同任意解除权的具体规则 |
二、非典型服务合同任意解除权规则适用的限制 |
(一)非典型服务合同任意解除权适用范围和主体的限制 |
(二)非典型服务合同任意解除权的约定限制 |
(三)非典型服务合同任意解除权行使条件的限制 |
第六章 非典型服务合同的违约救济:以损害赔偿为主要方式 |
第一节 非典型服务合同违约责任认定 |
一、非典型服务合同服务瑕疵的判断 |
(一)服务瑕疵判断的理论学说 |
(二)服务瑕疵判断标准的确定 |
二、非典型服务合同服务瑕疵的法律责任 |
(一)服务瑕疵法律责任的性质 |
(二)损害赔偿责任对服务合同具有普遍性意义 |
第二节 非典型服务合同不可强制履行原则的法律适用 |
一、非典型服务合同适用不可强制履行原则的解释路径 |
(一)合同具有人身属性构成不可强制履行的理由 |
(二)合同标的特殊性构成不可强制履行的理由 |
(三)信赖关系的丧失构成不可强制履行的理由 |
二、非典型服务合同适用不可强制履行原则的考量 |
(一)不可强制履行原则适用的条件 |
(二)不可强制履行原则适用的限度 |
第三节 非典型服务合同损害赔偿的优先适用 |
一、非典型服务合同损害赔偿的实现方式 |
(一)非典型服务合同损害赔偿的性质 |
(二)非典型服务合同损害赔偿的标准 |
二、非典型服务合同损害赔偿的范围 |
(一)无偿服务合同的损害赔偿范围 |
(二)有偿服务合同的损害赔偿范围 |
(三)精神损害赔偿的可行性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A 21种非典型服务合同援引实体法条款统计表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7)《民法典》中得利返还请求权基础的体系与适用(论文提纲范文)
引 言 |
一、给付型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一般条款 |
(一)给付型不当得利的一般构成 |
1.“没有法律根据”的解释 |
2.“受损失”的再解释 |
3.因果关系的不必要性 |
(二)以非债清偿为原型的给付型不当得利一般条款 |
二、侵害型得利返还的一般请求权基础 |
(一)侵害型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构成 |
1.无法律上原因的含义 |
2.使他人受损的具体涵义 |
3.获得利益 |
(二)侵害型不当得利的一般形态 |
三、合同失败后的得利返还请求权基础 |
(一)无效或者撤销情况下的不当得利返还 |
(二)合同解除情况下的不当得利返还 |
四、侵害型不当得利的特别返还请求权基础 |
(一)添附规则情况下的不当得利规则 |
(二)无权处分与向无权人给付的情况下的不当得利规则 |
(三)所得受领无偿转让给他人情况下的不当得利规则 |
五、费用型不当得利返还的请求权基础 |
(一)一般性费用返还请求权 |
(二)添附情况下的费用型得利返还请求权 |
(三)代为清偿情况下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
(8)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财产条款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典型案例及问题的提出 |
(一)案例介绍 |
(二)问题的提出 |
二、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财产”条款的性质 |
(一)相关学说综述 |
1.赠与合同说 |
2.利益第三人合同说 |
3.有目的的赠与合同说 |
4.离婚财产清算协议说 |
(二)相关学说评析 |
1.对于赠与合同说 |
2.对于利益第三人合同说 |
3.对于有目的的赠与合同说 |
4.对于离婚财产清算协议说 |
(三)本文观点 |
三、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财产”条款的撤销 |
(一)关于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的适用 |
(二)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财产”条款能否撤销 |
(三)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财产”条款撤销的时限 |
1.“离婚冷静期”内的撤销时限 |
2.情势变更情形下的解除权时限 |
四、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财产”条款争议的裁判依据 |
(一)能否适用《民法典》的婚姻家庭编以及婚姻法司法解释 |
(二)《民法典》合同编的适用 |
五、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财产”条款的违约救济 |
(一)离婚协议中设定违约责任的可行性与必要性 |
(二)离婚协议中受赠子女能否作为违约救济的主体 |
(三)离婚协议中的受赠子女该如何救济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论利他合同中第三人请求权的保护(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状况 |
1.2.2 国外研究状况 |
1.3 研究思路、研究方法及创新点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3.3 创新点 |
2 利他合同中第三人请求权的一般问题 |
2.1 利他合同概述 |
2.1.1 利他合同的含义 |
2.1.2 利他合同的法律特征 |
2.1.3 利他合同法律结构关系 |
2.2 利他合同第三人及其请求权的界定 |
2.2.1 利他合同第三人 |
2.2.2 利他合同第三人请求权 |
2.3 利他合同第三人请求权的性质 |
2.3.1 让与说 |
2.3.2 承诺说 |
2.3.3 无权代理说 |
2.3.4 直接取得说 |
2.3.5 小结 |
3 利他合同第三人请求权的内容及效力 |
3.1 利他合同第三人请求权的内容 |
3.1.1 直接履行请求权 |
3.1.2 违约救济请求权 |
3.2 利他合同第三人请求权的效力 |
3.2.1 对债权人的效力 |
3.2.2 对债务人的效力 |
4 我国利他合同第三人请求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
4.1 利他合同第三人请求权的法理基础不足 |
4.1.1 过于严格固守合同相对性原则 |
4.1.2 意志论具有局限性 |
4.2 第三人请求权相关立法具有模糊性 |
4.2.1 第三人请求权的取得和保护制度太笼统 |
4.2.2 第三人请求权是否具有无因性不清晰 |
4.3 利他合同第三人请求权缺乏程序性保护 |
4.3.1 利他合同第三人请求权诉讼权利模糊 |
4.3.2 利他合同第三人请求权保护途径单一 |
5 国外利他合同第三人请求权保护制度的比较与借鉴 |
5.1 国外利他合同第三人请求权保护制度的比较 |
5.1.1 英国避开合同相对性制度 |
5.1.2 美国设立第三方利益保护制度 |
5.1.3 德国建立对第三人有利合同制度 |
5.1.4 日本为第三人订立契约制度 |
5.1.5 法国为第三人订立合同制度 |
5.2 国外利他合同第三人请求权保护制度的借鉴 |
5.2.1 第三人权利的明确化 |
5.2.2 利他合同第三人的定位 |
5.2.3 利他合同第三人表示是否接受的法律效果 |
6 我国利他合同第三人请求权的保护路径 |
6.1 完善利他合同第三人请求权保护的基础理论 |
6.1.1 严守意思自治理论 |
6.1.2 维护第三人的权利自由理论 |
6.2 构建利他合同第三人请求权保护制度体系 |
6.2.1 明确第三人请求权的取得和违约救济制度 |
6.2.2 限定第三人请求权无因性的适用范围 |
6.3 建立程序性保障机制 |
6.3.1 赋予利他合同第三人独立诉权 |
6.3.2 构建多元化维权途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历 |
致谢 |
(10)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及解除的司法认定 ——以裕百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目的与意义 |
(二)选题文献综述 |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
一、基本案情及争议焦点 |
(一)基本案情 |
(二)争议焦点 |
二、案件评析 |
(一)案涉两份协议书效力问题 |
1、合同生效的一般要件 |
2、本案未披露公司隐名股东对股权转让效力的影响 |
3、本案隐名股东出资对两份协议效力的影响 |
4、原告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是否善意 |
(二)案涉协议解除的条件 |
1、被告主张解除协议的法定条件和约定条件分析 |
2、原告主张继续履行协议的法律问题 |
3、基于本案现实情形被告能否主张解除合同 |
三、思考与建议 |
(一)隐名股东存在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
(二)违约方享有合同解除权的益处及完善建议 |
结论 |
致谢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四、第三人代为履行制度刍议——兼评合同法第65条(论文参考文献)
- [1]利他合同制度的法教义学分析——《民法典》第522条的解释论展开[J]. 张继承,王浩楠. 时代法学, 2021(04)
- [2]非债务人抵押人与保证人之间相互求偿的解释路径[D]. 龚思涵. 上海大学, 2021
- [3]离婚协议中父母赠与子女房产条款的性质及效力研究[D]. 李雪娇. 西北师范大学, 2021
- [4]论责任保险第三人的直接请求权[D]. 何晶. 烟台大学, 2021(12)
- [5]非典型服务合同法律适用研究[D]. 王丽颖. 吉林大学, 2021(01)
- [6]涉他合同解释论[D]. 张浩良. 南京师范大学, 2021
- [7]《民法典》中得利返还请求权基础的体系与适用[J]. 王洪亮. 法学家, 2021(03)
- [8]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财产条款研究[D]. 王升伟. 西北民族大学, 2021(09)
- [9]论利他合同中第三人请求权的保护[D]. 宋琦. 河北经贸大学, 2021(12)
- [10]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及解除的司法认定 ——以裕百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为例[D]. 杨婷. 西南科技大学, 202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