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探讨垃圾邮件泛滥的根源(论文文献综述)
杨红光[1](2021)在《云播智慧》文中研究表明文明的冲突是一个精心炮制的巨大的谎言;超小型武器将成为未来战争的主导;首次提出"重新定义用户体验",并给出商业模式;"人工智能+高失业率+老龄化"时代的新型社会治理结构。——题记引章春节刚过,王先生择日远游。出新区、环沿海、经湘赣、达云贵、上青藏、转川渝、至陕甘、经晋冀、回京城,整整三个月,一向足不出城的王先生,把大海、江湖、沙漠、戈壁、岩层、天路、雨林、雪域,一一收眼底。
王丽娜[2](2020)在《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法治化转型研究》文中认为互联网技术飞速发展,极大地促进了经济和社会发展,但其负面问题不断显现,由此互联网治理的相关议题也日益受到关注,随之推动互联网监管部门不断探索行之有效的治理方式。在诸多互联网的治理方式中,互联网运动式治理凭借其治理的快速和有效成为相关管理部门的一种重要治理选择,同时也受到研究者的关注。本文梳理不同时期的全局性的互联网运动式治理案例,纵向勾勒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发展历程;界定了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涵义;厘清了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规制体系,分析其治理主体的构成,对其治理客体进行分类,并分析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行政过程;此外,本文探讨了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必然性和过渡性,对治理的效果评价和价值评价等理论问题进行细致探讨,提出以下观点:互联网运动式治理具有过渡性特点,体现在治理中行政与法的一致和相悖并存,治理的行政合作机制反复重叠,治理中运动性治理和常规化治理相冲突等方面;就其治理的效果评价来说,最初互联网运动式治理显现出治理速度快、治理效果好的优势,但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互联网问题的增多,其治理成本高、治理效率低、治理违规现象多及治理内卷化等弊端也越来越突出,由此对它的评价从最初的肯定其治理有效性转向对其弊端的多方诟病;鉴于互联网运动式治理存在的底层逻辑和规定性,本文认为对其应进行客观的再评价:要看到互联网运动式治理行动催生的规则在不断导正其治理行为偏差;要看到其治理行动中输送的制度对互联网秩序的维护作用;要看到其法治化转型对互联网治理行为的合法性要求在增加;要看到其制度供给背后的法治追求和治理理念的转型努力;要看到互联网运动式治理中维护治理对象的相关权利的客观结果。对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价值评价进行否定之否定不是不顾其弊端而默守陈规,恰是为了正视其所面临的困境。就互联网运动式治理面临着的法律困境而言,互联网运动式治理主体经常不能协调好秩序、安全、效益、公平、自由、正义等诸多法律价值的平衡,导致治理中多元法律价值的失衡和错位;另外,治理中所依据的法律文本缺失和模糊导致治理的法律规制中出现较多困难。就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主体和客体各自面临的困境而言,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治理主体的同质化困境、复合性困境和权威性困境亟待解决;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治理客体在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管制框架内,受到治理主体所采取的行政的、法律的和技术的治理手段的影响,导致互联网优势的发挥、互联网融合发展趋势以及治理主客体间的协调发展都受到极大限制。上述互联网运动式治理所面临的多种困境使得其合理转型变得非常迫切。就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转型方向而言,法治中国建设、网络空间法治化建设和公共治理理念引入等背景和因素都指向了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法治化转型这一解决之道。具体而言,要转变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法律观念,走出治理主体和治理客体各自面临的困境,同时要充分发挥其治理中的法制输送机制,包括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法律文本输送机制和法律制度输送机制,从而推动互联网法的完备化、制度化、体系化和均衡化发展,并有力推动互联网法的良好执行、适用、遵守和互联网法的监督体系建设;此外还要充分发挥互联网运动式治理中的治理学习机制和技术再塑机制,共同推动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法治化转型。
余平[3](2019)在《美国广告规制研究》文中指出美国是目前世界广告产业最为发达的国家,也是自近代以来对广告产业进行有效规制的典范国家之一。美国政府对广告的早期规制可以追溯到19世纪70年代其邮政署对邮件广告进行的直接和间接监管;之后在19世纪80年代的海报广告时代,美国国内也开始陆续出现广告行业自律组织。现代美国广告规制体系是以1911年“广告诚信运动”的兴起为开端,并以联邦贸易委员会(FTC)的成立为标志所全面建构起来的。时至今日,美国广告规制体系已经走过了一百多年的历史。在经过漫长的制度发展和实践经验的积淀后,美国广告规制体系的适用性和有效性已经赢得政府和产业利益相关者的接受和认同,亦成为世界广告产业监管和规制的典型与样板之一。规制主要分为他律和自律,两者互为补充,缺一不可,是辩证统一的关系。美国广告规制是在以国会、白宫、法院(分别代表立法、行政和司法)为主导的他律规制体系下,辅以广告产业参与者的自我约束而逐渐形成的规制模式。在这个体系中,国会和政府负责立法和行政(政府也有部分立法权),法院负责司法并同时形成案例法,成为规制体系的主体;而广告产业参与者参照法律法规形成自身的行业标准和自律纲领。在广告产业的规制机体中,他律就像是“生命机体”中的“中枢神经”,而自律则像是机体中的“神经末梢”。在政府规制失灵的领域,自我规制往往具备更强的适应力和有效性。美国广告规制是在宪政制度下运行的,权利法案是美国宪政制度的民主基石,宪法《第一修正案》就成为了广告表达最根本的法律依据,也成为了政府广告规制违宪审查的主要法理争议。从权利性质角度来看,广告作为商业言论,理应受到言论自由的保护;但由于其具有“逐利”性质,被认为无法提升社会福祉而被长期排除在保护范围之外。宪政理念的发展、商业文明价值的提升,加上消费者知情权的日益被重视,使得广告言论逐渐有限制地纳入到了言论自由保护的范畴之内。这就使得广告权利具有“竞合性”的特征,并对现有权利分类理论体系构成了挑战,也使得政府广告规制必须放弃原先的单一标准而参照多标准体系。这就给广告规制的判例援引和司法解释提供了很大的弹性空间。媒介的发展是完善广告规制体系的又一重要参照。印刷广告技术比较简单,影响也很有限,广告规制只需对内容底线和事后救济进行限制,仅以宪法和普通法律即可基本建构。广播、影视为主的电子媒介则极大地拓宽了传播的空间,基于纸媒的规制体系已无法适应广电广告的现实需求,电子传媒法规开始颁布,广告规制也进入分类管理的时代。政府出于公共利益的规制理念,开始加大对广电广告的规制。而20世纪末新媒体的兴起,使得原先泾渭分明的传统分类监管机制不得不又重新解构。加之西方放松管制的思想思潮的影响,媒介融合势在必行。在媒介汇流的新媒体时代,广告规制进入了全新的调适期,传统广告规制体系依然适用,并积极纳入新媒体广告。联邦贸易委员会(FTC)、联邦食品药品管理局(FDA)、联邦通信委员会(FCC)等独立监管机构将管理范围扩大至新媒体广告,在无法适用的领域通过新的成文法另行规制。广告形式的多样化、媒体的再升级、理念的多维度使得新媒体时代的广告规制体系更富张力和弹性。本论文共分为九个部分,由绪论、总结和七章主体部分组成。第一章主要梳理广告规制的历史源起与流变;第二章重点阐述广告规制的理论动因和现实依据;第三章试图解构广告规制主体和框架;第四章全面分析广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第五章主要解析重点监管广告领域的规制;第六章力求阐述广告自律的理论发展和实践应用;第七章尝试探究新媒体广告带来的规制挑战与调适。本论文试图从广告他律和自律两个方面进行阐述,以广告他律为重点,兼顾广告自律。同时,希望能够从广告规制的体系、要素、内容、渠道等角度展开分析,结合纵向的历史分析方法,展现美国广告规制的理念、框架、内容、方式等,最终归纳出美国广告规制体系的规律和特征。本研究的主要发现包括:美国广告规制嬗变的内在动因主要在于规制理念的转变。在法律规制上体现的是法理的转变,从最初的尊重财产权到后期的注重个人权利;在商业关系理念中体现的是从纯粹地“保护竞争者”到既“保护消费者”又“保护竞争者”;在规制上体现出来的是从注重“经济性规制”到更注重“社会性规制”;在公平导向上从强调“过程公平”到“结果公平”。另一方面,社会动因体现出的则是规制主体和反规制力量的反复博弈,这当中包含了两个规制维度:商业言论自由、市场竞争博弈;并且涵盖了众多价值导向:如言论自由、公平、促进竞争、消费者权益保护、未成年人保护、公共利益、健康权、隐私权等,这些都为规制的冲突和调适提供了理论和现实依据。由于美国广告规制体系过于庞杂和细密,本研究难免挂一漏万,文中还有诸多不完善的地方,本论文将在今后进一步的研究中深入和细化。
陈静静[4](2017)在《消费者在线权益私法保护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催生了一种新兴的交易方式—网络交易,现在已逐步被人们接受和推崇。网络交易以其方便、快捷、高效等优点被称为新世纪经营模式的革命。与传统交易方式比较,网络交易由于自身的特殊性和交易的风险性,为消费者的在线权益保护带来更大的挑战。基于分析在线交易与传统交易在技术及商业模式等方面的不同,类型化消费者在线权益类型,主要分析与传统交易中不会体现及提出新挑战的权益。另外由于法律法规的滞后性,使得网络交易中消费者权益保护面临很多问题,如消费者知情权得不到保障,消费者个人隐私被滥用,网络诈骗和虚假广告无处不在,电子支付安全存在漏洞,侵权后消费者权益得不到救济等等。在立足我国现实网络交易实践的基础上以及现有法律规范下,借鉴国外消费者保护的先进经验,构建我国以私法机制为核心的消费者在线权益保护体制,以公法机制和软法机制为辅助和补充。由于消费者在线权益涉及到多个法律体系、法律部门,为文章能有一个结构严谨、层次分明的体系,按照合同的三大阶段来解决消费者在线权益保护问题,将合同法及其他法上的问题融入这三大阶段。从而对整个消费者在线权益的私法机制进行系统梳理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王禾清[5](2017)在《基于内容的垃圾邮件过滤技术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电子邮件系统逐步取代了传统的邮件通信系统,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个部分。但是,一些人受到金钱利益驱使,通过电子邮件大量散布恶意信息。在这些信息中,除了有常见的商业广告,还存在一些反动、诈骗等信息。这些信息的传播,不仅影响人们的日常生活,而且威胁社会的安全稳定。本文通过对目前常见的垃圾邮件过滤技术进行分析与总结,选择基于内容的垃圾邮件过滤方法作为本文研究的重点。在此基础上,针对传统垃圾邮件过滤技术在垃圾邮件检测过程中所存在一些薄弱环节,提出一些改进方法。本文的研究工作主要分为四个部分。(1)对基于内容的垃圾邮件过滤技术进行综述本文从特征表示、降维方法、分类方法和评估标准四个方面对基于内容的垃圾邮件过滤技术进行综述。对各方面所采用的方法和工具进行了回顾和梳理。(2)提出基于间隔式滑动窗口的中文分词法文本分词是垃圾邮件过滤流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为了躲避垃圾邮件过滤技术的检测,垃圾邮件制造者通过在原始邮件文本中添加异常字符,隐藏文本中的敏感词,降低分词效率。针对这种情况,本文提出一种间隔式滑动窗口分词法。将间隔式滑动窗口与词典分词方法结合起来,通过间隔式滑动窗口过滤文本中存在的异常字符,再将从文本中划分出来的字符串与分词词典相匹配,提取其中有效的词条,同时也增大文本信息的采集量。(3)提出基于特征贡献比的互信息特征选择方法随着数据量的不断增大,特征降维成为文本分类研究中不可缺少的一环。目前常见的特征选择方法往往针对的是多分类问题,未能针对二分类问题进行特殊化的处理。因此,本文对传统的互信息特征选择方法进行了改进。除了针对其缺少词频信息,引入词频因子外,还针对二分类问题,引入了特征贡献比的概念。实验证明,采用基于特征贡献比的互信息特征选择方法得到的特征子集,大大提高了垃圾邮件的检测效果。(4)提出L1范数正则化ROC-SVM算法近几年,不均衡问题的研究成了热点。由于从实际生活中采集到的数据中不同类别的样本数量往往不等,给分类带来了很多的困扰。特别是对少数类样本的检测,识别效果很差。针对这种情况,本文在ROC-SVM算法基础上,引入了 L范数正则化。在最小化对不平衡免疫的AUC值的基础上,通过L1范数正则化,减轻文本空间模型的稀疏性给分类器带来的不利影响。同时,也大大减少了测试所需要的时间。
王靖,王兴伟,赵悦[6](2016)在《基于变精度粗糙集决策树垃圾邮件过滤》文中指出电子邮件以方便快捷、收费低廉的特点,深受人们青睐,成为最常用的通信手段之一。近年来,电子邮件被恶意利用,导致网络上垃圾邮件泛滥,浪费了网络资源,干扰邮件系统的正常运行,给用户的日常生活带来影响。为了过滤垃圾邮件,决策树算法被引入,根据提取出的邮件头部信息进行分析训练,并构建一棵决策树用于垃圾邮件的过滤。为了减少正常邮件被当作垃圾邮件情况的发生,降低给用户造成的损失,变精度粗糙集模型被引入,将少数特定实例或噪声数据分到合适的类别中。实验结果表明,该机制可用于垃圾邮件过滤,降低了正常邮件被判定为垃圾邮件的误报率。
赵文胜[7](2014)在《论信息安全的刑法保障》文中提出二十一世纪的竞争是经济全球化和信息化的竞争。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已经将信息化提高到国家发展战略的高度。但是由于信息技术本身的特殊性,特别是信息无国界性的特点,在整个信息化进程中,各国均存在着巨大的信息安全风险。信息安全问题涉及到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安全和公民个人安全的方方面面。适用于真实世界的传统刑法如何服务于虚拟的比特世界,如何利用刑法来保障信息安全是刑法学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本文从信息的概念和特征入手,对信息安全的含义、信息安全的技术保障与法律保障的关系、我国刑法对信息安全的保障以及如何建立一个科学的刑事政策体系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引言。在简要介绍信息安全保障的重要意义的基础上,阐述了对信息安全的刑法保障进行研究的重要意义。第一,有助于促进刑事立法,为刑事立法寻找一个科学的刑事政策指导,从而防止出现犯罪化过剩和犯罪化不足的极端局面,为信息安全保障提出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刑事立法之路。第二,有助于指导刑事司法,为打击信息犯罪的刑事司法活动提供理论指导,使刑法资源得到充分利用。第三,有助于繁荣刑法理论,在借鉴国外的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探索出一条刑法适应中国虚拟社会的途径和方法,以促进传统刑法理论在信息时代的发展。第一章,信息安全概述。关于信息的概念,众说纷纭,作者认为“信息是以物质能量在时空中某一不均匀分布的整体形式所表达的物质运动状态和关于运动状态反映的属性。”这一定义较为全面地概括了信息的特征。以信息传播技术的发展为主线,可以将人类的历史进程划分为依次更迭的5个阶段:信息的原始传播时期、信息的语言传播时期、信息的文字传播时期、信息的机器传播时期、信息的电子传播时期。每一发展时期都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信息安全问题。而具有现代含义的信息安全概念是在20年世纪40年代申农创立了信息论之后才被逐渐确立和发展起来的,此时的人类社会已步入了被称为信息时代的电子信息交流时代,正是在这个社会信息化的大背景下,信息安全的概念才突显出其重要性。到20世纪90年代,随着计算机和网络的普及,信息安全的概念开始进入高速发展阶段。信息安全涵盖的范围从信息的保密性,拓展到信息的完整性、信息的可用性、信息的可控性和信息的不可否认性等。我国信息安全研究经历了通信保密、计算机数据保护两个发展阶段,目前正在进入网络信息安全的研究阶段。由于互联网发展在地域上的极不平衡,信息强国对于信息弱国已经形成了“信息势差”。居于信息低位势的国家,其传统的国家安全(政治安全、经济安全和军事安全)面临前所未有的冲击、挑战和威胁。因此,国内很多信息安全方面的专家均认为,截至目前为止,我国有网络,但没有安全的网络。尽管有分析说,我国的信息安全介于相对安全和轻度不安全之间,但实际上我国信息安全的形势十分严峻,信息安全在我国还任重道远。第二章,信息安全与刑法保障。信息与法律作为当代社会不可或缺的基本要素,其关系甚为密切,两者相互影响,交互作用,并在此过程中共同促进整个社会的发展。信息的安全保障是一个由技术保障、管理保障和法律保障共同构建的多层次复合体系。尽管技术和管理手段可能为信息提供一定的安全保障,但它们并不是可完全信赖的灵丹妙药。希望通过技术手段对抗信息犯罪的前景将是暗淡的。因为技术手段只在有人发起新的攻击前有效,一旦运用新的攻击手段,现有的技术防范便会漏洞百出。迄今为止,还没有一个万无一失的安全防护系统,所有的高技术方法在它们被运用的同时,都几乎立刻遭到黑客的反击,而且,随着系统不断简化,计算机变得更加容易使用,但同时也更容易遭受黑客的攻击。因此,在信息时代,人们往往缺乏安全感,从而会加深对法律的依赖。作者在对各种因素进行比较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法律是信息安全的最佳保障的观点。同时认为,在刑法理论的研究中,固然应当关注技术因素的介入以及由此而导致的犯罪构成要件的变异的可能性,但是,刑法理论关注的是定性评价,而不是技术类型与技术等级,因此,在刑法理论的研究中,在考虑了基本技术因素的情况下,追求的是定性准确,否定性评价程度的合理,而不是过度关注技术介入的程度和技术本身的优劣程度。本章在对危害信息安全行为的种类和特征进行了归纳,并就所掌握的资料对世界各国信息安全保障的刑事法律政策进行综述的基础上,指出国际互联网的跨国界性无疑增加了各国在其主权范围内独立调整和管制网上行为的困难,但这并不意味着国际互联网无法管制。各国不仅可以通过各种形式的国际合作联手打击网络犯罪行为,而且,由于出现了强烈的网络管制的社会要求,各种行之有效的网络管制法律也应运而生了。今天,从立法技术上讲,国际互联网络无法管制的神话已被打破。当然,截至于目前为止,世界上还没有一个国家制定出有效预防和管束黑客的法律。有鉴于此,各国都在苦思对策,除了从网络安全技术方面加以预防和缉拿黑客外,还加快制定和完善惩治黑客的立法步伐,对黑客的行为加以严格的规范。第三章,我国刑法对信息安全的保障。就刑法典的规定而言,我国刑法为信息安全提供了较为全面的法律保障。这种保障主要体现在刑法对危害信息系统的可靠性、保密性、完整性、可用性、不可抵赖性的行为根据现实需要进行了犯罪化处理。具体到计算机网络而言,刑法从网络的硬件环境到软件环境均提供了相应的保护。当然,这种保护还有一定的缺陷,本章对以下5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网络行为的犯罪化进行了考查。1、网络黑客,泛指一切未经他人允许或授权而侵入其计算机系统的人。对于网络黑客应采取区别对待黑客的刑事政策,普遍实行“思想教育在前,法律制裁在后”的方针,加大对犯罪黑客的打击力度,坚决取缔黑客组织。2、网络色情,是指通过网络传送色情信息的一种行为和现象。由于我国没有色情犯罪,只有淫秽物品犯罪,因此,对于没有达到淫秽标准的网络色情的传播,刑法应保持谦抑性。与网络色情相对应的有网络性犯罪,它是指通过互联网进行的与性有关的间接、直接的犯罪行为,对于这类犯罪应加强司法合作,加大打击力度。3、信息冗余,是指信息源包含了除了有效信息之外的信息。信息冗余具有巨大的危害性,但刑法对此并没有相应的犯罪化规定,作者认为尽管大量发送垃圾邮件的行为具有巨大的社会性,但通过技术手段和其他部门法的规制完全可以对其加以控制,目前没有将其纳入到刑法制裁的必要。4、信息欺诈,是指通过互联网工、手机或其他途径,发布虚假信息,以骗取受害人的银行卡号、密码等信息的行为。信息欺诈是传统诈骗在网络时代的新发展,目前的打击重点不是创制新的罪名,而是强化侦查技术,提高破案率。5、网络隐私权,是指公民在网上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复制、公开和利用的一种人格权;同时也指禁止在网上泄露某些与个人有关的敏感信息,包括事实、图像以及毁损的意见等。网络隐私权脱胎于传统隐私权,但同时也具有新的特点。我国对于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几乎是一片空白,现阶段,网络隐私权遭到侵害适用解决名誉侵权的法律条款,这种解决方式自然是不妥当的。这种间接保护方式不仅在诉讼上不方便,也不利于受害人寻求司法保护。立法者应对侵犯电子邮件和个人数据的行为进行犯罪化,以维护网络的安全和秩序。第四章,建立一个科学的保障信息安全的刑事政策体系。在肯定传统刑法的基础性作用的同时,我们也应当正视网络虚拟空间中出现的新问题,正如美国有的学者所指出,从上世纪六七十年代,网络成为一种新型交互方式的时候,计算机犯罪就开始露头。然而试图将现存法律的适用范围不加变动地扩展到虚拟空间,却被证明是不成功的。刑事立法的困境主要表现在:刑法规则和理论整体上受到挑战;法益保护的范围不适应信息时代的发展;某些刑事立法与社会现实失调。对此,本文提出刑事立法的出路在于:1、刑法对危害信息安全的行为覆盖面偏窄,需要予以适当扩大;2、犯罪构成的设计不合理,需要增加法人犯罪和过失犯罪;3、刑罚设置不合理,应当增设资格刑;4、对罪行轻微者可创设社区处遇制度;5、建议增加计算机渎职犯罪;6、建议修改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7、建议增设盗窃计算机数据罪;8、建议将窃用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刑事司法的困境主要表现在: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的保护问题、网站交易违禁品和犯罪信息的管理问题、刑事案件管辖问题。对此,本文提出刑事司法的出路在于:1、提高证据的收集、鉴别能力;2、建立合理的刑事法律解释体系;3、犯罪地在本国领域内的刑事管辖权的确立。本文最后就我国进入信息社会后的立法需求、立法现状等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并提出信息安全立法应遵循:效益原则、实事求是原则、吸收借鉴原则、适度超前原则和协调原则,制订信息安全统一法,运用多方面的社会手段对信息安全进行必要的维护,加强对网络系统运作的规范,并强化执罚责任追究制度。
钱松岭[8](2014)在《中小学信息社会学课程开发研究》文中指出中小学信息技术课程的主要目的是提升学生的信息素养,培养信息社会的理想公民,就我国目前的中小学信息技术课程实施发展状况来说,信息技术课程脱胎于计算机课程,还带着强烈的工具主义烙印,存在着技术至上的倾向,内容上缺少对信息权利与义务、伦理道德、法律法规、社会信息系统等信息社会学方面知识,忽视了课程的科学精神与人文精神的培养。而全面培养学生信息素养一定是信息科学、信息技术与信息社会的综合化,三者之间的关系越来越密切,而且彼此发生转化的时间周期越来越短,这也是社会发展对中小学信息技术课程STS综合化的促动。基于以上认识,本研究在中小学信息技术课程的框架内,以信息社会学为切入点,试图探求中小学信息社会学课程开发的模式、目标、内容选择与组织以及教学策略与评价,使之更好地与信息科学、信息技术内容合理融合、有机统一,以增强中小学信息技术课程的文化底蕴。为了以上目的,本研究综合运用了文献研究、国际比较研究、专家审议、教学实验研究包括问卷、观察、访谈等方法。本文共分六章。本研究通过对课程开发理论、信息社会学本体知识和中小学信息社会学课程研究现状进行了文献研究,分析了这些方面对中小学社会学课程开发的适用性;然后对英国、美国、日本和印度四国中小学信息社会学课程相关的政策性文件、商业性出版的教科书和课堂教学三方面为主要研究对象,从课程开发的基本要素,即课程目标,课程内容,课程结构,课程实施与课程评价等方面进行比较与分析;又阐述了与中小学信息社会学课程相关的哲学、心理学、社会学三个方面的理论基础。提出中小学信息社会学课程的要体现文化传承、社会科学、反思探究的三个社会学课程传统;同时,还从社会、个人和学科三个维度对中小学信息社会学课程的价值进行了分析。本研究进一步对中小学信息社会学课程进行了差异性分析与归类分析,确定了相关课程、核心课程和活动课程三种基本开发形式,并提出了课程开发的KPRC模式:K(Information Sociological Knowledge)信息社会学知识;P(Information Processing)信息处理流程:是信息技术学科的方法特质与过程原则;R(Social Relationship)学生的社会关系;C(Cultures)文化:传统文化与多元文化。此模式将课程目标定位为“培养数字公民”,并通过专家审议确定了宏观、中观与微观的三级目标体系。课程内容包括信息伦理、信息法律、社会信息系统、信息安全和信息科技发展史五个领域,并从自我、自我与他人、自我与社会三个层面的关系来组织这些内容,并分为四个水平阶段。基于以上工作,本研究在调查了教学实验对象课程需求的基础上开发了相应的三种课程资源,并对其进行专家审议,然后在小学五年级和初中二年级学生中进行了教学实验,研究结论包括:实验组和对照组之间没有显着差异;学生能充分思考信息社会学议题;师生对信息社会学课程实验教学的必要性给予肯定;学生家长的意识和行业自律可能成为课程实施的影响因素;相关课程教学行之有效。最后从中小学信息社会学课程的教学、学习内容、教学评价和未来研究四方面提出了建议。
孙翰东[9](2014)在《电子垃圾邮件所引发的个人权益问题及法律管制》文中指出随着计算机的发展和信息时代的到来,网络日益影响并改变着人们的行为和生活方式。它在提供便利的同时也给权利保护带来了严峻挑战,最典型的例子就是垃圾电子邮件的横行。电子邮件作为互联网最早同时也是最普遍的联络方式,以其快速、高效及兼容多元、容量大等特点成为人们在互联网中使用最广泛的交流方式。但其带来的负面效应也在广受欢迎的同时渐渐凸显,电子垃圾邮件大量涌现已成为网络问题的重中之重。垃圾邮件充斥网络世界,造成网络系统的紧张和网络资源的浪费,并可能引爆电子邮箱,耗费人们的宝贵时间和金钱。因此,合理规制电子邮件的发送,保护公民隐私,势在必行。本文主要运用比较分析和实证研究的方法,通过对垃圾邮件背景知识的梳理,借鉴国内外相关制度的比较以及目前我国立法现状产生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加强网络服务供应商在这一方面所能起到的作用,以期为我国建立独立完善的反垃圾邮件法律管制体系提供一些具有操作性的思路和建议。首先,本文论证了垃圾邮件从得到发送对象的个人信息时已构成侵犯隐私权行为,而从发送的后果来看也给网络用户带来了财产、知识产权及其他权益的侵害。对垃圾邮件的产生背景、运行机制进行了阐释,指出了反垃圾邮件的重要性。其次,结合国内外立法现状并进行对比,找出现行立法状况的不足,进而分析了反垃圾邮件的有效突破口。提出由网络服务供应商有义务也有能力对其运营的邮件服务进行管制。本文在对国内外反垃圾邮件现状及处理模式的调查分析的基础之上,客观地描述了我国在处理垃圾邮件存在的问题,并着重分析了网络服务供应商在反垃圾邮件中的作用和义务,最后提出了加强网络运营商的监管作用和规范以建立完善独立并且有效的反垃圾邮件机制。分别从网络运营商在处理垃圾邮件的技术优势、责任义务、具体措施及对网络运营商的监管和反垃圾邮件法律管制的构建等多个角度提出了具体完善的建议,为完善我国反垃圾邮件的制度建言献策。
王龙龙[10](2014)在《基于贝叶斯算法的垃圾邮件过滤系统设计与实现》文中研究指明伴随着互联网的大爆发,电子邮件成为人们日常沟通交流的重要方式,正是因为电子邮件有着无与伦比的优势像收发容易、操作简单、费用低廉等,所以众多网络用户将电子邮件列为他们的首选联系方式。然而伴随着网络邮件的发展,我们的邮箱经常会收到不认识的人或地址发来的邮件。这种邮件以各种广告信息为主例如免费通话、打折商品、各种非法信息等。这些邮件可能与你的工作与生活毫不相干,或就是你十分厌恶的,但类似的这些邮件每天都“执着的”丰富着你的邮箱,打扰着你的生活,有时候它还会带来病毒使计算机中毒导致瘫痪。这种强行进入到用户电子邮箱里的邮件就是所谓的垃圾邮件(UBE,Unsolicited Bulk Email)或者又称为商业宣传邮件(Unsolicited Commercial Email,指以宣传商品为主要内容的邮件)。鉴于垃圾邮件给现代社会造成了极大的危害,研究如何更好的抑制垃圾邮件的滥发变得愈发紧迫,国际化的反垃圾邮件技术一直是人们讨论的热点话题。本论文在基于前人的理论与研究基础之上,系统的学习了电子邮件的理论与国际上的垃圾邮件过滤方法,主要分析的重点是朴素贝叶斯算法对垃圾邮件的分类研究。论文首先介绍了电子邮件的发展历程及电子邮件的工作原理,介绍了电子邮件中常用到的几种协议,比如MIME(Multipurpose Internet Mail Extensions)、SMTP(Simple MailTransfer Protocol)。其次介绍了基于规则的垃圾邮件过滤,分别有发送者邮件地址分析、接收者邮件地址过滤、黑白名单过滤、邮件主题过滤等。这些相关的规则集组成了反垃圾邮件的第一道防线。最后重点介绍了基于内容的朴素贝叶斯算法应用于垃圾邮件过滤,根据朴素贝叶斯算法的不足做出了一些改进。对中文分词的几种获取方法进行了相关的介绍,主要有词典中文分词方法、N-gram方法和人工分词等,然后建立能表征邮件文本内容的特征向量,对已知分类的邮件语料进行系统学习,利用朴素贝叶斯理论对新收到的电子封邮件进行判别归类,最终将电子邮件呈现给用户为垃圾邮件还是正常邮件。最后在理论与相关的技术的结合下,本文给出了一个朴素贝叶斯对垃圾邮件分类的模拟,通过对邮件样本学习进行垃圾邮件过滤,垃圾邮件和正常邮件的比例参考了《中国反垃圾邮件状况调查报告》中垃圾邮件占用户邮件中的百分比,通过实验得到的数据反映了该方法对垃圾拦截的有效性。
二、探讨垃圾邮件泛滥的根源(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探讨垃圾邮件泛滥的根源(论文提纲范文)
(1)云播智慧(论文提纲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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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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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 |
十六 |
十七 |
十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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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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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 |
二十六 |
二十七 |
二十八 |
二十九 |
三十 |
(2)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法治化转型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论 |
一、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四、创新之处 |
第一章 作为行动的互联网运动式治理 |
第一节 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发展及现状 |
一、常规行政管理方式被移植 |
二、运动式行政监管日见成效 |
三、运动式行政监管趋于成熟 |
四、运动式行政监管纵深发展 |
第二节 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涵义界定 |
一、社会管理与社会治理 |
二、管理行政与治理行政 |
三、互联网治理与互联网运动式治理 |
第三节 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行动逻辑 |
一、行政主体的主导性 |
二、行政方式的强制性 |
三、秩序优位的导向性 |
第二章 作为规制的互联网运动式治理 |
第一节 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规制体系 |
一、管制型行政传统和秩序追求 |
二、制度资源不足的外部局限性 |
三、互联网典型事件爆发的刺激 |
四、行政路径依赖的消极性因素 |
五、治理主体选择的积极性因素 |
第二节 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必然性 |
一、治理中行政与法的一致和相悖 |
二、治理的行政合作机制繁复重叠 |
三、运动治理与常态治理时有冲突 |
第三节 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过渡性 |
一、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主体及其职责与职权 |
二、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客体及其权利与义务 |
三、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行政过程及其实施机制 |
第四节 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结果评价 |
一、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正向结果 |
二、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负向结果 |
第五节 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价值评价 |
一、对治理价值的正面评价 |
二、对治理价值的负面评价 |
三、治理的价值评价的否定之否定 |
第三章 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转型困境 |
第一节 互联网运动式治理转型的法律困境 |
一、治理的法律价值平衡之难 |
二、治理的法律规制文本之失 |
第二节 互联网运动式治理转型的主体困境 |
一、治理主体的构成同质和单一 |
二、治理主体内部行政协调不良 |
三、治理主体的合法性日趋弱化 |
第三节 互联网运动式治理转型的主客体间的相对困境 |
一、运动式治理的管制思维限制互联网的优势发挥 |
二、运动式治理的分割治理阻碍互联网的融合发展 |
第四章 互联网运动式治理转型的方向和目标 |
第一节 互联网运动式治理转型的方向 |
一、法治中国建设指引互联网运动式治理转向法治化 |
二、公共治理理念影响互联网运动式治理转向法治化 |
三、互联网法治建设引导互联网运动式治理转向法治化 |
第二节 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法治化转型的目标 |
一、互联网运动式治理与互联网法的健全化 |
二、互联网运动式治理与互联网法的良好实施 |
第五章 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法治化转型的实施保障 |
第一节 治理的法治化转型的实施路径 |
一、治理的法律观念的转型路径 |
二、治理主体的转型路径 |
三、治理主客体间相对性困境的缓解路径 |
第二节 治理的法治化转型的法制输送机制 |
一、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文本输送机制 |
二、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制度输送机制 |
第三节 治理的法治化转型的配套机制 |
一、治理的法治化转型的治理学习机制 |
二、治理的法治化转型的技术反塑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攻读博士期间公开发表论文目录 |
后记 |
(3)美国广告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与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第三节 重要概念的厘清 |
一、广告的概念与厘定 |
二、规制的内涵与适用 |
三、广告规制的界定 |
第四节 研究思路与方法 |
一、研究思路与结构框架 |
二、理论模型和研究方法 |
三、创新点和难点 |
第一章 探究与溯源:美国广告规制的源起与流变 |
第一节 广告规制的“前制度化”时期(1776-1911) |
一、殖民地阶段美国的广告规制萌芽 |
二、美国初期的广告规制初建 |
第二节 广告规制体系全面建构时期(1911-1946) |
一、广告规制框架初现 |
二、规制向保护消费者倾斜 |
三、媒体规则(Media regulation)开始建立 |
第三节 广告规制的持续繁荣时期(1946-1980) |
一、政府部门监管全面升级 |
二、加速监管的1970年代 |
第四节 去规制和调整时期(1980年后) |
一、全面放松管制的时代 |
二、现代广告法规的大量涌现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效率与公平:规制理论与美国广告规制的依据 |
第一节 传统规制理论的运用 |
一、公共利益规制理论 |
二、利益集团规制理论 |
第二节 现代规制理论的发展 |
一、激励性规制理论 |
二、规制框架下的竞争理论 |
第三节 表达与约束的博弈 |
一、商业言论权的全面限制 |
二、商业言论表达自由的法理之争 |
三、商业言论自由的全面保护 |
第四节 效率与公平的衡平 |
一、早期规制中的“效率优先” |
二、规制转型后的“公平导向”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主导与制衡:美国广告规制的主体与框架 |
第一节 美国广告的规制者 |
一、规制主体身份的界定 |
二、FTC的机构与职能 |
三、FCC的职能与履行 |
四、其他的广告规制部门 |
五、规制者的主要法律依据 |
第二节 广告规制模式的建构 |
一、广告规制动因解析 |
二、广告规制的理念诉求 |
三、广告管制模式解析 |
第三节 广告规制的运行路径 |
一、广告规制运行的法律渊源 |
二、主要规制部门的运行和手段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碰撞与规范:美国政府对不正当竞争广告的监管 |
第一节 法理向伦理的转变——对于虚假广告的规制 |
一、广告欺骗行为的认定扩张 |
二、从“理性”到“无知”的消费者标准——规制立场的转变 |
三、网状表达(Net impression)原则 |
第二节 规制与反规制之争——不公平广告的规制尺度 |
一、“公共利益”标准取代传统“公平”标准 |
二、矫正广告的“矫枉过正”? |
三、广告主和行业的“反规制”与“再反制” |
第三节 监管宽松与自律审慎的互补——比较广告的规制模式 |
一、“肯定模式”下的规制标准 |
二、比较广告“正当性”的法理之争 |
三、媒体的行业规制平衡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责任与担当:美国广告重点监管领域的规制 |
第一节 儿童广告的规制 |
一、广播电视时期的儿童广告规制 |
二、互联网时代的儿童广告规制 |
三、儿童保护和言论自由的冲突与妥协 |
第二节 烟草广告的规制 |
一、烟草广告规制与商业言论自由 |
二、公共健康立法中的公众参与和利益表达 |
三、烟草利益集团对广告规制的限制 |
第三节 酒类广告的规制 |
一、宪法框架下的分类规制与平衡 |
二、酒类广告政府管控和行业自律 |
三、对未成年人的重点保护 |
第四节 药品广告的规制 |
一、药品广告规制的流变 |
二、多头管理与分工协作——FTC与 FDA的广告管辖权之争 |
三、新型药品广告DTC的争议与规制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自省与协同:美国广告行业的自我规制 |
第一节 广告行业自律的理论和现实依据 |
一、行业自律的理论依据 |
二、行业自律的现实依据 |
第二节 广告行业自律的发展历程 |
一、工业革命中的自发觉醒时期 |
二、舆论推动下的建章立制时期 |
三、体系完备中的成熟理性时期 |
第三节 广告行业自我规制结构与流程 |
一、行业自律组织系统的结构 |
二、行业自律系统的操作流程 |
三、行业自律体系流程的不足 |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失范与调适:美国新媒体广告规制面临的时代挑战 |
第一节 数字化带来的规制挑战 |
一、网络空间是否需要规制的学术争辩 |
二、新媒体广告的监管困境 |
三、新媒体广告他律的规制梳理 |
第二节 网络中立框架下的规制传承与融合 |
一、“网络中立”原则的确立 |
二、网络广告规制的传承与调适 |
三、广告媒介规制融合 |
第三节 垃圾电子邮件的规制 |
一、择入模式和择出模式的选择 |
二、反垃圾邮件规制的必要性与合法性 |
三、反垃圾邮件规制的经验与不足 |
第四节 在线行为广告和隐私权保护 |
一、FTC的自我规制导向 |
二、OBA行业的自我规制 |
三、在线行为广告规制的框架及举措 |
四、在线行为广告自律体制的特点 |
本章小结 |
结语 美国广告规制:宪政体制下产业的必然选择 |
参考文献 |
附录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及其他成果 |
后记 |
(4)消费者在线权益私法保护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消费者在线权益私法保护概述 |
一、私法保护机制在消费者在线权益保护中居于核心地位 |
(一)私法机制的界定 |
(二)私法机制的功能与效力 |
二、消费者在线权益私法保护机制的问题透视 |
(一)在线交易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现状及缺陷分析 |
(二)在线交易与传统交易比较分析 |
(三)类型化在线消费者特殊权益 |
(四)类型化在线经营者特殊义务 |
(五)私法保护机制存在的维权困境 |
(六)以合同三阶段为主线的可行性分析 |
第二章 合同订立前阶段的消费者在线权益保护 |
一、合同订立前阶段消费者在线权利分析 |
(一)消费者自由获取信息的权利 |
(二)消费者知悉信息性质的权利 |
二、合同订立前阶段消费者在线权益具体问题分析 |
(一)网络广告与消费者权益保护 |
(二)垃圾邮件与消费者权益保护 |
三、合同订立前阶段消费者在线权益保护建议 |
(一)于网络广告的制度完善中维护消费者权益 |
(二)于垃圾邮件的综合治理中维护消费者权益 |
第三章 合同订立中阶段的消费者在线权益保护 |
一、在线信息披露与消费者的知情权 |
(一)网络交易信息不对称及产生原因 |
(二)网络信息披露:化被动义务为主动义务 |
(三)网络信息披露的功能等同性 |
(四)经营者在线信息披露义务的内容 |
二、网络格式合同与消费者权益保护 |
(一)电子合同相关问题 |
(二)网络格式合同下消费者保护的新问题 |
(三)国外立法和实践:对格式合同不公平性的限制 |
(四)消费者对网络格式合同的确认 |
(五)对网络格式合同的规制 |
第四章 合同订立后阶段的消费者在线权益保护 |
一、合同履行阶段中的消费者在线权益保护 |
(一)消费者在线权益之反悔权制度 |
(二)网络平台服务商责任承担 |
二、合同履行后阶段消费者在线权益保护 |
(一)合同违约救济 |
(二)侵权责任 |
(三)个人信息数据保护 |
(四)权利救济的程序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致谢 |
(5)基于内容的垃圾邮件过滤技术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法律法规的建立 |
1.2.2 电子邮件协议的改进 |
1.2.3 接收端过滤技术 |
1.3 本文的主要工作 |
1.4 本文的组织结构 |
2 基于内容的垃圾邮件过滤技术综述 |
2.1 电子邮件的结构 |
2.2 基于内容的的垃圾邮件过滤系统流程 |
2.3 特征表示 |
2.3.1 分词 |
2.3.2 去停用词 |
2.3.3 文本表示 |
2.4 降维方法 |
2.4.1 特征选择 |
2.4.2 特征抽取 |
2.5 分类方法 |
2.6 评价标准 |
2.7 本章小结 |
3 基于间隔式滑动窗口的中文分词方法 |
3.1 邮件文本现状 |
3.2 常用的中文分词方法 |
3.2.1 词典分词方法 |
3.2.2 理解分词方法 |
3.2.3 统计分词方法 |
3.2.4 组合分词方法 |
3.3 基于间隔式滑动窗口的分词方法 |
3.3.1 滑动窗口技术 |
3.3.2 间隔式滑动窗口分词方法 |
3.4 实验 |
3.4.1 实验环境 |
3.4.2 数据集 |
3.4.3 实验及结果分析 |
3.5 本章小结 |
4 基于特征贡献比的互信息特征选择方法 |
4.1 文本特征降维分析 |
4.2 邮件特征选择的特点 |
4.3 基于特征贡献比的互信息特征选择方法 |
4.3.1 互信息特征选择方法 |
4.3.2 改进的互信息特征选择方法 |
4.4 实验 |
4.4.1 实验环境 |
4.4.2 数据集 |
4.4.3 实验及结果分析 |
4.5 本章小结 |
5 改进的ROC-SVM算法 |
5.1 数据不均衡性及其常用的处理方法 |
5.1.1 改进分类算法 |
5.1.2 重构数据集 |
5.2 ROC-SVM算法 |
5.2.1 WMW统计量 |
5.2.2 AUC值 |
5.2.3 ROC-SVM算法 |
5.3 改进的ROC-SVM算法 |
5.3.1 L_1范数正则化 |
5.3.2 L_1范数正则化ROC-SVM |
5.4 实验 |
5.4.1 实验环境 |
5.4.2 数据集 |
5.4.3 实验及结果分析 |
5.5 本章小结 |
6 总结与展望 |
6.1 本文工作总结 |
6.2 进一步的工作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硕士期间完成的学术论文和科研项目 |
一、发表学术论文 |
二、参加科研项目 |
(7)论信息安全的刑法保障(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信息安全概述 |
第一节 信息概述 |
一、信息的概念及特征 |
二、信息的分类 |
三、信息的作用 |
四、信息传播的历史 |
第二节 信息安全的的概念和内容 |
一、信息安全的历史发展 |
二、信息安全的概念 |
第三节 我国的信息安全概况 |
一、我国的信息安全现状 |
二、我国信息安全存在的问题 |
三、我国解决信息安全问题的思维模式 |
第二章 信息安全与刑法保障 |
第一节 信息与法律的关系 |
一、信息系统对法律的影响 |
二、法律对信息系统的反作用 |
第二节 法律在信息安全体系中的作用 |
一、信息安全体系的层次结构 |
二、法律是信息安全的最佳保障 |
第三节 信息安全感的缺失与刑法需求 |
一、信息时代不安全感产生的主要原因 |
二、对信息时代刑法需求的考查 |
第四节 危害信息安全行为的种类及特征 |
一、危害信息安全行为的种类 |
二、危害信息安全行为的特征 |
第五节 各国信息安全保障的刑事法律政策概述 |
一、国际社会刑事立法进程概述 |
二、美国政府保障信息安全的刑事法律政策 |
三、欧盟各国保障信息安全的刑事法律政策 |
四、其他国家信息安全的刑事法律政策 |
第三章 我国刑法对信息安全的保障 |
第一节 我国刑法对信息安全的保障体系 |
一、对信息系统可靠性的保护 |
二、对信息系统保密性的保护 |
三、对信息系统完整性的保护 |
四、对信息系统可用性的保护 |
第二节 对几种网络危害行为犯罪化的刑法考查 |
一、网络黑客 |
二、网络色情 |
三、信息冗余 |
四、信息欺诈 |
五、网络隐私权 |
第四章 建立一个科学的保障信息安全的刑事立法和司法体系 |
第一节 信息安全保障中的刑事立法的困境与出路 |
一、刑事立法的困境 |
二、刑事立法的出路 |
第二节 信息安全保障中的刑事司法的困境与出路 |
一、刑事司法的困境 |
二、刑事司法的出路 |
第三节 有关信息安全的立法建议 |
一、信息社会的立法需求 |
二、我国信息安全的立法现状 |
三、信息安全的立法原则 |
四、加强我国信息安全的立法建议 |
参考文献 |
攻博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目录 |
后记 |
(8)中小学信息社会学课程开发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目录 |
第一章 绪论 |
一、 研究背景 |
(一) 信息社会发展的要求 |
(二) 学生自身发展的需求 |
(三) 信息技术教育与课程自身发展的需求 |
二、 研究目的与研究内容 |
(一) 研究目的 |
(二) 研究内容 |
三、 研究设计与研究方法 |
(一) 研究设计 |
(二) 研究方法 |
四、 研究意义与创新之处 |
(一) 研究意义 |
(二) 创新之处 |
五、 概念界定 |
(一) 信息 |
(二) 信息社会 |
(三) 信息社会学 |
(四) 信息社会学课程 |
六、 文献综述与评价 |
(一) 课程开发理论 |
(二) 信息社会学本体知识的梳理 |
(三) 与信息社会学相关的学校教育内容 |
(四) 社会系统中的相关内容 |
第二章 学校信息社会学课程国际比较研究 |
一、 学校信息社会学课程国际比较研究设计 |
(一) 研究目的 |
(二) 研究方法与研究对象 |
二、 信息社会学课程国际比较研究 |
(一) 美国中小学信息技术课程中的信息社会学课程 |
(二) 英国 ICT 课程中的信息社会学内容 |
(三) 日本中小学“信息”课程中的信息社会学内容 |
(四) 印度计算机科学课程、信息技术课程中的信息社会学内容 |
三、 对信息社会学课程的比较分析 |
(一) 信息社会学课程的目标比较 |
(二) 信息社会学课程开发模式 |
(三) 信息社会学课程内容的比较 |
(四) 信息社会学课程组织 |
(五) 信息社会学课程的教学策略 |
(六) 息社会学课程的评价 |
第三章 中小学信息社会学课程的理论基础和价值分析 |
一、 中小学信息社会学课程的理论基础 |
(一) 哲学基础 |
(二) 心理学基础 |
(三) 社会学基础 |
二、 中小学信息社会学课程的价值分析 |
(一) 中小学信息社会学课程的社会价值 |
(二) 中小学信息社会学课程的个人价值 |
(三) 中小学信息社会学课程的学科价值 |
第四章 中小学信息社会学课程的 KPRC 开发模式 |
一、 中小学信息社会学课程开发模式 |
(一) 信息社会学课程开发模式之间的差异性分析 |
(二) 中小学信息社会学课程开发的归类分析 |
(三) 中小学信息技术课程中信息社会学课程开发的基本模式 |
二、 中小学信息社会学课程开发的 KPRC 模式 |
(一) K(Knowledge)信息社会学知识 |
(二) P(Processing)信息处理过程 |
(三) R(Relationship)社会关系 |
(四) C(Cultures)文化 |
第五章 KPRC 开发模式下中小学信息社会学课程目标与内容 |
一、 KPRC 模式下中小学信息社会学课程的目标设置 |
(一) 中小学信息社会学课程目标定位 |
(二) 中小学信息社会学课程目标设计的基本原则 |
(三) 课程目标的叙写 |
(四) 中小学信息社会学课程基本目标 |
二、 KPRC 模式下中小学信息社会学课程内容的选择与组织 |
(一) 中小学信息社会学课程内容选择的价值取向 |
(二) 数字公民与信息社会学课程的内容 |
(三) 中小学信息社会学课程内容选择原则 |
(四) 中小学信息社会学课程内容基本组织要素 |
(五) KPRC 模式下的中小学信息社会学课程内容的组织 |
三、 专家审议 |
(一) 编制专家意见调查表 |
(二) 聘请专家 |
(三) 进行审议 |
(四) 审议结果 |
第六章 中小学信息社会学课程教学实验 |
一、 KPRC 模式下的中小学信息社会学课程教学实验设计 |
(一) 研究目的 |
(二) 研究对象 |
(三) 研究设计 |
(四) 研究方法 |
(五) 研究工具 |
二、 KPRC 模式下的中小学信息社会学课程教学资源设计 |
(一) 教学资源设计的目标 |
(二) 教学资源内容选择 |
(三) 教学资源结构设计 |
(四) 教学资源案例 |
三、 KPRC 模式下的中小学信息社会学课程教学实验实施 |
(一) 学生需求分析 |
(二) 实验教学资源设计 |
(三) 教学实验实施 |
四、 KPRC 模式下的中小学信息社会学课程教学实验结果分析 |
(一) 课堂教学实验结果分析 |
(二) 教师意见访谈结果 |
(三) 综合讨论 |
五、 KPRC 模式下的中小学信息社会学课程教学实验结论与建议 |
(一) 结论 |
(二) 建议 |
结语 |
(一) 研究总结 |
(二) 研究不足 |
(三) 后续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后记 |
在学期间公开发表论文及着作情况 |
(9)电子垃圾邮件所引发的个人权益问题及法律管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电子垃圾邮件的概述 |
第一节 电子垃圾邮件的通常定义 |
第二节 电子垃圾邮件泛滥的现状 |
第三节 电子垃圾邮件产生的不良影响 |
小结 |
第二章 电子垃圾邮件对个人权益的侵犯 |
第一节 垃圾邮件对个人造成的侵害 |
一、对电子邮件用户隐私权的侵害 |
二、对公民个人数据权利的侵害 |
第三节 由电子垃圾邮件造成民事权益受害而引发的诉讼 |
小结 |
第三章 关于电子垃圾邮件治理的法律管制 |
第一节 美国关于反垃圾邮件的立法状况 |
一、立法规范邮件发送形式 |
二、签署《反垃圾邮件法》后的现状 |
第二节 欧盟关于反垃圾邮件的立法状况 |
一、德国《人口普查法》对保护个人信息带来的启发 |
二、欧盟批准《反垃圾邮件及保护在线隐私权法》 |
第三节 新加坡关于反垃圾邮件的立法状况 |
一、对于网络活动准入限制的法律措施 |
二、通过《垃圾邮件控制法案》 |
第四节 我国关于垃圾邮件侵权问题的立法 |
一、我国关于反垃圾邮件规范的制订情况 |
二、《侵权责任法》第36条对网络侵权的涉及 |
三、《侵权责任法》第36条存在的疏漏 |
四、垃圾邮件发送方在民事诉讼中缺乏抗辩事由 |
小结 |
第四章 对我国电子垃圾邮件的法律管制建议 |
第一节 赋予网络服务供应商限制垃圾邮件的权利 |
第二节 明确网络服务供应商应对垃圾邮件的义务 |
第三节 提升网络服务供应商在垃圾邮件治理中的功能 |
第四节 发挥网络服务供应商的作用 |
一、依法界定垃圾邮件 |
二、增设规则以填补空白 |
三、完善反垃圾邮件处理的独立机制 |
四、立法时增加各部门间协调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10)基于贝叶斯算法的垃圾邮件过滤系统设计与实现(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垃圾邮件概述 |
1.1.1 垃圾邮件定义 |
1.1.2 垃圾邮件的危害 |
1.1.3 垃圾邮件泛滥的原因 |
1.2 国内垃圾邮件现状调查 |
1.3 论文的内容与结构 |
第2章 反垃圾邮件相关技术概述 |
2.1 电子邮件系统 |
2.1.1 电子邮件工作原理 |
2.1.2 电子邮件格式 |
2.1.3 电子邮件相关协议 |
2.2 电子邮件安全缺陷 |
2.3 电子邮件过滤研究现状 |
2.3.1 静态黑白名单 |
2.3.2 静态内容过滤 |
2.3.3 实时黑名单及其改进 |
2.3.4 贝叶斯分析 |
2.4 本章小结 |
第3章 贝叶斯分类研究 |
3.1 贝叶斯定理 |
3.2 贝叶斯分类器 |
3.2.1 Naive Bayes(朴素贝叶斯) |
3.2.2 TAN Bayes |
3.2.3 BAN Bayes |
3.2.4 GBN Bayes |
3.3 贝叶斯过滤算法应用于文本分类 |
3.4 邮件预处理 |
3.4.1 邮件编码解码 |
3.4.2 中文分词 |
3.4.3 提取特征向量及特征词权重计算 |
3.4.4 基于统计的特征提取方法(构造评估函数) |
3.5 贝叶斯算法的改善 |
3.6 垃圾邮件评价指标 |
3.7 本章小结 |
第4章 垃圾邮件过滤器的实现与测试 |
4.1 邮件过滤系统概述 |
4.1.1 开发环境介绍 |
4.1.2 完整的邮件过滤系统流程图 |
4.2 邮件过滤模块分析 |
4.2.1 中文分词处理 |
4.2.2 贝叶斯过滤器前期训练 |
4.2.3 贝叶斯公式的先验概率及条件概率计算 |
4.2.4 贝叶斯过滤计算 |
4.3 实验结果分析 |
4.3.1 实验预料选择 |
4.3.2 实验结果分析 |
4.4 本章小结 |
第5章 总结与展望 |
5.1 总结 |
5.2 展望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 |
致谢 |
四、探讨垃圾邮件泛滥的根源(论文参考文献)
- [1]云播智慧[J]. 杨红光. 当代长篇小说选刊, 2021(03)
- [2]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法治化转型研究[D]. 王丽娜. 湖南师范大学, 2020(01)
- [3]美国广告规制研究[D]. 余平. 上海大学, 2019(03)
- [4]消费者在线权益私法保护问题研究[D]. 陈静静. 烟台大学, 2017(02)
- [5]基于内容的垃圾邮件过滤技术研究[D]. 王禾清. 扬州大学, 2017(12)
- [6]基于变精度粗糙集决策树垃圾邮件过滤[J]. 王靖,王兴伟,赵悦. 系统仿真学报, 2016(03)
- [7]论信息安全的刑法保障[D]. 赵文胜. 武汉大学, 2014(09)
- [8]中小学信息社会学课程开发研究[D]. 钱松岭. 东北师范大学, 2014(12)
- [9]电子垃圾邮件所引发的个人权益问题及法律管制[D]. 孙翰东. 上海社会科学院, 2014(02)
- [10]基于贝叶斯算法的垃圾邮件过滤系统设计与实现[D]. 王龙龙. 吉林大学, 201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