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杀人犯罪的被害预防研究(论文文献综述)
葛正[1](2021)在《我国激情杀人犯罪实证研究》文中认为激情杀人犯罪属于暴力犯罪中的一种,在我国占有很大比例,此类犯罪的特点及原因等具有较高的研究价值。特别是前几年发生的具有全国影响性的陕西药家鑫案、山东于欢案等典型案例,在社会中均引起了广泛关注,同时激起了理论界与实务界的探讨。激情犯罪是指犯罪人在一种突发的强烈情绪的驱使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行为人的意识处于一种无法自控或难以自控的亢奋状态,导致其实施伤害、杀人、毁物等暴力性犯罪。激情杀人犯罪属于其中的一种,当人在外界强烈的刺激下,由于认识范围缩小,控制力减弱,不能正确评价自己行为的意义和后果,从而产生具有突发性、短暂性和难以控制性等特点的行为。激情使得犯罪个体处于一种无意识状态之下,负面的情绪往往将其推入犯罪的深渊。所以激情杀人犯罪,是指犯罪人在激情状态下实施的杀害他人或伤害他人致死的行为。本文选取激情杀人犯罪为研究内容,通过对相关文献的收集整理和学习研究,对激情杀人案件的数据进行分析,以探究激情杀人犯罪的特征及其原因,期望对我国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提供合理的建议,对我国犯罪预防体系的完善起到推动作用。本文除了引言外,分为四大部分:第一部分是对选取样本及犯罪现状的分析。对样本的分析包括形式和内容两方面。形式上,为保证案件的真实性、准确性以及时间上的随机性,本文以裁判文书网2019年公布的故意杀人罪的刑事判决书为选取范围,以法院层级为标准降序排列,在不同行政区中随机抽取故意杀人案件。严格把握激情杀人的犯罪特点,从中筛选出符合激情杀人条件的案件。内容上,以犯罪人、被害人、犯罪时空、案发事由、作案手段为主线,探讨激情杀人的特征和原因。对现状的分析从比例、危害及刑罚三个角度出发,分析了目前我国激情杀人犯罪的发生状况、社会危害性及其刑罚处罚。第二部分分析了激情杀人犯罪的特征,包含犯罪人特征、被害人特征、犯罪人与被害人关系特征以及犯罪行为特征等四方面。犯罪人特征包括性别、年龄、学历、职业、案发时身体状况等内容;被害人特征包括性别、年龄、被害人过错等内容;犯罪人与被害人的关系特征包括姻亲关系、社会交往关系、血缘关系、陌生关系四种类别;犯罪行为特征则从犯罪时间特征、犯罪空间特征、案发事由特征以及作案手段特征等方面进行分析。第三部分从犯罪原因与被害原因两方面探究了我国激情杀人犯罪的生成原因。犯罪原因包括犯罪人情况和客观情境。犯罪人情况包括犯罪人的性别、实施犯罪行为时的年龄、学历、职业、身体状况及社会交往能力等。客观情境则从不同时间、不同空间、家庭与学校的影响等六个方面进行分析。被害原因包括被害人的被害性与过错性,被害性则不考虑被害人是否具有过错,仅从其性别、年龄等方面进行分析。第四部分是在前文对相关影响因素分析的基础上,探究我国激情杀人犯罪的预防对策。激情杀人犯罪的预防,应从犯罪预防与被害预防两方面着手,犯罪预防包括个体犯罪预防和社会犯罪预防,被害预防包括被害前预防、被害中预防与被害后预防。
阮重骏[2](2020)在《问题导向的犯罪治理研究》文中提出自人类社会诞生伊始,犯罪也就相伴而生。犯罪问题危害严重,其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因此一直受到政府以及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然而,分析与应对犯罪问题却从不容易。从我国目前的犯罪治理与研究现状来看,我们正面临诸多困境:过于理论化的犯罪学研究现状;“手段大于目的”的犯罪学实证研究;资源与技术交流的现实障碍;警务研究和犯罪研究的分离;犯罪预防的重视程度不足;科学思维没有深入犯罪治理过程。而另一边,科技的高速发展又导致了犯罪风险的与日俱增。新时期,犯罪形式的丰富、犯罪难度的降低、犯罪成本的降低、犯罪隐秘性的增加、犯罪危害性的提升以及犯罪数量的升高,对犯罪治理工作带来了诸多挑战。其中最为突出的挑战来自五个方面:及时识别犯罪趋势与变化、科学应用先进技术与工具、犯罪治理对策的快速响应、快速积累犯罪治理知识、有效整合各方力量。应对当下的困境与挑战,犯罪治理思维与方法的转变要比工具的更新更为重要。然而,既有的研究尚无法有效地引导我们的犯罪治理工作摆脱困境、应对挑战。因此,我们目前亟需寻找一种符合我国当下犯罪治理需要的思维与方法。仔细地分析我国当下犯罪治理与研究的困境与挑战,我们不难发现:挑战是外因,只起到刺激作用,困境是内因,发挥主要作用。而潜藏于困境之下的核心问题是,犯罪治理与研究工作在解决犯罪问题上的能力下降。因此,最佳应对方法就是明确以解决犯罪问题为目标,在犯罪治理中贯彻问题导向的思维与方法。问题导向的犯罪治理的提出来自于问题导向警务的启发。在反思传统警务模式之后,问题导向警务指出:警察部门需要摆脱迅速进行事件响应的束缚,提前发现潜在的问题并采取措施,以求减少犯罪以及失序的发生。因循这一思路,之后的学者进一步提出了SARA模型来规范问题导向警务运行,使之得以成为一种可以运用于现实的警务模式。从问题导向警务所受到的追捧与肯定可以看出,问题导向的思维与方法运用到犯罪治理工作当中具有合理性与科学性。然而问题导向警务也有着自身的局限性。这致使问题导向警务难以在现实中被有效实施。对比其他一些犯罪治理策略,问题导向警务所发挥的犯罪治理效果并没有如其理论价值那般突出。究其原因,问题导向警务在实际应用中存在三大困境:第一,“问题”的定义无法帮助警察识别“问题”;第二,作为工具的问题导向警务不具有很好的操作性;第三,警察部门无法为问题导向警务提供足够的专业支持与技术支撑。而引发这些困境的主因是问题导向警务的先天不足——仅仅要求警务工作具有问题导向的思维和方法,而没有将问题导向的思维与方法运用到犯罪治理的其他方面,由此造成了问题导向思维与方式在应用中出现主体角色、问题视角、策略选择、知识交流的限制。因此,扩展问题导向的思维至整个犯罪治理过程才是一条更加合理的途径。问题导向的犯罪治理的主旨是将问题导向的思维和方法应用到犯罪治理的整个过程当中,因此它要求:第一,重视“目的”;第二,细致地检视“问题”;第三,科学地评估结果;第四,联系知识与现实;第五,整合各方力量。问题导向的犯罪治理的提出有着重大的意义。首先,它带来了犯罪治理与研究的认识更新。这对于我们摆脱当下的犯罪治理困境有着重要价值。在问题导向的犯罪治理视角下,犯罪学研究应该基于“问题”的观察而展开,以解决“问题”为目标,是一个循环推进、尊重科学的过程。而犯罪治理工作应以解决现实“问题”为目标,因地制宜地实施对策,是理论知识与科学手段相结合的过程。二者之间有着紧密的联系:犯罪学研究是犯罪治理工作的理论源泉,而犯罪治理工作是犯罪学研究的检验手段;犯罪学研究帮助犯罪治理工作进行评估与总结,而犯罪治理工作则推动犯罪学研究的发展。其次,问题导向的犯罪治理有助于我们应对新时期犯罪风险所带来的挑战。第一,聚焦于现实的目光使得及时发现犯罪的新趋势与新变化成为可能。第二,目的大于手段的观念引发对先进技术与工具的渴望,提升犯罪治理效率。第三,联系知识与实践的要求为探索犯罪治理策略提供助力。第四,对于评估环节的重视以及科学性的要求加速了犯罪治理知识的积累。第五,合理安排各方主体角色能够促进各方力量的有效整合。最后,问题导向的犯罪治理能够促进我国犯罪治理与研究的科学化。科学化是犯罪治理与研究的必然趋势。问题导向的犯罪治理对于客观现实的强调,将会给犯罪治理与研究的科学性带来更高的要求,从而推动其科学化进程。为了使问题导向的犯罪治理不仅仅只是一种理念,而能够被运用到现实的犯罪治理活动之中,问题导向的犯罪治理的SARA模型被提出。该模型借鉴了问题导向警务的SARA模型。考虑到问题导向的犯罪治理中,“问题”已不再仅限于警察问题,而且警察部门也不再是唯一主体,问题导向的犯罪治理的SARA模型在各个环节的内容以及参与者的角色定位都进行了调整与填充。问题导向的犯罪治理的SARA模型分为四个阶段:Scanning,即理解“问题”以及识别“问题”阶段。这里的“问题”应该是有害的、反复发生的、民众期待解决的类似犯罪事件的集合。在问题导向的犯罪治理中,“问题”应该是具有宏观、中观以及微观这三个层次的内涵。问题导向的犯罪治理要求,识别“问题”需要应用多种研究方法,细致地搜集和研究犯罪数据,并知悉犯罪治理参与者以及市民的真实感受。Analysis,即分析“问题”的成因、刺激因素、诱发机制。分析“问题”应由犯罪学研究者参与并主导。这一环节的主要任务是寻找那些对于“问题”的发生与发展具有决定作用,并且易于控制的影响因素。在问题导向的犯罪治理下,影响因素并不受属性的限制。不论社会因素、文化因素、个体因素或者其他因素,只要满足具有决定作用以及易于控制的条件就应该被认为是影响因素。在分析环节,犯罪学研究者应该先通过犯罪学理论来限定影响因素的搜索范围,然后在正确理解具有决定作用与易于控制这两个要求的基础上,进行影响因素的识别。Response,是犯罪的响应环节,即针对犯罪影响因素制定相应的犯罪治理措施。响应阶段不只是警察部门的工作,还需要其他主体的共同参与,其中专业研究人员的参与更是必不可少。在选择对策过程中,对策制定者应从控制影响因素的角度进行思考,从既有的经验与知识中搜寻对策,并保障对策的可行性。在对策实施过程中,对策实施者需要确保规范地实施犯罪治理措施。他们应当:根据评估方案安排对策实施工作,制定对策实施细则与方案,开展对策实施的指导与训练,注意对策实施过程中信息的及时反馈。Assessment,是评估成效与总结成果的阶段。评估阶段以研究人员为主,犯罪治理部门为辅,二者协同进行。研究人员是评估工作的策划者、安排者以及评估者,犯罪治理部门是评估工作的数据收集与监督者。这一环节由事前工作、评估工作、事后工作三个部分组成。事前工作指评估方案的制定。评估工作包括过程评估与结果评估。过程评估注重犯罪治理对策的实施过程是否被有效地执行。结果评估则是对于犯罪治理对策有效性的最终评判,其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直接效果、犯罪转移、效益扩散。事后工作是经验与策略的总结以及理论的升华。需要注意,SARA模型是一个环环相连,相互循环的过程。每个环节既可以是其他环节的后续也可以是其他环节的开始。在运行SARA模型的过程中,我们还需特别注意以下几个要求:树立以犯罪预防为起点的犯罪治理观念,强调犯罪学研究的科学性,重视微观的研究视角和方法,贯彻综合治理的犯罪治理理念。以问题导向的犯罪治理为基础,本研究提出了一些与犯罪治理相关的制度性建议:契合问题导向的犯罪专项治理行动的修正、构建犯罪治理咨询委员会、构建犯罪治理智慧数据库、完善犯罪数据公开与共享。契合问题导向的犯罪专项治理行动的修正主要在于修正目前犯罪专项治理行动中所存在的欠缺与不足,如:检视“问题”的科学性没有体现、科学地评估结果的要求被忽视、联系知识与实际的要求也没有突出、犯罪预防的重视不够。对于犯罪专项治理行动的修正我们可以采用SARA模型来规范其运行过程和内容。此外,重新正确认识犯罪专项治理行动也很重要。构建犯罪治理咨询委员会旨在为犯罪治理部门、犯罪学研究者、当地居民这三者之间建立起定期的沟通途径。犯罪治理咨询委员会是由犯罪治理部门定期组织犯罪学研究者、专业领域人士以及其他当地居民,就当下的犯罪情况、需要处理的“问题”、“问题”的成因、可行的对策以及近期的犯罪治理成果进行说明与讨论的制度。咨询委员会成员由犯罪治理部门邀请或者公开招募。他们不享受任何形式的津贴与补助,也没有决策权。咨询委员会的成员需要按时参与并积极讨论。犯罪治理咨询委员会的构建能够有助于全面分析“问题”、提出最佳对策、保障公民的知情权与监督权、增强犯罪治理工作的认可程度。犯罪治理智慧数据库是犯罪治理对策评估报告的集中存储、管理系统。其目的是更加有效地归纳、总结、提供犯罪治理的知识与经验。犯罪治理智慧数据库应该采用问题导向的数据管理方式以及检索方式、建立犯罪治理对策的有效性指标并层次化地展示犯罪治理评估报告。此外,构建犯罪治理智慧数据库还需注意:确保评估报告的真实性、确保犯罪治理对策评估报告的格式规范化、确保信息提取的准确性与规范性、保证数据更新的及时性、确定数据库的开放对象。犯罪数据的公开与共享有着重要价值。犯罪数据的公开侧重于保障公民的知情权以及监督权。犯罪数据的共享侧重于分配犯罪数据资源,充分发挥犯罪数据的价值。目前,我国公开的犯罪数据存在收集方式单一、信息维度不足、数据层级缺失的问题。而我国犯罪数据的共享更是困难重重。借鉴美国的犯罪数据公开与共享情况,我国犯罪数据的公开与共享应该:公开多层级的犯罪统计数据;扩展犯罪统计数据所包含的信息;提供多形式、多角度、交互式的犯罪统计报告;采用向高校研究中心提供犯罪数据共享的方式来完善犯罪数据的共享路径。本研究的最后介绍了笔者所进行的一项应用问题导向的犯罪治理的研究示例——问题导向的犯罪治理在涉网络犯罪治理中的应用尝试,旨在为解决这一问题提供新的思路与视角。在Scanning阶段,虽然涉网络犯罪足以称之为“问题”,但是,以犯罪的涉网络性作为“问题”却并未将“问题”描述清楚。利用视角的转换,以动态的视角来审视这些犯罪事件,犯罪的网络化才是真正的“问题”。而跳出涉网络犯罪的概念,以历史发展的眼光来审视,一个更大的“问题”——犯罪的虚拟化被识别出来。犯罪的虚拟化,是指犯罪逐渐加深与虚拟世界的联系的现象。它主要体现在两方面:1.犯罪手段的虚拟化;2.犯罪目标的虚拟化。犯罪的虚拟化的出现要远早于涉网络犯罪,未来还会进一步加剧。在Analysis阶段,为了分析这一“问题”,迈向虚拟世界的犯罪学研究理念成为关键。该理念强调聚焦犯罪的虚拟化现象并从既有的犯罪学成果中摄取灵感。在Response阶段,由于犯罪原因与机理不明,为了响应该“问题”,依托环境犯罪学来探索虚拟世界的犯罪预防策略是可行的思路。进而,我们需要对犯罪三角进行修正,并将情景犯罪预防策略运用到虚拟世界之中。在Assessment阶段,我们需要努力寻求评估的可能。为了应对犯罪的虚拟化“问题”,犯罪学者与犯罪治理部门应相互配合,从现有的项目中获取知识。同时,为了保证研究的科学性,未来的犯罪学研究者,不仅需要成为一位合格的犯罪学者还应该成为一位严谨的犯罪科学家。
洪莉鸥[3](2019)在《死刑裁量标准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死刑诚严厉,标准最可贵,如若标准错,后果不堪估!死刑裁量标准随着我国死缓制度的逐步完善与细化而愈发突显其建构必要性与价值。这一标准的构建不仅体现为是否选择死刑,死刑是否立即执行,死缓是否限制减刑(或死缓终身监禁)这三个层次裁量环节的规范与统一,还体现为鼓励法官发挥主观能动性妥善合理解决死刑案件应当具有的人性与科学。对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努力减少死刑立即执行,实现死刑对犯罪分子的惩罚威慑、教育挽救,对被害方的安抚救济等功能,达致和谐社会均具有重要意义。事实上,学界及司法界对于“罪行极其严重”、“不是必须立即执行”、“死缓的严格限制”等裁量规范存在的理解模糊与判断不一致在很大程度上归结于对行为人主观方面责任认定的不清晰,通过对人格责任理论引入死刑裁量的理解以及目前立法与司法裁量现状问题的分析,死刑裁量各个具体标准的探讨在以体现行为责任的社会危害性与体现行为人责任的反社会性两大量刑根据为主线中依次展开,如下图所示。首先,在阐述死刑裁量具体内容的基础上分析我国死刑裁量标准的立法与司法现状问题及“少杀、慎杀”发展趋势。指出量刑情节适用混乱的根源弊病,提出对死刑裁量各层次标准的区分把握关键在于对主观责任情节的功能性划分认定与综合评判。其次,梳理归纳、批判分析学界及司法实务界就“罪行极其严重”、“应当判处死刑”及“死刑不是必须立即执行”一般规定的理解与认定,对归属主观范畴的相关概念做一比较辨析,区分适用反映行为责任与行为人责任的不同功能的诸多裁量情节。再次,引入稳定性与可变性相统一的人格因素并借鉴域外国家将人格因素纳入量刑体系考察的做法,强调国家与社会综合治理,通过人格责任理论对我国罪刑相适应原则进行全新的理解,在行为责任与行为人责任有机统一中认定行为人应予担负的罪责。复次,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极其严重作为适用死刑的基本标准,其中对支配行为人犯罪的罪过心理的把握需超脱于主观故意的心理事实,对反映情感罪过与犯罪动机相关情节进行规范性价值评判,在主观罪过的审慎认定中严格把握死刑准入的第一道关卡。最后,以行为人的反社会性极大作为死刑具体裁量的调节标准,在教化环境中给予行为人悔改自新的机会,根据行为人人格改过迁善的良性转变决定对其判处死缓,在此基础上根据需要依其反社会人格的改造难易程度决定死缓是否限制减刑或终身监禁。
张璐瑶[4](2019)在《我国家庭纠纷杀人犯罪被害人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近年来,我国频频发生因家庭纠纷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如南京富二代杀妻案、北京大兴灭门案、上海朱晓东杀妻案等,这些案件无不在刺激着人们的神经、挑战着伦理底线。每当案件发生总会引起人民的广泛关注,学界也会就此展开广泛讨论,讨论重点多集中于犯罪人与犯罪原因,却忽视了一个重要群体——被害人。由于家庭纠纷杀人案件中内部矛盾的复杂性以及被害人与犯罪人之间的特殊关系,有些犯罪是由于被害人自身诱发或推动的,被害人在犯罪过程中起到了不可或缺的作用。因此,笔者认为对于家庭纠纷杀人案件的被害人研究有助于减少家庭矛盾冲突的恶性转化。因而,笔者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筛选了248例家庭纠纷故意杀人案件判决书,通过统计分析该类犯罪的现状特征、被害人特征、被害性,以期针对上述特点提出可行有效的被害预防对策。本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家庭纠纷杀人犯罪的现状分析,通过分析248例判决书的数据,发现该类犯罪在时空上具有西南地区多发、夜晚时段多发以及家庭住宅为主要犯罪场所的特征;根据被害人与犯罪人关系,可将该类犯罪的被害人分为夫妻关系类、父母子女关系类以及兄弟姊妹关系类被害人;被害人具有女性被害率高、中老年人较多、文化程度低以及死亡率高的特点。第二部分为家庭纠纷杀人犯罪被害人与犯罪人的关系分析,通过在被害过程中双方的互动表现以及互动模式,以及是否发生了角色转变,纵向剖析该类犯罪的被害人特点。发现该类犯罪中犯罪人多采取主动攻击模式、被害人推动可诱发犯罪、双方因发生激烈冲突无法分清角色,以及被害人可能发生恶逆变。第三部分为家庭纠纷杀人犯罪的被害性分析,通过对被害人自身可能致使犯罪发生的因素进行列举,以及对外部因素中的不良婚姻家庭环境以及社会环境中的消极因素进行分析。发现被害人自身的诱发性、受容性、过错性以及对婚姻不忠诚、对子女的错误教导、经济压力等因素均会成为家庭纠纷杀人犯罪发生的因素。通过以上对于该类犯罪的深层剖析,第四部分从个人、家庭和社会三方面提出针对性的家庭纠纷杀人犯罪的被害防控措施,以期增强潜在被害人的防范意识、减少犯罪机会、加强社区监管,以减少家庭范围内杀人犯罪的发生。
张应立,张斌[5](2017)在《伤害犯罪及其被害问题研究——以宁波为例》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伤害犯罪是一种常见多发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稳定的暴力犯罪,是犯罪预防和控制的重点之一,也是学界研究的重要对象。然而传统的犯罪学研究侧重于犯罪人,而忽视了对其对立面——被害人的研究。事实上,伤害犯罪与被害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不可割离,有时甚至互为因果。因而要有效预防控制伤害犯罪,更好地维护社会治安稳定,需要探讨伤害犯罪及其被害人的特征,在了解伤害犯罪被害人过错及被害性的类型、特征的基础上,从社会、社区、个体三个层面构建被害预防体系。
王焕婷[6](2017)在《被害人自陷风险中的刑法归责研究》文中提出兴起于上世纪30年代左右的被害人学理论,在促进被害人权利保护运动及强化被害人对于刑事诉讼程序参与之立法运动得以开展的同时,“加害——被害”互动关系的研究成果也推动着刑法理论,对被害人行为在决定行为人刑事责任大小上,应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思考。在被害人过错可减轻甚至免除行为人刑事责任成为被认可的规则后,学界遂掀起新的研究热潮,以让被害人行为在不法层面能对行为人不法有无的认定发挥作用的空间得以进一步拓展,并构建出新的被害人自我负责原则、被害人信条学。其间,行为人教唆、帮助下被害人明知风险而仍实施或同意、要求行为人实施、与行为人共同实施风险行为,因而导致法益损害结果的出现,是否应对行为人予以归责的情形,成为备受关注的事实类型。理论的关注,也是对司法实务在处置此类型案件时所出现的裁判结论不一现象的回应。从学说发展进程看,对这种可被称之为合意型被害人自陷风险刑法归责命题的关注,始于德国也发展壮大于德国。我国对此命题的关注较晚,将此作为独立的事实类型来研究的文献少之又少,且未能全面揭示德国围绕此命题而衍生的所有相关理论,司法实务对此更是尚未形成问题意识。由是,合意型被害人自陷风险应否以及如何对行为人的不法产生影响,成为需要认真对待的命题。合意型被害人自陷风险,与那些行为人未经被害人同意,而制造不被容许的风险情境下的被害人自陷风险类型存在明显差异,后一类型包括:一是,被害人学常讨论的因被害人“故意”或“过失”而生的被害人自陷风险,前者如甲明知某地是强奸高发区域而仍深夜一人途经此地因而被强奸,后者如乙已预见或应预见出门不上锁会招窃贼而仍不或忘记锁门。再者是因被害人挑衅而使行为人对其实施侵害行为,如正当防卫。二是,行为人事先未经被害人同意而制造了不被容许的风险,被害人明知而仍陷于或维持于该风险,这实际就是传统因果关系中断理论所要处理的案件。三是,被害人为脱离行为人制造的风险而陷于其他风险情境,此也是传统归责理论所处理的问题。不过近来备受关注的一类情形便是,行为人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对此存疑而仍处分财产。文章在主要处理合意型被害人自陷风险归责命题的同时,会对上述几种有别的自陷风险类型下的归责问题加以阐述。因而整体性命题就是被害人自陷风险中的刑法归责。被害人自陷风险与学理上的被害人过错概念,并不具有等价性,前者是一个纯粹的事实性概念而后者是一个充满价值(违法或违背道德)评价色彩的概念。在刑法理论依旧未能对主要具有影响行为人刑事责任大小,而非不法的被害人过错的内涵和外延做出明确界定的当下,将被害人自陷风险视为一个独立于被害人过错的,且主要被用来考量其对行为人不法是否具有影响的事实类型,具有必要性。合意型被害人自陷风险也与法益主体同意行为人损害其法益的被害人同意、加工型自我损害类型有别,前一情形下,被害人并不希望也不追求法益损害结果的出现,且此风险究竟是否会现实化,具有不确定性。但基于其和被害人自我损害的相似性,德国刑法理论将区分自我损害类型为加工型自我损害与被害人同意的标准——犯罪事实支配理论,运用到对合意型被害人自陷风险类型的划分上。其中,自我危害的参与是指,行为人教唆、帮助下,被害人明知自己实施某种行为或陷于某一情境存在使法益遭受损害的风险而仍为之,被害人自己是风险的控制和支配者;基于合意的他者危害则是指,被害人明知他人实施的行为存在风险而仍要求或同意其如此为之。围绕此命题,学理上的主要见解是被害人自我负责原则,其是新的教义学理论。以Roxin教授在背离了“李斯特鸿沟”,遵循新康德学派规范论与新黑格尔学派归责思想,在打破区分刑罚应罚性与需罚性机制的基础上,将刑事政策纳入犯罪论体系的各个阶层,而成为考量犯罪成立与否的不可或缺元素的目的理性犯罪论体系为基底的被害人信条学,主张在刑事不法的判断上,对于行为人行为的“应罚性”和“需罚性”的认定,同时应考量与之相对的被害人刑法的“应保护性”和“需保护性”,并主张被害人具有自我保护可能性时,刑法无保护被害人的需要。该理论亦成为解决合意型被害人自陷风险刑法归责问题的与被害人自我负责原则相当的学说。此外,德国实务及少数论者早期排除归责所适用的故意领域的被害人同意理论,在重视被害人行为对于行为人不法影响的当下,或被直接继受或被进行稍许改造,而成为阻却不法的重要依据。而传统溯责禁止理论、共犯理论、注意义务相对化理论,“旧瓶装新酒”,将合意型被害人自陷风险纳入其规制的版图,也欲实现对其归责的说明。刑法理论对合意型被害人自陷风险刑法归责的新的解读,缘于刑法教义学的开放性与包容性,充斥着价值判断色彩的刑法教义学并不会一经形成便固步自封。恰恰相反,刑法教义学维持其生命力的法宝在于其会随着刑法的变革、社会的发展而用新的价值判断取代其间的旧的价值判断。犯罪被害人学的研究成果,促使刑法教义学对包括合意型被害人自陷风险在内的被害人自陷风险刑法归责的重视,并引发了新的价值思考。因而,对合意型被害人自陷风险刑法归责重释,以上教义学理论,并无方法论错误。合意型被害人自陷风险能够排除行为人不法,依据之一是注意义务相对化理论。该理论主张不法意义上的客观注意义务可因案件具体情形而被消解,其取决于一般人在具体情形中应具有何种注意程度。依据该理论,被害人明知风险而仍陷于风险,行为人对被害人就无保护义务存在。这种有别于注意义务个别化的理论,虽然自身合理揭示客观注意义务的具体内容以及注意义务的程度要依个案具体案情来判断的规则,其却无力说明被害人自陷风险为何能消解行为人的注意义务。将侵权法上的风险承担即排除行为人注意义务的主张运用到与侵权法规范目的和性质存在差异的刑法上,其合理性值得质疑,并且事实上侵权法上的风险承担究竟是否排除了行为人的注意义务,尚存在争议,且在美国以及德国侵权法已经适用相对过失取代风险承担原则的当下,仍将风险承担排除注意义务的理论运用到刑法上也是不妥当的做法。被害人自陷风险排除行为人注意义务,在刑法视角下,由于缺少如侵权法上的那种风险承担原则为何应存在的目的性考量,其仅仅只能被视为一种结论性主张。过失前行为人(实施了构成要件行为)可对后行为人自由且故意行为而生的法益损害结果不负责是溯责禁止理论的基本主张。自我危害的参与也能据此排除对行为人归责。至于基于合意的他者危害,该理论并无法说明归责与否。但从形式来看,该理论本身欠缺作为解决此命题的资格。理论上将其视为解决这一类刑法归责的依据之一,源于论者未将合意型被害人自陷风险与那种被害人陷于已由行为人制造的风险类型予以合理区分,以致原本欲用来解决后一事实类型的溯责禁止理论,在做为两者上位概念的被害人自陷风险项下,被错位运用了。并且该理论本身立论的基础就不足,后行为人“自由且有意”的主张仅能用来解决对该人的归责而根本不能说明为何不要对前行为人归责。发展的以可控制性或支配性作为依据的溯责禁止理论也没有变得更实质,以信赖原则充实溯责禁止理论的主张,必须要接受的批评就是信赖原则是无用的倒果为因规则,而若以自我负责原则作为溯责禁止的实质依据,那么溯责禁止理论就只是一个结论而已了,其本身并未给出任何的理由或根据,而成为一个空洞无价的“符合”。以作为正犯的故意自我损害不具有构成要件符合性、故意加工自我损害在共犯从属性原理下亦无不法为基础,经由出罪举重明轻的方法推导出性质较轻的自我危害的参与下行为人无罪,或者直接依共犯从属性,基于自我危害的参与下的具有正犯身份的被害人无罪,推导出仅具有共犯身份的行为人亦无罪的论证模式,存在形式上的瑕疵和内容上的缺陷。从规范评价角度看,被害人不是刑法评价和规制的对象,正犯与共犯是为“他人”法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为主体所添加的标签,自我危害或损害之人,是共犯与正犯概念难以圈定的对象。并且过失领域也并无如同故意那样的,仅从行为人主观意志的坏或因单独直接造成法益损害的客观行为就可对其归责的共犯存在的空间。更为重要的是,共犯论证的前提是被害人自我损害或自我危害不为罪,而此一立论前提的实质依据是什么,其显然没有揭露出来。由是,出罪举重明轻下的自我损害与自陷风险的轻重、故意不法和过失不法的轻重论证,对于问题的解决并无任何意义。承认拥有自主决定能力的个体负有先于国家的自我保护义务,国家对个体法益的保护仅具有辅助性和非优先性的被害人信条学,仅借助自我保护可能性这一概念,就完成了合意型被害人自陷风险排除行为人不法的论证。以哲学上人之“自主决定”和社会学意义上的“负责范围”为逻辑起点的被害人自我负责原则论者,亦主张被害人自陷风险,是一种违反了自由主体的内在规定性而没有运用自由的,非自主决定式的未履行自我保护义务的行为,因而行为人对法益损害结果不负责。但是这两种以被害人自我保护义务为立场而架构出的理论,是难以成立的。一方面,对己义务应仅具有道德面向,其曾出现在康德道德哲学理论中,但在法规范向度,其是一个伪命题,因为法所施加给个体的义务,始终是针对他人的,此一假定也违背了义务和与此义务的施行所带来的权利不可能集于一人的规范定律。行政法上的处罚行为人自我危害行为的规范,并非是自我保护义务的产物,硬法律家长主义的立法模式,将其自认为是好的幸福生活行为模式强加给个体、想要个体按照其预设的生活方式践行生命做法的正当性应受到质疑与批判,个人自由主义思潮下,硬法律家长主义的痕迹逐渐被消弭,现有立法对于国民的限制如仅仅是为了其自身利益,该法就是不正当的。当个体自我危害行为会危及他人权利甚至是给社会大众带来普遍不安全感,法禁止个体实行自我危害行为,是要自我危害主体承担对他人的义务。民法上受害人要防止损害发生,也并非是自我保护义务的体现,因为在能够避免或减少损失时应采取措施防止,是人际往来主体为相互减少参与成本而形成的共识。此时受害方减免损失于赔偿义务人而言,是应当要履行的义务。由是,刑法上的被害人自我保护义务不仅在哲学理论上找不到依据,不能被证明是贯彻了自我保护义务的其他法规范,也不能为其提供支撑。更为重要的是,在刑法上承认法益遭受损害的被害人具有自我保护义务,是相当危险的做法。国家刑罚权的垄断性不仅否定个人自我保护义务的优先性,且以自我保护可能性这种相当不确定性的事实决定规范刑法的适用,必然导致法的安定性受损,造成刑法适用的不平等。在此机制下,刑法对欲侵害他人法益的行为人的预防性功能消减,法益主体成为预防自身法益受侵害的主体,这样原本是限制行为人自由的刑法就转化为限制被害人自由的规范,导致刑法的规范指引发生偏差。因而,以自我保护义务为基本立场的被害人信条学和被害人自我负责原则,无法实现对合意型被害人自陷风险中的刑法归责问题的有效说明。不管是将“损害风险”视为同意的“结果对象”,还是将对“风险行为”予以认可视为已充足有效被害人同意的条件,这种将合意型被害人自陷风险置于被害人同意理论之下的主张,是从与被害人自我保护义务相对立的被害人自主决定权的实现,此一权利立场进行的分析。德文文献上,也有被害人自我负责原则论者从相似立场——被害人自由的实现,来建构合意型被害人自陷风险排除行为人不法的理论体系,无论是Frisch教授从纯粹的刑法功能主义角度,以兼及行为人和被害人自由的方式的论证,还是Rainer Zaczyk教授从纯粹的法哲学层面主张,合意型被害人自陷风险是被害人自由的实现因而行为人并无侵害其自由,其均坚守了此一立场。以此为基本立场的分析,有着深厚的法哲学依据以及宪法尊重和保障人权规范的支撑,其具备说理上的正当性。刑法上单纯自我损害无罪,实质依据在于其是主体自主决定实现自我的一种方式,将其置于权利项下,旨在禁止、排除刑法以家父主义立场对个体的不当干预。非积极追求法益损坏的单纯自我危害无罪,实质依据也在此,因为经由自我危害而实现主体目的利益,也是法必须要尊重的自我选择。行为人参与下,被害人自陷风险的目的同样在于经由对风险行为的利用或置身于某一风险情境以实现其利益。这是不同论者从权利立场分析行为人无不法的最低限度的共识。使被害人自由的实现与行为人不法关联并使前者成为否定行为人不法的要素的有效解释机制是:一方面,在被害人并不希望风险现实化的自陷风险情境中,由于客观上存在遭受损害的客体,结果的发生在主观上也违背了主体意志,因而确实“有”法益受到损害,在犯罪的本质是法益侵害的法律格言下,行为人不法似乎是当然的结论。只是法益是自我完善的条件,其自身存在的价值是为主体自由的实现服务,自陷风险于被害人而言,作为自由的实现方式,法益受到损害有时会是一种必要或可能的代价。这种代价应由其本人而非由行为人来承担,这不仅是对其作为自主决定主体资格的承认和尊重,因为既然其有能力自主决定选择陷于风险而寻求利益,也就有能力去承担相应的风险现实化的后果。而且由被害人承担风险,也是自治原则的体现,自治的根本内涵就是,做出自愿选择,并对这个选择可能发生的所有可预见的结果承担责任,也即风险承担。另一方面,从法益的主体性层面看,人际社会中,个体自由的实现需要他人参与,合意型被害人自陷风险中,从被害人经由风险行为而实现一定自由面向看,被害人与行为人两者间并非是一种后者否定前者自由的侵害关系,而是一种因行为人对被害人自由实现的助力而形成的平等合作关系。其并没有破坏、干扰被害人对其法益客体的自主支配关系,被害人自主决定将法益客体置于风险中来自我实现的,被害人承担风险,行为人不应被视为侵害了被害人法益。否则便是侵害了行为人的自由,在更深层面,这种规范评价效果也限制了经由与他人的互动而实施特定风险行为,来寻求特定利益的他人自由。所以,刑法不应以限制行为人自由的方式避免被害人因实现自由而生的法益客体的损害!Zaczyk教授观点的缺陷在于,法哲学层面上的被害人自由的实现没有实现向法规范层面上法益术语上的转化,并在此层面展开对被害人不意欲的法益客体侵害与行为人没有侵害其自由之间能够关联的进一步论证。“准同意”理论中,拿“损害风险”来填补同意的“结果对象”的空位,是极为牵强的做法,毕竟“风险”非现实确定性“结果”;仅行为同意即可排除不法的主张,其不足之处在于,将法益客体置于风险直接等同于将法益客体归于损害,但主体意志的差异并由此使得自主决定内容的不同决定若使两者获得相同规范评价,需要更进一步的论证,而同意理论在对此结论上的论证上却又没有走得更远。Neumann教授关于“法益优先管辖”的被害人自我自责原则的论述,就对法益内容主观化的揭示而言,是值得肯定的,然如若其法益优先管辖的实质内涵包含主体的自主决定权,其与行为同意理论存在同样的缺陷。关于合意型被害人自陷风险之下,行为人在因风险行为的发生而使被害人法益已陷于被侵害的紧急危险状态下,有无进一步救助被害人的法定义务,本文的基本观点是,被害人对于风险行为的接受使行为人制造风险的先行行为在规范评价上自始被视为容许的风险行为,其并不具备应施加给行为人救助义务的过失性,属于不应赋予其救助义务之情形。自我危害的参与与基于合意的他者危害,虽然均可适用风险承担理论排除行为人的不法,因而类比加工型自我损害与被害人同意区分样态并区别对待的目的性考量在此被否定。但区分仍有必要,因为二者在排除行为人不法上所需的具体条件可能不同,这从前两者虽依相同依据排除行为人不法但依旧未被融合,而是分别要满足不同要件才能阻却不法的情状就可看出。合意型被害人自陷风险排除行为人不法的条件,一般要求是风险所可能侵害对象应仅限于被害人可自主支配的个人法益,被害人实现自由的成本,不能让第三人来承担。被害人具有风险承担能力的要件也同样不可或缺,从对未成年人重大的人身法益保护立场看,将已满18周岁作为被害人风险承担能力的标准是适当的。此外,死亡是被害人风险承担中的最高代价。就个别要件而言,被害人“自愿”陷于风险是合意型被害人自陷风险排除行为人不法的最低也是最为核心的条件,其要求具体个案下被害人对于风险具有意识能力、且陷于风险未受强制、对于风险不存在认识错误;从行为人向度看,被害人对于风险的知和欲及其风险承担能力需为其所知悉,且其对风险不存在优势认知,因为优势认知建构优势风险支配。在典型非合意型被害人自陷风险类型中,除被害人挑衅和正当防卫情形外,行为人事先实施了不被容许的风险行为,被害人知晓而仍陷于该风险或在本可借助第三人或自己之力排除此风险,而仍维持于此风险情形下,由于行为人行为与被害人自由的实现并无关联,行为的不法不会被消解。当被害人陷于风险是为了排除风险时,不管陷于风险是否是基于法义务的强制,行为人均要对法益损害结果负责,行为的结果不法不能被排除,在此也不应适用利益衡量作为限制不归责的补充原则。非具有紧急避险意义的被害人自陷风险以及已陷于被害风险的被害人维持于风险中因而导致法益损害结果发生的,应从传统归责理论坚持的行为人角度分析行为人的归责性,当行为人在制造风险时已预见被害人会维持于此风险中;行为人制造足以导致被害人法益损害的风险、被害人回避风险无效而消极使自己维持于此风险中,法益损害结果应由行为人负责,除此以外之情形以及被害人非排除风险而陷于风险的,行为人均不需对此结果负责,此时被害人自我负责只是行为人不负责的结论。对诈骗行为存在“怀疑”而处分财产,是否应否定行为人行为与法益损害结果之间的归责关联性,被害人信条学对此作出肯定回答。本文认为,被害预防刑事政策在规范刑法学上的具体化,并不能被普遍化,而成为行为人不构成犯罪或不对结果负责的一般辩护事由。被害人基于“怀疑”而仍处分财产,据此而生的法益损害结果仍应由行为人负责。因被害人“故意”或“过失”引发了风险行为情形下的刑法归责,本文见解是,基于被害人行为对他人法益的无侵害性,其在自由限度内的行为不能对行为人不法的有无以及不法完成形态产生影响,即至少在对行为人不法的评价上不应考虑被害人因素。传统诈骗行为与被害人认识错误之间的因果关系结构模式仅是诈骗罪产生的一种形态,此外还应将非基于行为人行为,而是因与行为人并不具有共犯关系的第三人或被害人本人,导致其认识错误的产生,在行为人有告知义务但又实施错误维持行为,因而使被害人处分财产的结构模式涵射在该罪成因框架内。Bergelson认为应将被害人“相对责任”作为刑法的一般规则从而扩大被害人行为影响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范围,但该主张先天就存在难以调和的缺陷而大大降低了其理论应有的价值。如刑法参照侵权法之相对过错原则依据不足;附条件权利原则既不能为不同性质的被害人行为类型对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影响提供统一的说理依据,其提供的适用标准也不具普适性而难以解决所有问题;扩大作为部分正当化事由的被害人行为类型较为困难;将被害人过错区分为部分正当化事由和部分责任减轻事由没有依据。而经由该理论以及德国刑法学中的被害人自我负责原则和被害人信条学的比较分析可以发现,试图发展出统一的刑法理论来解决不同事实类型的被害人行为影响行为人刑事责任以及不法问题,是其共同的目标。但这注定是失败的尝试。
张轲[7](2017)在《我国近亲属间故意杀人犯罪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当前,家庭内冲突和恶性案件的高发,已经成为影响社会和谐与稳定的不可忽视的因素。特别是家庭内近亲属间的故意杀人犯罪行为,既违反了法律又冲击了社会公众的道德底线,更是给当事人及其家庭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由于近亲属间故意杀人犯罪的恶劣性质,每起案件的发生,都会引起司法系统、媒体和民众的广泛关注,充分说明了近亲属间故意杀人犯罪的严重危害性。因此,需要探究近亲属间故意杀人犯罪发生的原因,进而提出具体的解决对策,以维护家庭和睦和促进社会和谐。本文通过搜集我国一段时间内关于近亲属间故意杀人犯罪的刑事判决书,并进行统计分析,尝试揭示近亲属间故意杀人犯罪的特点及原因,通过犯罪学研究对得出的结论进行印证,并在此基础上总结防控此类犯罪的对策。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对近亲属的范围进行明确,并对近亲属间故意杀人犯罪的概念进行界定。对于此次研究的研究意义与所用到的研究方法进行阐述。第二部分,我国近亲属间故意杀人犯罪的特点分析。根据对所搜集案例统计分析,对此类犯罪的特点进行探究。在特点分析时,着重从被害人死亡率、性别、年龄、致罪因素、犯罪空间分布、发案时间、量刑情节等方面进行探究。第三部分,我国近亲属间故意杀人犯罪的原因分析。在特点研究的基础上,对于引发此类犯罪的原因进行系统的分析。在进行原因分析时,主要从犯罪人、被害人、家庭和社会四个方面,对此类犯罪的发生原因进行充分说明。第四部分,是对我国近亲属间故意杀人犯罪的预防及对策进行研究。针对上述特点及原因,分别从社会、家庭和个人三个方面提出了具体、可操作的预防对策。本文是对现阶段暴力犯罪研究的进一步完善,为防治亲属间其他类型犯罪以及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研究提供新的思路,有利于预防和减少近亲属间故意杀人犯罪的发生。同时,也丰富了暴力类和亲属间犯罪的实证研究。
王晨,李骥[8](2016)在《系列杀人犯罪案件的生成特征及防控路径——以甘蒙“8·05”系列强奸杀人残害女性案为参考》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系列犯罪案件尤其是系列杀人犯罪案件有着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亟需引起重视并提出有效的防控措施。传统的犯罪学理论以"犯罪行为人"为中心,但是系列杀人犯罪属于"非常态犯罪",某种程度上,被害人的行为在加害被害互动关系中起着重要作用,需要全面、客观的分析。以犯罪行为人与被害人的产生关系为视角,并以2016年8月破获的甘蒙"8·05"系列强奸杀人残害女性案为样本进行分析,探求系列杀人犯罪案件的内在特征、生成原因及防控之路。
陈文昊[9](2016)在《杀人犯罪被害人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杀人犯罪侵犯公民最基本的生命权,是性质最恶劣的犯罪。对各类杀人犯罪中被害人自身、被害人与加害人的关系、被害时间、被害地点出现的一些特征进行统计和归类,并进一步分析其出现的深层原因,同时在杀人犯罪的预防方面,提出了坚持社会、社区、个人三层次,并引入情境预防,从而实现多维度预防的路径。
郭晓红,刘强[10](2015)在《2010—2014年45例女大学生犯罪被害案件的实证考察》文中指出传统的犯罪预防论主要从犯罪人的角度预防犯罪,较少从被害人过错的角度出发达到预防犯罪。运用实证的方法,从典型的2010--2014年45例被害女大学生案件统计分析发现,案件类型多为恶性侵害女大学生人身权和财产权,时间上多为开学季和暑期,在空间上多为荒地偏僻处和加害人居住处。在案发原因中多因无预防意识,轻信陌生人,在出行中搭乘黑车导致被害。分析45例女大学生被害性因素中的诱发性和易感性因素中的类型,可从被害人角度出发采取相应的对策。
二、杀人犯罪的被害预防研究(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杀人犯罪的被害预防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1)我国激情杀人犯罪实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1.选题背景 |
2.研究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1.国内研究现状 |
2.国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 |
1.文献研究法 |
2.实证研究法 |
3.比较研究法 |
4.归纳分析法 |
(四)创新与不足 |
1.创新之处 |
2.不足之处 |
一、样本及现状分析 |
(一)样本分析 |
1.样本形式 |
2.样本内容 |
(二)现状分析 |
1.激情杀人犯罪之比例 |
2.激情杀人犯罪之危害 |
3.激情杀人犯罪之刑罚 |
二、激情杀人犯罪特征分析 |
(一)犯罪人特征 |
1.性别特征 |
2.年龄特征 |
3.学历特征 |
4.职业特征 |
5.案发时身体状况 |
(二)被害人特征 |
1.性别特征 |
2.年龄特征 |
3.被害人过错 |
(三)犯罪人与被害人关系特征 |
1.姻亲关系 |
2.社会交往关系 |
3.血缘关系 |
4.陌生关系 |
(四)犯罪行为特征 |
1.犯罪时间特征 |
2.犯罪空间特征 |
3.案发事由特征 |
4.作案手段特征 |
三、激情杀人犯罪的生成原因 |
(一)犯罪原因 |
1.犯罪原因之犯罪人情况 |
2.犯罪原因之客观情境 |
(二)被害原因 |
1.被害人之被害性分析 |
2.被害人之过错性分析 |
四、激情杀人犯罪的预防对策 |
(一)犯罪预防 |
1.个体犯罪预防 |
2.社会犯罪预防 |
(二)被害预防 |
1.被害前预防 |
2.被害中预防 |
3.被害后预防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后记 |
(2)问题导向的犯罪治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缩略语表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选题背景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安排 |
第一章 我国当下犯罪治理与研究现状的审视 |
第一节 我国犯罪治理与研究的困境 |
一、过于理论化的犯罪学研究现状 |
二、“手段大于目的”的犯罪学实证研究 |
三、资源与技术交流的现实障碍 |
四、警务研究和犯罪学研究的分离 |
五、犯罪预防的重视程度不足 |
六、科学思维没有深入犯罪治理过程 |
第二节 新时期的犯罪风险与挑战 |
一、新时期的犯罪风险 |
二、新时期犯罪治理与研究所面临的挑战 |
第三节 我国犯罪治理与研究需要问题导向的思维与方法 |
第二章 问题导向的犯罪治理的提出——来自问题导向警务的启示 |
第一节 问题导向警务的简介 |
第二节 问题导向警务的困境与成因 |
第三节 从问题导向警务到问题导向的犯罪治理 |
一、问题导向的思维与方式应作用于犯罪治理的整个过程 |
二、作用于犯罪治理全程的问题导向的犯罪治理的理念阐述 |
第四节 问题导向的犯罪治理的价值 |
一、犯罪治理与研究的认识更新 |
二、应对新时期的犯罪风险与挑战 |
三、推动犯罪治理与研究的科学化 |
第三章 问题导向的犯罪治理的实施步骤与要求 |
第一节 SARA模型的选择 |
第二节 Scanning:什么是“问题”以及如何识别“问题” |
一、什么是“问题” |
二、如何识别“问题” |
第三节 Analysis:什么引发了“问题” |
一、限定影响因素的搜索范围:从犯罪学理论中寻找灵感 |
二、找寻影响因素 |
三、分析“问题”的大胆假设与小心求证 |
第四节 Response:如何解决“问题” |
一、对策选择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
二、一些可供参考的对策 |
三、规范实施犯罪治理措施 |
第五节 Assessment:如何评估成效与总结成果 |
一、事前工作:制定评估方案 |
二、评估工作:过程评估与结果评估 |
三、事后工作:总结经验与策略 |
第六节 问题导向的犯罪治理的实施要点 |
一、树立以犯罪预防为起点的犯罪治理观念 |
二、强调犯罪学研究的科学性 |
三、重视微观的研究视角和方法 |
四、贯彻综合治理的犯罪治理理念 |
第四章 基于问题导向的犯罪治理的几项制度完善建议 |
第一节 契合问题导向的犯罪专项治理行动的修正 |
一、犯罪专项治理行动的价值 |
二、目前犯罪专项治理行动的欠缺 |
三、依托SARA模型的犯罪专项治理行动的修正 |
四、犯罪专项治理行动的认识更新 |
第二节 构建犯罪治理咨询委员会 |
一、犯罪治理咨询委员会的设想 |
二、犯罪治理咨询委员会的意义 |
三、构建犯罪治理咨询委员会的可行性 |
四、犯罪治理咨询委员会的具体设计 |
第三节 构筑犯罪治理智慧数据库 |
一、构筑犯罪治理智慧数据库的意义 |
二、构筑犯罪治理智慧数据库的可行性 |
三、犯罪治理智慧数据库的设计 |
四、其他注意事项 |
第四节 完善犯罪数据的公开与共享 |
一、犯罪数据的公开与共享的价值 |
二、我国犯罪数据公开与共享的现状与困境 |
三、犯罪数据的公开与共享的风险评判 |
四、犯罪数据公开与共享的域外经验——美国的犯罪数据公开共享情况 |
五、我国犯罪数据公开与共享的进路思考 |
第五章 问题导向的犯罪治理应用——以涉网络犯罪为视角 |
第一节 Scanning:识别涉网络犯罪背后的“问题” |
一、涉网络犯罪背后的犯罪虚拟化“问题” |
二、认识犯罪的虚拟化“问题” |
第二节 Analysis:探索分析犯罪虚拟化“问题”的方法 |
一、以犯罪学视角聚焦犯罪的虚拟化现象 |
二、迈向虚拟世界的犯罪学研究理念 |
三、从既有的犯罪学成果中摄取灵感 |
第三节 Response:尝试虚拟世界的犯罪预防策略 |
第四节 Assessment:寻求评估的可能 |
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后记 |
(3)死刑裁量标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目的及意义 |
二、研究背景与现状 |
三、研究方法和方案 |
四、研究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死刑裁量标准概述 |
第一节 死刑裁量标准的内容与价值 |
一、死刑裁量标准的具体内容 |
二、死刑裁量标准的作用价值 |
第二节 死刑裁量标准的现状分析 |
一、死刑相关罪行的立法梳理 |
二、死刑裁量实践问题及症结 |
第三节 死刑裁量的发展趋势 |
一、减少死刑的执行 |
二、限制死刑的适用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传统死刑裁量标准分析 |
第一节 “罪行极其严重”的判定标准 |
一、客观说 |
二、主客观说 |
第二节 “应当判处死刑”的认定要件 |
一、死刑适用的积极要件 |
二、死刑适用的消极情形 |
第三节 “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含义与适用 |
一、死缓适用标准理论纷说 |
二、死缓适用的事实根据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死刑裁量标准中人格责任的引入 |
第一节 人格刑法中强调犯罪人格 |
一、刑法中的反社会性人格 |
二、国家与社会的责任分担 |
第二节 死刑裁量标准中的人格因素 |
一、相对稳定人格的行为征表 |
二、可予改造人格的挽救教育 |
第三节 人格责任与刑罚相适应原则 |
一、社会危害性与人身危险性相统一 |
二、罪刑相适应与刑罚个别化并重 |
三、行为责任与行为人责任相结合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死刑裁量适用基本标准的提出 |
第一节 行为的客观危害极大 |
一、犯罪性质及附随情状 |
二、危害后果极其严重 |
三、危害行为特征与表现 |
第二节 行为人的主观罪过极大 |
一、主观罪过的心理状态 |
二、行为责任的规范评价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死刑裁量调节标准的深入与细化 |
第一节 死刑立即执行与死缓的界限 |
一、死刑犯求善教化的康庄大道 |
二、死刑犯反社会人格向善评价 |
第二节 一般死缓与特殊死缓的界限 |
一、死缓制度严格模式及适用根据 |
二、反社会人格改造难易程度评判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4)我国家庭纠纷杀人犯罪被害人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和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家庭纠纷杀人犯罪现状分析 |
第一节 时空分布特征 |
一、西南地区较多 |
二、夜晚时段较多 |
三、家庭住宅为主要场所 |
第二节 被害人分类 |
一、夫妻关系类被害人 |
二、父母子女关系类被害人 |
三、兄弟姊妹关系类被害人 |
第三节 被害人特征 |
一、女性被害率高 |
二、中老年人较多 |
三、文化程度偏低 |
四、死亡率较高 |
第二章 家庭纠纷杀人犯罪被害人与犯罪人关系 |
第一节 犯罪过程中的互动分析 |
一、被害前双方发生争执 |
二、被害中被害人被动顺应 |
三、被害后亲属宽恕犯罪人 |
第二节 被害人与犯罪人的互动模式 |
一、犯罪人多采取主动攻击 |
二、被害人推动诱发犯罪 |
三、双方冲突无法分清角色 |
四、可利用的无辜被害人 |
第三节 被害人的角色转换 |
一、双重角色型较多 |
二、报复型较少 |
第三章 家庭纠纷杀人犯罪的被害性分析 |
第一节 被害人的自发性因素 |
一、故意刺激诱发犯罪 |
二、疏忽大意没有防备 |
三、长期侵害认同角色 |
第二节 不良的婚姻家庭环境 |
一、对子女错误引导 |
二、对婚姻的不忠诚 |
第三节 社会环境的消极因素 |
一、生活经济压力较大 |
二、学校德行教育缺失 |
三、人口流动消极影响 |
第四章 家庭纠纷杀人犯罪的被害预防 |
第一节 加强被害人个人预防 |
一、掌握必要防范技能 |
二、增强情景预防意识 |
第二节 培养良好的家庭环境 |
一、加强子女德行教育 |
二、正确处理人际冲突 |
第三节 增强社会的防控监管 |
一、建立被害人服务中心 |
二、加强社区监管的力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后记 |
(5)伤害犯罪及其被害问题研究——以宁波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一、伤害犯罪及其被害人的概念 |
(一) 伤害犯罪的概念 |
(二) 伤害犯罪被害现象及被害人 |
二、研究伤害犯罪及其被害问题的意义 |
(一) 揭示伤害犯罪规律, 丰富和发展被害人学 |
(二) 指导伤害犯罪的预防, 维护社会治安稳定 |
三、伤害犯罪及其被害特征 |
(一) 伤害犯罪特征 |
1. 伤害犯罪在暴力犯罪中占比始终较高 |
2. 伤害犯罪嫌疑人以初中以下文化的青壮年男性农民为主 |
3. 伤害犯罪以单独作案为主, 共同作案比例低且呈下降趋势 |
4. 城乡结合部及娱乐场所发生的伤害犯罪较为突出 |
5. 夜间及夏季发生的伤害犯罪居多 |
6. 经济纠纷及邻里矛盾等诱发的伤害犯罪较多 |
(二) 伤害犯罪中被害人特征 |
1. 伤害犯罪被害人绝大多数为男性 |
2. 伤害犯罪被害人多数为青壮年 |
3. 伤害犯罪被害人以初中以下文化者居多 |
4. 伤害犯罪被害人中农民、公司职员占比较大 |
5. 流动人口在伤害犯罪中的被害情况较为突出 |
(三) 伤害犯罪中被害人与犯罪人之间熟人关系居多 |
四、伤害犯罪中被害人过错 |
(一) 伤害犯罪被害人过错的概念 |
(二) 伤害犯罪被害人过错的特征 |
1. 客观性 |
2. 不正当性 |
3. 关联性 |
(三) 伤害犯罪中被害人过错的具体表现 |
1. 被害妄想 |
2. 挑衅 |
3. 激将 |
4. 受害与加害之间的转换 |
5. 报复 |
五、伤害犯罪中被害人的被害性 |
(一) 伤害犯罪的被害性概念 |
(二) 伤害犯罪中被害人的被害性 |
1. 伤害犯罪被害的倾向性 |
2. 伤害犯罪的诱发性 |
3. 伤害犯罪的易感性 |
4. 伤害犯罪的受容性 |
六、伤害犯罪被害预防的对策 |
(一) 充分认识伤害犯罪被害预防的必要性 |
(二) 强化被害人学知识的宣传教育, 普及社会大众的被害预防知识 |
(三) 树立加害-被害一体化观念, 防止伤害犯罪的诱发性 |
(四) 健全伤害犯罪被害预防制度, 强化社会大众的被害预防责任 |
(五) 建立社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 防止矛盾激化诱发的伤害犯罪 |
(六) 提升公民素质修养, 减少自身被害性因素 |
(6)被害人自陷风险中的刑法归责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问题缘起 |
二、研究现状及具体问题意识 |
三、研究范围的限制 |
四、研究内容及意义 |
五、研究方法 |
第一章 被害人自陷风险的内涵及类型 |
第一节 被害人是自陷风险的主体 |
一、犯罪学意义下的被害人 |
二、刑法学意义下的被害人 |
第二节 被害人自陷风险之“风险”性质 |
一、风险的潜在损害性与不确定性 |
二、风险的时代有别性和类型差异性 |
第三节 刑法学意义下的被害人自陷风险类型 |
一、犯罪被害人学中的被害人自陷风险 |
二、刑法学中被害人自陷风险的范围 |
三、被害人自陷风险有别于被害人过错 |
四、合意与非合意是被害人自陷风险的两大类型 |
五、合意型被害人自陷风险是主要研究对象 |
第四节 合意型被害人自陷风险的内外界分 |
一、与被害人同意的关联 |
二、合意型被害人自陷风险的类型划分 |
第二章 合意型被害人自陷风险能否影响归责之见解 |
第一节 英美法系刑法理论及实务态度 |
一、被害人责任理论 |
二、以因果关系为标准的美国实务见解 |
三、殊途同归的理论与实务 |
第二节 大陆法系国家的主张 |
一、注意义务相对化理论 |
二、被害人同意理论 |
三、溯责禁止理论 |
四、共犯理论 |
五、被害人自我负责原则 |
六、被害人信条学 |
第三节 重释合意型被害人自陷风险刑法归责的方法论 |
一、德国被害人刑法释义学的域外影响 |
二、合意型被害人自陷风险刑法归责理论的生存空间 |
三、新的价值促使刑法教义学的变革 |
第三章 风险承担作为排除归责的依据 |
第一节 难以证成能否排除归责的理论 |
一、注意义务相对化理论的不足 |
二、溯责禁止仅是归责结论 |
三、共犯理论论证上的不足 |
第二节 对可能证成排除归责理论的分析 |
一、基本立场的差异——是义务违背还是权利实现 |
二、是权利还是义务在论证上的差异 |
第三节 排除归责的实质理由——被害人风险承担 |
一、法益主体拥有自主决定权是基本立场 |
二、自主决定权立场下仍不充足的论证 |
三、被害人承担实现自我的代价 |
第四章 合意型被害人自陷风险排除归责的要件 |
第一节 排除刑法归责的一般要件 |
一、风险仅危及被害人可自主支配的法益 |
二、被害人具有风险承担能力 |
三、死亡是被害人风险承担中的最高代价 |
第二节 排除刑法归责的特别要件 |
一、陷于风险的“自愿性” |
二、行为人无优势认知 |
第三节 被害人风险承担下行为人无救助义务 |
一、问题缘起 |
二、刑法上的不作为犯理论 |
三、合意型被害人自陷风险行为人无救助义务 |
第五章 典型非合意被害人自陷风险的刑法归责 |
第一节 陷于已由行为人制造的风险中 |
一、与促进被害人自由的实现无关 |
二、自我负责原则下归责结论的不同 |
三、正当的归责方式 |
第二节 对诈骗行为存疑而处分财产 |
一、被害人怀疑与认识错误 |
二、限缩性理解“诈骗”可缩小该罪规制范围 |
第三节 引发风险行为之被害人自陷风险 |
一、被害人“故意”或“疏忽”引发风险行为 |
二、因先在认识错误而处分财产 |
第四节 余论 |
一、三大理论的关联与差异 |
二、附条件权利原则的内在缺陷与不足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7)我国近亲属间故意杀人犯罪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1 绪论 |
1.1 近亲属间故意杀人犯罪的定义 |
1.2 研究意义 |
1.2.1 近亲属间故意杀人犯罪的危害 |
1.2.2 研究近亲属间故意杀人犯罪的意义 |
1.3 研究方法 |
2 我国近亲属间故意杀人犯罪的特点分析 |
2.1 被害死亡率特点分析 |
2.2 性别特点分析 |
2.2.1 犯罪人以男性居多 |
2.2.2 被害人以女性居多 |
2.2.3 案件发生于异性之间的比例最大 |
2.3 年龄特点分析 |
2.4 致罪因素特点分析 |
2.4.1 生活琐事与家庭长期不和是引发犯罪的主要原因 |
2.4.2 夫妻间矛盾引发的案件数量最多 |
2.4.3 纯粹因财导致的发案数量较少 |
2.4.4 同胞之间发案数量最少 |
2.4.5 精神病人引发案件数量较多 |
2.4.6 无力抚养和弃婴问题值得关注 |
2.4.7 因婚姻产生矛盾时,女性更容易受伤害 |
2.4.8 厌世轻生的情绪引发案件 |
2.5 犯罪空间分布特点分析 |
2.5.1 城乡差异小 |
2.5.2 地域差异大 |
2.6 发案时间特点分析 |
2.6.1 秋季发案数量多 |
2.6.2 20时至0时是案件高发时间 |
2.7 关于影响量刑情节的情况特点分析 |
2.7.1 犯罪中少有从重量刑的情节 |
2.7.2 犯罪人自首或坦白的较多 |
2.7.3 因被害人存在过错导致被害的情况多 |
2.7.4 有些犯罪人对犯罪行为能够及时弥补 |
2.7.5 能够得到谅解的犯罪人较多 |
2.8 其他特点分析 |
2.8.1 部分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后选择自杀 |
2.8.2 有些犯罪人或被害人有生活恶习 |
3 我国近亲属间故意杀人犯罪的原因分析 |
3.1 犯罪人方面的原因 |
3.1.1 因物质方面因素导致犯罪 |
3.1.2 因情感方面因素导致犯罪 |
3.1.3 因心理缺陷导致犯罪 |
3.1.4 因其他原因导致犯罪 |
3.2 被害人方面的原因 |
3.2.1 女性、儿童的自我保护能力弱 |
3.2.2 疏于对来自家人的伤害进行防范 |
3.2.3 自身过错引发犯罪 |
3.2.4 因其他原因引发犯罪 |
3.3 家庭原因 |
3.3.1 不良的家庭文化 |
3.3.2 不良的家庭环境 |
3.3.3 不良的婚姻生活 |
3.4 社会原因 |
3.4.1 生活节奏加快,贫富差距扩大 |
3.4.2 人口大流动带来诸多不稳定因素 |
3.4.3 不良社会文化的影响 |
3.4.4 大众传媒的不良影响 |
4 我国近亲属间故意杀人犯罪的预防及对策研究 |
4.1 社会方面 |
4.1.1 净化社会环境 |
4.1.2 社会教育完善 |
4.1.3 社区发挥作用 |
4.2 家庭方面 |
4.2.1 构建和谐的家庭关系 |
4.2.2 进行良好的家庭教育 |
4.2.3 建立良好的婚姻关系 |
4.3 个人方面 |
4.3.1 提升个人品质,养成良好道德品行 |
4.3.2 提升修养,摒弃恶习 |
4.3.3 引入情境预防理念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学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录A 研究中所搜集的近亲属间故意杀人犯罪的案例一览表 |
(8)系列杀人犯罪案件的生成特征及防控路径——以甘蒙“8·05”系列强奸杀人残害女性案为参考(论文提纲范文)
一、系列杀人犯罪案件的生成特征 |
(一)犯罪与被害互动的人际特征:陌生人居多 |
(二)犯罪与被害互动的性别特征:犯罪行为人男性居多,被害人女性较多 |
(三)犯罪与被害互动的诱因特征:多种诱因并存 |
1. 按照影响犯罪的心理因素来分,多数系列杀人犯罪的发生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 |
2. 根据导致犯罪的行为形式来分,行为诱因占据多数 |
3. 从犯罪人有无嗜赌、饮酒等习惯来看,饮酒、嗜赌因素与犯罪有一定的相关性 |
(四)犯罪与被害互动的时空特征:时间上具有不特定性,双方居所地居多 |
1. 时间特征 |
2. 空间特征 |
(五)犯罪与被害互动的作案手段特征:使用作案工具的居多 |
(六)犯罪与被害互动的犯罪人群特征:青年人居多,认知水平具有不确定性,普通打工者居多 |
1. 年龄分析 |
2. 认知水平 |
3. 职业分析 |
二、系列杀人犯罪案件的原因 |
(一)犯罪行为人原因 |
1. 个人修养不高导致易走极端 |
2. 人格障碍导致心理偏执 |
3. 生理因素导致心理失衡 |
(二)被害人原因 |
1. 不加防备招致被害 |
2. 不善阻却招致被害后果加大 |
(三)社会原因 |
1. 社区警务工作存在疏漏 |
2. 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不健全 |
3. 民生问题导致社会冲突增加 |
三、系列杀人犯罪案件的防控之路 |
(一)社会预防:构建人际交往良性互动的社会基础 |
1. 树立“人人皆有可能成为受害人”的观念,提高社会公众的犯罪防控意识 |
2. 相关职能部门应与时俱进,制定相关被害防范措施 |
3. 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提升群众安全感 |
(二)犯罪行为人预防:健康心理培育和人际交往良性互动的行为养成 |
1. 坚持学习修身,培养良好心性 |
2. 夯实心理防线建设,消除犯罪内在动因 |
(三)被害预防:降低人际交往互动扭曲下的犯罪危害 |
1. 被害前预防 |
2. 被害中预防 |
3. 被害后预防 |
四、结语 |
(9)杀人犯罪被害人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概念厘清与研究方法概述 |
二、为何杀人———杀人犯罪的类型特征及其原因 |
三、生理角色———被害人生理特征及其原因 |
( 一) 杀人犯罪被害人性别特征及其原因 |
( 二) 杀人犯罪被害人的年龄特征及其原因 |
四、社会角色———被害人职业特征及其原因 |
五、互动角色———被害人与加害人关系特征 |
( 一) 杀人犯罪被害人与加害人的关系特征 |
(二)杀人犯罪被害人过错特征 |
( 三) 杀人犯罪的互动性剖析 |
六、环境因素———情境特征及其原因 |
( 一) 被害月份特征及其原因 |
( 二) 被害时间段特征及其原因 |
( 三) 被害地点特征及其原因 |
七、两条进路———杀人犯罪的多维度预防路径 |
( 一) 三层次预防模式的出路 |
( 二) 杀人犯罪的情境预防图景 |
(10)2010—2014年45例女大学生犯罪被害案件的实证考察(论文提纲范文)
引言: |
一、被害现状 |
(一)案件类型 |
(二)案发时间 |
(三)案发地点 |
(四)案发诱因 |
二、犯罪被害原因 |
(一)被害人的过错 |
1. 言语挑衅 |
2. 态度和行为失当 |
(二)易感性因素 |
1. 一人独自外出 |
2. 脱离管理而忽视安全 |
3. 单纯幼稚,无防备心 |
三、预防犯罪被害对策 |
(一)改变不良的个性和行为习惯 |
(二)树立防备意识,加强预防被害技能学习 |
(三)加强对学生求职和住宿管理 |
(四)完善公共交通管理制度和加大“黑车” 的治理 |
四、杀人犯罪的被害预防研究(论文参考文献)
- [1]我国激情杀人犯罪实证研究[D]. 葛正. 河北师范大学, 2021
- [2]问题导向的犯罪治理研究[D]. 阮重骏. 吉林大学, 2020(08)
- [3]死刑裁量标准研究[D]. 洪莉鸥. 华南理工大学, 2019(06)
- [4]我国家庭纠纷杀人犯罪被害人研究[D]. 张璐瑶.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5]伤害犯罪及其被害问题研究——以宁波为例[J]. 张应立,张斌.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 2017(05)
- [6]被害人自陷风险中的刑法归责研究[D]. 王焕婷. 华东政法大学, 2017(07)
- [7]我国近亲属间故意杀人犯罪研究[D]. 张轲.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17(04)
- [8]系列杀人犯罪案件的生成特征及防控路径——以甘蒙“8·05”系列强奸杀人残害女性案为参考[J]. 王晨,李骥. 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 2016(04)
- [9]杀人犯罪被害人研究[J]. 陈文昊.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16(01)
- [10]2010—2014年45例女大学生犯罪被害案件的实证考察[J]. 郭晓红,刘强. 广州市公安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