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卖车不过户肇事要赔偿(论文文献综述)
景荻[1](2019)在《自动驾驶汽车侵权责任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伴随人工智能技术的迅猛发展,自动驾驶汽车已经成为现实,一个自动驾驶的时代正在到来。尽管自动驾驶汽车的设计初衷是为了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但其并不能保证绝对的安全。事实上,自动驾驶汽车引发伤亡事故的报道已经屡见不鲜,由此引发侵权责任承担的难题。一方面,自动驾驶汽车到来后,自动驾驶系统逐步取代人工驾驶,人类驾驶员的角色日益被削减和替代,传统以人类驾驶员的驾驶行为和驾驶过错为中心构建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规则难以继续适用;另一方面,作为人工智能在汽车领域的具体运用,自动驾驶汽车具有高度的智能属性,这使其区别于传统产品,由此对现行产品责任制度提出了挑战。基于此,本文针对自动驾驶汽车引发的侵权责任问题展开研究。全文分为五个部分,具体展开如下:第一部分为自动驾驶汽车的侵权责任挑战,主要揭示自动驾驶汽车对于现行侵权责任规则提出的难题。首先,针对自动驾驶汽车的历史演变、技术分级以及社会价值展开论述,分析了自动驾驶汽车的概念和特征,辨明了其与辅助驾驶、无人驾驶汽车、智能汽车、智能网联汽车等概念之间的关系。其次,通过对美国、德国、英国和我国有关自动驾驶汽车的法律规制进行比较法上的考察可知,各国都在鼓励自动驾驶汽车进行道路测试,自动驾驶汽车的侵权责任问题成为广泛关注的问题,但尚不存在一个行之有效又普遍适用的侵权责任解决方案。最后,针对自动驾驶汽车的侵权责任挑战展开了从事实到法律的论述,并将其归纳为三个主要问题:一是自动驾驶汽车究竟是法律主体抑或法律客体的问题,这直接关系着自动驾驶汽车侵权责任规则的选择和设计,故称之为前提问题;二是自动驾驶汽车所有人、使用人一方的责任承担问题,具体表现为自动驾驶汽车对于现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挑战,称之为内部责任问题;三是自动驾驶汽车生产者、销售者一方的责任承担问题,具体表现为自动驾驶汽车对于现行产品责任的挑战,称之为外部责任问题。第二部分为自动驾驶汽车的法律地位辨析,主要针对自动驾驶汽车究竟是法律主体抑或法律客体的问题进行探讨。首先,针对自动驾驶汽车的自主性、自我学习、自我决策等智能特征进行分析,提出自动驾驶汽车拟人化倾向引发的法律主体地位的困惑。其次,梳理和评析了当前有关自动驾驶汽车法律地位的各种学说,指出自动驾驶汽车法律地位判断的关键在于赋予其法律主体地位是否能够解决自动驾驶汽车引发的侵权责任等法律挑战以及是否具有制度优越性。最后,在比较分析上述学说的基础上,针对自动驾驶汽车的法律地位给出了本文的回答。当前自动驾驶汽车尚不具备取得法律主体地位的技术、社会伦理和法律基础,赋予自动驾驶汽车法律主体地位也并非解决侵权责任承担等其他法律挑战的关键,相反还会徒增立法和司法成本,阻碍自动驾驶汽车产业的发展。故此,应坚持将自动驾驶汽车界定为法律客体。第三部分为自动驾驶汽车的侵权责任规则界定,主要针对自动驾驶汽车内部责任问题和外部责任问题的具体解决规则进行探讨。首先,针对自动驾驶汽车所有人、使用人一方的内部责任问题展开论述,详细比较和评析了现有的各种学说。其次,针对自动驾驶汽车生产者、销售者一方的外部责任问题展开论述,深入考察和评述了当前各种可能的路径。最后,针对自动驾驶汽车的内部责任问题和外部责任问题给出本文的解决模式:对于所有人、使用人一方的责任问题,主张通过改造现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来解决,具体通过引入无过错责任性质的机动车保有人责任来替代当前以驾驶行为和驾驶过错为基础的驾驶人责任,以便适应自动驾驶时代无人化的技术特征;而针对生产者、销售者一方的责任问题,则主张延续现行产品责任规则,由生产者、销售者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但在产品责任的具体适用上理当予以相应的更新。第四部分为自动驾驶汽车与产品责任的更新,主要针对自动驾驶汽车产品责任的适用问题展开探讨。首先,针对自动驾驶汽车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进行分析,主张无过错责任原则应当一体适用于生产者和销售者,同时不应当区分制造缺陷、设计缺陷和警示缺陷。其次,针对自动驾驶汽车产品责任的主体展开论述,主张自动驾驶汽车产品责任的主体包括生产者、销售者,但不包括运输者和仓储者,同时对零部件和原材料供应商、软件供应商、自动驾驶系统供应商等特殊主体展开了具体分析。再次,针对自动驾驶汽车产品缺陷的认定进行探讨,重点论述了自动驾驶汽车产品缺陷的类型、判断标准和证明问题。其中,对于自动驾驶汽车设计缺陷的判断,本文主张以不合理的危险为根本,遵从当事人的约定至上,同时坚持以消费者期待标准为主、风险效用标准为辅、发展风险抗辩规则兜底限制的判断标准。随后,针对自动驾驶汽车产品责任中因果关系要件展开论述,分析了自动驾驶汽车产品责任中因果关系判断的主要方法、举证责任以及推定问题。最后,针对自动驾驶汽车产品责任的免责事由进行探讨,重点分析了发展风险抗辩规则,主张考虑到自动驾驶系统主动或被动升级的技术特征,因而在发展风险抗辩规则具体适用的时间点以及技术水平判断标准都与传统产品有所不同。第五部分为自动驾驶汽车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更新,主要针对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责任的适用展开论述。首先,探讨了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主张自动驾驶汽车保有人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同时针对自动驾驶汽车无过错责任与传统机动车“过错责任+过错推定”二元归责原则的协调问题做了分析,提出了统一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改革模式和区分自动驾驶汽车和传统机动车分别适用不同归责原则的改良模式。其次,针对自动驾驶汽车保有人的认定展开论述,主张将“运行支配+运行利益”作为判断保有人的标准,重点针对所有人和使用人分离时保有人的认定问题进行分析,同时反对将自动驾驶汽车生产者认定为保有人。再次,对于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具体承担问题进行探讨,分别就构成要件和免责事由逐一进行阐述。最后,对于自动驾驶汽车具体情形中的交通事故责任问题进行论述,包括自动驾驶汽车人机混合模式、道路测试期间的交通事故问题,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责任与产品责任的协调适用问题,以及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的配套问题。
张者[2](2015)在《桃夭》文中研究说明桃之夭夭,灼灼其华。之子于归,宜其室家。——《诗经·国风·周南》1这一天,师弟离婚了。师弟邓冰闹离婚已经很久了,如今终于成功,不容易。师弟是一个沉默寡言的人,不开心也不张扬,离婚这种事本属隐私,他居然有勇气公布于众了。师弟通过微信同学圈,向同学们高调宣布,内容如下:"本人邓冰与张媛媛同学已正式离婚,从即日起,本人和张媛媛之间只存在同学关系,没有了夫妻情分,在联系我们时应区别对待。离婚后,大学城的别墅归张媛媛所有,市区的三居室归本人所有,家
林鹰[3](2014)在《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之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迅速发展,民众购买能力不断提高,机动车保有量也持续增加,成为人们的主要交通工具,并得到广泛使用,可以说,很多人的工作、生活已经与机动车息息相关。但是,道路交通基础设施不够完善,交通管理不够科学,行人交通安全意识以及遵章守纪观念不够健全,导致机动车交通事故数量不断上升,给民众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严重危害。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的发生,导致受害人人身伤亡,也往往给受害人及其家庭带来巨大的财产损失和精神创伤。机动车交通事故的处理,既要保护好当事各方的权利,也要兼顾交通运输业的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而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是机动车交通事故处理的前提和基础。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作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概述,分析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并对“事故责任主体”和“损害赔偿责任主体”这两个容易混淆的概念进行辨析,并从我国立法沿革着手,介绍我国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相关的立法与司法实践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第二部分是比较研究,因为发达国家进入机动车时代较中国早了半个世纪左右,所以了解日本、德国、美国等国家的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制度很有借鉴意义,基于此,介绍和评析上述国家相关立法模式。第三部分对影响责任主体界定的归责原则的发展进行介绍和评价,并介绍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认定的几种理论基础,在此基础上提出认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一般标准,为交通事故中“机动车一方”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认定确立原则性、框架性的判断标准。第四部分针对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驾驶人等不是同一人的情况,“机动车一方”损害赔偿责任主体如何认定进行类型化研究,并以名义所有人和实际所有人是否一致以及实际使用人是否合法占有为基础分类予以考察。
李春良[4](2014)在《天堂之网(长篇小说连载)》文中认为"清网行动"开始了,交警大队的李焱大队长被任命为第五追逃小组组长,成员是他亲自挑选的精兵强将。交警办大案!摆在他们面前的首先是两起重大交通事故逃逸案。受害者家属长期以来承受的痛苦惨状,令民警们倍感压力。"清网"既要还受害者一个公道,也是民警们偿还心债、自我证明的一次良机。追逃征途上,李焱他们将遭遇怎样的挑战与考验?生死抉择中,李焱他们又将经历怎样的情感纠结与灵魂洗礼?"清网行动"一方面清的是在逃的犯罪嫌疑人,清的是逃犯的罪恶,同时清的也是善恶隐显的心网。天堂之网,编织的不仅仅是天下平安的大网,也是天堂永驻人间的美好神话。
田建宏[5](2014)在《小律师办案记》文中研究指明引子我是个律师。工作中有一个习惯,那就是把自己办理过的案件记录下来。随着"律龄"的增长,我对这种记录兴趣越来越大。我为好人伸张正义,也为坏人辩护开脱,每个案件都是一个精彩的故事。有人说法庭是个舞台,每天上演着人间的悲喜剧,只是角色固定,演员也就是那几个人:法官、律师、原告、被告,而故事也是已经发生了的事。我常常在工作之余,翻阅我的《记录簿》,那时我的感觉是:生活比虚构离奇。比如,我在电脑上敲下这几行文字之前,
何明元[6](2011)在《年检手记》文中研究说明(一)柳志明穿着迷彩服,胡子拉茬地走进石门镇交管办,粗声大气地嚷道:"我们是良民,年年都自觉参加年检。只要通知到我了,我就按时跑来了。""我今年就不年检,"柳志阳接踵而至,梗着脖子,鼓着眼睛,理直
宫洪涛[7](2010)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近现代社会,由于城市化进程加快和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机动车已得到广泛应用。然而与机动车拥有量增加结伴而生的是交通事故的增加和损害赔偿案件的大幅度上升,道路交通事故直接危害着千万人的生命,并造成巨大的公私财产损失,已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正因为如此,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已成为侵权行为法的一个重要课题。基于此,为对受害人实行确实、迅速、公正的救济,妥善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各国先后制定了专门的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方面的法律。但各国法律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方面存在很大差异。这集中反映在对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对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的确认、对赔偿范围的确定及理赔救济程序等方面上。这一切都是一些既重要又复杂的问题,因此,我们有必要对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问题进行深入探讨。本文立足于民法基本原理,对实践中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有关重要问题,如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赔偿范围和标准等问题进行了论述,并提出个人的一些建议,力求完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相关制度,全文在结构上共分六部分:第一部分为引言部分。在引言中论述了当今社会研究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制度的必要性和论文的选题意义,介绍了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的含义、机动车的含义及道路的范围。第二部分即第一章: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此章共分三节,第一节:世界各国立法简介与评析。第二节:我国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第三节:笔者对我国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之完善提出两点建议。第三部分即第二章: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主体的认定。此章共分三节,第一节:国外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主体判断基准的借鉴。第二节:我国道路交通事故赔偿主体确定标准及其立法状况。第三节:几种特殊情形下道路交通事故赔偿主体的认定第四部分即第三章: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范围和标准。此章共分两节,第一节: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范围和标准。第二节:道路交通事故中的精神损害赔偿。第五部分即第四章:对完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制度的几点建议。此章共分两节,第一节:完善第三者责任险制度。第二节:完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金制度。第六部分为结束语。
范仕源[8](2010)在《范律师说法》文中指出达成协议不履行,扣车索债错在哪?问我被魏某驾驶的小货车撞伤,经交警部门调解达成协议,魏某应赔偿我经济损失18200元,但后来魏某借口没钱偿还。前些天,魏某有事外出,将车停在我家院内,让我
张娟[9](2007)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是指交通事故当事人因违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规,造成被损害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伤害,依法应当承担的不利后果或者说因交通事故导致被损害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而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是侵权行为法的一个重要问题。在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责任如何归责的问题上,大陆法国家多以制定特别法的方式确立无过错责任原则,英美法国家虽没有制定机动车事故损害赔偿特别法,但通过建立机动车责任保险制度确立了无过错责任原则。我国现在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采用了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并用,以无过错责任为主的归责原则。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赔偿主体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因为机动车本身的情况比较复杂,具有多种不同的所有与使用之间的关系,因此不能一概而论,世界各国关于机动车损害赔偿的立法中,对责任主体采用了不同的称谓,但均由特别法律规定了与机动车有一定关系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我国以运行支配与运行利益作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的认定标准,并在归责原则的指导下把复杂情况下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的赔偿主体分为机动车名义所有人与实际所有人不一致时责任主体的确定、机动车的有权占有人中责任主体的确定、机动车的无权占有人中责任主体的确定、其他特殊情况下责任主体的确定四类。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要采取全部赔偿、过失相抵等原则作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赔偿原则,赔偿的范围除包括因造成人身损害而引起的直接物质损失和财产方面的直接损失外,精神损害赔偿也应列入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赔偿范围,赔偿的标准不应城乡有别。
胡亚飞[10](2004)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研究》文中指出本文从分析研究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确定的运行利益和运行支配“二元”说入手,对我国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主体确定的一般原则进行了剖析和评价。并以“二元”说为基准,对特殊情形下责任主体的确定做了分析。 现行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损害赔偿的范围和标准,还有一些不足,本文进行了评析,进而提出完善意见。为实现损害赔偿的公平正义目标,保证损害切实得到赔偿,最大限度的保障受害人利益得以救济,提出将机动车责任保险作为强制保险纳入损害赔偿法的调整范围。 同时,兼顾机动车运行供用者利益,合理分担危险责任,必须以过失相抵作为辅助原则。本文采取历史研究、比较研究的方法,结合司法实践,突出本文的论点在实务上的针对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 文章共分三部分: 第一部分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 以运行利益和运行支配为确定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二元”标准为基础,分析责任主体确定的一般原则:原则上有造成交通事故的责任者即驾驶员承担;造成交通事故的驾驶员暂无力赔偿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所有人负责垫付;驾驶员在执行职务中发生交通事故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由单位或车主承担赔偿责任,此为替代责任。并以“二元”基准为基础,对特殊情形下责任主体的确定做了分析。 第二部分 损害赔偿的范围与标准 首先对民法上的损害进行概述,以此为基础,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范围和标准存在的不足进行了评析进而提出完善建议。为了保证损害确实得到赔偿,要建立机动车强制保险制度。 第三部分 过失相抵在司法实务中的运用 首先对过失相抵在民法中的运用进行了论述,进而论证了“过失相抵”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的运用。
二、卖车不过户肇事要赔偿(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卖车不过户肇事要赔偿(论文提纲范文)
(1)自动驾驶汽车侵权责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章 自动驾驶汽车的侵权责任挑战 |
第一节 自动驾驶汽车的界定 |
一、自动驾驶汽车的历史演进 |
二、自动驾驶汽车的概念界定与技术分级 |
三、自动驾驶汽车的社会价值与消极影响 |
第二节 自动驾驶汽车法律规制的比较法考察 |
一、美国自动驾驶汽车法律规制的考察 |
二、德国自动驾驶汽车法律规制的考察 |
三、英国自动驾驶汽车法律规制的考察 |
四、我国自动驾驶汽车法律规制的考察 |
五、小结:自动驾驶汽车法律规制的比较分析 |
第三节 自动驾驶汽车对现行侵权责任的挑战 |
一、挑战的现实前提:自动驾驶汽车的安全性假设与危险性现实 |
二、挑战的法律前提:自动驾驶汽车的无人化困境与拟人化疑惑 |
三、挑战的具体体现:现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遭遇困境 |
四、挑战的具体体现:现行产品责任面临难题 |
小结 |
第二章 自动驾驶汽车的法律地位辨析 |
第一节 自动驾驶汽车法律地位的困惑与重要性 |
一、自动驾驶汽车的智能特征 |
二、自动驾驶汽车法律地位的困惑 |
三、界定自动驾驶汽车法律地位的重要性 |
第二节 自动驾驶汽车法律地位的学说梳理与评析 |
一、自动驾驶汽车法律主体说及其评析 |
二、自动驾驶汽车法律客体说及其评析 |
第三节 自动驾驶汽车法律客体的界定 |
一、自动驾驶汽车尚不具备取得法律主体地位的技术基础 |
二、自动驾驶汽车尚不具备取得法律主体地位的社会伦理基础 |
三、自动驾驶汽车尚不具备取得法律主体地位的法律基础 |
四、赋予自动驾驶汽车法律主体地位并非解决其侵权责任问题的关键 |
五、过早赋予自动驾驶汽车法律主体地位不利于技术革新 |
小结 |
第三章 自动驾驶汽车的侵权责任规则界定 |
第一节 自动驾驶汽车侵权责任内部规则的可能路径及其评析 |
一、现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说及其评析 |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保有人责任说及其评析 |
三、一般侵权责任说及其评析 |
四、高度危险责任说及其评析 |
五、参照动物侵权责任说及其评析 |
六、用户无须承担责任说及其评析 |
第二节 自动驾驶汽车侵权责任外部规则的可能路径及其评析 |
一、产品责任说及其评析 |
二、一般侵权责任说及其评析 |
三、产品责任与一般侵权责任区分适用说及其评析 |
四、机动车交通事故保有人责任说及其评析 |
五、高度危险责任说及其评析 |
六、参照电梯侵权责任说及其评析 |
七、责任保险救济说及其评析 |
第三节 自动驾驶汽车侵权责任外部规则的选择 |
一、产品责任对于自动驾驶技术具有很强的调整适应性 |
二、产品责任契合自动驾驶汽车产品的法律属性 |
三、产品责任能够实现救济受害人和鼓励技术革新的目标 |
四、自动驾驶汽车适用产品责任也获得广泛的支持 |
第四节 自动驾驶汽车侵权责任内部规则的选择 |
一、自动驾驶汽车所有人、使用人应当承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
二、自动驾驶汽车所有人、使用人应当承担机动车保有人责任 |
小结 |
第四章 自动驾驶汽车与产品责任的更新 |
第一节 自动驾驶汽车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 |
一、现有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 |
二、自动驾驶汽车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 |
第二节 自动驾驶汽车产品责任的主体界定 |
一、自动驾驶汽车的生产者 |
二、自动驾驶汽车的销售者 |
第三节 自动驾驶汽车产品缺陷的认定 |
一、自动驾驶汽车产品缺陷的类型 |
二、自动驾驶汽车产品缺陷的判断标准 |
第四节 自动驾驶汽车产品责任中因果关系的判断 |
一、自动驾驶汽车产品责任中因果关系的判断标准 |
二、自动驾驶汽车产品责任中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 |
三、自动驾驶汽车产品责任中的因果关系的推定 |
第五节 自动驾驶汽车产品责任的抗辩事由 |
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 |
二、产品投入流通时缺陷尚不存在 |
三、发展风险抗辩 |
小结 |
第五章 自动驾驶汽车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更新 |
第一节 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 |
一、传统机动车保有人责任的归责原则 |
二、自动驾驶汽车保有人无过错责任的确立 |
三、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保有人无过错责任的展开 |
第二节 自动驾驶汽车保有人的界定 |
一、自动驾驶汽车保有人的判断标准 |
二、自动驾驶汽车保有人的具体界定 |
第三节 自动驾驶汽车保有人责任的具体承担 |
一、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保有人责任的构成要件 |
二、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保有人责任的免责事由 |
第四节 自动驾驶汽车具体情形的交通事故责任 |
一、自动驾驶汽车人机混合模式的交通事故责任 |
二、自动驾驶汽车道路测试期间的交通事故 |
三、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责任与产品责任的协调 |
四、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保险责任的配套 |
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博士在读期间发表的成果 |
(3)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之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概述 |
第一节 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概述 |
第二节 我国的立法沿革以及现状 |
一、 《民法通则》第 123 条之规定 |
二、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之规定 |
三、 “撞了白撞”的地方立法 |
四、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批复 |
五、 《道路交通安全法》之规定 |
六、 《侵权责任法》、《交赔司法解释》之规定 |
第二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之比较法研究 |
第一节 我国台湾地区 |
第二节 日本 |
第三节 德国 |
第四节 法国 |
第三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认定的一般标准 |
第一节 归责原则 |
一、 国外交通事故归责原则的发展 |
二、 我国交通事故归责原则的发展 |
第二节 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理论基础和界定标准 |
一、 危险开启理论 |
二、 危险控制理论 |
三、 报偿理论 |
四、 损害分散理论 |
第三节 小结 |
第四章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类型化认定 |
第一节 机动车名义所有人、实际所有人及实际使用人相一致时 |
第二节 机动车名义所有人和实际所有人不一致时 |
一、 转让未过户 |
二、 分期付款买卖保留所有权 |
三、 挂靠单位的机动车 |
第三节 所有人与使用人不一致且使用人系合法占有 |
一、 租赁、借用关系 |
二、 雇佣关系、职务行为 |
三、 维修、出质、保管期间 |
四、 承包关系 |
第四节 所有人与使用人不一致且使用人系非法占有 |
一、 盗抢车辆 |
二、 擅自驾驶 |
第五节 其他情形 |
一、 套牌车 |
二、 拼装车、报废车转让 |
三、 驾驶培训情形 |
四、 试乘、试驾和好意同乘 |
五、 道路路况因素引发交通事故 |
六、 机动车缺陷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天堂之网(长篇小说连载)(论文提纲范文)
序 |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六 |
七 |
八 |
九 |
十 |
十一 |
十二 |
十三 |
十四 |
十五 |
十六 |
十七 |
十八 |
十九 |
二十 |
二十一 |
二十二 |
二十三 |
二十四 |
(6)年检手记(论文提纲范文)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六) |
(7)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
第一节 世界各国(地区)立法简介与评析 |
一、德国 |
二、法国 |
三、我国台湾地区 |
四、美国 |
第二节 我国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
一、《民法通则》——适用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 |
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
三、《道路交通安全法》——以无过错原则为主的多重归责原则 |
四、《侵权责任法》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吸收和发展 |
第三节 道路交通事故归责原则中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
一、公平原则在道路交通事故归责原则中的地位 |
二、如何看待道路交通事故中公安部门的责任认定 |
第二章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主体的认定 |
第一节 国外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主体判断基准的借鉴 |
一、德国 |
二、日本 |
三、韩国 |
四、借鉴意义 |
第二节 我国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主体的确定标准和立法状况 |
第三节 几种特殊情况下道路交通事故赔偿主体的认定 |
一、盗窃、抢夺或抢劫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赔偿主体的确定 |
二、擅自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赔偿主体的认定 |
三、出租、出借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主体的确定 |
四、机动车买卖未过户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赔偿主体的确定 |
五、机动车挂靠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赔偿主体的确定 |
第三章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范围和标准 |
第一节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范围和标准 |
一、人身损害赔偿 |
二、财产损害赔偿 |
第二节 道路交通事故中的精神损害赔偿 |
第四章 对完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制度的几点建议 |
第一节 完善机动车强制险制度 |
第二节 完善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制度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一情况表 |
(8)范律师说法(论文提纲范文)
达成协议不履行, 扣车索债错在哪 |
被盗车辆肇事, 我怎么要赔偿损失 |
我们扶养的外甥属于被扶养人吗 |
交通事故未结案, 交警能放走肇事车吗 |
“的士”途中出故障, 延误航班谁担损失 |
(9)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和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状况 |
1.2.1 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归责原则国内外研究状况 |
1.2.2 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国内外研究状况 |
1.2.3 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范围国内研究状况 |
1.3 研究内容及研究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第2章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归责原则 |
2.1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内涵界定 |
2.1.1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含义 |
2.1.2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 |
2.1.3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关系 |
2.2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归责原则的域外考察 |
2.2.1 德国法 |
2.2.2 法国法 |
2.2.3 日本法 |
2.2.4 美国法 |
2.2.5 英国法 |
2.2.6 新西兰法 |
2.3 我国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归责原则体系 |
2.3.1 历史演变 |
2.3.2 当前立法上的归责原则 |
第3章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认定标准 |
3.1 德日两国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认定标准介评 |
3.1.1 德国的理论通说 |
3.1.2 日本的理论通说 |
3.2 我国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认定标准之确定 |
3.2.1 我国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称谓 |
3.2.2 我国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认定标准 |
第4章 特殊情况下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判定 |
4.1 机动车名义所有人与实际所有人不一致时责任主体的确定 |
4.1.1 车辆买卖未过户情形下的责任主体 |
4.1.2 借用他人身份证购买机动车时的责任主体 |
4.2 机动车有权占有人中责任主体的确认 |
4.2.1 分期付款买卖情形下的责任主体 |
4.2.2 挂靠情形下的责任主体 |
4.2.3 车辆送交修理或委托保管期间的责任主体 |
4.2.4 车辆被质押情形下的责任主体 |
4.2.5 出租、出借情形下的责任主体 |
4.2.6 车辆承包发包情形下的责任主体 |
4.2.7 融资租赁情况下的责任主体 |
4.3 机动车的无权占有人中责任主体的确认 |
4.3.1 盗窃驾驶情形下的责任主体 |
4.3.2 擅自驾驶情形下的责任主体 |
4.4 其他特殊情况下责任主体的确定 |
4.4.1 因车辆故障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 |
4.4.2 因路况因素引起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 |
4.4.3 紧急避险情况下的责任主体 |
4.4.4 好意同乘情况下的责任主体 |
第5章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范围 |
5.1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原则 |
5.1.1 全部赔偿原则 |
5.1.2 过失相抵原则 |
5.2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范围的具体确定 |
5.2.1 人身财产损失赔偿的确定 |
5.2.2 精神损害赔偿属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范围 |
5.3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不应“城乡有别”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部分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 |
一、 理论分析 |
二、 一般原则 |
三、 特殊情形下责任主体的认定 |
第二部分 损害赔偿的范围与标准 |
一、 民法上的损害概述 |
二、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范围评析及完善建议 |
三、 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 |
四、 必要的保险制度 |
第三部分 过失相抵在司法实务中的运用 |
一、 过失相低概述 |
二、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的过失相抵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卖车不过户肇事要赔偿(论文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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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之研究[D]. 林鹰. 华东政法大学, 2014(05)
- [4]天堂之网(长篇小说连载)[J]. 李春良. 啄木鸟, 2014(05)
- [5]小律师办案记[J]. 田建宏. 当代(长篇小说选刊), 2014(02)
- [6]年检手记[J]. 何明元. 中国农机监理, 2011(08)
- [7]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制度研究[D]. 宫洪涛. 山东大学, 2010(10)
- [8]范律师说法[J]. 范仕源. 安全与健康, 2010(04)
- [9]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研究[D]. 张娟. 湖南大学, 2007(06)
- [10]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研究[D]. 胡亚飞. 郑州大学, 20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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