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论文文献综述)
郭祖生[1](2021)在《刍议《动物防疫法》的学习贯彻和实施应用》文中研究指明文章围绕《动物防疫法》的学习贯彻及实施应用进行讨论,对实现该项法规有效学习和贯彻的方法加以说明,具体论述推动其全面实施和应用的措施,希望能进一步提高该项法规的实践效果,为动物防疫工作的有效开展提供支持。
高莉娜[2](2021)在《地方立法统计分析报告:2021年6月至7月》文中研究说明2021年6月至7月期间,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召开2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和38次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和批准地方性法规共307件。这一时期,各地人大常委会依法积极履职,在经济、社会、民生、文化、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加快立法进程,为经济社会发展和进一步提高人民生活质量提供法律保障。
王云霄[3](2021)在《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立法后评估研究》文中指出
侯文博[4](2021)在《动物疫情公共危机防控问题和对策分析 ——以非洲猪瘟为例》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
吴昊彤[5](2021)在《大庆市畜禽疫病防疫体系建设的对策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本文综合运用数学分析、系统工程方法、模糊数学等多种理论和方法对大庆市畜禽疫病防疫体系建设的发展问题进行了系统而深入的研究。首先,对大庆市畜禽疫病防疫体系建设现状中的大庆市县区及乡镇组织机构与管理职责情况、基础设施情况、人员队伍情况、经费保障、畜禽检疫情况及疫病检测情况进行分析,利用SWOT分析方法辨析大庆市畜禽疫病防疫体系建设面临的机遇与挑战、优势与劣势,并进行组合分析,提出了大庆市畜禽疫病防疫体系建设的优化路径为:SO战略得出大庆市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同时促进了防疫体系的发展,随着动物疫病的不断增加,政府加大对疫病防控资金投入,内部机制的调整与动物疫病监测及其他工作相匹配,加快防疫体系的发展。其次,综合运用层次分析、熵权法及模糊综合评判法对大庆市畜禽疫病防疫体系建设进行定量分析确定主客观权重及隶属度,确定了影响大庆市畜禽疫病防疫体系建设影响因素的序列,即养殖户防疫意识不强;乡镇防疫信息化建设有待完善;机构与职责设置不明晰;防疫人才不足;乡镇防控资金投入不足;防疫法实施细则不完善。最后,根据研究的结果并结合大庆市的实际情况提出了大庆市畜禽疫病防疫体系建设的主要对策:1、加强动物疫病防控知识的宣传引导工作,强化养殖者的防疫意识,从根本上降低畜禽疫病发生和传播;2、完善防疫信息化建设,进一步提高大庆市基层防疫信息化程度;3、明晰乡镇一级的防疫机构设立和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4、加强人才队伍建设,保障防疫体系工作顺利开展;5、加大乡镇防疫资金投入;6、完善《动物防疫法》实施细则为防疫管理体系的发展提供依据。
吴凌梓[6](2021)在《我国国境口岸生物安全法律制度研究》文中指出经济全球化、贸易自由化、物流多样化的深入发展,加上全球气候恶化等不利因素,世界各地新发和变异病原频繁出现,非洲猪瘟、沙漠蝗和新冠肺炎等疫情非常严重,外来物种入侵、物种资源流失、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环境受破坏等生物安全事件持续不断,造成了巨大危害;此外,转基因农产品、食品和生物恐怖袭击等潜在生物安全问题,让人类和动植物以及生态环境面临着日益严峻的安全风险。生物安全已经成为全世界、全人类和动植物面临的重大生存和发展威胁之一,这种非传统安全威胁给我国的总体国家安全造成潜在、深远的危害。国境口岸生物安全是维护国家生物安全最重要的屏障,完善和健全的我国国境口岸生物安全法律制度,是有效防止上述生物因子传入传出国境口岸的支柱与基石。面临国内外复杂形势,根据中国国情,为有效保障我国生物安全和经济安全,从《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协定》(简称《SPS协定》)和《国际卫生条例》等国际规则的视角审视我国国境口岸生物安全法律制度,结合对比域外先进国家生物安全法律制度,我国国境口岸生物安全法律制度还存在不足之处。本文通过对有关国境口岸生物安全法律制度系统地梳理分析、深入地调查研究,提出适合中国国情又符合国际规则,更加科学、合理、实用的健全和完善之建议。论文分绪论、四部分主要内容和结论。绪论介绍本文研究背景、目的和意义,国内外相关研究现状及发展趋势,研究方法和主要创新。主要内容四方面,第一,概述生物安全和国境口岸生物安全的内涵,归纳国境口岸生物安全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阐述其重要意义。第二,梳理我国国境口岸生物安全法律制度的现状,包括立法和实践现状,并通过分析一些实际数据、案例,论述了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在保障国境口岸生物安全存在的问题,并分析问题存在的原因。第三,介绍域外国境口岸生物安全法律制度,包括国际规则、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和澳大利亚、新西兰、美国的法律法规。第四,提出健全和完善我国国境口岸生物安全法律制度的建议。立法建议的构想是从我国国情实际出发,综合考虑保障国境口岸生物安全的科学性、合理性、实用性、适应性,以《国际卫生条例》《SPS协定》《生物多样性公约》等国际规则为基础,同时借鉴和汲取域外国家生物安全立法经验。建议的内容包括:一是健全国境口岸生物安全主要法律规定存在的共性问题,包括明确执法和管理机构、增设社会共治规定、增加进口货物和物品实施检疫处理的法律制度等。二是完善国境卫生检疫的立法宗旨、国境口岸分级建设要求、入境申报和跟踪制度、口岸监测和应对能力以及公共卫生事件评估和通报程序、强制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三是完善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律的立法目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内容和范围等五方面法律制度。四是完善日常进出境查验监管法律制度,包括完善《海关法》,出台《生物安全法》配套法规与规章,健全防范外来物种入侵、物种资源流失、进出境转基因产品查验监管和防控口岸生物恐怖袭击的法律制度。
曹瀚予[7](2021)在《地方创制性立法研究》文中认为在我国地方法之制定、修缮以及运行实践中,善于观察和思考的人士或许已经觉察到一种现象,即由地方立法直接推动的地方治理乃至国家治理和制度革新,无论是在专家学者们的理论研究中,还是在实务工作者基于立法经验和实践建议建言中,会经常提到几个未能解决的难题:“一统就死,一放就乱”、“如法炮制”的“景观式立法”、法制统一与地方特色的矛盾、立法的创新性不足、立地方立法边界不明、“突破上位法”的合法性质疑等,而这些难题都与地方立法的一个关键组成部分——创制性立法有关。如果将我国整个立法体制视作一个国度,中央立法就是这个国度的“领导者”和“管理者”,统摄管理整个立法国度,制定基本政策,把握发展方向,地方立法则扮演着“执行者”和“协助者”的角色。从制度设计的角度出发,地方立法起着“上通下达”的重要作用:协助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中央立法在地方的有效执行、解决中央立法无法独力处理或暂时不宜处理的问题、解决理应由地方自主处理的问题、为中央立法提供“先行先试”的经验。但随着改革发展进程不断推进,尤其在进入了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的新时期,社会关系愈发复杂,急需新的规则去规范约束,此时国家对地方立法的要求已经不再是简单的总结过往经验、肯定已有做法,而是要求其在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进行执行性立法的同时,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一些具有引领意义的创制性立法。倘若地方立法丧失了创制性,只作为中央立法的实施细则紧随其后,就丧失了其地方性的本质属性。如此,地方立法增加了一个“改革者”、“实验田”的角色。创制性立法作为一种立法类型和立法现象,客观地存在于地方立法之过程中,但作为一个学术概念,并未引起诸多学者之关注。诸学者所提创制性立法仅是为论证其他主题之需要,而附带说明或借鉴思考,无意作科学周延之诠释,且很多时候将“创制性立法”理解为“立法的创新性”。实际上,在学术研究和立法实践中,这两个概念之间是存在区别的,创制性立法既可以被视为一种地方立法的属性,又可以被视为一种地方立法的类型。将其视作一种立法属性时,“创制性”等同于“创新性”,”“创制性立法”亦即“具有创新性的立法”。就地方立法而言,创制(新)性是一项基本特征,一部地方性法规或地方政府规章,相较上位法若没有丝毫创制,则其必要性势必受到质疑,也很难通过备审制度的监督。此时的地方立法根据不同划分标准,可以分为执行性立法、先行性立法、补充性立法、试验性立法、自主性立法等不同立法类型,即便在执行性法规中也会存在“创制性条款”,从而具备执行性和创制性双重属性,都可以一定程度超出上位法规定的范围。而将其视为立法类型时,创制性立法是与执行性立法相对应的概念,“创制”的涵义在于“创设”、“增设”,以立法目的和立法内容为划分标准,地方立法仅包括创制性立法和执行性立法两种类型。地方创制性立法是指享有地方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为了弥补法律、行政法规等上位法的空白或不足,解决地方出现的具体问题或满足某种需求,就不存在上位法或上位法尚未规定的事项,运用自主立法权制定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创制新的权利义务规范的活动。在从当前各地地方权力机关开展的立法活动境况来看,创制性立法已经成为我国地方立法发展的一个鲜明倾向。与执行性立法相比,创制性立法更能体现地方立法的独立性和自主性,作为近年来地方立法过程中最为活跃的力量,必然有其正当性和合理性依据。其理论依据主要包括了试验治理理论、国家试错策略论、地方制度竞争论、地方性知识理论、地方法治观理论等诸多法学理论和国家政策。但由于缺乏制度上的规范,创制性立法缺乏统一且完整的判定标准。目前已有的研究对创制性立法的区分大致可以从法对制度和权利的设定、上位法依据、依附关系三种角度出发,但这三种观点都有所欠缺,无论是从逻辑行还是操作性上,很难明确合理地将创制性立法和执行性立法区分开。将判断标准和判断方法结合来看,判断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以及其中的具体条款,可以通过依据性标准、创制性标准以及立法目的和立法原则标准三个标准进行认定。而这三个标准又可以通过诸多不同的方法和手段予以判断:依据性标准可以通过法的名称和法源条款进行判断;创制性标准可以通过法的权利性条款、义务性条款以及责任性条款加以判断;立法目的和原则标准可以通过立法目的条款和法规内容整体把握。这些标准既相互独立,又彼此联系,很难仅通过其中某一单独标准对地方创制性立法进行准确判断,必须将三个标准结合起来综合考虑,才能更好地对地方立法的属性进行判断。我们可以按照创制性立法的三个判断标准将创制性立法进行分类:按照依据性标准可以分成整体型创制和部分型创制,或者独立型创制和依附型创制,其中后者可以看作是部分型创制的下级分类,这两种分类四种类型表现的是地方立法整部法规或具体条款与上位法的关联性;按照创制新的权利义务性标准,可以分成权利义务型创制和处罚强制型创制,这两种类型表现的是地方性法规中具体的创制内容;按照立法目的和立法原则标准,可以分成地方事务型创制和先行先试型创制,表现的是地方立法主体创制性立法的目的是“管理地方性事务”还是“先行先试”,其中自主性立法对应的是地方事务型创制,先行性立法对应的是先行先试型创制。基于无知论的假设和进化论理性主义的哲学立场,任何人试图通过理性分析建构出比由经济社会演化而来得更有效的规则,都是不可能的。通过对山东省和几个设区的市地方立法的实践进行考察剖析后可以发现,目前的地方创制性立法正面临着“形式增长”、“地方”着力不足、立法供给难以满足地方需求、创制内容与体例结构不匹配、“与上位法不一致”的合法性质疑等困境。出现诸多问题的症结在于央地立法权限的分配问题,包括传统理解下法制统一与地方特色的张力、创制边界模糊、创制能力短缺、中央制约管控与地方有效治理的矛盾、创新试验与既有法制的冲突。任何一种制度都是在不断发展中完善的,创制性立法亦是如此。面对以上如此困境,地方立法机关首先应从理论观念上进行革新,主要包括了对“法制统一”原则的再理解、根据实际需求合理配置立法供给、正确看待“突破上位法”的合法性问题等。除了通过理念革新外,在新时期下还应当重视大数据技术在地方立法活动中的应用,切实提高地方创制能力外,例如提升创制性立法的公众参与能力、立法后评估水平等,同时还需完善监督和防范机制来防止地方立法权的滥用。
刘梦晨[8](2021)在《人工繁育野生动物活动的规制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一直以来我国对人工繁育野生动物持鼓励和扶植的态度,但是随着其产业的发展壮大逐渐衍生了不同产业方向,人工繁育活动逐渐趋向于商业化,市场需求和经济收益均呈现出扩大化,受经济利益吸引,非法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并对其进行商业化利用的行为增加,导致社会状况与立法现状、司法实践产生了较为激烈的冲突。其中,司法实践与现实冲突最典型的案件为“深圳鹦鹉案”,该案引发了社会各界对于野生动物犯罪案件的争议,对于如何对人工繁育野生动物进行管理和保护,以及人工繁育相关法律规范存在的问题等都成为了讨论的重点。本文从争议案件入手,对目前涉及人工繁育的相关案件进行整理和分析,发现实务中对于人工繁育相关案件的定罪和量刑有着不同的观点和做法,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保护地位不明确,是否应当将其作为犯罪对象判断不一。由于野生动物类犯罪属法定犯,其定罪以行为具备行政违法性作为前置条件,为了避免在规制人工繁育活动的过程中出现过度犯罪化的情况,本文对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相关法律制度、法律渊源进行了全面的梳理。通过对法律规范的深入分析找到目前问题的原因:第一,人工繁育野生动物与野生动物之间关系难以界定;第二,人工繁育的监管部门内部存在职权重叠交叉、权责不一、措施无效、难以形成合力等问题;第三,人工繁育活动涉及法律关系复杂,各个法律关系之间连接不顺畅导致对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管理和规制存在问题。上述问题实际上均围绕着对野生动物的保护和利用,以及野生动物与人之间的关系展开。尤其是现阶段下,不仅应当顾及保护与利用之间的合理尺度,还应当考虑到人类自身的利益。综合考虑之下,本文主张采取低限度利用论对我国的人工繁育野生动物活动进行限制,支持保护目的的繁育行为,逐步限制商业性目的的繁育行为。本文以低限度利用论对我国的人工繁育活动提出规制构想,明确野生动物与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范围和保护措施,加强监管力度,解决法律关系中的矛盾,以期有效规制人工繁育活动,缓和人与野生动物之间的矛盾冲突。
董太忠[9](2021)在《论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中的“实际影响”》文中研究表明在最高人民法院颁行的司法解释以及发布的典型案例中,实际影响标准作为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判断当中的核心标准出现。《若干解释》的排除法解释的说理不足,以及行政行为概念的泛化无法为法院受理具体行政行为以外的案件提供正当性,是实际影响标准出现的原因。实际影响标准与效果标准的关联关系以及诉讼法的第1条则为法院使用该标准提供了合法性基础。作为以行为是否产生特定后果为判断重点的标准,实际影响标准解释下的影响是一种实体的法律效果。事实效果、重复的法律效果以及仅仅对当事人的程序性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的后果都不作为实际影响标准要求的后果。实际影响并不等同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效果。第一,实际影响仍旧需要针对特定相对人或事件作出,但无需由被诉行为直接产生。第二,实际影响仍旧需要是一种对外的法律效果,但无需行政主体表示于外部。实际影响主要是两种形式,一是当事人的权益受到来自被诉行为的减损。当事人已有的权益被消灭或者当事人的法律状态被变更到更不利的状态以及当事人被科予了新的义务等,都是权益受到减损的表现形式。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请求权未被满足同样意味着权益减损,包括请求未获得行政机关的答复以及当事人获得的答复与请求不一致两种形式。二是当事人的事实或者地位受到行政机关的确认。只有具有法律上意义的确认才被法院视为一种影响形式。当事人的事实或者地位被确认后将会面临的义务的增加或者权利的减损,是法院判断该确认是否具有法律意义的依据。对实际影响是否产生的判断也就是对于该对外的法律效果是否存在的判断。判例中对被诉行为是否产生实际影响存在两条不同的判断进路。一是满足具体行政行为特性和要件的行为便可以产生实际影响。在这一判断路径下,无论是对行政主体的职权、行为的内容还是对外表示的形式都出现了变化。二是法院不再关注被诉行为本身的形式及内容,而是以规范或者事实为依据判断被诉行为与影响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从而认定实际影响的存在与否。当被诉行为与损害后果存在必要条件关系时,无论被诉行为是内部行为或者是程序性行为,法院便认定实际影响已经产生。不同案例中影响的性质的不同是法院选择不同判断方式的原因。如果影响是明显的、现实存在的,那么法院会选择以规范或者事实为依据,判断被诉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关联关系。如果影响不明显、尚未发生,那么法院会选择从行为形式和内容的角度出发,判断被诉行为能否产生实际影响。实际影响标准界定下的行政行为概念是具体的对外处理行为。但是作出主体的主观意思以及对外影响是否直接由行为产生并不是行政行为是否成立的重点。在我国“行政行为中心主义”的诉讼法架构下,实际影响标准也将继续为法院判断被诉行为是否可诉提供帮助,而不会走向消亡。
马震,肖喜东,罗鹏[10](2021)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奶牛场的指导与监督要点》文中研究表明针对奶牛场的动物卫生监督与指导,重点讨论动物防疫条件监督、免疫消毒监督、标识和养殖档案监督、检疫监督、销售监督、无害化处理监督、投入品安全监督、执业兽医人员及诊疗活动监督和生鲜乳安全监督九个方面,以供相关人员参考。
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论文提纲范文)
(1)刍议《动物防疫法》的学习贯彻和实施应用(论文提纲范文)
1 学习贯彻《动物防疫法》的相关办法 |
1.1 加强领导,做好法规的宣传活动 |
1.2 提高相关人员的综合素质 |
2 推动《动物防疫法》全面实施与应用的具体措施 |
2.1 对相关法规进行细化,提高法规的实际应用效果 |
2.2 继续深化预防为主的防疫原则 |
2.3 强化动物防疫监督工作 |
2.4 进一步深化动物防疫体系建设工作 |
3 结语 |
(2)地方立法统计分析报告:2021年6月至7月(论文提纲范文)
一、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情况和立法概况 |
二、省级地方性法规的主题分布情况 |
(一)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方面 |
1.关于区域管理与发展 |
2.关于加强科技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 |
3.关于优化营商环境 |
(二)规范行政管理活动和转变政府职能方面 |
(三)民生和社会治理方面 |
1.关于保障社会公共安全 |
2.关于完善社会公共事业 |
3.关于健全社会管理和服务 |
4.关于加强市政管理 |
5.关于特定人群权益保护 |
6.关于动物植物卫生防疫与管理 |
(四)生态环境保护方面 |
1.关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
2.关于推进绿色发展 |
3.关于加强污染治理和废物管理 |
(五)历史文化传承方面 |
三、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设区的市、自治州地方性法规和单行条例的情况 |
(一)概况 |
(二)主题分布情况 |
1.关于城乡建设与管理领域 |
(1)基础设施管理。 |
(2)城市综合治理发展。 |
(3)城市公共安全。 |
(4)市政管理。 |
(5)公共医疗与养老服务。 |
(6)物业管理。 |
(7)文明促进。 |
(8)旅游促进。 |
2.生态环境保护领域 |
(1)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
(2)加强污染防治。 |
(3)加强环境治理。 |
3.历史文化保护领域 |
(1)加强对红色资源的保护利用。 |
(2)加强对历史遗迹、历史街区及古树名木的保护。 |
(3)加强对传统文化的传承与保护。 |
附 件 |
(5)大庆市畜禽疫病防疫体系建设的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1.1 发展畜牧养殖业的意义 |
1.1.2 畜牧业成为农业重要组成部分 |
1.1.3 畜禽防疫体系是畜牧业发展的重要保障 |
1.2 研究目的 |
1.3 研究意义 |
1.4 国内外相关研究进展 |
1.4.1 国内畜禽疫病防疫管理现状 |
1.4.2 国外畜禽疫病防疫管理现状 |
1.5 研究的主要内容及方法 |
1.5.1 大庆市畜禽防疫体系建设状况的分析 |
1.5.2 大庆市畜禽疫病防疫体系建设的SWOT分析 |
1.5.3 大庆市畜禽疫病防疫体系的系统评价 |
1.5.4 大庆市畜禽防疫体系的发展对策 |
1.5.5 研究方法 |
1.6 研究的技术路线 |
2 大庆市畜禽疫病防疫体系现状分析 |
2.1 大庆市畜牧业基本情况 |
2.2 大庆市畜禽重大疫病发生情况 |
2.3 大庆市畜禽防疫体系基本状况 |
2.3.1 大庆市县区组织机构与管理职责情况 |
2.3.2 乡镇组织机构与管理职责情况 |
2.3.3 基础设施情况 |
2.3.4 人员队伍情况 |
2.3.5 经费保障情况 |
2.3.6 畜禽检疫情况 |
2.3.7 畜禽疫病检测情况 |
2.4 大庆市畜禽防疫工作的法律依据 |
2.5 本章小结 |
3 大庆市畜禽疫病防疫体系建设的SWOT分析 |
3.1 大庆市畜禽疫病防疫体系建设的优势 |
3.2 大庆市畜禽疫病防疫体系建设的劣势 |
3.3 大庆市畜禽疫病防疫体系建设的机遇 |
3.4 大庆市畜禽疫病防疫体系建设的威胁 |
3.4.1 组合分析 |
3.5 本章小结 |
4 大庆市畜禽疫病防疫体系建设影响因素分析 |
4.1 大庆市畜禽防疫体系的系统诊断 |
4.2 层次分析法确定主观权重 |
4.2.1 评价指标的选择 |
4.2.2 建立判断矩阵 |
4.2.3 构造针对因素层的判断矩阵及一致性检验 |
4.2.4 评价指标确定 |
4.3 熵权法确定客观权重 |
4.4 本章小结 |
5 大庆市畜禽疫病防疫体系运行效果评价 |
5.1 基于模糊综合评判法对大庆市畜禽疫病防疫体系的运行效果评价 |
5.2 本章小结 |
6 对策建议 |
6.1 加强宣传,提高养殖者的防疫意识 |
6.2 加强防疫信息化建设 |
6.3 建立健全动物防疫机构体系,明确岗位职责 |
6.4 稳定动物防疫人才队伍,加强与大学研究院所的合作 |
6.5 加大乡镇防疫资金的投入 |
6.6 完善动物防疫法实施细则 |
7 研究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介 |
(6)我国国境口岸生物安全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目的和意义 |
1、研究背景 |
2、研究目的和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及发展趋势 |
1、国内研究现状 |
2、国外研究现状 |
3、发展趋势 |
(三)研究方法和主要创新 |
1、研究方法 |
2、创新之处 |
一、国境口岸生物安全法律制度概述 |
(一)国境口岸生物安全内涵 |
1、生物安全概念 |
2、国境口岸生物安全概念 |
(二)国境口岸生物安全法律制度的内容 |
1、国境卫生检疫 |
2、进出境动植物检疫 |
3、进出境日常查验监管 |
(三)完善国境口岸生物安全法律制度的意义 |
1、保障公众和动植物生命健康 |
2、维护国家非传统安全 |
3、保护生物资源和生态环境 |
4、护航国家经济安全 |
二、我国国境口岸生物安全法律制度现状和问题分析 |
(一)国境口岸生物安全法律制度的立法现状 |
1、国境卫生检疫的主要法律法规及规范内容 |
2、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的主要法律法规及规范内容 |
3、进出境生物安全日常查验监管的主要法律法规及规范内容 |
(二)国境口岸生物安全法律制度的实践现状 |
1、国境口岸生物安全法律制度存在的共性问题 |
2、国境卫生检疫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
3、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
4、进出境其他生物因子查验及监管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
三、域外国境口岸生物安全法律制度的考察与借鉴 |
(一)国际上与生物安全相关的公约和条约 |
1、国境卫生检疫直接相关的国际法规和标准 |
2、动植物检验检疫直接相关的国际法规和标准 |
3、其他生物安全国际惯例、规则 |
4、主要的生物安全国际法规、惯例和规则简介 |
(二)域外国家国境口岸生物安全法律制度的规定 |
1、澳大利亚国境口岸生物安全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
2、新西兰国境口岸生物安全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
3、美国国境口岸生物安全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
四、我国国境口岸生物安全法律制度的立法完善 |
(一)修正国境口岸生物安全法律制度中的共性问题 |
1、明确执法和管理机构的权责 |
2、增设国境口岸生物安全社会共治规定 |
3、增加进口货物和物品实施检疫处理的法律制度 |
4、强化国境口岸生物安全法律责任追究机制 |
(二)完善国境卫生检疫法律制度 |
1、完善国境卫生检疫立法宗旨 |
2、完善国境口岸分级建设要求 |
3、完善入境申报和跟踪制度的规定 |
4、完善口岸监测和应对能力以及公共卫生事件评估和通报程序的规定 |
5、完善国境卫生检疫强制措施的规定 |
(三)完善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律制度 |
1、完善立法目的 |
2、确立动植物检疫基本原则和制度 |
3、完善动植物检疫的内容和范围 |
(四)完善日常进出境查验监管法律制度 |
1、完善《海关法》加大监管力度 |
2、尽快出台《生物安全法》配套的行政法规与规章 |
3、健全防范外来物种入侵的法律监管制度 |
结论 |
注释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地方创制性立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
二、研究现状的述评 |
(一) 国内外研究现状 |
(二) 国内外文献综述的简析 |
三、结构安排与方法选择 |
(一) 结构安排 |
(二) 研究方法 |
四、研究对象的限定 |
第一章 地方立法的创新难题 |
一、“突破上位法”的合法性质疑 |
二、“不抵触原则”的判断标准模糊 |
三、设区的市立法事项范围存在争议 |
四、“如法炮制”的“景观式立法” |
第二章 创制性立法的界定及理论基础 |
一、创制性立法的概念界分 |
(一) 创制性立法的概念诠释 |
(二) 立法中“创制”涵义的多重性 |
二、地方创制性立法的辨析与定位 |
(一) 地方立法的类型划分 |
(二) 创制性立法的对应概念: 执行性立法 |
(三) 创制性立法的相近概念辨析 |
(四) 创制性立法在地方立法中的定位 |
三、地方创制性立法的理论基础 |
(一) 试验治理理论与国家试错策略论 |
(二) 地方制度竞争理论 |
(三) 地方性知识理论 |
(四) 地方法治观念理论 |
第三章 地方创制性立法的判断与创制维度 |
一、地方创制性立法的判断标准 |
(一) 依据性标准 |
(二) 创制性标准 |
(三) 立法目的和原则标准 |
二、地方创制性立法的判断方法 |
(一) 法的非规范性内容中创制性的判断 |
(二) 法的规范性内容中创制性的判断 |
三、地方创制性立法的类型 |
(一) 整体型创制与部分型创制 |
(二) 独立型创制和依附型创制 |
(三) 权利义务型创制和处罚强制型创制 |
(四) 地方事务型创制和先行先试型创制 |
四、地方创制性立法的创制维度 |
(一) 对权力的创制 |
(二) 对权利的创制 |
(三) 对义务的创制 |
(四) 对责任的创制 |
第四章 地方创制性立法的现实境遇 |
一、山东省创制性立法的现状考察 |
(一) 地方创制性立法数量和层级 |
(二) 地方创制性立法的领域和事项 |
(三) 地方性法规的创制程度 |
(四) 地方创制性立法的体例结构考察 |
二、立法事实与制度设计出现偏差 |
(一) 创制性立法的“形式增长” |
(二) 立法供给难以满足地方需求 |
(三) 立法的“地方”着力不足 |
(四) 创制内容与体例结构选择不匹配 |
三、地方创制性立法实践暴露出的法治化困境 |
(一) 传统理解下的法制统一与地方特色的矛盾 |
(二) 创制边界模糊与创制能力短缺 |
(三) 中央制约管控与地方有效治理的张力 |
(四) 传统立法技术与数据转型的脱节 |
第五章 地方创制性立法规范上的边界厘正 |
一、省级立法的合法创制空间 |
(一) 基本底限: 中央立法保留之外 |
(二) 外在界限: 不与上位法抵触 |
(三) 内在界限: 地方性事务 |
(四) 特殊限制: 行政立法的限制 |
二、设区的市级立法的合法创制空间 |
(一) 三类具体立法事项限制 |
(二) “等方面事项”限制 |
(三) 其他法律中的有关规定 |
三、地方创制性立法的专有创制空间 |
(一) 地方创制性立法下的“不抵触”原则 |
(二) 地方创制性立法行政行为的设置权限 |
四、地方创制性立法空间的适度释放 |
第六章 地方创制性立法实践上的效果改进 |
一、地方创制性立法的理念革新 |
(一) 对“法制统一”原则的再理解 |
(二) 根据实际需求合理配置立法供给 |
(三) 正确看待“突破上位法”的合法性问题 |
二、利用大数据技术提高创制性立法公众参与水平 |
(一) 大数据应用于立法公众参与中的技术优势 |
(二) 大数据在立法公众参与中的应用趋势 |
(三) 大数据应用于立法公众参与中的瓶颈制约 |
(四) 大数据应用于立法公众参与领域的建议 |
三、利用大数据技术完善立法后评估制度 |
(一) 传统立法后评估技术存在的问题 |
(二) 大数据技术应用于立法后评估的必要性 |
(三) 大数据技术应用于立法后评估的可行性 |
四、完善创制性立法的监督和防范机制 |
(一) 完善设区的市立法报批制度 |
(二) 合理选择立法的体例结构 |
结语 |
附表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 |
附件 |
(8)人工繁育野生动物活动的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 选题背景 |
二 研究意义 |
三 研究现状 |
四 研究思路与方法 |
第一章“深圳鹦鹉案”引发的思考 |
第一节 “深圳鹦鹉案”的争议 |
一 案情概述 |
二 争议焦点 |
第二节 对“深圳鹦鹉案”的反思 |
一 以刑法处罚是否有必要? |
二 其他法律规范是否可以解决该案存在的争议? |
第二章 我国人工繁育野生动物活动的相关法律规范 |
第一节 人工繁育野生动物活动的法律制度 |
一 行政管理制度 |
二 许可证制度 |
三 名录制度 |
四 种源管理制度 |
五 经营利用制度 |
六 防疫检疫制度 |
第二节 人工繁育野生动物活动的法律渊源 |
一 行政管理制度的法律渊源 |
二 许可证制度的法律渊源 |
三 名录制度的法律渊源 |
四 种源管理制度的法律渊源 |
五 经营利用制度的法律渊源 |
六 防疫检疫制度的法律渊源 |
七 其他相关法律渊源 |
第三章 我国人工繁育野生动物法律规范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定义不明确 |
一 法律规范对于人工繁育行为的用语不统一 |
二 法律规范未界定人工繁育野生动物与野生动物的关系 |
第二节 人工繁育活动的监管部门存在问题 |
一 对人工繁育活动涉及监管部门的梳理 |
二 监管部门设置存在的缺陷 |
第三节 人工繁育活动涉及法律关系错综复杂 |
一 人工繁育活动中存在的法律关系 |
二 民事法律关系中人工繁育野生动物权属不清 |
三 行政主体对人工繁育活动的规制和监管不足 |
四 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不明 |
第四章 人工繁育野生动物活动的规制构想 |
第一节 法治理念的更新 |
一 我国人工繁育活动的体现的法治理念 |
二 我国存在的几种观点及评价 |
三 对于低限度利用论的提倡 |
第二节 明确野生动物的法律定义 |
一 明确野生动物与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关系 |
二 扩大野生动物的法律定义范围 |
第三节 完善对人工繁育活动的监管 |
一 更新和调整野生动物相关名录 |
二 理清有关部门职责划分 |
三 建立执法统一协调机制 |
四 加强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防疫检疫 |
五 尽快制定相关管理措施的具体办法 |
第四节 理顺人工繁育活动中的法律关系 |
一 明确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权属问题 |
二 违法从事人工繁育及相关活动的处罚措施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论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中的“实际影响”(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实际影响标准的提出 |
第一节 实际影响标准提出的必要性 |
一、《若干解释》排除法解释方式无法直接适用 |
二、学界对行政行为概念未形成共识 |
第二节 实际影响标准提出的合法性 |
一、实际影响是对行为后果的关注 |
二、第1 条作为实际影响标准的解释依据 |
第二章 实际影响的性质及形式 |
第一节 “影响”是实体的法律效果 |
一、非实体法律效果的排除 |
二、“影响”的特性 |
第二节 “影响”的具体形式 |
一、减损当事人的权益 |
二、确认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
第三章 实际影响的判断过程 |
第一节 依托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判断 |
一、判例的起点及演变 |
二、判例的到达点 |
第二节 依据行为与后果的关系进行判断 |
一、判例的起点 |
二、沿袭中的差异 |
代结语 实际影响标准的判例到达点及其启示 |
一、影响的性质决定“实际”的判断方式 |
二、对行政行为概念界定的发展 |
三、面向未来的实际影响标准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10)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奶牛场的指导与监督要点(论文提纲范文)
1奶牛场的动物防疫条件监督 |
2奶牛的防疫(免疫消毒)监督 |
3奶牛的标识和养殖档案监督 |
4奶牛的检疫监督 |
5奶牛及处理牛销售监督 |
6无害化处理监督 |
7投入品(饲料和兽药)安全监督 |
8执业兽医人员及诊疗活动监督 |
9生鲜乳安全监督 |
10小结 |
四、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论文参考文献)
- [1]刍议《动物防疫法》的学习贯彻和实施应用[J]. 郭祖生. 中国畜禽种业, 2021(09)
- [2]地方立法统计分析报告:2021年6月至7月[J]. 高莉娜. 地方立法研究, 2021(05)
- [3]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立法后评估研究[D]. 王云霄. 甘肃政法大学, 2021
- [4]动物疫情公共危机防控问题和对策分析 ——以非洲猪瘟为例[D]. 侯文博. 南京师范大学, 2021
- [5]大庆市畜禽疫病防疫体系建设的对策研究[D]. 吴昊彤. 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 2021(10)
- [6]我国国境口岸生物安全法律制度研究[D]. 吴凌梓. 广西师范大学, 2021(11)
- [7]地方创制性立法研究[D]. 曹瀚予. 山东大学, 2021(11)
- [8]人工繁育野生动物活动的规制研究[D]. 刘梦晨. 上海师范大学, 2021(07)
- [9]论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中的“实际影响”[D]. 董太忠. 上海师范大学, 2021(07)
- [10]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奶牛场的指导与监督要点[J]. 马震,肖喜东,罗鹏. 中国乳业, 202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