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电子商务立法基本问题引论(论文文献综述)
刘世豪[1](2021)在《区块链技术的社会风险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十八次集体学习时强调:把区块链作为核心技术自主创新重要突破口,加快推动区块链技术和产业创新发展。作为数字货币底层技术的区块链技术开始揭开神秘的面纱走入到人们的视野当中,区块链技术具有去中心化、匿名化、不可篡改等技术特性,目前在金融领域、供应链领域、电子商务、数字政务等诸多领域都得到了广泛应用,同时全球地区也都在争相恐后的加快区块链技术项目的发展,抢占技术高地。由于区块链的技术特性,其有望实现互联网真正的价值传输,让人们真正建立一个信任的社会,也有望实现社会生产关系的变革,区块链技术将成为21世纪最有望颠覆人类社会的技术。但同时区块链技术所产生的社会风险同样也是不可忽视的。目前区块链技术作为一项新兴技术不断地在快速发展,对区块链技术社会风险的研究还存在诸多不足,更多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对技术本身以及相关应用的风险研究,本文以STS的理论角度对区块链技术所产生技术、社会、经济风险相关案例进行实证研究,通过归纳总结的方式提出其产生的社会风险,并对技术进步可能产生的社会风险进行前瞻性思考,提出潜在性风险;其次运用内外因素论对风险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譬如技术内部层面的技术特性、技术漏洞以及社会层面的政策环境、经济体制等因素的共同作用将成为社会风险的形成因素;最后根据风险成因有的放矢的从技术规制、社会规制、法律约束等方面提出应对社会风险的思考。通过研究区块链技术史、技术特性、技术应用及与社会的关系,分析社会风险形成与社会、经济、文化等方面的作用机理,将有助于帮助人们对区块链这项新技术带来的新风险进行把控,为此以STS的视角对区块链技术进行社会性分析有着重要的现实性意义。
黄时敏[2](2020)在《跨境数据流动“二元规则”与我国应对》文中认为近年来,世界数字经济发展日新月异,数据资源向数据资产转换提速,由此引发跨境数据流动领域各方博弈趋于激烈。数据是将网络空间以二进制抽象数字符号(数字),经人为加工形成的有意义信息,可分为个人数据与非个人数据、原始数据与衍生数据、流动数据与限制数据等。跨境数据流动(Trans-border Data Flow)是指数据跨越国界、政治疆域的传输、访问或处理。随着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金融科技等新数字技术广泛运用,数据内在的价值潜能被逐步激活,成为数字经济时代各国重要的生产要素和市场要素,其价值性体现在数据主权、数据管理权、数据社会权、数据人格权、数据财产权等复合型价值形态,而这正是跨境数据流动的核心驱动要素。价值与风险往往相伴而生,跨境数据流动范围和程度虽与数据的价值呈正相关,但也不可避免地产生一些风险隐患,需要国际法对跨境数据流动加以规制。在规制层面,业已形成以美国、欧盟为主导的两大体系。前者强调以市场化为主导,属于典型的“以组织机构为基准”的行业自律模式,反对强硬的法律规制结构、数据的基本人权界定对商业活动的过度干预与阻碍,最大限度地降低行政化干预力度;后者以地理区域为基准,有较强的保护主义色彩,着眼于促进欧盟内部数据自由流通,突出强调个人数据的权利化保护、数据流动的严密化制约与境内市场的一体化构建,对外以“充分保护”为盾牌设置防御壁垒。美欧两种规则体系在冲突与调和中不断演进。日本基于自身利益考虑,采取借势合作谋略,寻求“二元规则”外部折中调和,以增强在跨境数据流动规则中的影响力与话语权。我国应深刻洞悉跨境数据流动国际规制发展趋势,准确把握我国发展阶段的特点与区间,坚持维护国家核心利益内生型发展的指导思想,明确倡导国际互惠共赢开放式合作的目标愿景,强调数据主权,积极应对。通过构建现代化的数据治理体系、扶持行业标准软法规则输出、拓展数字丝绸之路发展空间、强化数据流动风险国际防控、促进国际统一规则协调形成等应对之策,努力突破制约发展的国家体制瓶颈,在确保实现可持续发展既定目标的同时,将被动性应对转变为主动性参与,努力成为全球跨境数据流动的国际法律规制引领者,切实维护我国数据安全与核心利益,实现国家数据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促进世界经济全面复苏贡献中国智慧、中国力量。
田旭[3](2020)在《网络空间中个人数据跨境传输法律规则研究》文中认为本文系围绕数据跨境传输(Transborder Data Flow,TBDF)规则展开。第一章以时间轴为线索,阐述了TBDF规则的演进和发展,此章节主要目的是作为引子,引出所讨论的关键问题——TBDF规则,以供下文对现行规则进行分析和讨论。第一,本章第1节讨论了TBDF规则的含义和产生。在TBDF规则的含义项下,本文首先指出了TBDF规则系一种技术引发的现象,该现象并不具有新颖性,但是随着技术的发展,技术对隐私造成了越来越大的威胁,以至于引起了法律对该现象的担忧。此外,第1节还引出了TBDF规则与网络空间管辖之间的联系。本文认为,TBDF规则体现了是国家管辖权在网络空间的行使,这种国家管辖权在现行国际法中并不存在无可争议的通说,国家对网络的监管在近年来还一直是一个备受争议的问题,而TBDF规则的制定合法性无法回避此问题。第1节第2部分讨论了TBDF规则是如何产生的,主要论点在于指出TBDF规则是源于欧盟对个人数据权的保护,并且指出TBDF规则的产生引发了争议,原因是不同立法价值的冲突,即不同立法者对信息流通自由和个人信息自由的不同理解。此外,该部分重点分析了欧盟逐步采用TBDF限制性规则以规范数据传输的原因,指出TBDF规则制定的表面原因是基于个人数据权的保护,而深层次原因则包含经济原因和政治原因。在论证TBDF产生原因的表里关系时,本文通过讨论现行规则的目标有效性(针对数据保护的目标有效性)质疑了欧盟TBDF规则目的单纯性。第二,本章第二节标题为“单边性TBDF规则的立法模式”。从现实角度看,TBDF规则更多地仍然是一项国内法(由于欧盟个人数据保护法已经完成了统一化工作,因此本文将以GDPR为代表的欧盟个人数据保护法视为国内法)。第2节,本文主要选取了美国和中国作为欧盟立法的对照,即是从立法的体系性和规则完成度方面,这两者都无法与欧盟相提并论,但是由于美国和中国在经济体量方面与欧盟处于相当水准,且立法模式与欧盟具有显着区别,因此这两者的立法模式均具有显着的参考性。第三,本文第3节介绍和讨论了关于TBDF的国际多边规则。TBDF规则演进的重要特点就是国内规则与国际规则是交替前行且互相影响,其中以发达国家经济组织OECD规则为先导,逐步向其他地区衍伸。第3节第1部分分析了影响TBDF规则形成的重要软法性文件,包括(1)1980年OECD指南,该指南的意义在于它集成了部分西欧国家的前瞻性立法,并且概括了八大隐私保护原则,且提出了隐私保护得以作为数据流通之例外,其最早提出的框架对OECD成员国国家数据隐私立法起到了较为深刻地影响。(2)APEC隐私框架是亚太地区首个多边隐私框架,其规定的隐私保护规则在保护程度上略弱于OECD指南,但是在该框架下,2011年APEC提出了CBPR数据跨境传输框架,这一框架虽然不具有约束性,但某种程度上填补了多边数据跨境传输机制的空白。第3节第2部分主要分析了与TBDF规则相关的区域性公约,包括人权性质的108公约,国际经贸性质的TPP公约和WTO下的GATS。第一章力求全面引出TBDF规则在各个层面的存在,为本文后续讨论奠定了讨论的基础。第二,本文第二章则重点就数据跨境限制规则将会面临的现行挑战。数据跨境传输并非是一项当然的立法举措,其在制定和实施过程中面临着境内境外的双重压力,这种压力表现为三个方面。即包括技术方面、外国立法方面以及理论方面的三方面挑战。该章即对此三方面挑战进行着重分析,进而为下文的论述提供纾解思路。本章第一节主要讨论了TBDF规则所面临的理论困境。网络空间因其无体性和虚拟性,其并不存在类似于实体空间的边境,因此欧盟TBDF规则建立时所忽略的理论前提,就是国家得通过设置边境的方式对数据跨境传输行为进行管制。该问题被主要分为两个层面:第一,是否存在独立的网络空间法?第二,国际网络空间和国际物理空间存在哪些差异?首先,本文论述了网络空间规则有哪些区别于实体空间的规则,并且这些区分的原因是什么。第二节讨论了TBDF规则的现实挑战,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其一,执法力不足;其二,外国法的挑战。执法力不足业已在本文第二章即第三章中予以讨论,而本章所讨论的外国法的挑战主要是来自于美国的境外数据调取法。该部分第一个研究对象是美国FISA法案,其授权政府在调查涉及外国情报监事过程中,得以调取外国人的数据信息,其中包含个人数据。并且分析了欧盟法如何就此作出应对以及其应对实效。本文认为,欧盟TBDF规制在面对境外数据调取时实际上是难以应对的,一方面,GDPR排除了涉及公共安全的数据处理行为。另一方面,欧盟无法针对境外数据调取行为实施惩罚性反制措施。该部分第二个研究对象系美国云法案,该法案的通过意味着美国将境外数据调取行为的范围从国家安全理由拓宽至严重的刑事犯罪,欧盟TBDF机制对此也束手无策,现有框架难以应付和解决。第三节讨论了现有数据跨境传输机制在应对新技术过程中面临的挑战,此部分以云计算技术为例,讨论了在云计算场景下,欧盟范式下的TBDF机制因其以数据存储地为限制依据无论从监管层面还是执行层面均不能应对云计算场景中的数据跨境需求。一方面,若执法过于严苛,即会耗费巨大的监管成本,同时也势必将对云计算产业造成实质性限制;另一方面,由于云计算场景的数据碎片化、分布式存储特征,以及云计算基础设施数据中心的全球布局,导致云计算在处理数据过程中无时无刻不发生着数据跨境传输,而监管机构显然不具备足够的资源因应这种现象。因此,本文在此部分判断,在云计算场景下,基于个人信息保护衍生以限制数据存储地和传输地法律规范为内容的欧盟TBDF立法模式无法因应新技术带来的挑战。本文第三章就TBDF规则的各项要素进行解构分析。本文提出,TBDF规则作为一项规范,其具有角色要素、法益要素和行为要素三项要素。第一,在第1节标题为“TBDF监管概述”,该小节包含两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并讨论了TBDF监管的具体表现,该部分提出了“单边直接性监管”和“单边间接性监管”的相关概念,所谓单边即一国未经国际协商程序而自行作出的限制性规定,所谓“直接”,即直接以数据位置作为衡量标准的监管方式,所谓间接,则不以数据位置为基准,而需要考虑到数据传输者和数据接收者的自身素质。除此之外,该部分还讨论了为何欧盟范式难以成为全球监管范式以及重塑直接性单边监管的立法逻辑的必要性,并且提出了单边监管向联合监管(通过国际合作)转化的可能性。第1节第2部分分析了欧盟TBDF监管范式中存在的两个问题:一是,它缺乏对网络空间管辖权的论证,并且讨论了为什么在TBDF规则中网络空间管辖权国家实施单边监管的先决条件;二是,分析了TBDF规则的本质是一项技术性规范,其随着技术的发展而更新,法律规范难以对技术更新作出积极和及时回应,并且以SWIFT案件作为论据予以支撑。第二,本章第2节则讨论了TBDF规则的内容,具体包括实施TBDF监管的主体、受监管的对象、监管所保护的利益。首先,在监管主体部分,本文分析了单边机制中的独立监督机构,这一概念源自欧盟个人数据保护法,并且结合了我国的具体情况讨论该监管主体是否在我国具有可参照性。另外,以美欧安全港协议中的设置的联合监管主体为例,讨论了在双边或多边协议下通过国家合作联合监管的可能性即参照意义。其次,在受保护利益方面,讨论了TBDF规则所保护的利益,即个人数据保护权,并且结合美国的信息隐私权以及我国民法学界广泛讨论的个人信息权,从该权利的历史沿革、发展演化以及现行讨论为基础,讨论不同路径下,对受保护利益的认识区分是否影响TBDF监管路径,以及如何影响,并且提出了个人信息权不应当仿效欧盟自我实现和个人信息自决权理论,并论述相关原因。最后,在监管的对象方面,讨论了受监管对象包括数据传输者和数据接收者,对应欧盟的概念即数据处理者、数据控制者以及二次传输下的数据传输者。在数据传输者部分,本文主要分析了在从指令到GDPR发展的过程中,数据处理者是如何逐步被纳入到数据传输者的,并且比较了欧盟和美国以及中国关于数据传输者范围的不同理解,前者不加区分的将任何类型的数据控制者和处理者均纳入到数据传输者范围中,而后两者则区分了营利性企业和非营利性企业,且对数据传输者进行了营业额,数据处理规模等方面的限制,结合它们的不同,本文得出结论倾向于限制数据传输者的范围。就数据接收者而言,本文通过解释TBDF规则的本质,即保护数据隐私利益从而得出欧盟关于数据接收者的规定并不完全遵守其立法目的,原因在于欧盟未对传输进行定义,且未将披露作为传输的要件,这使得数据接收者的范围不应其接受数据是否经受披露而进一步筛选。换句话说,欧盟模式中,数据接收者的范围不正当地被扩大了。本文就此建立应当对数据接收者接受的数据本身是否经受披露作出具体要求,对于已经严格加密的数据且数据接收者不具备访问权限的,应当排除在适格的接收者范围外。第三,本章第3节讨论了“传输”的含义。正如文章中所指出的,传输是TBDF监管的核心概念,对这一概念的认识不清将直接导致监管的模糊和法则的适用性。第3节首先创新性的提出了积极传输和消极传输的概念,这一组概念在现有的学术界缺乏客观的讨论,但是本文认为TBDF规则的制定有必要区分或者说有必要明确积极传输和消极传输。所谓积极传输就是境内的传输者故意地将数据传输至境外的接收者的行为,其接收者一般是明确的和固定的;而消极的传输,传输者可能仅仅将数据传输至公开的服务器中,世界上任何人通过访问其传输的服务器都可能获取相关个人数据,这种传输就是消极的。此外,针对积极传输和消极传输,本文引用了欧洲法院(Court of Justice of EU,ECJ)最着名的案例予以论证,即Lindqvist案,该案例首先提出了数据上传至本地服务器是否构成传输行为这一问题,然而这一案例是不充分的。因为它没有回答输出传输至域外服务器,或者说数据经境外明确的数据接收者获取这些情形。因此,本文根据该判决的逻辑,展开了进一步的推演和论证。复次,第3节还重点讨论了数据二次传输问题,所谓二次传输,即数据传输给境外的数据接收者后,数据接收者将数据二次传输至第三国的行为是否应当或者通过何种方式受到TBDF监管的问题。本文认为,GDPR中的二次传输限制来源于数据接收者和欧盟之间的协议,这种协议赋予了二次传输的约束力,但是GDPR第44条直接将二次传输作为限制的对象因其缺乏管辖权而无拘束力。就欧盟二次传输规则,本文结合张新宝与葛鑫关于《个人信息保护法专家意见稿》以及《个人数据安全出境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讨论了我国现阶段针对数据二次传输规定中存在的问题。本章最后一部分讨论了本文对传输限制本质的认识,本文认为,对传输行为限制的本质是一种国家对网络空间行为的管辖权行使,因此不能脱离对这种管辖权的合理性论证。本文第四章是论文较为核心的部分,该部分主要研究TBDF的机制,即其立法者如何针对数据跨境传输进行限制。由于欧盟业已形成完整的TBDF机制,因此主要围绕欧盟展开。第一,第1节标题为TBDF机制的类型和目标,此节主要目的是厘清在全球范围内,TBDF机制主要存在那些类型,并且该机制实施的具体目标是什么。该节首先注意到,TBDF机制系针对个人信息权进行保护的一项机制,因此它与个人信息保护模式的选取密切相关,因此第1节第一部分首先对个人信息保护的几种模式进行了比较。第一种模式是基于信息自决理论的综合性保护模式,欧盟选取了该模式,其所采取的信息自决权理论直接导致了“跨境”因素成为传输限制依据;第二种模式是基于领域理论的美国信息隐私权分散性保护模式,美国法将信息隐私作为隐私权保护的一项分支。而隐私是对于公共领域之外的领域的保护。这种严苛区分隐私领域和非隐私领域,使得并非全部的可识别个人信息均受美国信息隐私法保护,而不具备隐私属性的可识别个人信息不受信息隐私法保护,因此美国分散性保护模限制对象远小于欧盟所确定的范围。此外,该部分还分析了外国民法学界对于个人信息权基础理论的讨论,这部分是我国制定个人数据保护法的关键,也是我国如何选择TBDF规制模式的关键。本文注意到,我国民法学界普遍对欧盟绝对化的个人信息权理论持怀疑和批判态度,个人信息自决权在我国目前的学术领域未能形成共识。从部分立法实践看,又可以发现我国对于信息隐私权存在兼有综合性立法草案,也有分散性立法实践的矛盾状态,这表明我国学界似乎还没有真正就如何进行信息隐私保护达成共识。反映到TBDF规则上,就是鲜有如何规制的讨论。第1节第二部分讨论了TBDF机制的类型。大体分为三种类型:其一,以禁止跨境传输为原则,以允许数据跨境传输为例外。根据允许传输的原因不同,又分为数据传输地法律满足一定条件型(即欧盟充分性认定型)和境内传输者提供担保型(合同型)两种;其二,以促进流通为原则,以限制流通为例外。这种类型的TBDF规则主要见于多边的数据隐私框架,这是因为涉及隐私保护的国际协议大部分是以促进数据跨境流通为基本原则的,而隐私保护是在数据跨境流通中出现的新问题,这一问题不应当成为数据跨境流通的阻碍,但可以基于隐私保护原因准许国家制定相关的数据跨境传输例外。第三种模式是不区分内外,采用相同的传输监管原则。这种模式潜台词是认为网络空间类似于一种全球公域,国家管辖权不必然映射到网络空间。该观点不承认网络空间存在所谓的边境,国家基于一般的管辖原则就可以针对网络空间中的行为实施管辖,而国内法当然适用于发生在境外服务器中的数据传输行为。采用这一模式以美国最为典型。第1节第三部分讨论了欧盟采取限制性TBDF机制的目的。虽然欧盟一直表明,GDPR旨在促进数据自由流通,但前提是数据接收地国或国际组织可以提供欧盟同等的数据保护标准。但显然,其他地区要想达到欧盟的标准需要经过长期的立法转变,并非一朝得以完成。也就是说,欧盟立法客观上限制数据的跨境传输。本文认为,欧盟立法的目的更多是基于经济和政治的考量。欧盟作为技术上较为落后,但市场又极具竞争力的地区,其在经济上占据了相关立法的话语权。且世界上绝大部分国家和地区在数字服务市场均处于较为弱势地位,欧盟立法可以互换这些地区的同理心。此外,欧盟虽然由于技术相对实力和经济相对实力都在走下坡路,但是近年来欧盟一直在通过制定严苛的跨境法规以扩大其在全球市场中的政治影响力,立法业已成为欧盟在当今世界展示影响力的重要手段。就此,本文认为这种通过立法来扩大自身影响力的做法实际上值得我们学习,特别是在TBDF规则的制定方面,我国具有一定的市场优势和技术优势,其规则制定不能人云亦云,应当充分结合自身的产业政策。第二,本章第2节讨论的内容是欧盟TBDF的具体规定,主要围绕GDPR第44条至49条规定所展开,并且结合95指令中的相关规定来研究欧盟规定是如何逐步发展的。欧盟机制下的TBDF机制是建立在数据接收地能够提供与欧盟相似的保护标准的基础上的,第一条路径就是经过欧盟委员会的充分性认定。因此,第2节首先讨论了什么是充分性认定、以及充分性认定的程序和内容以及充分性认定中存在的问题,最后结合中国现阶段的实际情况分析,提出中国无法在整体上满足欧盟的充分性认定标准,但并不意味着该规定对中国而言无任何实际意义。第2节讨论了在不满足充分性认定情况下的TBDF变通机制,在GDPR中,这样的变通机制被称为“受保障的传输”。GDPR下,受保障的传输主要包括标准合同条款(SCC)和约束企业规则(BCR),前者适用于一般企业,而后者由于复杂的程序和高昂的成本仅仅面向具有实力的跨国公司。无论是SCC还是BCR,均是境外的企业主体主动表示受欧盟TBDF规则的管辖,欧盟的管辖是基于涉事企业的同意,即欧盟委员会于企业之间订立的合同。但本文在研究过程中认识到,这两者均存在一个问题,就是双方的合同效力是无法对抗数据接收地国的法律强制性规定。然而,我国立法中,以2019年《个人数据安全出境评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例,部分地吸收和借鉴了SCC中的规定,但是未能直接解决合同效力无法对抗法律效力这一问题。此外,GDPR还规定了克减规则,即在缺少充分性认定和受保障的传输机制时,仍然可以通过克减途径获得合法性的数据跨境传输。第三,本文第3节讨论了美欧关于TBDF达成的双边协议,该机制是为了在美欧之间信息隐私法律保护路径的巨大差异的前提下,解决双方的数据跨境传输需求。但安全港协议应斯诺登事件引发的Schrems案,业已废止。且现阶段的隐私盾协议仍然处于不稳定状态中,存在随时被弃用的可能性。该部分最后还讨论了美欧旅客姓名记录协议(PNR),该协议针对具体种类的个人数据,自2004年首次签订至今,经过修改一直沿用至今。这一协议对于构建具体类型的双边TBDF规则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第四,第4节是本章的核心部分,是对上述讨论的一个总结。该部分本文提出了本文的重要观点,就是现行欧盟TBDF规则不仅为数据跨境流通带来了实际的阻碍,且它的实施也并不是充分有效的,不能满足该规则制定的初衷。效果不佳的主要反映在于:一是执法资源不足与数据流量长期增长之间的矛盾,二是欧盟TBDF机制根本上与网络技术发展不兼容。此外,该部分还针对数据传输中违反欧盟机制的原因作出总结,一是欧盟TBDF机制过于复杂,以至于很多企业根本不知悉或熟悉该规则;其次,由于守法成本过于高昂,通过精密计算,很多企业宁愿故意违反TBDF机制也不去遵守。最后,本文就欧盟TBDF机制进行评价,认为其在比较法中客观上是针对数据跨境传输最为完善的一项机制,但是其政策功能大于法律功能、宣誓意义大于规制意义。除此以外,欧盟TBDF机制也并非无任何启示意义,至少它提示后来者要重视市场在数据跨境立法中的关键意义,利用本身的市场优势服务于立法目的。此外,造法能力也是塑造一国国际话语权的关键,我国也应当在国际立法中强化自身的造法能力和说理能力。最后,窥一斑以见全豹子,欧盟的TBDF规则正好反映了全球日益严苛的个人数据保护环境,它似乎像环保议题一样越来越成为关注的的焦点。本文最后一章着重讨论了中国将从以欧盟TBDF立法为主的数据跨境传输法律机制中获得的启示,以及应当如何因应。首先,本文认为应当厘清TBDF机制的监管逻辑,应当是基于国家安全之理由而非个人数据保护,这是因为中国至今未确立宪法性和人权性的个人数据保护权,个人数据保护权的本质是一种个人隐私利益,其应当在民法框架下予以处理。然而,针对个人数据出境限制是一项公法性的措施,它应当建立在更加合理的框架之下,本文坚持认为国家安全是一项合理的限制逻辑。其次,本文还针对美国境外数据收集法(即FISA和云法案)提出相应建议,认为第一,应当在法律中引入数据加密要求。原因在于数据的安全并非基于数据在何地存储,而是基于数据的控制权,即访问权和限制他人访问的权限,数据加密显然比属地化要求更加直击问题所在;其次,数据本地化概念在国际社会评价较为负面,它常常被视为一项新型的贸易壁垒被予以批判,因此应当严格的限制《网络安全法》第37条中的数据本地化适用范围。最后,本文还以第三国视角分析中国政府及中国企业应当如何应对欧盟范式下的TBDF机制,对政府建议是以自贸区为基础建立欧盟标准的数据安全港以吸引境内外互联网企业。对大型互联网企业而言,在现行环境下,可以采用BCR实施与欧盟间的合规性数据传输,对一般企业可以考虑以SCC模式进行合规性传输。
宁佳[4](2020)在《“互联网+”助推现代农业发展的路向探究与哲学反思》文中提出我国作为古老的农业大国,农业哲学思想源远流长,推动了生产工具不断改进、科学技术推广应用,促使农业从低级走向高级。随着工业革命的发展,现代化发展渗入各行各业,传统产业开始转型,农业的生产方式、生产结构等也开始由传统走向现代。互联网的出现,为现代农业发展提供了史无前例的机缘。互联网大数据的广泛使用,推动我国农业生产、农业科研、农业现代化发展迅猛发展。在此过程当中,科学理论为我国农业成长扩宽了视线,提供了全新的思维和方法。“互联网+”农业观点的提出,为现代农业发展提出了新思路,“互联网+”从哪些方面助推现代农业发展?这是从生产者、经营者到服务者,以及从消费者、管理者、到投资者各个层面都需要面对和解决的。在“互联网+”背景下进行哲学反思显得尤为重要,对促进当前我国农业科学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从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本体论(世界观)、价值观、认识论和思维方式、经济社会发展方式等方面对“互联网+”助推现代农业发展进行哲学反思,对解决现有农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促进生产力持续快速发展,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方式的变革都具有重大意义。总体上看,我国农业正朝着现代化的方向稳步向前,但制约我国农业发展的矛盾仍然长期存在,信息化的程度仍然很低,农业的现代化还有很远的路要走。“互联网+”如何助推现代农业发展?这是从生产者、经营者到服务者,以及从消费者、管理者、到投资者各个层面都需要面对和解决的。最终,要实现利用“互联网+”推动现代农业新的基础设施和生产技术;构建新的构造体例和政策轨制;打造新的成长模式和产业形态。本文通过研究,系统地阐述互联网对现代农业在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以及农副产品质量安全等领域的具体应用,探讨互联网助力现代农业的更多方式。从方法论的角度阐述互联网技术在农业发展中的现实意义。一是要用发展思维来看待互联网+,顺应时代潮流,创新农业产业模式;二是用联系思维:利用市场优势,扩展受众渠道;三是用矛盾思维,把准产业脉搏,精准施策解难系统思维:四是坚持全局统筹,完善周边措施。
王丽娜[5](2020)在《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法治化转型研究》文中提出互联网技术飞速发展,极大地促进了经济和社会发展,但其负面问题不断显现,由此互联网治理的相关议题也日益受到关注,随之推动互联网监管部门不断探索行之有效的治理方式。在诸多互联网的治理方式中,互联网运动式治理凭借其治理的快速和有效成为相关管理部门的一种重要治理选择,同时也受到研究者的关注。本文梳理不同时期的全局性的互联网运动式治理案例,纵向勾勒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发展历程;界定了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涵义;厘清了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规制体系,分析其治理主体的构成,对其治理客体进行分类,并分析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行政过程;此外,本文探讨了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必然性和过渡性,对治理的效果评价和价值评价等理论问题进行细致探讨,提出以下观点:互联网运动式治理具有过渡性特点,体现在治理中行政与法的一致和相悖并存,治理的行政合作机制反复重叠,治理中运动性治理和常规化治理相冲突等方面;就其治理的效果评价来说,最初互联网运动式治理显现出治理速度快、治理效果好的优势,但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互联网问题的增多,其治理成本高、治理效率低、治理违规现象多及治理内卷化等弊端也越来越突出,由此对它的评价从最初的肯定其治理有效性转向对其弊端的多方诟病;鉴于互联网运动式治理存在的底层逻辑和规定性,本文认为对其应进行客观的再评价:要看到互联网运动式治理行动催生的规则在不断导正其治理行为偏差;要看到其治理行动中输送的制度对互联网秩序的维护作用;要看到其法治化转型对互联网治理行为的合法性要求在增加;要看到其制度供给背后的法治追求和治理理念的转型努力;要看到互联网运动式治理中维护治理对象的相关权利的客观结果。对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价值评价进行否定之否定不是不顾其弊端而默守陈规,恰是为了正视其所面临的困境。就互联网运动式治理面临着的法律困境而言,互联网运动式治理主体经常不能协调好秩序、安全、效益、公平、自由、正义等诸多法律价值的平衡,导致治理中多元法律价值的失衡和错位;另外,治理中所依据的法律文本缺失和模糊导致治理的法律规制中出现较多困难。就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主体和客体各自面临的困境而言,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治理主体的同质化困境、复合性困境和权威性困境亟待解决;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治理客体在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管制框架内,受到治理主体所采取的行政的、法律的和技术的治理手段的影响,导致互联网优势的发挥、互联网融合发展趋势以及治理主客体间的协调发展都受到极大限制。上述互联网运动式治理所面临的多种困境使得其合理转型变得非常迫切。就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转型方向而言,法治中国建设、网络空间法治化建设和公共治理理念引入等背景和因素都指向了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法治化转型这一解决之道。具体而言,要转变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法律观念,走出治理主体和治理客体各自面临的困境,同时要充分发挥其治理中的法制输送机制,包括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法律文本输送机制和法律制度输送机制,从而推动互联网法的完备化、制度化、体系化和均衡化发展,并有力推动互联网法的良好执行、适用、遵守和互联网法的监督体系建设;此外还要充分发挥互联网运动式治理中的治理学习机制和技术再塑机制,共同推动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法治化转型。
朱倩[6](2020)在《APP过度收集个人信息的行政法规制》文中提出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智能手机的普及,手机APP产业逐渐崛起,大量手机APP应运而生。为了满足用户使用的便捷,手机APP服务内容日渐广泛,其用户群体也不断扩大,但是与此同时,APP为了实现对用户有针对性的精准服务有时会过度收集用户信息,对其用户造成的个人信息安全风险也越来越明显。手机APP用户个人信息的安全问题逐渐引起社会的关注,尤其是造成了个人信息的泄露,以及由此导致的电信诈骗等衍生侵权更会严重侵害到信息主体的财产及人身权利。信息时代下,个人信息除具有其基本的人格属性外,还蕴含着巨大的经济价值。而如今,信息传播速度如此之快,范围如此之广,就导致了个人信息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安全风险,不单是个人隐私的泄露问题,也很有可能对信息主体的财产和人身造成不可逆转的严重危害。但在社会转型时期,出于发展大数据产业的目的,个人信息作为一种重要的数据资源被收集利用是不可避免的。基于法律的滞后性,我国现有法律法规仍不能对APP运营者收集利用个人信息问题进行有效规制,因此对个人信息的保护还须进一步完善。行政法对APP行业的监管更多的是从事前和事中实现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兼顾了个人信息收集的全过程,并能及时的采取措施针对APP运营者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规制,弥补了民法和刑法的不足。所以就手机APP对个人信息的过度收集问题,重点发挥行政法的价值,对实现当下信息安全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从大数据的时代特征出发,分析APP过度收集个人信息在当下所引起的各项风险及其表现形式,以此来论证以行政法保护APP用户个人信息的独有价值。通过论述当前个人信息立法保护中存在的弊端,及分析在执法中需要克服的困难,有针对性的就现存问题进行剖析并得出解决之策。本文共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首先梳理了APP收集个人信息被诟病的主要问题,以期得出有针对性的解决对策;其次是对目前收集个人信息行为的法律规制概述,从三大原则到法律规则体系;再次,通过分析APP收集个人信息的合法性边界与现有监管机制,得出进一步完善的对策。第二部分是分析当前行政法对APP收集个人信息规制的不足之处,包括立法的不完善、监管机关的不统一、APP行业内部也未形成良好的自治氛围。第三部分是就不足之处提出的完善建议,首先是完善行政立法,立法是实现对公民权利保护的最根本要素;其次是行政监管体系的进一步优化,如统一监管职能、通过技术手段加强监管、强化APP的动态监管等方面;再次,是利用行政指导加强行业自律并引导用户形成良好的信息安全意识。
倪琦[7](2020)在《“数字丝绸之路”共建中的治理机制研究 ——以我国跨境电子商务出口为例》文中研究说明2013年“一带一路”倡议的提出,顺应了全球化经济的发展,以开放的与合作的精神来维护开放型世界经济和自由贸易体系。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我国从互联网时代迅速迈入了数字网络时代,在“一带一路”倡议的背景下,反映时代特征的“数字丝绸之路”倡议应运而生。互联网的普及改变了传统的国际贸易形势,越来越多的企业通过跨境电子商务参与到了“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市场,“网上丝绸之路”日益形成。本文在回顾“数字丝绸之路”建设研究的基础上,以治理理论、政府角色理论为基础,结合现有“数字丝绸之路”建设的相关研究,提出“数字丝绸之路”建设的支撑体系和治理机制,以解释“数字丝绸之路”建设中不同主体参与共治的运行逻辑,弥补了已有研究缺乏系统分析框架和运行逻辑的缺陷。“数字丝绸之路”建设的支撑体系应当包括服务平台与多元主体联盟。其中,服务平台主要包括数字服务平台和像是国际会议、论坛等的短期平台;多元主体联盟主要包括国内政府、企业以及“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其治理机制主要分为价值共创机制、利益协调机制和价值共享机制,其中,价值共享是价值共创的落脚点,利益协调机制贯穿价值共创和价值共享始终。与此同时,基于支撑体系和治理机制,将我国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跨境电商出口情况作为案例,探析“数字丝绸之路”倡议对其影响机制。研究得出“数字丝绸之路”倡议通过服务平台的构建、多元主体的协同、价值共创机制和利益协调机制使得跨境电商出口实现一定的价值共享。但是在价值共创与利益协调阶段仍然存在诸多问题,例如信息不对称、政策时滞、政策操作性不强、外部环境的恶化等,使得价值无法共享或是价值共享的效率低下,价值共享存在问题又会影响价值的创造和利益的协调,从而削弱“数字丝绸之路”倡议对我国跨境电商出口的影响或是阻碍我国跨境电商出口的发展。针对“数字丝绸之路”倡议存在的问题,提出首先要完善数字化服务平台建设,加大信息开放力度;其次要营造高效政务环境,提高政策适应性;再次要设计分类的多边合作模式,积极应对外部环境问题;最后要加强顶层设计,完善体系建设,提高制度保障。
杜庆昊[8](2019)在《中国数字经济协同治理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近年来,数字经济蓬勃发展,机器人、无人机等新产品不断升级,迭代速度原来越快;电子商务、网约车、个性化定制等新模式不断涌现,生产生活方式发生巨大改变;共享经济、云制造、互联网金融等新业态不断发展,数字经济正在重塑整个社会生态,已日益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在数字经济如火如荼发展的同时,诸如隐私保护、网络安全、产权保护、消费者维权、行业垄断等问题不断涌现和放大,现有监管方式已无法适应数字经济的治理,如何做到同步推动数字经济健康发展与维护数字经济发展秩序,成为数字经济领域研究需要迫切解决的问题。从理论上看,传统的监管理念以政府监管为主,监管手段也以监管人员的线下监管为主,已经难以适应数字技术变化快、技术壁垒高、融合联通能力强的特点,政府监管面临前所未有的技术难题、信息难题、成本难题和法治难题。而数字经济的创新性、虚拟性、跨界性、流动性和平台性等特征,亟待多元主体发挥各自治理优势和作用,共同参与数字经济治理。从实践上看,首先,协同治理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应用在对数字经济细分领域的治理,具备一定的经验积累;其次,一些发达国家互联网治理起步较早,在协同治理应用实践上取得了可借鉴的积极成效,而中国正在经历传统政府监管模式的转型,数字经济领域的协同治理格局尚未形成;最后,中国政府、企业和社会主体的治理水平已发育到一定程度,具备参与协同治理的能力。因此,无论是从理论和实践看,还是从国内和国外现状看,运用协同治理模式推动中国数字经济治理具有现实可行性和必要性。构建数字经济协同治理理论分析框架是数字经济协同治理的重要研究内容,也是指导数字经济协同治理的理论基础。国内外一些学者从理论层面尝试了构建协同治理分析模型,从已有研究成果看,具有一定代表性的分析模型是“JM模型”,也有国内学者将其进一步发展为“关系、互动与协同模型”。理论分析模型必须要与治理对象的实际相结合,才能焕发理论的光芒。考虑到中国数字经济协同治理主体的复杂性,既要考虑不同类主体之间的协同,也要考虑同类主体内部的协同,仅政府内部就存在中央和地方、地方之间、部门之间的协同,因此本文结合中国数字经济协同治理实际,对现有理论分析模型作了适应性修正,形成“关系、互动与协同模型(修正)”,重点增加了主体协同这一重要要素,以此为理论框架指导构建中国数字经济协同治理体系。数字经济协同治理体系主要包括关系协同、主体协同和机制协同。一是关系协同,这是实现协同治理的前提。要做到目标协同,以推动数字经济发展、提升治理能力、增进人的福祉为协同共治的目标;要做到理念协同,以人民性、法治性、科学性的共治理念推动协同;要明确协同原则,既鼓励创新、又审慎包容;既强调自律、又坚持底线。二是主体协同,这是实现协同共治的关键。要明确政府、企业、社会等主体各自在数字经济治理中的角色分工,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企业的自治作用和社会的共治作用;要重点做好同类主体内部的协同,实现主体内部职责明确、关系融洽,提高治理的效率和效果;要做好不同类主体之间的协同,重点实现组织网络、工作制度和技术平台的协同。三是机制协同,这是实现协同共治的保障。根据爱莫森的协同治理统一模型,数字经济协同治理机制主要包括建立数字经济法律和规则体系协同机制、多元主体信息公开与信息共享机制、多元主体协调与利益平衡机制、大数据技术手段应用机制、国际合作治理机制等,以确保多元治理主体的实质参与、共同行动和高效协同。当然,数字经济与数字经济协同治理是个新的不断发展的研究课题,推动数字经济治理研究还要进一步完善数字经济统计体系,明确数字经济的范畴和测算依据。此外,还要建立数字经济协同治理评价指标体系,为数字经济协同治理效果的评判提供重要参考。
孙鹏[9](2019)在《我国绿色流通发展机理及路径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绿色流通是在绿色发展理念下以资源集约、环境友好、可持续为主要目标的多环节流通活动。回顾流通活动发展的历史,从简单商品流通到社会化商品流通,再到社会化大流通,更多无形的、柔性的、没有物质形态的、更高级的要素被纳入流通过程,原来以实物流转为主体的商流分流为商流、物流、信息流、价值流等要素,共同支撑起现代市场经济下的商品流通。随着商品经济的高度发展,流通规模不断扩大,流通速度也不断提高,流通活动不再是经济发展某一领域的分支,而是构成了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从而更多反映着当前经济发展模式、发展阶段的特征。同时,流通活动进一步与绿色经济相融合并逐步显现出绿色发展的特征,进而逐步演变成绿色流通活动。当前,国内外学者对绿色经济相关领域的研究已汗牛充栋,但内容分散、观点片面,同时与可持续发展、低碳发展、生态经济、循环经济等理论相互交织、概念难以区分,至今尚未形成一套能够集各家绿色理念为一体的完整的绿色流通理论,这为研究和构建绿色流通理论预留了发展空间。在此背景下,如何从现有绿色经济理论和学说中提炼绿色思想,将绿色发展理念与流通经济有效融合,构建出可以指导我国经济发展实践的绿色流通理论,并从理论和实证视角考察我国绿色流通发展的综合水平,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为达成研究目的,本文采用文献研究法全面了解绿色流通相关理论的研究现状和前沿热点,在此基础上对绿色流通理论的核心思想、定义等进行提炼。通过定性分析法,围绕绿色发展这一主线,分析研究绿色流通的特征、环节、发展要求等内容,尝试回答绿色流通是什么、怎样发展等问题。运用数学分析,如熵值法、计量统计、灰色关联度分析等数量研究方法,对我国绿色流通实践整体、各环节、各子系统的发展水平和关联关系进行测度、检验,分析影响绿色流通发展水平快速提升的关键因素。通过理论和实证研究,本文得出的主要结论有:(1)绿色流通并不等同于绿色经济,绿色流通是基于绿色发展理念的流通,绿色经济在总体上包含绿色流通,而绿色流通奠定了绿色经济的形成基础,两者呈现相互包容和促进的关系。(2)绿色流通理论是建立在诸多理论基础上的综合学说。绿色商流、绿色物流运行子系统,信息流、资金流、潜在价值流绿色支撑系统构成了绿色流通活动的主要内容。效率、和谐、循环、低耗、可持续是绿色流通的实践要求。(3)绿色消费驱动是绿色流通的主要驱动机理,政府行为、市场机制、技术进步、资源约束等对绿色流通形成倒逼机制,在市场规律的作用下,绿色流通活动有其存在和发展的必要性。(4)2000年至2016年间,我国绿色流通实践整体水平呈总体上升、局部波动态势,制造业结构转型、外商投资进入、绿色发展理念推广、国际金融危机及欧洲主权债务危机后的大规模经济刺激等因素,都对不同阶段的绿色流通实践产生影响。(5)我国绿色流通实践子系统、主要环节的绿色化改进空间和作用规模存在差异,初次生产资料流通环节因产能过剩拉长了资本流通时间,同时与再次生产资料环节联系不紧密弱化了资源循环利用的绿色传导效应,生活资料流通环节中能源消耗、物流总成本、商业成本等因素制约了绿色转型,说明我国的绿色消费驱动正处于从第二向第三阶段转型的过程。上述研究拓展了绿色流通的研究范畴,对绿色流通理论和实践进行了更为全面的考察。最终,本文以绿色发展为价值判断基础,聚焦提炼各理论中的绿色发展共识,将绿色发展理念有机融入到流通经济学之中,构建了以人与自然之间要素流转的绿色流通循环为基础的绿色流通理论框架。研究导出以绿色消费驱动绿色流通的发展机理,论证了市场经济规律对推进绿色流通实践的基础性作用,证明了绿色流通活动在现代经济体系中的必要性。构建了能够反映我国绿色流通实践整体水平以及各环节、各子系统发展水平的指标体系,使得定期测度我国绿色流通发展成果成为可能。形成了以绿色商流和绿色物流的运行系统以及信息流、资金流、潜在价值流的绿色支撑系统为基础的绿色流通分析框架,为流通经济中各子行业的绿色发展提供了理论依据。
赵晓强[10](2019)在《国家治理法治化问题研究》文中提出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后,国家治理现代化成为理论界研究的热点问题。“治理和善治”理论在研究西方“治理和善治”理论的基础上,提出“治理”是国家与社会的新型合作关系,其主要意旨在于“多元共治”。“国家构建”理论更加注重国家治理中“国家”的作用,把建设“强有力”国家作为其关注点,认为“弱国家”“失败国家”的后果是灾难性的,实际上,“国家构建”理论更多关注了发展中国家的国家治理。“制度和制度执行能力”理论从制度体系和制度的执行能力来解释国家治理现代化,认为“制度现代化”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根本。三种理论都对国家治理现代化具有较强的解释力。在这个基础上,还可以发现国家治理现代化实际上是一种实践理性,一个国家必须从本国实际出发,通过有效的模式来实现本国的治理目标。这个过程中,既体现着国家治理现代化规律的普遍性,又体现着每个国家的特殊性;既体现着国家治理的“合目的性”,又体现着国家治理的“合规律性”。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目标从现代国家的逻辑中就可以得到的阐释,从这一点上讲,国家治理现代化本身是现代国家逻辑的延伸。现代国家以“个体人”为出发点,国家是维护和保障“个体人”权利的制度性安排,其核心目标是维护公民的权利,核心任务是保证公权力的善性、让公权力为公民权利服务。这个逻辑在现代国家的发展的不同阶段,呈现出不同的特点。在现代国家建立的初期,面临的主要问题是如何实现民族独立,如何建立一个强有力的国家,国家如何能够承担起应该承担的公共事务,在这个阶段,法治是通过宪法来确定国家制度实现的。当国家制度稳定后,面临的第一个问题就是如何发展经济、改善人民的生活条件,进而增强国家的合法性,纵观世界各国,这个问题都是通过市场经济解决的,市场经济是资源最有效率的配置方式,法治在这个过程中提供了一整套制度,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保证了市场机制的实现。而当着一国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其弊端逐渐显现出来,市场机制所导致的“贫富悬殊”“两极分化”问题使各国饱受社会动荡之苦,在这个时候,成功的现代国家开始意识到社会建设的重要性,来弥补和消解经济两级分化给社会带来的问题,法治在这个过程中,划分出国家与社会的边界,为社会建设提供了有效的制度供给。从现代国家的发展逻辑来看,国家治理现代化实际上就是国家治理法治化,也可以说,法治化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必由之路。这个发展逻辑在中西方治理成功的国家得到了印证。在西方,以英国和美国为代表的治理成功的国家,经历了从民族国家建立,到发展市场经济,再到社会建设的发展历程,在这个过程中,主要依靠法治。在东方,以新加坡和韩国为代表的治理成功的国家,同样经历了从国家,到经济,再到社会的发展过程,同样也是运用法治的方式。不同的在于,西方国家的发展更多是“进化论”,而东方国家发展更多体现了“建构论”,政府在构建市场经济和社会建设中发挥了更多的推动作用。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国家治理取得了巨大的成功。从中国国家治理的发展历程上看,也合乎这个逻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国家转向发展市场经济,进而建设和谐社会,把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这个过程中,法治(法制)成为了一条重要的线索,形成了四个鲜明的主题,即经济建设主题、社会建设主题、保障权利主题、治国理政主题,这些主题的形成印证了现代国家治理发展的逻辑。在遵循现代国家基本逻辑的同时,中国的国家治理也呈现出鲜明的本国特色,可以将中国国家治理法治化的成功经验概括为“五个有机统一”,即坚持党的领导、人民民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坚持历史传统、外国经验和基本国情的有机统一,坚持价值引领、形式法治和实质法治的有机统一,坚持政党治理、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的有机统一,坚持推动发展、深化改革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总结起来,中国国家治理的成功经验可以归结为“良法善治”,也就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党的十九大标志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中国社会主要矛盾发生了历史性转变,国家治理法治化处于新的历史方位,实现“共同富裕”,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成为新时代国家治理的目标。国家治理新目标的确立给国家治理提出了新的课题,在实现新的国家治理目标的过程中,法治也被赋予了新的任务。法治应发挥引领和保障的作用,促进公共富裕的实现;法治应为党的建设、政府建设、经济建设、社会建设提供制度供给;在这个过程中,法治本身也应得到改革,向着适应时代发展的和更加完善的“良法善治”迈进。
二、我国电子商务立法基本问题引论(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我国电子商务立法基本问题引论(论文提纲范文)
(1)区块链技术的社会风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一) 关于区块链技术 |
(二) 关于STS的研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一) 关于区块链技术 |
(二) 关于STS的研究 |
三、文献评述 |
第三节 研究内容、思路与方法 |
一、研究内容 |
二、研究思路 |
三、研究方法 |
(一) 文献研究法 |
(二) 实证研究法 |
(三) 规范研究方法 |
(四) 系统分析法 |
第四节 相关概念及理论 |
一、比特币、以太坊与区块链技术 |
二、社会风险与风险社会的概念界定 |
三、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 |
第二章 区块链技术的发展及特征 |
第一节 区块链技术的发展史考察 |
一、从一份白皮书到高市值 |
(一) 初始阶段 |
(二) 发展中期 |
(三) 技术更迭 |
(四) 价值巅峰 |
二、区块链价值的产生与体现 |
三、区块链的应用场景 |
(一) 金融领域的应用 |
(二) 供应链领域的应用 |
(三) 电子商务领域的应用 |
第二节 区块链的技术特征 |
一、区块链技术的概念 |
二、集体维护的基础——共识机制 |
三、分布式存储让数据公开透明 |
四、不可篡改的智能合约 |
五、密码学保证技术安全 |
第三章 区块链技术社会风险的实证研究 |
第一节 区块链技术风险相关案例 |
一、垃圾交易攻击 |
二、后门攻击以及密钥丢失 |
三、以太坊的THE DAO项目 |
四、算法更迭以及矿场集中算力 |
第二节 区块链社会风险相关案例 |
一、偷电挖币事件频出 |
二、比特币勒索病毒——“CTB-Locker” |
三、交易所客户信息泄露 |
四、比特币分叉与以太坊分叉 |
第三节 区块链经济风险相关案例 |
一、全球ICO诈骗案 |
二、各类Token发行 |
三、日本最大的交易所Mt.Gox被盗 |
第四节 区块链技术的相关风险 |
一、区块链技术内部层面的风险 |
(一) 分布式存储将造成数据风险 |
(二) 加密算法引发信息储存风险 |
(三) 智能合约带来技术安全风险 |
(四) 共识机制缺陷导致算力风险 |
二、区块链技术社会层面的风险 |
(一) 能源过度消耗风险 |
(二) 国家数字安全风险 |
(三) 社会技术伦理风险 |
(四) 去中心化悖论风险 |
三、区块链技术经济层面的风险 |
(一) 代币社会融资风险 |
(二) 数字资产泡沫风险 |
(三) 公众财产损失风险 |
四、区块链技术其他的潜在风险 |
(一) 新科技的挑战风险 |
(二) 法律合约对接风险 |
(三) 组织形态失稳风险 |
(四) 规模效应削弱风险 |
(五) 国家财政税收风险 |
(六) 国际金融系统风险 |
第四章 区块链技术社会风险的成因 |
第一节 技术内部因素导致风险的成因 |
一、微观层面技术的风险成因 |
(一) 分布式账本导致数据风险成因 |
(二) 加密算法信息储存的风险成因 |
(三) 智能合约技术安全的风险成因 |
(四) 共识机制导致算力风险的成因 |
二、宏观层面技术的风险成因 |
(一) 技术漏洞无止境 |
(二) 主体责任不明晰 |
(三) 技术创新度不足 |
(四) 技术存在门槛壁垒 |
(五) 缺乏复合技术人员 |
第二节 社会环境因素导致风险的成因 |
一、政治政策因素 |
(一) 政府参与与治理力度不足 |
(二) 缺乏国际间政府治理机制 |
(三) 部分领导干部认识不充分 |
二、经济体制因素 |
(一) 社会能源储备不足 |
(二) 经济体制缺乏创新 |
(三) 传统金融机构不重视 |
三、社会文化因素 |
(一) 公众认知不足 |
(二) 技术伦理缺失 |
四、法律制度因素 |
(一) 监管制度的缺位 |
(二) 法律制度不完善 |
五、其他相关因素 |
(一) 未知科技的诞生 |
(二) 缺乏技术产业标准 |
第五章 应对区块链技术社会风险的思考 |
第一节 加强技术内部规制 |
一、保障技术安全高效 |
(一) 技术安全 |
(二) 高效协同 |
二、完善技术内部控制 |
(一) 技术设计 |
(二) 技术规制 |
三、优化技术门槛壁垒 |
(一) 提高技术门槛 |
(二) 降低技术门槛 |
四、提高技术创新能力 |
(一) 加强产学研的深度融合 |
(二) 多学科、多领域交叉创新 |
五、制定技术产业标准 |
(一) 标准制定 |
(二) 专利布局 |
第二节 强化社会规范引导 |
一、提升宣传与培训的力度 |
(一) 进行公众宣传 |
(二) 培养宣传力量 |
二、教育培训复合技术人员 |
(一) 人才激励机制 |
(二) 教育培训体系 |
(三) 沟通交流机制 |
三、优化科技资源相关配置 |
(一) 确保能源储备 |
(二) 进行能源规划 |
四、推动科技伦理体系建立 |
(一) 建立行业自律体系 |
(二) 健全科技伦理制度 |
五、优化提升政府参与程度 |
(一) 建立国际交流机制 |
(二) 加快经济体制转型 |
(三) 设立科技评价体系 |
(四) 弥补数字鸿沟政策 |
第三节 完善法律监管体制 |
一、完善科技法律制度 |
(一) 修订现有法律法规 |
(二) 制定专门技术法规 |
二、建立协同监管模式 |
(一) 扩大监管主体 |
(二) 升级监管手段 |
(三) 建立协同监管 |
三、试行沙盒监管模式 |
(一) 明确项目准入门槛 |
(二) 建立沙箱评估体系 |
(三) 设立风险处置机制 |
四、培养法律监管人才 |
(一) 法律理论人才培养 |
(二) 法律执行人才培养 |
(三) 引进国外法律人才 |
五、强化国际法律合作 |
(一) 法律合作 |
(二) 监管合作 |
(三) 执法合作 |
第六章 结论 |
第一节 主要结论 |
一、研究成果 |
二、创新之处 |
第二节 有待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和研究成果 |
致谢 |
(2)跨境数据流动“二元规则”与我国应对(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选题背景 |
二、现实意义 |
三、研究方法 |
四、文献综述 |
五、基本结构 |
六、探索创新 |
第一章 跨境数据流动 |
第一节 数据 |
一、数据的内涵 |
二、数据的特性 |
三、数据的类型 |
第二节 跨境数据流动 |
一、跨境数据流动的驱动要素:数据的价值 |
二、跨境数据流动国际规制的核心要义:数据的“跨境”流动 |
第二章 跨境数据流动国际规制的“二元规则” |
第一节 缘起:跨境数据流动的潜在风险 |
一、对国家安全的威胁 |
二、对企业利益的损害 |
三、对个人隐私的觊觎 |
第二节 “二元规则”之一:美版规则 |
一、美版规则的历史演进 |
二、美版规则的基本内容 |
第三节 “二元规则”之二:欧版规则 |
一、欧版规则的历史演进 |
二、欧版规则的基本内容 |
第三章 跨境数据流动“二元规则”的对抗与冲突 |
第一节 缘由:数据自由主义与数据规制主义 |
一、价值取向分歧 |
二、规制路径差异 |
第二节 “二元规则”的对抗 |
一、贸易壁垒:数据流动限制化 |
二、手段滥用:数据规则策略化 |
第三节 “二元规则”的冲突 |
一、美版规则的自由化延展 |
二、欧版规则的统一化加码 |
第四章 跨境数据流动“二元规则”的调和与发展 |
第一节 “二元规则”之内在调和:从“安全港”到“隐私盾” |
一、一次调和:“安全港”协议 |
二、二次调和:“隐私盾”协议 |
第二节 “二元规则”的外在调和:日本兼容策略 |
一、日本的跨境数据流动策略 |
二、日本流通圈倡议及背后意图 |
第三节 跨境数据流动国际规制的发展趋势 |
一、“二元规则”主导下的国际数据流动秩序 |
二、跨境数据流动国际规制的发展走向 |
第五章 “二元规则”背景下我国应对跨境数据流动的路径选择 |
第一节 我国跨境数据流动的基本情况 |
第二节 我国对跨境数据流动国际规制的基本立场 |
一、指导思想:维护国家核心利益的内生型发展 |
二、目标愿景:倡导国际互惠共赢的开放式合作 |
第三节 我国应对跨境数据流动国际规制的基本策略 |
一、构建多元化的数据治理体系 |
二、支持行业标准软法规则输出 |
三、拓展数字丝绸之路发展空间 |
四、强化数据流动风险国际防控 |
五、促进国际统一规则协调形成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3)网络空间中个人数据跨境传输法律规则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数据跨境传输规则的产生和演进 |
第一节 TBDF规则的含义与产生 |
一、TBDF规则的含义 |
二、TBDF规则产生与发展 |
第二节 单边性的TBDF规则的立法模式 |
一、以GDPR为代表的欧盟立法 |
二、数据跨境机制的搅局者——美国法的挑战 |
三、我国数据跨境传输规则的形成和现状 |
第三节 多边性TBDF规则之检视 |
一、多边性软法 |
二、有关TBDF规则的区域性公约和自由贸易条约 |
三、TBDF多边机制简评 |
第二章 TBDF规则之困境与挑战 |
第一节 理论困境——争议中的国际网络法 |
一、TBDF规则和网络法 |
二、网络空间中的国际法 |
三、亟待证明管辖权困境——网络空间中的管辖权边界 |
第二节 现实挑战——来自外国法的挑战 |
一、外国情报法与GDPR反情报法条款的冲突 |
二、美国云法案的挑战 |
第三节 技术挑战——云计算技术带来的数据跨境传输变革 |
一、云计算的含义及特点 |
二、云网络中数据跨境传输行为的现实性和普遍性 |
三、本节之建议 |
第三章 TBDF规范要素之解构——以欧盟为视角 |
第一节 TBDF监管概述 |
一、TBDF监管的具体表现 |
二、欧盟TBDF监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
第二节 TBDF规范的角色要素 |
一、TBDF监管的主体 |
二、TBDF规则监管的对象 |
第三节 TBDF规范的法益要素——受保护的个人数据权 |
一、个人数据权的理论内核——个人信息自决权 |
二、信息自决权理论已经无法适应网络时代下的数据传输 |
三、数据保护权属地性与数据可流通性的矛盾 |
四、回归领域理论——美国法中的信息隐私权 |
第四节 TBDF规则的行为要素——数据“传输”概念的研判 |
一、积极传输和消极传输 |
二、Lindqvist案分析——何为“传输”的终极迷思 |
三、二次传输(onwardtransfer)——对管辖权的二次挑战 |
四、传输行为限制的实质 |
第四章 TBDF机制的类型、目标、运行和效果 |
第一节 数据跨境流动机制的类型与目标 |
一、个人信息权影响下的TBDF机制 |
二、TBDF机制的类型 |
三、禁止性TBDF规则机制的目的 |
第二节 欧盟的数据跨境传输机制 |
一、欧盟TBDF机制概述 |
二、在充分性决定基础之上的传输 |
三、受到适当保障的传输 |
四、克减(derogation)机制 |
第三节 美欧双边数据跨境协议——欧盟模式的妥协 |
一、安全港协议 |
二、后安全港协议——Schrems案 |
三、美欧旅客姓名记录协议(PNR) |
第四节 欧盟TBDF机制的效果、评价和启示 |
一、欧盟TBDF机制的效果 |
二、关于欧盟机制评价 |
三、欧盟机制的启示 |
第五章 TBDF规则之进路与中国之因应 |
一、厘清个人数据出境监管逻辑 |
二、理性应对美国境外数据收集法 |
三、欧盟TBDF机制应对——区域性接纳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4)“互联网+”助推现代农业发展的路向探究与哲学反思(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目的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目的 |
1.1.3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思路、研究方法和结构框架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创新之处 |
第二章 哲学视域下的现代农业与“互联网+”的历史发生 |
2.1 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型 |
2.1.1 传统农业的困境 |
2.1.2 现代农业的产生发展 |
2.2 现代农业的基本理论 |
2.2.1 现代农业的内涵 |
2.2.2 现代农业的基本特征 |
2.2.3 现代农业发展需要哲学的指导 |
2.3 “互联网+”的诞生及公共性 |
2.3.1 互联网的历史溯源 |
2.3.2 “互联网+”的公共性 |
2.3.3 “互联网+”与现代农业相结合 |
第三章 “互联网+”增添现代农业新动能探究 |
3.1 “互联网+”助推现代农业生产 |
3.1.1 “互联网+”实现农业生产与消费市场的直接对接 |
3.1.2 “互联网+”推动农业生产标准化建设 |
3.2 “互联网+”拓宽农业销售渠道 |
3.2.1 加快产销双方信息交换 |
3.2.2 增强特色农产品品牌化建设 |
3.3 “互联网+”链接消费者和现代农业 |
3.3.1 “互联网+”推动消费者参与农产品全产业链 |
3.3.2 “互联网+”消费者成为农业投资者 |
3.4 互联网夯实产品安全追溯体系建设 |
3.4.1 推动建立农产品质量追溯体系 |
3.4.2 推动健全农产品安全法规 |
3.5 “互联网+”提升农民获得感 |
3.5.1 农村电商扩宽农产品销售渠道,增加农民收入 |
3.5.2 农村电商创造新的就业机会 |
第四章 “互联网+”在现代农业应用中的困境 |
4.1 “互联网+”在现代农业生产环节的困境 |
4.1.1 “互联网+”在农业组织模式上受到制约 |
4.1.2 现代农业设施的推广和应用受阻 |
4.1.3 “互联网+”助推现代农业生产过程中缺少统筹整合 |
4.2 “互联网+”在农业基础建设环节的问题 |
4.2.1 农村互联网基础薄弱上下游交易信息不对称 |
4.2.2 农产品产地与销售地的仓储配套不完善 |
4.2.3 冷链物流配送体系建设薄弱 |
4.2.4 农产品向线上交易的转型难度较大 |
4.3 “互联网+”在农产品市场流通上的障碍 |
4.3.1 高物流成本制约了农业电子商务流通 |
4.3.2 农产品标准化程度过低影响消费者信任度 |
4.3.3 农产品电商品牌有待塑造推广 |
4.3.4 农产品电商营商环境有待优化 |
4.4 农村获取互联网信息的局限性 |
4.4.1 获取互联网信息途径的局限性 |
4.4.2 获取互联网信息能力的局限性 |
第五章 “互联网+”助推现代农业发展的对策 |
5.1 发挥政府在政策及立法层面的导向作用 |
5.1.1 加强政府政策导向作用 |
5.1.2 提升政府的立法保障水平 |
5.2 完善信息基础设施和服务运营 |
5.2.1 完善农村互联网和通信设备的基础设施建设 |
5.2.2 加强交通设施的建设,建立完善的物流运输 |
5.3 发挥互联网金融对现代农业的服务作用 |
5.3.1 借助金融手段提高农业融资力度 |
5.3.2 借助金融机制提高农业风险管理水平 |
5.4 加强农业互联网人才培养力度 |
5.4.1 加强农村电子商务人才的培养 |
5.4.2 加强农村职业技术教育 |
5.4.3 加强农民的信息化培训 |
第六章 “互联网+”助推农业的哲学反思 |
6.1 发展思维:顺应时代潮流,创新产业模式 |
6.2 联系思维:利用市场优势,扩展受众渠道 |
6.3 矛盾思维:把准产业脉搏,精准施策解难 |
6.4 系统思维:坚持全局统筹,完善周边措施 |
6.5 和谐思维:平衡各方利益保障永续发展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A 读研期间科研情况 |
(5)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法治化转型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论 |
一、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四、创新之处 |
第一章 作为行动的互联网运动式治理 |
第一节 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发展及现状 |
一、常规行政管理方式被移植 |
二、运动式行政监管日见成效 |
三、运动式行政监管趋于成熟 |
四、运动式行政监管纵深发展 |
第二节 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涵义界定 |
一、社会管理与社会治理 |
二、管理行政与治理行政 |
三、互联网治理与互联网运动式治理 |
第三节 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行动逻辑 |
一、行政主体的主导性 |
二、行政方式的强制性 |
三、秩序优位的导向性 |
第二章 作为规制的互联网运动式治理 |
第一节 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规制体系 |
一、管制型行政传统和秩序追求 |
二、制度资源不足的外部局限性 |
三、互联网典型事件爆发的刺激 |
四、行政路径依赖的消极性因素 |
五、治理主体选择的积极性因素 |
第二节 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必然性 |
一、治理中行政与法的一致和相悖 |
二、治理的行政合作机制繁复重叠 |
三、运动治理与常态治理时有冲突 |
第三节 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过渡性 |
一、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主体及其职责与职权 |
二、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客体及其权利与义务 |
三、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行政过程及其实施机制 |
第四节 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结果评价 |
一、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正向结果 |
二、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负向结果 |
第五节 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价值评价 |
一、对治理价值的正面评价 |
二、对治理价值的负面评价 |
三、治理的价值评价的否定之否定 |
第三章 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转型困境 |
第一节 互联网运动式治理转型的法律困境 |
一、治理的法律价值平衡之难 |
二、治理的法律规制文本之失 |
第二节 互联网运动式治理转型的主体困境 |
一、治理主体的构成同质和单一 |
二、治理主体内部行政协调不良 |
三、治理主体的合法性日趋弱化 |
第三节 互联网运动式治理转型的主客体间的相对困境 |
一、运动式治理的管制思维限制互联网的优势发挥 |
二、运动式治理的分割治理阻碍互联网的融合发展 |
第四章 互联网运动式治理转型的方向和目标 |
第一节 互联网运动式治理转型的方向 |
一、法治中国建设指引互联网运动式治理转向法治化 |
二、公共治理理念影响互联网运动式治理转向法治化 |
三、互联网法治建设引导互联网运动式治理转向法治化 |
第二节 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法治化转型的目标 |
一、互联网运动式治理与互联网法的健全化 |
二、互联网运动式治理与互联网法的良好实施 |
第五章 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法治化转型的实施保障 |
第一节 治理的法治化转型的实施路径 |
一、治理的法律观念的转型路径 |
二、治理主体的转型路径 |
三、治理主客体间相对性困境的缓解路径 |
第二节 治理的法治化转型的法制输送机制 |
一、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文本输送机制 |
二、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制度输送机制 |
第三节 治理的法治化转型的配套机制 |
一、治理的法治化转型的治理学习机制 |
二、治理的法治化转型的技术反塑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攻读博士期间公开发表论文目录 |
后记 |
(6)APP过度收集个人信息的行政法规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论 |
(一) 选题依据及意义 |
1.超越民法范畴的个人信息保护 |
2.弥补刑法保护的有限性 |
(二) 文献综述 |
一、APP过度收集个人信息问题的行政法规制现状 |
(一) APP收集个人信息被诟病的主要问题 |
1.隐私政策不合规范 |
2.越权收集个人信息 |
3.存储不当泄露信息 |
4.肆意滥用个人信息 |
(二) APP收集个人信息行为的法治原则基本确立 |
1.合法、正当、必要原则 |
2.告知同意原则 |
3.目的限制原则 |
(三) APP收集个人信息行为的行政法律规范相对健全 |
1.相关的行政法律规范梳理 |
2.APP收集个人信息的行政法律规范现状分析 |
(四) APP收集个人信息行为的行政监管逐渐强化 |
1.APP收集个人信息边界的明确 |
2.APP收集个人信息的多部委监管模式 |
二、当前APP收集个人信息行政法规制的不足 |
(一) APP用户信息保护的行政立法不完善 |
(二) APP收集个人信息的法治原则落实困难 |
1.合法、正当、必要原则的模糊性导致难以直接适用 |
2.告知同意原则的有效性难以保证 |
3.目的限制原则面临两难困境 |
(三) 行政执法存在多头监管的问题 |
(四) APP行业自律有待加强行政指导 |
(五) 手机APP用户个人信息保护意识不足 |
三、治理APP过度收集个人信息的行政法对策 |
(一) 完善相关行政立法 |
(二) 重构收集个人信息的法治原则 |
1.根据个人信息的类别设立收集的同意标准 |
2.以应用场景为核心重构个人信息的收集目的 |
(三) 优化行政监管体系 |
1.集中统一行政监管职能 |
2.拓宽政府监管路径 |
3.加强对隐私政策条款的行政监管 |
4.强化APP动态监管 |
(四) 依法督导企业自治自律 |
(五) 加强用户安全意识培养的行政指导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数字丝绸之路”共建中的治理机制研究 ——以我国跨境电子商务出口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现实意义 |
1.3 研究内容 |
1.4 研究方法与技术路线图 |
1.4.1 研究方法 |
1.4.2 技术路线图 |
第二章 文献综述和理论基础 |
2.1 文献综述 |
2.1.1 关于“数字丝绸之路”倡议的研究 |
2.1.2 跨境电商出口的国内外研究现状 |
2.1.3 关于“数字丝绸之路”与跨境电商出口关系的研究 |
2.1.4 文献评述 |
2.2 理论基础 |
2.2.1 政府角色理论 |
2.2.2 治理理论 |
2.3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数字丝绸之路”共建中的治理机制构建 |
3.1 支撑体系构建 |
3.2 治理逻辑 |
3.2.1 价值共创机制 |
3.2.2 利益协调机制 |
3.2.3 价值共享机制 |
第四章 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在跨境电商出口中的协同治理现状 |
4.1 “一带一路”倡议涉及的主要国家 |
4.2 中国跨境电商发展概况 |
4.2.1 跨境电商交易额增长迅速 |
4.2.2 跨境电商交易以跨进电商出口为主 |
4.2.3 出口跨境电商的主要国家分布 |
4.2.4 我国跨境电商的制度环境日益完善 |
4.3 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跨境电商出口的现状 |
4.4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数字丝绸之路”对我国跨境电商出口的治理机制分析 |
5.1 “数字丝绸之路”对我国跨境电商出口的价值共创机制 |
5.2 “数字丝绸之路”对我国跨境电商出口的利益协调机制 |
5.3 “数字丝绸之路”对我国跨境电商出口的价值共享机制 |
5.4 本章小结 |
5.4.1 信息可传达性弱,信息不对称 |
5.4.2 政策适应性有所欠缺 |
5.4.3 外部条件恶化 |
第六章 促进“数字丝绸之路”治理机制更好发挥作用的政策建议 |
6.1 完善数字化服务平台建设,加大信息开放力度 |
6.2 营造高效政务环境,提高政策适应性 |
6.3 设计分类的多边合作模式,积极应对外部环境问题 |
6.4 加强顶层设计,完善体系建设,提高制度保障 |
第七章 结论与展望 |
7.1 结论 |
7.2 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作者简介 |
1 作者简历 |
2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3 参与的科研项目及获奖情况 |
学位论文数据集 |
(8)中国数字经济协同治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 |
一、社会形态从农业社会演变到信息社会 |
二、数字经济成为经济增长新动能 |
三、数字经济发展挑战社会治理能力 |
四、数字经济治理研究具有理论基础和现实需要 |
第二节 文献研究综述 |
一、互联网治理的发展演变 |
二、协同治理的研究综述 |
三、数字经济协同治理相关研究 |
四、研究评述 |
第三节 研究价值 |
一、理论价值 |
二、应用价值 |
第四节 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
一、研究内容 |
二、研究思路 |
三、研究方法 |
第五节 可能的创新与不足之处 |
一、可能的创新 |
二、不足之处 |
第二章 数字经济协同治理的内涵及逻辑基础 |
第一节 数字经济治理相关概念界定 |
一、数字经济 |
二、数字经济治理 |
第二节 协同治理理论内涵 |
一、协同的内涵 |
二、治理理论 |
三、协同治理的内涵 |
第三节 数字经济协同治理的逻辑基础 |
一、逻辑起点:防范和化解数字经济风险 |
二、现实困境:传统政府监管已不适应数字经济特征 |
三、动力引擎:数字经济治理需要多元主体参与 |
四、路径选择:数字经济协同治理的内在逻辑 |
第四节 本章小节 |
第三章 数字经济协同治理的现状与分析框架 |
第一节 国外数字经济协同治理的现状分析 |
一、政府主体协同治理方面 |
二、非政府主体协同治理方面 |
三、系统协同治理方面 |
第二节 中国数字经济协同治理的现状分析 |
一、数字经济协同治理注重战略制定 |
二、数字经济协同治理的格局尚未形成 |
三、数字经济治理主体的协同性亟待提高 |
第三节 中国数字经济协同治理的分析框架 |
一、中国数字经济协同治理的必然性 |
二、数字经济协同治理模式理论分析框架 |
第四节 本章小节 |
第四章 数字经济治理的关系协同研究 |
第一节 数字经济治理目标的协同 |
一、直接目标: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
二、根本目标:提升国家治理能力 |
三、最终目标:增进人的福祉 |
第二节 数字经济治理理念的协同 |
一、坚持人民性的价值立场 |
二、遵循法治的治理理念 |
三、注重科学性的治理导向 |
第三节 数字经济协同治理的原则 |
一、国际互联网治理原则 |
二、中国数字经济协同治理原则 |
第四节 数字经济治理议题的协同 |
一、数字经济协同治理的正当性 |
二、数字经济协同治理的边界性 |
三、数字经济协同治理的权力主体 |
四、数字经济协同治理的国别特色 |
第五节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数字经济治理的主体协同研究 |
第一节 数字经济协同治理主体分析 |
一、政府主体分析 |
二、企业主体分析 |
三、社会主体分析 |
第二节 多元主体协同治理模式分析 |
一、构建多元主体协同治理模式 |
二、发挥政府主体的主导作用 |
三、加强企业主体的自我规制 |
四、发挥行业组织和公民的共治作用 |
第三节 数字经济治理主体的内部协同 |
一、政府主体的内部协同 |
二、企业主体的内部协同 |
三、社会主体参与协同治理 |
第四节 数字经济治理主体之间的协同 |
一、多元主体之间的协同保障分析 |
二、多元主体之间的协同要素分析 |
第五节 本章小节 |
第六章 数字经济治理的机制协同研究 |
第一节 数字经济协同治理机制分析 |
一、协同治理机制分析 |
二、数字经济协同治理机制的要素分析 |
第二节 中国数字经济协同治理机制建设 |
一、共同行动保障:数字经济法律和规则体系协同机制 |
二、共享动机保障:多元主体信息公开与信息共享机制 |
三、实质参与保障:多元主体协调与利益平衡机制 |
四、高效协同保障:大数据技术手段应用机制 |
第三节 中国参与数字经济国际治理的机制建设 |
一、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 |
二、注重中国规则与国际规则的协同 |
三、发挥新型国际组织的治理作用 |
第四节 本章小节 |
结论 |
第一节 研究结论 |
第二节 政策建议 |
第三节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后记 |
(9)我国绿色流通发展机理及路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及问题的提出 |
1.2 研究目的和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文献综述 |
1.3.1 国外研究文献综述 |
1.3.2 国内研究文献综述 |
1.3.3 文献述评 |
1.4 研究思路、内容与方法 |
1.4.1 总体思路与技术路线 |
1.4.2 研究内容 |
1.4.3 研究方法 |
1.5 主要创新与不足 |
1.5.1 本文创新点 |
1.5.2 本文的不足 |
第2章 绿色流通研究范畴及理论基础 |
2.1 绿色流通理论界定 |
2.1.1 流通内涵的多重视角剖析 |
2.1.2 绿色流通概念界定 |
2.1.3 绿色流通内涵特征 |
2.1.4 绿色流通与绿色经济的区别与联系 |
2.2 相关基础理论 |
2.2.1 流通基础理论 |
2.2.2 社会再生产理论 |
2.2.3 产业经济学相关理论 |
2.2.4 绿色经济及相关理论 |
2.3 本章小结 |
第3章 我国绿色流通发展机理研究 |
3.1 我国绿色流通主要领域发展概述 |
3.1.1 绿色商业运营环境改善不彻底 |
3.1.2 绿色物流改进效果不明显 |
3.1.3 绿色消费引导效果不及预期 |
3.2 社会再生产视角下绿色流通驱动机理分析 |
3.2.1 使用价值与效用价值的绿色实现原理 |
3.2.2 绿色消费市场势力由弱到强的阶段发展分析 |
3.2.3 绿色消费对绿色流通环节的往复推动效应 |
3.3 系统关联视角下绿色流通倒逼机理分析 |
3.3.1 政府行为的引导激发 |
3.3.2 市场机制的推动效应 |
3.3.3 资源储能的现实约束 |
3.3.4 技术进步的绿色实践 |
3.4 市场经济运行视角下绿色流通作用机理分析 |
3.4.1 绿色流通系统关联作用 |
3.4.2 绿色流通协同发展作用 |
3.4.3 绿色流通生态改善作用 |
3.5 本章小结 |
第4章 我国绿色流通实践要求及整体水平测度分析 |
4.1 中国特色绿色流通实践的发展要求 |
4.1.1 效率是绿色流通的本质要求 |
4.1.2 和谐是绿色流通的重要内涵 |
4.1.3 循环是绿色流通的运转基础 |
4.1.4 低耗是绿色流通的实践特征 |
4.1.5 可持续是绿色流通的动态追求 |
4.2 绿色流通实践综合评价指标体系构建思路及原则 |
4.3 基于动态循环特性的绿色流通指标体系研究设计 |
4.3.1 效率层次的指标设计 |
4.3.2 和谐层次的指标设计 |
4.3.3 循环层次的指标设计 |
4.3.4 低耗层次的指标设计 |
4.3.5 可持续层次的指标设计 |
4.4 我国绿色流通实践整体水平的指标测度 |
4.4.1 研究方法的选择 |
4.4.2 熵值法数理分析原理 |
4.4.3 基于熵值法的绿色流通实践水平综合测度 |
4.5 我国绿色流通实践整体发展评价分析 |
4.5.1 2000年至2004年初期稳定发展阶段 |
4.5.2 2005年至2006年快速提升阶段 |
4.5.3 2007年至2012年波动发展阶段 |
4.5.4 2013年至2016年稳步提升阶段 |
4.6 本章小结 |
第5章 基于绿色流通实践子系统的路径研究 |
5.1 绿色流通子系统的绿色检验 |
5.1.1 绿色商流评价及指标测度 |
5.1.2 绿色物流评价及指标测度 |
5.1.3 信息流绿色支撑效应评价及指标测度 |
5.1.4 资金流绿色支撑效应评价及指标测度 |
5.1.5 潜在价值流绿色支撑效应评价及指标测度 |
5.2 绿色流通实践子系统与整体的动态协调关系 |
5.2.1 分析方法的选择 |
5.2.2 灰色关联度计算步骤及模型原理 |
5.2.3 数据来源与实证分析 |
5.2.4 绿色流通子系统与整体间协调关系分析 |
5.3 绿色流通子系统间比较分析 |
5.4 绿色流通子系统发展路径选择 |
5.4.1 推进绿色流通的路径选择 |
5.4.2 推进绿色物流的路径选择 |
5.4.3 提升绿色支撑效应的路径选择 |
5.5 本章小结 |
第6章 基于绿色流通重要环节的路径研究 |
6.1 绿色流通重要环节的再认识 |
6.2 生产与生活资料流通环节的绿色检验 |
6.2.1 初次生产资料流通环节的绿色检验 |
6.2.2 生活资料流通环节的绿色检验 |
6.2.3 再次生产资料流通环节的绿色检验 |
6.3 生产资料与生活资料绿色流通环节的比较分析 |
6.3.1 初次生产资料与生活资料绿色传导效应显现 |
6.3.2 绿色消费驱动二阶到三阶之间特征明显 |
6.3.3 再次生产资料流通对流通环节的绿色贡献较弱 |
6.4 绿色流通主要环节发展路径选择 |
6.4.1 初次生产资料流通环节路径选择 |
6.4.2 生活资料流通环节路径选择 |
6.4.3 再次生产资料流通环节路径选择 |
6.5 本章小结 |
第7章 推进我国绿色流通的政策建议 |
7.1 不断提升绿色消费驱动势能 |
7.2 加快推动地方绿色流通立法 |
7.3 持续优化绿色科技和绿色金融发展环境 |
7.4 全方位扩大对外开放深度和广度 |
7.5 运用综合评价手段推动绿色流通实践 |
7.6 营造鼓励绿色发展政务环境 |
第8章 研究结论与展望 |
8.1 研究结论 |
8.2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作者简介 |
(10)国家治理法治化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治理”的兴起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提出 |
二、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理论研究及其反思 |
三、基于实践理性理论的国家治理现代化研究 |
四、论文研究方法与结构安排 |
第一章 国家治理现代化与法治化的一般理论 |
第一节 现代国家的治理目标 |
一、现代国家的基本逻辑 |
二、现代国家治理的核心目标和首要任务 |
三、治理与善治 |
第二节 法治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必由之路 |
一、国家治理方式正当性的来源 |
二、法治与国家治理正当性的实现 |
第二章 国家治理法治化的正当性证成 |
第一节 国家治理法治化的合目的性证成 |
一、法治对公民权利的保障 |
二、法治对国家权力的制约 |
三、法治与善治 |
第二节 国家治理法治化的合规律性证成 |
一、法治与有效市场 |
二、法治与有为政府 |
三、法治与有序社会 |
第三章 国家治理法治化的经验借鉴 |
第一节 国家治理法治化的英国经验 |
一、政治方面 |
二、经济方面 |
三、社会方面 |
第二节 国家治理法治化的美国经验 |
一、政治方面 |
二、经济方面 |
三、社会方面 |
第三节 国家治理法治化的新加坡经验 |
一、政治方面 |
二、经济方面 |
三、社会方面 |
第四节 国家治理法治化的韩国经验 |
一、政治方面 |
二、经济方面 |
三、社会方面 |
第四章 国家治理法治化的当代中国实践及其反思 |
第一节 国家治理法治化的当代中国探索 |
一、经济建设主题 |
二、社会建设主题 |
三、保障权利主题 |
四、治国理政主题 |
第二节 国家治理法治化的基本意蕴 |
一、坚持党的领导、人民民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
二、坚持历史传统、外国经验和基本国情的有机统一 |
三、坚持价值引领、形式法治和实质法治的有机统一 |
四、坚持政党治理、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的有机统一 |
五、坚持推动发展、深化改革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
第三节 国家治理法治化的限度——良法善治的视角 |
一、国家治理中法律的局限性 |
二、国家治理中法律局限性的克服 |
第五章 新时代国家治理法治化的构建与推进 |
第一节 国家治理法治化新的历史方位 |
一、国家治理法治化与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化 |
二、国家治理法治化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 |
三、中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法治化 |
第二节 新时代国家治理法治化的目标:实现共同富裕 |
一、共同富裕及其基本特点 |
二、法治与差别富裕 |
三、法治与全面富裕 |
四、法治与逐步富裕 |
第三节 新时代国家治理法治化的内容:建设法治中国 |
一、推进制度治党 |
二、建设法治政府 |
三、建设法治经济 |
四、建设法治社会 |
第四节 新时代国家治理法治化的方式:实现良法善治 |
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立法 |
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执法 |
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 |
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守法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四、我国电子商务立法基本问题引论(论文参考文献)
- [1]区块链技术的社会风险研究[D]. 刘世豪. 云南师范大学, 2021(09)
- [2]跨境数据流动“二元规则”与我国应对[D]. 黄时敏.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3]网络空间中个人数据跨境传输法律规则研究[D]. 田旭.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4]“互联网+”助推现代农业发展的路向探究与哲学反思[D]. 宁佳. 长沙理工大学, 2020(07)
- [5]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法治化转型研究[D]. 王丽娜. 湖南师范大学, 2020(01)
- [6]APP过度收集个人信息的行政法规制[D]. 朱倩. 河南大学, 2020(02)
- [7]“数字丝绸之路”共建中的治理机制研究 ——以我国跨境电子商务出口为例[D]. 倪琦. 浙江工业大学, 2020(03)
- [8]中国数字经济协同治理研究[D]. 杜庆昊. 中共中央党校, 2019(01)
- [9]我国绿色流通发展机理及路径研究[D]. 孙鹏.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2019(03)
- [10]国家治理法治化问题研究[D]. 赵晓强. 吉林大学, 201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