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近期内不宜实行保险费率市场化(论文文献综述)
汤优佳[1](2020)在《我国长期照护保险法律制度的构建》文中指出长期照护保险法律制度,是应对失能失智群体长期照护风险所构设的保险法律制度,具有社会保险法和商业保险法双重属性,且具有整合、促进和构建三方面的功能。基于对风险属性认识的差异以及对保险模式区分标准的博弈,多数国家选择了以社会保险模式为主,商业保险模式为补充的法律制度模式。就长期照护保险法律关系的而言,长期照护保险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主要体现为参保人的保险受益权。保险经办和监管机构、投保人和参保个人的家庭以及长期照护服务机构或商业保险公司有实施社会保险和提供保险待遇服务的义务。从长期照护保险的运行过程看,需要专门“构建”的长期照护保险法律制度包括适用范围法律制度、资金筹集法律制度和待遇给付法律制度。其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长期照护保险法律制度的适用范围问题、筹资机制问题和待遇水平问题。解决了这三部分问题,即回应了如何构建这三方面制度的问题。其他诸如在各运行过程中的监管问题和法律责任问题,则可直接适用现行社会保险法和商业保险的相关规定。通过对各国的长期照护保险法律制度进行考察,可以看出,长期照护保险法律制度的适用范围与主体的普惠性和选择的补充性相关联;长期照护保险筹资法律制度与责任的多元性和组合的增效性相关联;长期照护保险法律制度的待遇给付与方式的社会性和内容的福利性相关联。长期照护保险法律制度的构建体现了社会安全价值、社会效率价值和社会公平价值,相应地契合了社会利益理论、多元福利理论和权利本位理论。由于长期照护保险的主体资格审查和义务履行方式与其他社会保险制度的规定存在较大差异,无法直接适用现有的法律制度。加之现代化社会治理的要求,长期照护保险单独建制有其客观必要性。经过实践探索,我国在政治保障、产业发展、制度架构和参保平台方面已经初步具备了单独构建长期照护保险制度的条件。16个试点城市取得的长期照护制度运行经验和成果,以及对社会保险制度之间竞合风险规避的探索,都表明了我国构建长期照护保险制度具有可行性。长期照护保险法律制度的构建符合宪法和社会保险法的基本规定,具有合法性。其在构建过程中对法律关系进行协调,具有合理性和正当性。我国长期照护基本保险在广泛覆盖的原则下,应当在“参与社会保险”、“国民”、“年龄”方面有统一的参保标准。同时,根据特定情形实行差异适用。长期照护团体保险作为补充类保险,分为“补足型”和“特需型”两类。城镇职工、城镇居民、新农合参保人群、计生家庭和重度失能失智老年人等特殊群体根据参保需求和参保标准,都可成为团体保险项目的参保人。此外,基于税收优惠和储蓄收益,公民自由投保的相互保险和理财照护保险也可以作为我国长期照护保险的有效补充部分,公民个人即为个人保险项目的参保人。由于我国在长期照护保险制度试点中对保险资金筹集渠道的规定相对单一,以致出现了权责失衡的问题。应当明确政府的补充筹资责任、用人单位的辅助筹资责任、家庭或社区的互助筹资责任以及个人的自体筹资责任,以社会化、市场化的方式拓展筹资渠道。另外,各地试点的长期照护保险对政府财政和医疗保险基金的依赖程度过高,面对体制障碍和医疗保险资金的结构性不足,同时因应现今国际国内的大背景下的企业减负需要,应当按比例设定筹资标准和动态费率。在保险资金的筹集过程中,应当将属地筹资与中央调剂相结合、市场经办与政府监管相结合,以此明确筹资管理中的央地权力划分以及筹资经办中的市场与政府权力划分。在待遇水平的确定方面,对长期照护保险受益人资格要件的规定,体现了保险的待遇标准,也反映了待遇给付的水平。应当将长期照护保险受益人的年龄进行分段划分,并规定受益人长期照护保险的缴费年限,同时对其失能失智程度进行评估,以此确定保险的待遇等级标准。同时,对待遇给付方的资格要件规定同样也体现了待遇给付的水平。具体来说,评估机构应当具有法定资质和专业能力,服务机构需要具备合格的基础条件。长期照护保险待遇给付的方式主要分为服务给付和现金给付两类。通过机构定点照护、居家正式照护和居家非正式照护这三类服务照护方式,以及定额给付、限额给付和复合给付等现金给付方式,可以实现对受益人的权利保障,同时体现了待遇给付的水平。现行的社会保险法、劳动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与长期照护未来的单行立法设计存在一定程度的竞合。随着经济发展和国民增收,长期照护社会保险单独设立的条件逐步得到满足,可以在修改竞合部分的法律规范的基础上,将长期照护保险法律制度的构设方案应用于单行立法之中。
黄炜[2](2017)在《中国保险业政府管制研究》文中提出经济越发展,社会越进步,保险越重要。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市场化改革深入推进,保险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定位被提升到前所未有的历史高度。2014年8月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充分肯定了保险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政府管制事关保险行业的长期可持续发展,事关“经济助推器”和“社会稳定器”功能的有效发挥,因此探索符合中国实际、契合时代要求的保险业政府管制道路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从历史视角看,20世纪80年代初中国保险业复业以来,伴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整个行业实现了快速增长,行业规模和社会影响力大为增强。在这一历史进程中,政府管制通过对市场规则的建立和完善,对中国保险业的快速健康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要看到,当前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转型的逐步深入,保险业政府管制自身也面临深刻调整。一方面,保险业在发展当中同时面临管制过度和管制不足,导致行业活力不足和经营不规范的问题都比较突出。另一方面,保险业管制点多面广,各项改革措施的协调有效推进,也需要深入研究。从理论视角看,保险业作为国民经济的一个子部门,作为金融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管制遵循着经济管制和金融管制的一般规律,公共利益理论、管制俘获理论、规制经济理论等经典管制理论依然对保险业管制有着有力的解释意义。与此同时,与其他经济部门相比,保险业又有着非常鲜明的行业特质,目前理论界总体上仍停留在用经典管制理论来阐释保险业的管制实践,较少从行业特质出发去把握保险业管制的特殊规律,这也正是本文的努力方向。本文紧密结合中国保险业实际,在重构保险管制理论及对现有管制政策作系统性梳理基础上,站在保险业经营管理全流程的角度看待保险管制,客观分析了各领域管制政策对行业发展的现实和潜在影响,提出了进一步完善中国保险管制的政策建议。在分析过程中,本文还充分借鉴了发达国家和地区保险管制的经验和教训,为相关政策建议的提出提供了实践基础。本文内容共七章,分别从不同角度由表及里,围绕公共利益原则,力图对中国保险业政府管制的主要领域作较为全面的分析。第一章,保险管制的理论再思考和国内实践。从一般性和特殊性两个层面对保险管制进行理论重构,在深度把握保险行业特质基础上,开创性提出“保守管制”、“培育管制”、“纠结管制”等保险业管制新论,这三个方面虽然主要对应的是保险管制的“实然性”,但对于更好把握保险管制的“应然性”也很有启迪。在重构理论的同时,本文又从实践层面分析了中国保险业发展的现状,从法律体系、管制架构、管制主体、管制职能、管制目标、管制方式等六个方面梳理出中国保险业管制的基本框架,探析了保险业政府管制与非政府管制的相互关系,分三个阶段回溯了中国保险业管制体制的变迁,并对中国保险业管制的主要特点和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了总结,这些都为后文分析奠定了情景基础。第二章,保险市场准入管制。主要从市场的入口端对保险管制实施分析,阐述了管制对市场体系的影响。与其他行业相比,保险市场准入管制具有普遍性原因,也有特殊性原因,归结起来主要包括防止过度竞争、控制市场风险、缓解信息不对称、规避较高的市场退出成本、保证市场开放下的公平竞争等。中国保险业市场准入管制大致经历了严格限制、逐步放松和审慎收紧三个阶段,在管制政策上表现为直接和间接准入管制并行、多层次的市场准入管制并重、市场准入标准逐步细化和提高等特征。从管制影响看,较高的准入标准不利于破除市场的高度垄断,对国有资本的偏好不利于形成多层次的资本结构,直接准入管制不利于提升社会福利,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标准不利于创造多层次市场空间。与此同时,准入管制面临着标准偏高、细节模糊、限制过多等突出问题。第三章,保险产品费率管制。主要分析价格管制对保险公司经营效率和消费者行为的影响。费率管制是价格管制在保险业的表现形式,出发点在于确保保险产品定价的适当性、公正性、稳定性、激励性和合理性。保险产品费率制定的本质是解决实际风险暴露与风险保费确定之间的关系,不同类型的保险产品、费率制定的基本原则是一致的,但具体方法和主要考虑因素并不相同,因此寿险产品和财产险产品费率厘定具有不同的特点、实行差异化的政策。总体上看,中国对保险产品实施的是最低限价管制。此外,中国保险费率管制正处在转型的起步阶段,保险产品费率偏高的问题依然存在,尽管监管部门明确了费率市场化改革的大方向,但在一些领域旧的管制制度仍在执行,市场化的力度与节奏还不适应现实的要求。第四章,保险资金运用管制。分析了保险资金运用在管制下如何发展变化并影响经营管理和市场运行的其他方面。保险资金运用不同于普通投资行为,其不以追求高收益为唯一目标,而是兼顾实现保险责任偿付这一基本职能为目的,对资金流动性和安全性有较高的要求。当前,中国保险资金运用呈现出资金运用规模快速增长、资产配置结构不断优化、投资收益率逐步趋稳的态势。从管制历程看,中国保险资金管制大致经历初始探索、框架初步形成、全面发展以及适度宽松四个阶段,目前主要采取放松市场准入、放宽投资品种、降低投资门槛、放松比例限制、强化后端管控等管制政策,这些政策起到很大的正面促进作用,但在一定程度上也造成了投资收益率波动偏大、整体收益率偏低、资产配置趋同、错配问题凸显等不利影响。总的来看,中国保险资金运用管制已经有了很大的实质性进步,但也存在着注册制改革进展缓慢、政策缺乏灵活性、“玻璃门”等问题,同时管制者自身也面临改革转型的迫切要求。第五章,保险市场退出管制。对现有较为分散的退出管制政策进行了系统梳理,分析了其对保险业市场化的影响。保险公司不同于一般的非金融企业,其市场退出往往具有更大的“负外部性”,保险公司的市场退出成本较高,同时为了有效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功能,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切身利益,有必要对保险市场退出实行相对严格的管制,这也是国际的通行做法。相比发达国家相对完备的保险公司市场退出法律制度,中国并没有针对保险公司市场退出的专门立法,主要依据行政性指令,目前已初步建立多层次的、与偿付能力相衔接的、以保险保障基金制度为支撑的市场退出机制。从管制成效看,市场退出的处置效率偏低、处置成本偏高,市场准入的进一步放开以及费率市场化的深入推进受到制约。从管制体系看,中国保险市场退出管制存在着立法缺乏系统性和可操作性、现行破产法规未充分考虑保险公司特殊性等问题。第六章,美国、英国、日本、韩国的保险业管制模式及比较。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本文分析了主要发达国家和地区保险业管制的特点,开展了对比研究,提出了可资借鉴的有效经验。横向比较看,无论是美国的双重管制模式,英国的宽松管制模式,还是日本的严格管制模式,或是韩国的一体双层管制模式,都是与本国历史、法律、文化等有着密切关联,且模式并非静止不变的,而是处于动态调整完善过程中。对中国保险业管制而言,不同的模式也有其一致性的借鉴意义,例如加强对保险消费者利益的保护,不断完善偿付能力管制的机制制度建设,注重宏观审慎与微观审慎有机结合,市场化是保险经营和保险管制的大势所趋。第七章,深化中国保险业管制改革的政策建议。在总结中国保险业管制特点和问题基础上,针对上述分析提出了相关意见建议。从中国改革的顶层设计看,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围绕简政放权、增强市场活力对全面深化改革的作出了总体布局,保险作为现代经济的重要产业,保险管制作为政府配置资源的一种方式,也必须坚持市场化的改革方向和路径。保险业管制改革的核心目标是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和防范保险市场风险。面对行业发展整体滞后、资本实力偏弱、经营管理水平较低、保险文化较弱的约束条件,中国保险业管制必须坚持围绕核心、循序渐进、统筹兼顾、系统实施及分类推进的大原则,在策略上逐步放松市场准入,深入推进保险产品市场化定价和保险资金运用管制的市场化改革,逐步优化保险市场退出机制,同时对保险业管制体系进行必要改革,不断增强以保险行业协会为实施主体的非政府管制作用。
单鹏[3](2015)在《中国保险费率市场化改革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从国际方面看,自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导致全球金融危机以来,世界经济形势不容乐观,仍处于深度调整过程中。联合国、世界银行等国际组织纷纷下调经济增长预期。从国内方面看,一方面,受金融危机和世界整体经济形势的影响,中国经济也出现放缓迹象,近几年经济增长速度也连续下滑。2015年3月,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中进一步下调2015年GDP增长目标。经济下行压力大。另一方面,自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改革开放这一基本国策以来,中国经济取得了巨大成就。十四届三中全会中国又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开启了市场化改革的大幕,先后进行了股份制改革、汇率制度改革、利率市场化改革等一系列改革措施,促进了经济发展。但限于体制和社会形势的需要,改革进行到今天,留下了诸多问题,如环境污染、贫富差距拉大、经济发展不平衡等诸多问题。鉴于此,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必须“全面深化改革”,“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从保险行业方面看,由于发展初期、人口红利、经济拉动的高边际增长导致的高速增长势态逐渐消弱。保险业作为国家全面深化改革和金融市场化改革的重要领域,如何进行自身改革以提升服务质量、促进健康发展,为中国经济发展贡献力量,就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共同关注的问题。自1979年恢复保险业务以来,中国一直实行高度管制的保险费率定价措施。费率管制方式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确保了初级发展阶段的市场稳定,但从长远看这种方式也降低了市场效率、抑制了创新活力,不利于保护和提升消费者权益,制约保险业的长远发展。因此,保险费率市场化是保险业深化改革的核心举措,也是中国市场经济改革的关键。中国保险费率市场化起步晚,很多问题没有解决。基于上述背景,本文对保险费率市场化进行研究,分析其理论基础,以及与保险业和经济社会的互动影响,以期对中国快速进行的费率市场化改革提供借鉴。本文从定性理论研究和现状经验研究两个路径出发,系统研究费率市场化的理论基础、实施条件、影响、国内外发展历程及经验。本文研究内容分为以下几个部分:第一部分,引言。首先从世界经济形势不容乐观、国内深化改革加速和保险业市场化改革三个方面阐述本文的选题背景。其次,阐述本文的研究意义,即对费率市场化改革具有现实借鉴价值,在理论上丰富费率市场化相关研究。再次,归纳总结费率市场化国内外相关研究现状,这是本文写作主要的理论参照。最后,介绍本文的研究方法、研究框架,并阐述了本文的创新点。第二部分,理论基础和相关概述。首先,界定本文的关键概念——费率市场化,认为从监管的角度看,保险费率市场化是一个动态渐进的改革过程,其目标是实现市场供求决定的费率市场化,核心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理顺费率监管和市场决定之间的逻辑边界。其次,对费率监管理论进行了介绍,包含费率监管的经济学解释、监管方式以及对费率监管理论的质疑。再次,阐述了费率市场化的意义与作用。最后阐述了利率市场化和费率市场化的互动关系。这是本文的理论基础。第三部分,世界主要国家保险费率市场化进程及启示。通过文献检索、整理,详细阐述了美国、英国和日本三个国家保险费率监管和费率市场化的进程和经验教训,尤其是对上述三个国家车险费率市场化进行了详细介绍。最后进行对比分析,并总结其对中国费率市场化的启示。第四部分,费率市场化的实施条件和基础。本部分对发达国家保险企业自主定价能力、偿付能力约束机制以及保险产品监管进行了分析。通过发达国家费率市场化改革经验比较分析,本文认为较强的企业自主定价能力、完善的偿付能力监管体系、成熟的产品监管机制、健全的市场风险保障机制和完善的保险市场体系是保险费率市场化实施的基础和条件。从目前中国各项机制体系的建设来看,中国已基本满足了费率市场化的实施条件。第五部分,中国保险费率监管与市场化进程。本部分立足国内,研究中国费率监管的历史进程及现状,最后从偿付能力监管改革和产品监管改革两个方面分析中国费率市场化的进程。本部分是对中国费率市场化的具体分析,是文章后续部分提出中国费率市场化改革政策建议的基础。本文认为,当前中国费率市场化程度不高,监管方面存在监管模式单一、监管机制不完善等问题。因此,费率市场化应实现与企业自主定价能力提升、市场准入退出机制完善、监管体系健全三者的同步。第六部分,当前中国费率市场化改革的形势分析与判断。从外部形势上分析,首先,费率市场化是金融市场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利率市场化推进、迎接“大资管时代”的必然选择,同时着重阐述了费率市场化与金融市场化、互联网金融的互动关系。从内部形势上分析,费率市场必然带来市场不确定性、费率下行压力,对保险企业风险管理以及监管制度设计、监管模式转变、监管方式改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第七部分,中国保险费率市场化改革的政策建议。基于上述研究,结合国内外经验教训,从转变保险产品监管模式、加强定价基础研究、偿付能力的资本约束机制、完善市场退出机制、建立费率厘定机构、提高大数据应用水平等方面提出了深化费率市场化改革的具体建议。第八部分,结论与展望。总结本文的研究结论和研究不足,并提出未来研究的方向:费率市场化下保险产品精算定价分析和费率市场化定量研究。就研究创新而言,本文试图在以下三个方面有所贡献:(1)结合已有研究和中国市场化改革的背景,重新定义费率市场化的概念;(2)研究费率市场化与市场经济改革、“大资管时代”、利率市场化、互联网金融等经济金融环境的关系,为后续研究提供新的研究思路;(3)对深化费率市场化改革提出了诸多创新性的意见和建议,如提出了在中国建立费率厘定机构的必要性和建设路径;对大数据与大数法则的关系进行了阐述,认为大数据并没有颠覆大数法则,而是现代化、更加精细化的风险定价辅助工具,丰富了此项研究的思路和空间。
马宜斐[4](2015)在《美国保险费率监管变革及对我国的启示——以消费者保护为视角》文中指出我国从2001年开始保险费率逐步市场化的实践,理论界的主流观点是放松费率监管。站在消费者保护的立场上,经济学的原理告诉我们完全竞争的市场是社会福利最大化的,最有利于消费者。费率市场化是要由市场形成保险价格,费率监管就要保证费率市场化这种价格形成机制的有效性,因此费率市场化条件下,我国费率监管面临的变革不是放松监管,而是改变监管内容。费率市场化条件下费率监管重点应该转向:限制保险公司的销售费用,促进各行业和保险公司间的数据集合和整理,完善各保险公司费率构成的信息披露,建立市场退出机制,构建剩余市场。
裴蕾[5](2014)在《预定利率市场化对我国寿险业的影响及对策研究》文中提出2013年11月9日,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经济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在经济体制改革的大框架下,金融体制改革作为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实际已先行一步实施。由于寿险企业曾经通过竞相降价来促进产品销售,导致了市场的无序竞争,所以自1999年以来,保险监管部门加强了对寿险费率的监管,预定利率作为寿险产品定价三要素中最重要的一个要素被严格管制,一直被限制在2.5%以内。2013年8月9日,反复酝酿的普通寿险预定利率市场化改革方案终于揭开了面纱,这是我国寿险费率市场化的重要开端,不仅给寿险业的发展带来机遇,也带来了挑战。它一方面能为沉寂多年的寿险市场打入一剂强心针,有效促进寿险市场的活跃繁荣;另一方面则有可能导致寿险业的价格恶性竞争、造成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不足、甚至全行业亏损等一系列问题。因此,预定利率市场化一时间成为保险业近期最富有争议的讨论焦点。鉴于此,本文选取预定利率市场化这一专业视角进行系统研究,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首先,本文阐述了预定利率、预定利率市场化的概念及预定利率的确定因素(公司投资收益、同业竞争压力、银行业投资利率等);其次,本文详细介绍了我国寿险业的发展历程及预定利率市场化的推进步骤,并从正反面分析预定利率市场化后对消费者、保险公司、保险行业和监管机构产生的影响,认为在企业拥有着充足偿付能力且确保市场秩序良好的情况下,预定利率市场化有利于活跃市场竞争,提高市场效率,从而扩大整体市场规模;第三,本文详细介绍了我国车险费率市场化的改革过程和国际先进的寿险监管模式,为研究寿险预定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应对措施奠定基础;第四,本文通过对预定利率市场化可能产生的风险进行预测,分析了预定利率市场化对消费者、寿险公司、保险市场、保险监管四方面带来的影响;第五,通过借鉴国内车险费率市场化的改革经验及国外保险监管模式,分别从寿险企业、保险行业和保险监管三个方面提出预定利率市场化后的应对措施,以实现寿险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管贻升[6](2014)在《中国机动车保险条款与费率监管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中国对机动车保险条款和费率实行严格的监管制度,内容包括机动车商业险条款和费率在销售前实行审批制、保险公司不得任意改变经过审批的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交强险实行全国统一的条款和费率、保险公司不得任意打折销售、手续费不得突破4%、不得拒保或捆绑销售等。保险监管部门审批机动车保险条款和费率时应遵循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原则,但是车险条款和费率监管的结果与社会公众利益有较大的背离,表现为较低的车险投保率和较高的车险经营费用,同时若干车险条款被法院认定为无效。管制的机动车保险条款和费率与市场化的保险条款和费率并存,形成了保险条款和费率的“双轨制”,中国保险条款和费率监管体系出现了矛盾逻辑。保险公司以各种形式违反管制的条款和费率,保险监管部门对保险公司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罚,然而监管处罚并未减少违规现象。曾经严格管制的航意险条款费率取消了管制,曾经严格管制的寿险费率已经开始放松管制。中国保监会在2012年发布了《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允许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可以根据自有数据拟订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但是依然维持了对交强险条款和费率的管制。在强调市场主导作用的宏观环境下,有必要研究机动车保险条款和费率监管制度是否有继续存在的充分理由。本文的研究对象是机动车保险条款和费率监管制度,包括交强险及机动车商业险的条款和费率监管制度。本文没有认同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分开的制度。从车主的责任风险转嫁和受害人获得保障的角度出发,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具有相同的作用,而且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条款和费率的共同特征是都受到严格监管。本文将机动车保险条款和费率视为同一研究对象,原因是保险条款属于保障的范围,保险费率是保障的价格,中国保险立法中也将保险条款和费率视为同一监管对象。本文研究采用的理论主要包括交易成本理论、博弈论、理性选择理论、价格理论和风险管理理论,其中理性选择理论是基础的理论;采用的主要研究方法包括个体主义方法论、最优化与激励分析法、比较分析法、归纳法以及规范分析法。本文从激励相容、博弈论、交易成本、市场效率和风险管理的视角对现行机动车保险条款和费率监管制度进行分析。主要研究结论包括:1.机动车保险条款和费率监管制度在中小产险公司与人保股份、平安产险和太保产险三大公司之间非均衡管制费率与均衡费率之间存在“隐性租金”导致保险公司不执行管制条款和费率。中小产险公司有较大的承保能力,而且较大的保费规模有助于获得承保利润。中小产险公司在监管博弈及与三大公司的博弈中,违规追求保费规模是其占优策略。交强险在全国实行统一的条款和费率,有利于人保股份、平安产险和太保产险三大公司获得更高的品牌溢价,从而可以低成本地获得交强险业务。商业车险与交强险存在互补性使三大产险公司获得了更多的商业车险业务。三大产险公司通过商业车险的巨额承保利润弥补了交强险的承保亏损后依然获得了高额承保利润。所以,三大产险公司的占优策略是维持现行的机动车保险条款和费率监管制度。2.机动车保险条款和费率监管增加了机动车保险交易的信息搜寻成本和法院的监督执行费用机动车保险条款和费率管制增加了机动车保险交易的信息搜寻成本。因为保险公司违反监管条款和费率的行为是秘密的,而且保险公司由于担心被处罚有隐蔽违反监管条款和费率的激励,造成了更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产生了更高的关于“真实”保险条款和费率的信息搜寻成本。同时,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没有修改交强险条款的激励,三大产险公司没有修改ABC条款的激励,中小产险公司没有修改ABC条款的权利,机动车保险条款监管导致了条款不能及时修正,从而造成了更高的法院监督执行费用。3.机动车保险管制费率与均衡费率不一致造成了效率损失机动车保险管制费率与均衡费率不一致导致了机动车保险的供给过度或者供给短缺,产生效率损失,表现为机动车保险的投保率低和保险公司的经营费用高。均衡费率是市场竞争的结果,依据纯损失率表厘定费率难以产生均衡费率,交强险按照地区差异调整费率也难以产生均衡费率。4.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分开的制度不利于受害人获得保险保障中国实行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分开的制度,交强险是基本保障,商业三者险是对交强险的补充。中国交强险的赔偿限额较低,实行分项责任限额制度以及赔偿限额以事故为基础不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商业三者险遵循自愿原则,是否投保和保险金额由投保人的风险偏好决定,受到预算约束,因此商业三者险能否保障受害人利益存在不确定性。以商业三者险补充交强险的保障不足存在逻辑错误。车主可能属于风险偏好型,但所有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都厌恶风险,现行分开的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不利于受害人获得充分赔偿。机动车保险条款和费率监管导致了机动车运行风险的错误配置,一方面没有将机动车运行风险配置给能够以最低费率承保的保险公司;又一方面将风险配置给缺乏有效风险管理手段的车主;同时将车主没有赔偿能力的风险配置给受害人。本文研究提出机动车保险条款和费率市场化符合中国机动车保险的市场化制度环境,符合激励相容原则,将降低交易成本,降低保险公司的经营费用,提高车主投保车险的期望效应,实现效率最大化。保险监管部门应该从满足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获得充分赔偿的目的出发,重构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的关系,将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合并为一个交强险。保险监管部门仅需规定满足受害人获得充分赔偿的最低标准,实行条款和费率的市场化。保险监管部门应为机动车保险条款和费率市场化提供保险制度环境支持。应该降低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的市场准入门槛,促进条款和费率竞争;建立可置信的保险公司市场退出制度、偿付能力和资本约束监管制度,避免费率的恶性竞争。本文主要创新点包括:1.理论分析范式和研究方法新。本文基于激励相容、交易成本、效率和风险管理视角,综合采用交易成本理论、博弈论、理性选择理论、价格理论和风险管理理论的分析范式,采用个体主义方法论、最优化与激励分析法、比较分析法、归纳法以及规范分析法,对现行机动车保险条款和费率监管制度产生的问题进行全面的研究。2.主要研究结论新,包括:(1)现行机动车保险条款和费率监管制度在人保股份、平安产险和太保产险三大公司与中小产险公司之间非均衡;(2)机动车保险条款和费率监管增加了市场交易成本;(3)机动车保险条款和费率监管降低了市场效率;(4)依纯损失率厘定费率和交强险费率调整不能产生均衡费率;(5)基于受害人获得充分赔偿角度,探讨以统一的交强险替代现行分开的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必要性;(6)机动车保险条款和费率市场化的有序进行需要配套的保险制度支持。只有保险主体的自由准入才能促进竞争,只有可置信的保险公司退出、偿付能力监管和资本约束监管才能防止费率的恶性竞争
王倩[7](2011)在《我国城乡商业保险差别定价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我国保险业经过30余年的发展,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保险总量规模一直保持快速增长,保险市场化水平逐步提高。然而,我们必须看到我国保险业在高速增长的同时,出现了保险市场结构不合理的问题。结构性矛盾成为现阶段我国保险业发展的主要制约因素,城乡地区保险业发展的不平衡是当前结构性矛盾的一个重要方面,对我国保险业的持续健康发展产生了不利影响。另外,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由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轨,保险业也逐渐走向市场化,保险市场化改革的重要环节是保险费率市场化,即在厘定保险费率时要考虑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鉴于我国保险精算定价只是从保险公司供给的单方面角度出发,忽略了市场需求因素,因此,应结合市场需求的特点对保险产品定价做出适当的调整。综上两方面所述,对我国城乡商业保险产品进行差别定价,不仅可以缩小城乡保险业发展的差距,还能够促进我国保险业市场化的进程。本文研究的城乡商业保险差别定价,主要是根据城乡两个保险市场的不同需求形态,对需求弹性较大的农村市场适当压缩利润、降低价格,对需求弹性较小的城镇市场适当提升服务、提高保费,这对挖掘我国农村居民的潜在保险需求、提高城镇居民保险服务水平、增加保险公司利润、均衡我国保险业的发展都是有利的。本文以保险精算定价理论为基础,揭示出承保利润对保险产品价格变动的决定作用、保险精算定价在市场需求方面的缺陷,为我国城乡商业保险差别定价奠定了基础。然后,对近二十年来我国城乡保险市场的有关数据做了定性和定量分析,总结出我国城乡保险市场在市场规模、发展水平和发展进程方面的具体差异。根据差异情况,对各自的经济、社会、人口和文化观念等影响因素进行了详细分析,并借助计量经济模型对上述显着因素的影响方向和力度作了评价。针对上述我国城乡保险市场的需求差异,经济学中的差别定价理论为保险费率市场化提供了参考依据,主要体现在根据购买者的需求价格弹性大小制定不同的价格。最后提出在城乡商业保险差别定价实施过程中,除了需要有效防范可能出现的风险,还需要保险公司的微观自律、保险行业协会的中观协调、保监会的宏观调控和国家的财税支持等一系列对策,以帮助其顺利实施。本文共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阐述本文选题的背景和意义、国内外文献综述、研究思路、结构安排、创新点与不足。第二部分作为理论先导,研究保险产品价格构成中,保险人和投保人可以相互协调的价格谈判空间,并阐述了差别定价应遵循的基本原理和原则。通过对保险产品价格厘定影响因素的阐述,揭示出保险精算理论定价在市场需求方面的欠缺,提出考虑市场供需关系的差别定价理论来完善产品定价。第三部分以我国城乡保险市场的经营数据为样本,定量和定性分析我国城乡保险市场的差异,尤其是经济条件影响的需求弹性差异,为研究差别定价在我国城乡商业保险市场上的运用作铺垫。第四部分以微观经济学差别定价理论为指导,对我国城乡商业保险实行差别定价的现实和理论条件进行分析,最终提出对价格反应不敏感的城镇居民收取较高保费,对价格变化反应敏感的农户收取较低保费。第五部分首先分析了我国城乡商业保险差别定价过程中容易遇到的风险,然后提出各主体在差别定价实施中包括防范风险在内的一系列策略。
李杨琴[8](2011)在《预定利率市场化及其对我国寿险业的影响研究》文中认为2010年7月9日,保监会发布了《关于人身保险预定利率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使沉寂多年的预定利率市场化成为了近期保险业关注的焦点。预定利率是寿险产品三大定价因素(预定利率、预定死亡率、预定费用率)之一,也是最重要的定价因素。自1999年以来,预定利率一直被保监会严格管制为不得超过年复利2.5%,至今已十多年。从这些年的经验来看,预定利率的严格管制在寿险公司风险防范意识差、精算技术薄弱、内控能力不强的情况下发挥了重要作用,解决了寿险公司在低利率环境下的生存问题,防范了利差损风险。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寿险业及其经营环境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寿险业资产规模迅速扩大、寿险三大巨头相继上市、各种类型的经营主体纷纷成立。在这个不断变化发展的市场中,始终不变的严格预定利率管制已不再适应我国寿险业的发展。保监会于近期启动预定利率市场化进程也是为了适应寿险业的发展诉求,为寿险公司提供更灵活、更有效率的发展环境。然而,业界也有人担心预定利率市场化会给寿险业带来一系列风险,导致恶性价格竞争、利差损、偿付能力不足等问题。对此,本文选取预定利率市场化这一专业视角进行系统研究,首先介绍了预定利率市场化的含义,接着对预定利率市场化进行了理论分析,认为在不存在恶性竞争损害寿险业偿付能力的情况下,预定利率市场化有利于提高消费者福利、提高市场效率。通过比较预定利率市场化和利率市场化的关系,结合国际监管经验和我国的现实情况,探讨了我国推行预定利率市场化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认为在当前的市场结构和监管环境下,预定利率市场化并不会导致寿险市场出现恶性竞争。综合理论和实践分析发现:我国预定利率市场化势在必行。然后,针对业界对预定利率市场化的担忧,分析了预定利率市场化将对我国寿险行业产生的影响。首先分析了预定利率市场化对我国寿险业竞争的影响;接着探讨了预定利率对寿险收入规模的影响,根据寿险需求的相关理论,本文创新性地将预定利率加入到传统的寿险需求模型之中,建立了修正的寿险需求模型。通过实证分析发现,预定利率市场化对寿险收入规模的影响并不十分显着,因此并不会导致寿险收入规模减少;但预定利率市场化的确会加大寿险公司的定价风险和利差损风险。最后,针对预定利率市场化将对寿险业带来的影响,提出了加强对寿险公司风险管理能力和核心竞争力的培养,积极构建以风险为导向的监管体系为预定利率市场化保驾护航等政策建议。
洪文婷[9](2008)在《中国保险费率市场化路径研究》文中认为放松保险费率管制,实行费率市场化是世界保险发达国家和地区保险实践的必经之路。我国从2001年开始进行车险费率市场化的探索,保险费率市场化改革发展至今,主观因素与客观条件日趋成熟。根据当前我国保险市场发展的现实,放松费率管制应是一个逐步的、渐进的过程。金融约束理论对实现保险费率市场化的路径选择提供了很好的指导意义,在此过程中,建立一套完整的监管体系,提高保险公司的自身发展,完善与费率市场化相配套的法律法规是十分必要的。
周海珍[10](2008)在《保险费率监管效应分析》文中提出本文从经济学的角度,探讨保险费率监管的效应问题。研究表明,保险费率监管,不论是限价还是实行最低价格,都会使社会福利遭受损失。因此,文章认为现阶段我国应逐步放松费率监管。
二、近期内不宜实行保险费率市场化(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近期内不宜实行保险费率市场化(论文提纲范文)
(1)我国长期照护保险法律制度的构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二、论文框架及结构图 |
三、研究方法 |
第一章 长期照护保险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点 |
一、长期照护保险法律制度的定位 |
(一)长期照护保险法律制度的概念 |
(二)长期照护保险法律制度的属性 |
(三)长期照护保险法律制度的功能 |
二、长期照护保险法律制度的模式 |
(一)模式划分的根据 |
(二)模式选择的定型 |
三、长期照护保险法律关系的构成 |
(一)长期照护保险法律关系的主体 |
(二)长期照护保险法律关系的客体 |
(三)长期照护保险法律关系的内容 |
第二章 长期照护保险法律制度的实然要义 |
一、适用范围与普惠性和补充性相关联 |
(一)参保主体与普惠性相关联 |
(二)保险选择与补充性相关联 |
二、资金筹集与多元性和增效性相关联 |
(一)筹资责任与多元性相关联 |
(二)筹资组合与增效性相关联 |
三、待遇给付与社会性和福利性相关联 |
(一)给付方式与社会性相关联 |
(二)给付内容与福利性相关联 |
第三章 我国长期照护保险法制构建的根据 |
一、相关理论的综合考量 |
(一)社会安全价值与社会利益理论 |
(二)社会效率价值与多元福利理论 |
(三)社会公平价值与权利本位理论 |
二、实践探索的目标要求 |
(一)单独保险制度构建的要求 |
(二)独立建制条件满足的要求 |
(三)制度竞合风险规避的要求 |
三、法律关系的协调需要 |
(一)主体地位的整体性协调需要 |
(二)权利义务的保障性协调需要 |
(三)客体形成的发展性协调需要 |
第四章 我国长期照护保险适用范围的界定 |
一、长期照护基本保险的适用范围 |
(一)基本保险应然覆盖范围的考量 |
(二)基本保险统一参保范围的确定 |
(三)基本保险差异参保范围的认定 |
二、长期照护团体保险的适用范围 |
(一)团体保险形态及适用范围考量 |
(二)团体保险类型化及其适用标准 |
三、长期照护个人保险的适用范围 |
(一)优惠相互保险的适用范围考量 |
(二)理财照护保险的适用范围考量 |
第五章 我国长期照护保险筹资机制的厘定 |
一、立足“权责对等”的筹资渠道拓展 |
(一)源于渠道单一的权责失衡检视 |
(二)基于筹资责任的多元渠道设计 |
(三)基于筹资方式嵌入的渠道拓展 |
二、基于“比例设定”的筹资标准调整 |
(一)筹资标准的比例调整 |
(二)保险费率的动态调整 |
三、缘于“统筹分权”的筹资运行设计 |
(一)属地筹资与中央调剂相结合 |
(二)市场经办与政府监管相结合 |
第六章 我国长期照护保险待遇水平的确定 |
一、给付标准:主体资格要件的体现 |
(一)受益人的资格要件 |
(二)给付方的资格要件 |
二、给付方式:受益主体权利的保障 |
(一)基于服务给付的保险权利实现 |
(二)基于现金给付的保险权利实现 |
第七章 我国长期照护保险法律制度的展望 |
一、修订现行相关法律的应然构想 |
(一)修订现行相关法律的必要条件 |
(二)近期应当修订的相关法律规定 |
二、长期照护保险单独立法的研判 |
(一)应然单独立法的多元制度整合 |
(二)长期照护保险立法的形式构想 |
(三)长期照护保险立法的内容构想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2)中国保险业政府管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一) 现实意义 |
(二) 理论意义 |
三、概念界定 |
(一) 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 |
(二) 管制、规制和监管 |
(三) 保险管制、保险业管制与保险市场管制 |
(四) 保险业政府管制与保险业非政府管制 |
四、相关研究文献综述 |
(一) 管制基础理论 |
(二) 金融业管制理论 |
(三) 保险业管制理论 |
(四) 简要评论 |
五、研究目标、思路、内容和方法 |
(一) 研究目标 |
(二) 研究思路 |
(三) 基本内容 |
(四) 研究方法 |
六、创新与不足 |
(一) 创新之处 |
(二) 不足之处 |
第一章 保险业管制的理论再思考与国内实践 |
第一节 保险业管制的理论再思考 |
一、经典管制理论与保险业管制的一般性 |
二、保险行业特质与保险业管制的特殊性 |
三、对中国保险管制的总体认识 |
第二节 中国保险业发展的现状 |
一、基本情况 |
二、主要特征 |
第三节 中国保险业管制的基本框架 |
一、法律体系 |
二、管制构架 |
三、管制主体 |
四、管制职能 |
五、管制目标 |
六、管制方式 |
第四节 中国保险业政府管制与非政府管制的相互关系 |
一、管制中政府与非政府组织的关系 |
二、保险业政府和非政府管制的作用与缺陷 |
三、中国保险业政府与非政府管制的关系 |
第五节 中国保险业管制体制的变迁 |
一、计划经济时期的高度集权阶段(新中国成立初期至1978年) |
二、市场经济条件下保险业政府管制的初步确立阶段(1979年至1997年) |
三、市场经济条件下保险业政府管制的逐步完善阶段(1998年至今) |
第六节 中国保险业管制的主要特点 |
一、管制目标上强调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和促进行业发展并重 |
二、管制改革上呈现出明显的强制性制度变迁特征 |
三、管制方式上逐步重视偿付能力 |
四、管制范围上强调对保险业的全方位管控 |
五、管制主体上以专业的集权式政府管制为主 |
六、管制强度上实行较为严格的管制标准 |
第七节 中国保险业管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
一、管制实践中过于强调行业规模增长的目标 |
二、管制范围大而全的问题比较突出 |
三、管制标准难以实现因地制宜 |
四、行政性管制手段使用较多 |
五、部分领域仍存在管制缺位 |
第二章 保险市场准入管制 |
第一节 保险市场准入管制的原因 |
一、防止过度竞争 |
二、控制经营风险 |
三、缓解信息不对称 |
四、规避较高的市场退出成本 |
五、保证市场开放下的公平竞争 |
第二节 保险市场准入管制的主要政策 |
一、管制历程 |
二、主要政策 |
三、主要特点 |
第三节 保险市场准入管制的影响 |
一、导致市场的集中度偏高 |
二、不利于形成多层次的保险市场体系 |
三、导致保险产品价格偏高 |
四、加大了市场准入的社会成本 |
第四节 进入管制存在的问题 |
一、市场准入标准偏高 |
二、准入标准细节有待进一步明确 |
三、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市场准入存在诸多限制 |
第三章 保险产品费率管制 |
第一节 保险产品费率管制的原因 |
一、从保守管制的角度看,主要是为了保证费率的充足性 |
二、从培育管制的角度看,主要是为了保证费率的公平性 |
第二节 保险产品费率厘定的基本原理 |
一、寿险产品费率 |
二、财产险产品费率 |
第三节 寿险产品费率管制 |
一、历史回顾 |
二、现行政策 |
三、主要特点 |
第四节 车险产品费率管制 |
一、历史回顾 |
二、现行政策 |
三、主要特点 |
第五节 保险产品费率管制的影响 |
一、一般分析 |
二、具体分析 |
第六节 费率管制存在的问题 |
一、严格的费率管制尚未根本改变 |
二、科学化的费率形成机制仍不健全 |
三、区域性的费率管制机制尚未建立 |
四、维系当前费率管理体制的成本过高 |
五、进一步放松费率管制的配套机制建设较为滞后 |
第四章 保险资金运用管制 |
第一节 保险资金运用的现状 |
一、资金运用规模快速增长 |
二、资产配置结构不断优化 |
三、投资收益率逐步趋稳 |
第二节 保险资金运用管制的原因 |
一、保险资金运用的主要原则 |
二、保险资金运用面临的主要风险 |
三、资产负债管理 |
四、保险资金运用管制的原因分析 |
第三节 保险资金运用管制的现行政策及特点 |
一、放松市场准入 |
二、降低投资门槛 |
三、放松比例限制 |
四、强化后端管控 |
五、强化资本约束 |
第四节 保险资金运用管制政策的影响 |
一、投资收益率波动较大 |
二、整体投资收益率偏低 |
三、保险行业资产配置趋同 |
四、制约了保险行业创新发展 |
第五节 保险资金运用管制存在的问题 |
一、政策“玻璃门”仍然存在 |
二、注册制改革的实质仍未达成 |
三、管制政策的差异性和灵活度不够 |
四、债权投资计划可投行业受限制约了投资范围多样性 |
五、管制者自身也面临改革转型的迫切要求 |
第五章 保险市场退出管制 |
第一节 保险市场退出管制的几个概念 |
一、保险市场退出管制的基本概念 |
二、市场退出管制的触发条件 |
三、保险市场退出管制的主要手段 |
第二节 保险市场退出管制的原因 |
一、保险公司的市场退出成本较高 |
二、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功能 |
三、保护消费者利益需要最终的风险防线 |
第三节 保险市场退出管制的现行政策 |
一、初步建立了多层次的市场退出机制 |
二、初步建立了与偿付能力衔接的市场退出机制 |
三、初步建立了保险保障基金制度 |
四、开展分支机构市场退出试点 |
第四节 保险市场退出管制政策的影响 |
一、市场退出的处置效率偏低处置成本偏高 |
二、制约市场准入的进一步放开 |
三、制约费率市场化的深入推进 |
第五节 保险市场退出管制存在的问题 |
一、立法缺乏系统性和可操作性 |
二、现行破产法规未充分考虑保险公司特殊性 |
三、保险保障基金制度仍存在缺陷 |
第六章 美国、英国、日本、韩国的保险业管制模式及比较 |
第一节 美国的双重管制模式 |
一、基本情况 |
二、主要特点 |
三、存在的问题 |
第二节 英国的宽松管制模式 |
一、基本情况 |
二、主要特点 |
三、存在的问题 |
第三节 日本的严格管制模式 |
一、基本情况 |
二、主要特点 |
三、存在的问题 |
第四节 韩国的一体双层管制模式 |
一、基本情况 |
二、主要特点 |
三、存在的问题 |
第六节 保险业管制模式的国际比较 |
一、各类保险业管制模式的相同之处 |
二、各种保险业管制模式的不同之处 |
第七节 经验借鉴 |
一、加强对保险消费者利益的保护 |
二、不断完善偿付能力管制的机制制度建设 |
三、注重宏观审慎与微观审慎有机结合 |
四、市场化是保险经营和保险管制的大势所趋 |
第七章 深化中国保险业管制改革的政策建议 |
第一节 改革的总体安排 |
一、改革目标 |
二、约束条件 |
三、基本原则 |
四、基本构想 |
第二节 深化中国保险业管制改革的具体政策建议 |
一、逐步放松保险市场准入 |
二、深入推进保险产品市场化定价 |
三、深入推进保险资金运用管制的市场化改革 |
四、逐步优化保险市场退出机制 |
五、对保险业管制体系进行必要改革和调整 |
六、不断增强以保险行业协会为实施主体的非政府管制作用 |
参考文献 |
攻博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 |
(3)中国保险费率市场化改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选题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和进展 |
1.3.1 国外保险费率市场化研究综述 |
1.3.2 国内保险费率市场化研究综述 |
1.4 创新点 |
1.5 研究方法 |
1.6 研究内容与框架 |
2 理论基础与相关问题 |
2.1 保险费率市场化的概述 |
2.1.1 市场化 |
2.1.2 保险费率市场化界定 |
2.2 保险费率市场化与监管约束 |
2.2.1 保险监管的经济理论分析 |
2.2.2 保险监管的方式 |
2.2.3 保险费率监管及争议 |
2.3 费率市场化的理论解释 |
2.3.1 对费率监管理论的质疑 |
2.3.2 经济自由思想 |
2.3.3 金融自由化 |
2.3.4 制度变迁理论 |
2.3.5 中国的过渡经济学 |
2.4 保险费率市场化的作用和意义 |
2.4.1 费率市场化是市场经济改革的组成部分 |
2.4.2 费率市场化推进保险市场规模扩大 |
2.4.3 费率市场化促进市场竞争 |
2.4.4 费率市场化激发产品开发与创新 |
2.5 利率市场化和费率市场化的互动性 |
3 世界主要国家保险费率市场化进程及启示 |
3.1 美国 |
3.1.1 美国保险费率改革与监管进程 |
3.1.2 美国保险监管特点 |
3.1.3 美国偿付能力监管 |
3.1.4 美国车险费率市场化 |
3.2 英国 |
3.2.1 英国保险费率监管进程 |
3.2.2 英国保险监管特点 |
3.2.3 英国偿付能力监管 |
3.2.4 英国车险费率市场化 |
3.3 日本 |
3.3.1 日本保险费率改革与监管历程 |
3.3.2 日本保险监管的特点 |
3.3.3 日本偿付能力监管 |
3.3.4 日本车险费率市场化 |
3.4 综述与启示 |
3.4.1 综述 |
3.4.2 启示 |
4 保险费率市场化的实施条件和基础 |
4.1 企业自主定价能力 |
4.1.1 企业自主定价权 |
4.1.2 中国保险企业自主定价能力分析 |
4.1.3 发达国家保险企业自主定价能力分析 |
4.1.4 中外企业自主定价能力比较分析 |
4.2 偿付能力约束机制 |
4.2.1 偿付能力约束机制构建的意义 |
4.2.2 中国偿付能力约束机制分析 |
4.2.3 发达国家偿付能力约束机制分析 |
4.3 成熟的保险产品监管 |
4.3.1 中国保险产品监管分析 |
4.3.2 发达国家保险产品监管分析 |
4.3.3 中国保险产品监管的借鉴 |
4.4 构建市场风险保障机制 |
4.4.1 市场风险预警机制 |
4.4.2 市场风险分担机制 |
4.4.3 市场风险救济机制 |
4.5 完善的保险市场体系 |
4.5.1 保险市场主体状况 |
4.5.2 保险消费者参与力 |
4.5.3 保险信息披露制度 |
4.5.4 市场准入退出机制 |
4.6 小结 |
5 中国保险费率监管与市场化进程 |
5.1 中国费率监管的历史进程 |
5.2 中国费率市场化的现状评估 |
5.2.1 费率市场化要素分析 |
5.2.2 费率市场化现存问题 |
5.2.3 费率市场化过程必须协调“三个同步” |
5.3 费率市场化与偿付能力监管改革 |
5.3.1 偿付能力监管历程 |
5.3.2 偿付能力监管体系 |
5.3.3 偿付能力监管现状 |
5.4 费率市场化与产品监管改革 |
5.4.1 保险产品监管历程 |
5.4.2 保险产品监管现存问题 |
5.4.3 车险费率市场化 |
5.4.4 寿险费率市场化 |
5.5 对中国费率监管模式的分析 |
5.6 小结 |
6 当前中国保险费率市场化改革的形势分析和判断 |
6.1 市场经济改革步入深水区 |
6.2 利率市场化进程不断加快 |
6.2.1 中国利率市场化概述 |
6.2.2 利率市场化推动费率市场化 |
6.3 金融市场化改革迈入“大资管时代” |
6.3.1 “大资管”概述 |
6.3.2 费率市场化与“大资管”的互联性 |
6.4 互联网金融催化费率市场化步伐 |
6.4.1 互联网金融概述 |
6.4.2 互联网金融与费率市场化的互动影响 |
6.5 费率市场化对行业提出了全面考验和挑战 |
6.5.1 增加行业不确定性风险 |
6.5.2 增大费率下行压力 |
6.5.3 考验企业风险管理能力 |
6.6 费率市场化对监管方式的转变和要求 |
6.6.1 费率市场化改革的监管制度设计 |
6.6.2 费率市场化客观要求转变监管模式 |
6.6.3 费率市场化要求改变传统的监管手段 |
6.7 小结 |
7 中国保险费率市场化改革的政策建议 |
7.1 完善费率市场化改革“顶层设计”,把握改革战略布局 |
7.1.1 确定费率市场化改革思路 |
7.1.2 明确费率市场化改革路径 |
7.1.3 建立完善的费率形成机制 |
7.2 加强定价基础研究,提升行业整体定价能力和水平 |
7.2.1 借鉴已有的保险定价研究理论 |
7.2.2 综合考虑产品定价因素 |
7.2.3 引入基准纯风险定价方式 |
7.2.4 加强保险公司定价管理 |
7.3 进一步放松费率管制,转变保险产品监管模式 |
7.3.1 实现费率由政府指导型向市场调节型转变 |
7.3.2 进一步切实转变产品监管理念和方式 |
7.4 发挥偿付能力监管的资本约束机制,加强后端监管 |
7.4.1 提高资本风险管理意识 |
7.4.2 加强资本充足动态监管 |
7.4.3 完善保险公司治理结构 |
7.4.4 规范保险资金运用制度 |
7.5 完善市场退出机制,为费率形成机制提供制度保障 |
7.5.1 市场准入机制方面 |
7.5.2 市场退出机制方面 |
7.5.3 把握准入退出机制的相关辩证关系 |
7.5.4 推动保险业信用体系建设 |
7.6 成立独立的费率厘定机构,优化保险费率形成机制 |
7.6.1 主要国家和地区费率厘定组织情况 |
7.6.2 费率厘定机构职责定位 |
7.6.3 研究建立中国费率厘定机构 |
7.7 提升大数据在保险业的应用水平,辅助费率市场化实施 |
7.7.1 大数据与大数法则 |
7.7.2 依托大数据提升保险公司定价能力 |
7.7.3 科学规划行业整体的大数据体系 |
8 结论与展望 |
8.1 研究结论 |
8.2 研究展望 |
在学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 |
参考文献 |
后记 |
(4)美国保险费率监管变革及对我国的启示——以消费者保护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一、引言 |
二、消费者对美国财产保险费率监管的期待 |
(一)19世纪中期之前,消费者寻求低保费保护加剧了保险公司的恶性竞争 |
(二)19世纪中后期到20世纪初,消费者通过反托拉斯法反对保费联盟产生的高费率 |
(三)20世纪初到中期,消费者通过州定费率的形式寻求保护 |
(四)1946年以后,各类行业协会参与保险消费者保护,共同确定保险费率 |
三、消费者需要费率监管的理论依据和标准 |
四、我国费率监管改革对消费者保护的效果分析 |
五、以消费者保护为导向,未来费率监管内容变革 |
(一)保险行业的特殊性导致费率监管的重点应该是费用监管 |
(二)费率市场化的基础是大数据,费率监管应促进保险业统计代理制的发展 |
(三)建立保险公司的退出机制 |
(四)完善费率构成的信息披露机制 |
(五)构建剩余市场 |
(5)预定利率市场化对我国寿险业的影响及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1.2 国内外文献综述 |
1.2.1 国外预定利率市场化研究综述 |
1.2.2 国内预定利率市场化研究综述 |
1.3 论文的基本思路、框架及主要创新点 |
1.3.1 基本思路及框架 |
1.3.2 主要创新点 |
第二章 相关基础理论分析 |
2.1 预定利率和预定利率市场化 |
2.1.1 预定利率 |
2.1.2 预定利率市场化 |
2.2 预定利率的确定因素 |
2.2.1 保险公司投资收益水平 |
2.2.2 保险市场竞争水平 |
2.2.3 其它金融机构的投资收益水平 |
2.2.4 保险公司资金盈余现状 |
2.2.5 保险公司业务发展决策 |
2.3 微观经济学视角下的保险产品费率监管 |
2.3.1 供求关系作用下费率监管对保险市场均衡的影响 |
2.3.2 效用论作用下费率监管对消费者均衡的影响 |
第三章 我国寿险业预定利率市场化发展进程 |
3.1 我国寿险产品发展历程 |
3.2 我国寿险业预定利率市场化实施步骤 |
3.2.1 20世纪90年代高利率环境下预定利率市场化实施状况 |
3.2.2 预定利率市场化改革实施近况 |
第四章 预定利率市场化对我国寿险业的影响 |
4.1 预定利率市场化对我国寿险业的正面影响 |
4.1.1 对保险消费者的影响 |
4.1.2 对保险公司的影响 |
4.1.3 对保险行业的影响 |
4.1.4 对保险监管的影响 |
4.2 预定利率市场化对我国寿险业的负面影响 |
4.2.1 公司利润下降 |
4.2.2 加剧定价风险 |
4.2.3 市场秩序混乱 |
4.2.4 监管存在难度 |
第五章 预定利率市场化案例及应对经验借鉴 |
5.1 我国车险预定利率市场化案例借鉴 |
5.1.1 我国车险费率市场化概况 |
5.1.2 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与寿险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异同点 |
5.1.3 我国车险费率市场化经验总结 |
5.2 发达国家(地区)预定利率市场化应对方式借鉴 |
5.2.1 发达国家(地区)预定利率监管方式分析 |
5.2.2 发达国家预定利率市场化应对方式借鉴 |
第六章 寿险业应对预定利率市场化的对策 |
6.1 提升创利能力,防范各类风险 |
6.1.1 强化经营管理理念,转变业务发展方式 |
6.1.2 提高产品定价水平,加强费率风险防控 |
6.1.3 扩大资金使用渠道,提升投资管理水平 |
6.1.4 加快寿险产品创新,打造产品核心竞争力 |
6.2 增强行业自律,外塑行业形象 |
6.2.1 强化行业协会在防御预定利率市场化风险中的地位 |
6.2.2 发挥行业协会对费率的指导性作用 |
6.2.3 引导保险公司遵守自律公约 |
6.2.4 加强寿险的正面宣传力度 |
6.3 完善监管体系,给予政策支持 |
6.3.1 建立以偿付能力为导向的监管体系 |
6.3.2 完善与市场化相配套的制度 |
6.3.3 给予适当政策支持 |
第七章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 |
(6)中国机动车保险条款与费率监管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和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对象、研究范式和研究方法 |
1.2.1 研究对象 |
1.2.2 研究范式和研究方法 |
1.3 文献综述 |
1.3.1 保险监管的文献综述 |
1.3.2 保险条款监管的文献综述 |
1.3.3 保险费率监管的文献综述 |
1.3.4 保险交易成本的文献综述 |
1.3.5 保险市场效率的文献综述 |
1.3.6 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利益保护的文献综述 |
1.4 写作思路和论文结构 |
1.4.1 写作思路 |
1.4.2 论文结构 |
1.5 主要创新点 |
1.5.1 理论分析范式和研究方法 |
1.5.2 主要研究结论 |
第2章 机动车保险条款和费率监管制度现状 |
2.1 机动车保险条款和费率监管制度立法现状 |
2.1.1 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保险法关于机动车保险条款和费率的规定 |
2.1.2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关于交强险条款和费率的规定 |
2.1.3 保监会关于机动车保险条款和费率监管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
2.2 机动车保险条款和费率监管制度执行现状 |
2.2.1 保险公司未严格执行机动车保险条款和费率 |
2.2.2 保险监管部门陷于“违规-处罚-再违规-再处罚”的监管恶性循环 |
2.3 机动车保险条款的司法评价 |
2.3.1 否定部分交强险条款 |
2.3.2 部分商业车险条款涉嫌无效 |
第3章 机动车保险条款和费率监管对交易成本的影响 |
3.1 机动车保险市场型交易成本内容 |
3.2 机动车保险条款和费率监管不增加寻找交易对手的费用 |
3.3 机动车保险条款和费率监管增加信息搜寻成本 |
3.3.1 市场机制必然产生保险条款和费率的信息搜寻费用 |
3.3.2 车险条款和费率监管增加信息搜寻成本 |
3.3.3 车险条款和费率监管增加信息搜寻的时间成本 |
3.4 机动车保险条款监管增加法院的监督执行费用 |
3.5 机动车保险条款和费率自由化将降低交易成本 |
第4章 机动车保险费率监管制度效率分析 |
4.1 机动车保险费率管制不符合效率原则 |
4.1.1 车险管制费率高于均衡费率时的效率损失 |
4.1.2 车险管制费率低于均衡费率时的效率损失 |
4.2 机动车保险费率管制造成效率损失的检验 |
4.2.1 交强险投保率低 |
4.2.2 商业车险投保率低 |
4.2.3 交强险经营费用率高 |
4.2.4 商业车险赔款支出占商业车险保费收入比例下降 |
4.2.5 机动车保险市场效率损失总结 |
4.3 机动车保险费率管制导致效率损失的原因 |
4.3.1 保险监管部门与保险公司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 |
4.3.2 保险监管部门与车主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 |
4.4 依纯损失率厘定车险费率不能产生均衡费率 |
4.4.1 信息不对称难以保证纯损失率的客观真实 |
4.4.2 依纯损失率定价无法产生均衡费率 |
4.5 交强险费率调整不能产生均衡费率 |
4.6 日本、台湾省和中国的交强险费率管制之比较 |
4.6.1 日本和台湾的交强险费率管制没有导致供给不足或者供给过度 |
4.6.2 日本和台湾的交强险费率管制激励车主投保交强险 |
4.6.3 结论-中国交强险费率管制不符合市场化制度环境 |
4.7 机动车保险费率市场化是提高效率的唯一路径 |
4.7.1 车险费率市场化可以降低车险经营费用 |
4.7.2 车险费率市场化可以提高车主购买车险的期望效应 |
4.7.3 车险费率市场化符合中国车险的市场化环境 |
4.7.4 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费率市场化可以提高投保率,但不能实现 100%投保率 |
4.7.5 车险费率市场化可以完善中国保险费率监管制度 |
第5章 交强险与机动车商业三者险关系之重构-基于受害人利益保护的视角 |
5.1 交强险制度没有保障受害人获得充足赔偿 |
5.1.1 保险金额过低不足以补偿受害人损失 |
5.1.2 分项赔偿限额不足以补偿受害人损失 |
5.1.3 交强险分项赔偿限额不符合责任风险特征 |
5.1.4 保险金额以事故为计算基础不利于保护所有受害人的利益 |
5.1.5 交强险保险金额和计算基础之国际比较 |
5.1.6 结论-中国交强险制度不利于保障受害人的利益 |
5.2 机动车商业三者险能否保障受害人利益存在不确定性 |
5.2.1 责任风险与责任资产多寡无关 |
5.2.2 责任风险厌恶程度与责任资产多寡有关 |
5.2.3 责任风险意识不同 |
5.2.4 替代效应分析 |
5.2.5 结论-商业三者险能否保障受害人利益存在不确定性 |
5.3 重构交强险与机动车商业三者险的关系 |
5.3.1 以商业三者险补充交强险保障不足的立法逻辑错误 |
5.3.2 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分开增加交易成本 |
5.3.3 重构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关系的思路 |
5.3.4 重构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关系的具体内容 |
第6章 机动车保险条款和费率市场化所需保险制度环境分析 |
6.1 保险主体市场准入和退出有利于车险条款和费率的有序竞争 |
6.1.1 保险公司市场准入制度分析 |
6.1.2 保险公司市场退出制度分析 |
6.1.3 保险中介市场准入制度分析 |
6.2 偿付能力监管和资本约束监管有利于车险条款和费率的理性竞争 |
6.2.1 偿付能力监管和资本约束监管促进车险条款和费率的理性竞争 |
6.2.2 中国对偿付能力不足和资本金不足的保险公司缺乏可置信监管 |
6.2.3 可置信的偿付能力监管和资本约束监管有利于车险条款和费率市场化有序进行 |
第7章 结论 |
7.1 现行机动车保险条款和费率监管制度问题总结 |
7.2 机动车保险条款和费率监管制度改革方向 |
7.3 本文研究的不足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7)我国城乡商业保险差别定价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1.2 国内外文献综述 |
1.2.1 国内研究状况 |
1.2.2 国外研究状况 |
1.3 本文的研究思路、结构安排、创新与不足 |
1.3.1 本文的研究思路 |
1.3.2 本文的结构安排 |
1.3.3 本文的创新与不足 |
2 基于精算技术的保险产品定价 |
2.1 保险产品价格的构成 |
2.2 保险产品价格厘定的原理和原则 |
2.3 保险产品价格厘定的影响因素 |
2.3.1 营销目标与策略 |
2.3.2 产品成本 |
2.3.3 市场供求 |
2.3.4 市场竞争格局和竞争者的反应 |
2.3.5 消费者对产品价格和价值的评价 |
2.3.6 产品的需求价格弹性 |
2.4 差别定价与保险产品精算定价方法的完善 |
3 我国城乡商业保险的发展与差异 |
3.1 我国城乡商业保险市场发展差异的总体状况 |
3.1.1 城乡保险发展水平差异分析 |
3.1.2 城乡保险发展进程差异分析 |
3.1.3 我国城乡商业保险的差别特点 |
3.2 我国城乡商业保险发展差异的影响因素分析 |
3.2.1 我国城乡商业保险发展差异影响因素的定性分析 |
3.2.2 我国城乡商业保险发展差异影响因素的实证分析 |
4 差别定价在城乡商业保险定价中的运用分析 |
4.1 城乡商业保险实施差别定价的现实条件 |
4.1.1 差别定价概述 |
4.1.2 实施差别定价的必备条件 |
4.2 城乡商业保险实施差别定价的理论分析 |
4.2.1 一级差别定价 |
4.2.2 二级差别定价 |
4.2.3 三级差别定价 |
5 我国实施城乡商业保险差别定价的策略研究 |
5.1 差别定价实施过程中面临的风险 |
5.1.1 市场风险 |
5.1.2 退保风险 |
5.1.3 定价风险 |
5.2 差别定价实施过程中各行为主体的策略分析 |
5.2.1 保险公司的内部管理 |
5.2.2 保险行业协会的指导协调 |
5.2.3 保监会的管理调控 |
5.2.4 国家的财税支持 |
结语 |
在学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 |
参考文献 |
后记 |
(8)预定利率市场化及其对我国寿险业的影响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1 导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2 相关文献综述 |
1.3 本文的主要内容、研究方法及可能的创新 |
2 预定利率市场化概述 |
2.1 预定利率市场化的含义 |
2.2 预定利率市场化的理论分析 |
2.2.1 预定利率市场化相关理论 |
2.2.2 对预定利率市场化理论的质疑 |
2.3 预定利率市场化与利率市场化的关系 |
2.3.1 预定利率与利率之间的联动性 |
2.3.2 利率市场化推动预定利率市场化 |
2.4 预定利率市场化的国际经验 |
2.4.1 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国家模式 |
2.4.2 日本特殊的预定利率机制 |
3 我国预定利率市场化研究 |
3.1 我国预定利率市场化进程 |
3.1.1 预定利率市场化阶段(1979年-1997年) |
3.1.2 预定利率严格管制阶段(1997年-2006年) |
3.1.3 预定利率市场化试点阶段(2007年至今) |
3.2 我国预定利率市场化的必要性分析 |
3.2.1 预定利率市场化有助于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
3.2.2 预定利率低位管制加大寿险公司流动性风险 |
3.2.3 预定利率市场化是保护消费者利益的需要 |
3.3 我国预定利率市场化的可行性分析 |
3.3.1 寿险市场结构趋于完善 |
3.3.2 寿险监管体系日趋完善 |
3.3.3 保险资金投资渠道日益扩大 |
4 预定利率市场化对我国寿险业的影响分析 |
4.1 预定利率市场化对寿险业竞争的影响 |
4.2 预定利率市场化对我国寿险业收入规模影响的实证分析 |
4.2.1 模型构建 |
4.2.2 变量的选择 |
4.2.3 样本数据选择 |
4.2.4 实证结果分析 |
4.3 预定利率市场化对寿险公司经营风险的影响 |
4.3.1 预定利率市场化增大寿险公司定价风险 |
4.3.2 预定利率市场化增大寿险公司利差损风险 |
5 主要结论及建议 |
5.1 主要结论 |
5.2 寿险业应对预定利率市场化的建议 |
5.2.1 加强寿险公司的风险管理能力 |
5.2.2 培养寿险公司核心竞争力 |
5.2.3 建立以风险为导向的偿付能力监管体系 |
注释 |
参考文献 |
后记 |
(9)中国保险费率市场化路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我国保险费率市场化的历史回顾 |
二、深入推动我国保险费率市场化进程的必要性 |
(一) 资本市场日渐成熟, 为保险费率市场化提供了良好的外部市场环境 |
(二) 保险市场主体的不断完善为保险费率市场化的实施提供了主观条件 |
(三) 我国保险需求的释放为保险费率市场化提出了内在动力 |
(四) 我国保险市场结构转型, 对保险费率市场化提出了内在要求 |
三、现阶段我国保险费率市场化的路径选择及原因分析 |
四、完善我国保险费率市场化的政策建议 |
(一) 建立一套完善的保险监管体系 |
(二) 加强保险公司自身的发展 |
(三) 完善与费率市场化相配套的法律法规 |
(10)保险费率监管效应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
(一) 费率监管的背景介绍 |
(二) 费率监管效应的研究综述 |
(三) 本文研究的主题 |
二、费率监管与效应分析 |
(一) 费率监管的理论依据 |
(二) 费率监管带来的价格提升效应分析 |
1.价格提高带来的社会福利损失 |
2.价格监管 (限价) 下的生产者行为分析 |
(三) 费率监管带来的价格僵化效应分析 |
(四) 监管带来产品价格下降的效应分析——以商业车险为例 |
1.保险公司方面 |
2.消费者方面 |
三、主要结论与启示 |
四、近期内不宜实行保险费率市场化(论文参考文献)
- [1]我国长期照护保险法律制度的构建[D]. 汤优佳. 吉林大学, 2020(08)
- [2]中国保险业政府管制研究[D]. 黄炜. 武汉大学, 2017(06)
- [3]中国保险费率市场化改革研究[D]. 单鹏. 东北财经大学, 2015(08)
- [4]美国保险费率监管变革及对我国的启示——以消费者保护为视角[J]. 马宜斐. 金融与经济, 2015(04)
- [5]预定利率市场化对我国寿险业的影响及对策研究[D]. 裴蕾. 福州大学, 2014(03)
- [6]中国机动车保险条款与费率监管制度研究[D]. 管贻升.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14(12)
- [7]我国城乡商业保险差别定价研究[D]. 王倩. 东北财经大学, 2011(07)
- [8]预定利率市场化及其对我国寿险业的影响研究[D]. 李杨琴. 复旦大学, 2011(01)
- [9]中国保险费率市场化路径研究[J]. 洪文婷. 保险职业学院学报, 2008(04)
- [10]保险费率监管效应分析[J]. 周海珍. 财经论丛, 20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