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如何赔偿?(论文文献综述)
龙翼飞,赫欣[1](2021)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最新司法适用准则探析》文中研究指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是最高人民法院对《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所涉及的具体家事审判规则进行融贯整合的最新成果,主要包括:第一,《民法典》第1043条倡导性规范内容的扩张对处理婚姻家庭纠纷产生影响;第二,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当事人提起解除同居关系之诉的,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上诉;第三,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离婚诉讼当事人之身份效力的认定;第四,删除因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而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诉讼主体资格;第五,区分子女婚前、婚后接受父母出资购置房屋为夫妻个人财产或夫妻共同财产;第六,赠与配偶房产时约定为夫妻共同共有,在没有办理房产变更登记之前享有任意撤销权;第七,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除《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66条规定的两项情形以外,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八,成年子女有权请求提起亲子关系确认之诉;第九,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婚生子女;第十,离婚损害赔偿之诉的起诉期限不再受除斥期间的限制。
杨立新[2](2021)在《同性同居者与其所生子女的亲子关系认定——依照《民法典》规定的亲子关系规则之解读》文中研究说明同性同居者依据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生育子女是客观存在的事实。针对该子女与同性同居者亲子关系的认定,《民法典》关于亲子关系的规则提供了较为充足的规范依据。具体内容是,在认定同性同居者与其所生子女的亲子关系时,应当遵循《民法典》第1002条规定的保障子女生的尊严原则以及《民法典》第35条、第1038条规定的最有利于子女利益原则。采用共同意志作为亲子关系认定的最佳标准,确认同性同居者与其生育的子女分别享有亲权,子女为同性同居者各自的非婚生子女,并按照《民法典》第1073条规定的内容对亲子关系的异议作出处理,就是对上述原则的最大贯彻与落实。
索朗多吉[3](2021)在《西藏农牧区离婚妇女权益保障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
杨明明[4](2021)在《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下探望权主体的再界定》文中研究表明“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在世界各国家庭法中被普遍承认和运用,家庭法的立法本位逐步由“父母本位”过渡到“子女本位”。探望权制度的立法本旨是为了实现未成年子女的最大利益,因此应以“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为基本原则。2001年《婚姻法》确立了探望权制度,但是没有确定“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对于主体范围的规定仍侧重的是父母利益。2020年颁布的《民法典》承袭2001年《婚姻法》的规定,仍未明确确立“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对于探望权主体范围的规定亦未作任何改变。基于维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考虑,探望权的权利主体不应当局限于离婚后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或者母,未婚父母、婚姻关系无效或被撤销的父母以及别居父母的探望权也应被承认,并且还应当包括未成年子女本人、有探望需求的家庭成员等。为了保障探望权的实现,探望权的义务主体也应当予以明确。
王东清[5](2021)在《离婚冷静期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离婚冷静期是指,选择离婚的双方当事人一致选择登记离婚时,政府机关强制要求双方临时分开一段时间,让双方可以对离婚这一选择能够慎之又慎,同时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和社区委员会可以进行调解的一段时间。近年来,社会发展速度不断加快,我国因离婚所导致的社会不良事件增多,这让我国逐步意识到增加离婚程序的重要性,即离婚冷静期制度的设立。首先,不管是已经进入婚姻关系的婚姻双方当事人,还是没有进入婚姻关系的当事人,都对自己的婚姻持谨慎态度;其次,离婚冷静期制度可以给陷于离婚风波的当事人冷静思考的时间并且对轻率离婚的情形进行遏制;最后,离婚冷静期制度对于平衡我国登记离婚与诉讼离婚之间的差距也起到重要作用。离婚冷静期制度可以实现降低轻率离婚率和增加婚姻的稳定性,同时有减少婚姻关系双方当事人冲动离婚的概率,这样不仅会给双方家庭、社会增加不稳定因素,更会对双方的子女产生不利影响。离婚冷静期期间既不是由政府机关审查决定是否允许双方可以离婚的时间,也不意味着所有选择离婚的当事人都必须适用用的期间。基于我国的婚姻伦理、婚姻自由价值以及通过对涉及到的各方利益的衡量来设置离婚冷静期制度,无疑是解决婚姻问题最为稳妥的方式。为此我国2020年在《民法典》第1077条中确立了离婚冷静期制度1,由于我国目前对于离婚冷静期制度的研究还处于初步探索阶段,还面临很多现实和理论问题:第一,我国引入离婚冷静期制度的价值基础有哪些;第二,有关离婚冷静期制度概念的辨析,离婚冷静期制度的设置主体是以人民法院为主还是以婚姻登记机关为主,或者二者相互结合等问题仍存在不同的观点;第三,离婚冷静期制度的过程应该怎样实现。这些问题若不解决,将不利于离婚冷静期制度的推行。本文借助《民法典》第1077条,以及第1076、1078条等有关登记离婚条款的规定,对离婚冷静期制度从构成要件、法律效果和与其他条文的关系进行分析,得出离婚冷静期制度在适用之前、适用过程中和适用之后的具体步骤。
张小余[6](2021)在《生育利益的私法实践样态与保护》文中研究说明生育利益不仅影响个人的生活、家庭的稳定,同时也影响国家的建设、社会的秩序,因此,为防止他人对生育利益的不当干预,应以法律的手段予以保障和救济。从我国已有法律体系来看,对生育利益的私法保护明显弱于公法保护,不仅规范的数量较少,规定的内容也较为概括。而私法领域的生育利益案件涉及领域较广、发生数量较多、案件情节较复杂,对生育利益私法保护的疏漏,不仅降低了司法审判效率,也无法全面保护生育主体受损的生育利益。由此,从私法层面完善对生育利益的规制十分必要。生育利益的私法完善方向,应立足我国司法实践现状予以明确。通过分析个人与个人之间的生育利益案件、个人与组织之间的生育利益案件,在参考国际文件和其他国家生育利益私法保护方式以及我国生育利益私法保护观念的基础上,针对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审理生育利益案件所反映的裁判问题,可更好地明确我国生育利益私法保护的路径选择。加强对生育利益的私法保护,既要由法律肯定生育权的民法地位,细化生育权的权利内涵,还应综合司法解释、部门规章等其他规范,对个别类型化生育利益案件的特殊性予以特殊规制,进行及时、专业的调整。从而实现理论与实际的结合,以法律规范的补足促进实践问题的解决。完善生育利益私法保护规范,不仅有益于丰富生育利益私法保护体系,实现不同规范的协调统一,而且也能为人民法院的司法审判活动提供更为充分的裁判依据,增强司法裁判效能,更好地保障生育主体的生育利益。
朱李红[7](2021)在《离婚亲子关系中未成年人权益保护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现代婚姻自由观念不断冲击着婚姻关系和家庭结构的稳定性,父母婚姻关系的解除必然会给未成年子女的物质生活和精神世界造成极大的危害。同时随着国内儿童权利保护意识的增强,我国政府对离婚亲子关系中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问题也日益重视,因此在离婚案件不断涌现的当下以及在《民法典》施行伊始之际,进一步强化对离婚亲子关系中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减少离婚给子女带来的负面影响是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主要采用数据分析、比较研究和案例分析以及价值分析的方法,通过对国内和国外在离婚亲子关系中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方面的立法现状及实践经验展开比较研究,并且以案例为视角分析了司法实务中现存的抚养费给付执行难、探望权主体狭窄及其行使方式难确定、隔代探望权于法无据、未成年子女缺乏参与表达等问题。这些问题一直备受界内学者的关注和研究,但其很多措施都没有在实践中得到检验,甚至在立法层面也未予采纳,然而我们对此仍要继续深入研究。针对我国在离婚亲子关系中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方面的不足,本文结合我国的社会现状及国外的有益经验,建议在处理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的离婚纠纷时应坚持最大利益原则。其次,将子女的年龄进行划分,对其不同年龄阶段的权益给予针对性的保护。再次,提出抚养费执行难问题要分阶段、分步骤解决。就现阶段而言,第一步是要强化事前保障措施,第二步是完善事后监督机制,第三步是将抚养费义务人的履行情况纳入个人征信系统,对不履行义务者施以惩戒。最后,从《民法典》编纂过程中隔代探望权的改废来看,探望权主体范围应以保障未成年人最大利益为落脚点适度扩大。此外,本文还提出设置“探望监督人”监督探望权的行使过程,为子女指定诉讼代理人保障其意愿的表达等建议,并且期待在当代的法律制度下未成年人权益保护问题都能得到圆满解决。
高兴[8](2020)在《父母监护职责在离婚后的变与不变——以及并不存在的“抚养权”》文中研究说明《民法典》关于未成年人监护的立法体例,在"大监护"框架下,将父母监护区别于其他监护类型。抚养是父母监护职责的组成部分之一,既是权利,也是义务。我国法律强调父母监护职责的平等性和共同性,即使父母离婚,监护职责内容也只发生有限变化,以不变为原则。一方"直接抚养"的含义仅在于子女随其共同生活。其他立法例上的"单方父母照顾权""单方行使亲权",在我国没有对应制度。法律上不存在父母离婚后专属于一方的抚养权。相关规定对"抚养权"等概念的使用存在误导,造成了司法实践的误区、日常生活中的误会,成为普遍现象。建议在司法文书中统一使用"随某某共同生活"表述,以消弭理解偏差,还原立法本意,并建立"一事一议"的未成年人重大事项酌定制度。
陈华彬[9](2020)在《论我国民法典的创新与时代特征》文中指出我国新近通过的《民法典》的基础主要还是既往的诸民事单行法。然立法机关于编纂过程中,也有对既往的诸民事单行法的整合、修订、改易及增加,由此使《民法典》呈现出若干创新或亮点。《民法典》的编纂与通过对于国家、社会和人民乃是一项宏大而浩繁的工程,具重要的意义、价值与功用。《民法典》于具有诸多创新或亮点的同时,也存有一些阙如、缺憾或不足,由此映现出其具有的时代特征。对于《民法典》的阙如、缺憾或不足,应于未来适时通过修法、司法解释抑或民事审判工作纪要等多种形式予以改易或弥补。
尹荣荣[10](2020)在《探望权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近年来,随着我国离婚案件逐渐增多,社会对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益高度重视,故2001年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时,首次将我国的探望权制度确立在法律之中。此制度的设立不仅保护了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保障了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亲权,而且完善了我国的家庭婚姻制度,使得在司法实践中处理探望权纠纷案时有了相关法律依据,为其提供制度性保障。但是我国对于探望权的规定在实践运用中还是存在着各种的不足,由于探望权的权利义务主体不明确;探望权的中止事由规定过于笼统;探望权的行使方式没有明确规定以至于在执行的过程中存在种种困难。执行难是我国司法实践中面临的巨大挑战。因此,针对这一系列的问题,我国探望权的相关立法规定应进一步完善,并从儿童最大利益出发,使探望权发挥应有作用。
二、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如何赔偿?(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如何赔偿?(论文提纲范文)
(1)《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最新司法适用准则探析(论文提纲范文)
一、《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倡导性规范对处理婚姻家庭纠纷的作用 |
二、对同居关系纠纷处理规则的修改 |
三、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离婚诉讼当事人的身份关系效力 |
四、人民法院确认婚姻无效的裁判规则 |
五、父母为已婚子女出资购置房屋的产权归属裁判规则 |
六、夫妻间赠与房产协议的效力 |
七、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限定条件 |
八、拒绝做亲子鉴定的证明规则 |
九、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人工授精所生子女法律地位的确认 |
十、人民法院对离婚诉讼当事人行使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释明义务 |
(2)同性同居者与其所生子女的亲子关系认定——依照《民法典》规定的亲子关系规则之解读(论文提纲范文)
一、同性同居者与其所生子女亲子关系认定纠纷:实例与问题 |
(一)实际案例的简要案情和一审裁判结果 |
(二)本案裁判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讨论问题 |
二、同性同居者与其所生子女亲子关系认定可能引发的纠纷 |
(一)法律无明文规定不影响对同性同居者与其所生子女亲子关系的认定 |
(二)同性同居者生育子女的不同方法 |
1.女性同性同居者对其所生子女亲子关系的争议 |
(1)A卵B生型。 |
(2)A卵A生B同意型。 |
(3)A卵B同意接受捐助精子代孕型。 |
2.男性同性同居者所生子女的情形 |
(三)同性同居者与其所生子女亲子关系认定可能发生的纠纷 |
1.同性同居者双方发生亲子关系争议的纠纷 |
2.同性同居者所生的子女提出的亲子关系争议纠纷 |
三、认定同性同居者与其所生子女亲子关系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与最佳标准 |
(一)认定同性同居者与其所生子女亲子关系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
1.认定同性同居者与其所生子女亲子关系的保障子女生的尊严原则 |
2.认定同性同居者与其所生子女亲子关系的最有利于维护子女利益原则 |
(二)对保障子女生的尊严原则和最有利于子女利益原则的补充论证 |
1.未能体现两个基本原则的案例 |
2.准确体现两个基本原则的司法解释 |
(三)认定同性同居者与其所生子女亲子关系的最佳标准 |
1.可供选择的三种标准 |
(1)分娩决定亲子关系 |
(2)血缘决定亲子关系 |
(3)共同意志决定亲子关系 |
2.共同意志决定是认定同性同居者与其所生子女亲子关系的最佳标准 |
四、认定同性同居者与其所生子女亲子关系的具体规则 |
(一)同性同居者与其所生子女之间发生亲子关系 |
(二)同性同居者之间不具有被法律所认可的身份关系 |
(三)同性同居者与其所生子女的亲子关系的特点 |
(四)对同性同居者与其所生子女亲子关系的确认或者否认 |
结语 |
(4)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下探望权主体的再界定(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探望权的构造基础与儿童最大利益原则 |
一、探望权的构造基础 |
(一)探望权的法律界定 |
(二)探望权的性质 |
(三)探望权的制度价值 |
二、儿童最大利益原则 |
(一)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确立 |
(二)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内涵 |
(三)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在各国(地区)探望权制度中的体现 |
第二章 父母本位原则下的探望权主体制度 |
一、父母本位原则及其与探望权制度的关联 |
(一)亲子法的过渡历程 |
(二)父母本位在我国制度中的体现 |
二、父母本位对我国探望权主体制度的影响 |
(一)传统理念深厚 |
(二)保护父母权益 |
三、父母本位下的我国探望权主体制度的不足 |
(一)适用前提条件苛刻 |
(二)未成年子女的主体地位缺失 |
(三)探望权权利主体范围狭窄 |
(四)探望权的义务主体范围过窄 |
第三章 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下探望权主体的调整 |
一、探望权主体范围的应有扩展 |
(一)扩展的理论基础 |
(二)扩展的实践需求 |
二、权利主体的扩展 |
(一)父母 |
(二)未成年子女 |
(三)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其他近亲属 |
三、义务主体的扩展 |
(一)享有探望权的父母 |
(二)代抚养人 |
(三)幼儿园、学校等第三方机构 |
(四)未成年子女不是探望权的义务主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致谢 |
(5)离婚冷静期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
1.研究背景 |
2.研究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1.国内现状 |
2.国外现状 |
(三)研究框架与方法 |
1.研究框架 |
2.研究方法 |
(四)可能的创新和不足 |
1.可能的创新点 |
2.研究的不足之处 |
一、离婚冷静期制度概述 |
(一)离婚冷静期制度的概念界定 |
1.合法有效的婚姻 |
2.离婚 |
3.离婚冷静期制度概念辨析 |
4.小结 |
(二)离婚冷静期制度的立法沿革 |
1.1950 年之前的离婚制度即离婚冷静期制度的早期探索 |
2.1950 年和1980 年的离婚制度即离婚冷静期制度的萌芽 |
3.2001 年《婚姻法》和2020 年《民法典》 |
4.小结 |
二、离婚冷静期制度的规范目的 |
(一)离婚冷静期制度的价值基础和衡量 |
1.婚姻自由价值 |
2.婚姻伦理价值 |
3.各方权益的衡量 |
4.小结 |
(二)离婚冷静期制度的设立目的 |
1.抑制不断攀升的离婚率,防止轻率、冲动离婚 |
2.保障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强婚姻的稳定性 |
3.弥补现有婚姻制度的不足,顺应趋势 |
4.小结 |
三、我国离婚冷静期制度现状与发展 |
(一)《民法典》颁布之前我国离婚冷静期制度的实践经验 |
1.登记离婚中冷静期制度实践 |
2.诉讼离婚中冷静期制度实践 |
3.小结 |
(二)《民法典》确立的离婚冷静期制度 |
1.《民法典》第 1077 条第 1 款 |
2.《民法典》第 1077 条第 2 款 |
3.小结 |
四、离婚冷静期制度的合理实现 |
(一)与其他条文的关系 |
(二)离婚冷静期制度的合理实现 |
1.离婚冷静期制度适用之前 |
2.离婚冷静期制度适用时 |
3.离婚冷静期制度适用后 |
4.离婚冷静期的终止情形 |
5.小结 |
五、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生育利益的私法实践样态与保护(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
二、研究现状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研究创新点 |
第一章 生育利益的涵义厘定 |
第一节 生育概述 |
一、生育的内涵分析 |
二、生育的发展沿革 |
第二节 生育利益的私法定位 |
一、生育权与生育利益的关系 |
二、生育利益公法保护与私法保护的差异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生育利益的私法实践样态 |
第一节 生育利益案件的综合梳理 |
一、生育利益案件的收集 |
二、生育利益案件的选取 |
第二节 生育利益案件的类型分析 |
一、个人与个人之间的生育利益案件 |
二、个人与组织之间的生育利益案件 |
第三节 生育利益案件的问题整理 |
一、生育利益的民事权利规制阙如 |
二、生育利益案件特殊规制的疏漏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生育利益私法保护的路径探寻 |
第一节 国际文件对生育利益的保护指引 |
一、国际文件对生育利益的保护内容 |
二、国际文件对生育利益的保护趋势 |
第二节 国外生育利益私法保护的形态梳理 |
一、英美法系国家对生育利益的私法保护 |
二、大陆法系国家对生育利益的私法保护 |
第三节 我国生育利益私法保护的观念呈现 |
一、生育利益民法保护的观念差异 |
二、民法典建议稿对生育利益的私法保护 |
第四节 生育利益私法保护的理性选择 |
一、法律的民事权利确认 |
二、其他规范的综合性调整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生育利益私权保护的规范设计 |
第一节 生育利益私权地位的民法确认 |
一、生育权的性质 |
二、生育权的主体 |
三、生育权的内容 |
四、生育权的实现 |
第二节 生育利益案件特殊规制的补充立法 |
一、补充婚姻家庭领域的生育立法 |
二、补充劳动用工领域的生育立法 |
三、补充医疗卫生领域的生育立法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 |
(7)离婚亲子关系中未成年人权益保护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章 案例视角下离婚亲子关系中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现存问题 |
1.1 样本案例的选择 |
1.1.1 变更抚养费纠纷 |
1.1.2 抚养费执行纠纷 |
1.1.3 隔代探望权纠纷 |
1.1.4 探望权行使纠纷 |
1.2 案件反映的问题 |
1.2.1 抚养费给付执行困难 |
1.2.2 隔代探望权于法无据 |
1.2.3 探望权行使方式难确定 |
1.2.4 未成年子女缺乏参与 |
第二章 我国离婚亲子关系中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之立法现状 |
2.1 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现行规定 |
2.2 对相关法律规定的简要评析 |
2.2.1 上位法中缺乏指导性的基本原则 |
2.2.2 部分立法规范的规定有待具体化 |
第三章 离婚亲子关系中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之域外考察 |
3.1 立法明确未成年子女享有的权利 |
3.1.1 受抚养和获得抚养费的权利 |
3.1.2 探望权 |
3.1.3 参与表达权 |
3.1.4 对域外各国规定的比较评析 |
3.2 域外的实践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
3.2.1 强制抚养费的给付 |
3.2.2 扩大探望权的主体 |
3.2.3 合理确定探望权行使方式 |
第四章 我国离婚亲子关系中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完善 |
4.1 处理离婚案件应坚持未成年子女最大利益原则 |
4.1.1 未成年子女最大利益原则内涵 |
4.1.2 应用中的局限分析 |
4.2 抚养制度的完善途径 |
4.2.1 直接抚养人的确定应首要考虑适龄子女意见 |
4.2.2 参考子女年龄确定抚养费数额、给付期限和方式 |
4.2.3 完善抚养费执行监督和保障机制 |
4.2.4 将抚养费履行情况纳入个人征信系统的利弊分析 |
4.3 完善探望权制度 |
4.3.1 参照子女年龄确定探望权行使时间和方式 |
4.3.2 虚拟探望方式之慎用 |
4.3.3 探望权主体的扩大 |
4.3.4 探望监督人制度 |
4.4 完善意见表达机制 |
4.4.1 不同年龄子女的意见表达途径 |
4.4.2 为子女指定诉讼代理人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父母监护职责在离婚后的变与不变——以及并不存在的“抚养权”(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
二、《民法典》关于未成年人监护的立法体例:“大监护”框架下的二元结构 |
(一)“大监护”的一元框架 |
(二)父母监护有别于其他监护类型的二元区分 |
三、父母监护职责的平等性和共同性:离婚后的变与不变 |
(一)父母监护职责以平等性和共同性为原则 |
(二)父母离婚后的监护职责,以变化为例外,以不变为原则 |
(三)其他立法例上的“单方父母照顾权”“单方行使亲权”,我国没有对应制度 |
四、并不存在的“抚养权”:相关规定的误导、司法实践的误区、日常生活中的误会 |
(一)相关规定的误导 |
(二)司法实践的误区 |
(三)日常生活中的误会 |
结论 |
(一)在司法文书中统一使用“随某某共同生活”,以消弭理解偏差,还原立法本意 |
(二)建立未成年人重大事项酌定制度,以解决现实问题,实现未成年人最佳利益 |
(9)论我国民法典的创新与时代特征(论文提纲范文)
一、引言 |
二、由与既有民事单行法的比较析《民法典》的创新或亮点 |
(一)总则编呈现的创新或亮点 |
(二)物权编呈现的创新或亮点 |
(三)合同编呈现的创新或亮点 |
(四)人格权编呈现的创新或亮点 |
(五)婚姻家庭编呈现的创新或亮点 |
(六)继承编呈现的创新或亮点 |
(七)侵权责任编呈现的创新或亮点 |
三、我国《民法典》的时代特征 |
四、结语 |
(10)探望权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和目的 |
1.3 研究现状 |
1.4 主要内容和研究方法 |
2 探望权制度概述 |
2.1 探望权的概念 |
2.2 探望权的性质 |
2.3 探望权制度的价值 |
2.3.1 有利于权利与义务更好的实施 |
2.3.2 有利于伦理亲情的培植 |
2.3.3 有利于促进家庭与社会的和谐稳定 |
3 域外探望权制度考察 |
3.1 域外探望权的相关立法规定 |
3.1.1 探望权的主体 |
3.1.2 探望权的行使限制 |
3.1.3 探望权的执行 |
3.2 域外探望权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
4 我国探望权制度存在的瑕疵 |
4.1 探望权典型案例及分析 |
4.1.1 贺某诉明某探望权纠纷案 |
4.1.2 王某辉诉柴某探望权纠纷案 |
4.1.3 韩某诉杨某某探望权纠纷案 |
4.2 探望权制度存在的具体问题 |
4.2.1 探望权主体范围过于狭隘 |
4.2.2 探望权行使方式规定过于模糊 |
4.2.3 探望权中止事由规定过于笼统 |
4.2.4 探望权案件执行困难 |
5 我国探望权制度的完善 |
5.1 扩大探望权的主体范围 |
5.2 增加探望权新的行使方式 |
5.3 明细探望权的中止事由 |
5.4 完善探望权的救济方式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致谢 |
四、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如何赔偿?(论文参考文献)
- [1]《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最新司法适用准则探析[J]. 龙翼飞,赫欣. 法学杂志, 2021(08)
- [2]同性同居者与其所生子女的亲子关系认定——依照《民法典》规定的亲子关系规则之解读[J]. 杨立新. 河北法学, 2021(09)
- [3]西藏农牧区离婚妇女权益保障法律问题研究[D]. 索朗多吉. 西藏大学, 2021
- [4]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下探望权主体的再界定[D]. 杨明明. 烟台大学, 2021(12)
- [5]离婚冷静期制度研究[D]. 王东清. 江西财经大学, 2021(10)
- [6]生育利益的私法实践样态与保护[D]. 张小余. 黑龙江大学, 2021(09)
- [7]离婚亲子关系中未成年人权益保护问题研究[D]. 朱李红. 兰州大学, 2021
- [8]父母监护职责在离婚后的变与不变——以及并不存在的“抚养权”[A]. 高兴. 《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20年第11卷 总第35卷)——民法典文集, 2020
- [9]论我国民法典的创新与时代特征[J]. 陈华彬. 法治研究, 2020(05)
- [10]探望权制度研究[D]. 尹荣荣. 哈尔滨商业大学, 20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