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起海洋和通海水域污染损害赔偿诉讼主体的几个层面(论文文献综述)
曹金容[1](2022)在《海洋生态环境公益诉讼中惩罚性赔偿适用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海洋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以实践为驱动力,以制度为凭借,契合了海洋治理的时代需求。推动该制度的制定,既面临环境公益诉讼本身的定位之异、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冲突,又涉及海洋案件调查举证之难、评估鉴定之困。从法益内涵、制度规定、诉讼主体深层次剖析惩罚性赔偿与公益诉讼的恰适性、与传统民法理论建构的逻辑承接性,以及运用在海洋环境保护的可践性,可奠定海洋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的理论和实践基础。同时,运用制度性思维明晰赔偿权利人的主体结构、赔偿的程序规则及配套规则,方能以"公益"之吴钩和"惩罚性赔偿"之利剑,维护海洋生态环境之健康。
张宝[2](2020)在《超越还原主义环境司法观》文中研究指明当前,以设立环保法庭为中心的环境司法专门化实践正如火如荼展开,但也充满乱象。原因在于,现行环境司法理论仍受到传统还原主义司法观的影响,以行政区划作为司法管辖的地域基础,以公私法划分作为案例受理的分类基础,从而使得环境司法难以摆脱诉讼主客场,并可能造成环境案件难以得到妥善审理。基于环境问题特有的时空维度,环境司法专门化的建构必须实现生态理性、社会理性和法律理性的契合,从科学层面考察环境案件的形成机理,从社会层面考察社会结构对环境司法的影响,从法律层面考察司法本身的运作逻辑。环境司法专门化需循此理念,实行跨行政区划管辖,并建立针对同一行为触发不同责任时的程序整合和协调机制。
张蓝之[3](2019)在《国际邮轮旅游旅客人身损害纠纷法律制度研究》文中指出近年来,国内外参加国际邮轮旅游的人数呈上升趋势。邮轮旅游与单纯的海上旅客运输存在显着的区别,而我国目前并无对邮轮旅游进行专门规定的法律法规。同时,我国加入的相关国际条约,如《1974年海上旅客及其行李运输雅典公约》(以下简称“《1974年雅典公约》”)也仅对海上旅客运输的相关内容进行了规定。仅适用海上旅客运输的相关规定无法对邮轮旅游中产生的纠纷进行妥善处理。由于国际邮轮旅游具有涉外性,又涉及旅客、邮轮公司、旅行社等多方主体,因此一旦在国际邮轮旅游中出现旅客人身损害纠纷,涉及的争议解决便极为复杂。而目前我国邮轮旅游相关规定仍处于缺位状态,故在进行相关的旅客人身损害纠纷的处理时,需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下简称“《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以下简称“《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下简称“《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等法律进行处理。本文通过对我国邮轮旅游的基本制度进行阐述,对邮轮旅游所涉的主要合同、主要主体及其权利与义务进行分析,对邮轮旅游的管辖与法律适用进行深入的研究,以及对邮轮旅游旅客人身损害法律制度的完善进行探索,从而系统地对国际邮轮旅游旅客人身损害法律制度进行全貌性的研究呈现。本文分成了四个部分对上述问题进行研究与分析。第一部分,本章从邮轮及我国邮轮旅游业的发展入手,概括性地介绍了我国邮轮旅游法律制度。首先,本章介绍了我国邮轮旅游与外国邮轮旅游不同的“旅行社包销模式”,即旅行社在邮轮船票开始销售之前便与邮轮公司议定舱位订购价格,通过预付一定款项订购邮轮公司提供的全部或部分邮轮舱位。这种包船模式即是导致我国邮轮旅游法律关系相较外国邮轮旅游业更加复杂的一个重要原因。其次,本章介绍了国际邮轮旅游旅客人身损害纠纷的特殊性,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邮轮旅游天然存在海上特殊风险。第二,邮轮旅游除涉及海上风险之外,还涉及旅客岸上游览时发生人身损害纠纷的风险。第三,邮轮旅游所涉及的主体多样,确定义务承担时易发生冲突。第四,目前相关法律制度缺位导致实践中对相关纠纷进行处理时会遭遇多重问题。第二部分,本章分析了国际邮轮旅游所涉及的特殊内容。首先,本章介绍了国际邮轮旅游涉及的主要合同。一般的海上旅客运输所涉及的合同为承运人与旅客之间订立的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然而,由于国际邮轮旅游中所涉及的主体更为复杂,包括旅客、邮轮公司、旅行社、邮轮上的其他业务经营者等,因此,国际邮轮旅游中所涉及的基础合同也更为多样,包括海上旅客运输合同、邮轮旅游合同以及邮轮旅游辅助合同等三个主要合同。其次,本章介绍了邮轮旅游双重属性(旅游属性与运输属性)下的主体认定,重点对海上旅客运输法律关系中的“承运人”概念及旅游法律关系中的“履行辅助人”概念进行了厘清,从而确定旅行社、邮轮公司、邮轮上的其他经营者等主体在邮轮旅游中的定位。最后,本章参考相关国际条约对船舶安全等的相关规定,阐述了邮轮旅游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第三部分,本章解析了国际邮轮旅游旅客人身损害纠纷的争议解决。本章分两个方面对此进行了研究。第一个方面是国际邮轮旅游旅客人身损害纠纷的管辖,本章主要讨论了违约法律关系及侵权法律关系下管辖法院的确定。其中,违约法律关系下管辖法院的确定主要讨论了承运人违反海上旅客运输合同之约定与旅行社违反邮轮旅游服务合同之约定情况下的管辖。第二个方面是国际邮轮旅游旅客人身损害纠纷的法律适用,本章主要亦讨论了违约法律关系及侵权法律关系下不同的法律适用。第四部分,本章对国际邮轮旅游旅客人身损害纠纷法律制度的完善进行了探究,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第一个方面探究了邮轮旅游经营者的赔偿责任限制的完善,主要包括是否有必要提高赔偿责任限制及旅行社是否适用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制等两个问题。我国所加入的《1974年海上旅客及其行李运输雅典公约的议定书》(下称“《<1974年雅典公约>1976年议定书》”)及我国《海商法》对每名旅客人身伤亡应承担的赔偿责任限额规定为每次不超过46666特别提款权,这一赔偿限额标准在目前看来已经相对较低。第二个方面是邮轮旅游中可引入强制责任保险,对旅游者进行更全面的保护,旅游者亦可依据强制责任保险,直接请求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本文结语部分对本文进行了回顾,同时总结本文,即本文仅以厘清现阶段国际邮轮旅游中产生的人身损害纠纷涉及的法律关系为基础,探究如何对现阶段国际邮轮旅游中产生的人身损害纠纷进行处理,以及如何对与之相关的具体制度提出进行完善的建议。至于构建其背后关于邮轮旅游的全面法律制度,其范围已远大于本文所讨论的旅客人身损害纠纷,故不宜在本文中进行讨论。
黄成[4](2019)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十年回顾、反思与建议——基于2008—2017年典型案例的实证分析》文中研究表明自2008年以来,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原告主体资格逐渐明确、支持起诉制度焕发新生、以环境修复为核心的环境责任法律体系日益完善、环境诉讼证据制度得到丰富和发展、多元共治的环境治理格局初步形成。但环境公益诉讼还在以下几个层面存在不足:微观层面上针对风险防范的案件较少、支持起诉人权利义务不明确、诉前程序与诉讼程序衔接不畅、损失赔偿存在误区;中观层面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诉讼地位不明、多重法律关系交叉时处理机制有待完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使用和管理亟待规范、公众参与的广度和深度有待提升;宏观层面公益诉讼的定位尚需进一步明确、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关系需要厘清。
张宏凯[5](2019)在《船舶碰撞侵权责任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尽管国际公约及各国海商法不乏关于船舶碰撞侵权责任的法律规范,但就船舶碰撞侵权责任的理论研究而言,一方面,国内外学者对船舶碰撞侵权的理论研究尚存诸多需要完善、丰富和发展的问题,如对船舶碰撞侵权法律的整体或局部进行系统性研究,对船舶碰撞侵权的法律问题进行抽象、概括形成船舶碰撞侵权法律一般理论的研究,对船舶碰撞侵权法律制度的完善研究等。另一方面,船舶碰撞侵权作为侵权之一种,侵权法的一般理论及新的理论研究成果可以为船舶碰撞侵权的法律问题提供理论支撑,反过以侵权法基础理论研究船舶碰撞侵权责任也是对侵权法理论的丰富和发展。就船舶碰撞侵权责任的立法而言,通过理论研究也可以促进我国船舶碰撞侵权法律制度的完善。需要说明的是,通过梳理海商法学界对船舶碰撞侵权已有研究成果,笔者发现对船舶碰撞侵权损害赔偿的研究已经比较成熟,因此本文不对此再进行探讨和研究,而且对船舶碰撞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的观点理论上比较统一,对船舶碰撞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研究,尤其是过错和因果关系的研究也已经比较深入,本文在研究过程中涉及这方面问题的分析和观点,就在船舶碰撞侵权责任一章中简略地进行讨论和提及。有鉴于上述考虑,本文通过梳理归纳侵权法理论中与船舶碰撞侵权行为、船舶碰撞侵权责任及责任分担相关的理论成果,从船舶碰撞的概念入手,对船舶碰撞侵权行为、船舶碰撞侵权责任基本理论、船舶碰撞侵权责任分担、船舶碰撞责任比例划分等问题展开研讨,以求完善和丰富船舶碰撞侵权基础法律理论,并为海事审判中划分船舶碰撞侵权责任提供具有参考价值的原则和规则。具体而言,论文包括引言、五章正文及结论三个部分。引言部分主要对本文的选题及研究内容、选题背景及研究的意义、研究的现状以及本文的研究方法进行阐述和说明。第一章是对船舶碰撞概念及其构成要件进行讨论。为准确理解船舶碰撞概念,通过对现有海商法立法及理论中的船舶碰撞概念的界定、观点进行评述,对《里斯本规则》①(草案)提供的两个船舶碰撞定义的理解偏差进行分析和纠正,同时从法律调整对象及法律事实属性角度,分析了二者对船舶碰撞概念的影响。从理论上,探讨了确立船舶碰撞作为船舶碰撞侵权法律的特定概念以及将船舶碰撞作为船舶碰撞侵权行为和船舶碰撞侵权责任的构成要素的理论意义及可行性,并进一步从理论上分析了船舶碰撞种类及构成要件。第二章是对船舶碰撞侵权行为的讨论。首先,在归纳分析侵权法基础理论中侵权行为定义的基础上,重新界定了侵权行为的定义,并归纳了侵权法基础理论中对侵权行为的分类;其次,以侵权法中侵权行为定义及分类、侵权行为形态的理论为基础,对船舶碰撞侵权行为的定义、船舶碰撞侵权行为的归类、船舶碰撞侵权行为形态及特殊性等几个方面展开研讨;最后,对实务和理论界一直存在争议的船舶碰撞侵权行为与碰撞造成漏油污染侵权行为的关系进行讨论和分析,明确了船舶碰撞侵权行为与船舶碰撞漏油污染侵权行为的外部相对独立性和内部关联性。第三章是对船舶碰撞侵权责任基本理论问题进行讨论。本章分析了侵权法理论中侵权责任的概念、讨论了一般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理论中三要件和四要件之争及深层原因。对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中的“损害事实”这一用词作为构成要件存在的不足进行了剖析,论证了以“侵害事实”替代“损害事实”作为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梳理归纳了侵权法律理论成果之一——侵权责任形态理论下的侵权责任形态,并对理论中的不足提出了自己的观点;明确了侵权责任方式不应限于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在侵权责任基础理论的基础上,本章给出了船舶碰撞侵权责任的概念并对船舶碰撞侵权责任的特殊性进行了总结和分析,包括对财产损失承担按份责任而不是连带责任的特点、责任主体与行为主体的分离与同一性、责任主体与对象的交叉性、责任对象及侵害客体的复杂性、责任形态的多样性、责任赔偿的有限性、责任的有限法定担保性等。同时简要分析了传统船舶碰撞侵权法律理论重视损害赔偿而忽视其他侵权责任方式的现象,明确了船舶碰撞侵权责任方式包括但不应仅限于损害赔偿责任。在将船舶碰撞确定为一个特定法律概念,并作为船舶碰撞侵权行为和船舶碰撞侵权责任构成要素的条件下,讨论了船舶碰撞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船舶碰撞侵权责任构成要件、过错及过错构成的理论问题。最后根据侵权法的侵权责任形态理论分析了船舶碰撞侵权的责任形态,并重点从理论上论证了船舶碰撞侵权责任是属于对人替代责任而非对物替代责任。第四章是对船舶碰撞侵权责任分担的讨论。首先,讨论了侵权法理论的最新成果——侵权责任分担理论,对侵权责任分担的理论基础——分配正义、几个重要概念及研究内容重点进行了归纳,在此基础上,对船舶碰撞侵权责任分担问题,包括船舶碰撞侵权责任分担的形态及请求权进行理论上的分析,并重点讨论和分析了船舶碰撞侵权经常涉及的船舶碰撞致油污侵权责任的不同承担情形、不同的船舶碰撞漏油污染侵权责任承担的立法和观点以及对船舶碰撞侵权责任分担的影响。接下来对船舶碰撞侵权责任分担原则进行讨论,矫正了理论和立法中“过失”及“比例过失”用词的偏颇,为“过错程度比例”正名,明确了船舶碰撞侵权责任归责原则——过错原则与船舶碰撞侵权责任分担原则——过错程度比例原则的区别和联系;论证了过错程度比例原则的伦理基础和法理基础,过错程度比例原则具体适用以及各国确定过错程度比例的做法及应考虑的因素。接着本章讨论了船舶碰撞侵权责任分担的条件和分担的范围,并重点讨论了船员及劳务派遣公司对船舶碰撞侵权责任分担的应然性和实然状况,论证了在特定情形下船员劳务派遣公司对船舶碰撞侵权责任的分担,最后对船员导致船舶碰撞侵权责任分担的立法及实现这种分担的辅助制度提出建议。第五章是对船舶碰撞责任比例划分问题进行探讨。在第四章论述了船舶碰撞侵权责任的分担,确立船舶碰撞侵权责任分担原则为过错程度比例原则的情况下,本章对船舶碰撞侵权具体责任比例的确定问题展开讨论,归纳分析了国际公约、国内立法、海商法理论以及海事司法实践层面有关船舶碰撞侵权责任比例划分问题的立法、观点和司法实践,提出并探讨了关于船舶碰撞过错程度的量化理论。初步提出了船舶碰撞过错比例量化的方法,通过以船舶碰撞责任比例划分原则对船舶碰撞过错程度初步量化,再以船舶碰撞过错程度比例划分规则最终量化船舶碰撞过错程度。在总结海商法学界已有理论研究成果及对案例的分析后,总结归纳出船舶碰撞责任比例划分原则,设计并提出了具有操作性的船舶碰撞责任比例划分规则——分段加权平均过错程度比较规则,同时将该规则运用于具体案例,进行实证分析,论证了该规则的可行性及可操作性。
张乃羽[6](2017)在《我国海上钻井平台油污生态损害赔偿探析》文中认为海洋是地球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人类对海洋日渐深入的认识和探索,海洋成为人类生产生活资源的重要来源之一,近年来,资源紧缺的问题迫使人类加紧对海洋资源的勘探开发活动,全面科学可持续地开发海洋资源是世界各国共同面临的课题。我国作为一个海洋大国,近年来利用海上钻井平台加快了勘探开发石油资源的步伐,伴随着勘探开发活动的进行,海上钻井平台油污损害成了棘手的难题,这个难题不仅在于如何治理受到油污污染的生态环境,还在于如何对损害的各方利益进行调整。本文针对海上钻井平台油污生态损害赔偿展开论述,在文章结构上共分为六章。第一章是海上钻井平台油污生态损害概述,这一章首先对海上钻井平台定性,明确其法律地位,接着介绍了生态损害及海上钻井平台油污生态损害的特殊性。第二章是我国法律对海上钻井平台油污生态损害赔偿相关规定存在的问题。第三章至第五章针对第二章指出的问题提出相应完善对策,第三章为我国海上钻井平台油污生态损害赔偿的原则及范围,指出我国海上钻井平台油污生态损害赔偿应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我国海上钻井平台油污生态损害赔偿范围应包括海洋生态直接损失、海洋生态环境修复费用、海洋生物种群恢复费用、海洋生态环境经济损失、调查评估费用。第四章为我国海上钻井平台油污生态损害赔偿应确定的赔偿主体及索赔主体。第五章首先对责任限制制度进行了介绍,在参考国际条约和国外经验的基础上对我国海上钻井平台油污生态损害赔偿可实行的基金制度和保险制度提出建议。
严金海,李克才[7](2014)在《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法律问题》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丰富的海洋资源是支撑中国21世纪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沿海开发战略是我国长期坚定不移贯彻执行的国家发展战略。近年来,随着海洋经济的快速发展,海洋生态环境污染日益严重,海洋生态环境的保护也显得尤为重要。笔者就海洋环境污染的成因、法律适用以及完善海洋环境立法等问题进行探讨。一、海洋生态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法律性质
林翱旻[8](2013)在《从康菲石油案看我国海底区域活动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制度》文中研究表明随着海洋经济活动的市场化程度加深,海底资源的开采活动将会越来越多,我国海底区域活动环境污染问题的法津调整取向和发展速度必然需要提高,从而建立以民商法、行政法、环境法为主的多元化的海底区域活动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制度。但就目前立法而言,海底区域活动环境污染损害赔偿主要是用行政干预并辅之以法院审判的法律手段,而且我国针对各种海洋环境污染行为进行单项立法加以调整,由此导致海底区域活动环境污染受害者在赔偿的范围、赔偿的程度等方面的法律救济权利的弱化,暴露了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律行政干预过强、民事救济不足的问题。由于海底区域活动环境污染具有复杂性,特别是海洋环境经济价值及海洋环境生态价值的复杂性,因此,任何海底区域活动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都必然不只引起单一法律关系的发生,一般而言,一次海底区域活动环境污染事故通常至少会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和环境法律关系的产生,因此,海底区域活动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制度需要通过对民法学和环境法学的研究来完善。康菲溢油案中政府应对滞后、受害人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申诉与赔偿,就是因为我国海洋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制度不够完善,法律依据不够明确所造成的。笔者针对康菲溢油案暴露出的诸多的问题,通过对民法和环境法关于海底区域活动污染损害赔偿的法律现状和国内关于海洋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理论的研究认为:一方而,我国海底区域活动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制度需要对受害者的索赔权利和污染者的赔偿义务进行立法,确立环境权给索赔权利主体以起诉的权利,完善赔偿义务主体的赔偿责任和赔偿范围;另一方而,在赔偿制度上,需要通过明确的多元化救济形式来弥补现有我国海底区域活动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制度的缺陷,在公益诉讼上需要明确海洋环境保护部门作为起诉主体来维护海底区域活动受害者的环境权益。如此,才能建立起完善的海底区域活动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制度,才能避免在康菲石油案这样的海底区域活动环境污染事故中,受害者索赔无门、国家求偿困难的局面的发生。
焦娇[9](2013)在《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研究》文中认为本次修改《民事诉讼法》,建立公益诉讼制度,解决了一直困扰着公益诉讼制度推进的两大问题,解决了在无“直接利害关系”人提起公益诉讼的法律障碍;并就实体法对原告主体资格作出扩张性规定。但是,鉴于我国公益诉讼的实践尚不丰富,在许多涉及诉讼程序的问题上,还需要通过不断的实践来探索和完善。本文从我国民事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取得,来开启民事公益诉讼程序,并就现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两种原告资格,从法律来源、司法实践、介入方式等方面进行了论证,以及对不同类型的诉讼主体的优先性进行了阐述。本文在科学阐述公益诉讼的定义、价值追求的基础上,深入分析对公益诉讼进行法律保护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经过笔者认真、严谨的思考和构思,查看有关论着,并利用网络对公益诉讼的实事索引,了解国内外有关研究成果。并运用分析比较方法,剖析现有两类民事公益诉讼主体的裨益,就个人作为原告主体进行民事公益诉讼也进行了阐述,分析优、劣势,期待在未来的司法实践中,在一定范围内赋予公民以公益诉权。本文首先从民事公益诉讼在司法实践中的缺失这一论点出发,通过对国产流失案件、食品安全等一些有关公益诉讼的背景材料进行展示,提出了民事公共利益的保护纳入司法事业的急迫性。通过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司法实践中的处理结果分析,阐释司法对于公益诉讼的无助,并提出,解决民事公益诉讼起诉难的壁垒在于厘清原告资格的确定。通过对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理论和司法价值的论证,阐明了原告资格的多元化是民事公益诉讼的必然选择的观点。提出以检察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制度的确立,并就在司法实践中,可能出现的一案多人起诉现象的处理,进行着重分析,明确不同民事诉讼主体之间存在优先性问题,但并非是排他的。在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颁布,我国学界就民事公益诉讼的有关理论研究,应由传统的立法论向现今的司法论、解释论进行转换了,对民事公益诉讼的具体适用问题进行研究。文章在最后就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的程序保障进行了全面的阐述,围绕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立案、管辖、举证、诉讼时效等方面进行勾勒,构建可行性的我国公益诉讼的制度。
戴家琛[10](2012)在《海上核损害赔偿责任制度研究》文中认为自世界上第一部核责任法诞生到现在,核损害赔偿责任制度已经有50多年的历史。在国际社会共同努力下,现在这一制度已经比较完备,国际公约和核电较发达国家的国内法都有比较详细和系统的规定。然而对海上核损害赔偿责任制度的专门研究还比较少,只有一些零星的研究散落于海事法、核责任法、环境法等论着中,篇幅有限且缺乏系统性。本文从海上核损害赔偿的基本理论入手,系统探讨了海上核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权利主体、归责原则等基本问题,在对国际公约和各国国内立法的相关制度进行比较后,指出当前海上核损害赔偿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尝试着提出了解决办法。本文分六个部分。第一部分海上核损害赔偿的基本理论。阐述了国际公约和各国立法对核损害的定义,提出海上核损害主要来源于核动力船舶、海上运输核材料和向海洋排放核废料所造成的核损害。指出海上核损害赔偿除了能使受害人得到救济之外,还能够引导潜在的加害人,采取积极的措施减少和避免损害的发生。最后对海上核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的发展进行了梳理。第二部分海上核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详细论述了核设施所有权人、核设施运营者、核责任保险人、财务保证人和国家成为海上核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的原因及他们各自所承担的责任。第三部分海上核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将海上核事故可能造成的损害分为人身损害、财产损害和环境损害三个大的方面,并分别论述了各部分的索赔权利主体。第四部分海上核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对严格责任、绝对责任、无过错责任进行深入分析后,指出海上核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总体上是无过错责任原则。提出不应将核设施运营者作为唯一的法律责任主体,设备供应商等潜在的侵权人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对将特大自然灾害排除在免责事由之外提出质疑。第五部分海上核损害赔偿机制。提出海上核损害赔偿机制是由责任限制、强制责任保险、财务保证和补充性赔偿等制度形成的一个有机整体。这几个制度相互作用,形成一个多方参与的无缝连接体系。一方面,为了保护核工业的健康发展,对相关责任主体的赔偿责任进行了限制。另一方面,为了使受害者能够最大限度地获得赔偿,首先要求核设施运营者进行核责任保险和财务保证来提供最基本的保障。在核设施运营者不承担责任或赔偿能力不足的情况下,由设施国直接赔偿或者提供一定数额的补充赔偿。有关公约还为海上核损害赔偿设计了第三个层次,即当第一、二层次的赔偿总额仍不足以满足受害者的要求时,由所有缔约国共同出资对受害者进行补充赔偿。可见,海上核损害赔偿机制试图在保护核工业和给受害人充分而及时的救济之间寻找一个平衡点。第六部分海上核损害赔偿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与解决办法。指出现在海上核损害赔偿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就这些问题尝试性地提出了较理想的解决办法。由于目前海上核损害赔偿还主要依靠各国的国内法来解决,但各国在具体问题的规定上分歧明显,因此笔者认为建立国际统一海上核损害赔偿制度也许是一个不错的选择。
二、提起海洋和通海水域污染损害赔偿诉讼主体的几个层面(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提起海洋和通海水域污染损害赔偿诉讼主体的几个层面(论文提纲范文)
(1)海洋生态环境公益诉讼中惩罚性赔偿适用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引言 |
二、海洋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的理论分析 |
(一)海洋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的理论争议 |
(二)海洋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本质属性之论证评析 |
1、海洋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的理论逻辑 |
2、海洋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的法律内涵 |
3、海洋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的适格主体 |
二、规范演进、体系构建与现实障碍 |
1、惩罚性赔偿制度法律演进的基本路线 |
2、整体的制度设计和体系构建 |
3、司法实践存在的现实障碍 |
三、海洋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的制度构建 |
(一)赔偿在领海外专属经济区的适用及适格主体 |
1、海事诉讼管辖权 |
2、惩罚性赔偿责任的适用适格主体 |
(二)海洋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结构 |
1、检察机关双重身份的明晰 |
2、社会组织索赔的行动路径 |
3、监督管理部门、社会组织、检察机关联合协作 |
(二)明晰诉讼的程序规则进路 |
1、民事公益诉讼与民事私益诉讼的规范整合 |
2、惩罚性赔偿的调解机制构建 |
(三)完善惩罚性赔偿资金的配套规则 |
1、惩罚性赔偿数额的厘定 |
2、惩罚性赔偿资金的管理与使用 |
3、惩罚性赔偿金与刑事罚金、行政罚款不能相互折抵 |
(2)超越还原主义环境司法观(论文提纲范文)
一、环境司法的传统逻辑:还原主义司法观 |
(一)还原主义对现代法学的影响和塑造 |
(二)还原主义环境司法观的体现 |
二、环境司法专门化对还原主义司法观的矫正及其局限 |
(一)专门化实践对还原主义司法观的自发矫正 |
(二)现行专门化改革存在的问题与局限 |
1.基于行政区划的环境司法属地管辖难以突破地方保护主义窠臼 |
2.程序规则缺失使环境司法专门化面临正当性危机 |
3.还原主义司法观导致环境司法权的配置错乱与功能混淆 |
三、超越还原主义:重塑环境司法专门化的法理基础 |
(一)环境司法专门化需要回应生态系统的内在规律 |
(二)环境司法专门化需要回应转型时期的社会结构 |
(三)环境司法专门化需要回应司法本身的建制功能 |
四、“三重理性”契合下环境司法专门化的“表”与“里” |
(一)“表”为外观:环保法庭如何建制? |
(二)“里”为内核:环境案件如何审理? |
五、结论 |
(3)国际邮轮旅游旅客人身损害纠纷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国际邮轮旅游旅客人身损害纠纷法律制度概述 |
第一节 邮轮旅游概述 |
一、邮轮及邮轮旅游 |
二、我国邮轮旅游制度概况 |
第二节 国际邮轮旅游旅客人身损害纠纷的特殊性 |
一、相较于陆上人身损害纠纷的特殊性 |
二、相较于海上旅客运输人身损害纠纷的特殊性 |
第二章 国际邮轮旅游的特殊内容 |
第一节 国际邮轮旅游的主要合同 |
一、邮轮旅游服务合同 |
二、邮轮旅游辅助合同 |
三、海上旅客运输合同 |
四、其他合同 |
第二节 邮轮旅游双重属性下的主体认定 |
一、承运人 |
二、履行辅助人 |
第三节 邮轮旅游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
一、《1974年海上旅客及其行李运输雅典公约》 |
二、《邮轮旅客权利法案》 |
三、《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
四、安全保障义务的主要内容 |
第三章 国际邮轮旅游旅客人身损害纠纷的管辖及法律适用 |
第一节 国际邮轮旅游旅客人身损害纠纷的管辖 |
一、违约法律关系下管辖法院的确定 |
二、侵权法律关系下管辖法院的确定 |
第二节 国际邮轮旅客人身损害纠纷的法律适用 |
一、违约之债的法律适用 |
二、侵权之债的法律适用 |
第四章 国际邮轮旅游旅游人身损害纠纷法律制度的完善 |
第一节 邮轮旅游经营者的赔偿责任限制的完善 |
一、赔偿责任限制 |
二、完善赔偿责任限制之探究 |
第二节 保险制度的适用 |
一、现有旅游保险模式 |
二、邮轮旅游强制保险 |
结语 |
参考文献 |
(5)船舶碰撞侵权责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创新点摘要 |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船舶碰撞概念及其构成要件 |
第一节 船舶碰撞概念的现有界定及其评述 |
一、国内外立法中船舶碰撞的概念及其评述 |
二、理论界对船舶碰撞的概念及其评述 |
第二节 法律调整对象及事实属性与船舶碰撞概念 |
一、法律调整对象对船舶碰撞概念的影响 |
二、法律事实属性对船舶碰撞概念的影响 |
三、本文对船舶碰撞概念界定 |
第三节 船舶碰撞种类划分和构成要件理论与评析 |
一、船舶碰撞种类划分与评析 |
二、船舶碰撞构成要件理论与评析 |
第二章 船舶碰撞侵权行为 |
第一节 船舶碰撞侵权行为基础理论概述 |
一、侵权行为的概念 |
二、侵权行为的传统分类 |
三、以侵权行为形态为标准的分类 |
第二节 船舶碰撞侵权行为的概念及归类 |
一、船舶碰撞侵权行为的概念 |
二、传统归类标准下船舶碰撞侵权行为的类属 |
三、船舶碰撞侵权行为与海上及海事侵权行为的关系 |
第三节 船舶碰撞侵权行为的形态及特殊性 |
一、船舶碰撞侵权行为形态分析 |
二、船舶碰撞侵权行为特殊性分析 |
三、船舶碰撞侵权行为与准侵权行为 |
第四节 船舶碰撞侵权行为与碰撞致油污侵权行为的关系 |
一、碰撞侵权行为与碰撞致油污侵权行为的内在关联性 |
二、碰撞侵权行为与碰撞致油污侵权行为的相对独立性 |
第三章 船舶碰撞侵权责任基本理论 |
第一节 船舶碰撞侵权责任基础理论概论 |
一、侵权责任的概念及责任方式 |
二、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理论梳理 |
三、侵权责任形态理论 |
四、船舶碰撞侵权责任概念及特殊性 |
五、船舶碰撞侵权责任的方式 |
第二节 船舶碰撞侵权责任主体 |
一、船舶碰撞侵权责任主体概念 |
二、确定船舶碰撞侵权责任主体的法理依据 |
三、确定船舶碰撞侵权责任主体的标准及修法建议 |
第三节 船舶碰撞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及构成要件 |
一、船舶碰撞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
二、船舶碰撞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及分析 |
三、船舶碰撞侵权的过错及过错构成 |
第四节 船舶碰撞侵权责任形态剖析 |
一、船舶碰撞侵权责任形态 |
二、船舶碰撞侵权责任属对物抑或对人责任替代辨析 |
第四章 船舶碰撞侵权责任分担 |
第一节 船舶碰撞侵权责任分担基础理论概述 |
一、侵权责任分担理论的提出 |
二、侵权责任分担制度独立性的理论基础 |
三、侵权责任分担理论的几个重要概念及研究内容 |
第二节 船舶碰撞侵权的责任分担的形态及请求权 |
一、侵权责任分担形态及请求权 |
二、船舶碰撞侵权责任分担形态及请求权 |
第三节 船舶碰撞致油污侵权责任与碰撞侵权责任分担 |
一、船舶碰撞致油污侵权责任的相关立法分析 |
二、船舶碰撞致油污侵权责任承担的观点及评析 |
三、碰撞致油污侵权责任与碰撞侵权责任分担请求权 |
四、责任限制制度对船舶碰撞侵权责任分担的影响 |
第四节 船舶碰撞侵权责任分担原则 |
一、过错程度比例对比例过失用词的矫正 |
二、区分船舶碰撞侵权归责原则与侵权责任分担原则 |
三、船舶碰撞侵权责任分担原则的理论基础 |
四、船舶碰撞侵权责任分担原则的具体适用 |
五、确定船舶碰撞侵权过错程度比例的程序问题 |
第五节 船舶碰撞侵权责任分担的条件和类型 |
一、侵权责任分担请求权的确立和种类 |
二、船舶碰撞侵权责任分担的条件 |
三、船舶碰撞侵权责任分担的类型 |
第六节 船员对船舶碰撞侵权责任分担的应然性和实然状况 |
一、不同用工方式各方与船舶所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
二、船员对船舶碰撞侵权责任分担的应然性分析 |
三、劳务派遣公司分担船舶碰撞侵权责任的应然性 |
四、船员及劳务派遣公司分担碰撞侵权责任之实然状态 |
五、船员对船舶碰撞侵权责任分担的转承与限制 |
六、劳务派遣公司船舶碰撞侵权责任分担的立法及建议 |
第五章 船舶碰撞责任比例划分 |
第一节 船舶碰撞责任比例划分概述及立法考察 |
一、船舶碰撞责任比例划分概述 |
二、国际公约的立法考察 |
三、我国立法考察 |
第二节 船舶碰撞责任比例划分的理论和实践 |
一、我国船舶碰撞责任比例划分的理论与实践 |
二、英美国家船舶碰撞责任比例划分的理论与实践 |
第三节 船舶碰撞过错程度的量化 |
一、质化与量化研究方法概述 |
二、船舶碰撞侵权法律理论中的过错量化方法 |
第四节 船舶碰撞过错比例的具体量化方法构建 |
一、确立船舶碰撞责任比例划分原则初步量化责任 |
二、构建船舶碰撞责任比例划分规则具体量化责任 |
三、分段加权平均过错程度比较规则的实例分析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论文 |
致谢 |
作者简介 |
(6)我国海上钻井平台油污生态损害赔偿探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及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论文创新点与不足 |
第一章 我国海上钻井平台油污生态损害概述 |
第一节 海上钻井平台的界定 |
一、海上钻井平台的内涵与外延 |
二、海上钻井平台的属性 |
第二节 生态损害赔偿概述 |
第二章 我国法律对海上钻井平台油污生态损害赔偿相关规定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原则及范围不明 |
第二节 主体不明 |
第三节 赔偿金额计算标准差异 |
第四节 基金制度及保险制度欠缺 |
第三章 我国海上钻井平台油污生态损害赔偿原则及范围的完善 |
第一节 我国海上钻井平台油污生态损害赔偿无过错责任原则 |
一、理论依据 |
二、现实需要 |
三、免责事由 |
第二节 我国海上钻井平台油污生态损害赔偿范围的完善 |
一、对国外油污生态损害赔偿范围经验的借鉴 |
二、明确我国海上钻井平台油污生态损害赔偿范围 |
第四章 我国海上钻井平台油污生态损害赔偿的赔偿主体及索赔主体的完善 |
第一节 我国海上钻井平台油污生态损害赔偿的赔偿主体的完善 |
一、赔偿主体的范围 |
二、赔偿主体的认定 |
第二节 我国海上钻井平台油污生态损害赔偿索赔主体的完善 |
一、对国外海上钻井平台油污生态损害赔偿索赔主体经验的借鉴 |
二、明确我国海上钻井平台油污生态损害赔偿索赔主体 |
第五章 我国海上钻井平台油污生态损害赔偿基金制度与保险制度的完善 |
第一节 我国海上钻井平台油污生态损害赔偿责任限制 |
一、赔偿责任限制的必要性 |
二、赔偿责任限制的方式 |
第二节 我国海上钻井平台油污生态损害赔偿责任基金制度的完善 |
一、对国外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制度经验的借鉴 |
二、确立我国海上钻井平台油污生态损害赔偿责任基金制度 |
第三节 我国海上钻井平台油污生态损害赔偿责任保险制度的完善 |
一、对国外油污损害赔偿保险制度经验的借鉴 |
二、确立我国海上钻井平台油污生态损害赔偿强制责任保险制度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介 |
(7)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法律问题(论文提纲范文)
一、海洋生态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法律性质 |
二、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③ |
1. 法律层面的权利主体。 |
2. 实践层面的权利主体。 |
三、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 |
四、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 |
1. 清理污染费用。 |
2. 不特定人利益。 |
3. 中长期损失。 |
(8)从康菲石油案看我国海底区域活动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制度(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1 海底区域活动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制度的概述 |
1.1 海底区域活动环境污染 |
1.1.1 海底区域活动环境污染的概念 |
1.1.2 海底区域活动环境污染的特点 |
1.2 海底区域活动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制度 |
1.2.1 海底区域活动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制度的概念和特征 |
1.2.2 海底区域活动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制度的意义 |
1.3 我国海底区域活动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制度的法律规定现状 |
1.3.1 关于索赔主体的规定 |
1.3.2 关于赔偿义务主体的法律规定 |
1.3.3 关于赔偿范围的规定 |
1.3.4 对我国海底区域活动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制度法律规定的评价 |
2 我国海底区域活动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制度主体 |
2.1 赔偿制度主体 |
2.1.1 索赔权利主体 |
2.1.2 赔偿义务主体 |
2.2 索赔权利主体求偿难 |
2.2.1 受害个人和单位起诉权不完善 |
2.2.2 海洋环境保护部门国家代表权难确认 |
2.3 赔偿义务主体规定不完善 |
2.3.1 赔偿义务主体定义不明确 |
2.3.2 赔偿义务主体难以确认 |
2.4 完善索赔主体权利的建议 |
2.4.1 明确公民环境权 |
2.4.2 充分利用诉讼代表人制度 |
2.4.3 明确海洋环境保护部门的公益诉讼主体地位 |
2.4.4 完善海底区域活动环境污染损害赔偿义务主体规定 |
3 我国海底区域活动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制度的赔偿原则 |
3.1 同质赔偿原则 |
3.1.1 同质赔偿原则的概念 |
3.1.2 同质赔偿原则的理论依据 |
3.1.3 同质赔偿原则的局限性 |
3.2 考虑当事人状况的原则 |
3.2.1 考虑当事人状况的原则的定义 |
3.2.2 对考虑当事人状况的原则的评价 |
3.3 引入惩罚性赔偿原则以完善海底区域活动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制度 |
3.3.1 惩罚性赔偿原则的定义 |
3.3.2 惩罚性赔偿原则的功能 |
3.3.3 墨西哥湾溢油案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及对我国的借鉴 |
4 我国海底区域活动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制度的赔偿范围 |
4.1 海洋生态资源中长期损害赔偿与否之争 |
4.1.1 反对赔偿意见 |
4.1.2 赞同赔偿意见 |
4.1.3 对两种意见的评价 |
4.2 减轻海洋生态损失的清污费用性质 |
4.2.1 民事责任认定 |
4.2.2 行政责任认定 |
4.2.3 对两种责任认定的评价 |
4.3 纯经济损失的法律缺失 |
4.3.1 纯经济损失的概念 |
4.3.2 我国纯经济损失的现状 |
4.4 海底区域活动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范围的完善 |
4.4.1 订立海洋生态资源经济损失赔偿标准 |
4.4.2 明确海洋环境保护部门的清污费用 |
4.4.3 增加纯经济损失的赔偿 |
5 海底区域活动污染损害救济形式多元化 |
5.1 海底区域活动环境污染损害救济形式多元化的定义及其特点 |
5.1.1 海底区域活动环境污染损害救济形式多元化的定义 |
5.1.2 海底区域活动环境污染损害救济的特点 |
5.2 救济形式多元化的原因及救济形式的选择 |
5.2.1 救济形式多元化的原因 |
5.2.2 救济形式的选择 |
5.3 海底区域活动环境污染损害补偿基金 |
5.3.1 必要性 |
5.3.2 可行性 |
5.3.3 对海底区域活动环境污染损害补偿基金的设想 |
5.4 对海底区域活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探讨 |
5.4.1 责任强制险制度的可行性 |
5.4.2 责任强制险制度的必要性 |
5.4.3 责任强制保险内容的构建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后记 |
(9)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 民事公益诉讼在司法实践中的缺失 |
(一) 将民事公共利益纳入司法救济视野 |
(二) 制裁民事公益诉讼违法行为的典型案例 |
(三) 对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司法现状分析 |
二、 民事公益诉讼有关理论研究 |
(一) 公共利益之内涵 |
(二) 公益诉讼之涵义 |
(三) 民事公益诉讼之涵义 |
三、 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研究与价值 |
(一) 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概念 |
(二) 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研究的价值 |
四、 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制度的构建 |
(一) 以检察机关为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 |
(二) 有关组织为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 |
(三) 公民个人为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 |
(四) 不同民事公益诉讼主体的优先性问题 |
五、 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的程序保障 |
(一) 民事公益诉讼的立案与管辖 |
(二) 民事公益诉讼的诉讼时效 |
(三) 民事公益诉讼的诉讼费用 |
(四) 民事公益诉讼举证责任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科研成果 |
后记 |
(10)海上核损害赔偿责任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 海上核损害赔偿的基本理论 |
(一) 核损害的定义 |
(二) 海上核损害的含义 |
(三) 海上核损害赔偿的含义与法律功能 |
(四) 海上核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的发展 |
二、 海上核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 |
(一) 核设施的所有权人 |
(二) 核设施的运营者 |
(三) 责任保险人 |
(四) 财务保证人 |
(五) 国家 |
三、 海上核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 |
(一) 人身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 |
(二) 财产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 |
(三) 环境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 |
四、 海上核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 |
(一) 海上核损害的无过错责任原则 |
(二) 海上核损害赔偿的唯一责任原则 |
(三) 海上核损害赔偿的减免责事由 |
五、 海上核损害赔偿机制 |
(一) 责任限制制度 |
(二) 强制责任保险制度 |
(三) 财务保证制度 |
(四) 补充性赔偿 |
六、 海上核损害赔偿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办法 |
(一) 公海问题 |
(二) 诉讼时效问题 |
(三) 建立国际统一海上核损害赔偿制度问题 |
七、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提起海洋和通海水域污染损害赔偿诉讼主体的几个层面(论文参考文献)
- [1]海洋生态环境公益诉讼中惩罚性赔偿适用问题研究[J]. 曹金容. 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2(01)
- [2]超越还原主义环境司法观[J]. 张宝. 政法论丛, 2020(03)
- [3]国际邮轮旅游旅客人身损害纠纷法律制度研究[D]. 张蓝之.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3)
- [4]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十年回顾、反思与建议——基于2008—2017年典型案例的实证分析[J]. 黄成. 环境法评论, 2019(00)
- [5]船舶碰撞侵权责任研究[D]. 张宏凯. 大连海事大学, 2019(05)
- [6]我国海上钻井平台油污生态损害赔偿探析[D]. 张乃羽. 四川省社会科学院, 2017(09)
- [7]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法律问题[J]. 严金海,李克才. 人民司法, 2014(11)
- [8]从康菲石油案看我国海底区域活动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制度[D]. 林翱旻. 湖南师范大学, 2013(S1)
- [9]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研究[D]. 焦娇. 吉林大学, 2013(09)
- [10]海上核损害赔偿责任制度研究[D]. 戴家琛. 西南政法大学, 201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