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电子商务税收问题探微(论文文献综述)
何浩铭[1](2019)在《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法律机制研究》文中指出21世纪以来,大力发展数字经济成为全球共识,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相互整合,以“互联网+”为主的经济模式已进入新的阶段。其中,“互联网+商业”的出现使得电子商务成为数字经济最集中的表现形式之一。近年来,电子商务交易规模持续扩大,并保持高速增长态势,而基于我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背景下产生的C2C电子商务模式也逐渐成为电子商务的重要组成部分。2018年,全国网上零售额达90065亿元,同比增长23.9%,其中C2C电子商务占比37.2%。事物在发展过程中总会面临机遇和挑战两方面C2C电子商务亦不例外:在促进市场经济的同时,其税收征管法律制度的缺失也对我国财政收入及市场秩序产生了不利影响。据中央财经大学预测,2018年C2C电子商务少缴纳税款已超过1000亿元,这严重违背了以税收公平为基石的税法原意,由此,如何对其进行税收征管成为经济法学界的热点问题。目前,我国仍缺失健全的法律制度对C2C电子商务进行税收征管,导致税务部门在实际征管工作中陷入被动和困境。因此,健全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法律制度不仅可以解决税款征收的实践问题,还能维护市场秩序的良性运行。论文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是C2C电子商务及应税分析。通过对C2C电子商务进行概念界定出发,然后对我国电子商务总体发展概况及C2C电子商务发展概况做定量阐述,得出健全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法律制度的现状和背景,最后从经济学、法学、社会学等多学科、多视角着手进行C2C电子商务应税分析,主要包括征税必要性分析和征税可行性分析。第二部分是我国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问题及成因。通过从我国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现状着手,剖析得出现阶段我国税务部门在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工作中所实际面临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推导出对应问题的成因。第三部分是域外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经验及借鉴。通过介绍具有代表性的国际组织及相关国家对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研究及立法实践得出域外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经验,并在此基础上加以借鉴以健全我国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法律制度。第四部分是健全我国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法律制度的措施建议。针对我国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所存在的问题及成因,基于域外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经验及借鉴,本文以《电子商务法》颁布实施为立法背景,以参与主体角色定位为理论指导,从税收原则适用、税收要素确定、税收优惠厘定、税收手段改进等四个方面进行分析,据此得出健全我国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法律制度的措施及建议。
鄢瑾慧[2](2019)在《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收监管研究》文中提出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以及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这一新兴的进口方式近年来越发受到国内消费者的追捧。但海关的监管并没有跟上跨境电商行业的发展速度。零售进口贸易额逐年扩大并没有带来相应的税收额增加,其中是否暗藏着海关监管风险需要得到重视。本文首先阐述了此次研究的目的,以及在理论上和现实中的意义,并对所采用的研究方法和研究思路进行了说明。然后通过对文献的收集整理和对数据资料的分析研究,将我国跨境电商的发展现状进行了概括,对跨境电商和海关税收监管的基本概念进行了解释,对我国跨境电商海关监管的现状进行了介绍,对我国现行的电子商务及跨境电商监管政策法规进行了总结。最后以税收基本原则为指导依据,从法律基础、监管程序、征税要素认定等方面找出我国对跨境电商的海关监管不足之处,结合对国外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监管现状的分析,并汲取其中的先进经验,提出了完善跨境电子商务税收法律体系,完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海关监管,完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价格认定机制,完善税收人才培养机制五个方面的改进意见,力图能有针对性地解决目前监管中遇到的一些问题,也对我国跨境电商零售业务在未来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以及有利的条件。
黄盈心[3](2018)在《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及对策研究 ——以台州市为例》文中指出伴随着信息技术空前的发展以及经济的一体化,电子商务发展的空间及前景都非常的广阔。依托互联网技术,我国的电子商务的发展也是达到了空前的高度,从各种数据来看,我国的线上税收流失比较严重。而传统的税收征管的方式及模式也已满足不了现下电子商务环境下的发展需要,各种征管的矛盾及问题凸显。在这样的矛盾下,我们对于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探索具有更为深刻的研究意义。而我国现有的税收征管体制以及相关法律法规适应不了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已经出现了征管乏力、税款流失严重、立法滞后等诸多的问题。所以我们要在遵守税收中性、效率、公平等的原则之下,通过信息化征管等多种手段来为电商企业提供更方便的办税渠道来减少税款的流失。本文从当前与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有关的文献以及研究成果入手,对现有的法规进行梳理并收集大量的理论基础来研究台州市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现状,发现主要有两大方面的问题:一是纳税主体方面的,比如纳税遵从度不高,税款随意申报;二是执行主题方面的,如税务机关税源监控乏力,评估效率低下,内设分工不明稽查打击力度低下,信息专业化手段不强,信息化人才欠缺等。针对这些问题,提出适应电商企业发展的具体方法及举措,如自上而下完善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体系,加强税源的电子监控力度,实现税收登记的电子化,建成信息化一站式自动核算的纳税申报模式,建立以第三方支付平台为扣缴核心的征管体系,全面推行电子发票等等。就是以信息化的手段作为支撑,实现台州市地税局税收征管的电子化全流程征管,将公共服务作为纳税回馈来保障和支撑台州电子商务的发展。
郭佳[4](2016)在《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网络技术突飞猛进,电子商务随之上升为现代社会中越来越重要的交易方式。电子商务的迅速扩张,不仅对现行的基于传统交易的经济制度、法律体系、政府管理模式提出了严峻挑战,也给税收征管方式造成了极大的影响。如何实现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一直都是社会和税务部门关注的问题。本文在对电子商务内在含义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探究了国内外电子商务的现实发展情况、国外优秀的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成果,制定了适应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合理策略,通过建立和谐的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环境,不仅能促进电商活动规范有序,而且能有效地平衡线上和线下的商业环境,避免恶性竞争、恶性循环,使实体店和虚拟店发挥各自的优势,营造良好的商贸关系。随着电子商务的逐渐成熟,通过深化税制改革、加强税收征管、优化纳税服务,形成正确的产业导向,可以引导企业通过不断创新来提高竞争能力。
李昊源[5](2017)在《我国互联网交易的税收征管问题研究》文中提出互联网可能是人类社会从20世纪末到新世纪以来最伟大的发明,互联网将每个人都连接到了网络空间,打破了地理空间的隔阂。互联网交易是互联网信息科技发展到一定程度之后出现的一种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交易模式,广义上的互联网交易是指基于网络交易平台或互联网的媒介属性完成的所有交易,狭义上的互联网交易是指通过互联网完成的对最终消费品、服务产品和虚拟商品的购买行为,即消费者在互联网上的购买与交易行为。本文的研究对象是狭义上互联网交易的税收征管问题,因此,主要研究范围为网络零售、互联网购买服务与虚拟产品、生活服务类O2O和跨境互联网零售四个领域。我国正处在全面拥抱互联网的时代,“互联网+”在我国大地上展现出了强大的生命力,互联网与各行各业的融合正在全面而深刻的改变着我国经济、社会、文化各个领域,互联网的快速普及与深度应用大幅度降低了市场主体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性、提高了供需匹配效率,改变了传统商业模式,对国民经济的重要性也日益上升。从互联网对国民经济的渗透率和贡献率视角来看:截至2016年12月,我国的网民数达到了7.31亿人,相当于欧洲人口数量的总和,互联网普及率达到了53.2%,手机在线支付的用户规模接近4.7亿元,企业已经全面实现互联网化;互联网经济占GDP的比重已经超过美国、德国和法国等发达国家,在2013年到2015年间,互联网的普及为我国GDP大约带来4万亿到14万亿的增加值;时至今日,互联网不仅仅只是信息传播的媒介或实现互联互通的途径,互联网具有的多维属性,已经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性资源,我国正在进入了互联网经济时代。学界认为,互联网经济一般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分别为网络经济阶段、数字经济阶段和赛博经济阶段,我国正处于由网络经济走向数字经济的过程中。互联网的内涵属性决定了互联网经济是一种充满活力的创新型经济,最近几年,我国各种新的互联网经济概念、互联网经济业态和商业模式层出不穷,各种新的互联网交易平台、互联网交易类型、互联网交易途径不断出现。截止2016年年底,我国网购人数规模达到了4.5亿人,网络零售市场规模达到了5.3万亿元,占整个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13.5%,人均网络购物支出达到了11955元,预计到2020左右,我国的网络零售将占到社会零售总额的20%左右;在跨境互联网交易领域,2016年,进口交易规模达到了1.4万亿,同比增长53.8%,预计未来几年仍将快速增长;在互联网购买服务领域,2016年互联网约车的市场规模达到了1712.2亿元,“窄口径”下的本地生活O2O市场规模达到了4487.7亿元,“宽口径”下的本地生活O2O市场规模达到了11044亿元;除此之外,还存在网络直播、在线教育、在线医疗、各类共享经济等互联网交易类型,互联网交易已经完全融入到了每一个消费者的日常生活。互联网交易类型与途径的日益多元化,使得互联网交易的市场规模快速上升,但是,互联网交易不同于传统的线下交易模式给我国的税收征管都带来了极大的挑战,例如,税务机关难以准确的确定C2C模式网络交易的纳税义务人、部分互联网交易的税收管辖权划分不清;不管是有形商品,还是无形商品,不管是B2C模式,还是C2C模式的网络交易,在我国现有的征管体系里,各级、各地的税务机关都难以实现对税源的完全掌握,更难以实现对具体交易状况的完全掌握。税收征管中存在的缺陷导致了一系列不容回避的社会问题:线上线下交易的税负不公影响了公平竞争的商业环境,扭曲了价格信号,导致了资源错配,税收因素在一定程度上超越了市场机制成为资源配置的决定性因素;这些问题产生的根本性原因在于我国的税收征管体系建设明显滞后于互联网经济的发展步伐,税务机关落后的查账征收、定期定额征收和“以票控税”等税收征管手段难以适用于先进的互联网交易形式。互联网交易税收征管中存在的巨大漏洞,导致了大量的税收流失,随着互联网交易种类和市场规模的不断增长,我国的税收征管体系建设若是不能够跟上时代前进的步伐,将会威胁到税收体系的可持续性,仅以网络零售为例,在2014年,我国网络零售市场税收流失规模大约为2014.83亿元到3551亿元,占税收收入的比重大约为1.77%到2.98%,其中,C2C模式网络零售的税收流失规模大约为1097.81亿元到1852亿元,占税收收入的比重为0.92%和1.55%,从2004年到2014年,整个网络零售市场的税收流失规模大约为6488亿元到9939亿元,其中,C2C模式网络零售税收流失规模大约为4130亿元到6179亿元,如果再考虑到其他类型的互联网交易中可能存在的税收流失,这一数值和比例将更高。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科学的财税体制是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统一、促进社会公平、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制度保障。我国互联网交易领域存在的税收征管问题显然违背了市场公平与统一的内在要求,因此,必须建立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匹配的税收征管体系,在坚持中性、公平、效率与确定原则的基础上,创新税收征管机制,提高税收征管效率,维护市场公平。互联网对我国的经济社会的影响是全方面的,对税收征管制度体系冲击也是多维度的,我国互联网交易中存在的税收征管问题,不是某个交易类型、或者某类互联网交易市场的税收征管问题,而是整个互联网经济时代,企业和自然人来自网上收入的税收征管问题,因此,研究互联网交易的税收问题,需要一个更加全面、更加宽泛的视角,跳出就税收论税收、就征管论征管的思维惯性,抛弃修补式的路径依赖,基于“以终为始”的策略,前瞻性的思考互联网经济时代的税收征管模式。互联网交易过程中的数字化特征对我国的税收征管体系变革带来了新的启示与可能,在计算机技术和网络科技快速发展的今天,每一个网络平台的有序运转都建立在一个完备的“数据管理中心”的基础上,该中心能够实现对所有网络数据的实时监控、跟踪与存储,整个互联网交易市场是在多个“数据管理中心”的支撑下运行的,数字化的网络空间记录并刻画了所有的网络交易行为,我国的税收征管也应该顺势而为,采取“数据管税”模式实现对互联网交易的税收征管。“数据管税”是适应于互联网交易领域的一种全新的税收征管模式,税务部门搭建立起网络化的“税收数据管理与税收征缴平台”,实现该平台与各互联网交易平台、第三方支付系统、银行、海关、工商、工信、物流等部门和第三方市场机构之间的实时数据互通与共享机制,全面掌握互联网交易纳税义务人的身份信息、相关基本资料、主营业务及规模、订单成交数据、具体收入数据等,在明确纳税人应纳税种、税率、计税依据和税收缴纳方式的基础上,准确计算应纳税额,在“数据管税”平台上完成税款征缴的税收征管模式。“数据管税”平台上应该设有纳税服务平台、数据互通与共享平台、数据管理平台、税收征管平台、税收分析平台五个子平台,在每一个子平台上,税务部门根据征管的需要可以设有不同的子中心。其中,纳税服务平台是纳税人的纳税服务需求与税务机关的纳税服务供给的对接中心;数据互通与共享平台是税务机关与各互联网交易平台和其他部门以及第三方机构的数据对接中心,是实现“数据管税”的基石;数据管理平台是将收集到的数据进行分类管理的中心,是计算应纳税额和排查偷逃税行为的基础数据库;“税收征管平台”是监督和记录各类纳税人税款缴纳情况的数据中心;“税收分析平台”是对税收征管过程进行事前预测、事中监督和事后检查的分析决策体系;“数据管税”是基于互联网交易市场特征与具体交易流程而构建的一种税收征管模式,实现“数据管税”需要“内外兼修”,不仅需要税务机关“苦练内功”,建立起网络化、平台化的税收征纳与服务体系、提高数据管理能力等,还需要完善一些基本的“外部条件”,比如需要明确税收征管权限划分、具体的税收优惠问题、是否建立起网络平台的代扣代缴制度、涉税数据的法律效力、自然人纳税识别号制度如何与来自互联网的收入结合起来、跨境互联网交易中的常设机构认定标准,以及数字化产品性质与预提税等问题,除此之外,还需要对互联网交易市场进行规范化管理,具体来讲,应该从互联网交易的平台建设、经营者的市场准入、网络交易流程和数据保存四个方面来规范互联网交易的市场秩序。税收制度总是随着时代特征的变迁而不断的变化着,税收征管体系亦是如此,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我国的税收征管体系建设大致经历了“以账控税”、“以票控税”、“信息管税”几个阶段,这三种税收征管模式都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与所处时代的税制结构、税源特征、经济发展水平、科技水平、交易模式与支付手段等因素息息相关,是多种合力决定下的综合选择。我国正处于网络经济到数字经济阶段,在互联网经济时代,经济活动呈现出明显的“双层架构”特征,处于底层是传统的经济活动层,处于上层的则是互联网空间,互联网空间不仅仅是纯互联网经济活动中心,也是传统经济活动在该物理空间的“数字映像”,即越来越多的经济活动都能够一一的映射到上层的网络空间中,在网络空间中存在着海量的、有价值的数据资源,税务机关应该顺应时代发展的趋势,探索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的思维和技术改造和升级我国现有的税收征管体系,逐步建立起网络化、平台化、智能化的“数据管税”体系。税收征管体系的转型必定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在互联网经济时代,“以账控税”、“以票控税”、“信息管税”也将长期存在,并逐步融合,“数据管税”并不是现有税收征管体系的否定,而是对现有税收征管体系的继承。全面实现“数据管税”需要在国家税务总局的牵头下建立与各方的数据互通与共享机制,在税务系统内部需要打破各地、各级税务机关之间的数据壁垒,利用数据化的思维改造税收征管流程,改革纳税服务体系,税务工作人员还需要切实提高计算机、互联网方面的能力,以及数据管理、分析和应用的能力。可以预见的是,在未来,“数据管税”将成为我国继“以账控税”、“以票控税”、“信息管税”模式之后的适用于互联网经济时代的税收征管的核心模式,是与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要求相符合的一种全新的税收征管模式。
华翃晨[6](2015)在《电子商务C2C经营模式税收征管研究》文中提出电子商务作为诞生不久的新兴行业,近年来的发展势头极其迅猛,与此相对的是我国对电子商务行业的税收征管模式还处在初级阶段。目前我国对C2C(Consumer-to-Consumer,即个人对消费者)经营模式采取免税政策,而在国际上已有部分国家开始对C2C经营模式征税。从市场规模及发展程度来看,我国的C2C经营模式也已经逐渐步入成熟阶段,可以进行征税。但即使我国想要对该交易模式征税,在征管实践中也会遇到诸多障碍,法律依据缺失、税负不公平、征管效率低下以及税务监管难度较大等问题加大了征管流程设计的难度。本文以C2C经营模式下税收征管实践的障碍为切入点,以税务征收管理流程为划分依据,从税务登记、税种核定、税收管辖权以及税务监管四方面入手,对上述因素造成的征管障碍逐步进行原因分析,通过分析得出造成征管障碍的原因主要有推行税务登记制度难度较大、流转税及个人所得税征收难度高、税收管辖权界限模糊以及申报纳税及发票管理流程有待完善等。其后本文从两方面着手提出征管对策及建议:一是通过理论应用,将税收遵从理论与博弈论相结合,从纳税人与税务人员、税务人员与税务机关两个角度分析在税收遵从框架中产生的信息不对称博弈,并将其运用至C2C经营模式的征管流程设计中;二是借鉴国外经验,将澳大利亚执行的个人所得税号制度与税务登记模式相结合,并且通过对美国和欧盟对国际税收管辖权的主张及实践经验的借鉴,将其优点运用至C2C经营模式的税收管辖权分配模式中。在理论及实践的支撑下,本文从征管流程出发,通过在不同对策下纳税人税收遵从度以及信息不对称强弱程度的比较分析基础上,提出针对C2C经营模式下征税的对策建议:在税务登记环节,可以在建立健全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的制度上开展网络登记;在税种核定环节,可以在现有税制基础上进一步合并税种,简化税制;在税收管辖环节,有必要区分国内国际不同管辖模式,避免税源流失;在申报纳税环节,应当扩大网络申报覆盖面,不断深入推进电子发票试点。
陈希[7](2015)在《数字文化产品的国际贸易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指出在数字信息技术呈爆破式发展及经济全球化的时代,国际贸易的发展也正在经历巨大的改变。传统国际贸易有关货物贸易与服务贸易的分类体系也正因为一些新兴贸易产品的出现而受到冲击。本文将分析研究数字文化产品国际贸易存在的问题,具体讨论传统文化产品在数字信息技术飞速发展的背景下,其表现形式及特征的改变,以及文化产品国际贸易形式的转变,并对由此出现的数字文化产品含义及特征进行阐释。数字文化产品的国际贸易涵盖于国际电子商务之中,在对两者的联系进行梳理后,本文讨论了数字文化产品的分类问题,以及数字文化产品国际贸易作为国际电子商务的一部分,存在的税收征管问题。并通对国际上就该两个问题之争议的分析,提出自己对数字文化产品国际贸易问题的思考,以及我国对数字文化产品贸易发展的思考。未来,国际社会将逐步发展为以数字信息技术为基础的社会、经济、文化的全球化局面,国际贸易的很多领域将会发生改变,并促进国际法规则的谈判与建立。对数字文化产品国际贸易问题的梳理与讨论顺应数字信息时代发展并能够推动国际贸易发展。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分述如下:第一部分,数字文化产品与国际贸易。本部分以对文化产品的界定为基础,结合当前数字信息技术发展的背景,讨论数字网络环境下文化产品的内涵与外延的改变。紧接着介绍数字文化产品这类新兴事物的产生及其特征与贸易形式。第二部分,数字文化产品的分类问题。本部分承接第一部分最后引出的数字文化产品国际贸易与电子商务的联系,梳理了电子商务领域对涵盖数字文化产品在内的数字产品分类问题的产生,问题产生的原因,以及对国际上对该分类问题的现有主张的剖析。第三部分,数字文化产品国际贸易的税收问题。本部分以数字文化产品国际贸易作为电子商务是否应予征税为切入点,解释了数字文化产品国际贸易税收问题的产生及原因,并就国际社会对该问题的处理方式及现状进行梳理与评析,并提出了对国际上现有的数字文化产品国际贸易税收规制的完善建议。第四部分,对我国数字文化产品贸易发展的思考。最后一部分回归到我国数字文化产品贸易发展的概况,提出对我国数字文化产品贸易发展的思考。分别从国际层面与国内立法两方面讨论了我国在电子商务国际谈判与国内立法上的现状,并提出我国在电子商务领域发展数字文化产品国际贸易应做的努力。
刘全强[8](2011)在《我国电子商务税收若干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作为一种新兴的交易方式,电子商务因其开放、便捷和高效,极大的推动了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进程和各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但由于电子商务同传统交易相比,具有许多新的特点,导致建立在传统交易基础上的各国税收法律制度受到很大的冲击。目前,国际上关于电子商务的税收立法仍然处于探索阶段,没有非常成熟完善的理论可供借鉴,也没有完全合理的方案可供实施。怎样制定一个合理的电子商务税收法律制度既能促进电子商务的健康、快速发展又能保证国家的税收利益是各国都必须要面对的问题。本文选取电子商务税收中若干重要问题进行研究,尝试在我国现行税收法律制度框架下,提出具体可行的解决方法。对完善我国电子商务税法理论和构建符合我国实际的电子商务税收法律制度具有重要而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本文主要运用理论分析和比较分析的研究方法,遵循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研究思路。在内容安排上,首先对电子商务这一基本概念进行界定,结合电子商务区别于传统交易方式的特点分析其给我国现行税制带来的冲击,主要体现在课税对象性质难以界定、纳税人难以辨认、税收管辖权模糊和税收征管困难四个方面。接下来针对上述问题,首先分析外国和国际组织的相关规定,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现行税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其中:对课税对象性质的界定,建议根据交易标的物的不同将电子商务分为有形商品的电子订购、数字化商品的订购和数字化在线服务三类,从而分别界定课税对象的性质;在纳税人的选择上,建议根据企业与企业、企业与消费者、消费者与消费者三种不同的电子商务类型来具体确定纳税人;将税收管辖权划分为流转税管辖权和所得税管辖权。建议以“消费地原则”作为直接电子商务下流转税管辖权的判断标准。对于非居民所得税管辖权,建议将与所得来源国具有实质性经济联系的服务器所在地作为判断标准,并引入消费地经济存在标准作为服务器所在地标准的补充;建议通过成立专门的税收征管机构、推行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制度、完善电子发票和电子支付相关法律制度来加强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
梁利华[9](2009)在《网络交易税收规制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指出互联网的出现,带来了网络经济的兴起,网络交易活动随着互联网的发展日趋频繁。网络经济已构成了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部分,网络贸易亦有取代传统贸易而成为未来贸易活动中主导力量的趋势。这种变化给我国的法律制度也带来了巨大的冲击,文中主要研究网络交易中税收规制的法律问题。网络交易作为一种新型的贸易模式,与传统的贸易模式具有不同,不管是在商业流通、劳务提供方式还是在财务管理方法方面都存在差异,这些差异和变化都是传统的税收体制无法适应的。由此而引发出了税款严重流失、稽查难度大、国际协调复杂化等一系列的税收问题。这些问题都是传统的税收体制难以解决的。尽管在最开始世界各国还存在网络交易是否征税的争论,但是,这几年各国都在积极地采取措施应对网络交易产生的税收问题,这也是发展的必然趋势。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在网络交易领域相对于西方国家而言比较落后,但是经过几十年的发展网络交易额以惊人的幅度增加,而目前网络交易税收规制方面的法律仍几乎处于盲区,没有专门针对网络交易领域的税收法律法规。面对网络交易造成的巨额税收流失以及网络交易对我国传统税收制度的冲击,我国有必要加强网络交易税收方面的立法,加强对网络交易的税收管制。文章通过分析网络交易给我国税收带来的挑战和我国对网络交易征税面临的各种难题,就我国网络交易中的税制要素(如纳税主体、征税客体、税种、税率)和税收征管(如税收管辖权、税收征管方式、税收监督)问题,从本国实际出发,借鉴国外经验,提出并论证相应的法律对策。
孙丽,王晓辉[10](2008)在《开征个人网上交易税探微》文中认为本文通过分析目前个人网上交易征税存在的问题,提出应从完善税收立法、开发电子征税软件、加强银税合作等角度来加强个人网上交易的税收监管。
二、电子商务税收问题探微(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电子商务税收问题探微(论文提纲范文)
(1)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法律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C2C电子商务及应税分析 |
(一)C2C电子商务的概述 |
(二)C2C电子商务的应税分析 |
二、我国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问题及成因 |
(一)我国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问题剖析 |
(二)我国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问题成因 |
三、域外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经验及借鉴 |
(一)国际组织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经验 |
(二)相关国家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经验 |
(三)域外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经验的借鉴 |
四、健全我国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法律制度的措施建议 |
(一)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税收原则适用 |
(二)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税收要素确定 |
(三)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税收优惠厘定 |
(四)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税收程序改进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收监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目的及意义 |
1.1.1 研究目的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国内文献综述 |
1.2.2 国外文献综述 |
1.3 研究方法及研究思路 |
1.3.1 研究方法 |
1.3.2 研究思路 |
1.4 创新点与不足 |
第2章 理论分析 |
2.1 税收基本原则 |
2.1.1 税收法定原则 |
2.1.2 税收公平原则 |
2.1.3 税收中性原则 |
2.1.4 税收效率原则 |
2.1.5 税收目的地原则 |
2.2 海关监管理论 |
2.2.1 海关监管的定义 |
2.2.2 跨境电商海关监管的内容 |
第3章 我国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收监管现状 |
3.1 跨境电子商务概述 |
3.1.1 跨境电子商务特点 |
3.1.2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模式 |
3.2 我国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发展现状 |
3.3 我国跨境电商海关税收监管现状 |
3.3.1 政策变迁 |
3.3.2 监管现状 |
3.3.3 价格管理现状 |
第4章 我国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收监管面临的问题 |
4.1 对纳税主体的监管问题 |
4.1.1 主体认定环节 |
4.1.2 税务登记环节 |
4.1.3 纳税申报环节 |
4.2 对征税对象的监管问题 |
4.3 对完税价格的审定问题 |
4.3.1 完税价格构成问题 |
4.3.2 促销商品定价问题 |
4.3.3 审价流程依据问题 |
4.4 其他监管风险问题 |
4.4.1 安全准入风险 |
4.4.2 执法成本问题 |
第5章 国外跨境电商税收政策的借鉴 |
5.1 对于免税额的规定 |
5.2 对数字产品的征税 |
5.3 对跨境电商的税收监管 |
第6章 对我国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收监管的优化建议 |
6.1 完善法律体系 |
6.2 优化监管模式 |
6.2.1 改良登记申报 |
6.2.2 开展信用管理 |
6.2.3 提供经营便利 |
6.2.4 规范自由裁量 |
6.3 深化信息技术应用 |
6.4 明确价格认定机制 |
6.4.1 消除完税价格构成的理解偏差 |
6.4.2 确定促销价格使用原则 |
6.4.3 确定审价依据流程 |
6.5 建立培养、交流制度 |
6.5.1 加强人才培养 |
6.5.2 加强交流合作 |
第7章 研究结论 |
参考文献 |
后记 |
(3)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及对策研究 ——以台州市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选题的背景、目的以及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选题的目的和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3 研究方法及内容 |
1.3.1 本文的研究内容 |
1.3.2 本文研究方法及技术路线 |
1.4 本文的创新之处 |
2 电子商务有关概念界定及研究理论基础 |
2.1 电子商务有关概念界定 |
2.1.1 电子商务概念 |
2.1.2 电子商务运营模式 |
2.1.3 电子商务涉税特点及问题 |
2.2 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理论研究基础 |
2.2.1 税收征管理论 |
2.2.2 风险管理理论 |
2.2.3 纳税遵从理论 |
3 台州市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现状及问题 |
3.1 税收征管操作方面现状及问题 |
3.1.1 纳税主体管理效率低下难以监控 |
3.1.2 纳税遵从度不高,税款申报随意 |
3.1.3 电子交易无纸化难核查,纳税环节难确定 |
3.2 税务执行主体方面现状及问题 |
3.2.1 税务机关税源监控乏力,能力需提升 |
3.2.2 纳税评估效率效果低下,程序欠规范 |
3.2.3 税务内设部门分工不明,稽查打击力度低下 |
3.2.4 信息专业化手段、人才欠缺 |
4 完善台州市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对策 |
4.1 实行电子化的纳税服务 |
4.1.1 税收登记电子化实现对纳税主体全面监管 |
4.1.2 建成信息化一站式自动核算的纳税申报模式 |
4.1.3 建立以第三方支付平台为扣缴核心的征管体系 |
4.1.4 实现税务稽查信息化 |
4.2 建立电子商务税收电子发票征管架构 |
4.2.1 全面推行电子发票 |
4.2.2 对于各类电商建立电子发票管理制度 |
4.2.3 以B2C模式为例设计电子发票管理模式 |
4.2.3.1 自主经营型发票管理模式 |
4.2.3.2 他营型发票管理模式 |
4.3 自上而下完善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体系 |
4.3.1 加强税源征管监控 |
4.3.2 合理选择电子商务企业纳税地点 |
4.3.3 遴选培养高素质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人才 |
4.3.4 加强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宣传,提高纳税遵从度 |
5 研究总结及研究展望 |
5.1 研究总结 |
5.2 进一步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学位论文的主要创新点 |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4 研究内容与思路 |
1.5 研究创新与不足 |
第二章 电子商务的发展现状 |
2.1 电子商务的基本内涵 |
2.2 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 |
2.3 国外电子商务的现状 |
第三章 电子商务对税收征管的冲击 |
3.1 对我国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冲击 |
3.2 对我国现行税收要素的冲击 |
3.3 对我国现行税收征管的影响 |
第四章 国外电子商务税收研究现状 |
4.1 国外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现状 |
4.2 国外经验借鉴 |
第五章 加强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建议 |
5.1 推进电子商务税收法制建设 |
5.2 建立适应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体系 |
5.3 完善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手段 |
第六章 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我国互联网交易的税收征管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问题的提出 |
1.2 研究背景 |
1.2.1 互联网已经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性资源 |
1.2.2 互联网交易的种类与市场规模不断扩大 |
1.2.3 构建现代化的税收征管制度是时代的要求 |
1.3 研究意义 |
1.3.1 理论意义 |
1.3.2 现实意义 |
1.4 相关概念界定与研究范围 |
1.4.1 相关概念界定 |
1.4.2 主要研究范围 |
1.5 主要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1.5.1 主要研究内容 |
1.5.2 主要研究方法 |
1.6 论文的创新与不足 |
1.6.1 论文存在的创新 |
1.6.2 论文存在的不足 |
第2章 国内外研究现状与文献综述 |
2.1 国内研究现状与文献综述 |
2.1.1 互联网交易对国内税收征管制度的影响研究 |
2.1.2 互联网交易税收征管机制研究 |
2.1.3 跨境互联网交易的税收征管问题研究 |
2.1.4 互联网交易税收征管的国际经验借鉴 |
2.1.5 互联网交易税收征管的相关效应研究 |
2.1.6 互联网交易的税收流失问题研究 |
2.2 国外研究现状与文献综述 |
2.2.1 互联网交易对各国税收征管制度的影响研究 |
2.2.2 互联网交易的具体税收征管问题研究 |
2.2.3 跨境互联网交易的税收征管问题研究 |
2.2.4 互联网交易税收征管的相关效应研究 |
2.2.5 互联网交易的税收流失问题研究 |
2.3 国内外文献述评 |
2.4 本章小结 |
第3章 我国互联网交易发展现状与市场特征分析 |
3.1 我国已经进入互联网经济时代 |
3.1.1 互联网经济的概念 |
3.1.2 我国互联网经济所处的发展阶段 |
3.1.3 我国互联网经济的主要类型 |
3.1.4 我国互联网经济的市场规模 |
3.1.5 我国互联网经济发展新趋势 |
3.2 .我国互联网交易市场的发展现状 |
3.2.1 网络零售市场的发展现状 |
3.2.2 互联网购买服务的市场发展现状 |
3.3 互联网交易的的市场特征分析 |
3.3.1 互联网交易平台是互联网市场的核心 |
3.3.2 互联网交易市场的主要组成部分 |
3.3.3 互联网交易市场的主要“数据流” |
3.3.4 网络零售的市场特征与交易流程分析 |
3.3.5 互联网购买服务与“虚拟商品”的市场特征与交易流程分析 |
3.3.6 生活服务O2O市场特征与交易流程分析 |
3.3.7 跨境互联网交易市场特征分析 |
3.4 我国互联网交易市场的“数字化”特征 |
3.5 本章小结 |
第4章 我国互联网交易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影响分析 |
4.1 互联网交易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 |
4.1.1 C2C模式网络交易的征税对象难以准确确定 |
4.1.2 部分互联网交易的税收管辖权难以准确界定 |
4.1.3 税务机关难以有效的掌控税源 |
4.1.4 税务机关难以全面掌握具体的交易状况 |
4.1.5 税收制度建设落后于经济社会现实 |
4.2 互联网交易中存在的税收问题对经济社会的影响 |
4.2.1 影响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
4.2.2 影响税收制度的可持续性 |
4.2.3 影响财政收入 |
4.3 互联网交易的税收流失测度——以网络零售为例的分析 |
4.3.1 税收流失产生的原因及其危害 |
4.3.2 税收流失的测算方法 |
4.3.3 “平均税负法”下的测算与分析 |
4.3.4 “税收流失率”法下的测算与分析 |
4.3.5 两种估算方法的结果对比分析 |
4.4 .税收征管差异、市场均衡、税收收入与社会福利 |
4.4.1 竞争性均衡、市场价格与市场需求 |
4.4.2 税收征管、税收收入与社会福利分析 |
4.5 本章小结 |
第5章 国外互联网交易的税收征管的经验借鉴 |
5.1 美国 |
5.2 欧盟 |
5.3 OECD |
5.4 澳大利亚 |
5.5 英国 |
5.6 韩国 |
5.7 加拿大 |
5.8 新加坡 |
5.9 印度 |
5.10 日本 |
5.11 国外经验总结与借鉴 |
5.12 本章小结 |
第6章 我国互联网交易税收征管的路径分析 |
6.1 互联网交易涉及的主要税种分析 |
6.1.1 国内互联网交易:增值税 |
6.1.2 跨境互联网交易:关税、增值税与消费税 |
6.1.3 企业所得税 |
6.1.4 个人所得税 |
6.2 互联网交易税收征管的一般性原则 |
6.2.1 中性原则 |
6.2.2 公平原则 |
6.2.4 效率原则 |
6.2.5 确定原则 |
6.3 我国互联网交易税收征管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 |
6.3.1 创新税收征管机制 |
6.3.2 维护税收公平 |
6.4 我国互联网交易税收征管的几种路径 |
6.5 本章小结 |
第7章 互联网交易税收征管的实现框架——基于“数据管税”模式 |
7.1 .互联网交易税制要素的完善 |
7.1.1 税收征管权限的划分 |
7.1.2 互联网交易的税收优惠问题 |
7.1.3 自然人纳税识别号制度 |
7.1.4 互联网交易中的代扣代缴问题 |
7.1.5 涉税数据的法律效力问题 |
7.1.6 跨境互联网交易中的常设机构认定标准 |
7.1.7 跨境互联网交易中的数字化商品性质与预提税问题 |
7.2 互联网交易市场的规范化 |
7.2.1 互联网交易平台建设的规范化 |
7.2.2 互联网交易市场准入的规范化 |
7.2.3 互联网交易流程的规范化 |
7.2.4 互联网交易数据保存的规范化 |
7.3 “数据管税”是实现互联网交易税收征管的根本之道 |
7.3.1 “数据管税”的基本概念 |
7.3.2 “数据互通与共享”机制的基本框架 |
7.3.3 互联网交易“数据管税”的实现框架 |
7.4 互联网商品交易的税收征管框架 |
7.4.1 B2C模式 |
7.4.2 C2C模式 |
7.5 互联网购买服务与“虚拟商品”的税收征管框架 |
7.5.1 B2C模式 |
7.5.2 C2C模式 |
7.6 本地生活O2O类网络交易市场的税收征管框架 |
7.7 跨境互联网交易的税收征管框架 |
7.8 本章小结 |
第8章 “数据管税”——税收征管4. |
8.1 “数据管税”是未来税收征管的主要模式 |
8.1.1 “数据管税”是与时俱进的税收征管理念 |
8.1.2 “数据管税”是大数据时代的必然选择 |
8.1.3 “数据管税”是对现有税收征管框架的继承 |
8.1.4 “数据管税”是实现税收征管公平的有力保障 |
8.2 实现“数据管税”的基本条件 |
8.2.1 “信息管税”系统的全面建成 |
8.2.2 “数据互通与共享”机制的全面建成 |
8.2.3 税收征管的平台化与智能化 |
8.2.4 税务机关数据管理与分析能力的全面提升 |
8.3 “数据管税”的理论框架与现实框架 |
8.3.1 全面“数据管税”的一个理论框架 |
8.3.2 实现“数据管税”的一个初步框架 |
8.4 本章小结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论文与获奖情况 |
(6)电子商务C2C经营模式税收征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目的和意义 |
第二节 研究综述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三、研究现状述评 |
第三节 研究思路和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第二章 相关概念及理论基础 |
第一节 相关概念 |
一、电子商务简介 |
二、C2C经营模式简介 |
三、对C2C经营模式征税的必要性 |
第二节 税收遵从理论及信息不对称博弈 |
一、税收遵从理论 |
二、信息不对称博弈及对税收遵从的影响 |
第三节 在C2C经营模式税收征管中的运用 |
第三章 电子商务C2C经营模式税收征管现状及问题分析 |
第一节 C2C经营模式发展现状 |
第二节 对C2C经营模式征税将面临的税收征管问题 |
一、法律依据存在空白 |
二、税收负担难保公平 |
三、征管效率较为低下 |
四、税务监管难度较大 |
第三节 对C2C经营模式税收征管问题的原因分析 |
一、推行税务登记制度难度较大 |
二、流转税及个人所得税征收难度大 |
三、税收管辖权界限模糊 |
四、申报纳税及发票管理流程有待完善 |
第四章 国外经验借鉴 |
第一节 澳大利亚个人税号制度对我国C2C经营模式征税的启示 |
一、澳大利亚个人税号制度简介 |
二、对我国C2C经营模式税收征管的启示 |
第二节 OECD对国际税收管辖权实践经验对我国C2C经营模式征税的启示 |
一、引入常设机构概念 |
二、常设机构的资格认定 |
三、对我国C2C经营模式税收征管的启示 |
第五章 电子商务C2C经营模式税收征管对策建议 |
第一节 税务登记:以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制度为基础 |
一、建立健全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制度 |
二、基于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制度的税务登记制度建设 |
第二节 税种核定:合并税种,简化税制 |
一、基于税种分类的税制选择 |
二、不同税种核定税制选择间的比较优势分析 |
第三节 税收管辖:区分国内国际,避免税源流失 |
一、C2C经营模式的国际税收管辖权分配 |
二、C2C经营模式的国内税收管辖权分配 |
第四节 申报纳税:推进网络申报及电子发票制度建设 |
一、C2C经营模式的纳税申报制度 |
二、C2C经营模式的发票管理制度 |
第六章 结束语 |
第一节 研究结论 |
一、研究小结 |
二、创新与不足 |
第二节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7)数字文化产品的国际贸易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数字文化产品与国际贸易概述 |
(一)数字文化产品概述 |
(二)数字文化产品国际贸易概述 |
(三)数字文化产品对国际贸易的影响 |
二、数字文化产品的分类问题 |
(一)数字文化产品分类争议及其原因 |
(二)数字文化产品适用GATS规则剖析 |
(三)数字文化产品适用GATT规则剖析 |
(四)数字文化产品分类问题的解决思路 |
三、数字文化产品国际贸易的税收问题 |
(一)数字文化产品国际贸易税收问题概述 |
(二)数字文化产品国际贸易的税收规制剖析 |
(三)数字文化产品国际贸易的税收规制完善 |
四、对中国数字文化产品国际贸易的完善 |
(一)构建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法律体系 |
(二)积极参与WTO框架下电子商务谈判 |
(三)WTO框架外数字文化产品国际贸易的谈判 |
结语 |
参考文献 |
(8)我国电子商务税收若干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背景和意义 |
第二节 研究的相关动态 |
第三节 研究方法和结构框架 |
第四节 本文的创新与不足 |
引言 |
第一章 电子商务对我国现行税收法律制度的主要冲击 |
第一节 课税对象性质难以确定 |
一、流转额性质难以确定 |
二、所得性质难以确定 |
第二节 纳税义务人难以辨认 |
第三节 税收管辖权模糊 |
一、流转税管辖权模糊 |
二、所得税管辖权模糊 |
第四节 税收征管困难 |
一、对传统凭证、账簿管理制度的冲击 |
二、对税务登记制度的冲击 |
第二章 课税对象性质的界定 |
第一节 国际上对课税对象性质的界定及分析 |
一、OECD的界定 |
二、欧盟的界定 |
三、分析 |
第二节 对我国如何确定课税对象性质的建议 |
一、有形商品电子订购课税对象性质 |
二、数字化商品订购课税对象性质 |
三、数字化在线服务课税对象性质 |
第三章 纳税义务人的选择 |
第一节 国际上对纳税义务人的选择及分析 |
一、OECD对纳税义务人的选择 |
二、欧盟对纳税义务人的选择 |
三、分析 |
第二节 对我国如何确定纳税义务人的建议 |
第四章 税收管辖权的确定 |
第一节 国际上对税收管辖权的认定及分析 |
一、对增值税管辖权的认定及分析 |
二、对"常设机构"的认定及分析 |
第二节 对我国如何确定税收管辖权的建议 |
一、对流转税管辖权的确定 |
二、对所得税管辖权的确定 |
第五章 税收征管制度的完善 |
第一节 国际上对如何有效征管问题的探讨和分析 |
一、专门机构保障 |
二、电子发票制度 |
三、先进的征管手段 |
四、分析 |
第二节 对我国如何完善税收征管制度的建议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网络交易税收规制的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及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3 基本思路和研究方法 |
1.3.1 基本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第2章 网络交易的含义及其与相关概念的关系 |
2.1 网络交易的含义 |
2.1.1 网络交易的概念 |
2.1.2 网络交易的特征 |
2.2 网络交易与传统交易的联系与区别 |
2.2.1 网络交易与传统交易的联系 |
2.2.2 网络交易与传统交易的区别 |
2.3 网络交易与电子商务之间的关系 |
第3章 网络交易税收及其规制的必要性 |
3.1 网络交易税收的特点 |
3.2 对网络交易征税的必要性 |
3.2.1 关于征税与免税之争 |
3.2.2 税收中性原则的要求 |
3.2.3 税收公平原则的要求 |
3.3 我国加强网络交易税收规制的必要性 |
3.3.1 税收流失严重 |
3.3.2 监管力度薄弱 |
3.3.3 维护网络交易秩序的需要 |
3.3.4 均衡网络交易与传统交易发展的需要 |
第4章 网络交易税收规制面临的困境分析 |
4.1 税收管辖权归属难以确定 |
4.2 纳税主体确定面临困境 |
4.3 征税客体确定难以把握 |
4.4 征管方式确定面临挑战 |
第5章 我国网络交易税收规制的法律对策构建 |
5.1 确定税种税率 |
5.1.1 是否开设一种新税种 |
5.1.2 具体税种和税率的选择 |
5.1.3 给予必要的税收优惠 |
5.2 明确税收管辖权归属 |
5.2.1 国内网络交易税收管辖的确定 |
5.2.2 国际网络交易税收管辖权的确定 |
5.3 制定适合网络交易的税收征管措施 |
5.3.1 健全税务登记和申报制度 |
5.3.2 以支付体系为中介作为监管的关键手段 |
5.3.3 加强税务检查措施 |
5.4 加强税务监督 |
5.4.1 制定并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
5.4.2 加强各部门间的合作 |
5.4.3 加强国际间的税收协作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开征个人网上交易税探微(论文提纲范文)
一、网上交易发展的现状 |
二、个人网上交易是否应该征税 |
三、个人网上交易征税存在的问题 |
1. 税制缺位, 税款流失严重。 |
2. 应税行为划分标准模糊。 |
3. 无账可查, 税务稽核难度大。 |
4. 公民的纳税意识淡薄。 |
四、开征个人网上交易税的思路 |
1. 完善网上交易税收立法。 |
2. 启用电子发票。 |
3. 开发网上交易智能征税软件。 |
4. 加强银税合作。 |
5. 培养既懂税收又懂网络的复合型人才。 |
四、电子商务税收问题探微(论文参考文献)
- [1]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法律机制研究[D]. 何浩铭.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2]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收监管研究[D]. 鄢瑾慧. 天津财经大学, 2019(07)
- [3]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及对策研究 ——以台州市为例[D]. 黄盈心. 江西农业大学, 2018(02)
- [4]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研究[D]. 郭佳. 天津工业大学, 2016(02)
- [5]我国互联网交易的税收征管问题研究[D]. 李昊源. 中央财经大学, 2017(07)
- [6]电子商务C2C经营模式税收征管研究[D]. 华翃晨. 上海交通大学, 2015(08)
- [7]数字文化产品的国际贸易法律问题研究[D]. 陈希. 西南政法大学, 2015(08)
- [8]我国电子商务税收若干法律问题研究[D]. 刘全强. 中央民族大学, 2011(12)
- [9]网络交易税收规制的法律问题研究[D]. 梁利华. 湖南大学, 2009(02)
- [10]开征个人网上交易税探微[J]. 孙丽,王晓辉. 财会月刊, 200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