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论文文献综述)
殷书建[1](2021)在《竞争性国企混改法治化研究》文中指出2013年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2015年《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再次明确指出要促进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分类分层推进国企混改。2020年6月30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国企改革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明确今后三年是国企改革关键阶段,要坚持和加强党对国有企业的全面领导,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抓重点、补短板、强弱项,推进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增强国有经济竞争力、创新力、控制力、影响力、抗风险能力。可以预见的是,此后几年国企混改将进入快速推进、实质进展的新阶段。国企混改并非新鲜事物,它是过往国企改革的延伸,是全面深化改革背景下党和政府对国企改革方向的新判断。随着国企混改的深入推进,中共中央、国务院先后出台了若干配套文件,形成了所谓的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根据知本咨询国企改革研究院统计,截至2020年8月,中央各部委出台的相关国企改革政策共有192项,涉及到国资监管、国企混改、产权管理、中长期激励、法人治理、税务政策等方面,各省出台地方国企的改革政策达到1488项。中央乃至地方出台的各式政策文件,一定程度上引导着国企混改规范进行,然而,相较于法治引领,政策推进具有明显的短期性和起伏性,欲想新一轮国企改革通过混改的方式取得预期成效,法治的引领与保障必不可缺,这也与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的于法有据改革精神正相契合。新阶段,如何“混好资本”,顺利引入非公有资本投资者,以及“改好机制”形成分权制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治理结构与高效的国资监管体制,是国企混改直面的两大课题。市场化导向的分类改革背景下,作为国企混改的突破口和关键,竞争性国企混改必将直面该些课题。基于此,本文拟以竞争性国企混改为考察对象,细致梳理“混资本”过程与“改机制”之内(公司治理机制)、外(国资监管体制)部治理机制运行中所存困境,试图在政策之外运用法律这一制度工具给出解决方案,实现竞争性国企混改的法治化。第一章,主要讨论了竞争性国企混改基础理论,阐释了所有制、所有权、产权、混合所有制、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竞争性国有企业以及混合所有制改革等相关概念,并在国内及国际两个角度分析了竞争性国企混改的必要性,同时认为法治与改革的辩证关系、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以及政策与法律双向增进的全面法治观构成了竞争性国企混改法治化的理论依据。第二章到第四章,通过不同视角梳理并归纳竞争性国企混改中可能存在的困境,以便提出针对性的法治建议:第二章主要梳理了“混资本”的过程困境,包括整体上市、并购重组、认购可转债、员工持股等不同“混合”模式,民间资本、集体资本、外国资本等不同“参混资本”形态以及决策审批、定价评估等“资本混合”程序;第三章从控制权、决策权、经营权以及监督权等方面梳理了“改机制”项下内部治理机制(公司治理机制)的运行困境;第四章从国有资产监管以及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等方面梳理了“改机制”项下外部治理机制(国资监管体制)的运行困境。第五章,基于前文梳理的“混资本”过程困境与“改机制”运行困境,结合竞争性国企混改实际,提出了产权清晰、意思自治以及利益衡平的法治化原则,在“混资本”与“改机制”两个方面给出了针对性的法治化方案,并得出了结论性建议:当前,应在吸收现有政策文件精神基础上,以行政法规形式出台《竞争性国企混改促进条例》,以统筹兼顾不同层级的法律文件,同时修订《公司法》,增设“国有公司”章节,对国有独资、控股以及参股公司全面调整,以监管与履行出资人职责职能分离为基础,修订《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以及《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实现“资本”与“资产”的全面规范。
张建东[2](2020)在《公众公司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公众公司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是公司法当中具有根本性意义的问题,不仅直接关系到公司治理的目的确定与路径选择,而且还会影响到公众公司法律规范结构、公司各利益相关者权益保护、董事信义义务构成等具体制度设计,甚至触及公司独立法律人格这一现代公司制度赖以建立的基石。因此,公众公司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成为各国公司法立法与学理必须面对的重大理论与现实问题。以美国为代表的域外公司法制发达国家,自从伯利与米恩斯于1932年洞见公众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以来,即聚焦于公司权力如何适当且有效率地在股东大会与董事会之间分配,并由此引发股东大会中心主义与董事会中心主义两大理念的长期论争,至今仍未平息。我国新一轮公司法改革已经启动,公众公司权力分配模式的改革亦是其核心内容,并承载着促进我国公司治理水平整体提高的功能使命。本文以我国公众公司为研究对象,以公司独立人格和独立利益的维护为研究的起点和归宿,立基于我国本土的公司法理与实践,借鉴域外相关理论成果与立法经验,对于公众公司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模式的应然选择开展系统性研究。在对股东大会与董事会的法律地位予以重新界定的基础之上,综合考量各项影响因素,厘定我国应当选择的分配理念与分配原理,最终在董事会中心主义理念指导之下,提出我国公众公司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法律制度重构的具体方案。本文研究内容除“绪论”和“结论”外,共分为五部分具体展开:一、公众公司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的中国问题公司机关的法律地位直接决定着其所拥有的权力内容,对此,我国现行《公司法》未曾区分公众公司与私人公司,而是采取一体规制的方法,将股东大会界定为公司的“权力机关”,而董事会须“对股东大会负责”。并在此基础之上,赋予了股东大会过于庞大的权力,而使董事会沦为其办事机构。由此导致在控股股东“一股独大”的现实境况下,公司独立法律人格难以彰显,以及董事会独立性被严重弱化等弊端。为破除上述立法缺陷,我国学界提出控股股东中心主义、经理层中心主义以及董事会中心主义等多种改革方案,但均未臻完善,故仍有予以重新深入思考探究的必要。二、公众公司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的理念争鸣关于公司内部权力的分配,揆诸全球公司法学理论,始终存在着相互对立的两大的理念——股东中心主义与董事会中心主义。这两大理念在公司治理的目的与路径方面,持有迥然不同的立场。前者认为,公司治理的目的应当是为了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故在公司权力分配方面,应当将公司事务的最终决定权力保留给股东。而后者则认为,公司治理的目的应当是实现所有公司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因此,应当赋予董事会对于公司经营决策的绝对权力,以使其发挥公司内外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平衡中枢功能。理念的纷争无疑会对公司权力分配法律制度的构建产生深远影响,故有必要从基本立场与法理基础等方面深入探究这两大理念,并剖析其对公司权力分配所可能产生的现实影响,以期为公司权力分配合理化方案的构建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三、公众公司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的域外实践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当今世界各国的公司法正在整体上发生着形式上或实质上的融合、趋同乃至一体化的深刻趋势性变化。(1)其中,公司法制发达国家关于公众公司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的法律制度,历经上百年的发展演进,积累了丰富、成熟的经验。虽受各国具体国情的影响,公司内外部权力分配的具体法律规则难以完全统一,但各国公司法制发展进程中早已达成高度共识的立法例,值得我国公司法改革工作期间进行深入研究并结合国情予以适当借鉴。因此,基于对大陆法系的德国、法国、日本、韩国以及英美法系的英国、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等代表性国家相关立法的全面考察并总结其共识性立法经验,能够为我国未来公司法制度的完善提供有益镜鉴。经对比分析,域外两大法系的公司法发展均表现出股东大会权力逐渐弱化与董事会权力逐渐增强的特征,即董事会中心主义的是现代公众公司相关立法的发展趋势,我国公司法应当依此作出相应调整。四、公众公司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的总体思路公众公司股东大会与董事会的权力分配,受到公司独立法律人格、公司股权结构、经营效率、利益冲突以及公司社会责任等多种因素的共同影响。因此,在对相关制度重构进行理念选择和方案设计时,应当予以全面考量,不宜所有偏颇。我国立法与学理对于公司法人本质实在说的一致认同、公众公司股权结构依然高度集中以及公司社会责任愈加受到重视等现实条件,共同决定了董事会中心主义应为我国重构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制度更为适当的理念。未来公司立法权力分配的法律标准以及法律效力,也应以此为出发点展开并变革。五、公众公司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的具体方案在转向董事会中心主义理念之后,公众公司的所有权与经营权严格分离,我国现行公司法中股东大会与董事会的权力分配体系也应当随之进行重构。股东大会的权力应当采取具体列举式的界定方法。具体而言,应将其权力严格限定于选择管理者和监督者并同时确定他们薪酬方案的人事任免权,以及对于公司章程修改、重大资产重组、公司变更终止等结构性重大变更事项的决定权。与此同时,董事会的权力则应当采取概括式的界定方法,即除法律明确规定属于股东大会权力之外的其它公司经营决策权均归属于董事会独立行使。概言之,股东大会的法定权力即是董事会权力的“负面清单”,对董事会的法定权利公司立法不适宜进行具体列举,以适应经济全球化下错综复杂、瞬息万变的商业实践需要。
童海燕[3](2020)在《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监管问题研究 ——以南京市J区为例》文中指出地方投融资平台作为我国金融体系中的特殊产物,对城市化进程贡献了巨大的力量,但也暴露出了诸多的问题。近年来的管控虽卓有成效,但仍问题不断。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是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的重要任务。鉴于投融资平台与银行、证券、保险等的区别,需进一步研究地方投融资平台的监管问题和风险防控措施。文章通过文献研究和案例研究,对我国投融资平台的监管现状进行了描述,阐述了监管的重点和难点,从法律法规角度和债务风险角度强调了问题的严重性和解决问题的紧迫性,既肯定了成绩也揭示了问题。从南京市J区监管个案分析出,投融资平台的监管仍存在交叉平级监管宽松软、治理成效表面化、金融监管专业性不强和重考核、轻服务等问题。应当从厘清监管层级、推进市场化发展、培养专业人才、增强服务意识等方面着手改进。通过参考部分地区投融资平台监管的经验,认为规范化转型,稳步过渡转型期是当下投融资平台最好的解决方案。需要从进一步完善制度化建设、优化监管资源配置、推动政府监管工作转型等方面不断完善,把平台监管工作推向一个新台阶。
曹海苓[4](2020)在《中国社会化养老服务中的政府职能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人口老龄化是贯穿我国21世纪的基本国情。由人口老龄化引发的养老服务保障需求大幅增长,供需矛盾日益突显,给政府老年服务行业治理带来了严峻考验。在传统家庭养老功能弱化以及政府经济上不堪重负的双重压力下,社会化养老成为我国缓解养老负担压力的现实出路。作为一种现代养老方式,社会化养老是指在遵循政府主导和社会力量参与相结合原则下,通过社会途径,由包括政府、家庭、市场、社区等在内的多元服务主体为满足全体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共担养老服务职能的养老方式。从提供主体视角讲,社会化养老强调养老资源由传统的家庭、政府的一元或二元向包括社区、社会组织、养老机构等在内的多元主体的转化。从社会化养老的客体角度讲,社会化养老面向社会全体有养老需求的老年人,实现了服务对象的普遍化。同时,社会化养老更加强调政府主导作用、市场决定作用以及社区、社会组织、养老机构等养老服务主体专业化服务特征的有机结合。社会化养老服务是完善我国老年福利制度,不断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的必然要求,亦是我国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随着养老服务需求的不断增长与需求层次的不断提高,社会化养老服务建设应被提到更加重要的位置。养老作为关系国家政治稳定与社会和谐发展的根本性问题,一方面,其解决得程度如何与执政党的执政成效息息相关,决定民心向背,政府作为执政党意志的集中体现者,应当发挥其在养老服务中的主导作用。另一方面,从政府的本质来讲,政府作为公共权力的掌握者和公共资源的控制者,促使公共利益的实现是其重要的施政目标。养老作为人类生产、生活过程中基础性、现实性的民生问题,直接关乎公共利益,保障与改善民生是政府公共服务的基本领域,是衡量现代政府公共服务水平与能力的重要尺度。自20世纪80年代末中国提出“社会福利社会化”构想以来,养老服务在各个阶段都显露出政府参与的痕迹,依靠政府的行政干预,客观上保障了我国养老服务事业的健康、可持续性发展。然而,政府在干预养老服务过程中也存在管理体制不完善、制度供给缺乏、社会组织扶持培育力度不够、服务主体协同性不足、市场化运行中监管缺失等缺陷与不足,这说明政府在干预养老服务过程中依然未能找准自身的定位,未能真正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发挥其职能。由于养老服务兼具政府保障特征和社会公益福利性质,适应新时期政府职能转变的客观需要,培育和扶持多元主体共同参与养老服务事业建设与发展,提高政府社会化养老服务治理能力已是转换政府职能的当务之急。本文从政治学视角出发,立足社会化养老服务领域,借鉴政府职能、准市场、协同治理等理论的精髓和分析框架,以社会化养老为研究背景,以养老服务中的政府职能为研究对象,以政府职能的履行与发挥为主体框架,以政府职能的完善为研究主线,以社会化养老服务中政府职能的核心概念、理论基础、历史回溯、实践形态、域外经验借鉴、具体完善路径为叙事脉络,主要采用文献研究、历史研究、比较研究和实证研究的方法,提出了充分发挥社会化养老服务中政府职能的建议。从政府职能角度开展社会化养老服务研究,系统探讨和分析我国社会化养老服务中政府职能的理论依据及行动策略,合理界定政府职能的内容、边界、存在问题和改进对策,以推动政府在养老服务中承担适度、有效职责。这对于拓展社会化养老服务讨论的政治学理论空间,巩固和维护我国政治和谐稳定的大局具有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本文可能的创新之处主要体现在:1.构建了政府养老服务职能的理论分析框架。依据政府职能理论,从政府管理过程角度出发,结合社会化养老服务对政府职能的现实需求,将政府职能界定为决策职能、计划职能、组织职能、监督职能等四个要素,厘清了各要素的功能,为我国政府职能理论研究提供了新的视角。同时,在研究工具的选择上,设计了针对负责养老服务政府职能部门以及参与养老服务社会力量的调查与访谈,在系统分析社会化养老服务中政府职能问题上具有一定的工具价值。2.先行研究中存在重客体研究、轻主体研究的现象,对于社会化养老服务发展中的关键主体——政府与社会组织、社区、家庭等其他核心主体联动作用的研究视角关注较少。社会化养老服务是多元主体共同行动的过程,主体间关系结构复杂,行动逻辑不尽统一。处于社会化养老服务基础与核心地位的政府如何在多元主体的互动过程中抽离出不同主体的行动逻辑,进行资源整合与动员,以实现多元主体的合作治理是本文研究的亮点之一。3.研究结论的创新。本文提炼出了中国社会化养老服务中政府职能研究的新的结论,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优化政府的决策职能,提高政府社会化养老服务的决策质量。决策过程是政府行政的核心,政府决策是否科学与公正是决定社会化养老服务能否健康顺利运行的关键因素。(2)完善政府的组织职能,构建社会化养老服务中政府与社会的协同关系。我国社会化养老服务供给现状表明,任何单一供给主体独立提供养老服务都存在供给困境,正是在这一背景下,需要整合多方力量重构中国养老社会化服务中的政社关系,建立供给主体协同治理模式,实现政府与社会的“强强联合”。(3)深化政府治理体制的改革。我国政府在行使其职能过程中仍然存在不同程度的错位、缺位与越位问题,说明政府未能准确定位自身作用的边界与范围。因此,本文提出,要从转变政府治理理念,建立多元主体联动机制,提升政府治理能力等方面进一步深化政府治理体制改革。
李润洲[5](2020)在《中国铁人三项运动协会实体化改革优化措施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随着我国体育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单项体育协会实体化改革的步伐也随之加快,现阶段全国性的单项体育协会作为管理本项目的主体并没有发挥出足够的优势。2014年,国家体育总局制定了《以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和单项体育协会改革为突破口,深化体育管理体制改革》的方案,中国铁人三项运动协会被纳入功能优化改革试点协会,主要内容为探索强化和扩充奥运项目协会在群众体育、体育文化等方面的功能、机制,充分发挥这些协会在群众体育、体育文化发展方面的作用,扩大社会影响力,目标是完成协会和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彻底脱钩,成为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社会团体。本研究以中国铁人三项运动协会的实体化改革和优化措施为研究对象,采用文献资料法、实地调查法和专家访谈法对中国铁人三项运动协会实体化改革进行全面了解,分别从社团身份认定、组织架构和人员构成、资产财务、规章制度等方面对协会改革的现状做了梳理,在分析现行措施的基础上提出了中国铁人三项运动协会实体化改革的优化措施:1)完善体育体制改革的顶层设计;2)减少协会的行政依附色彩;3)完善协会自治软法体系和内部管理制度;4)完善协会组织架构设计,构建有效监督机制;5)提高市场化开发力度,增加协会收入;6)妥善处理实体化改革后的资产分离。
闪涛[6](2020)在《论完善我国碳排放权交易的行政监管制度》文中指出为了应对气候变化所带来的二氧化碳排放问题,欧盟、美国、澳大利亚及其他国家都不同程度地采用了碳排放权交易制度作为推动企业减少碳排放的一种新型治理方式。我国已经在2012年启动碳排放权交易的试点工作。本文试从行政法的角度对其行政监管制度进行研究,力图分析与解决其中所存在的问题,为试点结束后改进和完善该制度提供理论支撑。由于我国的碳排放权交易尚在从试点到成形的过渡期内,理论与实务界对这一问题的研究还十分欠缺,因此本文的选题尚属一个新的课题。全文除导论外共分为五章。第一章主要研究了碳排放权交易行政监管制度的国际与国内实践现状。本章首先将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置于应对气候变化的大背景下展开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就碳排放权交易的理论来源与基本机制进行了分析与总结。碳排放权交易这一制度之所以产生,主要来自于经济学上的产权理论、外部性理论、公共财产理论以及稀缺资源理论。上述理论的核心逻辑是功能与目的之间的关系,从目的角度,是为了解决外部性问题以及资源的稀缺性问题;从功能的角度,则提出了产权以及市场机制的逻辑。在应对气候变化的过程中,碳排放权交易正是运用了经济学上的上述理论,将环境资源或者环境容量进行了产权化设计并引入市场交易机制,从而解决如何用更加经济与有效的方式推动排放主体减少碳排放的问题。基于对碳排放权交易制度本身的分析,本章转向对我国碳排放权交易行政监管制度的考察,并从我国试点阶段的行政监管体系与行政监管规则两个方面展开。在行政监管体系方面,目前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的监管体系初步形成,在行政监管规则方面,总量控制规则、配额分配规则、监测报告与核查规则、履约规则、登记规则、交易规则等均初步建立。试点运行期间,试点省市的碳排放总量呈现出下降趋势,监管成效初显。目前正值我国碳排放权交易行政监管从试点阶段转向全国统一建设阶段,因此及时总结试点阶段的经验尤其是分析其不足之处,有助于在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阶段尽快形成相对完善的行政监管制度。第二章对我国碳排放权交易行政监管制度所存在的问题从理论、制度与方法三个维度进行了归纳与分析。理论维度指的是我国碳排放权交易行政监管制度在理论基础上的薄弱之处,包括监管理念的缺失、监管价值取向与位序不明确、监管主体理论存在局限性以及在对碳排放权属性的认识上存在误区。制度维度指的是我国碳排放权交易行政监管在制度建设方面的不足之处,包括监管体系尚不完整、监管规则尚未完全统一、监管法律责任的界定仍不清晰等问题。方法维度指的是我国碳排放权交易行政监管在监管方法上存在短板,具体包括了信息披露制度不完整、监管手段的科技化水平不高以及激励约束方法在程序上存在瑕疵等问题。第三章主要是研究我国碳排放权交易行政监管在理论上的完善。具体分为四个方面:首先在行政监管理念方面提出了行政管制与市场导向相结合的监管理念、预防为主的全程监管理念以及科技支撑的监管理念。三者相互联系,共同形成我国碳排放权交易行政监管所应当具备的监管理念。在监管价值取向与位序上,提出在“风险社会”语境下,行政监管应当更加重视“公平与秩序”的价值取向,并应对“自由与效率”的价值取向进行修正,将可持续发展纳入考量。在监管主体理论方面,基于对公共行政视角中的管理主体与合作治理理论中的治理主体的分析,提出了建立多元化监管主体理论,并从生态环境监管主体与金融监管主体合作治理、第三方核查机构与交易机构监管合作以及行业自律监管对行政监管的协作三个方面构建碳排放权交易行政监管的主体理论。在碳排放权本质属性方面,基于对碳排放权及碳排放配额概念的比较分析,提出碳排放权本质上是一个公法框架下的有限的功能性的私法权利,在碳排放权的取得与分配环节应注重其公法属性及规制作用,在碳排放配额的交易环节、金融化环节应注重其私法属性及激励作用。对碳排放权既要明确其公法属性的法律地位,也要正确对待其私法属性所发挥的功能。第四章重点从监管体系的完善、监管规则的统一以及法律责任制度的明晰这三个方面对我国碳排放权交易行政监管制度提出了进一步改进的思路。首先在监管体系方面,从完善制度体系、明确职能设置以及增设程序性规范三个方面提出相关建议。在监管规则的统一上,主要从配额分配规则、监测、报告与核查规则以及履约与交易规则三大核心规则提出统一化的建议。在法律责任制度方面,明晰了排放主体的法律责任以及核查主体的法律责任。第五章主要研究了碳排放权交易的监管方法,分别从重视信息披露制度、提升科技监管能力以及规范奖惩机制三个方面提出具体的措施与建议。在信息披露制度方面,提出了应当从信息披露主体、信息披露基本原则、获取信息的权利主体、信息披露的时点、信息披露的内容诸方面进一步完善。在提升科技监管能力方面,应当通过对大数据技术、区块链技术以及人工智能技术的运用来提升监管效能、弥补监管短板、克服监管的有限性。在奖惩机制方面,着重从奖惩的适用条件、奖惩的类型、奖惩的形式、奖惩的程序以及奖惩的救济等方面给予具体建议。
程建强[7](2020)在《《公司法》修订背景下我国监事会存废问题研究 ——以上市公司为视角》文中指出监事会是我国公司治理制度中的重要制度,也是公司治理中三个治理核心机构之一,是公司治理的关键环节。监事会存废问题在学术界一直存在争议和讨论,在《公司法》修订背景下,监事会存废问题再次成为学术界和实务界关注的热点,到底要不要保留监事会,保留监事会后如何强化监事会,规范公司治理,成为《公司法》修订背景下务必重视的热点研究课题。监事会的存废与否,学界讨论是以监事会在公司治理中的监督作用效果、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监督作用效果和监事会与独立董事的关系为基础的,关于监事会的存废学界的主要观点有“取消说”和“加强说”,针对监事会和独立董事的关系学界主要观点有“互补学说”和“不容学说”。将监事会存废问题和监事会与独立董事关系进行综合研究,提出“选择说”“并行说”“合一说”三种观点,“选择说”又包含“监事会强化说”和“独立董事强化说”两个子观点。应当保留并强化监事会。保留监事会是非常必要的,通过对现行法律法规如《公司法》《证券法》等规定的研究,通过对公司法中委托代理理论、分权制衡理论和社会责任理论等基础理论的分析,从治理实务的角度来看,保留监事会是治理结构完善的要求、监督作用实效的要求、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双重监督的要求,保留监事会也能维护法律稳定性和连续性,保留监事会有着理论基础、治理实务、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和法律稳定性等方面的依据。如果废除监事会将会破坏现有法律体系稳定性,增加运行成本,削弱监督作用,因此,研究监事会存废问题,对完善法律法规、加强制度建设、丰富研究理论和指导公司治理实务等方面有着现实的重大意义。监事会在公司治理中有积极作用,也有未能全面发挥监督作用之处,存在公司监督治理机制、治理结构模式、监督职权和监事专业能力等方面的原因,因此,应当结合《公司法》修订的契机,通过修订和完善法律,再造监事会监督职权,强化监事会,提高监事会监督治理能力。在强化监事会的方法和路径方面:通过明确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关系的定位强化监事会,在上市公司治理中要以监事会为主、以独立董事为辅进行双重监督,要以监事会内部监督治理为主、以独立董事外部监督治理为辅分别进行监督治理。通过再造监事会监督职权,扩大监事会监督权利强化监事会,知情权是监事会履行监督职能的基础,在法律中规定并保障监事会的知情权;赋予监事会主席对重大事项的否决权,凡属于监事会监督范围内的重大事项,监事会主席都有否决权;赋予职工监事否决权和豁免权,对涉及全体职工切身利益和国家与社会公共利益重大事项,职工监事有否决权,并享有法定豁免权。
李岚[8](2019)在《论完善PPP项目合同的司法审查》文中认为PPP是政府与私人资本为共同目的,共担风险、共享收益,形成的“合作伙伴关系”,是发动社会力量与政府合作共治的重要手段。PPP项目大量落地,争议增多,规范有序发展即为当下新主题。我国PPP有关法规相互矛盾、位阶较低,加之PPP模式下公、私法的深度交融,对传统公私二元分立诉讼制度形成巨大挑战,现有司法审查模式不明确、制度不健全。PPP项目合同司法审查如何完善值得深入研究。PPP项目合同由政府和私人资本就PPP项目的履行所缔结,是合同群根基之所在。判定合同性质是确定合同司法审查模式的前提。然而,PPP项目合同主体法律地位的复杂性、目的双重性以及内容的复合性导致法官及学者利用传统民行合同界分理论界定其性质时遭遇困境。为此,我们在利用传统理论时,有必要借鉴“近因理论”、“直接执行公务说”截选与合同最近之因果链条以判断合同之目的与内容,并且利用主要矛盾、矛盾主要方面之哲学原理来判断合同之本质属性。合同中的合意是协商合意,协议双方并非处于完全对等的地位,协议的主要目的是实现公共利益,行政法律关系与内容方为合同之主体内容,因此PPP项目合同属于牵连民事因素之行政协议。司法审查程序上的困境主要有三。首先,现存司法审查模式均无法完全解决合同争议:单一民事诉讼模式无法审查行政争议,难以平衡公私利益;单一行政诉讼模式下行政机关缺乏原告资格,调解适用空间有限;公私法二分审查模式难以清晰界分交织的民行争议,反而徒增诉累、降低审判效率。其次,公众原告资格缺失。PPP项目合同是政府承担生存照顾义务的重要手段,第三方消费者(公众)才是合同最终受益者,亦为合同资金之重要来源,其权益深受合同影响。然而,根据现有法律及传统诉权理论其仅能基于其与社会资本方之服务合同提起民事诉讼,无权针对PPP项目合同提起行政诉讼,亦无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最后,暂时性权利保护制度不健全。司法诉讼阶段缺乏法律明确的暂停制度的规定,法官们往往基于行政诉讼不停止执行、公共利益优先之理念,不轻易做出停止执行裁定,第三人无法及时得到救济。司法审查实体上的问题主要是合同无效司法认定标准存在分歧。法院一方面对《合同法》的适用顺序态度不同,另一方面,对于协议是否“违法即无效”存在分歧。造成此困境的原因主要是,PPP项目合同法律关系由传统的行政机关与相对人间双方法律关系拓展为行政机关、私人主体与公众间交错的三方法律关系,呈现出复杂形态,司法实践忽视了基于担保理论在公众与政府间建立的公法关系;PPP项目合同内民、行争议相互交织,难以条分缕析,亦对传统公私二分诉讼机制造成了一定的冲击。法国和德国有关PPP项目合同司法审查模式、第三人权益保护、合同效力审查的特别设计启示我们,对PPP项目合同的救济可由传统的公私救济分立模式发展为公私救济合作模式,解决争议时要全面、及时,注意平衡公私利益、兼顾合同稳定性与合法性。为完善PPP项目合同的司法审查,在程序上,首先有必要确立行政诉讼分类审查模式。现行行政诉讼制度是为审查高权行政行为而建,撤销诉讼泛化,给付之诉、确认之诉缺位,难以应对纷杂诉求;为撤销诉讼设计的规则单一、粗糙,无力为性质多样的争议提供“个性化”救济。有必要根据原告诉求对争议进行类型化,由同一行政审判庭,针对具体纠纷,依据配套之法规分类审查。与此相配套的是,还应建立双向性诉讼结构、扩大诉讼调解范围。其次,政府与公众基于担保理论产生联系,生存权是宪法性权利,我们应赋予更多相对确定的公众以原告资格。同时还应赋予公民个人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并加以限制以降低滥诉、“搭便车”风险。最后,还应拓展暂时性权利保护制度,增加招投标阶段的诉讼为不停止执行例外事由。通过突出通知责任、限制暂停期限消减暂停制度对行政行为公定力的冲击。在实体上,统一合同无效司法认定标准。合同的契约性、行政协议相关法规不健全使得适用民事法律合理而必要,新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亦为民法之适用提供法律依据。但行政性才是合同本质属性,这决定了其适用的法规只能主要是公法规范,《合同法》应限定准用;合同效力判断应结合法律判断与公共利益、信赖利益等综合考量。PPP项目合同关涉公益,要求我们尽可能承认其效力,应根据违法合同瑕疵严重程度确认合同不同的效力形态。
庞纯晨[9](2019)在《类型化思维下我国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的完善》文中研究表明监督机制是公司治理结构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司治理能否有效发挥作用的关键。我国公司法关于内部监督机制的设计是以监事会这一机构作为基础,同时对上市公司进行特别补充,在监事会的基础上另行引入独立董事制度。但实践证明,以“二分法”为基础展开的监督模式的设计,无论是在不同类型公司内部还是在这一划分本身的层面,都存在着问题。首先,“二分法”的初衷蕴含着将有限公司定位为中小企业的主体形态、股份公司则普遍拥有大量股东、影响较广的理念。但事实上我国非上市股份公司与有限公司的差异日渐模糊,而我国监督机制的设计却仍以此种划分而展开,使得非上市股份公司的处境越来越尴尬。其次,从立法顺序上来看,我国的公司法更像是把有限责任公司视为“标准形态”,为了兼顾大型股份公司中的正常运行就不得不将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置要求也相应提高。问题就抽象体现为小型封闭性公司中也要无条件加入原本为解决大型公众公司的两权分离问题而设计发展的以分权制衡为目的的“三会制”结构,而忽略了此类公司的自治需求与自治可能。同时,上市公司内部却又存在着监事会与独立董事制度并行却仍造成监督失效的矛盾,盲目的制度堆砌也未能解决公司的实际问题。这些看似不同层面、不同维度的问题,却存在着一定的共性,那就是机械又强制的监督机制不足以解决不同类型公司间的差异化需求,更因过于繁复和粗糙的规定而产生新的难题。面对这些问题,日本、法国的选择式公司治理可以给我们以启示。法国的股份公司可以在单层制结构与双层制结构中进行选择,从而适用不同的监督机制;日本则将公司的范围扩大,重新定义公司类型,以规模大小与公开程度作为公司的选择前提。这种选择式的制度所带来的好处是给予公司恰到好处的自治空间,不因过度自由而导致治理的失控,也不因过度僵硬而限制了公司的个性发展,从而打造一种“有限制的自治”。作为选择式机制理论基础的便是目前世界上的几种典型监督机制的发展,包括以美国为代表的单层制结构下的独立董事制度、以德国为代表的双层制结构下的监事会制度、以及我国与日本都采用的三角型监事会制度。每一种监督制度的形成都离不开其特定的历史发展背景、股权结构特征、企业文化理念等,正是这些特点造就了不同的监督机制。日法已然认识到世界上难以存在一个单一的、最佳的、适合于所有公司的监督模式,因此将此种选择交给了公司自身。本文通过对几种典型的监督机制进行横向与纵向的比较与分析,总结了不同监督机制所具有的特征与其侧重发挥的作用。同时对公司的划分予以重新的审视,试图以参考性、指导性的理念,构建出一个监督机制与公司类型的建议性匹配标准,最终实现由公司法来提供多重监督机制,赋予公司根据对自身股权结构、企业文化以及期望的监督目的等的认识,来选择自认为最为合适的监督机制的权利。具体来说,在本文所设计的选择式监督机制中,由公司法所提供的作为选项的监督制度包括单层结构下的独立董事制度、双层结构下的监事会制度、传统三角结构下的监事会制度、监事制度以及为小型封闭性公司特别设计的无专门监督机构的制度,大型公众公司的可选范围包括前三种、小型公司及封闭性公司的可选范围为后四种;同时,为了保持一定的法律稳定性,大型公众公司可以继续沿用目前的独立董事与监事会制度并行的机制,即同时选择两种监督机构。具体适用哪一种监督机制,则由公司根据自身情况,结合更细致、更实际的考虑,进行主动选择。当然,构建出初步的匹配建议只是第一步,唯有不断完善制度环境,才能充分发挥出选择式监督机制最大的作用。
王锟[10](2019)在《法治公安:权力控制与权益保障》文中提出警察权是国家权力的主要组成之一,就如同其他公权力一般,该权力极易因为被滥用而发生异化,表现为警察权失范的现象层出不穷,对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实质性侵害,有悖于“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警察行为准则。但是,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因为警察权益保障的不足,暴力袭警、阻碍警察正常履行职务等现象也是屡见不鲜,导致警察权力的正常行使遇到各种各样的诘难。如何能有效破除这种困局,成为本文研究的论题,契合当下研究热点并紧扣时代背景,文章将研究的视角确定在法治公安这一全新的命题。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全国政法机关应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基本思想,这一重要思想搭建出了法治公安的顶层架构,而法治公安的基本内容应仅仅围绕这一顶层设计进行展开。文章从行政法的角度运用行政权的控制理论和行政优益权理论作为解读法治公安的理论支撑,创新性地对法治公安作出新解。本文由导论、五个章节和结语七部分组成,主体结构安排是:第一章阐述了法治公安的形成和基本理论,详细论证了法治公安的核心内容是权力控制和权益保障。论文第二章、第三章的内容紧紧围绕法治公安核心内容之一的警察权控制展开论述,而论文第四章、第五章的内容则以法治公安另一核心内容即警察权益保障为主线展开研究。文章的基本内容如下:论文的导论部分通过对民众热论已久的雷洋涉嫌嫖娼案为例,通过对雷洋案中警察执法存在的九个方面的问题进行归纳总结,从个案分析折射出影响我国警察权规范、正常运行的根本原因就是警察权未得以有效的控制和警察权益未得以充分的保障。建设法治公安的价值追求就是通过规范警察权的规范、正常运行来实现“以人民为中心”的基本目的。论文的第一章通过对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政治话语体系的梳理,就法治公安的提出进行了系统性地介绍,再通过对现有关于法治公安理论探讨的基础上深入分析和论证了法治公安的内涵、法治公安的本质特征与核心内容,在得出法治公安的核心内容既是警察的权力控制和权益保障这一基本论断后,对于这两个核心内容的相关理论进行了详细的论述。警察权力控制是以权力控制理论为支撑,通过警察角色的方式形象地研究警察权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和不同的国家所具备的特征:一是奉行古典自由主义的“守夜人”警察角色;二是奉行国家主义的“监护人”角色;三是奉行现代自由主义的“经理人”警察角色,并以此论述我国警察的实然状态和应然归属,得出我国警察应当采用“经理人”角色的判断。警察权益保障是以行政优益权理论为支撑,所谓行政优益权,是指国家为保障行政主体有效地行使职权或是履行职责,赋予行政主体职务上或物质上的优先权力和物质生活受益条件。警察权益保障的研究内容正是国家保障警察有效地行使警察权所需要的优先权和物质生活受益条件,在厘清警察权益保障的概念和类型的基础上提出警察权保障的现实意义。论文的第二章中围绕着法治公安核心内容之一警察权控制展开论述,引入了警察权失范的概念,并将“警察权失范”定义为: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反法律规范和合理性要求行使警察权而产生的不规范的执法行为。在对实际中发生的警察权失范现象进行了分类研究,将其表现形式概括为超越职权、滥用职权、行政不作为、错误地履行职责、通过“立法”扩权和违反法定程序共六大类。经过对警察权失范的具体表现全方位地剖析之后,警察权失范的原因是:公民价值理念得以迅速提高、警察权自身过于“强大”与“自主”、公民权利弱小、行政复议监督制约作用不足等,通过我国警察权与域外警察权的比较后,我国警察权自身过于“强大”与“自主”是警察权失范的根本原因。论文的第三章立足于我国警察权失范的原因,从警察权的立法控制、司法控制、社会控制、内部控制等四个方面深刻地阐述警察权控制的进路。立法控制警察权的进路包括:一是坚持科学立法,结合实践提高立法质量;二是加快立法进程,构建系统性的警察行政程序制度。司法控制警察权包括:一是明确司法审查的统一标准,坚持全面审查原则;二是引入比例原则,促进合理性审查机制的完善;三是警察行政处罚接受事前司法审查。社会控制警察权是从社会舆论监督的角度进行分析,一是健全法律规定,增强社会舆论监督的独立性;二是提升舆论报道的客观真实性,营造积极的警务舆论。内部控制警察权是从警务督察制度完善的角度进行分析,一是树立正确的警务督察理念;二是规范警务督察的机构设置,合理配置警务督察的职能权限;三是健全警务督察的法律规范;四是切实加强警务督察的责任追究力度。论文的第四章紧紧围绕法治公安的另一核心内容即警察权益保障展开论述。通过实证研究的方式考察了警察权益保障的立法现状和警察权益受到侵害的实际表现,在此基础上通过分析得出警察权益未得以充分保障的七个方面的原因分别为:转型期中的社会失范导致执法环境恶化、警察维权意识薄弱、警力配置不足、警察执法理念有偏差且执法专业性不强、警察权益保障制度不完善、警察教育培训机制不完善、警察执法装备保障机制不健全。论文的第五章是对警察权益保障的优化路径进行探讨。该章通过比较研究的方式进行展开,因此文章先详细介绍了域外警察权益保护的概况,分别执法权益保护、临战物质保障、设立警察权益保护组织、职业薪酬待遇保障、伤亡抚恤保障、休假保障、医疗及职业心理干预保障等七个方面进行论述。在借鉴域外经验的基础之上,针对我国警察权益保障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健全我国警察权益保障制度的具体路径,主要是从我国警察体制的完善、健全警察权益职业制度制度保障、明确警察权益司法救济制度、健全警力资源配置制度、健全警察执法物质保障制度、建立维权机制的组织保障、健全警察教育培训保障制度等方面展开研究并提出完善建议。在上述各项保障措施中,当务之急就是对《人民警察法》、《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的立法完善。
二、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论文提纲范文)
(1)竞争性国企混改法治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第一章 竞争性国企混改基础理论 |
第一节 竞争性国企混改相关概念阐释 |
一、所有制与所有权、产权 |
二、混合所有制与股份制、股份合作制 |
三、竞争性国有企业与混合所有制改革 |
第二节 竞争性国企混改必要性分析 |
一、国内:“国民共进”导向下混合所有制的再出发 |
二、国际:竞争中性原则的指引 |
第三节 竞争性国企混改法治化的理论依据 |
一、法治与改革的辩证关系 |
二、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 |
三、政策与法律双向增进的全面法治观 |
第二章 “混资本”的过程困境 |
第一节 不同“混合”模式 |
一、并购重组:警惕“经营者集中”限度 |
二、整体上市:或再次产生内部人控制 |
三、认购可转债:法法衔接需要完善 |
四、员工持股:现有规范混乱不一 |
五、设立股权投资基金:监管规范需细化规定 |
第二节 不同参混“资本”形态 |
一、民间资本:权益亟需系统化保障 |
二、集体资本:产权界定规范缺失 |
三、外商资本:安全审查规范需要完善 |
四、非公资本退出:机制不完善 |
第三节 “资本混合”程序 |
一、决策审批:地方拟混改国企程序规范缺失 |
二、评估定价:国有资产评估机制亟待完善 |
三、容错机制:规范操作性不足 |
第三章 “改机制”之内部治理机制的运行困境 |
第一节 内部治理机制 |
一、公司治理与治理结构 |
二、混改企业治理的特殊性 |
三、混改企业的法律界定 |
第二节 控制权 |
一、股比差异化设计是难题 |
二、章程需要合理化设计 |
第三节 决策权 |
一、股东大会中心主义与产权改革导向相悖 |
二、董事会决策“失灵” |
第四节 经营权 |
一、国有股一股独大将导致经理人职权滥用 |
二、职业经理人制度缺失 |
三、国有资本与非公资本分别任职会出现治理僵局 |
第五节 监督权 |
一、党组织政治监督需与董事会决策机制有效协调 |
二、董监难以真正依法监督 |
第四章 “改机制”之外部治理机制的运行困境 |
第一节 外部治理机制:国有资产监管体制 |
一、国有资产的界定 |
二、国有资产监管体制的历史演进 |
第二节 国有资产监管 |
一、现行法规与“管资本”国资监管模式不契合 |
二、国资委出资与监管职能冲突 |
三、民事责任形态缺失 |
第三节 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 |
一、委托代理链条进一步延伸 |
二、权责边界不甚清晰 |
第五章 竞争性国企混改法治化路径 |
第一节 竞争性国企混改的法治化原则 |
一、产权清晰原则 |
二、意思自治原则 |
三、利益衡平原则 |
第二节 “混资本”的法治化 |
一、规制思路:构建顶层设计,统筹混改过程 |
二、不同混合模式的法治化:规范与监管并行 |
三、不同“资本”形态的法治化:保障与审查并重 |
四、“混资本”程序的法治化:约束与激励并举 |
第三节 混改企业公司治理机制的法治化 |
一、规制思路:用规范确定政企边界,促进“管”的法治化 |
二、优化章程编制 |
三、以国有股东参股为原则进行股比设计 |
四、强化董事会经营决策权限 |
五、以“非国有股东”为倾向完善董监类型 |
六、构建职业经理人制度 |
第四节 国资监管体制的法治化 |
一、规制思路:以资本与资产为调整对象区分规制 |
二、厘清国资委与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的权责边界 |
三、做好资本规范与资产规范的法法衔接 |
四、强化民事公益诉讼程序适用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在读期间相关成果发表情况 |
(2)公众公司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与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框架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的中国问题 |
第一节 我国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的立法现状 |
一、股东大会与董事会的法律地位 |
(一)股东大会的法律地位 |
(二)董事会的法律地位 |
二、股东大会与董事会的权力构造 |
(一)股东大会的权力构造 |
(二)董事会的权力构造 |
(三)剩余权力的归属 |
第二节 我国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存在问题及解决方案 |
一、我国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的现存问题 |
(一)未能区分公众公司与私人公司 |
(二)股东大会权力过于庞大 |
(三)董事会独立性的严重弱化 |
二、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的现有解决方案 |
(一)控股股东中心主义模式 |
(二)经理中心主义模式 |
(三)董事会中心主义模式 |
三、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的重思 |
第二章 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的理念争鸣 |
第一节 公司权力分配的股东中心主义理念 |
一、基本立场 |
二、法理基础 |
(一)所有权理论 |
(二)委托-代理理论 |
(三)公司合同理论 |
(四)公司宪制理论 |
三、股东中心主义理念的最新修正 |
第二节 公司权力分配的董事会中心主义理念 |
一、基本立场 |
二、法理基础 |
(一)利益相关者理论 |
(二)团队生产理论 |
(三)社群理论 |
(四)实体最大化及可持续性理论 |
第三章 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的域外实践 |
第一节 大陆法系股东大会与董事会的权力分配 |
一、德国股东大会与董事会的权力分配 |
(一)股东大会的权力分配 |
(二)董事会的权力分配 |
二、法国股东大会与董事会的权力分配 |
(一)股东大会的权力分配 |
(二)董事会的权力分配 |
三、日本股东大会与董事会的权力分配 |
(一)股东大会的权力分配 |
(二)董事会的权力分配 |
四、韩国股东大会与董事会的权力分配 |
(一)股东大会的权力分配 |
(二)董事会的权力分配 |
第二节 英美法系股东大会与董事会的权力分配 |
一、英国股东大会与董事会的权力分配 |
(一)股东大会的权力分配 |
(二)董事会的权力分配 |
二、美国股东大会与董事会的权力分配 |
(一)股东大会的权力分配 |
(二)董事会的权力分配 |
三、澳大利亚股东大会与董事会的权力分配 |
(一)股东大会的权力分配 |
(二)董事会的权力分配 |
四、加拿大股东大会与董事会的权力分配 |
(一)股东大会的权力分配 |
(二)董事会的权力分配 |
第三节 域外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之总结 |
一、域外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的存异 |
(一)二元制与三元制 |
(二)股东大会中心主义与董事会中心主义 |
二、域外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的趋同 |
(一)股东大会的权力逐渐缩小且以法律明定范围为限 |
(二)董事会的权力逐渐扩大且为概括性规定 |
第四章 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的总体思路 |
第一节 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的考量因素 |
一、公司人格 |
二、股权结构 |
三、经营效率 |
四、利益冲突 |
五、社会责任 |
第二节 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的理念选择 |
一、我国确立董事会中心主义的现实依据 |
(一)公司法人本质实在说的确立 |
(二)公众公司股权结构仍然高度集中 |
(三)公司社会责任愈加受到重视 |
二、董事会中心主义下公司权力分配原理 |
(一)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的法律标准 |
(二)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的法律效力 |
第五章 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的具体方案 |
第一节 公众公司股东大会的权力配置 |
一、人事任免权 |
(一)董事提名权 |
(二)董事选举权 |
(三)董事解任权 |
(四)薪酬决定权 |
二、公司重大变更决定权 |
(一)章程修改批准权 |
(二)重大资产重组批准权 |
(三)公司终止决定权 |
第二节 公众公司董事会的权力配置 |
一、公司资本结构决定权 |
二、利润分配决定权 |
三、利益冲突交易审批权 |
四、敌意收购防御策略决定权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3)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监管问题研究 ——以南京市J区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由 |
二、选题意义 |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内研究方面 |
(二)国外研究方面 |
(三)研究现状评述 |
四、研究思路与方法 |
五、重难点及创新之处 |
第一章 基本概念与相关理论 |
一、基本概念 |
(一)地方政府 |
(二)投融资平台 |
(三)政府监管 |
二、相关理论 |
(一)公共利益理论 |
(二)金融监管理论 |
(三)财政分权理论 |
第二章 我国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监管现状 |
一、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监管体系 |
(一)监管部门 |
(二)监管手段 |
(三)监管内容 |
二、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监管工作主要成效 |
(一)规范投融资平台市场乱象 |
(二)控制缓解融资平台风险累积 |
(三)扶持投融资平台转型发展 |
三、当前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 |
(一)风险因素超出传统监管边界 |
(二)监管效率仍不够高 |
(三)出现局部管制失灵情况 |
第三章 南京市J区投融资平台监管个案分析 |
一、J区投融资平台基本情况 |
(一)J区投融资平台成立背景 |
(二)J区投融资平台发展现状 |
二、J区政府对投融资平台监管基本情况 |
(一)监管主体和职能 |
(二)监管内容和手段 |
(三)监管工作成效 |
三、J区政府投融资平台监管存在的问题 |
(一)交叉监管、平级监管“宽松软” |
(二)监管治理成果表面化、不可持续 |
(三)金融监管专业性不强、效率不高 |
(四)存在强监管、弱服务现象 |
四、J区政府投融资平台监管问题的原因分析 |
(一)监管部门职能定位不清,监管制度不完善 |
(二)重考核结果、轻监管实效,监管评价体系尚未建立 |
(三)信息披露和风险预警机制不完备,专业化人才缺乏 |
(四)监管部门主动服务意识仍不够强 |
第四章 部分地区投融资平台监管的经验参考 |
一、扬州市投融资平台监管经验 |
(一)完善相关制度和监督机制 |
(二)整合融资平台,提高信息透明度 |
二、石家庄市投融资平台监管经验 |
(一)清理整合,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
(二)协调监管,分级、分责、分工管理 |
三、上海市投融资平台监管经验 |
(一)政府引导,理念转型 |
(二)明确职能,分类管理 |
四、三市融资平台监管的经验总结 |
(一)强化地方政府对投融资平台监管 |
(二)推动多部门联动监管投融资平台 |
(三)制定差异化投融资平台监管模式 |
(四)探索优化投融资平台投融资体制 |
第五章 完善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监管的建议 |
一、完善监管制度化建设 |
(一)完善投融资平台监管制度 |
(二)完善投融资平台融资机制 |
(三)完善风险预警机制 |
(四)建立信用评价体系 |
二、优化监管资源配置 |
(一)去繁就简,扁平化监管 |
(二)运用外界力量和现代技术监管 |
(三)着力培养专业监管人才 |
三、推动监管工作转型 |
(一)转变政府对平台监管观念 |
(二)实行“一企一策”分类管理 |
(三)统筹规划平台转型 |
(四)转变政府职能,强化服务意识 |
结束语 |
附录 |
参考文献 |
后记 |
(4)中国社会化养老服务中的政府职能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问题的缘起 |
(一)选题的背景 |
(二)问题的呈现 |
二、研究的意义 |
(一)理论意义 |
(二)现实意义 |
三、文献回顾与述评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现状述评 |
四、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五、研究的重点、创新与不足 |
(一)研究的重点 |
(二)创新之处 |
(三)不足之处 |
第一章 政府职能研究的理论基础 |
一、基本概念的界定 |
(一)政府职能 |
(二)政府治理 |
(三)公共服务 |
(四)社会化养老 |
二、基本理论的阐释 |
(一)政府职能理论 |
(二)准市场理论 |
(三)协同治理理论 |
三、社会化养老服务政府职能的构成 |
(一)公共服务视阈下政府的职责 |
(二)社会化养老服务中政府职能的构成要素 |
第二章 中国社会化养老服务政府职能的历史演进 |
一、中国政府职能的历史变迁 |
(一)计划经济背景下的全能型政府职能 |
(二)改革开放初期政府职能的改变 |
(三)深化改革阶段政府职能的转向 |
二、政府职能转变的基本特征 |
(一)从无限职能到有限职能的转变 |
(二)政治职能向社会职能的演进 |
(三)管制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换 |
三、社会化养老服务中政府职能的演变轨迹 |
(一)“单位”制养老服务时期:政府职能的全面干预 |
(二)“单位”制向社会化养老服务转换时期:政府职能的收缩 |
(三)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构建时期:政府职能的回归 |
第三章 中国社会化养老服务政府职能的现状考察 |
一、社会化养老服务中政府职能的发挥 |
(一)社会化养老政策与法规的制定 |
(二)社会化养老资源的初步整合 |
(三)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协同行动 |
(四)社会化养老服务过程的监督 |
二、社会化养老服务中政府职能模式的变革 |
(一)计划体制时期:政府的全能型、管制型养老服务 |
(二)市场体制时期:政府的有限性、服务型养老服务 |
三、社会化养老服务中政府职能履行的失位 |
(一)社会化养老服务管理体制的不完善 |
(二)社会化养老服务制度供给的缺乏 |
(三)社会组织培育扶持力度不够 |
(四)社会化养老服务主体协同性不足 |
(五)养老服务市场化监管的缺失 |
第四章 社会化养老服务中发挥政府职能的国际经验与借鉴 |
一、域外国家社会化养老服务中的政府职能 |
(一)英国政府的职能定位 |
(二)美国政府的职能定位 |
(三)日本政府的职能定位 |
二、域外国家社会化养老服务中的政府治理模式 |
(一)英国的混合主义模式 |
(二)美国的自由市场模式 |
(三)日本的政府主导型模式 |
(四)中外社会化养老服务中政府治理模式的比较 |
三、域外国家社会化养老服务中政府职能分析的启示 |
(一)确立政府主导原则并付诸行动 |
(二)实施多元主体的引导性培育 |
(三)发挥政府对社会化养老服务全过程的监管 |
第五章 充分发挥中国社会化养老服务政府职能的建议 |
一、政府完善社会化养老服务职能的动力因素分析 |
(一)法治建设的驱动 |
(二)人口老龄化的现实挑战 |
(三)传统养老制度的历史传承 |
(四)服务型政府建设的价值取向 |
二、社会化养老服务职能履行中政府的行动逻辑 |
(一)以养老服务的社会化需求为逻辑起点 |
(二)以建构政府与社会协同治理关系为逻辑中介 |
(三)以实现高质量的社会化养老服务为逻辑终点 |
三、完善社会化养老服务进程中政府职能的行动策略 |
(一)优化政府的决策职能:提高政府社会化养老服务的决策质量 |
(二)增强政府的计划职能:提高政府社会化养老服务制度供给能力 |
(三)完善政府的组织职能:构建社会化养老服务中政府与社会的协同关系 |
(四)强化政府的监管职能:建立社会化养老服务监察制度 |
(五)深化政府治理体制的改革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一:图表目录 |
附录二 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养老服务机构主要管理者、创建者访谈提纲 |
附录三 政府养老服务相关部门负责人访谈提纲 |
后记 |
在学期间公开发表论文及着作情况 |
(5)中国铁人三项运动协会实体化改革优化措施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2 文献综述 |
2.1 关于体育社团改革的研究 |
2.2 关于单项体育协会实体化改革的研究 |
2.2.1 关于单项体育协会实体化改革整体研究 |
2.2.2 关于特定单项体育协会实体化研究 |
2.3 关于国外体育社团改革问题的研究 |
2.4 小结 |
3 研究设计 |
3.1 研究对象 |
3.2 研究方法 |
3.2.1 文献资料法 |
3.2.2 田野调查法 |
3.2.3 专家访谈法 |
4 研究结果和分析 |
4.1 中国铁人三项运动协会实体化改革现状 |
4.1.1 中国铁人三项运动协会的社会团体身份认定 |
4.1.2 中国铁人三项运动协会的组织架构和人员组成 |
4.1.3 中国铁人三项运动协会财务资产实体化现况 |
4.1.4 中国铁人三项运动协会规章制度建设现况 |
4.2 中国铁人三项运动协会实体化改革优化措施 |
4.2.1 完善体育体制改革的顶层设计 |
4.2.2 减少协会行政依附色彩 |
4.2.3 完善协会自治软法体系和内部管理制度 |
4.2.4 完善协会组织架构,构建有效的监督机制 |
4.2.5 提高市场化开发力度,增加协会收入 |
4.2.6 妥善处理实体化改革后的资产分离 |
5 结论与建议 |
5.1 结论 |
5.2 建议 |
6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1 访谈提纲 |
(6)论完善我国碳排放权交易的行政监管制度(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缘起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的意义 |
四、研究的思路与方法 |
五、论文的创新之处 |
第一章 我国碳排放权交易行政监管的现状 |
第一节 应对气候变化中的碳排放权交易制度 |
一、碳排放权交易是应对气候变化的一个重要法律途径 |
二、碳排放权交易的基础理论与核心机制 |
三、我国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的启动与发展 |
第二节 试点阶段的碳排放权交易的行政监管 |
一、试点阶段碳排放权交易的行政监管体系 |
二、试点省市碳排放权交易的行政监管规则 |
三、试点阶段行政监管的成效和需要思考的问题 |
第二章 碳排放权交易行政监管问题的三个分析维度 |
第一节 碳排放权交易行政监管理论基础的缺陷 |
一、监管理念的缺失 |
二、监管的价值取向及其位序不明 |
三、监管主体的理论局限 |
四、监管的核心内容——碳排放权属性的认识误区 |
第二节 碳排放权交易行政监管的制度缺陷 |
一、监管体系缺乏完整性 |
二、监管规则缺乏统一性 |
三、监管法律责任的界定不明 |
第三节 碳排放权交易行政监管的方法粗放 |
一、信息披露制度不系统完整 |
二、监管手段的科技化的水平不高 |
三、激励与约束手段的程序规则不完备 |
第三章 碳排放权交易行政监管的理论完善 |
第一节 行政监管理念的三重构建 |
一、明确行政管制与市场导向相结合的监管理念 |
二、确立预防为主的全程监管理念 |
三、树立科技支撑的监管理念 |
第二节 价值取向位序的调整 |
一、“公平与秩序”价值的凸显 |
二、“自由与效率”价值取向的修正 |
第三节 监管主体理论的拓展 |
一、公共行政视角中的管理主体 |
二、合作治理理论中的治理主体 |
三、碳排放权交易监管主体理论的更新 |
四、碳排放权交易监管主体体系的构建 |
第四节 碳排放权的双重法律属性分析 |
一、相关国家与组织中有关碳排放配额的规定 |
二、碳排放权的权利属性及其特殊性 |
三、碳排放权双重法律属性及其意义 |
第四章 碳排放权交易行政监管的制度完善 |
第一节 监管体系的完善 |
一、完善制度体系 |
二、明确职能设置 |
三、增设程序规范 |
第二节 行政监管规则的统一化 |
一、初始分配规则的统一 |
二、监测、报告与核查规则的统一 |
三、履约与交易规则的统一 |
第三节 行政监管法律责任的类型化 |
一、排放主体的法律责任 |
二、核查机构的法律责任 |
三、完善失信惩戒的适用范围与使用条件 |
第五章 碳排放权交易行政监管的方法完善 |
第一节 完善环境信息披露在监管中的基础性作用 |
一、环境信息披露制度的发展现状 |
二、信息披露机制的完善 |
第二节 科技监管提升监管效能 |
一、运用大数据技术提升监管的信息处理能力 |
二、运用区块链技术保障监管信息的安全可靠性 |
三、运用人工智能技术克服监管资源的有限性 |
第三节 奖惩机制的规范化适用 |
一、激励型监管中的奖惩机制 |
二、碳排放权交易中奖惩机制的规范化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公司法》修订背景下我国监事会存废问题研究 ——以上市公司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监事会的存废之争 |
(一)选择说 |
1.监事会强化说 |
2.独立董事强化说 |
(二)并行说 |
(三)合一说 |
二、监事会保留的必要性 |
(一)理论依据 |
1.委托代理理论 |
2.分权制衡理论 |
3.社会责任理论 |
(二)实务依据 |
1.治理结构完善的要求 |
2.监督作用实效的要求 |
3.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双重监督的要求 |
(三)废除监事会的弊端 |
1.破坏法律稳定性 |
2.增加运行成本 |
3.削弱监督作用 |
三、监事会的强化路径 |
(一)明确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定位 |
1.以监事会为主 |
2.以监事会内部治理为主 |
(二)再造监事会监督职权 |
1.保障监事会知情权 |
2.赋予监事会主席否决权 |
3.赋予职工监事否决权和豁免权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致谢 |
(8)论完善PPP项目合同的司法审查(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的背景与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的内容与思路 |
四、研究方法 |
五、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PPP项目合同及其法律属性分析 |
第一节 PPP项目合同的概念 |
一、PPP模式 |
二、PPP项目合同 |
第二节 PPP项目合同的类型 |
一、政府付费型的委托模式 |
二、使用者付费型的特许模式 |
第三节 PPP项目合同的法律属性分析 |
一、PPP项目合同性质认定的司法实践观察 |
二、PPP项目合同性质认定的理论分析 |
三、PPP项目合同系民事因素牵连的行政协议 |
第二章 PPP项目合同司法审查的困境与原因 |
第一节 合同司法审查程序之困境 |
一、现存司法审查模式的局限 |
二、公众原告资格缺失 |
三、暂时性权利保护制度不健全 |
第二节 合同无效司法认定标准的分歧 |
一、如何适用《合同法》 |
二、违法是否无效 |
第三节 司法审查机制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一、合同法律关系复杂性 |
二.合同争议性质多样化 |
第三章 域外PPP项目合同司法审查机制的考察 |
第一节 法国PPP项目合同司法审查机制 |
一、行政诉讼模式的变通适用 |
二、合同紧急诉讼与第三人一般诉讼 |
三、从合同无效之诉到合同有效之诉 |
第二节 德国PPP项目合同司法审查机制 |
一、将公私合作纳入行政程序法之改革构想 |
二、第三人权利保护范围的扩张与限制 |
三、PPP项目合同无效标准的特别设计 |
第三节 域外经验分析及启示 |
一、救济模式由公私救济分立到公私救济合作 |
二、全面、及时解决争议 |
三、平衡公私利益 |
四、兼顾合同稳定性与合法性 |
第四章 PPP项目合同司法审查机制的完善 |
第一节 合同司法审查程序之完善 |
一、确立行政诉讼分类审查模式 |
二、公民原告资格的补正 |
三、拓展暂时性权利保护制度 |
第二节 合同无效司法认定标准的统一 |
一、《合同法》的限定准用 |
二、确立多样性的合同违法后果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类型化思维下我国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的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我国现有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的检讨 |
第一节 公司的内部监督机制对公司治理的重要性 |
第二节 检讨之一:“二分法”下难以发挥监督实效 |
第三节 检讨之二:未能考虑到不同类型的公司治理需求 |
第四节 检讨之三:盲目的制度堆积却未能有效解决公司的实际问题 |
第二章 完善内部监督机制的比较法镜鉴 |
第一节 双层治理结构下的监督机制:高于董事会的监事会 |
一、全能银行的集中持股 |
二、职工监事的积极参与 |
第二节 单层治理结构下的监督机制:独立董事制度 |
一、“一元制”结构下的监督者 |
二、高度发达的外部市场作用 |
第三节 选择式的监督机制:以法国和日本为例 |
一、法国的选择式机制:权力的“集中”或“集体化” |
二、日本的选择式机制:公司规模与分类的再审视 |
第四节 对不同监督机制发展的经验总结 |
一、监督机制的形成——股权结构的重要影响 |
二、监督机制的完善——不同公司的差异化考虑 |
三、监督机制的发展——选择式理念的运用 |
第三章 选择式监督机制的引入及其构建 |
第一节 选择式监督机制的构建原则 |
一、将公司类型的多样性考虑进监督机构的设计中 |
二、明确不同类型公司的自治程度 |
第二节 选择式监督机制的具体设计 |
一、单层制结构下的独立董事制度 |
二、双层结构下的监事会制度 |
三、无专门的监督机构 |
第三节 选择式监督机制下的制度环境改善 |
一、作为选项的监督制度自身的完善 |
二、完善相应的登记配套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10)法治公安:权力控制与权益保障(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的缘起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 |
四、相关概念辨析 |
第一章 法治公安的形成及相关基本理论 |
第一节 法治公安的源与流 |
一、法治公安的提出:基于中国政治话语体系的梳理 |
二、法治公安的概念:基于对现有理论研究的梳理 |
三、法治公安新解:以人民为中心之警察的权力控制和权益保障 |
第二节 法治公安核心内容之一:权力控制 |
一、权力控制理论 |
二、角色视角下的警察权 |
三、我国警察角色的实然状态与应然归属 |
第三节 法治公安核心内容之二:权益保障 |
一、行政优益权的基本理论 |
二、警察权益的内涵和类型 |
三、警察权益保障的现实意义 |
第二章 我国警察权失范问题的实证考察与成因分析 |
第一节 关于警察权失范的基本概念 |
一、关于失范的界定 |
二、关于警察权失范的概念 |
第二节 当前警察权失范的具体表现 |
一、超越职权 |
二、权力滥用 |
三、不作为或怠于履职 |
四、错误履行法定职责 |
五、行政立法进行随意扩权 |
六、违反法定的程序规定 |
第三节 警察权失范的原因 |
一、警察权失范原因的现有学术观点 |
二、警察权失范的主要原因 |
三、警察权失范的根本原因 |
第三章 警察权控制的进路 |
第一节 立法控制的不足及应对 |
一、立法控制警察权不足之分析 |
二、立法控制警察权的应对 |
第二节 司法控制警察权存在的局限性及完善 |
一、司法控制警察权的局限性 |
二、司法控制警察权的完善 |
第三节 社会舆论控制的缺陷及完善 |
一、社会舆论控制警察权存在缺陷 |
二、社会舆论控制警察权的完善 |
第四节 内部控制:警务督察制度的阙如和健全 |
一、警务督察制度之阙如 |
二、警务督察制度的健全 |
第四章 警察权益保障的现状及原因分析 |
第一节 我国警察权益保障现状考察 |
一、我国警察权益保障的立法现状 |
二、警察权益遭受侵害的现状考察 |
第二节 警察权益遭受侵害的原因分析 |
一、转型期中的社会失范导致警察执法环境恶化 |
二、警察维权意识薄弱 |
三、警力配置不足 |
四、警察执法理念有偏差,执法专业性不强 |
五、警察权益保障制度不完善 |
六、警察教育培训机制不完善 |
七、警用装备保障不健全 |
第五章 我国警察权益保障制度的完善 |
第一节 域外警察权益保护概况 |
一、执法权益保护 |
二、临战物质保障 |
三、设立警察权益保护组织 |
四、职业薪酬待遇保障 |
五、伤亡抚恤保障 |
六、休假保障 |
七、医疗及职业心理干预保障 |
第二节 健全我国警察权益保障相关制度 |
一、我国警察体制的完善 |
二、健全我国警察职业保障制度 |
三、明确警察权益司法救济制度 |
四、健全警力资源配置制度 |
五、健全我国警察执法物质保障制度 |
六、建立维权机制的组织保障 |
七、健全警察教育培训保障制度 |
第三节 我国警察权益相关法律的修订和完善 |
一、修订完善《人民警察法》 |
二、修订完善《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
三、完善“袭警”犯罪的刑事立法 |
四、修订完善《治安管理处罚法》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论文 |
四、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论文参考文献)
- [1]竞争性国企混改法治化研究[D]. 殷书建. 南京师范大学, 2021
- [2]公众公司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研究[D]. 张建东. 吉林大学, 2020(03)
- [3]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监管问题研究 ——以南京市J区为例[D]. 童海燕. 南京师范大学, 2020(04)
- [4]中国社会化养老服务中的政府职能研究[D]. 曹海苓. 东北师范大学, 2020(06)
- [5]中国铁人三项运动协会实体化改革优化措施研究[D]. 李润洲. 上海体育学院, 2020(01)
- [6]论完善我国碳排放权交易的行政监管制度[D]. 闪涛.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20(07)
- [7]《公司法》修订背景下我国监事会存废问题研究 ——以上市公司为视角[D]. 程建强. 安徽大学, 2020(08)
- [8]论完善PPP项目合同的司法审查[D]. 李岚.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9(09)
- [9]类型化思维下我国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的完善[D]. 庞纯晨.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3)
- [10]法治公安:权力控制与权益保障[D]. 王锟.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