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物管立法若干问题的思考(论文文献综述)
朱涛[1](2020)在《经验主义和理性主义:我国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制度重构?》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我国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的发展历程是理性主义和经验主义对立与融合的过程。"区分所有"概念的引入、"物业管理"制度的借鉴和发展,共同构成了我国《物权法》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基础。基于"摸着石头过河"的立法思想和"两步走"的立法策略,我国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的构建未经充分的理性论证,大量依循既有住房政策和法规,并延续了住房公有时期的管制思维,使得《物权法》第六章相对空洞而难以操作,其作用被更具实用性的司法解释和物业管理法规所取代。在民法典编纂结束之际,仍有必要反思经验主义立法的消极影响,重申"业主自治"和"团体主义"的立法理念,合理吸收域内外有益经验和制度,合理使用配套规则、司法解释等方式科学地构建我国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体系。
绿城房地产咨询集团有限公司[2](2020)在《物业服务费市场化与服务品质评价结合模式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第一章绪论1.1研究背景1.1.1国家提出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明确了新时代党的发展前进的价值指向,彰显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本立场和内在要求,物业行业有必要将其化作锐意进取的生动实践和脚踏实地的务实行动。
成都市物业管理协会[3](2020)在《物业管理在社会治理新格局中的作用》文中认为前言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构建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为加强和创新基层社会治理提供了科学指引。在长期的社会治理和物业管理实践中,越来越多社会治理工作的实施都逐步从传统的社区向新型的物业管理区域转移,越来越多的社会治理内容和事项,也与物业管理形成相互交集和相辅相成的关系,并更多地依靠物业管理活动的相关主体去实施和推进。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在新时期新形势下形成和完善与社会治理新格局相适应的物业管理发展体系,
沈鹏[4](2020)在《论并存占有》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并存占有是指非共同占有和占有阶层情况下多人拥有间接占有。并存占有概念具有在现行法上的唯一性和独立性。就唯一性而言,由于占有排他性的基本特征,仅可能存在“间接的并存占有”,而不可能存在“直接的并存占有”;就独立性而言,并存占有尤应当与“间接的共同占有”相区分,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直接占有人的返还意愿以及间接占有人之间的关系。并存占有涉及的问题域不仅限于德国法上善意取得制度中的规范冲突,另外还包括在返还请求权让与之善意取得情况下可能出现的并存占有情况、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之期待权让与情况下出现的并存占有情况以及在其它脱离所有权保留买卖情况下出现并存占有的情况,现行德国法上关于并存占有的讨论大多围绕善意取得问题展开有其局限性。并存占有的事实构成应当有两个方面,一是占有媒介人客观上的反向行为,他对旧的上级占有人和新的上级占有人进行了一个被形象地称之为“两面派游戏”的行为;二是占有媒介人主观上的隐瞒意思,他对旧的上级占有人和新的上级占有人均隐瞒了另一方的存在,这种有意识的隐瞒是为了他的“两面派游戏”得以顺利进行。并存占有的形成基础是各个间接占有的有效成立。间接占有的本质是一种拟制占有,而非对物之事实上的管领力。反对并存占有的观点认为它导致了间接占有支配力的“倍增”是不正确的。间接占有在符合各项要件的前提下得以有效成立,应当包括:1.无需有效的占有媒介关系;2.带有他主占有意思的占有媒介人的占有;3.间接占有人的占有意思。返还请求权非间接占有之必要要件。以上述要件对并存占有进行检验的结果表明,并存占有情况下各个间接占有事实上可以有效成立。并存占有虽未被《德国民法典》所承认,但其本质上仍是由间接占有构成的,因此以间接占有为切入点,在现行法中仍然能找到解释它的空间。同时并存占有并不会与间接占有的相应法律后果,如间接占有的保护、所有权推定及时效取得相割裂。并存占有的首要功能在于其得以阻碍善意取得的发生,从善意取得人、原所有权人、占有媒介人三方视角来看,这种阻碍有其显然的合理性。事实上这是并存占有对《德国民法典》第934条解释上的修正,而且这种修正是在不违背现行法律规范的基础上进行的。并存占有的第二个功能在于其本身能被用来解释现行法律规范无法解释的复杂占有状况,特别是包括由不同层级间接占有构成的却不是占有阶层的占有状况。这说明了并存占有并不是一种占有法上的占有类型,其本质上是由于存在多个间接占有而形成的一种新的占有局势。
陈小坤[5](2020)在《物业管理中安全保障义务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近年来,随着房地产市场迅猛发展及人们对美好生活的需求不断提高,物业管理行业得以不断的发展。我国城市化进程不断深入,城市人口不断膨胀,居民的住房问题及管理问题日益成为城市发展关注的焦点。物业管理与人们生活紧密联系。物业管理涉及小区房屋及其设施设备的管理、维护、环境治理、治安秩序、停车、经营、绿化等方方面面,俨然已成为人们城市生活中密不可分的一部分。拥有舒适、安全的小区生活环境是每一个城市人最基础的生活愿望。此愿望的实现在某种程度上依赖于小区物业服务企业为小区提供一流的、专业的、规范的物业管理服务来实现。然而,虽然《物业管理条例》颁布与实施为物业管理行业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与行为准则,但物业管理行业毕竟属于近几十年方新兴的行业,迄今为止,没有形成完整的、系统的物业管理服务法律制度。人们对专业的、安全的、舒适的物业管理服务的需求与当前有限的物业管理服务制度之间问题与矛盾不断暴露。现实中,物业管理服务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产生各种各样地问题,相应的纠纷与争议层出不穷,各种矛盾日益剧增。物业管理中安全保障义务问题,涉及人们的人身安危及财产安全,与人们的利益息息相关,也是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最基本的要求与最起码的保障。但是,在我国现行的法律规范中,不论是一般法律规定还是关于物业管理的专门性法规就物业管理中安全保障义务都没有进行专门系统的规定。司法实践及理论界,就物业管理中安全保障义务有关问题也认识不一。本文以此为契机,拟对目前我国物业管理中安全保障义务的现状及问题进行分析,采取理论与司法审判实践相结合,将国内外现有有关规定及相关安全保障义务的相关理论与司法实践的案例结合,拟对物业管理中安全保障义务中有关问题进行类型化分析研究。全文共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物业管理中安全保障义务的概念,分析其与一般公共场所管理人安全保障义务的区别与联系,论述设置物业管理中安全保障义务的立法价值及意义;第二部分,对物业服务企业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现行法律规范及司法实践现状的梳理,回顾了一些关于物业管理中安全保障义务的有关案例,剖析物业管理中安全保障义务在理论与审判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为下文论述作相应的铺垫;第三部分,通过分析相关的争议观点,从而合理地设定物业管理中安全保障义务产生之基础与性质;第四部分,确定物业管理中安全保障义务内容及对应的权利主体,在确定物业管理中安全保障义务内容,受物业服务企业在2020年新冠肺炎防控工作所充分发挥了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安全作用启发,认为应将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与处理纳入物业管理中安全保障义务内容;第五部分,从归责原则、举证责任、构成要件、责任形态、免责事由这几个方面分析论述违反物业管理中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问题;当物业服务企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出现责任竞合时,由权利人综合考虑不同因素自主进行选择;第六部分,简要介绍了物业管理中安全保障义务相关的配套制度,认为通过投保物业管理责任险、设置安全保障基金的方式,保障权利人权益,分担风险,强化物业服务企业风险抵御能力,从而实现将保障物业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与维护物业服务企业健康有序统一起来。然而,笔者能力有限,不奢求能提出标新立异的观点,只求拟通过分析研究,所得结论言之有理,以期对物业管理中安全保障义务方面的理论体系构建和相关司法实践处理提出自己的拙见。
曲成举[6](2020)在《中国共产党铁路接管工作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作为工业化的产物,铁路在中国经历了相当曲折的成长历程,对近代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同时,铁路自出现以来即被赋予了广泛的功能性价值,其所具有的连通疆域、活跃经济、利于军事等功能也使铁路成为国家政权建设过程中所不可或缺的载体。自晚清至新中国成立之间,铁路往往在社会剧烈动荡时期被各方政治势力所窥伺,成为各方政治势力矛盾的交汇点,突出表现了铁路虽是一交通载运工具,但与国家政治、经济、社会、军事发展紧密相关。解放战争中,随着战事的不断胜利和城市接管工作的广泛展开,中国共产党在意识到铁路基本功能及重要性的前提之下,进行了大范围的铁路接管工作。但如何能够快速、准确、完整的接管铁路、接管后中共如何管理和改造整个铁路系统,是消灭官僚资本企业影响、持续推进新民主主义革命、进行新民主主义建设乃至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条件。总体而言,中共铁路接管工作经历了一个极为复杂的历史过程,与其它官僚资本企业接管不同,铁路接管因其行业特色、涉及层面广泛决定了中共在接管中除了要保证铁路运输畅通之外,更要确保铁路工厂、铁路附属单位等的完整,进而使广大铁路能够在短时间内迅速恢复正常运营,为解放战争、国家建设和社会秩序稳定所服务。因此,中共在铁路接管工作中遵循着接收、管理、改造的基本方式,对整个铁路体系进行了完整、全面、系统的工作。其中,接收遵循的是“原封不动,整套接收”的具体策略,通过自上而下的领导动员和自下而上的职工群众参与,对整个铁路行业内部的人事、组织机构、物资器材进行清点接收,奠定铁路尽快恢复秩序的人员、组织和物质基础。与接收工作同时进行的是中共铁路管理工作,从整个接管过程来看,管理工作既是改造前的过渡,又是接收后的必然且贯穿始终。由于需要在短时间内恢复铁路运输,因此中共在管理阶段实行了部分的制度延续政策,以保证秩序迅速走上正轨。管理工作的开展涉及了铁路行业内部的线路修复、人事组织变革以及运营管理等,为广泛的铁路营运恢复提供了前提条件。改造工作是共产党整个铁路接管的核心过程之一,改造进行的好与坏是铁路能否为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群众服务的基本标志,这一过程主要包括组织改造、人事改造和制度改造,特别是在当时学习苏联先进铁路管理经验的政策下,经过改造后的铁路性质发生了转变,成为新民主主义国家建设在交通领域的重要依托,为新民主主义社会向社会主义社会过渡提供了强大的动力支持。作为中国共产党及其领导下的新政权建设新中国铁路的开端,中共铁路接收、管理、改造的基本历史过程对整个铁路行业产生了重要影响,初步建立了符合马克思主义指导下共产党领导的铁路发展路径,从根本上改变了铁路的基本属性,促进了新中国铁路行业的蓬勃发展。同时,中国共产党铁路接管工作具有鲜明的行业特点,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对解放战争中其他行业接管提供了重要的借鉴。虽然接管工作中由于能力和经验的不足出现了一些错误的倾向,但毋庸置疑的是,中共铁路接管工作是成功、圆满的,且具有重大的战略地位,对当下乃至未来中国铁路发展具有重要的历史指导意义。
王春晖[7](2019)在《我国住宅区物业服务的政治经济学分析》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我国国家治理大厦的基石,在城市化、后工业化不断深入的背景下,有效的社区治理显得特别重要。物业服务是近年来社区治理中与群众利益最为直接、群众关切度普遍较高的领域,也是利益矛盾比较突出的领域。根据我国物业服务相关法律法规,形成了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制度安排。但是,多年来物业服务方面纷争不断,促使人们不断对该制度安排进行反思:该制度设计是否应当继续保留?如果保留,那么应当怎样改进?如果不保留,那么应当以何种制度代替它?政治经济学是研究社会中不同经济主体之间的生产关系即研究各利益主体之间的物质利益关系及其发展规律的学问。鉴于物业服务的特殊性,政治经济学方法能提供更独特的视角,提出更合理的解决方案。以政治经济学的研究视角研究物业服务中各利益主体利益状况,分析如何对他们之间的利益关系进行调整,是一条可行的路径。本文基于政治经济学的基本研究思路,首先分析了物业服务涉及的不同利益主体及产权形态,提出物业服务的公共品、准公共品特征,进而分析了物业服务企业作为商业主体与物业服务的公共品、准公共品特征不匹配,并指出这是物业服务矛盾多发的根本原因,认为应当依据不同的产权形态确定作为物业服务提供者的政府、市场、社会之间的权责关系,论文给出了社区服务中相关主体权责界定的一个一般分析框架。然后,针对物业服务中的共有产权形态进行分析,认为物业区域涉及的共有产权又包括了不同业主群体集合,这种复杂性导致了理顺物业服务关系的困难。从业主维护共同利益的角度,相关业主群体应当实现集体行动,但是业主集体行动的自发实现存在着很大困难。论文运用多智能体博弈模型和Ostrom的综合方法,分析了小区封闭和开放两种状态下的业主集体行动问题,认为小区开放有利于业主实现集体行动,但是业主的自发集体行动存在脆弱性,仍然难以应对复杂的业主共同利益维护问题,而且要面对物业企业阻挠、基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作用发挥不到位等问题。对业主集体行动的可行路径进行了探讨,指出了发挥我国政治优势,通过建立基层党组织,以党建带动业主集体行动和协调业主、物业企业、开发商关系的重要性。接下来,对小区封闭状态下物业服务中各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进行了讨论。重点就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多任务委托代理关系链条进行了分析,认为由于物业服务任务的复杂性和部分任务的非指标性,业主利益主体很难做到对物业服务企业的准确考核。根据运用Holmstrom-Milgrom模型的分析结论,提出了改进物业服务中委托代理关系的措施,认为要通过健全法律法规和行政法规,规范物业企业和业主委员会行为,提高物业企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的可检测性,并使其努力程度与收益相对等。小区从封闭到开放,是近年来涉及物业服务的一个重大政策变动。对小区开放给各利益主体造成的影响进行了分析,比较了小区封闭和开放两种状态下的利益变化。通过对利益相关方的利益协调的讨论,探索了封闭式小区实现开放的可行路径。探讨了小区开放后物业服务各相关利益主体的利益关系,借鉴域外开放式住宅区的物业管理模式,分析小区开放后应当进行怎样的制度安排,以实现利益协调和物业区域和谐。在以上分析的基础上,通过政治经济学的分析,指出物业服务中各利益主体的利益关系应有状态,对现有小区物业相关制度进行反思,认为物业服务的制度体系需要进行系统性重构。对涉及物业服务的法律法规、行政性规章、小区管理规约体系提出了修正建议,力求建立业主权益得到合理保障、各方利益诉求得到顺畅表达、各利益集团利益得到充分维护、各主体之间良性互动的体制机制,保障物业服务和谐运行,提高基层治理水平。结论部分,对本研究的理论成果进行了简要总结和提炼,并就主要的政策建议和研究发现进行了综述;对物业服务下一步研究方向和重点进行了探讨,力求扩展本文研究成果,使研究成果真正达到改进物业服务的效果。全文从政治经济学分析视角实证研究物业服务涉及的不同利益主体和他们之间的利益关系现状,规范分析这种利益关系现状的合理性和不合理性,给出对现有制度进行重新设计的思路。关于住宅区物业服务的政治经济学研究主要是从政治经济学分析视角和分析范式讨论具体经济社会问题,是政治经济学应用研究的一个实际拓展,研究内容和研究成果有利于弘扬和发展政治经济学尤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
宋情情[8](2019)在《基于SOA的公租房社区管理服务平台需求分析及构建研究》文中认为公租房项目自2009年提出至今,一直在我国住房保障体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随着公租房的建设完成及居民入住,全国多个城市逐渐形成大规模公租房社区。由于公租房社区具有中低收入人群集聚、住户流动性大、管理主体多等特征,在社区管理中存在社区管理困难、治安问题突出、社区融合度差、社区多元管理主体服务效率低等问题。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加强社区治理体系建设是未来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因此完善公租房社区管理服务具有重要意义,也切合当前防范重大社会风险的需要。在互联网技术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居民的生活习惯和交流方式都发生了显着改变,借鉴商品房社区运用互联网技术实现现代管理服务的经验,研究构建符合居民需求和习惯的公租房社区管理服务平台,整合管理和资源,实现共治共享的公租房社区治理。首先,本文通过梳理文献,总结国内外关于公租房、社区管理的研究现状,通过调研了解我国公租房社区管理服务现状及存在的问题。然后借助文献研究法、案例研究法等识别公租房社区管理服务平台的功能需求,共计公共服务、便民服务、志愿者及专业服务三大类48项。基于Kano及粗数理论构建了社区管理服务重要性分析模型,进行服务的筛选及重要性排序。在此基础上,基于DSM构建了社区管理服务聚类分析模型,借助DSM确定服务间的相似度,利用遗传算法求解目标函数,最终可得社区管理服务需求项的聚类结果。以聚类结果为基础进行平台的服务模块划分,借助SOA方法,构建公租房社区管理服务平台总体架构,包括表示层、流程层、服务层、基础支撑层、连接层;最后以重庆民心佳园为例,验证了需求重要性分析模型及聚类分析模型的可操作性,并且利用SOA方法构建了民心佳园社区管理服务平台的总体架构。本研究有利于政府推进公租房社区治理,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防范重大社会风险,同时为基层政府及社会组织运用互联网技术等方法手段实施有效的中低收入社区管理提供参考依据,增强社区居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有利于社区居民和社区的可持续发展。
周顺[9](2019)在《论无人继承的遗产》文中认为我国《继承法》第32条规定,无人继承或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或集体所有。在司法实践中,该制度不仅在正当性上受到质疑,而且因其规范过于简单,在程序上难以保证继承人和其他遗产利害关系人的利益。鉴于此,有必要从无人继承遗产的特殊性出发,结合物权法、继承法的基本原理以及经济学中的产权理论来讨论国家取得无人继承遗产之所有权的正当性、社会意义和法律性质,并根据我国司法实践和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立法,提出完善我国无人继承遗产处理制度的建议。除引言和结语外,本文由五个部分构成:第一部分通过对国家取得无人继承遗产之制度的历史渊源和相关司法案例的分析,提出该制度在理论和我国司法实践中的问题。在制度渊源方面,罗马法上国库继承增加财政收入的作用在当今社会已经微不足道,而以封建所有制为基础的归复制度和君主对无主物的管控也已失去了制度根基因此,国家对无人继承遗产之取得的正当性有待进一步发掘。同时由于《继承法》的相关规定较为简陋,我国司法对无人继承遗产的处理在程序适用上存在分歧,对遗产利害关系人的保护也不充分。第二部分讨论无人继承遗产的特殊性。首先,一般抛弃物是市场规律的结果,其本身价值通常低于交易它会耗费的成本。而无人继承的遗产产生于意外,其交易成本通常远低于其本身的价值。由国家直接取得其所有权可以防止重新建立财产权造成的资源浪费。其次,无人继承遗产的产生和分布都是无法预测的。因此通常没有人会对取得它们抱有预期。由国家取得它们的所有权不会对民众生活造成不利影响。再次,由于公告程序的效力有限,继承人可能在公告期结束后才出现并主张权利。因此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应当将继承人嗣后出现的情形纳入规则设计。最后,除了继承人,遗产债权人、遗产酌给请求权人都对遗产享有一定利益。在程序设计中需要充分保护这些利害关系人的权益。第三部分论述国家取得无人继承遗产的正当性。国家取得无人继承遗产的正当性包括无人继承遗产产生的正当性、排除先占之适用的正当性以及国家取得无人继承遗产的社会意义。首先,为了避免继承对社会资源造成的过度浪费,国家有必要对法定继承人的范围进行限制,而且家庭规模的缩小和亲属观念的淡化使这种限制不会公民的继承权造成实质的影响。其次,先占本身的理论缺陷以及先占过程中社会资源的耗费,使先占规则不宜适用于无人继承的遗产。最后,由国家取得无人继承的遗产,有利益保护继承人,避免遗产陷入无人管理的境地,防止特定主体的不当获利行为。第四部分讨论国家取得无人继承遗产之行为的本质。关于国家对无人继承遗产的取得,有继承理论与先占理论之分。但这种取得方式既不符合以亲属关系为核心的继承,也与先占规则的公平价值相悖。国家在对无人继承遗产的取得中,表现出的是基于其公权力而获得的优越地位。因此这种取得是国家利用公权力对市民社会进行积极干预的一种方式。第五部分结合前面提到的问题,从规范层面讨论完善我国无人继承遗产处理制度的具体措施。包括遗产管理人的选定、继承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搜寻、继承回复请求权的设置和遗产酌给请求权人利益的保障等。在遗产归属于国家或集体之后,还需明确代表国家或集体行使所有权的主体以及这些财产的用途。
孙宁[10](2019)在《物业公司安全保障义务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在我国,无论是“安全保障义务”的构建,还是物业公司的产生都并不算久远,这就带来物业公司安全保障义务的供给与住户对物业公司所提供的安全保障义务的需求的不对等,造成安全保障“供不应求”的局面,引发了许多物业纠纷。因此,在客观上就要求我们在物业公司安全保障义务的完善上作出更大地努力,提出更加可行的对策。本文采用数据分析法、典型案例类型法与对比分析法对物业公司安全保障义务在实务中出现的问题进行了论证,在此基础上,通过探究物业公司安全保障义务的理论依据与现实保障,引入典型案例,使实务中出现的问题具体化,突出本文的研究重点。本文主要探讨物业公司安全保障义务的理论应用于实践下出现的问题。本文认为物业公司作为法定义务,在内容上可以划分为硬件方面与软件方面两个部分的内容,立法依据来自于《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以及《侵权责任法》;针对安全保障义务在具体应用于物业纠纷领域时的适用问题,在典型化问题的突出下,发现了适用中范围过于狭窄导致受害人保护不力;合理限度界定随意,没有统一的使用标准而引发的类案异判;法官在适用中对合理限度把握只注重形式上的“规则”而未融入实质上的“正当”引发出来的司法效果、社会效果较差问题。本文针对上述问题提出相关建议:一是扩大保护主体范围,扩大物业公司安全保障权利主体的范围及于“非业主”群体;二是规范合理限度的判断标准,并纳入合理考虑因素,构建出“义务范围(保护范围)——进入者身份(保护主体)——危险感知(可控制)”+“相关合理因素”下的物业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判断模式,减少适用中发生的问题;三是关于物业公司在现实中减少相关物业纠纷的一些建议,主要是利用科技来弥补人力的疏忽与所不及之处。
二、关于物管立法若干问题的思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关于物管立法若干问题的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2)物业服务费市场化与服务品质评价结合模式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第一章绪论 |
1.1研究背景 |
1.1.1国家提出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
1.1.2新时代赋予物业行业高质量发展的要求 |
1.1.3中小物业企业的品质发展仍然参差不齐 |
1.1.4居民对品质物业服务的需求越来越高 |
1.2研究目标和意义 |
1.3研究内容 |
1.3.1研究现状 |
1.3.2研究思路 |
1.3.3工具方法 |
第二章现状分析 |
2.1物业服务费市场化现状 |
2.1.1物业服务费收费定义 |
2.1.2物业服务费政策分析 |
2.1.2.1国家法规分析 |
2.2物业服务品质发展现状 |
2.2.1物业行业品质服务现状 |
2.2.2品牌企业在物业服务品质方面的探索 |
2.2.2.1绿城服务的品质服务 |
2.2.2.2滨江物业的品质服务 |
2.2.2.3龙湖智慧物业的品质服务 |
2.3物业服务费提升难的原因分析 |
2.3.1当前物业收费管理状况 |
2.3.2物业收费难的原因 |
第三章物业服务费的市场化与品质服务之间的关系研究 |
3.1物业服务费提升的案例研究 |
3.1.1绿城服务项目物业服务费提升案例 |
3.2物业服务费提升与服务品质的理论关系 |
3.3市场化提升物业服务收费的举措 |
3.3.1提高物业企业管理效率 |
3.3.2提升物业服务企业的业主满意度 |
3.3.3提升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品质 |
3.4政府行政管理在物业费提升上的效果 |
3.4.1完善物业管理配套政策 |
3.4.2构建完善的监督制约机制 |
3.4.3建立市场决定价格机制 |
3.4.4强化对物业服务品质的认证机制 |
第四章物业服务企业品质提升建议 |
4.1物业服务品质的含义和特点 |
4.2物业服务品质的影响因素 |
4.3绿城服务在物业服务品质的探索 |
4.3.1基础物业服务品质提升 |
4.3.2物业服务企业的产品和服务的升级 |
第五章从服务品质提升到物业费提升之间的支撑举措 |
5.1物业服务品质的认证体系搭建 |
5.1.1物业服务品质星级认证体系建立 |
5.1.2物业服务品质星级认证体系的实施 |
5.1.3星级认证结果与物业费挂钩设想 |
5.2物业服务过程的信息化管控 |
5.2.1品质联盟云平台的能力 |
5.2.2品质联盟云平台的功能 |
总结 |
(3)物业管理在社会治理新格局中的作用(论文提纲范文)
前言 |
第一章导论 |
1.1研究背景及意义 |
1.2文献综述 |
1.3核心概念 |
1.3.1物业管理 |
1.3.2社会治理 |
1.4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1.4.1研究思路 |
1.4.2研究方法 |
1.5研究创新点与局限性 |
1.5.1创新点 |
1.5.2局限性 |
第二章物业管理在社会治理中发挥作用的理论基础和现实依据 |
2.1新时代社会治理思想的重要论述 |
2.1.1拓展为“七位一体”的社会治理体系 |
2.1.2明确了提高社会治理“四化”水平的要求 |
2.1.3部署了“五个”方面的社会治理制度建设任务 |
2.1.4强调了推动社会治理和服务重心向基层下移 |
2.1.5提出了以党建引领“三治”结合提升基层治理水平 |
2.2新时代社会治理思想对物业管理的新要求 |
2.2.1社会治理体系构建要求物业管理多元主体共同参与 |
2.2.2社会治理水平提高要求物业管理提高“四化”水平 |
2.2.3社会治理制度建设任务要求物业管理活动发挥作用 |
2.2.4社会治理重心下移要求物业管理有效融入社区治理 |
2.2.5党建引领基层社会治理要求推动物业行业党建工作 |
2.3物业管理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优势 |
2.3.1物业管理具有亲民近民的驻地服务优势 |
2.3.2物业管理是组织引导群众参与公共事务的有效载体 |
2.3.3物业管理是社会治理的协同治理源头 |
2.3.4物业管理具有精细化和专业化的优势 |
第三章物业管理在社会治理中发挥作用的实践与探索 |
3.1物业管理在社会治理制度建设任务中发挥积极作用 |
3.1.1物业管理是缓解社会矛盾纠纷的主要抓手 |
3.1.2物业管理是强化社会治安防控的重要基础 |
3.1.3物业管理是建设公共安全体系的关键防线 |
3.1.4物业管理是构建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的重要着力点 |
3.2物业管理在创新社会治理方式手段中发挥积极作用 |
3.2.1打造党建引领下多元主体共治的小区治理新模式 |
3.2.2“物业+网格”推进社区管理和服务精细化 |
3.2.3智慧物业建设提升社区自治和服务能力 |
3.2.4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鼓励引导物业企业承接公共服务职能 |
3.3物业管理在助力社会治理领域拓宽中发挥积极作用 |
3.3.1物业企业服务链条向生活性服务领域延伸 |
3.3.2物业企业拓展城市服务推动乡村精细化管理 |
3.3.3物业服务行业为社会提供大量就业岗位 |
3.3.4物业服务行业积极参与消费扶贫攻坚行动 |
第四章物业管理在社会治理中发挥作用的现实困境 |
4.1物业管理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发挥困境 |
4.1.1物业管理多元主体内部矛盾复杂多样 |
4.1.2物业管理多元主体参与治理协同不足 |
4.1.3物业管理多元主体参与治理深度不够 |
4.1.4物业服务企业承担超权利和能力的义务 |
4.1.5业主自治并未发挥基层民主的应有作用 |
4.2物业管理在社会治理中作用发挥困境的成因探析 |
4.2.1物业管理多元主体间权责利对等的政策制度供给滞后 |
4.2.2物业管理融入社会治理的体制机制依旧羸弱 |
4.2.3物业管理多元主体参与治理的能力欠缺 |
4.2.4物业管理的社会认可和信任度偏低 |
第五章新形势下提升物业管理融入社会治理效能的路径建议 |
5.1完善制度设计,构建物业管理融入社会治理共治秩序 |
5.1.1建立物业管理多元主体权责清单制度 |
5.1.2建立政府购买物业企业公共服务制度 |
5.1.3健全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公共契约制度 |
5.2更新治理模式,夯实物管区域精准化精细化治理基础 |
5.2.1设立社会治理与物业管理综合协调机构 |
5.2.2强化党建引领物业管理多元协同共治 |
5.2.3深化物业管理区域网格化管理服务 |
5.2.4推进智慧小区建设破解物业治理难题 |
5.3完善业主自治,增强基层社会治理中的居民自治能力 |
5.3.1优化业主委员会治理结构 |
5.3.2提高业主对物管区域公共事务的参与度 |
5.3.3厘清居民委员会与业主委员会职责范围 |
5.3.4实现物业企业与业主委员会的良性互动 |
5.4优化发展环境,激发物业服务行业参与社会治理活力 |
5.4.1发挥政府在培育物业管理市场中的积极作用 |
5.4.2发挥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的应有作用 |
5.4.3提升物业企业参与社会公共服务的能力 |
5.4.4提高社会对物业管理的认可和信任度 |
结语 |
附录:企业案例 |
成都市物业服务企业参与基层社会治理案例(一) |
党建引领多方共治——御景上城小区探索社区治理合伙人模式 |
一、物业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意义 |
二、党建引领,多方共治的社区治理合伙人模式 |
三、取得的成绩及启示 |
成都市物业服务企业参与基层社会治理案例(二) |
打造五星级的拆迁安置小区----凤翔云庭创新管理之路 |
一、安置小区的管理痛点 |
二、确定针对性的前期解决方案 |
三、提供全方位、专业化的物业服务 |
四、创建五星级的项目品牌 |
成都市物业服务企业参与基层社会治理案例(三) |
巧借“党建+”力量妙解安置小区治理难题 |
一、这个安置小区不一般 |
二、党建引领,物业服务有态度 |
三、收获殊荣,业主感受有温度 |
四、借梯上楼,凝心聚力再出发 |
成都市物业服务企业参与基层社会治理案例(四) |
化解小矛盾共建大和谐——“红色物业”构建多元共治纠纷调解机制 |
成都市物业服务企业参与基层社会治理案例(五) |
创新“四位”一体+“四会”模式打造“四型”和谐小区 |
成都市物业服务企业参与基层社会治理案例(六) |
“物业+社工”双轮驱动构建社区发展服务新时代 |
(4)论并存占有(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安排 |
六、论文主要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并存占有的基本问题 |
第一节 并存占有概念的唯一性和独立性 |
一、“直接的并存占有”和“间接的并存占有” |
二、并存占有和共同占有 |
第二节 并存占有涉及的问题域 |
一、铣床案:善意取得制度中的规范冲突 |
二、食糖案:非间接占有人之返还请求权让与 |
三、卡车案:保留买主期待权之担保让与 |
四、其他可能适用并存占有学说的案型 |
第三节 并存占有的事实构成 |
一、占有媒介人的客观反向行为 |
二、占有媒介人的主观隐瞒意思 |
第二章 并存占有的成立 |
第一节 并存占有与间接占有的本质 |
一、间接占有概念的发展 |
二、间接占有的本质之争 |
三、并存占有非物之事实上支配力的倍增 |
第二节 并存占有是否符合间接占有的要件 |
一、占有媒介关系 |
二、返还请求权 |
三、占有媒介人之媒介占有意思 |
四、间接占有人的占有意思 |
五、小结 |
第三章 并存占有与现行法体系的协调 |
第一节 并存占有在现行法中的解释空间 |
第二节 并存占有与涉及间接占有的有权处分 |
第三节 并存占有与间接占有的法律后果 |
一、并存占有和间接占有的保护 |
二、并存占有与所有权推定 |
三、并存占有与时效取得 |
四、并存占有排除占有的法律后果 |
第四章 并存占有的价值和意义 |
第一节 并存占有的消极功能:阻碍善意取得发生 |
一、善意取得中的权利取得与权利丧失 |
二、对并存占有局势下之善意取得的质疑 |
三、并存占有学说对《德国民法典》第934条解释上的修正 |
第二节 并存占有的应有功能:解释特殊占有状况 |
一、由同层级间接占有构成的并存占有 |
二、由不同层级间接占有构成的并存占有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一、外文类 |
(一)论着 |
(二)法律评注 |
(三)论文 |
(四)文集 |
(五)立法材料 |
二、中文类 |
(一)着作及译着 |
(二)专着 |
(三)中译论文 |
(四)论文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5)物业管理中安全保障义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及意义 |
第二节 研究方法 |
第三节 研究目标及思路 |
第一章 物业管理中安全保障义务的概述 |
第一节 概念 |
第二节 与一般公共场所管理人安全保障义务的区别与联系 |
一、两者的区别 |
二、两者的关联性 |
第三节 设立物业管理中安全保障义务的立法价值 |
一、符合现代安全之价值追求 |
二、符合民法诚实信用原则要求 |
三、符合危险控制、获益风险理论 |
四、符合当代城市人之需求与意愿 |
五、构建城市基层社会化治理体系的需要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物业管理中安全保障义务的立法与司法现状分析 |
第一节 物业管理中安全保障义务的立法现状梳理 |
第二节 物业管理中与安全保障义务纠纷有关的司法现状梳理 |
一、司法实践概况 |
二、案例回顾 |
第三节 物业管理中安全保障义务立法及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
一、对物业管理中安全保障义务产生的基础与性质存在重大争议 |
二、物业管理中安全保障义务内容与对应权利主体不明确 |
三、违反物业管理中安全保障义务所应承担的责任不明晰 |
四、完善物业管理中安全保障义务的其他配套制度存在缺失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物业管理中安全保障义务产生之基础与性质的界定 |
第一节 关于物业管理中安全保障义务产生之基础与性质的争议 |
一、关于产生基础之争议 |
二、关于性质之争议 |
第二节 关于物业安全保障义务产生之基础与性质的评析 |
一、关于物业管理中安全保障义务产生基础的评析 |
二、关于物业管理中安全保障义务性质的评析 |
第三节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物业管理中安全保障义务内容及对应的权利主体 |
第一节 物业管理中安全保障义务内容 |
第二节 物业管理中安全保障义务对应的权利主体 |
第三节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违反物业管理中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承担 |
第一节 侵权责任 |
一、归责原则与举证责任 |
二、构成要件 |
三、责任形态 |
四、免责事由 |
第二节 违约责任 |
一、归责原则与证明责任 |
二、构成要件 |
三、责任形态 |
四、免责事由 |
第三节 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下的责任承担 |
一、赋予当事人选择权 |
二、选择所应考虑的因素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与物业管理中安全保障义务相关的配套制度 |
第一节 强制推进与落实物业管理责任险 |
一、物业管理责任险的情况 |
二、强制推行物业管理责任险 |
第二节 设置安全保障基金 |
一、设置安全保障基金的必要性 |
二、安全保障基金的来源 |
三、安全保障基金的使用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一、中文资料 |
(一)着作类 |
(二)论文类 |
(三)网址类 |
攻读博士/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6)中国共产党铁路接管工作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的研究背景、研究意义 |
1.1.1 选题的研究背景 |
1.1.2 选题的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现状分析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综述 |
1.3 选题的研究方法和创新性 |
1.3.1 选题的研究方法 |
1.3.2 选题的创新性 |
第2章 中国共产党铁路接管的理论依据与经验借鉴 |
2.1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铁路的论述 |
2.1.1 马克思、恩格斯关于铁路的论述 |
2.1.2 列宁、斯大林关于铁路的论述 |
2.2 苏联无产阶级铁路管理的经验积累 |
2.2.1 无产阶级专政下的铁路领导权转移 |
2.2.2 巩固和恢复铁路运输的措施 |
2.2.3 苏联早期对铁路系统的改造 |
2.3 中国共产党对铁路作用的认识 |
2.3.1 铁路能为军事服务 |
2.3.2 铁路能为经济服务 |
2.3.3 铁路能为社会服务 |
第3章 中国共产党铁路接管的背景与政策 |
3.1 中国共产党铁路接管的背景 |
3.1.1 中国铁路发展的历史背景 |
3.1.2 中国革命发展的现实背景 |
3.2 中国共产党接管官僚资本的政策 |
3.2.1 明确官僚资本界限,保护民族工商业 |
3.2.2 保证机构完整,不轻易打乱企业原有组织 |
3.2.3 稳定企业秩序,尽快恢复企业生产 |
3.2.4 延续旧的制度,慎重改造企业规则 |
3.2.5 稳定职工心态,妥善处置旧员工 |
3.3 铁路接管的具体政策 |
3.3.1 坚持党的领导,保障铁路营运 |
3.3.2 原封不动,先接后管 |
3.3.3 制度延续,缓步进行 |
3.3.4 依靠群众,建设铁路 |
第4章 中国共产党对铁路系统的接收 |
4.1 铁路接管的前期准备 |
4.1.1 调查研究,充分了解接管对象 |
4.1.2 组织准备,成立各级接管机构 |
4.1.3 思想准备,强化接管干部纪律 |
4.2 中共对铁路系统的组织机构接收 |
4.2.1 东北地区铁路系统的组织接收 |
4.2.2 大范围铁路管理局的接收 |
4.2.3 铁路附属单位的接收 |
4.3 中共对铁路系统的人事接收 |
4.3.1 管理职员的接收 |
4.3.2 技术人员的接收 |
4.3.3 普通工人的接收 |
4.4 中共对铁路系统的物资接收 |
4.4.1 铁路器材的接收 |
4.4.2 档案文件的接收 |
4.4.3 其他物资的接收 |
第5章 中国共产党对铁路系统的管理 |
5.1 过渡阶段的基本阐释 |
5.1.1 过渡阶段管理的特点 |
5.1.2 过渡阶段管理的内容 |
5.2 中共对铁路系统的人事管理 |
5.2.1 工人阶级的再界定 |
5.2.2 铁路旧人员的管理 |
5.2.3 接管人员的管理 |
5.3 中共对铁路系统的组织管理 |
5.3.1 职能机构的管理 |
5.3.2 共产党组织管理 |
5.4 中共对铁路系统的运营管理 |
5.4.1 铁路既有线路的修复 |
5.4.2 铁路运营管理 |
第6章 中国共产党对铁路系统的改造 |
6.1 中共对铁路系统的组织改造 |
6.1.1 党组织的建立 |
6.1.2 青年团的建立 |
6.1.3 职工工会的建立 |
6.2 中共对铁路职工的改造 |
6.2.1 铁路职工的思想改造 |
6.2.2 改造与生产相结合 |
6.2.3 发动政治运动 |
6.3 中共对铁路系统的制度改造 |
6.3.1 推广铁路负责制 |
6.3.2 改造经济制度 |
6.3.3 改革行车制度 |
6.3.4 管理民主化建设 |
第7章 中国共产党铁路接管工作的经验与特点 |
7.1 中国共产党铁路接管工作的经验 |
7.1.1 明确目标,以尽快恢复铁路运营为中心 |
7.1.2 政策调试,以稳定政权为首要任务 |
7.1.3 调查研究,以铁路发展规律为导向 |
7.1.4 群众路线,以动员群众为基本力量 |
7.2 中国共产党铁路接管工作的特点 |
7.2.1 铁路接管具有跨地域性 |
7.2.2 铁路接管具有复杂性 |
7.2.3 铁路接管具有相对独立性 |
第8章 中国共产党铁路接管的评价 |
8.1 圆满完成了铁路接管工作 |
8.1.1 科学分析形势,适时调整策略 |
8.1.2 全面系统布局,完成接管改造 |
8.1.3 尊重客观规律,建设发展铁路 |
8.2 中国共产党铁路接管的影响 |
8.2.1 确立了中共在铁路系统的领导地位 |
8.2.2 推动了铁路行业的发展 |
8.2.3 促进了经济社会的变革 |
8.2.4 凸显了人民主体性 |
8.3 中国共产党铁路接管工作的历史局限 |
8.3.1 接管实践中的行动偏差 |
8.3.2 接管初期依靠工人阶级政策贯彻不彻底 |
8.3.3 接管人员思想状况处理不及时 |
8.3.4 铁路安全观念强调不足 |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期间发表论着及科研情况 |
(7)我国住宅区物业服务的政治经济学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 |
1.2 问题提出和研究对象 |
1.3 相关概念的界定 |
1.4 研究思路和内容 |
1.5 基础理论和研究方法 |
1.6 创新点与不足 |
第2章 文献综述与研究视角 |
2.1 相关文献综述 |
2.1.1 产权、产权界定与物业服务 |
2.1.2 我国物业服务的准公共品特征 |
2.1.3 准公共品供给中的集体行动问题 |
2.1.4 物业服务中的契约问题 |
2.1.5 其它学科对物业服务问题的研究 |
2.1.6 国内外文献评述 |
2.2 政治经济学的研究视角 |
2.2.1 利益集团、利益关系与政治经济学 |
2.2.2 物质利益关系的调整 |
2.2.3 政治经济学研究对西方经济学具体方法的借鉴 |
2.3 小结 |
第3章 物业服务问题的政治经济学分析基础 |
3.1 多元共治与作为物业服务供给者的政府、市场主体、社会组织 |
3.1.1 学者对基层多元共治的讨论 |
3.1.2 物业服务承担上的权责边界及服务供给方式 |
3.1.3 物业企业服务、政府公共服务和社会自治组织服务之间的关系 |
3.1.4 地方政府和社区自治组织如何良性互动 |
3.2 以产权为基础确定相关利益主体权责边界 |
3.2.1 法律法规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规定 |
3.2.2 法律法规对各有关利益主体的权责界定 |
3.2.3 物业服务涉及到的典型产权问题 |
3.3 小结 |
第4章 业主集体行动的影响因素和现实路径 |
4.1 业主自治和维护共同利益需要实现集体行动 |
4.2 业主集体行动的困难 |
4.2.1 模型构建 |
4.2.2 模拟系统及模拟实验 |
4.3 打开封闭小区有利于业主实现集体行动吗? |
4.3.1 小区打开对集体行动的影响 |
4.3.2 实践证据 |
4.4 解决集体行动难题的现实路径 |
4.5 小结 |
第5章 封闭状态下的利益主体及其关系 |
5.1 物业服务中的利益关系 |
5.1.1 成立业主委员会时的利益关系 |
5.1.2 物业服务运行中的利益关系 |
5.1.3 业委会、居委会与物业服务企业间的利益关系 |
5.1.4 物业服务中的其它利益关系 |
5.2 物业服务中有关主体之间的委托代理问题 |
5.2.1 基本的假设和定义 |
5.2.2 完全理性条件下的模型 |
5.2.3 模型结论 |
5.3 小结 |
第6章 开放状态下利益主体及其关系的变化 |
6.1 打开封闭小区对各利益主体的影响 |
6.1.1 对业主利益的影响 |
6.1.2 对政府利益的影响 |
6.1.3 对物业服务企业利益的影响 |
6.1.4 对建设单位利益的影响 |
6.2 打开封闭小区需要协调各方利益 |
6.2.1 法律法规是处理利益关系的依据 |
6.2.2 利益相关方协商是小区顺利打开的基础 |
6.2.3 搞好补偿和财物交接对利益协调 |
6.3 现阶段打开封闭小区的实现路径 |
6.4 小结 |
第7章 使利益关系合理化的制度设计原则 |
7.1 通过健全法律法规厘清利益主体权责边界 |
7.1.1 现有规章制度存在的问题 |
7.1.2 规范相关利益主体的权责边界 |
7.1.3 保障有关社会组织成立和有效发挥作用 |
7.1.4 建立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机制 |
7.2 通过完善物业相关财务制度理顺利益关系 |
7.2.1 健全物业服务的财务制度 |
7.2.2 健全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制度 |
7.2.3 健全小区共用部位经营收入的有关制度 |
7.2.4 完善物业服务费缴纳和管理制度 |
7.2.5 明确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依法活动的经费来源 |
7.3 小结 |
第8章 结论与展望 |
8.1 主要研究结论 |
8.2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1.1 业主访谈问卷 |
附录1.2 物业服务企业管理人员访谈问卷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所取得的学术成果目录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8)基于SOA的公租房社区管理服务平台需求分析及构建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1.1 公租房大规模建设 |
1.1.2 公租房社区管理存在诸多问题 |
1.1.3 社区管理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
1.1.4 快速发展的互联网技术为公租房社区管理提供新手段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相关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相关研究现状 |
1.2.3 文献研究评述 |
1.3 研究意义 |
1.3.1 理论意义 |
1.3.2 实践意义 |
1.4 研究内容、方法及技术路线 |
1.4.1 研究内容 |
1.4.2 研究方法 |
1.4.3 技术路线 |
2 概念界定及理论基础 |
2.1 概念界定 |
2.1.1 社区 |
2.1.2 社区管理 |
2.1.3 社区服务 |
2.1.4 公租房社区管理服务平台 |
2.2 理论基础 |
2.2.1 治理理论 |
2.2.2 面向服务的架构方法(SOA) |
2.2.3 Kano模型理论 |
2.2.4 粗数 |
2.2.5 聚类分析及设计结构矩阵 |
2.3 本章小结 |
3 公租房社区管理服务现状及社区管理服务平台基本设定 |
3.1 公租房社区概况 |
3.2 公租房社区管理服务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3.2.1 调研设计 |
3.2.2 调研结果统计 |
3.2.3 公租房社区管理服务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3.3 公租房社区管理服务平台构建的基本设定 |
3.3.1 公租房社区管理服务平台的构建目标 |
3.3.2 公租房社区管理服务平台构建的原则 |
3.3.3 基于SOA的公租房社区管理服务平台的构建流程 |
3.4 本章小结 |
4 基于SOA的公租房社区管理服务平台需求分析 |
4.1 平台功能需求识别 |
4.1.1 识别原则与方法 |
4.1.2 文献研究法识别平台功能需求 |
4.1.3 案例研究法识别平台功能需求 |
4.1.4 基于供给主体的平台功能需求识别 |
4.1.5 平台功能需求的优化与分类 |
4.2 面向社区居民的平台功能需求重要性分析模型 |
4.2.1 基于Kano模型的需求筛选 |
4.2.2 基于粗数的需求初始权重的确定 |
4.2.3 基于Kano模型的权重调整 |
4.2.4 社区管理服务需求重要度排序的确定 |
4.3 本章小结 |
5 基于SOA的公租房社区管理服务平台构建 |
5.1 基于DSM的社区管理服务聚类分析 |
5.1.1 基于DSM的社区管理服务关联关系分析模型的建立 |
5.1.2 基于DSM的社区管理服务模块划分模型的建立 |
5.1.3 基于遗传算法的模型求解 |
5.2 基于SOA的公租房社区管理服务平台服务实现 |
5.2.1 公租房社区管理服务平台总体架构构建 |
5.2.2 公租房社区管理服务平台服务实现的关键技术 |
5.2.3 公租房社区管理服务平台服务实现的人力及资金保障 |
5.3 本章小结 |
6 案例实证——以重庆民心佳园为例 |
6.1 项目概况 |
6.1.1 实证案例的选取 |
6.1.2 重庆民心佳园概况 |
6.2 民心佳园社区管理服务平台需求分析 |
6.2.1 基于Kano模型的需求筛选 |
6.2.2 基于粗数的需求初始权重的确定 |
6.2.3 基于Kano模型的权重调整 |
6.2.4 社区管理服务需求重要度排序的确定 |
6.3 基于DSM的社区管理服务聚类分析 |
6.3.1 平台服务间关联关系的分析 |
6.3.2 构建数字化DSM关联矩阵 |
6.3.3 目标函数求解及聚类结果 |
6.4 民心佳园社区服务平台构建 |
6.4.1 服务模块设计方案 |
6.4.2 其他功能层规划 |
6.5 本章小结 |
7 结论与展望 |
7.1 结论及建议 |
7.1.1 结论 |
7.1.2 建议 |
7.2 研究的不足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A.公租房社区管理服务现状调研问卷 |
B.公租房社区管理服务需求调研问卷 |
C.公租房社区管理服务需求重要性调研问卷 |
D.公租房社区管理服务关联特征权重的调研问卷 |
E.作者于硕士学位攻读时期发表的论文 |
F.学位论文数据集 |
致谢 |
(9)论无人继承的遗产(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一)理论的质疑 |
(二)实践的疑问 |
(三)小结 |
二、无人继承遗产的特殊性 |
(一)交易成本低于自身价值 |
(二)取得的不可期待性 |
(三)归属的不确定性 |
(四)涉及利益的多方性 |
(五)小结 |
三、国家取得无人继承遗产的正当性 |
(一)亲属有限继承原则的正当性 |
(二)排除先占之适用的必要性 |
(三)无人继承遗产归国家所有的社会意义 |
(四)小结 |
四、国家取得无人继承遗产的法律性质 |
(一)继承理论 |
(二)主权先占理论 |
(三)继承理论与主权先占理论的差异 |
(四)小结 |
五、无人继承遗产收归国有的制度保障 |
(一)遗产管理人的地位和选任 |
(二)公告程序的设置 |
(三)继承回复请求权的设立 |
(四)遗产酌给请求权的确立 |
(五)无人继承遗产的使用要求 |
(六)小结 |
六、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件 |
(10)物业公司安全保障义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物业公司安全保障义务概述 |
第一节 物业公司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与性质 |
一、物业公司安全保障义务内容 |
二、物业公司安全保障义务性质 |
第二节 物业公司安全保障义务的必要性 |
一、承担社会责任的要求 |
二、协调各方权益的目的 |
第三节 物业公司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规定 |
一、《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中的规定 |
二、《侵权责任法》中的规定 |
第二章 物业公司安全保障义务适用中的问题 |
第一节 适用中安全保障义务范围狭窄 |
一、权利主体范围狭窄 |
二、适用场所范围狭窄 |
第二节 “合理限度”的界定具有随意性 |
一、“合理限度”界定的随意性导致类案异判 |
二、“合理限度”界限不清可能导致错案 |
三、“合理限度”界定随意性的原因 |
第三章 完善物业公司安全保障义务的建议 |
第一节 安全保障义务主体的确定 |
一、明确物业公司义务主体的法律地位 |
二、扩大物业公司安全保障义务的保护范围 |
第二节 规范“合理限度”的判断标准 |
一、规范合理限度的判断标准 |
二、判断“合理限度”的相关因素 |
三、运用“合理限度”的具体建议 |
第三节 提高物业公司安全保障能力的建议 |
一、设置双重安全设备保障 |
二、购买公众责任险转嫁风险 |
三、塑造安全社区的管理模式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关于物管立法若干问题的思考(论文参考文献)
- [1]经验主义和理性主义:我国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制度重构?[J]. 朱涛. 私法, 2020(02)
- [2]物业服务费市场化与服务品质评价结合模式研究[A]. 绿城房地产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2020年中国物业管理协会课题研究成果, 2020
- [3]物业管理在社会治理新格局中的作用[A]. 成都市物业管理协会. 2020年中国物业管理协会课题研究成果, 2020
- [4]论并存占有[D]. 沈鹏.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5]物业管理中安全保障义务研究[D]. 陈小坤. 华南理工大学, 2020(02)
- [6]中国共产党铁路接管工作研究[D]. 曲成举. 西南交通大学, 2020(06)
- [7]我国住宅区物业服务的政治经济学分析[D]. 王春晖. 山东大学, 2019(02)
- [8]基于SOA的公租房社区管理服务平台需求分析及构建研究[D]. 宋情情. 重庆大学, 2019(01)
- [9]论无人继承的遗产[D]. 周顺.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10]物业公司安全保障义务研究[D]. 孙宁. 广东财经大学, 201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