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践:用公正维护司法权威(论文文献综述)
杨益航[1](2020)在《论司法公正与媒体报道之关系》文中研究表明司法公正与媒体报道之关系是当前法学界和新闻传播界共同研究的重要课题。构建和谐的司法与媒体关系能够有效推动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促进形成公平公正公开的司法环境。其内涵基于司法公开,是把司法权置于公众视野内,让公众了解司法,让司法裁判经得起检验的制度安排。此研究的实际意义却远不至此,和谐的司法与媒体关系可以使司法理念深入人心,厚植法治根基,树立司法权威,进而在全社会营造尊法、懂法、守法的法治氛围。司法与媒体之间关系十分复杂,司法可以对媒体进行制约,媒体也可以对司法进行监督,同时二者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如何在维护共同价值的基础上找到司法公正与媒体报道的平衡点,怎样构建司法与媒体良性互动、相生相长的和谐关系是国内外各相关领域努力的方向。本文从当前司法活动与媒体报道之间的价值目标出发,梳理了国内外在应对涉法新闻报道方面的实践和发展,就典型问题进行了初步阐释,并在理论的基础上以比较法研究的方式对国内外的一些典型案例进行研判,探讨在应对热点案件和舆情中的一般和特殊情况及应对方法,从发展角度对新媒体环境下的新挑战和新问题初步分析,倡导建立和谐有序的司法与媒体互动关系。全文共六章十六万字,主要内容如下:首先,从概念入手分析司法公正原则和媒体新闻报道的特点,从知情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理论来分析媒体参与司法活动的正当性,并在此基础上就二者之间的共同价值追求和不同的工作方式进行对比,指出实践中的冲突和难点。聚焦司法公开,从审前和审判公开分析媒体报道在不同阶段介入的特点和难点,就媒体报道对司法公开的价值和当前实践中存在的冲突进行深入分析,同时就例外原则进行初步探讨。通过近年来国内的热点案例分析司法与媒体关系的不同特点。以呼格吉勒图案、赵作海案分析媒体报道在纠正冤假错案方面的作用;以药家鑫案分析舆论压力对审判工作的影响;以于欢案分析新闻舆论促成司法系统自我纠偏的可行性;以张扣扣案分析新媒体时代复杂舆论环境对司法工作的新机遇新挑战。以比较法视角分析美国、英国和欧洲大陆国家处理新闻报道与司法关系的做法和特点,列举了包括对言论自由、庭审公开、保密制度、隐私权等领域的规定和办法,总结规律性特征,以及为改善国内工作带来的启示。对目前包括5G、人工智能、区块链等在内的信息技术前沿发展和传播环境深刻变革做了简要分析,同时从涉法新闻报道角度对这些新技术可能带来的影响做了前瞻性预判,并针对公共领域和被遗忘权等新媒体环境下愈发突出的问题做了专题研究。最后,从改善司法与媒体报道关系的角度切入,根据前文研究从司法与媒体合作基础、共同任务、有效做法等方面提出构建司法与媒体和谐关系的意见建议。此外还就确立和完善媒体与司法良性互动关系的思路、依法规制司法与媒体报道关系、依法规制司法与新闻的关系等问题进行研究和探讨。
刘星宇[2](2020)在《法官责任制机制完善研究》文中提出中国幅员辽阔、历史悠久,国情具有特殊性,我国坚定不移的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中国这一头睡狮已经睡醒,崛起在世界东方。在司法权的依法独立前提下,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是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奋斗目标,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其本质要求和基本保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公平正义作为法治的核心要义,推进司法公正是不二选择。规范需要严格,保证司法权的正常运行,需要适度把握二者的平衡。法官责任制正是一剂良药,司法体制改革,工作机制完善,都离不开法官责任制的实行,这也是司法责任制的核心内容。公平正义的实现,需要法官责任制来保驾护航。法官在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同时,也需要对行使权力做出的裁判结果承担责任,这也是维护司法权威的前提。法官责任制的根基在于“权责一致”的理论,其核心要求就是“由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建立权责统一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推行法官责任制意义深远,不仅可以改变目前法官管理模式中存在的不合理之处,降低司法权行政化的影响,实现审理裁判二者合一,而且可以提升审判效率和提高审判质量,形成维护司法权威和促效提质二者并重的良性构建。法官责任制非一朝一夕之功,是一项系统性、整体性工程,不仅仅是简单的放权就能实现,还需要一系列的配套机制来完善,也需要学界加强理论研究为法官责任制的完善提供理论支撑。本文在此背景下,学习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及十九大等会议的重要精神,对法官责任制做了较为具体的分析。本文对法官责任制的研究主要有以下几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导论。第二部分主要介绍法官责任制的理论基础,比如法官责任制的起源,其基本内涵及特征,以及其法理依据及法理价值等等。第三部分主要探讨法官责任制目前的效果检验,在其取得重大成就的同时,我们也不难发现制度设计存在着缺陷。第四部分是分析法官责任制由于其制度缺陷所带来的问题。第五部分是对域外发达国家的有关制度的考察,主要包括美德法日四个国家以及他们的经验给我们带来的启示。第六部分是法官责任制在运行过程中应坚持的原则。第七部分是对法官责任制设计缺陷以及带来的实践问题提出自己的完善建议,具体有制度完善层面的三点建议,以及职业保障、审判组织改革、员额制、权力清单等方面的思考。最后一部分是本文的结语和展望。
于猛[3](2020)在《我国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研究》文中认为时至今日,如何实现审判权的独立公正运行,已经超越国界的限制,成为各国司法改革中共同面临的一个主要问题,而解题的关键在于如何正确认识并处理好审判权独立运行与司法责任制之间的关系。作为保障审判权独立运行、完善司法责任制的重要制度安排,法官司法豁免制度应运而生。自上世纪九十年代开始,我国初步建立了法官司法豁免制度,各地法院亦展开了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实践探索。但是,法官司法豁免的衡量标准、规范程序以及该制度本身如何恰当嵌入我国的司法传统和政法体制当中,进而产生积极效果等问题却并未得到妥善解决。法官司法豁免制度具有理论和现实的双向维度,既要符合法官司法豁免的制度发生规律,也要契合中国特色的司法国情与体制机制;既要对我国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实践运作进行反思与检讨,也要将之上升到制度建构的层面进行理论关照,以建立符合审判权运行基本规律、契合法官职业特点,并兼具中国特色的法官司法豁免制度体系。为此,本文对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基本原理、演变脉络、运行现状、积极功效、存在问题及原因等进行了全面、系统的研究,在此基础上,指出了完善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正当性、必要性和可行性,并就未来改革和发展法官司法豁免制度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具体设计以及与相关配套制度的衔接协调等,进行了系统论述,提出了针对性的建议。司法公正以审判权独立运行为前提,以司法责任制为保障,要实现司法公正,必须坚持审判权独立运行与司法责任制的统一。我国法官司法豁免制度即是在司法改革实践中所得来的关于审判权独立运行与司法责任制之间关系的能动反映,并经历了观念萌生、初步建构、渐趋成型的演进过程。它以司法公正和权利保障为价值追求,强调赋权与限权的有机统一,基于这样的内涵和实质,法官司法豁免制度对审判权独立公正运行机制建设发挥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为我国司法责任制改革、法官职业保障制度建设以及司法公正的实现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然而,就目前来看,囿于司法传统观念、法院治理机制和法官素质现状的影响,我国司法责任制更侧重于如何对法官进行司法追责,而对于法官司法豁免未报以足够的重视,在实践中出现了制度设计合理性不足、运行机制泛行政化与法官依法独立履行审判职责实质退隐等系列问题,减损了该项制度所产生的实际效益,也对司法公正目标的实现造成了影响。基于现实考量可以发现,推进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改革及完善,具有正当性、必要性和可行性。在正当性方面,法官司法豁免制度非但不会危及或破坏司法责任制,相反可以通过对司法追责权力的规范,改变“重追责轻豁免”体制下的司法责任制,并推动其全面落实。实际上法官司法豁免制度作为法官职业化建设的重要内容,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的过程,必然包括对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完善。维护法官的中立性地位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而法官司法豁免制度改革及完善不仅为法官中立审判提供了基本保障,还有利于消除司法干预现象。在必要性方面,面对法官权责失衡难题、法官职业角色紧张以及法官职业风险趋增的新态势,现有的法官司法豁免制度已然不能满足审判权独立公正运行的发展需要,必须通过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进一步改革及其完善,才能破解难题、缓解紧张及防范风险。在可行性方面,法官司法豁免制度改革及完善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国家性质,具有宪法法律层面的依据,是对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的贯彻和落实。而且,我国当下不断推进的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建设,也为其提供了制度和智识支持。再加上最高人民法院以及各地法院通过法官依法履职保障制度化建设和实践则使其深化改革更加有章可循。党的十九大再一次明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时代主题,将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作为深化依法治国实践的价值追求,要求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以此为契机,要破除法官司法豁免的神秘感和畏惧感,必须审时度势,积极稳妥推进法官司法豁免制度改革,首先应明确法官司法豁免改革应遵循司法规律、有限豁免和统筹协调三个基本原则,防止其偏离正确性的方向。并通过完善立法设计、畅通运行机制和强化监督管理三个层面依次改进、创新和优化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内部构成,实现制度的规范完整、运行畅通和实施有效。同时,为了克服推进法官司法豁免制度改革过程中的障碍,还需与司法体制改革中的关联性制度如司法追责制、法官员额制、法官职业伦理和法官职业保障等制度之间形成良性互动关系,实现有序的衔接协调,以达成司法改革之目标。
金石[4](2019)在《我国民事检察制度改革研究》文中提出长期以来,在司法体制和诉讼制度改革完善过程中,与民事检察制度改革相关的问题始终是理论界和实务界研究的热点问题,2012年、2017年两次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带来的新问题引起了广泛关注。因此,检察机关如何尽快适应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准确把握民事诉讼法修改给民事检察工作带来的机遇和挑战,强化检察监督职能,有必要结合我国各个时期民事检察制度的发展特点,继承以往不同时期民事检察制度的优势,并对域外民事检察制度进行比较研究,大胆吸收和借鉴他国先进的监督理念和成功经验,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事检察制度。检察改革是对检察体制和检察制度中某些不符合司法规律的因素进行革新。民事检察制度改革作为检察改革中的重要一环,对于检察改革的稳步推进,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体系,维护民事司法活动的公平、公正具有重大现实意义。通过对我国民事检察制度历史沿革的考察和阐释,探寻了我国民事检察制度的改革发展规律和改革发展特点,认为我国民事检察制度具有以下改革发展规律,即监督理念趋向现代化,监督范围日趋全面,监督方式日趋多元,监督客体日趋侧重于程序;我国民事检察制度具有以下改革发展特点,即制度价值取向逐渐丰富,制度地位逐步确立,制度体系日益完善,制度内容渐趋完备,制度成效日益显现。通过对域外民事检察制度的比较研究,梳理总结了域外民事检察制度改革发展对我国的启示,即应当注重研究各国民事检察制度的社会背景和历史发展规律;不断增强民事检察权行使的独立性;不断强化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的职能作用;民事检察制度的基本内容日益趋同和扩大;公共利益救济需要检察机关强有力的参与民事诉讼等。通过对我国民事检察制度改革相关问题的研究,探寻了我国民事检察制度改革的目的、理论基础和价值取向,指出我国民事检察制度改革的理论基础是权力制衡理论、司法公正理论、司法民主理论和公益保护理论等,我国民事检察制度改革的价值取向是更好的实现司法公正、更好的维护司法民主、更好的维护司法权威、更好的促进法制统一等,探明了我国民事检察制度改革完善的发展方向。通过对我国现行民事检察制度改革实践困境的分析研判,揭示了我国现行民事检察制度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即监督范围愈加广泛而运行空间狭窄,监督方式多元而监督效力仍无保障,监督要求提高而监督能力仍有不足;对现行民事检察制度运行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原因分析,即监督权能配置失衡,监督程序设置失当,制度规定系统性不足,进而探索了我国民事检察制度的改革方向,即促进诉权、审判权、检察权的“合力”优化,促进民事检察程序优化,促进民事检察制度整体效能实现。通过在前文考证、比较、归纳、分析、探索的基础上,针对制度存在的问题,从完善立法、强化机制改革等方面提出了完善制度的思路和对策措施,提出了要转变观念和创新理论,探索建立内在型监督模式,协调整合民事检察监督手段,科学完善民事抗诉制度,构建选择型民事申诉制度,完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规定和完善检察机关履行职责所需的配套权力,完善保障机制等创新观点。最后,对全文进行了简要总结,对改革完善现行民事检察制度应当遵循的谦抑性、有限扩张、有序扩张、实事求是等原则进行了阐述,并对下一步研究方向作出了展望。司法始终是国家法律治理的集中体现,司法的效果检验了国家法律治理的效果。就中国民事检察制度而言,立法者显然希望通过这一制度,促进司法公正,防治司法腐败。但1982年《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民事检察制度虽然不断改革完善,却始终存在理论争议和实施阻碍,表明构建科学、完善的民事检察制度体系仍有很长的路要走。本文历史分析了我国民事检察制度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律、发展特点,比较分析了域外民事检察制度的相关内容,并总结归纳了对我国民事检察制度改革完善的启示,梳理总结了我国民事检察制度改革的目的、理论基础和价值取向,进而阐明了当前我国民事检察制度改革现状,提出了我国民事检察制度的改革完善建议,不仅可以为“依法治国”方略实施进程中如何科学运用法律制度实现国家、社会治理目标提供启发和参考,对于澄清民事检察制度的认识误区,校正异化的民事检察功能,解决民事检察工作发展中的困难与问题,完善中国特色民事检察制度体系,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赵双富[5](2019)在《民事再审审查程序实证研究》文中认为民事再审审查程序是审判监督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实现个案正义、维护司法公信力、强化审判监督质效、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等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但目前针对民事再审审查程序的研究并不多,且部分研究存在一定滞后性,难以推动民事再审审查工作适应当前的司法环境新变化。以H省三级人民法院2014年至2018年民事再审审查案件司法审判数据为分析对象的数据表明,目前民事再审审查程序运行中存在案件数量多、收案不均衡、矛盾上移审级、再审启动率高、改判率低、案件类型集中化等现象,为有效化解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再审审查案件数量多与办案人员少的冲突、案件瑕疵纠正与维护司法既判力的冲突、启动再审率高与改判率低的冲突、上级法院负担重与业务指导不足的冲突、审查标准不一与同案同判司法需求的冲突、再审诉权被滥用与司法资源配置紧张的冲突、审查质效不高与司法审判新期待的冲突,进一步规范民事再审审查程序运行成为司法实务中非常紧迫的任务。结合司法运行实践情况,可从明确审查工作原则,完善审查程序规则;强化审查功能发挥,细化申请再审事由;规范审查工作程序,统一审查裁量标准;建立立审合一机制,改善司法审查质量;完善繁简分流系统,提高审查工作效率;试点再审收费制度,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加强审查队伍保障,提升审查综合能力七个层面入手规范民事再审审查程序运行,切实提高司法质效,最大限度促进民事再审审查程序发挥其应有的价值与功能,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付维兴[6](2019)在《我国民事再审程序启动主体制度研究》文中指出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公民的诉权意识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人愿意将民事纠纷诉诸法院,以法律的手段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获得一个比较公正合理的解决,在法院所审理的案件中,民事诉讼案件占了绝大部分比例。我国目前实行两审终审制度,民事再审程序是一种事后的救济程序,是民事诉讼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是每个案件的必经程序,而是在民事一审或者二审生效裁判出现错误、有损司法公正时,作为一种救济手段而存在的特殊程序。设立民事再审程序的目的是确立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在过去长时间的司法实践中,民事再审程序发挥出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如维护司法实体公正,保障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等。但该程序还在不断的实践和完善过程中,由于立法技术及当前法律环境等因素的影响,其本身存在的问题也不容忽视。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检察院及当事人都拥有民事再审启动权。这样规定是立法者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对各种利益进行权衡利弊之后的结果,有其必要性和现实功能,但对各个启动主体的相关权限规定存在诸多不足,很不合理。比如:作为审判机关的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启动民事再审程序,既不符合既判力理论的要求,又与其裁判中立者的角色定位相矛盾,同时极大地损害了当事人的处分权。人民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以抗诉方式启动民事再审程序,侵犯了当事人的自由处分权,打破了民事诉讼应有的平衡关系,致使当事人双方诉讼地位不再平等;且检察院拥有几乎不受制约的抗诉权,既容易引起法、检冲突和浪费有限的司法资源,又与民事诉讼的公正、安定、效益要求不相符。然而作为最应该受司法保护,与诉讼标的关系最密切且最希望通过启动民事再审程序来保护自己合法利益的当事人,想要通过启动民事再审程序来救济自身合法权益却非常困难,只能向法院或检察院提出申请,是否能够启动民事再审程序由法院经过审查最终决定,很显然,这对民事诉讼当事人诉权的实现很不利。本文先探讨了国内外相关研究现状,从相关立法,民事再审程序存在的意义及特点等方面,对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再审程序各个启动主体存在的问题进行剖析,探讨重构该程序的相关建议,希望能为完善该程序相关立法尽绵薄之力。本文内容主要包括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内涵及国外类似程序的概述。主要论述了民事再审程序的内涵,国外相关程序的立法规定,立法现状以及理论争议;第二部分对人民法院作为民事再审程序启动主体进行分析,从案例入手,论述了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其作为再审启动主体的立法规定,理论争议及独有特点,赋予其此种权利的意义及存在的诸多问题;第三部分对检察院抗诉启动民事再审进行分析,根据相关立法规定,探讨理论争议,独有特点,发现存在的必要性及问题;第四部分着重分析了目前当事人作为民事再审启动主体的相关法律规定,理论争议,特点及存在的不足之处;第五部分针对上文分析的各启动主体之间的关系和发现的问题,提出相关的法律建议,就如何完善、重构我国审判监督程序启动制度从理念方面和各主体的立法方面说明了自己的看法,期望对我国今后民事再审程序的完善提供微小的帮助。
刘晓婷[7](2019)在《表达自由与司法权威和公正:欧洲人权法院判例研究》文中认为表达自由与司法权威和公正是民主法治社会尊重并保障人权的重要手段。两者的共同目的都是守护社会正义,促进社会和谐,但在各自运作中经常发生矛盾冲突,如何处理好两者之间的关系令各国伤透脑筋。在世界范围内欧洲人权法院通过大量判例确立了审查表达自由与司法权威和公正案例的一般原则,体现为对法官和司法机构的保护,这是本文研究的主要内容。一方面,对法官的保护是基于维护他人名誉这一目的,人权法院在处理表达自由与法官名誉权纠纷时注意区分:法官与普通公民、政治人物的身份;事实与价值判断;以及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另一方面,对司法机构的保护是基于维护诉讼当事人权益这一目的,此类案件主要体现为对未决诉讼当事人诉诸公正审判、私生活不受干扰以及隐私权等人格权的保护,人权法院在此类案件中对新闻媒体、律师和法官这三类主体的表达自由进行保护,他们因特殊身份或职业而享有较高程度的表达自由。此外,表达自由与司法权威和公正的利益冲突还涉及第十条之外的公约其他条款所保护的权益,人权法院在审查双方就第十条表达自由范围内提交的案件时,很少对其他条款进行单独审查,而是将它们作为“维护司法权威和公正”的题中之义一并解释。在“保护为主,限制为辅”原则下,欧洲人权法院裁定成员国对表达自由的干涉不违反第十条的十个案例值得注意,这体现了欧洲人权法院对成员国自由裁量权的尊重。同时本文还从实践层面对欧美处理表达自由与司法权威和公正冲突的不同之处进行简单比较,并得出结论:在司法信息的获取上,欧洲对媒体秘密信息源的保护优于美国;在司法活动的报道上,美国对表达自由的保护程度高于欧洲。欧洲人权法院在审查表达自由与司法权威和公正判例中形成的原则和经验,不仅为成员国审理类似案件提供了判例法依据,也为其他国家和地区权衡表达自由与司法权威和公正的冲突提供了参考。
侯松洋[8](2017)在《民意参与司法的冲突和协调》文中提出近年来,从一些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案件可以看到,民意对司法活动的影响正在逐步加深。它已经不仅表现在案件的审判环节,而且还贯穿于整个司法过程当中。民意虽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对司法活动提供的积极帮助,但是民意对司法消极影响也不可忽视。在司法实践中,民意与司法之间的冲突已经显而易见,如何能够更好地协调两者之间的关系,正是我们需要深入研究的重要问题,本文正是立足于当前司法实践的客观情况,通过对民意和司法关系的分析,尝试为协调民意和司法之间的关系提出对策和建议。本文内容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绪论。通过对研究背景和意义的论述以及列举近年来广泛受到社会各界关注的热门案例,提出民意参与司法实践已经是毫无疑问的客观事实。接着详细阐述国内外的研究现状,指出本文的研究目的和民意参与司法所引发的一些问题。第二部分是对民意和司法的概念及特征的阐述。首先是详细论述民意的概念和特征,其次是论述司法的概念和特征,最后是举出一些经典案件进行具体分析和说明。第三部分是从理论依据和积极意义两个角度对民意参与司法的合理性进行论述,其中理论依据包括人民主权论、人本主义论和分权制衡论,积极意义则包括弥补法律的漏洞、促进司法公正、防止权力滥用、获得民意的支持和有效遏制司法腐败,这些都为民意参与司法提供了合理性依据。第四部分是分析民意参与司法的冲突性。首先是用典型的案例指出民意参与司法的冲突表现,主要是法律思维和道德思维的冲突、法律事实和民意认定的事实之间的冲突和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冲突,然后再对冲突的原因进行系统的分析,最后是结合案例对民意参与司法的消极影响进行详细阐述,主要是妨碍司法公正、影响司法独立和损害司法权威。第五部分主要是探讨民意与司法的和谐互动机制。通过积极引导和回应民意、主动公开司法信息、加强裁判文书的说理、规范新闻媒体和舆论的监督、完善调解制度、推行案例指导以沟通民意和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等方式为民意参与司法构建和谐互动机制,缓解民意和司法之间的紧张关系。
刘宏宇[9](2016)在《论司法权威的生成与构建》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现代社会的发展过程中,强调建设“法治社会”。司法与社会正义息息相关,被视为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伴随社会发展,人类社会普遍开始向商品经济转化。国家司法制度演变发展的目的应当朝着尊重纠纷各方当事人意志,保护私人权益,紧密联系商品经济为目标。因此,一个国家司法发展的权威程度和现代化程度也成为衡量其社会发展进程的重要标准之一。近年来,我国在进行现代化建设,提高国民经济发展水平,改善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同时,也在积极的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国家治理不断法治化的进程中,人民群众对法律的依赖、对司法权威的需要也呈现出不断增长的情况。就当前的实际情况来看,我国已基本建成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依法治国”的理念也开始逐渐深入人心。在整个社会上,出现了一种良好的法治氛围,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开始不断增强,开始越来越多的利用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我国社会当前正处于快速发展阶段,社会结构也在发生这剧烈的变化,一些新的社会矛盾和冲突不断出现。面对这一现状,亟须通过一定的法律途径来整合社会资源,以更好的构建和谐社会,促进全社会的稳定、繁荣和发展。这一过程中,司法愈发成为维持公民权利,解决各种纠纷的重要手段和最后一道防线。同时,如果司法没有权威,则会导致这一“防线”形同虚设甚至消失。司法权威是保障司法权维持稳定、有效运行,并发挥出其应有作用的基本条件和前提保证。权威含有权力因素和威势因素,汉语词典将权威界定为使人尊敬,畏惧,信服的威望和力量。司法权威指的是司法机关所具备的一种令人信服的威望和强大力量。司法权威下,实现了强制和自愿服从以及权力和威信的高度统一。树立并维护司法权威,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必然需求,也是我党坚持依法执政、民主执政的根本需要。而司法权威的强弱,也是不同国家法治化建设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对一国法律而言,司法权威是重要的法律权威保障。为此,对司法权威的生成与构建相关问题进行分析与研究,具有理论和实践价值。近年来,我国开始积极的进行司法改革。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上即明确提出,为了更好的进行法治国家建设,针对司法体制和司法运行中的突出问题提出改革认为,把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中之重。十八届四中全会就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行战略部署,提出必须维护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就现阶段的实际情况来看,司法权威与司法公信力等已经成为当前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反映出人民群众对司法权威的强烈追求。建构并维护司法权威,是司法的理性所在,也是理性的司法所在。本文的研究过程中,以司法权威为研究对象,对司法权威的定义和来源、特征等进行了分析,并尝试在对司法权威的生成机理与影响因素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对司法权威的具体建构问题进行探索。文章一共分为七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导论,介绍本次研究的社会背景与司法权威现状和面临的挑战,并对已有的研究成果等进行回顾;第二部分对司法权威进行本体分析,介绍司法与司法权威相关概念的内涵;第三部分梳理司法权威的基础理论,包括司法权威的来源、构成、价值和功能。在文章的第四部分,对西方国家司法权威的生成与构建情况进行分析,了解西方司法的理念,分析西方司法权威的生成和构建,从而为我国法治发展与司法权威建设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借鉴。从内在与外在两个方面入手进行分析,以更好的了解司法权威相关影响因素,寻找我国司法权威的具体构建路径等。文章的第五部分从我国司法权威的生成与构建入手,对我国司法权威的生成机理进行分析。通过分析认为,司法活动应具有公正性,司法裁判应当具有终局性,司法裁判应当具有执行力。进一步对司法权威的两种构建模式进行介绍,并研究我国司法权威的政府推进模式。第六部分,从内在与外在两个方面,对司法权威的影响因素进行分析。第七部分,同样从内在与外在两个方面,对我国司法权威的具体构建路径进行研究。通过本文的研究,对司法权威的定义和来源、特征等进行了分析,并在对司法权威的生成机理与影响因素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对司法权威的具体构建问题进行初步的探索。并清楚的认识到,在我国大力进行法治社会建设和司法改革的大背景,司法权威也面临着十分严峻的挑战。为此,在具体的司法权威构建过程中,需要针对存在的问题,考虑相关因素的影响。从内在与外在两个方面进行司法权威构建。通过本次研究,可以更好的丰富国内司法权威生成与构建方面的理论空白,并为我国司法改革的发展和完善等提供一定的参考依据。但受到笔者个人能力的影响,感到本次课题研究仍然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处。在我国全面建设法治国家的过程中,构建司法权威,既需要遵循一定的司法规律,也需要充分考虑到现实情况。惟其如此,才能更好的开展司法改革等工作,促进司法权威的最终树立。
田立文[10](2015)在《如何维护和树立司法权威》文中提出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要求,表明司法权威和司法公正、司法高效一样,都是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特征。当前,司法权威不高问题成为影响制约司法机关职能作用发挥的重要因素,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大背景下,探讨如何维护和树立司法权威,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一、司法权威的概念内涵及功能(一)司法权威的概念。从语义分析,司法权威就是司法机关享有的权力、
二、实践:用公正维护司法权威(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实践:用公正维护司法权威(论文提纲范文)
(1)论司法公正与媒体报道之关系(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司法公正与媒体报道关系研究综述 |
二、本文研究的必要性和主要内容 |
三、本文的主要观点 |
四、本文的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司法公正与媒体报道关系基本原理 |
第一节 司法相关概念的界定 |
一、司法的概念 |
二、司法的功能 |
三、司法权和司法程序 |
四、司法裁决 |
第二节 司法公正的原则 |
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
二、无罪推定原则 |
三、罪刑法定原则 |
四、罪刑相适应原则 |
五、得知被指控的性质和理由原则 |
六、由合格的法庭进行审理原则 |
七、被告人出庭和辩护原则 |
八、与证人对质原则 |
九、不强迫自证其罪原则 |
第三节 媒体报道司法活动的正当性 |
一、媒体报道的权利根据 |
二、媒体报道是公众表达权的体现 |
三、媒体报道满足公众对司法的知情权 |
四、媒体监督是司法公正的保障 |
第四节 媒体报道与司法公正的主要问题 |
一、信息环境对司法公正的影响 |
二、媒体与司法的工作方式差异 |
三、媒体报道对法官的影响 |
四、假新闻对社会公众的误导 |
五、媒体报道对个人隐私的影响 |
六、媒体审判问题 |
第二章 司法公开问题研究 |
第一节 侦查和检察程序公开问题 |
一、侦查公开的范围 |
二、侦查公开的限制 |
三、检察机关逮捕程序公开 |
四、检察机关起诉程序公开 |
第二节 审判公开问题 |
一、立案公开 |
二、审判程序公开 |
三、审判结果公开 |
四、执行公开和审务公开 |
第三节 司法公开与媒体报道关系 |
一、司法公开与媒体报道关系的发展 |
二、媒体报道对司法公开的价值 |
三、司法公开在司法公正和媒体报道方面存在问题 |
四、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与媒体的关系 |
第四节 媒体对不公开审判的异议权问题 |
一、媒体对审前不公开听证程序的异议 |
二、媒体对不公开庭审的异议权 |
三、媒体对不公开的司法案件报道问题之思考 |
第三章 司法公正与媒体报道关系的实证研究 |
第一节 媒体报道在纠正冤假错案方面的作用 |
一、呼格案和赵作海案的基本情况 |
二、媒体关于两件案件的报道对完善司法体制的作用 |
三、从这两个案件看构建冤假错案的预防和救济机制 |
第二节 媒体报道对公正审判的影响 |
一、药家鑫案的基本情况 |
二、新闻报道和舆情在此案中的作用 |
三、药家鑫案件的法律分析 |
四、以药家鑫案为视角思考媒体报道与司法公正关系 |
第三节 媒体报道对司法的纠偏作用 |
一、于欢案的基本情况 |
二、于欢案的法律和媒体报道作用分析 |
三、于欢案件中媒体报道对司法公正的贡献 |
第四节 媒体报道对司法公正的维护 |
一、8·27 昆山砍人案的基本情况 |
二、此案报道和舆论分析 |
三、此案中舆论对刑事司法实体公正的影响 |
四、此案对刑事司法程序公正的影响 |
第五节 新媒体环境下舆论对司法影响 |
一、张扣扣案的基本情况 |
二、案件的舆情讨论 |
三、真相与对真相的想象 |
第四章 媒体报道与司法公正关系比较研究 |
第一节 美国强调保护言论自由模式 |
一、美国的言论自由传统 |
二、美国司法对隐私权的保护与媒体报道的问题 |
三、司法对新闻媒体采访和报道权的保护 |
四、缄口令 |
五、对律师的言论限制 |
六、对司法人员的言论限制 |
七、与陪审团审判有关的限制 |
第二节 英国注重保障司法公正的模式 |
一、英国的司法公开 |
二、英国司法对媒体涉法报道的限制 |
三、英国处理新闻报道与司法关系模式的特点 |
第三节 欧洲国家媒体与司法报道关系 |
一、欧洲关于媒体与司法关系的文件 |
二、欧洲人权公约的规定和欧洲人权法院的实践 |
三、欧洲大陆国家关于司法和媒体关系的规定 |
四、大陆法系国家的司法保密制度和救济手段 |
第五章 新媒体环境下的媒体与司法关系 |
第一节 新媒体技术影响下舆论环境特点 |
一、新传播环境的特点分析 |
二、新传播因素在司法领域影响和体现 |
三、新形势下的司法信息公开工作的短板和不足 |
第二节 影响司法公正的新传播因素考察 |
一、新技术下庭审公开的边界 |
二、新媒体环境下的新闻传播的规制问题 |
三、对司法的匿名评论权问题 |
第三节 网络传播中公众领域问题 |
一、以奈特诉特朗普案看公众人物社交网络管理 |
二、媒体与公众平台的责任划分 |
第四节 媒体新环境下的被遗忘权问题 |
一、被遗忘权原理 |
二、被遗忘权与司法公正的关系 |
三、被遗忘权保护的途径 |
四、被遗忘权保护对于刑事诉讼中被告人的意义 |
第六章 改善媒体报道与司法关系的建议 |
第一节 构建媒体报道与司法公正和谐关系初探 |
一、媒体报道与司法活动的合作基础 |
二、司法和媒体的共同任务 |
三、司法公正原则和媒体报道的兼容 |
四、构建媒体报道与司法公正和谐关系有效做法 |
第二节 确立和完善媒体与司法良性互动关系的思路 |
一、正确认识媒体报道与司法公正的关系 |
二、以主流媒体为抓手营造良好的司法公正舆论环境 |
三、根据舆论建议促进司法公正 |
四、媒体与司法关系之协调 |
第三节 依法规制司法与新闻的关系 |
一、依法行使言论自由权 |
二、制定相关人员的职业准则 |
三、明确媒体在报道司法工作中的社会责任 |
四、司法机关对媒体报道限制 |
五、媒体的自我规制 |
六、新闻媒体的行业规制 |
第四节 媒体侵权行为的法律救济 |
一、新闻侵权行为的界定 |
二、媒体报道侵权法律救济的原理 |
三、媒体侵权的法律救济的方式 |
四、新闻侵权的救济措施 |
结论 |
参考文献 |
(2)法官责任制机制完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 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现状 |
1.法官责任的界定研究 |
2.法院机制体制变革研究 |
3.权利保障机制的研究 |
(三)研究意义 |
1.理论意义 |
2.实践意义 |
二 研究思路及主要内容 |
三 研究方法与创新点 |
(一)研究方法 |
(二)创新点 |
第一章 法官责任制度的理论根基 |
第一节 法官责任制的源流及其内涵特征 |
(一)法官责任制的起源 |
(二)法官责任制的内涵 |
(三)法官责任制的特征 |
第二节 法官责任制的法理依据 |
(一)独立行使审判权 |
(二)权责统一 |
(三)清正廉洁 |
第三节 法官责任制的法理价值 |
(一)保障司法权威 |
(二)维护司法公正 |
(三)提高司法效率 |
第二章 法官责任制的成就以及制度实践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改革实践成就——以“上海方案”为例 |
第二节 法律规定存在漏洞 |
(一)法官责任制的相关立法位阶较低 |
(二)追责依据混乱不统一 |
第三节 制度设计存在缺陷 |
(一)法官选任考核机制存在问题 |
(二)错案责任追责程序和方式不合理 |
(三)缺少完善的法官责任豁免制度 |
(四)法官职业待遇保障亟待完善 |
第四节 司法实践过程中的问题 |
(一)法官离职问题值得关注 |
(二)合议庭的权力遭到削弱 |
(三)案件事前监督的缺位 |
第三章 域外国家法官责任制度之考察 |
第一节 美国法官责任制度考察 |
(一)不当行为的界定 |
(二)责任追究方面的规定 |
第二节 德国的责任制规定 |
(一)德国法律的规定 |
(二)责任追究的经验 |
第三节 日本的责任制度之考察 |
(一)弹劾程序 |
(二)惩戒程序 |
第四节 法国法官责任制度之考察 |
(一)惩戒程序 |
(二)纪律处分程序 |
第五节 域外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
(一)建立以法官不正当行为为中心对象的追责制度 |
(二)建立健全被追责法官的救济制度 |
(三)建立完备的责任豁免制度 |
第四章 法官责任制的完善及问题对策 |
第一节 制度设计层面的完善 |
(一)明确法官的选拔任用条件和程序 |
(二)建立健全完备的业绩考核制度 |
(三)建立健全法官的责任追究和豁免机制 |
(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官责任制 |
第二节 建立健全法官职业保障制度 |
(一)完善身份保障制度 |
(二)改革薪酬待遇制度,提升法官收入 |
(三)加强对法官的人身安全保障 |
(四)完善法官职业培训制度,实现法官精英化 |
第三节 加大审判组织改革的力度 |
(一)全方位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 |
(二)强化合议庭的功能 |
(三)完善员额制,减轻法官办案压力 |
第四节 建立健全法官权力清单制度 |
(一)明确法官的权力范围 |
(二)明确法官的职责 |
(三)加强案件事前监督 |
结语 |
参考文献 |
1.学术着作类 |
2.期刊论文类 |
3.学位论文类 |
致谢 |
(3)我国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问题缘起 |
第二节 文献综述 |
一 国外研究现状 |
二 国内研究现状 |
第三节 研究意义 |
一 理论意义 |
二 实践意义 |
第四节 研究方法、主要创新和不足 |
一 研究方法 |
二 本文的创新点 |
三 本文不足之处 |
第一章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基本原理 |
第一节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意义辨析 |
一 司法豁免的历史源流与现代含义 |
二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内涵与特征 |
三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与其他主体司法豁免制度之间的关系 |
第二节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构成要素与理论基础 |
一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构成要素 |
二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理论基础 |
第三节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价值取向与功能定位 |
一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价值取向 |
二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功能定位 |
第二章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演变脉络与运行现状 |
第一节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演变脉络 |
一 建国后到改革开放前(1949—1978):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观念萌生 |
二 改革开放后到十八大前(1979—2011):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初步建构 |
三 十八大以后(2012至今):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渐趋成型 |
第二节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运行的基本现状 |
一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规范依据 |
二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积极功效 |
三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现有的局限与不足 |
第三节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存在问题的原因探析 |
一 传统司法观念对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制约 |
二 法院治理机制泛行政化对法官权利的侵蚀 |
三 法官素质现状对司法豁免制度运行的影响 |
第三章 完善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现实考量 |
第一节 完善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正当性 |
一 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应有之义 |
二 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的必由之路 |
三 维护法官中立性地位的制度保障 |
第二节 完善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必要性 |
一 破解法官权责失衡难题的必要条件 |
二 回应法官职业角色紧张的实践需要 |
三 防范法官职业风险趋增的有效途径 |
第三节 完善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可行性 |
一 制度保障 |
二 技术条件 |
三 现实依据 |
第四章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改革与发展 |
第一节 建构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基本原则 |
一 遵循司法规律 |
二 有限豁免原则 |
三 统筹协调原则 |
第二节 健全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基本路径 |
一 完善法官司法豁免的立法设计 |
二 畅通法官司法豁免的运行机制 |
三 强化法官司法豁免的监督管理 |
第三节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与司法体制改革的衔接协调 |
一 司法豁免与司法追责制 |
二 司法豁免与法官员额制 |
三 司法豁免与法官职业伦理制度 |
四 司法豁免与法官职业保障制度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致谢 |
(4)我国民事检察制度改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意义及应用背景 |
二、国内外研究文献述评 |
三、论文的基本框架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我国民事检察制度的发展沿革 |
第一节 我国民事检察制度的改革发展历程 |
一、清末民事检察制度的萌芽 |
二、中华民国的民事检察制度 |
三、新民主主义政权下的民事检察制度 |
四、建国初期的民事检察制度 |
五、改革开放后我国的民事检察制度 |
第二节 我国民事检察制度的改革发展规律 |
一、监督理念趋向现代化 |
二、监督范围日趋全面 |
三、监督方式日趋多元 |
四、监督客体日趋侧重于程序 |
第三节 我国民事检察制度的改革发展特点 |
一、制度价值取向逐渐丰富 |
二、制度地位逐步确立 |
三、制度体系日益完善 |
四、制度内容渐趋完备 |
五、制度成效日益显现 |
第二章 比较域外民事检察制度的启示 |
第一节 域外民事检察制度的基本情况 |
一、大陆法系国家民事检察制度的基本情况 |
二、英美法系国家民事检察制度的基本情况 |
三、前苏联民事检察制度的基本情况 |
第二节 域外民事检察制度改革发展的启示 |
一、应当注意研究各国民事检察制度的国情背景和发展沿革 |
二、不断增强民事检察权行使的独立性 |
三、不断强化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的职能作用 |
四、民事检察制度的基本内容日益趋同和扩大 |
五、公共利益救济需要检察机关强有力的参与民事诉讼 |
第三章 我国民事检察制度改革的目的、理论基础和价值取向 |
第一节 民事检察制度改革的目的 |
一、为了提升司法公信力 |
二、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
三、为了健全完善民事检察制度 |
四、为了更好的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
五、为了更好的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
第二节 民事检察制度改革的理论基础 |
一、权力制衡理论 |
二、司法公正理论 |
三、司法民主理论 |
四、公益保护理论 |
第三节 民事检察制度改革的价值取向 |
一、更好的实现司法公正 |
二、更好的维护司法民主 |
三、更好的维护司法权威 |
四、更好的促进法制统一 |
五、更好的保障民事法律正确实施 |
六、更好的促进民事检察职能完善 |
第四章 我国现行民事检察制度改革的实践困境 |
第一节 现行民事检察制度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
一、监督范围日益广泛而运行空间狭窄 |
二、监督方式多元而监督效力仍无保障 |
三、监督要求提高而监督能力仍有差距 |
第二节 现行民事检察制度运行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一、监督权能配置失衡 |
二、监督程序设置失当 |
三、制度规定系统性不足 |
第三节 我国现行民事检察制度的改革方向 |
一、促进诉权、审判权、检察权的“合力”优化 |
二、促进民事检察监督程序优化 |
三、促进民事检察制度整体效能发挥 |
第五章 我国民事检察制度的改革路径 |
第一节 转变观念和创新理论 |
一、观念的刑民转换 |
二、理论的不断创新 |
第二节 探索建立内在型监督模式 |
一、外在型监督模式是现实需要的必然选择 |
二、内在型监督模式是可能的发展路径 |
第三节 协调整合民事检察监督手段 |
一、实然对应然的偏离 |
二、应然对实然的反应及改革 |
第四节 科学完善民事抗诉制度 |
一、完善民事抗诉监督事由 |
二、合理规范的设置民事抗诉程序 |
三、改造“上级抗下级审”的抗诉程序 |
第五节 构建选择型民事申诉制度 |
一、充分保护了诉权 |
二、充分实现了申诉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
三、有利于实现民事诉讼的安定 |
四、有利于实现诉讼经济 |
第六节 完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 |
一、国有资产流失的民事案件 |
二、侵害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民事案件 |
三、不正当竞争和行业垄断等破坏经济秩序的民事案件 |
四、其他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的重大民事案件 |
第七节 规定和完善检察机关履行职责所需的配套权力 |
一、赋予检察机关充分的调阅案卷材料权 |
二、完善检察机关的调查取证权 |
三、赋予检察机关出席再审法庭的庭审监督权 |
第八节 完善保障机制 |
一、明确相关职责权限 |
二、强化民事检察队伍建设 |
三、完善省级检察院人财物统管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致谢 |
(5)民事再审审查程序实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2 研究综述 |
1.3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第2章 民事再审审查程序运行的司法数据总体分析 |
2.1 数据来源 |
2.2 数据总体分析 |
2.2.1 时间跨度 |
2.2.2 审级分布 |
2.2.3 主要内容 |
第3章 民事再审审查程序运行的基本情况 |
3.1 案件增长情况 |
3.2 审级上移情况 |
3.3 案件驳回情况 |
3.4 再审启动情况 |
3.5 案件提审情况 |
3.6 再审改判情况 |
3.7 案由分类情况 |
3.8 再审调解情况 |
第4章 民事再审审查程序运行存在的冲突及原因分析 |
4.1 再审审查案件数量多与办案人员少的冲突及原因 |
4.2 案件瑕疵纠正与维护司法既判力的冲突及原因 |
4.3 启动再审率高与改判率低的冲突及原因 |
4.4 上级法院负担重与业务指导不足的冲突及原因 |
4.5 审查标准不一与同案同判司法需求的冲突及原因 |
4.6 再审诉权被滥用与司法资源配置紧张的冲突及原因 |
4.7 审查质效不高与司法审判新期待的冲突及原因 |
第5章 进一步规范民事再审审查程序运行的建议 |
5.1 明确审查工作原则,完善审查程序规则 |
5.2 强化审查功能发挥,细化申请再审事由 |
5.3 规范审查工作程序,统一审查裁量标准 |
5.4 建立立审合一机制,改善司法审查质量 |
5.5 完善繁简分流系统,提高审查工作效率 |
5.6 试点再审收费制度,优化司法资源配置 |
5.7 加强审查队伍保障,提升审查综合能力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我国民事再审程序启动主体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研究背景及意义 |
研究现状述评 |
一、民事再审程序启动主体概述 |
(一)民事再审程序的内涵和功能 |
1.概念 |
2.民事再审程序理论基础 |
3.民事再审程序的功能 |
(二)国外民事再审程序启动主体相关规定 |
1.法国的“非常上诉途径” |
2.日本的“民事再审程序” |
3.俄罗斯的民事审判监督程序 |
(三)我国民事再审程序启动主体相关立法理念 |
1.立法指导思想 |
2.受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影响 |
3.重实体、轻程序观念较强 |
二、人民法院启动民事再审 |
(一)法院启动民事再审相关立法及理论争议 |
1.立法概况 |
2.理论争议 |
(二)人民法院启动民事再审的特征 |
1.法院启动民事再审是一种内部监督行为 |
2.法院启动民事再审主观性较强 |
(三)法院启动民事再审的必要性和问题 |
1.法院作为民事再审启动主体的必要性 |
2.法院作为民事再审启动主体存在的问题 |
三、人民检察院抗诉启动民事再审 |
(一)检察院抗诉权相关立法及理论争议 |
1.立法概况 |
2.理论争议 |
(二)检察院行使抗诉权的特征 |
1.检察院的抗诉权是一种事后法律监督权 |
2.检察院抗诉启动民事再审的当然性 |
(三)检察院行使民事抗诉权的必要性及问题 |
1.检察院行使民事抗诉权的必要性 |
2.检察院行使民事抗诉权存在的问题 |
四、当事人申请再审 |
(一)当事人申请再审相关立法及理论争议 |
1.立法概况 |
2.理论争议 |
(二)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特点 |
1.当事人申请启动“再审难” |
2.当事人申请启动“再审滥” |
(三)当事人申请民事再审的必要性和问题 |
1.当事人申请民事再审的必要性 |
2.当事人申请民事再审存在的问题 |
五、完善我国民事再审程序启动主体制度的建议 |
(一)各启动主体引发再审的数据分析 |
(二)理论方面的完善建议 |
1.树立依法纠错观念 |
2.走向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 |
3.严格限制再审 |
(三)立法方面的完善建议 |
1.合理规制法院再审启动权 |
2.合理限制检察院再审抗诉权 |
3.合理加强当事人的再审申请权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表达自由与司法权威和公正:欧洲人权法院判例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缘起与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难点与创新点 |
第一章 原理:表达自由与司法权威和公正的基本理论 |
一、表达自由的法理及基本价值 |
(一) 表达自由的法理 |
1、基本内涵 |
2、法律保障 |
3、限制因素 |
(二) 表达自由的基本价值 |
1、追求真理 |
2、健全民主 |
3、实现自我 |
二、司法权威和公正的法理及基本价值 |
(一) 司法权威和公正的法理 |
1、司法权威和司法公正的基本内涵 |
2、一体两翼:司法权威和司法公正之关系解读 |
3、保障与实现 |
(二) 司法权威和公正的基本价值 |
三、对立统一: 表达自由与司法权威和公正之关系 |
(一) 同归: 价值取向的一致性趋于统一 |
1、司法权威和公正保障自由 |
2、表达自由维护社会正义 |
(二) 殊途: 权利属性的差异性导致对立 |
1、司法独立排斥媒体监督 |
2、不同的运作方式存在冲突 |
第二章 阐释: 《欧洲人权公约》中的表达自由与司法权威和公正 |
一、公约第十条表达自由条款解读 |
(一) “权利法案”:表达自由的正面保障 |
1、表达自由的主体 |
2、表达自由的内容 |
3、表达自由的类型 |
4、表达自由的形式与手段 |
(二) “责任与义务”:表达自由的反面限制 |
1、负有“责任和义务” |
2、受到“形式、条件、限制和惩罚的”约束 |
二、审查表达自由案件的一般法理:五阶段法 |
(一) 是否属于表达自由 |
(二) 公权力是否构成干涉 |
(三) 干涉是否具有正当性 |
1、合法性:“依法律规定” |
2、合目的性:“一个或多个合法目的” |
3、合比例性:“为民主社会所必需” |
三、合法目的: “维护司法权威和公正” |
(一) 对司法的特殊考虑 |
(二) 与表达自由的冲突权衡 |
1、Sunday Times案 |
2、Barfod案 |
第三章 分析:相关判例研究 |
一、判例基本情况 |
二、对法官和司法机构的保护 |
(一) 对法官的保护 |
1、区分法官与普通公民、政治人物 |
2、区分事实和价值判断 |
3、区分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 |
(二) 对司法机构的保护 |
1、新闻媒体的表达自由 |
2、律师的表达自由 |
3、法官的表达自由 |
(三) 与其他条文的冲突 |
三、成员国胜诉的十个案件:对成员国自由裁量权的尊重 |
第四章 比较:欧美表达自由与司法权威和公正的权衡之道 |
一、对法官名誉的保护 |
二、对司法机构的保护 |
(一) 司法信息的获取 |
(二) 司法活动的报道 |
结论 (余论)欧洲人权法院相关判例的影响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8)民意参与司法的冲突和协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一、背景和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第二章 民意与司法 |
一、民意的概念和特点 |
(一)民意的概念 |
(二)民意的特点 |
二、司法的概念和特点 |
(一)司法的概念 |
(二)司法的特征 |
第三章 民意参与司法的合理性 |
一、民意参与司法的理论依据 |
(一)人民主权论 |
(二)人本主义论 |
(三)分权制衡论 |
二、民意参与司法的积极意义 |
(一)弥补法律的漏洞 |
(二)促进司法公正 |
(三)防止权力滥用 |
(四)提高司法裁判的说服力 |
(五)遏制司法腐败 |
第四章 民意参与司法的冲突性 |
一、民意与司法冲突的表现 |
(一)法律思维和道德思维的冲突 |
(二)法律事实和民意认定的事实之间的冲突 |
(三)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冲突 |
二、民意与司法冲突的原因 |
(一)公众法律意识的觉醒 |
(二)立法未能充分吸收民意 |
(三)司法公信力缺乏 |
三、民意与司法冲突的负面影响 |
(一)妨碍司法公正 |
(二)影响司法独立 |
(三) 损害司法权威 |
第五章 构建民意与司法的和谐关系 |
一、司法应对民意的理性方式 |
(一)司法积极引导和回应民意 |
(二)主动公开司法信息 |
(三)加强裁判文书的说理 |
(四)提高审判人员的综合素质 |
(五)司法与民意之间保持适当的距离 |
(六)推行案例指导以沟通民意 |
二、民意参与司法的良性路径 |
(一)完善调解制度 |
(二)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 |
(三)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 |
(四)完善媒体和舆论对司法的监督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出版或发表的论着、论文 |
致谢 |
(9)论司法权威的生成与构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 |
二、已有研究成果 |
三、研究意义 |
四、研究框架与研究方法 |
五、研究的创新之处和不足 |
第一章 司法权威的本体认识 |
一、司法与司法权 |
二、司法权威的内涵与特征 |
三、司法权威的分类 |
四、司法权威的表现 |
第二章 司法权威的基础理论 |
一、司法权威的来源 |
二、司法权威的构成 |
三、司法权威的价值 |
四、司法权威的功能 |
第三章 西方国家司法权威的生成与构建 |
一、西方司法的理念与特性 |
二、西方司法权威的生成:司法独立和程序正义 |
三、西方司法权威的构建:司法模式和共同特征 |
第四章 我国司法权威的生成基础与模式选择 |
一、我国司法权威的生成基础 |
二、我国司法权威的构建模式 |
三、我国司法权威构建的模式选择 |
第五章 影响我国司法权威构建因素分析 |
一、当代中国司法权威困境的原因 |
二、法官素质与司法权威 |
三、阳光司法与司法权威 |
四、人本主义缺失与司法权威 |
五、行政干预与司法权威 |
六、法治文化与司法权威 |
七、社会舆论与司法权威 |
第六章 我国司法权威的构建路径 |
一、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 |
二、推进司法公开制度 |
三、完善司法责任制 |
四、强化审判独立 |
五、加强司法监督 |
六、培育法治意识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10)如何维护和树立司法权威(论文提纲范文)
一、司法权威的概念内涵及功能 |
二、影响司法权威的原因分析 |
三、维护和树立司法权威的主要路径 |
四、实践:用公正维护司法权威(论文参考文献)
- [1]论司法公正与媒体报道之关系[D]. 杨益航. 中国政法大学, 2020(08)
- [2]法官责任制机制完善研究[D]. 刘星宇. 上海师范大学, 2020(07)
- [3]我国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研究[D]. 于猛. 郑州大学, 2020(02)
- [4]我国民事检察制度改革研究[D]. 金石. 吉林大学, 2019(02)
- [5]民事再审审查程序实证研究[D]. 赵双富. 湖南大学, 2019(01)
- [6]我国民事再审程序启动主体制度研究[D]. 付维兴. 云南财经大学, 2019(02)
- [7]表达自由与司法权威和公正:欧洲人权法院判例研究[D]. 刘晓婷. 安徽大学, 2019(07)
- [8]民意参与司法的冲突和协调[D]. 侯松洋. 淮北师范大学, 2017(10)
- [9]论司法权威的生成与构建[D]. 刘宏宇. 南京大学, 2016(05)
- [10]如何维护和树立司法权威[A]. 田立文. 第八届中部崛起法治论坛论文集, 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