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如何理解以审判为中心
- 答:法律分析:这一段论述,明确了以审判为中心的目标、任务、措施。但是,《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发表后,公、检、法、司各部门以及社会各界,对以审判为中心的认识、理解众说纷纭:有的说今扮敬毁后的刑事诉讼主要是看法院的,公安、检察、律师辩护无所谓了!有人说以审判为中心是法院胜利了,检察院失败了,公安完蛋了!更有人说,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阶段论告辞了,要转向“中心论”了!还有人说,贯彻以审判为中心,重点就要放在检察院了,公诉的质量决定着审判!如此等等,不一而足。鉴于此,如何对“以审判为中心”进行解读呢?笔者简论如下。
法律依据: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厅备 明确提出,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稿瞎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
问:如何理解以审判为中心
- 答:“以雀搜审判为中心”的核心是“以庭审为中心”,更确切说是“以一审庭审为中心”。要实现以审判为中心,必须此岁庆在刑事诉讼中贯彻直接言词原则,而贯彻直接言词原则的前提是破解证人出庭作证率低的难题,森握以及保障被告人获得律师辩护的权利。
问:为什么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 答:四中全会《决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这是落实刑事诉讼法“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基本原则的重要举措。按照法律规定,案件侦查终结的证据标准、提起公诉的证据标准都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与审判阶段作出有罪判决的证明要求是一致的。
“以审判为中心”有三层含义。一是刑事诉讼以审判为中心。在整个诉讼程序中不能把侦查作为诉讼的中心,也不能把公诉作为诉讼的中心,尤其不能把法律监督当成诉讼的中心。应着力克服侦查中心主义,公诉中心主义,法律监督中心主义。二是审判以庭审为中心。不能把庭外阅卷、请示汇报当做审判的中心。侦查起诉意见反映的是侦查的结论,案卷材料的形成很大程度也是侦查机关意见的体现,在案件审理中不一味地拿来主义,而是对案卷材料全面分析采纳,甚至通过庭审活动质证与过滤,就是拒绝侦查中心主义。例如不全卷移送,避免先入为主,还有证人出庭,避免依赖侦查笔录。以庭审为中心,就是链衡真正让庭审活动成为决定案件的关键。这就要求把事实证据调查形成于法庭、定罪量刑辩论在法庭、判决结果形成于法庭。三是审级关系以一审为中心。一审承担着事实审这一关键任务。我国冤假错案的发生,根本的原因之一就是一审事实审的作用没有很好发挥,导致审判流于形式。要想防止冤假错案,一审是基础,二审是关键。在整个法院审判旅唤碧程序内部,应该把第一审改造成彻底的事实审。审级关系上应该一审为主,要尽量通过一审阻止冤假拆举错案。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改,就是针对三面三点理解改进相应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