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初探塞拉里昂特别法庭(论文文献综述)
黄睿[1](2021)在《西非国家经济共同体冲突管理研究》文中提出西非国家经济共同体是西非地区最重要的区域政治经济一体化组织,面对西非地区频发的冲突与内战,西共体的合作范围从最初的促进地区经济发展逐渐扩展到搭建地区安全合作机制,旨在更及时、准确、高效的对西非地区的冲突进行管控。在西共体冲突管理进程中,西共体对利比里亚内战的介入既是其自1978年构建地区安全合作框架以来的重大考验,也是推动西共体冲突管理实践不断改进的重要事件。同时,利比里亚内战还是冷战结束后西非地区爆发的规模最大、难民人数最多、波及范围最广的大规模武装冲突,内战不仅造成了利比里亚一国巨大的人道主义灾难,甚至一度溢出国界,诱发了周边国家的反政府武装冲突,并形成了多方角力利比里亚的动荡局面,严重危害了西非地区的安全环境,阻碍了西非经济一体化的进程,挑战了西共体致力于维护地区安全的承诺。因此,西共体对利比里亚内战的冲突管理不仅是遏制冲突蔓延的需要,更是扭转西非安全形势不断恶化的需要。本文以西共体介入利比里亚内战为例,梳理了冲突管理的定义和区域组织冲突管理的模式,回顾了西共体安全机制成立和演化的历史,探析利比里亚内战两度爆发的根源,追踪西共体介入利比里亚内战管控冲突的过程,分析西共体冲突管理失败和成功的经验,最终得出西共体介入第一次利比里亚内战失败的原因在于:西共体冲突管理中立地位的丧失和行动策略的失误,以至于没能根除“资源换资金”的战争经济模式和没能消除导致冲突持续不断的根源性因素。而西共体对第二次利比里亚内战冲突管理成功的原因在于:西共体安全合作机制的深化和冲突管理经验的丰富为西共体介入第二次利比里亚内战提供了大有裨益的指导,加之与国际社会诸如联合国和美国的密切合作成功阻止了冲突升级,最后有赖于《全面和平协议》的签署和执行,利比里亚终于结束内战走向和平。
马百亮[2](2021)在《乔治·格罗特雅典民主观研究》文中认为英国的古希腊史学家乔治·格罗特是希腊史学史上分水岭式的人物。作为功利主义思想在史学领域的代表,他在政治、教育、哲学和历史等领域都颇有建树,尤其是在希腊史研究方面。12卷本的《希腊史》以实证主义的科学和严谨,在批判式地吸收借鉴前人研究成果基础上,对希腊史上的几乎每一个重要问题都进行了新的阐释,一举确立了雅典在希腊政治、文化和社会史上不容置疑的主导地位,系统而彻底地洗刷了长期以来对雅典民主的污名,为后世的希腊史研究指明了新的方向、树立了新的标准、注入了新的动力。直至今天,人们对希腊史的研究依然绕不过他的作品。本文主要聚焦于格罗特为雅典民主所做的辩护,将其研究置于他所处的政治、历史和思想传统之中,从接受史的角度梳理了他和古代以及近代的史学家和思想家跨越时空的对话,以此阐明他在学术史和思想史上的地位和影响。本论文由绪论、正文和结语三部分构成,绪论主要阐明了选题缘由、国内外研究现状、本文的写作思路和史料基础。正文分为四章,摘要如下:第一章介绍了格罗特所处的维多利亚时代早期的社会背景,重点阐述了格罗特的人生经历和交游,展示了他在不同人生阶段在各个领域富有成效的作为,主要体现在教育、政治和学术研究这几个领域的贡献。第二章从共时和历时两个方面入手,介绍了前格罗特时期希腊史的书写和对雅典民主制度的考察,包括米特福德、瑟尔沃尔和布尔沃-利顿的希腊史研究,尤其着眼于他们对于雅典民主制度的认识和考察,同时介绍了格罗特《希腊史》的主要内容和编纂思想,既将其置于希腊史学传统之内,也为第三章和第四章的内容做了铺垫。第三章通过分析陶片放逐法、米太亚德的命运、对阿吉纽西战役将领和苏格拉底的审判,为雅典民主正名。在传统的希腊史中,这些都是雅典民主最显着也最严重的罪证,格罗特像一位高明的律师,利用强大的逻辑推理能力和渊博的学识积累,在充分尊重并重新解读各方面证据的基础上,通过对陶片放逐法和雅典民主历史上几个重大事件或案件的分析,逐一驳斥了对雅典民主的各项指控,表明了陶片放逐法在维护新生的雅典民主发展壮大的过程中所发挥的不可或缺的作用,也表明雅典民众并非传统上所诟病的那样是一群乌合之众的暴政。第四章探讨的是精英与民主的关系,摘掉了分别贴在民众领袖和智术师身上的“蛊惑家”和“诡辩家”的标签,还原了他们在雅典民主政治中的真实角色。
谈晨逸[3](2020)在《战时恐怖主义犯罪研究》文中指出1996年,印度在第51届联合国大会中递交了其草拟的《国际禁止恐怖主义公约草案》供各国讨论;2000年,第55届联合国大会开始审议印度订正后又递交的《关于国际恐怖主义的全面公约草案》的工作文件。这一草案在第2(1)条对“恐怖主义犯罪”定义如下:“本公约所称的犯罪,是指任何人以任何手段,非法和故意:(a)致人死亡或重伤;或(b)致使公共或私人财产、公共场所、国家或政府设施、公共交通系统或基础设施遭受严重破坏,(c)本条第1(b)款所提对财产、场所、设施或系统的破坏导致或很可能导致重大经济损失,而且根据行为的性质或背景,其目的是恐吓某一人口,或迫使某国政府或某一国际组织从事或不从事某种行为。”对此,马来西亚在代表伊斯兰合作组织集团提交的提案中提议分别定义恐怖主义和恐怖主义犯罪,并且建议在第2条中增加一款:“人民的斗争,包括按照国际法原则,为了获得解放和自决,反对外国占领、侵略、殖民主义和霸权主义的武装斗争,不应视为恐怖主义罪行。”两年后,伊斯兰合作组织成员国又将其不同意见改为:“武装冲突中、包括外国占领情况下各方的活动,按照国际人道法所理解的意义,由该法加以规定,不由本公约规定。”由于伊斯兰合作组织成员国与其他国家在民族解放运动问题上无法达成妥协,这部一般性的反恐条约至今仍未通过。在此背景下,本文试图从战时恐怖主义犯罪的角度出发来解决民族解放运动中恐怖主义犯罪的界定问题,从而为《关于国际恐怖主义的全面公约草案》这部一般性的反恐条约的通过扫除障碍。具体解决方法为:根据《日内瓦公约第一附加议定书》,民族解放运动属于国际性武装冲突,因而此种情形中的恐怖主义行为适用国际人道法;同时,《第一附加议定书》中规定有战争罪之恐怖主义行为的习惯法罪行,这意味着民族解放运动中以散布恐怖为主要目的的暴力行为或暴力威胁构成战争罪之恐怖主义行为是国际习惯法规则,普遍适用于所有国家。由此可见,研究战时恐怖主义犯罪意义重大,相关法律问题可从三个层面展开。第一个层面是前提性的问题,正如很多学者所提出的,战时恐怖主义行为以战争罪和危害人类罪即可处罚,是否还有必要以恐怖主义犯罪定罪量刑?如有必要,这一罪名在国际法上是否具备理论和实践依据?第二个层面是关于罪名本身的问题,即战时恐怖主义犯罪的界定问题,除了符合恐怖主义犯罪的一般构成要件外,它还因适用国际人道法而须满足若干特殊要求。第三个层面涉及战时恐怖主义犯罪的适用问题,包括:各国际刑事法庭是否存在以战争罪之恐怖主义行为作出判决的司法实践?如何将这一罪名纳入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范围内?在适用过程中,如果此罪名与《罗马规约》中的现有罪名发生竞合应如何处理?基于此,本文采取递进结构,除导言和结语外共分为五章,依次讨论关于战时恐怖主义犯罪的理论基础、界定、以及适用问题。第一章“战时恐怖主义犯罪的概念与设立依据”的内容包括:战时恐怖主义犯罪的概念、界定战时与平时恐怖主义犯罪适用法律的区别、禁止战时恐怖主义行为的国际法规则的形成过程、以及战时恐怖主义犯罪存在于国际法的依据。本章的主要目的是介绍战时恐怖主义犯罪的概念并阐明将其与平时恐怖主义犯罪进行区分的原因,在此基础上论证战时恐怖主义犯罪的存在既在国际法上具有理论依据,又具有现实必要性。战时恐怖主义犯罪是任何人出于恐怖目的和政治动机对无辜受害者实施的暴力行为或暴力威胁,且不存在符合国际人道法的情形。自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至1977年两项日内瓦公约附加议定书的通过,禁止在武装冲突中实施恐怖主义行为的规则已在经历了大量的战后调查和审判之后,由草案条款发展为了一项正式的国际人道法规则;不仅如此,《第一附加议定书》还将恐怖主义行为规定为第85(3)条中的“严重违反行为”,从而暗含了战争罪之恐怖主义行为的罪名。但这一罪名却没有被明示规定于任何普遍性的国际条约中,大多数部门反恐条约则都排除适用于武装冲突期间;同时,恐怖主义犯罪向公众散布恐怖的特殊目的会造成长期恐惧的社会氛围,有着不同于一般犯罪的特别严重性。上述因素说明了将战时恐怖主义犯罪作为一项单独罪名具有国际法依据和现实紧迫性。第二章“战时恐怖主义犯罪的构成要素”的内容包括:恐怖主义犯罪的一般构成要素(包括客观、主观和主体要素)、以及战时构成恐怖主义犯罪的特殊要求。本章的主要目的是阐明战时恐怖主义犯罪的内涵和构成要素,在一般构成要素中着重分析和讨论了国家作为恐怖主义犯罪主体的问题,且根据战时恐怖主义犯罪的特性提出了两项平时恐怖主义犯罪所不需要的特殊要求,即恐怖主义行为发生于武装冲突的情境中且与之存在联系,以及不存在符合国际人道法的情形。笔者首先在第一节中以国际法为依据逐项讨论了恐怖主义犯罪的客观要素、主观要素和主体要素,得出了这一概念在国际法意义上的内涵:恐怖主义犯罪是指由个人、组织或国家实施的,以任何自然人、国家或政府设施、公共运输系统、基础设施、公共场所、重要自然资源、环境、私人财产等无辜目标或关乎国家重大利益的目标为攻击对象的暴力行为或威胁,并具有严重恐吓人群、制造社会恐惧的恐怖目的和不适当地迫使一国政府或一个国际组织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最终政治目的。其次,笔者结合国际人道法规则提出了构成战时恐怖主义犯罪还需满足的特殊要求。第一,恐怖主义行为应在时间和空间上发生在武装冲突的范围内,且与武装冲突之间存在密切的关联。第二,当恐怖主义行为表现为针对人的攻击时,如果行为人以符合国际人道法的作战方法与手段攻击战斗员或直接参加敌对行动的平民,则不应将其认定为恐怖主义犯罪。第三,当恐怖主义行为表现为针对财产的攻击时,如果行为人以军事目标为攻击对象,且做到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平民和民用物体造成的附带损害,使之不超过预期的具体和直接军事利益,那么也不应将其认定为恐怖主义犯罪。第三章“战时恐怖主义犯罪在民族解放运动中的具体适用”的内容包括:各国支持和反对将民族解放运动中的恐怖主义行为认定为恐怖主义犯罪的依据、恐怖主义犯罪与民族自决原则的关系、战争罪之恐怖主义行为的罪名解决民族解放运动问题的思路。本章的主要目的是厘清主张将民族解放运动排除在恐怖主义犯罪定义之外的国家的理由,紧接着以国际法为依据考察这些理由的正当性,最后提出打破各国在民族解放运动问题上的僵局的解决方案。《关于国际恐怖主义的全面公约草案》原本是一部用于全面制止恐怖主义的一般性多边条约,但由于伊斯兰合作组织成员国在谈判过程中坚持主张将民族解放运动排除在条约的适用范围之外,导致这部反恐条约的谈判陷入了僵局。笔者在伊斯兰合作组织通过的决议中找到了其如此主张的理由,这些国家认为他们的人民为了反抗外国占领、争取本民族独立与解放而进行的民族解放运动是在行使《联合国宪章》所赋予的民族自决权,具有绝对的合法性。对此,笔者指出了《友好关系宣言》和《侵略定义》对受压迫民族使用武力进行自决并不是没有限制的,而是规定有一项前提条件,即只有当以和平方式行使民族自决权受到有关国家强制行动的阻碍时才能使用武力;并且,自决过程中使用武力也必须遵守国际法(特别是国际人道法)的规定。尽管理论上如此,但伊斯兰合作组织成员国作为主权国家完全可以为保护本国利益而不签署包含民族解放运动的情形的《全面公约草案》,从而使民族解放运动中的恐怖主义行为受不到反恐条约的制裁。对于此种僵局,笔者提出了自己的解决方案:《第一附加议定书》一方面禁止在国际性武装冲突中实施以恐吓平民居民为主要目的的暴力行为或暴力威胁,这类行为应被认定为“严重违反公约的行为”而构成战争罪之恐怖主义行为。另一方面,《第一附加议定书》还规定对殖民统治、外国占领和种族主义政权作战的民族解放运动属于国际性武装冲突,因此也适用前述恐怖主义犯罪的规则,也就是说,民族解放运动中实施以恐吓平民居民为主要目的的暴力行为或暴力威胁的情形构成战争罪之恐怖主义行为。这一结论属于国际习惯法规则,对所有国家都具有普遍拘束力,因而可以以此对抗伊斯兰合作组织成员国反对将恐怖主义犯罪适用于民族解放运动的主张。第四章“战时恐怖主义犯罪与类似犯罪的竞合”的内容包括:战时恐怖主义犯罪与战争罪和危害人类罪的关系、以及当同一行为触发多项犯罪时各国际刑事法庭处理累积定罪问题的标准。本章的主要目的是引出并解决适用战时恐怖主义犯罪时可能会产生的犯罪竞合问题。由于战时恐怖主义犯罪与战争罪、危害人类罪存在重合的情况,因此会衍生出当一个行为同时构成多项犯罪时该以一罪还是数罪惩罚的问题。对此,笔者采用实证研究的方法,以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刑事法庭、卢旺达问题国际刑事法庭和国际刑事法院的大量判例为基础,阐述了目前被最广泛适用的“不同要素标准”,即只有当案件涉及的每项罪名包含与另一罪名有实质性区别的要素时,根据不同条款对同一行为累积判决多项罪名才被允许;如果一项要素要求证明另一要素不需要证明的事实,则这一要素便是有实质性区别的要素。不满足上述条件的,法庭应以更特殊的条款(即包含另一条款所不要求的、有实质性区别的要素的条款)下的罪名定罪。在此基础上,笔者还分析了在具体适用这一标准时是否应考虑犯罪的情境要素的问题。第五章“国际社会惩治战时恐怖主义犯罪机制的完善”的内容包括:联合国下的国际刑事法庭惩治战时恐怖主义犯罪的实践、筹备委员会将恐怖主义犯罪纳入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的失败尝试、以及将战时恐怖主义犯罪作为战争罪修订入《罗马规约》的建议。本章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分析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刑事法庭和塞拉利昂问题特别法庭适用战争罪之恐怖主义行为的司法实践,得出将战争罪之恐怖主义行为纳入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的可行方案,进而总结和完善国际社会惩治战时恐怖主义犯罪的司法机制。目前,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刑事法庭和塞拉利昂问题特别法庭内已存在大量以战争罪之恐怖主义行为的罪名作出判决的司法实践。然而,战时恐怖主义犯罪至今却未被写入《罗马规约》而成为国际刑事法院可管辖的犯罪。根据各国代表在罗马大会上关于恐怖主义犯罪的谈判记录,导致这一局面的主要原因是:1.恐怖主义犯罪尚未达到足够的严重性;2.恐怖主义犯罪属于条约罪行;3.恐怖主义犯罪缺乏明确的定义;4.恐怖主义犯罪的政治性将有损法院的作为一个司法机构的合法性与信用;5.扩大管辖权将导致国际刑事法院负担过重。笔者逐一分析了这些原因是否真实存在,以及是否具有足够的说服力以排除恐怖主义犯罪。在得出了否定的结论后,笔者不但提出了关于增设战争罪之恐怖主义行为的条款草案与构成要件的建议文本,还详细分析了判断能否对相同行为所触发的战争罪之恐怖主义行为与《罗马规约》中的其他罪名进行累积定罪的方法、以及在不能累积定罪时应选取哪个罪名定罪的问题。
赵岚贞[4](2020)在《国家官员外国刑事管辖豁免研究》文中提出现代国际刑法的发展对习惯国际法中国家官员外国刑事管辖豁免原则造成一定冲击,在司法实践中也产生了诸多争议,国际法委员会也已经在这个专题上取得了重大进展。文章根据国际法委员会特别报告员的特别报告以及国际刑事法庭或国际刑事法院的司法实践对相关问题展开讨论。在阐述了国家官员外国刑事管辖豁免的概念,由来及发展之后,讨论了刑事管辖豁免的分类,包括属人豁免和属事豁免。大多数国家都主张国家官员在外国国内法院享有绝对的属人豁免权。但是在国际性质的刑事法庭或法院中,属人豁免存在例外情形,即享有属人豁免权的国家官员不得在国际性的法院或法庭主张适用属人豁免。在国内层面,在国际核心罪行中不得主张适用属事豁免,但属事豁免的例外也存在争议。从国内司法实践分析,核心罪行的范围都有哪些?虽然国际法委员会暂时通过的条款草案中列举了六种国际核心罪行,但是各国对此问题仍然存在不同意见。因此,为了打击国际犯罪行为,属事豁免在国内司法机构实践中的确存在例外情形,但是排除适用属事豁免的理由值得继续探讨。在国际层面,“官方身份无关性原则”排除了属事豁免的适用,国际刑事法院也沿用了“官方身份无关性原则”。属人豁免和属事豁免在外国国内法院和国际刑事法庭或国际刑事法院中的适用必须谨慎处理,国家官员身份地位比较特殊,如果处理不当可能会引起国际关系动荡。
徐国栋[5](2018)在《非洲各国法律演变过程中的外来法与本土法——固有法、伊斯兰教法和西方法的双重或三重变奏》文中认为前言非洲是世界第二大洲,有60多个国家和地区,它们构成60多个西塞罗意义上的"法的共同体",世界上几乎所有的法系都在这里投射下自己的影子。在这里,罗马法系与英美法系争雄,而在罗马法系内部,法国
吕鹏[6](2018)在《平民领袖、暴民政治及其关系:从伯里克利到三十僭主》文中指出本文的主旨是探讨公元前5—4世纪雅典平民领袖与“暴民政治”及其关系的问题。力图在研读原始史料与综合前人研究的基础上,介绍公元前5世纪早期雅典暴民政治的背景和主要代表人物,梳理其发展过程和历史影响。进而,本文拟从古典时代雅典内部公民与领袖之间的关系,以及伯罗奔尼撒战争期间希腊城邦之间互动的两个角度,理解“暴民政治”的演变及其对雅典民主政治的重大影响,为丰富学术界对雅典民主政治的认识提供参考。本文的主要结论是:古典时代的雅典“暴民政治”是发生于希腊世界的城邦认同逐渐走向世界国家认同早期的一个现象。在这一过程中,希腊民族认同日渐式微,并在利益的驱动下却越来越转化为一种城邦认同。这种城邦认同构成了平民领袖活动的背景,而暴民政治则不过是城邦认同的“民粹形态”。
司马迹[7](2018)在《新加坡、中国香港治贪调查,有啥绝招?》文中研究表明廉署前廉政专员黎平指出,资讯科技、情报分析和卧底行动,是廉署打击贪污的三种最有效武器,其中廉署办案人员入职后都要进行卧底等训练。"我是ICAC,请你跟我回廉政公署协助调查。"熟悉港片的人对这句话不会陌生,而它也是廉政公署(以下简称廉署)查案时的真实写照。无论是高官还是普通公务员,商界大佬还是银行职员,面对"廉记咖啡"的"邀请",往往都只能乖乖配合。
赵青青[8](2016)在《公元前5世纪后期雅典民主探微 ——以伪色诺芬、修昔底德为中心》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公元前5世纪后期的雅典处于从极盛时代走向战争失败的特殊历史时期,伪色诺芬与修昔底德作为这一时期雅典社会历史的见证人,皆发表过相关着作,表达了对其间雅典民主制的看法。公元前5世纪后期,雅典作为希腊世界的海上霸主,牢牢控制着爱琴海的制海权,以强大的武力为基础,通过经济、司法等多种途径严密控制着诸属邦,获得了充足的物资供应、可观的财库收入、丰富的海外田产等诸多好处。伯罗奔尼撒战争期间,特别是公元前413年西西里远征失败后,雅典综合国力大为削弱,城邦内部不同阶级之间、政治领袖之间的政治斗争与经济斗争日益加剧,甚至发生了颠覆民主制、建立寡头政府的政治变乱,雅典城邦江河日下。公元前5世纪后期的雅典民主建立在奴役原提洛同盟诸邦的基础之上,实际上是全体雅典人的民主,而非全体帝国臣民的民主,雅典城邦也为这一帝国式民主付出了战争失败的惨重代价。
杨毅[9](2016)在《探析建立索马里混合法庭的可行性》文中研究说明索马里海盗已成为一大国际公害,它对国际海洋贸易、运输和安全构成极大威胁。建立索马里混合法庭有其现实必然性。联合国安理会积极倡导有关国家打击索马里海盗,一切不违反国际法的必要手段都可以用来有效制止海盗行为。目前包括中国在内的多个国家在索马里海域执行护航任务,但海盗依然未能根除。前南和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建立之后产生法庭疲软现象,为混合法庭的出现提供了时代依据。尽管发展相对较迟,混合法庭作为一种审理和惩罚国际罪行的新模式,其运行丰富了国际刑法领域的理论与实践,对比塞拉利昂等特别法庭,其具备的优势,为解决索马里海盗问题提供了有效的可行性。
杨博[10](2013)在《黑帮小说《教父》翻译报告》文中指出本文是一篇翻译实践报告,所选翻译文本是美国着名畅销书作家马里奥·普佐的长篇小说《教父》(Godfather)第一章的一部分。《教父》讲述了黑手党家族中鲜为人知的合作与斗争的细节、帮派成员间的忠诚和背叛故事,并由此揭开美国社会深刻的问题,从而进一步探讨人性问题。报告涉及的部分是整个故事最开始的介绍和铺垫部分。报告共分为七个部分:第一、引言,全文的引导部分;第二、项目介绍,其中包括作者和作品介绍、已有译本的简介,以及复译的必要性和意义;第三、翻译过程,包括译前分析和准备、指导理论和翻译操作、以及译后工作;第四、案例分析,包括文化负载词的翻译、专有名词的翻译、长难句的翻译、语气以及感情色彩的处理、文本净化处理;第五、实践心得,包括经典作品的复译问题、译者的素质;第六、问题和不足,介绍本次项目的局限和经验;第七,结语,总结全文。
二、初探塞拉里昂特别法庭(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初探塞拉里昂特别法庭(论文提纲范文)
(1)西非国家经济共同体冲突管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冲突管理的定义及管理模式 |
第一节 冲突管理的定义 |
一、冲突管理的定义概述 |
二、冲突管理与第三方国际干预的关系 |
第二节 区域组织的冲突管理模式 |
一、区域组织的概念及参与冲突管理的背景 |
二、区域组织的冲突管理模式 |
第二章 西共体冲突管理机制的演化与发展 |
第一节 西共体安全机制的建立 |
一、西共体的成立 |
二、早期的安全机制构建 |
第二节 安全机制的扩展与深化 |
一、安全机制的扩展 |
二、安全机制的深化 |
第三章 西共体对第一次利比里亚内战的冲突管理 |
第一节 第一次利比里亚内战的综述 |
一、第一次利比里亚内战的溯源 |
二、第一次利比里亚内战的过程 |
第二节 西共体对第一次利比里亚内战的介入 |
一、三重考量——西共体介入利内战的共识凝聚 |
二、西共体介入第一次利比里亚内战的过程 |
第三节 西共体介入利比里亚内战的效果分析 |
一、尼日利亚主导下的非公正性 |
二、干预模式的局限性 |
三、武装干预的片面性 |
第四章 西共体对第二次利比里亚内战的冲突管理 |
第一节 第二次利比里亚内战的概述 |
一、第二次利比里亚内战的起因 |
二、第二次利比里亚内战的发展 |
第二节 西共体对第二次利比里亚内战的介入 |
一、西共体介入第二次利比里亚内战的支持性因素 |
二、西共体介入第二次利比里亚内战的过程 |
第三节 西共体介入第二次利内战的成功性分析 |
一、美国对西共体行动的支持 |
二、西共体与联合国的密切合作 |
三、《全面和平协定》的落实 |
结论 |
一、研究基本结论 |
二、西共体冲突管理的现实困境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件 |
(2)乔治·格罗特雅典民主观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由与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三、论文的研究框架和采用的研究方法 |
第一章 乔治·格罗特与他所处的时代 |
第一节 维多利亚时代的英国社会 |
第二节 乔治·格罗特其人其事 |
第二章 《希腊史》及雅典民主制的历史考察 |
第一节 格罗特时代的希腊史书写 |
第二节 格罗特《希腊史》概述 |
第三节 前格罗特时代英国学者的雅典民主观 |
第三章 为雅典民主正名 |
第一节 陶片放逐法 |
第二节 善变而薄情的雅典人? |
第三节 对苏格拉底的审判 |
第四章 精英与雅典民主 |
第一节 是民众领袖还是蛊惑家 |
第二节 是智术师还是诡辩家 |
结语 对乔治·格罗特的再评价 |
附录一:乔治·格罗特与约翰·密尔 |
附录二:格罗特年谱 |
附录三: 文中主要人物肖像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成果 |
(3)战时恐怖主义犯罪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 |
第一章 战时恐怖主义犯罪的概念与设立依据 |
第一节 战时恐怖主义犯罪的概念 |
一、国际条约对恐怖主义犯罪的界定 |
二、战时与平时恐怖主义犯罪界定的区别 |
第二节 战时恐怖主义犯罪的国际法溯源 |
一、第一次世界大战后:萌芽时期 |
二、第二次世界大战:进入国际法的舞台 |
三、《日内瓦四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正式确立 |
第三节 设立战时恐怖主义犯罪的理论根源 |
一、现有国际法规则缺位 |
二、日内瓦体系隐含恐怖主义犯罪 |
三、恐怖主义犯罪具有特别严重性 |
第二章 战时恐怖主义犯罪的构成要素 |
第一节 恐怖主义犯罪的一般构成要素 |
一、恐怖主义犯罪的客观要素 |
二、恐怖主义犯罪的主观要素 |
三、恐怖主义犯罪的主体要素 |
第二节 战时构成恐怖主义犯罪的特殊要求 |
一、符合国际人道法中的情境要素 |
二、攻击人员时的特殊要求 |
三、攻击财产时的特殊要求 |
第三章 战时恐怖主义犯罪在民族解放运动中的具体适用 |
第一节 民族解放运动问题 |
一、民族解放运动问题在条约中的分歧 |
二、反对民族解放运动构成恐怖主义犯罪的国际法依据 |
三、国际法对民族自决原则的限制 |
第二节 战时恐怖主义犯罪对民族解放运动问题的解决 |
一、民族解放运动属于国际性武装冲突 |
二、恐怖主义犯罪在国际性武装冲突中有普遍拘束力 |
第四章 战时恐怖主义犯罪与类似犯罪的竞合 |
第一节 战时恐怖主义犯罪与类似犯罪的关系 |
一、战时恐怖主义犯罪与战争罪的关系 |
二、战时恐怖主义犯罪与危害人类罪的关系 |
第二节 国际刑事法庭/院处理犯罪竞合的方法 |
一、不同要素标准的形成 |
二、不同要素标准的适用与分歧 |
第五章 国际社会惩治战时恐怖主义犯罪机制的完善 |
第一节 联合国下国际刑事法庭的现有实践 |
一、“特设”的国际刑事法庭的实践 |
二、“混合”的国际刑事法庭的实践 |
第二节 将恐怖主义犯罪纳入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的失败尝试 |
一、起草《罗马规约》时的各国交锋 |
二、《罗马规约》不纳入恐怖主义犯罪的原因探析 |
三、各国为使恐怖主义犯罪修订入《罗马规约》的后续努力 |
第三节 战时恐怖主义犯罪纳入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的建议 |
一、战时恐怖主义犯罪作为战争罪修订入《罗马规约》 |
二、战时恐怖主义犯罪与其他犯罪的累积定罪问题 |
三、战时恐怖主义犯罪修订入《罗马规约》的价值考量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4)国家官员外国刑事管辖豁免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国家官员外国刑事管辖豁免的概念、由来和发展 |
(一)国家官员外国刑事管辖豁免的概念 |
1.“国家官员”的定义和范围 |
2.“国家官员刑事管辖豁免”的含义 |
3.国家官员外国刑事管辖豁免与外交代表特权与豁免的联系和区别 |
(二)国家官员外国刑事管辖豁免的由来和发展 |
1.由来和发展 |
2.管辖豁免与追究个人刑事责任的区别 |
(三)国家官员外国刑事管辖豁免分类 |
1.分类的意义和目的 |
2.属人管辖豁免 |
3.属事管辖豁免 |
4.属人豁免和属事豁免之间的关系 |
二、属人豁免在国内和国际司法机构的适用以及争议 |
(一)属人豁免在国内司法机构的实践 |
1.属人豁免在国内司法机构适用是否存在例外? |
2.国际法院肯定属人豁免在国内司法机构的适用 |
(二)属人豁免在国际司法机构实践 |
1.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刑事法庭排除属人豁免的适用 |
2.国际法院在“逮捕令案”中的新主张 |
3.塞拉利昂问题特别法庭排除属人豁免的适用 |
4.国际刑事法院——能否排除非缔约国国家元首的属人豁免权? |
三、排除属事豁免适用的理由及争议 |
(一)排除属事豁免在国内司法机构适用的理由及争议 |
1.严重国际罪行的行为性质能否排除适用属事豁免? |
2.“双重责任”排除属事豁免的适用 |
3.强制法规范能否阻碍属事豁免适用? |
4.习惯国际法是否存在属事豁免适用的例外? |
5.公约中的普遍管辖权义务影响属事豁免的适用 |
(二)委员会条款草案关于属事豁免的规定 |
1.核心国际罪行范围存在争议 |
(三)属事豁免的限制和例外在国际刑事司法机构的实践 |
1.“官方身份无关性原则”主张排除适用属事豁免 |
2.国际法院——“哈布雷案”承认属事豁免存在限制和例外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平民领袖、暴民政治及其关系:从伯里克利到三十僭主(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 选题意义 |
(二) 研究综述 |
(三) 相关概念的界定 |
一、平民领袖与“暴民政治”产生的原因分析 |
(一) 外向型的掠夺式奴隶制经济向商品化经济转型 |
(二) 相对稳定的政治局势与社会再分配机制的“顶层设计” |
(三) 处于转型期的哲学与公民意识危机 |
二、古典时代中后期的雅典平民领袖 |
(一) 克里昂 |
(二) 亚西比德 |
(三) 尼西阿斯 |
(四) 克里奥丰 |
(五) 海帕波拉斯 |
(六) 赛来美尼斯 |
三、“暴民政体”的表现 |
(一) 亚西比德下台 |
(二) 苏格拉底之死 |
(三) 公民大会上的质疑与反抗 |
(四) 陪审法庭上的“一与多”的斗争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7)新加坡、中国香港治贪调查,有啥绝招?(论文提纲范文)
三大武器:资讯科技、情报分析和卧底行动 |
廉署权力“令贪官污吏内心感到恐惧” |
(8)公元前5世纪后期雅典民主探微 ——以伪色诺芬、修昔底德为中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由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价值 |
一、伪色诺芬的民主观 |
(一)平民、贵族的界定 |
(二)贬低民主制 |
(三)平民对利益的追求是保持民主制的手段 |
(四)爱国与民主 |
二、修昔底德的民主观 |
(一)鄙视平民 |
(二)称颂伯里克利,对其后继者颇有微词 |
(三)赞赏斯巴达的贵族传统 |
(四)爱国与民主 |
三、帝国时期的雅典民主 |
(一)雅典城邦内部斗争 |
(二)雅典对盟邦的奴役 |
四、关于雅典民主的两点思考 |
(一)衡量民主制发展的标准 |
(二)帝国与民主 |
结语 |
一、维护城邦利益 |
二、保持民主制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探析建立索马里混合法庭的可行性(论文提纲范文)
一、混合法庭概述 |
( 一) 混合法庭的概念 |
( 二) 混合法庭的特点 |
1. 法庭的合法性 |
2. 法庭的正义性 |
3. 法庭的常设性 |
二、混合法庭先例———塞拉里昂特别法庭 |
( 一) 由来 |
( 二) 特点 |
三、建立索马里混合法庭的可行性 |
四、结语 |
(10)黑帮小说《教父》翻译报告(论文提纲范文)
Acknowledgements |
Abstract |
摘要 |
《教父》英语原文 |
汉语译文 |
翻译报告 |
1 引言 |
2 项目介绍 |
2.1 作家作品简介 |
2.2 译本简介 |
2.3 复译的必要性和意义 |
3 翻译过程 |
3.1 译前准备、分析和计划 |
3.2 理论和策略 |
3.3 译后工作 |
4 案例分析 |
4.1 文化负载词的翻译 |
4.2 长难句的翻译 |
4.3 语气、感情色彩的处理 |
4.4 文本的适当净化 |
5 翻译实践心得 |
5.1 经典作品的复译问题 |
5.2 对复译者的要求 |
6 问题和不足 |
7 结语 |
参考文献 |
四、初探塞拉里昂特别法庭(论文参考文献)
- [1]西非国家经济共同体冲突管理研究[D]. 黄睿. 外交学院, 2021
- [2]乔治·格罗特雅典民主观研究[D]. 马百亮. 上海师范大学, 2021(08)
- [3]战时恐怖主义犯罪研究[D]. 谈晨逸. 华东政法大学, 2020
- [4]国家官员外国刑事管辖豁免研究[D]. 赵岚贞. 外交学院, 2020(07)
- [5]非洲各国法律演变过程中的外来法与本土法——固有法、伊斯兰教法和西方法的双重或三重变奏[J]. 徐国栋. 法律文化研究, 2018(00)
- [6]平民领袖、暴民政治及其关系:从伯里克利到三十僭主[D]. 吕鹏. 辽宁师范大学, 2018(12)
- [7]新加坡、中国香港治贪调查,有啥绝招?[J]. 司马迹. 廉政了望(上半月), 2018(02)
- [8]公元前5世纪后期雅典民主探微 ——以伪色诺芬、修昔底德为中心[D]. 赵青青. 西南大学, 2016(02)
- [9]探析建立索马里混合法庭的可行性[J]. 杨毅. 法制博览, 2016(04)
- [10]黑帮小说《教父》翻译报告[D]. 杨博. 河南大学, 201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