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利用管制制度效率探讨(论文文献综述)
黎淑翎[1](2020)在《《1961纽约市区划决议案》的规制尺度及其技术工具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在我国控制性详细规划逾三十年的法制化进程中,关于控规对城市发展的适应性、控规的地位和角色、控规的管控技术等问题的探讨和反思从未停歇。在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的构建中,在促进国土空间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下,在增量规划向存量规划转型的背景下,我国规划管理和开发控制的管控技术面临新的挑战,如何提高它的科学性、可操作性和权威性是一项重要的议题。美国的区划实践已经超过一个世纪,其管控技术在全球不同制度和发展背景的地区得到推广,可见其适应力和有效性。我国控规的管控技术和指标体系在很大程度上来源于美国区划,同时又依据本土化的认知和创新形成具有自身特色的技术工具。从对控规管控技术的分析中可以发现,区划中部分关键指标或未引入控规,或在我国的相关研究中被误读,或在控规中执行不同的控制功能,这些差异往往对指标的管控效果产生巨大的影响。因此,重新全面探究和审视区划的管控工具和技术逻辑,对完善控规管控技术有较大的指导意义。区划是美国地方政府普遍执行的开发控制制度,具有丰富的多元性。作为美国第一个实施综合区划的城市,纽约市城市空间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以及纽约发展的成就足以证明其区划技术的有效性和适应性。《1961纽约市区划决议案》是纽约区划的重要转折和现行区划的基础,引入了“一张图”的综合分区体系,综合修订了法规文本结构,创新使用了容积率、开敞空间率、用途组、奖励区划等技术工具,对研究现代区划管控技术工具和逻辑具有较高的价值。本文运用历史、文献和比较的研究方法,以全文翻译《1961纽约市区划决议案》为基础,分析《1961纽约市区划决议案》的规制尺度和技术工具,辨析指标和规则的含义,全面审视和探究纽约区划控制的技术逻辑,理解其管控理念、原则和目标、规制尺度、管控指标和规则之间的关联性,探索指标的赋值逻辑,挖掘区划管控技术的原理,结合我国规划管控技术的问题,以期超越“简单模仿”、超越制度的差异而为完善我国规划管控技术提供具有适应性的创新建议。论文主体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1961纽约市区划决议案》的形成历史、特点、立法目的、管控范畴、规制尺度、分区体系和文本结构,为分析和理解该法的技术工具提供背景、框架和理念的基础资料;同时通过阐明法规形成的背景及其技术工具创新所应对的发展需求,论述研究《1961纽约市区划决议案》的管控技术具有现实意义。第二部分包括论文的第三章至第六章,分别分析《1961纽约市区划决议案》四项基本的管控内容:用途、体位(bulk)、标牌、停车。每一章的论述遵循基本的结构:阐明该项管控内容的目标或理念变迁;分析管控框架和规制尺度;解释具体技术工具中指标和规则的含义;探讨管控的技术逻辑,包括“目标—规制尺度—指标和规则”的关系、各项技术工具(指标和规则)之间的关联性以及指标的赋值逻辑;结合我国相关管控实践的比较研究,提出我国规划管理和开发控制存在的问题,并提供改善的建议和思路。第三部分为论文的第七章,以比较的视角分析了规制型开发控制体系的特点,阐明纽约区划的“自我实施”特征及由此决定的法规形式特点,解释《1961纽约市区划决议案》的实施与裁量机制,为完善我国控规的裁量机制提供借鉴经验。本文基于对一部完整的典型地方区划法规的多维度、系统性综合分析,探析了“一张图”综合区划中规划和管控目标、规制尺度、技术工具、指标体系和数值之间的关联性和传导机制,以比较的视角为我国完善规划管理和开发控制的技术工具提供完善建议。
赵缔[2](2020)在《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制度的构建》文中研究表明自2010年《海岛保护法》实施后,我国已经为无居民海岛的使用者颁发了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证书。但是,《海岛保护法》尚未对无居民海岛的使用用途进行分类,同时也没有明确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因此,我国2020年通过的《民法典》只明确了无居民海岛的国家所有权,未在用益物权分编中明确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而根据物权法定原则,无居民海岛使用权需要在我国《民法典》用益物权分编中被直接明确。要将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纳入到我国的物权制度体系中,则需要对无居民海岛实施用途管制,以明确无居民海岛的使用用途。2018年,我国统一的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形成后,要对我国所有国土空间实施用途管制。我国的国土空间是指我国主权权利下的地域空间,包括我国的领土、领海和领空。按照自然特征,国土空间可以分为陆地、陆地上的水域、海域和空域。在统一的自然资源管理模式形成前,我国只明确了土地的用途管制制度。另外,针对我国领土范围内陆上水域和海域的用途分类已经明确。因此,对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制度的研究也具有实践意义,有助于完善我国的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由于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制度是同社会实践紧密相连,需要产生社会实效,因此需要对该制度构建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从必要性上看,该制度的构建既可以实现国家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的用途管制职责,又可以解决无居民海岛现实使用中存在的问题。从可行性上看,该制度的构建既有国家“陆海统筹”战略的支持,又有国家对无居民海岛现有的管理成果作为铺垫。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制度是经济法学研究的内容,因为国家构建该制度的主要目的是对无居民海岛利用活动进行市场规制,降低市场失灵。另外,该制度的实施还会控制无居民海岛这一自然资源在我国海洋经济领域的供给量,具有显着的宏观调控作用。而由于无居民海岛具有地处偏僻、无户籍人口、远离内陆等特点,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机制极难用于发现人为破坏无居民海岛的行为。作为一种稀缺的公共物品,如果无居民海岛的开发利用和保护活动没有秩序约束,则会产生“公地悲剧”的效果。因此,国家对无居民海岛实施用途管制,并将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给民事主体,可以激励民事主体对无居民海岛的保护。但是,无居民海岛利用活动需要受到规制,以遵循客观经济规律,不突破国家政策底线。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冲突是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与保护活动中存在的主要利益矛盾,如果缺少了秩序约束,私人经济利益会对环境公共利益造成严重侵犯。因而,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制度为了实现对公共利益的保护,需要对私人利益进行限制。那么,建立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衡平机制就是必要的,因为公共利益对私人利益过度限制同样会造成利益矛盾。除此之外,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制度需要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具体实施,这就会产生与公共利益不完全一致的、不合理的政府利益,因此还需要处理不合理的政府利益,这样才能保证公共利益。第一,需要处理部门之间的利益矛盾问题。各部门之间产生利益矛盾的根本原因在于权责不清、职能交叉,直接原因是政出多门、多头审批,所以需要对职能相近的部门优化重组。第二,需要处理中央与地方的利益矛盾问题。中央与地方的利益矛盾主要是财权与事权的配置冲突,由于二者行政隶属关系的存在,中央政府将财权上收,地方政府往往事权过重而财力不足,这就不利于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制度在省级行政机关的落实。所以,这就需要通过合理配置地方财权,保证地方财力,与事权相匹配。国家实施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需要为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设定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权,这是一种行政公权力。行政机关实施用途管制行为需要被授权,但是这种公权力一定要受到制约,因为政府利益的无限制扩张会侵吞私人利益。所以,在为行政机关配置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权这一自由裁量权时,还需要通过裁量权的细化、不相容职能的分离、审计机关的监督、监察机关的监督等内外部制约的方式实现对公权力的控制。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制度的构建需要以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为前提,制定无居民海岛利用规划,对全国的无居民海岛实施指标控制,并按照城镇开发边界、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的要求实施分区管制。针对无居民海岛使用用途的设计问题,采用了实证研究方法进行了考察。通过对《海岛保护法》实施后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证书的颁发情况分析发现,旅游娱乐用途的无居民海岛占总超过40%,公共服务用途和渔业开发用途的比例都远远低于旅游娱乐用途,而且没有批准过作为农林牧业用途的无居民海岛,与《海岛保护法》实施前的情况大相径庭。依据我国土地和海域的使用用途分类和无居民海岛的特征,可将无居民海岛的用途划分为“三大类”,12个一级类和45个二级类。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制度需要与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制度相衔接。在无居民海岛的使用用途被划分为“三大类”后,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也需要根据农用岛、建设用岛和其他用岛的用途进行细分设计,并调整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征收、免缴、使用和管理制度。另外,还需要明确责任机制,落实相关法律主体的法律责任。最后,若要将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纳入到《民法典》用益物权分编,则需要认识到该权利的特殊性。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私权特征和用益物权特征明显,但又具有浓厚的公法色彩。并且,由于该权利的客体并非单一物,而是组合体,所以该权利实际上包含了若干子权利,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流转也是这些子权利“打包”流转。
张潜伟[3](2019)在《地役权制度的现代发展与我国的立法完善》文中研究表明现代地役权制度起源于古罗马,是最古老的用益物权制度。由于它在提高不动产利用效益方面具有独特的价值,因而相继为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所继承,地役权制度在上千年演进中历经兴衰,至今仍然能够在各国法律中占有一席之地,并在经济社会变迁中不断丰富和发展新的内容,是与其具有独特的权利架构和制度安排分不开的。地役权可以满足民众利用他人不动产以提高自身不动产效益的需求,这是其最基本的功能,在现代社会中,地役权还在商业竞争、规划、环境保护等领域发挥重要作用。和传统地役权一脉相承的公共地役权制度在生态环境保护、粮食安全、历史文化遗存保护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并提供物权形式的支持。第一章,现代地役权的制度变革和结构调整。起源于古罗马的地役权制度形成了若干基本规则:役权不得设立在自己的物上、必须存在需役地和需役地的利益,不能要求供役地人承担积极作为义务。然而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的兴起,现代各国民法对传统地役权基本构造在多个方面进行了突破和改革。在主体方面,地役权的主体范围呈不断扩张之势:从所有权人扩张至用益物权人,甚至扩展至承租人;从两个不动产权利人演变至同一个不动产权利人。客体方面,地役权客体范围日益宽泛,空间役权和海域役权方兴未艾。地役权的内容方面,现代社会更加重视精神上的满足享受,“役”的内容出现了从物质利益到精神利益的发展趋势。伴随着地役权结构的调整,地役权类型也发生了变化,如所有人役权、营业役权、集合役权、保护役权等。第二章地役权的体系重构。现代各国继受罗马法地役权制度时,在役权体系上出现了很多革新。法国民法以《法学阶梯》为参考,将地役权的结构分为自然地役权、法定地役权和意定地役权,其中相邻关系被作为法定地役权进入法典,德国模式则将相邻关系从地役权的体系中移到所有权的扩张与限制,这是现代役权体系的一大变革。相邻关系和地役权两分有助于地役权体系的纯净,解决了法国单轨制下地役权性质过于复杂的弊端。役权体系另一重要创新是伴随着传统地役权和人役权的衰落,公共地役权或法定地役权出现了勃兴。虽然学者们对公共地役权的性质存在较大争议,但是各主要民法典(法、意、德、瑞、俄等)都规定了这一制度,英美法和我国澳门、台湾地区也有这种制度。公共地役权是传统地役权的升级换代,它虽然不对需役地作要求,但是不代表它不存在需役地;而公共利益的存在弥补了需役地利益的缺失,所以它总体上仍然属于地役权的架构,不过应当将其视为公私权兼有的混合权利为宜。役权体系中的取益权在现代社会中的地位因自然资源的稀缺而日益重要,虽然有的国家仍然将之保留在地役权中,但是更多的国家将其规定在单行法中,成为特别物权或准物权。第三章地役权的价值更新。地役权体系的重构背后是价值的重构。效益是地役权的首要价值,地役权能够从私人地役权扩展到公共地役权,是因为其效益价值出现了飞跃,即人类从主要关注经济效益到更加关注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而地役权的独特架构总是能在其中大显身手,特别是公共地役权的作用更是引人注目。美国的保护地役权在环境保护、生态建设、农地保护等方面发挥了公益和私益的合作双赢态势,为多个国家借鉴移植。安全和秩序向来是法律的基本价值,人类对安全的追求永不停息,从交易安全到社会安全,从国家安全再到生态安全。私人地役权通过合同在当事人间形成了稳定的长期的甚至是永久的不动产利用关系,自然是为了安全和秩序。而公共地役权中的生态地役权和自然资源地役权的勃兴则为粮食安全、自然资源安全、生态安全提供了有益的制度框架和运行机制,它弥补了警察权的强制—服从模式的弊端,实现了公私优势互补和公私互利合作。以公共信托理论和罗尔斯正义论为基础的代际公平是对传统民法公平的新发展,地役权具有公平价值在于,它通过自然资源地役权、历史遗存保护地役权等来解决“吃祖宗饭、断子孙粮”的非正义行为。第四章地役权的理念拓展,之所以将其放在第四章,是为了从地役权制度与体系的长期发展演变中探寻出地役权长盛不衰的“真谛”。地役权蕴含的理念植根于其独特的法权模型,地役权的权利模型表现为两宗不动产之间法律关系的调整,本质上是为了提高一宗不动产的利用效益而有限使用另一宗不动产。这种法权模型已经形成一种思考问题的方式和工具,一种法技术,一种解决问题的范式。正是由于蕴含于地役权中的理念,使之具有了相当的扩展性,并体现出明显的跨界性。美国的土地发展权转移、容积率转移、我国的城乡建设增减挂钩与地票交易,被学者解读为地役权的逻辑和法权模型的应用。苏永钦、谢在全等学者还认为,在法律对“役”没有限制的条件下,地役权可以发挥补充地上权甚至农用权的功能,这其实是认为地役权模型可以充当用益物权的一般模型。这一模型蕴含的理念是合作双赢,即不动产际主体在互相尊重产权的基础上通过互利合作实现共享双赢,这在美国的保护地役权(农业保护地役权、历史古迹保护地役权和环境保护地役权等)中表现的最为明显,效果非常突出,为部分国家所借鉴。第五章,我国地役权的现状分析。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地役权的社会功能大致可以概括为以下方面:增进物尽其用的经济效用,使物的利用关系物权化,有利于减少交易成本及鼓励交易。通过地役权的适用,可以弥补相邻关系的不足,可以补充城乡规划的缺陷。地役权的功能还在于调整商业竞争行为,替代征收制度和侵权责任制度,弥补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的不足,对公权具有约束和监督作用。我国地役权制度实行高度的意思自治原则,本可以充分实现上述功能,但在实践中出现了双重短缺的局面:民众需求的制度未予规定,而既有的制度民众又没有充分利用,使得地役权成为停留在纸面上的规范权利。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既有立法上的土地思维而非不动产思维导致不动产役权变成“地”役权,也有政府在不动产管制上取代市场发挥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而产生的管理思维抑制了权利思维,还有建国后长期没有用益物权导致民众大多采用债权方式来实现地役权的功能(债权思维取代了物权思维),而相邻关系适用的过度扩张进一步压缩了地役权的生存空间。在役权体系的法制化方面,我国相关部门和公用企业、民众虽然对公共地役权具有迫切的需求,但是只承认意定地役权而否认法定地役权的观点在立法中占了上峰;即使将公共地役权视为公权,也未见公法学者提议建立我国的公共地役权制度并上升为立法。民法学者力推居住权入典,但该制度在西方处于衰落状态;而公共地役权在多方面具有现实旺盛的需求;西方各国的实践证明了这一点。役权体系中公共地役权的缺席导致了地役权价值的割裂和功能的萎缩,理论上,使民法典的绿色原则的辐射作用难以借助地役权这一平台得到实现,实践中,使我国的生态文明建设和公共利益实现缺少了一件重要的政策工具。在民法典编纂之际,在居住权可能入典之时,应当对我国的役权体系进行系统性反思与制度重构。我国要注重对役权的体系化建设,其意义在于,有助于完善我国不动产利用物权体系,有利于完善物权自治体系,当然也有利于完善我国的役权体系和用益物权体系。第六章,我国地役权制度现代化的完善路径。首先我们要发掘本土资源,从悠久的文明中寻找今天可资利用的宝贵遗产,比如典权就是建筑用益物权,可以弥补我国现有的用益物权仅仅是土地用益物权的缺陷。其次要做到名实相符,与改地役权为不动产役权的名称相比,我国构建不动产役权尚需要进行“综合治理”:要承认海域役权、空间役权、自己役权。再次要激活制度源头,即扩大地役权的设立主体,丰富地役权的设立方式,完善地役权的堆迭设立。再次,要完善地役权的得丧变更制度,取得方式上既要承认法律行为,也要承认法律行为之外的方式,如时效取得。公示方式上可以维持现行的登记对抗主义,但要逐步推行登记生效主义。最后要完善役权体系,即在人役权入典后,要考虑承认公共地役权在民法上的地位。第七章,我国地役权修改的立法建议。在民法典编纂背景下如何完善地役权,使我国地役权实现现代化,立法机关应当进行体系化考虑。可以将现行的地役权改为不动产役权(即私人地役权),同时增加公共地役权的原则性规定;或者在此基础上将人役权和地役权共同组成新的“役权”一章,即在私人地役权和公共地役权的基础上,将居住权纳入。对于现行的私人地役权部分要进行重点的完善充实,为此本文提供了修改条文及修改理由。对于公共地役权,论文建议将其与民法和民事权利密切相关的内容做出原则性规定即可,其他内容交由单行法规定。
李新仓[4](2017)在《建设用地指标市场配置法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资源配置是将资源在不同主体之间按照用途做出选择、进行合理配置的状态和过程,其结果是在利益主体之间形成特定的法律关系。资源配置包括行政配置和市场配置两种方式。行政配置方式是指政府通过行政手段,将土地资源提供给用地者;市场配置方式是指用地主体通过市场竞争机制实现土地资源的配置。建设用地指标是指国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通过土地征收行为所取得的建设用地范围。在法律属性上,建设用地指标属于公权性质的私权,具有用益物权性。公法物权在法律规则和制度设计上侧重于国家控制,以强行性法律规范为主;私法物权侧重于意思自治和契约自由。建设用地指标配置是国家利用土地资源规划调节手段,从空间层面对建设用地开发强度和开发容量进行行政干预,以引导建设用地指标在地域之间流转。作为土地开发权的表现形式,建设用地指标的合理配置事关国家经济发展及土地资源配置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及生态效益。建设用地指标配置具有行政配置和市场配置相结合特点。行政配置是指标配置的基础性手段,市场配置是指标配置的辅助性手段。市场配置是指标行政配置的改革方向和目标,市场配置的制度功能也是行政配置改革必要性的有机组成部分,两者应融合协调。在初始配置中,中央政府通过行政配置手段将建设用地指标配置给地方政府,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形成行政计划法律关系;再次配置中,地方政府采用平等协商方式签订合同,在地方政府之间形成合同法律关系,实现建设用地指标交易由政府行政法律关系向市场法律关系转变。受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我国现行建设用地指标行政配置产生高昂的信息成本、寻租成本、社会成本等制度成本,加重了潜在的政府权力寻租,忽略了土地指标的空间均衡,指标配置效率低下。在行政权力万能的观念之下,建设用地指标行政配置制度是政府运用行政手段配置土地资源,表现出强烈的行政色彩,抑制或排斥了市场机制对土地资源的配置,容易产生政府追求地方经济利益、违法违规用地以及制度成本过高等政府失灵问题。究其根源,建设用地指标行政配置与政府集权、国家公权力单向行使、缺乏程序控制等因素相关。党的十七大报告和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实现土地资源的有效配置,要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实践证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建设用地指标行政配置模式会引起社会经济发展与建设用地指标管理的冲突与矛盾,导致建设用地指标的供需失衡,无法引导建设用地指标向边际产出高的地区流动,为实现建设用地指标的帕累托改进,亟需对土地资源行政配置进行市场化改革,最大限度发挥市场基础性作用。本研究的基本目标是实现建设用地指标行政配置与市场配置法律制度的衔接,实现建设用地指标配置的公平性与效率性。建设用地指标配置涉及多个学科领域,通过综合运用法学、经济学、规划学等学科分析工具,研究建设用地指标市场配置的正当性依据及其制度实现途径。通过梳理建设用地指标配置现有研究文献发现,法学界对建设用地指标配置的研究尚处于初期阶段,相关成果都是从土地管理学和制度经济学视角,通过分析建设用地指标行政配置存在的法律问题,提出相应的改进对策。与代表性国家及地区土地开发权转移制度的研究相比,我国法学界对建设用地指标配置的研究框架仍然没有摆脱传统行政法范式的羁绊。市场配置作为资源配置的新型调控机制,其主要是通过市场机制对建设用地指标进行结构性调整,引导建设用地资源的供给与需求趋于均衡,实现建设用地指标的宏观调控和总量控制。比例原则理论、土地开发权理论、特殊产权理论等法学依据,交易成本理论、土地资源优化配置理论等经济学依据,区位理论等规划学依据为建设用地指标市场配置法律制度提供了正当性基础和理论依据。在现代法治社会,建设用地指标行政配置法律制度的改革过程是行政权力不断消退,私权利不断彰显的过程。为提高土地资源配置的效率,我国浙江等地在实践中探索出建设用地指标交易创新模式,即在指标行政配置中引入市场机制,其实质是引入私权机制,对建设用地指标进行空间再配置,为经济发达地区获取更多建设用地资源,拓展经济发展空间。指标市场配置法律制度具有高效配置土地资源功能,发挥市场主体和社会主体的优势资源,降低或消除指标行政配置产生的高昂制度成本。通过对代表性国家及地区土地开发权转移制度的考察发现,在国际上引入市场机制配置土地资源,已形成土地开发权转移法律制度共性制度规律及经验:一是土地开发权的初始配置与再次配置相结合;二是土地资源配置坚持公平与效率的价值目标;三是通过合同协商解决地区间资源配置不均衡;四是以市场机制为土地开发权转移的基本模式;五是以宏观调控维持土地开发权转移市场的有序性。比较法上的经验为完善我国建设用地指标市场配置法律制度具有经验借鉴。建设用地指标市场交易是建设用地指标交易的二级市场,其职能在于制定交易规则,收集和发布指标交易市场信息,为指标交易双方提供指标交易场所,引领和规范指标交易。建设用地指标行政配置市场化改革并不是对行政配置公法模式的否认和摒除,它是在行政配置基础上,引入私权机制对各地建设用地指标余缺进行再配置,能够克服现行建设用地指标行政配置法律制度的制度成本,促进指标交易公私法模式的融合,实现建设用地指标的市场化配置,对现代行政法给付行政理论和实践做出制度回应。建设用地指标市场配置是我国城市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突破口,其内容是基于土地利用整体规划的控制指标规模,地方政府以各地区经济发展对建设用地指标的需求,利用指标交易的市场机制,推进建设用地指标转移到边际产出更高的地区,实现建设用地指标配置的帕累托最优。本研究针对现行建设用地指标行政配置法律制度的缺陷,在指标交易地方样本法律问题实证分析的基础上,通过行政配置与市场配置法律制度的对比,提出完善我国建设用地指标市场配置法律制度的路径。一是通过修改《土地管理法》,在市场秩序基本法层次上确立建设用地指标交易的法律地位;二是确立建设用地指标交易的监管原则,即公平效率原则、利益衡平原则和正当程序原则;三是完善建设用地指标市场交易的程序制度,包括指标交易行政许可制度、审批制度、听证制度、不动产评估制度等;四是建设用地指标交易的监督及违约的救济制度;五是保障建设用地指标交易的配套制度。同时,在建设用地指标市场配置地方样本中增加指标交易补偿制度,通过财政转移支付方式、资源空间引导政策以及环境保护政策等对指标调出方进行补偿,支持指标调出方经济发展,推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
刘羿[5](2016)在《中央用地管控视角下土地指标交易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出于耕地保护的需要,中央政府对农用地转用进行了严格的总量控制。尽管如此,农用地转用带来的巨大增值收益以及当下地方经济严重依赖新增建设用地这一事实,使中央政府不得不主动开辟渠道以增加计划外指标供应。在政策激励下,地方政府更进一步探索出了包括折抵指标有偿调剂以及地票交易在内的土地指标交易机制。土地指标交易在增加土地用途刚性管制的弹性之余,亦存在一定制度缺陷:以农用地转用指标为代表的土地指标本是中央政府对下级地方政府农用地转用权力的数量控制工具,但政府间土地指标交易的产生使指标突破了这一“控权”属性,呈现出一定的经济价值;私人间土地指标交易的缺陷在于,其主要利用了政府在土地招拍挂市场的垄断地位,迫使私人资本参与农村土地整理,并没有建立起使私人真正获益的机制。与中国的指标交易制度相比,美国土地开发权转让制度的真正优势在于它建立起了私人之间的利益交换机制。其以容积率作为交易客体,不仅使规划制度更为灵活,还成功地将私人资金引入到了公共福利领域,节省了政府财政开支。美国开发权转让制度对我国最大的启示,正是如何在土地管理领域建立起这种私人间的利益交换机制,并使之成功运转。同时,美国土地管理制度在中央与地方分权、政府与市场关系方面的经验,也为我国未来的制度完善提供了充分的启示。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土地制度改革起步,现有的地权制度和土地管理制度都将面临重大的变革。在地权制度方面,城乡二元地权体制已经松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开放入市、农村住房财产权允许抵押流转、征地范围不断缩小,未来的地权制度将沿着“同地同权”的方向不断推进。考虑到土地制度改革的长期性,指标交易制度也有短期、长期两种改良方案:短期方案主要解决土地整理复垦的资金来源问题;长期方案主张在地权制度和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背景下,理顺权力与利益、中央与地方、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建立起符合市场机制的土地指标交易制度。
张宇[6](2016)在《城乡统筹发展背景下的土地管制制度选择与优化研究 ——以深圳市为例》文中指出我国长期实行以土地、户籍、社保等为主要组成的城乡二元管理体制,且在城乡二元经济社会组织中,城乡二元土地制度起到决定性作用。长期基本稳定的城乡二元土地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城乡关系的稳定性,但也形成了包括土地用途管制、产权管制和交易管制在内的多重二元土地管制结构。随着市场经济不断深入发展,城乡关系的稳定格局逐渐被打破。一些区位优势明显的经济发达地区,出现了源于农村内在驱动的半城市化现象,而在中东部地区,城市单向驱动下的城市化不断深入,农村集体土地尤其是耕地不断被侵吞。耕地的大量破坏促使中央出台日趋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而农村集体土地非农化后货币化收益的折现则使农村集体在提高守土意识的同时,不断通过合法外渠道获取土地收益。既定的土地管制体系建立在城乡二元管理体制和两种土地所有权背景下,因其源于城市经济发展主导下的单向驱动,城乡土地利用具有明显的差异性和城市偏向性,城市土地以引导为主,农村土地以禁止或限制为主,总体上表现出“重城市、轻农村,重国有土地,轻集体土地”的特点,本质上反映了城乡割裂的二元治理逻辑,悖于城乡统筹发展基本要求。随着新型城镇化和城乡统筹深度推进,城乡土地市场一体化诉求逐渐凸显,并在缺乏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于制度外广泛存在。实现城乡统筹发展,关键就是要改变传统城乡二元结构下的土地利用思路,突破二元土地管制思维,在土地用途、产权和交易等方面形成城乡相对统一的管制逻辑。早在1992年,深圳就开始探索通过统一土地所有权等方式推进特区内城乡一体化发展。1993年,深圳探索对特区内外国有和集体土地采用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开发、统一出让、统一管理。这与我国目前谋求的新型城镇化和城乡统筹发展具有本质上的一致性。深圳在推进城乡统筹发展过程中,在土地管制制度创新方面进行了一些探索,值得借鉴和反思。基于上述背景,本文通过系统研究,试图建立符合城乡统筹发展要求的土地管制体系并提出有关制度优化建议。土地管制是一个覆盖制度经济学、社会学及公共管理学的较为复杂的系统性研究领域。本文综合运用文献研究、案例分析等方法,吸收多学科相关研究成果,综合North的制度环境分析框架(政治结构-产权结构-社会结构)和Nee制度选择分析框架(制度环境-治理制度-个人),将North制度环境分析框架内置于Nee制度选择分析框架的制度环境中,构建North-Nee制度分析框架,形成本文的理论分析框架和研究逻辑。该逻辑框架强调制度环境和个人(制度参与者)对土地管制制度选择的作用及在该作用下的土地管制制度变迁与选择路径。在制度环境和个人影响下,考察不同时间或空间维度内的制度变迁,受制度变迁动力来源和变迁速度的影响,制度变迁往往表现出不同的相机组合模式,具体到我国土地管制制度变迁,表现出渐进式诱致性制度变迁,而深圳土地管制制度演变则表现为渐进式强制性制度变迁。基于上述研究逻辑,文章主要探讨的问题包括:(1)进行土地管制的必要性?(2)现行管制存在的问题及本质原因。(3)城乡统筹对土地管制的要求及需要建立的土地管制体系。全文共八章,大致可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是研究基础及逻辑框架的提出,包括第一、二章,分别为绪论、研究理论基础及理论分析框架。其中,第一章提出了本文研究背景、国内外研究现状、研究目的及意义、研究方案设计。第二章分析了城乡统筹背景下土地管制的理论基础及理论分析框架。本章首先界定了土地利用、制度、土地管制等基本概念,并梳理分析了土地管制相关理论工具,包括外部性理论、管制理论、制度变迁理论和人地关系理论等。上述理论及其与土地管制关系的初步分析构成了本文研究的理论基础。本章第三节提出本研究的理论分析框架,旨在进行总体性说明,引出研究主题,明确研究逻辑。第二部分是研究的现实依据部分,包括第三、四、五章。其中,第三章分析了城乡二元管理的制度环境约束下,我国土地管制制度演进历程及特点,将建国后我国土地管制制度变迁分为初步建立、探索发展、完善调整和创新重构四个阶段,总体上表现出渐进式诱致性制度变迁特点。随后,研究了我国现行土地管制制度安排,指出其具有多重二元的管制结构特征。本章最后一部分分析认为现行土地管制存在明显的制度缺陷。第四章提出了城乡统筹对土地管制的要求,研究了管制制度安排及结构优化的制度环境。研究认为,长期存在的城乡割裂的二元治理逻辑是推进城乡统筹的阻碍。城乡统筹体现在城乡发展机会的均衡化、要素及资本流动的通畅化、居民福利的均等化,本质上是实现城乡社会治理机制的统一。建立符合城乡统筹发展要求的土地管制是城乡统筹发展战略在土地制度改革中的细化和延伸,源于改革的内在需要。第五章重点考察了城乡统筹背景下深圳土地管制创新实践。实证研究了深圳宝安福永凤凰社区工业用地入市过程中的土地管制问题及H村整村统筹发展过程中土地管制创新模式,探讨了小区域范围内基于多种所有权并存的城乡统筹土地利用及管制推进方法。深圳土地管制制度呈现明显的渐进式强制性变迁特点,是以土地产权变革为突破口自下而上强制推进的。尽管存在一些问题,但对构建城乡统筹背景下我国土地管制制度具有一定的分析借鉴价值。第三部分是本文的主体及结论部分,包括第六、七、八章。第六章针对现行土地管制存在的问题及城乡统筹发展对土地管制的要求,提出符合城乡统筹要求的土地管制应满足经济、生态安全目标、社会公平和效率目标,并应综合考虑管制切入点、管制成本、制度设计及实施的环境适应性、管制制度设计时滞、管制主体构成及多样性等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土地管制基本组成、结构优化方向及制度安排的具体建议。第七章研究了城乡统筹背景下土地管制的实施问题,涉及实施层级、实现手段及实施保障措施。第八章是结论、建议及展望。对本文主要内容进行总结,结合本研究提出今后的研究方向、政策建议和今后研究重点。综合分析,本文可能的创新主要有以下两点:(1)综合Nee制度选择分析框架和North的制度环境分析框架,将其运用到土地管制制度变迁分析中,并作为研究城乡统筹背景下土地管制制度选择与优化的逻辑分析框架。基于该逻辑分析认为,制度环境和个人(制度参与者)在制度变迁中发挥关键作用,影响制度变迁的深度、方向和绩效。该框架可能对分析类似问题提供了一个研究范式。(2)构建了城乡统筹背景下的土地管制体系。从整体上契合制度环境,考虑土地产权管制、用途管制和交易管制的协同性和整体性,建立协同式管制模式,引入土地发展权,以实现整体管制目标。在管制制度实施方面,认为应淡化二元土地所有结构差异,以土地功能为切入点,实施差异化管制。
张先贵[7](2014)在《我国土地管理权行使方式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权是由土地规划权、土地用途管制权、土地开发许可权、土地征收权、土地登记权、土地税收权、土地监督权等构成的一组权力束。在概念的界定上,应区分狭义和广义两个层面。狭义上的土地管理权仅指国家以实现土地资源属性上所承载的公益目标而对土地资源进行管制的权力,主要包括土地规划权、土地用途管制权、土地开发许可权和土地征收权等内核心权力。广义上的土地管理权指国家以合理配置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效益与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为目的而实施的国土资源宏观控制和管理的权力,不仅包括狭义上的土地管理权,还包括土地登记权、土地税收权和土地监督权等配套性权力。将土地规划权、土地用途管制权、土地开发许可权和土地征收权等归结为狭义上的土地管理权,并将其定性为土地管理权的内核性权力,是最能反映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权的本质性内涵,体现出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权有别于其他行政管理权的根本差异所在。在坚持大陆法系公私法二元划分的背景下,我国的土地管理领域一直被视为公法领域,土地管理法被视为是以土地利用管理为核心的土地行政法。反应到法权模型层面,围绕土地管理权的规范配置和制度设计践行的是国家本位主义和行政权主导模式。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之间的主从支配和纵向隶属关系表现的非常明显。多元化的市场主体利益诉求并没有在规范的配置层面得到应有的回应和保障,这与国家集中分配土地资源的计划体制一脉相承,可以说,以命令和服从为基本特征的单一公法方式基本上主导着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权行使的整个过程。然而,近年来,在我国土地管理领域不断发生的土地管理失灵现象,譬如,“小产权房”、“以租代征”、征地纠纷以及擅自变更容积率等违法事件屡禁不止、层出不穷。一方面,对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权法律制度产生了巨大的挑战;另一方面亦在现行法层面暴露出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权存在明显的系统性缺陷。为此,学界提出了许多不同的改革建议和方案,但遗憾的是,现有的方案和建议存在程度不同的硬伤和缺陷,即,要么仍然固守单一的公法方式主导着我国土地管理权行使的整个过程,而忽视对多元化市场主体利益诉求的回应和保障;要么是践行单一的私法方式,突破现行的体制,对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权基本格局进行重大变革,而存在高风险、高成本以及社会转型时期不具有可行性等弊端;要么是没有在现行法层面为我国当今的土地管理权法律制度改革提供最为直观和有效的切入口,更遑论为改革提供具体的操作路径。有鉴于此,为避免改革的方向和路径陷入错位和偏差,本文立足于社会管理创新的大背景,遵循社会转型时期的渐进式改革路线,践行“体制内回应型改革”模式的理念和精神,从有效解决问题的切入口出发,首先在澄清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权概念的基础上,通过系统性的研究,指出应当对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权行使方式进行改革,即,改变单一的公法方式主导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权行使的整个过程,在一定条件下,引入相应的私法方式或者将私法的规范嵌入到管制规范结构体系中,践行公私法相互合作的土地管理权行使方式,以实现对多元化的市场主体利益诉求的有效回应和保障,这是应对当下我国土地管理失灵困境,实现我国土地管理权法律制度改革的必由之路。引入相应的私法方式来实现我国的土地管理目标,并不意味着对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权借助于公法的方式来实现其目标的全盘否定,相反,我们仍然应该坚持公法作为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权行使的主要方式,只有在借助于公法的方式实现我国土地管理目标面临失灵的背景下,方可借助于私法的方式。实际上,无论是践行单一的公法方式还是践行单一的私法方式来实现我国的土地管理目标,都是一种极端化的选择,是我国土地管理权在行使方式层面所不可承受之重。至于如何借助于私法的方式或者说私法的规范如何嵌入到管制规范结构体系中,应视各项不同的土地管理权法律制度而进行不同的类型化设计和展开。据此,本文将这一特征概括为土地管理权行使的公私法合作方式。在方法论层面,我国土地管理权行使方式之公私法合作的具体方案应主要围绕土地规划权行使方式、土地用途管制权行使方式、土地开发许可权行使方式以及土地征收权行使方式四个方面展开。而为了保障上述具体方案能够顺利的运行,在相关法律制度建设层面,遵循立法论和解释论的研究范式,应主要围绕容积率交易的法律规制、土地开发权交易的法律规制、“地票”交易的法律规制、土地征收权的法律完善四个方面展开。本论文除绪论和结语外,在逻辑结构层面共分五章。第一章主要对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权及行使基本理论进行厘清,重点对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权概念予以澄清,以为下文研究划定范围和边界。第二章立足于我国当下土地管理权行使失灵这一问题意识,概括学界对失灵的诊断和处方,并分别对其进行反思。第三章是在上一章的基础上指出解决失灵的必由之路为转变我国土地管理权行使方式,即由公法迈向公私法合作,并对其正当性进行详细论证。第四章从方法论层面就我国土地管理权行使方式之公私法合作的具体方案进行深度分析。第五章就我国土地管理权行使方式之公私法合作的相关法律制度建设进行系统性研究。
吕翾[8](2013)在《土地发展权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土地发展权是一项调整动态、增量、立体土地利用管理法律关系的新型复合型土地权利。土地发展权虽然尚未纳入我国土地权利法律规范中,但是在我国土地权利运行与利用管理实践中存在大量的土地发展权法律问题。本文以土地发展权这一新型土地权利为研究对象,通过比较法视野探究其在权利层面的生成与发展,揭示其在土地法尤其是物权法层面的定位与地位,再从一般物权运行、救济的层面探讨的土地发展权的保障制度,最后为我国土地发展权(制度)的构建提供若干领域的法制思考,以期实现从权利到制度、从学理到实践思路完成对土地发展权的学术论证。基于前述目的,全文除绪论外共分七章进行专门论述:第一章:土地发展权的产生。作为学理概念的土地发展权最初是由美国土地管理法学者提出的。而作为权利形态的土地发展权在更早前的美国土地利用管理活动已然独立存在并实际运行。土地发展权的产生不仅是不动产物权理论的创新,有助于不动产物权体系的完善,而且是权利实证领域的新发展,推动土地利用管理制度改革。本章首先探究学理层面土地发展权的起源与内涵,然后分析土地发展权在产生的法律原因,接着论述初创阶段的土地发展权的形态特征,最后论证土地发展权的产生对不动产物权制度及体系的影响及其重构的法律问题。第二章:土地发展权的发展。土地发展权的发展,是指土地发展权作为一项独立的法律权利,在土地动态、空间、增量利用的趋势之下,在土地利用管理法律制度中逐步衍生、运行及其内涵、属性、构造及制度变动的法律过程。本章首先梳理与分析国外土地发展权的发展历程与脉络,将其分为初级的私有化、个体化模式,中级的国有化模式以及高级的物权化模式,并对重点论证各种模式的内涵机理。此为本章的重点。然后归纳与分析我国土地发展权发展的模式类型与特征,最后从比较法的视角分析中外土地发展权发展的路径与逻辑。第三章:土地发展权的法律性质。土地发展权的定性与第四章将要论证的权利构造是一对既独立又关联的范畴。土地发展权的定性是指对土地发展权的法律性质及其在土地权利体系中的地位的探究。而权利构造则是在定性的基础上,从财产权视角解构其权能构造与功能机理。定性是权利构造的理论前提,权利构造是定性的理论深化。土地发展权是一项独立的物权。土地发展权因受到公法的限制而具有公权利属性,部分符合准物权属性。第四章:土地发展权的物权构造。土地发展权的物权构造包括一般物权所具备的主体、客体和内容等物权法律关系的三个方面。通过对我国土地发展权的物权结构进行分析,一者有助于加深对其私物权属性的认识,更重要地是为我国土地发展权法律制度构建提供权利基础。本章按照物权权利构造的一般逻辑,依次从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对土地发展权物权构造进行了建构。土地发展权的主体包括所有者主体、使用者主体和管理者主体三类。土地发展权的客体是发展性利益。土地发展权的内容是关于土地动态、立体和增量利用而产生对增值收益的管理和分配的复合型法律关系。第五章:土地发展权的公法限制。土地发展权因受公法的诸多限制而具有鲜明的公权利属性。本章将首先探究土地发展权的公私权混合的属性,分析公法对其限制的领域和影响,再从理论层面阐述准物权的法律内涵与要素架构,尤其突出其公法授权性和私权本质性的双重特征,并以此作标准,分析土地发展权与准物权之间的理论契合点,包括发展性契合、对比性契合、公权性契合、客体特殊性契合和类比性契合。最后参照某类既有的具体准物权种类的权利构造来尝试对土地发展权的准物权构造的解构分析。得出的结论是土地发展权是一项受公法限制的物权,一定程度上符合准物权的权利特征和内涵。第六章:我国的土地发展权制度的构建。土地权利需要法律制度来保障,这不仅是静态意义上既有法律制度对既有土地权利的保障,更是动态意义上新型法律制度对新型土地权利的及时因应与调整。我国土地法律制度也应准确把握我国土地权利的发展脉络,从而实现对后者的及时因应与调整。土地发展权作为一项新型不动产物权,反映了土地利用的动态、立体、增量的法律关系新趋势,而其需要发挥其权利功能,则必须完善其实施的具体制度或机制。这也正因应了从权利到制度的法律实施的一般逻辑演进。本章将先阐述我国土地发展权生成与运行的背景场域的土地利用管理制度变革的脉络与特征,然后对实践中在我国城市国有土地上和农村集体土地上存在的若干显着的土地发展权制度进行法制分析,以其通过分散渐进的思路来构建与完善我国土地发展权制度。第七章:土地发展权的实现与救济。土地发展权是一项独立的民事物权,其在日常的土地权利体系中运行。而当其受到其他各类的权利(力)侵害时,又会产生其物权救济问题。本章分为实现与救济两部分论述,前一部分分为五个分论点:首先从域外土地发展权实现模式借鉴着手,紧接着从政府与市场、中央与地方(上级与下级)、法律与政策三个维度阐述建构土地发展权日常实现的运行机制须处理好的架构关系。第三个分论点则是从土地发展权内部的创设、让渡、出让、转让、收回、变更及消灭等实现的全过程法律关系的调整进行法律论证。第四个分论点则是对土地发展权实现的外部机制及体制的探讨。第五个分论点则是在前四个分论点论证的基础上总结出有关我国土地发展权实现须具备的法律规范与制度保障。在“救济”部分,主要分为横向的土地发展权民间救济、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制度和纵向的事前预防、事中阻却和事后解决的救济机制。通过设置土地发展权的实现与救济的法律制度,有利于维护土地发展权作为一项独立不动产财产权地位,有利于土地权利保障整体制度的建构与完善。
王向东[9](2013)在《中国土地利用分区管制改革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改革是当今中国的时代最强音,而土地制度改革则是其中的热点和难点。而作为政府对于土地的三大公权力之一,土地利用管制制度的改革在其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因而也具有特殊的研究价值。然而,在现状杂糅“怪胎”的困惑矛盾中,中国土地利用管制制度改革首先面临朝哪个方向努力的问题。在中国目前国情特征下,由于通则式的分区管制模式与个案式的规划许可模式相比更有利于削减政府职员的腐败机会、遏制政府违法用地行为、提高政府服务公平程度、增强市场经济活力、促进社会稳定等,本文倡导以成熟的“分区管制”模式为中国土地利用管制的改革方向。由此,本文选择以“中国土地利用分区管制改革研究”为论题展开深入系统的分析探讨。本文研究的中心问题是,如何在规划管制制度现状和国内外实践经验借鉴的基础上,以科学化、法治化、公平优先、效率兼顾为价值导向,建立起成熟的中国特色土地利用分区管制体系。针对这一问题,本文的研究思路和内容如下:(1)首先,总结评述国内外分区管制实践特征的基础上,描绘出中国分区管制改革的理想愿景,为后文研究确立目标。(2)其次,在借鉴已有研究建立分区管制分析框架基础上,论证设计了“理论认知深化-制度环境改善-治理政策改进-方法技术支撑-分区管制规则重建”的改革行动路线,为后文研究确立逻辑。在以上改革的愿景描绘和路线设计基础上,为推进中国分区管制改革进程走向深入,本文继而进行了如下研究:(3)分区管制理论认知的深化,从土地利用规划分区和土地利用管制两个方面创新性地论述和阐明分区管制的科学内涵、外延构成和理论依据。(4)中国分区管制的制度环境改革,着重从根本宪政制度、基本地权制度、空间规划体系三个方面论述中国分区管制制度环境的现状、问题及改善。(5)中国分区管制的治理政策改革,着重从规划分区体系和分区管制权力两个方面论述中国分区管制治理政策的现状、问题与改进。(6)中国分区管制改革的方法技术支撑,着重论述了中国分区管制改革中需要解决的科学规划分类系统的构建、科学规划分区系统的构建、全面深入划区定界的措施三个关键问题。(7)中国分区管制规则的重建,在现状及问题分析的基础上,着重从程序性规则和实质性规则两个方面论述中国分区管制规则的重构。通过以上系统的论证和阐述,本文在中国土地利用管制改革的模式选择、国内外分区管制的实践特征和优缺点分析、分区管制改革的愿景描绘和路线设计、分区管制的理论认知、分区管制制度环境和治理政策的分析与优化、规划分类和规划分区系统的科学构建、程序性和实质性分区管制规则的重建等方面做出了创新性的贡献。然而,时间、篇幅和水平等多方面的制约使本文仍存有诸多不足之处,但毕竟在诸多方面进行了探索性研究,未来可以继续地对相关内容进行丰富和深化。
刘胜华[10](2013)在《基于生态安全的建设用地供给法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建设用地供给是影响生态安全的至关重要的因素之一。不适当的建设用地供给可能造成生态系统结构失衡和功能衰退。要控制建设用地对生态安全的威胁,必须从建设用地供给这一源头抓起。要从建设用地供给的规模、结构、布局和节奏等要素方面,寻求建立科学合理的供给模式,以公平、有序、有效的方式实施。这种建设用地供给模式的形成与实施,都需要有法律制度这样一种具有公信力、强制力、确定力、执行力的手段予以保证与促进。基于生态安全的建设用地供给法律制度研究的主要目的,是根据国内外对生态安全和土地供给研究的主要成果,结合建设用地供给的实践经验,分析生态安全与建设用地供给之间的相互影响机制,构建生态安全与建设用地供给之间的协调耦合的法律制度,建立有效的制度实施机制。国内对生态安全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生态安全评价方面,基于压力—状态—响应,运用了RS、GIS、BP神经网络等技术,针对评价对象特征,提出评价指标体系,建立评价模型,分析评价结果,提出促进生态安全的建议。同时针对特定区域或特定类型的生态问题进行研究,探讨特定区域或特定类型的生态问题的解决措施与生态安全的维护措施。国外对生态安全的研究,主要提出了生态安全的概念,探讨了生态安全与经济安全、社会安全以及国家安全的关系,提出为了控制与减少生态危险,需要对影响生态安全的社会经济政策,国家政治结构,法律制度等各个方面进行变革。国内对建设用地供给的研究,主要有四个方面:建设用地供给政策制度、建设用地市场供给机制、建设用地供给产权保护、建设用地供给实证研究等,提出的主要制度有用途管制制度、节约集约制度等。国外对建设用地供给研究主要集中在经济学领域,指出土地是三大生产要素之一,土地供给、需求以及土地价格有自身的特殊性,土地供给与经济增长有着密切关系,有效的使用土地资源可极大地促进经济增长。国内对基于生态安全的建设用地供给方面的研究,有基于生态安全的建设用地空间预警、建设用地总量控制以及建设用地的空间管制分区等。国外对基于生态安全的建设用地供给的研究,主要有生态城市、生态社区的规划与建设等方面的研究。探讨建立的制度主要有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等。基于生态安全的建设用地供给法律制度研究,应当以现有的理论成果为基础。这些理论成果应当包括安全与生态安全、土地供给与需求、建设用地与农用地、权力与权利、法律制度的构建与实施等方面。本文所指的生态安全,是指人类在生存与发展过程中,不分区域,包括现在与未来,生态系统处于结构平衡、功能稳定,并且能够为人类生存与发展持续地提供物质与精神享受所需要的优质资源的状态。本文所指的建设用地供给,是指是指在特定的价值目标下,供给主体将特定的土地以一定的价格和方式提供给有取得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本文所指的法律制度,是指由政府、国家或统治者等按照一定的目的和程序创造的政治、经济规则,以及为实施这些规则而制订的实施机制。建设用地供给与生态安全之间,存在着互斥与互利两种关系。互斥是建设用地供给与生态安全的主要关系。互斥表现为建设用地供给导致环境污染和资源破坏加剧、生物安全受到威胁等方面。这种互斥产生的主要原因有:对经济增长的无限追求,对资源的过度索取,对污染物排放的控制不足,对资源的消耗缺乏节制等。要减缓互斥关系,应当调整建设用地供给的规模、结构、布局与节奏。建设用地供给与生态安全之间也存在互利关系,如为粮食安全和经济可持续发展、环境治理、生态改良提供建设用地等。互利关系的产生原因主要有政府管制、公众觉醒、科技进步等。互利关系的促进需要进一步通过特殊建设用地的供给,对生态脆弱区进行改良、对生态危机进行消减、对生态灾难进行救助。建设用地供给的法律制度模式,按其主导目标的不同大致有分为以下几种:以权利保护为主导的供给制度模式,强调建设用地的权益保护,包括建设用地所有权、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保护,其出发点是“法定权益不容侵犯”;以经济增长为主导的供地制度模式,强调经济发展的绝对核心地位,建设用地供给应当全力为经济发展服务。出发点是“发展是硬道理”,“落后就要挨打”;以粮食安全为主导的供地制度模式,强调建设用地供给不得侵占基本农田,出发点是“粮食安全”;以资源节约和集约利用为主导的供地制度模式,强调对稀缺资源的合理、高效利用与保护,建设用地供给应当坚持总量控制、提升利用强度与效益等,出发点是“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以环境友好为主导的供地制度模式,强调人类不得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求发展,建设用地供给应当向低污染、低破坏、低消耗、高效益的行业倾斜,以求在发展的同时减少对环境的损害,出发点是“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随着生态安全的提出与研究的深入,人们开始探索建立基于生态安全的建设用地供给制度模式。这一模式强调生态安全的基础性价值,旨在寻找建设用地供给促进生态安全、经济增长、社会和谐的机制与途径。随着建设用地供给法律制度的演进,生态安全价值地位也随之演进。在以权利为主导和以经济增长为主导的供地制度中基本无生态安全价值的体现;在以粮食安全为主导的供地制度中,已有耕地生态安全维护的内容;在以节约和集约用地为主导的供地制度中,扩大了土地资源生态安全维护的范围;在以环境友好为主导的供地制度中,生态安全维护己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等制度予以体现。随着生态安全研究的深入与经济社会发展态势的变化,建设用地供给制度将以生态安全为基础性价值目标。基于生态安全,建立建设用地供给法律制度,应当确立生态安全的基础性价值地位,同时协调生态安全与经济增长、社会和谐之间的关系。经济增长应以生态安全为基础,不得以牺牲生态安全为代价求发展,应当在保障生态安全的前提下求发展。生态安全同时要为经济增长服务。不能因维护生态安全而阻碍或者禁止经济增长,但经济增长应转变增长方式、发展循环经济、低碳经济,以期减少和控制对生态安全的威胁。生态安全也是社会和谐的基础,社会和谐包括了人与自然的和谐。应当以生态安全为基础,围绕经济增长主题,建设和谐社会。以此确定建设用地供给立法中的生态安全、经济增长、社会和谐等方面的目标体系,并坚持以下原则:建设用地供给与生态承载力相协调;与污染控制相协调;与生态安全格局相协调;与生态—经济—社会复合系统状态相协调。基于生态安全,应当建立建设用地供给生态管制制度。制订生态安全标准,为生态管制提供参照依据;制订建设项目污染与破坏分类分级标准,优先安排低污染、低破坏、低消耗、低投入、高效益的建设项目,并根据生态安全标准和污染破坏分类分级标准,控制建设用地供给规模与结构。编制生态安全规划,根据生态安全的需要,划分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和禁止建设区,建设用地供给必须符合生态安全规划,在生态安全规划确定的允许建设用地区内供给建设用地,或者在满足规定条件方允许建设的区域内供给建设用地,不得在禁止建设用地区内供给建设用地。对符合生态安全要求的建设项目,颁发建设用地生态安全许可证,允许其在取得其他资格后供给建设用地的。对不符合生态安全要求的建设项目,则实行“一票否决制”,不予提供建设用地资格。建立生态安全补偿制度。对因维护生态安全而损失了权益的区域或个人,应当按其损失权益的多少,则生态安全受益方支付相应的补偿,以期通过经济补偿方式实现一定程度的生态公平。建立生态安全监控与奖惩制度,建立生态安全监控体系,对不按生态安全要求供给建设用地的,按后果的严重程度确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促进生态安全的,予以奖励。生态管制制度是一个系统工程,除上述核心制度外,还需要必要的辅助制度:这些制度不能超越生态管制制度的主导地位,但对生态管制制度的实施十分有益。如生态安全信息制度、生态安全预警制度、生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制度、生态安全档案制度等。生态安全信息工作包括与生态安全有关的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评价、建立数据库等,建设用地供给生态安全信息制度的内容有:生态安全信息收集、整理、分析、评价、储存、应用和公开及管理的主体、方式、程序及其监督与责任等。建设用地供给的生态危机预警制度的主要内容有:建立建设用地供给的生态安全监控系统、生态危机指标体系、危机预警体系、监督检查制度等。建设用地生态事故应急处理制度的内容有:生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恢复与重建、信息发布,以及应急组织体系、运行机制、应急保障、监督管理等。建设用地生态安全档案制度的内容有:建设用地供给生态安全的资料收集、整理、鉴定、归档、提供利用等。生态管制制度可能与经济发展政策、市场经济体制、私有权益等发生冲突。生态管制与经济发展政策存在一定的冲突,为维护生态安全,就必须对经济增长的模式、产业政策、项目选择、资源消耗等进行必要的管制,这些管制必然影响经济增长。生态管制与市场体制之间也存在一定的冲突,生态管制是政府对资源配置的直接干预,将影响市场机制发挥其高效配置资源功能。生态管制也可能导致公益与私益间的冲突,生态管制通过限制公共权力和私有权益维护生态安全,而私人总是在寻求权益最大化。应当建立权力的公平分配、利益补偿等冲突协调机制,抑制生态危机或者暴力冲突。基于生态安全,建设用地供给法律制度的实施主体可分为两大类,公共主体和私人主体。建设用地供给按其供给主体和实现目的不同,可以分为公共供给和市场供给。首先应当明确建设用地供给法律制度的实施主体。在建设用地公共供给法律制度的实施主体是政府,应当明确政府在建设用地安全供给中的职责与权限;建设用地市场供给法律制度的实施主体是建设用地产权人,应当明确建设用地产权人的权利与义务。主体只能在符合生态安全要求的前提下供给建设用地,未按生态安全要求提供建设用地的,应当承担相应安全责任。基于生态安全,建设用地供给法律制度的实施流程,要以公平、公开、正义、秩序、效率、人权、安全等为目标进行设计。建设用地公共供给应当坚持以人为本、保障人的生存权与健康权,增加社会公共福利、促进社会公平、公正等原则,其基本流程是:编制公共供给规划,拟订公共供给计划,研究公共供给的可行性,取得公共供给许可,准备公共供给,实施公共供给,监管和维护公共品。建设用地市场供给流程,要坚持依法、自由、平等、诚实、信用和安全管制等原则,其基本流程是:获得市场供给资格、通过市场供给建设用地,供给主体缴纳有关税费,办理权属和用途变更登记,收集发布建设用地市场信息。基于生态安全,建设用地供给法律制度在实施时,可能还存在规划冲突与部门冲突等问题。规划冲突表现为单个规划与其他单个规划的冲突,单个规划与整个规划体系的冲突、同一规划体系内部冲突、不同规划体系之间的冲突等。这些冲突因价值目标、针对性、区域性、时间性等的不同而存在,且难以通过完善单个规划本身而消解。应当针对整个规划体系,设计各类规划的根本性价值目标体系、效力层级体系,纳天马行空、各自为政的单个规划于统一根本价值目标、统一效力层级的规划体系。建设用地供给法律制度实施的部门冲突,则应加强行政立法,强化依法行政,尽可能协调法律法规中的价值目标冲突,根据冲突的原则与程度,制订相应的应对措施,同时改革行政管理体制,健全权力运行与监督体系。基于生态安全,建设用地供给法律制度的实施效益评价是对建设用地安全供给法律制度有效性的定量分析与定性评价。应当建立一种涵括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综合评价指标体系,采用主观与客观相结合,以客观评价为主的评价方法体系,并将实施效益评价结果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绩效考核体系,将实施效益做为“绩”的考核内容,使实施效益成为领导班子调整、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奖励惩诫的依据之一任何法律制度都不是适应所有社会状态并恒久有效,任何法律制度都应适应生态-经济-社会复合系统的阶段性变化而做阶段性调整。基于生态安全的建设用地供给法律制度,也要适时调整更新。本文研究的重点是生态安全引导下的建设用地供给法律制度的构建与实施,强调了生态安全的引领性地位,探索建立生态管制型建设用地供给制度模式,以期为生态安全的维护在土地资源配置领域做出努力。
二、土地利用管制制度效率探讨(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土地利用管制制度效率探讨(论文提纲范文)
(1)《1961纽约市区划决议案》的规制尺度及其技术工具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1.1 我国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形成与法制化 |
1.1.2 我国控规与美国区划的渊源关系 |
1.1.3 美国区划、纽约区划及其《1961区划决议案》的现实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国外区划研究综述 |
1.2.2 国内区划研究综述 |
1.3 研究对象 |
1.4 研究目的及意义 |
1.5 研究方法 |
1.5.1 历史和文献研究 |
1.5.2 比较研究 |
1.6 技术路线 |
第二章 《1961纽约市区划决议案》的结构与框架 |
2.1 《1961纽约市区划决议案》形成的历史背景 |
2.1.1 美国第一部综合区划:《1916纽约建筑分区决议案》 |
2.1.2 管制理念的转变:从被动阻止妨害到主动增进公共福祉 |
2.1.3 纽约再区划:1940年代-1960年综合修正的推进 |
2.1.4 框架内的持续演变:《1961纽约区划决议案》的修正与完善: |
2.2 《1961纽约市区划决议案》的特点 |
2.2.1 对《1916纽约市建筑分区决议案》的检讨 |
2.2.2 综合修正应对的发展需求 |
2.2.3 综合修正的原则和特点 |
2.2.4 综合修正通过前的争议 |
2.3 《1961纽约市区划决议案》的结构与框架 |
2.3.1 立法目的 |
2.3.2 管控范畴 |
2.3.3 规制尺度 |
2.4 综合分区与规则体系 |
2.4.1 1916的独立分区体系 |
2.4.2 1961的综合分区体系 |
2.4.3 现行的叠加分区体系 |
2.5 《1961纽约市区划决议案》的文本与使用 |
2.5.1 文本结构 |
2.5.2 索引系统 |
2.6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用途管制 |
3.1 “用途”概念的复杂性 |
3.1.1 用途的多维含义 |
3.1.2 使用活动的空间性与尺度特征 |
3.1.3 使用活动随时间而变化 |
3.1.4 用途管制的两种含义 |
3.2 美国区划用途分区管制的起源 |
3.3 《1961纽约市区划决议案》的用途管制框架 |
3.3.1 用途管制的目标与技术工具 |
3.3.2 用途的许可形式 |
3.4 纽约区划用途管制的规制尺度 |
3.4.1 以分区为规制尺度 |
3.4.2 用途分区模式的比较 |
3.5 用途管制的核心工具:用途组 |
3.5.1 分类和分组的多维度 |
3.5.2 差异化、定量化的分组标准 |
3.5.3 “分类—分组—分区”的逻辑框架 |
3.6 用途管制的其他技术工具 |
3.6.1 辅助用途 |
3.6.2 释放标准 |
3.6.3 混合利用的支持工具 |
3.7 区划用途管制的延伸:占用执照 |
3.7.1 占用执照的制度框架 |
3.7.2 占用执照的规制尺度和核心工具 |
3.7.3 制度特点与经验 |
3.8 对我国用途管制的借鉴 |
3.8.1 “用地分类”的管制方法 |
3.8.2 混合用地的用途兼容性规定 |
3.8.3 建筑使用的管理制度 |
3.9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体位规则 |
4.1 关键指标释义 |
4.1.1 体位 |
4.1.2 楼板面积 |
4.1.3 容积率 |
4.1.4 密度规则 |
4.1.5 院规则 |
4.1.6 高度与退缩要求 |
4.2 体位规则的框架 |
4.2.1 总体目标 |
4.2.2 以建筑和分区用途为基础的指标体系 |
4.3 体位规则的规制尺度 |
4.3.1 以区划地块为规制尺度 |
4.3.2 以地块与街道关系为基础的规则细化 |
4.4 容积率调控工具 |
4.4.1 开发权转移的雏形 |
4.4.2 奖励区划 |
4.4.3 容积率调控工具的适用性 |
4.5 居住区指标关联性分析 |
4.5.1 核心指标:开敞空间率 |
4.5.2 空间密度与人口密度的关联性分析 |
4.5.3 开敞空间率与容积率的关联性分析 |
4.6 现行纽约区划的体位规则变化 |
4.6.1 开敞空间率和容积率关联控制产生的问题 |
4.6.2 新增的体位控制方法 |
4.7 对我国控规指标的借鉴 |
4.7.1 基于分区目标建构规划控制指标体系 |
4.7.2 加强控制指标的关联性 |
4.8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标牌管控 |
5.1 美国区划的标牌管控 |
5.2 《1961纽约市区划决议案》的标牌管控指标 |
5.2.1 “标牌”的定义 |
5.2.2 标牌的分类 |
5.2.3 标牌与分区 |
5.2.4 标牌的管控要素 |
5.2.5 不一致的标牌与折旧 |
5.3 标牌管控的方法和原则 |
5.4 对我国标牌管控的借鉴 |
5.4.1 我国标牌管控的整体情况 |
5.4.2 以上海为例的比较分析与借鉴 |
5.5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停车管理 |
6.1 纽约区划停车管理的理念变化 |
6.2 《1961纽约市区划决议案》的停车管理规则 |
6.2.1 停车管理的目标与框架 |
6.2.2 分类与分区结合的指标体系 |
6.2.3 停车配建要求的修改和豁免 |
6.2.4 停车配建的上限要求 |
6.2.5 片区停车共享 |
6.3 多重矛盾下综合停车配建指标的基本逻辑与影响因素 |
6.4 对我国停车配建指标的借鉴 |
6.4.1 对我国停车分区管控技术的思考 |
6.4.2 停车指标差别化要素的对比 |
6.4.3 管理理念的转变与停车配建指标的改善 |
6.5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实施与裁量 |
7.1 区划法规的特点 |
7.1.1 规制型体系的特征和问题 |
7.1.2 区划作为开发控制的依据 |
7.1.3 “自我实施”所需的制度特点 |
7.1.4 违法与处罚 |
7.1.5 法律语言 |
7.1.6 区划的适应性 |
7.2 特殊情况的预设 |
7.2.1 特别规定 |
7.2.2 修订或修改 |
7.2.3 免除 |
7.2.4 例外 |
7.2.5 必要性与问题 |
7.3 裁量机制 |
7.3.1 施行机构 |
7.3.2 裁量机制的必要性 |
7.3.3 裁量型的特殊规则 |
7.3.4 变通 |
7.3.5 特别许可 |
7.3.6 区划修正 |
7.3.7 多层级的裁量机制 |
7.4 对我国控制性详细规划裁量机制的借鉴 |
7.4.1 我国控规裁量机制的两个层面 |
7.4.2 构建多层次的控规裁量机制 |
7.5 本章小结 |
第八章 结论与展望 |
8.1 主要研究结论 |
8.2 比较借鉴 |
8.2.1 《1961纽约市区划决议案》的可借鉴性 |
8.2.2 对我国规划管理的借鉴 |
8.3 创新与特色 |
8.4 不足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1 :专用术语概念 |
附录2 :现行纽约区划分区地图(中高密度居住区) |
附录3 :现行纽约区划分区地图(特别区域规则范围) |
附录4 :现行纽约区划分区地图(特别意图区) |
附录5 :现行纽约区划分区地图(商业叠加区)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附件 |
(2)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制度的构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一)选题的背景 |
(二)选题的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一)无居民海岛法律制度研究综述 |
(二)用途管制制度研究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一)规范分析方法 |
(二)实证分析方法 |
(三)经济分析方法 |
四、论文框架 |
(一)论文框架的逻辑结构 |
(二)论文框架的内容配置 |
第一章 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制度构建的必要性与可行性论证 |
第一节 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制度构建的必要性 |
一、国家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用途管制职责实现的需要 |
(一)用途管制的实施范围需要扩大到无居民海岛 |
(二)需要整合与无居民海岛利用相关的各类规划 |
二、有效解决无居民海岛现实使用中存在问题的需要 |
(一)需要解决无居民海岛的用途分类问题 |
(二)无居民海岛的用途分类需要与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相衔接 |
第二节 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制度构建的可行性 |
一、国家“陆海统筹”战略的支持 |
(一)“陆海统筹”战略要求推进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 |
(二)“陆海统筹”战略要求规范无居民海岛利用活动 |
二、国家对无居民海岛现有的管理成果铺垫 |
(一)海岛的全面调查统计完成 |
(二)无居民海岛的财政收支管理体系的建立 |
(三)国家对无居民海岛实施“整岛登记” |
(四)海岛利用受国家监督检查 |
第二章 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制度构建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制度的概念辨析 |
一、基本概念的界定 |
(一)无居民海岛 |
(二)无居民海岛用途 |
(三)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 |
二、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与相关概念的关系 |
(一)无居民海岛用途与无居民海岛利用 |
(二)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与无居民海岛利用规划 |
(三)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与海岛土地征收 |
第二节 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关系的构成 |
一、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关系的主体 |
(一)国家 |
(二)企、事业单位法人和自然人 |
二、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关系的客体 |
(一)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行为 |
(二)无居民海岛及其周边海域 |
三、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关系的内容 |
(一)国家的权利与义务 |
(二)企、事业单位法人和自然人的权利与义务 |
第三节 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制度构建的理论依据 |
一、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制度的法学依据 |
(一)法的价值论 |
(二)法与政治的关系理论 |
二、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制度的经济学依据 |
(一)公共物品理论 |
(二)政府管制理论 |
三、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制度的地理学依据 |
(一)灾害理论 |
(二)生态脆弱性理论 |
第三章 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制度构建的原则 |
第一节 遵循客观经济规律的原则 |
一、无居民海岛利用需要遵循客观经济规律 |
(一)降低市场失灵 |
(二)避免管制失灵 |
二、无居民海岛利用受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的指引 |
(一)平衡无居民海岛利用行为的秩序与自由的冲突 |
(二)兼顾无居民海岛资源的分配公平与利用效率 |
第二节 坚守政策底线的原则 |
一、无居民海岛利用规划的编制要坚守“三条控制线” |
(一)不侵犯生态保护红线 |
(二)不减少永久基本农田 |
(三)不突破城镇开发边界 |
二、无居民海岛用途要严格管控 |
(一)禁止在无居民海岛确定“高污染、高环境风险”的用途 |
(二)无居民海岛用途禁止任意改变 |
第四章 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制度构建中的利益衡量 |
第一节 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分析 |
一、利益主体的利益诉求 |
(一)对利益主体的细分 |
(二)利益主体的利益识别 |
二、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矛盾 |
(一)利益主体之间产生利益矛盾的原因 |
(二)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之间的矛盾 |
(三)部门利益与部门利益之间的矛盾 |
(四)中央利益与地方利益之间的矛盾 |
(五)行政管理人员利益与其他利益的矛盾 |
第二节 利益衡量的原则与目标 |
一、利益衡量的原则 |
(一)公共利益最大化原则 |
(二)利益填补原则 |
(三)统筹兼顾原则 |
二、利益衡量的目标 |
(一)协调环境公共利益与私人经济利益的关系 |
(二)避免公共经济利益对私人经济利益的侵犯 |
(三)减少部门之间的“争利推责” |
(四)统筹中央的全局利益与地方的局部利益 |
(五)限制不正当的行政管理人员利益 |
第五章 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制度的构建框架与相关制度完善 |
第一节 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权的设定 |
一、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权的扩张视角 |
(一)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权的性质 |
(二)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权的内容与形式 |
(三)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权的设定标准 |
(四)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权的自由裁量 |
二、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权的制约视角 |
(一)对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权的内部制约 |
(二)对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权的外部制约 |
第二节 无居民海岛利用规划制度的完善 |
一、在国土空间规划下编制无居民海岛利用规划 |
(一)多种规划并存所导致的衔接难问题 |
(二)无居民海岛利用规划的指标控制 |
(三)无居民海岛利用规划的分区管制 |
二、无居民海岛用途的类型化重塑 |
(一)无居民海岛用途的实证考察 |
(二)无居民海岛用途具有涵盖“用海”概念的特殊性 |
(三)无居民海岛用途的确定原则 |
(四)无居民海岛用途的规范设计 |
(五)无居民海岛用途的“负面清单”设计 |
三、无居民海岛用途审批制度的完善 |
(一)审批权限的调整 |
(二)审查内容的细化 |
(三)审批流程的优化 |
第三节 无居民海岛用途变更的规则设计 |
一、无居民海岛需要用途变更的原因 |
(一)弥补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的弊端 |
(二)适应无居民海岛利用规划的调整 |
二、无居民海岛用途变更的内容 |
(一)农用岛的变更 |
(二)建设用岛的变更 |
(三)其他用岛的变更 |
第四节 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制度的完善 |
一、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确定依据 |
(一)无居民海岛的用途 |
(二)无居民海岛所属地域的土地价格水平 |
二、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减免、征收与使用 |
(一)确定减免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用岛项目 |
(二)完善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征收使用管理 |
第五节 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的监督检查体系与法律责任完善 |
一、健全对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的监督检查体系 |
(一)实施统一的国家自然资源督察 |
(二)发挥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的监督作用 |
(三)实施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
二、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责任的完善 |
(一)行政主体的法律责任 |
(二)行政相对人的法律责任 |
第六章 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与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制度衔接 |
第一节 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视域下的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体系 |
一、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性质分析 |
(一)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具有私权性质 |
(二)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具有物权性质 |
二、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权利特殊性 |
(一)伴随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公法义务过重 |
(二)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客体突破了“一物一权”主义 |
三、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绿色化”思路 |
(一)《民法典》绿色原则与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的耦合 |
(二)《民法典》绿色原则对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辐射 |
四、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种类 |
(一)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应是一组“权利束” |
(二)农用岛使用权 |
(三)建设用岛使用权 |
(四)其他用岛使用权 |
第二节 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对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变动的影响 |
一、设定了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取得条件 |
(一)足额缴纳无居民海岛使用金 |
(二)修建无居民海岛的保护设施 |
二、限制了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自由流转 |
(一)受让人资格的限制 |
(二)海岛保护投资达到一定规模 |
(三)已缴清无居民海岛使用金 |
(四)无居民海岛的使用用途未改变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3)地役权制度的现代发展与我国的立法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可能的创新之处 |
第一章 现代地役权的结构调整 |
第一节 现代地役权变革的原因分析 |
一、外因 |
二、内因 |
第二节 现代地役权的结构调整 |
一、地役权的主体扩张 |
二、地役权的客体扩展 |
三、地役权的内容扩充 |
四、地役权类型的多元发展 |
第二章 现代地役权的体系演变 |
第一节 各国地役权的体系概览 |
一、大陆法国家地役权体系的发展演变 |
二、英美法国家役权体系的发展演变 |
三、小结:两大法系地役权制度比较 |
第二节 从法定地役权到相邻关系 |
一、单轨制:法定地役权中的体系思维 |
二、双轨制:相邻关系+地役权中的体系思维 |
三、单轨制与双轨制的变迁小结 |
第三节 从私人地役权到公共地役权 |
一、现代民法上的公共地役权 |
二、公共地役权的权利属性 |
第四节 从取益权到准物权 |
一、各国民法上的取益权 |
二、从取益权到准物权 |
第三章 现代地役权的价值更新 |
第一节 效益 |
一、经济效益 |
二、社会效益 |
三、生态效益 |
第二节 安全 |
一、交易安全 |
二、社会安全 |
三、生态安全 |
第三节 公平 |
一、代内公平 |
二、代际公平 |
第四章 现代地役权的理念拓展 |
第一节 从地役权法权模型到用益物权一般模型 |
一、地役权模型是否为物权“孵化器” |
二、物权法定原则与地役权模型的作用 |
第二节 合作主义:从法权模型到制度理念 |
一、近代民法的个人主义思想 |
二、现代民法合作主义的初步发展 |
三、地役权中的合作主义理念 |
第三节 公私接轨:从私人合作到公私合作 |
一、单一公法手段实现公共利益的缺陷分析 |
二、公法管制模式的改革思路 |
三、公私合作与公私法接轨 |
第五章 我国地役权制度的现状分析 |
第一节 我国地役权制度的现实运行 |
一、我国地役权制度的主要特点 |
二、我国地役权制度的功能解析 |
三、我国地役权未能激活的原因探微 |
第二节 我国地役权的体系缺陷及其反思 |
一、我国地役权制度的体系缺陷 |
二、民法典应当重视役权制度的体系化建设 |
三、法定(公共)地役权的生成逻辑 |
四、我国役权体系引入法定(公共)地役权的必要性 |
五、我国建立公共地役权的可行性研究 |
第六章 我国地役权现代化的完善路径 |
第一节 挖掘本土资源 |
一、历史资源 |
二、当代资源——土地公有制 |
第二节 名实应当相符 |
一、“役”应当是其他用益物权之外的内容 |
二、增加海役权的规定 |
三、增加空间役权和自己地役权 |
第三节 激活制度源头 |
一、扩大设立主体 |
二、增设自己地役权 |
三、完善役权设立方式 |
四、地役权堆迭设立的同意原则改革 |
第四节 完善得丧变更 |
一、完善地役权取得方式 |
二、增加地役权时效取得制度 |
三、公示模式的选择 |
四、公示中其他问题的完善 |
第五节 重构役权体系 |
一、公共地役权的发展趋势 |
二、公共地役权的本土再造 |
三、公共地役权进入民法典的逻辑进路 |
第七章 我国地役权修改的立法建议 |
第一节 民法典编纂背景下完善地役权立法的基本思路 |
第二节 私人地役权(不动产役权)修改的立法建议 |
第三节 公共地役权的立法设计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4)建设用地指标市场配置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的目的 |
1.2 研究的价值 |
1.2.1 理论价值 |
1.2.2 应用价值 |
1.3 国内外相关研究的文献综述 |
1.3.1 国内文献综述 |
1.3.2 国外文献综述 |
1.4 本文的写作思路 |
1.5 研究方法与分析工具 |
1.5.1 规范分析方法 |
1.5.2 实证分析方法 |
1.5.3 制度比较方法 |
1.6 难点与创新之处 |
1.6.1 研究的难点 |
1.6.2 创新之处 |
第2章 建设用地指标配置过程的法律解析 |
2.1 建设用地指标的法律解析 |
2.1.1 建设用地的含义 |
2.1.2 建设用地指标的含义 |
2.1.3 建设用地指标的法律特征 |
2.1.4 建设用地指标的法律属性 |
2.2 现行建设用地指标行政配置的制度演变 |
2.2.1“实报实销”阶段 |
2.2.2 行政指导性阶段 |
2.2.3 行政强制性阶段 |
2.3 现行建设用地指标行政配置的法律特征 |
2.3.1 公权力处于支配地位 |
2.3.2 指标调控依据的政策性 |
2.3.3 调控对象的宏观性 |
2.3.4 配置程序的封闭性 |
2.4 建设用地指标配置的基本方式 |
2.4.1 建设用地指标的行政配置方式 |
2.4.2 建设用地指标的市场配置方式 |
2.5 建设用地指标配置的法律关系 |
2.5.1 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初始配置的行政计划关系 |
2.5.2 地方政府之间再次配置的行政合同关系 |
第3章 现行建设用地指标行政配置制度改革的必要性 |
3.1 现行建设用地指标行政配置法律制度收益 |
3.1.1 实现公共利益目标 |
3.1.2 促进城市建设用地结构性平衡 |
3.1.3 注重各地区建设用地指标配置的公平性 |
3.1.4 保障生态安全和合理控制城市开发边界 |
3.2 现行建设用地指标行政配置法律制度成本 |
3.2.1 信息成本 |
3.2.2 寻租成本 |
3.2.3 社会成本 |
3.3 建设用地指标行政配置法律制度收益成本比较 |
3.3.1 减少了交易成本,却增加了更大的执行成本 |
3.3.2 克服了交易双边垄断,却加重了潜在的寻租成本 |
3.3.3 降低了交易负外部性,却产生了巨大的社会成本 |
3.3.4 保障了国家税收来源,却引发了严重的土地财政风险 |
3.3.5 保障了公共利益目标,却导致资源配置的低效率 |
第4章 建设用地指标市场配置法律制度的正当性 |
4.1 建设用地指标市场配置制度本质 |
4.1.1 引入私权机制 |
4.1.2 实体机制与程序机制相结合 |
4.2 建设用地指标市场配置制度的功能 |
4.2.1 通过供求机制控制行政配置信息成本 |
4.2.2 通过激励机制克服行政配置寻租成本 |
4.2.3 通过价格机制降低行政配置社会成本 |
4.3 市场配置与行政配置法律制度的协调 |
4.3.1 协调土地利用规划与城市规划的有效衔接 |
4.3.2 均衡产业用地结构 |
4.3.3 保证土地资源在区域之间优化配置 |
4.4 建设用地指标市场配置法律制度的理论依据 |
4.4.1 法学依据 |
4.4.2 经济学依据 |
4.4.3 规划学依据 |
第5章 代表性国家及地区土地开发权转移法律制度的借鉴 |
5.1 建设用地指标市场配置与土地开发权转移的共同特征 |
5.1.1 土地指标管理手段 |
5.1.2 以土地用途管制为制度基础 |
5.1.3 行政配置转向市场配置理念 |
5.1.4 土地宏观调控的目标性 |
5.2 代表性国家及地区土地开发权转移法律制度样本 |
5.2.1 英国土地开发权转移的国有化制度 |
5.2.2 美国土地开发权转移及收购制度 |
5.2.3 法国土地开发“法定上限密度限度”制度 |
5.2.4 我国台湾地区的容积率转移制度 |
5.3 代表性国家及地区土地开发权转移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
5.3.1 初始配置与再次配置相结合 |
5.3.2 坚持公平与效率相统一的价值目标 |
5.3.3 通过合同协形式解决地区间资源配置不均衡 |
5.3.4 以市场机制为土地开发权转移的基本模式 |
5.3.5 以宏观调控维持土地开发权转移市场的有序性 |
第6章 建设用地指标市场配置法律制度的完善 |
6.1 我国建设用地指标市场配置地方制度样本 |
6.1.1 建设用地指标交易的地方制度模式 |
6.1.2 建设用地指标交易地方制度的成效 |
6.1.3 建设用地指标交易地方制度的法律问题 |
6.2 确立建设用地指标交易的法律地位 |
6.2.1 以基本法确立指标交易的合法地位 |
6.2.2 建立指标交易法律制度 |
6.2.3 确立以指标调剂为合法的指标交易制度模式 |
6.3 建设用地指标交易的监管原则 |
6.3.1 指标区域间公平原则 |
6.3.2 利益衡平原则 |
6.3.3 正当程序原则 |
6.4 完善建设用地指标市场交易的程序制度 |
6.4.1 完善耕地占补平衡监督制度 |
6.4.2 建立指标交易行政许可制度 |
6.4.3 建立指标交易听证制度 |
6.4.4 建立建设用地指标价格评估制度 |
6.5 建设用地指标交易配套制度 |
6.5.1 创建统一的指标交易平台 |
6.5.2 建立计划指标调控制度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论文以及参加科研情况 |
(5)中央用地管控视角下土地指标交易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研究背景与研究目的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与框架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我国土地指标交易的产生背景 |
第一节 土地用途管制法律制度 |
一、我国现行土地管理制度的历史沿革 |
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概况 |
三、农用地转用制度及其特点 |
第二节 土地整理折抵指标法律制度 |
一、土地财政与农用地转用指标 |
二、土地整理与折抵指标 |
三、中央的鼓励和地方的积极性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我国土地指标交易的现状 |
第一节 以地方政府为主体的土地指标交易 |
一、地方政府主导下的土地指标交易 |
二、中央政府主导下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 |
第二节 以私人为主体的土地指标交易 |
一、以私人为主体的土地指标交易规则 |
二、利益格局与规制缺陷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土地指标交易的理论分析与现实困境 |
第一节 土地指标及其交易的性质分析 |
一、土地指标的分类与属性 |
二、土地指标交易的构成与本质 |
第二节 土地指标及其交易的理论与制度困境 |
一、土地指标及其交易的理论困境 |
二、土地指标及其交易的制度困境 |
第三节 三种视角下对我国土地指标交易困境的反思 |
一、土地指标交易中的中央与地方关系 |
二、土地指标交易中的政府与市场关系 |
三、土地指标交易中的国家与公民关系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比较法视野下的土地指标交易 |
第一节 土地开发权制度的产生、发展与演化 |
一、土地开发权制度的产生 |
二、土地开发权制度的发展 |
三、土地开发权制度的演化 |
第二节 土地指标交易与土地开发权转让的共性与差异 |
一、土地指标交易与土地开发权转让的共性 |
二、土地指标交易与土地开发权转让的差异 |
第三节 开发权制度视角下土地指标交易之改造 |
一、我国土地开发权理论探讨 |
二、比较法意义上的启示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土地指标交易制度的改革 |
第一节 地权制度与土地管理制度的改革 |
一、地权制度改革 |
二、土地管理制度改革 |
第二节 土地指标交易制度改革 |
一、概述 |
二、土地指标交易改革的两种方案 |
三、完善私人间土地指标交易制度的方案设计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6)城乡统筹发展背景下的土地管制制度选择与优化研究 ——以深圳市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问题的提出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城乡统筹命题的演进及发展 |
1.2.2 土地管制的提出、范围拓展及实践 |
1.2.3 基于城乡统筹发展要求的土地管制研究 |
1.2.4 简要评析 |
1.3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3.1 研究目的 |
1.3.2 研究意义 |
1.4 研究方案设计 |
1.4.1 研究方法 |
1.4.2 技术路线 |
1.4.3 研究内容 |
1.5 可能的创新与不足 |
1.5.1 可能的创新 |
1.5.2 研究存在的不足 |
第二章 研究理论基础及分析框架 |
2.1 主要概念界定 |
2.1.1 土地利用 |
2.1.2 制度、制度安排及制度结构 |
2.1.3 管制及土地管制 |
2.2 基本理论 |
2.2.1 外部性理论 |
2.2.2 管制理论 |
2.2.3 制度变迁理论 |
2.2.4 人地关系理论 |
2.3 理论分析框架 |
2.3.1 管制制度变迁的影响因素及发展趋势 |
2.3.2 理论分析框架的提出:制度环境约束下的制度选择逻辑 |
2.3.3 建国后我国土地管制制度演进:渐进式诱致性制度变迁分析 |
2.3.4 深圳土地管制制度演进:渐进式强制性制度变迁分析 |
2.3.5 城乡统筹背景下土地管制制度安排与制度结构优化 |
第三章 我国土地管制制度演进:基于渐进式诱致性制度变迁考察 |
3.1 我国土地管制制度演进历程 |
3.1.1 初步建立阶段 |
3.1.2 探索发展阶段 |
3.1.3 完善调整阶段 |
3.1.4 创新重构阶段 |
3.2 现行土地管制制度安排:多重二元的管制结构 |
3.2.1 土地产权管制 |
3.2.2 土地用途管制 |
3.2.3 土地交易管制 |
3.3 现行土地管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
3.3.1 二元所有权下土地功能与产权主体实际价值取向失衡 |
3.3.2 城乡土地管制标准二元化 |
3.3.3 城乡土地管制基础差异较大 |
3.3.4 城乡土地管制体制的内在矛盾 |
3.4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城乡统筹发展对土地管制的要求:制度环境约束下管制制度安排及结构优化 |
4.1 城乡关系的演变历程 |
4.1.1 城乡关系演变的驱动力分析 |
4.1.2 建国后我国城乡关系的发展 |
4.2 城乡二元的土地管制逻辑:统筹城乡土地利用的阻碍 |
4.2.1 实施环境及条件的限制 |
4.2.2 两种土地所有权权利内涵和法律地位悬殊 |
4.2.3 土地管制参与者的有限理性 |
4.3 城乡统筹发展背景下土地管制制度演化路径 |
4.3.1 城乡统筹发展背景下土地管制的制度环境 |
4.3.2 城乡统筹发展背景下土地管制动力来源:制度变迁的需求供给分析 |
4.4 城乡统筹发展对土地管制创新的要求 |
4.4.1 培育并规范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 |
4.4.2 土地产权完整并与土地用途管制实现有效协调 |
4.4.3 构建综合性、系统性和持续性土地管制体系 |
4.4.4 建立兼具行政化和市场化的土地管制制度 |
4.5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深圳土地管制创新研究:基于渐进式强制性制度变迁考察 |
5.1 深圳土地管制制度变迁及创新的的基本认识 |
5.2 深圳土地利用现状 |
5.3 深圳土地管制制度演变:强制性制度变迁的四个阶段 |
5.4 转地:一个强制性制度变迁的典型案例 |
5.5 后转地阶段深圳原农村集体土地管制制度创新 |
5.5.1 制度创新背景 |
5.5.2 主要创新点 |
5.5.3 案例1:宝安区福永凤凰村工业用地入市分析 |
5.5.4 案例2:深圳H村整村统筹土地管制创新路径考察 |
5.5.5 制度创新的启示 |
5.6 成都基于城乡统筹发展的土地产权管制:兼与深圳的比较 |
5.6.1 成都模式产生的背景及主要内容 |
5.6.2 对比后的结论及启示 |
5.7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城乡统筹背景下土地管制制度构建及优化 |
6.1 城乡统筹背景下土地管制制度优化的基本目标 |
6.1.1 经济目标 |
6.1.2 生态安全目标 |
6.1.3 兼顾社会公平和效率目标 |
6.2 制度优化设计的关键点 |
6.2.1 管制切入点 |
6.2.2 管制成本 |
6.2.3 制度设计及实施的环境适应性 |
6.2.4 管制制度设计时滞 |
6.2.5 管制主体的构成及多样性 |
6.3 城乡统筹背景下的土地管制制度安排及结构优化 |
6.3.1 土地管制制度安排的关系重构 |
6.3.2 土地管制制度结构优化 |
6.4 城乡统筹背景下土地管制制度优化设计的具体建议 |
6.4.1 充实土地产权管制,形成权益对等的土地管制基础 |
6.4.2 完善土地用途管制,构建全域多层次空间管制体系 |
6.4.3 规范土地交易管制,提高土地市场配置效率 |
6.4.4 引入土地发展权,实现三种土地管制的有效衔接 |
6.5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城乡统筹背景下土地管制实施途径及保障 |
7.1 城乡统筹背景下的土地管制实施途径 |
7.1.1 科层治理模式下实施层级 |
7.1.2 土地管制的实施手段 |
7.2 城乡统筹背景下土地管制实施保障 |
7.2.1 土地价值的统一及增值收益分配均衡化 |
7.2.2 土地管制体制的整合及优化 |
7.2.3 管制者的监管与考核 |
7.3 本章小结 |
第八章 研究结论、建议及展望 |
8.1 研究结论 |
8.2 政策建议 |
8.3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期间科研情况 |
(7)我国土地管理权行使方式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一) 选题背景 |
(二) 研究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一) 国内相关文献综述 |
(二) 国外相关文献综述 |
三、研究进路与研究方法 |
(一) 研究进路 |
(二) 研究方法 |
第一章 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权及行使基本理论的厘清 |
第一节 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权基本理论 |
一、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权的概念重释 |
二、我国土地管理权的历史演进分析 |
三、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权的正当性解释 |
第二节 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权行使基本理论 |
一、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权的行使类型 |
二、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权的行使主体 |
三、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权的行使方式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权行使的失灵及诊断 |
第一节 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权行使的失灵 |
一、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擅自变更农用地用途管制 |
二、地方政府违反土地开发许可 |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擅自变更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土地管制 |
四、土地征收权行使带来的资源非优化配置与社会纠纷 |
第二节 学界对失灵的诊断与处方 |
一、单一的公法方式 |
二、单一的私法方式 |
三、折中方式 |
第三节 对学界诊断与处方的反思 |
一、单一公法方式不能根本上解决失灵现象 |
二、单一私法方式不具有可行性 |
三、折中方式的可取性与不足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我国土地管理权行使方式的转变:由公法迈向公私法合作 |
第一节 公私法基本理论 |
一、公私法二元区分制度的产生和确立 |
二、公私法二元区分的基本标准 |
三、对公私法二元区分的反思与超越 |
四、正确对待公私法关系的现代境遇——对立与合作 |
第二节 土地管理权行使方式域外经验考究:公私法合作 |
一、英美法系土地管理权行使的公私法合作方式 |
二、大陆法系土地管理权行使的公私法合作方式 |
三、评析 |
第三节 我国土地管理权行使方式之公私法合作的诉求与趋势 |
一、单一的方式被实践证明不可取 |
二、公私法合作顺应土地管理权市场化方向改革的内在诉求 |
三、公私法合作符合现代社会行政法发展的基本趋势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我国土地管理权行使方式之公私法合作的具体方案 |
第一节 土地规划权行使方式 |
一、容积率指标的行政计划配置 |
二、容积率指标的市场化交易 |
第二节 土地用途管制权行使方式 |
一、土地开发权限制 |
二、土地开发权交易 |
第三节 土地开发许可权行使方式 |
一、用地指标的行政计划配置 |
二、用地指标的市场化交易:“地票”交易模式 |
第四节 土地征收权行使方式 |
一、土地征收决定的行政行为 |
二、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市场化机制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我国土地管理权行使方式之公私法合作的相关法律制度建设 |
第一节 容积率指标交易的法律规制 |
一、容积率指标交易的法律性质 |
二、容积率指标交易的法律调整 |
三、容积率指标交易风险的法律防范 |
第二节 土地开发权交易的法律规制 |
一、为何需要确立中国特色土地开发权 |
二、土地开发权与土地发展权的区别及法律意义 |
三、土地开发权的法律性质定位 |
四、土地开发权交易的法律调整 |
第三节 “地票”交易的法律规制 |
一、“地票”交易的法律性质 |
二、“地票”交易与相关法律制度的关系 |
三、“地票”交易风险的法律防范 |
第四节 土地征收权法律制度的完善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博期间学术成果简介 |
(8)土地发展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的背景 |
二、国内外学术研究现状及评述 |
三、研究的意义 |
四、研究思路、创新点及方法 |
第一章 土地发展权的产生 |
一、词源探究 |
(一) 概念初源 |
(二) 运行实践 |
二、生成原因 |
(一) 客观原因 |
(二) 主观原因 |
三、初创形态 |
(一) 采矿权 |
(二) 空间权 |
四、产生与重构 |
(一) 内涵及其物权性 |
(二) 兼容性 |
(三) 冲突性 |
(四) 重构 |
第二章 土地发展权的发展 |
一、雏形模式 |
(一) 初级私有化 |
(二) 狭义个体化 |
二、国有化模式 |
(一) 产生脉络与价值 |
(二) 英国“土地开发者付费” |
(三) 美国“土地发展权征购”PDR |
(四) 法国建筑法定密度规控 |
(五) 德国规划中预期价值补偿 |
(六) 台湾地区土地开发许可 |
三、物权化模式 |
(一) TDR的产生背景 |
(二) TDR的发展脉络 |
(三) TDR的财产权属性论辩 |
四、我国模式的发展 |
(一) 土地发展权的中国化 |
(二) 土地发展权的流转 |
(三) 土地发展权征购 |
五、中外之比较 |
(一) 生成原因 |
(二) 制度现状 |
(三) 发展趋势 |
第三章 土地发展权的法律性质 |
一、定性的缘起与思路 |
(一) 范畴缘起 |
(二) 论证思路 |
二、土地发展权是一项超越用益物权的权利 |
(一) 论证逻辑 |
(二) 用益物权的属性与特征 |
(三) 土地发展权与用益物权的区别 |
(四) 因超越用益物权而独立 |
三、土地发展权是一项新物权 |
(一) 采矿权是一项独立的物权 |
(二) 空间权是一项独立的物权 |
(三) 农地发展权是一项独立的物权 |
(四) 观点续争与结论定夺 |
第四章 土地发展权的物权构造 |
一、土地发展权的主体 |
(一) 既有观点及评述 |
(二) 所有者主体:各级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
(三) 使用者主体: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和集体土地用益物权人 |
(四) 管理者主体: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 |
二、土地发展权的客体 |
(一) 既有学说评述 |
(二) 发展性利益界定 |
三、土地发展权的内容 |
(一) 既有观点评述 |
(二) 复合型法律关系 |
第五章 土地发展权的公法限制 |
一、逻辑缘起与论证思路 |
(一) 逻辑缘起 |
(二) 论证思路 |
二、土地发展权的公权性 |
(一) 公私权划分概论 |
(二) 土地发展权的公私权二重性表现 |
(三) 经济发展权 |
(四) 经济分配权 |
(五) 宏观调控权 |
三、准物权的内涵及基本理论探讨 |
(一) 准物权的内涵 |
(二) 准物权与物权的关系 |
(三) 准物权理论的特征 |
四、公法限制的结果:准物权属性辨析 |
(一) 发展性契合 |
(二) 对比性契合 |
(三) 公权性契合 |
(四) 客体特殊性契合 |
(五) 类比性契合 |
五、公法限制下的土地发展权构造 |
(一) 思路缘起 |
(二) 概念、类型和属性 |
(三) 权利构造 |
第六章 我国土地发展权的制度构建 |
一、从权利到制度:我国土地利用管理制度之变革 |
(一) 手段之变:从计划管理到市场调控 |
(二) 内容之变:从权力配置到权利分享 |
(三) 目的之变:从权力冲突到权利协调 |
二、城市国有土地上土地发展权的制度构建 |
(一) 制度之维 |
(二) 土地使用权收回预期价值评估 |
(三) 经营用地增值收益回馈 |
(四) 住宅发展权分享 |
三、农村集体土地上土地发展权的制度构建 |
(一)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发展权:以小产权房合法化为路径 |
(二) 宅基地的发展权分享:以城中村改造为视角 |
(三) 集体土地征收发展权补偿 |
四、制度构建的法制建议 |
(一) 尽快实现土地发展权的法定化和价值市场化 |
(二) 改革与土地发展权运行相关的机制 |
(三) 做好与土地使用权运行的衔接 |
(四) 循序渐进地推进土地发展权制度的构建 |
(五) 以权利为中心,实现土地法律关系的平等化 |
第七章 土地发展权的实现与救济 |
一、模式借鉴与宏观维度 |
(一) 模式借鉴 |
(二) 宏观维度 |
二、内部运行与外部协调 |
(一) 内部运行 |
(二) 外部协调 |
三、制度保障 |
(一) 法律保障 |
(二) 技术保障 |
(三) 市场保障 |
(四) 行政与宏观调控保障 |
四、多元化横向救济 |
(一) 私力救济 |
(二) 行政救济 |
(三) 司法救济 |
五、全方位纵向救济 |
(一) 事前预防 |
(二) 事中阻却 |
(三) 事后解决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9)中国土地利用分区管制改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表索引 |
图索引 |
目录 |
1 绪论 |
1.1 研究的背景和缘起 |
1.2 研究的目标和意义 |
1.2.1 研究目标 |
1.2.2 研究意义 |
1.3 研究的路线和方法 |
1.3.1 研究的技术路线 |
1.3.2 研究的主要方法 |
1.4 研究的架构和内容 |
1.5 主要概念解释 |
2 文献综述 |
2.1 国内关于分区管制的研究状况 |
2.1.1 地域分区管制研究 |
2.1.2 用途分区管制研究 |
2.1.3 建设分区管制研究 |
2.1.4 研究小结 |
2.2 国外关于分区管制的理论研究 |
2.2.1 国外对分区管制的理论认知 |
2.2.2 国外对分区管制的效应分析 |
2.2.3 研究小结 |
2.3 区域划分的一般理论和方法 |
2.3.1 区域划分的一般理论 |
2.3.2 区域划分的一般方法 |
2.3.3 研究小结 |
2.4 制度改革的一般理论研究 |
2.4.1 国外的相关研究 |
2.4.2 国内的研究进展 |
2.4.3 研究小结 |
3 中国分区管制改革的愿景描绘与路线设计 |
3.1 国内外分区管制的实践特征 |
3.1.1 美国分区管制的实践特征 |
3.1.2 中国分区管制的实践特征 |
3.1.3 国内外分区管制实践的优缺点分析 |
3.2 中国分区管制改革的愿景描绘 |
3.2.1 分区管制改革愿景的作用和特征 |
3.2.2 中国分区管制改革愿景的内容描述 |
3.3 分区管制的分析框架 |
3.3.1 现有的相关制度分析框架 |
3.3.2 分区管制分析框架的构建 |
3.4 中国分区管制改革的路线设计 |
4 分区管制理论认知的深化 |
4.1 分区管制的科学内涵 |
4.1.1 土地利用规划分区的科学内涵 |
4.1.2 土地利用管制的科学内涵 |
4.2 分区管制的外延构成 |
4.2.1 土地利用规划分区的外延构成 |
4.2.2 土地利用管制的外延构成 |
4.3 分区管制的理论依据 |
4.3.1 土地利用规划分区的理论依据 |
4.3.2 土地利用管制的理论依据 |
5 中国分区管制制度环境的现状、问题和改善 |
5.1 中国分区管制制度环境的现状概况 |
5.1.1 根本宪政制度概况 |
5.1.2 基本地权制度概况 |
5.1.3 空间规划体系概况 |
5.2 中国分区管制制度环境存在的问题 |
5.2.1 根本宪政制度的问题 |
5.2.2 基本地权制度的问题 |
5.2.3 空间规划体系的问题 |
5.3 中国分区管制制度环境的改善思路 |
5.3.1 完善根本宪政制度 |
5.3.2 优化基本地权制度 |
5.3.3 重构空间规划体系 |
6 中国分区管制治理政策的现状、问题和改进 |
6.1 中国分区管制治理政策的现状概况 |
6.1.1 规划分区体系现状 |
6.1.2 分区管制权力现状 |
6.2 中国分区管制治理政策的问题分析 |
6.2.1 规划分区体系存在的问题 |
6.2.2 分区管制权力存在的问题 |
6.3 中国分区管制治理政策的改进路径 |
6.3.1 规划分区体系的重构 |
6.3.2 分区管制权力的改良 |
7 中国分区管制改革的方法技术支撑 |
7.1 中国规划分类系统的科学构建 |
7.1.1 现状基础 |
7.1.2 构建原则 |
7.1.3 建议方案 |
7.2 中国规划分区系统的科学构建 |
7.2.1 现状基础 |
7.2.2 构建原则 |
7.2.3 建议方案 |
7.3 全面深入推进划区定界 |
7.3.1 现状基础 |
7.3.2 建议措施 |
8 中国分区管制规则的现状、问题与重建 |
8.1 中国分区管制规则的现状概况 |
8.2 中国分区管制规则的问题分析 |
8.3 中国实质性分区管制规则的重建 |
8.3.1 用途规则 |
8.3.2 容量规则 |
8.3.3 质量规则 |
8.3.4 污染防治规则 |
8.3.5 灾害防治规则 |
8.4 中国程序性分区管制规则的重建 |
8.4.1 开发许可程序 |
8.4.2 调整修改程序 |
8.4.3 指标交易程序 |
8.4.4 冲突救济程序 |
9 研究结论与展望 |
9.1 研究结论 |
9.2 创新之处 |
9.3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历 |
(10)基于生态安全的建设用地供给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本论文的创新点 |
目录 |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选题意义 |
1.2 生态安全的研究现状 |
1.2.1 生态安全国内研究现状 |
1.2.2 生态安全国外研究现状 |
1.3 建设用地供给的研究现状 |
1.3.1 建设用地供给国内研究现状 |
1.3.2 建设用地供给国外研究现状 |
1.4 基于生态安全的建设用地供给研究现状 |
1.4.1 基于生态安全的建设用地供给国内研究现状 |
1.4.2 基于生态安全的建设用地供给国外研究现状 |
1.5 基于生态安全的建设用地供给法律制度研究现状 |
1.5.1 基于生态安全的建设用地供给法律制度国内研究现状 |
1.5.2 基于生态安全的建设用地供给法律制度国外研究现状 |
1.6 本文研究的关键问题 |
1.6.1 建设用地供给与生态安全的之间的作用机制 |
1.6.2 生态安全在建设用地供给法律制度中的价值演进 |
1.6.3 基于生态安全的建设用地供给法律制度目标选择 |
1.6.4 基于生态安全的建设用地供给法律制度的构建 |
1.6.5 基于生态安全的建设用地供给法律制度的实施 |
1.7 本文的结构安排 |
第二章 建设用地供给与生态安全:互斥与互利 |
2.1 建设用地供给与生态安全概念的界定 |
2.1.1 建设用地 |
2.1.2 供给 |
2.1.3 建设用地供给 |
2.1.4 生态安全 |
2.2 建设用地供给与生态安全:互斥 |
2.2.1 互斥之现象 |
2.2.2 互斥之缘由 |
2.2.3 互斥之减缓 |
2.3 建设用地供给与生态安全:互利 |
2.3.1 互利之现象 |
2.3.2 互利之缘由 |
2.3.3 互利之促进 |
2.4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生态安全在建设用地供给法律制度中的价值演进 |
3.1 以权利保护为主导的供地制度中生态安全之价值地位 |
3.1.1 以权利保护为主导的供地制度模式 |
3.1.2 以权利保护为主导的供地制度中生态安全之价值地位 |
3.2 以经济增长为主导的供地制度中生态安全之价值地位 |
3.2.1 以经济增长为主导的供地制度模式 |
3.2.2 以经济增长为主导的供地制度中生态安全之价值地位 |
3.3 以粮食安全为主导的供地制度中生态安全之价值地位 |
3.3.1 以粮食安全为主导的供地制度模式 |
3.3.2 以粮食安全为主导的供地制度中生态安全之价值地位 |
3.4 以节约集约为主导的供地制度中生态安全之价值地位 |
3.4.1 以节约集约用地为主导的供地制度模式 |
3.4.2 以节约集约为主导的供地制度中生态安全之价值地位 |
3.5 以环境友好为主导的供给制度中生态安全之价值地位 |
3.5.1 以环境友好为主导的供地制度模式 |
3.5.2 以环境友好为主导的供地制中生态安全之价值地位 |
3.6 前景—确立建设用地供给法律制度中生态安全的基础价值地位 |
3.6.1 确立生态安全基础价值地位的必要性 |
3.6.2 确立生态安全基础价值地位的可行性 |
3.6.3 生态安全—经济增长—社会和谐的价值冲突与协调 |
3.6.4 基于生态安全的建设用地供给法律制度模式框架构建 |
3.7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基于生态安全的建设用地供给立法目标选择 |
4.1 保障粮食安全 |
4.1.1 粮食安全是生存权的物质基础 |
4.1.2 粮食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 |
4.1.3 建设用地供给不得威胁粮食安全 |
4.2 保护土地合法权益 |
4.2.1 保护土地合法权益是发展权的保障 |
4.2.2 建设用地供给应当保护土地合法权益 |
4.3 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 |
4.3.1 可持续发展是时代主题 |
4.3.2 建设用地供给应当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 |
4.4 维护生态安全 |
4.4.1 生态安全是人类生存与健康的基础 |
4.4.2 生态安全是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基础 |
4.4.3 建设用地供给应当维护生态安全 |
4.5 促进社会和谐 |
4.5.1 社会和谐是法律目标价值的综合表现 |
4.5.2 建设用地供给应当促进社会和谐 |
4.6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基于生态安全的建设用地供给主导法律制度—生态管制制度 |
5.1 生态管制制度的必要性 |
5.1.1 控制污染的外部性 |
5.1.2 保护生态公共品 |
5.1.3 维护生态正义 |
5.2 生态管制制度的原则 |
5.2.1 建设用地供给规模与生态承载力相协调 |
5.2.2 建设用地供给结构与环境污染控制目标相协调 |
5.2.3 建设用地供给布局与生态安全格局相协调 |
5.2.4 建设用地供给与其他自然资源禀赋相匹配 |
5.3 生态管制制度的指标设计 |
5.3.1 生态安全管制指标 |
5.3.2 经济可持续发展指标 |
5.3.3 社会和谐指标 |
5.3.4 科技创新指标 |
5.4 生态管制制度的内涵 |
5.4.1 制定建设用地供给生态安全标准 |
5.4.2 实施建设用地供给生态安全评价 |
5.4.3 编制建设用地供给生态安全规划 |
5.4.4 颁发建设用地供给生态安全规划许可证 |
5.4.5 建立建设用地供给生态补偿制度 |
5.4.6 建立建设用地供给生态安全监测与责任制度 |
5.5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基于生态安全的建设用地供给辅助法律制度构建 |
6.1 建设用地供给生态安全信息制度 |
6.2 建设用地供给生态安全预警制度 |
6.3 建设用地供给生态安全应急制度 |
6.4 建设用地供给生态安全税收制度 |
6.5 建设用地供给生态安全档案制度 |
6.6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基于生态安全的建设用地供给法律制度的实施 |
7.1 明确建设用地安全供给制度的实施主体 |
7.1.1 明确建设用地公共供给主体及其职责权限 |
7.1.2 明确建设用地市场供给主体及其权利义务 |
7.2 设计建设用地安全供给制度的实施流程 |
7.2.1 设计建设用地公共供给流程 |
7.2.2 设计建设用地市场供给流程 |
7.3 协调建设用地安全供给制度实施中的冲突 |
7.3.1 协调生态管制与其他经济政策的冲突 |
7.3.2 协调生态管制与市场机制的冲突 |
7.3.3 协调生态管制与权益维护制度的冲突 |
7.3.4 协调生态安全规划与相关规划的冲突 |
7.3.5 协调建设用地安全供给行政管理部门冲突 |
7.4 评价建设用地安全供给法律制度的实施效益 |
7.4.1 完善实施效益评价指标体系 |
7.4.2 将效益评价结果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绩效考核体系 |
7.5 适时调整更新建设用地安全供给法律制度 |
7.6 本章小结 |
第八章 总结与展望 |
8.1 总结 |
8.1.1 全文总结 |
8.1.2 创新点 |
8.2 展望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主要研究成果 |
致谢 |
四、土地利用管制制度效率探讨(论文参考文献)
- [1]《1961纽约市区划决议案》的规制尺度及其技术工具研究[D]. 黎淑翎. 华南理工大学, 2020(06)
- [2]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制度的构建[D]. 赵缔. 吉林大学, 2020(03)
- [3]地役权制度的现代发展与我国的立法完善[D]. 张潜伟.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4]建设用地指标市场配置法律制度研究[D]. 李新仓. 辽宁大学, 2017(02)
- [5]中央用地管控视角下土地指标交易研究[D]. 刘羿. 上海交通大学, 2016(06)
- [6]城乡统筹发展背景下的土地管制制度选择与优化研究 ——以深圳市为例[D]. 张宇. 南京农业大学, 2016(12)
- [7]我国土地管理权行使方式研究[D]. 张先贵. 南京大学, 2014(05)
- [8]土地发展权研究[D]. 吕翾. 南京大学, 2013(05)
- [9]中国土地利用分区管制改革研究[D]. 王向东. 浙江大学, 2013(12)
- [10]基于生态安全的建设用地供给法律制度研究[D]. 刘胜华. 武汉大学, 201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