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国证券市场面临的问题在哪里(论文文献综述)
王永仓[1](2021)在《数字金融与农民收入增长 ——作用机制与影响效应》文中认为数字经济是当前全球发展的主流趋势,数字金融是数字经济时代创新活动最为活跃的领域。数字金融以先进的底层技术为依托,以数字化的知识和信用作为关键生产要素,为实现普惠金融发展和社会经济包容性增长提供了新的途径。发展壮大农村经济,增加农民创业就业机会,拓宽农民增收渠道,促进农民收入增长是“三农”领域的热点议题,也是“三农”工作的中心任务。经过改革开放40余年的发展,我国农村居民收入水平有较大提高,但是相对于城镇居民,农村居民收入水平依然较低,城乡收入差距依然较大,城乡社会经济发展失衡已经成为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突出矛盾。随着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经济增速逐年放缓,农村居民外出就业面临严峻挑战,在农业生产成本“地板”和农产品价格“天花板”的双重挤压下,农民收入持续增长面临较大的压力,突如其来的新冠疫情也对农民收入增长带来负面影响。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发展是促进农民收入增长的重要渠道,但是中国传统农村金融面临可持续性问题,对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收入增长支持乏力,需要寻求新的动力以促进农村居民持续增收。然而,数字金融快速发展可能为农民收入增长带来新机会。随着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和区块链等数字技术的快速发展以及在金融领域的广泛应用,人类社会逐步迈入数字金融时代。数字金融作为数字技术与金融服务高度融合的产物,具有低成本、广覆盖、可持续等优势,降低了信贷服务对财务报表、信贷记录、抵押担保等传统信贷技术的依赖,提高了金融服务的可得性,通过促进消费投资、激励创新创业、支持商业模式创新发展等途径提升了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改善了农村居民创业就业环境,为促进农民收入增长带来更多的机会。数字金融有望通过金融组织与金融服务等方面的创新,不断缩小数字鸿沟,解决农村普惠金融发展长期面临的低收益、高成本、效率与安全难以兼顾等瓶颈问题,可以惠及被传统金融排斥的大量农村居民,有助于缓解他们的金融约束,获得便利低成本的支付、投资理财、融资、保险等金融服务,并改善他们的消费行为,促进他们的创业、投资、经营及就业活动,提高农村资金配置效率,促进农村经济发展,进而促使农民收入增长。鉴于此,本文以数字金融为切入视角,着重分析数字金融对农民收入增长的作用机制和影响效应。本文遵循提出问题、理论研究、实证研究与政策研究的逻辑思路,基于中国数字金融与农民收入增长的实际情况,采用规范研究和实证研究相结合的方法为促进农村数字金融有效普及、推动数字金融发展、促进农民收入增长提供政策依据。具体地,本文在深入分析中国农民收入增长的演变历程及结构变化、数字金融的特征事实及演变趋势的基础上,重点构建了数字金融影响农民收入增长的理论框架,并运用2011-2018年的省级面板数据和中国家庭金融调查(CHFS)数据,综合采用工具变量法、分位数回归法、中介效应模型、门槛估计法、面板半参数估计、空间计量、最小二乘法、倾向得分匹配法、Iv-probit等方法实证检验数字金融对农民收入增长的影响效应及作用机制,最后基于结论提出发展数字金融以促进农民增收的政策建议。本文的研究内容和研究结论归结如下:第一,中国数字金融发展取得了很大的成绩,省域间的数字金融差距日趋缩小,但是数字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依然存在问题,带来了新的风险并产生新的金融排斥;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民收入增长、收入结构表现出显着的时空差异,各省农民收入差距日渐缩小,农民收入来源呈现出多元化特征,省域间的农民收入增长具有显着的空间依赖性,呈现出分块集聚的特征;数字金融与农民收入具有普遍的正相关性,且具有非线性特征。加速数字技术与金融服务深度融合,推动金融发展提质增效已经成为全球共识。中国各类数字金融业务的应用与普及取得了很大的成绩。省域间的数字金融发展差距日渐缩小,金融服务的普惠性明显提升,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显着增强。但是数字金融发展本身及服务实体经济方面依然存在着问题。部分传统金融体系存在的问题并非因为数字金融而化解,有些问题在数字金融领域反而进一步强化。数字金融发展带来了新的问题和风险,并产生了新的金融排斥。中国数字金融在短期内将会强化监管,长期将会防范风险与鼓励创新并重,以促进普惠金融发展并提升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民收入增长及收入结构表现出明显的时空差异,农民收入水平逐渐提高,收入形态已经高度货币化,收入来源逐渐多元化。工资性收入超越经营性收入成为农民收入增长最主要的来源,转移性收入成为近年农民收入增长的亮点,财产性收入水平依然较低。省域间的农民收入差距总体上表现出先扩大后缩小的特征,近年来农民收入差距的收敛速度正在放缓。各省份农民收入增长表现出显着的空间依赖性,农民收入较高的省份、农民收入较低的省份存在分块集聚的特征。伴随着数字金融的发展,农民收入水平也在不断提高。数字金融发展、数字金融各维度、数字金融的各项业务与农民收入具有正相关性,且具有非线性特征。数字金融与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均具有正相关性,且表现出非线性特征。数字金融与各区域农民收入之间具有正相关性,且存在非线性特征。第二,数字金融发展通过促进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等各项收入增长进而带动农民增收,处于不同收入分位数的群体均能从数字金融发展中获益,尤其是低收入群体获益较多,在不同区域数字金融发展的增收效应存在显着的差异。首先,无论是数字金融总指数还是各维度指数都与农民收入增长显着正相关,并具有显着的滞后效应。采用过度识别的工具变量GMM和LIML方法对内生性进行控制的估计结果表明上述结论具有稳健性。支付、信贷、保险等各类数字金融业务均能促进农民收入增长。其次,数字金融对经营性收入、工资性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增长均有显着的正向促进作用。再次,数字金融对农民收入增长的影响存在显着的地区差异,其中数字金融对西部地区的增收效应最强。最后,各收入分位数上的人群均能从数字金融及各维度发展中获益,尤其是低收入群体获益更多。数字金融对农民收入增长的影响体现出包容性特征。第三,数字金融发展对农民收入增长的影响具有基于自身非线性特征,并存在人力资本门槛效应和正向的空间溢出效应。首先,数字金融及各维度发展对农民收入增长均存在双重门槛效应,表明数字金融影响农民收入增长具有非线性特征。随着数字金融及各维度发展水平越过相应的门槛值,对农民收入增长的促进作用逐渐增强,当前所有省份的数字金融发展均跨越了第二个门槛值。其次,总体上数字金融影响农民收入增长的人力资本门槛效应不明显,但其各维度发展对农民收入增长的人力资本门槛效应存在结构性差异。覆盖广度存在双重人力资本门槛效应,随着人力资本跨越相应的门槛值,农民增收效应逐步增强。进一步分析表明,覆盖广度与农村人力资本的交互耦合有助于促进农民增收。使用深度的人力资本门槛效应不显着。数字化程度存在单一人力资本门槛效应,随着人力资本跨越门槛值,增收效应有所减弱。在样本期内大部分省份的人力资本仍然处在数字化程度增收效应较大的阈值范围内。再次,数字金融及各维度发展均存在显着的空间集聚特征。总体上数字金融的空间溢出效应不显着,数字金融各维度对农民收入增长的空间溢出效应存在差异。具体来看,覆盖广度不仅有利于本省的农民收入增长,还能提高邻接省份的农民收入增长。使用深度有利于提高本省农民收入增长,但对邻接省份农民收入增长的影响不显着。数字化程度对本省农民收入增长影响不显着,但是对邻接省份的农民收入增长具有显着的促进作用。第四,数字金融发展促进了宏观经济增长,并主要通过城市化进程进而有利于农民收入增长。在控制经济增长的情况下,产业结构和城市化本身也是数字金融影响农民收入增长的有效渠道。数字金融对农民收入增长除了通过中介变量传导之外,还能直接促进农民收入增长。首先,数字金融及各维度发展对经济增长具有显着而稳健的正面影响。进一步考虑到各省份社会经济条件的差异性,研究发现在中西部地区,以及在初始互联网普及率、居民高等教育比例相对较低省份,数字金融及各维度发展对经济增长的正向促进作用更强;在初始传统金融发展水平较低、私营企业比重较高的省份数字金融的经济增长效应受到一定程度的抑制。其次,数字金融及各维度发展可以通过经济增长进而促进农民增收。进一步的分析表明,在控制其他变量的情况下,经济增长对农民收入增长的影响主要通过城市化途径来实现,而产业结构的变迁和城市化也是数字金融影响农民收入的重要途径。再次,数字金融及各维度除了通过中介变量影响农民收入增长之外,还能直接促进农民收入增长。最后,数字金融及各维度影响农民收入增长的传递路径存在区域差异。第五,数字金融促进家庭创业,进而促进农民收入增长。数字金融使用通过促进农户家庭创业活动,提高创业绩效,从而促进农户增收,社区数字金融水平具有显着的正向溢出效应。此外,数字金融促进了农户家庭成员的非农就业,相对于创业家庭,数字金融对非创业家庭的非农就业水平影响更为显着。首先。数字金融使用有助于促进农户家庭收入增长,社区数字金融水平提高对农户家庭增收具有显着的正向溢出效应。具体来看,相对于不使用数字金融的家庭,数字金融使用降低了农户的农业收入,提高了非农收入,即数字金融促进农户家庭增收并改变收入结构;社区数字金融水平的提高对所有农户的家庭增收均具有显着的正向溢出效应。对异质性农户,数字金融使用、社区数字金融水平的增收效应存在差异。总体上,数字金融使用、社区数字金融水平的增收效应随分位点的上升表现出先下降后缓慢增强的特征,对非贫困农户、东部地区的农户以及低社会资本和低金融知识农户的家庭增收效应更强,对贫困农户和中西部地区农户的增收效应较弱。其次,数字金融使用有助于促进农户家庭创业和提高非农就业水平,社区数字金融水平对家庭创业和非农就业水平具有显着的正向溢出效应。从创业活动来看,相对于不使用数字金融的家庭,数字金融使用能显着促进农户家庭创业,尤其是提高机会型创业的概率,并改善非创业家庭的创业意向;对于不使用数字金融的农户,社区数字金融水平提高对其创业活动具有溢出效应,对创业意向的影响则不显着。从创业绩效来看,数字金融使用能显着提高项目营业收入和经营利润,社区数字金融水平对营业收入和经营利润具有正向溢出效应。数字金融还能改善农户家庭非农就业水平,相对于创业家庭,数字金融使用和社区数字金融水平对非创业农户的非农就业促进作用更为显着。相较已有研究,本文创新在于:(1)研究视角方面。本文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分析数字金融对农民收入增长的作用机制并进行实证验证,现有研究通常从某一个方面的来展开。宏观层面,从赋能实体经济的角度讨论数字金融通过经济增长对农民增收的影响,并逐步检验经济增长对农民收入增长的传递路径。研究结果表明,在样本期内,经济增长主要通过吸收农村人口向城市转移来促进农民收入增长。微观层面从支持农户家庭创业的视角讨论数字金融对农户家庭增收的影响。研究结果表明数字金融促进了农户家庭创业活动,尤其是机会型创业,并提升了创业绩效,从而促进家庭增收。现有文献关注到数字经济对自雇型就业和受雇型就业的影响,但是很少从微观的角度考察,本文比较了数字金融对创业家庭和非创业家庭就业活动的影响。结果表明,数字金融对非创业家庭的非农就业影响力度更大。即是说,数字金融更有利于增加受雇型劳动者的非农就业机会。(2)研究内容方面。没有使用数字金融的家庭能否从数字金融发展中获得好处,这一点很少有文献进行考察。本文从社区层面考察了数字金融发展水平对不使用数字金融家庭的溢出效应。研究结果表明,社区数字金融水平对农户家庭收入、家庭创业及非农就业均有正向的溢出效应。关于数字金融对贫困户和非贫困户收入增长的影响,目前关注的文献也较少。本文比较了数字金融对贫困户和非贫困户的增收效应。结果表明,数字金融使用、社区数字金融水平促进了非贫困户的家庭增收,但是对贫困家庭的增收效应不显着。现有文献关注到数字金融对非农收入的影响,但是对农业收入的关注比较少。本文分析了数字金融对家庭农业收入和非农业收入的影响。结果表明,数字金融提高了农户家庭非农业收入,减少了农业收入。(3)研究方法方面。本文将面板门槛模型、二次项面板模型及面板半参数模型结合起来以研究数字金融影响农民收入增长的非线性效应,将面板门槛模型与交互耦合协调度模型结合起来研究数字金融的人力资本门槛效应,在研究数字金融农户增收效应时使用了OLS、2SLS及PSM方法。现有研究在处理同类问题时通常只考虑了其中的一种或两种方法,本文尽可能把这些方法结合起来,以增强研究结论的可靠性。
王晓丹[2](2020)在《中国政府股票市场救助行为研究 ——基于2015年救市行为的分析》文中指出2015年中国股市经历了一次巨震,为了维护股票市场稳定,中国政府以“国家队”身份、以超过一万亿的资金规模直接入市救助股市。后期又面临大量资金是否和如何退市问题。此次中国“国家队”资金救助股市为世界各国(地区)所关注,也为政治经济学和金融监管领域的研究提供了重要的田野实验,本文重点考察和研究这一重大的经验事实。论文分为八章。第一章阐释了政府干预股票市场的国内外现实背景和研究现状,突出了研究意义,介绍了论文的内容结构。第二章对现有关于政府对股票市场干预的相关文献做梳理。从股市危机的特征和政府职能两个方面阐述了政府救助股市的必要性;从文献中总结政府救市策略的目标、具体方式和政策效果,并重点突出股市干预基金的设立及运行效果;进而立足于中国政府股市干预策略,以及中国2015年股市危机的研究进展并指出研究缺陷;最后指出政府股市干预策略的退出机制的研究不足。第三章从金融史的角度,以政府救助方式为划分,并遵循重大股市危机发生的时间轴,对20世纪以来历次典型性金融危机中各国(地区)政府救市的经验做比较,尤其集中于政府直接注资股市的策略比较,对比较成功的股市平准基金的运作详细展开,并总结处于不同发展阶段股市的政府干预策略差异。着眼于中国股市,对中国股市自建立以来的政府干预策略进行梳理,并详细剖析2015年股市危机的救市计划,为中国股市危机的应对措施提供历史经验。第四章对政府入市策略做理论分析,结合中国股市的典型性特征,基于噪声交易模型,分别从股市危机的形成、中国政府救市的目标与策略、入市干预的预期效果等方面,对政府救市资金入市进行理论分析;在理论模型的基础上,提出政府入市效应的三个理论假说。第五章和第六章是对中国政府救市资金的运行情况和策略效果的实证分析。对救市资金及其后续调整的详细统计是救助策略研究的重要现实依据。第五章首先集中关注2015年中国股市大波动期间,以中央汇金投资有限公司和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为主力的“国家队”救市资金的统计,分别从资金入市的市场背景、资金的筹集规模、入市结构安排、选股原则、后期资金动态调整、等各方面剖析政府此番的注资行动;并对“国家队”各持股成员拆分比较,以完整展示救市资金运行全貌。第六章基于第四章提出的三个理论假说,实证检验中国政府股市救助计划的政策效果,分别从救市资金对市场流动性的改善、对市场整体层面和被救助对象个体层面的波动性影响、救市资金的影响机制检验等三个方面,对政府此番股市救助策略的实施效果作评价。第七章是政府救助策略的处置问题研究。在政府入市模型的框架之上,退市理论研究探讨了政府退市的目标设定、交易策略、预期效果等,并在两期模型中给出了政府退市的必要条件和持仓调整的操作策略,对中国政府退市策略的实施提供了初步的机制设计。本章第二部分基于退市模型的结论,通过对救市资金的投资成本和各期收益水平的核算,指出“国家队”救市资金的退出时机,为退市策略建议提供现实依据。第八章对研究成果做总结,指出本文未来的研究展望;在各国(地区)股市危机救助历史的梳理与本文研究结论的基础上,为中国政府救市的策略选择及救市资金的后期运行提出政策建议。论文的主要结论:入市方面:政府入市救助的目标是稳定市场,是必要的和有效的,具体体现在以下各方面:政府通过增持股票为市场提供额外的流动性,降低了市场的流动性风险;政府的股市干预有利于降低市场波动性,并且干预力度越大,个股的收益率波动性越低;降低股票的噪声交易程度是救市资金降低股市波动性风险的主要作用机制。退市方面:国有资金大量滞留股市是有负面作用的,退市是必要的,但是,由于退市的目标比入市实际上更多元,所以退市行为更应该谨慎和有策略。考虑到政府对不同目标的偏好或权衡,其实后危机时期政府救助资金退出可以有不同的策略和时机。假定政府的目标只是入市资金的损益平衡,其实2017年底已经出现过全部退出的时机。但是,实际上政府至今还活跃在股市中,说明政府在某些信息优势的情况下,其救助资金的目标函数中可能包含了“投资收益”最大化。如果如此,政府救市资金理论上没有确定的最优退出时间或时机,相机抉择是最优策略。本文的创新或贡献主要体现在三方面:第一,把政府干预股市的行为分为入市和退市,分别分析,尤其是退市策略分析。因为现实中往往是入市很果断,退市很麻烦,需要特别慎重。政府入市的后处置直接决定了干预政策的有效性,却往往在策略制定和政策效果评价体系中被忽视。将政府救市资金退出问题纳入政府对股票市场的干预政策研究中,为救助资金的后续处置机制作出理论设计,这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政府“看得见的手”择机撤出救助领域的研究空缺,为全球各市场类型国家提供了可供借鉴的退市制度设计。探讨救市资金的处置问题的前提是掌握现有资金在市场中的实际运行效果,通过较为细致的核算救市资金自入市以来的成本和各期收益情况,为救市资金的后续处置策略提供现实依据,并为退市策略的机制设计提供政策建议。第二,对政府干预股市行为的理论模型进行了内生化处理,并设定政府入市的目标函数与退市的目标函数不同:前者是稳定市场,后者的目标函数中是包含投资收益的。鉴于政府以维护公共利益为主要服务目标的基本属性,结合政府在金融市场中监督和管理的职责,对政府入市的理论研究以稳定股票价格波动为主要的干预目标具有合理性,已有文献也提供了较强的理论支持。以本文对2015年政府救市资金的统计研究和实证分析为基础,结合救市资金的筹集渠道、干预效果和资金变动等现实情况,本文对救市资金在后危机时期的处置研究以投资收益最大化为政府退市的目标函数,符合政府干预政策的市场逻辑并且具有一定的现实基础。把投资收益作为政府重要的干预目标在现有文献中是鲜有的,本文对政府救市资金退市的理论研究可以进一步推广到政府对各市场领域的干预行为评估。第三,在经典的噪声交易模型中引入政府行为,在逻辑推演的基础上,总结出三个理论判断,并在实证分析中加以验证。理论上在有政府参与的市场中,政府干预行为对市场的影响可能通过改变交易噪声实现,这为政府干预的影响机制研究拓展了理论依据。本文主要不足也是三点:第一,在理论分析中,把退市目标简单化处理为“获得投资收益”,确实过于简单和抽象,不符合实际。实际上政府与双重目标即投资收益和稳定市场,甚至有更多的目标,但是,由于确定不同目标之间的权重和构建相应模型太复杂,模型构建超出了我现在的能力,所以,只能以后再深入研究。第二,受数据可得性的局限,在统计分析中,本文采用季度性数据追踪救市资金的持股情况,但是季度性数据难以捕捉政府救市资金的具体交易时点及价格,导致救市资金的成本收益核算可能与实际情况差别较大。除以出资方证券公司的资产账户收益情况为补充外,要反映救市资金的真实收益需要更多的数据支撑。第三,在实证分析时,本文仅对政府救市资金的干预效果以流动性和波动性两个标准衡量,并未考虑对市场有效性的影响;对救市资金的作用机制也仅以降低噪声交易渠道解释,指标选择比较简单。
于若兰[3](2020)在《红筹企业境内上市的法律保障研究》文中提出为符合国家战略,拥有关键核心技术,科技创新能力突出的红筹企业开拓境内上市路径是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要求,也是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的选择。红筹企业本身也因境内估值高、境外证券市场受新冠疫情影响持续波动、信誉受“瑞幸咖啡”事件影响陷入危机等原因,回归境内市场上市的动机愈加强烈。于此,一系列法律规范、政策规范也已落地,为红筹企业境内上市搭建了发行存托凭证与发行股票两条路径。目前红筹企业境内上市所依据的法律规范主要是新《证券法》、《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科创板系列规则等,《证券法》作为基本法鲜有涉及红筹企业相关的具体规则,科创板等规则也因“急用先行”而存在较多需要考量或弥补之处。为此,对科创板仅有的2家红筹企业的上市历程、风险因素、信息披露内容、科创板上市委问询重点等内容进行分析,归纳出红筹境内上市亟待法律保障的三项主要问题:主体准入、信息披露、域外管辖及执法合作。这三项问题是红筹企业境内上市历程中的三个关键点:是否有资格上市、如何在以信息披露为核心注册制中实现上市、如何对其上市过程中及上市后的行为进行有效监管。主体准入制度需在现有框架下承认具有差异化表决权的主体、允许尚处于未盈利状态的企业实现上市,且明确VIE架构的合法性;信息披露需进一步结合红筹企业跨境融资、股权结构复杂的特性,强调穿透式披露、境内外同时披露,且允许以等效会计准则或境外会计准则进行财务信息披露;域外管辖及执法合作要在新《证券法》的框架下明确跨境管辖范围、拓展跨进执法合作方式,且要重点加强与红筹企业境外注册地、上市地的监管执法合作。
施金晶[4](2020)在《大额持股监管法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大额持股监管制度在我国对应的法律文本是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新《证券法》)1第四章上市公司的收购中第六十三条、六十四条。当然,规范大额持股行为的相关制度还包括一般信息披露规定、法律责任章节的相关规定等。根据新《证券法》的规定,“大额持股”指的是“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及其后“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一”;与此同时,《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规定了通过其他方式持股达到或超过5%及其后变动达到法定比例的大额持股行为应当履行的义务。简言之,大额持股描述的是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二级市场持股达到5%及通过其他方式持股达到或超过5%,以及5%以后股权的持续变动达到法定比例。2014年底这一轮敌意收购及险资“举牌”2上市公司引发社会高度关注,其中一大重点内容就是大额持股监管制度。因短视主义之故,投资者购入大宗股份常被视为敌意收购且受到上市公司乃至学者与监管者的厌恶与指责,收紧大额持股披露规则的呼声随即成为学界与舆论热点,且在《证券法》的修订中得以体现。但是,关于大额持股监管制度的功能利弊及其监管立场并未达成理论及实务共识,大额持股监管制度的主体、披露时限、披露内容等具体制度设计,慢走规则在我国的适用及与相关信息披露制度的关系等,仍需系统研究,深入分析。本文正是在借鉴既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结合作者证券监管工作实践积累的经验和思考,试图对大额持股监管相关制度的法律逻辑、规范主体、披露时限、披露内容、慢走规则和法律责任进行系统研究,以期为理论研究和执法实践提供一定的支持。大额持股权益披露制度起源于美国1968年的《威廉姆斯法案》1,后全世界主要国家的资本市场予以借鉴、发展,形成了自身的大额持股监管制度。我国的大额持股监管制度在权益披露制度外,还发展了与权益披露紧密相关的交易限制规则,也就是俗称的“慢走规则”。本文的研究对象是《证券法》规定的大额持股监管制度,包括大额持股权益披露制度,以及“慢走规则”,本文将两者统称为大额持股监管制度。关于上市公司收购以及要约收购制度,作为相关制度在文章中有所涉及,但不是本文要重点讨论的制度。2019年修订的《证券法》发布,并于2020年3月1日生效。新《证券法》对大额持股监管制度进行了修改,主要包括披露时点及法律责任。然而,为何进行这样的制度修改,是否合理?法律修改前,关于大额持股监管的争议,是否因本次修改尘埃落定?未解决的争议问题,在今后的执法及司法实践中,如何处理?在新的规则刚刚发布的情况下,如何解释和执行规则,以达到立法目的和监管目标?为回答这些问题,有必要对大额持股监管制度进行一次全面的分析梳理。本文分为五章。第一章分析大额持股监管的法理逻辑。具体包括四个方面:第一,大额持股监管的基本架构,论述大额持股的内涵及外延,大额持股监管在上市公司收购监管中的位置。第二,分析大额持股监管的思想源流,证券市场的内在本质决定了其发挥功能的方式与证券交易有关,尤其是大额证券交易;证券市场的内在缺陷决定了证券监管的必然性,大额持股监管属于证券监管的重要内容之一,且有其独特的权益披露价值。第三,大额持股监管的制度价值,也就是大额持股监管的必要性,主要包括投资者权益保护、公司治理、市场秩序三个方面。第四,分析大额持股监管的冲突平衡。大额持股监管应坚持科学、适度原则;监管方法和措施应遵循体系化要求,同时要避免陷入过度披露问题带来的消极影响之中。第二章分析大额持股的监管对象。从信息披露监管的角度来看,监管对象一般为掌握内部信息的人士。然而大额持股权益披露监管制度设置的监管对象并未设置为上市公司或其董事会等内部人士,而是将大额持股人(本文将其界定为“权益拥有人”)设置为义务和责任的主体。本章对投资者、持股人、股份持有人、股份控制人、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等大额持股监管制度历史上出现的名词进行了分析,指出权益拥有人概念的出处、产生原因、概念及构成要件,从而清晰界定大额持股制度的监管对象;并在此基础上界定了特殊权益拥有人及其拥有权益的认定标准。第三章将大额持股视为一种状态,对其进行信息披露的监管研究。也就是说,只要持股达到法定的比例,即使不做任何其他行为,也应当进行信息披露。根据证券监管的理论,信息披露监管的关键问题在于:披露什么,何时披露。这是信息披露中最为关键的两大问题。关于内容,境内权益变动披露并非像部分观点所认为的仅以持股比例来区分简式与详式,而是设计了一套以持股比例为主,以控制权为辅的区分逻辑。这套逻辑虽然存在一定的问题,但基本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跟成熟市场的规则相比,权益变动报告内容方面的主要问题在于,未规定豁免披露情形及简化披露情形。本文建议参考境外市场作法,结合我国机构投资者的监管现状,未来考虑制定相关的豁免或简化披露规则。关于时限,首先,大额持股的初始信息披露比例设定为5%,是因为5%的股东为公司的重要股东,5%存在于《公司法》及《证券法》上的诸多制度。其次,本次《证券法》修改将持续变动信息披露比例由5%调整为1%。这项修改存在较大争议,理论界及实务界并未达成共识。之所以最终作此修改,还是对此前诸多敌意收购的回应,在上市公司反收购措施受限的情况下,为了阻止敌意收购,进行的一定程度上的利益均衡。再次,1%、5%的变动比例宜采取“刻度说”,也就是1%、5%的倍数。一方面5%的倍数10%、30%、50%、75%等具有《公司法》上的重要意义,在此时披露更符合投资者利益;另一方面,1%的倍数可以减轻权益拥有人理解规则的难度,一定程度上减少违法行为,同时降低监管部门的监管成本。最后,境内的大额持股信息时限设计并不像美国等那样,与持股主体、持股目的等相关。关于持股目的,鉴于主观意图难以界定,信息披露的时限不区分持股意图是符合当前情况;关于持股主体,建议未来能够根据《证券法》的授权及机构投资者的发展情况,适当放宽部分主体的披露时限要求。第四章将大额持股定位为一种行为,对其进行交易行为的监管。我国的大额持股监管,不仅包括对持股状态的信息披露监管,还包括对大额持股后持股人的交易行为限制。也就是说,我国境内的大额持股监管制度不只是信息披露制度,还套着一定时间内不得交易的限制制度。这是我国大额持股监管制度与主要成熟资本市场大额持股监管制度的最大差异。对大额持股交易的限制规则,其实有三类:第一是5%以上股东的短线交易问题;第二是2015年股市异常波动后制定的5%以上股东、董监高等主体适用的减持新股问题。这两类问题虽然也属于大额持股的交易限制,关于短线交易、转售规则等,不是本文的研究对象。本文关于大额持股交易监管的研究对象主要是第三类,即:《证券法》第63条规定的慢走规则。在制定之初,慢走规则担负着保护信息公平,预防市场操纵等使命。但随着信息传播的快捷化,慢走规则利弊力量对比在发生变化。目前为维护市场秩序,防止敌意收购,仍然保留这该制度。但需要考虑新增的5%以上股东每1%次日披露制度与慢走规则的叠加效应。这两项制度选择一项即可实现相应的立法目标,制度的叠加将会导致慢走规则的负面效应更加突出,妨碍上市公司控制权收购市场的形成,长期来看,并不利于公司治理。第五章主要分析违反大额持股监管制度的实现。法律作用的机理决定了,有责任才真正有权利。违反权益披露规则及违反慢走规则的证券交易行为(以下简称违规交易行为)的行为性质及法律责任。第一,关于行为性质,权益披露违规行为属于虚假陈述,但紧随其后的违规交易行为不适用内幕交易的相关规则。虽然大额持股信息属于内幕信息,但违规交易行为属于《证券法》第53条第2款中所讲的“另有规定,适用其规定”的情形,不应当适用内幕交易的法律责任;对于违规交易行为的法律责任,应当按照虚假陈述处理。第二,行政责任是当前能够规范违规交易行为的主要责任形式。能够追究民事责任的虚假陈述通常为“诱多型虚假陈述”,而违规交易行为一般属于“诱空型虚假陈述”,很难追究民事责任;而违规交易行为,是否存在刑事责任的相关规定仍存在争议;因此,行政责任是威慑违规行为的主要方式。本章主要分析论述大额持股违规行为的行政责任,对于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不属于本文的重点研究对象。对于民事责任及刑事责任的简要论述,主要目的在于将行政责任置于责任体系中进行分析,从而体系化地认知大额持股监管的行政责任及其适当性。当前境内相关的行政责任形式包括责令改正、警告、罚款、限制表决权等。该处的责令改正,指的是完成信息披露义务,并不包括限制表决权,也不能扩展出责令限期卖出、没收违法所得等责任形式。
马兰[5](2020)在《国际投资法中的金融规制问题研究》文中提出后危机时代,国际投资法和国际金融法之间的联动关系更为密切深入,同时国际投资法中有关金融规制的内容发生了重要演变:跨国金融投资流量稳定增长,国际投资协定中的金融服务条款纳入了新议题,以及涉及金融业的投资仲裁案件数量增多并越趋复杂。这一系列新的动态表明,国际投资法中涉及金融业的问题已成为亟需在国际投资法框架下进行体系性研究的综合性问题。另一方面,中国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及进一步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的政策背景对金融业监管对接国际投资法规则提出了现实需求。然而,现行国际投资法体系对处理金融规制问题存在很大的局限性,导致了外国投资保护与东道国金融规制权之间的权益失衡。本文研究国际投资法中的金融规制问题,旨在探索金融投资保护与金融规制权之间的权益平衡机制。笔者认为,这一平衡过程应当是动态化和体系化的,应根据规则发展的时代特征和未来走向不断予以修正和调整,并且进行体系化研究。本文认为,金融业作为集中体现东道国国内规制权的战略重要性行业,在外国投资者和东道国金融规制权的权益平衡方面展现出更多的谨慎性、复杂性和技术性,因而需要统筹兼顾实体条款、负面清单、国内规制措施和争端解决四个角度,分析不同视角下国际金融投资领域的主要法律问题,在此基础上探索理论层面的规则升华和制度层面的框架设计。金融审慎是金融业特有的监管原则,在国际投资法体系内探讨这一问题具有典型性。本文认为,在国际投资法体系内处理金融审慎问题时,对于金融审慎措施的判断标准,应注意审慎措施要出于“审慎原因”,同时注意与“金融服务”相关和“合理性”、“必要性”要求。金融审慎措施由争端双方金融监管部门进行磋商判定具备合理性,有助于对金融审慎措施的界定达成共识。对于金融审慎例外的适用范围,条款本身的内容范围取决于国际投资协定中对相关定义的界定;在适用领域方面,在国际投资协定(IIAs)中没有明确规定或从体例安排无法判断的情形下,将金融审慎例外限定在金融领域可能更为妥当。最后,在金融审慎例外的适用上还应注意与其他例外情形的法律联系,尤其是习惯国际法中的“危急情形”抗辩和根本安全例外条款。金融投资不符措施清单是联结国际投资协定规则和东道国金融规制措施的纽带。金融基础制度不符措施、外资参与度限制不符措施和高管与董事会限制不符措施是三类最为基本的金融不符措施。本文提出,新一代自由贸易协定(FTAs)或双边投资协定(BITs)中的金融投资不符措施不见得就要比WTO《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金融服务承诺更加开放,而是分不同措施类型进行讨论。具体而言,在新一代双多边FTAs或BITs谈判中,对于金融基础性制度方面的金融投资不符措施,很大程度上可直接以GATS金融服务承诺为基础;对于外资参与度方面的限制措施,一些国家的持股比例限制相较GATS时期有所放宽或设置得更为灵活;而对于高管和董事会国籍要求,存在新一代FTAs的金融投资不符措施相较GATS金融服务承诺有所加严的情形。此外,对于一些国家在GATS中并未明确规定的情形,例如股东资格要求,在新一代FTAs和BITs的金融投资负面清单中可以规定地更为详细具体。最后,对中国而言,金融投资不符措施清单的制定应综合考虑编制方式、解释规则、棘轮机制以及市场准入义务与国民待遇义务的重叠等因素。对于东道国采取的金融规制措施在国际投资法体系下的合法性审查,本文选取主权债务重组措施、银行自救措施和资本流动规制措施为研究对象。这三类措施是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爆发后一些国家主要采取、并被诉诸国际投资仲裁的措施。本文提出,一国的金融规制措施包括经济稳定运行状态下的通常监管政策,也包括在发生经济、金融危机等紧急状态时所采取的应对措施。主权债务重组措施、银行自救措施和资本流动规制措施往往波及较大范围的投资者利益,例如债券持有人、存款人和相关投资人,并且具有其各自的特点。在前述问题的基础上,本文对国际投资法中的金融争端解决机制进行了系统研究。本文认为,当前IIAs中的金融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存在的最大共性特点是,缔约方出于保护本国金融规制主权的目的对金融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作出范围上的限定和程序上的过滤,并要求审理金融投资争议的仲裁员具备金融服务法律或实践的专业知识或经验。实际上,在金融国际投资争议解决过程中,缔约方政府磋商、法庭之友、调解、调停等多种争端解决方式都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应综合运用多元化的争端解决方式处理金融投资争议。最后,本文提出,在处理国际投资法中的金融规制问题时,首先应对国际投资协定中的金融服务条款进行整体把握,包括金融服务、金融服务提供者、金融机构等定义决定了一项金融投资是适用金融服务规则还是国际投资规则,而国民待遇、市场准入、跨境金融服务、金融审慎例外等规定了具体的义务要求和例外。其次要深刻把握国际投资法与国际金融法的联动关系,将金融审慎问题、金融投资不符措施规则、东道国金融规制措施的合法性和国际投资法中的金融争端解决机制问题联系起来,集中研究体现国际金融投资相较于其他行业投资有所区别的法律问题,从而探讨构建金融投资海外保护与东道国金融规制主权之间的平衡机制。再次,还应明确在BITs和FTAs项下金融服务规则的适用范围,对金融服务规则和投资规则进行横向的分割和协调,从而避免具体规则适用时引发的不确定性。最后,要把握金融投资不符措施的本质所在,在国际投资条约设计时综合运用嵌入式保留、例外条款和负面清单规则,从而为东道国预留充足的金融监管政策空间。
张蕊[6](2020)在《新时期我国商业银行的业务转型与信用风险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商业银行在金融市场中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是支撑金融与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商业银行的风险首先是信用风险问题,不仅对于商业银行而言,对于整个经济金融体系,对于全社会都是一个值得密切关注的重大问题。远的不说,从2008年的美国次贷危机到2009年的迪拜和希腊的危机来看,一国银行信用风险累积过多带来的后果可见一斑。当前从国内经济运行和发展环境上看,本轮国际金融危机过后的几年里,我国潜在经济增长率已经开始出现显着的下降,与此同时我国金融科技日益活跃,发展迅速,正在极大地改变人们的生活,也对金融机构尤其是商业银行提出了挑战。我国经济正在进入一个新时期,在这个新时期,商业银行的信用风险将会更加复杂和严峻,揭示这个银行信用风险的复杂性和严峻性,是我国当前一个重要的研究课题。本文第2章从经济新常态和金融科技这两个切入点,对我国的经济新常态及其特征进行了界定和分析,并对金融科技及其特征和金融科技发展历程进行了梳理和回顾。第3章首先分析了新时期我国经济新常态约束下的金融环境。主要从利率市场化、金融机构混业化、金融杠杆高位化和金融监管宏观审慎化四个方面从理论上展开分析。接下来,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探讨了新时期我国金融科技约束下商业银行的业务转型问题,揭示了商业银行大力实现业务转型的历史必然性,并讨论了商业银行业务转型的特点、目标以及转型的具体种类。第4章对商业银行业务转型后的信用风险进行了理论分析,较为细致地分析了信用风险的直接路径和间接路径。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的直接路径包括利率市场化与银行信用风险、消费信贷业务与银行信用风险、普惠金融业务与银行信用风险;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的间接路径包括利率风险引致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引致信用风险以及流动性风险引致信用风险。第5章和第6章对商业银行转型后信用风险的直接路径,包括利率市场化与银行信用风险、银行消费信贷业务与银行信用风险,以及银行普惠金融业务与银行信用风险这三个路径或机制进行了实证分析,得出了随着利率市场化的实现,以及随着商业银行消费信贷业务和普惠金融业务规模的愈益扩大,商业银行信用风险愈益上升的结论。第7、8和9章对商业银行转型后信用风险的间接路径,包括利率风险引致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引致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引致信用风险这三个路径或机制进行了实证分析,得出了转型后商业银行信用风险与利率风险、操作风险以及流动性风险这三种风险之间呈正向关系,商业银行的利率风险、操作风险以及流动性风险越大,引致的信用风险越大的结论。最后,第10章,针对研究结论,从政府层面、保险公司层面和商业银行层面,提出了若干条对策建议。
祝雅柠[7](2020)在《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改革研究 ——以规制道德风险为核心》文中提出金融机构道德风险是金融市场的“灰犀牛”,几乎每一次金融危机都与其密切相关,如何解决金融机构道德风险一直以来都是金融监管领域的重要命题。2008年金融危机使学术界与金融监管部门意识到金融机构行为监管已经不足以规制金融机构道德风险,故提出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监管,以进一步完善与强化金融监管。2019年,帕特里克·博尔顿(Patrick Bolton)等四位欧洲经济政策研究中心研究员发表《金融体系终于稳健了吗?近十年全球金融监管改革的回顾与评估》研究报告,从经济学角度来看,金融监管改革尚未有效规制金融机构道德风险,后危机时代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监管并未遏制其过度风险经营倾向。实际上,以公司为组织形式的金融机构是法律抽象的结果,法律是公司治理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对其形成与运作产生重要影响。实践中,金融监管规制金融机构道德风险缺乏自足性,通过金融机构公司治理解决其道德风险问题是后危机时代金融法与公司法交互与融合的重要命题,须针对金融机构的特殊公司治理改革公司治理法律制度,从而改变其行为动机与风险偏好,进一步规制金融机构道德风险。尽管,我国金融系统并未受到2008年金融危机的直接冲击,但我国特殊金融市场体制存在极为突出的金融机构道德风险问题。并且,我国金融市场化正进入提速期,民营资本不断进入银行业,人民币国际化与资本可兑换的推进使金融业在更大范围、更深层次与更宽领域开放,金融机构道德风险规制与金融系统的安全与稳定意味着更高的制度要求与更国际化的视野。本文以我国金融市场为研究背景,结合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法律制度存在的本土问题,借鉴域外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相关理论成果与制度改革经验,对金融机构公司治理展开具有前瞻性的法律制度改革研究:突破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的路径依赖,以公司治理法律制度改革为路径规制金融机构道德风险,从而为我国金融体制的市场化转型、金融系统的安全与稳定提供法律保障。本文对以公司治理法律制度改革为路径规制金融机构道德风险的问题进行研究,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一、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法律制度改革规制其道德风险的必要性与可行性道德风险是一个经济学概念,却被广泛适用于法学领域研究。从信息经济学角度来看,道德风险并非风险而是由事后信息不对称形成的、产生或扩大风险的行为机制。规制道德风险的基本原理是激励相容理论,即对代理人的奖惩与其行为相关信息相联系,从而将委托人的成本与收益内部化为代理人的成本与收益,换言之,通过激励机制促使代理人为委托人利益行事。法律作为重要的激励机制之一,其通过要求行为人对自身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使相关社会成本与收益转化为私人成本与收益,从而通过个体行为的最优选择实现社会整体利益的最优状态。金融机构道德风险发生机制是多元的,包括金融安全网的设立、金融市场的创新等,其法律制度根源则是权利义务的失衡。以公司为组织形式的金融机构是法律抽象的结果,其行为不可避免地受到自然人意志的影响,相较于侵权责任法、合同法等行为法维度上的权利义务失衡,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法律制度在组织法层面形成的权利义务失衡亦不容忽视。后危机时代,金融机构道德风险监管既有传统的命令与控制型监管,也逐步确立了金融机构后设型监管,前者包括金融机构资本监管与结构性监管等措施,后者则是围绕金融机构公司治理展开的董事会构成、董事、高管薪酬奖励等公司治理监管措施。但是,公司治理法律制度与金融机构特殊公司治理错位、现代公司法激励机制缺失体系化的公司治理法律责任制度等因素进一步加剧了金融机构权利义务失衡,使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监管对金融机构道德风险的激励相容作用极为有限。并且,我国金融机构道德风险发生与规制上存在本土化问题,即金融市场存在突出的政府隐性担保,且其正处于市场化提速期,金融体系的结构性变革、金融市场的不断开放进一步诱发金融机构道德风险问题,但目前金融机构道德风险的规制仍依赖于金融监管的强化,对我国金融机构隐性道德风险的规制效果极为有限。因此,有必要基于我国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特点,改革现行公司治理法律制度,重塑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相关权力配置、行为规则与权利义务安排,以填补金融监管空隙,调整金融机构行为动机与风险偏好,从而进一步解决我国政府隐性担保与金融市场化交织为主要发生机制的金融机构道德风险问题。二、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理论演进与基本原则的确立当下是一个复杂多变的“公司的时代”,任何一种单一理论都不可能为公司治理的所有问题提供全部答案。后危机时代,金融机构公司治理已经成为一个独立的研究领域,基于其与传统公司治理实践的客观差异,金融机构公司治理需要理论上的演进指导制度上的改革。股东利益至上被认为是导致2008年金融危机的重要因素之一,但英美等国在后危机时代针对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的监管与立法上的改革,仍深受股东利益最大化理论的影响,聚焦于股东与经营者代理利益冲突,通过股东赋权强化监督经营者行为,实现股东与经营者利益的统一,实质上进一步加剧了金融机构道德风险;利益相关者理论在公司利益以何为准的问题上给出与股东利益至上理论截然相反的答案。但是,以德国为代表,适用利益相关者保护公司治理目标的公司法国家,其在金融危机中的表现同样差强人意,一方面,利益相关者理论受制于难以界定利益相关者范围的固有问题,不仅存在较高的制度成本,还易引发金融机构经营者机会主义行为;另一方面,后危机时代,诸多学者围绕利益相关者理念提出了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改革思路,即以董事信义义务制度为依托,引入债权治理。但是,与非金融业公司债权人风险厌恶不同,金融监管与金融安全网机制形成了债权人的风险中立,其缺乏激励与能力参与金融机构公司治理。后危机时代,金融机构公司治理已然是一个更为独立的研究领域,英国学者安德烈亚斯·科基尼斯(Andreas Kokkinis)基于安德鲁·凯伊(Andrew Keay)提出的实体最大化与可持续发展(EMS)公司治理理论,针对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提出金融可持续发展(Financial Sustainability)理论,以规制道德风险,遏制金融机构过度风险经营,从而确保金融系统的安全与稳定,维护社会整体利益。该理论对以公司治理为路径规制金融机构道德风险具有重大的理论启发:以社会整体利益为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终极目标,立足于金融机构可持续发展,体系化地重构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法律责任制度,克服金融机构道德风险的制度内生因素,从而为以规制道德风险为核心的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改革提供理论上的支持。三、金融机构股东责任制度重构对金融机构股东道德风险的直接规制股东有限责任是金融机构道德风险的重要制度根源,公司人格否认适用条件缺乏预测性与可操作性、法官对否认公司独立人格的审慎态度、非自愿债权人集体行动困境等问题使其在实践中适用范围极为有限,难以解决股东有限责任的道德风险问题。以2008年金融危机为背景,金融市场与金融机构为场域,影子银行的产生与扩张以及机构投资者的兴起表明,金融机构特殊性实质上改变了股东有限责任的理性预设,从而加剧金融机构道德风险问题,最终导致金融机构股东有限责任负外部性问题产生的社会成本高于其带来的制度收益。实际上,相较于非金融业公司股东有限责任,金融机构股东有限责任的立法确认较晚,但其发展迅速,推动金融市场发展的同时,也不断积聚金融系统性风险,现有商事风险分配与控制机制不足以解决金融机构股东有限责任的道德风险问题,故通过考察与梳理金融法与公司法学者提出的股东有限责任改革建议与方案,包括股东双倍责任、股东比例责任、选择性股东责任、金融系统性风险基金与比例责任以及股东加重责任,结合我国金融市场发展阶段、金融体制特点以及相关立法现状,以类型化金融机构为前提,以“事实状态预设、权利与义务规则以及法律后果”为逻辑结构,重构金融机构股东责任制度,即银行业金融机构适用股东加重责任,非银行业金融机构适用金融系统性风险基金与股东比例责任。四、金融机构董事信义义务重塑对金融机构道德风险的直接规制以2008年金融危机与我国金融市场实践为研究场域,现行公司治理法律制度造成董事治理职责与激励机制的结构性扭曲,形成了金融机构公司治理实践与理念的偏差,从而诱发金融机构道德风险;在路径依赖理论框架内,通过检视与反思金融机构内部公司治理改革实践,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监管强化对道德风险的规制作用极为有限,有必要在金融可持续发展理论指导下重塑金融机构董事信义义务,进一步改革违反信义义务的损害赔偿责任;考察并分析既有董事信义义务制度改革建议与方案,包括直接扩张董事勤勉义务适用范围、引入董事诚信义务与董事公共治理义务;在我国金融机构公司治理视阈下,结合金融立法现状,在不完备法律理论指导下,重置“强监管、弱司法”的权力配置格局,以渐进主义法律改革模式,在现行法律框架中嵌入金融机构董事信义义务规则,构建董事信义义务三元结构体系。以区分银行业与非银行业金融机构为前提,前者应引入董事公共治理义务以解决我国银行依赖政府隐性担保产生的道德风险问题;后者则通过引入董事诚信义务,纳入债权人利益,构建董事信义义务的三元结构,以实现金融机构可持续发展的治理目标,从而起到规制道德风险的作用;反思与重构金融机构董事违反信义义务的损害赔偿责任制度,构建利益相关者派生诉讼制度,使其成为实现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目标,规制金融机构道德风险的重要制度依托。五、金融机构监事会职能完善对道德风险的间接规制相较于其他行业公司的监事会制度,我国金融机构监事会的运作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管控具有重要作用,应在“强化监事会实质性监督权力、优化监事会与独立董事会监督权限配置以及构建金融机构监事会激励与约束制度”问题上作出实质性的制度改革。与德国等国一样,我国监事会制度固有缺陷使其面临严重的公司治理困境,造成监事信义义务制度虚置,且我国公司监事会还存在独立性缺失、公司法激励与约束制度的结构性扭曲等本土化问题。以金融机构可持续发展为公司治理目标,结合我国公司内部特殊的监事会——独立董事复合监督结构,借鉴德日等国监事制度相关立法经验,通过构建金融机构监事会信息权、同意保留权与风险管理监督职责赋予其实质性的监督权力;构建针对监事会监督职能特点的薪酬制度与信义义务制度,确保监事会独立性的同时,激励其充分行使监督职权,从而在金融机构道德风险问题上发挥金融机构监事会内生的、间接的规制作用。
阮昊[8](2020)在《论违约债券交易风险防范》文中指出违约债券交易是一种以实质违约或有违约风险之虞的债券为交易对象的新型债券交易种类,因该种交易具有高风险性需以层次性制度体系防范风险。我国债券市场发展经历了在市场化与非市场化间徘徊的过程,并集中体现在是否允许债券违约。债市发展初期,由于法制缺位、监管经验不足,初时发行企业债券未能妥善防范市场风险,导致出现大面积违约现象,甚至引发金融群体性事件。此后监管层出于规避风险的考量,在促进债市发展,丰富投资品种的同时以政府信用为发行主体背书,导致了长期“零违约”的非市场化现象。2014年超日信用债事件后逐步打破“刚性兑付”的市场惯性,债券市场逐步呈现“违约常态化”趋势,市场主体也已经逐渐适应市场转变并停止对政府不合理的期待。自2018年起至今,债券违约出现“新常态”,无论在数量、规模上都远超前些年,违约形式也日趋多样化。债券市场运行基础在于风险定价机制,违约是市场正常现象。随着违约债券余额持续累积,催生出违约债券如何处理的问题。我国债券市场基础设施不完备以及相关制度僵化,导致违约债券的后续处置并不顺利,随着时间推移风险亦不断累积,基于这些前提违约债券转让业务应时而生。此前,虽在法律层面未明文禁止违约债券交易,但由于两大交易所违约债券停牌制度以及配套交易制度缺失,导致该种交易一直处于被限制状态。违约债券交易不同于其他违约处置方式,是一种将风险消弭于市场的手段,既能够使想要进行风险管理的原债券持有者能够及时处理债券,又能给予风险偏好投资者以市场参与渠道。违约债券交易是制度变革后出现的交易种类,符合金融创新理论,蕴含根雕理论、冰棍理论,也是优化决策理论驱动下的产物。违约债券有着普通债券的“债性”及“券性”,是一种标准化有着流通能力的商事契约,又有着股票某些特性以及高风险性等不同于一般债券的特质。违约债券交易是高收益债券市场的一部分,美国高收益债券中“堕落天使”与违约债券具有同质性,都是属于“跌出来”的债券,因而对违约债券制度讨论可以借鉴高收益债券。违约债券交易对构建多层次债券市场具有重要意义,也能够推进债券市场国家化。违约债券包含一般性风险。信用风险是最为常见的非系统性风险,无法完全消除但可以管理风险、分散风险,违约债券具有高信用风险,因其交易标的本身就是风险资产。对准备持有债券至到期的投资者来说,价格风险并不足为虑,但对打算在债券到期之前就出售的投资者来说,价格风险可能会带来极大损失。违约债券和其他债券一样与利率之间呈现反向相关关系,违约债券价格相较于其他债券对利率的变化不那么敏感,但对发行主体的信誉变化则敏感的多。流动性风险是投资者在需要时不能以合理价格,并无法在相对较短时间内将债券出售的风险,违约债券交易市场限于规模及惯用交易模式有出现该种风险之虞。因违约债券一般期限较长且票息较高,该种债券的再投资风险比较高。违约债券交易标的具有高风险,容易产生次生风险。该种风险是一种试图应对风险而产生的一种新风险,是因风险溢出被传染而产生的风险,不妥善应对可能会成为系统性风险的雏形。违约债券具有权益债券特性,价格高低受公司基本面因素决定远大于利率水平且具有与股票媲美的流动性,规制内幕交易对违约债券具有相当重要意义。有学者认为内幕交易能够作为披露机制市场发布有价值的信息并能够缓解代理成本问题,因而能提升交易效率。事实上,只有当市场确认内幕消息后价格才会产生相应变化,而确认消息的方式一般是等待公布或发现价格有不同寻常的波动。允许内部人以内幕交易获利会变相鼓励其在公司经营中去尝试高风险项目,公司可能会因此而利益受损。此外,以公平市场理论、侵占理论或是信赖义务理论来规制内幕交易在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虚假陈述需要考量信息的重大性、公开性以及与投资者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违约债券对市场信息敏感程度相较于一般债券更强,虚假陈述不但容易影响交易效率,也有可能成为其他违规行为的推手。违约债券交易缔约方式呈现出系统性特征,交易双方都先要在己方竞争里脱颖而出才能获取缔约机会,形成缔约行为关联性。交易主体之间、交易主体与资金提供者之间等各市场主体通过金融契约而形成群落,并产生密切关联,风险防范不但要关注微观风险,还需要着眼于市场性风险。违约债券交易风险防范需要对市场风险妥善监管。金融风险监管是市场失灵以及公共利益理论为基础。市场能够对资源配置起到基础性作用,但并不意味着仅依靠市场机制就能够持续促进经济发展。公共利益理论是为了抑制市场不完全性缺陷并维护公众利益,站在公正立场通过政府监管替代部分市场竞争,保障市场效益。法律自身局限性决定其具有不完备性,而后就需要解决剩余立法权以及执法权分配的问题,考量标准在于标准化程度以及预期损害大小。监管也是有成本的,金融领域的高标准化与强外部性决定了在该领域监管是适宜获取剩余立法权以及执法权的,即引入监管能够覆盖所产生的成本。然而,也有观点认为公共利益论的前提监管者是中立道德且有能力的并不成立。监管层并非完全中立的“理性人”,而是“经济人”,会被某些群体俘获而成为利益代表,监管规则也会为这些人服务,并非是单纯为了公众利益以及市场效率提升。传统风险管理理论侧重于识别风险并将其类型化,然后积极避免风险或处理风险。而金融风险理论则是旨在实现风险较小情况下获取较大收益或者收益一定条件下风险相对最小,在承认风险的情况下与风险和平共处。妥善管理金融风险需要及时识别风险、准确测算风险、客观评价风险并以多样化方式管理风险。风险防范法律规范化的作用是基础性的,但是并不代表所有的风险防范问题都需要依靠“立法论”来解决。法律解释是让纸面文字发出声音的过程,立法也是有成本的,因而风险防范规范应当在法律解释无法解决问题的前提下,再交由立法解决。风险防范法律规范化的核心在于使风险防范原则化,实现具体路径在于构建多层次风险防范规范体系。新修订之《证券法》里为债券制定了专门性规则,这是值得肯定的进步,但仍未摆脱名为“证券法”实为“股票法”,债券依然依附在股票规则之上的窘境。债券规则边缘化地位导致了从制度供给方面来说根本无法满足防范债券市场风险的需求,《证券法》中的规定未能体现债券特性以及反映债券治理逻辑,风险防范规则方面无论是“量”、“质”或者“针对性”上都有所欠缺。关于违约债券交易风险防范特殊性规定仅存在于市场交易规则内的寥寥数语,无法满足市场实际需求。同时,我国债市风险防范方式行政色彩相当浓厚,处理违约风险最为惯用的方式就是政府兜底。主要以管制式防范风险措施,通过对限制市场主体的行为来消极避免风险,最终将会导致经济体系僵化、金融压抑。尤其对于违约债券交易这类依赖风险机制运行的交易,一旦采用这类防范风险措施将会导致交易无法运行。债券风险防范规则体系混乱,上位法缺失,差异化规则明显。银行间债券市场与交易所债券市场采用不同的规则标准,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使用三套各异的制度,监管机构间的监管竞次使得各债券制度差异化,风险防范制度无法统一会造成适用混乱,留下规则真空地带。中介机构承担市场“看门人”之职,应当发挥出其专业特性,起到提升市场透明度、缓解交易双方间的信息不对称以及分担市场风险等作用,在债市风险防范体系中承担重要角色。然而,从实践来看中介机构未能以市场实际为基础,反映交易主体需求,而是以行政监管部门要求为最高指令,未充分考虑其市场定位,过度发挥其理性经济人本性、贯彻功利主义,而忽略其对市场风险存在机构责任。美国高收益债券市场监管者认为违约债券虽然具有高风险但仍是债券的一种,没有必要单独立法。对违约债券的风险防范思路应当延续证券市场一以贯之的以信息披露制度为核心,而非由监管层作出实质性判断。美国与欧盟都已形成完善、全面且层次分明的法律规定,并构建起良性的监管制度。TRACE系统是一种强制性报告制度,通过充分收集场外市场交易数据,以提高价格透明度,并进而提升市场整体透明度。既能够提升投资者对市场信息获取度,也能够增强监管机构对债券市场活动的监督效果。提升市场透明度并非全是赞美之声,也有观点认为这样做无意义且降低高收益债券市场运行效率。通过分析TRACE应用前后市场内幕交易风险数据的变化,可以得出增加市场透明度确实有助于规范市场行为防范风险。美国违约债券交易参与主体构成随规范修改而经历过较大幅度变化。关于是否要设置准入门槛,反对者认为垃圾债并不是金融机构可以投资的唯一高风险投资,高风险、高回报的证券可以适当在机构投资组合中配置。而支持者则以高风险性债券年限较长且受经济波动影响大为依据认为应当设置。信息披露是风险防范制度的核心,持续性披露、财务披露和持续报告义务是违约债券交易信息披露重点。评级机构身份经历过数次变化后成为承担“准监管”角色的市场中介机构,市评级机构出现利益冲突问题严重、自我信息披露不足且依赖经验化判断对金融创新产品预测能力不足等问题。违约债券有其风险生成特殊性,评级机构有针对性评级规则。风险管理工具能够释缓违约债券风险,更为主动的管理风险,但需注意避免风险沦为单纯投机工具且需要妥善监管。违约债券交易风险防范需坚持市场化与法制化为根本路径。市场化风险防范机制是一种符合经济规律、市场规律,根据债券市场风险机理,以市场化方式作用于风险的制度。法制化就是将市场规则以及其他对交易各方约束的规定以法律形式予以确定,使其能够拥有普遍适用的效力以及强制力保障,进而规范市场行为维持市场秩序。市场化与法制化理念之间并不是割裂开的,在风险防范机制中是相互作用的,二者之间具有密切联系。市场化是法制化的前提和基础,良性的规则才能在防范风险的同时促进市场发展。违约债券是债券的一种,具有“债性”以及“券性”,需要单一性规范与涉众性规范结合适用。单一性规范为违约债券风险防范之基础,涉众性规范侧重于防范市场整体性风险。同时,风险防范制度应当是针对性规范与统一性规范相结合。债市风险防范制度应当是统一的,统一性规范意味着理顺规范统一与监管统一之间的关系,并非仅能有一个监管机构与一套制度,而是应当妥善协调,同质性债券适用统一标准。违约债券并没有突破债券的本质属性且风险防范思路与普通债券并无二致,因而应纳入债市整体风险防范体系,并通过针对性规范应对违约债券交易风险特性。此外,需平衡金融安全与效率理念,如果仅出于防范风险目的来说,禁止交易就能够直接掐灭风险源头,没有交易自然就不会带来风险。债券市场是风险市场,防范风险可以与市场效率原则实现共存。安全理念是违约债券交易风险防范体系的基础性理念,防范风险的原因就是希望能够保障市场的安全运行。安全理念与效率理念应该统筹兼顾、力求协调,不可偏废。需构建多层次违约债券交易风险防范体系。在市场整体层次,应构建统一违约债券交易市场,将同质性债券放入统一市场交易,该市场容纳风险的能力相较于分裂交易市场更强,也拥有更优越的流动性。以完善的监管制度、集中有效的信息集中制度增加投资者信息获取度,并提升市场透明度,能够及时识别风险、分析风险并妥善管理风险。构建市场风险预警机制,应当以维护金融稳定和保护投资者为价值取向,在政府与市场间妥善分工,构建层次性的预警机制。在市场规范层次,多层次规范体系是违约债券交易风险防范体系的基础,各层次规则各有独特作用,现阶段着力改进自律规则是现实途径。在司法制度层次,同种类债券法律适用标准统一,是法律公平原则的体现,也能够弥合监管与规则标准不一所带来的风险,完善司法制度保障各项风险防范制度能够顺利运行,并妥善发挥审判延伸职能实现多元化风险防范。在市场监管层次,监管统一并非是为了形式主义而是希望能够缓解监管真空、监管失灵等问题。更为现实的做法是增进监管之间的合作与协调,统一监管标准,减少重复监管。应改进债券市场监管执法,秉持适当性执法原则,既需要保持一定的谦抑性,又应该及时介入并以妥善方式执法,避免风险生成或者扩散。为加强执法监管效果,还需要提升债券监管机构透明度,并完善债券监管问责制度,有约束方能促使机构妥善履行职责。在市场中介主体层次,应完善信用评级制度构建,着力提升评级质量,并通过防止利益冲突、细化跟踪评级等规定来完善违约债券特殊性规则。由于长期以来的“零违约”市场,导致风险管理市场发育不良,应完善规则重点落实信息披露规则,为风险管理提供市场化工具。《证券法》以及《债券纠纷纪要》等已对受托管理人制度所暴露出的问题做出了制度回应。在市场主体层次,违约债券信息披露制度需要同时反应价格信号与偿债能力,在时间维度与空间维度上应作出针对性规定。设置适当投资者准入制度,避免没有风险承受以及风险识别能力的投资者盲目进入市场,并积极引入多元化适格投资者参与交易。投资者风险预防机制通过规定投资者资金比例结构、单笔交易规模限制等措施成为风险防范的第一道关口。
王冰冰[9](2020)在《新时代中国货币政策中介目标转型问题研究》文中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经济社会发展出现了结构性变迁,在金融领域,新时代的货币创造渠道和金融深化水平均发生了显着变化,金融创新层出不穷,这对货币政策中介目标转型提出客观要求。与此同时,在即将实现“第一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历史关口,我国经济下行压力持续加大,国内外风险挑战明显上升,形势更加复杂严峻,货币政策需要更好发挥逆周期调控功能,在此背景下分析并解决好货币政策中介目标转型问题有助于提升货币政策调控的前瞻性、针对性、有效性。本文从新时代的特征出发,遵循“理论基础——文献述评——现实基础——理论模拟——实证研究——政策分析”的总体研究思路,采用理论基础与现实基础相结合、理论模拟与实证研究和规范分析相结合、总量分析与结构分析相结合、学术分析和政策研究相结合的方法框架,综合使用理论和文献归纳方法、NK-DSGE模型、SV-TVP-VAR模型、马尔科夫区制转移模型,系统性研究我国货币政策中介目标量价转型的问题,并延伸至对利率市场化改革、利率并轨以及其他经济和制度改革的探讨。主要研究内容和结论如下:第一,理论和文献研究表明,现阶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但是仍有诸多的体制性和结构性问题交织影响着货币政策调控的有效性,比如“利率双轨制”问题,使得货币政策中介目标的量价转型问题变得更加复杂化,不能照搬西方的经验。现有研究对发展中经济体表现出的深层次的结构性、体制性因素的探讨较少,在构建适应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特征的模型方面也有所欠缺,对经济学以外其他领域的我国“利率双轨制”的形成机理以及推进利率市场化的深层次体制机制改革问题关注较少,因此需要进一步的研究。第二,国内外实践研究表明,发达经济体的货币政策并非一开始就是以价格型为主,发达利率体系的形成也并非一蹴而就,货币政策中介目标量价转型的问题在历史上同样存在。发达国家的货币政策传导机制以及中介目标选择与我国的差异性背后更多体现了体制性因素以及经济金融发展阶段的不同。美国、日本、欧元区和英国的货币政策均属于典型的价格型货币政策,中介目标均是利率指标,其传导机制依赖于高度发达的金融市场。现阶段我国的货币政策的操作目标主要是银行体系的流动性和短期货币市场利率,最终目标是保持内部和外部均衡,中介目标方面关于数量型和价格型的争论一直存在且仍未结束,政策工具包含了传统货币政策工具和创新型货币政策工具,传导机制仍然以商业银行广义信贷为主导。第三,本文对货币政策量价调控效果进行了理论模拟,基于包含“双粘性”的新凯恩斯DSGE模型的模拟结果显示,在没有传导环节阻塞和摩擦的情况下,我国价格型和数量型货币政策均可以对最终目标产生逆周期调控效果。对比分析得出,价格型货币政策对产出、通货膨胀率、消费、投资、劳动力需求、工资水平的最大传导效应均明显大于数量型货币政策的最大传导效应,表明现阶段我国价格型货币政策的传导效率更高,价格型指标更加适合作为货币政策的中介目标。第四,基于SV-TVP-VAR模型的实证研究结果显示,在现阶段的经济金融发展水平以及货币政策传导路径下,价格型货币政策和数量型货币政策对产出、消费、投资、通货膨胀率、股票价格、房地产价格、汇率等重要变量均可以产生逆周期调控效果。随着利率市场化水平的提升,价格型货币政策和数量型货币政策对产出、消费、投资、通货膨胀率、股票价格、房地产价格的调控效果均有所增强。随着汇率市场化水平的提升,价格型货币政策和数量型货币政策对汇率的调控效果均有所增强。除通货膨胀率外,价格型货币政策对其他所有指标的调控效果总体强于数量型货币政策,表明价格型中介目标更优。第五,中国货币政策调控量价转型的内在逻辑分析结果显示,影响数量型货币政策中介目标有效性的主要因素包括货币需求函数的稳定性、金融体系发展水平和融资结构,影响价格型货币政策中介目标有效性的主要因素包括利率市场化程度和微观主体对利率的敏感性。货币创造渠道变迁可以降低数量型中介目标的可控性及其与最终目标的相关性,同时可以提升价格型中介目标与最终目标的相关性。货币化可以降低数量型中介目标的可控性,提升价格型中介目标的可控性,同时提升数量型中介目标和价格型中介目标与最终目标的相关性。金融结构变化可以降低数量型中介目标的可测性、可控性及其与最终目标的相关性,提升价格型中介目标的可控性及其与最终目标的相关性。金融创新可以降低数量型中介目标的可测性、可控性及其与最终目标的相关性,提升价格型中介目标的可控性及其与最终目标的相关性。综合来看,我国数量型中介目标的有效性下降,价格型中介目标的有效性提升,货币政策量价转型的必要性凸显。第六,本文进一步对利率双轨制、利率市场化与利率转轨政策进行了研究,结果显示,我国现阶段已经完成了名义上的利率市场化,但是实际上的利率管制和利率双轨制问题仍然存在。我国利率双轨制的典型特征是由基准存贷款利率决定的信贷市场利率(计划轨利率)和基本由市场决定的货币以及债券市场利率(市场轨利率)并存,计划轨利率和市场轨利率同时发挥作用。基于MS-VAR模型的实证研究结果显示,市场轨利率和计划轨利率均起到了逆周期调控效果,在低波动区制下对产出和通货膨胀率的调控效果更强,市场轨利率的调控强度明显大于计划轨利率。进一步分析表明,我国利率市场化面临的问题主要包括市场基准利率或利率走廊机制尚未形成、居民储蓄偏好和监管制度导向导致存款利率刚性、商业银行内部资金定价体系和管理能力滞后、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部门的预算软约束导致对市场利率变动不敏感、信贷方面的数量管制和窗口指导。综合上述研究结论和现阶段我国的经济金融发展现状,本文提出如下的政策建议:第一,在顶层设计层面,应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坚定不移地推动货币政策中介目标由数量型向价格型转变。第二,在货币市场改革方面,要逐步淡化存贷款基准利率,着力培育一个更加市场化的货币市场基准利率或者利率走廊。第三,在资本市场改革和完善监管政策方面,要推动多层次资本市场构建,健全金融体系制度和监管机制。第四,在商业银行改革方面,应提升内部资金定价能力和管理能力。第五,在重大体制机制改革方面,应突破单一的金融改革思路,加大财税体制改革和国有企业改革力度。第六,在信贷政策和汇率改革方面,应减少行政干预,遵循市场化运行机制。第七,在宏观经济调控方向方面,应保持战略定力,提升经济增长的稳定性和韧性。
孟铂林[10](2020)在《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失灵问题及解决路径研究》文中提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是解决证券市场信息不对称问题,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监管手段之一。随着我国证券发行注册制改革的全面推进,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影响更为重大。然而,目前我国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存在着广泛的失灵,具体表现为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信评级机构和资产评估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失真;上市公司的披露信息存在自利性;以及,普通投资者难以吸收并运用披露信息。本文立足于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整个体系,运用调查问卷、成本-收益分析和比较分析等方法进行研究发现,导致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失灵的原因可以分为三大部分:在披露规定层面上,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定的模糊性降低了违规披露的成本,相关规定的分散性则增加了合规披露的成本,且细化规定需要支付高昂的成本;在披露信息层面上,不断增加的披露信息不仅导致了监管上成本收益的失衡,而且导致了投资者吸收和运用披露信息上成本收益的失衡,此外海量的披露信息还扭曲了投资者的信息获取途径、增加了证券市场的“代理”成本和道德风险,并且引发了上市公司之间的“马太效应”;在监管监督层面上,上市公司、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监管机关,以及投资者形成了一个“伞形”利益关联体系,由于利益冲突和监管“俘获”等原因,我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监管监督很有可能出现缺位问题。比较分析中美两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发展路径,规范分析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失灵问题的解决办法,在法律机制方面,应从事前、事中和事后法律机制三个方面入手:在事前法律机制方面,可以通过立法,适当增加司法机关、监管机关和监督主体的自由裁量权,与此同时通过信息披露标准化的方式,进一步压缩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可操作空间;在事中法律机制方面,应该着重保证保荐人和证券服务机构的独立性,实现保荐人与承销商的分离,在上市公司的法律顾问业务和资产评估业务中增设同行评审环节,在审计业务和资信评级业务中重构委托-代理关系;在事后法律机制方面,应该完善信息披露监管督查机制,完善相关的证券民事诉讼制度。与此同时,立足于“法律+技术”的视角,为了解决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失灵问题,可以通过构建新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评级机制,提升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可以通过构建偏好型信息披露体系,缓解披露信息的“数量问题”;此外,还可以通过构建监管机关之间的数据共享机制,提高监管效率、促进监管合作、强化监管制约。
二、中国证券市场面临的问题在哪里(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中国证券市场面临的问题在哪里(论文提纲范文)
(1)数字金融与农民收入增长 ——作用机制与影响效应(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问题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问题 |
1.2 研究目标与意义 |
1.2.1 研究目标 |
1.2.2 研究意义 |
1.3 文献回顾与评述 |
1.3.1 农民收入增长的影响因素的相关文献 |
1.3.2 金融发展与农民收入增长的相关文献 |
1.3.3 数字金融与农民收入增长的相关文献 |
1.3.4 农民收入持续增长的模式及政策措施研究 |
1.3.5 文献评述 |
1.4 研究内容与方法 |
1.4.1 研究内容 |
1.4.2 研究方法 |
1.4.3 数据来源 |
1.5 研究框架与路线 |
1.5.1 研究框架 |
1.5.2 技术路线 |
1.6 研究创新与局限 |
1.6.1 研究的创新 |
1.6.2 存在的局限 |
第2章 理论回顾与借鉴 |
2.1 金融中介理论 |
2.1.1 交易成本理论 |
2.1.2 信息不对称论理论 |
2.1.3 风险管理理论 |
2.1.4 简要评述 |
2.2 金融发展理论 |
2.2.1 金融结构理论 |
2.2.2 金融深化理论 |
2.2.3 金融功能理论 |
2.2.4 普惠金融理论 |
2.2.5 简要评述 |
2.3 经济增长理论 |
2.3.1 新古典增长理论 |
2.3.2 内生增长理论 |
2.3.3 包容性增长理论 |
2.3.4 简要评述 |
2.4 网络经济理论 |
2.4.1 网络商品理论 |
2.4.2 双边市场理论 |
2.4.3 长尾理论 |
2.4.4 简要评述 |
第3章 数字金融与农民收入增长的理论框架及研究假说 |
3.1 核心概念界定与辨析 |
3.1.1 数字金融 |
3.1.2 农民收入增长 |
3.2 数字金融影响农民收入增长的间接作用机理 |
3.2.1 农户创业 |
3.2.2 经济增长 |
3.3 数字金融影响农民收入增长的直接作用机理 |
3.4 数字金融影响农民收入增长的非线性作用与空间溢出机理 |
3.4.1 数字金融影响农民收入增长的非线性作用机理 |
3.4.2 数字金融影响农民收入增长的人力资本门槛作用机理 |
3.4.3 数字金融影响农民收入增长的空间溢出机理 |
3.5 本章小结 |
第4章 中国数字金融的特征事实与农民收入增长分析 |
4.1 数字金融的业务形态 |
4.1.1 网络支付 |
4.1.2 网络融资 |
4.1.3 财富管理 |
4.1.4 网络保险 |
4.1.5 互联网征信 |
4.2 中国数字金融发展特征 |
4.2.1 中国数字金融发展脉络 |
4.2.2 中国数字金融指标体系 |
4.2.3 中国数字金融发展特征评价 |
4.3 中国数字金融发展问题及趋势 |
4.3.1 中国数字金融发展问题 |
4.3.2 中国数字金融发展趋势 |
4.4 中国农民收入增长的演变历程 |
4.4.1 超常规增长阶段(1978-1984 年) |
4.4.2 波动低速增长阶段(1985-2003 年) |
4.4.3 高速增长阶段(2004-2012 年) |
4.4.4 新常态增长阶段(2013-2019 年) |
4.5 农民收入增长的结构变化 |
4.5.1 农民收入结构变化 |
4.5.2 结构变动的收入增长贡献 |
4.5.3 农民收入的形态结构分析 |
4.6 农民收入增长的地区差异及空间分布特征 |
4.6.1 各地区农民收入增长时期差异 |
4.6.2 农民收入增长的变异系数分析 |
4.6.3 四大区域的农民收入增长差异 |
4.6.4 农民收入增长的空间分布特征 |
4.7 数字金融与农民收入的相关分析 |
4.7.1 数字金融与农民收入的相关性分析 |
4.7.2 数字金融与农民收入结构的相关性分析 |
4.7.3 数字金融与各区域农民收入的相关性分析 |
4.8 本章小结 |
第5章 数字金融影响农民收入增长的总效应分析 |
5.1 引言 |
5.2 模型构建、变量选取与估计策略 |
5.2.1 模型构建 |
5.2.2 变量选取 |
5.2.3 估计策略 |
5.3 计量结果分析 |
5.3.1 数字金融与农民收入增长 |
5.3.2 数字金融与农民收入结构 |
5.3.3 区域差异分析 |
5.3.4 分位数回归 |
5.4 本章小结 |
第6章 数字金融影响农民收入增长的非线性及空间溢出效应分析 |
6.1 引言 |
6.2 数字金融影响农民收入增长的非线性效应分析 |
6.2.1 模型与变量 |
6.2.2 数字金融门槛效应结果分析 |
6.2.3 人力资本门槛效应结果分析 |
6.3 数字金融影响农民收入增长的空间溢出效应分析 |
6.3.1 空间相关性检验 |
6.3.2 空间计量模型构建 |
6.3.3 空间计量结果分析 |
6.4 本章小结 |
第7章 数字金融影响农民收入增长的作用机制分析:经济增长渠道 |
7.1 引言 |
7.2 模型设定、变量选择与统计分析 |
7.2.1 模型设定 |
7.2.2 变量选择 |
7.2.3 统计分析 |
7.3 数字金融与经济增长的计量分析 |
7.3.1 基于总体样本的计量分析 |
7.3.2 基于细分样本的计量分析 |
7.4 数字金融、经济增长与农民收入增长的计量分析 |
7.4.1 数字金融、经济增长与农民收入增长 |
7.4.2 拓展性讨论 |
7.5 本章小结 |
第8章 数字金融影响农民收入增长的作用机制分析:农户创业渠道 |
8.1 引言 |
8.2 模型、变量与数据 |
8.2.1 模型设定 |
8.2.2 变量选择 |
8.2.3 数据来源 |
8.2.4 描述性统计 |
8.3 数字金融与农户家庭增收 |
8.3.1 数字金融使用与农户家庭增收 |
8.3.2 社区数字金融水平对农户家庭增收的溢出效应 |
8.3.3 农户家庭异质性分析 |
8.4 作用机制分析 |
8.4.1 数字金融与农户创业活动 |
8.4.2 数字金融与农户创业绩效 |
8.4.3 拓展性讨论:数字金融与农户非农就业 |
8.5 本章小结 |
第9章 研究结论与政策建议 |
9.1 研究结论 |
9.2 政策建议 |
9.2.1 推进农村数字金融有效普及 |
9.2.2 加快数字金融发展 |
9.2.3 完善数字金融监管 |
9.2.4 加强消费权益保护 |
9.3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2)中国政府股票市场救助行为研究 ——基于2015年救市行为的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创新 |
1.3 论文的主要不足之处 |
1.4 研究结构 |
第二章 文献综述 |
2.1 政府救助股市的必要性研究 |
2.1.1 股市危机的特征 |
2.1.2 政府干预股票市场的利弊之争 |
2.2 政府救市政策的方式及政策效应的评价 |
2.2.1 政府干预政策的目标及方式划分 |
2.2.2 股市平准基金的设立 |
2.2.3 政府干预股市的政策效应 |
2.3 中国政府干预股票市场行为研究总结 |
2.3.1 中国政府干预股市的必要性研究 |
2.3.2 中国政府历次干预股市的方式及影响分析 |
2.3.3 2015年中国股市崩盘的成因分析 |
2.3.4 中国政府救市行为的理论研究与不足 |
2.3.5 中国政府救市行为的实证研究与不足 |
2.4 政府股市干预策略的处置理论探究 |
2.4.1 政府干预措施退市的必要性 |
2.4.2 政府干预措施的退出困境 |
2.4.3 中国政府救市行动的后处置研究进展 |
2.5 文献评述 |
第三章 各国(地区)政府股市救助政策的比较 |
3.1 自由放任走向积极干预的美国股市 |
3.1.1 “黑色星期四”:自由放任主义 |
3.1.2 “黑色星期一”:建立熔断机制 |
3.1.3 2000年互联网泡沫:交易制度改革 |
3.1.4 2008年金融危机:不良资产救助计划 |
3.1.5 2020年股市崩盘:无限量量化宽松 |
3.2 股市平准基金盛行的亚洲市场 |
3.2.1 日本经济泡沫与非传统货币政策 |
3.2.2 1997年东南亚金融危机与政府注资 |
3.2.3 俄罗斯金融危机与政府借贷 |
3.2.4 1998年中国香港金融危机与盈富基金 |
3.2.5 中国台湾股市危机与股市平准基金 |
3.3 中国大陆的股市干预史 |
3.3.1 中国2015年以前的历次股市干预 |
3.3.2 2015年中国政府救市计划简介 |
3.3.3 中国政府的股市干预措施总结 |
3.4 各国(地区)政府救市政策对比 |
小结 |
第四章 中国政府入市的理论分析 |
4.1 噪声交易模型在中国股市的适用性 |
4.2 入市模型基本假设 |
4.3 无政府干预的市场均衡 |
4.4 政府股市干预的行为及其目标 |
4.5 政府干预下的市场均衡 |
4.6 政府入市效应的理论假说 |
小结 |
第五章 中国政府救市资金运行的统计分析 |
5.1 救市资金持股统计 |
5.1.1 持股规模 |
5.1.2 持股结构 |
5.2 救市资金动态追踪 |
5.2.1 持股规模变动 |
5.2.2 持股结构调整 |
5.3 救市资金持股指数编制 |
5.3.1 指数计算说明 |
5.3.2 救市资金整体持股指数 |
小结 |
第六章 中国政府救市效果的实证检验 |
6.1 救市资金对市场流动性的影响 |
6.1.1 流动性衡量及假设 |
6.1.2 模型设定与变量说明 |
6.1.3 变量说明及样本描述性统计 |
6.1.4 DID流动性实证结果 |
6.1.5 稳健性检验 |
6.2 救市资金对市场整体波动性的影响 |
6.2.1 模型设定及假设 |
6.2.2 样本描述性统计 |
6.2.3 序列平稳性检验 |
6.2.4 GARCH模型检验结果 |
6.3 救市资金对个股波动性的影响 |
6.3.1 模型设定及假设 |
6.3.2 样本描述性统计 |
6.3.3 固定效应面板回归检验结果 |
6.3.4 GMM稳健性检验 |
6.4 救市资金的影响机制分析 |
6.4.1 噪声交易的量化 |
6.4.2 噪声交易机制检验 |
小结 |
第七章 中国政府股市救助资金退出策略(后处置)研究 |
7.1 中国政府退市策略的理论研究 |
7.1.1 退市模型设定 |
7.1.2 定义均衡策略 |
7.1.3 退市均衡策略求解 |
7.1.4 两期模型下的政府退市策略设计 |
7.1.5 政府退市模型的政策含义 |
7.2 救市资金退市的现实依据 |
7.2.1 收益率估算方法 |
7.2.2 救市资金初始成本核算 |
7.2.3 救市资金累计收益率核算 |
7.2.4 救市资金与A股股指收益比较 |
7.2.5 救市资金收益横向比较 |
小结 |
第八章 研究总结与政策建议 |
8.1 研究结论 |
8.2 政策建议 |
参考文献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3)红筹企业境内上市的法律保障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 |
1.4 本文创新点 |
1.5 研究思路和方法 |
2 红筹企业境内上市的法律挑战 |
2.1 红筹企业境内上市及其定位 |
2.2 红筹企业境内上市的现实难题 |
2.3 红筹企业境内上市亟待法律保障的主要问题 |
3 红筹企业境内上市的主体准入制度 |
3.1 红筹企业境内上市主体准入制度的框架 |
3.2 红筹企业境内上市主体准入制度的突破性 |
3.3 红筹企业境内上市主体准入制度的优化与展望 |
4 红筹企业境内上市的信息披露制度 |
4.1 红筹企业境内上市信息披露制度的框架 |
4.2 红筹企业境内上市信息披露制度的突破性 |
4.3 红筹企业境内上市信息披露制度的优化与展望 |
5 红筹企业境内上市的域外管辖与执法合作制度 |
5.1 红筹企业境内上市域外管辖制度的框架 |
5.2 红筹企业境内上市监管执法合作制度的框架 |
5.3 红筹企业境内上市相关国内法域外适用体系的展望 |
6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发表论文清单 |
致谢 |
(4)大额持股监管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研究背景 |
二、论题价值与学术综述 |
三、基本思路和逻辑结构 |
四、研究方法 |
五、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大额持股监管制度的法理逻辑 |
第一节 大额持股监管的基本结构 |
一、大额持股的内涵及外延 |
二、与大额持股相关的证券监管制度 |
第二节 大额持股监管的思想源流 |
一、证券市场的内在本质与监管哲学演变 |
二、大额持股监管制度的定位与思想谱系 |
第三节 大额持股监管的制度价值 |
一、保护投资者利益 |
二、维护资本市场交易秩序 |
三、促进上市公司治理 |
第四节 大额持股监管的冲突平衡 |
一、大额持股监管的原则:比例原则 |
二、大额持股监管的方法:体系化 |
三、大额持股监管的陷阱:过度披露 |
第二章 大额持股监管对象的确定 |
第一节 权益拥有人 |
一、投资者、持股人 |
二、股份持有人、股份控制人、一致行动人 |
三、权益拥有人的来源 |
四、权益拥有人的界定 |
第二节 权益拥有人的构成要件 |
一、权益的认定 |
二、“拥有”的认定 |
三、一致行动人的认定 |
第三节 特殊权益拥有人的认定 |
一、特殊权益拥有人的含义 |
二、特殊权益拥有人拥有权益的认定 |
第三章 大额持股的静态监管:权益披露维度 |
第一节 大额持股权益披露的内容 |
一、境内大额持股权益披露的内容 |
二、境外主要成熟市场关于权益披露的内容设计 |
三、境内大额持股权益披露内容设计需要考虑的因素 |
第二节 大额持股权益披露的时限 |
一、境内大额持股权益披露的时限 |
二、美国大额持股权益披露的时限 |
三、欧盟、英国等大额持股权益披露的时限 |
四、境内大额持股权益披露时限设计需要考虑的因素 |
第四章 大额持股的动态监管:交易行为维度 |
第一节 慢走规则立法目的确定 |
一、慢走规则的起源及立法目的 |
二、慢走规则立法目的再辨析:充分信息下的行为理性 |
第二节 慢走规则的具体含义 |
一、初始持股比例5%的慢走规则 |
二、5%后持股变动比例每增减5%的慢走规则 |
第三节 违反慢走规则的交易行为有效性 |
一、交易行为无效论 |
二、交易行为效力待定论 |
三、交易行为有效论 |
第四节 慢走规则必要性的再思考 |
一、慢走规则的负面效应 |
二、慢走规则与变动1%即披露规则的叠加效应 |
第五章 大额持股监管的实现 |
第一节 大额持股违规行为的类型及性质 |
一、大额持股违规行为的类型 |
二、大额持股违规行为的行为性质 |
第二节 大额持股监管的主要实现路径:行政责任 |
一、责令改正 |
二、警告、罚款 |
三、限制表决权 |
四、存在争议的行政责任形式 |
五、大额持股违规行为的其他责任形式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和科研成果 |
后记 |
(5)国际投资法中的金融规制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研究背景及问题的提出 |
1.1.1 国际投资法中金融规制问题的源起及演变 |
1.1.2 中国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及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政策背景.. |
1.1.3 现行国际投资法体系处理金融规制问题的局限性及改革方向 |
1.1.4 关键术语界定及研究范围说明 |
1.2 文献综述 |
1.2.1 国际投资法中有关金融规制的例外情形 |
1.2.2 东道国针对外资的金融规制措施 |
1.2.3 国际投资法中的金融争端解决机制 |
1.2.4 文献综述小结与评论 |
1.3 研究内容及研究意义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意义 |
1.4 研究方法及创新点 |
1.4.1 研究方法 |
1.4.2 创新点 |
第2章 国际投资法中的金融审慎问题 |
2.1 国际投资法中金融审慎措施的认定 |
2.1.1 金融审慎措施的含义和类型 |
2.1.2 金融审慎措施的界定标准 |
2.1.3 金融审慎措施的认定主体 |
2.2 金融审慎例外的适用范围 |
2.2.1 金融审慎例外条款的内容范围 |
2.2.2 金融审慎例外的适用领域 |
2.2.3 金融审慎例外在外汇转移方面的适用 |
2.3 金融审慎例外与其他例外情形的法律联系 |
2.3.1 金融审慎例外与习惯国际法中的“危急情形”抗辩 |
2.3.2 金融审慎例外与根本安全例外 |
2.4 国际投资法中金融审慎问题的解决思路和中国因应 |
2.4.1 国际投资法中解决金融审慎问题的总体思路 |
2.4.2 中国应对金融审慎规制问题的相关建议 |
第3章 金融投资中的“不符措施”及其规制 |
3.1 金融基础制度方面的不符措施 |
3.1.1 金融基础制度不符措施的类型及法律特征 |
3.1.2 IIAs中金融基础制度不符措施与GATS承诺的对比分析 |
3.2 对外资参与度进行限制的不符措施 |
3.2.1 对外资持股比例进行限制的不符措施 |
3.2.2 对外资金融机构的股东资格要求 |
3.2.3 其他对外资参与度进行限制的金融投资不符措施 |
3.2.4 IIAs中外资参与度限制不符措施与GATS承诺的对比分析 |
3.3 外资金融机构高管和董事会方面的不符措施 |
3.3.1 外资金融机构高管和董事会不符措施的法律特征 |
3.3.2 IIAs中外资高管和董事会不符措施与GATS承诺的对比分析 |
3.4 金融投资不符措施清单的法律特征及其在中国的适用 |
3.4.1 金融投资不符措施清单的法律特征 |
3.4.2 金融投资不符措施清单在中国的适用 |
第4章 东道国金融规制措施的合法性审查 |
4.1 主权债务重组措施的合法性审查 |
4.1.1 主权债务重组措施与国际投资协定义务的法律联系 |
4.1.2 Abaclat等诉阿根廷案中的国际投资争端问题 |
4.1.3 对主权债务规制措施的进一步思考 |
4.2 银行自救措施的合法性审查 |
4.2.1 银行自救措施与投资保护义务的法律联系 |
4.2.2 “塞浦路斯银行危机救助”案中的国际投资争端问题 |
4.2.3 对银行自救措施的进一步思考 |
4.3 资本流动规制措施的合法性审查 |
4.3.1 资本流动规制措施的国际法渊源 |
4.3.2 “Continental Casualty诉阿根廷”案中的国际投资争端问题 |
4.3.3 有关资本流动规制措施的进一步思考 |
4.4 中国金融规制措施的最新发展和完善建议 |
4.4.1 中国金融规制措施的最新发展 |
4.4.2 完善中国金融规制措施的相关建议 |
第5章 国际投资法中的金融争端解决机制 |
5.1 国际投资法中金融争端解决的范围 |
5.1.1 国际投资法中金融争端解决的义务范围 |
5.1.2 国际投资法中金融争端解决的措施范围 |
5.2 国际投资法中金融争端解决的特别规则 |
5.2.1 金融审慎措施的“过滤器”机制 |
5.2.2 仲裁员具备金融行业专业知识及相关经验 |
5.3 国际投资法中金融争端解决的改革完善与中国因应 |
5.3.1 金融投资争端解决的改革完善 |
5.3.2 中国解决金融国际投资争议的应对建议 |
第6章 结论及展望 |
6.1 结论 |
6.1.1 具体结论 |
6.1.2 总体结论 |
6.2 不足之处及进一步研究的方向 |
参考文献 |
一、中文着作 |
二、中文论文 |
三、中文学位论文 |
四、英文着作 |
五、英文论文 |
附件 国际组织报告、工具书、国际条约、国际投资仲裁裁决及法院判决等 |
一、国际组织报告 |
二、工具书 |
三、国际投资协定文本及相关国际条约 |
四、国际投资仲裁裁决及相关法院判决 |
附录A IIAs金融投资不符措施与GATS承诺对比情况 |
附录B 纳入金融审慎例外的IIAs |
附录C 对审慎措施提交ISDS作出特别规定的IIAs |
附录D 涉及金融业的ICSID投资仲裁案件一览 |
致谢 |
个人简历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6)新时期我国商业银行的业务转型与信用风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导论 |
1.1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国外关于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的相关研究 |
1.2.2 国内关于商业银行信用的相关研究 |
1.2.3 国内外研究现状评述 |
1.3 本文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
1.3.1 本文研究思路和结构安排 |
1.3.2 本文的研究方法 |
1.4 本文的创新与不足 |
1.4.1 本文创新之处 |
1.4.2 本文不足之处 |
2 当代中国所处的新时期 |
2.1 我国新时期的界定 |
2.2 我国的经济新常态 |
2.2.1 我国经济新常态的界定 |
2.2.2 我国经济新常态的根本特征 |
2.3 我国金融科技浪潮的兴起 |
2.3.1 金融科技的界定 |
2.3.2 金融科技的特征 |
2.3.3 我国金融科技的发展历程 |
2.4 本章小结 |
3 新时期我国商业银行面临的金融环境与业务转型 |
3.1 新时期我国经济新常态约束下的金融环境 |
3.1.1 利率市场化 |
3.1.2 金融机构混业化 |
3.1.3 金融杠杆高位化 |
3.1.4 金融监管宏观审慎化 |
3.2 新时期我国金融科技约束下商业银行的业务转型 |
3.2.1 金融科技约束下商业银行业务转型的历史必然性 |
3.2.2 商业银行业务转型的特点 |
3.2.3 业务转型的目标 |
3.2.4 业务转型的具体种类 |
3.3 本章小结 |
4 商业银行业务转型后信用风险的理论分析 |
4.1 直接信用风险 |
4.1.1 利率市场化与银行信用风险 |
4.1.2 消费信贷业务的信用风险 |
4.1.3 普惠金融业务的信用风险 |
4.2 间接信用风险 |
4.2.1 利率风险引致信用风险 |
4.2.2 操作风险引致信用风险 |
4.2.3 流动性风险引致信用风险 |
4.3 本章小结 |
5 新时期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直接路径Ⅰ:利率市场化与银行信用风险 |
5.1 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
5.1.1 利率市场化与利率水平的关系 |
5.1.2 利率水平的变动对商业银行贷款行为与信用风险的影响 |
5.1.3 商业银行贷款规模与信用风险 |
5.2 研究设计 |
5.2.1 变量设计 |
5.2.2 模型设计 |
5.2.3 样本选择与数据来源 |
5.3 实证结果与统计分析 |
5.3.1 描述性统计 |
5.3.2 相关性分析 |
5.3.3 面板数据回归分析 |
5.3.4 稳健性检验 |
5.4 本章小结 |
6 商业银行业务转型后信用风险直接路径Ⅱ:业务转型与银行信用风险 |
6.1 消费信贷业务与银行信用风险 |
6.1.1 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
6.1.2 研究设计 |
6.1.3 实证结果与统计分析 |
6.2 普惠金融业务与银行信用风险 |
6.2.1 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
6.2.2 研究设计 |
6.2.3 实证结果及分析 |
6.3 本章小结 |
7 新时期商业银行信用风险间接路径Ⅰ:利率风险引致信用风险 |
7.1 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
7.1.1 利率水平波动与商业银行信贷期限偏好 |
7.1.2 利率水平波动与企业借款的续短为长模式 |
7.1.3 续短为长的借款行为与商业银行信用风险 |
7.2 研究设计 |
7.2.1 变量设计 |
7.2.2 模型设计 |
7.2.3 样本选择与数据来源 |
7.3 实证结果与统计分析 |
7.3.1 描述性统计 |
7.3.2 相关性分析 |
7.3.3 回归分析 |
7.3.4 稳健性检验 |
7.4 本章小结 |
8 新时期商业银行信用风险间接路径Ⅱ:银行操作风险引致信用风险 |
8.1 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
8.1.1 利率市场化与商业银行定价 |
8.1.2 商业银行利率定价权、操作风险和引致信用风险 |
8.1.3 商业银行利率定价难度、操作风险和引致信用风险 |
8.1.4 商业银行竞争程度、操作性风险和引致信用风险 |
8.2 研究设计 |
8.2.1 变量设计 |
8.2.2 模型设计 |
8.2.3 样本选择与数据来源 |
8.2.4 多重共线性检验 |
8.3 实证结果与统计分析 |
8.3.1 描述性统计 |
8.3.2 相关性分析 |
8.3.3 多元回归分析 |
8.3.4 稳健性检验 |
8.4 本章小结 |
9 新时期商业银行信用风险间接路径Ⅲ:银行流动性风险引致信用风险 |
9.1 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
9.1.1 利率市场化与商业银行流动性需求 |
9.1.2 商业银行流动性需求与信用风险 |
9.1.3 借款企业行为与商业银行信用风险 |
9.2 研究设计 |
9.2.1 变量设计 |
9.2.2 模型设计 |
9.2.3 样本选取与数据来源 |
9.3 实证结果及统计分析 |
9.3.1 描述性统计 |
9.3.2 相关性分析 |
9.3.3 面板回归分析 |
9.3.4 稳健性检验 |
9.4 本章小结 |
10 结论与对策建议 |
10.1 研究结论 |
10.2 对策建议 |
10.2.1 政府层面 |
10.2.2 保险公司层面 |
10.2.3 商业银行层面 |
参考文献 |
科研成果 |
致谢 |
(7)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改革研究 ——以规制道德风险为核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与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三、概念界定 |
四、研究框架 |
五、研究方法 |
第一章 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改革的前提问题:廓清规制道德风险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
第一节 金融机构道德风险的基本认识 |
一、金融机构道德风险的内涵 |
二、金融机构道德风险的表现 |
三、金融机构道德风险的危害性 |
第二节 金融机构道德风险形成的理论探析 |
一、金融机构道德风险形成的信息经济学解释 |
二、金融机构道德风险形成的法理解释:权利义务失衡 |
三、我国金融机构道德风险发生机制的本土化问题 |
第三节 后危机时代金融机构道德风险规制的检视与反思 |
一、金融机构道德风险规制的基本原理:激励相容 |
二、金融机构道德风险监管实践的困境与局限 |
三、金融机构特殊公司治理及其法律意义 |
四、我国金融机构道德风险规制的公司治理路径 |
第二章 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改革的理论演进与基本原则 |
第一节 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的股东利益至上理论 |
一、股东利益至上的理性基础与理论范式 |
二、股东利益至上的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法律实践 |
三、金融机构公司治理视阈下股东利益至上的价值困境 |
第二节 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的利益相关者理论 |
一、利益相关者利益保护的基本原理 |
二、利益相关者利益保护的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法律实践 |
三、金融机构公司治理视阈下利益相关者理论的适用迷局 |
第三节 后危机时代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改革基本原则 |
一、原则一: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法律制度应服务于社会整体利益 |
二、原则二:以金融可持续发展为公司治理目标维护社会整体利益 |
三、原则三:金融可持续发展下改革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法律制度 |
第三章 直接规制股东道德风险:金融机构股东责任制度重构 |
第一节 金融机构股东道德风险的形成:有限责任 |
一、股东道德风险的形成机理 |
二、股东道德风险的公司法规制:公司人格否认 |
第二节 金融机构股东有限责任的检视与改革 |
一、金融机构股东有限责任的制度沿革 |
二、金融机构股东有限责任的制度异化与规制虚空 |
三、金融机构股东有限责任限度突破的理论基础 |
第三节 我国金融机构股东责任的反思与重构 |
一、金融机构股东责任的路径选择与立法模式 |
二、金融机构股东责任规则的建构思路 |
三、金融机构股东责任的规则设计 |
第四章 直接规制道德风险:金融机构董事信义义务重塑 |
第一节 传统公司治理中董事激励与约束机制诱发金融机构道德风险 |
一、全球金融危机与我国金融实践视阈下董事激励与约束的法律考察 |
二、后危机时代金融机构董事激励与约束机制改革之检视 |
三、后危机时代金融机构董事激励与约束机制改革之反思 |
第二节 金融机构董事信义义务重塑 |
一、金融机构董事信义义务重塑必要性 |
二、金融机构董事信义义务重塑路径 |
三、我国金融机构董事信义义务重塑方案 |
第三节 金融机构董事违反信义义务的责任强化 |
一、我国金融领域监管与司法的权力配置格局重置 |
二、我国金融机构董事责任强化的立法路径 |
三、我国金融机构董事责任强化的司法路径 |
第五章 间接规制道德风险:金融机构监事职能完善 |
第一节 金融机构监事规制道德风险的原理与现实困境 |
一、金融机构监事规制道德风险的基本原理 |
二、金融机构监事规制道德风险的现实困境 |
第二节 金融机构监事会监督职能之完善 |
一、金融机构监事会信息权制度 |
二、金融机构监事会同意保留权与风险管理职责 |
三、金融机构监事会激励与约束机制 |
第三节 我国金融机构监事会本土化问题与制度改革 |
一、金融机构内部监督机制的法律供给现状 |
二、金融机构监事会法律制度评估 |
三、金融机构监事会制度改革建议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
后记 |
(8)论违约债券交易风险防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研究背景与研究的意义价值 |
二、研究文献综述 |
三、研究思路与框架 |
四、研究方法 |
五、创新点与不足之处 |
第一章 违约债券交易概述 |
第一节 债券市场关于违约问题的变化历程 |
一、20世纪90年代企业债券违约事件 |
二、20世纪末至2013年债券市场“零违约”神话 |
三、2014年到2017年债券市场违约常态化趋势形成 |
四、2018年至今债券市场违约数量及规模出现“新常态” |
第二节 违约债券市场违约情况分析 |
一、整体违约率仍然处于相对较低水平 |
二、违约主体性质多元化,民营企业占比较高 |
三、违约债券种类多样化 |
四、违约债券发行地域既有集中趋势亦有分散态势 |
第三节 违约债券 |
一、违约债券的定义 |
二、可交易违约债券范围 |
三、违约债券的“债性”与“券性” |
四、违约债券相较于普通债券所蕴含的特性 |
五、违约债券与高收益债券之间关系 |
第四节 违约债券交易 |
一、被限制的违约债券交易及产生的弊端 |
二、违约债券交易现状分析 |
三、违约债券交易制度分析 |
四、违约债券交易的经济学原理分析 |
五、违约债券交易的意义 |
第二章 违约债券交易风险 |
第一节 违约债券一般性风险 |
一、信用风险 |
二、价格风险 |
三、流动性风险 |
四、再投资风险 |
第二节 次生风险 |
一、以18洛娃科技MTN001为例 |
二、次生风险防范的重要性 |
三、次生风险防范的逻辑 |
第三节 内幕交易风险 |
一、以Ft.HowardCorp案与HarcourtBraceJovanovich案为例 |
二、内幕交易对市场效率的损害 |
三、内幕交易规制的理论争议 |
第四节 虚假陈述风险 |
一、以 Miller v. New Am. High Income Fund 案2为例 |
二、虚假陈述行为的认定 |
三、虚假陈述对债券市场的影响 |
第五节 系统性风险 |
一、系统性缔约 |
二、契约群 |
三、市场主体的群体性 |
第三章 违约债券风险防范理论基础 |
第一节 风险监管理论 |
一、风险监管理论基础 |
二、法律不完备理论 |
三、外部监管质疑论 |
第二节 金融风险管理理论 |
一、理论概述 |
二、金融风险管理方法 |
三、金融风险管理悖论 |
第三节 风险防范法律规范化 |
一、法律规范化的原因与作用 |
二、法律解释论 |
三、风险防范法律规范化路径 |
第四章 违约债券风险防范制度之检视 |
第一节 风险防范规则匮乏且针对性欠缺 |
一、长期边缘化的债券规则 |
二、债券风险防范规则缺失且未能体现债券特性 |
三、缺乏符合违约债券特性的风险防范制度 |
第二节 风险防范方式行政色彩浓厚 |
一、行政式风险防范的表现 |
二、主要通过管制手段防范风险 |
三、行政式风险防范对违约债券交易的影响 |
第三节 债券风险防范规则体系混乱 |
一、两个市场,三套制度 |
二、三足鼎立的监管格局 |
三、上位法缺失与差异化规则 |
第四节 市场中介主体未能起到风险“减缓器”的作用 |
一、市场中介主体偏离预期定位 |
二、信用评级机构 |
三、债券受托管理人 |
四、信用增进机构 |
第五章 域外违约债券交易风险防范制度比较借鉴 |
第一节 违约债券风险防范制度概述 |
一、是否就高收益债券单独立法的争议 |
二、高收益债风险防范理念 |
三、高收益债券风险防范体系 |
第二节 市场透明度体系 |
一、TRACE系统 |
二、违约债券市场是否需要提升透明度的争议 |
三、TRACE 系统对市场风险防范的效果—以内幕交易规制效果为例 |
第三节 违约债券交易风险防范主体制度 |
一、高收益债市场投资者结构 |
二、投资者准入制度的争议 |
三、受到限制的保险公司 |
四、完全禁止的储蓄机构 |
第四节 违约债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 |
一、信息披露是风险防范制度的核心 |
二、违约债券信息披露规则 |
三、未妥善信息披露规则的惩罚措施 |
第五节 信用评级 |
一、信用评级机构角色的转变 |
二、评级机构监管制度之变化 |
三、针对高收益债券所作出的特殊性规定 |
第六节 风险管理工具 |
一、风险管理工具对违约债券市场的作用 |
二、信用违约互换自身的风险 |
三、信用违约互换的法律监管变化 |
第六章 风险防范制度应遵循的理念 |
第一节 坚持市场化与法制化为根本路径 |
一、厘清政府与市场的关系 |
二、市场化与法制化的内涵与作用 |
三、市场化与法制化的互动逻辑 |
第二节 单一性规范与涉众性规范妥善分层与结合 |
一、债券特性决定了需要单一性规范与涉众性规范结合适用 |
二、单一性规范为违约债券风险防范之基础 |
三、涉众性规范侧重于防范市场整体性风险 |
第三节 针对性规范与统一性规范相结合 |
一、债券市场风险防范制度应实现统一规范 |
二、违约债券交易风险防范制度应纳入债市风险防范框架内 |
三、通过针对性规范适应违约债券交易特性 |
第四节 金融效率与金融安全平衡理念 |
一、金融效率原则 |
二、金融安全理念 |
三、效率与安全平衡 |
第七章 构建多层次违约债券交易风险防范体系 |
第一节 市场整体层次 |
一、构建统一违约债券交易市场 |
二、提升市场透明度 |
三、构建市场风险预警机制 |
第二节 市场规范层次 |
一、完善多层次规范体系 |
二、规范统一的可能性与现实路径 |
三、现阶段以改进自律规则为主 |
第三节 司法制度层次 |
一、同种类债券法律适用标准统一 |
二、改进制度保障风险防范机制有效运行 |
三、妥善发挥审判延伸职能多元化风险防范方式 |
第四节 市场监管层次 |
一、统一监管的可能性与壁垒 |
二、应改进债券市场监管执法 |
三、完善债券监管问责制度 |
第五节 市场中介主体层次 |
一、信用评级机构 |
二、信用风险管理工具 |
三、债券受托管理人 |
第六节 市场主体层次 |
一、针对性信息披露制度 |
二、投资者准入制度 |
三、投资者风险预防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9)新时代中国货币政策中介目标转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3 概念界定、研究框架和方法 |
1.3.1 概念界定 |
1.3.2 研究内容和框架 |
1.3.3 研究方法 |
1.4 结构安排和主要创新及不足 |
1.4.1 文章结构安排 |
1.4.2 主要创新 |
1.4.3 本文的不足 第2章 理论基础和文献综述 |
2.1 货币相关理论基础 |
2.1.1 马克思货币本质理论 |
2.1.2 货币供给理论 |
2.1.3 古典货币数量论 |
2.1.4 凯恩斯货币需求理论及其发展 |
2.1.5 货币学派的货币需求理论 |
2.1.6 现代货币理论 |
2.2 货币政策理论基础 |
2.2.1 货币政策目标体系、政策工具与传导机制 |
2.2.2 价格型货币政策与泰勒规则 |
2.2.3 数量型货币政策与麦科勒姆规则 |
2.2.4 量价混合型货币政策规则 |
2.3 相关文献综述 |
2.3.1 货币政策目标体系的研究 |
2.3.2 货币政策传导渠道的研究 |
2.3.3 货币政策调控效果的研究 |
2.3.4 对现有文献的评价 第3章 货币政策调控及转型的国内外实践 |
3.1 美联储的货币政策实践 |
3.1.1 美国的货币政策传导机制 |
3.1.2 美国的价格型和数量型中介目标对比 |
3.1.3 2008 年金融危机以来的非常规货币政策 |
3.2 日本的货币政策实践 |
3.2.1 日本的货币政策传导机制 |
3.2.2 日本的价格型和数量型中介目标对比 |
3.2.3 日本的非常规货币政策实践 |
3.3 欧元区和英国的货币政策实践 |
3.3.1 欧元区和英国的货币政策传导机制 |
3.3.2 欧元区的价格型和数量型中介目标对比 |
3.3.3 英国的价格型和数量型中介目标对比 |
3.4 中国的货币政策实践 |
3.4.1 中国货币政策调控的历史变迁 |
3.4.2 中国货币政策目标体系 |
3.4.3 中国货币政策工具及操作 |
3.4.4 中国货币政策传导机制 |
3.5 本章小结 第4章 中国货币政策调控量价转型的DSGE理论模拟 |
4.1 包含双粘性的新凯恩斯DSGE模型构建 |
4.1.1 家庭部门 |
4.1.2 最终产品生产厂商 |
4.1.3 中间产品生产厂商 |
4.1.4 中央银行货币政策 |
4.1.5 市场出清 |
4.2 参数校准和先验分布设定 |
4.3 价格型和数量型货币政策调控效果模拟 |
4.3.1 价格型货币政策调控效果 |
4.3.2 数量型货币政策调控效果 |
4.3.3 量价调控效果对比 |
4.4 本章小结 第5章 中国货币政策调控量价对比的实证研究 |
5.1 SV-TVP-VAR模型 |
5.2 货币政策量价调控对实体经济指标影响的实证研究 |
5.2.1 数据处理和模型估计结果 |
5.2.2 价格型货币政策调控效果的时变脉冲响应分析 |
5.2.3 数量型货币政策调控效果的时变脉冲响应分析 |
5.3 货币政策量价调控对资产价格影响的实证研究 |
5.3.1 中国资产价格运行的典型特征 |
5.3.2 数据和实证结果 |
5.3.3 价格型和数量型货币政策对股票价格的调控效果分析 |
5.3.4 价格型和数量型货币政策对房地产价格的调控效果分析 |
5.4 货币政策量价调控对汇率影响的实证研究 |
5.4.1 中国汇率制度变迁和运行趋势 |
5.4.2 变量、数据和估计结果 |
5.4.3 价格型和数量型货币政策对汇率的调控效果分析 |
5.5 本章小结 第6章 中国货币政策调控量价转型的内在逻辑分析 |
6.1 价格型和数量型货币政策的适用条件 |
6.2 货币创造渠道变迁对货币政策转型的影响 |
6.2.1 中国货币创造渠道的结构分解 |
6.2.2 货币创造渠道变迁的影响 |
6.3 金融深化和金融创新对货币政策转型的影响 |
6.3.1 金融深化的影响 |
6.3.2 金融创新的影响 |
6.4 本章小结 第7章 利率双轨制、利率市场化与利率转轨政策研究 |
7.1 中国利率市场化进程与利率双轨制特征 |
7.1.1 利率市场化进程 |
7.1.2 利率双轨制特征 |
7.2 计划轨和市场轨利率调控的实证研究 |
7.2.1 马尔科夫区制转移模型 |
7.2.2 变量、数据和经济周期运行区制划分结果 |
7.2.3 不同区制下计划轨和市场轨利率调控的脉冲响应分析 |
7.3 利率市场化面临的问题和利率转轨政策分析 |
7.4 本章小结 结论和政策建议 参考文献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科研成果 致谢 |
(10)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失灵问题及解决路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框架 |
四、研究方法 |
五、创新之处与不足 |
第一章 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失灵 |
第一节 我国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存在自利性 |
一、上市公司文字叙述的模糊披露 |
二、上市公司财务信息的盈余管理 |
第二节 我国证券服务机构专业报告的失真问题 |
一、律师事务所IPO尽职调查报告失真导致“业绩变脸” |
二、会计师事务所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失真导致“资本消失” |
三、资信评级机构信用评级报告失真导致“评级失灵” |
四、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报告失真导致“资产缩水” |
第三节 我国证券散户投资者难以吸收并运用披露信息 |
一、详尽披露导致的“过犹不及”问题 |
二、专业性导致的“知识壁垒”问题 |
三、散户投资者自身抗拒分析披露信息 |
第二章 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失灵的原因 |
第一节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定模糊且分散 |
一、规定模糊导致了低廉的违法成本 |
二、规定分散导致了高昂的披露成本 |
三、披露立法的困境 |
第二节 信息的单向棘轮:“数量至上”的误区 |
一、披露信息“大爆炸”的单向棘轮 |
二、数量问题导致了监管成本与收益的失衡 |
三、数量问题导致了投资者成本收益的失衡 |
四、数量问题引发了潜在的其他影响 |
第三节 “伞形”利益关联体系下监督的缺位 |
一、保荐人与上市公司的利益关联 |
二、证券服务机构与上市公司的利益关联 |
三、监管机关所面对的利益诱惑 |
第三章 中美案例及制度的比较分析 |
第一节 我国信息披露典型案例及制度发展过程 |
一、典型案例显示信息披露造假技术不断提升 |
二、监管趋严以及新的问题 |
第二节 美国信息披露典型案例及制度发展过程 |
一、“蓝天案件”与“安然、世通事件” |
二、美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发展历程 |
第三节 中美信息披露制度比较分析 |
一、全面实施注册制对信息披露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
二、美国信息披露制度发展过程对我国的启示 |
三、技术进步对信息披露制度改革的影响 |
第四章 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路径 |
第一节 实现立法上的“刚柔并济” |
一、转移立法重心,实现“以柔克刚” |
二、制定标准模板,实现“以刚制柔” |
第二节 保证“看门人”的独立性 |
一、实现保荐人与承销商的分离 |
二、增加同行评审环节 |
三、重构委托-代理关系 |
第三节 完善监管督察机制和证券诉讼制度 |
一、完善信息披露监管督查机制 |
二、完善相关证券民事诉讼制度 |
第五章 “法律+技术”视角下的可行性建议 |
第一节 完善信息披露评级机制 |
一、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评机制简析 |
二、构建新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评级机制 |
第二节 构建偏好型信息披露体系 |
一、顺应信息披露的单向棘轮 |
二、以个性“化繁为简” |
三、双轨体系与双重标准 |
第三节 构建数据共享机制 |
一、构建数据共享机制的原因 |
二、构建数据共享机制的思路 |
三、构建数据共享机制的意义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1:沪深证券交易所2015年6月1 日—2018年12月31 日间上市公司统计表 |
附录2: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在个人投资者中实际效果的调查问卷 |
致谢 |
四、中国证券市场面临的问题在哪里(论文参考文献)
- [1]数字金融与农民收入增长 ——作用机制与影响效应[D]. 王永仓. 西南大学, 2021(01)
- [2]中国政府股票市场救助行为研究 ——基于2015年救市行为的分析[D]. 王晓丹. 山东大学, 2020(02)
- [3]红筹企业境内上市的法律保障研究[D]. 于若兰. 暨南大学, 2020(04)
- [4]大额持股监管法律制度研究[D]. 施金晶.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5]国际投资法中的金融规制问题研究[D]. 马兰.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20(01)
- [6]新时期我国商业银行的业务转型与信用风险研究[D]. 张蕊. 江西财经大学, 2020(01)
- [7]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改革研究 ——以规制道德风险为核心[D]. 祝雅柠. 吉林大学, 2020(08)
- [8]论违约债券交易风险防范[D]. 阮昊.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2)
- [9]新时代中国货币政策中介目标转型问题研究[D]. 王冰冰. 吉林大学, 2020(08)
- [10]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失灵问题及解决路径研究[D]. 孟铂林. 中国政法大学, 20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