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档案行政执法工作的几个问题(论文文献综述)
孔令通[1](2021)在《出土文献所见西汉时期职官材料整理与研究》文中认为《汉书·百官公卿表》《续汉书·百官志》等传世文献中比较系统地记载了汉代职官的设置情况,同时,在玺印、封泥、简牍等出土文献中亦存在着大量的汉代职官材料,这些内容对於研究汉代职官具有极其重要的学术价值。本文广泛搜1整理出土文献所见西汉职官材料,与《百官表》进行比照,并讨论相关问题。论文分爲上下编:上编爲研究篇。绪论介绍了出土文献中所见西汉时期职官研究史、已有研究的不足、本文的研究思路与方法、本文的创新与不足。第一章是出土文献所见西汉时期中央职官考述,分爲五节,将出土文献中所见高祖至吕后时期、文景时期、西汉中期、西汉晚期的职官与《百官表》进行了对比,并总结了未见於《百官表》且无法判断归属之中央职官。经过对比发现《百官表》所述职官体系至文景时才开始颇具雏形,至西汉中期方形成,而西汉晚期是“省减”期,注重机构的裁撤与省并。第二章出土文献所见西汉时期王国及侯国职官考述,分爲出土文献所见西汉时期王国、侯国及未见於《百官表》且无法判断归属的王国职官三节。汉承秦制,但其实刘邦称帝前後都部分继承了楚制,因此这一部分着重追溯职官至战国时期,并对其职能进行概括总结。通过梳理发现,西汉早期侯国即已存在侯家吏和上属於中央的两套行政系统。第三章出土文献所见西汉时期郡县职官考述,分二节:第一节爲郡职官,第二节爲县职官。重点梳理了西汉早期和西汉中晚期的郡县属吏,通过梳理发现,西汉早期郡守以军事职能爲主,属吏设置相对简单。西汉中晚期,郡属吏设置增多。且少数民族地区可能亦存在汉廷所辖职官与少数民族职官两套行政系统。第四章出土文献所见西汉时期特种官署考述,本章分爲工矿商业类、军事类、农林水利类、畜牧类、仓储类五节,对西汉时期的盐铁官、都水官、工官等秩比县令长的职官进行了考察。下编是出土文献所见西汉时期职官汇编,将出土文献所见西汉时期职官汇集成五个表格,分别是:出土文献所见西汉时期中央、王国、郡、县、侯国职官表,其中出土文献所见西汉时期中央职官分爲出土文献中见於《百官表》和未见於《百官表》职官两个表格。
唐启[2](2021)在《生态哲学视阈下中国档案文化生态发展模式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今世赖之以知古,后世赖之以知今”,档案是人类“存凭、留史、资政、育人”的重要文化载体,档案文化研究,也是档案学的一项具有持续研究价值的重要课题。基于对该选题下的中外文献所作的文献调研,笔者发现学界对档案文化生态系统的构建研究是当前的重要盲点之一。通过阐释“生态—生态学—生态哲学”,说明了本文的研究方法;通过阐释“文化—文化生态—档案文化生态”,阐明了本文的研究主题后:首先,基于生态哲学理论,从历史维度对夏代至新中国的档案事业史作了五个阶段的历史分期,并分别概括了每一时期档案文化生态的存在形态,并对形成原因做了历史分析。然后,基于生态哲学理论、文化生态理论、生态系统理论,笔者构建起了一个包含“九大要素”“六种关系”“三项运动”的档案文化生态立方体模型。最后,笔者分别从主体维度、客体维度、和环境维度,提出了档案实体文化、档案制度文化、档案观念文化的发展之道。
刘刚[3](2019)在《行业法治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当前,我国提出了“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思想。到2035年,我国还要实现“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基本建成”的目标。如何判断法治社会基本建成,既是重大的理论问题,也是迫切的实践问题。社会是由行业组成的,法治社会的建成可以走一条行业法治之路。法治社会是社会领域实现法治化的治理状态,而行业法治可以理解为是指行业领域的法治化的治理过程。先有法而后才有法治,先有行业法而后才有行业法治。因此,要研究行业法治,需要先研究行业法;而要研究行业法,则需要先研究“行业”。改革开放后,我国立法实践中出现了大量“行业”入法现象,汇聚成“法律中的行业”这个独特命题。对“行业”入法现象的实证分析表明,“行业”已经从一个古老的经济概念变成一个新生的法律概念。“行业”入法现象在所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中总体上占到了三成,席卷了除诉讼法及非诉讼程序法之外的所有部门法,甚至现行宪法也对“行业”做出了明确规定,宣示了“行业”的宪法地位。“行业”在法律条文中的形式样态,包括行业规划、行业标准、行业自律、行业诚信、行业垄断、行业主体、行业协会和从业人员等。“行业”入法现象有力的支撑了行业法的存在,宣告了行业法治的潜在可能。“行业”入法现象是对行业在社会结构中的变迁的法律响应,行业法是法律社会化发展的最新表现。系统梳理行业法的历史研究成果,可以发现,虽然学界还存在分歧,但也形成了一些理论共识,即行业法是兼顾“硬法”和“软法”在内的体系。新兴的行业法有助于一并解决传统部门法体系的学科壁垒问题、稳定性不足的问题以及部门法的局限性问题。行业法应该继部门法之后,成为我国法律体系和法学体系中的新成员。行业法与部门法之间存在着两种关系:一是交叉与重叠关系,二是包含与被包含关系。提出行业法治的逻辑,建基于法治概念的宽泛性和灵活性。行业法治是一种“混合”法治,其内涵表现为“硬法”之治和“软法”之治的结合、依法监管与依法自治的结合、横向体系(各行各业的法治)和纵向体系(包括行业立法、行业监管、行业纠纷化解和行业自治在内)的结合。行业法治是一种“复杂”法治,其特性包括法治主体的多元性、法律规范的复合性、行业治理的差异性、运行机制的共治性和调整范围的全面性。行业法治是一种真法治,而不是假法治,其理念包括权利保护理念、公平正义理念、科学发展理念和自治理念。行业法治是一种有意义的法治。从法治发展维度看,行业法治既有助于拓展法治的理论空间,也有助于填补传统法治的短板,还有助于国家治理体系的完善。从行业发展维度看,行业法治既有助于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促进行业发展,也有助于确立行业治理的标准、规范行业发展,还有助于为新兴行业保驾护航。行业法治体现了行业与法治的互动关系,促进了法治发展和行业发展之间的良性循环。行业法治的产生基础包括经济基础、政治基础、社会基础、法律基础四个方面。其中,经济基础是指社会分工的进一步发展;政治基础是指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体制逐步建立;社会基础是指行业组织的大量出现;法律基础是指行业法律体系的逐步完善。与法治社会一样,行业法治也包括主体要素、制度要素与实践要素。这三种要素共同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与“行业”在法律条文中的主要形式样态基本一致,行业标准、行业协会和行业自治构成了行业法治的基本要素。行业法治中的行业标准是广义的行业标准,行业标准是一种“软法”,可以进一步促进行业法治的社会化、柔性化和可操作性。行业协会是行业法治的重要主体,行业协会通过参与行业立法、行业纠纷化解、行业监管和行业管理等来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行业法治中的行业自治既是权利,也是权力。行业自治首先通过行业自治规范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但是,在行业法治的运行中,行业监管与行业自治始终需要处于动态平衡的态势中,只有这样,行业自治才能最大限度的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理想的行业法治是完美的,但是行业法治的现实运行,包括行业立法、行业监管、行业纠纷化解和行业自治等,还存在若干缺陷,因而需要采取有针对性的完善措施。其中,行业立法存在着行业分类难以精确、狭隘的部门本位主义、行业法律滞后、行业协会立法不完备、缺失跨行业的标准化协调机制等缺陷。对此,一是可建立专业工作委员会提出立法草案的体制,取代现有的行业主管部门主导立法的立法体制,并建立第三方如行业协会等接受立法机关委托起草行业立法的立法体制;二是应将行业标准的制定权赋予行业协会,取代现有的行政机关制定行业标准的体制,并建立跨行业的标准协调制度,加大推广综合标准制度;三是应及时修订行业立法。行业监管存在的问题包括重审批轻监管、事中事后监管体系不健全,信用监管存在体制机制缺陷,综合监管仍有待完善等。对此,一是需要将监管理念从“重审批轻监管”转变为“轻审批重监管”,同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二是政府应建立包括企业、非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在内的全国统一信息共享平台,并进一步发挥行业协会在信用监管中的作用;三是应当从监管主体、监管模式、监管手段和监管过程等四个方面完善综合监管体制;四是对新兴行业应遵循政府适度监管的原则。行业纠纷化解存在行业调解制度公信力有待加强、认同度和成功率都不高、行业调解程序和行业仲裁等相关法律制度缺失等问题。对此,一是应进一步增强行业协会的代表性,提升行业调解的公信力;二是应积极推动行业协会设立专业性调解组织,提高行业调解人员的准入资格条件,以提升行业调解制度的利用率和成功率;三是应当建立专门的行业调解程序;四是健全行业仲裁制度,可考虑由行业协会组建行业仲裁委员会,并修订《仲裁法》,赋予行业仲裁应有的法律地位;五是鼓励行业组织制定标准化法律文本,尽可能减少行业纠纷的产生。行业自治方面,存在着立法上重“行业自律”轻“行业自治”、行业协会自治权力不够、不利于行业自治的固有缺陷难以消除等不足。对此,一是应该突出“行业自治”的理念,将法律条文中的“行业自律”修改为“行业自治”;二是政府彻底退出行业协会的运作,不再干预行业协会的内部事务;三是赋予行业协会完整的自治权力,只要不违反法律,行业运行过程中产生的问题皆由行业协会自行解决。同时,国家需保留对行业协会的行政监督和司法监督。综上,通过对“行业”入法现象进行实证分析,对行业法和行业法治的研究成果进行历史分析,对行业法治的内涵、特性、理念、实践意义等问题进行概念分析、对行业法治的产生基础和基本要素等问题进行综合分析,行业法治的理论框架体系得以初步建立。只要有效解决行业法治在现实运行中的不足,作为法治社会的建设途径,行业法治一定会拥有美好的未来。期待有朝一日,行业法治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行业法治理论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有机组成部分。
张凯[4](2018)在《中国大陆地区社区矫正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社区矫正制度是刑罚轻缓化、社会化的产物,蕴含着人道、理性、民主等时代价值。推进社区矫正制度是我国刑事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举措,是国家治理能力与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表现。2003年,社区矫正制度在中国大陆地区拉开了帷幕,并经过了试点、扩大试点、试行、全面推行的阶段性发展轨迹,其法律制度初步确立,工作机制逐步完善,工作队伍日渐强化,社会参与不断提高,刑事政策效果逐渐显现。然而,囿于指导理念偏颇、配套制度欠缺以及保障条件匮乏等客观因素,我国社区矫正制度运行中仍面临适用与执行的双重困境。社区矫正制度本土化已逾十五年,及时梳理并正视其发展阻碍,寻找破解路径是理论界与实务部门应当承载的时代使命。本研究以中国社区矫正制度发展的客观现实为根据,以社区矫正法的制定为契机,以刑事一体化、刑罚人道化与行刑社会化为理论基础,运用比较分析与实证分析的方法,揭示社区矫正制度发展的现实困境,深入剖析制约其深化进步的复杂因素,从指导理念、制度完善与保障条件的不同层面探讨其改革路径,为构建中国特色的社区矫正制度提供素材与思路。本研究除引言和结语外,正文部分共分为五章。第一章,社区矫正制度运行的现实困境。旨在从社区矫正的适用与执行两个角度分析我国社区矫正制度运行中面临的现实困境。实事求是地讲,随着社区矫正制度的勃兴,监狱矫正与社区矫正成为我国刑罚执行体系的“两大支柱”,但目前监禁刑仍占据主导地位,假释犯、未成年犯所占比例偏低是社区矫正制度适用的突出问题。同时,社区矫正制度执行过程中面临着工作制度差异化、执法活动低效化、社会参与低能化、矫正措施粗放化以及特殊对象简单化等现实阻碍,急需改善。第二章,社区矫正制度困境的原因分析,旨在从指导理念、配套制度与保障条件三个角度解析社区矫正制度实践困境的原因所在。具体而言,在指导理念层面,刑事一体化理念贯彻不深入导致监禁矫正与社区矫正互动的受阻,刑事司法机关之间协作的失调;刑罚人道化理念推广不到位造成重罪重刑的刑罚结构,监管理念的刑位理念以及社会公众的报应心态;行刑社会化理念渗透不全面致使社会组织介入的不充分,社会成员参与的不积极,形成社会参与低能化的窘境。在配套制度层面,假释制度设置的局限、特殊主体矫正制度的漏洞以及社区矫正自身评估制度的不完善,制约了社区矫正规模的扩张,影响了社区矫正工作的效率以及矫正措施精细化、科学化水平的提升。在保障条件层面,社区矫正专门立法的缺失导致社会调查、考核奖惩等工作制度差异化,以及特殊类型社区服刑人员简单化处置,诸如,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矫正的区分不够,流动型社区服刑人员矫正的制度不力与外国籍社区服刑人员矫正的方法不多等;同时,社区矫正执法者警察身份尚未明确,造成收监难、组织追查难与常规管理难等执法活动低能化;社区矫正工作队伍专业不强且力量不足酿成监督管理、教育矫正等矫正措施粗放化;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等相关部门的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流于形式,导致非监禁刑适用率低,执法效率降低,监禁矫正与社区矫正协作不力等弊端。第三章,社区矫正制度改革的理念纠偏,旨在围绕促进社区矫正制度发展,刑事一体化理念、刑罚人道化理念以及行刑社会化理念如何贯彻与推广。刑事一体化理念强调内外协调、机制顺畅。据此,我们应当构建“监狱——社区”一体化的矫正模式,加强监禁矫正与社区矫正之间的互动协作,同时,加快社区矫正信息化平台建设有利于刑事司法机关之间的横向沟通,也有助于司法行政系统的纵向联系,这也是一体化理念的题中之义。人道主义是社区矫正制度孕育及发展的根基,立法、司法与执法层面都应当予以推广。刑事立法的人道化,要求推动轻罪制度的建立以及刑罚结构趋轻,为社区矫正的适用创造空间;刑事司法的人道化,要求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扩大未成年犯适用非监禁刑的比率;刑事执法的人道化,要求执法者转变执法理念,从“刑本位”向“人本位”过渡。社区矫正是行刑社会化的重要体现。借助社会资源与力量参与是社区矫正的本质特征。鼓励社会组织、社会公众积极参与社区矫正制度的具体路径包括,培育社会力量参与环境氛围,扶持民办社会组织建设发展,设计社会力量参与激励政策,拓宽社会力量参与经费渠道,等等。第四章,社区矫正制度改革的完善建议,旨在从假释制度的修缮、轻罪制度的建立、特殊对象矫正制度的健全以及评估制度的构建等方面,探索社区矫正发展的路径。首先,主张完善并扩大假释制度的适用。假释率低限制社区矫正进步,也增加监狱矫正工作的压力,因此,转变“重减刑、轻假释”的偏差观念,通过完善假释条件,扩大假释对象,摈弃相关限制制度的方式,真正发挥假释制度应有的刑事政策功能;其次,主张建立轻罪制度,为社区矫正制度适用拓展空间。犯罪圈的扩大,劳动教养制度的废止以及社区矫正制度的勃兴,为轻罪制度的建立提供了契机。轻罪制度的建立要求与之相应的轻罚体系。进一步讲,轻罚体系为社区矫正制度的发展创造条件。再次,主张建立专门化的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矫正制度,完善统一化的流动型社区服刑人员矫正制度以及设置特殊化的外国籍社区服刑人员矫正制度,以解决特殊类型社区服刑人员矫正工作无从指导或效果不佳的障碍。此外,针对监管措施粗放化,侧重控制的现象,主张建立定量式的风险评估与效果评估制度,以提高社区矫正措施的精细化水平,进而提升矫正工作的科学化程度。第五章,社区矫正制度改革的保障跟进,旨在从立法、提高工作队伍专业化水平、搭建刑事司法机关的协同配合的层面,探讨促进社区矫正进步的条件。社区矫正立法应当重点解决社区矫正的性质,执法者的警察身份,以解决执法活动低效化的现实难题,并规范社会调查制度、考核奖惩制度,以保障刑罚执行的统一性与公正性。提高司法行政机关执法者的专业化水平,注重社会工作者的职业发展以及匹配社会志愿者的合适岗位能够为社区矫正制度的发展提供组织保障与智力支持;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等刑事司法机关的协作配合能够为社区矫正制度的高效执行与顺畅运行提供外在保障。
韩厚明[5](2018)在《张家山汉简字词集释》文中研究表明1983年底至1984年初,湖北江陵张家山M247号汉墓出土大批竹简,其中包含大量汉初法律文书,这是继睡虎地秦简之後法律简牍的又一重大发现。经过初步清理之後,这批竹简包括《历谱》、《二年律令》、《奏谳书》、《脉书》、《算数书》、《盖庐》、《引书》、《遣册》八种,共1200余枚竹简。《历谱》共18枚竹简,记录时代爲汉高祖四年(前203年)至吕后二年(前186年)後九月,其中简二记录有“新降爲汉”四字,是汉王朝创立过程中的真实写照。《二年律令》共540枚竹简,是汉初吕后二年的律令摘抄,共有汉律27种、《津关令》1种,这是汉代成体系法律简牍的首次发现,弥补了汉代法律史研究资料不足的遗憾。《奏谳书》共228枚竹简,内容爲秦及汉高祖时期奏谳文书摘录,保留了奏谳文书的基本格式,对研究秦及汉初司法审判制度有重要意义。《脉书》共66枚竹简,以病候及阴阳十一脉经、脉法等爲主要内容,大部分见於马王堆帛书《阴阳十一脉灸经》,比後者保存更完好。《算数书》共190枚竹简,是实用算题合集,内容形式与传世数学文献《九章算术》类似,比後者时代早二百余年。《盖庐》共55枚竹简,以申胥(伍子胥)与盖庐(吴王阖闾)的对话爲文本形式,具有浓厚的兵阴阳色彩。《引书》共112枚竹简,是首次发现成篇的汉代导引术文献,可与马王堆《导引图》相参照。《遣册》共41枚竹简,爲随葬物品清单,其中记录有书一笥,正与出土竹简相合。值得一提的是,墓葬还出土鸠杖一枚,这说明墓主人年事已高。张家山M247号汉墓自发掘至今已有34年,全部竹简释文公布於2001年,迄今已有16年,因其竹简内容具有重要研究价值,引起了学者的广泛关注,相关论文总计上千篇,着作数十部,相关研究纷繁复杂,因此有必要对以往研究历史进行综合梳理,同时结合学者的研究成果,对竹简文本进行重新校勘,对疑难词汇进行辨析考证,这也是本论文的写作目的所在。本论文共分上下两编,上编有三个章节。第一章绪论,介绍M247号汉墓的发掘情况,墓葬的形制及随葬物品,墓主身份,论述出土竹简的主要内容及其释文公布情况,以及本论文的研究内容及意义。重点内容是对张家山汉简各部分的研究综述,以期把握既往学界的研究概况。第二章张家山汉简释文校注,这部分以《张家山M247号汉墓竹简(释文修订本)》、《二年律令与奏谳书》所刊布的释文爲底本,吸收学界对竹简文本的校勘成果,参照整理者原图版及红外綫图版,对张家山汉简释文进行再校勘,对重点难点词汇进行校注,以疏通文意。第三章相关问题研究,包括《二年律令》编联整理与研究、重点词汇研究梳理与考证,如“颇”、“毋害”、“出入罪人”、“完刑”、“行钱”、“以上、以下”。下编主要内容是字词集释和参考文献。字词集释首先列举字词条目,其次选取有代表性的辞例1-5条,最後以时间爲序摘录学者研究成果,对其中需要补充及辨析的词条以按语形式说明。最後是本论文的参考文献。
李亚娟[6](2018)在《当代中国法治教育的困境与优化》文中认为中国自1986年开始自上而下的普法教育,以五年为一个周期,时至今日已经进入“七五”普法,但普法三十余年效果却远未至预期。法治现代化是中国社会必然的选择,而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一体的法治中国也是执政党确立的依法治国的建设目标。中共中央十九大报告也指出“人民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而在“生产力水平显着提高,但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等问题更突出”的情况下,法律乃至社会的法治就更为重要,因此“提高全民族法治素养”也是法治教育持续深入的动力。但是法治教育要进一步展开必须进行反思,同时要借鉴有益而成功的经验。中共的法治教育历史可以回溯至井冈山时期,涵盖井冈山时期、延安时期、共和国初期与普法时期四个阶段。论文选取延安时期与普法时期的法治教育进行重点研究,中国共产党在延安进行区域执政的实践,颁布大批条例与法令,同时在陕甘宁边区推行法律并开展社会教育,是革命时代的社会秩序重建,服务于战争时局下的政治需求。1970年代末中国开始法制建设,并于1986年开始五年一次的普法教育,同样是执政党在社会动荡后的秩序重整,服务于改革开放、建立法治社会的政治需求。二者都是在受传统中华文化影响的民众心理上,用受西方法律规则影响的法律制度来重建新秩序。从法治教育视角出发,延安时期的政治活动、司法实践与社会教育中蕴涵着朴素的法治教育理念与方式,是法治教育的隐性存在;其培养主体意识的法治教育理念,融入式法治教育内容,多样化的法治教育方式都值得当代法治教育借鉴。普法教育既有延安时期中共执政思维与经验的延续,又面对法制建设大发展,而民众法治意识未能相应跟进的局面,从“一五”普法到“七五”普法已经持续三十余年,民众知晓了权利,也开始追求法治秩序,但自上而下灌输教育与条文教育的模式,忽视了法治社会的形成需要法治文化的土壤,同时知识教育的理念也导致普法教育未能实现知法守法的目标。普法时期的法治教育取得了一定的成就,公民的权利意识增长而维权行动也伴之而起,法律也因为权利话语彰显而相应变化,但公权力主体的法律意识却未能跟进,依然固守治民心态,仅仅把法治教育作为教化公民守法的工具,未能理解现代法治首先是对公权力进行限制,以保护私权利,因此产生大量冲突并导致政府权威与司法权威不足,进而导致公民对法律丧失信心。此外对象化、知识化与形式化的法治教育导致法律本身工具化,虽然权利意识觉醒,法律的工具性价值被张扬而蕴涵在法律背后的法治价值却被忽视,导致法治认同不足,因而知法却未必守法,守法却未必信法。在对普法时期法治教育进行反思,对延安时期法治教育进行借鉴,并参考美国法治教育实践后,明确当代法治教育的内涵为:其是以自由、平等、民主、公正等理性法治文化为基础的一种教育活动,遵循现代法治理念,着力于培养公民的现代法治素养,以及对法律的认同与信任。现代法治教育的目标应为通过主体意识培育、法治价值认同、法治精神培育实现人的法治化,进而实现社会的法治化。法治教育的内容应包含宪法教育、人权教育、权利为本、程序正义四个方面,从知识教育转向价值教育,侧重法治精神与价值的培养。而要实现法治教育的目标,则必须改变主客体的法治教育关系,以平等主体间的交往关系进行的法治教育过程,有助于主体自主性的养成、民主平等精神的塑造,通过主体间的理性交往,实现主体的法治化。法治教育作为价值教育,必须回归生活世界,遵从价值教育的规律,从“教育即生活”与“生活即教育”出发,主体的法治化是主体全方位地参与法律生活,在参与中主体性、主体意识、法治意识得到成长,也有助于建立法律认同、重塑司法权威。法治教育过程通过三个途径实现,首先是系统的校园法治教育,除了师资专业化,还应将法治教育内容融入多学科,以侧重内隐认知的方式螺旋式展开,并注重校园法治文化氛围的培育;其次法治教育应从限制政府公权力入手,在内外力作用下重塑政府公信力和司法权威,通过实践理性为民众塑造守法典范,在民众内心建立起对法律的认同和信任;最后法治教育要在全社会展开,而其实现途径必然应是整个生活世界的法治化,在生活中认识法律,在生活中实践法律,对法治的认识需要实践理性的过程,对法治的信任是实践理性的结果,生活世界法治化正是法治教育实践理性的过程。
田玉奉[7](2016)在《档案行政执法的问题与对策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跨入新世纪,我国进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新阶段。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更是旗帜鲜明地提出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体系。档案事业作为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一部分,在国家整个发展战略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和各项制度的不断完善,我国的档案事业有了很大的进步,取得了不错的成绩。但是,受传统观念和档案行政管理体制的影响,加之现阶段档案法律法规尚不完善、执法体制机制尚不健全等原因,档案行政执法仍存在很多问题。档案行政执法难成为我们档案领域中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因为它的解决,既是档案法律、法规得以实现的重要保证,也是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迫切需要。本文立足于当前的档案行政执法工作实践,通过探究当前执法工作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分析导致问题出现或存在的原因,并探求缓解或解决档案行政执法难题的对策。首先,基于当前档案界对档案行政执法问题的研究成果,介绍本文的研究背景、研究方法和思路,阐释档案行政执法问题与对策研究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并认识到研究的不足。其次,从档案行政相对人、档案行政主体、执法依据、执法环境四个大的方面,结合相关案例来分析当前档案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针对这四个方面的问题从立法、执法人员、对象、条件、体制、程序和外部环境七个方面深入分析了执法难的原因。再次,基于前两部分的分析,展开相应的对策研究,期望从档案立法、档案意识、执法队伍建设、执法程序、监督机制等方面来提高和促进档案行政执法工作。最后,介绍山东省临沭县档案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从实践方面来支撑本文观点。
熊小欣[8](2016)在《浮沉之间:解放初期江西旧司法人员改造研究(1949-1952)》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1949年4月下旬以后江西陆续获得解放,司法重建工作随之开始,旧司法人员亦成为新政权改造的对象。作为一个群体,旧司法人员具有专业化、党化、派系化与腐化等整体特征,这些特征既成为旧司法人员需要被改造的重要理由,也是新政权改造他们的困难所在。政权鼎革之际,旧司法人员根据各人的历史与现实问题作出不同的选择,或坚守法院等待解放,或潜逃各地销声匿迹,或返回故里暂作观望。只要他们还留在大陆,终将无法逃脱新政权对他们的改造。南下干部扮演接管者与改造者的双重角色,他们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但文化素质却普遍偏低,遑论司法专业水平。这种短板在司法接管阶段就显现出了弊端,南下干部对接管司法工作未能予以足够的重视,导致许多旧司法人员流失于体制外。在这种优劣势均十分明显的情况下,南下干部只能从思想政治层面改造旧司法人员。在具体路径方面,改造者运用阶级分析法,通过反复摸底、思想测验、思想检查等方式挖掘旧司法人员的历史问题,最后根据问题大小进行组织处理,以此完成了对旧司法人员的初步改造。南下干部的劣势恰恰是旧司法人员的优势,这使得旧司法人员能够凭借其专业水平反过来影响包括南下干部在内的各类其他司法人员。旧司法人员成为各级司法机关的业务指导者,其他新老干部则居于学习者的地位,二者关系发生了一定程度地错位。解放后司法运行环境已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司法依据、工作方式、审判原则都与解放前大不相同,旧司法人员在新环境中显得进退失据,暴露出了大量旧法作风与旧法观点。新政权虽然已经注意到了旧司法人员在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但囿于时机尚未成熟而保持了容忍。此时,江西省各级司法机关借助土改、三反等政治运动实现对旧司法人员的深度改造,对旧司法人员的历史问题与现行贪污腐化问题进行了一次过滤,镇压并开除了一批有问题的旧司法人员。在体制外,新政权对流失于基层的旧司法人员加以管制,强制旧司法人员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1952年9月江西省开展司法改革运动,旧司法人员也迎来了彻底改造阶段。新政权不仅继续深挖旧司法人员的历史问题,而且对旧法作风与旧法观点不再保持容忍态度。在司法改革运动中,旧司法人员除要接受法院内部的思想批判以外,还要面临来自法院之外各类群众的检举揭发与思想批判,这种内外结合的方式是他们此前从未遭遇的。经过司法改革运动,绝大部分旧司法人员被清理出各级司法机关,只有16人通过改造而获得新生。新政权在旧司法人员改造上取得了巨大成绩,但也存在不小的问题,不仅改造本身出现了一些冤假错案,更对后来的法治发展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非常值得反思。
张珏芙蓉[9](2016)在《陕甘宁边区人权法律保障探析》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陕甘宁边区根据地由原陕甘宁苏区革命根据地沿革而来,1937年抗战爆发以后,正式更名为陕甘宁边区,作为十年内战时期保存下来的唯一的根据地,有其重要的历史地位,可以说只有它具备了由苏维埃工农民主制度到民主共和国制度转变的现实条件,而在这些条件之中,中国共产党保障人权的法治实践是重中之重,对陕甘宁红色政权的发展壮大,乃至新中国的成立都具有重要的意义。近代中国战争,使中国人民丧失基本生存权利,人权遭到无情的践踏。近代中国的百年史是中国人民为争取人权不懈努力抗争的历史。经过历史的考验和洗涤,中国共产党及其领导的武装力量扬起了为人民生存权、国家独立权而战的大旗。同时,中国共产党认为:抗日与民主互为条件、政治权利是对各项人权的最集中体现,因而把争取人民的生存权和政治权利作为中心环节。中国共产党在要求国民党结束一党专制独裁政体,变为各党各阶级合作民主政体的同时,在其领导的抗日根据地进行了民主政治、保障人权的法治实践。陕甘宁边区是中共人权思想最为重要的实践场,是当时马克思主义人权思想运用的典型代表。制定颁发了大量权利保障的法律文件,浓缩体现了中国共产党人权思想的主张。边区的法制和人权建设在党的历史上具有特殊的贡献和重要的地位。陕甘宁边区的人权法律保障是在战争破坏的背景下,在积贫积弱的边区条件下展开,并取得难能可贵的成果。在全国乃至国际上都产生了深刻的影响,曾一度吸引大量的外国记者和国际友人慕名前来考察。提高了中国共产党在国内和国际上的影响力,并为中国共产党赢得大量的民众支持,为红色民主政权奠定了扎实的群众基础。边区人权法律保障的过程中积累了大量的宝贵经验,即使从人权保障日臻完善的今天来看,当时的边区人权法律保障仍具有相当的借鉴之处。论文从边区人权的立法保障、执法保障到司法保障层层展开论述,将边区对人权的法律保障系统、客观、全面的呈现出来,并在此基础上总结边区人权法律保障的历史经验和现实启示。正文共分为五章:第一章“陕甘宁边区人权保障概述”。本章对陕甘宁边区成立之前中国共产党人权保障的理论和实践背景进行了介绍。1915年开始的新文化运动使广大的知识青年受到了先进民主科学思想的洗礼,从而实现了思想的空前解放,在中国掀起了生机勃勃的思想解放潮流,为马克思主义在中国的广泛传播创造了条件。随着马克思主义传入中国,马克思主义人权思想被中国先进的知识分子接受和传播,产生了一批具有初步共产主义思想的知识分子,他们的人权思想开始萌芽。中国共产党成立以后,运用马克思主义的思想武器,进行了一系列改善中国人民人权的初步尝试,并成立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苏维埃政权展开了一系列保障人权的立法建设,为陕甘宁边区的法制建设奠定了基础。同时由于陕甘宁边区是处在特殊历史背景下的,地方自治政权具有独特的历史特点,因而需要对边区人权问题经行整体的界定,主要考察抗日战争和反对国民党一党专政的斗争对人权问题的映射,从宏观上把握陕甘宁人权问题。第二章“陕甘宁边区人权的立法保障”。陕甘宁边区建立的新型民主法制,是边区时期党中央政策的具体化,代表着广大人民利益,获得了工农阶级的拥护,是边区政权在艰苦环境下能够发展扩大的重要原因。陕甘宁边区的人权立法服务于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这一中心任务。立法过程是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与中国实践情况在法律领域不断融合完善的过程。本章概括了陕甘宁边区人权法律保障的几种主要的立法形式:宪法及宪法性质的法律法规、组织法、经济及民事立法、刑事立法、行政立法、诉讼立法等。分别对几种立法进行简要概括的基础上,对不同法律渊源的人权保障内容进行了阐释:第一,施政纲领性的法律文件确立了人权保障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内容,当时主要的纲领性法律文件主要有五部,规定了人权保障的基本内容以及人权保障的基本制度和措施,对于调整各利益阶层的关系,建立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具有重要意义。《陕甘宁边区保障人权财权条例》,是人权保障专门性的法律,在边区人权保障史,乃至中国人权发展史上都具有非同一般的作用,它明确了人权的主体和法律概念,并且将人权保障的各种措施具体化。可见,边区的宪法性文件具有争取民族独立与人权的斗争纲领的性质;第二,为了保障边区人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扩大民主权利的范围,同时为了团结各党派各阶级人民共同抗战,巩固抗日民族统一战线,使选举制度化并保证其正确胜利地进行,边区政府在继承了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选举制度优良传统的基础上,相继颁布了一系列选举法规、选举条例、条例实施的具体办法以及调整选举机关组织与活动的法规,这一系列法律文件,规定了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保障的具体内容和措施。在保障人民选举权的过程中,中国共产党创造并确立了“三三制”原则,是边区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边区民主政治建设起了巨大的推动作用;第三,边区的经济民事立法,主要涉及土地、劳动、婚姻家庭等方面的立法,这些立法从不同的方面保障了边区人民的财产权、劳动权等,涉及的内容丰富全面;第四,根据不同时期不同的历史任务,边区的刑事立法,规定了不同的罪名和对应的刑罚种类。抗战时期,运用刑罚手段,惩治汉奸反动派,保卫边区和抗战,是当时刑事立法的主要任务。解放战争时期,人民民主政权的刑事立法多采用人民民主政权或人民解放军宣言、命令或布告的形式颁布。边区的刑事立法,是在革命人道主义原则的指导下制定的,并依据不同的历史条件而具体化;第五,在边区行政法设计思想中,始终以群众路线为原则、以人民满意为重要标准。此部分分别对行政监督立法、行政组织立法、部门行政法以及公务员法中涉及人权保障的内容和原则进行了梳理;第六,诉讼立法是保障人权的重要法律规定,在保障人权的法律体系中占有显着的地位。陕甘宁边区为保证公正司法,防止冤假错案及徇情枉法等弊端的出现,制定了一系列诉讼法规,明确规定了司法、检察和保安机关,在办理民刑案件时的基本要求、相互关系和办案程序及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义务等。第三章“陕甘宁边区人权的行政执法保障”。边区政府主要的行政执法活动主要涉及经济、社会、科教文卫、妇女解放、“二流子”改造等方面。在行政执法的过程中,边区行政机关从人权保障的根本目的出发,注重行政执法的手段和目的的统一性。文章首先阐述在几类行政执法活动中,人权保障法律是如何被执行的,并进一步总结陕甘宁边区行政执法体制的特点:政执法过程中人民群众的广泛参与、以政府执法为主,以其他机关和组织执法为辅、集体领导与分工负责相结合,同时分别从这三个特点入手对人权保障制度和原则的具体化展开分析。第四章“陕甘宁边区人权的司法保障”。边区参议会和政府指出司法工作的目的,在于与反革命分子以及一切刑事犯罪进行合法、准确、及时的斗争,进一步维护边区秩序,巩固边区政权,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从边区法律的本质出发,在诉讼活动中,必须严格区分违法与犯罪,罪与非罪的界限,准确地打击犯罪分子,坚决依法保护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绝不允许伤害任何无辜的人民。保障人权的原则同时贯穿在边区的司法工作之中,主要包括为了人民,方便人民;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重证据而不轻信口供的原则,这些原则对于增强了司法干部的法制观念,提升群众的权利意识,改善司法工作具有重要的价值。在行使拘捕权和审判权的过程中,严格遵循拘捕、审判权相统一的原则。在审判工作中也严格以“保障人民群众的利益”为最高原则,从案件的审理方式、诉讼程序、诉讼费用等方面给人民便利。在公开审理、代理辩护制度、上诉制度、人民陪审制度、复核和审判监督制度、巡回法庭和法官下乡就地审判制度等具体的审判制度中,人权保障的内容和原则贯穿其中。陕甘宁边区狱政工作中的人权保障工作,成绩斐然、特色突出,它是在继承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时期教育感化犯人政策的基础上发展起来,并在运用中,将其具体化为“犯人是人,尊重犯人人格”、“教育为主,教育与劳动生产相结合”、“实行革命人道主义,感化教育罪犯”三点。陕甘宁边区政府,以新民主主义政策、法律为指导,结合边区的政治情况和犯人特点,批判地吸收了资产阶级犯人自治的某些合理的因素和形式,创立了崭新的监狱犯人自治制度。文中对两种主要的犯人自治组织在犯人权利保障过程中发挥的作用进行了介绍。同时,边区政府和高等法院十分重视犯人的生活管理和待遇,把它视为感化教育和改造犯人必不可少的物质条件。第五章“陕甘宁边区人权法律保障的历史意义和现实启示”。文章从战争、边区建设、民心向背三个方面对陕甘宁边区人权法律保障的历史意义进行了概括。从战争的角度看它奠定了战争胜利的思想基础、法制基础和政权基础;从边区建设的角度看,它促进了边区社会、政治、经济建设,巩固了边区民主制和党的领导;从民心向背的角度看,它提高了民众的凝聚力和积极性、提升了民众向上的信念。中国共产党在陕甘宁边区积极推进保障人权的民主政治建设,制定和颁布了大量的法律规范,是对马克思主义人权思想的伟大实践,是整个中国革命和人权保障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形成的具有中国特色的人权理论,既不同与西方,也不同于苏俄及当时的国民政府。在建设人权法治的今天,探析陕甘宁边区人权保障的法治理论及实践,总结问题和经验,对当下人权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从陕甘宁边区人权法律保障的实践中可以得出,要理顺人权保障中的四种关系:人权与政权、人权与政党、人权与主权、人权理论与人权实践,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实现人权保障。不容否认,陕甘宁边区人权法律保障,受当时历史条件的限制,主要是战争环境的影响,存在一定的缺点和不足,但是瑕不掩瑜,边区的法制和人权建设具有特殊的历史贡献,其法制建设和社会改造的经验对当下社会转型时期,健全协商民主制度、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推进马克思主义的中国化,扩大新时期爱国统一战线等具有重要的启示作用。
吕子品[10](2016)在《我国档案违法惩戒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对违法行为施以惩戒是法律的重要功能之一,其中的档案违法惩戒,是指档案行政执法部门对档案违法行为实施的惩戒。档案违法惩戒是档案行政执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保护档案的真实性与完整性,保障合法的档案权益,维护正常的档案工作秩序等作用。目前,在我国档案违法惩戒领域中存在着执法效率不高、惩戒力度偏弱等问题。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一重要理念既是加快包括档案事业在内的我国各项事业法治化进程的助推器,也是促进法学与其他学科相互渗透的催化剂。在这一背景下,通过研究档案违法惩戒以推动上述问题的解决,兼具丰富档案学与法学交叉学科研究的内容和通过完善档案违法惩戒来提高档案执法水平,进而推进档案事业法治化进程的双重意义。本文以我国档案违法惩戒为研究对象,遵循“概念——现状——问题——对策”的研究路径。在具体的研究过程中,综合运用文献研究法、比较研究法和案例研究法进行研究。本研究的落脚点在于,通过完善我国档案违法惩戒体系以提高我国档案行政执法水平。文章共有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为“绪论”,主要介绍本文的研究背景、研究目的及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研究内容、研究方法和思路以及研究创新之处。该部分是对整个研究的简要介绍,为接下来的研究作必要的准备。第二部分是“档案违法惩戒概述”。在此部分中,首先界定“违法行为”、“档案违法行为”、“档案违法惩戒”这三项基本概念,接下来运用归纳、对比等分析方法,得出档案违法惩戒在内容上具有“丰富性与分散性”特点;在力度上具有“柔和性与规范性”特点;在自身发展规律上具有“时代性与依附性”特点。之后对我国档案违法惩戒在古代、近现代、当代三个历史时期的发展进程回溯,并结合我国档案事业的现实情况,得出实施档案违法惩戒具有“维护档案真实性与完整性”、“保护法定的档案所有权”、“维护档案工作秩序”,以及保证‘依法治档’理念得以贯彻实施的作用。该部分旨在通过对档案违法惩戒的相关概念、特点等基础理论问题的阐释,以廓清档案违法惩戒体系概貌,树立对档案违法惩戒的基本认识。文章第三部分是“我国档案违法惩戒现状”。首先,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档案法规、档案规章”这一法律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效力从高到低的顺序,依次介绍我国现行的有关档案违法惩戒的法律条款内容,接下来陈述以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为主体的档案执法部门所采取的措施并对此进行评价,得出我国档案违法惩戒在目前发挥出“维护档案法律权威”、“提升档案部门社会地位”、“遏制档案违法势头蔓延”方面的作用,也指出在我国档案违法惩戒在法律条款内容、惩戒力度、执法水平、执法队伍建设等方面存在的不足。此部分是对我国档案违法惩戒的进一步认识,也是为完善档案违法惩戒寻找方向。第四部分是“完善我国档案违法惩戒的对策”。首先,笔者将第三部分提出的我国档案违法惩戒存在的若干问题归纳为立法问题、执法问题和其他方面问题,继而对应地从立法、执法、档案执法宣传和人才队伍建设方面提出完善我国档案违法惩戒的对策,从而服务于提高档案行政执法水平这一根本目的。第五部分是“结语”,分为“成果总结”和“研究展望”两个部分。在“成果总结”部分,笔者分条陈述本研究取得的成果,并定位本研究具有的价值。在“研究展望”部分,指出本研究在研究视野和研究结论的实践性方面存在的不足。最后,在表示对该研究今后的前景充满信心的基础上,呼吁广大档案学同仁投身于档案违法惩戒研究。
二、关于档案行政执法工作的几个问题(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关于档案行政执法工作的几个问题(论文提纲范文)
(1)出土文献所见西汉时期职官材料整理与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凡例 |
绪论 |
一、出土文献所见西汉时期职官研究史 |
二、已有研究的不足 |
三、本文的研究思路与方法 |
四、本文的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出土文献所见西汉时期中央职官考述 |
第一节 高祖至吕后时期中央职官对比 |
第二节 文景时期中央职官对比 |
第三节 西汉中期中央职官对比 |
第四节 西汉晚期中央职官对比 |
第五节 未见於传世文献且无法判断归属的中央职官 |
第二章 出土文献所见西汉时期王国及侯国职官考述 |
第一节 出土文献所见西汉时期王国职官考述 |
一、楚汉之际王国职官 |
二、汉初之异姓诸侯王王国职官 |
三、汉初之同姓诸侯王王国职官 |
四、西汉中晚期之王国职官 |
第二节 出土文献所见西汉时期侯国职官考述 |
一、楚汉之际侯国职官 |
二、自刘邦称帝至武帝时侯国职官 |
三、自武帝时至西汉末侯国职官 |
第三节 未见於《百官表》且无法判断归属的王国职官 |
第三章 出土文献所见西汉时期郡县职官考述 |
第一节 出土文献所见西汉时期郡职官考述 |
一、边郡管理系统 |
二、内郡管理系统 |
第二节 出土文献所见西汉时期县职官考述 |
一、西汉早期县职官设置 |
二、西汉中晚期县职官设置 |
第四章 出土文献所见西汉时期特种官署考述 |
第一节 工矿、商业类 |
一、工类 |
二、矿业类 |
三、商业类 |
第二节 军事类 |
第三节 农林、水利类 |
一、农林类 |
二、水利类 |
第四节 畜牧类 |
第五节 仓储类 |
下编 |
一、出土文献所见西汉时期中央职官表 |
出土文献中见於《百官表》的西汉中央职官表 |
出土文献中未见於《百官表》的西汉中央职官表 |
二、出土文献所见西汉时期王国职官表 |
三、出土文献所见西汉时期郡职官表 |
四、出土文献所见西汉时期侯国职官表 |
五、出土文献所见西汉时期县道邑职官表 |
引用谱录简称 |
参考文献 |
职官索引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学术成果 |
(2)生态哲学视阈下中国档案文化生态发展模式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及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选题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数据资料来源与检索式设置 |
(二)基于各检索字段的数据分析 |
(三)基于文献内容特征聚类分析 |
(四)档案文化研究的结构性矛盾 |
三、研究内容及研究方法 |
(一)研究内容 |
(二)研究方法 |
四、研究的重点、难点及创新点 |
(一)研究的重点、难点 |
(二)研究的创新点 |
第一章 概念视角:生态哲学与档案文化生态理论的本体阐释 |
第一节 理论基础:生态哲学理论思想的演进轨迹梳理 |
一、“生态(Ecology)”一词的中外词源 |
二、“生态学”的出现及其研究衍变 |
三、“生态哲学”的概念及其三大灵魂 |
第二节 理论推导:档案文化生态概念体系的理论推导 |
一、“文化”的内涵外延及其三大基本层次 |
二、“文化生态”的内部特征及其三项构成要素 |
三、“档案文化生态”的创造提出及其三种研究视野 |
第三节 理论切入:结构主义学术研究视角下模式内涵 |
一、“结构主义”与还原主义学术研究方法 |
二、“模式”在结构主义学术研究中的规定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历时视角:中国档案文化生态发展模式演进的历史梳理 |
第一节 夏朝-春秋时期(约前 2070 年-前476 年)档案文化生态 |
一、存在模式 |
二、产生的社会历史根源 |
第二节 战国-魏晋南北朝(公元前476 年-581 年)档案文化生态 |
一、存在模式 |
二、产生的社会历史根源 |
第三节 隋唐-宋辽金时期(公元581 年—1271 年)档案文化生态 |
一、存在模式 |
二、产生的社会历史根源 |
第四节 元朝-明清时期(公元1271 年—1912 年)档案文化生态 |
一、存在模式 |
二、产生的社会历史根源 |
第五节 中华民国时期(公元1912 年——1949 年)档案文化生态 |
一、存在模式 |
二、产生的社会历史根源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共时视角:中国档案文化生态存在形态的立方体模型 |
第一节 微观要素层(α):档案文化生态存在形态的九大要素 |
一、档案实体文化生态线(A)下的主体、客体、环境要素 |
二、档案制度文化生态线(B)下的主体、客体、环境要素 |
三、档案观念文化生态线(C)下的主体、客体、环境要素 |
第二节 中观关系层(β):档案文化生态构成要素的六种关系 |
一、“实体·制度·观念”三要素的扇形相关性 |
二、“主体·客体·环境”三要素的环状相关性 |
第三节 宏观系统层(γ):档案文化生态系统内部的三种运动 |
一、档案文化生态系统的物质循环 |
二、档案文化生态系统的能量流动 |
三、档案文化生态系统的信息传递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发展视角:生态哲学指导下中国档案文化生态发展路径 |
第一节 生态主体维度的发展路径 |
一、实体主体:改善基层档案管理人员学历结构业务水平 |
二、制度主体:建立立法主体制定修改补充废止动态机制 |
三、观念主体:实现档案学者科研成果转化服务社会公众 |
第二节 生态客体维度的发展路径 |
一、实体客体:确保档案实体生态安全、拓展档案信息开放利用 |
二、制度客体:整合档案局馆生态结构、建立档案法治运行体系 |
三、观念客体:推动档案学术生态发展、构建档案核心价值观念 |
第三节 生态环境维度的发展路径 |
一、实体环境:完善以资本、技术、实物为核心的物质环境 |
二、制度环境:调节以政策、机构、法律为核心的规范环境 |
三、观念环境:营造以学术、意识、观念为核心的社会环境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术语索引 |
致谢 |
攻读硕士期间研究成果 |
(3)行业法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思路和方法 |
第一章 法律中的“行业”与行业法 |
第一节 相关概念的比较 |
一、行业与事业 |
二、行业与产业 |
第二节 “行业”入法的实证分析 |
一、法律文本的选择 |
二、“行业”的检索结果 |
三、“行业”入法的主要领域 |
四、部门法中的“行业” |
(一)宪法中的“行业” |
(二)经济法中的“行业” |
(三)行政法中的“行业” |
(四)社会法中的“行业” |
(五)民商法中的“行业” |
(六)刑法中的“行业” |
五、“行业”在法律条文中的形式样态 |
(一)行业规划 |
(二)行业标准 |
(三)行业主体 |
(四)行业协会 |
(五)行业垄断 |
(六)行业自律 |
(七)行业诚信 |
(八)从业人员 |
第三节 行业法的提出 |
一、行业法研究的历史沿革 |
(一)从部门法的角度来理解行业法 |
(二)从非正式制度的角度理解行业法 |
(三)对行业法的深入研究 |
(四)行业法与领域法的比较研究 |
二、行业法研究的理论共识 |
三、行业法与部门法的关系 |
(一)交叉与重叠关系 |
(二)包含与被包含关系 |
第二章 行业法治的概念分析 |
第一节 行业法治的提出 |
一、提出行业法治的逻辑 |
二、行业法治研究的历史沿革 |
三、行业法治的理论主张 |
第二节 行业法治的内涵 |
一、“硬法”之治与“软法”之治的结合 |
二、依法监管与依法自治的结合 |
三、横向体系和纵向体系的结合 |
第三节 行业法治的特性 |
一、法治主体的多元性 |
二、法律规范的复合性 |
三、行业治理的差异性 |
四、运行机制的共治性 |
五、调整范围的全面性 |
第四节 行业法治的理念 |
一、权利保护理念 |
(一)通过公众参与实行权利保护 |
(二)通过救济实现权利保护 |
(三)通过行业监管实行权利保护 |
二、公平正义理念 |
(一)行业准入公平 |
(二)行业运行公平 |
(三)行业结果公平 |
三、科学发展理念 |
(一)创新理念 |
(二)协调理念 |
(三)绿色理念 |
(四)开放理念 |
(五)共享理念 |
四、自治理念 |
第五节 行业法治的实践意义 |
一、法治发展维度 |
(一)有助于拓展法治的理论空间 |
(二)有助于填补传统法治的短板 |
(三)有助于国家治理体系的完善 |
二、行业发展维度 |
(一)有助于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促进行业发展 |
(二)有助于确立行业治理的标准,规范行业发展 |
(三)有助于为新兴行业保驾护航 |
第三章 行业法治的产生基础 |
第一节 经济基础:社会分工的进一步发展 |
第二节 政治基础: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体制逐渐确立 |
一、政企分开或政事分开的检索结果 |
二、各行业推进政企分开或政事分开的情况举例 |
三、对政企分开或政事分开检索结果的分析 |
第三节 社会基础:行业组织的大量涌现 |
一、政策和法律对行业组织的扶持 |
二、行业组织数量显着增长 |
第四节 法律基础:行业法律体系的逐步完善 |
一、第一阶段:改革开放后到九十年代中期 |
二、第二阶段:九十年代后期至今 |
第四章 行业法治的基本要素 |
第一节 行业法治中的行业标准 |
一、行业标准的广义界定 |
二、标准化对国家治理的作用 |
三、行业标准的法律性质 |
四、行业标准对行业法治的促进 |
(一)行业标准进一步促进行业法治的社会化 |
(二)行业标准使行业法治进一步柔性化 |
(三)行业标准使行业法治进一步具有可操作性 |
第二节 行业法治中的行业协会 |
一、行业协会的法律定位 |
二、行业协会对行业法治的促进 |
(一)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立法 |
(二)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纠纷化解 |
(三)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监管 |
(四)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管理 |
第三节 行业法治中的行业自治 |
一、行业自治的法律性质 |
二、行业自治对行业法治的促进 |
第五章 行业法治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
第一节 完善行业立法机制 |
一、行业立法存在的问题 |
(一)行业分类难以精确 |
(二)狭隘的部门本位主义 |
(三)行业法律的滞后性 |
(四)行业协会立法不完备 |
(五)缺失跨行业的标准化协调机制 |
二、行业立法问题的完善 |
(一)完善行业立法体制 |
(二)完善行业标准立法 |
(三)及时修订行业立法 |
第二节 完善行业监管机制 |
一、行业监管存在的问题 |
(一)重审批轻监管的传统仍然存在,事中事后监管不健全 |
(二)传统监管不适应新的形势,信用监管存在体制机制缺陷 |
(三)传统监管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综合监管仍有待完善 |
二、行业监管问题的完善 |
(一)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完善信用监管和综合监管 |
(二)贯彻政府适度监管原则 |
第三节 完善行业纠纷化解机制 |
一、行业纠纷化解存在的问题 |
(一)行业调解组织主要靠公权力推动,公信力有待加强 |
(二)行业调解制度的认同度不高,导致利用率过低 |
(三)行业调解的成功率不高,没有实质性发挥作用 |
(四)行业调解程序和行业仲裁等相关法律制度缺失 |
二、行业纠纷化解问题的完善 |
(一)完善行业调解制度 |
(二)健全行业仲裁制度 |
(三)鼓励行业组织制定标准化法律文本,预防行业纠纷的产生 |
第四节 完善行业自治机制 |
一、行业自治存在的问题 |
(一)立法和政策上重行业自律,轻行业自治 |
(二)行业协会自治权力不够 |
(三)不利于行业自治的固有缺陷难以根除 |
二、行业自治问题的完善 |
(一)将立法上的“行业自律”修改为“行业自治” |
(二)政府彻底退出行业协会的运作 |
(三)赋予行业协会完整的自治权力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A 主要行业法律的梳理 |
附录 B 国务院行政审批改革政策性文件清单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4)中国大陆地区社区矫正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社区矫正制度运行的现实困境 |
第一节 社区矫正制度的适用困境 |
一、监禁为主的格局尚未扭转 |
二、假释制度的适用比率不高 |
三、未成年犯适用非监禁刑低 |
第二节 社区矫正制度的执行困境 |
一、工作制度差异化 |
二、执法活动低能化 |
三、社会参与低效化 |
四、矫正措施粗放化 |
五、特殊对象简单化 |
第二章 社区矫正制度困境的原因分析 |
第一节 社区矫正制度的指导理念偏颇 |
一、刑事一体化理念贯彻不深入 |
二、刑罚人道化理念推广不到位 |
三、行刑社会化理念渗透不全面 |
第二节 社区矫正制度的配套制度欠缺 |
一、假释制度适用的阻碍重重 |
二、特殊主体矫正制度不健全 |
三、社区矫正评估制度不完善 |
第三节 社区矫正制度的保障条件匮乏 |
一、规范社区矫正的专门立法缺失 |
二、工作队伍专业不强且力量不足 |
三、主要相关部门的参与流于形式 |
第三章 社区矫正制度改革的理念纠偏 |
第一节 “监狱—社区”一体化理念的贯彻 |
一、“监狱—社区”一体化的理论依据 |
二、“监狱—社区”一体化的先行探索 |
三、“监狱—社区”一体化的功能分析 |
四、“监狱—社区”一体化的实现路径 |
五、“监狱—社区”一体化的外在保障 |
第二节 刑罚人道化理念的推广 |
一、人道化理念是社区矫正根基 |
二、推进刑罚结构向轻缓化发展 |
三、未成年犯扩大非监禁的适用 |
四、监管理念向“人本位”转型 |
第三节 行刑社会化理念的渗透 |
一、培育社会力量参与的外部环境 |
二、扶持民办社会组织的建设发展 |
三、设计鼓励社会力量的良性政策 |
四、拓宽社会力量参与的经费渠道 |
五、探索社会力量参与的教育矫正 |
第四章 社区矫正制度改革的完善建议 |
第一节 完善并扩大适用假释制度 |
一、树立假释制度优先的理念 |
二、完善假释制度的适用条件 |
三、扩大假释制度的适用对象 |
四、摈弃限制假释的相关制度 |
第二节 发展轻罪制度的必要与作用 |
一、建立轻罪制度的必要性 |
二、轻罪制度助推社区矫正 |
第三节 健全特殊主体的矫正制度 |
一、建立专门化的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矫正制度 |
二、完善统一化的流动型社区服刑人员矫正制度 |
三、设置特殊化的外国籍社区服刑人员矫正制度 |
第四节 推进社区矫正的评估制度 |
一、探索定量式的风险评估 |
二、强调定量化的效果评估 |
第五章 社区矫正制度改革的保障跟进 |
第一节 加快社区矫正法的立法进程 |
一、社区矫正立法相关问题的争议焦点 |
二、社区矫正立法需要解决的关键议题 |
三、社区矫正立法需要规范的工作制度 |
第二节 提高社区矫正工作者专业化 |
一、提高制度执法者的专业能力 |
二、注重社会工作者的职业发展 |
三、匹配社会志愿者的合适岗位 |
第三节 搭建刑事司法机关的协同配合 |
一、明确分工负责、密切协作的工作机制 |
二、人民法院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主要职责 |
三、公安机关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主要职责 |
四、监狱机关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主要职责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后记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5)张家山汉简字词集释(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凡例 |
上编 |
第一章 张家山M247号汉墓的发掘及竹简研究综述 |
第一节 张家山M247号汉墓的发掘及墓主身份 |
第二节 张家山M247号汉墓竹简的公布与研究 |
一、张家山M247号汉墓竹简释文发布前的研究状况 |
二、张家山M247号汉墓竹简释文及图版公布 |
三、本论文的研究内容与意义 |
第三节 张家山M247号汉墓竹简研究综述 |
一、《二年律令》研究综述 |
二、《奏谳书》研究综述 |
三、《脉书》研究综述 |
四、《算数书》研究综述 |
五、《盖庐》研究综述 |
六、《引书》研究综述 |
七、《遣册》研究综述 |
第二章 张家山M247号汉墓竹简释文校注 |
第一节 历谱 |
第二节 二年律令 |
第三节 奏谳书 |
第四节 脉书 |
第五节 算数书 |
第六节 盖庐 |
第七节 引书 |
第八节 遣策 |
第三章 相关问题研究 |
第一节 《二年律令》编联探讨 |
第二节 汉代副词“颇”浅论 |
第三节 “毋害”词义辨析 |
第四节 “出入罪人”释义及相关问题探讨 |
第五节 完刑的再认识 |
第六节 “行钱”本义考 |
第七节 秦汉户赋缴纳对象分析 |
下编 张家山汉简字词集释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学术成果 |
(6)当代中国法治教育的困境与优化(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缘起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国内法治教育研究 |
1.2.2 国外法治教育研究 |
1.2.3 延安时期法律制度与法治实践的研究 |
1.2.4 当代普法教育的研究 |
1.2.5 研究述评 |
1.3 研究思路与创新点 |
1.3.1 研究思路 |
1.3.2 创新点 |
1.4 研究方法 |
1.5 研究内容 |
2 法治教育的概念界定和理论基础 |
2.1 法治教育的概念界定 |
2.1.1 法治教育概念的历史回顾 |
2.1.2 法治教育与法制教育辨析 |
2.1.3 法治教育与普法教育、法律教育的辨析 |
2.1.4 法治教育与公民教育辨析 |
2.2 法治教育与相关概念的联系 |
2.2.1 法治与法治社会 |
2.2.2 法律意识与法治文化 |
2.2.3 法律信仰与法治认同 |
2.3 法治教育的理论基础 |
2.3.1 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 |
2.3.2 思想政治教育接受论 |
2.3.3 生活世界理论 |
3 中国共产党法治教育的历史渊源与延安经验 |
3.1 中国共产党法治教育的历史渊源 |
3.1.1 井冈山时期法治教育的萌芽 |
3.1.2 延安时期法治教育的深入发展 |
3.1.3 共和国初期法治教育的全面展开与停滞 |
3.2 延安时期法治教育的社会背景与法制状况 |
3.2.1 延安时期法治教育的社会背景 |
3.2.2 延安时期的法制状况 |
3.3 延安时期的法治教育实践 |
3.3.1 边区政府是法律政策积极的宣讲与执行者 |
3.3.2 报纸刊物及群众团体是宣传普及法律的阵地 |
3.3.3 乡村文化教育是法治教育的助推器 |
3.3.4 司法实践是生动的法治教育课堂 |
3.4 延安时期法治教育的经验 |
3.4.1 立法充分考虑边区民众的需求 |
3.4.2 形式多样的社会教育是法治教育的基础 |
3.4.3 边区民众主体意识与权利意识的养成 |
4 普法时期法治教育的历史演进、实效与困境 |
4.1 普法时期法治教育的背景与历史回顾 |
4.1.1 普法时期法治教育的社会背景 |
4.1.2 普法时期法治教育的历史回顾 |
4.2 普法时期法治教育的演进 |
4.2.1 法治教育对象不断变化 |
4.2.2 法治教育目标不断调整 |
4.2.3 法治教育内容不断充实 |
4.2.4 法治教育方法不断丰富 |
4.3 普法时期法治教育的效果 |
4.3.1 普法时期法治教育的活动效果 |
4.3.2 普法时期法治教育的社会效果 |
4.4 普法时期法治教育的困境 |
4.4.1 法治教育的工具化思维 |
4.4.2 法治教育内容与目标脱节 |
4.4.3 法治教育的形式化与运动化 |
4.4.4 法治教育主体的对象化与分化 |
5 法治教育的反思与借鉴 |
5.1 对普法时期法治教育的反思 |
5.1.1 法治教育主体不明确——法盲是谁? |
5.1.2 法治教育理念不清晰——普现代法律,唱传统歌谣 |
5.1.3 法治教育目标不准确——法有何用 |
5.2 对延安时期法治教育的借鉴 |
5.2.1 培养主体意识的法治教育理念 |
5.2.2 融入式法治教育内容 |
5.2.3 多样化的法治教育方式 |
5.3 对当代法治教育的启示 |
5.3.1 公共性塑造 |
5.3.2 政府权威塑造 |
5.3.3 言教身教境教 |
6 当代中国法治教育的提升与优化 |
6.1 重新认识法治教育 |
6.1.1 法治教育内涵新解 |
6.1.2 现代法治教育与法治社会的交互关系 |
6.2 法治教育的目标与内容提升 |
6.2.1 以人的法治化为法治教育的目标 |
6.2.2 以法治价值为法治教育的内容 |
6.3 法治教育主体与模式优化 |
6.3.1 主体间性的法治教育 |
6.3.2 法治教育的模式优化——从生活世界出发,回归生活世界 |
6.4 法治教育的途径优化 |
6.4.1 法治社会的公民养成——校园法治教育 |
6.4.2 重塑政府公信力与司法权威——公权力法治教育 |
6.4.3 生活世界法治化——社会法治教育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和参加科研情况 |
(7)档案行政执法的问题与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选题背景 |
1.2 选题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现实意义 |
1.3 文献综述 |
1.4 研究思路、方法、创新点、难点 |
1.4.1 研究思路 |
1.4.2 研究方法 |
1.4.3 创新点 |
1.4.4 难点 |
2 档案行政执法概述 |
2.1 档案释义 |
2.2 档案行政执法的定义 |
2.3 档案行政执法的参与要素 |
2.3.1 档案行政执法主体 |
2.3.2 档案行政相对人 |
2.4 档案行政执法的原则 |
3 档案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
3.1 档案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
3.1.1 档案行政相对人 |
3.1.2 档案行政执法主体 |
3.1.3 执法依据 |
3.1.4 执法环境 |
3.2 执法难原因探析 |
3.2.1 立法方面 |
3.2.2 执法人员 |
3.2.3 执法对象 |
3.2.4 执法条件 |
3.2.5 执法体制 |
3.2.6 程序机制 |
3.2.7 外部环境 |
4 解决档案行政执法难的对策思考 |
4.1 完善档案法规体系 |
4.1.1 加快法律法规的“立改废”进程 |
4.1.2 做好档案立法补充 |
4.1.3 树立有关档案立法的创新观念 |
4.2 提高社会档案意识和法律意识 |
4.2.1 加强普法宣传 |
4.2.2 切实增强公众的档案意识 |
4.3 理顺档案行政管理体制 |
4.3.1 建立档案垂直管理系统 |
4.3.2 组建档案综合行政执法队伍 |
4.4 加强档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 |
4.4.1 认清权力范围和边界 |
4.4.2 掌握执法方法和技巧 |
4.4.3 加强业务培训和资格管理 |
4.4.4 规范职业准入和考核 |
4.5 规范执法程序,健全执法机制 |
4.5.1 规范执法程序 |
4.5.2 健全执法机制 |
4.6 完善内外监督机制 |
4.6.1 内部监督 |
4.6.2 外部监督 |
4.7 加强不同行业、领域的交流合作 |
4.8 加强对新领域、新行业档案的有效管理 |
5 实证分析——以临沭县档案行政执法为例 |
5.1 临沭县基本情况 |
5.2 临沭县档案行政执法工作的开展 |
5.2.1 主要方法 |
5.2.2 基本成效 |
5.2.3 困难和问题 |
5.3 经验总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8)浮沉之间:解放初期江西旧司法人员改造研究(1949-1952)(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缘由和意义 |
一、选题缘由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研究综述 |
一、核心概念解析 |
二、相关研究概况 |
第三节 研究的基本思路和框架 |
一、研究的重点、难点和创新之处 |
二、研究方法 |
第一章 解放前江西的旧司法人员 |
第一节 群体特征 |
一、专业化 |
二、党化 |
三、派系化 |
四、腐化 |
第二节 解放前夕的窘境 |
一、最是仓皇辞庙日 |
二、去与留的抉择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初步改造:从接管到重建 |
第一节 改造者:南下干部 |
一、干部来源 |
二、干部特点 |
三、干部定位 |
四、“红”与“专”的矛盾 |
第二节 从接管到重建 |
一、指导政策 |
二、接管过程与成效 |
第三节 审查 |
一、反复摸底 |
二、思想测验 |
三、思想检查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深度改造:政治运动的东风 |
第一节 自我调适 |
一、进入体制的其他途径 |
二、思想包袱 |
三、角色错位 |
第二节 司法运行的新环境 |
一、旧法已废,新法未立 |
二、上级领导与群众路线 |
三、阶级立场 |
第三节 立体式改造 |
一、体制内 |
二、体制外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彻底改造:司法改革运动 |
第一节 运动的原因 |
一、组织不纯 |
二、旧法作风 |
三、旧法观点 |
第二节 改造:从被动到自觉 |
一、惊弓之鸟 |
二、改造过程 |
第三节 评价与反思 |
一、改造本身的弊端 |
二、改造的负面影响 |
本章小结 |
结语 |
主要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后记 |
附件 |
(9)陕甘宁边区人权法律保障探析(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来源及理论和实践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及主要参考文献 |
三、研究方法 |
四、主要创新之处 |
第一章 陕甘宁边区人权法律保障概述 |
第一节 陕甘宁边区人权法律保障的理论背景 |
一、人权思潮在中国的初起 |
二、中国共产党对人权理论的初步探索 |
第二节 陕甘宁边区人权法律保障的实践背景 |
一、饱受侵害与深处困境的中国人权 |
二、中国共产党扞卫人权的最初实践 |
第二章 陕甘宁边区人权的立法保障 |
第一节 宪法:争取民族独立与人权的斗争纲领 |
一、施政纲领性法律人权保障的内容 |
二、争取民族独立与人权的斗争纲领 |
第二节 选举立法:扩大民主,争取政治权利 |
一、选举权保障的法律化 |
二、民主政权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
第三节 经济及民事立法:统筹兼顾,改善民生 |
一、土地立法与人民财产权的保障 |
二、劳动立法与劳工权益的保障 |
三、婚姻家庭立法与妇女权利保障 |
第四节 刑事立法:保障罪犯权益,实行革命人道主义 |
一、刑事立法的制定和发展 |
二、犯罪种类与人权保障 |
三、刑罚种类与人权保障 |
第五节 行政立法:坚持依法行政,为人民服务原则 |
一、行政监督法与人权保障 |
二、行政组织法与人权保障 |
三、部门行政法与人权保障 |
第六节 诉讼立法:规范审判权,保障人民诉权 |
一、诉讼立法的制定和发展 |
二、诉讼立法人权保障的内容 |
第三章 陕甘宁边区人权的行政执法保障 |
第一节 行政执法活动与人权保障 |
一、经济发展执法活动与人权保障 |
二、社会发展执法活动与人权保障 |
第二节 行政执法体制与人权保障 |
一、政执法过程中人民群众的广泛参与 |
二、以政府执法为主、以其他机关和组织执法为辅 |
三、集体领导与分工负责相结合 |
第四章 陕甘宁边区人权的司法保障 |
第一节 保障人权的司法原则 |
一、为了人民,方便人民 |
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
三、重证据而不轻信口供的原则 |
第二节 司法审判与人权保障 |
一、司法权的统一行使 |
二、审判制度与人权保障 |
第三节 狱政制度与人权保障 |
一、狱政指导思想 |
二、犯人自治组织 |
三、犯人生活待遇 |
第五章 陕甘宁边区人权法律保障的历史意义和现实启示 |
第一节 陕甘宁边区人权法律保障的历史意义 |
一、从战争的角度看陕甘宁边区人权的法律保障 |
二、从边区建设的角度看陕甘宁边区人权的法律保障 |
三、从民心向背的角度看陕甘宁边区人权的法律保障 |
第二节 陕甘宁边区人权法律保障的现实启示 |
一、正确处理人权与政权的关系——人民是人权的特色主体,人民政权是人权的根本前提 |
二、正确处理人权与政党的关系——坚持党的领导,健全党内民主,推进政治民主化 |
三、正确处理人权与主权的关系——国家主权是人权的根本保证 |
四、正确处理人权理论与人权实践的关系——不断推进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的中国化,实现理论与实践的统一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10)我国档案违法惩戒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及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1 研究概况 |
1.3.2 内容分析 |
1.4 研究内容 |
1.4.1 档案违法惩戒的定义、特点、发展历程及作用 |
1.4.2 档案违法惩戒现状 |
1.4.3 完善档案违法惩戒的对策 |
1.5 研究方法和思路 |
1.5.1 研究方法 |
1.5.2 研究思路 |
1.6 本文创新之处 |
1.6.1 研究内容创新 |
1.6.2 研究思路创新 |
2 档案违法惩戒概述 |
2.1 相关概念界定 |
2.1.1 违法行为 |
2.1.2 档案违法行为 |
2.1.3 档案违法惩戒 |
2.2 档案违法惩戒的特点 |
2.2.1 丰富性与分散性 |
2.2.2 柔和性与规范性 |
2.2.3 时代性与依附性 |
2.3 档案违法惩戒的发展历程 |
2.3.1 古代时期 |
2.3.2 近现代时期 |
2.3.3 当代时期 |
2.4 实施档案违法惩戒的意义 |
2.4.1 维护档案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
2.4.2 保护法定的档案所有权 |
2.4.3 维护档案工作秩序 |
2.4.4 实施“依法治档”的重要保证 |
3 我国档案违法惩戒现状 |
3.1 出台的法律文件 |
3.1.1 法律层次 |
3.1.2 行政法规层次 |
3.1.3 地方法规层次 |
3.1.4 档案规章层次 |
3.1.5 小结 |
3.2 采取的措施 |
3.2.1 档案行政执法 |
3.2.2 档案行政执法检查 |
3.2.3 组织人事部门开展的人事档案审核 |
3.3 取得的成效 |
3.3.1 维护档案法律权威 |
3.3.2 提升档案部门社会地位 |
3.3.3 遏制档案违法势头蔓延 |
3.4 存在的问题 |
3.4.1 有的法律条款内容不严谨 |
3.4.2 惩戒措施“过软” |
3.4.3 实践中发挥的作用有限 |
3.4.4 执法水平偏低 |
3.4.5 执法队伍建设滞后 |
4 完善我国档案违法惩戒的对策 |
4.1 立法方面 |
4.1.1 制定统一的立法标准 |
4.1.2 强化法律条款惩戒力度 |
4.2 执法方面 |
4.2.1 提升执法队伍专业化程度 |
4.2.2 优化部门设置 |
4.3 其他方面 |
4.3.1 加强档案执法宣传 |
4.3.2 培育法律专业人才 |
5 结语 |
5.1 成果总结 |
5.2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参与科研与学术论文有关情况 |
四、关于档案行政执法工作的几个问题(论文参考文献)
- [1]出土文献所见西汉时期职官材料整理与研究[D]. 孔令通. 吉林大学, 2021(01)
- [2]生态哲学视阈下中国档案文化生态发展模式研究[D]. 唐启. 黑龙江大学, 2021(09)
- [3]行业法治研究[D]. 刘刚. 吉林大学, 2019(02)
- [4]中国大陆地区社区矫正制度研究[D]. 张凯. 西南政法大学, 2018(02)
- [5]张家山汉简字词集释[D]. 韩厚明. 吉林大学, 2018(12)
- [6]当代中国法治教育的困境与优化[D]. 李亚娟. 西北工业大学, 2018(02)
- [7]档案行政执法的问题与对策研究[D]. 田玉奉. 山东大学, 2016(02)
- [8]浮沉之间:解放初期江西旧司法人员改造研究(1949-1952)[D]. 熊小欣. 上海师范大学, 2016(08)
- [9]陕甘宁边区人权法律保障探析[D]. 张珏芙蓉. 西南政法大学, 2016(12)
- [10]我国档案违法惩戒研究[D]. 吕子品. 安徽大学, 201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