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停车费属于保管费吗?(论文文献综述)
杨易妤[1](2020)在《消费场所停车服务合同性质的类型化认定》文中提出当前,消费场所停车服务合同究竟属于何种合同关系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中并无确切规定,理论研究和司法审判对此也众说纷纭。随着居民机动车拥有量的不断提高,停车服务在餐饮、住宿、旅游等消费场所中越来越普遍,对这一问题的思考也迫在眉睫。由于我国法律对停车服务合同的性质并无针对性的规定,消费场所与停车人往往难以就停车服务合同的性质成达成共识,一旦车辆在停车场内损失、丢失就容易引发双方矛盾和纠纷。现实生活中停车服务的形式和内容纷繁复杂,当事人意思难以推定。要将其从复杂的案件事实概括为具体的法律关系,应采取类型化思维。通过划分消费场所停车服务的类型,明确不同类型停车服务合同的异同,有的放矢的认定消费场所停车服务合同的法律性质,从而避免“同案不同判”的絮乱现象,提高司法适用的统一性和准确性。对消费场所停车服务合同展开类型化认定,首先要考察当事人之间真实的意思表示,即对停车人的停车目的进行划分。停车目的作为停车行为内在意思表示的重要体现,对当事人的内心意思判断提出了具体的标准。审查停车人的停车目的并加以区分,能准确理解和把握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明确当事人成立停车服务的合同目的。日常生活中,停车人或基于消费目的而将驾驶的车辆停于消费场所附带的停车场内,或单纯出于停放车辆的需求将驾驶的车辆停于消费场所附带的停车场内。而这两种停车目的下的停车行为所构成的民事法律关系完全不同。其次,车辆的停放总是需要占用一定的空间和时间,停车场地作为消费场所提供停车服务的有形依托对认定停车服务的性质同样重要。不同类型的停车场其软硬件条件等各方面都存在差异,保障车辆安全的效果也各不相同。将停车场划分为专用停车场、开放式停车场、非专属停车场三种情形,分析不同类型的停车场保障车辆安全能力的强弱。进而在此基础上探究不同强弱的车辆安全保障能力对认定停车服务合同性质的影响。整体而言,认定消费场所停车服务合同就是将内在的意思表示与客观的保管能力相结合,并通过类型化思维对消费场所停车服务行为进行属或种的分类,使停车行为由现实生活中的繁琐转化为法律上的基本逻辑构成,实现由形式向本质的转化,由此实现对消费场所的停车服务合同准确而全面的认识。
顾辰薇[2](2018)在《我国住宅小区停车位定价权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伴随居民生活水平不断提升,私家车逐渐增多,随之因停车位供给不足而引发“天价车位”、高额停车服务费等不合理定价问题。如何妥善解决这类纠纷,不仅关系到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及业主等利益攸关者的正当权益,而且关系小区和谐环境的建设,与社会和谐息息相关。理论界未充分关注这一实践问题,本文就此展开相关研究。本文除去引言共分为三部分,主要内容如下:第一部分总结当前立法关于住宅小区停车位权属及定价规定之不足,并对现行法律法规对于停车位的定价进行讨论分析。首先,指出《城乡规划法》关于配套设施的规定不足,对建设主体应建设的配建数量及配建标准并没有做出有针对性的规定。其次,分析《物权法》中关于停车位的权属过于原则,第74条的规定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停车位的归属问题。再次,揭示《物业管理条例》关于物业服务收费之规定亦过原则,对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停车服务标准及收费性质界定模糊。最后,指出《价格法》等规范未关注停车位定价的相关问题,未将开发商直接投资的住宅小区停车位列入在政府指导价范围之内。第二部分指出法律干预住宅小区停车位定价之正当性。分析了我国现有的物业服务企业定价或开发商定价的模式导致了停车位收费市场的混乱,通过“市场失灵理论、价格理论、公共利益理论、科学发展理论”证成法律干预停车位定价的正当性。第三部分提出完善住宅小区停车位定价相关法律规制之建议,认为住宅小区停车位定价需要政府、开发商及其业主几方的共同努力,各区域在制定政府指导价时需考虑当地民众的消费水平。同时,政府部门在为开发商及物业服务企业定制有差别的住宅小区停车位定价机制时,需重视业主在停车位定价中的参与,统一住宅小区停车位的监管权,从而保持社区的和谐稳定。
罗小茗[3](2017)在《住宅小区里的步行和停车为什么都这么难?》文中指出论坛简介:《"我们的城市"市民论坛》是由上海大学中国当代文化研究中心、上海交通大学城市社会研究中心、上海交通大学区域·都市法制研究中心等几家学术机构共同主持的市民公益论坛,创办于2012年8月。论坛以城市社会生活为主题,以公共性建设为宗旨,邀请专业研究人士、市民和政府管理者等一同讨论城市发展面临的各种议题,以此方式探索学术研究与公民
吴雅晴[4](2017)在《论城市小区停车位权属争议的现状及其解决思路》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人们购买住宅房屋时,普遍都会要求小区内有一定的停车位,因为城市中绝大多数的家庭都拥有一辆汽车,甚至好几辆汽车,但是这些汽车的数量完全超过了住宅小区建设的停车位,导致城市小区停车位紧张,占用业主的共用出行道路,开发商或者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之间因城市小区停车位权属问题以及其他由其引发的争议日益增多。关于这一问题,最先要明确的就是停车位的权利归属问题,而我国学者对此分歧较大。每种学说都有其一定的道理,但也有各自的不足,目前学界也未能达成一个统一的认识。虽然我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对此问题作了规定,但该规定过于原则性,操作性不强,在某些城市也出台了一些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但也未有一个统一的意见,这就导致了地方法院对于类似甚至同样的停车位争议得出不同的判决。因此,完善立法规定,制定统一制度,明确小区停车位权属是至关重要的一步,所以本文将首先由此展开讨论小区停车位权属争议的现状,分析小区停车位的特征及分类,主要通过阐述了几个城市中的具体司法案例来解析城市小区停车位权属争议的情况和由此产生的问题等,为后文的论述奠定实践基础,;然后分析城市小区停车位权属争议问题的主要症结所在;其次寻找其他国家(地区)的相关法律,分析他们在相关问题上的立法规定,参考具体规定为我国后续完善相关立法提供好的经验;最后基于上述分析和国外的经验,提出了一系列相应的可操作的措施,主要从立法、执法和司法三个方面提出具有现实意义的建议和措施。本文的主要创新点是通过以往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案例来分析我国城市小区停车位权属争议的现状,分析成因,再结合国外的一些好的经验,为未来解决城市小区停车位的问题,提出一些有意义的建议,同时在小区业主在权利受到侵害时,提供权利维护的一些可循途径。
叶朱[5](2017)在《业主的建筑区区分所有权——你听说过吗?》文中指出"小区停车难"是我们上海的居民,包括大城市的居民都会碰到的问题。艾兵的介绍让我产生了这样的一个想法,就是我们应该广泛地宣传法律,他说的好多事儿,在法律上都找得到根据。首先,要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出发点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我们很多人买了房子,从来没有去仔细想过,我在这个小区里,到底有哪些权利?《物权法》规定我们有三个权利,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共有部分的权利,和大家可以一起来管理这个小区的成员权。先来看什么叫专有部分。法律上讲的专有部分,就是能够用物理的方法割裂
邓文慧[6](2017)在《经营者对消费者车辆停放安全注意义务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消费者在接受消费服务时将车辆停放在消费场所停车场,当停放车辆遭受毁损、灭失时,消费者与经营者通常就经营者是否应当承担责任产生争议。目前,此类纠纷主要由《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侵权责任法》调整。学界对此问题的讨论主要集中经营者是对消费者所停放车辆的安全承担注意义务进行辨析,然而歧见丛生;对于车辆毁损、丢失的责任承担问题也仅寥寥数语。法院对消费者车辆受损赔偿责任承担的判决不一致,实际上是对经营者是否对消费者车辆停放负有安全注意义务、该义务的性质以及认定该义务的具体标准存在分歧。鉴于此,本文对经营者对消费者车辆停放安全注意义务的认定进行了梳理,试图厘清经营者违反该义务造成消费者所停放车辆受损的责任承担及免责条款效力问题。本文主要由四个部分构成:第一部分,主要说明经营者对消费者车辆停放安全注意义务的承担问题在司法实践中的困境,通过梳理经营者是否对消费者停放车辆受损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纠纷的案件事实和裁判意见,指出法院对经营者对消费者停车受损的损害赔偿责任承担的相关判决意见不统一的原因是,法院对经营者对消费者停放车辆的安全是否负有注意义务、该义务的性质以及认定该义务的标准存在分歧。第二部分,主要辨析经营者对消费者车辆停放安全注意义务的认定。消费者按照经营者指示,将车辆停放在消费场所停车场地,在双方磋商或者履行消费服务合同过程中,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车辆安全负有注意义务。此种义务的来源分为三类,其一,经营者基于保管合同约定的车辆保管义务。其二,在双方没有约定停车合同的情形下,经营者基于消费服务合同的车辆安全附随保护义务。其三,《侵权责任法》规定的法定安全保障义务。但是经营者车辆安全附随保护义务与法定安全保障义务在该纠纷的适用上并无本质差异,故本文仅从附随义务的角度研究。第三部分,主要分析经营者违反对消费者负担的车辆停放安全注意义务的责任。首先分析在保管合同情形下,经营者违反保管义务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在确定保管合同有偿或无偿的基础上,分析经营者在两种情形下的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然后,分析消费场所经营者违反消费服务合同的车辆安全附随保护义务的责任。违反附随义务的责任在性质上仍为违约责任。在归责原则上,采过错推定原则,即经营者承担已尽交易上合理注意义务的举证责任。违反车辆安全附随保护义务的损害赔偿范围主要是固有利益,且适用可预见性规则,但不应以履行利益为限,因为在消费场所停车服务法律关系中,固有利益的损失往往超过履行利益。第四部分,逐层分析经营者出示的格式免责条款的效力问题。首先必须区分提供此类条款的经营者是否违反说明或者提请注意的义务。违反者,格式免责条款则视为未订入合同,因而无认定其效力的必要;若没有违反,则应区分情况对效力进行认定。
宋欣蕊[7](2016)在《中小城市住宅小区停车现状及对策——以襄阳市区为例》文中认为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收入水平的提高,中小城市私家车以井喷的势头增长。私家车快速增加的数量对居民日常生活产生影响,也对住宅小区车位供给能力提出了考验。本文以襄阳市区为例,实地走访43个小区,回收有效问卷194份,调研襄阳市区住宅小区停车现状,对襄阳市住宅小区停车供求矛盾及居民感受做出分析,对老旧小区及新建小区缓解停车难问题提出相应的建议。
陈思帆[8](2015)在《停车场车辆损害赔偿纠纷法律关系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现实生活中,车辆在停车场地因第三人的侵权行为发生丢失、毁损,真正侵权人往往难以确定,因此,停车人与停车场管理者极易就赔偿问题产生纠纷。为解决停车场车辆损害赔偿纠纷,准确认定停车场管理者的赔偿责任,本文在整合大量司法案例与理论观点的基础上,对停车场管理者与停车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展开研究。本文由四个部分构成。第一部分:对停车场车辆损害赔偿纠纷的三个典型案例的基本案情、审理情况进行简述,根据案件的争议焦点提出本文所要研究的主要问题。第二部分:在明确停车场车辆损害赔偿纠纷的含义之基础上,将本文的研究对象限定为停车场管理者与停车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梳理并归纳与认定停车场管理者与停车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相关的法律、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与其他规范性文件、司法实务部门的指导意见、行业规范。通过整合大量司法案例,将停车场车辆损害赔偿纠纷以案由为标准分为保管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以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总结出各类纠纷中法官认定停车场管理者与停车人之间法律关系的裁判思路、裁判要点与主要争议。第三部分:首先,对车辆保管合同的成立要件、车辆保管人的义务与责任、关于车辆保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是否对等的争议展开论述。其次,对场地租赁合同的成立要件、场地出租人的义务与责任、关于就停车场地能否成立场地租赁合同的争议进行分析。再次,针对消费场所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停车场地的情形下产生的车辆损害赔偿纠纷,通过分析否定了消费场所经营者与停车人之间存在法定保管合同关系,认定经营者基于服务合同对消费者的车辆安全负有一定限度的附随义务。最后,针对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物业使用人及访客就车辆损害赔偿产生的纠纷,结合论述认定物业服务企业基于《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或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业主、物业使用人及访客的车辆安全负有一定限度的安全防范义务。第四部分:针对停车场车辆损害赔偿纠纷中停车场管理者与停车人之间法律关系的主要争议,即车辆保管合同与场地租赁合同的界定,提出结合意思表示解释与实际控制标准认定法律关系之性质的建议。在成立车辆保管合同的前提下,针对司法实践中关于车辆保管有偿与否的争议,分别结合消费场所经营者提供的车辆保管服务与长期性车辆保管服务的具体情形,对车辆保管的有偿与否加以界定。
赵衡[9](2014)在《物业有权向业主收取停车费吗》文中提出门诊问题:物业有权向业主收取停车费吗? 门诊专家: 广东省佛山科学技术学院法律系副教授 陶阳 北京世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徐宁 北京大学经济法博士 黄文熙 专家观点: 物业收取停车费的程序违法,自然得不到业主支持 小区停车收益应当归全体
柳振明,史勤义,郝保中,杨雯雯[10](2014)在《山西省涉车收费问题的调研报告》文中研究指明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群众收入的显着提高,机动车辆大幅增加的同时,涉及机动车乱收费问题随之更加突出。笔者通过参加全省涉车收费专项检查,结合检查工作对全省机动车的基本情况、涉车收费的相关政策、法规,进行了调研整理,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比较系统的分析,现提些相关政策建议和意见,供参考。
二、停车费属于保管费吗?(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停车费属于保管费吗?(论文提纲范文)
(1)消费场所停车服务合同性质的类型化认定(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消费场所停车服务纠纷案件审理的基本情况与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消费场所停车服务的概述 |
一、消费场所停车服务的概念 |
二、消费场所停车服务的特征 |
第二节 我国消费场所停车服务纠纷案件审理的基本情况 |
一、案由分布情况统计 |
二、争议焦点分布统计 |
三、法律规范适用依据统计 |
四、裁判结果统计 |
五、审判程序统计 |
第三节 我国消费场所停车服务纠纷案件审理中存在的问题 |
一、审理案由混乱,纠纷定性不清 |
二、车辆保管之事实难以查清 |
三、法院审理的裁量标准不一 |
四、诚实信用原则滥用 |
第二章 我国司法实践中对消费场所停车服务合同性质认定存在的争议与原因 |
第一节 我国司法实践中对消费场所停车服务合同性质认定存在的争议 |
一、车辆保管合同说 |
二、车位租赁合同说 |
三、附属型消费服务合同说 |
四、非合同关系说 |
第二节 我国司法实践中对消费场所停车服务合同存在争议的原因 |
一、消费场所停车服务合同性质认定规则缺位 |
二、消费场所停车服务合同所涉法律关系难以区分 |
三、最高人民法院缺乏相关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案例 |
四、法官个体审判思维的差异 |
第三章 消费场所停车服务合同性质的类型化分析 |
第一节 消费场所停车服务合同类型化的意义和标准 |
一、消费场所停车服务合同类型化的意义 |
二、消费场所停车服务合同类型化的标准 |
第二节 独立停车行为下停车合同性质的认定 |
一、独立停车行为构成车辆保管合同的分析 |
二、独立停车行为构成车位租赁合同的分析 |
第三节 非独立停车行为下停车服务合同性质的认定 |
一、非独立停车行为构成附属型服务合同的分析 |
二、附属型消费合同认定的实践价值 |
第四章 规范我国消费场所停车服务合同类型化认定的建议 |
第一节 规范我国消费场所停车服务合同类型化认定的立法建议 |
一、制定统一的《城市停车管理条例》 |
二、在《合同法》中细化停车服务的权利义务 |
第二节 规范我国消费场所停车服务合同类型化认定的司法建议 |
一、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机动车停车合同纠纷案件意见》 |
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有关机动车停车合同审理的指导性案例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我国住宅小区停车位定价权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当前立法关于住宅小区停车位定价规定之不足 |
(一)《城乡规划法》关于配套设施规定不足 |
(二)《物权法》的规定过于原则 |
(三)《物业管理条例》关于物业服务收费之规定亦过原则 |
(四)《价格法》等规范未关注这一问题 |
二、法律干预住宅小区停车位定价之正当性 |
(一)应对纠纷之现实需求 |
(二)具备理论正当性 |
三、完善我国住宅小区停车位定价法律规制之建议 |
(一)对住宅小区停车位实行政府指导价 |
(二)政府指导价基准下的差别定价模式 |
(三)强化业主的定价参与权 |
(四)完善定价的信息监管 |
(五)统一住宅小区停车位定价监管权 |
参考文献 |
(4)论城市小区停车位权属争议的现状及其解决思路(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一 导论 |
(一) 问题的提出 |
(二) 理论基础 |
二 城市小区停车位权属争议的现状 |
(一) 我国城市小区停车位的概述 |
1 城市小区停车位的含义和分类 |
2 城市小区停车位的形成 |
3 城市小区停车位的现状 |
(二) 城市小区停车位的权属争议 |
1 城市小区停车位权属的主要学说与评析 |
2 城市小区停车位权属的性质及争议点 |
3 城市小区停车位权属争议的相关案例 |
(三) 由权属争议引发的相关问题 |
1 关于城市小区停车收费的争议 |
2 城市小区停车场的安保责任 |
三 城市小区停车位权属争议的症结 |
(一) 立法方面的问题 |
(二) 执法方面的问题 |
(三) 司法方面的问题 |
四 其他国家(地区)经验 |
(一) 美国 |
(二) 日本 |
(三) 台湾 |
五 城市小区停车位权属争议的解决思路 |
(一) 立法方面的改革 |
1 建立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专门法律 |
2 立法明确各种停车位的法律地位 |
3 立法规定小区内停车位的专门合同 |
4 限制开发商对于车位的转让 |
(二) 执法方面的建议 |
1 督促开发商保存和公开房产相关信息 |
2 督促公开物业管理服务的相关信息 |
3 督促新建住宅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 |
(三) 司法方面的建议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经营者对消费者车辆停放安全注意义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消费者车辆停放安全纠纷的裁判现状及核心争点 |
(一)消费者停放车辆受损案件纠纷的裁判现状 |
(二)消费者停放车辆受损案件纠纷的核心争点 |
二、经营者车辆安全注意义务辨析 |
(一)经营者基于保管合同的车辆妥善保管义务 |
(二)经营者基于消费服务合同的车辆安全附随保护义务 |
(三)经营者的车辆安全保障义务 |
三、经营者违反车辆安全注意义务的责任 |
(一)经营者违反车辆保管合同义务的责任 |
(二)经营者违反车辆安全附随保护义务的责任 |
四、经营者免责条款的效力问题 |
(一)免责条款效力判断的司法误区 |
(二)免责条款效力问题的层次分析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中小城市住宅小区停车现状及对策——以襄阳市区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0 引言 |
1 襄阳住宅小区停车现状及分析 |
1.1 小区停车现状 |
1.2 受访居民基本特征 |
1.3 停车费用缴纳 |
1.4 居民对住宅小区停车现状的态度 |
2 结论及建议 |
(8)停车场车辆损害赔偿纠纷法律关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案例简述及问题的提出 |
(一)典型案例 |
(二)问题的提出 |
二、我国停车场车辆损害赔偿纠纷的解决依据与司法现状 |
(一)我国关于停车场车辆损害赔偿纠纷的规定 |
(二)我国停车场车辆损害赔偿纠纷的司法现状 |
三、停车场管理者与停车人的法律关系之争议 |
(一)车辆保管合同关系 |
(二)场地租赁合同关系 |
(三)法定保管合同关系 |
(四)基于服务合同关系产生的附随义务 |
(五)基于物业服务合同关系产生的安全防范义务 |
四、停车场车辆损害赔偿纠纷的解决路径 |
(一)结合意思表示与交付界定车辆保管合同与场地租赁合同 |
(二)明确车辆保管合同有偿与否的界限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山西省涉车收费问题的调研报告(论文提纲范文)
一、我省机动车及驾驶员基本情况 |
(一) 按车辆使用性质分类。 |
(二) 我省机动车保有量情况。 |
(三) 我省驾驶员数量。 |
二、涉车收费管理 |
(一) 涉车收费、价格管理。 |
(二) 涉车收费部门。 |
(三) 涉车收费监管部门。 |
(四) 涉车收费项目。 |
三、涉车收费存在的主要问题 |
(一) 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性收费问题。 |
(二) 转移职能, 变无偿服务为有偿服务。 |
(三) 擅自提高收费标准问题。 |
(四) 继续收取已明令取消的收费。 |
(五) 自立收费项目、自定收费标准问题。 |
(六) 强制收取会费问题。 |
(七) 少服务或不服务多收费问题。 |
(八) 停车费管理混乱问题。 |
(九) 未按规定进行收费公示问题。 |
(十) 其他问题。 |
四、涉车乱收费原因分析 |
(一) 政策规定不完善。 |
(二) 部门利益驱使。 |
(三) 政策调整滞后。 |
(四) 部门之间协调配合不够。 |
(五) 查处乱收费缺少法律依据。 |
五、清理规范涉车收费的对策建议 |
(一) 修订、调整、完善相关收费政策和法律法规。 |
(二) 推进涉车价格、收费信息公开, 强化社会监督。 |
(三) 明确罚款政策规定, 规范罚款行为。 |
(四) 部门之间应密切配合, 加大监管力度。 |
四、停车费属于保管费吗?(论文参考文献)
- [1]消费场所停车服务合同性质的类型化认定[D]. 杨易妤. 湖南师范大学, 2020(01)
- [2]我国住宅小区停车位定价权问题研究[D]. 顾辰薇. 西南政法大学, 2018(02)
- [3]住宅小区里的步行和停车为什么都这么难?[J]. 罗小茗. 城市治理研究, 2017(01)
- [4]论城市小区停车位权属争议的现状及其解决思路[D]. 吴雅晴. 云南大学, 2017(05)
- [5]业主的建筑区区分所有权——你听说过吗?[A]. 叶朱. 城市治理研究(第一卷), 2017
- [6]经营者对消费者车辆停放安全注意义务研究[D]. 邓文慧. 西南政法大学, 2017(08)
- [7]中小城市住宅小区停车现状及对策——以襄阳市区为例[J]. 宋欣蕊. 科教导刊(中旬刊), 2016(20)
- [8]停车场车辆损害赔偿纠纷法律关系研究[D]. 陈思帆. 西南政法大学, 2015(08)
- [9]物业有权向业主收取停车费吗[N]. 赵衡. 检察日报, 2014
- [10]山西省涉车收费问题的调研报告[J]. 柳振明,史勤义,郝保中,杨雯雯. 中国价格监管与反垄断, 201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