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强工商行政执法规范性的对策(论文文献综述)
应付全[1](2020)在《基层市场监管行政执法风险及其对策研究 ——以QT县为例》文中指出市场监管是政府的一项基本职能,也是群众关注的焦点之一。在整合监管职能推进综合执法背景下,我国市场监管系统行政执法水平与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还不相适应,如对行政执法理念、原则的理解和把握上还需要进一步深化,体制机制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优化,在行政执法行为的规范性、自由裁量的适当性、行政指导的普遍性等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强化。市场监管部门所承受的风险压力与日俱增,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很多风险点。因此,正确认识和规避行政执法风险,是市场监管领域重要研究课题。在研读和梳理市场监管行政执法风险的相关文献和基本理论的基础上,笔者认为市场监管行政执法风险主要是指市场监管部门执法人员在职权范围内开展行政执法过程中,由于执法人员主观违规执法或其他客观因素影响,导致损害了社会或执法对象合法权益,并在未来一段时间内可能会发生的不良后果。在市场监管行政执法中具体有行政许可风险、行政处罚风险和行政检查风险,它们都具有发生概率大、社会影响广、关联程度高的特点。近年来,QT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经由人员和权责的重组,整合了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管理的职能,重塑了执法组织架构,建立了县级综合行政执法队负责指导基层所开展行政执法工作,明确了立案及案件管辖权限,建立了廉政风险防控机制,探索所中队模式不断优化基层行政执法模式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在这几年的职能融合中,仍存在几方面的突出问题。一是执法队伍建设相对滞后,执法队伍人员总量相对不足、专业水平不高和构成不够合理,大大影响了执法工作的水平与质量,是执法风险的主要内因。二是体制机制改革有待深化,整合后的权责体系仍然不合理、缺乏有效的内外执法监督机制、缺乏科学的保障机制、监管方式信息化不足,这四大问题是在市场监管改革中发生的阶段性问题,是造成风险产生的内部客观原因。三是执法环境影响执法效率,法律制度环境不完善、地方保护主义仍有影响、风险应对体系不完善则是很重要的外部因素。因此防范执法风险,一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实行执法规范化。规章制度的制定与完善多层级同时进行,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厘清职责,制定统一的执法规范;完善内部监督并引进社会监督,实现阳光执法;建立健全考核和奖励机制,让执法人员安心工作;跟上科技发展,改进执法技术,实现靶向监管。二要完善自身队伍建设,提升执法水平。通过创新协作机制,将其他部门人员力量充实到基层执法力量中进行联合执法,解决人员少的问题;通过改进培训机制,加强执法人员的业务能力,克服本领恐慌;进一步调整人员结构,精局强所的理念,将年轻干部充实到一线执法岗位。三要完善执法环境,实现联防联控。国家层面及时更新相关法律,避免执法漏洞;执法部门要树立执法权威,取得当地政府支持,同时加强大众的法律意识;优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应对体系,防范因职业打假人引发的舆情风险。
孙超然[2](2020)在《中美行政解释模式之比较研究》文中提出一般而言,行政解释是指行政机关对广义的法律文本做出的解释或说明。在现代国家中,行政解释同时涉及立法、行政、司法等多种国家机关,处于国家权力的交叉地带。因此,一国的行政解释模式,即行政解释及其合法性控制的制度和实践,集中体现了该国不同国家机关之间的权力关系,也体现了一国法律制度的重要特性。我国行政解释模式可以概括为职权模式,这一模式深受我国法律制度及实践的影响,鲜明地体现出我国行政机关的强势地位。我国法律解释制度建立时,原本以立法者解释为重;但行政机关的解释权获得法律认可之后,却凭借其强大的行政职权逐渐从制度和实践两个方面侵蚀立法机关的解释权。以1981年《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为基础,我国构建了独特的法律解释制度。为了尽快地解决改革开放初期行政机关在执行少数基本法律和地方性法规的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同时尽可能地限制行政机关对法律的任意解释,避免行政解释突破法律文本,当时的立法者基于苏联式的“立法者解释至上”的法律解释观念,对不同法律解释问题的解释权进行了分配,把法律中的冲突漏洞和空白漏洞问题的解释权保留在立法机关手中,只允许行政机关解释除此之外的一般法律解释问题,希望借此控制行政解释内容的合法性。这一制度中的行政解释,以行政机关的行政职权为基础,以实践中的问题为中心、以主动和依申请制定规范性文件或公文为主要方式,是一种部门内的法律解释制度。然而这样严格和晦涩的分权规定,却没有同样严格的合法性控制机制,几乎只靠规定本身的权威性以及行政机关主动与立法机关进行互动来维持,立法机关并没有能力对行政解释的内容进行主动的控制,行政机关内部的程序则是封闭而偏颇的,司法机关的审查也一直相当乏力。因此,这一制度便迅速被行政机关的法律解释制度和实践所突破。在制度方面,行政机关对行政解释制度的规定,常常与立法者对行政解释制度的规定相矛盾。而在实践方面,行政机关一方面大量制作行政解释,其中有不少行政解释的内容都超出了立法机关规定的解释权限,对冲突漏洞和空白漏洞进行了解释,形成了解释权侵占现象;另一方面,行政机关大量制定解释或重复上位法的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将这些文件的解释权归于其制定者,使上位法的解释权层层下沉,形成了解释权下沉现象。而且,我国行政机关经常在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解释法律文本,这也是我国行政解释制度所不能解决的问题。我国行政解释制度之所以未能维持,并最终被行政解释制度和实践所突破,由立法者设计的立法者解释制度变为职权解释模式,主要有两个层面的原因:表面上的原因,一方面是因为我国的行政解释制度过度以实践中的问题为导向,只重视行政问题的解决,而不重视行政解释的合法性;另一方面是因为我国行政解释制度中的分权方式较为简陋,可操作性较差,使得行政解释很容易越界。其深层的原因则在于立法者解释观念与职权解释模式之间的冲突,以及行政解释合法性控制机制的普遍无力。此外,陈旧的“立法者解释至上”观念,也是导致我国行政解释制度长期滞后的重要因素。为此,我们有必要学习外国的先进经验,参考域外较为成功的行政解释模式,为我国行政解释制度的革新提供有益的借鉴。美国行政解释可以为我国行政解释制度的革新提供大量的经验和教训。美国行政解释模式可以概括为授权模式。因为其行政解释制度建立在国会立法授予行政机关的权力之上,其合法性得到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全面和动态的控制,在外部和内部、事前和事后、实体和程序的多种控制之下,行政解释得以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而不至于溢出其边界。其中,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对行政解释的合法性控制主要是事前和事中的控制,而事后的司法控制则是行政解释合法性的重要保障。因此,我们也可以将美国行政解释的合法性控制总结为“以司法控制为主的全面控制”。美国行政解释合法性控制中独特的“司法尊重”,鲜明地体现出国会的授权在行政解释问题上的极端重要性。“司法尊重”包含三种不同的行为模式,其一是法院对行政解释独特优势的承认,这种优势就来自于国会授予行政机关的职权;其二是法院审查范围受宪法或国会成文法限制的情况,它意味着法院对国会授予行政机关裁量权的维护;其三是法院基于对自身审查权限或能力的考虑而主动放松行政解释的审查标准,而法院这样做前提条件则是对国会是否授权行政机关解释特定法律文本的判断。不过,在司法尊重之外,法院还可能会对行政解释进行一般的高强度司法审查,甚至预设某种反对行政解释的态度。而且司法尊重并不是最高法院一时兴起,将控制行政解释合法性的职责拱手让出,而是深深地植根于其法律制度和传统之中,并以行政解释的全面和动态控制为基础:法院对行政解释放松审查或审查受限,往往与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内部对行政解释的控制互为因果。因此,即使法院采取尊重态度,也并不意味着行政解释就可以为所欲为。由此可见,行政解释的合法性控制不能仅依靠司法机关来完成,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同样需要通过事前和事后的监督和控制手段,确保行政解释的合法性。而在其他控制手段乏力的情况下支持司法尊重的做法,将导致法律制度的毁灭。比较中美行政解释模式,我们会发现宪法制度和宪政实践、法律概念观和法律解释观念,以及对行政解释本身的认识程度,对一国的行政解释模式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而美国行政解释制度和实践的经验还向我们显示出,在民主立法、明确授权的制度基础上,如果行政解释能够得到全面和动态的控制,那么法律的含义就能够以较为健康的方式得到更新,以适应社会生活的变化。因此,理想的行政解释制度应当在激活立法机关活力和根本控制力的基础之上,以司法控制为基础全面盘活各种国家机关对行政解释含义的控制力,让行政解释能够更好地发挥在各国家机关之间传递信息的作用,以服务于法律含义的探究与更新。
张天健[3](2020)在《泰山风景名胜区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困境与对策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综合行政执法,是指为解决原先行政主体之间存在的职能交叉、责任主体不明以及职能分散等问题,将行政权配置进行一定地调整,最终由某一独立的新的行政主体来行使调整前交叉或者分散的执法权。在全国部分城市陆续开展关于综合行政执法的改革之后,2004年,泰山风景名胜区也在一定的范围内进行关于综合行政执法的改革,经过十多年的改革实践和艰辛探索,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多头执法、职能交叉、效力低下等问题,执法队伍的整体形象有了很大改善,泰山风景名胜区的自然历史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也极大地推动了基层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的现代化建设。但在十多年的改革探索进程中,由于缺乏具体的顶层设计指导和现成的模式借鉴,也面临着许多困境和难题。如何深刻领会和深入贯彻党中央关于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精神,不断开拓创新,勇于探索,冲破一切阻碍改革的藩篱,积累风景名胜区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经验,不仅迫在眉睫,而且意义重大。本文试图通过梳理泰山风景名胜区十多年的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历程,运用先进的公共管理理论剖析改革中面临的困境和存在的问题,并试图为风景名胜区进一步推动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提出切实可行的方案。本文在研究大量文献资料的基础之上,结合泰山风景名胜区十多年的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情况,明确了风景名胜区进行综合行政执法的价值所在,采用历史研究法和实地调查法,对泰山风景名胜区推行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过程中遇到的困境进行分析,又借鉴黄山风景区、蜀南竹海风景区和瘦西湖风景区在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中的经验,进而提出泰山风景名胜区进一步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具体对策。论文内容共分七部分。第一部分绪论。通过介绍泰山风景名胜区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研究背景、研究意义、综合行政执法的国内外研究现状和本文的创新与不足之处,为论述泰山风景名胜区十多年的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历程做基础。第二部分对综合行政执法相关概念进行了界定,并初步构建以新公共服务理论、无缝隙政府理论和大部制理论为基础的泰山风景名胜区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理论框架。第三部分通过实地调查,描述泰山风景名胜区十多年的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进程,总结了泰山风景名胜区在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中取得的成效。第四部分通过历史回顾和现实关照,全面梳理了泰山风景名胜区在进行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过程中面临的困境和存在的问题。第五部分总结归纳黄山、蜀南竹海和瘦西湖三个风景名胜区在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中取得的的成果和经验,提炼出对泰山风景名胜区进一步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有益启示。并在第六部分提出了泰山风景名胜区进一步推动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相应对策。论文最后对泰山风景名胜区十多年的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情况作出整体性的总结,对未来深化改革的方向和成果进行了展望。
纪泽东[4](2020)在《宁夏民营企业营商法治环境实证研究》文中认为在我国加快建设统一开放市场,着力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的背景下,以政策洼地换取经济增长,以政策优势实现不公平竞争的发展方式已不可持续。一个地方的竞争潜力更多地将取决于营商环境,特别是营商法治环境。改革开放以来,宁夏民营企业营商法治环境不断改善,有力的促进了民营经济发展。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比如:营商环境地方立法还不完备,民营企业市场准入“玻璃门”“弹簧门”“旋转门”亟需清除,政策连续性稳定性亟待增强,行政执法亟待进一步规范,“新官不理旧账”亟待解决,侵犯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欠账亟待清理,营商环境监测评价制度亟需进一步完善,法治社会建设亟待加强等。为更好地推进宁夏营商环境法治化进程,构建国际一流的民营企业营商法治环境,应切实落实政府优化营商环境主体责任,加快完善营商环境地方立法,尽快出台《宁夏回族自治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尽快完善规范性文件清理制度,健全民营企业参与决策机制;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全面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切实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加大产权保护力度,妥善解决政府拖欠民营企业账款问题;加强营商环境服务体系建设,健全民营企业参与营商环境监测评价制度,完善社会信用评价体系,为民营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的营商法治氛围。
朱芮琪[5](2020)在《J县税收执法的规范性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依法治国这四个字,开辟了全面依法治国理论和实践的新境界,开启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新时代,是整个社会进步所需要的新理念、新思想和新战略。依法治税包含在依法治国当中也成为当前税收改革过程中的重要议题。税收执法的实施过程是否符合现有的规范,这既是我国依法治税的必然要求,也是税务机关执法质量和执法效率的体现。本文研究了我国目前税务执法过程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了这些问题是如何造成税收执法效率低、质量差的。对所选取的J县税务机关的税收执法过程进行的进一步的分析,选取了能够说明税收执法机关执法情况的数据作为研究内容,具体分析了税收执法机关身处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特殊性。把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税务机关执法的情况与全国的税收执法情况向比较,指出了影响税务机关执法的因素。揭示了税务机关身处边疆少数民族地区所面临的具体问题,以及造成这些问题产生的具体原因。从地方政府部门、地方职能部门、基层税务机关和基层民众几个方面对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税务机关将来税收执法的规范化管理提出了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采用对比分析法和案例分析法,对云南省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税收执法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实证研究,探索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执法的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行为的成因,为解决边疆少数民族地区执法规范发展的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对策建议。
代向程[6](2020)在《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建设法治型机关对策研究》文中认为政府机关要提升自身治理能力,需要以“依法治国”战略为指导来建设法治型机关,更好地发挥法治的引导与规范作用。市场监管机构改革后,各级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能不断调整,担负了原工商管理、质监、食药、知识产权监管以及物价执法监管工作。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职能履行过程中依照相关法律制度,加强权力制约和监督,建设法治型市场监督管理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目前各级政府机关体制改革的大政方针已经明确,基层市场监督管理局为实现体制改革目标,提高履职能力,需要分析自身法治型机关的建设问题并不断优化。本研究从政府公共管理的角度,探索提出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法治型机关建设的对策,对提高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水平,更好地促进荣县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是以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为核心和思考逻辑起点,探究县级市场监督管理局建设法治型机关为主要内容。在研究思路上,通过对现有国内外文献资料的归纳整理,对市场监督管理局建设法治型机关进行理论分析,并结合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法治型机关建设的实践工作,分析其现有状况和存在问题,进而找出存在问题的原因所在,最终提出对策以达到以理论指导实践的目的。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建设法治型机关存在的问题为:法治建设能力有待提高、基层依法履行市场监管规范体系不够健全、市场监管行政执法难度较大、法治建设的内在动力源不足、社会公众参与不足。其产生原因在于法治建设理念存在一定滞后性、市场监管的制度建设力度尚不足、市场监管执法资源相对缺乏、内部法治建设机制不顺畅、“多元共治”的基层治理环境尚未形成。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建设法治型机关的对策包括五个方面:第一,市场监管加强法治意识的培养与塑造。具体而言,要树立基层法治型机关建设的理念和目标、凸显市场监管法治培训的特色及其针对性,还要通过丰富培训方式增强培训实效性。第二,强化市场监管规范体系与制度建设。这就要求强化市场监管规范体系的有效管理,与此同时还要建立和完善市场监管相关重要制度。第三,优化配置执法资源和提升执法能力。可以从实现执法资源与执法水平的协力互动、深化市场监管执法的程序和方式改革等两个方面进行具体落实。第四,优化内部法治建设机制。可以从提高市场监管执法者素质、以法治素养提升为导向优化考核方式,以及改革执法者的激励机制等三个方面切入,从而实现内部法治建设机制的优化。第五,完善市场监管过程中的公众监督和参与机制。具体来说,增强市场监管执法工作和信息的宣传力度,同时通过公众参与提升市场监管执法实效,并在政务公开中增强社会监督的力度。通过本文的研究,希望能够切实解决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建设法治型机关的问题,同时为其他基层市场监督管理局法治型机关建设提供一定参考。
魏欣[7](2020)在《殡葬行政执法规范性分析及完善对策研究》文中提出2018年江西发生了“抢棺砸棺”事件,并迅速激起民愤,引发热议。其实早在2013年和2014年我国就发生过类似的事件,比如河南周口“平坟案”和安徽的“寿材回收”事件就是最好的例证。殡葬行政执法在社会中反响强烈并引发了很多群众的关注。本文通过案例研究、文献研究和法社会学的方法从理论到实践进行分析,从中探讨殡葬行政执法的特殊性和规范性,并就如何完善殡葬执法的规范性进行了思考。文章由四部分组成,分别是:第一章讨论殡葬执法的理论基础及执法规范性原理。主要是明确殡葬执法的相关概念、殡葬行政执法规范性的基本要件、原则,并对殡葬行政执法的依据、和内容进行分析。第二章梳理近几年的典型案例并提出问题。通过整理分析典型案例折射出我国殡葬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执法依据合法性存疑,执法程序内容有待进一步强化,执法主体职权划分不清,没有适用比例性原则的问题。并从执法依据、体制上、执法程序上和习俗上对殡葬行政执法进行规范性分析。第三章考察国内部分地方的实践经验力求得到有益启示。通过对贵州省瓮安县、上海市奉行区、山东省沂水县、陕西省咸阳市和四川省石棉县在推进殡葬执法过程的实践经验进行分析,归纳我国部分地方殡葬执法中可供借鉴的经验,为规范我国殡葬行政执法提供思考方向。第四章思考规范我国殡葬行政执法的法律对策。通过前文阐述并结合部分地方的实践经验,提出需加强殡葬法规体系建设,探索符合殡葬领域的执法模式,有条件地推动我国殡葬移风易俗工作三点思考方向。殡葬行政执法不仅仅是一个社会问题更是上升到法律层面的问题,同时也对本文的不足之处进行客观分析,以期对殡葬行政执法所面临的困境提供相应的参考建议,为我国殡葬事业改革的发展贡献薄弱力量,推动殡葬改革稳步前进。
翟磊[8](2020)在《基层政府权力运行法治化问题研究》文中认为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础在基层,工作重点在基层。”讲好中国法治故事,离不开基层视角;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离不开基层实践。基层是我国法治国家建设的根基之所在,是我国法治国家建设的活力源头之所在,也是法治国家建设的薄弱环节之所在。作为最基层一级政府,乡镇政府是国家权力和政府权威的地方代表,承担着落实国家意志,维护稳定,推动发展的重大责任。乡镇政府能否秉公用权、依法行政,直接影响法治政府建设的整体进程和法治国家建设的整体水平。本文以乡镇(街道)政府为基层法治建设的主要行动者,以基层政府权力为考察对象,立足于乡镇政府权力运行的过程,剖析我国乡镇基层政府权力运行的法治现状与法治问题,旨在构建基层政府权力运行法治化的制度框架。本文以“山西洪洞封灶禁煤”“上海市违法群租治理”为例,提出我国乡镇基层政府权力运行的价值目标悖论和主体角色悖论。在价值目标层面,基层政府权力运行存在“合法性”与“有效性”的价值冲突,合法性和有效性之间存在张力。在主体角色层面,基层政府既是推动基层法治建设的核心力量,同时稍不注意,也往往成为破坏法治建设的关键主体。本文研究重点是聚焦规范约束基层政府权力运行过程,力争在理论上提出实现基层政府权力运行合法性和有效性统一的方案。在规范实证分析基础上,本文认为,基层政府权力存在执行性、非完整性和裁量性;在社会实证分析基础上,基层政府权力运行一定程度上存在滥作为、不作为与慢作为的异化现象。基层政府力异化现象背后,是权力配置失衡、权力行使公共性缺失、权力监督弱化的制度根源以及法律工具主义和行政特权观念的思想根源。聚焦以上问题,本文尝试构建基层政府权力配置、权力行使和权力监督法治化的三维制度架构,为基层政府权力运行合法性和有效性的价值统一提供实现路径。权力配置法治化是基层政府权力运行法治化的先决条件。为破解基层政府“职权与责任”“财权与事权”“人事权与工作任务”的权力配置失衡问题,“强镇扩权”改革试图回应基层政府的权力需求,提高乡镇政府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能力。同时,“强镇扩权”改革也存在合法性质疑与有效性困境。本文认为,区县政府与乡镇基层政府权力关系重构应当着眼于结构性改革,为乡镇政府权力配置提供系统完整的法治化路径。乡镇基层政府权力配置法治化须遵循“功能适当原则”“职权法定原则”和“权责一致原则”;以推动乡镇政府职能转变,提升基层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建设基层服务型政府为目标。实现基层政府权力配置法治化的关键是探索制定专门《乡镇政府组织法》。以中央立法形式对乡镇法律地位、组织机构、职权范围、区县与乡镇分权原则、区县与乡镇行政关系、区县与乡镇财权关系、乡镇政府人员编制、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集中行使行政许可权等权力配置核心条款加以明确规定,最终实现基层政府权力配置的法治化。权力行使法治化是基层政府权力运行法治化的关键环节。基层乡镇政府权力行使具有非独立性、非常规性和责任主导性等现实特征,面临“运动式运行”“压力型运行”和“权责失调型运行”的法治困境。推进基层政府行政规范、行政决策与行政执法的制度建设是破解基层政府权力行使法治困境,实现基层政府权力行使法治化的关键。通过限定“红头文件”规范内容、加强程序规制、建构实施后评估机制以实现基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法治化;通过健全决策程序机制、建构跟踪评估机制、建立责任倒查机制以推进基层政府行政决策行为的法治化;通过理顺行政执法体制、优化行政执法资源、推动执法重心下移、健全执法协调联动机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以实现基层政府行政执法行为的法治化。权力监督法治化是基层政府权力运行法治化的重要保障。基层乡镇政府权力运行存在违反法律规范的“硬腐败”,以及不作为、慢作为和懒政懈怠等“软腐败”现象。实现权力监督的法治化,重点是要将权力运行的廉洁性监督与效能监督结合起来,构建权力运行协同监督制度体系。针对基层政府权力运行廉洁性监督,通过实行“垂直管理制”“任期制”“交流制”“高配制”来完善基层纪检监察监督制度;通过扩大信息公开范围、规范信息公开流程、打造信息公开平台来完善基层政府信息公开机制;通过权责清单制度、分工制约制度、任职限制制度、重大事项申报与公开制度以加强对基层党政“一把手”的监督。针对基层权力运行效能性监督,重点是要回应绩效考核指标内容科学性与考核基础信息失真问题,以及考核过程中基层政府博弈与投机问题,通过基层绩效考核的公众参与机制、建立绩效考核的适度激励与适度问责机制、提升基层政府的法治考核权重,完善基层政府绩效考核与效能监督制度。展望我国基层政府权力运行法治化的未来前景,本文秉持“法治现实主义”立场,主张践行基层法治建设的渐进式改革与发展之路。基层法治建设需要正视法治理想和社会现实之间的张力。在推进基层法治过程中,既要旗帜鲜明批判“法治虚无主义”,也要警惕“法治浪漫主义”。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背景下,基层法治建设势在必行,基层政府权力运行法治化进程等不得。同时,法治也不是万能的,世界上也没有一种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基层法治建设模式,基层政府权力运行法治化也急不得。本文认为,要把握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时代背景、秉持法治现实主义的渐进改革立场,以现实主义的态度客观地认识和分析基层法治建设之路,研究和解决具体问题,分阶段、分步骤、有重点地推进基层政府权力运行法治化。
徐亮[9](2020)在《行政约谈问题研究》文中认为在依法治国和加快推进建设服务型政府的时代背景下,行政约谈在行政领域的兴起和发展有着深刻的现实要求。相比较于其他传统的行政管理方式,行政约谈改变了以往传统的“命令与执行”行政管理模式,极大地增强了行政双方的合意性。更为重要的是,行政约谈所构建的平等、协商对话机制,将约谈对象提升至与行政约谈机关对等的地位,有效地推动了民主行政的发展和服务型政府的建设。在实践中,行政约谈能够有效地兼顾“效率与公平”,这不仅极大地缓和了官民之间的社会矛盾,同时也缓解了日益紧张的司法资源压力,对于转变行政管理方式、创新行政管理理念、推动服务型政府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虽然当前约谈在各行政领域应用的如火如荼,但是在现实情况中仍存在系列弊端。如行政约谈存在立法层级过低且不统一,部分规定违背上位法,立法内容过于抽象等问题。并且在没有统一独立的行政约谈立法的前提下,行政约谈在实践执行领域“交易化”、“强制化”、“形式化”等异象频发。相比较与其他成熟的行政行为而言,行政约谈在程序规划、监督与救济机制保障方面明显不足。这种现实需求的增加与内在层面的欠缺,不仅制约行政约谈作为执法手段的社会影响力,同时也严重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长此以往将严重阻碍行政约谈在行为功能层面的突破。针对行政约谈所面临的现实问题,本文主张可从立法、程序、监督、救济四个方面,探究完善行政约谈制度的对策。首先,完善行政约谈法律规范体系,提高行政约谈立法层级,并健全行政约谈的主要内容;其次,规范行政约谈流程安排,将重视约谈前准备,保障约谈实施过程,注重约谈后续反馈各阶段进行科学合理规划,切实保障程序的公平正义;再者,加强对行政约谈的监督,通过内外部监督方式,形成严密的监督体系,有效规范行政约谈机关的行为。最后,健全行政约谈救济途径,形成一套完整的多元化公民利益诉求的渠道和方式,将约谈相对人投诉机制、诉讼救济模式与赔偿和补偿有机结合,切实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陈润根[10](2019)在《我国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规制范式的反思与改进》文中提出行业协会是指由同业经营者组成的,通过自愿、自律和自治的形式解决本行业共同的生产、经营、协作、维权等问题的非营利社会组织。行业协会对竞争具有两面性,一方面,作为同业经营者的自治平台,其组织和运行过程可以有效地提供行业准公共服务、促进市场竞争和效率提高,另一方面,有了行业协会这一平台,同一行业的经营者之间开展信息交流和业务协商就变得更加方便和快捷。从形式表现上来看,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可以以同业经营者利用行业协会达成限制竞争协议的形式出现,也有可能以行业协会制定限制竞争的章程或决定的形式展现,还有可能以同业经营者借助行业协会实施限制竞争的协同行为的形式出现。在具体类型上来看,常见的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有信息交换行为、价格卡特尔、标准认证行为、联合抵制行为、轴辐协议五类。在国外,对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制主要呈现出以美国、欧盟为代表的分散式规制模式和以日本、韩国为代表的专门式规制模式两类。分散式规制模式并不倾向于在反垄断立法中单独规定行业协会的限制竞争行为,而是将其分散到各类具体的垄断协议和其他限制竞争行为中进行分别规制;而专门式规制模式则倾向于在反垄断立法中设置专门章节,对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具体表现、规制方式、法律责任进行系统性规定。在国内,目前已经形成由《反垄断法》与配套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发改委《行业协会价格行为指南》组成的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规制体系,其在执法和司法实践中取得了一定的规制成就。通过综合分析和共同比对美国、欧盟、日本、韩国、中国的规制状况后,可以总结出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规制范式的三大共同点:第一,遵循反垄断法合理规则,有效厘定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制边界;第二,依托于以垄断协议为主的规制路径,对行业协会的横向价格卡特尔予以严格规制;第三,对违法行为采取兼罚行业协会与经营者的双罚制态度,但更着重于处罚经营者。但是,通过对中国足球行业协会与保险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规制情况的实证研究表明,上述通行于国内外的一般规制范式在中国存在一定的适用困境。中国足球行业协会的规制困境主要体现为其限制竞争行为难以做出妥当的定性,而我国保险行业协会的规制困境则主要体现为违法行为预防和处罚层面的困难。但从困境产生的原因来看,二者都是由中国特殊的行业协会组织特征所造就,只不过其具体体现有所不同。由于经济转轨期的原因,我国存在一定程度的职能重合现象,即国家干预主体与市场主体之间存在一定的角色交叉和混同。在一般规制范式的假定情形中,行业协会是纯粹的市场力量的延伸,它不具有独立的主体意志,而仅仅是同业经营者意志的体现;而中国本土的行业协会,则有可能是市场力量与政府力量共同延伸的结果,其背后投射着复杂的主体意志,使一般规制范式难以适用。因此,应当根据中国行业协会发展的本土实际情形,构建起符合中国现实需求的独特规制范式。这一规制范式的重构主要包含两方面的内容:其一为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规制思路的转变。要实现从合理性评价到权力属性评价的分析进路的转变;要实现从一元化的垄断协议到多元化的限制竞争行为的行为定性的转变;要实现从依附型法律责任到独立型法律责任的查处模式的转变。其二为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规制路径的拓展。在中国本土国情下,行业协会的生成与发展环境存在一些因为经济转轨期所导致的体制性问题,有必要拓展规制路径,调动起包括《反垄断法》在内的多个经济法律制度乃至社会体制改革的作用。在上述思路指导下,中国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规制改进的具体方案主要包含如下三个方面:其一,有关《反垄断法》中对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规定的改进。首先,应当在《反垄断法》中设置专章对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进行专门规定,内容涉及行业协会概念的界定、行业协会参与市场竞争的原则性规定、行业协会实施限制竞争行为的具体表现等。其次,《反垄断法》中行业协会法律责任的规定部分应当予以充实和完善,法律责任的配置要以行业协会违法行为的属性为基础,继而对各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进行构建和完善。其二,有关《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修正。首先要对行业协会双重管理体制与区域垄断性问题进行改革,这属于对导致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职能重合现象的体制性问题的修正;其次为行业协会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它有利于防止行业协会在脱离行政机关束缚后出现监管不足、行为失控等社会风险问题。我三,有关《行业协会价格行为指南》的修正。应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为主体制定新的“行业协会竞争行为指南”,该指南内容将吸收《行业协会价格行为指南》中与价格限制竞争行为有关的全部有效经验,并在此基础上进行扩充,使其可以对行业协会所有行为实现有效指引。
二、加强工商行政执法规范性的对策(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加强工商行政执法规范性的对策(论文提纲范文)
(1)基层市场监管行政执法风险及其对策研究 ——以QT县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1.1 研究的背景 |
1.1.2 研究的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2.3 国内外研究成果总结 |
1.3 研究的内容和方法 |
第2章 市场监管部门行政执法风险概述 |
2.1 市场监管行政执法风险的概念 |
2.2 市场监管部门行政执法中的具体风险 |
2.2.1 行政许可风险 |
2.2.2 行政处罚风险 |
2.2.3 行政检查风险 |
2.3 市场监管部门行政执法风险的特点 |
2.3.1 发生概率大 |
2.3.2 社会影响广 |
2.3.3 关联程度高 |
第3章 QT县防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风险分析 |
3.1 近几年行政执法风险防范工作 |
3.1.1 重塑执法组织架构 |
3.1.2 建立廉政风险防控机制 |
3.1.3 提高干部执法能力水平 |
3.2 目前防范风险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 |
3.2.1 执法队伍建设相对滞后 |
3.2.2 体制机制改革有待深化 |
3.2.3 执法环境影响执法效率 |
第4章 基层市场监管部门防范行政执法风险对策 |
4.1 建立健全制度,实行规范化执法 |
4.1.1 厘清职责,强化部门协作 |
4.1.2 健全制度,实现全面监督 |
4.1.3 改变理念,完善激励机制 |
4.1.4 改进技术,实行靶向监管 |
4.2 完善队伍建设,提升执法水平 |
4.2.1 融合多方力量,扩充基层执法力量 |
4.2.2 开展业务培训,不断提升执法水平 |
4.2.3 调整人员结构,实现执法人员年轻化 |
4.3 完善执法环境,实现联防联控 |
4.3.1 完善法律体系,夯实执法基础 |
4.3.2 提高法律意识,树立执法权威 |
4.3.3 优化应对体系,防范舆情风险 |
第5章 结语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中美行政解释模式之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二、中国研究综述 |
(一)对中国行政解释的研究 |
(二)对外国行政解释的研究 |
(三)对中国现有研究成果的总体评述 |
三、外国研究综述 |
(一)美国研究综述 |
(二)其他国家研究现状 |
四、研究方法 |
五、论文的基本框架 |
第一章 行政解释的概念 |
一、作为行政解释上位概念的法律解释 |
(一)法律解释概念简述 |
(二)法律解释与解释法律辨析 |
(三)法律解释与涵摄辨析 |
二、中国行政解释概念 |
(一)规范的行政解释概念 |
(二)学理的行政解释概念 |
三、美国行政解释概念 |
(一)美国常见“行政解释”概念 |
(二)美国常见“行政解释”概念辨析 |
(三)美国行政解释概念的特点 |
四、统一行政解释概念的尝试 |
(一)中美行政解释概念辨析 |
(二)中美行政解释概念之统一 |
五、行政解释的特点 |
(一)行政解释的必然性 |
(二)行政解释与相似概念辨析 |
第二章 中国行政解释模式 |
一、中国行政解释法律规范体系 |
(一)立法机关对行政解释的规定 |
(二)行政机关对行政解释的规定 |
(三)对中国行政解释法律规范体系的总结 |
二、中国行政解释体制 |
(一)中国行政解释的对象 |
(二)中国行政解释的主体 |
(三)中国行政解释主体与解释情形的对应关系 |
三、中国行政解释机制 |
(一)中国行政解释程序 |
(二)中国行政解释的合法性控制 |
四、中国行政解释模式:职权解释 |
(一)行政解释制度设计时的冲突 |
(二)行政解释制度发展中的冲突 |
第三章 中国行政解释模式之实践 |
一、中国行政解释文件的制作 |
(一)解释主体之确定 |
(二)解释草案的起草 |
(三)解释的成果 |
二、中国行政解释文件的实效 |
(一)在行政实践中,行政解释作为法源 |
(二)在审判实践中,法院对行政解释处理方式不一 |
(三)联合解释对立法的影响 |
三、对中国行政解释模式实践的总结与评析 |
(一)中国行政解释模式实践概况 |
(二)中国行政解释实践存在的问题 |
(三)中国行政解释实践存在问题的原因 |
四、中国行政解释模式的可能改进方向:初步的分析 |
(一)激进的改进方案 |
(二)保守的改进方案 |
第四章 美国行政解释模式 |
一、美国行政解释相关制度简述 |
(一)美国宪法对行政解释的影响 |
(二)两党政治与行政解释 |
(三)普通法与法律解释 |
二、美国行政解释体制 |
(一)美国行政解释体制 |
(二)美国行政解释的类型 |
三、美国行政解释机制 |
(一)行政解释的程序与行政机关的内部控制 |
(二)立法机关对行政解释的控制 |
(三)司法机关对行政解释的控制 |
四、美国行政解释模式:授权模式 |
(一)全面的合法性控制 |
(二)法院对行政解释权的审查和“司法尊重” |
第五章 美国行政解释“司法尊重”理论的发展与实践意义 |
一、美国行政解释司法尊重之界定 |
(一)“司法尊重”的内涵 |
(二)行政解释司法尊重的外延:典型案例的类型化 |
(三)行政解释司法尊重的重新界定 |
(四)司法尊重与国会授权的关系 |
二、美国行政解释司法尊重的发展 |
(一)早期的行政解释“司法尊重” |
(二)规制国家中行政解释司法尊重理论和实践的发展 |
(三)行政解释司法审查的现状与地位:“审查强度光谱” |
三、美国联邦法院尊重行政解释的实践基础 |
(一)历史原因:有限审查的传统与尊重观念 |
(二)现实原因:法院与行政机关的现实差异 |
(三)司法尊重的保障 |
四、美国行政解释司法尊重实践的总结 |
结论 |
一、中美行政解释模式之比较 |
(一)中美行政解释概念比较 |
(二)中美行政解释制度及实践比较 |
二、影响行政解释模式的因素 |
(一)宪法制度和宪政实践 |
(二)法律概念观和法律解释观念 |
(三)对行政解释必要性和行政权扩张性的认识 |
三、中国行政解释改进方案 |
(一)走向授权模式:权力关系的理顺与行政解释权来源的更正 |
(二)以司法控制为重点,全面激活行政解释的合法性控制机制 |
(三)发挥行政解释的作用:让行政解释服务于法律含义之探究与更新 |
参考文献 |
一、着作 |
(一)中文着作 |
(二)中文译着 |
(三)英文着作 |
二、会议论文 |
三、学位论文 |
四、期刊析出文献 |
(一)中文期刊文献 |
(二)中文期刊译文 |
(三)英文期刊文献 |
五、报纸析出文献 |
六、电子文献 |
(一)中文电子文献 |
(二)英文电子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3)泰山风景名胜区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困境与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现实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1 国内研究现状 |
1.3.2 国外研究现状 |
1.4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1.4.1 研究内容与框架 |
1.4.2 研究方法 |
1.5 本文的创新与不足之处 |
1.5.1 本文的创新点 |
1.5.2 本文的不足之处 |
2 相关概念及理论基础 |
2.1 相关概念界定 |
2.1.1 风景名胜区 |
2.1.2 综合行政执法 |
2.1.3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
2.2 理论基础 |
2.2.1 新公共服务理论 |
2.2.2 无缝隙政府理论 |
2.2.3 大部制理论 |
3 泰山风景名胜区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历程与成效 |
3.1 泰山风景名胜区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历程 |
3.1.1 改革的缘由与依据 |
3.1.2 改革试点的申报与批准 |
3.1.3 改革的核心内容 |
3.1.4 改革中的行政执法体制建设 |
3.2 泰山风景名胜区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成效 |
3.2.1 多头执法、职能交叉问题得到部分解决 |
3.2.2 行政执法能力显着提高 |
3.2.3 行政执法队伍形象明显改善 |
3.2.4 景区自然历史文化遗产得到更好保护 |
3.2.5 促进了基层治理体系的完善 |
4 泰山风景名胜区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中存在的困境 |
4.1 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中的权责划转问题突出 |
4.1.1 划转标准不合理 |
4.1.2 划转程序不规范 |
4.1.3 划转的职责过多、权责不平衡 |
4.2 综合行政执法中的部门配合和衔接不畅 |
4.2.1 各部门配合协作力度不够 |
4.2.2 外部的衔接不够流畅 |
4.3 综合行政执法中的程序不规范 |
4.3.1 行政检查程序的设计不完善 |
4.3.2 行政相对人的听证和陈述申辩权未得到有效保障 |
4.3.3 文书未严格按照法定程序送达 |
4.4 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中社会公众参与严重不足 |
4.4.1 社会公众参与的意识缺乏 |
4.4.2 社会公众参与的渠道受阻 |
4.5 综合行政执法的监督机制亟需完善 |
4.5.1 缺乏对执法依据和执法程序的监督 |
4.5.2 缺乏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监督 |
4.6 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和保障有待加强 |
4.6.1 人员数量严重不足 |
4.6.2 队伍结构配置不优 |
4.6.3 高科技执法手段运用存在短板 |
4.6.4 缺乏完善有力的保障机制 |
5 我国典型的风景名胜区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及有益启示 |
5.1 黄山风景区的综合行政执法改革 |
5.1.1 黄山风景区“3+2”综合执法工作模式 |
5.1.2 黄山风景区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四项举措 |
5.2 蜀南竹海风景区的综合行政执法改革 |
5.2.1 合理构建行政执法体制 |
5.2.2 合理集中行使处罚权 |
5.3 瘦西湖风景区的综合行政执法改革 |
5.3.1 明确行政执法主体 |
5.3.2 适当合并原有职能部门 |
5.3.3 完善行政执法人员的工作运行机制 |
5.4 典型风景名胜区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经验对泰山景区的有益启示 |
5.4.1 科学确定综合执法范围 |
5.4.2 完善协调联动机制 |
5.4.3 以服务发展理念统领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 |
6 深化泰山风景名胜区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对策 |
6.1 科学合理划转行政执法权责 |
6.1.1 科学制定划转标准 |
6.1.2 严格规范划转程序 |
6.1.3 结合实际平衡职责 |
6.2 健全综合行政执法协调配合机制 |
6.2.1 加强执法机构职能部门配合协作的力度 |
6.2.2 完善跨部门法协作机制 |
6.3 严格规范综合行政执法程序 |
6.3.1 增强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的程序意识 |
6.3.2 细化和完善综合行政执法流程 |
6.3.3 规范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 |
6.4 促进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中的社会公众参与 |
6.4.1 提高社会公众参与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意识 |
6.4.2 拓宽社会公众参与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渠道 |
6.5 完善对综合行政执法权的监督机制 |
6.5.1 完善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制度 |
6.5.2 完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使用细则 |
6.5.3 构建对综合行政执法权的立体化监督体系 |
6.6 加强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和保障机制建设 |
6.6.1 优化综合行政执法人员配置结构 |
6.6.2 提高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综合素质 |
6.6.3 加强对高科技执法手段的运用 |
6.6.4 完善行政执法保障机制 |
7 总结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在读硕士期间取得的主要学术成就 |
(4)宁夏民营企业营商法治环境实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相关概念 |
第二节 研究背景与意义 |
第三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 |
第四节 研究方法 |
第二章 营商法治环境概述 |
第一节 营商环境综述 |
第二节 民营企业营商法治环境评价因素 |
第三节 营商法治环境与经济发展之间的辩证关系 |
第三章 宁夏民营企业营商法治环境发展历程 |
第一节 宁夏民营经济发展概况 |
第二节 以保护个体经济为主要内容的营商法治环境 |
第三节 以改善发展环境为主要内容的营商法治环境 |
第四节 以法治化为主要内容的营商法治环境 |
第四章 宁夏民营企业营商法治环境现状 |
第一节 营商环境地方立法现状 |
第二节 营商环境执法现状 |
第三节 民营企业权益保护现状 |
第四节 民营企业评价营商法治环境现状 |
第五章 优化宁夏民营企业营商法治环境的对策建议 |
第一节 加快完善营商环境地方立法 |
第二节 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
第三节 切实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
第四节 加强营商环境服务体系建设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介 |
(5)J县税收执法的规范性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的背景及研究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三)国内外研究评述 |
三、研究方法及创新点 |
(一)研究对象 |
(二)研究方法 |
(三)创新点 |
第一章 核心概念及理论基础 |
第一节 核心概念 |
一、税收执法 |
二、税收执法程序 |
三、税收执法规范 |
第二节 理论基础 |
一、新公共管理理论 |
二、税收遵从理论 |
三、风险管理理论 |
第二章 税收执法规范实施的现状研究 |
第一节 税收执法的国家制度规范 |
一、税收执法的法制规范 |
二、税收执法的征管规范 |
第二节 税收执法的地方制度规范 |
第三节 税务执法机构配置以及执法人员构成 |
第三章 J县税收执法规范性的案例分析 |
第一节 税收执法部门介绍 |
第二节 税收执法案例分析 |
一、税收执法案例简介 |
二、案例分析 |
第三节 J县税收执法规范性分析 |
一、税务机关执法数量分析 |
二、税收违法类型分析 |
三、税务机关执法质量分析 |
第四节 J县税收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
一、税收执法部门的执法程序不到位、不规范 |
二、税收执法文书不规范 |
三、税务部门执法质量差 |
四、纳税人税收遵从度低 |
第四章 阻碍J县税收执法规范发展的成因 |
第一节 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较低 |
第二节 少数民族地区社会文化水平偏低 |
一、征纳双方沟通存在障碍 |
二、群众税收观念淡薄 |
三、群众学习进步和适应能力较差 |
第三节 税务执法部门设置和人员配置不合理 |
一、税务部门间业务存在重叠 |
二、日常税源监控工作量大 |
第四节 税务部门执法人员素质水平参差不齐 |
一、思想觉悟不高 |
二、学习进步意识薄弱 |
三、工作效率偏低 |
第五节 税务部门执法成本偏高 |
一、交通不便利 |
二、本地会计人员满足不了企业需求 |
第六节 税收宣传质量较差 |
一、思想认识不到位 |
二、宣传力度不到位 |
三、宣传内容不到位 |
四、宣传对象不到位 |
五、宣传方式不到位 |
第七节 相关职能部门间协调配合不足 |
第五章 推进J县规范税收执法发展的对策建议 |
第一节 健全边疆少数民族地区规范税收执法保障机制 |
一、完善部门责任机制 |
二、落实经费保障机制 |
三、探索人才培养机制 |
四、构建督导评估机制 |
第二节 建设边疆少数民族地区规范税收执法的三大工程 |
一、税收宣传教育工程 |
二、税务执法专业人才储备工程 |
三、完善部门联动执法工程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建设法治型机关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2.3 研究述评 |
1.3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研究内容与创新点 |
1.4.1 研究内容 |
1.4.2 创新点 |
第2章 基本概念与理论基础 |
2.1 基本概念 |
2.1.1 法治 |
2.1.2 法治型机关 |
2.2 基础理论 |
2.2.1 政府职能类型理论 |
2.2.2 市场经济秩序理论 |
2.2.3 权力制约监督模式理论 |
第3章 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建设法治型机关的现状 |
3.1 建设法治型机关的职责设置 |
3.1.1 职责动态调整概览 |
3.1.2 职责设定的制度化 |
3.1.3 突出履职为民的理念 |
3.1.4 强化履职的监督职责 |
3.2 建设法治型机关的组织结构 |
3.2.1 建设法治型机关内设组织的总体情况 |
3.2.2 建设法治型机关任务的主要部门及其职责要点 |
3.3 建设法治型机关的实践做法及成效 |
3.3.1 建设法治型机关的工作方式 |
3.3.2 建设法治型机关的具体内容 |
3.3.3 建设法治型机关的初步成效 |
第4章 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建设法治型机关存在的问题及其成因 |
4.1 建设法治型机关存在的问题 |
4.1.1 法治建设能力有待提高 |
4.1.2 市场监管规范体系不够健全 |
4.1.3 市场监管执法难度较大 |
4.1.4 法治建设的内在动力源不足 |
4.1.5 社会公众参与度不足 |
4.2 建设法治型机关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4.2.1 法治建设理念存在一定滞后性 |
4.2.2 市场监管的制度建设力度不足 |
4.2.3 市场监管执法资源相对缺乏 |
4.2.4 内部法治建设机制不顺畅 |
4.2.5 “多元共治”的基层治理环境尚未形成 |
第5章 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建设法治型机关的对策 |
5.1 加大市场监管法治意识的培养与塑造 |
5.1.1 树立建设基层法治型机关的理念和目标 |
5.1.2 凸显市场监管法治培训的特色及其针对性 |
5.1.3 通过丰富培训方式增强培训实效 |
5.2 强化市场监管规范体系与制度建设 |
5.2.1 强化市场监管规范体系的有效管理 |
5.2.2 建立和完善市场监管相关重要制度 |
5.3 优化配置执法资源和提升执法能力 |
5.3.1 实现执法资源与执法水平的协力互动 |
5.3.2 深化市场监管执法的程序和方式改革 |
5.4 优化内部法治建设机制 |
5.4.1 提高市场监管的执法者素质 |
5.4.2 以法治素养提升为导向优化考核方式 |
5.4.3 改革执法者的激励机制 |
5.5 完善市场监管过程中的公众监督和参与机制 |
5.5.1 增强市场监管执法工作和信息的宣传力度 |
5.5.2 通过公众参与提升市场监管执法效能 |
5.5.3 在政务公开中增强社会监督的实效 |
第6章 结论与展望 |
6.1 研究结论 |
6.2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殡葬行政执法规范性分析及完善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问题的提出及研究意义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文献梳理 |
(一)国外研究文献梳理 |
(二)国内研究文献梳理 |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评价 |
三、研究思路及研究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四、创新与不足 |
(一)创新之处 |
(二)文章的不足 |
第一章 殡葬行政执法的基本概念及规范性概述 |
一、殡葬行政执法的基础理论 |
(一)殡葬的起源 |
(二)行政执法的特点 |
(三)殡葬行政执法的特点 |
二、殡葬行政执法的规范性概述 |
(一)殡葬行政执法规范性的基本要件 |
(二)殡葬行政执法的规范性原则 |
(三)殡葬行政执法的依据及内容分析 |
(四)殡葬行政执法主体及执法内容 |
第二章 我国殡葬执法案件中折射的问题及规范性分析 |
一、典型殡葬案例案情简介 |
(一)河南周口“平坟案” |
(二)安庆“寿材回收”案件 |
(三)江西“棺材案” |
二、典型案例所折射出的问题 |
(一)执法依据的合法性存在争议 |
(二)执法主体职权划分不清素质偏低 |
(三)执法程序内容有待进一步强化 |
(四)没有适用比例性原则 |
三、殡葬行政执法的规范性分析 |
(一)执法依据上的规范性分析 |
(二)体制上的规范性分析 |
(三)执法程序上的规范性分析 |
(四)政策推行过激,与传统习俗冲突 |
第三章 我国部分地区在殡葬执法中推行的经验及启示 |
一、文明的执法经验 |
(一)贵州省瓮安县的执法经验 |
(二)山东省沂水县的执法经验 |
(三)四川省石棉县的执法经验 |
二、关于创新方式上的经验 |
(一)上海市奉贤区在创新方式上的经验 |
(二)陕西省咸阳市在创新方式上的经验 |
三、关于上述推行经验的启示 |
(一)更多优惠下放基层 |
(二)稳步提升殡葬执法的服务水平 |
(三)建立殡葬“红绿灯“整治模式 |
(四)广泛听取民意,创新工作方式 |
第四章 完善殡葬行政执法的法律思考 |
一、完善殡葬立法 |
(一)立法应尊重习俗 |
(二)地方规章的修改要与实际反馈相连接 |
(三)立法应贯彻人文关怀理念 |
(四)注重殡葬制度的创新性 |
二、殡葬执法的优化 |
(一)明确执法部门的地位 |
(二)信息共享,实行监督问责机制 |
(三)加强殡葬执法队伍的建设 |
(四)探索新的执法模式 |
(五)平衡私权利,合理分配强制执行权 |
(六)循序渐进改良习俗,导入柔性执法理念 |
(七)理顺执法程序规则 |
三、推动文明殡葬移风易俗建设 |
(一)完善基层殡葬执法方式 |
(二)推行新式环保的丧葬理念 |
(三)加大文明殡葬宣传力度与方式建设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8)基层政府权力运行法治化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一、研究缘起:基层法治离我们有多远? |
二、基层治理的法治悖论 |
三、研究现状与文献综述 |
四、基本概念界定与研究范围限定 |
五、研究思路与研究内容 |
第二章 基层政府权力运行的现实困境与发展方向 |
第一节 基层政府的职能与职权 |
一、基层政府职能与职权的规范分析 |
二、基层政府职权的法律特征 |
第二节 基层政府权力运行现状分析 |
一、基层政府失灵与政府权力异化 |
二、基层政府权力运行异化之根源 |
第三节 基层政府权力运行的价值塑造 |
一、基层政府治理的理念误区与极端倾向 |
二、合法性:基层政府权力运行的价值底线 |
三、有效性:基层政府权力运行的价值重塑 |
四、基层政府权力运行法治化的三维架构 |
第三章 基层政府权力配置的法治化 |
第一节 基层政府权力配置失衡及其解决路径 |
一、问题意识:纵向权力配置失衡 |
二、制度性根源:法定职权与管理的错位 |
三、关于基层乡镇政府地位的理论主张 |
第二节 强镇扩权:基层政府赋权改革探索与反思 |
一、改革历程与实践样本 |
二、行政性分权:强镇扩权改革的路径反思 |
第三节 基层政府赋权的法治化路径 |
一、确立基层政府权力配置的基本原则 |
二、明确基层政府权力配置的法治目标:建设基层服务型政府 |
三、健全基层政府权力配置的法治保障 |
第四章 基层政府权力行使的法治化 |
第一节 基层政府权力行使的实践图景——以上海群租治理为例 |
一、基层政府权力行使的现实——群租治理的真实场景 |
二、基层政府权力行使的依据——群租治理的政策推进 |
三、基层政府权力行使的过程——群租治理中的街镇角色 |
第二节 基层政府权力行使的现实特征 |
一、基层政府权力的“运动式运行”困境 |
二、基层政府权力的“压力型运行”困境 |
三、基层政府权力的“失调型运行”困境 |
第三节 基层政府权力行使的法治化建构 |
一、基层政府权力行使的法治框架 |
二、基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法治化 |
三、基层政府行政决策的法治化 |
四、基层政府行政执法的法治化 |
第五章 基层政府权力监督的法治化 |
第一节 基层政府权力腐败的表象与根源 |
一、基层政府权力腐败:硬腐败与软腐败 |
二、基层政府权力廉政监督与效能监督的统一 |
第二节 基层政府权力运行的廉洁性监督 |
一、基层政府权力腐败的危害性 |
二、基层政府权力运行腐败的根源分析 |
三、价值导向:从事后惩戒转向事前预防 |
四、基层政府权力监督的制度化构建 |
第三节 基层政府权力效能监督的法治化 |
一、基层政府效能监督的实证分析:以2019年D区街镇考核为例 |
二、基层政府效能监督的法治困境 |
三、基层政府效能监督法治化的改进路径 |
第六章 余论:基层政府权力运行法治化的未来展望 |
第一节 基层政府权力运行过程中的法治虚无主义批判 |
一、基层治理中法治虚无主义的新变异 |
二、基层法治虚无主义的形态与后果 |
第二节 警惕基层政府权力运行过程中的法治浪漫主义 |
一、法治浪漫主义思潮的形成 |
二、法治浪漫主义的迷惑性与危害性 |
第三节 坚持基层政府权力运行的法治现实主义 |
一、把握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时代背景 |
二、秉持法治现实主义的渐进改革立场 |
三、基层政府权力运行法治化的渐进实现路径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后记—兼怀人生四十 |
(9)行政约谈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1 国外研究现状 |
1.3.2 国内研究现状 |
1.4 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 |
1.4.1 研究内容 |
1.4.2 研究方法 |
2 行政约谈概述 |
2.1 行政约谈概念界定 |
2.2 行政约谈的特征 |
2.3 行政约谈法律属性分析 |
2.4 行政约谈的理论基础 |
2.4.1 公共管理理论 |
2.4.2 权利平衡理论 |
2.5 行政约谈的种类 |
2.5.1 “纠纷协调”约谈 |
2.5.2 “违法预警”约谈 |
2.5.3 “执法和解”约谈 |
2.5.4 “督办处罚”约谈 |
2.6 本章小结 |
3 我国行政约谈存在的问题 |
3.1 行政约谈立法滞后 |
3.1.1 行政约谈立法层级低且不统 |
3.1.2 部分行政约谈规定违反上位法 |
3.1.3 行政约谈立法内容过于抽象 |
3.2 行政约谈实践运行异化 |
3.2.1 约谈形式化 |
3.2.2 约谈强制化 |
3.2.3 约谈交易化 |
3.3 行政约谈程序不健全 |
3.3.1 约谈期限不明确 |
3.3.2 忽视约谈“回避”事项 |
3.4 行政约谈监督不足 |
3.5 行政约谈救济机制缺位 |
3.6 本章小结 |
4 完善行政约谈对策 |
4.1 完善行政约谈法律规范体系 |
4.1.1 统一行政约谈立法 |
4.1.2 规范行政约谈文本规范中的不当内容 |
4.2 规范行政约谈流程 |
4.2.1 充分重视约谈前准备阶段 |
4.2.2 全力保障约谈实施过程 |
4.2.3 注重约谈的后续反馈 |
4.3 加强对行政约谈监督 |
4.3.1 内部监督 |
4.3.2 外部监督 |
4.4 健全行政约谈救济途径 |
4.4.1 建立约谈的相对人投诉机制 |
4.4.2 探究约谈的诉讼救济模式 |
4.4.3 落实行政赔偿和补偿责任 |
4.5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致谢 |
(10)我国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规制范式的反思与改进(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
二、研究视角、研究内容与基本思路 |
三、国内外文献综述 |
四、研究方法与创新点 |
第一章 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一般原理 |
第一节 行业协会的概念与法律属性 |
一、行业协会概念的基本界定 |
二、行业协会的法律属性 |
三、行业协会与其他相近概念的关系 |
第二节 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动因与表现 |
一、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实施动因 |
二、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外在表现 |
三、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具体类型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规制范式的提炼——基于中外反垄断法的比较分析 |
第一节 国外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制状况 |
一、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分散式规制:美国、欧盟 |
二、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专门式规制:日本、韩国 |
三、分散式规制与专门式规制的对比分析 |
第二节 中国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制状况 |
一、《反垄断法》实施前的规制状况 |
二、《反垄断法》实施后的规制状况 |
第三节 中外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规制范式的提炼 |
一、适用合理规则有效厘定规制边界 |
二、依托于以垄断协议为主的规制路径 |
三、着重处罚经营者而非行业协会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中国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规制范式的反思——基于对我国足球行业协会、保险行业协会的实证研究 |
第一节 足球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实证研究 |
一、我国足球行业协会的组织特征和相关职责 |
二、我国足球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现实表现——以粤超公司诉广东足协、珠超公司垄断纠纷案为例 |
三、我国足球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制困境 |
第二节 保险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实证研究 |
一、我国保险行业协会的组织特征和相关职责 |
二、我国保险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现实表现 |
三、我国保险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制困境 |
第三节 中国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规制困境的总结与反思 |
一、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一般规制范式的本土“不适应症” |
二、“不适应症”之症结:经济转轨期的职能重合现象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中国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规制范式的重构 |
第一节 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规制思路的转变 |
一、分析进路的转变:从合理性评价到权力属性评价 |
二、行为定性的转变:从一元化的垄断协议到多元化的限制竞争行为 |
三、查处模式的转变:从依附型法律责任到独立型法律责任 |
第二节 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规制路径的拓展 |
一、法律制度变革与社会体制变革相结合 |
二、竞争法治与社会组织法治相结合 |
三、竞争执法、竞争诉讼与竞争倡导相结合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中国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规制改进的具体对策 |
第一节 我国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规制改进对策的总体设计 |
一、依托于重要法律文本的修正,构建周延化的法律规制结构 |
二、因应经济体制改革基本方向,厘定行业协会主管部门职责 |
第二节 《反垄断法》中对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规定的改进 |
一、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专章规定的基本内容设计 |
二、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责任规定的扩充与完善 |
第三节 行业协会去行政化改革背景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修正 |
一、《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修正的指导思想与基本方向 |
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修正的具体建议 |
第四节 《行业协会价格行为指南》相关规定的拓展与完善 |
一、发改委与市场监管总局职权的有效剥离 |
二、《行业协会价格行为指南》的规则扩充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四、加强工商行政执法规范性的对策(论文参考文献)
- [1]基层市场监管行政执法风险及其对策研究 ——以QT县为例[D]. 应付全. 江西财经大学, 2020(04)
- [2]中美行政解释模式之比较研究[D]. 孙超然. 吉林大学, 2020(02)
- [3]泰山风景名胜区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困境与对策研究[D]. 张天健. 山东农业大学, 2020(12)
- [4]宁夏民营企业营商法治环境实证研究[D]. 纪泽东. 北方民族大学, 2020(12)
- [5]J县税收执法的规范性研究[D]. 朱芮琪. 云南财经大学, 2020(07)
- [6]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建设法治型机关对策研究[D]. 代向程. 西南大学, 2020(01)
- [7]殡葬行政执法规范性分析及完善对策研究[D]. 魏欣. 西北民族大学, 2020(08)
- [8]基层政府权力运行法治化问题研究[D]. 翟磊.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9]行政约谈问题研究[D]. 徐亮. 东北林业大学, 2020(02)
- [10]我国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规制范式的反思与改进[D]. 陈润根.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