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农村宅基地调研报告

四川农村宅基地调研报告

问:四川宅基地
  1. 答:四川 宅基地 ,是指四川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只有使用权!但宅基地上的房屋及附属物有 继承权 等。 1、是土地管理法里的名词。 2、法律依据是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的行政 法规 、以及各省的宅基地管理办法,在实践中,主要是依据各省的宅基地管理条例来进行申请的。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 农村宅基地 管理的意见》,坚决贯彻“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区、市)规定的标准。这个标准要根据各省自己的规定来办理。
问:四川农村宅基地的最新政策
  1. 答:四川省农村宅基地管理条例是什么?
    一、农村宅基地的概念
    农村宅基地,指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已经建设房屋、建过房屋或者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已经建设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或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备建房用的规划地三种类型。
    二、四川省农村宅基地管理条例
    根据《四川省宅基地管理办法》,四川省农村宅基地管理条例如下:
    1、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
    1、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即宅基地只能用于建造房屋,建造房屋只能使用宅基地,不可占用其他土地。
    2、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以及依法改变土地用途的,当事人必须在改变之日起30日内持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有权登记机关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更换、更改土地证书。
    3、农村居民或回乡落户的干部、职工、城镇居民修建住宅,凡是能利用旧宅基地的,不得新占土地。确实需要新占土地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同意,村镇规划管理部门许可,土地管理部门审核,报县级人民***批准。其宅基地面积:每人二十至三十平方米,四人以上的户按四人计算。扩建住宅新占的土地面积应当连同原有宅基地面积一并计算。新建住宅全部使用耕地、林地以外的土地的,用地面积可以适当增加,但增加部分每户最多不得超过三十平方米。
    农村居民由于迁居等原因,空出的旧宅基地,由土地所有者收回,统一安排使用。
    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4、城镇、农村居民修建住宅占用土地超过批准数的,多占部分限期退回。逾期不退者,每年每亩处以三千元至五千元罚款,并责令退回土地。
问:四川宅基地建房新政策
  1. 答:1、宅基地使用权应该按照当地省级人民***规定的面积标准,依法确认给本农民集体成员。
    2、非本农民集体的农民,因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集中迁建,在符合当地规划的前提下,经本农民集体大多数成员同意并经有权机关批准异地建房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发证。
    3、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4、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该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成员”。
四川农村宅基地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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