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可胜诉行政确认行为的处理(论文文献综述)
杨蕊曦[1](2021)在《交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法律性质及效力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
姜珍英[2](2020)在《日韩专利行政部门确认专利侵权制度比较研究》文中提出日本和韩国均由专利复审委员会来判断第三人实施的技术方案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即日本的专利侵权判定制度和韩国的专利权范围行政确认制度。日本的制度实际上是行政机关鉴定制度,其处理的案件数量不多,因此有效性遭到质疑。在韩国的制度下,行政确认的结果具有法律效力,却因此被指责与侵权诉讼重复且两种程序的法律关系模糊。两国制度的共同优势在于可实现专利侵权纠纷数量控制、具有专业性和公正性以及提供不侵权的确认程序等,因此属于行政机关实施的灵活的侵权纠纷解决或侵权判断机制。对日韩两国的比较研究可对中国提供有益启示,因为在中国仍需要保留专利侵权纠纷的行政处理制度,并需要对该制度作出进一步完善。
陈艳萍[3](2020)在《我国海事行政复议和诉讼风险管理策略研究》文中认为201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行政诉讼法》做出了61项修改,是1989年《行政诉讼法》制定以来进行的第一次重大修改,2017年又对新《行政诉讼法》第25条进行了进一步修正。同时,随着近年来全面依法治国和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的稳步推进,我国国家治理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民主法治工作取得了显着的进展,行政相对人对国家治理的参与度不断提升,使得行政复议与诉讼案件的数量和类型都呈现出扩大化、复杂化的趋势。行政机关作为复议和诉讼对象,面临的应诉及败诉后承担赔偿责任、影响政府机关形象等风险不断增加。海事行政机关面对的行政相对人多是企业,且不乏外国公司,做出的行政行为关系到企业的经济利益且一般数额较大。相对人出于保护自身经济利益的原因更容易提起行政复议及诉讼,面对外国企业,甚至还会出现国际关系问题。因此,转变行政管理理念,争取在源头最大限度地降低行政复议和诉讼的风险,在海事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中尤为重要。本文采用文献研究法和比较研究法,从风险管理的视角运用新公共管理理论、风险管理理论和风险量化理论等知识,对近年来海事行政复议及诉讼案件的数量、类型、实质性焦点和结果进行统计,分析案件特征,梳理出风险点,进而有针对性地分析风险的成因和影响要素。在此基础上,构建海事行政复议及诉讼风险防控体系,从降低海事行政复议与诉讼风险的制度要素影响、建立并完善海事行政复议及诉讼风险防控流程、海事行政复议与诉讼案件中的实质性焦点应对三方面提出海事行政复议与诉讼风险的具体应对措施。通过这些措施,尽量把海事行政复议及诉讼风险降到最低,促进海事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维护海事行政机关的形象,保障航行安全、海洋清洁。本文从制度层面、流程层面和风险点层面建立了一套海事行政复议及诉讼风险防控体系,该体系较为全面地覆盖了海事行政机关可能面对的风险,并形成了完整的应对流程,可以对海事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如何认识、应对该风险提供系统的帮助。同时,针对案件中出现的普遍问题提出了应对措施,希望能为解决实际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提供理论支持。
闫宇晨[4](2020)在《论专利权的推定效力》文中认为专利权效力是专利财产权价值实现的基础,关乎专利权人的权利享有、利益的实现,也关系着整个专利制度的构建。可以说,专利权效力问题是专利法中的核心问题之一。专利权效力具有其独特的表达方式——专利权是被推定有效的,有关专利权推定效力的来源、产生的逻辑结构以及现实影响等问题的研究,对于系统性的理解专利权效力、丰富发展专利法基础理论以及指导现实专利法改革工作具有重要意义。遗憾的是,学界尚未对专利权推定效力相关理论给予足够的重视,有关研究还十分薄弱。首先,对专利权推定效力的来源进行研究,试图从“共性”和“个性”两个层面明晰专利权为何是被推定有效的,既存在一般的权力间相互尊重的问题又有其特殊的推定事由。其一,思想理论来源。洛克财产权劳动学说的不足为我们重新思考知识产权制度的正当性基础提供了契机。虽然专利权产生之初受到了自然权利理论的影响,但其并未沿着自然权利的路径演变,现代专利权已经由自然权利转化为法定权利。若要做到专利权利法定,在专利权产生之初就应当做到法定主义,即专利局应当通过授权行为使得符合法定条件的发明创造获得法律效力。基于专利局在授权审查方面的专业性、权威性,法院一般会对进入到司法审查程序中的专利权效力予以充分的尊重。立法者对于这样的“尊重”进行了肯认并要求其他社会主体也应当尊重他人的专利权,专利权有效性推定便由此得以创设。其二,推定不能脱离现实而凭空创设。专利权推定效力的现实基础来源主要包含经验和社会政策两个方面。一方面,专利授权实践经验告诉我们,专利局在授权审查方面足够权威但仍难以保证授权结论的真实性,推定的机制可以做到专利权既“有效”又可被质疑。另一方面,推定效力可以使得专利权效力先行得以稳定,让专利权中蕴含的专利政策能够得以实现。此外,专利权被推定为有效不仅是合理的还是必要的,专利授权错误不可避免、专利权有效性争议时有发生且无法通过合意行为解决,在专利权效力最终得到确定之前就存在着如何对待效力的问题,为了防止个人利益以及公共利益受损,也为了防止损害专利局的行政权威,专利权有必要被推定为有效。其次,通过观察专利权推定效力产生的逻辑结构,深刻理解其逻辑内涵后才能明白这一推定的真实法律含义。专利权有效性推定作为法律推定的一种应当具有以下结构:基础事实、推定事实、介于前两者间的特殊法律关系。如此,专利权推定效力产生的结构可分为三个部分:(1)推定产生的起点——专利权有效性推定中的基础事实——专利授权行为的作出;(2)推定产生的中介——专利权有效性推定中的特殊法律关系——依专利授权行为法律性质所引起的特殊行政法律关系;(3)推定产生的结果——专利权有效性推定中的推定事实——专利授权行为的法律效力(即“有效性推定”)。本文将专利权有效性推定的法律含义解读为:当专利授权行为作出后,因其引发的特殊法律关系而产生的一种“有效性推定”的法律效力。这种法律效力要求其他机关、社会组织以及个人应给予专利局的授权行为充分地尊重,不得擅自否认他人专利权的效力,当第三方获得法定理由时可以通过有权机关质疑专利权的有效性。最后,专利权推定效力所产生的现实影响是研究的一个重点问题。对此,采取了一种“二分法”的方式,即在推定“成立”和“确立”两个层面展开研究。在“成立”的层面重点阐明专利权推定效力成立后存在着多维度的效力表达形式,这具体表现为功能目标维度、权利保护维度、强度以及范围维度,其目的在于更为全面地认识专利权推定效力的作用、说明该推定存在着区别于一般行政行为公定力的特殊价值。对于“确立”层面的研究,则意在系统性的分析专利权推定效力对于专利诉讼制度运行及其实现专利权保护过程中所产生的特殊影响。这样做,不仅可以为我国专利法改革提供相关理论依据,也可以为专利诉讼制度优化、尤其是为由法院主导的“一元化”专利无效制度构建提供可以借鉴的基础性规则。在对专利权推定效力的特殊影响研究后,得到了以下几点启示:第一,专利权的推定效力改变了司法裁判者对专利权有效性的认知,这对其在诉讼中正确认识专利权有效性是十分重要的。不仅起到了节约证明成本、提高诉讼效率的作用,还改变了法官解释权利要求的方式,具体体现为在专利诉讼中形成了一种特殊的权利要求解释规则——有效性推定解释。正确理解和适用有效性推定解释不仅有利于理解权利要求的含义、勘定权利要求保护范围,还能够对抗专利权利不确定性、应对日益严重的专利质量问题。第二,法官对于禁令救济颁发中胜诉可能性要素的评判主要是通过对该专利权的推定效力强弱进行分析的,我国知识产权行为保全制度与美国的禁令救济制度虽有不同之处但在颁发考量要素方面却高度相似,对于相关制度尚处在初建、不断完善阶段的我们来说,美国处理专利权推定效力与专利禁令救济颁发关系时的做法是具有相当借鉴意义的。第三,专利权有效性推定在诉讼中的适用缓解了主张专利权有效一方的证明困难、加重了质疑专利权有效性一方的举证责任,同时质疑方须承担加重的说服责任,这直接导致了推翻专利权有效性推定须满足较普通民事诉讼更高的证明标准。由法院主导的专利无效判断方式有其多种基础性规则作为支撑,而专利权推定效力对于诉讼中关键的举证责任、证明标准等问题产生了特殊的影响,我们要构建“美国式”的专利无效制度不能忽视这些内容。第四,专利权的推定效力对于专利无效判断“双轨制构造”的形成产生了决定性影响,我国对于专利无效制度的改革不能忽视业已存在的传统行政公法理论的影响。在现有的法律制度环境下和法理基础上构建当然无效抗辩才是解决“双轨制构造”弊病的一条正确出路。
何江[5](2019)在《环境公益诉讼程序协调论》文中研究指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相继入法,辅之以传统的环境刑事公诉和新兴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使环境公益的司法保护形成了独具特色的中国方案。由于同一环境侵害行为往往具备多重违法属性,而环境规制路径之间亦存在功能交叉或重叠,由此导致环境公益诉讼面临着艰巨的程序协调难题。具体表现在:其一,环境公益诉讼需要协调好环境行政规制与环境司法规制的关系;其二,环境公益诉讼需要协调好各环境公益司法保护手段之间的关系;其三,环境公益诉讼需要协调好与传统的环境私益诉讼之间的关系。既有的环境公益诉讼研究多及于特定类型诉讼程序的构建与完善,而未顾及环境公益司法保护之整体性构造,亟待从“整体主义环境哲学”的角度探讨环境公益诉讼与关联诉讼的协同配合机制。由于对“环境公益”这一基石性概念的研究阙如,直接造成环境公益诉讼受案范围不清、模式选择混乱等现实难题。在解释论视角下,环境公益应当作“环境实体公益”和“环境制度公益”的二元界分,前者旨在恢复实体层面被破坏的生态环境,并构成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核心诉求;后者旨在救济因侵害行为而对环境秩序造成的冲击,并构成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基石诉求。加之环境刑事公诉在形式上和实质上均满足公益诉讼的基本构成要件,所以亦可纳入广义的公益诉讼范畴。鉴此,本文将环境刑事公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环境行政公益诉讼间的程序协调问题概括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内部程序整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实际上赋予了行政机关一个公法性质上、私法操作上的请求权,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界定为民事性质诉讼的观点有违其公法内核,犯了“手段凌驾于目的”的归因错误,将其界定为在环境行政规制的基础上形成的以法院为中心的行政执法程序更为妥当。因此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是一类独立于环境公益诉讼的特殊诉讼类型。加上传统的环境民事/行政私益诉讼与环境公益诉讼的性质有别,但程序上有所勾连。所以本文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环境民事私益诉讼、环境行政私益诉讼与环境公益诉讼的程序协调问题概括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外部程序衔接”。同类型的环境公益诉讼内部程序整合与异质型的环境公益诉讼外部程序衔接的手段主要表现为“附带审理”与“合并审理”,二者在本质上均属于“诉的合并”的范畴,因此“诉的合并”理论就构成环境公益诉讼内部程序整合与外部程序衔接的基础理论。本文以“3.0版本”的“相对的诉讼标的理论”为基础,构造出一种广义的诉的合并理论,认为应当通过赋予法院以诉的合并自由裁量权保障诉的合并在环境公益诉讼程序协调中的应用,并通过对举证规则、管辖规则和既判力规则等的改造,使环境公益诉讼与关联诉讼的程序协调能够在契合诉讼法理的前提下实现对环境法益的整全性保障。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构造出一种“法院——责任人”的直接规制路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则构造出一种“法院——政府——责任人”的间接规制路径,二者在维护环境公益这一核心取向上是殊途同归的,由此引发环境行政/民事公益诉讼的程序竞合。环境行政/民事公益诉讼的程序协调可以通过设计不同情形下的诉讼模式选择方案、完善环境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程序来具体展开。环境刑事/民事公益诉讼的程序协调面临着与检察机关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功能重叠、过罪化倾向和检察机关“双重代位”引发的主体不适格质疑,可以通过构建以“先民后刑”模式为原则,以“刑民分离”模式为补充的审理策略,并同时通过附带诉讼时的公告豁免、管辖级别冲突时的“就低”策略等手段来应对程序整合面临的问题。环境民事公/私益诉讼的程序协调面临着“紧密式衔接”和“松散式衔接”两条路径,鉴于前者在我国目前的制度语境下面临着较大的“转轨成本”,“松散式衔接”模式则具有成本低廉而成效显着的优势,因此选择“松散式衔接”模式破解“双轨制环境诉讼”附带的弊端更具可行性。具体而言,可以通过争点分隔和中间裁判的方式实现环境民事公/私益诉讼程序衔接的效率提升。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程序衔接也面临两条路径,即基于解释论的视角通过受案范围、诉前程序、起诉顺位、诉讼请求和证据融通等方面的制度改造实现程序衔接,以及基于建构论的视角赋予行政机关以责令修复、赔偿生态环境损害的行政权力,以契合行政和司法相协同的“环境共治”理念。
石玥[6](2019)在《行政协议案件判决方式研究》文中认为诉讼类型化的缺失使得判决制度在我国行政诉讼制度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2014年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将行政协议案件纳入受案范围的同时,对此类案件的判决方式亦同时作出规定。然而,新《行政诉讼法》关于行政协议判决方式的规定远不能回应复杂的行政审判实践。新法实施已近五年,关于行政协议的专项司法解释仍迟迟未能出台,客观上反映行政协议判决方式这一问题的复杂性。随着行政协议在实践中的应用日益广泛,行政协议案件的数量日益增加,完善行政协议案件判决方式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对行政协议案件判决方式展开全面、系统研究,分为四章。第一章,我国行政协议案件判决方式的立法规定。本章详细呈现了我国《行政诉讼法》及已失效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适用解释》)、未出台的行政协议专项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中设定的行政协议判决类型。基于行政协议具有“行政性”与“合意性”的双重性质,在行政协议案件中,行政机关除了与协议相对人缔结协议外,通常还会作出单方行政行为,如行使行政优益权而单方解除协议。故《行政诉讼法》中的判决方式可分为规定于78条的行政协议特殊判决方式,即继续履行判决、补救判决、赔偿判决和补偿判决,以及依然可以适用于行政协议案件的其他传统判决方式,即驳回诉讼请求判决、撤销判决和确认违法判决。已失效的《适用解释》中又新增加了确认协议有效和无效判决及解除协议判决。未出台的行政协议专项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中新设定了缔约判决、撤销协议判决、确认协议未生效判决和变更判决。本章系统地盘点了上述目前已知的14种判决类型,应然层面的适用条件及功能价值,以便后续章节结合行政协议的具体案件作深入分析。第二章,行政协议判决方式适用的司法现状。首先对行政协议的判决文书进行地毯式的检索,最终筛查抽样获得400余份包含一审、二审的判决书,整理后获得207个案例。在观察有效样本案例的基础上,对我国行政协议案件的司法判决现状进行描述,归纳了行政协议各判决方式适用的具体情形,发现判决方式之间组合适用的现实规则,并提炼得出目前行政协议判决制度中亟待解决的关键性问题。即除因协议立法缺位导致判决类型缺失外,当前法官在适用行政协议判决时普遍存在“本领恐慌”的问题,具体表现为无法正确适用判决、无法统一判决标准,导致行政协议争议的纠纷解决效果不理想,引发当事人的二次诉讼。本章重点展现了当前法院在适用行政协议判决方式中实然层面的突出问题,为后续能够针对性地提出完善判决方式之制度设想提供了坚实的实践素材。第三章,建构行政协议判决方式的理据。针对行政协议这一新类型的案件类型,传统的行政法之基本原则理念需适时更新发展。相应地落实到行政协议诉讼中的判决方式建构,需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处理好契约自由与依法行政的关系。兼具行政与合意的行政协议,应在双重属性兼顾原则下以协议属性为主,同时既区别于传统行政行为的判决方式,也区别于单纯遵循民事合同效力制度下作出的判决方式。第二、行政协议合法性判断与行政协议效力判断一定程度相分离。进而实现协议合法性与合作安定性的平衡;第三、合理平衡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防范法院不经衡量地判定公益绝对压倒私益,作出严重损害私益的判决模式。第四、法院作出行政协议的判决,要切实回应协议当事人的诉请,实质性地化解协议纠纷。第四章,完善行政协议判决制度的设想。首先完善行政协议判决方式,需要推动判决方式的类型化体系化,厘清诉讼类型与判决类型的关系、诉讼请求与判决类型的关系,行为判决对象与关系判决对象的关系。诉讼类型与判决方式不是一一对应的关系,但二者密切关联。在行政协议案件中,并没有严格遵循“诉判一致”的原则,而是法院依其裁量权选择最为合适的判决类型化解纠纷。行政协议案件在判决对象上具有双层结构的特点,法院应该依照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作出以行政协议法律关系为判决对象的判决类型和以单方行政行为为判决对象的判决类型。最后结合前章司法实践中判决方式存在的突出问题,规范赔偿判决中的损失认定标准,归纳确认无效判决的适用要件。针对前章对缺失判决类型的分析,补充增加对应的判决类型。在前面几章论述的基础上,试图呈现行政协议判决体系充实完善的过程和内在逻辑,最终实现重构行政协议判决制度的目的。
田仃[7](2019)在《行政确认的可诉性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行政确认是国家公共管理的重要内容,其存在的范围极为广泛、涉及公众生活的方方面面。但是由于缺乏系统的法律规范,行政确认职权的行使,仍然存在诸多不规范的地方,比如行政确认设定权不明确的问题以及由行政确认所引发的权益争议是否可以提起法院进行司法审查的问题,日益受到社会公众的关注和学者的重视。本文试图在总结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我国行政确认行为的可诉性问题做进一步的探讨。除引言外,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笔者对行政确认的行为界定、行为性质及其分类做了一些基本的界定。笔者认为,厘清行政确认的行为性质,对下文行政确认可诉性的探讨尤为必要。第二部分笔者从理论基础、法律解释以及社会实践三个角度论证了行政确认的可诉性。第三部分笔者从立法上以及法律实践两个方面总结了影响我国行政确认可诉性的几个主要问题。第四部分基于前文关于影响我国行政确认可诉性的问题,相对应的提出几点完善建议。
叶艳艳[8](2019)在《我国行政程序法治建设研究 ——以被告败诉判决为基础》文中指出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前提与基础。行政程序法治建设研究有利于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政府,完善法制结构,也助于行政机关适应更高的程序要求,实现依法行政。为更具体地了解我国行政程序法治建设现状,本文立足当前法律框架,以行政机关程序违法的判决为基础,从微观层面分析行政程序违法在实践中的体现,深入研究中国法院对“程序合法”的具体要求,归纳出应当如何做才能满足“程序合法”的要求。在此基础上探讨我国行政机关程序违法的社会原因,并提出改进建议,推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推动我国行政程序法治建设。本文创新点有两个,一是选取了新的研究方法——实证研究,即立足司法审判的实践,通过收集、阅读、整理、分析被告败诉的判决,了解我国行政程序法治现状,提出推进我国行政程序法治建设的对策。二是采用了新的研究材料——法院判决,即以法院裁判作为研究素材,归纳中国法院对“行政程序合法”要求的理解,为行政机关正确解读行政程序法规,减少行政程序违法提供参考。通过分析被告败诉的裁判文书,本文发现近年来我国行政程序违法案例不断增多,程序违法现象分布广泛,而各级法院在判决上也常存在分歧。通过数据分析,本文还发现我国行政强制这一行政行为程序违法现象最严重;调查、决定、送达及执行程序违法的程度相当;一种行政行为存在多个程序同时违法,。程序违法情形中程序缺失、执行不当与程序适用错误并存。针对行政机关程序违法情形,本文归纳了立法、调查、决定、送达及执行程序的合法要求。并进一步探讨了行政机关程序违法的社会原因,认为我国行政机关程序违法受历史文化、环境制度等多方面影响。提出推行中国行政程序法治建设的五条建议:转变传统法治观念,调整干部考核机制;加大程序信息公开,强化程序外部监督;加强执法队伍建设,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推动全国人大立法,制定全国统一法典;重视法院裁判文书,总结行政程序规范。
毛翔[9](2019)在《专利确权审查模式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我国对于已授权专利的有效性的审查采用了行政单轨制模式,由专利无效宣告程序和专利确权诉讼组成。作为行政机关的专利复委员会(2019年4月起改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1以专利无效宣告行政程序对专利是否符合授权条件进行再次审查,并做出结论。对这一结论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以专利复审委员会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依行政诉讼程序对专利无效宣告结论进行审判。专利确权审查的作用是纠正专利的授权瑕疵,将不符合专利授权条件的专利权宣告无效,或通过权利要求的修改、专利权宣告部分无效等方式使专利权重新被界定为满足授权条件的范围。因此,专利确权审查的本质是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再界定。之所以需要这一次纠错性的界定,是因为在专利申请审查阶段存在审查能力的局限性。专利行政部门由于资源禀赋(主要是现有技术资料和相关领域知识)所限,同时考虑到专利技术的价值差异,无法、也无必要通过投入更多审查成本的方式达到更好的审查效果,因此可能对一些不符合授权条件的发明创造授予专利权。专利确权审查程序通过第三人触发的方式对具有较高市场竞争程度和价值已授权专利的可专利性进行再次审查,并通过双方提供资料、对抗辩论等方式提供较低成本的审查资源。专利确权审查的结果将对涉争专利权的存废和保护范围产生影响,同时,可能导致与涉争专利相关的侵权、合同等法律关系的变化。专利确权审查模式的设计,就是基于对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界定的目的,对审查权和审查资源进行分配的过程。这种分配包括多个方面,如授权前后(即专利授权审查与专利确权审查之间)的分配、确权程序中不同程序环节之间的分配、不同审查主体之间的分配,以及基于不同类型的专利、专利不同的价值状况的分配等。我国当前的专利确权审查模式存在诸多的问题。最直接的问题是专利确权诉讼导致的循环诉讼问题,专利权有效性问题的反复认定不仅导致涉争专利权处于不稳定的状态,还使得与之相关的侵权诉讼久拖不决。以这一问题为起点,引发了对于现有模式更多问题的关注。其中最重要的是专利确权诉讼中当事人角色错位问题,即使得原本应当处于居中裁决地位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在确权诉讼中实际上变成了一方当事人的代言人,而实际对抗的另一方只能以第三人身份参与司法审查程序。同时,这使得专利复审委员会频繁涉诉,导致其作为专利审查机关的本职工作受到不良影响。由于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专利确权审查的职能无法有效实现,甚至产生了功能的异化。原本旨在提高专利质量、推动专利制度功能更好地实现的制度,成为了当事人恶意拖延诉讼、打击竞争对手、进行规避研发的手段。为解决这些问题,理论和实务界均提出了一些改造的建议,比如引入专利权无效抗辩制度、允许法院直接审查专利权有效性、缩短专利确权诉讼审级并使法院的判决有最终决定效力等。这些建议涉及了更深层次的理论问题。如专利无效宣告程序的性质定位、已授权专利有效性实体问题的审查权分配和效力范围、专利侵权诉讼与专利确权审查程序的衔接以及不同的专利确权审查程序的结论冲突等问题。本文将对这些问题进行深入的分析,并尝试提出一个新的专利确权审查模式的设计方案。除导论外,本文共分为以下七个部分。第一章是对专利确权审查的基础理论分析。本章在厘定了专利确权审查的概念、专利确权审查模式的含义与内容之后,分析了专利确权审查的职能。之后,本章以法经济学为工具,提出专利确权审查模式的设计是对审查资源在程序环节、审查主体和时间维度上的分配。第二章是对我国当前的专利确权审查模式的解构与评析。本章分析了我国专利确权审查的行政程序、司法程序及二者的效力与程序的衔接。同时分析了专利侵权诉讼与专利确权审查程序的衔接。我国专利授权审查行政程序采用了唯一的审查机关和单一的审查模式,启动条件较为宽松,在主体和时间方面并无过多限制。专利无效宣告理由涉及几乎所有与专利授权条件相关的内容。我国的专利确权诉讼采用行政诉讼的形式,法院对于专利无效宣告决定的审查已经几乎完全渗透到了对专利有效性这一实体问题审查,但受行政诉讼审查范围、判决方式等的限制,法院对于专利有效性的审查“审而不决、裁而不终”。这一模式引发了审查效率、诉讼参与人结构等多方面的问题。从历史演进来看,我国专利确权审查模式的变化越来越多地考虑效率和资源的因素,更加重视专利案件作为知识产权案件,与传统民事、行政诉讼的特殊性,也更加重视在司法过程中,当事人双方本身对于权利的主张能力。同时,也更加倾向于法院在专利有效性实体问题的审查权的强化。第三章是美国、日本和德国专利确权审查模式的分析。美国采用了大而全的多轨制审查模式,法院和行政机关均可以在不同的程序中对专利有效性问题进行审查并产生对世效力。日本采用了准双轨制模式和无既判力的专利权无效抗辩。德国模式是典型的司法单轨制模式,专利权有效性问题由专门的联邦专利法院进行审查,对其结论不服的,可以直接上诉至联邦最高法院。第四章集中讨论了专利确权审查的行政程序。专利无效宣告程序宜被认定为行政裁决程序,其效力来源是专利复审委员会行政权力。在本章中重点研究了专利无效宣告程序的准司法特征,并分析了专利确权审查模式的准司法化改造方案。本章指出,现有的无效宣告程序的准司法特征并不足以确定其准司法地位。准司法化改造有一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但需要对现有的司法制度进行较大的调整。第五、六两章以专利确权审查的司法程序为研究对象。第五章集中研究现有模式中,专利确权诉讼对行政诉讼法的有限突破和受到的限制。同时在上一章将专利确权审查程序定性为行政裁决程序之后,本章梳理了目前行政法学界对不服行政裁决结果的救济方式的争议,提出宜以民事诉讼的形式处理,并分析了如果将后续的行政诉讼改造为民事诉讼程序,需要建立怎样的理论基础以及对现有的民事诉讼体系进行怎样的调整。第六章则是集中研究法院对于已授权专利的有效性审查结论的效力问题。专利通过权利范围的重新划定的专利授权条件的司法设计进行专利权有效性的判断。本章研究了侵权诉讼中专利权无效抗辩的相关理论,并对其在理论和实践中的障碍进行了分析。同时,本文运用民事诉讼法中的既判力理论对法院的审查权效力范围进行了分析。第七章中,本文尝试提出了一个专利确权审查模式的改造方案。这一方案分两个阶段进行。在第一阶段中,将现有的专利无效宣告程序改造为“专利确权复审程序”,作为一个先行的行政确权审查程序,将后续的司法程序定位为民事诉讼程序,并赋予最终裁决效力。在后续司法程序中,审查范围和证据将受到限制。在侵权诉讼中,被告可以提出专利权无效抗辩,但此时,专利权人可以主张将这一问题转由行政机关以行政审查程序审查,并做出具有对世性的结论。第二阶段的改造内容主要是对行政审查程序进行准司法化改造,但需要更多理论和实践的准备,比如对于民事诉讼法体系的调整、知识产权上诉法院的建立等。同时,这一阶段改造的可行性和具体实施,需要以第一阶段运行情况的研究作为依据。
李勃[10](2017)在《工伤认定申请时效的历史视角与耽误机制的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自我国工伤行政确认实施以来,其矛盾之处可谓不断泉涌。一方面劳动者合法合理权益无法得到充分、有利的兑现,另一方面,对于概念性质、配套机制的含糊规定,行政部门同样也有焦头烂额、不置可否的苦楚。在种种矛盾之中,工伤认定申请时效的争议深深地戳中了工伤确认制度的痛点。可以说,工伤认定申请时效设定决定了因工负伤劳动者开启法律权益庇护程序的门槛,而在这一门槛的创制中,无论是对其过高,还是对其过低的设定均是一种引爆混乱的非正义表现:过低的门槛的设定,会导致大量骗保、怠于行使自身权利的行为发生,而过高的门槛又将真正"苦难"的负伤工人拒之"法律"的门外。毫无疑问,我国短短数十年的工伤制度历程,将所谓门槛的设定偏向了后者较多(即申请时效过短或是缺乏对于耽误机制的考虑)。原本弱势群体的劳动者因工负伤,以致一弱再弱,原本福利社会体系的构建在此时显得无关痛痒而又备受质疑。
二、不可胜诉行政确认行为的处理(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不可胜诉行政确认行为的处理(论文提纲范文)
(3)我国海事行政复议和诉讼风险管理策略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的背景、目的及意义 |
1.1.1 研究的背景及目的 |
1.1.2 研究的意义 |
1.2 相关文献综述 |
1.2.1 对风险管理和防控的研究 |
1.2.2 行政复议风险相关研究 |
1.2.3 行政诉讼风险相关研究 |
1.2.4 文献述评 |
1.3 研究内容、思路和方法 |
1.3.1 研究内容及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研究的创新点和不足之处 |
1.4.1 创新点 |
1.4.2 研究的不足之处 |
第2章 相关概念与理论基础 |
2.1 基本概念阐述 |
2.1.1 风险及风险管理内涵 |
2.1.2 海事行政复议 |
2.1.3 海事行政诉讼 |
2.2 相关理论基础 |
2.2.1 新公共管理理论 |
2.2.2 风险管理理论 |
2.2.3 风险量化理论 |
第3章 我国海事行政管理中的复议及诉讼风险现状及问题分析 |
3.1 我国海事行政复议与诉讼案件的现状分析 |
3.1.1 我国海事行政复议与诉讼案件界定及特点 |
3.1.2 我国海事行政复议与诉讼案件的数据分析 |
3.2 我国海事行政复议与诉讼案件的特征 |
3.2.1 我国海事行政诉讼案件的数量明显增多 |
3.2.2 我国海事行政诉讼案件的类型呈现多元化的态势 |
3.2.3 我国海事行政诉讼案件多涉及基层海事行政机关 |
3.3 我国海事行政复议与诉讼案件的风险点 |
3.3.1 容易引起海事行政复议及诉讼风险的案件类型 |
3.3.2 容易引起海事行政复议及诉讼风险的案件争议焦点 |
3.3.3 海事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 |
3.3.4 海事行政机关违反法律规定 |
3.3.5 引起海事行政复议及诉讼风险的非实体性争议焦点 |
3.4 我国海事行政机关在行政复议及诉讼中存在的问题 |
3.4.1 对海事行政复议及诉讼风险的认识不足 |
3.4.2 海事行政复议及诉讼的应对流程不够完善 |
3.4.3 缺少严格的绩效考核制度 |
3.4.4 缺少完善的风险防控体系 |
第4章 海事行政复议及诉讼风险防控体系要点分析 |
4.1 影响海事行政复议与诉讼风险的制度要素分析 |
4.1.1 《行政诉讼法》修改的影响 |
4.1.2 “三个清单”对行政复议与诉讼风险的影响 |
4.1.3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影响 |
4.1.4 当事人权利意识觉醒对诉讼风险的影响 |
4.2 影响海事行政复议与诉讼风险的流程分析 |
4.2.1 影响事前防范的流程要素 |
4.2.2 影响事中应对的流程要素 |
4.2.3 影响事后反馈的流程要素 |
4.3 影响海事行政复议与诉讼风险的案件实质焦点分析 |
4.3.1 海事行政强制中复议及诉讼风险的影响要素 |
4.3.2 海事行政处罚中复议及诉讼风险的影响要素 |
4.3.3 海事行政确认中复议及诉讼风险的影响要素 |
4.3.4 海事信息公开中复议及诉讼风险的影响要素 |
第5章 海事行政复议与诉讼风险的应对措施 |
5.1 海事行政复议和诉讼风险防控体系设计 |
5.1.1 制度层面 |
5.1.2 流程层面 |
5.1.3 风险点层面 |
5.2 适应并完善海事行政复议及诉讼风险防控制度体系 |
5.2.1 适应新《行政诉讼法》的变化 |
5.2.2 推进“三个清单”建设 |
5.2.3 深化简政放权及政务公开 |
5.2.4 建立海事行政复议及诉讼相关制度体系 |
5.3 建立并完善海事行政复议及诉讼风险防控流程 |
5.3.1 建立事前防范工作机制 |
5.3.2 建立事中应对工作机制 |
5.3.3 建立事后反馈工作机制 |
5.4 海事行政复议与诉讼案件中风险的焦点应对 |
5.4.1 海事行政强制的复议及诉讼风险应对 |
5.4.2 海事行政处罚的复议及诉讼风险应对 |
5.4.3 海事行政确认的复议及诉讼风险应对 |
5.4.4 海事信息公开的复议及诉讼风险应对 |
第6章 结论与展望 |
6.1 研究结论 |
6.2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后记 |
(4)论专利权的推定效力(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缘起与研究意义 |
二、文献综述及评述 |
三、研究进路与研究方法 |
四、创新之处 |
第一章 专利权为何被推定有效——专利权的推定效力探源 |
第一节 专利权推定效力的思想理论来源 |
一、功利主义思想下所要求的专利权利法定 |
二、分权制衡思想下所要求的对专利权效力的尊重 |
第二节 专利权推定效力的现实基础来源 |
一、专利权推定效力产生的经验性来源——专利授权行为虽然权威但未必合法 |
二、专利权推定效力产生的政策性来源——对专利权效力稳定性的政策性需要 |
第三节 专利权被推定为有效的必要性分析 |
一、专利授权错误的不可避免性 |
二、专利局审查能力的客观限制 |
三、专利权有效性争议发生的客观必然性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专利权如何被推定有效——专利权推定效力的逻辑结构内涵 |
第一节 推定的逻辑结构内涵 |
一、推定的界定 |
二、与推定有关的概念辨析 |
三、推定的逻辑结构分析 |
第二节 专利权被推定有效的起点:专利权有效性推定中的基础事实 |
一、专利权有效性推定中的基础事实界定 |
二、专利权有效性推定中基础事实的独特证明方式 |
三、专利权有效性推定性质的正确定位:是推定而非推论 |
第三节 专利权被推定有效的中介:专利权有效性推定中的特殊法律关系 |
一、专利权效力产生与实现的特殊视角——政府行政管理的结果 |
二、专利授权行为法律性质的正确定位:一种行政确认行为 |
三、专利权有效性推定中特殊法律关系的界定 |
第四节 专利权被推定有效的结果:专利权有效性推定中的推定事实 |
一、专利权有效性推定中推定事实性质的正确定位 |
二、专利权有效性推定中推定事实的核心内涵 |
三、专利权有效性推定法律含义的误读与纠正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专利权的推定效力是如何表达的——专利权推定效力的特殊表达维度 |
第一节 专利权推定效力的功能目标维度 |
一、行政行为存在的功能目标 |
二、行政行为效力存在的功能目标 |
三、专利权推定效力的特殊功能目标 |
第二节 专利权推定效力的权利保护维度 |
一、专利权推定效力的权利公示力 |
二、专利权推定效力促进了专利权人财产性利益的实现 |
三、专利权推定效力施加于社会主体尊重他人专利权的义务 |
四、专利权推定效力赋予专利权人以信赖保护力 |
第三节 专利权推定效力的强度维度 |
一、专利权推定效力强度的内涵 |
二、专利权推定效力强度的判断主体 |
三、专利权推定效力强度的评判标准 |
第四节 专利权推定效力的范围维度 |
一、专利权推定效力在实际作用范围上的表达——权利要求保护范围 |
二、专利权推定效力范围大小的确定方式——权利要求解释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专利权的推定效力改变了什么——专利权推定效力的特殊影响及启示 |
第一节 专利权推定效力改变了司法裁判者对于专利权效力的认识 |
一、强化了司法裁判者对于专利权效力的肯认 |
二、简化了司法裁判者对于专利权效力证据证明力的具体评价 |
三、固化了司法裁判者对于专利权效力的推论方向 |
第二节 专利权推定效力改变了诉讼中权利要求解释的方式 |
一、专利权推定效力对于有效性推定解释形成的决定性影响 |
二、有效性推定解释适用的争议及变化 |
三、启示:有效性推定解释在我国的正确适用方式 |
第三节 专利权推定效力改变了诉讼中禁令救济颁发的考量方式 |
一、专利权推定效力改变了法官对于禁令救济颁发的考量 |
二、专利权推定效力改变法官对于禁令救济颁发考量的具体表现 |
三、专利权推定效力改变诉讼中禁令救济颁发考量所带来的启示 |
第四节 专利权推定效力改变了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 |
一、公定力是否会改变举证责任的分配 |
二、专利权推定效力改变了不同类型专利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 |
三、专利权的推定效力改变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所带来的启示 |
第五节 专利权推定效力改变了诉讼中专利无效的证明标准 |
一、推定效力对于诉讼中证明标准的改变 |
二、专利权推定效力改变诉讼中专利无效证明标准的具体分析 |
三、专利权推定效力导致特殊化专利无效证明标准适用所带来的启示 |
第六节 专利权推定效力改变了诉讼中专利无效的判断方式 |
一、专利无效判断的不同模式及利弊分析 |
二、实践中我国专利无效判断“双轨制构造”引发的争议 |
三、专利无效判断方式形成的历史演绎 |
四、专利无效判断“双轨制构造”的法理基础 |
五、问题的出路:“有限公定力”理论下的专利当然无效抗辩 |
六、专利权推定效力改变诉讼中专利无效判断方式所带来的启示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5)环境公益诉讼程序协调论(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1 导论 |
1.1 问题缘起 |
1.1.1 从程序竞合到模式选择 |
1.1.2 从模式选择到程序协调 |
1.2 国内外研究述评 |
1.2.1 环境公益诉讼模式选择的研究述评 |
1.2.2 环境公益诉讼程序协调的研究述评 |
1.3 研究旨趣与意义 |
1.3.1 构建环境公益诉讼与关联诉讼的协同配合机制 |
1.3.2 探讨诉的合并在公益诉讼中的适用范围与限度 |
1.4 方法与可能的创新 |
1.4.1 研究方法 |
1.4.2 可能的创新 |
2 环境公益诉讼程序协调的基本概念厘定 |
2.1 环境公益的学理解释 |
2.1.1 环境公益与环境公益诉讼之关系 |
2.1.2 环境公益的内涵与外延辨析 |
2.1.3 环境制度公益与环境实体公益的界分 |
2.2 环境公益诉讼的路径选择 |
2.2.1 环境公益侵害行为的类型界分 |
2.2.2 环境公益司法保护的实践样态 |
2.2.3 小结 |
2.3 环境公益诉讼程序协调的基本框架 |
2.3.1 内部程序与外部程序的识别 |
2.3.2 内部程序整合与外部程序衔接的建构 |
2.4 小结 |
3 环境公益诉讼程序协调的理论澄清 |
3.1 何以可能:环境公益司法保护的理论证成 |
3.1.1 法院在环境规制中的角色演进 |
3.1.2 “代理彩票理论”下的法院职能新解 |
3.1.3 环境行政规制与环境司法规制比较分析 |
3.1.4 小结:环境治理的第三条道路 |
3.2 为何协调:环境公益诉讼程序协调的制度根源 |
3.2.1 制度供给:环境公益诉讼单一模式选择的弊端 |
3.2.2 制度需求:环境司法专门化中的程序协调需求 |
3.2.3 如何调适:通过程序协调释放环境司法效能 |
3.3 如何协调:诉的合并在程序协调中的应用及其限度 |
3.3.1 诉的合并在环境公益诉讼程序协调中的应用基础 |
3.3.2 诉的合并在环境公益诉讼程序协调中的应用形态 |
3.3.3 诉的合并在环境公益诉讼程序协调中的应用策略 |
4 环境公益诉讼的内部程序整合 |
4.1 环境行政/民事公益诉讼的程序整合 |
4.1.1 环境行政/民事公益诉讼的模式比较 |
4.1.2 环境行政/民事公益诉讼的模式选择 |
4.1.3 环境行政/民事公益诉讼的整合路径 |
4.2 环境刑事/民事公益诉讼的程序整合 |
4.2.1 环境刑事/民事公益诉讼程序整合的现实镜像 |
4.2.2 环境刑事/民事公益诉讼程序整合的理论证成 |
4.2.3 环境刑事/民事公益诉讼程序整合的制度完善 |
5 环境公益诉讼的外部程序衔接 |
5.1 环境民事公/私益诉讼的程序衔接 |
5.1.1 双轨制环境诉讼模式的现实镜像与问题梳理 |
5.1.2 环境民事公/私益诉讼程序衔接的理论基础 |
5.1.3 环境民事公/私益诉讼程序衔接的制度构造 |
5.2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程序衔接 |
5.2.1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辩证关系 |
5.2.2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衔接问题 |
5.2.3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衔接机制 |
6 结语:环境公益诉讼程序协调的限度及其规制 |
参考文献 |
附录 |
A 作者在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目录 |
B 学位论文数据集 |
致谢 |
(6)行政协议案件判决方式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缘起 |
二、主要文献综述 |
三、主要研究内容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行政协议案件判决方式的立法规定 |
一、《行政诉讼法》中规定的行政协议判决方式 |
(一)《行政诉讼法》第78条规定的判决方式 |
(二)其他判决方式 |
二、《适用解释》关于行政协议判决的规定 |
(一)确认协议有效判决与确认协议无效判决 |
(二)解除协议判决 |
三、行政协议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中规定的行政协议判决 |
(一)缔约判决 |
(二)确认行政协议未生效判决 |
(三)撤销行政协议判决 |
(四)变更协议判决与情势变更协议判决 |
第二章 行政协议判决适用的司法现状 |
一、行政协议判决方式的现状检视 |
(一)案例检索 |
(二)各类判决方式适用的整体情况 |
二、行政协议判决适用情形分析 |
(一)确认无效判决的适用 |
(二)撤销判决的适用 |
(三)继续履行判决的适用 |
(四)确认违法判决的适用 |
(五)赔偿判决的适用 |
(六)各判决方式之间的适用关系问题 |
三、行政协议司法实践现状折射的问题分析 |
(一)判决类型缺失 |
(二)不同法院判决标准不统一 |
(三)判决方式适用混乱 |
(四)纠纷实质解决效果不佳 |
(五)小结 |
第三章 建构行政协议判决方式的理据 |
一、处理好契约自由与依法行政的关系 |
二、行政协议合法性判断与行政协议效力判断一定程度相分离 |
三、正确衡量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 |
四、以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为目标 |
第四章 完善行政协议判决制度的设想 |
一、推动判决方式类型化、体系化 |
(一)判决类型化与诉讼类型化 |
(二)行政协议案件判决对象的双层结构:行为判决对象与关系判决对象 |
二、完善现有行政协议判决方式适用条件 |
(一)行政协议判决的作出基础 |
(二)重构行政协议无效判决 |
(三)重构行政协议赔偿判决 |
三、增设行政协议判决类型 |
(一)增加行政协议情势变更判决 |
(二)调整确认行政协议有效判决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一 :我国部分行政协议案例列表 |
致谢 |
(7)行政确认的可诉性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一、行政确认可诉性研究概述 |
(一)行政确认的界定 |
1、行政确认的概念 |
2、行政确认的行为性质 |
3、行政确认的分类 |
(二)行政确认可诉性的内容及现状 |
1、行政确认可诉性的内容 |
2、行政确认可诉性的现状 |
(三)行政确认行为与相关行政行为的联系与区别 |
1、行政确认与行政许可 |
2、行政确认与行政裁决 |
3、行政确认与行政登记 |
二、行政确认具有可诉性的依据 |
(一)行政确认可诉的理论基础 |
(二)行政确认可诉的法律依据 |
(三)行政确认可诉的司法实践 |
三、影响行政确认可诉性的问题 |
(一)我国行政确认立法中存在的问题 |
1、行政确认的名称使用不规范 |
2、行政确认的设定权不明确 |
3、行政确认缺乏规范的实施程序 |
(二)行政确认权力运行及司法审判中存在的问题 |
1、公众监督制约效果不明显 |
2、司法审判中行政相对人举证困难 |
3、司法审查内容不明确 |
四、完善行政确认可诉性问题的建议 |
(一)行政确认制度本身的立法完善 |
1、规范行政确认名称 |
2、明确行政确认设定权 |
3、规范行政确认程序 |
(二)行政确认司法规制 |
1、合理保护行政相对人原则 |
2、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
3、形式审为主、实质审为辅 |
结论 |
注释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我国行政程序法治建设研究 ——以被告败诉判决为基础(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法治建设的要求 |
1.1.2 现实需要的回应 |
1.2 研究综述 |
1.2.1 国外行政程序法治建设研究 |
1.2.2 我国行政程序法治建设研究 |
1.3 研究方法及创新点 |
1.3.1 研究方法 |
1.3.2 创新点 |
第二章 行政机关被告败诉裁判文书分析 |
2.1 行政程序违法案例增多 |
2.1.1 增多的现象描述 |
2.1.2 增多的原因分析 |
2.2 行政程序违法现象普遍 |
2.2.1 多省均存在违法现象 |
2.2.2 诉讼双方身份多样 |
2.2.3 违法种类多 |
2.3 各级法院判决存在分歧 |
2.3.1 存在分歧的案例情况 |
2.3.2 产生分歧的具体原因 |
第三章 我国行政程序违法现象分析 |
3.1 行政强制行为程序违法现象最严重 |
3.1.1 行政强制程序违法的案例占比 |
3.1.2 行政强制违法的程序环节分析 |
3.1.3 行政强制程序违法的主要原因 |
3.2 调查、决定、送达、执行程序违法程度相当 |
3.2.1 调查程序违法的行政行为分析 |
3.2.2 决定程序违法的行政行为分析 |
3.2.3 送达程序违法的行政行为分析 |
3.2.4 执行程序违法的行政行为分析 |
3.3 一种行政行为存在多个程序同时违法 |
3.3.1 存在多个程序同时违法的行政行为 |
3.3.2 存在多个程序同时违法的行政行为特点 |
3.4 程序缺失、执行不当与适用错误并存 |
3.4.1 常被忽视的程序环节 |
3.4.2 执行不当的程序环节 |
3.4.3 适用错误的程序环节 |
第四章 我国行政程序合法的具体要求 |
4.1 立案程序的具体要求 |
4.2 调查程序的具体要求 |
4.2.1 调查客观事实 |
4.2.2 调查前置程序 |
4.2.3 调查当事人意见 |
4.2.4 调查证据有效性 |
4.3 决定程序的具体要求 |
4.3.1 决定前告知 |
4.3.2 决定时遵法 |
4.3.3 决定后告知 |
4.4 送达程序的具体要求 |
4.4.1 送达以保障权益 |
4.4.2 送达并保证时效 |
4.4.3 送达且对象正确 |
4.4.4 送达后取得回证 |
4.5 执行程序的具体要求 |
4.5.1 执行获得授权 |
4.5.2 执行方式正确 |
4.5.3 执行内容完整 |
4.5.4 保留执行证据 |
第五章 我国行政机关程序违法原因及行政程序法治建设对策 |
5.1 我国行政机关行政程序违法原因 |
5.1.1 法治理念落后,政策导向不当 |
5.1.2 信息公开不全,监督渠道不畅 |
5.1.3 执法培训不足,违法权责不明 |
5.1.4 法律规范混乱,统一法典缺失 |
5.2 推进我国行政程序法治建设对策 |
5.2.1 转变传统法治观念,调整干部考核机制 |
5.2.2 加大程序信息公开,强化程序外部监督 |
5.2.3 加强执法队伍建设,规范行政权力运行 |
5.2.4 推动全国人大立法,制定全国统一法典 |
5.2.5 重视法院裁判文书,总结行政程序规范 |
第六章 总结与展望 |
6.1 总结 |
6.2 展望 |
附录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专利确权审查模式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三、研究现状 |
四、研究方法 |
五、创新点 |
第一章 专利确权审查模式的基本问题 |
第一节 专利确权审查概述 |
一、专利确权审查概念的厘定 |
二、专利确权审查的职能 |
第二节 专利确权审查模式的含义和组成 |
一、专利确权审查模式的含义和主要研究对象 |
二、专利确权审查模式中的行政机关与行政程序 |
三、专利确权审查模式中的司法机关与司法程序 |
第三节 专利确权审查模式的设计原则:审查资源的合理分配 |
一、审查资源合理分配的价值取向:效率与公正价值的矛盾与调和 |
二、以《专利法》第四十七条为例分析审查资源的合理分配 |
三、专利确权审查模式设计中审查资源的分配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我国专利确权审查模式现状评析 |
第一节 我国专利确权审查模式的特点和运行现状 |
一、我国专利确权审查的行政程序 |
二、专利权评价报告的相关问题 |
三、我国专利确权审查的司法程序 |
四、我国专利侵权诉讼与专利确权审查程序的衔接 |
第二节 我国专利确权审查模式存在的问题 |
一、专利确权审查效率问题的争议 |
二、诉讼参与人结构错位 |
三、司法确权能力受到的限制 |
四、程序启动条件设计导致程序功能异化 |
第三节 我国专利确权审查模式的历史演进分析 |
一、《专利法》实施前后专利确权审查内容的变化 |
二、统一的无效宣告制度的建立 |
三、专利确权司法审查的演化进程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域外典型专利确权审查模式考查 |
第一节 美国模式:大而全的多轨制确权审查模式 |
一、司法主导的专利确权审查模式 |
二、行政机关的审查权和有层次的多轨制确权审查模式 |
三、独立和灵活的权利要求修改程序与再颁制度的启示 |
第二节 日本模式:准双轨制和无既判力的专利权无效抗辩 |
一、行政审查和司法审查 |
二、不具有既判力的专利权无效抗辩 |
三、专利权无效抗辩与专利无效宣告结论的冲突 |
四、专利订正程序 |
第三节 德国模式:司法审查单轨制和专门法院的建设 |
一、专门法院的建立和运行 |
二、联邦专利法院结构和运行特点 |
三、侵权与专利确权审查的衔接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专利确权审查的行政程序 |
第一节 专利确权审查行政程序的性质 |
一、专利无效宣告程序宜被认定为行政裁决程序 |
二、专利无效宣告程序的效力来源 |
三、无效宣告审查程序具有有限的对抗性 |
第二节 专利无效宣告程序的特征 |
一、专利无效宣告程序具有准司法特征 |
二、专利复审委员会有限的中立性和被动性 |
三、准司法特征与准司法程序定位 |
第三节 专利确权审查行政程序的准司法化改造路径 |
一、准司法化改造需要从司法审查向审级监督转变 |
二、准司法化改造应对前后程序间的审查内容进行分工 |
三、准司法化的可行性与路径选择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专利确权审查的司法程序(一):专利确权行政诉讼 |
第一节 专利确权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扩张与局限性 |
一、司法权扩张的背后是行政诉讼救济功能的提升 |
二、个人权利保障的扩张止于行政诉讼的局限性 |
第二节 专利确权审查行政与司法程序的衔接方式 |
一、不服行政裁决的司法救济方式的争论 |
二、专利确权审查行政与司法程序衔接的选择 |
第三节 专利确权行政诉讼的局限与突破 |
一、合理性审查的突破和合目的性审查的有限扩展 |
二、实体问题审查对合法性审查的渗透 |
三、证据原则的局限与有限突破 |
第四节 行政诉讼的裁判方式与司法变更权的局限 |
一、行政诉讼裁判方式的局限 |
二、司法变更权效果的有限性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专利确权审查的司法程序(二):专利确权民事诉讼 |
第一节 司法机关在专利权有效性判定过程中的职能 |
一、专利权有效性的司法判断:权利范围的重新划定 |
二、专利权有效性的司法判断:专利授权条件的司法设计 |
第二节 作为民事诉讼程序的专利确权之诉 |
一、专利确权民事诉讼是形成之诉 |
二、专利确权民事诉讼的诉权基础 |
三、专利确权民事诉讼的诉讼标的 |
第三节 专利侵权诉讼中的专利权无效抗辩 |
一、专利被诉侵权人基于专利有效性问题的抗辩 |
二、专利权无效抗辩与现有技术抗辩的关系 |
三、专利权无效抗辩在理论和实践中的障碍 |
第四节 法院的专利确权审查效力 |
一、既判力理论概述 |
二、专利确权司法审查的效力涉及既判力的扩张 |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我国专利确权审查模式的改造建议 |
第一节 改造的基本思路 |
一、审查资源的合理分配 |
二、程序和机关之间的分工 |
三、分阶段改造方案 |
第二节 分阶段改造的方案的设计 |
一、第一阶段:行政先行、司法终局和可“逃出”的无效抗辩 |
二、第二阶段:准司法化改造的预备 |
第三节 其它问题 |
一、专利确权复审程序的启动条件 |
二、请求主体适格性 |
三、专利确权复审结论与侵权诉讼结论的冲突与解决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后记 |
(10)工伤认定申请时效的历史视角与耽误机制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历史视角下的问题梳理与启示 |
(一) 较短时限工伤认定的实务弊病 |
1. 以“北京门头沟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第一起行政诉讼案”为例 |
2. 案例反映的正反悖论 |
(二) 工伤认定制度的第三阶段 |
1. 第三阶段的规范与第二阶段的案例的适用问题 |
2. 合法性程序的申请时限耽误问题 |
3. 第三阶段法律规范的多视角评价 |
二、申请时效性质的争论与思辨 |
三、工伤行政确认主线逻辑下的配套机制研究 |
(一) 耽误制度研究之申请时效的中断 |
(二) 耽误制度的补充情形 |
四、不可胜诉行政确认行为的处理(论文参考文献)
- [1]交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法律性质及效力研究[D]. 杨蕊曦. 西北师范大学, 2021
- [2]日韩专利行政部门确认专利侵权制度比较研究[J]. 姜珍英. 知识产权, 2020(02)
- [3]我国海事行政复议和诉讼风险管理策略研究[D]. 陈艳萍. 天津财经大学, 2020(06)
- [4]论专利权的推定效力[D]. 闫宇晨. 南京大学, 2020(04)
- [5]环境公益诉讼程序协调论[D]. 何江. 重庆大学, 2019(05)
- [6]行政协议案件判决方式研究[D]. 石玥. 中国政法大学, 2019(07)
- [7]行政确认的可诉性研究[D]. 田仃. 新疆大学, 2019(10)
- [8]我国行政程序法治建设研究 ——以被告败诉判决为基础[D]. 叶艳艳. 厦门大学, 2019(08)
- [9]专利确权审查模式研究[D]. 毛翔.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9(08)
- [10]工伤认定申请时效的历史视角与耽误机制的研究[J]. 李勃. 劳动保障世界, 2017(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