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探究企业并购法律体系的有益尝试——评《企业并购和并购法》(论文文献综述)
杜娟[1](2021)在《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流失问题研究》文中指出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全球并购的迅速发展以及中国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入,中国吸引外商直接投资的方式也逐步由绿地投资向外资并购为主转变。在外资并购中,无论是对于我国企业还是外资企业,驰名商标均体现出巨大的价值及多元的功能,存在加强乃是特别的保护需求。我国企业引进外资的目的与外资进入我国市场的目的往往是不同的。我国企业希望通过引进外资带来先进的技术或是经营管理经验;外国投资者则是希望并购能够进一步帮助其拓展中国市场和销售渠道,或利用中国市场的成本优势拓展产能、延展产品生产线。如何在双方的合作中实现互利共赢至关重要。首先,我国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流失的表现是动态的。在早期的外资并购中,由于国内企业对驰名商标潜在价值认识不足,涉及的驰名商标价值未得到公正评估、驰名商标被外方无偿使用、驰名商标受到外方排挤退出市场,以及驰名商标归属权丧失,成为了外资并购中我国企业驰名商标流失的主要情形。在经历了早期驰名商标流失的阵痛之后,我国企业已经意识到保护自身驰名商标的重要性,但是这种保护更主要集中于企业进行外资并购的准备阶段。在外资并购协议的签订阶段,如何科学设置我方驰名商标保护的有关条款至关重要。此外,在科学有效的并购协议签订之后,一旦外资企业不执行并购协议,合资企业经营运转不佳,最后致使我国驰名商标流失,是近年来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流失的新生情形。其次,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流失的背后,存在多方面的原因。第一,从宏观政策层面来说,我国利用外资产业结构政策对指导我国引进与利用外资、规范与管理外资的产业方向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偏差,导致实施效果并不理想,外商投资在我国享有“超国民待遇”的情况持续了较长一段时间。第二,无论是我国国内的反垄断法还是有关规制外商投资的立法,均有不足之处。就反垄断法而言,一方面,我国关于外资并购中涉及驰名商标反垄断审查的标准仍待完善;另一方面,在实践中,商务部在否决可口可乐收购汇源一案的理由之中,亦未提及避免我国驰名商标流失这一因素。就外资立法而言,《外商投资法》第二十二条明确了我国对于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第三十三条涉及在外资并购中的经营者集中问题,第三十五条正式引入了外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但是均是概括性的规定,缺乏系统性、可操作性的跟进规则,距离保证制度的有效运作和实施仍存在改进空间。第三,就我国目前缔结的双边投资条约而言,存在着知识产权利益衡平关照不足的现象,尤其体现在对于侵害我国企业知识产权利益的规制不足。第四,从企业层面来说,在商定并购协议条款的过程中,我国企业缺乏确立专门的驰名商标保护条款或是附件的意识。同时,我国企业存在未能通过尽职调查识别恶意收购,以及忽视对于己方驰名商标价值评估的情况。而跨国公司则往往通过低估中方商标价值,冷藏、淘汰或是淡化中方企业拥有的驰名商标,以及限制开发和独享的方式,削弱我国企业驰名商标的市场竞争力,致使这些驰名商标在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中“被市场规则淘汰”。如果一份并购协议的条款可能致使我国企业驰名商标流失,那么至少从知识产权资源保护的视角来看,企业双方的利益未能达到平衡,即外国投资者与我国企业的利益处于失衡状态。再次,鉴于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流失表现与成因的复杂性,在解决该问题时需遵循以下导向。外资并购中的驰名商标保护自然有其重要性,在外资并购发展中驰名商标不断流失的情形下,更有着紧迫性。然而,这种保护也需有适度性。外资并购从本质上来说是企业之间进行交易的行为,企业自身的事务应当由企业自身决定。但是,涉及驰名商标的外资并购,不仅关乎我国企业自身利益,还会影响国家产业安全利益,甚至是消费者的利益。外资并购中的驰名商标流失,将会致使相关主体的利益受到影响,从而产生利益失衡的情形。因此,为了实现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相关主体的利益平衡,我国企业在进行外资并购时,应当充分调查外国投资者的并购动机,找寻相对公平正义内涵。一方面,利益与公平、正义价值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在外资并购过程中,对于驰名商标如果能够进行科学合理的价值评估,将会有助于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保护的“相对公平”。另一方面,在涉及驰名商标的外资并购中,无论是我国的国内法,还是我国与他国签订的双边投资条约,都应努力实现知识产权保护中的利益平衡。最后,在借鉴域外经验的基础上,提出解决我国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流失问题的建议。第一,尽管我国《反垄断法》中的企业合并控制规则已经有所改进,但在外资企业合并控制方面仍有改进空间。巴西经济保护和管理委员会在高露洁棕榄收购巴西科里诺斯一案中的审查决定,以及南非竞争法庭在雀巢收购辉瑞一案中的相关裁决,均提供了很好的借鉴。第二,明确外资并购中涉及驰名商标反垄断审查的标准。例如,反垄断审查应当明确,外资企业完成外资并购,是否会在获得我国驰名商标的情况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带来负面效应。第三,建立一个从产业政策制定部门和宏观经济部门负责维护、再到多部法律和产业政策法规共同作用的法律法规体系,发挥法律的整体合力。第四,从外资立法层面而言,我国目前的外资立法仍有细化完善的空间。一方面,外资立法应当引导规范外商投资方向,建立健全市场竞争机制。另一方面,外资立法宜引导规范外资并购行为,明确外资并购安全审查标准。第五,区分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在合作战略上宜有所区别。完善我国已经签署或是正在谈判的双边投资条约,加强对于侵害我国企业知识产权利益行为的规制。第六,我国企业应当科学设置外资并购协议中的驰名商标保护条款,完善外资并购协议中关于驰名商标利用和保护的规定;通过尽职调查避开外国投资者恶意收购,正确分析外国投资者选择我国企业作为并购目标的真实目的,理性评价外国投资者;通过价值评估明确自身驰名商标价值,综合采用多种不同的评估方法,以求最终确定的评估价值能最大限度地接近被评估的驰名商标的真实投资价值。
闫盼盼[2](2021)在《海归背景董事对中国企业跨境并购影响的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跨境并购不仅是我国进行产业结构调整、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手段,也是企业获取战略性资源、加强规模经济和协同效应的必然选择。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随着“走出去”、“一带一路”战略的落地与推进,我国政府积极推动本土企业进行跨境并购,跨境并购交易的数量和金额持续增长。据Wind数据显示,我国企业跨境并购近十年的年度交易金额均在300亿美元以上,跨境并购活动保持活跃状态。然而,在如火如荼的跨境并购热情下,高溢价率和经营亏损引起了学术界与实务界的广泛关注。因此,在利用跨境并购“走出去”的同时,如何提高跨境并购质量以实现“走得远、走得顺、立得住”,促进中国企业转型升级和跨越式发展成为跨境并购研究领域的实践焦点与理论热点。围绕着“如何提高跨境并购质量”这一议题,现有研究主要从国家层面、行业层面及企业层面三个角度进行解答。学者们更多关注宏观层面及微观层面的客观因素,虽然制度、政治关系、文化差异、地理距离、行业特征等因素会对企业跨境并购产生影响,但这些因素对企业来说都是“既定”的约束,企业更多地是被动接受,而微观层面因素的探讨则更有助于找出企业在面临相同并购环境时所呈现出差异化行为的症结所在。在微观企业层面,影响企业跨境并购的因素众多,但企业管理层方面显得尤为重要。因为管理者在企业跨境并购前后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跨境并购决策取决于企业管理层的治理行为。而董事会作为公司治理的核心和企业权利结构的重要实体,是企业并购战略的决策和实施控制部门,其特征和行为与企业跨境并购息息相关,其能否有效发挥职能将对企业跨境并购产生直接影响。而董事的个人特质和能力决定了其能否高效率地履行职责。我国各级政府在加速企业“走出去”的同时也陆续出台并提供了一系列引智引才的优惠政策和便利条件,越来越多的具有海归背景的国际化人才进入董事会。海归背景人才的海外求学或工作经历往往使其拥有广泛的境外关系网络、合理的知识结构及丰富的跨国跨文化的管理技能等资源与能力优势,这些优势都已促使海归背景人才逐步成长为地区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的主要力量。具体到微观层面,上述优势作为一项弥足珍贵的资源将会对企业的行为产生影响。现有研究已证实董事的海归背景能够促进董事会有效发挥职能,会对企业的绩效、创新、审计、战略等方面产生影响。而董事会作为企业跨境并购的决策和实施监督部门,海归背景董事的存在能否以及如何影响企业的跨境并购,目前尚未有文献进行深入系统的研究。基于此,本文试图从海归背景董事这一视角对其是否以及如何影响企业跨境并购的问题进行探讨:在跨境并购交易的不同阶段,海归背景董事是否以及如何影响企业的跨境并购?海归背景董事对企业跨境并购影响作用的强弱是否受制于具体的决策情境?尽管前期探讨海归背景董事与企业国际化决策关系的研究已经辨识了一系列情境因素(Laufs等,2016;李竞等,2017),但这些多是以欧美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公司为研究对象,目前从中国资本市场和上市公司治理实践出发,对何种情况下海归背景董事将对企业跨境并购产生较强、较弱乃至无影响进行的研究不足。此外,不同的海外经历及董事会职位赋予董事不同的“发声”能力和影响力,拥有直接经验和实质性话语权才有能力和动力做出更有利于公司发展的决策。那么,海归背景董事对企业跨境并购的影响是否因其海外经历的类型及职位的类型不同而存在差异呢?本文以2009-2017年发生并购的中国A股上市公司为样本,系统考察了海归背景董事对企业并购交易前的跨境并购发起、并购交易中的跨境并购溢价及跨境并购交易后取得的并购绩效的影响,明确了海归背景董事影响企业跨境并购的作用机理。本文研究发现:(1)海归背景董事的存在促使企业更倾向于发起跨境并购。海归背景董事可以凭借其自身积累的独特资源与能力优势,提升企业进行跨境并购的能力,降低企业与跨境并购相关的不确定性与模糊性,帮助企业以较小的成本识别出不同国家或地区中所存在的并购机会,增强企业发起跨境并购获取潜在收益的动机。而且,海归背景董事还能够有效监督管理层,实质性地减少管理层机会主义行为对企业跨境并购发起的不利影响。从而当企业意图并购时,海归背景董事促使企业更倾向于发起跨境并购。(2)海归背景董事有助于降低企业跨境并购溢价。在企业跨境并购定价过程中,海归背景董事可以帮助主并企业更好地开展尽职调查,提高对目标企业价值评估的准确性,降低跨境并购定价过程中的风险,优化跨境并购定价谈判策略,从而提高企业跨境并购定价效率,降低跨境并购溢价的支付。(3)海归背景董事可以促进企业跨境并购绩效的提升。海归背景董事作为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为企业跨境并购整合提供额外信息渠道和解决问题新视角的同时,还能够对管理层进行有效的监督,实质性地减少管理层在跨境并购整合过程中有意识或无意识的低效率行为,以此促进企业跨境并购完成后的整合,最终带来跨境并购绩效的提升。路径分析结果表明,海归背景董事对企业跨境并购绩效的提升效应存在部分的整合能力路径。(4)主并企业所处地域差异、市场竞争程度以及股权性质可以调节海归背景董事与企业跨境并购(跨境并购的发起、跨境并购溢价及跨境并购绩效)之间的关系。不同决策情境的检验发现,沿海地区企业、面临激烈竞争的企业和国有企业的海归背景董事对企业跨境并购发起的促进作用更显着;海归背景董事对企业跨境并购溢价的抑制效应在沿海地区企业、面临更大的国内市场竞争的企业及国有企业中更明显;海归背景董事对企业跨境并购绩效提升的增量贡献在沿海地区企业、面临更大的国内市场竞争的企业及国有企业中更大。(5)海归背景董事对企业跨境并购(跨境并购发起、跨境并购溢价及跨境并购绩效)的影响因其海外经历类型及职位类型的不同而存在差异。海归背景董事的分类检验发现,相较于海外学习经历,海归背景董事的海外工作经历对企业跨境并购的影响更显着;相较于普通职位的海归背景董事,关键职位的海归背景董事对企业跨境并购发起和跨境并购绩效的边际效用更大;相较于具有海归背景的执行董事,具有海归背景的非执行董事和独立董事对企业跨境并购溢价的抑制效应更显着。综上分析,基于海归背景董事对企业跨境并购影响的理论分析与实证检验,本文提出的主要政策建议为:首先,从宏观政策制定者角度,政策制定者应重视海归人才的社会资本积累;加强海外高层次人才政策体系的优化与实施;完善外派留学人员的现行培养体系建设;加强我国不同区域的制度建设;完善有关董事会的制度。其次,从企业角度,企业不仅应引入海归背景董事,加强对董事会的建设,健全现行董事会治理机制;还要加强风险评估和防范,进一步优化跨境并购。最后,针对资本市场中的投资者,其在考虑投资对象时可以将主并企业董事会中是否存在海归背景董事作为考量标准之一,以便做出更为合理的投资决策。
胡宏雁[3](2020)在《知识产权跨国并购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从知识经济时代到来、经济全球化迅猛发展到单边保护主义抬头、经济全球化曲折发展,国际投资规则和格局变化使得企业并购中知识产权获取与利用呈现出复杂化的状态,知识产权跨国并购日益增加,不可避免要涉及到知识产权尽职调查、价值评估与转移等环节的法律问题,研究知识产权与跨国并购之间的关系及其相关法律问题具有重要的意义。论文围绕知识产权跨国并购中各方主体的利益平衡和各环节中的知识产权保护这个主线,重点分析了知识产权尽职调查法律责任认定、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法律影响因素、知识产权反垄断规制和知识产权国家安全审查等方面问题。本文从跨学科的视角,运用经济学与法学相关理论对知识产权跨国并购法律问题进行理论论证与实证考量,以期为我国企业和政府如何应对外资为获取知识产权而进行的并购提供有益指导。厘清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基本原理与主要法律问题,是文章的逻辑起点和分析前提。其一,在界定知识产权跨国并购概念的基础上,总结知识产权跨国并购的独有特点。其二,通过知识产权的无形性、不完全专属性与激励性阐述,分析知识产权纳入投资的经济特殊性。由知识产权资本的评价可能性、转让可能性分析知识产权资本的适格要件。其三,基于邓宁“国际生产折衷论”的一般理论分析和知识产权对并购投资实践影响的实证分析,探究知识产权获取对并购投资决策的影响。其四,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待解决的法律问题,文章围绕知识产权跨国并购中各方主体的利益平衡和各环节中的知识产权保护这个主线,在既有文献基础上,将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各阶段相伴而生的相关的法律问题归结为:知识产权尽职调查法律责任分析、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法律影响因素考量、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反垄断规制及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国家安全审查的既有平等主体也有国家层面的法律问题。知识产权尽职调查过程并不是仅仅考量知识产权“是什么”,更应该考虑在其司法管辖权内知识产权潜在的权利扩展,即“可以做什么”。识别目标方有无相关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有无涉诉或涉诉威胁、知识产权有效性问题、被许可知识产权的可转让性、知识产权有无抵押等障碍,从而减少潜在并购风险,并为确定合适的并购价格奠定基础。知识产权尽职调查中各方主体不尽责将导致合同、公司和知识产权的法律层面的责任问题,涉及到目标方的知识产权瑕疵担保、违反重大事项告知义务的法律责任,并购方违反保密协议的法律责任,律师等中介机构在尽职调查中的违约和侵权等方面责任,分清各方责任保证知识产权调查的尽职、审慎地进行。知识产权资产具有可评估性,评估是了解目标方知识产权价值的重要手段,科学的估值能为并购出价提供决策依据。知识产权的特质决定了其评估方法选择的独特性,其价值受到不同于其他资产的法律因素影响。论文首先分析了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满足企业的战略发展、交易定价、税收设计、融资及法律诉讼等诸多领域现实需求,探究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必要性。其次,剖析传统价值评估方法,结合知识产权资产具体情况,探究知识产权跨国并购中评估方法的选择。最后,结合并购具体情形,探究影响不同知识产权类型价值评估的法律因素考量。同时,注意考察跨国并购中的价值评估的时效性、针对性和参考性。评估对象限于此次并购中目标方的知识产权,评估针对本次跨国并购而进行,评估具有参考而不是决定作用,不能将知识产权评估值等同于成交价。反垄断审查与规制已成为重大跨国并购能否进行的重要决定因素。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的交叉具有历史与现实性,识别知识产权跨国并购中的垄断行为,基于相对利益平衡原则分析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反垄断规制利益问题,探究如何对专利、着作权、商标滥用进行反垄断规制和救济是关键因素。此外,知识产权跨国并购还事关企业存亡和国家安全问题。具体而言,以获取专利为目标的并购可能引发的科技安全问题,基于着作权的并购可能引发文化安全问题,与商标品牌密切相关的并购可能引发的产业安全问题。分析与应对跨国并购中的知识产权垄断和知识产权转移引发的国家安全问题,需要平衡并购方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并购投资目的与东道国利用外资并维护国家安全利益的必要,加强国家安全审查,以期在相对利益平衡中促进知识产权跨国并购良性发展。知识产权跨国并购不仅事关企业知识产权获取,更是事关国家的整体知识产权战略规划,是一项复杂的经济与法律活动。从“引进来”到“走出去”,中国完成吸引外资和对外投资并重的战略转移。并购投资方式成为中国企业“走出去”的重要投资方式选择,其中获取知识产权成为中国企业参与跨国并购的重要驱动力。但是,一些发达国家以反垄断、国家安全审查之名大行投资保护之道,使得我国企业知识产权跨国并购运行艰难。同时,“引进来”过程中,来华投资的外国投资者利用并购中形成的市场优势破坏有序的市场竞争,利用并购获取中国企业稀缺的知识产权资源并引发国内知识产权层面安全问题,需要中国构建知识产权跨国并购的反垄断和国家安全审查的防火墙。中国要在创新驱动中提升“走出去”的能力,在完善规则中提高“引进来”水平,积极参与新一轮投资规则重构,并提升中国在国际贸易投资规则重构中的话语权。
施金晶[4](2020)在《大额持股监管法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大额持股监管制度在我国对应的法律文本是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新《证券法》)1第四章上市公司的收购中第六十三条、六十四条。当然,规范大额持股行为的相关制度还包括一般信息披露规定、法律责任章节的相关规定等。根据新《证券法》的规定,“大额持股”指的是“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及其后“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一”;与此同时,《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规定了通过其他方式持股达到或超过5%及其后变动达到法定比例的大额持股行为应当履行的义务。简言之,大额持股描述的是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二级市场持股达到5%及通过其他方式持股达到或超过5%,以及5%以后股权的持续变动达到法定比例。2014年底这一轮敌意收购及险资“举牌”2上市公司引发社会高度关注,其中一大重点内容就是大额持股监管制度。因短视主义之故,投资者购入大宗股份常被视为敌意收购且受到上市公司乃至学者与监管者的厌恶与指责,收紧大额持股披露规则的呼声随即成为学界与舆论热点,且在《证券法》的修订中得以体现。但是,关于大额持股监管制度的功能利弊及其监管立场并未达成理论及实务共识,大额持股监管制度的主体、披露时限、披露内容等具体制度设计,慢走规则在我国的适用及与相关信息披露制度的关系等,仍需系统研究,深入分析。本文正是在借鉴既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结合作者证券监管工作实践积累的经验和思考,试图对大额持股监管相关制度的法律逻辑、规范主体、披露时限、披露内容、慢走规则和法律责任进行系统研究,以期为理论研究和执法实践提供一定的支持。大额持股权益披露制度起源于美国1968年的《威廉姆斯法案》1,后全世界主要国家的资本市场予以借鉴、发展,形成了自身的大额持股监管制度。我国的大额持股监管制度在权益披露制度外,还发展了与权益披露紧密相关的交易限制规则,也就是俗称的“慢走规则”。本文的研究对象是《证券法》规定的大额持股监管制度,包括大额持股权益披露制度,以及“慢走规则”,本文将两者统称为大额持股监管制度。关于上市公司收购以及要约收购制度,作为相关制度在文章中有所涉及,但不是本文要重点讨论的制度。2019年修订的《证券法》发布,并于2020年3月1日生效。新《证券法》对大额持股监管制度进行了修改,主要包括披露时点及法律责任。然而,为何进行这样的制度修改,是否合理?法律修改前,关于大额持股监管的争议,是否因本次修改尘埃落定?未解决的争议问题,在今后的执法及司法实践中,如何处理?在新的规则刚刚发布的情况下,如何解释和执行规则,以达到立法目的和监管目标?为回答这些问题,有必要对大额持股监管制度进行一次全面的分析梳理。本文分为五章。第一章分析大额持股监管的法理逻辑。具体包括四个方面:第一,大额持股监管的基本架构,论述大额持股的内涵及外延,大额持股监管在上市公司收购监管中的位置。第二,分析大额持股监管的思想源流,证券市场的内在本质决定了其发挥功能的方式与证券交易有关,尤其是大额证券交易;证券市场的内在缺陷决定了证券监管的必然性,大额持股监管属于证券监管的重要内容之一,且有其独特的权益披露价值。第三,大额持股监管的制度价值,也就是大额持股监管的必要性,主要包括投资者权益保护、公司治理、市场秩序三个方面。第四,分析大额持股监管的冲突平衡。大额持股监管应坚持科学、适度原则;监管方法和措施应遵循体系化要求,同时要避免陷入过度披露问题带来的消极影响之中。第二章分析大额持股的监管对象。从信息披露监管的角度来看,监管对象一般为掌握内部信息的人士。然而大额持股权益披露监管制度设置的监管对象并未设置为上市公司或其董事会等内部人士,而是将大额持股人(本文将其界定为“权益拥有人”)设置为义务和责任的主体。本章对投资者、持股人、股份持有人、股份控制人、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等大额持股监管制度历史上出现的名词进行了分析,指出权益拥有人概念的出处、产生原因、概念及构成要件,从而清晰界定大额持股制度的监管对象;并在此基础上界定了特殊权益拥有人及其拥有权益的认定标准。第三章将大额持股视为一种状态,对其进行信息披露的监管研究。也就是说,只要持股达到法定的比例,即使不做任何其他行为,也应当进行信息披露。根据证券监管的理论,信息披露监管的关键问题在于:披露什么,何时披露。这是信息披露中最为关键的两大问题。关于内容,境内权益变动披露并非像部分观点所认为的仅以持股比例来区分简式与详式,而是设计了一套以持股比例为主,以控制权为辅的区分逻辑。这套逻辑虽然存在一定的问题,但基本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跟成熟市场的规则相比,权益变动报告内容方面的主要问题在于,未规定豁免披露情形及简化披露情形。本文建议参考境外市场作法,结合我国机构投资者的监管现状,未来考虑制定相关的豁免或简化披露规则。关于时限,首先,大额持股的初始信息披露比例设定为5%,是因为5%的股东为公司的重要股东,5%存在于《公司法》及《证券法》上的诸多制度。其次,本次《证券法》修改将持续变动信息披露比例由5%调整为1%。这项修改存在较大争议,理论界及实务界并未达成共识。之所以最终作此修改,还是对此前诸多敌意收购的回应,在上市公司反收购措施受限的情况下,为了阻止敌意收购,进行的一定程度上的利益均衡。再次,1%、5%的变动比例宜采取“刻度说”,也就是1%、5%的倍数。一方面5%的倍数10%、30%、50%、75%等具有《公司法》上的重要意义,在此时披露更符合投资者利益;另一方面,1%的倍数可以减轻权益拥有人理解规则的难度,一定程度上减少违法行为,同时降低监管部门的监管成本。最后,境内的大额持股信息时限设计并不像美国等那样,与持股主体、持股目的等相关。关于持股目的,鉴于主观意图难以界定,信息披露的时限不区分持股意图是符合当前情况;关于持股主体,建议未来能够根据《证券法》的授权及机构投资者的发展情况,适当放宽部分主体的披露时限要求。第四章将大额持股定位为一种行为,对其进行交易行为的监管。我国的大额持股监管,不仅包括对持股状态的信息披露监管,还包括对大额持股后持股人的交易行为限制。也就是说,我国境内的大额持股监管制度不只是信息披露制度,还套着一定时间内不得交易的限制制度。这是我国大额持股监管制度与主要成熟资本市场大额持股监管制度的最大差异。对大额持股交易的限制规则,其实有三类:第一是5%以上股东的短线交易问题;第二是2015年股市异常波动后制定的5%以上股东、董监高等主体适用的减持新股问题。这两类问题虽然也属于大额持股的交易限制,关于短线交易、转售规则等,不是本文的研究对象。本文关于大额持股交易监管的研究对象主要是第三类,即:《证券法》第63条规定的慢走规则。在制定之初,慢走规则担负着保护信息公平,预防市场操纵等使命。但随着信息传播的快捷化,慢走规则利弊力量对比在发生变化。目前为维护市场秩序,防止敌意收购,仍然保留这该制度。但需要考虑新增的5%以上股东每1%次日披露制度与慢走规则的叠加效应。这两项制度选择一项即可实现相应的立法目标,制度的叠加将会导致慢走规则的负面效应更加突出,妨碍上市公司控制权收购市场的形成,长期来看,并不利于公司治理。第五章主要分析违反大额持股监管制度的实现。法律作用的机理决定了,有责任才真正有权利。违反权益披露规则及违反慢走规则的证券交易行为(以下简称违规交易行为)的行为性质及法律责任。第一,关于行为性质,权益披露违规行为属于虚假陈述,但紧随其后的违规交易行为不适用内幕交易的相关规则。虽然大额持股信息属于内幕信息,但违规交易行为属于《证券法》第53条第2款中所讲的“另有规定,适用其规定”的情形,不应当适用内幕交易的法律责任;对于违规交易行为的法律责任,应当按照虚假陈述处理。第二,行政责任是当前能够规范违规交易行为的主要责任形式。能够追究民事责任的虚假陈述通常为“诱多型虚假陈述”,而违规交易行为一般属于“诱空型虚假陈述”,很难追究民事责任;而违规交易行为,是否存在刑事责任的相关规定仍存在争议;因此,行政责任是威慑违规行为的主要方式。本章主要分析论述大额持股违规行为的行政责任,对于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不属于本文的重点研究对象。对于民事责任及刑事责任的简要论述,主要目的在于将行政责任置于责任体系中进行分析,从而体系化地认知大额持股监管的行政责任及其适当性。当前境内相关的行政责任形式包括责令改正、警告、罚款、限制表决权等。该处的责令改正,指的是完成信息披露义务,并不包括限制表决权,也不能扩展出责令限期卖出、没收违法所得等责任形式。
邓秀媛[5](2020)在《违规处罚对企业并购的影响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上市公司违规事件频繁出现,不仅损害了以投资者为代表的利益相关者权益,阻碍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还影响到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健全。为有效约束公司违规行为、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监管机构不断加强监管力度。因各类违规问题受到处罚的上市公司也不断增多,成为一个规模庞大的特殊群体。这些受到违规处罚的企业不仅面临可能的法律制裁和诉讼,更重要的是在信息化环境下,监管机构公开发布的违规公告传播速度快,影响范围广,会对企业的声誉资本造成严重损失。众多利益相关者可能撤回对公司的支持及资源,造成公司价值下降的同时,也会影响到企业的筹资、投资等各类财务活动的开展。在违规处罚对于企业财务活动的影响中,对于筹资活动的影响已形成大量研究成果,然而现有文献对于违规处罚后企业投资活动的调整缺乏足够的关注。本文以企业最核心的投资活动之一——并购活动为研究对象,探讨违规处罚对于企业并购的影响,具有一定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本文在中国市场“新兴+转型”背景下,基于“声誉损失--声誉修复”的理论视角,以2008-2017年我国A股上市公司为样本,对于违规处罚与企业并购倾向的关系进行了理论分析与实证检验;然后,本文从利益相关者的角度检验了违规企业发起并购的声誉修复机制;最后,本文研究了违规企业的并购对于企业绩效的影响。本文主要的研究结果如下:第一,就违规处罚对于企业并购倾向的影响方面,研究发现:(1)在我国,违规企业会更倾向于发起并购,并且其并购频率更高,并购规模也更大;(2)从企业股权性质来看,相比于资源禀赋较为丰富的国有企业,非国有企业在违规处罚后更会具有并购倾向;(3)进一步研究发现,不同程度和类型的违规处罚事件对于企业的声誉修复行为会带来不同的影响,严重违规以及信息披露违规对于企业并购倾向的正向影响更为显着;另外,违规处罚对于企业并购行为的影响具有长期效应。本文结合理论分析和经济转型期的现实情境,致力于分析企业在被违规处罚后积极发起并购活动的声誉修复动机,发掘企业应对监管处罚的中国逻辑。第二,关于违规企业发起的并购通过何种机制修复声誉,研究发现:(1)相对于违规后未并购的企业,违规后发起并购的企业权益融资成本更低,表明在资本市场上,违规企业的并购能够缓和企业与关键的资本提供者——股东的关系;(2)相对于违规后未并购的企业,违规后发起并购的企业来自供应商的商业信用额度更高,以及对客户的销售收入更高,表明在产品市场上,违规企业的并购能够缓和企业与供应链上下游的关键利益相关者——供应商和客户的关系;(3)进一步研究发现,在资本市场上,违规企业发起并购在提升企业融资规模方面也能够起到积极作用;(4)在产品市场上,违规造成的声誉损失及后续并购带来的声誉修复在规模较小的供应商和客户方面表现更为明显。本文认为,违规企业的并购活动能够通过缓和与关键利益相关者的关系,或者说,减弱企业在面临声誉损失时,遭受关键利益相关者惩罚或制裁的程度,进而起到一定的声誉修复作用。第三,违规企业的并购绩效方面,研究结果表明:(1)相对于违规后未并购的企业,违规后实施并购的企业当年总资产收益率和净资产收益率均更高,说明违规企业的并购行为能够带来较好的短期绩效;(2)从并购类型来看,横向并购对提升违规企业的短期绩效产生更显着的影响;(3)进一步分析指出,由于企业资源的有限性,违规企业并购投资的增加会在一定程度上挤占其他类型的投资活动,尤其是会导致研发投入规模的下降;(4)违规企业并购后三年的绩效出现“反转”,企业的长期绩效相对较差。综上所述,本文的研究结论说明我国上市公司在受到违规处罚后,会被动地接受到来自各利益相关方的负面评价或消极反应,也有部分公司会采取主动措施,如以调整并购决策的方式进行应对,以挽回利益相关者的信任,并保障公司正常经营和未来发展所需要的资源。而这样的行为能够在短期内达到一定的效果,并有利于提升企业绩效。相较于以往研究,本文的主要创新与贡献可归纳为如下几点:首先,本文关注到我国企业在受到违规处罚后会更倾向于发起并购的特殊现象,并深入探讨了这种现象产生的现实情境、理论解释、作用机制及其对企业绩效的影响,深化了对企业行为的认识。从违规处罚对企业财务活动的影响来看,大量文献关注到违规后的融资活动,而对投资活动的变化缺乏足够的重视,少量研究涉及到违规后企业投资的分析,也是以融资作为中介,认为违规造成企业融资受限,投资也因此缩减。现有文献较少直接和系统的以违规处罚与企业投资为对象进行的研究,也忽略了作为决策执行者的企业在面对处罚产生的声誉冲击时,在投资方面的主动调整。本文探讨了违规处罚对于企业核心的并购投资所产生的影响,拓展了以往理论文献的分析视角。其次,本文研究了在违规处罚情境下企业更倾向于实施并购的内在动机,为并购动机理论的研究增加了新的经验证据。传统的并购动机研究所提出的如追求协同效应、管理者过度自信等动机从企业及其高管的角度进行分析,而近期的文献愈加关注外部环境因素对于企业并购的影响。研究发现,金融危机、并购潮、国家体制环境、行业管制、政治晋升机会、各类评选活动等环境因素都会引发企业并购决策的调整。本文基于中国资本市场的现状,研究了企业在受到违规处罚背景下的并购决策,从声誉修复的角度出发,提供了一种新的视角去理解和评估并购背后的行为逻辑和决策机制,对相关文献进行了拓展和延伸。再次,本文的研究提出当企业在面临违规处罚所造成的声誉损失危机时,会采用调整并购行为的方法以应对和补救的新观点,丰富了声誉修复领域的研究内容。企业如何修复受损的声誉是现有声誉研究中重要的未解决问题。相关文献认为,企业会通过改善公司治理、变更高管、更换审计师、增加慈善捐赠、自愿发布社会责任报告,以及采取企业更名等内部和外部行动积极反应,以缓解违规处罚所产生的负面声誉冲击。本文的研究指出,发起并购是企业重要的声誉修复方式之一,在违规处罚情境下实施的并购有利于挽回资本市场和产品市场上关键利益相关者的信任,减弱声誉损失的负面影响,丰富了相关的文献研究。最后,本文的结论具有一定的现实贡献。从监管机构角度,本文的结论提示监管机构需要就违规处罚后企业的应对措施合理预期并有针对性地引导与监督。我国证券市场上监管趋严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违规处罚案件的数量持续增加;二是违规处罚会带来更为严重的经济后果。然而随之而来的现象是,受到处罚的违规公司越来越多,成为一个特殊而庞大的群体类型,并且这些违规公司会采取措施以应对处罚的负面影响。因此,监管机构在通过增加企业违规成本的方式降低违规概率之外,也应该对企业在受到处罚后的行为决策给与一定关注,以避免监管处罚的治理作用被弱化或扭曲。从企业角度,本文探讨的问题帮助企业理解和选择违规处罚的应对措施。当企业面对违规处罚所造成的声誉损失时,应对措施的重点应当落在内部改进还是外部形象塑造,或是如何协调两种不同方向的行动,才能有针对性地改善和解决企业存在的问题和缺陷,从根源上防止违规行为的再次发生,对于缓解违规处罚的负面效应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从投资者角度,本文研究结论也提醒资本市场投资者和其它利益相关者对于企业在违规后的应对策略应有深刻的理解,帮助其甄别企业行为的真实价值。
董少明[6](2020)在《我国国有企业并购重组:历史演进及发展模式(1984-2018)》文中研究指明并购重组是我国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重要工具和手段,从过去国有企业激发活力,实现扭亏为盈和发展壮大,到当下国家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和大力推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并购重组都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有必要从历史演进的大视角考察国有企业并购重组演进的阶段性特征和历史规律,在历史演进的分析中重新认识当下国有企业并购重组的意义和作用,以更好的指导当下国有企业并购重组的改革实践。基于此,本论文尝试在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的指导下,综合运用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和西方经济学相关理论知识,从历史和现实两个维度,遵循“理论分析——历史演进——实证研究——对策建议”的研究思路,对我国国有企业并购重组进行研究。论文首先梳理了国有企业并购重组相关文献、理论,从而奠定本文研究的理论基础之后,着重从历史演进的视角考察国有企业并购重组发展的起步阶段(1984—1991)、转型阶段(1992-2002)和全面发展阶段(2003-2018),剖析各个阶段的背景、特点和成效;其次,论文对国有企业并购重组进行实证检验和绩效评价,总结了国有企业并购重组的成绩,剖析了国有企业并购重组存在的问题和成因,并进一步构建计量回归模型实证检验国有企业并购重组绩效的影响因素;最后,论文借鉴域外国家企业并购重组的经验,结合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顶层设计,指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下我国国有企业并购重组的原则、目标和模式,厘析了国有企业并购重组中的主体定位和政府作用,并提出了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导向下提升国有企业并购重组绩效的对策建议,尤其要加强“顶层设计”,强调“法治企业”,构建完善的产权保护体系和破产清算体系,以及建立资本市场淘汰机制和建立稳定的失业保障体系。
陈亦雨[7](2020)在《股东大会制度对股东权益保护问题初探 ——以上市公司收购防御为视角》文中提出在股东大会中,股东能够利用其投票表决权来行使对上市公司的决策权,例如对公司的利润分配、人员任命、合并分立转让等等事务发表自身意见,这不但是对公司重要的事务的间接性参与,也能够保障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他人侵犯,并使其获得应有的投资回报。然而,股东大会上的行权特点制约了股东对公司的控制权。在行使其表决权时,股东往往是相对被动且消极的。股东会所能做的全部事情就是在股东大会上或者赞同或者否决由董事会提出的议案。因此,对于公司法上为数不多的能让股东行使公司控制权的制度——股东大会,其程序设计就需要周全严格,保障各个环节都能有效维护股东合法权益。本文拟就从上市公司收购防御这一切口入手进行探索。收购防御决策并非一般性公司经营事务,而是决定了股东对公司的控制权甚至是所有权,而公司是否采取收购防御措施的决定性程序便是股东大会。控制股东、中小股东以及董事会等各方所追求的利益方向并不完全一致,而各方都希望通过股东大会这一机制谋求自身利益,因此部分股东的合法权益便极易被侵犯。因此在收购防御语境下,对股东权利的保障机制的研究愈发重要。股东大会现有制度需要能平衡各方利益,使各方股东更便捷、更直接地在公司收购防御的决策形成中施加影响,保证股东的参与权、控制权以及公司所有权。本文旨在从股东大会的召集、提案、出席、表决及救济等程序角度,观察股东大会现有制度的合理性、合法性及可操作性,对比比较法上的先进制度经验,对股东大会制度能否切实保障股东权益进行初步探索,并结合实际提出些许浅见。为此,本文共分四章内容来探讨这一问题,分别是:第一章,股东大会制度的概述及股东权益保障。本章首先介绍了股东大会的基本概念,为后文的探讨奠定基础。其次,为理顺文章逻辑、达到文章研究目的,本章对股东权益保护的理论依据进行了阐述,从股东权利平等原则及诚信义务原则两大角度说明,作为公司法上为数不多的、股东能够发挥参与权的重要程序,股东大会制度的设计具有保障股东权益的责任。由于本文是从收购防御这一小的切口入手对股东大会制度进行探索,那么就有必要了解在收购防御过程中,股东权益面临的威胁。因此本章对收购防御中董事会与股东间存在的利益冲突、控制股东侵占中小股东权益等问题进行了论述。根据以上分析,本章最后进一步说明了股东大会制度的程序安排需切实保障股东权益的必要性。第二章,域外制度中股东大会保障股东权益的先进经验。首先,美国在司法实践中发展出了一整套测试标准来评价董事在收购防御中的行为是否符合董事义务。另外,美国通过立法不断限缩股东提案的程序及实质性条件,形成了一套操作性强、正反条件结合的提案制度,该制度不仅保障了股东提案的正当权益,也为董事会对股东提案的审查、排除范围为提供了清晰的操作指引。其次,德国立法确定了适格主体可以通过提起撤销之诉来反对控制股东滥用股东权益的行为,并对该撤销之诉的法律性质、行使程序进行了严格规定。最后,本章介绍了我国台湾地区的特别委员会制度,该制度能够为股东大会提供专业、充分的信息披露服务,保障股东知情权,对董事会也起到一定监督作用。第三章,收购防御中股东大会对股东权益保护现存问题。本章审视股东大会制度,从现有法条及实务操作进行延伸,发现在召集、提案、出席、表决、救济五个程序安排中,重点对董事会审查股东的提案的范围、股东书面表决权的法律规定、控制股东利用绝对多数表决权获得“一票否决权”行为、股东权益受侵害后的救济手段等问题进行展开讨论,认为股东大会制度存在一定的缺漏之处,为董事会及控制股东侵占部分股东权益打开了绿灯,其程序设计并不能很好地保护股东权益。第四章,关于完善收购防御语境下股东大会制度的建议。本章结合了前文论述的股东大会制度功能、制度问题及域外制度经验,为完善股东大会保障股东权益的功能提出了一些建议。笔者认为董事会不应只在决策形成过程中承担信义义务,该种义务应当贯穿股东大会程序中的每个细节,如此才能为司法裁判提供抓手。《公司法》中一直模糊规定的股东书面表决权也应当得以明确。另外,我国应结合案件实际,加强对控制股东“一票否决权”的司法审查,该种瑕疵决议应当当被认定无效,并且应当借鉴域外经验,明确股东大会提案要求以及董事会对提案的审查排除范围。最后,笔者认为在必要的情况下,可以引入行政力量对股东权益进行外部救济。
李路[8](2020)在《企业并购中劳动者权益保护研究》文中提出我国企业当下正处于世界经济全球化的浪潮之下,尤其是在我国成功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之后,我国的经济实现了突飞猛进的发展,我国国内的企业也面临着罕见的机遇和挑战。外国资本和企业强势的进入国内市场,在给我国经济增添活力的同时,也给我国国内本土企业造成了一定的冲击。本土企业欲在市场上获得一定的竞争优势,势必要改变原有的经营策略以扩大经营规模。并购是实现企业集团多元化经营、获取产业规模化效益,快速获得市场竞争优势的重要途径之一,其不仅可以实现企业的规模化、多元化经营,亦可以通过剥离企业不良部门方式以规避转嫁企业的经营风险。然而并购后的企业主体发生了实质性的变更,这一变更涉及到多方主体的利益,不仅包括企业自身和在企业中从事生产劳动的劳动者,并且还包括社会整体的经济利益。而在多方主体的利益纠葛之中,劳动者的利益是最容易被忽略和侵害的。在传统私法上,企业作为企业所有者的私有财产,企业组织的变动属于私人财产处分的范畴。但是,应当注意到的是,企业主体的变更的这一事实行为不仅仅是企业组织形态意义上的经营主体变更,其更是作为劳动者从事劳动载体的雇佣主体的变更。这一雇佣主体的变更直接导致了劳动者和原雇佣企业稳定关系的松动,实施并购后的新企业基于本企业的各种利益考量不愿继续雇佣原企业员工。对此,我国《劳动合同法》为防止因企业并购而导致大规模的失业出现,规定了由并购完成后的新企业强制继受原劳动关系,劳动者自动成为新企业的员工。这一制度虽然在表面上保护了作为弱势群体的劳动者的劳动权,但在并购过程中,劳动者无法及时的获取相关信息并参与到并购之中,并且在企业并购后的新企业所提供给劳动者的薪资福利水平、工作内容和时间、休息休假等方面极有可能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作出对劳动者的不利变更造成劳动者被迫辞职。另外,新企业仍有可能随意的解雇劳动者等都使劳动者在企业并购中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充分全面的保障。通过考察境外国家和地区在企业并购中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制度,梳理总结境外的制度获得的经验启示,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在企业并购中保护劳动者权益制度。包括保障劳动者在企业并购中的知情权与参与权;完善我国劳动合同承继制度,赋予劳动者异议权;在企业并购完成后,规范约束企业对劳动者工作规则的不利益变更行为以及对劳动者解雇保护制度方面的设计等等。
谢翀[9](2012)在《产业安全视角下中国农业外资并购法律审查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推进,推动了我国农业经济的发展,也深远的影响了农业利用外资的发展模式,主要体现在对外国直接投资的引入与利用。本文基于产业安全的视角,集中于在农业产业领域进行综合性研究。针对外资并购对我国农业企业造成的实际影响,分析了立法推进过程中的现实基础与法律缺失,集中研究了构建法律审查体系的内容框架。研究进行了如下设计:第一部分,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农业产业安全研究。这一部分首先界定国家经济安全、产业安全、农业产业安全等基础概念,指出农业产业安全在国家整体经济安全体系中的重要地位,以及其不断延伸的丰富内涵。以我国为例,讨论了发展中国家的农业产业安全整体现状,重点分析了在以并购模式为主的投资自由化趋势下,我国农业产业利用外资获得的积极意义,以及面临的危机与挑战。第二部分:外资并购境内农业企业的现实环境与法理基础研究。这一部分突出了并购模式与传统投资模式的差异,及其容易引发的垄断风险与产业安全威胁。通过外资并购在典型农业领域的样本性案例,提出当前国内农业产业应对外资并购中存在的现实问题,从而得出当前农业产业领域的法律监管与保障体系构建,已经具备了适时的基础,现实必要性与紧迫性。基于我国在监管外资与维护农业安全立法方面存在的各类问题,借鉴典型发达国家的综合保障体系,提出未来我国构建农业产业安全法所应具有的基本认识,确立的基本立法原则与针对农业领域的特殊价值追求。第三部分:本文的主体与核心内容。是并购农业企业的反垄断审查与产业安全审查,二类制度的并行完善与协调研究。这一部分作为产业保障性立法的基础与核心,提出了并行审查的概念。依次介绍我国现行的反垄断审查与产业安全审查的实施效用、意义、缺失,辨析两种制度的联系与功能差异,提出每种审查制度本身的内容中需要改进的法律标准,并特别将这些标准运用到农业产业,确立一些仅适用于农业产业领域的风险评估、并购审查、法律保障的标准和原则。在此基础上,论证两种审查制度应该协调在实践中的不同领域,相互配合,实现法律功能上的互补,和法律主旨上的共融,以期能够达到较为完善的保障我国基础产业安全的目的。在此过程中,外资准入的引导方向与实际标准也应适时变动与改进,以配套支持产业政策和产业发展理念。最后,从长远的观点提出构建统一国家产业安全法,并划分基本产业领域的立法建议。第四部分:外商直接投资中国农业的综合法律环境完善。这一部分属于配套性、支持性的立法研究。外资法的转变与完善,应该与产业法、竞争法并行推进。在整体法律环境中统一外资基本法,外资并购法,对于农业领域引资的安全度和合理度将有极大的帮助。同时,综合的投资环境优化也要求补充与提升农业领域吸引外资的环境保护要求、知识产权保障标准。加大支持农业技术投资、农村金融保障的力度,培育可以与跨国农业资本抗衡的主导型农业企业。基于维护农业产业领域的整体经济安全,本研究以在农业领域构建保障性法律体系为目的,得出如下基本结论:保障性法律体系建立的前提是:将竞争政策领域的反垄断审查与产业政策领域的产业安全审查并行完善,解决彼此的冲突或重复之处,明确各自的价值取向、审查标准与侧重范围,协调两类审查体制在实践中的法律监管作用。建立的核心是:反垄断审查以防范恶意并购,规制垄断行为,消除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的垄断态势为重点,产业安全审查以维护国家重要产业的基本安全与自主权为核心,将东道国引资策略与促进产业安全、可持续发展的目标结合。支持的法律环境是:该体系应容纳配套性和辅助性、支持性的各类法律措施与政策规定。重点是外商投资整体法律环境的优化,包括推进现行外商投资法、外资并购法的统一,关注农业技术引进所引发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健全等。建立的最终目标是:构建独立统一的《(外资并购)国家经济安全法》,并实现农业、工业、服务业的基础划分。
王仁荣[10](2012)在《跨国公司跨境并购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指出本文研究的主题是跨困公司跨境并购及其法律问题。跨国公司虽不是传统公司法意义上的公司实体,但跨国公司以集团公司的组织结构呈现并从事民商事活动已经得到广泛承认。跨国公司对全球政治、经济、文化和法律发挥着巨大影响力。跨国公司跨境并购是全球经济一体化的重要推动力。近年来,跨国公司的跨境并购五彩缤纷,涌现诸多新现象,带来很多法律问题,亟需从法律层面予以分析,进而实行有效监管。我国经济对外依存度越来越高,企业海外并购发展迅速。我国需要培育走向世界的跨国公司,完善境外投资法律,建立风险风范体系,为扮演好国际投资大国的新角色做好准备。本文除导言和结语外共分四个部分。本文第一部分集中论述跨国公司及跨国公司跨境并购的主要法律问题。跨国公司通常不为公司法研究所关注,多数学者认为跨国公司不是公司法意义上的公司实体。但是跨国公司作为拥有特殊组织结构的集团公司,在全球范围内从事民商事活动,并且能够作为一个整体,而非各自独立的分支机构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可,跨国公司作为国际法主体也部分地得到了承认。因此对跨国公司进行法律研究是十分必要的,也是十分重要的。跨国公司的产生不是偶然的,它是工业化的产物,是市场扩张和国际分工的产物,是经济全球化的重要推动力。跨国公司已经从多国公司发展到全球公司,甚至无国籍公司。跨国公司是现代史上最重要的现象之一。跨国公司的发展离不开法律的进步。从19世纪中期单一工厂为主体,到19世界末期大量企业联合体涌现,关于公司的理念实现了从崇尚竞争到追求合作,从排斥垄断、拒绝联合,到允许公司合并、允许股票发行、允许控股公司设立的巨大转变,这些转变都离不开法律的调整与适应。正因为此1889年美国新泽西州公司法变革成为人类历史上重要的变革之一。然而,跨国公司在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带来很多负面影响,特别是跨国公司的全球扩张,造成了全球性的资源浪费、环境破坏、贫富悬殊、腐败、技术壁垒等一系列新问题。跨国公司因此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法律挑战,加强对跨国公司的监管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跨国公司的发展也给公司与股东相区别的法律人格(legal personality)和股东有限责任(limited liability)等公司法的基本原则带来了巨大挑战,以跨国公司不是公司法上的法律实体为定论而忽视跨国公司法律研究已不合时宜。因此,本文研究了各国有关跨国公司的立法,构成跨国公司整体性的特殊法律结构,跨国公司与各利益攸关方的法律关系,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利益冲突,以及跨国公司如何承担其法律责任等重要的法律问题,并建议与时俱进,在公司法修订时考虑增加集团公司和跨国公司的相关条文。跨国公司的发展壮大离不开跨境并购。一般而言,公司的经济扩张主要通过内部有机增长(organic growth)和外延扩张增长(external growth)来实现。兼并和收购是外延增长的主要途径。跨国公司的全球扩张使得跨境并购成为跨国公司国际直接投资(FDI)的重要手段。由于税务原因和各国公司法的不统一,跨境收购成为跨境并购的绝对主体,而跨境兼并则少有发生。跨国公司往往根据投资东道国的政治环境、经济水平和外资政策等因素,采取多元化的方式和手段,有针对性地进行对外投资,这些方式和手段包括绿地投资(Green-field)、跨境并购、非实体制造(NEM)、内部贸易、战略投资和战略联盟等,不同的方式和手段会带来不同的法律问题和监管难度。跨境并购之所以成为跨国公司国际直接投资的主体,是因为科技进步、信息化、金融创新、投资自由化、监管宽松化等一系列因素的综合作用。一旦跨国公司的投资策略与东道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不相契合,跨国公司的投资就可能给东道国带来巨大的负面影响,因此对跨国公司的跨境并购及其他投资手段加强法律监管是非常必要的。跨国公司的跨境并购经历了六次发展浪潮,出现了很多新的特征,也带来了新的法律挑战。研究跨国公司跨境并购的法律适用、管辖权冲突以及争端解决机制等法律问题,可以帮助跨国公司有效实施跨境并购,同时减少跨国公司跨境并购的负面影响。本文第二部分着重研究跨国公司跨境并购的最新动向,并针对其产生的法律问题展开深入分析。跨国公司已经成为跨境并购的主动力、跨境并购规则的制定者和跨境并购新理念的践行者。跨国公司在跨境并购实践中,在投行、并购律师的出谋划策下,不断尝试新的模式、方法、工具和手段,游走在法律制度和政府监管的边缘,既推动了投资贸易的全球化,又带来了极大的监管难题。这些新的发展动向包括特殊目的公司(SPV)的使用、国有跨国公司(SOE)大举进军跨境并购、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E)的参与、反海外腐败法(FCPA)对跨境并购的制约和企业社会责任(CSR)在跨境并购中的作用等。特殊目的公司(SPV)与跨国公司跨境并购密不可分。跨国公司设立SPV是为了分散投资风险、方便后续资产重组、避税、规避监管、规避市场准入限制等。因此,SPV对跨国公司在全球范围灵活机动地开展并购活动并规避风险至关重要,但是,SPV也会带来逃避监管、逃避跨国公司法律责任、损害其他利益相关方利益等极大风险。考虑到SPV的离岸性质,有必要建立起国际社会、跨国公司母国、跨国公司投资东道国、跨国公司上市地国和离岸公司管辖地国等协同作用的监管网络,从公司法、证券法、金融法等多角度实施监管。SPV在中国的兴起主要得益于境内资本绕道海外红筹上市即境外上市,以及国际资本通过可变利益实体(VIE)进入中国互联网、金融服务等行业,这些行业往往监管严格,对外资进入设置准入限制。红筹上市涉及外汇、税收、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而VIE则是法律的灰色地带。VIE能够给国内的新兴产业和创业企业带来亟需的资金和管理技能,但也可能带来市场准入、产业安全、监管不力等一系列复杂问题。因此,必须加大对SPV和VIE的法律研究力度,及时制定和完善相关的监管法规,在确保利用好跨国公司的资本、技术和管理的同时,减少其逃避监管的风险。国有跨国公司(SOE)的跨境并购是近几年国际直接投资领域的一个重要发展,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国有跨国公司的崛起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包括中国在内的国有跨国公司在全球范围的并购受到西方国家,甚至是一些发展中东道国的质疑和抵触。国有跨国公司跨境并购带来的法律和监管问题,包括公司治理、公平竞争、国家安全等问题亟待研究和解决,国有跨国公司在东道国面临的政治和社会风险也不容小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E)在跨境并购中的地位举足轻重。PE不仅参与很多全球性大规模并购,PE自身也独立进行越来越多和越来越大的跨境并购。PE在全球跨境并购市场中发挥着参与并购以及为并购融资的双重作用。PE作为战略投资者和金融投资者而非产业投资者,决定了PE发起并购和参与并购的真正目的是投资套利。这种短期套利行为可能会对被并购企业和东道国经济造成严重伤害,因此需要分析其利弊,制定相关法律制度,加强对PE的监管。中国PE的发展突飞猛进,但是相关法律制度仍在不断建立和完善中反海外腐败法(FCPA)对跨国公司跨境并购的影响是并购领域的一个热门话题。FCPA将反腐败和会计准则的要求延伸到目标公司并购前的运作,这就极大地增加了并购公司的法律风险。因此,跨国公司不仅要在尽职调查中进行专门的FCPA调查,还要在并购完成的同时,将合规制度和系统植入并购目标公司,并经常性地进行审计和评估。中国企业在进行海外并购时,也应该将合规和反腐败作为自身的责任和义务,树立风险防范意识,建立良好的合规系统,防止自身以及公司的关联方陷入腐败泥潭,遭致不必要的处罚。近年来,跨国公司越来越关注企业社会责任(CSR)。企业社会责任不仅出现在跨国公司的经营理念和使命中,也贯穿于跨国公司的管理、运作、品牌推广以及供应链的所有环节。企业社会责任这一非强制性的“软法”在国际投资领域的作用日益显着,跨国公司跨境并购也越来越多地受到企业社会责任的约束。国际及各国投资政策越来越多地体现与企业社会责任的融合,企业社会责任与国际和各国的投资贸易法律、国际惯例等“硬法”的相互作用,共同规范着跨国投资和跨境并购行为。在经济全球化时代,跨国公司进行跨境并购已经无法回避环境保护、节能减排、扶贫脱困、减少人道主义灾难、减少腐败、良好治理(good governance)等环境责任和社会责任的严格要求。中国企业的海外并购也面临企业社会责任的挑战,中国企业必须树立责任投资的意识,改变自身只重视经济效益、忽视社会效益的负面形象,不仅为国家的发展寻求资源、技术和市场,也要为东道国创造价值,赢得东道国的民心。跨国公司跨境并购出现的诸多问题需要进行法律规制。本文第三部分系统研究了跨国公司跨境并购的法律规制体系以及政府实施跨境并购监管的主要法律制度。由于跨国公司跨境并购的跨国性,其法律规制需要在不同的层次和不同的领域同时进行。跨国公司跨境并购的法律规制已经初步形成从东道国到国际社会的规制体系,但这离真正的全球规制体系还有很大的距离。这一初步体系主要由全球性国际组织、区域组织(多边机构)、双边组织、跨国公司母国和东道国等国际法主体所组成,即所谓多边机制、双边机制和单边机制。多边机制包括国际组织(联合国、世界贸易组织、经合组织等)、区域性国家组织(欧盟、北美自由贸易区、东盟自由贸易区、TPP等)建立的监管法律制度。双边机制是由两国订立双边投资保护协定(BIT)和避免双重征税协定(DTT)所建立的规制体系。单边机制主要是由各国基于其国家主权,按照其竞争法规、国家安全法规、市场准入法规以及贸易或金融等政策法规对跨国公司跨境并购进行的法律规制。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也是跨境并购规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同的争端解决机制发挥着不同的作用,但总体仍不尽人意。近年来,国际及各国的外国投资政策出现了很多新发展,总体呈现投资自由化以及投资保护和限制此消彼长的现象,即发展中国家总体更为开放和自由,局部出现限制和保护,而发达国家则出现保守和限制的趋势。这一变化的主要背景是,在美国金融危机和欧洲主权债务危机爆发后,发达国家经济疲软,对外投资趋缓,反之,发达国家的企业越来越多地成为发展中国家公司的并购目标,导致发达国家投资保护主义势力抬头。鉴于中国既是吸引国际直接投资(FDI)的大国,也是对外直接投资(ODI)的大国,中国的外商投资政策和境外投资政策备受关注。中国应该在投资自由化、投资促进方面坚持改革开放的方向,制定和完善相关法规,中国也应该加强投资监管领域的国际合作,积极参与全球经济治理,依照国际规则和国际惯例,对外资并购和海外投资进行有效监管。市场准入限制和审查是跨国公司跨境并购面临的第一道门槛,也是主权国家经济主权的彰显。全球市场准入政策法规的走向,体现为东道国在总体宽松的大背景下,对关键产业诸如资源、能源、农业、金融、运输等行业以及东道国冠军产业保护加强的趋势。市场准入限制的手段也越来越高明和隐蔽,例如控股权要求、外销比例要求、技术转让要求、额外税负、税赋减免等。跨国公司跨境并购前的市场准入风险是投资保护和投资壁垒,而在并购完成后则是国有化的风险。国有化对跨境并购的影响不容小觑,而金融危机后西方国家实施的“国有化”则是临时性干预措施,具有其特殊性。中国的市场准入政策主要体现在每过若干年修订一次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新版《投资目录》开放了更多的投资领域,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中国需要在改进市场准入制度方面注重投资便利化,提高透明度,尽可能多地体现国民待遇原则。跨国公司跨境并购的反垄断审查,即经营者集中审查,是各国竞争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主权国家维护市场竞争、保护消费者利益的重要法律武器。跨国公司跨境并购由于其交易的跨国性,可能同时面临多个国家的反垄断审查。虽然反垄断执法领域的国际合作以及全球范围统一反垄断法的努力仍在继续,一个标准化的、统一的国际反垄断法仍遥不可及。各国反垄断法的差异,给跨国公司的跨境并购交易带来了极大的不确定性。反垄断法的域外效力更是给跨国公司跨境并购带来巨大挑战。而反垄断审查正在论为一些主权国家维护自身经济利益、保护本国企业免受外国企业竞争的保护工具,这就给跨国公司跨境并购染上了政治色彩。中国实施反垄断审查的历史很短暂,但中国已经成为跨境并购反垄断审查的主角,一些着名案例如可乐—汇源收购案、英博—百威收购案等举世瞩目。中国需要进一步完善反垄断审查的细则,统一执法标准,并积极开展反垄断审查的国际合作。对外资进行国家安全审查的国家越来越多,就连对外国投资一向非常宽松的美国,也时常祭起国家安全审查的大旗,力图维持美国经济、科技和军事的霸主地位。跨国公司跨境并购由于规模大、影响深远,更容易触发东道国国家安全审查。由于缺乏透明度和客观标准,国家安全审查很可能演变为投资保护主义的工具。鉴于我国企业海外并购时常进入东道国敏感性行业,如资源、电信、基础设施、金融等,在进行投资决策前,我国企业更应对东道国政府的安全审查风险进行充分评估和防范。我国对外资并购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已经初步建立,但由于实施细则、审查程序等的不清晰,外资对我国国家安全审查普遍存有疑虑。本文第四部分主要研究如何打造中国的跨国公司,防范海外并购的风险,建立健全中国海外并购的相关法律法规,推动中国企业海外并购再上新台阶。研究跨国公司跨境并购法律问题的目的,在于总结跨国公司这一典型跨境并购主体的并购实践,从中汲取经验和教训;同时,研究各国跨境并购法律规制的目的,在于取长补短,为我所用。因此本文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在剖析我国企业海外并购存在问题的基础上,对建立和发展我国的跨国公司,扶持我国跨国公司包括国有跨国公司和民营跨国公司的海外并购,建立我国企业海外并购的风险防范机制,以及建立和完善我国企业海外并购的法律制度提出建议。“十二五”《规划刚要》提出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实现对外开放由“吸收外资为主”向“吸收外资和对外投资并重”的战略转移。我国企业的海外并购发展迅速,我国企业参与海外并购的数量、规模、影响力也越来越大。但海外并购的政治、经济、文化、法律等诸多风险也随之而来。我国企业海外并购面临一些突出问题,诸如并购主体多为国有企业;并购产业主要集中在能源、矿产和基础设施领域;并购执行不符合国际标准;并购整合成功率不高等。加之投资保护主义在一些发达国家和新兴经济体死灰复燃,我国企业海外并购虽然前景光明,但道路曲折。因此我国政府应加强境外投资的制度建设,鼓励我国跨国公司,包括国有和民营公司拓展海外市场,保障我国企业海外投资利益。我国的跨国公司与全球跨国公司相比差距还很大,当务之急是培育我国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跨国公司,改进公司治理结构,引入国际通行的财务规则,保持透明度,遵守国际规则和国际惯例,肩负国际义务和责任。我国跨国公司要研究跨境并购的系统性风险,建立完善的风险防范体系。我国跨国公司要努力成为创新型、品牌化、合规性的国际化跨国公司,在国际投资舞台上扮演负责任的投资者角色:帮助东道国发展经济和社会事业,帮助我国攀登全球价值链(GVC)的高峰。
二、探究企业并购法律体系的有益尝试——评《企业并购和并购法》(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探究企业并购法律体系的有益尝试——评《企业并购和并购法》(论文提纲范文)
(1)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流失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选题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概述 |
三、研究方法、预期创新与难点 |
(一)本文采用的研究方法 |
(二)本文的创新点、难点 |
四、论文框架等内容 |
第一章 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流失问题的提出 |
一、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价值巨大且功能多元 |
(一)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的经济价值 |
(二)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的特殊功能 |
二、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流失的表现 |
(一)早期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的流失 |
(二)近期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的流失 |
第二章 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流失问题的成因分析 |
一、宏观经济政策导向的影响 |
二、国内执法不力及法律规制不足 |
(一)反垄断执法不力 |
(二)外商投资法律中相关规制不足 |
三、投资条约中知识产权利益衡平关照不足 |
四、企业层面原因 |
(一)并购协议中驰名商标保护条款的设置不足 |
(二)外资并购中外国投资者与我国企业利益失衡 |
(三)外国投资者实施商标策略削弱驰名商标市场竞争力 |
(四)我国企业对驰名商标保护意识不足及保护手段不力 |
第三章 解决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流失问题的导向 |
一、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保护的适度性 |
二、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相关主体利益平衡的实现 |
三、外资并购中商标权保护的基本逻辑 |
(一)并购准备阶段 |
(二)并购执行阶段 |
(三)并购整合阶段 |
第四章 解决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流失问题的路径 |
一、域外经验对我国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流失应对的启示 |
(一)美国经验对我国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流失应对的启示 |
(二)欧盟国家经验对我国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流失应对的启示 |
(三)其他国家经验对我国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流失应对的启示 |
二、反垄断法和外资立法层面 |
(一)反垄断立法的完善与执法的加强 |
(二)外商投资立法的完善 |
三、投资条约中知识产权利益的再平衡 |
四、企业层面 |
(一)外资并购协议驰名商标保护条款的科学设置 |
(二)我国企业通过尽职调查避开外国投资者恶意收购 |
(三)我国企业通过价值评估明确自身驰名商标价值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致谢 |
(2)海归背景董事对中国企业跨境并购影响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2 研究思路与内容 |
1.3 研究方法 |
第2章 文献综述 |
2.1 相关概念界定 |
2.2 海归背景董事相关文献回顾 |
2.3 跨境并购相关文献回顾 |
2.4 文献评述 |
2.5 本章小结 |
第3章 理论基础 |
3.1 高阶理论 |
3.2 资源依赖理论 |
3.3 委托代理理论 |
3.4 本章小结 |
第4章 海归背景董事对企业跨境并购发起的影响 |
4.1 问题的提出 |
4.2 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
4.3 研究设计 |
4.4 实证结果与分析 |
4.5 稳健性检验 |
4.6 进一步分析 |
4.7 本章小结 |
第5章 海归背景董事对企业跨境并购溢价的影响 |
5.1 问题的提出 |
5.2 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
5.3 研究设计 |
5.4 实证结果与分析 |
5.5 稳健性检验 |
5.6 进一步分析 |
5.7 本章小结 |
第6章 海归背景董事对企业跨境并购绩效的影响 |
6.1 问题的提出 |
6.2 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
6.3 研究设计 |
6.4 实证结果与分析 |
6.5 稳健性检验 |
6.6 进一步分析 |
6.7 本章小结 |
第7章 研究结论与政策建议 |
7.1 研究结论 |
7.2 政策建议 |
7.3 研究创新点 |
7.4 研究局限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的学术成果 |
致谢 |
(3)知识产权跨国并购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缩略语表 |
导论 |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二、研究现状与创新 |
三、论文的基本框架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知识产权跨国并购的基本原理 |
第一节 知识产权跨国并购概要 |
一、知识产权跨国并购概念界定 |
二、知识产权跨国并购特点总结 |
第二节 知识产权纳入投资范畴的理论基础 |
一、作为“投资”的知识产权具有特殊性 |
二、知识产权纳入投资范畴的依据 |
第三节 知识产权保护对并购投资决策的影响 |
一、基于邓宁“国际生产折衷论”的一般理论分析 |
二、基于知识产权跨国并购的实证考量 |
第四节 知识产权跨国并购主要环节的法律问题 |
一、知识产权尽职调查法律责任的认定与承担 |
二、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法律影响因素考量 |
三、知识产权跨国并购的反垄断规制 |
四、知识产权跨国并购的国家安全审查 |
第二章 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尽职调查法律责任分析 |
第一节 知识产权尽职调查的独特性 |
一、知识产权尽职调查内涵界定 |
二、知识产权尽职调查的特征 |
第二节 知识产权尽职调查解决的法律问题 |
一、识别目标方有无相关知识产权 |
二、识别目标方有无涉诉或涉诉威胁 |
三、识别目标方知识产权有效性问题 |
四、识别目标方被许可知识产权的可转让性 |
五、识别目标方知识产权有无抵押等障碍 |
第三节 知识产权尽职调查的法律责任认定分析 |
一、目标方的知识产权瑕疵担保责任 |
二、并购方违反保密协议的法律责任 |
三、管理层违反相关义务的法律责任 |
四、律师等中介机构的违约或侵权责任 |
第三章 知识产权跨国并购价值评估的法律影响因素考量 |
第一节 并购中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界定 |
一、知识产权价值来源分析 |
二、并购中的知识产权评估特点 |
第二节 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需求 |
一、价值评估的战略需求 |
二、价值评估的交易需求 |
三、价值评估的税收需求 |
四、价值评估的融资需求 |
五、价值评估的诉讼需求 |
第三节 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方法及选择 |
一、市场评估方法 |
二、成本评估方法 |
三、收益评估方法 |
四、并购中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方法的选择 |
第四节 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法律依据 |
一、专利权价值评估的法律影响因素 |
二、商标权价值评估的法律影响因素 |
三、着作权价值评估的法律影响因素 |
四、商业秘密价值评估的法律影响因素 |
第四章 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反垄断规制 |
第一节 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垄断行为辨析 |
一、跨国并购中的知识产权滥用界定 |
二、知识产权跨国并购中的一般垄断行为分析 |
第二节 知识产权滥用规制的理论基础 |
一、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法关系之辩 |
二、禁止权利滥用理论 |
三、相对利益平衡理论 |
第三节 知识产权跨国并购的反垄断规制实践分析 |
一、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反垄断规制的国内实践评析 |
二、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反垄断规制的国际实践评析 |
第五章 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国家安全审查 |
第一节 知识产权层面的国家安全界定 |
一、基于专利权的科技安全 |
二、基于着作权的文化安全 |
三、基于商标权的产业安全 |
第二节 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实践的思考 |
一、美国为代表的并购中新兴技术国家安全审查 |
二、加拿大为代表的并购中国家文化产业安全审查 |
三、中国为代表的并购中品牌依存度产业安全审查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4)大额持股监管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研究背景 |
二、论题价值与学术综述 |
三、基本思路和逻辑结构 |
四、研究方法 |
五、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大额持股监管制度的法理逻辑 |
第一节 大额持股监管的基本结构 |
一、大额持股的内涵及外延 |
二、与大额持股相关的证券监管制度 |
第二节 大额持股监管的思想源流 |
一、证券市场的内在本质与监管哲学演变 |
二、大额持股监管制度的定位与思想谱系 |
第三节 大额持股监管的制度价值 |
一、保护投资者利益 |
二、维护资本市场交易秩序 |
三、促进上市公司治理 |
第四节 大额持股监管的冲突平衡 |
一、大额持股监管的原则:比例原则 |
二、大额持股监管的方法:体系化 |
三、大额持股监管的陷阱:过度披露 |
第二章 大额持股监管对象的确定 |
第一节 权益拥有人 |
一、投资者、持股人 |
二、股份持有人、股份控制人、一致行动人 |
三、权益拥有人的来源 |
四、权益拥有人的界定 |
第二节 权益拥有人的构成要件 |
一、权益的认定 |
二、“拥有”的认定 |
三、一致行动人的认定 |
第三节 特殊权益拥有人的认定 |
一、特殊权益拥有人的含义 |
二、特殊权益拥有人拥有权益的认定 |
第三章 大额持股的静态监管:权益披露维度 |
第一节 大额持股权益披露的内容 |
一、境内大额持股权益披露的内容 |
二、境外主要成熟市场关于权益披露的内容设计 |
三、境内大额持股权益披露内容设计需要考虑的因素 |
第二节 大额持股权益披露的时限 |
一、境内大额持股权益披露的时限 |
二、美国大额持股权益披露的时限 |
三、欧盟、英国等大额持股权益披露的时限 |
四、境内大额持股权益披露时限设计需要考虑的因素 |
第四章 大额持股的动态监管:交易行为维度 |
第一节 慢走规则立法目的确定 |
一、慢走规则的起源及立法目的 |
二、慢走规则立法目的再辨析:充分信息下的行为理性 |
第二节 慢走规则的具体含义 |
一、初始持股比例5%的慢走规则 |
二、5%后持股变动比例每增减5%的慢走规则 |
第三节 违反慢走规则的交易行为有效性 |
一、交易行为无效论 |
二、交易行为效力待定论 |
三、交易行为有效论 |
第四节 慢走规则必要性的再思考 |
一、慢走规则的负面效应 |
二、慢走规则与变动1%即披露规则的叠加效应 |
第五章 大额持股监管的实现 |
第一节 大额持股违规行为的类型及性质 |
一、大额持股违规行为的类型 |
二、大额持股违规行为的行为性质 |
第二节 大额持股监管的主要实现路径:行政责任 |
一、责令改正 |
二、警告、罚款 |
三、限制表决权 |
四、存在争议的行政责任形式 |
五、大额持股违规行为的其他责任形式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和科研成果 |
后记 |
(5)违规处罚对企业并购的影响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1.导论 |
1.1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1.2.1 研究思路 |
1.2.2 研究方法 |
1.3 论文结构 |
1.4 研究创新与贡献 |
2.理论基础与文献综述 |
2.1 理论基础 |
2.1.1 相关概念界定 |
2.1.2 利益相关者理论 |
2.1.3 资源基础理论 |
2.1.4 企业危机管理理论 |
2.1.5 信号传递理论 |
2.2 文献综述 |
2.2.1 违规处罚及声誉损失的相关研究 |
2.2.2 声誉修复的相关研究 |
2.2.3 企业并购的相关研究 |
2.3 研究述评 |
3.上市公司监管制度背景与违规处罚现状分析 |
3.1 上市公司监管制度背景 |
3.2 上市公司违规处罚现状分析 |
4.违规处罚与企业并购倾向 |
4.1 问题提出 |
4.2 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
4.2.1 企业违规处罚的负面后果及其应对措施 |
4.2.2 研究假设 |
4.3 研究设计 |
4.3.1 样本选择与数据来源 |
4.3.2 变量定义和模型设计 |
4.4 实证结果分析 |
4.4.1 描述性统计 |
4.4.2 多元回归分析 |
4.4.3 基于股权性质的调节效应分析 |
4.5 进一步分析 |
4.5.1 违规处罚严重程度的分析 |
4.5.2 违规处罚原因类型的分析 |
4.5.3 违规处罚对企业并购影响的长期效应分析 |
4.6 稳健性检验 |
4.6.1 变量替换 |
4.6.2 内生性问题 |
4.6.3 样本选择问题 |
4.6.4 控制高管特征因素 |
4.7 本章小结 |
5.违规处罚、企业并购与声誉修复——基于利益相关者视角的机制检验 |
5.1 问题提出 |
5.2 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
5.2.1 资本市场的声誉修复 |
5.2.2 产品市场的声誉修复 |
5.3 研究设计 |
5.3.1 样本选择与数据来源 |
5.3.2 变量定义和模型设计 |
5.4 实证结果分析 |
5.4.1 描述性统计 |
5.4.2 多元回归分析 |
5.5 进一步分析 |
5.5.1 融资额度的分析 |
5.5.2 供应商和客户规模的分析 |
5.6 稳健性检验 |
5.6.1 变量替换 |
5.6.2 内生性问题 |
5.6.3 样本选择问题 |
5.7 本章小结 |
6.违规处罚与企业并购绩效 |
6.1 问题提出 |
6.2 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
6.2.1 企业并购动机与并购绩效 |
6.2.2 企业声誉与并购绩效 |
6.2.3 研究假设 |
6.3 实证研究设计 |
6.3.1 样本选择与数据来源 |
6.3.2 变量定义与模型设计 |
6.4 实证结果分析 |
6.4.1 描述性统计 |
6.4.2 多元回归分析 |
6.4.3 基于并购类型的调节效应分析 |
6.5 进一步分析 |
6.5.1 并购市场绩效分析 |
6.5.2 母公司绩效分析 |
6.5.3 企业投资方向分析 |
6.5.4 并购长期绩效分析 |
6.6 稳健性检验 |
6.6.1 变量替换 |
6.6.2 内生性问题 |
6.6.3 样本选择问题 |
6.7 本章小结 |
7.研究结论、不足与建议 |
7.1 研究结论 |
7.2 研究的政策建议 |
7.3 研究不足及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读期间科研目录成果 |
(6)我国国有企业并购重组:历史演进及发展模式(1984-2018)(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及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一、国外研究综述 |
二、国内研究综述 |
三、文献评述 |
第三节 研究思路、内容与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内容 |
三、研究方法 |
第四节 主要创新点与研究不足 |
一、主要创新点 |
二、研究存在的不足 |
第一章 国有企业并购重组:范畴界定和理论基础 |
第一节 国有企业并购重组基本概述 |
一、研究范畴界定 |
二、国有企业并购重组动因分析 |
三、国有企业并购重组的类型 |
第二节 企业并购重组研究的理论基础 |
一、马克思资本流动与资本集中理论 |
二、现代西方企业重组理论 |
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 |
第二章 国有企业并购重组之历史演进:起步阶段(1984-1991) |
第一节 起步阶段并购重组的背景 |
一、现实背景——国有企业普遍亏损 |
二、理论背景——对“两权分离”的认识突破 |
第二节 起步阶段并购重组的特点 |
一、企业兼并的目标转向自觉优化经济结构 |
二、交易的自发性与政府干预并存 |
三、兼并方式以承担债务式和出资购买式为主 |
四、局部产权交易市场开始兴起 |
第三节 起步阶段并购重组的地方探索 |
一、成都并购重组的特色和成效 |
二、武汉并购重组的特色和成效 |
三、保定并购重组的特色和成效 |
第三章 国有企业并购重组之历史演进:转型阶段(1992-2002) |
第一节 转型阶段并购重组的背景 |
一、中国经济制度环境的变迁 |
二、企业重组受到政府高度重视 |
三、各类市场体系的建立 |
四、国企脱困和国企改革任务 |
第二节 转型阶段并购重组的特点 |
一、产权市场普遍兴起 |
二、企业并购的规模逐步扩大 |
三、政府积极参与引导 |
四、上市公司并购成为热点 |
五、部分中国企业开始参与跨国并购 |
六、外商并购国有企业成为新景观 |
第三节 转型阶段的并购重组成效 |
一、国企成功脱困 |
二、初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
三、利用国内国外资本市场 |
第四章 国有企业并购重组之历史演进:全面发展阶段(2003-2018) |
第一节 全面发展阶段并购重组的背景 |
一、中国融入全球化经济发展 |
二、鼓励混合所有制发展 |
三、法律法规逐步健全 |
第二节 全面发展阶段并购重组的特点 |
一、战略并购成为企业并购的重点 |
二、国企大型跨国企业的出现 |
三、以横向整合与纵向整合为主 |
第三节 全面发展阶段并购重组取得的成效 |
一、国企各项经济指标增长迅速 |
二、国有企业国际竞争力稳步提升 |
三、国有企业治理规范化 |
第五章 国有企业并购重组制度演进:绩效、问题与成因 |
第一节 国企并购重组取得的辉煌成绩 |
一、优化了产业布局,提升了社会资源配置效率 |
二、提高了资产证券化率,促进了资本市场的发展 |
三、盘活了国有资产,提升了国有企业经营绩效 |
第二节 国企并购重组存在的问题 |
一、并购重组过程中国有资产流失严重 |
二、并购支付方式和融资渠道单一 |
三、盲目规模扩张与多元化转型并存 |
四、标的公司资产质量差导致并购效率低下 |
五、并购双方缺乏深层次整合 |
六、海外并购重组困难重重 |
第三节 国企并购重组问题存在的原因分析 |
一、企业并购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 |
二、政府“缺位”和“越位”现象并存 |
三、中介机构和资本市场尚不发达 |
四、企业自身条件缺乏 |
第六章 国有企业并购重组绩效影响因素的实证研究 |
第一节 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
一、国有企业并购下政府与国企高管的行为动机分析 |
二、国企高管行为影响并购绩效的研究假设 |
第二节 变量选择和数据来源 |
一、变量选择 |
二、数据来源 |
第三节 数据描述性分析 |
一、主要变量统计描述 |
二、变量趋势分析 |
第四节 计量模型设定 |
一、实证基本模型设定 |
二、面板数据模型 |
第五节 实证结果分析 |
一、面板数据模型形式检验 |
二、计量模型估计及结果分析 |
第七章 域外国家企业并购重组的经验借鉴 |
第一节 美国企业并购重组的经验借鉴 |
一、美国企业并购重组概况 |
二、美国企业并购重组特点及经验借鉴 |
第二节 日本企业并购重组经验借鉴 |
一、日本企业并购重组概况 |
二、日本企业并购重组特点及经验借鉴 |
第三节 法德国有企业并购重组经验借鉴 |
一、法德国有企业并购重组概况 |
二、法德国有企业并购重组特点及经验借鉴 |
第四节 发展中国家企业并购重组经验及教训 |
一、发展中国家企业并购重组概况 |
二、发展中国家企业并购重组特点及教训 |
第八章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导向下国企并购重组:原则、目标与模式 |
第一节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导向下国企并购重组时代特征 |
一、通过调整结构来优化供给侧的重组方式 |
二、在重组中解决亏损企业与多余的产能 |
三、并购重组与混合所有制改革同步进行 |
第二节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导向下国企并购重组原则 |
一、最大限度地释放和激发国有企业竞争力 |
二、在国企并购重组中推进国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
三、在国企并购重组中促进产能的优化配置 |
第三节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导向下国企并购重组目标导向 |
一、促进宏观经济持续稳定增长 |
二、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发展 |
三、服务“一带一路”等国家战略 |
第四节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导向下国有企业并购重组模式 |
一、横向重组模式 |
二、纵向重组模式 |
三、混合重组模式 |
四、策略联盟重组模式 |
第九章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导向下国企并购重组:主体定位与政府作用 |
第一节 国有企业并购重组的主体分析 |
一、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政府不宜作为国企并购重组的主体 |
二、国有大型企业集团在国有企业并购重组中凸显优势 |
三、市场在资源配置起决定作用 |
第二节 政府在国有企业并购重组中的作用 |
一、政府在国有企业并购重组中的正面效应 |
二、政府在国有企业并购重组中的负面效应 |
第三节 政府在国企并购重组中的角色定位 |
一、政府是国企并购重组中政策引导者 |
二、政府是国企并购重组中宏观调控者 |
三、政府是国企并购重组中信息中介者 |
四、政府是国企并购重组中服务者 |
五、政府是国企并购重组中具体监督者 |
第四节 政府在国有企业并购重组中的制度创新 |
一、保持国有资产管理权的独立性 |
二、完善法律制度 |
三、营造公平竞争的并购重组环境 |
四、制定国有企业并购重组战略规划和指导政策 |
第十章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导向下国企并购重组:政策建议 |
第一节 加强“顶层设计”,完善指导思想 |
一、深化国有企业并购重组的顶层设计 |
二、强化并购重组的理念共识 |
三、明确国有企业并购重组的指导思想与基本要求 |
第二节 强调“法治企业”,突出国企总法律顾问作用 |
一、全面打造法治企业 |
二、深化国有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 |
第三节 构建完善的产权保护体系及破产清算体系 |
一、建立健全产权保护体系 |
二、构建破产清算体系 |
第四节 建立资本市场淘汰机制 |
一、加快证券市场的规范化发展 |
二、完善资本市场退市制度 |
三、健全资本市场推动并购重组的作用机制 |
第五节 建立稳定的失业保障体系 |
一、健全失业保险制度,发挥社会托底作用 |
二、加大失业救助力度,维护社会稳定 |
三、完善再就业服务保障机制,促进再就业 |
研究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承担的科研任务与主要成果 |
致谢 |
个人简历 |
(7)股东大会制度对股东权益保护问题初探 ——以上市公司收购防御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的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股东大会制度及其股东权益保障功能 |
第一节 股东大会制度概述 |
第二节 股东权益保障的理论依据 |
一、基于股东权利平等原则 |
二、基于诚信义务原则 |
第三节 收购防御中股东权益面临的主要威胁 |
一、董事会与股东的利益冲突 |
二、控制股东与中小股东的利益冲突 |
第四节 股东大会制度对股东权益保障的必要性 |
第二章 股东大会保障股东权益的域外做法 |
第一节 美国的立法与司法经验 |
一、董事会信义义务的细化 |
二、股东提案权的保障与控制 |
第二节 德国的立法与司法经验 |
第三节 台湾地区的立法经验 |
第四节 域外经验总结 |
第三章 我国股东大会保障股东权益的现存问题 |
第一节 董事会对于股东大会召开存在天然惰性 |
第二节 董事会对提案的审查权范围不明晰 |
第三节 中小股东出席及知情成本过高 |
一、书面表决权的缺失导致股东出席成本过高 |
二、会议信息难以在短时间内被详尽知悉 |
第四节 绝对多数条款沦为大股东“一票否决”权的工具 |
第五节 瑕疵决议的救济机制不够完善 |
第四章 关于完善股东大会制度股东权益保障功能的建议 |
第一节 董事会信义义务应贯穿全程 |
第二节 明确股东大会书面表决权的法律地位 |
第三节 加强对控制股东“一票否决权”的司法审查 |
第四节 明确股东大会提案排除范围 |
第五节 引入行政力量进行监管 |
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8)企业并购中劳动者权益保护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节 选题的背景和问题的提出 |
一 选题的背景 |
二 问题的提出 |
第二节 文献综述和研究方法 |
一 文献综述 |
二 研究方法 |
第三节 研究目的和研究意义 |
一 研究目的 |
二 研究意义 |
第四节 研究思路与论文结构安排 |
一 研究思路 |
二 论文结构安排 |
第一章 企业并购中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基础理论 |
第一节 企业并购与劳动者权益概述 |
一 企业并购概述 |
二 劳动者权益概述 |
第二节 企业并购对劳动者权益的影响 |
一 企业并购开始前对劳动者权益的影响 |
二 企业并购进行过程中对劳动者权益的影响 |
三 企业并购完成后对劳动者权益的影响 |
第三节 企业并购中对劳动者权益保护的理论依据 |
一 企业社会责任理论 |
二 关系契约理论 |
三 劳资博弈理论 |
四 倾斜保护理论 |
第二章 我国法律关于企业并购劳动者权益保护的规定及不足 |
第一节 我国法律关于企业并购劳动者权益保护的规定 |
一 劳动者知情权 |
二 劳动者参与权 |
三 劳动合同承继制度 |
四 我国关于解雇保护制度的法律规定 |
第二节 我国法律对企业并购劳动者权益保护的不足 |
一 劳动者知情权在企业并购中的缺失 |
二 企业并购中劳动者的参与权实现困难 |
三 劳动合同承继制度规定过于笼统且缺乏灵活性 |
四 企业并购中对劳动者解雇保护力度不足 |
第三章 企业并购劳动者权益保护的立法规定境外考察及启示 |
第一节 企业并购劳动者权益保护的立法规定境外考察 |
一 德国 |
二 美国 |
三 日本 |
四 我国台湾地区 |
第二节 境外企业并购劳动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定对我国的启示 |
一 境外国家和地区相关法律规定的对比总结 |
二 境外国家和地区法律规定值得借鉴的内容 |
第四章 完善我国企业并购中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建议 |
第一节 完善企业并购中劳动者知情权制度 |
一 确立企业并购中劳动者的知情权 |
二 明确劳动者知情权内容 |
三 建立劳动者知情权的救济机制 |
第二节 保障劳动者在企业并购中的参与权 |
一 畅通劳动者参与权实现渠道 |
二 推进我国职工持股制度 |
第三节 完善我国劳动合同承继制度 |
一 调整劳动合同承继制度的适用范围 |
二 赋予劳动合同承继中的劳动者异议权 |
三 健全劳动合同承继制度程序性规定 |
第四节 加强企业并购中对劳动者的解雇保护 |
一 加强对企业工作规则不利益变更的约束 |
二 完善我国关于经济性裁员方面的法律规定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历、在校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致谢 |
(9)产业安全视角下中国农业外资并购法律审查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论文创新点 |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0 引言 |
0.1 本文的选题背景 |
0.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0.2.1 关注直接投资背景下产业安全的研究 |
0.2.2 对于农业产业安全的研究 |
0.2.3 研究的不足与展望 |
0.3 研究方法与思路 |
0.4 研究创新 |
0.4.1 实证研究的创新 |
0.4.2 理论研究的创新 |
0.5 研究意义 |
0.5.1 现实意义 |
0.5.2 论意义 |
1 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农业产业安全 |
1.1 农业产业安全概述 |
1.1.1 经济安全与产业安全 |
1.1.2 农业产业安全的内涵与特征 |
1.2 全球化背景下的农业产业安全观 |
1.2.1 贸易自由化背景下的农业安全 |
1.2.2 投资自由化背景下的农业安全 |
1.3 外资并购背景下的中国农业产业安全现状 |
1.3.1 外资并购农业企业的特点 |
1.3.2 中国农业产业安全现状 |
2 我国外资并购双重审查的构建基础 |
2.1 外资并购双重审查的经济基础 |
2.1.1 外资并购的一般法律风险 |
2.1.2 并购的垄断风险 |
2.1.3 并购的农业产业安全风险 |
2.2 反垄断审查规制外资并购的法理基础 |
2.2.1 价值取向 |
2.2.2 国民待遇 |
2.2.3 反垄断的域外效应 |
2.2.4 反垄断法的农业豁免依据 |
2.3 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的法理基础 |
2.3.1 国家经济主权的行使 |
2.3.2 国家利益至上的国民待遇 |
3 农业产业外资并购的反垄断审查 |
3.1 外资并购反垄断审查的立法评析 |
3.1.1 反垄断法规制并购的立法依据 |
3.1.2 反垄断规制并购的法律影响 |
3.1.3 农业产业反垄断审查的缺失评析 |
3.2 发达国家外资并购反垄断审查的立法借鉴 |
3.2.1 美国的外资并购反垄断审查 |
3.2.2 日本的外资并购反垄断审查 |
3.3 外资并购农业企业的反垄断审查完善 |
3.3.1 农业反垄断审查应重点针对跨国粮商 |
3.3.2 农业反垄断审查标准的改进 |
3.3.3 农业反垄断应建立“有限豁免” |
4 农业产业外资并购的国家安全审查 |
4.1 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的立法评析 |
4.1.1 安全审查规制并购的立法依据 |
4.1.2 产业安全审查的影响 |
4.1.3 农业产业安全审查的缺失评析 |
4.2 发达国家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的立法借鉴 |
4.2.1 美国的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 |
4.2.2 日本的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 |
4.3 外资并购农业企业的安全审查制度完善 |
4.3.1 农业安全审查原则——产业开放与适度保护的平衡 |
4.3.2 农业安全审查的内容完善——对等原则下的政治因素 |
4.3.3 农业安全审查标准的立法改进 |
4.3.4 农业安全审查的程序与机构 |
5 农业产业外资并购双重审查的协调 |
5.1 外资并购双重审查制度的关系辨析 |
5.1.1 相互关联 |
5.1.2 相互区分 |
5.2 农业产业外资并购双重审查的协调与完善 |
5.2.1 我国农业外资监管的法律协调问题 |
5.2.2 协调的完善 |
5.3 农业产业外资并购法律审查的目标共融与功能互补 |
5.3.1 主旨共融的审查框架 |
5.3.2 功能互补的审查手段 |
6 农业外资并购法律审查的完善路径与前瞻 |
6.1 外资并购法律审查的发展进程 |
6.1.1 发展路径 |
6.1.2 发展前瞻 |
6.2 构建《国家产业(农业)安全法》 |
6.2.1 立法模式探析 |
6.2.2 农业安全法的重要原则 |
6.2.3 农业安全法的重要内容 |
6.3 外商农业投资的法律环境完善 |
6.3.1 统一外资法,提升外资并购立法层次 |
6.3.2 国内农业法的保障与支持 |
6.3.3 提升农业产业组织形式的法律支持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博期间研究成果 |
致谢 |
(10)跨国公司跨境并购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选题背景及其意义 |
二、境内、外研究动态分析 |
三、研究思路和方法 |
四、本文的创新之处 |
第一部分 跨国公司及跨国公司跨境并购 |
第一章 跨国公司及其法律问题 |
第一节 跨国公司的发展与影响 |
一、跨国公司的界定 |
二、跨国公司的产生和发展 |
三、跨国公司带来的负面影响 |
第二节 跨国公司理论 |
一、跨国公司主要理论流派 |
二、跨国公司理论的法律因素 |
第三节 跨国公司立法 |
一、跨国公司(集团公司)对传统法律的挑战 |
二、境外跨国公司立法 |
三、中国关于集团公司和跨国公司的相关立法 |
第四节 跨国公司的主要法律问题 |
一、跨国公司的法律地位 |
二、跨国公司的法律结构和法律关系 |
三、跨国公司的公司治理 |
四、跨国公司的法律管辖冲突 |
五、跨国公司的法律责任 |
六、跨国公司的其他法律问题 |
第二章 跨境并购与跨国公司投资战略 |
第一节 并购与并购整合 |
一、并购的界定 |
二、并购的基本类型 |
三、并购整合 |
第二节 并购理论 |
一、西方主要并购理论 |
二、关于三种并购类型的理论 |
三、并购是否创造价值 |
第三节 跨境并购特点与驱动力 |
一、跨境并购的界定 |
二、跨境并购的特点 |
三、跨境并购的驱动力 |
第四节 跨境并购与跨国公司国际直接投资 |
一、跨境并购与国际直接投资 |
二、跨境并购与绿地投资 |
三、跨境并购与跨国公司非实体制造(NEMs) |
四、跨境并购与跨国公司内部贸易 |
第三章 跨国公司跨境并购 |
第一节 跨境并购的历史回顾 |
一、并购的六次浪潮 |
二、跨境并购的发展轨迹 |
第二节 跨境并购的现状、特点和趋势 |
一、跨境并购的现状 |
二、当代跨境并购的主要特点 |
三、跨境并购的发展趋势 |
第三节 跨国公司是跨境并购的主体 |
一、跨国公司是跨境并购的产物 |
二、跨国公司是跨境并购的主角 |
三、跨国公司是跨境并购游戏规则的制定者 |
第四节 跨国公司跨境并购管辖冲突及争端解决 |
一、关于兼并与收购法 |
二、跨境并购的准据法之选定 |
三、跨境并购的管辖权冲突 |
四、跨境并购的争端解决机制 |
第二部分 跨国公司跨境并购新动向及其法律分析 |
第四章 特殊目的公司与跨国公司跨境并购 |
第一节 特殊目的公司(SPV)界定与地位 |
一、SPV的界定 |
二、SPV的法律地位 |
第二节 特殊目的公司(SPV)跨境并购的意义 |
一、SPV的经济意义 |
二、SPV的法律意义 |
第三节 可变利益实体(VIE模式)和跨国公司跨境并购 |
一、VIE模式的由来 |
二、VIE模式进入中国 |
三、VIE模式的结构 |
四、VIE模式的法律问题及风险防范 |
第四节 离岸公司的监管 |
一、离岸公司跨境并购的国际监管 |
二、欧盟和美国对离岸公司的监管 |
三、离岸公司注册地的监管 |
四、中国对离岸公司的监管 |
第五章 国有跨国公司的跨境并购 |
第一节 国有跨国公司解析 |
一、国有跨国公司界定 |
二、早期国有跨国公司与当代国有跨国公司的比较 |
三、公司利益与国家利益的矛盾体 |
第二节 国有跨国公司重上历史舞台 |
一、国有跨国公司势头强劲 |
二、发展中国家国有跨国公司异军突起 |
三、国有跨国公司业务多元化 |
四、国有跨国公司成为争议焦点 |
第三节 国有跨国公司的法律问题 |
一、公司治理问题 |
二、市场准入和国家安全问题 |
三、公平竞争和反垄断问题 |
四、反海外腐败法适用问题 |
第六章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跨国公司跨境并购 |
第一节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E)与并购融资 |
一、PE的界定 |
二、PE的特点 |
三、PE与VC的区别 |
四、PE的退出模式 |
第二节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E)的发展和影响 |
一、PE的由来和发展 |
二、PE在中国的高速发展 |
三、PE在并购融资中的积极作用 |
四、PE的消极影响 |
第三节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E)助推跨国公司跨境并购 |
一、PE与跨国公司跨境并购的联系 |
二、发展中经济体PE在跨境并购中的表现 |
三、PE参与的跨境并购的规模和分布 |
四、PE在中国企业跨境并购中扮演重要角色 |
第四节 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E)的法律规制 |
一、PE的组织结构 |
二、PE的常用法律条款 |
三、对PE的监管 |
四、进一步发展PE的建议 |
第七章 反海外腐败法与跨国公司跨境并购 |
第一节 反海外腐败法(FCPA)解析 |
一、FCPA引人关注的背景 |
二、FCPA的主要禁止性规定 |
三、FCPA的约束对象 |
四、腐败的动机和有价物的定义 |
五、违反FCPA的后果 |
六、FCPA执法的趋势和积极的抗辩 |
第二节 反海外腐败法(FCPA)对并购交易的影响 |
一、FCPA带来的并购风险 |
二、FCPA凸显尽职调查的重要性 |
三、交割后合规整合的重要性 |
第三节 反海外腐败法(FCPA)尽职调查 |
一、FCPA尽职调查的重点领域 |
二、FCPA尽职调查的过程 |
三、FCPA尽职调查的程度 |
四、发现问题后的对策 |
第四节 反海外腐败法(FCPA)与基金并购和资产分拆 |
一、私募基金问题 |
二、资产分拆问题 |
第五节 反海外腐败法(FCPA)风险防范 |
一、跨国公司的反腐败责任 |
二、跨国公司跨境并购中的反腐败风险防范 |
三、反腐败与中国外资并购和海外并购 |
第八章 企业社会责任与跨国公司跨境并购 |
第一节 企业社会责任(CSR)的全球化 |
一、CSR备受关注的背景 |
二、CSR的解读 |
三、中国企业的CSR |
四、CSR的全球认同 |
第二节 跨境并购中的企业社会责任(CSR) |
一、履行CSR促进跨境并购 |
二、漠视CSR对跨境并购的影响 |
三、跨国“责任投资”方兴未艾 |
第三节 跨国公司社会责任的法律分析 |
一、跨国公司社会责任的性质、范围和监督 |
二、CSR标准与国际投资政策 |
三、推进CSR标准发展的政策取向 |
第四节 企业社会责任(CSR)和中国企业海外并购 |
一、制定社会责任法规强化责任意识 |
二、引进国际标准倡导责任投资 |
三、借助专业公关公司改善中国企业海外形象 |
第三部分 跨国公司跨境并购的法律规制 |
第九章 跨国公司跨境并购规制体系 |
第一节 跨国公司跨境并购规制的必要性 |
一、跨国公司跨境并购规制必要性和可行性 |
二、跨国公司跨境并购监管的特点 |
第二节 跨国公司跨境并购的国际监管体系 |
一、国际组织对跨国公司跨境并购的法律规制 |
二、区域性国家组织对跨国公司跨境并购的法律规制 |
三、双边合作对跨国公司跨境并购的法律规制 |
第三节 跨国公司跨境并购规制体系的新发展 |
一、国外关于外国投资的立法和监管的发展概况 |
二、国际投资保护协议领域的新发展 |
三、国际投资政策法规改革和发展的方向 |
第四节 中国外资并购和海外并购监管体系 |
一、中国外资并购和海外并购的法制建设 |
二、中国参与全球经济治理机制改革 |
第十章 跨国公司跨境并购与市场准入审查 |
第一节 产业政策和国际投资政策的互动 |
一、产业政策影响跨境并购 |
二、国家产业政策和外资政策的互动 |
三、国际投资协议中产业政策和投资政策的互动 |
四、产业和投资政策制定者面临的挑战 |
第二节 市场准入限制的主要形式 |
一、市场准入限制是普遍现象 |
二、市场准入限制的不同方式 |
第三节 市场准入限制对跨境并购的影响 |
一、跨境并购前后市场准入的影响 |
二、跨国公司跨境并购与国有化 |
三、金融危机后西方国家的“国有化” |
第四节 完善中国的外资市场准入制度 |
一、中国外资并购市场准入制度概述 |
二、2011版产业指导目录的进步和不足 |
三、我国外资市场准入制度改进路径 |
第十一章 跨国公司跨境并购与反垄断审查 |
第一节 反垄断审查立法 |
一、反垄断审查的渊源 |
二、国外反垄断审查立法 |
三、中国反垄断法之经营者集中审查 |
第二节 跨境并购反垄断审查的实施 |
一、反垄断审查执法机关和执法模式 |
二、反垄断审查标准 |
三、跨国公司跨境并购的反垄断审查 |
第三节 反垄断审查域外效力和国际合作 |
一、反垄断审查的域外效力 |
二、反垄断审查的国际合作 |
三、反垄断审查作为投资保护主义的工具 |
第十二章 跨国公司跨境并购和国家安全审查 |
第一节 国家安全审查辨析 |
一、国家安全审查的由来 |
二、国家安全审查对象、范围和标准 |
三、国家安全审查的机关 |
四、国家安全审查的程序 |
五、美国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新发展 |
第二节 国家安全审查对跨国公司跨境并购的影响 |
一、国家安全审查的必要性和影响 |
二、国家安全审查与市场准入 |
三、国家安全审查与反垄断审查 |
第三节 完善中国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 |
一、增加外资并购安全审查的可预见性 |
二、确保外资并购安全审查的统一性 |
三、协调安全审查和产业发展战略 |
四、减少海外并购安全审查的风险 |
第四部分 中国企业海外并购风险防范和制度建设 |
第十三章 中国跨国公司海外并购战略 |
第一节 中国企业“走出去”战略 |
一、中国企业海外并购的历史沿革 |
二、中国企业海外并购的动因 |
三、中国企业海外并购的政策法律环境 |
第二节 中国企业海外并购的现状和挑战 |
一、中国企业海外并购的现状和特征 |
二、中国企业海外并购面临的挑战 |
三、金融危机后中国企业海外并购的战略思考 |
第三节 中国跨国公司的海外并购 |
一、培育精于海外并购的中国跨国公司 |
二、中国跨国公司海外投资的其他方式 |
第四节 中国企业海外并购的风险防范 |
一、中国企业海外并购风险的类型 |
二、中国企业海外并购的风险防范机制 |
三、减少中国企业海外并购风险的几点建议 |
第五节 中国企业海外并购的法律规范 |
一、中国企业海外并购法律制度构建的指导原则 |
二、中国企业海外并购的制度建设 |
三、加强中国企业海外并购的战略调控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四、探究企业并购法律体系的有益尝试——评《企业并购和并购法》(论文参考文献)
- [1]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流失问题研究[D]. 杜娟. 吉林大学, 2021(01)
- [2]海归背景董事对中国企业跨境并购影响的研究[D]. 闫盼盼. 吉林大学, 2021(01)
- [3]知识产权跨国并购法律问题研究[D]. 胡宏雁. 吉林大学, 2020(03)
- [4]大额持股监管法律制度研究[D]. 施金晶.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5]违规处罚对企业并购的影响研究[D]. 邓秀媛. 西南财经大学, 2020(02)
- [6]我国国有企业并购重组:历史演进及发展模式(1984-2018)[D]. 董少明. 福建师范大学, 2020(10)
- [7]股东大会制度对股东权益保护问题初探 ——以上市公司收购防御为视角[D]. 陈亦雨.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4)
- [8]企业并购中劳动者权益保护研究[D]. 李路. 郑州大学, 2020(03)
- [9]产业安全视角下中国农业外资并购法律审查研究[D]. 谢翀. 武汉大学, 2012(06)
- [10]跨国公司跨境并购法律问题研究[D]. 王仁荣. 复旦大学, 201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