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构监事会,强化相机干预财务控制机制(论文文献综述)
刘爽[1](2020)在《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研究 ——基于权力分割与互动的视角》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我国民办高等教育复始于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近40年来随着国家改革开放的进程而前行,以办学体制改革为重点不断成长。我国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的背景、过程和所处的阶段,既不同于欧洲政府烙印深刻的私立高等教育,也不同于美国、新加坡和菲律宾等国家市场化特征明显的私立高等教育,这决定了我国民办高校法人治理问题具有自身的独特性和复杂性,由于受到各种利益的驱动,以及外部监管的不到位,出现了一系列法人治理结构不适的症状,亟待通过加快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逐步实现学校决策权、行政权和监督权的适度分离与相互制衡,推动我国民办高校良性运行和健康发展。在大学治理日益复杂的现代趋势中,特别是国家大力倡导治理能力与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宏观背景下,文章以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为研究靶向和分析核心,根据研究的重点抽取出民办高校、治理结构等核心概念并加以解析,以述评的形式对业界和学界的研究做学术考察,藉由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和公司治理结构之间的区别与联系,将治理思维引入民办高校之中。论文以治理理论为指导,作为在理论层面对主体内容进行研究的方法论;以组织理论为参考,重点分析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的现状与问题;以利益相关者理论为补充,为提升民办高校治理问题与策略提供多维的视角。文章认为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是以能动主体的组织建设为核心,以相关制度的设计为表述的框架性安排。同时,硬性的结构会在民办高校内部孕育出无形的运行机制,共同作用于民办高校的发展。能动主体主要包括董事会、校长(校长班子)、党委、监事会、学术委员会等能够输出思想与意志的权力源。制度安排主要是指与主体建设和功能发挥相对应的制度设计。运行机制是法人治理活动中最抽象的客观存在,其实质是机构“运行方法与关系的总和”,运行机制主要涉及到权力输出与资源配置两块内容,调控着权力主体间管理、监督、制衡和保障的各种关系。文章根据法人治理结构的组成,主要从主体设置及对应的制度安排切入,佐以对相关机制的分析,逐渐厘清法人治理在结构化层面以权力和制度为突出存在的现实矛盾与困境。研究从私立高等教育发达程度与地理文化影响的角度选取美国、日本、台湾的私立大学法人治理结构作为重要参照对象进行梳理分析,以尝试从中获取可资借鉴的经验。文章最后提出了我国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优化的对策建议。策略组块主要从政府、学校、治理结构主体三个维度来思考。政府的政治意志是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安排的刚性指南,民办教育的发展历程表明,外部政策始终是民办高校发展的风向标与土壤,它的每一项“思想”“原则”“规定”都决定着民办高校发展的步伐,甚至是存亡。民办高校自身治理结构的安排本质上就是权力、资源的配置。民办高校的资金来源、发展类型(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发展目标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其治理结构的基本框架。法人决策者、管理者及其他能动主体的“执业能力”综合了“人”的行政气质、思维品质与道德情怀,对完善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生成组织治理文化起着潜在的基础性的作用。政府主要通过政策调节民办高校法人治理方向与治理环境,从而匡正治理结构。高校自身主要通过内部制度与机制设计破除权力集中的壁垒,平衡各种权力主体力量,实现权力互动,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结构主体中“人”的作用主要体现在能动性的发挥上,通过具体行动直接对法人治理结构做出或正向或负向的安排。
孙媛[2](2020)在《混合所有制企业监事会独立性对其履职效果的影响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监事会治理转型是公司治理机制改革创新的重要内容之一。监事会作为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股东行使监督权的专门机构,也是构建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一环。监事会的有效履职是确保公司运作合法合规、提高公司治理效率的重要保障。但是,目前我国企业监事会在实际运行过程中仍然存在许多问题,独立性缺失这一问题尤为突出,监事会治理效用普遍不被看好。且近年来对公司治理监督机制的相关研究更加集中于独立董事制度,对监事会治理的实证研究相对匮乏。基于此,本文主要研究监事会独立性对其履职效果的影响,并以股权混合度作为调节变量进行研究。本文以新时期混合所有制改革为背景,研究混合所有制企业监事会独立性与其履职效果的关系。首先梳理总结了监事会治理和股权混合度的相关研究成果。结合已有研究和实地调研访谈内容,通过扎根理论提炼出“监事选派独立性”、“权力配置独立性”、“监督工作独立性”作为监事会独立性内涵要素的三个维度。并结合混合所有制改革,将股权混合度作为调节变量,进一步探索监事会独立性与其履职效果关系的作用机理。本文共提出5个主假设和15个分假设,共计20个研究假设。通过实地访谈调研和网上发放,共收集到有效问卷463份;通过多元回归分析与结构方程模型分析两种方法,验证监事会独立性、股权混合度与监事会履职效果之间的关系。实证研究结果表明:监事会独立性对其履职效果具有显着正向影响;监事会独立性的三个子维度对监事会履职效果的三个子维度均具有显着正向影响;股权混合度对监事会独立性及其履职效果的影响关系具有显着调节作用。研究结论在一定程度上完善和发展了公司治理监督理论,同时对混合所有制企业完善内部监督制衡机制、有效执行监事会制度提供了一定的理论支持。有助于混合所有制企业在现有治理结构和治理机制的基础上重塑治理的监督模式,推动监事会在企业监督转型过程中发挥积极作用、实现有效治理。
何松龄[3](2020)在《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相比于中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历史实践而言,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改革是明显滞后而又存在诸多问题的。在七十年的制度变迁过程中,政府通过一系列以“暂行规定”、“指导意见”为载体的制度供给行为初步建立起了我国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制度体系,但这一体系并没能真正为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塑造出一套行之有效的产权安排。受此影响,农村金融机构“脱农离小”的现象依然突出,农村金融机构组织治理长期混乱,农村金融机构支农功能无法得到有效发挥。究其根源,是中国农村金融机构产权改革过程中出现的严重制度供给抑制问题。一方面,健全农村金融支农体系迫切需要有效的农村金融机构产权作为支撑;而另一方面,当下的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制度供给在实践中又难以真正地对这一迫切需求做出有效的回应。中国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制度供给与健全农村支农金融组织的产权制度需求之间仍然存在着严重的制度供需失衡。有鉴于此,本研究从中国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异化出发,以“理论框架—实证分析—对策研究”三层结构为研究框架,系统解读“什么是农村金融机构产权?”、“中国农村金融机构产权存在何种问题,症结何在?”以及“如何推动中国农村金融机构产权改革与创新?”的三重问题。全文除绪论外共有七章,具体内容如下:第一章“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理论基础”。沿着“产权——金融产权——金融机构产权——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进路,本章对现有研究成果进行了回顾和总结,并在此基础之上结合中国农村金融发展的现实情况引入企业产权理论与制度金融理论作为理论支撑,为研究农村金融机构产权提供跨学科的分析框架。本章认为现有研究将农村金融机构产权机械地解读为“农村地区的金融机构的产权”,缺乏对农村金融机构产权本质的把握,存在一定的误区。受制于此,中国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改革并没能取得预期的效果,到底什么是农村金融机构产权,还有待研究的重新解答。第二章“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概念框架”。遵循“功能——结构”的范式,本章重新界定了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概念与特征,并在此基础之上从宏观与微观的双重层面对农村金融机构产权进行解构。本章认为农村金融机构产权是在优化农村金融资源配置,满足农业、农村发展的金融需求的功能约束下,由农村金融机构产权主体基于一定农村金融资源而享有的权利的总称。较之于一般的企业或金融机构产权,农村金融机构产权在功能、主体、客体以及模式上有着明显的特征。在宏观维度上农村金融机构产权指向农村金融机构的所有制形式,是农村金融机构生存与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的法律形态;微观维度的农村金融机构产权则是农村金融机构运行的具体规则,反映农村金融机构产权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二者共同塑造了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整体结构,决定了农村金融机构的支农效率。第三章“农村金融机构产权演化的历程、逻辑与经验”。本章从分析中国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演化语境入手,系统梳理了中国农村金融机构产权七十年的演化历程,并在此基础之上深刻阐释其内在的深层逻辑与改革经验。本章认为中国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演化形成了以政府主导的自上而下的强制性制度变迁、以所有权改革为主导的演进模式以及顶层设计缺位下的试错性改革思维的三重逻辑。三者共同构成了中国农村金融机构产权异化的历史逻辑根源。在演化的过程中,我国形成了坚持推进市场化改革、坚持渐进性的改革方式、坚持存量改革与增量改革的协同推进以及坚持以实际问题为到导向的改革经验。第四章“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异化”。本章从对农村金融机构产权制度安排现状的梳理和总结入手,系统分析了中国农村金融机构产权在宏观与微观层面上的异化表现。本章认为在宏观层面上,中国农村金融机构产权呈现出结构性的国有资本垄断与产权目标营利化的异化现象;在微观层面上,中国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异化主要表现为产权主体虚置、内部人控制、外部人控制、产权关系倒挂、产权约束机制失效。当下的中国农村金融机构产权严重偏离了既定的制度供给目标,直接制约了我国农村金融机构支农功能的实现。第五章“农村金融机构产权异化的归因”。在前文的基础上,本章主要从制度供给的层面对中国农村金融机构产权异化的成因进行分析和论证。本章认为中国农村金融机构产权异化是农村金融产权改革过程中制度供给缺位、错位、越位的共同结果。其根源在于缺乏法律制度的保障、缺乏对农村金融需求的准确把握、缺乏统一的制度供给目标三者共同导致的制度供给抑制的长期积累。第六章“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历史经验借鉴”。以历史为视角,本章对域外国家农村金融机构产权实践的历史经验进行了系统梳理和总结。本章认为推动我国农村金融机构产权改革与创新需要在总结自身经验教训的基础之上,充分借鉴域外国家实践的历史经验,重视法律制度在农村金融机构产权发展过程中的根本性作用,在制度设计中坚持合作制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主导地位,明确国家作为产权主体在农村金融机构发展过程中的扶持性作用,强调农村金融机构体系中的产权联结。第七章“农村金融机构产权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与制度创新”。在前文的基础之上,本章就如何推动我国农村金融机构产权改革与创新进行了深入的探讨。本章认为破解我国农村金融机构产权异化的关键在于从供给侧层面推动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结构性改革与制度创新。推动农村金融机构产权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应当以我国农村金融的现实需求为指引,明确改革的核心目标,树立优化配置、支农本位、独立自主的基本原则,明确法制化的基本路径,坚持合作制的改革方向。在此基础之上,以制度创新完善农村金融机构产权是农村金融机构支农功能实现的必然要求,应当从构建以农业经营主体为主的农村金融机构产权主体制度、建立有序的农村金融机构国有股权退出制度、完善农村金融机构组织治理制度、推动省联社管理体制改革以及推动合作制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法律重构五个方面予以落实。
祝雅柠[4](2020)在《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改革研究 ——以规制道德风险为核心》文中认为金融机构道德风险是金融市场的“灰犀牛”,几乎每一次金融危机都与其密切相关,如何解决金融机构道德风险一直以来都是金融监管领域的重要命题。2008年金融危机使学术界与金融监管部门意识到金融机构行为监管已经不足以规制金融机构道德风险,故提出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监管,以进一步完善与强化金融监管。2019年,帕特里克·博尔顿(Patrick Bolton)等四位欧洲经济政策研究中心研究员发表《金融体系终于稳健了吗?近十年全球金融监管改革的回顾与评估》研究报告,从经济学角度来看,金融监管改革尚未有效规制金融机构道德风险,后危机时代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监管并未遏制其过度风险经营倾向。实际上,以公司为组织形式的金融机构是法律抽象的结果,法律是公司治理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对其形成与运作产生重要影响。实践中,金融监管规制金融机构道德风险缺乏自足性,通过金融机构公司治理解决其道德风险问题是后危机时代金融法与公司法交互与融合的重要命题,须针对金融机构的特殊公司治理改革公司治理法律制度,从而改变其行为动机与风险偏好,进一步规制金融机构道德风险。尽管,我国金融系统并未受到2008年金融危机的直接冲击,但我国特殊金融市场体制存在极为突出的金融机构道德风险问题。并且,我国金融市场化正进入提速期,民营资本不断进入银行业,人民币国际化与资本可兑换的推进使金融业在更大范围、更深层次与更宽领域开放,金融机构道德风险规制与金融系统的安全与稳定意味着更高的制度要求与更国际化的视野。本文以我国金融市场为研究背景,结合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法律制度存在的本土问题,借鉴域外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相关理论成果与制度改革经验,对金融机构公司治理展开具有前瞻性的法律制度改革研究:突破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的路径依赖,以公司治理法律制度改革为路径规制金融机构道德风险,从而为我国金融体制的市场化转型、金融系统的安全与稳定提供法律保障。本文对以公司治理法律制度改革为路径规制金融机构道德风险的问题进行研究,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一、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法律制度改革规制其道德风险的必要性与可行性道德风险是一个经济学概念,却被广泛适用于法学领域研究。从信息经济学角度来看,道德风险并非风险而是由事后信息不对称形成的、产生或扩大风险的行为机制。规制道德风险的基本原理是激励相容理论,即对代理人的奖惩与其行为相关信息相联系,从而将委托人的成本与收益内部化为代理人的成本与收益,换言之,通过激励机制促使代理人为委托人利益行事。法律作为重要的激励机制之一,其通过要求行为人对自身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使相关社会成本与收益转化为私人成本与收益,从而通过个体行为的最优选择实现社会整体利益的最优状态。金融机构道德风险发生机制是多元的,包括金融安全网的设立、金融市场的创新等,其法律制度根源则是权利义务的失衡。以公司为组织形式的金融机构是法律抽象的结果,其行为不可避免地受到自然人意志的影响,相较于侵权责任法、合同法等行为法维度上的权利义务失衡,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法律制度在组织法层面形成的权利义务失衡亦不容忽视。后危机时代,金融机构道德风险监管既有传统的命令与控制型监管,也逐步确立了金融机构后设型监管,前者包括金融机构资本监管与结构性监管等措施,后者则是围绕金融机构公司治理展开的董事会构成、董事、高管薪酬奖励等公司治理监管措施。但是,公司治理法律制度与金融机构特殊公司治理错位、现代公司法激励机制缺失体系化的公司治理法律责任制度等因素进一步加剧了金融机构权利义务失衡,使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监管对金融机构道德风险的激励相容作用极为有限。并且,我国金融机构道德风险发生与规制上存在本土化问题,即金融市场存在突出的政府隐性担保,且其正处于市场化提速期,金融体系的结构性变革、金融市场的不断开放进一步诱发金融机构道德风险问题,但目前金融机构道德风险的规制仍依赖于金融监管的强化,对我国金融机构隐性道德风险的规制效果极为有限。因此,有必要基于我国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特点,改革现行公司治理法律制度,重塑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相关权力配置、行为规则与权利义务安排,以填补金融监管空隙,调整金融机构行为动机与风险偏好,从而进一步解决我国政府隐性担保与金融市场化交织为主要发生机制的金融机构道德风险问题。二、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理论演进与基本原则的确立当下是一个复杂多变的“公司的时代”,任何一种单一理论都不可能为公司治理的所有问题提供全部答案。后危机时代,金融机构公司治理已经成为一个独立的研究领域,基于其与传统公司治理实践的客观差异,金融机构公司治理需要理论上的演进指导制度上的改革。股东利益至上被认为是导致2008年金融危机的重要因素之一,但英美等国在后危机时代针对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的监管与立法上的改革,仍深受股东利益最大化理论的影响,聚焦于股东与经营者代理利益冲突,通过股东赋权强化监督经营者行为,实现股东与经营者利益的统一,实质上进一步加剧了金融机构道德风险;利益相关者理论在公司利益以何为准的问题上给出与股东利益至上理论截然相反的答案。但是,以德国为代表,适用利益相关者保护公司治理目标的公司法国家,其在金融危机中的表现同样差强人意,一方面,利益相关者理论受制于难以界定利益相关者范围的固有问题,不仅存在较高的制度成本,还易引发金融机构经营者机会主义行为;另一方面,后危机时代,诸多学者围绕利益相关者理念提出了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改革思路,即以董事信义义务制度为依托,引入债权治理。但是,与非金融业公司债权人风险厌恶不同,金融监管与金融安全网机制形成了债权人的风险中立,其缺乏激励与能力参与金融机构公司治理。后危机时代,金融机构公司治理已然是一个更为独立的研究领域,英国学者安德烈亚斯·科基尼斯(Andreas Kokkinis)基于安德鲁·凯伊(Andrew Keay)提出的实体最大化与可持续发展(EMS)公司治理理论,针对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提出金融可持续发展(Financial Sustainability)理论,以规制道德风险,遏制金融机构过度风险经营,从而确保金融系统的安全与稳定,维护社会整体利益。该理论对以公司治理为路径规制金融机构道德风险具有重大的理论启发:以社会整体利益为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终极目标,立足于金融机构可持续发展,体系化地重构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法律责任制度,克服金融机构道德风险的制度内生因素,从而为以规制道德风险为核心的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改革提供理论上的支持。三、金融机构股东责任制度重构对金融机构股东道德风险的直接规制股东有限责任是金融机构道德风险的重要制度根源,公司人格否认适用条件缺乏预测性与可操作性、法官对否认公司独立人格的审慎态度、非自愿债权人集体行动困境等问题使其在实践中适用范围极为有限,难以解决股东有限责任的道德风险问题。以2008年金融危机为背景,金融市场与金融机构为场域,影子银行的产生与扩张以及机构投资者的兴起表明,金融机构特殊性实质上改变了股东有限责任的理性预设,从而加剧金融机构道德风险问题,最终导致金融机构股东有限责任负外部性问题产生的社会成本高于其带来的制度收益。实际上,相较于非金融业公司股东有限责任,金融机构股东有限责任的立法确认较晚,但其发展迅速,推动金融市场发展的同时,也不断积聚金融系统性风险,现有商事风险分配与控制机制不足以解决金融机构股东有限责任的道德风险问题,故通过考察与梳理金融法与公司法学者提出的股东有限责任改革建议与方案,包括股东双倍责任、股东比例责任、选择性股东责任、金融系统性风险基金与比例责任以及股东加重责任,结合我国金融市场发展阶段、金融体制特点以及相关立法现状,以类型化金融机构为前提,以“事实状态预设、权利与义务规则以及法律后果”为逻辑结构,重构金融机构股东责任制度,即银行业金融机构适用股东加重责任,非银行业金融机构适用金融系统性风险基金与股东比例责任。四、金融机构董事信义义务重塑对金融机构道德风险的直接规制以2008年金融危机与我国金融市场实践为研究场域,现行公司治理法律制度造成董事治理职责与激励机制的结构性扭曲,形成了金融机构公司治理实践与理念的偏差,从而诱发金融机构道德风险;在路径依赖理论框架内,通过检视与反思金融机构内部公司治理改革实践,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监管强化对道德风险的规制作用极为有限,有必要在金融可持续发展理论指导下重塑金融机构董事信义义务,进一步改革违反信义义务的损害赔偿责任;考察并分析既有董事信义义务制度改革建议与方案,包括直接扩张董事勤勉义务适用范围、引入董事诚信义务与董事公共治理义务;在我国金融机构公司治理视阈下,结合金融立法现状,在不完备法律理论指导下,重置“强监管、弱司法”的权力配置格局,以渐进主义法律改革模式,在现行法律框架中嵌入金融机构董事信义义务规则,构建董事信义义务三元结构体系。以区分银行业与非银行业金融机构为前提,前者应引入董事公共治理义务以解决我国银行依赖政府隐性担保产生的道德风险问题;后者则通过引入董事诚信义务,纳入债权人利益,构建董事信义义务的三元结构,以实现金融机构可持续发展的治理目标,从而起到规制道德风险的作用;反思与重构金融机构董事违反信义义务的损害赔偿责任制度,构建利益相关者派生诉讼制度,使其成为实现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目标,规制金融机构道德风险的重要制度依托。五、金融机构监事会职能完善对道德风险的间接规制相较于其他行业公司的监事会制度,我国金融机构监事会的运作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管控具有重要作用,应在“强化监事会实质性监督权力、优化监事会与独立董事会监督权限配置以及构建金融机构监事会激励与约束制度”问题上作出实质性的制度改革。与德国等国一样,我国监事会制度固有缺陷使其面临严重的公司治理困境,造成监事信义义务制度虚置,且我国公司监事会还存在独立性缺失、公司法激励与约束制度的结构性扭曲等本土化问题。以金融机构可持续发展为公司治理目标,结合我国公司内部特殊的监事会——独立董事复合监督结构,借鉴德日等国监事制度相关立法经验,通过构建金融机构监事会信息权、同意保留权与风险管理监督职责赋予其实质性的监督权力;构建针对监事会监督职能特点的薪酬制度与信义义务制度,确保监事会独立性的同时,激励其充分行使监督职权,从而在金融机构道德风险问题上发挥金融机构监事会内生的、间接的规制作用。
高树军[5](2020)在《地方国资公司治理模式转型的路径及风险研究》文中认为当前,我国经济步入高质量发展阶段,新发展理念、结构性改革、发展方式和体制机制变革成为主旋律;全要素生产率持续回升,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精准脱贫、污染防治三大攻坚战深入实施;去产能、去杠杆、控债务、控地产、强环保呈现新常态;自由贸易试验区、新旧动能转换、乡村振兴战略促进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地方政府性债务实行限额管理,国企改革开启管资本时代,国家治理体系建立为地方国资公司转型发展带来新机遇与挑战。地方国资公司产生于20世纪90年代,是由地方政府通过整合公共资源、资产、土地作价等形式设立,以城市经营收益、公共服务收费、财政资金等作为公司收入来源,承担地方政府基础设施投融资职责的特殊国有企业。论文以地方国资公司为研究对象,以产权理论、委托代理理论、全面风险管理理论等为研究的理论基础,依据国资公司的治理结构、治理机制、治理行为等特性,将我国地方国资公司治理模式划分为行政型治理模式(A模式)、行政与经济相机型治理模式(AE模式)和经济型治理模式(E模式)等三种模式,并采用Logistic回归方法对三种治理模式的效能进行评价。根据效能评价结果,提出地方国资公司治理模式转型的进化路径、拓展路径和跨越路径等三条路径,并分析论证了三条路径的适用条件和关键影响因素。通过路径选择的基本条件、特有条件及其属性的分析判断,采用Rough Sets计算方法,计算得到不同治理模式转型路径选择的决策约简规则。针对地方国资公司治理模式转型存在的风险,构建了地方国资公司治理模式转型风险指标体系,并运用ANP-Fuzzy方法对地方国资公司治理模式转型风险进行评价,提出基于地方国资公司治理模式转型不同路径的风险规避策略。论文最后以HF国资公司为例开展实证研究,验证地方国资公司治理模式转型路径以及风险评价等研究结论。论文的主要研究结论是,地方国资公司存在行政型治理模式(A模式)、行政与经济相机型治理模式(AE模式)、经济型治理模式(E模式)等三种不同的治理模式;地方国资公司治理模式转型的趋势是由低效能向高效能方向递进;地方国资公司治理模式在转型过程中需要注重防范转型风险和制定科学的规避措施。论文的创新点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采用Logistic回归方法对地方国资公司三种治理模式的效能进行评价,并根据效能评价结果,提出地方国资公司治理模式转型的进化路径、拓展路径和跨越路径等三条路径,为地方国资公司治理模式转型提供可供操作的实践方案;二是采用Rough Sets分析方法对地方国资公司治理模式转型路径展开论证,提出地方国资公司治理模式转型路径的选择方式,为地方国资公司治理模式转型、选择适宜的转型路径提供切实有效的工具和方法;三是构建地方国资公司治理模式转型风险评价体系,并运用ANP-Fuzzy模型对地方国资公司治理模式不同路径的转型风险进行评价,提出规避地方国资公司治理模式转型风险的措施。
肖宇[6](2018)在《政府监管者完善银行业市场约束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自从银行诞生以来,在银行监管领域同样一直存在着政府与市场之争。直到2004年,事实上的银行监管领域的国际标准制定者——巴塞尔委员会在1988年出台的《巴塞尔资本协议》的基础上经过修订和完善出台了《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这场争论才告一段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核心精神就是提出了最低资本要求、监督检查、市场约束三大支柱。第一支柱最低资本要求和第二支柱监督检查共同构成了政府监管的核心内容,它与第三支柱市场约束一起成为银行外部监管力量,再加上银行内部的内控制度,现代银行业监管体系就此形成。这个演化过程在学术界展现出了相同的轨迹,从市场失灵理论、政府规制理论、规制失灵理论到市场增进理论,最终落脚点就是市场和政府并不是非此即彼而是相辅相成的关系。世界各国政府普遍认同和倾向采用《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要求,将政府监管与市场约束相结合,以市场约束为主、政府监管为辅,两者相辅相成、互为补充,构建起现代银行业监管体系。本文认可和支持巴塞尔委员会及其新资本协议关于现代银行业监管体系的观点。因此,对于我国银行业政府监管者来说,如何在规定时限内向国际监管标准靠拢,构建起以市场约束为主要力量的现代银行业监管体系就显得迫在眉睫。尤其在2011年的G20戛纳峰会上,各国承诺从2013年开始实施新监管标准,并使本国银行业各项监管指标最迟在2019年底全面达标。据此,中国银行业的核心政府监管者——中国银监会结合国内银行业实际,整合了《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和《巴塞尔协议Ⅲ》的要求,发布了《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指导意见》。本文就是基于此现实情况对我国政府监管者完善银行业市场约束的问题进行了研究。研究框架紧紧遵循了政府监管者完善银行业市场约束是什么、政府监管者为什么要完善银行业市场约束、政府监管者如何完善银行业市场约束的“是什么”、“为什么”、“怎么办”的逻辑结构。首先,本文要回答的是“政府监管者完善银行业市场约束是什么?”本文不仅对“政府监管者完善银行业市场约束”给出了明确解释,而且对于这个概念内涵中所包含的“市场约束”、“银行业市场约束”、“政府监管者”、“商业银行”、“银行业”等子概念也一一给出了明确定义和清晰界定。随后本文建立了政府监管者完善银行业市场约束的要素分析体系,对此体系内各元素进行了详细分析和阐述,指出完善银行业市场约束的主体是包括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上市银行的部分监管事宜)在内的我国银行业政府监管者;完善银行业市场约束的客体是商业银行;完善银行业市场约束的主要手段有法律手段、经济手段、行政手段;完善银行业市场约束要遵守依法、独立、统一、适度原则;完善银行业市场约束的作用和意义在于提升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能力、经营效率以及全球化竞争能力,有利于强化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和完善现代银行业监管体系等。其次,本文要回答的是“政府监管者为什么要完善银行业市场约束?”从理论上看,市场失灵理论、政府规制理论、规制失灵理论和市场增进理论为政府监管者完善银行业市场约束提供了理论基础。从实践上看,我国银行业政府监管有效性亟待提升和我国银行业市场约束效应微弱的两大现实情况为完善银行业市场约束提供了现实基础。在这部分,本文一是根据政府监管的成本收益分析方法对我国银行业政府监管有效性进行了实证评价,得出结论是我国银行业的政府监管虽然有效,但由于监管成本居高不下,有效性亟待提升;二是选取了我国资产规模最大的10家商业银行为样本银行,以样本银行2008年金融危机后至2016年的数据为基础,在Demiguic-Kunt and Huizinga(2004)的经典模型的基础上加以改良来实证检验我国银行业的市场约束效应,实证检验的结论是我国银行业市场约束效应微弱;三是对我国政府监管者完善银行业市场约束现状进行了阐述和分析,主要是对政府监管者在完善银行业市场约束方面已经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效果、存在的不足和困境以及困境形成的原因进行了梳理,得出的结论继续佐证了前述实证分析的结论。由此,解决了政府监管者为什么要完善银行业市场约束的问题。最后,本文要解决的是“政府监管者如何完善银行业市场约束?”的问题。本文通过选取世界上银行业最为先进和成熟的发达国家美国、发展中国家里银行业运行十分健康稳定高效的阿根廷、世界上第一个采取市场约束作为银行业监管主要力量的国家新西兰来进行观察和分析,发现这些国家所采取的措施基本都没有超出学术界所归纳总结的发挥市场约束有效性的五大基本条件,即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信息披露、第三方监督体系、银行安全网、市场退出机制。由此,根据我国的具体实践,本文提出了我国政府监管者在完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建立强制信息披露机制、发展商业信用评级、重构银行安全网、建立问题银行市场退出机制等五个方面的具体的和具备可操作性的对策建议。
张莉艳[7](2018)在《控制权回报、行政干预与国企高管腐败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近年来,国有企业高管腐败事件备受舆论聚焦,国有企业高管权力也成为社会议论的热点,成为高管腐败的关键诱发因素。本文认为,一方面,国有企业高管拥有企业强大的控制权,这在我国是相当普遍的事实,大多数国有企业在进一步扩张中演变成为“高管控制的企业”,“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权力内在地存在着一种异化的机制,加速倾向于腐败;但另一方面,权力又是一种重要的激励因素,控制权在现代企业管理者激励契约中发挥着关键的作用,控制权回报作为一种激励机制,在国有企业改革历程中起到了独特的激励作用。中国从上世纪70年代开始的市场化改革就是沿着放权让利这一路径开始并不断强化的,国家放权于企业,让企业自主经营,企业家独立决策,使得企业家精神得以充分的释放,这点在逻辑上也是毋庸置疑的。因而,我们在谴责高管权力过大的同时也不应淡化控制权对于企业家精神租金的创造意义。那么,围绕国有企业高管腐败问题的研究,在学术上可以追问的是,一些国有企业高管为何会超出权力界限,不惜违法违纪,用权力来攫取私利,将权力作为追求的终极目标?企业家控制权回报作为一种制度,其内在激励作用是什么?为什么控制权回报机制在国有企业会发生扭曲?国有企业高管贪腐涉金钱数目之大,涉及人数之多,不能不判定现行的国有企业管理体制还存在着较大的制度漏洞。制度一定程度上决定了高管的行为选择,即腐败抑或廉洁,制度同时也影响了他们潜在的企业家行为,即寻租抑或创新。针对以上问题,本文的研究围绕以下几章具体内容展开:第一章为绪论。基于国有企业高管腐败的现状提出本文的研究问题、研究目的与研究意义,明确本研究的主要思路与核心内容,确定本研究的分析框架及对应的研究方法、技术路线以及创新点等,并且对文章的核心概念进行了界定。第二章为相关理论与文献综述。本章对本文所涉及的具有代表性的主要文献以及相关理论进行了梳理和评述。通过对相关理论的分类梳理,明确与本文研究相关的国有企业高管腐败、控制权回报、企业家精神的制度环境等最新研究进展,进行梳理、建立联系、寻找缺失及局限,为本文的选题确立理论依据,也为后续研究奠定扎实的理论基础。第三章为国有企业高管控制权产生的制度背景和形成机理。本章厘清了国企改革的制度背景下高管控制权的演进历程和形成机理,明确了高管控制权作为一种制度安排,在政府对国有企业高管的激励契约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国有企业股权架构的内生性缺陷、集权型管理文化的盛行、监督机制的不完善以及政府长期以来所持的容忍和默许的态度,从而助长了国有企业高管控制权的普遍化和扩大化倾向。第四章为国有企业控制权回报下的企业家激励悖论分析。首先,由于市场化改革的不到位以及原有政府官员角色形成的思维定式和惯例,使得控制权主体国有企业高管实际角色(官员)与名义角色(企业家)之间发生偏离,企业家角色异化;其次,还研究了行政干预下国有企业高管控制权回报机制的特征、成因及其外在表现,并进行了经济学推演。第五章为实证研究设计。力求对所研究的问题显性化和定量化,能够进行规范的实证研究。本章构建了研究的理论模型,将国有企业高管控制权回报机制扭曲催生高管腐败的机理转化为四大变量之间的关系进行理论推演,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相关的研究假设,并对实证模型涉及的变量、数据进行了细致的设计与说明。第六章为实证结果与分析。首先,深入探讨了高管控制权、行政干预与高管腐败之间的影响关系。实证结果表明,国有企业高管控制权越大,越有可能发生腐败行为,行政干预对于高管控制权与腐败具有正向的调节作用,但是,反腐以后正向的调节作用变弱了;其次,进一步尝试检验了高管控制权、行政干预与企业家精神之间的影响关系。实证结果表明,国有企业高管控制权与企业家精神呈现出负相关关系,控制权并没有发挥出对企业家精神的正向作用。反腐前,行政干预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这种负相关关系,反腐之后的情况发生了改变,高管控制权与企业家精神呈现出一定的正相关关系,但是,行政干预对于高管控制权与企业家精神仍然存在负向调节作用。第七章为政策建议。针对国有企业高管腐败治理与企业家精神重建提出了相关的对策和建议。第八章为研究结论、局限与未来展望。本章首先针对本文的理论研究和实证结论进行了总结;其次,对本研究存在的局限性进行了说明,对下一步研究方向提出了作者的一些想法和展望。本文的研究以控制权回报为线索,揭示了国有企业高管控制权和腐败之间的作用机理。试图揭开权力(控制权)引发腐败的黑箱,揭示国有企业高管滥权型腐败背后的制度诱因。同时,本文对于国有企业高管腐败成因的分析,不仅局限于探讨高管控制权与腐败的关系,而且引申出控制权主体企业家角色异化(企业家缺位)问题,以及行政干预下控制权回报机制扭曲催生腐败所带来的企业家激励悖论。此外,本文不仅从理论上进行了较为详细和严密的逻辑推演,而且,还进行了较为详实的实证检验。
张晶[8](2018)在《企业外部环境、监事会设置主动程度对高管私有收益影响的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近年来,企业高管天价薪酬、巨额在职消费以及贪腐“窝案”等现象常见诸于媒体报端,引发社会公众对高管收益乱象广泛而深切的关注及隐忧。高管收益乱象的本质是高管攫取超额的异常私人利益,这背离了其作为激励机制的初衷,反而是对股东利益的侵蚀,将导致企业价值的下降,甚至严重破坏经济活动的效率和社会风气。因此,高管攫取不正当的私人收益如何防范和治理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共同关注的焦点。实务界和理论界都致力于这一焦点议题的缓解和治理。我国政府及监管部门颁布一系列法律法规及建议指引,以期规范高管权力寻租的行为,治理高管收益乱象。面对高管以权力为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这一世界范围的重大议题,理论界学者们分别从政治域、经济交换域、社会交换域和组织域中公司层级等方面探讨其对高管私有收益的作用。高管攫取私有收益不仅是微观层级公司治理的经济后果,更是经济、政治、社会文化和组织等企业内、外部环境之间相互依存和联结作用的结果。然而,较少研究结合我国的制度背景探究企业外部环境的作用,更少研究从企业内、外部因素的耦合效应考察这一研究主题。那么,于我国转型经济背景下,是内生环境还是外生环境能够更为有效的作用于高管权力寻租行为?又是哪些内生或是外生的正式规则和非正式规则影响高管私有收益的获取行为?进而,有专家和学者进一步提出内部监督机制的缺失是高管选择谋求不正当私利的主要根源。监事会作为我国特色“二元制”公司治理体系中内部监督机制的重要构件,依照法律和契约对公司高管负有财务监督和经营监督的权力;但是,我国监事会制度于实际运行中监督作用存在差异,于为数不多的监事会主题的学术研究中其监督效力也具有争议。如此,我国公司监事会对高管权力的监督履职是否有效呢?亦或不同公司之间监事会的监督功能发挥存在差异?如有差异又来自何处呢?监事会作为上市公司必设的监督机构,其设置在遵循法律法规等正式制度的强制性要求的基础上,并非一沉不变;还可能因外部环境参数的位移和内部博弈参与人的策略互动而产生监事会设置机制的内生性自我实施。学术界通过对主动性公司治理创新活动的探索性研究和西方国家主动创新的公司治理实践的积极效应都侧面回应这一观点。然而,少有研究探讨我国引入的监事会制度在路径依赖及法律规则与实践交互作用的运行过程中,是否融合我国差异化的背景环境而发生内生性设置机制的演进,更鲜有研究全面系统的推演监事会设置机制演进的机理和价值,及其对高管攫取货币性和非货币性私有收益行为的监督效力。遵循已有相关研究,影响公司治理的法律环境、政府干预和产品市场竞争等企业外部环境的差异或变化是否也将影响监事会设置机制的演进?将会产生怎样的效应?而监事会设置机制演进是否提升监事会的治理质量?监事会设置主动程度的提升是否强化对高管私有收益攫取行为的约束作用?交易成本经济学思想认为,宏观环境参数的位移会引发微观治理机制的主动协调适应,也进一步直接或间接作用于个体参与者;则法律环境、政府干预和产品市场竞争三个维度的企业外部环境是否通过对监事会设置机制的演进这一中间介质的作用,进而间接影响高管私有收益呢?我国转型经济过程中,外部环境的不断完善给予公司更多实施自律行为的空间,而各区域改革发展不均衡,区域环境具有差异性又为研究提供背景条件。鉴于此,为解答上述一系列问题,本文通过大量研究文献的梳理和凝练,整合比较制度分析、交易成本经济学和代理理论构建“企业外部环境—监事会设置机制演进—高管私有收益”的研究框架。本文选取2006-2016年A股主板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全面系统考察政治域中法律环境、政府干预环境及经济交换域中产品市场竞争环境对组织域内高管以权力谋求不正当私利行为的影响;推演并明确监事会制度的演进机理,探析组织域外生博弈规则的变化或差异对监事会设置机制演进的影响及其程度;探究监事会设置机制演进的价值,研析监事会设置主动程度对高管私有收益的作用;跨层级探讨宏观层级的外部环境至微观层级的监事会设置机制演进再至个体层级的高管私有收益,这一自上而下的作用路径中作为中间介质的监事会设置主动程度的中介效应。本文研究发现:其一,企业外部环境通过正式规则和非正式规则约束高管攫取货币性和非货币性私有收益行为。法律环境随着立法和执法水平的提升而更加合理完善,信息不对称程度随之降低;激烈竞争的外部产品市场环境促进信息的有效传递、价格机制的及时反馈和竞争结果的优胜劣汰;法律环境和产品市场竞争的提升,增加了高管进行权力寻租的风险和交易成本,使得高管攫取私有收益的行动决策选择更为谨慎,从而约束高管货币性和非货币性私有收益。政府干预程度的提升会造成投资者保护力度的削弱,使高管寻租风险降低,潜在发生的交易成本减少,相对而言可获取的净利益更多,由此,导致高管行为倾向于懈怠或运用权力寻租谋取私有收益。相对而言,法律环境对高管非货币性私有收益的约束作用更强,政府干预和产品市场竞争的差异性对高管货币性私有收益的影响更大。其二,企业外部环境参数位移轨迹的变化作用于监事会设置机制内生性演进。积极适应环境的企业将根据外生博弈规则的变化自发性调整监事会的设置机制,良性健康的环境促使监事会设置机制内生性演进形成新的非正式规则,表现为提升监事会规模设置主动程度,主动性增加监事会成员独立性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设置水平。然而,因为法律环境的更加完善提升了外部正式规则的监督和监管力度,公司会倾向适当减低监事会规模设置主动程度;政府干预程度过高,政府通过股权、资本和资源对公司尤其是国有公司的帮助之手和掠夺之手的共同作用反而增强监事会独立性和技术能力设置的主动程度。其三,监事会设置机制的演进具有积极作用。仅满足刚性制度的强制性要求,被动性的设置监事会将无法适应公司规模的扩张、技术及资源禀赋等变化的需要,这不仅增加监事会制度实施的交易成本,亦不能充分约制高管的机会主义行为。但监事会设置机制在既有制度规则范围内的自我实施能够提升监督效力,通过提升监事会规模设置主动程度、独立性设置主动程度和技术能力设置主动程度,增强监事会制度的约制效力,从而有效抑制高管攫取货币性和非货币性私有收益的偏离行为。进一步而言,监事会规模设置主动程度、独立性设置主动程度和技术能力设置主动程度的提升对抑制高管货币性私有收益的效力更强。其四,企业外部的法律环境、政府干预环境和产品市场竞争环境不仅存在影响高管货币性和非货币性私有收益的直接路径;还能够因企业外部环境正式或非正式规则的变化,使得公司相应积极的设置监事会,主动性调整监事会规模、独立性和技术能力等设置程度,进而通过规则形成交易成本的变化,间接影响高管攫取私有收益的行为;从而实现监事会设置主动程度在企业外部环境与高管货币性私有收益和非货币性私有收益之间分别发挥中介传导效应。同时,监事会设置主动程度发挥的部分中介效应具有差异性;相对而言,企业外部环境对高管货币性私有收益的间接作用路径中监事会设置主动程度发挥的部分中介传导效应更大,且多经由监事会独立性设置主动程度和监事会技术能力设置主动程度形成间接作用路径。本文围绕企业外部环境、监事会设置主动程度与高管私有收益之间的内在作用机理进行深入研究,对已有文献可能的创新与延展表现为:第一,选取跨层级数据,从交易成本经济学视阈考察企业外部环境对高管私有收益的影响,明确并揭示了法律环境、政府干预和产品市场竞争三个维度宏观层级企业外部环境作用于个体层级(高管)权力寻租行为的差异化运行路径及机理,是对相关问题研究的有益补充。第二,依据比较制度分析的思想,探究监事会设置机制演进的内在机理,并验证外部环境对监事会的内生性自我实施及其程度的影响;基于代理理论和交易成本经济学的综合运用,尝试阐释监事会制度及其设置主动程度对高管货币性和非货币性私有收益的作用机制且以实证检验;从理论层面回应监事会设置机制创新的实践活动,进一步延展了监事会的研究领域,并以新的视角分析监事会的监督作用及效力,为已有研究结论的差异提供较为合理的解释。第三,以交易成本经济学运行的层级框架为理论支撑,融合宏观、微观和个体三个层级构建“企业外部环境—监事会设置机制演进—高管私有收益”的研究框架;并结合中介效应检验的依次检验法、差异检验法和Sobel系数乘积检验法的综合运用,理论分析并实证检验监事会规模、独立性和技术能力设置主动程度是否为企业外部环境与高管货币性私有收益和非货币性私有收益之间分别发生间接作用路径的中介传导介质;以此全面而系统的分析了企业外部环境、监事会设置主动程度与高管私有收益三者之间的内在联系,拓展了该领域相关研究的思路,并且丰富了交易成本经济学理论于微观治理机制问题的应用。
詹国辉[9](2018)在《社会质量框架下乡村治理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当前,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为高质量发展阶段,农村社会发展也到了此阶段。在改革开放的强力推动下,我国经过近40年特别是新世纪以来的高速增长,取得了全球瞩目的成就,综合实力不断增强。2017年,经济总量迈上82万多亿元的新台阶,高居世界第二位。但同时应当看到高速发展背后的限度:一是从本质上讲,高速发展还是依靠拼资源拼消耗实现数量增长;二是无法有效满足乡村民众不断升级的现实需求,由此必须加快推进乡村治理的高质量发展。此外,对于乡镇基层政府而言,仍然面临着乡镇经济发展状况转型及乡村社会维稳压力,尽管代表国家力量的基层政府对乡村社会运行的干预及对乡村社会事务的大包大揽有所消退,但乡村治理质量尚未得到有效提升。究其原因在于基层政府的压力型体制,更多关注的是绩效考核的任务指标,尚未将主要精力集中到“乡村场域”内的与乡村切身利益相关的社会事务的治理以及乡村公共品的供给。基层层面缺乏必要的制度化分权机制,治理专业化和精细化程度不够,乡村社会的复杂性以及乡村事务治理的调整过度频繁,最终导致乡村社会的治理质量不能有效匹配当前乡村经济与社会的发展形势。为此,本研究首先解构了当前乡村治理研究过渡关注数量层面上的局限性,随后基于社会质量理论视角建构出乡村治理的新理论框架,从制度支持、行动者以及四维结构要素等具体勾勒了乡村治理的社会质量图景架构,以期提升乡村治理的质量。本论文研究的具体内容如下:第一章:“绪论”部分,这是本研究的开篇起点。一是基于相关的社会现象和背景,确定本研究的研究问题,从而明确选题的目的及其意义。二是确定研究对象后,着手对已有的研究展开文献综述的梳理,包括对已有成果展开形式上的考察,从国内外不同主题内容对乡村治理的研究进路展开述评,从而提出本研究的研究方向。三是阐明本研究的总体框架与逻辑思路,并指明相关的研究方法、研究创新与存在不足。第二章,“社会质量”理论是理解和爸释中国乡村治理研究的一个新视角。本章主要提出“社会质量”理论这一新的研究视角并论证其与乡村治理研究的适切性。一是,探讨了社会治理从传统模式转向现代模式的内在逻辑,其内在始终秉持了从政府质量逻辑朝向社会质量的逻辑转向。二是,阐述了“社会质量”理论创生的时代背景、理论发展脉络、理论内核及内容体系,同时还论述了其与乡村治理的契合性,社会质量理论构成了“乡村治理”内生性诉求的理论先声与理论依据;三是,尝试性建构出乡村治理的“社会质量”新理论框架,从制度支持--行动者--四维结构要素等三方面内容型构出乡村治理的立体框架,以期为当下乡村治理提供了一个新的观察视角和有力的解释性框架。第三章,乡村治理的制度支持。本章节主要立足于乡村治理质量中的单一向度——制度支持的视角来厘清正式制度支持与非正式制度支持对乡村治理的内在影响机理。在应然层面上,以乡村基层政权组织和公共服务供给体系为核心的正式制度支持型构出乡村制度支持的中心主义,而乡村宗族、乡村社会组织、合作社与乡村集体所型塑出的乡村内生的非正式制度弥补了政府中心主义的正式制度支持。而在实践中,乡村非制度化的策略运作的实践样态以及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的“相互妥协”诱致了乡村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之间的非耦合性支持障碍。第四章,乡村治理行动者特征及其行动逻辑。本章节基于乡村治理中的另一向度——行动者视角来观察乡村行动者的特征及其行动逻辑互动与博弈。依据不同的历史阶段分析不同行动者及其行动逻辑,进而阐释其不同关系中差异化的行动者的利益选择和行动规律,最终刻画出不同行动者对乡村治理的影响效应。如上逻辑的陈述内在昭示了政府主导的隐性行动脉络,致使乡村其它主体(自治组织、社会本体以及市场主体)的外部缺陷,难以型构出乡村“社会性”。第五章,乡村治理的社会质量四维结构要素。本章是以社会质量理论框架内的四维象限结构要素(乡村社会经济保障、乡村社会凝聚、乡村社会包容、乡村社会赋权)来具体刻画出乡村治理的具体形态。通过梳理乡村治理质量提升的现实限度,发现乡村社会民生保障日渐匮乏、社会认同危机不断加剧、乡村社会排斥现象普遍存在、乡村民众自治能力的稍显不足。而问题的根源在于政策制度在地化实践的偏差、上传下达沟通机制不畅、乡村文化价值体系的失范、乡村民众参与能力的束缚等内外部因素的综合影响效应。第六章,乡村治理的保障路径。本章节通过制度耦合、主体互构与调适路径等三方面路径的设计,一是正式制度无法消弭非正式制度的运行空间,而非正式支持是正式制度“嵌入”的前提保障,由此有必要将正式与非正式制度进行深度融合,强化其两者间的互动均衡支持,进而相互架构出耦合性路径;二是凸显多元行动主体间的强强关系,同时保障建立在治理结构的互构行动,实现并构筑出行动者的互构路径;三是倡导乡村社会质量结构要素的嵌入路径,通过建立健全乡村社会经济保障网络、建构社会凝聚导向的社会政策体系、构造包容性社会政策促进乡村社会融合、创新乡村社会公众的参与方式,最终促进乡村社会治理质量的有序提升。第七章:结论与展望。一是对全文进行总结,得出研究结论。二是对乡村治理及乡村建设的未来研究指出了进一步研究方向,一方面,通过乡村社会建设的进程,把乡村社会场域空间内的全体乡村社会民众包容进来,追求乡村社会的共同治理目标。另一方面,在努力追求乡村社会质量和提升乡村社会福祉的同时,应警惕乡村社会转型和乡村社会制度重构的逆向风险。
中国宏观经济分析与预测课题组,杨瑞龙[10](2017)在《新时期新国企的新改革思路——国有企业分类改革的逻辑、路径与实施》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性质决定了国有经济与民营经济不应是相互排斥的,而是可以共同发展的,关键是确认它们在各自适宜发展的领域发挥作用。本文从产品性质及行业特性两个维度来客观制定功能导向的分类方法,以此来对不同类型的国有企业选择不同的改革模式。即提供公共产品的国有企业宜选择国有国营模式,垄断性国有企业宜选择国有国控模式,竞争性国有企业一部分宜进行产权多元化的股份制改造,一部分宜实行民营化。在分类改革原则下推进国有企业的混合所有制改革,在公共产品领域推进"长期导向"下的混合,在自然垄断领域推进"控制权导向"下的混合,在竞争性领域推进"流动性导向"下的混合,同时构建与国企分类改革战略相适应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在利益相关者合作逻辑下,分类分层推进国有企业治理结构的创新,并分类构建国有企业经营者的激励机制。
二、重构监事会,强化相机干预财务控制机制(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重构监事会,强化相机干预财务控制机制(论文提纲范文)
(1)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研究 ——基于权力分割与互动的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一、研究缘起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的意义 |
二、概念辨析 |
(一)民办高校 |
(二)法人制度 |
(三)民办高校法人 |
(四)法人治理结构 |
(五)权力 |
三、研究述评 |
(一)关于高校治理的研究 |
(二)关于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内涵的相关研究 |
(三)关于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问题的相关研究 |
(四)关于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优化策略的相关研究 |
(五)对现有研究的简要评述 |
四、研究设计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三)研究的创新 |
第二章 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的理论基础 |
一、治理理论 |
(一)治理理论的一般表述 |
(二)治理理论的内涵特性 |
(三)治理理论在民办高校运行中应用的适切性 |
二、组织理论 |
(一)科学组织理论代表性观点及其适切性 |
(二)行为科学组织理论代表性观点及其适切性 |
(三)丛林阶段组织理论代表性观点及其适切性 |
(四)当代组织理论代表性观点及其适切性 |
三、利益相关者理论 |
(一)利益相关者理论的形成 |
(二)利益相关者的划分方法 |
(三)利益相关者理论对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的适切性 |
第三章 我国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现状 |
一、决策机构——董事会的民本化 |
(一)民办高校董事会的由来 |
(二)民办高校董事会的组成与职能 |
(三)民办高校董事会的制度规定 |
二、行政管理机构——校长班子的民办化 |
(一)民办高校校长的遴选 |
(二)民办高校校长的制度规定 |
三、学术评议机构——学术委员会的建制迁转 |
(一)民办高校学术委员会的产生 |
(二)民办高校学术委员会的功能 |
四、监督机构——监事会的主体培育 |
(一)民办高校监事会的来源 |
(二)民办高校监事会的存在与构成 |
五、政治保障机构——党委的空间拓展 |
(一)民办高校党委的定位与功能 |
(二)民办高校党委的制度安排 |
第四章 我国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问题剖析 |
一、法人治理主体权力配置失衡 |
(一)董事会权力一支独大 |
(二)“党、政、监、学”权力集体式微 |
(三)师生权力严重缺位 |
二、法人治理制度设计乏力 |
(一)董事会相关制度过于松散 |
(二)党建相关制度尚不完善 |
(三)“校、监、学”相关制度缺乏特色 |
第五章 域外私立大学法人治理结构经验参考 |
一、美国私立大学内部治理结构:泛化均权型 |
(一)美国私立大学的董事会 |
(二)美国私立大学的校长 |
(三)美国私立大学的教授委员会 |
(四)美国私立大学的学生组织 |
二、日本私立大学内部治理结构:政府控权性 |
(一)日本私立大学的理事会 |
(二)日本私立大学的监事会 |
(三)日本私立大学的评议会 |
(四)日本私立大学的校长 |
(五)日本私立大学的教授会 |
三、台湾私立大学内部治理结构:专业分权型 |
(一)台湾私立大学的董事会 |
(二)台湾私立大学的监察人 |
(三)台湾私立大学的校长 |
(四)台湾私立大学的校务会 |
(五)台湾私立大学的师生组织 |
第六章 我国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的路径优化 |
一、从缺位到归位:政府的责任担当 |
(一)完善民办高校法人分类管理政策体系 |
(二)明确利益相关者的责任和权利 |
(三)扩大办学自主权,激发高校治理活力 |
二、权力分割与互动:民办高校的制度与机制设计 |
(一)规范治理主体的权力运行 |
(二)建构“多向进入、交叉任职”的制度框架 |
(三)完善公益性“市场运行”机制 |
三、角色调适与身份认同:“主体人”的资质修为 |
(一)董事长:治理格局与公益情怀 |
(二)校长:运营思维与多维意识 |
(三)党委书记:政治意识与权力格局 |
(四)监事会主席:制衡能力与专业素质 |
(五)学术委员会主席:学术权威与学术能力 |
参考文献 |
附录 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调查问卷 |
攻读博士期间取得的部分相关研究成果 |
致谢 |
(2)混合所有制企业监事会独立性对其履职效果的影响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内容及技术路线 |
1.2.1 研究内容 |
1.2.2 技术路线 |
1.3 研究方法 |
1.4 研究创新点 |
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2.1 监事会特征的相关研究综述 |
2.1.1 监事会结构特征的相关研究 |
2.1.2 监事会人员特征的相关研究 |
2.1.3 监事会激励约束特征的相关研究 |
2.1.4 监事会独立性特征的相关研究 |
2.2 监事会治理效果的相关研究综述 |
2.2.1 监事会治理有效性的相关研究 |
2.2.2 监事会治理评价体系的相关研究 |
2.3 股权混合度的相关研究综述 |
2.3.1 混合所有制企业内涵的相关研究 |
2.3.2 所有制企业股权结构的相关研究 |
2.3.3 股权混合度对监事会治理影响的相关研究 |
2.4 研究述评 |
3 监事会独立性对其履职效果的影响机理分析与研究假设 |
3.1 监事会独立性内涵要素的扎根分析 |
3.1.1 监事会独立性内涵要素研究对象的选择 |
3.1.2 监事会独立性内涵要素资料收集与整理 |
3.1.3 监事会独立性内涵要素的三级编码过程 |
3.2 监事会独立性对其履职效果的作用机理及研究假设 |
3.2.1 监事选派独立性对其履职效果的作用机理及研究假设 |
3.2.2 权力配置独立性对其履职效果的作用机理及研究假设 |
3.2.3 监督工作独立性对其履职效果的作用机理及研究假设 |
3.3 股权混合度的调节作用机理及研究假设 |
3.4 模型构建 |
3.5 本章小结 |
4 研究设计与预调查 |
4.1 变量的测量 |
4.1.1 监事会独立性的测量 |
4.1.2 监事会履职效果的测量 |
4.1.3 股权混合度的测量 |
4.1.4 控制变量的测量 |
4.2 预试问卷设计与分析 |
4.2.1 预试问卷设计 |
4.2.2 预试问卷项目分析 |
4.2.3 预试问卷效度分析 |
4.2.4 预试问卷信度分析 |
4.3 正式问卷 |
4.4 本章小结 |
5 混合所有制企业监事会独立性对其履职效果影响的实证研究 |
5.1 数据收集与样本描述 |
5.2 数据质量检验 |
5.2.1 正态性检验 |
5.2.2 信度分析 |
5.2.3 效度分析 |
5.2.4 相关性检验 |
5.3 差异性分析 |
5.3.1 企业所在区域的差异性分析 |
5.3.2 企业规模的差异性分析 |
5.3.3 监事会规模的差异性分析 |
5.4 回归分析 |
5.4.1 监事会独立性对其履职效果影响的假设检验 |
5.4.2 股权混合度调节作用的假设检验 |
5.5 结构方程模型检验 |
5.6 结果分析与讨论 |
5.6.1 监事会独立性与其履职效果检验结果讨论 |
5.6.2 股权混合度调节作用检验结果讨论 |
5.7 本章小结 |
6 结论与展望 |
6.1 研究结论 |
6.2 对策建议 |
6.3 研究展望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主要研究成果 |
(3)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章 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一、产权:一个比较视角的认知 |
二、金融产权:产权理论在金融领域的延伸 |
三、金融机构产权:金融机构发展的制度基础 |
四、农村金融机构产权:亟待深入的关键领域 |
第二节 理论借鉴 |
一、企业产权理论 |
二、制度金融理论 |
第二章 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概念框架 |
第一节 农村金融机构的演进与本相 |
一、农村金融机构的演进 |
二、农村金融机构的本相 |
第二节 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概念与特征 |
一、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概念 |
二、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特征 |
第三节 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结构 |
一、宏观维度的农村金融机构产权 |
二、微观维度的农村金融机构产权 |
第三章 农村金融机构产权演化的历程、逻辑与经验 |
第一节 农村金融机构产权演化的语境 |
一、从亲缘信用向契约信用的农村信用转型 |
二、工业化、城市化背景下的“三农”落后 |
三、新时代乡村振兴战略的现实要求 |
第二节 农村金融机构产权演化的历程 |
一、计划经济时期的中国农村金融机构产权演化 |
二、改革开放时期的中国农村金融机构产权演化 |
第三节 农村金融机构产权演化的历史逻辑 |
一、政府主导的自上而下的强制性制度变迁 |
二、以所有权改革为主的演进模式 |
三、顶层设计缺位下的试错性改革思维 |
第四节 农村金融机构产权演化的历史经验 |
一、农村金融机构产权演化的基本成效 |
二、农村金融机构产权演化的经验总结 |
第四章 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异化 |
第一节 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现状分析 |
一、政策性农村金融机构的产权安排 |
二、商业性农村金融机构的产权安排 |
三、合作性农村金融机构的产权安排 |
第二节 农村金融机构产权异化的表现 |
一、宏观维度的农村金融机构产权异化 |
二、微观维度的农村金融机构产权异化 |
第五章 农村金融机构产权异化的归因 |
第一节 农村金融机构产权异化的制度成因 |
一、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供给缺位 |
二、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供给错位 |
三、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供给越位 |
第二节 农村金融机构产权供给异化的深层机理 |
一、农村金融机构产权供给中的法制缺失 |
二、农村金融机构产权供给中的供需失衡 |
三、农村金融机构产权供给中的目标冲突 |
第六章 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历史经验借鉴 |
第一节 发达国家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历史演进 |
一、美国的农村金融机构产权 |
二、法国的农村金融机构产权 |
三、日本的农村金融机构产权 |
四、韩国的农村金融机构产权 |
第二节 发展中国家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历史演进 |
一、巴西的农村金融机构产权 |
二、印度的农村金融机构产权 |
三、孟加拉国的农村金融机构产权 |
第三节 域外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历史经验借鉴 |
一、重视法律制度的根本性作用 |
二、坚持合作制的基础性地位 |
三、重视国家的扶持性作用 |
四、优化机构间的产权联结 |
第七章 农村金融机构产权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与制度创新 |
第一节 农村金融机构产权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总体框架 |
一、农村金融机构产权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需求指引 |
二、农村金融机构产权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核心目标 |
三、农村金融机构产权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基本原则 |
四、农村金融机构产权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基本路径 |
五、农村金融机构产权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基本方向 |
第二节 农村金融机构产权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制度创新 |
一、构建以农业经营主体为主的农村金融机构产权主体制度 |
二、建立有序的农村金融机构国有股权退出制度 |
三、完善农村金融机构组织治理制度 |
四、深化省联社管理体制改革 |
五、推动合作制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法律重构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4)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改革研究 ——以规制道德风险为核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与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三、概念界定 |
四、研究框架 |
五、研究方法 |
第一章 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改革的前提问题:廓清规制道德风险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
第一节 金融机构道德风险的基本认识 |
一、金融机构道德风险的内涵 |
二、金融机构道德风险的表现 |
三、金融机构道德风险的危害性 |
第二节 金融机构道德风险形成的理论探析 |
一、金融机构道德风险形成的信息经济学解释 |
二、金融机构道德风险形成的法理解释:权利义务失衡 |
三、我国金融机构道德风险发生机制的本土化问题 |
第三节 后危机时代金融机构道德风险规制的检视与反思 |
一、金融机构道德风险规制的基本原理:激励相容 |
二、金融机构道德风险监管实践的困境与局限 |
三、金融机构特殊公司治理及其法律意义 |
四、我国金融机构道德风险规制的公司治理路径 |
第二章 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改革的理论演进与基本原则 |
第一节 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的股东利益至上理论 |
一、股东利益至上的理性基础与理论范式 |
二、股东利益至上的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法律实践 |
三、金融机构公司治理视阈下股东利益至上的价值困境 |
第二节 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的利益相关者理论 |
一、利益相关者利益保护的基本原理 |
二、利益相关者利益保护的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法律实践 |
三、金融机构公司治理视阈下利益相关者理论的适用迷局 |
第三节 后危机时代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改革基本原则 |
一、原则一: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法律制度应服务于社会整体利益 |
二、原则二:以金融可持续发展为公司治理目标维护社会整体利益 |
三、原则三:金融可持续发展下改革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法律制度 |
第三章 直接规制股东道德风险:金融机构股东责任制度重构 |
第一节 金融机构股东道德风险的形成:有限责任 |
一、股东道德风险的形成机理 |
二、股东道德风险的公司法规制:公司人格否认 |
第二节 金融机构股东有限责任的检视与改革 |
一、金融机构股东有限责任的制度沿革 |
二、金融机构股东有限责任的制度异化与规制虚空 |
三、金融机构股东有限责任限度突破的理论基础 |
第三节 我国金融机构股东责任的反思与重构 |
一、金融机构股东责任的路径选择与立法模式 |
二、金融机构股东责任规则的建构思路 |
三、金融机构股东责任的规则设计 |
第四章 直接规制道德风险:金融机构董事信义义务重塑 |
第一节 传统公司治理中董事激励与约束机制诱发金融机构道德风险 |
一、全球金融危机与我国金融实践视阈下董事激励与约束的法律考察 |
二、后危机时代金融机构董事激励与约束机制改革之检视 |
三、后危机时代金融机构董事激励与约束机制改革之反思 |
第二节 金融机构董事信义义务重塑 |
一、金融机构董事信义义务重塑必要性 |
二、金融机构董事信义义务重塑路径 |
三、我国金融机构董事信义义务重塑方案 |
第三节 金融机构董事违反信义义务的责任强化 |
一、我国金融领域监管与司法的权力配置格局重置 |
二、我国金融机构董事责任强化的立法路径 |
三、我国金融机构董事责任强化的司法路径 |
第五章 间接规制道德风险:金融机构监事职能完善 |
第一节 金融机构监事规制道德风险的原理与现实困境 |
一、金融机构监事规制道德风险的基本原理 |
二、金融机构监事规制道德风险的现实困境 |
第二节 金融机构监事会监督职能之完善 |
一、金融机构监事会信息权制度 |
二、金融机构监事会同意保留权与风险管理职责 |
三、金融机构监事会激励与约束机制 |
第三节 我国金融机构监事会本土化问题与制度改革 |
一、金融机构内部监督机制的法律供给现状 |
二、金融机构监事会法律制度评估 |
三、金融机构监事会制度改革建议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
后记 |
(5)地方国资公司治理模式转型的路径及风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3.1 地方国资公司的相关研究 |
1.3.2 公司治理研究 |
1.3.3 公司治理模式转型研究 |
1.3.4 公司转型风险研究 |
1.3.5 研究述评 |
1.4 研究内容与方法 |
1.4.1 研究内容 |
1.4.2 研究方法 |
第2章 相关概念和理论基础 |
2.1 相关概念 |
2.1.1 地方国资公司 |
2.1.2 公司治理与公司治理模式 |
2.2 地方国资公司的功能与特征 |
2.2.1 地方国资公司的功能 |
2.2.2 地方国资公司的特征 |
2.3 公司治理研究的相关理论 |
2.3.1 产权理论 |
2.3.2 委托代理理论 |
2.3.3 利益相关者理论 |
2.3.4 全面风险管理理论 |
2.3.5 约束理论 |
本章小结 |
第3章 国外国资公司典型治理模式比较分析 |
3.1 市场主导型治理模式 |
3.1.1 英国:市场导向的单层董事会主导模式 |
3.1.2 美国:市场治理的单层董事会控制模式 |
3.2 政府主导型治理模式 |
3.2.1 韩国:政府主导的单层董事会模式 |
3.2.2 新加坡:以董事会为核心的治理模式 |
3.3 法人主导型治理模式 |
3.3.1 德国:监事会掌控的职工参与模式 |
3.3.2 日本:主银行相机治理模式 |
3.4 国外国资公司典型治理模式比较与启示 |
3.4.1 国外国资公司典型治理模式比较 |
3.4.2 国外国资公司典型治理模式启示 |
本章小结 |
第4章 地方国资公司治理模式效能评价 |
4.1 地方国资公司发展状况 |
4.1.1 地方国资公司的发展历程 |
4.1.2 地方国资公司的数量变化 |
4.1.3 地方国资公司的结构状况 |
4.2 地方国资公司治理模式的类型 |
4.2.1 地方国资公司治理模式的划分依据 |
4.2.2 行政型治理模式(A模式) |
4.2.3 行政与经济相机型治理模式(AE模式) |
4.2.4 经济型治理模式(E模式) |
4.3 基于Logistic回归的地方国资公司治理模式效能评价 |
4.3.1 地方国资公司治理模式效能评价理论 |
4.3.2 QD市地方国资公司治理模式效能评价的实证分析 |
本章小结 |
第5章 地方国资公司治理模式转型的路径 |
5.1 地方国资公司治理模式转型的原则与方向 |
5.1.1 转型的原则 |
5.1.2 转型的方向 |
5.2 地方国资公司治理模式转型的路径设计 |
5.2.1 基于RCSP范式的转型路径演化 |
5.2.2 基于生命周期理论的地方国资公司治理模式转型路径 |
5.3 地方国资公司治理模式转型路径的适用条件与关键因素 |
5.3.1 A to AE进化路径的适用条件与关键因素 |
5.3.2 AE to E拓展路径的适用条件与关键因素 |
5.3.3 A to E跨越路径的适用条件与关键因素 |
5.4 地方国资公司治理模式转型路径选择 |
5.4.1 转型路径选择的原则 |
5.4.2 路径选择的条件与决策属性 |
5.4.3 基于Rough Sets的治理模式转型路径选择 |
本章小结 |
第6章 地方国资公司治理模式转型风险及其规避 |
6.1 地方国资公司治理模式转型的风险识别 |
6.1.1 风险因子 |
6.1.2 风险成因 |
6.2 基于ANP-Fuzzy的地方国资公司治理模式转型风险评价 |
6.2.1 转型风险评价的指标体系 |
6.2.2 ANP-Fuzzy模型的建立与评价 |
6.2.3 基于多变量的地方国资公司治理模式转型风险预警 |
6.3 地方国资公司治理模式转型风险规避 |
6.3.1 A to AE进化路径风险规避 |
6.3.2 AE to E拓展路径风险规避 |
6.3.3 A to E跨越路径风险规避 |
本章小结 |
第7章 HF国资公司治理模式转型实证研究 |
7.1 HF国资公司治理模式及转型动因 |
7.1.1 HF国资公司治理模式 |
7.1.2 HF国资公司治理模式转型动因 |
7.2 HF国资公司治理模式转型路径选择 |
7.2.1 HF国资公司A to AE进化转型路径选择 |
7.2.2 HF国资公司AE to E拓展转型路径选择 |
7.3 HF国资公司治理模式转型风险评价 |
7.3.1 HF国资公司A to AE进化转型风险评价 |
7.3.2 HF国资公司AE to E拓展转型风险评价 |
本章小结 |
第8章 全文总结与研究展望 |
8.1 全文总结 |
8.2 主要创新点 |
8.3 研究展望 |
致谢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 |
附录 A 地方国资公司治理模式效能调查问卷 |
附录 B 地方国资公司治理模式转型风险调查问卷 |
附录 C 地方国资公司访谈提纲 |
(6)政府监管者完善银行业市场约束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2 国内外文献综述 |
1.3 研究对象及相关概念界定 |
1.4 研究思路及研究方法 |
1.5 研究内容与论文创新点 |
2 政府监管者完善银行业市场约束的理论基础 |
2.1 市场失灵理论 |
2.2 政府规制理论 |
2.3 规制失灵理论 |
2.4 市场增进理论 |
2.5 理论述评及应用 |
3 政府监管者完善银行业市场约束的要素分析 |
3.1 市场约束 |
3.2 完善市场约束的主体和客体 |
3.3 完善市场约束的手段和原则 |
3.4 完善市场约束的作用和意义 |
3.5 本章小结 |
4 银行业政府监管与市场约束实证研究 |
4.1 我国银行业政府监管有效性实证评价 |
4.2 我国银行业市场约束有效性实证研究 |
4.3 市场约束缺失的危害 |
4.4 本章小结 |
5 我国政府监管者完善银行业市场约束现状 |
5.1 我国政府监管者完善银行业市场约束的历史演进 |
5.2 我国政府监管者完善银行业市场约束的困境 |
5.3 我国政府监管者完善银行业市场约束困境成因 |
5.4 本章小结 |
6 国外政府监管者完善银行业市场约束的比较与借鉴 |
6.1 美国政府监管者完善银行业市场约束 |
6.2 阿根廷政府监管者完善银行业市场约束 |
6.3 新西兰政府监管者完善银行业市场约束 |
6.4 比较与借鉴 |
6.5 本章小结 |
7 我国政府监管者完善银行业市场约束的路径与策略 |
7.1 完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 |
7.2 建立强制信息披露机制 |
7.3 发展商业信用评级 |
7.4 重构银行安全网 |
7.5 建立问题银行市场退出机制 |
7.6 本章小结 |
8 研究结论与展望 |
8.1 研究结论 |
8.2 研究展望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1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 |
附录2 2008-2016年我国主要商业银行核心数据 |
(7)控制权回报、行政干预与国企高管腐败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问题提出 |
1.1.1 研究背景 |
1.1.2 问题提出 |
1.2 研究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现实意义 |
1.3 研究问题与研究内容 |
1.3.1 主要研究问题 |
1.3.2 主要研究内容 |
1.4 结构安排与研究方法 |
1.4.1 结构安排 |
1.4.2 研究方法与研究思路 |
1.5 研究创新处 |
1.6 相关概念界定 |
1.6.1 高管腐败相关概念界定 |
1.6.2 控制权与控制权回报的概念界定 |
1.6.3 国有企业企业家的概念界定 |
1.6.4 行政干预的概念界定 |
1.7 本章小结 第2章 相关理论与文献梳理 |
2.1 关于国有企业高管腐败的文献研究 |
2.1.1 基于委托——代理理论的研究 |
2.1.2 基于寻租理论的研究 |
2.1.3 基于制度环境的研究 |
2.1.4 文献述评 |
2.2 关于控制权对企业家激励的文献研究 |
2.2.1 控制权的正向激励 |
2.2.2 控制权的负向激励 |
2.2.3 文献述评 |
2.3 关于企业家精神制度驱动因素的文献研究与述评 |
2.4 文献总评与研究启示 |
2.5 本章小结 第3章 国有企业高管控制权产生的制度背景与形成机理 |
3.1 国有企业高管控制权形成的制度背景 |
3.1.1 下放企业经营自主权,高管控制权开始形成 |
3.1.2 国企股份制改革,内部人控制问题出现 |
3.1.3 国资委成立,行政干预下的内部人控制问题凸显 |
3.2 国有企业高管控制权的形成和强化机理 |
3.2.1 产权虚置的先天缺陷 |
3.2.2 内、外部公司治理机制不完善 |
3.2.3 集权型管理文化 |
3.2.4 高管积累了丰厚社会资本 |
3.3 本章小结 第4章 国有企业控制权回报下的企业家激励悖论 |
4.1 国有企业企业家的角色异化 |
4.1.1 制度变迁下企业家成长的演化 |
4.1.2 企业家角色异化的成因及表现 |
4.2 国有企业高管控制权回报机制的扭曲机理 |
4.2.1 国有企业高管控制权回报机制的特征 |
4.2.2 国有企业高管控制权回报的经济学效用分析 |
4.2.3 国有企业高管控制权回报机制扭曲的表现 |
4.3 本章小结 第5章 实证研究设计 |
5.1 模型构建与假设提出 |
5.1.1 模型构建 |
5.1.2 研究假设 |
5.2 数据来源及模型设计 |
5.2.1 数据来源与样本选取 |
5.2.2 变量设计与说明 |
5.3 模型设计 |
5.4 本章小结 第6章 实证结果与分析 |
6.1 变量的描述性统计 |
6.2 变量的相关性检验 |
6.3 回归分析 |
6.4 进一步回归分析 |
6.5 稳健性检验 |
6.6 本章小结 第7章 政策建议 |
7.1 加强国有企业董事会授权建设 |
7.2 建立能激发企业家精神的公司治理机制 |
7.3 对国有企业高管进行分类治理和监管 |
7.4 完善国有企业内部制衡机制 |
7.5 建立对国有企业高管的追责机制 |
7.6 本章小结 第8章 结论、研究局限与展望 |
8.1 结论 |
8.2 研究局限与展望 |
8.3 本章小结 参考文献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致谢 作者简介 |
(8)企业外部环境、监事会设置主动程度对高管私有收益影响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现实意义 |
1.3 相关概念界定 |
1.3.1 高管 |
1.3.2 高管私有收益 |
1.3.3 企业外部环境 |
1.3.4 监事会设置 |
1.3.5 监事会设置主动程度 |
1.4 研究方法与内容 |
1.4.1 研究方法 |
1.4.2 研究内容 |
1.5 研究创新点 第2章 文献综述 |
2.1 高管私有收益相关文献 |
2.1.1 高管私有收益的内涵 |
2.1.2 高管私有收益的形式 |
2.1.3 高管私有收益的测度 |
2.1.4 高管私有收益的影响因素 |
2.2 企业外部环境相关文献 |
2.2.1 企业外部环境的内涵 |
2.2.2 企业外部环境的测度 |
2.2.3 企业外部环境与高管私有收益的关系 |
2.3 监事会设置相关文献 |
2.3.1 监事会设置的内涵 |
2.3.2 企业外部环境与监事会的关系 |
2.3.3 监事会设置与高管私有收益的关系 |
2.4 高管私有收益诱因边界条件的元分析 |
2.5 本章小结 第3章 企业外部环境、监事会设置机制演进与高管私有收益的理论分析 |
3.1 比较制度分析 |
3.1.1 比较制度分析的内容框架 |
3.1.2 监事会制度演进的机理 |
3.1.3 外部环境制度安排与监事会制度的耦合效应 |
3.2 交易成本经济学 |
3.2.1 交易成本经济学的内容框架 |
3.2.2 监事会制度演进的作用 |
3.2.3 企业外部环境、治理机制和个体参与者的三层级框架 |
3.3 代理理论 |
3.3.1 代理理论的内容框架 |
3.3.2 代理理论与监事会监督机制 |
3.4 本章小结 第4章 法律环境与高管私有收益:基于监事会设置主动程度的中介效应 |
4.1 研究假设的提出 |
4.1.1 法律环境对高管私有收益的作用 |
4.1.2 法律环境对监事会设置主动程度的作用 |
4.1.3 监事会设置主动程度对高管私有收益的作用 |
4.1.4 监事会设置主动程度在法律环境与高管私有收益之间的中介作用 |
4.2 研究设计 |
4.2.1 样本选择与数据来源 |
4.2.2 变量选取及操作性定义 |
4.2.3 计量模型构建 |
4.3 实证结果分析 |
4.3.1 描述性统计分析 |
4.3.2 相关性分析 |
4.3.3 回归结果分析 |
4.3.4 进一步研究 |
4.4 稳健性检验 |
4.5 本章小结 第5章 政府干预与高管私有收益:基于监事会设置主动程度的中介效应 |
5.1 研究假设的提出 |
5.1.1 政府干预对高管私有收益的作用 |
5.1.2 政府干预对监事会设置主动程度的作用 |
5.1.3 监事会设置主动程度在政府干预与高管私有收益之间的中介作用 |
5.2 研究设计 |
5.2.1 样本选择与数据来源 |
5.2.2 变量选取及操作性定义 |
5.2.3 计量模型构建 |
5.3 实证结果分析 |
5.3.1 描述性统计分析 |
5.3.2 相关性分析 |
5.3.3 回归结果分析 |
5.3.4 进一步研究 |
5.4 稳健性检验 |
5.5 本章小结 第6章 产品市场竞争与高管私有收益:基于监事会设置主动程度的中介效应 |
6.1 研究假设的提出 |
6.1.1 产品市场竞争对高管私有收益的作用 |
6.1.2 产品市场竞争对监事会设置主动程度的作用 |
6.1.3 监事会设置主动程度在产品市场竞争与高管私有收益之间的中介作用 |
6.2 研究设计 |
6.2.1 样本选择与数据来源 |
6.2.2 变量选取及操作性定义 |
6.2.3 计量模型构建 |
6.3 实证结果分析 |
6.3.1 描述性统计分析 |
6.3.2 相关性分析 |
6.3.3 回归结果分析 |
6.3.4 进一步研究 |
6.4 稳健性检验 |
6.5 本章小结 第7章 研究结论及政策建议 |
7.1 主要结论 |
7.2 政策建议 |
7.2.1 宏观层面 |
7.2.2 微观层面 |
7.3 研究局限及展望 参考文献 在学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致谢 |
(9)社会质量框架下乡村治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缘起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文献述评: 一个关于乡村治理的理论概括 |
一、国外研究综述 |
二、国内研究综述 |
三、研究述评与本研究的定位 |
第三节 研究问题与研究框架 |
一、研究问题 |
二、研究框架 |
第四节 研究方法、创新与不足 |
一、研究方法 |
二、可能的创新之处 |
三、可能的不足之处 |
第二章 理论基础与分析框架 |
第一节 社会治理的逻辑转向: 从政府质量到社会质量 |
一、政府质量: 传统社会治理的逻辑取向 |
二、社会质量: 复杂条件下社会治理的逻辑取向 |
三、基于社会质量框架下的社会治理创新要求 |
第二节 社会质量: 发展社会学下的新理论 |
一、理论创生背景 |
二、理论溯源 |
三、理论内核及内容体系 |
第三节 社会质量: 乡村治理的新分析框架 |
一、制度支持 |
二、行动者 |
三、四维结构要素 |
第三章 乡村治理的制度支持: 正式与非正式支持 |
第一节 正式制度: 乡村制度支持的中心主义 |
一、基层政权的组织基础 |
二、公共服务的供给体系 |
第二节 非正式制度: 乡村“内生性支持” |
一、宗族 |
二、乡村组织 |
三、合作社与集体行动 |
第三节 非耦合性支持:正式与非正式制度的不均衡互动 |
一、非制度化的策略运作: 乡村治理的实践样态 |
二、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的“相互妥协” |
第四章 乡村治理行动者的特征及治理逻辑 |
第一节 计划体制时期乡村行动者的政经统合 |
一、公社制度为主导的行动载体 |
二、政治运动式治理为特色的实践模式 |
三、政经统合下的乡村治理逻辑 |
第二节 经济转型时期乡村行政者的逐利导向 |
一、乡村主体的逐利交织网络 |
二、积极转型及压力型体制下的“指标”治理 |
三、逐利导向下的乡村治理逻辑:基层政治竞标赛 |
第三节 政府主导模式的治理限度 |
一、村民组织的自治能力羸弱 |
二、乡村市场主体活力未能充分发挥 |
三、乡村社会组织的“社会性”建构的缺失 |
第五章 乡村治理的社会质量四维结构要素 |
第一节 结构性要素 |
一、乡村社会经济保障 |
二、乡村社会凝聚 |
三、乡村社会包容 |
四、乡村社会赋权 |
第二节 结构要素下乡村治理的限度 |
一、乡村社会民生保障的不平衡 |
二、乡村社会认同危机不断加剧 |
三、乡村社会排斥现象仍显普遍 |
四、乡村民众自治能力稍显羸弱 |
第三节 乡村治理的困顿之源 |
一、政策制度在地实践的偏差 |
二、上传下达沟通机制的阻塞 |
三、乡村文化价值体系的失范 |
四、乡村民众参与能力的束缚 |
第六章 乡村治理路径:制度耦合、主体互构与调适路径 |
第一节 耦合路径:正式与非正式制度的相互型构 |
一、正式制度无法消弭非正式制度的运行空间 |
二、非正式支持是正式制度“嵌入”的前提保障 |
三、正式与非正式制度的深度融合 |
四、正式与非正式制度的耦合性支持 |
第二节 乡村行动者的主体互构路径 |
一、治理主体间的互构 |
二、治理结构的互构行动 |
第三节 调适路径: 社会质量要素的嵌入 |
一、建立健全乡村社会经济保障网络 |
二、建构社会凝聚导向的社会政策体系 |
三、构建包容性社会政策促进乡村社会融合 |
四、创新乡村社会民众的参与方式 |
第七章 结论与展望 |
第一节 结论 |
第二节 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攻读博士期间科研情况 |
后记 |
(10)新时期新国企的新改革思路——国有企业分类改革的逻辑、路径与实施(论文提纲范文)
一、构建“国民共进”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微观基础 |
二、国有企业分类改革的逻辑 |
三、国有企业分类改革的分类原则及改革模式的选择 |
四、分类改革逻辑下的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 |
五、分类改革战略下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重构 |
六、利益相关者合作逻辑下的国有企业治理结构创新 |
七、分类构建国有企业经营者的激励机制 |
四、重构监事会,强化相机干预财务控制机制(论文参考文献)
- [1]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研究 ——基于权力分割与互动的视角[D]. 刘爽. 吉林大学, 2020(03)
- [2]混合所有制企业监事会独立性对其履职效果的影响研究[D]. 孙媛. 西安理工大学, 2020(01)
- [3]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研究[D]. 何松龄. 西南政法大学, 2020(07)
- [4]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改革研究 ——以规制道德风险为核心[D]. 祝雅柠. 吉林大学, 2020(08)
- [5]地方国资公司治理模式转型的路径及风险研究[D]. 高树军. 武汉理工大学, 2020(09)
- [6]政府监管者完善银行业市场约束研究[D]. 肖宇. 华中科技大学, 2018(01)
- [7]控制权回报、行政干预与国企高管腐败研究[D]. 张莉艳.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2018(01)
- [8]企业外部环境、监事会设置主动程度对高管私有收益影响的研究[D]. 张晶. 吉林大学, 2018(12)
- [9]社会质量框架下乡村治理研究[D]. 詹国辉. 南京农业大学, 2018(08)
- [10]新时期新国企的新改革思路——国有企业分类改革的逻辑、路径与实施[J]. 中国宏观经济分析与预测课题组,杨瑞龙. 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 201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