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放射防护——国际放射防护委员会关于放射性废物管理的建议(论文文献综述)
徐清月[1](2021)在《西安地区现代综合医院核医学科建筑设计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随着我国经济飞速发展,人们的作息时间颠倒,睡眠时间大大缩短,特别是饮食不规律,依靠外卖和方便食品过度,再加上我国的工业化、城镇化、老龄化进程的加快,生态环境和食品安全问题等等状况对居民健康产生很大影响。在光华博斯特发布的《2020年中国国民健康与营养大数据报告》中显示,心脑血管疾病和肿瘤成为我国死亡率最高的两大疾病,严重影响国民的健康寿命,近十年来心脑血管疾病和肿瘤患病人数增加了接近一倍,平均每10秒就有一个人患上肿瘤疾病,每30秒就有一个人因患心脑血管相关疾病而离世。而本文所研究的核医学科主要开展上述疾病的相关检查、诊断及治疗项目,作为一门重要医技科室,起到辅助临床科室对相关疾病作出准确诊断和制定治疗方案的重要作用。核医学诊断具有灵敏度高、放射性药物种类繁多、特异性的优势特点。目前我国核医学科还处于快速发展阶段,但有关核医学科建筑设计的规范较少,尚未形成系统的研究,缺乏建设核医学科完整的理论指导,研究现代医院核医学科的建筑设计具有很大的必要性的迫切性。本论文属于《现代医院专科专属医治空间建筑设计研究》总课题下的子课题,随着现代医学科学技术的进步,针对不同病种,不同诊断模式、不同治疗方案,强调适应差异化医学需求的专科专属医治空间已成为现代医院解决疾病疗愈环境的一种必要保障。本文也将从核医学科专科专属医治空间建筑设计研究作为出发点,根据核医学科的特殊性进一步对核医学科进行详细的建筑设计研究。本论文第一章通过对现代综合医院核医学科的背景研究、国内外资料查询及核医学科建筑设计研究现状,明确了研究内容和意义,以及列出研究方法和框架;第二章阐述核医学科相关概念、发展过程、主要设备、主要业务、检查流程、科室设置条件和设备配置条件,也为之后的建筑空间设计研究奠定了良好的基础;第三章对西安地区现代综合医院进行调研,筛选符合本文研究对象的医院,选取单廊式、双廊式和多廊式各一家医院进行详细的案例分析,分别从科室概况、功能分区、房间组成、流线分析和人性化设计等方面进行阐述,总结出目前西安地区现代综合医院中核医学科的发展现状和现存问题;第四章通过查找相关资料及建筑设计理论知识解决上述问题,阐述核医学科的场地选址、规模要求、布局方式以及建筑空间设计的功能房间组成、流线设计、流线组织方式和人性化设计等方面的建筑设计要点,总结出一套现代综合医院核医学科专科专属医疗空间的设计方法和规律;第五章主要介绍了现代综合医院核医学科特殊的的辐射防护、空调通风、排水和设备供配电等方面设计要点,以及这些特殊的其他专业设计对建筑空间的影像和要求。最后,得出本论文主要的研究成果,总结西安地区核医学科发展趋势,提出优化策略,并结合当代新技术的发展,展望核医学科未来发展,为之后现代综合医学院的核医学科建设提供可以借鉴的参考和依据。
陈凌,文富平,骆志平,王仲文,刘森林,白光,许昌恒,王惠[2](2020)在《CIAE辐射安全防护事业的起步与发展》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CIAE)辐射安全研究所(前身技术安全室)是我国第1个辐射防护研究机构,成立60余年,在辐射防护标准、辐射防护监测、辐射环境监测与评价、天然辐射照射及国民剂量估算、能源与环境、核与辐射应急、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与最小化等领域进行了持续的探索和研究,取得了一批科技成果。这些科技成果主要包括:1)主持或参与我国历次辐射防护标准编制及研究;2)开展个人、场所、环境及流出物监测技术研究,建立系统的监测与评价方法,研发辐射防护监测仪器;3)承担科研生产辐射防护保障与技术支持、101重水反应堆大修改建中的辐射防护、核工业30年辐射环境质量评价等工作;4)开展我国氡照射关键问题研究等天然辐射照射和国民剂量估算课题研究;5)开展不同能源链环境影响比较研究;6)承担国家核应急监测技术支持中心运行及参与国家历次核与辐射应急工作;7)放射性废物最小化研究及实践。
段谟东[3](2020)在《塔木素地区高放废物黏土岩处置库建造工程条件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高放废物安全处置是当前核能发展和核技术利用面临的突出问题之一,也是放射性废物管理的重点和难点问题。伴随核电的发展,公众和社会对高放废物的安全处置更为关注,我国高放废物的安全处置问题也更为紧迫。当前,高放废物地质处置被认为是最具有工程前景的处置方案。高放废物地质处置方案首要的、也最基础的任务是处置库场址的选择,且场址条件是影响高放废物处置库长期安全的最关键因素之一。鉴于处置库场址的重要性,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制定了地质处置的安全要求,许多国家对处置库场址的确定都非常慎重,要求从处置库围岩类型、地质条件、水文地质条件、经济社会条件、建造与运输条件等进行多方面的比选。开展黏土岩场址筛选工作,是国际上主要有核国家高放废物地质处置研发工作的重要选择,其中关于预选地段建造和工程条件的研究是场址选择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开展预选地段建造和工程条件研究,既能从工程建设角度对预选地段工程地质条件、水文地质条件、外部建设环境等方面进行可行性、适宜性评价,又能为预选地段拟建建筑物结果设计提供参考依据,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本论文通过相关资料收集、研究现状分析以及工程地质勘察等研究工作,按照我国选址准则的要求,运用室内试验、理论分析与数值模拟等手段,开展塔木素地区高放废物处置库建造与工程条件综合研究,论文主要研究工作与成果如下:(1)对相关国际、区域性组织及有核国家核废料处置库选址安全要求与技术准则进行了详细调研,结合我国黏土岩处置库场址筛选安全要求与具体选址准则,进一步细化、补充了我国黏土岩处置库具体选址准则。(2)开展了塔木素地区自然地理、经济、交通、气候、工程用电、用水、建造工程材料来源及供应、区域构造及地震、地层、岩性、水文地质、地表土体及不良地质等方面相关资料收集及工程地质勘察,分析结果认为研究区在以上方面符合高放废物黏土岩处置库选址的基本要求。(3)收集了塔木素地区钻孔、编录及地球物理测试等数据资料,开展了岩体宏观特征、矿物成分分析以及含水率、密度、渗透率、自由膨胀率、热学性能、波速、单轴压缩和三轴压缩等物理力学试验,通过试验数据及资料分析,初步查明了研究区黏土岩岩石学特征、物理力学性质及钻孔工程地质特征。(4)结合室内试验结果,对塔木素钻孔区域内岩体进行围岩级别划分。依据比利时地下处置库概念设计模型尺寸,以塔木素地区为工程背景,针对拟建地下处置库关键洞室群结构进行了开挖稳定性数值模拟研究。研究区TZK-1钻孔在393.5~432.5m区域范围内为Ⅳ~Ⅲ级岩体,437.4~467.2m区域范围内以Ⅲ级岩体的占比最大,而在468.9~478.8m范围内主要为Ⅱ级围岩。模拟开挖过程中,洞室群结构稳定性较好,变形主要出现在竖井侧壁,主、支巷道顶、底板、两帮处位置,另外在交叉部位产生的围岩变形也较为显着。主巷道洞轴线方向应与最大水平应力方向呈一定的角度,当夹角为45~60度左右时,稳定性最好。(5)以目前我国高放废物处置库概念设计,结合法国、比利时对处置库的设计思路,模拟研究了处置库接收废物完毕后~洞室群工程屏障破坏失效近场环境变化过程。在不考虑渗流场情况下,该过程实质是力-热顺序耦合过程,温度场呈现迅速增长—峰值—持续—缓慢下降—快速下降—再次平衡的过程。约第100天时,处置库温度到达峰值,最高温度可达100℃左右。温度场大致呈现以中心废物罐为圆心的同心椭圆分布形态,离圆心越近温度越高,若超出圆心一定范围,温度变化不显着。温度场对应力场影响非常显着,对开挖完成后形成的结构整体稳定性影响较小。(6)以塔木素地区实际地质剖面建立地质模型,依据多孔介质地下水及溶质运移数学模型,模拟研究了基于该模型的地下水及核素在围岩中的迁移过程。核素随着迁移距离增加活度逐渐降低,但在不同介质中差异较大,可能与地下水在不同介质中的流速有关。79Se迁移速率最快,135Cs次之,99Tc再次之。黏土岩作为地质屏障可以有效控制地下水的迁移速率,从而控制核素达到生物圈的时间及活度。(7)通过对塔木素地区外部配套条件、地质条件、岩体特性、拟建处置库洞室稳定性、拟建处置库近场力-热顺序耦合模拟以及拟建处置库核素迁移研究,结合目前国际以及国内黏土岩高放废物处置库选址安全要求与技术准则,认为塔木素地区在建造与工程条件方面初步满足高放废物黏土岩处置库的选址要求。
刘丽莹[4](2020)在《我国核废料处置法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我国在经历石油、煤炭等不可再生资源的短缺之后,开始大力发展新能源。在这其中核能产业的发展是最为迅速的。随着核电业的发展,随之而来的是对于生态环境的深深忧虑。从上个世纪60年代起,全世界的核泄漏事件层出不穷,加剧了公民对核能行业的担忧,这也使得各国的核相关技术不断成熟。其中核废料的处置问题是世界各国都在科研的重要环节,如何制定一套完整的法律对核废料的处置进行规制也成为了各国的难题。目前我国对于核废料的处置仅体现在《核安全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中,并且大多是一些原则上的规定,不能为核废料安全的处置提供明确指导意义。目前核废料处置是由核安全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但是由于核废料同时也涉及运输、处理以及贮存问题。据此,其他部门也需要参与对核废料的监管,而如何明确各部门的职权,完善监管体制也成为一大难题。同时核废料处置的法律还缺乏对于由此产生的核损害责任认定以及赔偿主体的赔付金额具体化、设定核废料许可以及处置库选址缺少公众参与的问题。由此,分析各国优秀的法律规定及政策,从而找出我国完善途径的意义是十分重大的。本文通过参考大量的国外文献和国内学者着作,对于以上问题加以分析,并提出从推进原子能立法、明确监管机构权责分配、监管体制的多元化建设、明确国家补充责任、完善核第三者保险制度、建立多种方式的社会化救济途径、加强核废料储存选址过程的公众参与、鼓励民众积极行使权利等路径完善我国核废料处置的法律制度。
甘露茜[5](2019)在《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研究》文中提出核电是当今人类社会对核能进行和平利用的一种重要方式。作为世界上少数几个拥有完整核电工业体系的国家之一,发展核能是我国选择的应对当前急迫的能源需求、落实环境保护以及改善能源结构等问题的战略方向。因而核能行业是目前我国战略性的新兴产业。我国的核能工业自上世纪五十年代开始相关探索,自此之后不断发展。尤其是在自上世纪八十年代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军转民”的相关方针使得核能行业的发展重点由国防建设转向为社会经济建设。其后以秦山核电站、大亚湾核电站、红沿河核电站等为代表的一系列商业性核电站先后开始建设并投入使用,使得我国逐渐建立起了比较完整的一套核能行业体系。但同时我们必须清醒的认识到,现有整个核能行业链条中,除核设施建设、运营、研究设计、建筑安装、设备制造、技术服务、人才培养等领域之外,对放射性废物的管理和处置也是核能行业中十分关键的一环,更是体现核能行业发展真正水平的试金石。在我国核能行业不断发展的同时,相应的一系列的核能应用过程中已经产生并且将进一步逐渐累积起来更多的放射性废物。这些放射性废物以固态、液态乃至气态的形式存在,对我国的环境存在着较大的潜在危险。如何对放射性废物进行科学、合理且高效的监督与管理,这其中包括处理、运输、贮存和处置等各个环节以确保它们的安全,不仅对于核能行业的健康发展具有关键作用,更是实现我国环境保护目标所必须确保的要求。针对核能行业中放射性废物的安全管理,我国目前已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基本法律以及我国国务院各个部委所颁布的部门规章、国家核安全局发布的导则等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标准。同时,国家核安全局、环境保护部下属核与辐射安全中心以及各地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等相关机构也对放射性废物的安全进行着持续的监督与管理。为了对核能行业所产生之放射性废物安全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当前国际社会层面已经在一些基本的准则上达成共识,即由国际原子能组织(“IAEA”)颁布的于2001年起生效的《乏燃料和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联合公约》。截止2017年7月,该公约已有42个国家签署加入。在此公约基础之上,跟随国际原子能机构先后所发布的一系列与安全标准,构成了目前全球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的基本法律框架。此外,国际放射防护委员会(“ICRP”)也对于辐射剂量防护等事宜发布了一系列体系原则性文件作为指导。目前各个拥有核能行业的国家也在结合IAEA、ICRP等国际组织有关公约、导则或建议后,根据各个国家其自身实际的政治结构、经济状况及社会发展的情况,去详细的制定符合国情的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所相应的放射性废物管理战略政策、管理法制以及标准体系、处置体系等系统。其中不乏一些具有借鉴参考意义的各国实践可作为我国的参考案例。本论文从比较研究的角度通过对具有代表性的核能国家中放射性废物的法律安全管理进行研究,借此对我国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的法律管理制度进行相应的思考并提出建设性的意见。文章内容主要包含以下部分:引入本文研究内容的绪论、核能行业中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理论分析、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战略与政策理据、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各主要组成部分之研究、我国核能行业中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目前之现状审视与不足之处,以及对于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进行完整构建的具体建议。目前全球对于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的安全管理仍然较多的从物理学、工程学、地质学、环境学乃至项目管理等角度加以研究,而对于相关的战略以及政策,到具体的各项法律制度,其仍然处于一个较为初级的阶段。相信随着核能在人类社会经济生活中作用的不断增强,相关的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研究也必将越来越完善。在结合国内外相关研究的基础之上,本文研究的目的在于对国内外相关信息之收集与总结,再结合目前我国相关制度的现状,做进一步的比较、分析以最终实现对如何促进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提出意见与建议。文章的研究思路,则是首先对于相关法律制度所涉及的理论基础作深入探讨,再对相应的系列概念进行界定并对核能行业的发展历程及现状进行介绍。在对所探讨的主体做了学术研究准备及理论分析准备后,本文开始了对于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法律制度的各个构成部分通过单独的章节进行了单独的讨论。每个相应章节中包含了对域外数个具有代表性的国家在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战略与政策依据及相关法律制度本身主要构成的各个制度进行的比较分析与研究,并且对于这些域外国家之相关战略与政策依据与具体管理法律制度之发展趋势与特点进行了归纳与总结。同时,在每个章节中对我国相关制度所对应的具体情况也做了介绍,并进一步的通过比较研究的方法,对我国相关制度做深入分析。比较分析研究的目的是为了对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进步与发展提供对比与参考的资料。最后,再基于已经获得的研究成果,专门聚焦于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上目前所存在的问题与可能的改善路径。整体来讲,本文的研究主要基于国际法学理论、环境法学理论,以目前现有的国际公约、国际惯例等为理论依据,以文献研究为主,大量搜集、阅读文献报刊资料,同时借助媒体网络,广泛收集与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有关的资料。通过理论和实践相结合,思辨和实证相互运用,重在实证研究,在文章中提出自己的见解,以期对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构建及实践操作形成更为合理的指导与改善。在研究内容方面,文章研究的内容是针对人类社会较为新兴的行业与面临的较为新颖的问题所开展的,文中专门针对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之安全管理进行归纳、分析与归纳。研究角度方面,从“安全管理”角度出发,对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的相关管理与监督活动进行总结,并从其安全管理制度之法律渊源、法律运行、法律监督等角度通过对现有相关各国安全管理法律制度及国际安全管理法律制度进行比较与借鉴。研究方法方面,则是分别应用了实证研究、比较研究与历史研究等方法对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进行了研究。为充分的对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进行研究,文章专门设立了章节就相关理论问题进行讨论。在对基础概念进行厘定后,可以确定本文的研究对象是指来源于核能行业(“Nuclear Power Industry”)的放射性废物,根据组成核能行业的各环节,其中包括对核燃料的地质勘探开采、核燃料的提炼精制、核燃料元件的制造、核燃料循环产生的放射性废物以及核设施退役产生的放射性废物等。与此同时,在综合各种对于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相关的定义及概念后,本文认为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的安全管理,是指:为实现核能行业中上述各种活动相关放射性废物的安全,依据相关的法律战略与政策依据,通过相关许可制度、应急制度等途径,由相应管理主体所执行的,针对这些放射性废物的一系列监督管理活动。从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正当性来说,其本身还应当具有合理性、必要性以及可行性。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正当性是其能够从根本上促进人的自由解放与全面发展的特质。如果说正当性是对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进行研究的前提,那么理论基础则是对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基石。针对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主要有可持续发展理论、环境权理论以及风险控制理论作为对其开展研究之理论基础。这些理论从不同的角度构成了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基础。通过对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一系列理论分析之后,可以确定本文所讨论的核能行业放射性安全管理法律制度正是从实证的角度,主要是指基于相关的战略、政策,通过具体的立法框架,对来源于核能行业中的放射性废物之安全进行监督与管理所相关各领域之法律规范、措施与方法的总称。通过上文中对于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内涵之专门的解析,再结合目前实践的可以看到该制度主要由相应的主体法律制度、许可法律制度、退役法律制度、应急法律制度以及信息交流与磋商制度所构成。此外,在相关法律制度的内涵与主要构成之外,相关法律制度的价值与功能及构建原则等也应当被纳入相应研究的范畴。针对核能行业所产生之放射性废物的安全管理,相关国家都会根据自身情况从国家层面制定相应的战略、政策与策略以作为整个安全管理法律制度之基石与出发点。一个国家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战略与政策理据是由该国相应的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的战略、原则、政策所支撑的,具体来说主要包括:技术路线、选址准则、决策程序、资金模式等。目前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相关战略与政策理据在技术方面与国外并明显差异,主要不同存在于决策过程透明化程度、资金保障机制等。对于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的安全管理,除基本的国家战略政策以外。还必须针对此相关的法律制度设置科学合理的立法体系。由于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的特殊性质,使得对其的安全管理不仅要从一国国内加以严格要求,并且也必须要从国际社会的尺度进行合作落实。因此如何妥善的处理相关国际立法与国内立法之间的关系也就显得尤为重要。对于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相关的国际法体系,本身就是不断从领先国家的核能行业实践中汲取经验和教训以总结归纳而成。并且在相关国际法具体的实施过程中,也必须由相应的国内法律提供支撑与协调,从而有效的对这些国际性的法律文件加以实施。同时,对于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相关之国内法律而言,相关国际法律或规范性文件也对世界上绝大多数相关的国家提供了良好的引导。基于研究目的,本文的主要内容之一便是对中外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各种构成部分进行比较研究,通过对主体法律制度、许可法律制度、退役法律制度、应急法律制度以及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法律制度的中外比较,可以总结出目前域外各代表性国家所拥有的相关法律制度各主要构成部分的特点。亦可以在结合我国核能行业反射性废物法律制度现状后,看到目前相关法律制度主要有以下不足之处,即:相关立法框架存在缺失、相关管理主体职能设定分散不清、相关管理机制缺乏保障、应急准备与响应制度缺乏可操作性、相关信息公开、公众参与制度亟待发展。借鉴域外国家相关法律制度中的有益经验,可对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的法律制度作出相应的建议。首先,应当对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立法框架加以完善。我国目前我国的放射性废物管理的法规标准体系还不够完善,原子能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基本而又迫切需要的法律,构建相对独立的原子能法律是核能安全发展的必要前提,因此急需出台。我国在不断完善核燃料循环、核设施退役和放射性废物处置的管理政策,建立健全相关准入和执业资格制度的同时,还应加强“三废”处置经费筹措和使用的管理,制定核设施退役管理办法,研究并制定废旧放射源和核技术利用废物处理处置相关管理办法等。其次,应当对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主体制度加以完善。要完善此方面,需要进一步清晰划分各参与主体之具体职能并加强放射性废物管理主体之权威性与独立性。再次,应当对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运行制度加以完善,实现对放射性废物产生及处置活动中的全过程管理并保障相关管理活动之资金需求。之后,还应当对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应急准备、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制度加以完善。本文认为:对核能行业产生的放射性废物安全进行有效管理并建立与之对应的科学和完善的管理法律制度,是保障核能行业不断进步的重要基石。本文采用了理论与实证、归纳与演绎互相融合的研究方式。在分析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一般概念、定义基础上,对目前国际中核能行业发展的几个代表国家有关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的安全管理法律制度进行了总结与分析,同时也对我国核能行业的相关国际管理制度、公约等国际法环境进行了归纳和借鉴。通过对于各国之间以及中外之间对于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管理制度之比较,以及对于相关国际性规定与公约的分析,从中提取出对我国相关安全管理法律制度具有价值的启示。最后再结合对我国核能行业中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的法律制度之历史沿革、现实状态以及未来展望之分析,对我国目前相关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完善与发展提出有益的意见与建议。
沈欣媛[6](2019)在《我国核安全监管法律法规体系对聚变堆适用性研究》文中指出随着国际热核实验堆ITER的建设推进,参与ITER计划的各方已经开始筹划下一代聚变堆的研发与建设,如欧洲的EU-DMEO和中国的CFETR,旨在建成聚变示范电站或聚变工程实验堆。聚变堆具有中子能量高、流强大、能谱范围复杂、堆结构复杂且服役环境极端、放射性氚贮量大等特点。在运行服役期间,有可能引发与裂变堆相似的职业辐照、放射性释放等风险,如何对核反应堆级别的聚变设施开展安全监管已成为重要研究方向。截至目前,国际上尚无国家正式颁布针对聚变堆的核安全监管要求,可能导致针对聚变堆的研发活动处于“无法可依”的境地。为解决上述问题,本文首先对国内外核安全监管法律法规体系进行了全面调研,梳理了我国开展聚变核安全监管所面临的内外部法律法规环境,随后进一步对全球范围内开展的聚变核安全相关工作和经验进行了总结,尤其是ITER核安全评价与许可证申请和审批的实践经验。研究发现,通过数十年研究积累,在传统裂变已发展成熟的安全理念基本框架的基础上,聚变领域初步形成了安全理念雏形。本文系统阐明了聚变堆的安全特性,指出聚变堆在放射性源项与能量源项、事故特性、职业辐照、放射性废物等方面与裂变堆存在的显着差异,并基于此,从安全目标、安全功能以及安全分析和评价等方面构建了聚变堆的安全理念并将其与裂变堆安全理念进行对比,为聚变堆的安全设计及核安全法律法规建设奠定了基础。基于聚变堆和裂变堆在安全特性和安全理念上的差异,本文对我国现行的核安全法律法规体系进行了全面梳理,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体系的“金字塔式”结构入手,一是从纵向上对位于法律层、行政法规层、部门规章层,以及指导性文件层等不同层级法律法规文件对聚变堆的适用性逐条进行分析;二是从横向上,即法律法规体系中蕴含的主要制度体系及安全要求的角度,对我国当前的核安全法律法规体系中的许可证制度、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制度、辐射防护和安全评价制度,以及核设施设计安全要求等对聚变堆的适用性进行分析。在相关分析结果的基础上,对我国聚变核安全监管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可能的实现途径进行了探讨。最后,按照上文提出的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实现途径,结合聚变目前的发展阶段以及发展要求,本文从对聚变堆适用性相对低的部门规章层选取核动力厂设计安全有关规定作为研究样本,尝试对其提出了修订建议;同时在指导性文件层,选取现阶段的重要缺项之一,有关聚变堆安全分级方面的导则作为研究样本,参照目前在裂变领域已发展较为成熟的方法和框架,提出了针对聚变设施的安全分级方法框架。为保障法律法规修制定工作顺利实施和推进,本文还提出了配套政策建议,并简单总结了开展聚变核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可能面临的挑战。
黄雪[7](2019)在《核污染土壤修复法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核泄漏所产生的放射性物质不仅对人身和财产造成损害,而且对生态环境也产生负面影响。目前,世界上两起七级核泄漏事故导致的核污染土壤修复工作,仍在进行之中。由于我国尚未发生过核事故,且土壤修复活动仍处于起步阶段,这造成了核事故所产生的核污染土壤的修复制度建设并未得到应有的关注。鉴于核污染土壤修复污染原因、修复技术和修复模式的特殊性,亟需相应的法律制度对其予以规范。核能产业高速发展的现实背景以及核能风险的不可规避性,使得建构我国核污染土壤修复法律制度必须未雨绸缪。在分析我国现状和借鉴他国经验的基础上,我国核污染土壤修复法律制度应当从修复主体、修复行为以及保障措施等方面进行构建。首先,我国立法明确规定土壤污染修复遵循污染担责原则,加之核事故致损的特殊性,故土壤污染修复责任主体具有唯一性,即核设施营运人。但事实上,在应对核事故造成的环境修复时,政府基于保障公众健康和保护环境的法定义务以及公众基于保护公益的义务,也宜纳入修复主体范围,以此形成政府、核设施营运人、公众和第三方机构合作共治的模式。当然,为保证修复目的的顺利实现,有必要进一步厘清参与主体的权责关系。其次,核污染土壤具有辐射危害性,但其却不属于危险废物或放射性物品,修复该类型污染土壤的行为不能适用于现有危险化学品或放射性物品污染防治法律规范或法律制度。而当前土壤修复相关法律法规又仅仅监管运输行为,并不足以防治核污染土壤的辐射危害和二次污染,可见我国对核污染土壤修复行为的监管存在规范空白和规范的针对性不足的问题。参考日本相关立法,出于保护生态环境和保障公众健康的考虑,对核污染土壤修复行为的监管应包括污染土壤的清除、保管、运输和处置全过程,并对各环节予以细化管控。最后,现行核土壤污染修复的保障措施存在核设施营运人的财务保证措施不健全和政府的财政激励措施不完善的问题,为保障修复资金充足稳定和调动修复主体的积极性,需要强化核设施营运人的财务保证措施和细化政府的财政经济激励措施。
刘画洁[8](2013)在《我国核安全立法研究 ——以核电厂监管为中心》文中提出福岛核事故的爆发,再一次引发全世界的反核浪潮,使核能民事利用陷入低迷。然而,在人口爆炸、经济发展、能源安全与环境压力面前,核能又是各国走出困境的唯一可行路径,因此核电产业在重重阻力下仍将进入飞跃式发展阶段。我国对核电发展一直持稳健推进的态度,三十年的安全运营积累了较为成熟的技术经验与管理经验,未来中国的核电事业也将进入蓬勃发展时期。遗憾的是,我国核能利用领域的立法状况堪忧,法律位阶低、法律空白与法律冲突的凸显、原子能法历经二十七年未能出台,不仅影响核能技术的促进,也为安全利用埋下隐患。因此,核安全立法的研究迫在眉睫。文章导论部分对核安全基本概念进行了界定,明确了核安全的内涵在于保护人类和环境免受电离辐射的伤害,分析了核安全、核保安、核保障之间的区别与联系,探索了核安全之工业现代性制度危机的本质,并通过对核安全的外延的厘定,初步探讨了核安全立法的调整范围。第一章是对核安全立法理论基础的探讨。核安全立法作为对高科技产业的安全管理规范,跨越了自然科学、环境经济学、社会学、法学等诸多领域,必然要从各领域汲取理论营养,故以电离辐射原理、环境风险预防理论、风险社会治理理论、法的社会控制理论等为根基展开对核安全立法基本理念的探讨,并以立法实践为佐证,论证了核安全立法的理论性。第二章是对世界原子能法与核安全法体系的梳理,分析了核安全领域相关公约的价值与不足,解读了他国原子能利用法律体系以及原子能法、核安全法的优势与特色,在学习与借鉴的基础上对我国核安全法的立法模式和立法思路进行了探讨,并就原子能领域的立法选择提出不同观点,认为从核能利用的本质特征来看,制定核安全基本法比原子能基本法更有利于核能事业的顺利发展,并构建了核安全基本法的立法框架。第三章是对核安全法律价值体系和立法目的的厘定,通过对法律终极价值嬗变的理论论证,构建了核安全法的法律价值体系,即以生态安全为终极价值、以秩序与环境正义为基本价值、以生态效率为一般价值的有机统一的法律价值体系,并在法律价值体系的基础上,构建了以“保护人类和环境免受电离辐射的危害”为价值目的,以核事故与核事件的防范与应急制度的建设和核安全监管机构设置及制度建设为工具目的的立法目的体系。第四章是对核安全监管机构的构建,通过对监管机构独立性与可问责性基本理念的厘定,对国外核能利用管理体系与核安全监管机构治理结构的解析,对我国核安全管理体系与监管机构的设置进行了分析,并提出改建建议。第五章是对核电厂监管法律制度的比较研究与反思重构,在明确了管理责任原则、纵深防御原则、废物最少化原则的基础上,探索对核电厂安全管理制度的完善路径。通过对芬兰许可授权主体多元化、德国许可条件的周延性、美国许可制度、检查制度和废物处置制度的梳理与分析,对我国相关制度的完善与改进提出了意见与建议。结语部分对论文的成果进行了回顾,并对未来研究的方向与深度进行了展望。
郑钧正[9](2012)在《联合国原子辐射效应科学委员会2008年报告书概述》文中指出在浏览联合国原子辐射效应科学委员会2008年报告书所关注要点的基础上,扼要评述新汇总的全球各种电离辐射来源的照射水平,所致公众最大的人工电离辐射源——医疗照射的不断增加趋势,关于切尔诺贝利核事故的影响,以及电离辐射的非人类生物群效应等新资料。
程荃[10](2012)在《欧盟核安全立法的新发展及其对中国的启示》文中研究表明欧盟一直重视核安全立法,《建立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条约》缔造了欧盟成员国和平利用核能的合作框架,它在一个集中的监控系统下保证了欧盟核能的供应安全。欧盟在2011年3月福岛第一核电站事故后,加快推进核安全方面法律和政策的制定进程,尤其在放射性废物和核废料安全、辐射防护基本安全方面都采取了最新的立法措施,确保欧盟核能在保证安全的基础上正常发展。我国应借鉴欧盟经验,坚持国际核安全标准,加强核废料和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立法,建立较为完善的核安全法律框架。
二、放射防护——国际放射防护委员会关于放射性废物管理的建议(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放射防护——国际放射防护委员会关于放射性废物管理的建议(论文提纲范文)
(1)西安地区现代综合医院核医学科建筑设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1.1 人类相关疾病发病率的增加 |
1.1.2 医学影像的发展 |
1.1.3 核医学科简介 |
1.1.4 所属研究课题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核医学科国外研究现状 |
1.2.2 核医学科国内研究现状 |
1.3 研究内容 |
1.3.1 相关概念的界定 |
1.3.2 研究内容 |
1.4 研究目的及意义 |
1.5 研究方法及框架 |
1.5.1 研究方法 |
1.5.2 研究框架 |
1.6 本章小结 |
2 核医学科概述 |
2.1 影像核医学 |
2.1.1 核医学 |
2.1.2 影像核医学的概述 |
2.2 核医学科 |
2.2.1 核医学科的主要设备 |
2.2.2 核医学科的主要业务 |
2.2.3 核医学科检查相关流程简介 |
2.3 核医学科设置条件和设备配置条件 |
2.3.1 医疗机构设置条件 |
2.3.2 核医学科设备配置条件 |
2.4 本章小结 |
3 西安地区核医学科案例调研 |
3.1 西安地区现代综合医院及核医学科调研现状 |
3.1.1 西安地区现代综合医院现状 |
3.1.2 核医学科现状 |
3.1.3 调研案例分析选取 |
3.2 西安长安医院 |
3.2.1 概况 |
3.2.2 功能分区和房间组成 |
3.2.3 流线分析 |
3.2.4 人性化设计 |
3.2.5 总结 |
3.3 西安高新医院 |
3.3.1 概况 |
3.3.2 功能分区和房间组成 |
3.3.3 流线分析 |
3.3.4 人性化设计 |
3.3.5 总结 |
3.4 西安国际医学中心 |
3.4.1 概况 |
3.4.2 功能分区和房间组成 |
3.4.3 流线分析 |
3.4.4 人性化设计 |
3.4.5 总结 |
3.5 调研分析总结 |
3.5.1 改扩建核医学科 |
3.5.2 新建核医学科 |
3.6 本章小结 |
4 综合医院核医学科建筑空间设计研究 |
4.1 核医学科的场所选址 |
4.1.1 场所要求 |
4.1.2 与其他科室关系 |
4.2 核医学科的布局方式 |
4.2.1 分散式 |
4.2.2 集中式 |
4.2.3 独立式 |
4.2.4 附属式 |
4.2.5 地上式 |
4.2.6 地下式 |
4.3 核医学科的规模要求 |
4.4 核医学科的主要功能房间组成 |
4.4.1 SPECT-CT机房 |
4.4.2 PET-CT机房 |
4.4.3 PET-MRI机房 |
4.4.4 回旋加速器核药物制备区 |
4.4.5 核素病房 |
4.4.6 其他功能房间 |
4.5 核医学科的流线组织 |
4.5.1 流线设计 |
4.5.2 常见空间组合方式 |
4.6 核医学科的人性化设计 |
4.6.1 功能空间人性化设计 |
4.6.2 无障碍人性化设计 |
4.6.3 病房人性化设计 |
4.7 本章小结 |
5 核医学科相关专业设计研究 |
5.1 核医学科的辐射防护设计 |
5.1.1 辐射防护材料的选择 |
5.1.2 常用防护器材 |
5.1.3 辐射防护施工工艺 |
5.2 核医学科的空调通风设计 |
5.2.1 空调系统设计 |
5.2.2 通风系统设计 |
5.2.3 控制系统设计 |
5.3 核医学科的排水设计 |
5.3.1 排水设计 |
5.3.2 衰变池设计 |
5.4 核医学科的电气设计 |
5.5 本章小结 |
6 结论与展望 |
6.1 结论 |
6.1.1 研究成果 |
6.1.2 西安地区核医学科发展趋势 |
6.1.3 西安地区核医学科优化策略 |
6.2 展望 |
6.2.1 AI技术对未来医学影像的影响 |
6.2.2 5G时代对未来医学影像的影响 |
参考文献 |
附录一 核医学科设备配置条件 |
附录二 核医学科空间调研表及调查问卷 |
附录三 图表目录 |
附录四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研究成果 |
致谢 |
(2)CIAE辐射安全防护事业的起步与发展(论文提纲范文)
1 辐射防护标准 |
1.1 我国第1代辐射防护基本标准的学习和研讨 |
1.2 参与编制我国第2代辐射防护基本标准 |
1.3 主持编制第3代国家辐射防护基本标准 |
1.4 我国现行辐射防护基本标准的编制及宣贯 |
1.5 其他辐射防护标准编制 |
2 辐射防护监测 |
2.1 个人监测 |
2.2 场所及流出物监测 |
2.3 核工业等辐射防护监测技术支持 |
3 辐射环境监测与评价 |
3.1 辐射环境监测方法及标准 |
3.2 辐射环境监测仪器装备研发 |
3.3 辐射环境评价 |
3.4 全国科技大会奖 |
4 天然辐射照射及国民剂量估算 |
4.1 天然辐射本底水平的调查和评价 |
4.2 宇宙射线电离量的测量及其剂量估算 |
4.3 人为活动引起的天然辐射照射水平的调查与评价 |
4.4 氡、钍射气及其子体的照射水平的调查与评价 |
4.5 我国国民剂量中天然辐射照射剂量评价 |
5 能源与环境研究 |
5.1 核电的环境影响分析 |
5.2 不同能源链的环境影响比较 |
5.3 服务核电发展,保护环境安全 |
6 核与辐射应急准备与响应 |
6.1 核与辐射应急工作的起步 |
6.2 为国家核应急提供技术支持 |
6.3 国家应急法规标准的制定 |
6.4 核与辐射应急技术研究 |
6.5 核与辐射应急实践 |
7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与废物最小化 |
7.1 放射性废物的安全管理 |
7.2 核设施退役和放射性废物安全相关研究 |
7.3 放射性废物最小化研究及实践 |
7.4 放射性废物最小化战略研究与顶层设计 |
8 结语 |
(3)塔木素地区高放废物黏土岩处置库建造工程条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作者简历 |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选题的来源、目的和意义 |
1.2 国内外高放废物地质处置研究现状 |
1.2.1 我国高放废物分类及其来源 |
1.2.2 地质处置研究概况 |
1.2.3 地质处置安全评价发展现状和趋势 |
1.2.4 选址和场地评价工作研究现状 |
1.2.5 处置库概念设计模型研究现状 |
1.2.6 处置库洞室开挖稳定性研究现状 |
1.2.7 处置库近场环境研究现状 |
1.2.8 处置库核素迁移研究现状 |
1.3 研究内容、技术路线及创新点 |
1.3.1 研究内容 |
1.3.2 技术路线 |
1.3.3 创新点 |
第二章 高放废物黏土岩处置库选址技术准则研究 |
2.1 国外高放废物处置库选址技术准则和建议 |
2.1.1 IAEA关于高放废物处置库选址准则和建议 |
2.1.2 欧共体与北欧五国关于高放废物处置库选址准则和建议 |
2.1.3 美国关于高放废物处置库选址准则和建议 |
2.1.4 其他国家关于高放废物处置库选址准则和建议 |
2.2 国外高放废物黏土岩处置库选址技术准则及建议 |
2.2.1 法国黏土岩处置库选址准则与建议 |
2.2.2 比利时黏土岩处置库选址准则与建议 |
2.2.3 瑞士黏土岩处置库选址准则与建议 |
2.2.4 德国黏土岩处置库选址准则与建议 |
2.3 国内黏土岩处置库场址筛选安全要求与技术准则推荐 |
2.4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塔木素地区工程地质条件研究 |
3.1 工区自然地理、经济、外部配套条件概况 |
3.1.1 工区位置、交通简况 |
3.1.2 自然地理与经济概况 |
3.1.3 气候特征 |
3.1.4 工程用电特征 |
3.1.5 工程用水特征 |
3.1.6 建造工程材料来源及供应 |
3.2 区域构造及地震特征 |
3.3 地层、岩性特征 |
3.4 水文地质特征 |
3.4.1 地下水类型及分布特征 |
3.4.2 地下水的补给、径流和排泄条件 |
3.4.3 水化学特征 |
3.5 地表土体及不良地质特征 |
3.5.1 地表土特征 |
3.5.2 不良地质特征 |
3.6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塔木素地区岩体特性研究 |
4.1 钻孔位置 |
4.2 黏土岩岩石学特征 |
4.2.1 宏观特征分析 |
4.2.2 X射线衍射(XRD)分析 |
4.2.3 岩样薄片鉴定分析 |
4.3 黏土岩物理力学性质 |
4.3.1 含水率 |
4.3.2 密度 |
4.3.3 渗透率 |
4.3.4 自由膨胀率 |
4.3.5 热学性能 |
4.3.6 声波测试试验 |
4.3.7 单轴压缩试验研究 |
4.3.8 三轴压缩试验研究 |
4.4 钻孔工程地质特征 |
4.4.1 岩石裂隙研究 |
4.4.2 综合地球物理参数分析 |
4.4.3 地应力分析 |
4.5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拟建处置库洞室稳定性及数值模拟研究 |
5.1 围岩级别划分 |
5.2 洞室开挖基本理论 |
5.2.1 洞室开挖后的弹性应力状态 |
5.2.2 洞室开挖后的塑性应力状态 |
5.3 数值模拟方案 |
5.3.1 模拟软件简介 |
5.3.2 模拟工程概况 |
5.3.3 计算模型与边界条件 |
5.3.4 模型参数设置 |
5.4 开挖过程中稳定性变化规律 |
5.4.1 竖井分布开挖稳定性变化规律 |
5.4.2 主巷道稳定性变化规律 |
5.4.3 竖井-主-支洞室群稳定性变化规律 |
5.4.4 地应力方位对洞室群稳定性的影响研究 |
5.5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拟建处置库近场力-热顺序耦合模拟研究 |
6.1 拟建处置库近场环境分析 |
6.2 基本原理 |
6.3 近场力-热顺序耦合数值模拟方案 |
6.3.1 工程概况及数值计算模型 |
6.3.2 模型参数设置 |
6.3.3 假定、初始及边界条件 |
6.4 近场环境变化规律 |
6.4.1 温度场变化规律 |
6.4.2 位移场变化规律 |
6.4.3 应力场变化规律 |
6.4.4 塑性区变化规律 |
6.5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拟建处置库核素迁移研究 |
7.1 核素迁移情景分析 |
7.2 核素在黏土岩中的运移机制 |
7.2.1 地下水运动数学模型 |
7.2.2 地下水溶质数学模型 |
7.3 远场核素迁移数值模拟方案 |
7.3.1 研究区概况 |
7.3.2 数值计算模型 |
7.3.3 相关参数选取 |
7.4 核素迁移规律 |
7.4.1 地下水流场变化规律 |
7.4.2 不同核素迁移变化规律 |
7.5 本章小结 |
第八章 结论与展望 |
8.1 结论 |
8.2 展望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 |
(4)我国核废料处置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1.理论意义 |
2.现实意义 |
(三)国内外研究动态及现状 |
1.国内研究动态及现状 |
2.国外研究动态及现状 |
(四)论文的研究思路与方法 |
1.研究思路 |
2.研究方法 |
(五)创新之处 |
一、核废料处置的概述 |
(一)核废料的理论基础 |
1.核废料的概念 |
2.核废料的分类 |
3.核废料的危害 |
(二)核废料处置的方式及原则 |
1.核废料处置的方式 |
2.核废料处置的原则 |
(三)核废料处置的法理基础 |
1.国家干预 |
2.公共利益 |
(四)核废料处置致损害事故与核损害的关系 |
二、我国核废料处置法律制度现状及不足 |
(一)我国核废料处置法律制度现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
2.《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 |
3.《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 |
4.《核与辐射安全管理体系政策声明》 |
(二)我国核废料处置法律制度的不足 |
1.核废料设施安全监管法律体系不完善 |
2.我国核废料泄露损害赔偿制度不够完善 |
3.核废料处置的许可监管过程缺乏公众参与 |
三、国外核废料处置制度的经验借鉴 |
(一)法国核废料处置制度经验 |
1.法国原子能管理机构和监管体系 |
2.法国核损害保障制度 |
(二)美国核废料处置制度经验 |
1.美国核废料的监管体系现状 |
2.美国核保险制度 |
3.美国听证会制度 |
(三)英国核废料处置制度经验 |
1.英国的各机构分工管理各阶段的处置问题 |
2.英国公民监督制度 |
四、核废料处置规制法律完善建议 |
(一)完善我国核废料处置监管制度 |
1.推进原子能立法 |
2.加快下位法的立法进程 |
3.推进监管体制全方位建设 |
(二)建立核废料处置损害的赔偿机制 |
1.明确国家补充责任 |
2.健全核第三者保险制度 |
3.建立多元化的社会救济方式 |
(三)我国核废料处置公众参与制度的完善建议 |
1.提高核废料处置库选址过程的公众参与程度 |
2.鼓励民众积极行使权利 |
结论 |
致谢 |
参考文献 |
(一)着作类 |
(二)期刊类 |
附录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目录) |
(5)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1 绪论 |
1.1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选题的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2.3 国内外研究现状评析 |
1.3 论文的研究目的与思路 |
1.3.1 论文的研究目的 |
1.3.2 论文的研究思路 |
1.4 论文的研究方法与创新 |
1.4.1 论文的研究方法 |
1.4.2 论文的创新之处 |
2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之理论分析 |
2.1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的基本概念厘定 |
2.1.1 放射性废物与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的界分 |
2.1.2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的含义厘析 |
2.2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正当性 |
2.2.1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合理性 |
2.2.2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必要性 |
2.2.3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可行性 |
2.3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 |
2.3.1 可持续发展理论 |
2.3.2 环境权理论 |
2.3.3 风险控制理论 |
2.4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内涵与构成 |
2.4.1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基本内涵 |
2.4.2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主要构成 |
2.5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价值与功能 |
2.5.1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价值 |
2.5.2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功能 |
2.6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构建原则与模式 |
2.6.1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构建原则 |
2.6.2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构建模式 |
3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战略与政策理据 |
3.1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战略与政策理据之一般分析 |
3.2 域外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战略与政策理据 |
3.2.1 法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战略与政策理据 |
3.2.2 芬兰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战略与政策理据 |
3.2.3 英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战略与政策理据 |
3.2.4 美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战略与政策理据 |
3.2.5 加拿大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战略与政策理据 |
3.2.6 韩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战略与政策理据 |
3.2.7 各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战略与政策理据的特点与趋势 |
3.3 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战略与政策理据 |
3.4 中外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战略与政策理据之比较 |
3.4.1 技术路线之比较 |
3.4.2 选址准则之比较 |
3.4.3 决策过程之比较 |
3.4.4 资金模式之比较 |
4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立法分析 |
4.1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立法之一般分析 |
4.2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国际立法 |
4.2.1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国际立法之宏观背景 |
4.2.2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之国际法律渊源 |
4.2.3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国际立法中的参与主体 |
4.2.4 国际立法对于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之现实意义 |
4.3 域外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相关立法 |
4.3.1 法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相关立法 |
4.3.2 芬兰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相关立法 |
4.3.3 英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相关立法 |
4.3.4 美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相关立法 |
4.3.5 加拿大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相关立法 |
4.3.6 韩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相关立法 |
4.4 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相关立法 |
4.4.1 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相关法律 |
4.4.2 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相关行政法规 |
4.4.3 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相关部门规章 |
4.4.4 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标准及技术文件 |
4.4.5 国际法渊源与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立法之关系 |
4.5 中外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相关立法之比较 |
4.5.1 立法框架之比较 |
4.5.2 法律渊源之比较 |
5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主体法律制度 |
5.1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主体法律制度之一般分析 |
5.2 域外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主体法律制度 |
5.2.1 法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主体法律制度 |
5.2.2 芬兰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主体法律制度 |
5.2.3 英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主体法律制度 |
5.2.4 美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主体法律制度 |
5.2.5 加拿大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主体法律制度 |
5.2.6 韩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主体法律制度 |
5.2.7 各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主体法律制度的特点与趋势 |
5.3 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主体法律制度 |
5.4 中外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主体法律制度之比较 |
5.4.1 主体设置之比较 |
5.4.2 主体职能划分之比较 |
6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许可法律制度 |
6.1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许可法律制度之一般分析 |
6.2 域外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许可法律制度 |
6.2.1 法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许可法律制度 |
6.2.2 芬兰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许可法律制度 |
6.2.3 英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许可法律制度 |
6.2.4 美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许可法律制度 |
6.2.5 加拿大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许可法律制度 |
6.2.6 韩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许可法律制度 |
6.2.7 各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许可法律制度的特点与趋势 |
6.3 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许可法律制度 |
6.4 中外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许可法律制度之比较 |
6.4.1 许可种类划分之比较 |
6.4.2 许可审批流程之比较 |
7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退役法律制度 |
7.1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退役法律制度之一般分析 |
7.2 域外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的役法律制度 |
7.2.1 法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退役法律制度 |
7.2.2 芬兰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退役法律制度 |
7.2.3 英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退役法律制度 |
7.2.4 美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退役法律制度 |
7.2.5 加拿大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退役法律制度 |
7.2.6 韩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退役法律制度 |
7.2.7 各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退役法律制度的特点与趋势 |
7.3 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退役法律制度 |
7.4 中外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退役法律制度之比较 |
7.4.1 退役计划模式之比较 |
7.4.2 退役保障机制之比较 |
8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应急法律制度 |
8.1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应急法律制度之一般分析 |
8.2 域外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应急法律制度 |
8.2.1 法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应急法律制度 |
8.2.2 芬兰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应急法律制度 |
8.2.3 英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应急法律制度 |
8.2.4 美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应急法律制度 |
8.2.5 加拿大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应急法律制度 |
8.2.6 韩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应急法律制度 |
8.2.7 各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应急法律制度的特点与趋势 |
8.3 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应急法律制度 |
8.4 中外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应急法律制度之比较 |
8.4.1 应急管理框架设定之比较 |
8.4.2 应急管理主导机构之比较 |
9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法律制度 |
9.1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法律制度之一般分析 |
9.2 域外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法律制度 |
9.2.1 法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法律制度 |
9.2.2 芬兰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信息公开及公众参与法律制度 |
9.2.3 英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信息公开及公众参与法律制度 |
9.2.4 美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信息公开及公众参与法律制度 |
9.2.5 加拿大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信息公开及公众参与法律制度 |
9.2.6 韩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信息公开及公众参与法律制度 |
9.2.7 各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信息公开及公众参与法律制度的特点与趋势 |
9.3 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法律制度 |
9.4 中外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法律制度之比较 |
9.4.1 信息公开法律制度之比较 |
9.4.2 公众参与法律制度之比较 |
10 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现状审视与完善 |
10.1 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现状审视 |
10.1.1 相关立法框架存在缺失 |
10.1.2 相关管理主体职能设定分散不清 |
10.1.3 相关管理机制缺乏保障 |
10.1.4 应急准备与响应制度缺乏可操作性 |
10.1.5 相关信息公开、公众参与制度亟待发展 |
10.2 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之完善 |
10.2.1 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立法框架之完善 |
10.2.2 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主体制度之完善 |
10.2.3 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运行制度之完善 |
10.2.4 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应急准备与响应制度之完善 |
10.2.5 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制度之完善 |
11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A 作者在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目录 |
B 作者在攻读学位期间科研情况 |
C 学位论文数据集 |
致谢 |
(6)我国核安全监管法律法规体系对聚变堆适用性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选题及意义 |
1.2 国内外主要研究进展综述 |
1.2.1 核安全与核安全监管 |
1.2.2 聚变核安全的研究进展 |
1.2.3 目前研究的主要局限性 |
1.3 论文结构和主要研究内容 |
第2章 国内外现行核安全监管法律法规体系 |
2.1 我国核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及监管制度 |
2.1.1 我国的核安全法律法规体系 |
2.1.2 我国核安全监管制度 |
2.2 国际核安全法律制度体系及其主要动向 |
2.2.1 国际法律文书 |
2.2.2 IAEA安全标准和行为准则 |
2.2.3 同行评审机制 |
2.2.4 主要核电先进国家核安全监管法规体系发展 |
2.2.5 全球核安全法律制度近年的主要发展动向 |
第3章 聚变安全特性和安全理念 |
3.1 聚变安全特性 |
3.1.1 聚变堆基本原理 |
3.1.2 聚变堆安全特性分析 |
3.1.3 聚变-裂变安全特性的异同总结 |
3.2 聚变安全理念 |
3.2.1 聚变安全目标 |
3.2.2 聚变安全原则 |
3.2.3 聚变安全功能 |
3.2.4 聚变安全评价 |
3.2.5 聚变-裂变安全理念的异同总结 |
第4章 我国核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对聚变堆的适用性分析 |
4.1 我国核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对聚变的适用性分析 |
4.1.1 法律层文件对聚变的适用性分析 |
4.1.2 行政法规层文件对聚变的适用性分析 |
4.1.3 部门规章层文件对聚变的适用性分析 |
4.1.4 核安全导则层文件对聚变的适用性分析 |
4.2 我国核安全法规中重要制度和要求对聚变堆的适用性分析 |
4.2.1 核安全许可制度对聚变的适用性 |
4.2.2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制度对聚变的适用性分析 |
4.2.3 辐射防护与定期安全评价制度对聚变的适用性分析 |
4.2.4 核设施设计安全要求对聚变的适用性分析 |
4.3 关于我国聚变核安全监管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实现途径的探讨 |
第5章 我国聚变核安全法律法规制修订示范及建议 |
5.1 法律法规制修订建议示范 |
5.1.1 部门规章层文件修订建议示范——以《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为例 |
5.1.2 核安全导则层文件制定建议示范——以聚变设施构筑物、系统和部件(SSC)的安全分级为例 |
5.2 配套政策建议 |
5.2.1 指导思想 |
5.2.2 基本原则 |
5.2.3 保障措施 |
5.3 可能面临的挑战 |
5.3.1 我国核安全法律法规体系的不断完善 |
5.3.2 聚变自身发展特定阶段的限制 |
5.3.3 各利益相关方的关注与参与 |
第6章 总结与展望 |
6.1 工作总结 |
6.2 本文创新点 |
6.3 未来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表1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对聚变的适用性分析 |
附表2 《核安全法》对聚变的适用性分析 |
附表3 《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对聚变的适用性分析 |
附表4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对聚变的适用性分析 |
附表5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对聚变的适用性分析 |
附表6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对聚变的适用性分析 |
附表7 核安全领域部门规章 |
附表8 《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对聚变的适用性分析 |
附表9 《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对聚变的适用性分析 |
附表10 《研究堆设计安全规定》(HAF201-1995)对聚变的适用性分析 |
附表11 核安全导则(指导性文件) |
附表12 《核电厂物项制造中的质量保证》(HAD003/08-1986)对聚变堆的适用性分析 |
附表13 《核动力厂安全评价与验证》(HAD102/17-2006)对聚变的适用性分析 |
附表14 《研究堆调试》(HAD202/05-2010)对聚变的适用性分析 |
附表15 《铀燃料加工设施安全分析报告的标准格式与内容》(HAD301/01-1991)对聚变的适用性分析 |
附表16 《放射性废物分类》(HAD 401/04)对聚变堆的适用性分析 |
附表17 《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模拟件制作》(HAD601/01-2013)对聚变的适用性分析 |
附表18 《放射性物品运输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书格式和内容》(HAD701/02-2014)对聚变堆的适用性分析 |
致谢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取得的其他研究成果 |
(7)核污染土壤修复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核污染土壤修复的特殊性考证 |
(一)污染原因的特殊性 |
(二)修复技术的复杂性 |
(三)修复模式的差异性 |
二、核污染土壤修复制度的现实困境剖析 |
(一)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 |
(二)修复制度的核心要素不明晰 |
三、核污染土壤修复主体的确定 |
(一)核设施营运人是否是唯一责任主体 |
(二)核污染土壤修复主体的多元性及其权责的厘清 |
四、核污染土壤修复行为的监管 |
(一)现行规范及其评述 |
(二)全过程管控的确立 |
五、核污染土壤修复保障措施的完善 |
(一)强化核设施营运人的财务保证措施 |
(二)细化政府的财政和经济激励措施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 日本国核污染土壤修复法律法规汇总 |
(8)我国核安全立法研究 ——以核电厂监管为中心(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论文的选题背景和动因 |
(一) 世界核电发展现状与图景展望 |
(二) 我国核电发展现状与未来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
三、论文的基本思路与研究方法 |
(一) 论文的基本思路 |
(二) 论文的研究方法 |
四、论文的创新之处 |
五、核安全的基本界定 |
(一) 核安全的内涵 |
(二) 核安全与核保障、核保安的关系 |
(三) 核安全问题的本质 |
(四) 核安全的外延解析 |
第一章 核安全立法的理论根基 |
第一节 核安全立法的自然科学理论支撑:电离辐射原理 |
一、核反应基本原理 |
二、电离辐射的作用机理与危害效应 |
三、核安全立法之防护基本原理 |
第二节 核安全立法的经济学基础:环境经济理论 |
一、环境问题的经济根源——负外部性的规模化 |
二、环境质量的属性:公共物品理论 |
三、环境问题的预防:环境风险管理 |
第三节 核安全立法的社会学渊源:风险社会理论 |
一、风险概述 |
二、风险社会及其特征 |
三、风险社会的治理 |
四、风险社会治理与核安全立法 |
第四节 核安全立法的法哲学基础:社会控制理论 |
一、社会控制论 |
二、社会利益观 |
三、法律效果说 |
四、庞德社会法学对核安全立法指导 |
第二章 核安全法律体系万象:立法模式与立法框架选择 |
第一节 国际核安全条约基础 |
一、国际核安全条约背景透视 |
二、国际核安全相关条约历史成就与缺憾 |
三、国际核安全条约的现实意义 |
第二节 国别原子能法律体系的构建 |
一、美国《原子能法》及其法律体系 |
二、日本《原子能基本法》及其法律体系 |
三、俄罗斯《原子能利用法》及其法律体系 |
四、韩国《原子能法》及其法律体系 |
五、加拿大《核安全与控制法》及其核能利用法律体系 |
第三节 我国核安全法基本架构 |
一、我国核安全法律体系 |
二、立法模式与立法思路选择 |
三、我国核安全立法基本框架构建 |
第三章 核安全法律价值定位 |
第一节 法律价值体系 |
一、法律价值体系的内涵及特征 |
二、法律价值体系的一般构成 |
三、现代法律价值体系的嬗变——以终极法律价值转向为核心 |
第二节 核安全法律价值体系的构建 |
一、核安全法的终极价值——生态安全 |
二、核安全法的基础价值——秩序与环境正义 |
三、核安全法的一般价值——生态效率价值 |
四、法律价值的冲突与协调 |
第三节 核安全法的立法目的:价值性目的与工具性目的之融合 |
一、立法目的之内涵辨析 |
二、立法目的之影响因子解析 |
三、核安全法之立法目的的定位 |
第四章 核安全监管体系研究 |
第一节 核安全监管的基本界定 |
一、核安全监管的属性 |
二、核安全监管的动因 |
三、核安全监管法律制度的基本理念 |
第二节 国外核安全监管体系的借鉴 |
一、国外核核能利用管理体系梳理——以法国、芬兰为例 |
二、国外核安全监管机构治理结构探析:以美国、加拿大为例 |
三、日本核安全监管机构演进之借鉴 |
四、国外核安全监管体系及治理结构评析 |
第三节 我国核安全监管体系构成 |
一、我国核安全监管机构现状 |
二、我国核安全监管体系的重构 |
三、健全问责机制 |
第五章 核电厂监管法律制度比较与重构 |
第一节 核安全监管法律制度概述 |
一、法律制度的正当性与合目的性 |
二、核安全法律的基本原则 |
第二节 核电厂许可制度 |
一、许可制度的立法借鉴 |
二、我国核电厂许可制度现状与完善 |
第三节 核电厂检查制度 |
一、芬兰、美国核安全检查制度借镜 |
二、我国核安全检查制度的现状与完善 |
第四节 核电厂废物处置制度 |
一、放射性废物处理概述 |
二、国外核电厂废物处置借鉴 |
三、我国放射性废物处理制度规定 |
四、我国放射性废物处置制度之立法改进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9)联合国原子辐射效应科学委员会2008年报告书概述(论文提纲范文)
1 UNSCEA 2008年报告书概况 |
2 全球各种电离辐射的照射水平 |
3 医疗照射持续不断增加 |
4 切尔诺贝利核事故的影响深远 |
5 关注电离辐射对非人类生物群的影响 |
(10)欧盟核安全立法的新发展及其对中国的启示(论文提纲范文)
一、福岛核事故后欧盟核安全立法的重点领域 |
(一) 放射性废物和核废料安全 |
(二) 辐射安全防护 |
二、欧盟核安全立法面临的挑战 |
(一) 核安全问题的跨国影响 |
(二) 核安全立法要反映科技的最新发展 |
(三) 国际标准需要具有法律拘束力 |
(四) 欧盟核安全立法需要相互协调 |
三、放射性废物和核废料安全框架指令主要内容 |
四、2011年基本安全标准指令提案的主要内容 |
(一) 指令涉及的范围和防护系统总体原则 |
1.指令涉及的范围 |
2.辐射防护系统总体原则 |
(二) 人员的辐射保护规则 |
1.对工人、学徒和学生的保护 |
2.保护患者和其他受医学辐射的个体 |
3.保护公众 |
(三) 环境的辐射保护标准 |
(四) 管理控制方面的要求 |
五、欧盟新的核安全立法措施的意义 |
六、欧盟核安全立法新发展对中国的启示 |
(一) 建立较为完善的核安全法律框架 |
(二) 亟需加强核废料和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立法 |
(三) 坚持国际核安全标准 |
四、放射防护——国际放射防护委员会关于放射性废物管理的建议(论文参考文献)
- [1]西安地区现代综合医院核医学科建筑设计研究[D]. 徐清月.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2021(01)
- [2]CIAE辐射安全防护事业的起步与发展[J]. 陈凌,文富平,骆志平,王仲文,刘森林,白光,许昌恒,王惠. 原子能科学技术, 2020(S1)
- [3]塔木素地区高放废物黏土岩处置库建造工程条件研究[D]. 段谟东. 中国地质大学, 2020(03)
- [4]我国核废料处置法律制度研究[D]. 刘丽莹. 昆明理工大学, 2020(05)
- [5]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研究[D]. 甘露茜. 重庆大学, 2019(01)
- [6]我国核安全监管法律法规体系对聚变堆适用性研究[D]. 沈欣媛.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2019(08)
- [7]核污染土壤修复法律制度研究[D]. 黄雪.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8]我国核安全立法研究 ——以核电厂监管为中心[D]. 刘画洁. 复旦大学, 2013(03)
- [9]联合国原子辐射效应科学委员会2008年报告书概述[J]. 郑钧正. 辐射防护通讯, 2012(04)
- [10]欧盟核安全立法的新发展及其对中国的启示[J]. 程荃. 时代法学, 20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