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经济犯罪适用死刑之思考(论文文献综述)
汤君[1](2020)在《我国刑法修正案研究》文中研究说明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宣告成立,新中国刑法随着新中国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而发展。11979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1979年刑法典),结束了新中国长达30年没有刑法典的历史。1997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1997年刑法典)。受到历史条件和立法技术的限制,刑法典的稳定性和完备性是相对的,随着社会的改革和发展,必然面对必要的修改补充,而刑法典的修改方式也在不断变化发展。1979年刑法典的修改补充主要采用了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的方式,1997年刑法典在采用了唯一一次单行刑法的修改方式后,改为以刑法修正案修改刑法,并先后出台了十个刑法修正案,使得刑法修正案成为此后修改刑法的唯一方式。本文以1997年刑法典的十个刑法修正案为研究对象,通过实证研究和比较研究,论证刑法修改应当坚持的模式,总结历次刑法修正案的特点,分析刑法修正案的发展趋势,提出刑法修正案应当秉承的理念以及刑法修正案制定主体的重构。本文第一章对我国刑法修正案进行了总的概述。在法律修改概念的基础上,对刑法修改的内涵进行界定,考察了域外和我国刑法修改的历史,综合比较各类刑法修改方式,认为我国刑法修改应当坚持刑法修正案模式,并介绍了我国刑法修正案的基本情况。首先,界定法律修改的内涵,考察域内外刑法修改的历史。在综合各家观点的基础上,认为刑法修改是立法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现行刑法通过增加、删除、替换等方式进行完善,以适应社会发展变化的立法活动。法律修改的类型包括法律修订、法律修正和法律修正案。法律修订是立法机关全面修改法律的一种方式,我国1997年刑法典就是在1979年刑法典基础上做出的全面修订。法律修正是指立法机关对法律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主要是局部或者个别的修改。法律修正案也是法律修正的一种,我国出台的十部刑法修正案便属于此类型。传统的大陆法系国家基本都是通过单行刑法、附属刑法,修改刑法部分条款和全面修订刑法典等方式对刑法进行修改完善。我国立法机关也先后通过制定24部单行刑法,在107个非刑事法律中设置附属刑法规范,对1979年刑法典做了一系列的补充和修改。11997年刑法典颁行后,立法机关除了通过1部单行刑法外,主要以刑法修正案的方式陆续对1997年刑法典做了局部性的修改补充。其次,论述了我国刑法修改模式的选择。刑法修改模式是指立法者修改、完善刑法典的方式。单行刑法具有灵活简便、针对性强、专业性突出等优点,但也存在随意性大,功利性明显的弊端,从而导致单行刑法与刑法典之间存在适用协调性问题,会实际损伤刑法典的稳定。附属刑法具有协调性较强,专业性突出等优点,但也会导致刑法典同其他法律衔接不畅,缺乏体系性,缺乏监督制约等问题。笔者认为,采用刑法修正案模式修改刑法有其一定的优越性:一是采用刑法修正案修改刑法有利于维护法治统一,二是采用刑法修正案修改刑法有利于实现刑法任务,三是采用刑法修正案修改刑法有利于公民认知和司法适用,四是采用刑法修正案修改刑法有利于限制立法者权力。再次,总结和分析十个刑法修正案个体和整体的特征。笔者梳理了刑法修正案对刑法典的修改情况,对修改的条文数、增设(废除)罪名数,犯罪构成的变化情况进行详尽的量化比较分析,逐个总结历次刑法修正案得失,展示了十个刑法修正案个体和整体的特征和趋势。笔者认为,刑法修正案总体呈现出三方面的特点:(1)总则与分则、广泛与集中相结合。为了保证刑法典整体的价值统一和逻辑统一,形成修改的普适性,减少修改频次,扩大适用范围,刑法修正案从只对刑法分则进行修改扩大到总则和分则相结合修改。另外,刑法修正案出于社会发展和犯罪形态变化等不同需求,对刑法分则十个类罪名皆有不同程度的修改,有重点、有主次,体现出了广泛而集中的特点。(2)积极性与稳定性相结合。一方面,在社会急剧转型时期,刑事立法积极开展对新型犯罪的刑法规制,积极呼应社会关切,积极贯彻刑事政策,体现出了刑法修正案积极性的一面。另一方面,立法机关也非常重视刑法典的稳定性。将刑法修正案作为唯一的刑法修改模式,尽量坚守谦抑性原则,理性对待实践部门、理论学者和民众提出的修改刑法草案或建议。总体而言,刑法修正案对刑法典的修改还是以稳定性为主。(3)国际化与本土化相结合。一方面逐步减少死刑罪名,加大对老年人、未成年人的从宽处理,体现刑法的人道主义精神和对弱势群体保护的国际刑法理念;加强恐怖活动犯罪和贪污贿赂犯罪立法的国际化,实现与国际条约相关条文的对接。另一方面,结合我国国情和立法、司法实践,在社区矫正和终身监禁制度的立法上,设置了与其他国家并不相同的本土化规定,体现了我国刑法修正案的本土化特征。第二章提出我国刑法修正案呈现犯罪圈扩张化趋势。我国十个刑法修正案基本上显示了犯罪圈扩张的主要导向,并主要从三种路径实现。(1)增设新罪,将原先不认为是犯罪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前五个刑法修正案是增设新罪的平稳期,增设新罪的条款相对较少。从《刑法修正案(六)》开始至今,增设罪名的高峰期到来,虽然《刑法修正案(十)》只增设1项罪名,但能否迎来增设罪名的拐点,有待后续的观察。(2)扩大犯罪主体。一是由特殊犯罪主体扩大到一般犯罪主体,二是扩大特殊主体范围,三是在自然人犯罪的基础上,增加单位作为犯罪主体,四是将单位犯罪扩张至自然人犯罪和单位犯罪。(3)降低入罪门槛。刑法修正案分别通过扩张行为方式,扩张犯罪对象范围,降低构成要件标准的方式降低了部分罪名的入罪门槛。本文认为,刑法修正案在犯罪圈扩张上具有一定的必要性。(1)加强社会治理和社会控制的客观需要。域外传统大陆法系国家近年来对涉及到恐怖主义犯罪、金融犯罪、网络犯罪等刑法条款都进行了修改补充,适当扩大了犯罪圈。传统刑法的“后置化”保护已不能满足需要,刑事立法越来越注重保护“前置化”。受到风险刑法理论的影响,法益保护的范围越来越大,导致犯罪圈呈现了扩张化。(2)刑法结构转型的需要。1997刑法典因罪名体系不严密,罪状设计粗疏,立法技术局限,导致很多社会危害性较大的违法行为长期被排除在犯罪之外,不能有效地及时惩治犯罪、保护法益。同时刑罚严苛导致刑罚重刑主义,忽视人权保障。只有适当扩张犯罪圈,严密刑事法网,将一定的轻微犯罪纳入刑法规制,在刑罚轻缓化的前提下,整体上形成“严而不厉”的刑法结构才能有效实现刑法目的。(3)废止劳动教养后调整法律制裁体系的需要。劳动教养制度废止后,一些危害社会的行为被犯罪化,刑法将部分“应受劳教处罚行为”纳入规制范围,犯罪圈的逐步扩张是弥补法律制裁漏洞的需要。针对刑法修正案中犯罪圈不断扩张的趋势,应当从三个方面进行改善:(1)理性回应民意。刑法修正案应当尊重和回应民意,但需理性对待非理性的民意。刑法修正需要尊重刑事立法规律,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对民意的回应应有限度,不能盲目满足民意表达,违背刑法谦抑原则,最终损害刑法的权威性和稳定性。(2)避免过度道德刑法化。刑法不应对非道德的行为过度介入,对道德刑法化应在一定的原则下有所限制,一是要限于普适的道德,二是要限于必要的道德,三是要坚持谦抑性原则,四是要限于以不法行为为基础,以侵害法益为结果。(3)限制过多预防性立法。刑法修正案中预防性立法应当作为例外情况,应针对“危险行为”而非“风险行为”进行规制,应限于有“重大”危险的特定犯罪领域。第三章提出我国刑法修正案呈现出民生化的趋势。本文认为,刑法修正案的民生化是立法实践强化对民生刑法保护的结果,是实践推动了理论的形成和发展,其产生和发展有其必然性,应当肯定强化对民生的刑法保护,深化对民生刑法观的理论研究。我国通过五个刑法修正案,分别从矜老恤幼、保护劳动权益、保护食品安全权益、加大对危险驾驶行为的惩处、进一步保护个人信息等五个方面完善了刑法典对民生权益的保障。首次涉及到刑法典总则的修改,其中重要的一条就是出于矜老恤幼的考虑,强化民生保护,完善了对老年人犯罪的从宽处理。刑法修正案中的民生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1)矜老恤幼。《刑法修正案(八)》顺应了“矜老”刑法发展理念,一是增加了对年满75周岁的老年人从宽处理的规定。二是有条件地排除死刑适用。三是缓刑的宣告条件从宽。对未成年人的从宽处理方面,主要做了以下三个方面的修改。一是排除累犯。二是缓刑的宣告条件放宽。三是免除了未成年人的前科报告义务。(2)保护劳动权益。在劳动刑法发展国际化的背景下,我国历次刑法修正案也日益突出劳动权益的保护,先后三个修正案对刑法典有关条文进行了修改。《刑法修正案(四)》增设雇佣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刑法修正案(六)》对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作出修改。《刑法修正案(八)》对强迫劳动罪作出修改,增设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三个刑法修正案充分发挥刑法“保障法”的作用,进一步保障社会稳定,促进和谐劳动关系。(3)保护食品安全权益。充分发挥刑法保护食品安全权益最后一道屏障作用,进一步预防和惩治食品安全犯罪,成为近年来刑法修正案的重要内容之一。《刑法修正案(八)》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作出修改,增设了食品监管渎职罪。(4)将危险驾驶行为纳入刑法规制。《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危险驾驶罪。《刑法修正案(九)》修改了危险驾驶罪,进一步惩治危险驾驶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行为。(5)保护个人信息。《刑法修正案(七)》注重加强对侵犯公民信息个人行为的刑法规制,增设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刑法修正案(九)》再次修改完善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将犯罪主体扩大为一般主体,修改了该罪的犯罪构成,提高了本罪的法定刑。第四章提出我国刑法修正案呈现国际化的趋势。刑法修正案的国际化,是法律修改国际化在刑法领域的展开,是中国化与国际化的结合,是我国出于共同打击国际犯罪或保障人权的需要,根据缔结的国际公约或者国际刑法发展理念,对国内刑法予以修改、完善的过程。刑法修正案国际化基础主要在于:一是国际社会存在共同的法律文化。各个国家的刑法体现出蕴含在刑法中得以为各国所接受和承认的法律文化,从而使得各国刑法在某些领域互相接近而彼此融合,形成一种互相借鉴、彼此联结的国际性刑法发展趋势。二是面临共同的犯罪问题。即出现了新的跨国犯罪形态,且呈现日趋严重的趋势,各类犯罪行为也展现出国际化的特点。三是具有共同的价值取向,人权保障作为人类共同利益的重要体现,被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本文认为,刑法修正案国际化应当坚持三项原则:一是主权平等与国际合作原则。在国际法律秩序中,每个国家都是独立的主体,应在充分尊重各国主权的基础上平等交往。需要各国在平等善意、相互尊重的基础上,开展充分的沟通与协作,并通过各国主权力量承认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以实现各国在国际法上的同等限制与保护。二是坚持条约必须信守原则。要求对于合法缔结的国际条约,缔约国在有效期内必须依法善意履行条约义务。从诚信、公正的角度,不仅限于遵守条约文字,更重要的是从立约精神的角度履行义务,不能以任何行为破坏条约宗旨,应全面履行条约。三是坚持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人权保护的最直接和最根本的责任主体是主权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应成为国内刑法修正案国际化过程中应遵守的基本原则。我国在刑法修正案国际化的立法路径上,主要集中在四个方面:(1)未成年人保护的国际化。国际公约主要聚焦在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定,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以及未成年人刑事责任承担方式的限制。《刑法修正案(八)》分别从对未成年人累犯制度、缓刑制度和前科封存制度三个角度的修正落实了国际公约中对未成年人从宽处理的原则和要求。(2)生命权保护的国际化。国际条约主要聚焦在死刑的废除和限制使用。我国立法机关从《刑法修正案(八)》开始对死刑制度进行改革,《刑法修正案(九)》进一步延续改革的基本方向,顺应了国际社会对于取消和限制死刑的人权保护理念。(3)打击恐怖主义犯罪的国际化。根据国际公约的相关要求和精神,我国立法机关通过《刑法修正案(三)》和《刑法修正案(九)》全面修改与补充了1997年刑法典中有关恐怖活动犯罪的条文。契合我国加入的国际条约要求和精神,将有关罪名的预备行为实行化,增设罪名,将以往作为共犯处理的犯罪行为单独作为正犯处理。犯罪圈进一步扩大,通过增设罪名或修改犯罪构成,将“结果犯”或“情节犯”的立法模式改为“行为犯”。(4)反腐败犯罪的国际化。我国通过增设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修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犯罪构成和法定刑等,总体上实现了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相关条款的对接,履行了反腐败的国际义务,但也存在一定的错位。第五章提出我国刑法修正案呈现刑事制裁措施多元化的趋势。笔者认为,刑事制裁措施与刑罚并非一个概念,刑事制裁措施是使犯罪行为人得到刑事制裁的具体措施,包含刑罚措施与非刑罚措施两种类型。不仅包括我国刑法典中规定的主刑和附加刑,还包括社区矫正制度、从业禁止等预防性措施以及终身监禁制度等措施。通过对法国、德国、日本和意大利多元化的刑事制裁措施的对比研究,本文认为,域外刑事制裁措施总体有三个特点:一是刑事制裁措施的层次化。域外基本上采取了犯罪分层制裁设计,根据犯罪的严重程度,从纵向上来对全部犯罪进行轻重分层,并针对轻罪和重罪采取不同制裁手段或方式。二是刑事制裁措施的多元化。传统的4个大陆法系国家对于刑事制裁制定体现了多元化的特点,同时对于每一类制裁措施的规定又较为细化,考虑到了不同的犯罪形态,力求做到罪刑适当。三是刑事制裁措施的轻缓化。各国广泛适用罚金刑,注重行为矫正,充分利用保安处分措施,显示了制裁的轻缓化。我国逐渐重视对刑事制裁措施的改革,并通过刑法修正案进一步完善了刑事制裁措施的相关立法,体现出刑事制裁措施多元化的立法趋势。一是增设预防性刑事制裁措施,二是创设终身监禁制度,三是增设社区矫正制度。刑事制裁措施多元化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1)现代刑罚理念发展的需要。一是刑罚轻缓化的需要,我国刑法典中的刑事制裁措施基本以重刑为主,种类偏少,也未规定保安处分等措施,使得我国刑罚轻缓化的选择余地较小。二是发挥刑罚预防目的的需要。立法机关不仅关注行为的危害性,还关注了对人身危险性的有效治理,刑事制裁措施多元化为发挥刑法功能提供了更多的选择。(2)应对犯罪发展的需要。一是需要应对严密法网带来的挑战。二是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需要,针对犯罪轻重的不同,需要采取轻重不同的制裁措施。(3)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需要。该宽的宽,该严的严,克服从宽处理刑事制裁措施单一化的弊端。第六章讨论了我国刑法修正案的科学化完善。在刑法修改实践中,学界尚未形成统一的刑法立法观,对刑法修改实践缺乏有力的引导。在如何界定刑事犯罪的边界,如何实现刑法的自由保障机能和秩序维护机能的平衡,以及犯罪圈大小的划定等方面存在较大的争议。甚至,在刑法修改过程中,因受到不同刑法立法观的影响,导致不同时期的刑事立法呈现出不同的立法趋势。总体而言,一方秉持保守型、审慎型刑法立法观。坚持刑法谦抑原则,坚决反对刑法的过度犯罪化,反对犯罪圈的扩张。但该类立法观忽略了刑法自身发展完善的需求,忽视了社会发展的宏观背景,也忽略了国内外对于犯罪认识的巨大差异。另一方秉持积极型、预防型的刑法立法观。以社会转型、风险社会和刑法国际化为由,主张采取积极型、预防型刑法立法观。但该类立法观模糊了立法总结与立法指导的界限,将立法短暂的趋势当成指导立法的理念并不可取。与传统刑法理念背道而驰,违背了刑法谦抑性,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违背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错误认为刑法的积极介入为社会的刚性需求,而给不给其法律调整方式以机会。最终,不符合我国的依法治国现实国情与保障人权的时代精神。本文认为应当坚持理性刑法观,并从以下三个方面推进。一是贯彻刑法谦抑主义,纠正刑法万能主义,纠正刑法过分工具化,纠正重刑主义。刑事立法要考虑刑法介入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刑罚宽缓化。二是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有利于刑罚报应与预防目的的统一,有利于协调有限的刑罚资源,有利于实现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平衡。根据我国现今的国情和刑法发展的方向,有必要长期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刑法化,探索犯罪分层,以犯罪类型为标准适用宽严对象,持续推进刑罚的宽缓化和刑事制裁措施的多元化。三是贯彻人权保障理念。推进人权保障的刑法立法化,进一步限制和废除死刑,进一步完善特殊群体的宽缓制度,进一步完善非监禁刑。针对刑法修正案制定权的完善问题,本文提出应重构刑法修正案的制定权。刑法修正案的制定权存在较大的争议,主要围绕我国刑法修正案制定主体是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为唯一主体的“一元主体”,还是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其常务委员会为主体的“二元主体”?及在刑法修正案立法主体“二元主体”下,两个主体的位次和权限如何界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发挥了刑事立法的主体作用,大有架空全国人大基本法律立法权之势,并在刑法修改主体、修改限度和修改程度上存在失范的问题。一是修正案制定主体主次失序。作为刑法制定者的全国人大20年间11次刑法修改中,无一例外地被规避参与刑法的修改,全国人大的制定权意味着被虚置。二是修正案修改限度的失控。历次刑法修正案修改罪名达97个之多,所占比例高达23.15%,修改罪名的比例呈明显上升趋势,且速度较快。三是修正案修改程度的失当。从《刑法修正案(八)》开始涉及到了对刑法总则的修改,再加上因历次刑法修正案从量变带来的质变,导致刑法修改出现了程度上的失范情况,刑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受到了挑战。域外刑法修改的经验表明,刑法修改有且只能有唯一的立法机关,即最高立法机关行使刑法修改权利,并力行严格的立法程序。在此经验启示下,有必要将刑法修正案制定权回归全国人大。本文认为应重构刑法修正案的制定权,“二元主体”下的限权路径更为符合我国法律和现实国情的需要。限制全国人大常委会附条件的刑法修改权,即限制修改刑法总则,限制增设新罪。最终,确立全国人大制定刑法修正案为一般情况,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刑法修正案为例外情况的位次,对于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刑法修正案,只能限于在非常紧迫情况下对刑法分则的必要修改。
李磊明[2](2020)在《刑法谦抑理论研究 ——以法哲学为思考路径》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法哲学与法理学在研究对象的选择和研究方法的适用上存在共性,刑法谦抑属于刑法哲学的范畴,同时也蕴含着丰富的法理学色彩。刑法谦抑的理论研究旨在探寻国家刑罚权的正当性根据和适用维度,以期在法的社会防卫价值和人权保障价值之间寻求平衡。刑法谦抑理论研究在刑法哲学和法理学的研究领域中占据重要地位。我国的法治化进程起步较晚,在重刑主义和刑罚万能论的影响下,我国刑事法治的发展与国际社会还存在一定差距。刑法谦抑的引入为我们重新审视中国刑法理念奠定了基础,其对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人权的推崇和对报应主义、威慑主义等传统刑法理念的批判,从根本上动摇了重刑主义和刑罚万能论在我国刑法体系中的主导地位,为我国刑事法治的未来发展找到了突破口。刑法谦抑的法理内涵、价值追求与合理性根据作为理论前提,重新审视我国刑法理念,并在借鉴西方国家刑法谦抑实现之主流路径的基础上,探讨我国刑法谦抑实现路径的最终选择。刑法谦抑是法哲学家们在人类文明漫长的发展和进化过程中,在各自所处时代及其拥有的实证知识、人文精神、逻辑和法则的基础之上,通过对刑法之于人类社会的存在根据和发展方向的解读,从而得出的关于探寻刑法适用之合理维度的推论性总结。刑法谦抑并非人之意志创造的某种刑法特性,它客观存在于刑法的本质当中,是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是需要人们发挥主观能动性去发掘和利用。随着时代的发展和刑事法理念的完善,人们对刑法谦抑的认识也将愈来愈全面,刑法谦抑的外延也会随之发生变化。正义、自由和效益是刑法谦抑的核心价值取向,在法学家们的不断探索与发掘过程中逐渐呈现于世,对人类社会的法治进程起到不容忽视的推动作用。刑法谦抑对刑法体系的作用与效能贯穿始终,也可以说,刑法史也是一部谦抑精神发展的历史。刑法谦抑萌芽于西欧中世纪的文艺复兴运动,自然法学派的人权保障理念和法治思想对刑法谦抑的萌芽起到重要作用,霍布斯、孟德斯鸠、贝卡利亚等法学家的学术贡献,让刑法谦抑在黑暗的中世纪初见光芒,罪刑法定主义、罪刑均衡主义和刑罚人道主义等学术主张即成为刑法谦抑萌芽阶段的主要诉求。随着分析法学和自由主义法学派的兴起,它们在对古典自然法理论进行扬弃的同时,将实证分析的思维方法引入了法学研究领域,为铺设通往“理想世界”的“自由之路”作出了巨大贡献,也为刑法谦抑从萌芽走向成型指明了方向。边沁将快乐与痛苦作为功利主义的核心,并将功利主义作为其刑罚论的哲学基础,为刑罚配置的均衡性与正当性划定了理论上的限度。通过实证分析和比较,韦伯对于个人行为与社会秩序特别是犯罪与刑罚之间的关系提出了新的观点,将刑法谦抑放在社会学的语境下进行实证解读,就刑法谦抑对刑法的干预能力予以了重新审视,直面刑法之于某些社会领域干预的无效性,对刑法干预范围的限制提出了新的的要求。虽然中国自古以来“重刑主义”的治国理念始终占据主流,但古代刑法依然向着轻缓、紧缩的“慎刑”观方向发展,这可以视为刑法谦抑在民主法治下的当今中国立足的本土基础。依法治国方略为实现中国本土文化中“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的契合提供了可能,其法理内涵与刑法谦抑有着密切联系,并为刑法谦抑的中国之路打下坚实的政治基础。此外,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复杂多变的社会犯罪态势和滞后、稳定的成文刑法体系之间起到“粘合剂”的作用,通过对刑事司法工作提供适当的政策指引,既为司法工作者针对不同的犯罪类型适用轻重适度的刑罚手段指明了方向,也为他们在宽泛的法定刑幅度内准确量刑提供了正当性依据,这是刑法即有规范难以应对社会问题的方方面面,而司法工作者的“机器思维”又使之无法胜任“抽象正义”之阐释者的合理化选择,也恰好契合了刑法谦抑在当今中国社会之实现和发展的需要。刑法谦抑不仅体现在对立法和司法体系的影响上,更体现在刑法理念的完善上,只有具备正确的刑法理念,刑法谦抑在我国才有可能真正实现。在我国刑法体系中建立人权保障理念、形式理性理念和轻刑化理念是刑法谦抑得到尊崇和推行的重要前提。如今,人权保障理念已在我国刑事法治领域得到认可,但形式理性理念和轻刑化理念的建立仍需努力。在以刑法谦抑为视角的刑法人权保障之路上,“犯罪圈”和国家刑罚权将日益紧缩,对应的,市民的自由权利和自决空间将日益扩张。形式理性理念强调法律适用的独立和统一性,反对其他社会规范对法律适用和法律自逻辑体系的侵扰。实质理性理念对犯罪构成体系的滋扰是我国刑法体系当前面临的重大难题,刑法明文规定的犯罪构成将在实质理性的影响下冲破罪刑法定原则的束缚,陷入罪行擅断的泥沼。在刑法谦抑的视角下,我国当前盛行的实质理性理念显然已经不能适应刑事法治的未来发展,必须将形式理性理念的培养与贯彻作为未来刑事法治的重中之重。轻刑化理念是刑法谦抑的必然要求。但时至今日,轻刑化理念仍活跃在学术层面,在我国刑事法实践中则进展缓慢,相较而言,重刑主义虽然在学界被普遍否定,但无论在立法层面还是在司法层面仍然占据主流,与刑法谦抑的抑制性主张形成鲜明反差。配套制度和体系的建构是理念转化为现实的前提条件。虽然世界各国国情不同,法律制度也大相径庭,但是判断刑法谦抑实现与否的判断标准是一致的,进而可以分析得出刑法谦抑在当下中国的实现会遇到重重障碍。如何兼顾国家权力的权威性和保障公民权利自由行使的理性平衡,对现有制度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挑战。西方国家的非犯罪化、非刑罚化中蕴涵的先进刑法理念值得我国借鉴,但由于我国当前的刑事立法现状和刑事司法体系的完善程度与西方国家仍存在较大差异和距离,因此,目前无法成为我国刑法谦抑实现的唯一基本路径。市民刑法,是刑法规范在市民社会发展壮大过程中所呈现的一种紧缩形态。在这种形态下,刑法的制定和适用以对市民自由和尊严的保障为前提,严禁为了维护国家利益任意动用刑罚手段干预市民社会的自决权利。市民刑法恪守刑法谦抑的价值准则,将平等、自由、人权、正义等原本属于市民社会的美德,作为市民社会对刑法的要求,为刑法谦抑的实现奠定了宪治基础、思想基础和制度基础,“向市民刑法转变”是引导我国刑法实现谦抑的必然选择。
刘盈聪[3](2020)在《运输毒品罪的死刑限制适用研究》文中认为毒品犯罪一直是我国严厉打击的对象,毒品犯罪重刑主义一直是我国立法、司法中的原则。尤其是当前经济迅速发展,毒品犯罪手段多样,方式多种,从线下交易到线上运输,从大毒枭犯罪团伙到个人贩运,从体外携带到体内藏毒,贩毒行业的暴利始终促使犯罪分子铤而走险。毒品犯罪的死刑适用仍然是打击毒品犯罪的有力武器。但与此同时,死刑改革的发展,也给我国死刑适用提出了新要求。《刑法修正案八》、《刑法修正案九》已经分别废除了包括集资诈骗罪在内的非暴力性犯罪的死刑适用,具有“非暴力犯罪”属性的毒品犯罪中仍然存在死刑。尤其是运输毒品罪死刑适用在学界争议较大,现行刑法规定运输毒品罪适用死刑,而学界大多数学者观点是废除死刑的适用。因此立足当下,运输毒品罪限制死刑适用合法合理且最符合当前现状。在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中,运输毒品罪是其他毒品犯罪必不可少的中间环节,犯罪数量、频率较高,死刑适用有利于打击大毒枭和职业运输者,有利于灵活面对多变的犯罪事实。同时,一般运输毒品犯罪行为人身份特殊,明知程度较低,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较低,在毒品犯罪中处于辅助或从犯地位,适用死刑明显不符合刑罚目的。虽然中国对运输毒品罪死刑适用通过《会议纪要》的方式进行了一定限制,但实务中运输毒品罪的死刑适用仍然大量存在。放眼国际,相关组织和各国对运输毒品罪的态度给了我国启示,运输毒品罪作为以谋取利润为目的的经济性犯罪与“无被害人犯罪”应当少适用甚至不适用死刑。对此,更合理的举措是在死刑存在的前提下尽量限制死刑适用,做到既打击犯罪,又降低死刑适用率。运输毒品罪死刑限制适用中应当遵循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法谦抑性原则、保障人权原则、宽严相济等基本准则,并分别从立法及司法两个不同路径限制运输毒品罪的死刑适用。具体而言,在运输毒品罪死刑限制适用的立法路径方面,应当明确运输毒品罪适用死刑对象、运输毒品罪应脱离选择性罪名而单独设置、完善运输毒品罪的死缓制度。在运输毒品罪死刑限制适用的司法路径方面,运输毒品罪的定罪和有责要考虑例外情况、强调运输毒品罪的从重、从轻量刑情节的平衡适用,以及确保运输毒品罪的被告人得到有效辩护。
洪莉鸥[4](2019)在《死刑裁量标准研究》文中认为死刑诚严厉,标准最可贵,如若标准错,后果不堪估!死刑裁量标准随着我国死缓制度的逐步完善与细化而愈发突显其建构必要性与价值。这一标准的构建不仅体现为是否选择死刑,死刑是否立即执行,死缓是否限制减刑(或死缓终身监禁)这三个层次裁量环节的规范与统一,还体现为鼓励法官发挥主观能动性妥善合理解决死刑案件应当具有的人性与科学。对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努力减少死刑立即执行,实现死刑对犯罪分子的惩罚威慑、教育挽救,对被害方的安抚救济等功能,达致和谐社会均具有重要意义。事实上,学界及司法界对于“罪行极其严重”、“不是必须立即执行”、“死缓的严格限制”等裁量规范存在的理解模糊与判断不一致在很大程度上归结于对行为人主观方面责任认定的不清晰,通过对人格责任理论引入死刑裁量的理解以及目前立法与司法裁量现状问题的分析,死刑裁量各个具体标准的探讨在以体现行为责任的社会危害性与体现行为人责任的反社会性两大量刑根据为主线中依次展开,如下图所示。首先,在阐述死刑裁量具体内容的基础上分析我国死刑裁量标准的立法与司法现状问题及“少杀、慎杀”发展趋势。指出量刑情节适用混乱的根源弊病,提出对死刑裁量各层次标准的区分把握关键在于对主观责任情节的功能性划分认定与综合评判。其次,梳理归纳、批判分析学界及司法实务界就“罪行极其严重”、“应当判处死刑”及“死刑不是必须立即执行”一般规定的理解与认定,对归属主观范畴的相关概念做一比较辨析,区分适用反映行为责任与行为人责任的不同功能的诸多裁量情节。再次,引入稳定性与可变性相统一的人格因素并借鉴域外国家将人格因素纳入量刑体系考察的做法,强调国家与社会综合治理,通过人格责任理论对我国罪刑相适应原则进行全新的理解,在行为责任与行为人责任有机统一中认定行为人应予担负的罪责。复次,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极其严重作为适用死刑的基本标准,其中对支配行为人犯罪的罪过心理的把握需超脱于主观故意的心理事实,对反映情感罪过与犯罪动机相关情节进行规范性价值评判,在主观罪过的审慎认定中严格把握死刑准入的第一道关卡。最后,以行为人的反社会性极大作为死刑具体裁量的调节标准,在教化环境中给予行为人悔改自新的机会,根据行为人人格改过迁善的良性转变决定对其判处死缓,在此基础上根据需要依其反社会人格的改造难易程度决定死缓是否限制减刑或终身监禁。
杨晓培[5](2019)在《利益输送的刑法意义研究》文中研究说明2018年通过的《监察法》(第11条第2款)与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27条)均明确规定“利益输送”是一种职务违法行为,而随着法益保护的层升,现行刑法不仅存在文本意义上的阙如,司法实践亦是“同案异判”,难以公正。腐败是不当运用公权力而进行利益分配,实质为公权力与公民权利交往关系中的一种利益失衡。“利益输送”则是腐败术语库中的一种“利他”而“没有装入口袋”的新型腐败基本形态,在公权力资源配置过程,通过公共权威或超估、虚估公共资源价值采用价格双轨制形式进行不法输送,主要表现为高权行为范式与公共资源交易范式。利益输送是公权力配置资源过程中的职务违背,严重侵害了权力配置公共资源的公平性保护法益,阻止了公共资源合乎目的性的分配、使用,即破坏了公权力与公民权利(体系)之间交往关系的平衡秩序或状态。从而导致了资源配置“结构性紧张”与社会心理失衡的“结构性怨恨”,表征出渎职犯罪的“家族相似性”。是故,“同等情况相同对待”,刑法理应从“现实关注”提升到系统的“理论自觉”,并做出一种妥当性因应。广义的利益输送是一种职务犯罪的模型集合——概括性范畴或“腐败之门”。而本文仅指狭义上的利益输送,即国家工作人员明知违背法律、法规或故意规避法律、法规而利用职权或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且并未收受或者难以查明是否收受他人财物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有了行为“恶害”,就会有刑法的意义。利益输送的刑法意义,不仅在于利益输送犯罪化的必要性、最后手段性、可行性以及价值澄清与价值认知,也在于刑法还是一种修复或恢复“权力与权利平衡”的结构性、功能性技术调控工具。本文通过对域内外“图利罪”、“背信罪”的梳理与适用分析,认为利益输送犯罪是图利罪、背信罪的特殊态样,且应采用方式灵活、程序便捷的刑法修正案的立法方式而归入“贪污贿赂罪”章。在“严而不厉”的刑罚政策下,基于利益输送的危害与刑罚对等,从而设置了“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不同档的法定刑幅度,且采取自由刑与财产刑、保安刑相互配合的刑罚体系。此外,辅之公务伦理法制化、权力监督体系与市场机制并行、执法机制相互衔接等治理政策,与刑法治理形成互动、协同,以“点的突破”带动“面的推进”,力图提升犯罪阻力,增加犯罪风险,形成一种阻遏利益输送的秩序或状态,有效对权力配置公共资源的公平性法益进行保护,达致公权力与公民权利(体系)交往的利益平衡,最终将利益输送的刑法治理态度与构想固化为一种“目的善”、“工具善”相互融合的“善治”。这既益于法治反腐从“厉而不严”转入“严而不厉”,也彰显了刑法哀矜勿喜的谦抑主义与“自我修正”机制,且还妥当地契合了社会治理的内在逻辑及实践诉求。
胡旭宇[6](2019)在《我国刑法中数罪并罚制度适用问题研究》文中指出数罪并罚制度作为一个伴随着犯罪出现而产生的刑罚裁量制度,其历史悠久且是在司法实践中无法绕开的实务操作性制度。我国刑法在总则的第69条至第71条分别规定了数罪并罚制度的三种情形:普通数罪、漏罪和新罪,并针对不同情形设置了不同的并罚原则,包括吸收、并科和限制加重三种。纵观世界范围内其他国家关于行为人犯有数罪如何进行刑罚的规定,英美法系有部分国家采用单一的并科原则,即严格遵循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简单将各罪刑期相加,可谓之数罪数罚,并不是数罪并罚。而我国针对数罪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对数罪依照吸收、并科或限制加重的方法进行并罚,行为人最终执行的刑期往往会短于其各罪刑期相加的数值,世界范围内大部分国家对于数罪的并罚也是兼采上述三种方法,可见数罪并罚制度是刑法理论研究、实务研究不可忽视的重要论题。本文在司法实践所提供的大量案例的基础上,对数罪并罚制度进行理论研究,以便于数罪并罚制度的法律适用。通过研读数罪并罚制度的相关论着,笔者了解到外国刑法中虽有数罪刑罚的立法规定,但几乎都是采取数罪数罚简单相加的并科方式来执行刑罚,且外国刑法理论上鲜有研究数罪并罚制度的专门着作。我国数罪并罚制度的出现伴随着犯罪而生,现阶段我国学者对数罪并罚的研究比较广泛,包括数罪并罚的概念、类型、不同刑种在数罪并罚中的适用方式、数罪并罚制度与其他刑罚制度交叉适用的情形等。其中,在着作方面比较有代表性的是2011年出版的《数罪并罚论》(吴平着),介绍了中外数罪并罚制度的历史,针对数罪并罚的适用规则从刑种、数罪类型、其他刑罚制度三方面进行论述,并提出相关完善建议。2012年出版的《数罪并罚适用与比较》(孟庆华着),从数罪并罚的理论探索、司法指导和立法参考诸方面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论述,不仅针对我国数罪并罚制度的立法概况、司法解释进行学理分析,还对古今中外的数罪并罚立法条款进行介绍梳理,从宏观上把握数罪并罚制度的来龙去脉。在论文方面比较有代表性的是的张明楷于2016年在《法学评论》上发表的《数罪并罚的新问题——《刑法修正案(九)》第4条的适用》,该文针对《刑法修正案(九)》第4条增加的《刑法》第69条第2款对拘役、管制与有期徒刑并罚采取的并罚原则进行分析,并对上述条款导致数罪并罚、刑期折抵、累犯、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和假释的适用产生诸多新问题进行评析,呼吁专家学者进行深入研究和妥善处理。笔者试图在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数罪并罚制度的概念、特征及理论依据、适用范围和原则、司法实践中与其他刑罚制度关联适用时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进行阐述,并对其立法模式提出完善建议,以期有所裨益。鉴于上述研究现状,本文除导言外,共分为四章,全文共约十七万余字。导言部分对论文选题的背景进行了说明,并对论文研究的内容作了基本的概括介绍。第三章、第四章作为本文的主干,分别从数罪并罚中不同刑种的适用以及与不同刑罚制度关联适用的问题进行论述,并针对前文中立法尚不完备之处进行了梳理和总结,指出数罪并罚制度的完善方向。第一章为数罪并罚制度本体论,介绍了数罪并罚的概念、特征、适用范围和适用原则。数罪并罚制度是我国刑法理论及刑事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重要制度,把握数罪并罚的概念、特征、适用范围和原则,是研究数罪并罚制度的前提。关于数罪并罚制度的定义,刑法理论界有诸多说法,本文一一列出,并进行分类、辨析。数罪并罚制度是指法院对一行为人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前发生,并被司法机关发现的数个应予合并处罚的犯罪,按照法定的并罚规则决定其应执行的刑罚的刑罚裁量制度,其具有事实性、时间性和法律性三方面特征。接下来着重探讨了数罪并罚制度所蕴含的价值,由于刑法学术界对数罪并罚的理论依据意见不一,理解数罪并罚制度的理论依据,有助于更深入的了解刑法设置数罪并罚制度的意义。数罪并罚制度的理论依据不是罪刑法定论、公正论、报应论、功利论,也不是人格吸收论,其理论依据在于兼顾司法经济与刑罚目的论,一定程度上是对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突破。第二章为数罪并罚制度适用论,数罪并罚制度的适用前提是行为人犯有数个罪行,包括同种数罪、异种数罪;实质数罪、想象数罪;普通数罪、漏罪和新罪。其适用范围始于判决宣告后,终于刑罚执行完毕前,世界范围内存在判决宣告主义、判决确定主义和刑罚未执行完毕主义三种立法模式,我国采用的是刑罚未执行完毕主义。数罪并罚制度的适用原则包括吸收原则、并科原则及限制加重原则,而折中原则并不属于数罪并罚制度的适用原则,对数罪并罚制度的三种适用原则进行界定和实践评析,有助于我们从不同的角度理解和分析数罪并罚制度的实践问题和完善方向。第三章为数罪并罚制度刑种论,数罪并罚制度作为一种刑罚裁量制度,针对不同的刑罚种类需运用不同的并罚原则,如何将吸收、并科、限制加重三种并罚原则灵活且合理运用于不同刑种的并罚情形值得探究。本章主要厘清适用数罪并罚制度时,其中数罪分别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管制、拘役及附加刑等不同情形的适用原则、方法。数罪刑罚中包含了死刑、无期徒刑的并罚一般采取吸收原则,两个死刑缓期执行并罚不可升格为死刑立即执行,否则突破了死刑并罚适用吸收原则的上限。在此种情形下可采用终身监禁,即有限制条件的无期徒刑,可称之为特殊的限制加重原则。数罪中包含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并罚,同种有期自由刑则根据普通数罪、漏罪、新罪等情形,分别采取先并后减、先减后并的并罚方法;而异种有期自由刑的并罚,经由《刑法修正案(九)》确定为有期徒刑与拘役并罚适用吸收原则,有期徒刑与管制并罚适用并科原则,针对上述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产生的问题、矛盾应当加以修正;针对《刑法修正案(八)》关于数罪中包含附加刑的并罚采用的原则进行解读和评析,附加刑之间的并罚规则中的“种类相同”指的是财产刑与资格刑两种。因为罚金和没收财产针对的对象都是被告人的个人其他合法财产,是违法所得以外的财产而非违法所得本身,且在实践中若执行了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就不存在执行罚金刑的可能性了。因此将罚金刑与没收财产刑归为财产刑大类下的子项是较为现实可行的。“合并执行”指的是:数个财产刑与资格刑附有上限的并科,因为财产刑和资格刑若不设置上限则不具备可操作性且失去了并罚的意义。此外,还针对同种附加刑、异种附加刑及附加刑与主刑之间的并罚提出相应的完善路径。上述问题的厘清,不仅能帮助我们界定清楚数罪并罚制度的具体适用,更能促使数罪并罚制度理论研究的深入,对刑事司法和刑事立法都具有显着意义。第四章为数罪并罚制度关系论,数罪并罚制度作为一种刑罚裁量制度,其在适用时不免产生与其他刑罚制度关联适用的情形,我国刑法中的累犯制度、缓刑制度、减刑制度与假释制度均存在与数罪并罚制度产生关联的情况。数罪并罚制度与累犯制度中均有“刑罚执行完毕”这一表述,因此决定了数罪并罚制度与累犯制度应当是完全不具有时间上重合适用的情形。适用数罪并罚制度对漏罪或新罪进行并罚时,只要并罚后的刑罚依然符合缓刑适用的条件,那么依然可以对数罪并罚后的刑罚适用缓刑。裁定减刑后发现漏罪或者又犯新罪的数罪并罚制度,应当撤销减刑后将漏罪或者新罪与原罪行进行并罚。假释期间及撤销假释后的主刑因犯新罪撤销了假释,已经经过的假释期间不能计入刑罚执行期间;如果罪犯在假释考验期间内犯新罪或有漏罪,那么前罪未执行的附加刑即与假释同步起算的已经经过的剥夺政治权利期间应当计入前罪已经执行的刑期,也即前罪与后罪数罪并罚后,仅需执行还没有执行完毕的剥夺政治权利时间,不需将整个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期间重新执行。整体回顾了《刑法修正案(八)》、《刑法修正案(九)》中关于数罪并罚制度的修订,针对第三章、第四章提出的关于数罪并罚制度具体理论及实务问题提出了立法完善的建议:首先,在刑法总则中对数罪并罚制度界定准确的概念,对并罚原则作出一般性规定;其次,通过修正案和司法解释等形式,针对不同刑种的并罚及与其他刑罚制度关联适用的情形进行规定;最后,数罪并罚制度在司法适用中的缺陷主要包括解释主体的多元化和解释的任意性。司法实践中应把握限制解释主体多元、加强立法解释,留给司法者足够的自由裁量权等原则。笔者撰写本文,采用了综合归纳、比较分析和理论联系实际等方法,对数罪并罚制度进行理论上和实践上的深入剖析,总结出我国数罪并罚制度立法亟需完善之处,希望能通过刑事立法的规定填补和修正我国有关数罪并罚制度存在的盲点和欠缺,对我国数罪并罚制度的研究有所帮助。
赵东[7](2019)在《我国终身监禁制度研究》文中提出肇始于17—18世纪的欧洲,以“理性崇拜”和“天赋人权”为核心的思想启蒙运动,宣告了近代人权思想的崛起,资产阶级所倡导人权、自由、民主、平等观念开始深入人心。以此为契机,意大利法学家切萨雷·贝卡里亚以社会契约论作为理论基础,基于人道主义刑罚观,在批判死刑的基础上,宣告了终身监禁时代的到来。其后的杰里米·边沁从功利主义刑罚观出发,认为执行死刑的代价与所收获的效果不成正比,而终身监禁比死刑更加符合“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的功利主义原则,由此形成了终身监禁的两大理论支柱。在此思想的影响下,全世界范围内的死刑废除运动得到了迅猛的发展,终身监禁在很多国家的刑罚体系中都得到了确立,形成了风格迥异的不同模式。在全球化浪潮的席卷下,以废除死刑为“靶向”的终身监禁制度必然要影响到保留和适用死刑的中国刑法,从这个意义上说,终身监禁制度的引入,是有其阶段的历史必然性的。但是,以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作为指导的社会主义中国,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状况、“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和党的十八大以来反腐倡廉的形势发展要求,并没有亦步亦趋地完全照搬国外的终身监禁制度,而是在《刑法修正案(九)》中设置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终身监禁制度。像大多数新生事物一样,这种与众不同的“独树一帜”,也就有可能意味着问题、矛盾、疑难与缺陷,需要从理论上进行思考、批判、解决与完善。最终使终身监禁制度在我国的刑罚体系中从存在变为合理,从萌芽走向成熟,并对我国未来的刑罚改革提供有益的启示。本文从刑法学、哲学、社会学三个维度上对我国的终身监禁制度展开研究,以本体——历史——现实——未来的逻辑线索构成论文的整体框架,具体的论述思路沿着本体概念与特征、历史源流、理论价值、现实意义、对话与探讨、反思与批判、突破与重构、启示与展望的进路展开。在上述论述过程中,有反思、有批判、有建构;有借鉴、有启示、有展望,最终形成我国终身监禁制度的国际视野、中国视角和自己方案的格局。本文除引言外,内容共分六章展开论述,其中第一、二章为基础篇,第三、四、五章为现实篇,第六章为未来篇,大约20余万字,各章内容摘要如下:第一章终身监禁制度概述。本部分遵循本体、历史、当代的逻辑顺序,系统梳理和研究了终身监禁的概念、特征与分类、历史源流、当代立法模式等基础性问题。现代终身监禁的概念来自于英美,理论源自于贝卡里亚的人道主义刑罚观和边沁的功利主义刑罚观。从历史的角度来看,起源于明、盛行于清的“永远圈禁”制度和作为希伯来法系判例法的《塔木德》分别是中西方终身监禁制度的历史源头。在当代世界各国的终身监禁制度中,美国采取了限制死刑基础上的绝对终身监禁模式,欧洲则采取了废除死刑基础上的相对终身监禁模式。这些不同的模式,对我国构建终身监禁制度的刑罚理念、适用范围、类型选择、救济渠道等都具有重要的启发意义。第二章终身监禁制度的价值分析。在国家观的层面,揭示不同国家观视野下各种形态的终身监禁所具有的价值意蕴,有助于我们深刻认识终身监禁的本质,并进一步回答在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刑法体系中,该如何去认识终身监禁这一源自于西方的刑罚制度,从国家意识形态的高度去把握终身监禁在我国刑罚体系中的性质和定位;在刑罚本体论的层面,分配主义的刑法本质论,很好地解决了终身监禁的立法威慑与司法适用问题。终身监禁是对国家实现高压反腐,保护国有财产和人民利益的刑罚根本目的和预防犯罪人再次犯罪与一般人犯罪的刑罚直接目的的部门法回应。刑罚权的根据应当是国家的统治权,刑法作为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强制性规范,必然要体现国家意志而服务于现实的经济基础状况,终身监禁是对我国处在社会转型的“拐点”上,为体现国家意志所做出的法律制度回应。终身监禁对改善我国的刑罚结构、推进死刑废除步伐、落实罪刑相适应原则,以及全面贯彻我国现阶段法治反腐的政策、建立廉洁高效政府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第三章我国终身监禁制度的性质与适用。首先,本章梳理了我国有关终身监禁制度的法律法规,在此基础上对我国终身监禁的适用进行了立法解读。基于对立法规范的不同理解和解读,刑法理论上对我国的终身监禁制度在以下两个方面展开了理论争讼:其一,对我国的终身监禁制度应当“从宽理解”还是“从严理解”?有从宽说、从严说、宽严一体说。其二,对我国终身监禁的刑罚性质应当如何定位?存在着中间刑罚说、死刑过渡说、死刑本质说、死刑替代说、特殊无期徒刑说;其次,在我国终身监禁制度的性质上。我国的终身监禁是从属于无期徒刑的,在后死刑时代,终身监禁成为主刑后,与无期徒刑相比,并不仅仅是名称上的区别,而是具有方法论和体系化上的差异;再次,在终身监禁的适用上。适用刑法第50条第1款的规定,直接减为25年有期徒刑,不属于终身监禁是否可以减刑的问题,而是不适用终身监禁本身。而在执行终身监禁期间,犯罪分子有重大立功表现,不应当按照刑法78条第1款的规定予以减刑。适用《刑法修正案(九)》判处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并不违反刑法从旧兼从轻的溯及力原则;最后,通过对现有的四起终身监禁判例的分析研究,得出了从无期徒刑到终身监禁的适用数额标准跨度过大和终身监禁刑罚适用的数额边界是2亿元的结论,建构了情节整合下的“数额+情节”的终身监禁适用模式,揭示了判处终身监禁的司法逻辑,阐明了“立功”的法定从轻情节对终身监禁适用的重要作用。第四章我国终身监禁制度的反思与批判。本章分为二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我国终身监禁制度的体系性反思。对终身监禁与死刑立即执行、终身监禁与死缓、终身监禁与无期徒刑、终身监禁与罚金刑、终身监禁与刑法第50条第2款限制减刑的规定、终身监禁与服刑人员、终身监禁的替代刑与定位、刑法规定与司法解释之间的关系等问题进行全面的刑罚体系性反思;第二部分从人性论、社会契约论、法的命令、正义理论几个不同的视角对我国的终身监禁制度展开法哲学的批判。第五章我国终身监禁制度的突破与重构。首先,从重构的前提限定、刑罚的衔接与协调、刑罚执行成本的考量、特殊服刑人员的社会化处遇几个方面分析了我国终身监禁制度重构需要考量的因素;其次,分别从观念困局、成本困局、管理困局、诉讼困局、刑期困局、刑种困局、适用范围困局七个方面重构我国的终身监禁制度。第六章我国终身监禁制度的未来命运与刑罚改革。分别从死刑改革的视角、刑罚轻缓化的视角、犯罪分层的视角、刑法与司法解释的视角、国际刑法的视角对我国终身监禁制度的未来命运进行了展望。以终身监禁为切入点,提出如下刑罚改革意见:建立增设新刑种和刑罚执行措施的评估机制、建立减刑、假释的司法听证制度、刑罚目的的转向、对短期自由刑弊害的再认识与预防、罚金刑易科“劳动补偿”、改革刑罚执行,落实实质意义的罪刑相适应、死刑废除的渐进式。
王磊[8](2019)在《我国死刑存废问题研究》文中认为死刑这种残酷的刑罚,在人类历史发展的一定时期在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也备受统治阶级青睐。而随着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以及国际保护人权的人道主义思想广泛传播,人们的社会正义观念逐渐发生转变,死刑在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中所发挥的作用在逐渐减少,其在刑罚中的地位也在下降。当前世界诸多国家已经对其本国的死刑法律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过半数的国家已经彻底废除死刑法律制度,而保留死刑法律制度的国家也在积极的降低死刑适用数量或停止死刑适用。从某种意义上来讲,死刑存在的社会背景正在悄然发生变化,废除死刑俨然成为国际社会发展的潮流,而废除死刑终将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后的必然结果。虽然废除死刑逐渐成为了国际社会发展的趋势,学者们对我国是否应当按照国际发展趋势来废除死刑的争论较大,至今尚未达成一致。笔者通过对学者们支持废除死刑以及保留死刑的观点进行对比研究,认为应当从长远发展角度考虑死刑存废问题,并支持废除死刑。另外,通过考察国外死刑废除历程,同时结合国内实际情况分析阻碍我国废除死刑的因素,并在此基础上探索我国废除死刑的路径。
谌明凤[9](2019)在《中国古代死刑替代制度的当代启示》文中研究说明死刑问题不是一个纯粹的法律问题,而是一个集宗教、伦理、政治、经济、文化、历史、法律等诸多制约因素的复杂社会问题;是一国立法、司法问题;是一国的主权问题。近年来,随着政治需求和人权意识的加强,死刑的罪名或者被废止或者被限制,死罪的行刑方式也趋于人道,减少服刑人员的痛楚成为这种极刑执行的目标之一。基于现状,中国不能一蹴而就的废除死刑。2007年,在第62届联合国大会上讨论了“有关死刑的问题”呼吁全球中止死刑,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号召保留死刑的国家建立死刑执行延缓制度,通过此次会议可以看到废除死刑是一种趋势以及死刑过渡性措施的必要性。对于死刑替代性措施,应该有这样的共识:任何国家在废除死刑之后,都会采取相应的替代措施来达到罪刑相适应与罪刑法定之间的平衡,死刑替代性制度的构建也就成为当务之急。然而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的特殊情况,于中国,短期内是不会全面废除死刑。因此,死刑替代措施的适用研究就显得尤为重要。本文避开老生常谈的“死刑存废”滥觞,转而从传统的死刑文化、刑罚观中研讨古代死刑替代措施在当代构建、完善死刑替代制度可取、借鉴之处:试图反思当代死刑替代制度,主要是死缓制度(包括死缓终身监禁、死缓限制减刑)在适用过程中与现实情况的契合和背离。本文行文约七万字,共计三章。文章第一章为中国古代死刑替代制度概述。主要从中国古代死刑儒、法家两种文化语境和中国古代死刑的适用原则来阐述中国古代死刑适用理念,在整体上突出封建正统死刑文化对死刑持极其谨慎的态度,从而在这诸多要素的作用下引出对中国古代死刑适用和执行上起到了重要限制的死刑替代制度。紧接着,论述中国古代死刑替代制度的起源与发展、中国古代死刑替代制度的种类和特征。在本章中重点通过引用史料数据等详细论述、总结归纳中国古代死刑替代制度的特征,以此由表及里、由现象至本质的为后文研究死刑制度改革及其对策作铺垫。文章第二章为当代中国死刑制度的现状,本章主要包括死刑存废之争视角下的死刑限制论、当代中国死刑替代制度概述和当代中国死刑替代制度的争论等三大块内容。从死刑的发展史上看,死刑这种刑罚自产生之日起就在伦理上备受争议,它是人类社会基本伦理命题中不能自洽的命题之一;死刑于舜帝时期至今存废争论不断,直至近代也未出一个定论。因此本文从阐述死刑限制论开始,避开学界的滥觞,讨论当代中国用作死刑替代制度的两种死缓制度的由来、适用情况和效果,并结合理论界、实务界等对死刑替代制度的争议对中国当代死刑替代制度的构建和完善提出合理而科学的建议。文章第三章为中国古代死刑替代制度的当代思考。该章主要是由第一章的传统死刑刑罚观念、刑罚制度和执行方式结合第二章的中国当代的死刑制度的现实处境比较得出:即使在儒法两家不断流变的过程中,但在整体上,封建正统死刑文化对死刑持极其慎重的态度。这也不难从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刑事政策看出,中国在死刑的态度上一直都有着“控杀”、“审慎”的观念和态度。而当代中国死刑数量太多,与传统的刑罚观形成鲜明的对比,为了更好的适应国际趋势和从中国法制的发展来看,死刑改革势在必行,尤其是在当代死刑替代措施通过长期刑的增加很有可能带来严重负面效果的情形下。除此之外,刑罚阶梯不是绝对的、而是感官的,虽然死刑与替代刑之间还是存在巨大的差异,但是死刑替代制度的构建却是应有之义。反思替代制度,一是不宜扩大死缓终身监禁、死缓限制减刑;二是不能通过长期刑的增加来加大整体刑罚投入量;三是保障长期刑犯人的人道权益。
周啸[10](2019)在《论我国终身监禁制度适用范围的扩大》文中认为对存在贪污、受贿行为,且罪行极其严重的罪犯适用终身监禁制度是我国《刑法修正案(九)》首创。终身监禁是一种剥夺犯罪人终身自由,将犯罪人关押于监狱之中直至生命结束,使其无法再重返社会的处刑方式。在我国,学界已经对此达成共识,即终身监禁制度不同于其他主刑或者附加刑,它是并非可单独科刑的刑罚。关于终身监禁的法律性质,本文认为终身监禁既不属于中间刑罚,也不属于刑罚的执行方式,也没有列为法定刑,更不能与死刑立即执行混为一谈,而是在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前提下具有和限制减刑相同的性质,终身监禁应定性为量刑制度,其只适用于情节极其严重的贪污、贿赂犯罪,并且,我国刑法总则并未涉及相关内容,对这个制度的规定仅体现在分则之中。具体而言,《刑法》第383条中,终身监禁并不适用于较轻的刑罚,而是针对贪污、贿赂等对社会有严重不良影响的犯罪作出的规定,且这些犯罪行为须达到足以被判处死刑的情况,在这样的背景下,才可适用这个制度。符合犯罪情节等情况是其实质条件,法院的自由裁量是其裁量条件,其适用的数额条件在司法解释中也有相应规定,即对在我国终身监禁应当如何适用作出了规定。自终身监禁制度正式施行至今,真正适用到该制度的只有三例,这个三名罪犯全是因受贿被判死刑缓期执行并执行终身监禁,其中原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白恩培被科以终身监禁。其犯罪行为也是因为受贿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在法律的审讯下,最终科以其死缓的处罚,虽然最终被减为无期,但仍适用了这个制度,成为中国第一个被判处终身监禁的人。当下,终身监禁的制度在实务中已经有了尝试,其适用范围同样可以试着扩大。本文从两方面探析需要扩大,当然,这个主张是基于不违背刑法原则这个前提。终身监禁适用范围应扩大的的原因在于,其一,现行《刑法》中的规定有一定的局限性:1.现行终身监禁的适用对象过于狭窄;2.终身监禁作为法律制度的滞后性;其二,扩大适用终身监禁制度有利于:1.打击犯罪,维护社会长治久安;2.有利于完善我国刑罚制度与刑罚执行;3.有利于实现我国的刑事政策;4.符合现代社会保护人权的观念。至于扩大我国终身监禁制度适用范围的路径如何,本文认为,可以沿着两个方向扩大终身监禁适用范围:一是一些罪不至死的严重暴力犯罪是适用终身监禁的首选范围,包括八类限制减刑的暴力犯罪以及恐怖主义犯罪;二是虽不是暴力犯罪但其社会危害性过大的犯罪,包括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毒品犯罪和经济类犯罪。另外,在终身监禁的适用过程中,相关配套措施也应伴随适用。
二、我国经济犯罪适用死刑之思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我国经济犯罪适用死刑之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1)我国刑法修正案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三、研究现状 |
四、研究方法 |
五、创新之处 |
第一章 刑法修正案概述 |
第一节 刑法修改的历史 |
一、法律修改的界定 |
二、域外刑法修改的历史沿革 |
三、我国刑法修改的历史沿革 |
第二节 我国刑法修改模式的选择 |
一、单行刑法修改模式之利弊 |
二、附属刑法修改模式之利弊 |
三、刑法修正案模式的确立 |
第三节 我国刑法修正案的基本情况 |
一、刑法修正案的内容与成效 |
二、刑法修正案的特点 |
第二章 我国刑法修正案的犯罪圈扩张化体现 |
第一节 犯罪圈扩张的立法路径 |
一、增设新罪 |
二、扩大犯罪主体 |
三、降低入罪门槛 |
第二节 犯罪圈扩张的必要性 |
一、加强社会治理和社会控制的客观需要 |
二、刑法结构由“厉而不严”转型为“严而不厉”的需要 |
三、废止劳动教养后调整法律制裁体系的需要 |
第三节 理性限定犯罪圈的扩张 |
一、理性回应民意 |
二、避免过度道德刑法化 |
三、限制过多预防性立法 |
第三章 我国刑法修正案的民生化体现 |
第一节 民生刑法的提出 |
一、民生刑法之历史渊源 |
二、民生刑法的概念 |
第二节 刑法修正案中的民生保护 |
一、矜老恤幼 |
二、保护劳动权益 |
三、保护食品安全权益 |
四、对危险驾驶行为的惩处 |
五、保护个人信息 |
第四章 我国刑法修正案的国际化体现 |
第一节 刑法修正案国际化缘起 |
一、法律国际化 |
二、刑法修正案国际化的内涵 |
第二节 刑法修正案国际化的原则 |
一、主权平等与国际合作原则 |
二、条约必须信守原则 |
三、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 |
第三节 刑法修正案的国际化路径 |
一、未成年人保护国际化 |
二、生命权保护国际化 |
三、打击恐怖主义犯罪国际化 |
四、反腐败犯罪国际化 |
第五章 我国刑法修正案中刑事制裁措施多元化体现 |
第一节 刑事制裁措施立法的域外范式 |
一、域外刑事制裁措施的考察 |
二、域外刑事制裁措施的特点 |
第二节 刑事制裁措施多元化的立法路径 |
一、增设预防性刑事制裁措施 |
二、创设终身监禁制度 |
三、增设社区矫正制度 |
第三节 刑事制裁措施多元化的现实意义 |
一、现代刑罚理念发展的需要 |
二、应对犯罪发展的需要 |
三、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需要 |
第六章 我国刑法修正案完善的科学化 |
第一节 刑法修正案的理念问题 |
一、积极型、预防型刑法观之批判 |
二、保守型、审慎型刑法观之反思 |
三、确立理性刑法观 |
第二节 刑法修正案制定权的完善 |
一、刑法修正案制定权之争 |
二、刑法修正案之失范 |
三、刑法修正案制定权之重构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2)刑法谦抑理论研究 ——以法哲学为思考路径(论文提纲范文)
论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刑法谦抑之法理解读 |
第一节 刑法谦抑之语义辨析 |
一、刑法谦抑的内涵 |
二、刑法谦抑的外延 |
第二节 刑法谦抑的核心价值追求 |
一、价值和法律价值 |
(一)一般价值 |
(二)法律价值 |
二、核心法律价值:正义、自由和效益 |
(一)价值追求之一:正义 |
(二)价值追求之二:自由 |
(三)价值追求之三:效益 |
第三节 刑法谦抑的功能 |
一、导向功能 |
(一)刑法的调整范围逐渐紧缩 |
(二)刑罚方式走向文明与缓和 |
二、制约功能 |
(一)禁止类推解释 |
(二)反对模糊立法 |
三、评价功能 |
第二章 刑法谦抑的历史演进 |
第一节 自然法学派奠定刑法谦抑的萌芽 |
一、霍布斯:对可宥恕的情形不能定罪 |
(一)人性论与契约精神 |
(二)严格限制国家刑罚权 |
(三)可宥恕的情形不能定罪 |
二、孟德斯鸠:刑法是公民自由的根本保障 |
(一)刑法保障公民自由 |
(二)刑法不规制思想 |
三、贝卡利亚:刑罚应当具备必要的限度 |
(一)刑罚的正当性溯源 |
(二)刑罚人道主义 |
(三)呼吁废除死刑 |
第二节 分析法学派促进刑法谦抑的成型 |
一、边沁:功利主义与刑罚的量度 |
(一)刑罚论的哲学基础 |
(二)刑罚的量度及原则 |
二、韦伯:刑法的紧缩是人治向法治转变的必然结果 |
(一)人治向法治转变的必然性 |
(二)刑法紧缩源于法律秩序的有限性 |
三、平野龙一:紧缩刑法机能的再思考 |
(一)应注重个体需求 |
(二)无涉思想和道德 |
第三节 自由主义法学推动刑法谦抑的发展 |
一、自由主义兴起与“非犯罪化” |
(一)自由主义的产生与发展 |
(二)“非犯罪化”紧缩“犯罪圈” |
二、刑罚权正当性思辨与“非刑罚化” |
(一)刑罚权正当性思辩 |
(二)“非刑罚化”紧缩刑罚体系 |
第四节 刑法谦抑的演变规律和根本原因 |
一、规律之一:以保障和发展人权为宗旨 |
(一)限制刑法扩张 |
(二)改革刑罚体系 |
(三)建立恢复性司法制度 |
二、规律之二:以实现社会法治为目标 |
(一)刑法谦抑与形式法治 |
(二)刑法谦抑与实质法治 |
三、规律之三:以限制国家刑罚权为根本途径 |
四、主要原因:国际人权运动对刑法谦抑的重新诠释 |
(一)摆脱了哲学的束缚 |
(二)提供良好的宪治环境 |
(三)营造限制和废除死刑的社会环境 |
第三章 刑法谦抑在中国的可行性分析 |
第一节 中国古代“慎刑”观——传统基础 |
一、“慎刑”观的法理解读 |
(一)刑主礼辅 |
(二)德主刑辅 |
二、“慎刑”观为刑法谦抑提供本土立足条件 |
(一)思想基础 |
(二)理论基础 |
(三)“慎刑”观与刑法谦抑的本质区别 |
第二节 依法治国——政治基础 |
一、依法治国理念的法理解读 |
(一)预示着“人治”向“法治”的转变 |
(二)实现“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的契合 |
(三)主张法治不能过度依赖刑法 |
二、依法治国理念为刑法谦抑搭建政治平台 |
第三节 宽严相济——政策基础 |
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法理解读 |
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为刑法谦抑搭建政策平台 |
(一)正当性根据 |
(二)搭建实践平台 |
第四章 刑法谦抑视角下中国刑法理念的审视 |
第一节 人权保障理念 |
一、人权保障的法理解读 |
二、审视中国刑法人权保障理念 |
(一)保障犯罪人人权观念的确立 |
(二)中国刑事立法人权保障理念 |
第二节 形式理性理念 |
一、形式理性的法理解读 |
(一)形式理性提升法律思维 |
(二)形式理性演进历程 |
二、审视中国刑法形式理性理念 |
(一)犯罪概念的形式理性辨析 |
(二)犯罪构成符合性的形式理性判断 |
第三节 轻刑化理念 |
一、轻刑化的法理解读 |
(一)轻刑化概念辨析 |
(二)轻刑化理念的合理根据 |
二、审视中国刑法轻刑化理念 |
(一)刑罚幅度和类型配置有待改善 |
(二)死刑观念有待改善 |
(三)紧缩刑法对经济犯罪的规制力度 |
第五章 我国实现刑法谦抑的挑战和路径 |
第一节 刑法谦抑实现的判断依据 |
一、犯罪划定的效益性、有效性和人道性 |
二、刑罚配置的正当性和宽容性 |
第二节 刑法谦抑在当下中国实现的障碍 |
一、刑法思维工具化 |
二、犯罪划定扩张化 |
三、刑罚配置严苛化 |
第三节 刑法谦抑实现的中国路径 |
一、“非犯罪化”和“非刑罚化”的本土审视 |
(一)审视中国的“非犯罪化” |
(二)审视中国的“非刑罚化” |
二、向市民刑法的转变 |
三、市民刑法对我国实现刑法谦抑的意义 |
(一)奠定宪治基础 |
(二)奠定思想基础 |
(三)奠定制度基础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
一、作者简介 |
二、在学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
后记 |
(3)运输毒品罪的死刑限制适用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 研究意义 |
二 文献综述及研究方法 |
三 论文结构 |
第一章 运输毒品罪死刑适用概况 |
第一节 国内运输毒品罪死刑的立法规定 |
一 97《刑法》对运输毒品罪设置死刑 |
二 运输毒品罪死刑适用具有合理性 |
第二节 国内运输毒品罪死刑的司法适用 |
第三节 运输毒品罪死刑适用的域外视角 |
一 国际组织的规定运输毒品罪不适用死刑 |
二 少部分国家存在对运输毒品罪的死刑适用 |
第二章 运输毒品罪死刑限制适用的必要性 |
第一节 运输毒品系毒品犯罪中的帮助行为 |
第二节 运输者明知程度较轻 |
一 明知的认定 |
二 运输者明知程度较低影响死刑适用 |
第三节 运输毒品者的特殊性 |
一 运输者主体的特殊性 |
二 运输者作用的特殊性 |
第四节 运输者易成为毒品上线的替罪羊 |
第五节 运输毒品罪中“投名状”现象严重 |
第三章 运输毒品罪死刑限制适用所遵循的基本准则 |
第一节 运输毒品罪死刑限制适用应遵循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
第二节 运输毒品罪死刑限制适用应遵循刑法谦抑性原则 |
第三节 运输毒品罪死刑限制适用应遵循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
第四节 运输毒品罪死刑限制适用应注重人权保障 |
第五节 运输毒品罪死刑适用应严格确保司法推定的准确性 |
第四章 运输毒品罪死刑限制适用的立法路径 |
第一节 立法上限缩运输毒品罪适用死刑对象 |
一 偶尔受雇运输毒品的不适用死刑 |
二 运输新型毒品一般不适用死刑 |
三 控制下的既遂不适用死刑 |
第二节 运输毒品罪应脱离选择性罪名而单独设置 |
一 运输毒品罪的存废争议 |
二 运输毒品罪单独成条且设置合理量刑档次 |
第三节 完善运输毒品罪的死缓制度 |
一 在运输毒品罪中适用死缓限制减刑 |
二 在运输毒品罪死缓立法中引入终身监禁制度 |
第五章 运输毒品罪死刑限制适用的司法路径 |
第一节 运输毒品罪的量刑和有责要考虑例外情况 |
一 运输毒品罪量刑的例外——既未遂之分 |
二 运输毒品罪有责的例外——特殊主体责任降低 |
第二节 强调运输毒品罪从重、从轻量刑情节的平衡适用 |
一 具备坦白情节的一般不适用死刑 |
二 具备重大立功的一般不适用死刑 |
三 再犯和累犯不应成为死刑适用情节 |
第三节 确保运输毒品罪的被告人得到有效辩护 |
一 律师辩护的总体要求 |
二 律师辩护的具体做法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致谢 |
(4)死刑裁量标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目的及意义 |
二、研究背景与现状 |
三、研究方法和方案 |
四、研究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死刑裁量标准概述 |
第一节 死刑裁量标准的内容与价值 |
一、死刑裁量标准的具体内容 |
二、死刑裁量标准的作用价值 |
第二节 死刑裁量标准的现状分析 |
一、死刑相关罪行的立法梳理 |
二、死刑裁量实践问题及症结 |
第三节 死刑裁量的发展趋势 |
一、减少死刑的执行 |
二、限制死刑的适用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传统死刑裁量标准分析 |
第一节 “罪行极其严重”的判定标准 |
一、客观说 |
二、主客观说 |
第二节 “应当判处死刑”的认定要件 |
一、死刑适用的积极要件 |
二、死刑适用的消极情形 |
第三节 “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含义与适用 |
一、死缓适用标准理论纷说 |
二、死缓适用的事实根据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死刑裁量标准中人格责任的引入 |
第一节 人格刑法中强调犯罪人格 |
一、刑法中的反社会性人格 |
二、国家与社会的责任分担 |
第二节 死刑裁量标准中的人格因素 |
一、相对稳定人格的行为征表 |
二、可予改造人格的挽救教育 |
第三节 人格责任与刑罚相适应原则 |
一、社会危害性与人身危险性相统一 |
二、罪刑相适应与刑罚个别化并重 |
三、行为责任与行为人责任相结合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死刑裁量适用基本标准的提出 |
第一节 行为的客观危害极大 |
一、犯罪性质及附随情状 |
二、危害后果极其严重 |
三、危害行为特征与表现 |
第二节 行为人的主观罪过极大 |
一、主观罪过的心理状态 |
二、行为责任的规范评价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死刑裁量调节标准的深入与细化 |
第一节 死刑立即执行与死缓的界限 |
一、死刑犯求善教化的康庄大道 |
二、死刑犯反社会人格向善评价 |
第二节 一般死缓与特殊死缓的界限 |
一、死缓制度严格模式及适用根据 |
二、反社会人格改造难易程度评判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5)利益输送的刑法意义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 |
二、选题目的及意义 |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
四、研究的内容和方法 |
五、主要创新点和不足 |
第一章 识别基准: 利益输送的基本图式 |
第一节 利益输送的事实识别: 裁量权的滥用 |
一、利益输送概念的原型与演进 |
二、利益输送的分类: 基于“二分法”的表述 |
三、利益输送的表征: 权力的不正当授受 |
四、利益输送的态势: 裁量权中立的异化 |
第二节 利益输送的法律识别: 出行入刑 |
一、不法机能的触发: 个案举样 |
二、行为不法的识别: 规范主义的“社会行为论” |
三、利益输送犯罪与相关罪名的共栖: 同一与差异 |
四、利益输送与工作失误及“为民服务”的界别 |
第三节 理论工具: 利益输送研究的模型集合 |
一、社会平衡理论: 马克思主义公平观的另一种叙事 |
二、公共选择理论: 公共行为的“经济人”假设 |
三、法律保留理论: 裁量权的依法行政 |
四、话语理论: 利益输送在刑法语境下的“文本——话语实践——社会实践”分析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价值理性: 利益输送犯罪化的根据 |
第一节 利益输送刑罚的必要性 |
一、利益输送是一种反社会行为 |
二、利益输送的法益侵害 |
第二节 利益输送刑罚的最后手段性 |
一、利益输送规制的喧嚣: 过犯罪化的评价 |
二、利益输送非刑罚的假设与证伪: 功能性供给不足 |
三、利益输送犯罪化的“不得已” |
第三节 利益输送犯罪化的可行性 |
一、公共认同: 正义以公共利益为依归 |
二、国际反腐衔接的基础: 法律文本与实践 |
三、利益输送犯罪化的合宪性诠释 |
四、制度创设: 基于新权利确认与保护的犯罪化拟制 |
第四节 利益输送的刑罚政策: 严而不厉 |
一、基于现行反腐“厉而不严”刑罚政策的平衡 |
二、立法严密: 利益输送治理的“有法可依” |
三、刑罚的“最小侵害”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话语借鉴: 利益输送犯罪的立法与理论反思 |
第一节 我国与利益输送犯罪相关的立法沿革与经验 |
一、利益输送相关罪名的文本梳理分析 |
二、建国以来与利益输送相关的刑事立法分析 |
三、利益输送相关犯罪的罪刑关系“钟摆效应”明显 |
第二节 域外与利益输送犯罪相关的文本与适用分析 |
一、德、日等西方国家刑法中“背信罪”的基础考察 |
二、我国台湾地区“公务员图利罪”的考察兼析其它国家和地区 |
第三节 利益输送犯罪化的域外启示与借鉴 |
一、图利罪是一种特殊的背信罪 |
二、背信犯罪在我国的现实适用与意义延伸 |
三、权力侵害公共利益的刑事责任: 普遍性与预防性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逻辑展开: 利益输送犯罪的构成 |
第一节 利益输送犯罪的构成: 法律标准 |
一、客观要件: 基于权力配置公共资源的不公平 |
二、主体要件: 基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范畴 |
三、主观要件: 基于“利他”的直接故意 |
第二节 利益输送犯罪的特殊形态与共同犯罪 |
一、利益输送犯罪的特殊形态 |
二、利益输送的共犯问题 |
三、利益输送行为的一罪或数罪 |
第三节 利益输送犯罪化的实现形式 |
一、权力不法犯罪化的实践: 以十个刑法修正案“贿赂罪名变化”为视角 |
二、利益输送犯罪化的立法: 刑法修正案的选择 |
三、利益输送犯罪在我国刑法体系中的位置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技术理性: 利益输送犯罪的刑罚 |
第一节 刑罚的正义分配: “理”与“力”的融合 |
一、刑罚之“理”: 源于刑法制度的公平 |
二、刑罚之“力”: 立法与司法相结合 |
三、刑罚技术与价值的统一: 最大化实现公共利益 |
第二节 利益输送的刑罚目的: 报应主义和功利主义的并合 |
一、刑罚是基于一种正义的“利益衡量” |
二、功利为主兼采报应的并合主义 |
第三节 利益输送的刑罚标准:罪刑均衡 |
一、立法严密: 刑罚体系的明确规范 |
二、裁量规范: 刑罚正义的基本保障 |
第四节 利益输送的刑罚适配: 基于李斯特(Liszt)的“目的思想” |
一、规制方向: 刑罚的轻缓化与渐进性 |
二、刑罚结构的优化: 以贪污贿赂罪为范式的调适 |
三、刑罚的法定刑设置: 刑种与刑度的妥当性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协同机制: 社会防卫政策的衔接与适用 |
第一节 权力自律: 公务伦理的法制化 |
一、现实基础: 公务伦理的价值与式微 |
二、国际经验: 公务伦理普遍法制化及方向 |
三、公务伦理法制化的SWOT分析及调适 |
四、公务伦理法制化的路径及趋势 |
第二节 权力他律: 监督体系与市场机制并行 |
一、党内监督法治化: 党内法规的纪律监督与纪法衔接 |
二、国家监督制度化: 审计、监察、法律监督的机能整合 |
三、社会监督规范: 媒体反腐与“非公”主体协作预防制度的建立 |
四、市场治理机制的优化: 激励与规范 |
第三节 执法衔接:构建利益输送的“三级预防”体系 |
一、风险防范屏障: 公务伦理法规防患于未然 |
二、风险控制端口: 行政法规对利益输送的一般违法行为吓阻 |
三、风险管控底线: 刑法对利益输送的抗制 |
四、“三级预防”的衔接: 关键信息共享与文本间衔接的功能进阶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读博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6)我国刑法中数罪并罚制度适用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 |
四、论文架构 |
五、创新与不足之处 |
第一章 数罪并罚制度本体论 |
第一节 数罪并罚制度的概念与特征 |
一、数罪并罚制度的概念 |
二、数罪并罚制度诸特征之概览 |
三、数罪并罚制度诸特征之利弊 |
四、数罪并罚制度诸特征之取舍 |
第二节 数罪并罚制度的理论依据 |
一、域外关于数罪并罚制度的理论依据 |
二、我国关于数罪并罚制度的理论依据 |
三、数罪并罚制度的理论依据——兼顾司法经济与刑罚目的的平衡 |
第二章 数罪并罚制度适用论 |
第一节 数罪并罚制度的适用前提 |
一、数罪的概念和特征 |
二、数罪的类型 |
第二节 数罪并罚制度的适用范围 |
一、数罪并罚制度适用范围的立法模式 |
二、数罪并罚制度适用范围的立法模式评析 |
三、我国数罪并罚制度适用范围的类型 |
第三节 数罪并罚制度的适用原则 |
一、数罪并罚制度适用原则与数罪并罚制度适用方法的界定 |
二、折中(综合)原则是否属于数罪并罚制度的适用原则 |
三、我国数罪并罚制度的适用原则 |
第三章 数罪并罚制度刑种论 |
第一节 数罪并罚制度与死刑的适用 |
一、数个宣告刑中包含死刑立即执行的并罚 |
二、数个宣告刑中包含死刑缓期执行的并罚 |
第二节 数罪并罚制度与自由刑的适用 |
一、数个宣告刑中包含无期徒刑的并罚 |
二、数个宣告刑中包含同种有期自由刑的并罚 |
三、《刑法修正案(九)》关于数个宣告刑中包含异种有期自由刑的并罚 |
第三节 数罪并罚制度与附加刑的适用 |
一、《刑法修正案(八)》关于附加刑并罚条文的理解 |
二、同种附加刑的并罚 |
三、异种附加刑的并罚 |
四、附加刑与主刑之间的并罚 |
第四章 数罪并罚制度关系论 |
第一节 数罪并罚制度与累犯制度的关联适用 |
一、数罪并罚制度与累犯制度中“刑罚执行完毕”的理解 |
二、数罪并罚制度与累犯制度相关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
三、《刑法修正案(九)》中数罪并罚刑罚设置与累犯制度的关联适用 |
第二节 数罪并罚制度与缓刑制度的关联适用 |
一、数罪并罚的情况下可否适用缓刑 |
二、数罪并罚情况下适用缓刑的标准 |
三、缓刑期间发现漏罪的并罚 |
四、缓刑期间又犯新罪的并罚 |
第三节 数罪并罚制度与减刑制度的关联适用 |
一、裁定减刑后发现原判决之前漏罪的数罪并罚 |
二、裁定减刑后刑罚执行期间犯新罪的数罪并罚 |
三、刑罚执行完毕后犯新罪并发现漏罪的数罪并罚 |
第四节 数罪并罚制度与假释制度的关联适用 |
一、假释期间发现漏罪或又犯新罪的数罪并罚 |
二、假释期间同时发现漏罪与新罪的数罪并罚 |
三、假释期满后发现漏罪的数罪并罚 |
四、假释期满后发现假释期间犯新罪的数罪并罚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7)我国终身监禁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终身监禁制度概述 |
第一节 终身监禁的概念及其分类 |
一、终身监禁的概念和特征 |
二、终身监禁的分类 |
第二节 终身监禁制度源流纵横考 |
一、中国古代终身监禁制度源流考 |
二、西方现代终身监禁制度源流考 |
三、中西方源流对终身监禁制度的启示 |
第三节 域外终身监禁立法模式考察 |
一、美国模式:限制死刑基础上的绝对终身监禁模式 |
二、欧洲模式:废除死刑基础上的相对终身监禁模式 |
三、域外模式对我国终身监禁制度的启示 |
第二章 终身监禁制度的价值分析 |
第一节 不同国家观视野下各种形态终身监禁的价值旨趣 |
一、西方自由主义国家观——个人主义视野下的相对终身监禁 |
二、黑格尔理性主义国家观——国家主义视野下的绝对终身监禁 |
三、马克思主义国家观视野下重大贪污受贿罪的终身监禁 |
第二节 终身监禁的刑罚本体论价值 |
一、终身监禁的刑罚本质价值 |
二、终身监禁的刑罚目的价值 |
三、终身监禁的刑罚功能价值 |
四、终身监禁的刑罚权根据价值 |
第三节 我国终身监禁制度的价值与意义 |
一、我国终身监禁制度的刑罚理论价值 |
二、我国终身监禁制度对反腐倡廉的现实意义 |
第三章 我国终身监禁制度的性质与适用 |
第一节 我国终身监禁制度的立法解读 |
一、我国终身监禁的立法规范梳理 |
二、我国终身监禁的适用罪名 |
三、我国终身监禁的适用条件 |
四、我国终身监禁的适用时间 |
五、我国终身监禁的适用效果 |
第二节 我国终身监禁性质与适用的对话和探讨 |
一、终身监禁的基本立场 |
二、我国终身监禁的性质 |
三、我国终身监禁的适用 |
第三节 我国终身监禁适用的司法判例分析研究 |
一、我国终身监禁适用的数额标准 |
二、我国终身监禁适用的司法逻辑 |
三、情节整合下的“数额+情节”的终身监禁适用模式 |
四、“立功”对终身监禁适用的影响 |
第四章 我国终身监禁制度的反思与批判 |
第一节 我国终身监禁制度的体系性反思 |
一、终身监禁与死刑立即执行 |
二、终身监禁与死缓 |
三、终身监禁与无期徒刑 |
四、终身监禁与罚金刑 |
五、终身监禁与刑法第50条第2款限制减刑的规定 |
六、终身监禁与服刑人员 |
七、我国终身监禁的替代刑与定位 |
八、刑法规定与司法解释之间的关系 |
第二节 我国终身监禁制度的法哲学批判 |
一、人性视野下终身监禁的合理性追问 |
二、社会契约论中终身监禁的合法性危机 |
三、法的命令下终身监禁对抽象人格自由的违背 |
四、正义理论对终身监禁价值的拷问 |
第五章 我国终身监禁制度的突破与重构 |
第一节 我国终身监禁制度重构的考量因素 |
一、重构的前提限定 |
二、刑罚的衔接与协调 |
三、刑罚执行成本的考量 |
四、特殊服刑人员的社会化处遇 |
第二节 我国终身监禁制度困局的突破与重构 |
一、观念困局的突破与重构:恢复性司法的刑事司法理念 |
二、成本困局的突破与重构:余刑终身的社区矫正制度 |
三、管理困局的突破与重构:《监狱法》增设终身监禁的“分押分管”措施 |
四、诉讼困局的突破与重构:建立与终身监禁制度相适应的综合配套诉讼程序. |
五、刑期困局的突破与重构:《刑法》增设刑事特赦条款 |
六、刑种困局的突破与重构:废除死缓基础上终身监禁成为独立刑种 |
七、适用范围困局的突破与重构: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确定终身监禁的适用范围. |
第六章 我国终身监禁制度的未来命运与刑罚改革 |
第一节 多维视角下我国终身监禁制度的未来命运 |
一、死刑改革的视角:后死刑时代是否需要一种最高等级的严厉刑罚 |
二、刑罚轻缓化的视角:生命与终身自由孰轻孰重 |
三、犯罪分层的视角:极重罪的刑罚设置标准 |
四、刑法与司法解释的视角:为终身监禁改革预留空间 |
五、国际刑法的视角:“死刑不引渡”原则的突破 |
第二节 终身监禁制度对我国刑罚改革的启示与借鉴意义 |
一、建立增设新刑种和刑罚执行措施的评估机制 |
二、建立减刑、假释的司法听证制度 |
三、刑罚目的转向:从“三振出局”的终身监禁说起 |
四、对短期自由刑弊害的再认识与预防——以终身监禁为视角 |
五、终身监禁与罚金刑冲突的启示:罚金刑易科“劳动补偿” |
六、改革刑罚执行,贯彻落实实质意义的罪刑相适应 |
七、自由与生命“质的鸿沟”消解:有期、无期、终身到死刑废除的渐进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8)我国死刑存废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论文的研究背景及研究意义 |
1.1.1 论文的研究背景 |
1.1.2 论文的研究意义 |
1.2 论文的研究现状 |
1.3 论文的研究方法及主要研究内容 |
1.3.1 论文的研究方法 |
1.3.2 论文的主要研究内容 |
2 我国死刑存废概述 |
2.1 死刑在我国的发展情况 |
2.1.1 死刑在中国古代的发展情况 |
2.1.2 死刑在中国近现代的发展情况 |
2.2 当前我国死刑存废问题争论的主张 |
2.2.1 死刑保留论的主要观点 |
2.2.2 死刑废除论的主要观点 |
2.3 本文的观点——支持废除死刑 |
3 域外以及我国香港地区死刑废除历程考察与借鉴 |
3.1 域外死刑废除历程考察 |
3.1.1 英国死刑废除历程考察 |
3.1.2 俄罗斯死刑废除历程考察 |
3.1.3 澳大利亚死刑废除历程考察 |
3.1.4 我国香港地区死刑废除历程考察 |
3.2 域外以及我国香港地区死刑废除历程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
4 我国死刑废除的阻碍因素分析 |
4.1 传统死刑文化对我国死刑废除的束缚 |
4.1.1 杀人偿命的死刑报应观根深蒂固 |
4.1.2 杀一儆百的死刑威慑思想仍然存在 |
4.2 死刑政策对我国死刑废除的限制 |
4.3 物质文明对我国死刑废除的影响分析 |
4.4 民意对我国死刑废除的影响分析 |
5 我国死刑废除的路径选择 |
5.1 逐步引导和改变民众传统的死刑观 |
5.1.1 淡化民众的杀人偿命死刑报应主义观念 |
5.1.2 消除杀一儆百的死刑威慑思想 |
5.2 稳步推动全面废除死刑的政策出台 |
5.2.1 在现有政策范围内尽量多取消死刑罪名 |
5.2.2 适时调整死刑政策,全面废除死刑 |
5.3 确立我国死刑废除后的替代刑罚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A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
致谢 |
(9)中国古代死刑替代制度的当代启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目的和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
第一章 中国古代死刑替代制度 |
一、中国古代死刑适用理念 |
(一) 中国古代死刑的两种文化语境 |
(二) 中国古代死刑的适用原则 |
二、中国古代死刑替代制度的起源与发展 |
(一) 中国古代死刑替代制度的起源 |
(二) 中国古代死刑替代制度的发展 |
三、中国古代死刑替代制度的特征 |
第二章 当代中国死刑制度的现状 |
一、死刑存废之争视角下的死刑限制论 |
(一) 死刑存废之争的缘起概要 |
(二) 中国死刑改革政策的流变 |
(三) 中国死刑限制的路径选择 |
二、当代中国死刑替代制度概述 |
(一) 当代死刑替代制度的提出 |
(二) 中国死刑替代制度的适用 |
三、当代中国死刑替代制度的争论 |
第三章 中国古代死刑替代制度的当代思考 |
一、宽严相济的刑罚理念 |
二、对“死刑过重、生刑过轻”的反思 |
三、更加严格的限制死刑立即执行的适用 |
四、拓宽死缓终身监禁、死缓限制减刑的出口 |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研究成果 |
(10)论我国终身监禁制度适用范围的扩大(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1 导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2 终身监禁制度的概述 |
2.1 终身监禁的基本概念 |
2.2 我国终身监禁的法律性质 |
2.2.1 终身监禁不是一种独立的刑种 |
2.2.2 终身监禁不属于中间刑罚 |
2.2.3 终身监禁不属于刑罚执行方式 |
2.2.4 终身监禁非死刑立即执行的替代方式 |
2.2.5 终身监禁应定性为量刑制度 |
3 我国终身监禁制度的现状 |
3.1 我国终身监禁的立法现状 |
3.2 我国终身监禁的适用条件 |
3.2.1 终身监禁适用的前提条件 |
3.2.2 终身监禁适用的数额条件 |
3.2.3 终身监禁适用的情节条件 |
3.2.4 终身监禁适用的裁量条件 |
3.3 我国司法实践适用终身监禁的判例分析 |
4 我国扩大终身监禁制度适用范围的原因探析 |
4.1 现行终身监禁制度的局限性 |
4.1.1 现行终身监禁的适用是否违背刑法基本原理 |
4.1.2 现行终身监禁的适用对象过于狭窄 |
5 终身监禁作为法律制度的滞后性 |
5.1 终身监禁扩大化适用的合理性 |
5.1.1 有利于完善我国的刑罚结构 |
5.1.2 有利于实现现代刑罚目的 |
5.1.3 符合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
5.1.4 符合现代社会保护人权观念 |
6 我国扩大终身监禁制度适用范围的出路 |
6.1 暴力型犯罪与终身监禁的适用 |
6.2 非暴力型犯罪与终身监禁的适用 |
6.3 配套措施:完善终身监禁的裁决标准与执行标准 |
6.3.1 自由裁量应兼顾个案正义 |
6.3.2 执行标准应刚柔并进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我国经济犯罪适用死刑之思考(论文参考文献)
- [1]我国刑法修正案研究[D]. 汤君.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2]刑法谦抑理论研究 ——以法哲学为思考路径[D]. 李磊明. 吉林大学, 2020(08)
- [3]运输毒品罪的死刑限制适用研究[D]. 刘盈聪. 郑州大学, 2020(02)
- [4]死刑裁量标准研究[D]. 洪莉鸥. 华南理工大学, 2019(06)
- [5]利益输送的刑法意义研究[D]. 杨晓培. 厦门大学, 2019(07)
- [6]我国刑法中数罪并罚制度适用问题研究[D]. 胡旭宇.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7]我国终身监禁制度研究[D]. 赵东.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8]我国死刑存废问题研究[D]. 王磊. 长春理工大学, 2019(01)
- [9]中国古代死刑替代制度的当代启示[D]. 谌明凤. 西南科技大学, 2019(05)
- [10]论我国终身监禁制度适用范围的扩大[D]. 周啸. 西南财经大学, 201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