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域名权”缺失与网络空间商标权保护(论文文献综述)
杨凯旋[1](2021)在《商标法在先权利保护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在先权利保护一直以来都是商标法领域的重点和难点,不仅涉及到商标权的取得、维持与在先权利抗辩,也涉及到商标行政授权确权的具体程序与法律适用。同时,既要与着作权法和专利法等知识产权法相协调,又与民法典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密切相关。因此,2001年《商标法》便明确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商标行政规范和相关司法解释、典型案例也在商标行政、民事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救济等方面形成了诸多保护在先权利的具体规则。理论界也非常重视这一问题,从上述法律规范缺失或存在争议的定义、特征、类型以及保护方式与途径等方面进行了深入分析。然而本文发现,愈发统一且完备的权利保护体系却同时在在先权利保护的上述重要方面未能达成一致观点:定义缺失、特征不明、类型划分不一、保护途径冲突未能协调以及存在先权利过度保护等诸多看似不影响实践,却存在理论与制度上的问题。因此,以损害实质认定为出发点体系化研究完善商标法在先权利保护不仅具有理论价值,也具有立法以及行政与司法实践的现实意义。本文除导言和结语外,全文正文部分包括五章。第一章“商标法在先权利保护的现状与问题分析”主要分为四个方面:第一,对现有的商标法在先权利定义与类型等基础概念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对现有立法层面中《商标法》在先权利的定义、类型和损害认定标准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商业混淆条款等规则存在的缺位与适用困境等问题进行了分析,随后在行政与司法实践层面对上述内容补充、细化的积极意义与存在的问题进行检视。第二,对在先权利损害救济规则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发现立法与实践规则中损害含义处于空白,而损害认定标准复杂多样且难以统一。商标法虽然为在先权利损害赔偿提供了请求权基础,但实际上作用不大。第三,对上述商标行政、侵权救济和合同保护途径的体系化困境进行分析。商标行政途径由于制度设计而具有内在终局性,侵权与不正当竞争救济途径则具有独立性和体系复杂性,合同途径则因标的限制与赔偿范围适用情形可能有限,因而导致三大类保护途径存在冲突与竞争难以形成体系化。第四,对在先权利过度保护问题进行分析。行政与司法实践规则对在先权利的认定范围不断扩张,同时存在着直接以在先权利否定平等在后注册商标权,以及以司法保护途径排斥商标行政保护途径等过度保护在先权利和限制在后商标权的情况。第二章“商标法在先权利保护基础理论分析”主要论述了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分析在先权利保护基础。在对在先权利的定义、特征与类型根据国内外法律文本进行初步分析的基础上,分析确定了私权扩张潮流、知识产权的无形性与可注册商标标志的有限性等在先权利遭受损害的原因,同时明确保护在先权利正当性与必要性。第二,认定在先权利损害实质。首先分析现有客体重叠的损害实质理论在知识产权等无形权利上仅是表象而非实质并应予否定。由于造成损害的在后权利客体商标是一种具有信息载体功能的三元结构符号,因此便可得出在先权利损害实质是其标识性权利客体符号独特意义遭受到侵占的结论。第三,初步分析在先权利保护的相关原则。保护在先权利原则是《商标法》明确规定的原则,更是在先权利保护的首要原则。诚信原则既是民法的帝王条款,对在先权利保护同样适用。禁止混淆与公平竞争原则则指明了符号意义侵占的损害实质认知下在先权利保护的具体着力点,同时也要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考虑制度的经济效益,即适用利益平衡和效益兼顾原则。第三章“商标法相关在先权利的类型化分析”对理论与实践中存在的在先权利类型进行筛选。在结合本文第一章对在先权利定义、特征、类型和损害实质相关结论的基础上,对前文行政与司法实践规则中存在的以及理论与比较法中存在的在先权利类型进行分类分析。主要在两个方面进行了论述:第一,对我国现有法律明确规定的其他知识产权、人格权和商业标识权进行筛选,通过显着性、非功能性、无法造成人格混同以及独立于产品或没有存在空间限制等商标特征与注册要求进行审查,最终只有肖像权和极少数类型客体的着作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符合要求。第二,对不属于我国法定权利的商品化权益、商业外观权益和未注册商标权益等潜在的在先权益类型进行排查,明确只有符合稳定性、确定性、单一标志识别性和非功能性等要求的在先权益才能够为在后注册商标权所损害。第四章“商标法在先权利行使限制分析”主要在三个方面进行了论述:第一,对在先权利行使限制所具有的理论基础进行分析。根据前三章的分析结论,在先权利与在后商标权间的冲突及商标权的存续需要对在先权利进行一定的限制,而当下民事权利的社会本位特征与私人和社会双重属性则提供了限制的正当理由,在遵循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等法律原则和防止外部不经济等经济标准的前提下便可进行在先权利行使限制。第二,从规范冲突的角度对在先权利行使限制具体展开。其一,就商标法与民法和其他知识产权法等法律在保护途径上存在冲突,导致商标法,特别是商标行政授权确权制度被忽视乃至架空。其二,商标行政体制与司法体制也存在冲突,侵权诉讼制度对商标行政制度过度冲击,出现了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僭越。因此应当对在先权利保护在法律制度方面进行限制。第三,从利益冲突角度对在先权利行使限制进行阐述。其一,既有在先权利的权利范围扩张以及在先权利类型的增加造成了对商标权的过度限制。其二,不仅造成了商标权的过度限制,更因此造成商标权相关主体的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因过度限制造成了损害。其三,实践中对未为法律明确规定的所谓在先权益的保护,也过度限制了为法律所明确规定的商标权。因此应当对在先权利保护以利益平衡进行限制。第五章“我国商标法在先权利保护制度的完善建议”。完善建议主要分为四个方面:第一,完善在先权利保护的制度基础。在商标法中通过定义与重点权利类型列举相结合的模式明确在先权利的定义规则,明确“权利产生在先性、客体标志性、先后权利客体关联性和商标注册范围有权性”的权利类型认定标准,谨慎将在先权益纳入保护范围,防止对商标权的过度限制。同时,采用保护在先权利原则的相对主义内涵,认真界定有违诚信原则的情形,既防止商标权造成混淆,也避免在先权利不正当竞争,并确保利益平衡、兼顾效益而非一味限制乃至消灭在后商标权。第二,确定在先权利的损害认定标准。在先权利与商标权的客体均为有形无体且内涵广泛的标志,所以无法被任何权利人垄断。因此,在先权利的损害认定标准便是标识性权利统一的混淆标准,且由于先后权利间的符号意义差异而以广义关联关系混淆为主。第三,协调建立体系化的在先权利保护途径。结合本文第三、第四章的结论,明确商标行政保护途径的专门性与优先性特征应当被坚持,同时在确认司法保护途径相对性与非权利变动效力特征的基础上,明确其对行政途径在行为定性和民事责任承担等方面的补充与衔接作用。第四,设计在先权利行使限制制度。其一,建立在先权利与在后商标权默示共存制度。其二,通过签订和谐共存协议以及赋予双方优先受让权的方式明确共存的先后权利间应当规范行使,禁止互相损害,防止二次混淆。其三,通过准确认定在先权利贡献度以及准确界定赔偿计算时间来限制损害赔偿范围,同时通过设置在先权利强制许可制度允许在后商标继续存在双赢共生,对在先权利救济手段进行限制,防止在先权利人不当得利,从而实现利益平衡与效益兼顾。本文的创新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其一,明确了商标法在先权利损害实质是其符号意义被侵占。即在先权利之所以为在后商标权损害是由于商标符号侵占了在先权利符号的独特意义。其二,确定在先权利损害认定的混淆可能性标准。形成了统一的“标志近似+类别类似”范围内的先后权利符号含义混淆可能性标准。其三,完善行政主导、司法补充的在先权利保护体系。即应当优先通过商标行政程序从根本上解决商标权是否应当存在这一损害在先权利的关键问题,进而衔接协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诉讼的司法保护途径。其四,设计在先权利行使限制制度。对于非恶意抢注的商标,通过签订共存协议、设定双向优先受让权、设定强制许可等方式限制在先权利,减少冲突与侵害。
易继明,韩倩旎[2](2020)在《网络空间商业标识传导中的民事责任》文中提出商业标识能够发挥识别、区别、营销、品质保障功能,能够让特定商品、服务在市场中脱颖而出,并积累商誉,成为无形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网络空间,商业标识更是被赋予了新的内容和形式,其作用也呈指数级增长。商业标识权是以商业标识为客体的无形财产权,权能包括专用权及禁用权。商业标识的种类主要包括商标、商号、地理标志、商品名称、商业外观及域名等,且不断扩张,包括广告语、商业形象等,也被纳入商业标识的保护范围;而且,无论是传统的还是新型的,商业标识都有了新的使用形式,如搜索引擎关键字、网页元标签等。从符号学、心理学及市场营销学视角考察,商业标识的功能可以统称为传导功能,意即强调商业标识本身及其对公众的引导作用的动态变化过程。商业标识的传导功能来源于其符号本质和对公众的心理影响:商业标识、其对应的商品或服务、商业主体或品牌。三者构成一个完整的三元结构。而这个三元结构,正是商业标识真正呈献给公众的内容,对消费者从刺激产生、信息收集、作出决策到购后评价的整个心理过程,都具有强烈影响。商业标识在网络空间的传导,使商业标识的传导模式由线性转变为网状传导,单一的"专业传导者—受众"的关系逐渐向"传授合一"靠拢;商业主体通过在网络销售、网络公关和网络口碑打造中大量使用商业标识扩大其影响力,非商业性的网络口碑同时也进行了部分商业标识的口碑传导;商业标识正处于国家提倡、社会关注、市场重视、科技便利的传导环境之下,民众面对着网络空间中的海量信息,商业标识的文化内涵日益丰富和凸显。我国现实网络场景下,出现了两种有代表性的传导模式,即阿里巴巴"草根→品牌"模式和拼多多"品牌+山寨"模式,这也会影响到相应的民事责任及其承担方式。根据是否达成合意,商业标识网络使用的民事责任分为合同责任、侵权责任,其中,商业标识权利也应该受到一定的限制。商业标识中,商标、商号、地理标志、域名的使用和转让合同有法律文件明文提及,各类商业标识经常通过特许经营合同进行一揽子许可,因而在合同的签订、履行中可能涉及缔约过失或违约责任。侵权责任中,网络用户可能因传统违法行为的网络表现形式、和域名或网站名有关的行为、关键词推广或网页元标签设置而侵犯他人商业标识权益;网络服务提供者更易因用户的违法行为而构成帮助侵权,其事前注意义务和所承担的注意义务的水平是理论界讨论的重点,也是司法判断的重要依据。但是,即使是行为人确实使用了他人商业标识,也可能因构成合理使用、在先权利或权利人权利用尽等,而不被认定为侵权。
占善刚,张一诺[3](2020)在《知识产权确认不侵权之诉受理条件实证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实证研究表明,司法实践中知识产权确认不侵权之诉的受理存在"受理条件规定并未被完全采纳、侵权警告形式及认定标准多样化、催告行使诉权要件适用差异化、当事人适格的影响因素复杂化"的困境。确认利益诉讼要件地位模糊、对确认利益缺乏具体化运用、法律缺位导致司法解释越位、司法解释规定较为简单粗略是造成前述困境的成因。解决前述困境,应当以确认利益理论为支撑。明确确认利益是诉讼要件而非起诉要件、以纠纷解决手段妥当性视角筛选侵权警告形式、以纠纷解决成熟性视角修正书面催告程序、以被告选择妥当性视角明确适格的当事人,最终实现对此种诉讼受理条件的重构。
龚未平[4](2016)在《域名权与商标权权利冲突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使得域名作为商业标记的价值日益被关注。当互联网尚处于发展初期,世界最大的500家公司中已有80%注册域名,开设网址。此后,域名一直处于高速发展中。域名的不断发展,与其相关的各类权益争议自然也备受关注,尤其是域名权和商标权之间的权利冲突,以及如何解决这类冲突所引发的实际问题,给现有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带来了冲击,提出了新的课题和挑战。域名发展至今,其法律属性一直未有定论,现行国际公约也未将其列入知识产权范畴,相关纠纷解决规则中几乎都未辨其法律属性。在日益发达的网络环境下,域名权与商标权的权利冲突更趋频繁,而应对这类冲突的法律制度却不尽完善,甚至滞后。本论文以此为契机,采用文献分析法、比较分析法、案例分析法等研究方法对上述问题作粗浅探讨。论文共分为五个部分:首先介绍了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研究方法及研究内容;其次,通过分析域名权和商标权的法律特征,基于域名权与商标权的法律属性之比较,提出将域名权作为独立的知识产权予以保护;第三部分对域名权与商标权的权利冲突表现及产生原因进行了分析,结合“微信”域名案,分析了域名转让中基于“全新注册”认定的特殊冲突表现,此外,尝试分析了域名权与商标权在自贸区的冲突表现;第四部分是对国内外域名权与商标权权利冲突的法律规制的介绍及分析;最后,基于前述章节内容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解决这类冲突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并重点就此类冲突的完善路径给出了具体建议。本文通过域名权与商标权的法律属性之比较,分析域名权与商标权的权利冲突,不仅是对权利基础理论的丰富,也促进了部门法之间的融合,具有理论意义;本文基于国内外现有法律规制的弊端,结合相关案例,理论渗透实践,提出了符合我国国情且合乎司法实践的相关解决路径,以期为我国知识产权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以及互联网领域的相关司法实践提供参考,亦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于沐涵[5](2015)在《我国网络域名法律问题分析》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科技的进步与互联网的迅猛发展,网络域名逐渐成为新的重要资源,但网络域名在给人们带来巨大利益的同时,也引起了诸多问题。然而我国有关网络域名的立法却存在不足甚至缺失,使得网络域名管理成为难题。而随着网络域名的发展,针对其展开的交易和服务也渐渐兴起,由于这些业务在传统业务的形式和特点之外,更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因此无法完全适用传统业务的法律法规,甚至在某些问题上存在法律规制的空缺与矛盾,不利于网络域名资源的合理利用与网络管理的良性运行。本篇论文主要分为四部分,包括:第一部分对网络域名进行概述,对网络域名及域名权的性质进行法律界定;第二部分分析我国网络域名立法与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展开讨论网络域名业务中可能存在的法律问题,在此基础之上探析对其进行法律规制与保护的必要性;第三部分主要分析各国及国际组织的相关立法,并根据我国实情,提出可借鉴之处;第四部分则针对第二部分的分析结果,借鉴第三部分国外相关立法经验,结合我国司法实践与实际国情,提出法律建议,因此该部分为本篇论文的重点研究部分。
段荣[6](2014)在《网络视野下域名与商标的法律冲突研究》文中指出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电子商务的发展速度可谓是突飞猛进,相应的域名在互联网络中作为一种商业标记也备受人们的关注。域名从一开始只是一个与网络相连接的计算机的识别标识,现如今已经发展成为商家们争相注册的蕴含巨大商业价值的载体。在发现域名价值的同时,身处在网络空间中的域名与现实世界中的商标产生了一系列的冲突,但是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中并没有有关域名权利的相关规定,这无疑是对传统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挑战和冲击。那么针对网络域名与商标权利产生的冲突如何加以合理又高效的解决成为我们所需要研究的问题。本文所研究的就是在网络视野下域名与商标产生冲突时的法律保护,对域名的抢注、商标反向侵夺域名以及域名与商标其他形式的冲突进行了分析和研究,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办法,希望能够在解决实际问题时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本文的内容主要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域名与商标的基本理论,分析了域名与商标各自的概念和特点以及二者之间的关系,提出了域名可以作为知识产权的新类型来确定其法律地位。第二部分阐述了网络域名与商标权利产生的法律冲突,以对当今典型案例的分析引出域名与商标权利产生冲突的原因,并对这些原因进行分析。第三部分在对国际组织及主要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相关立法进行介绍后得出哪些规定能为我国所借鉴。第四部分是对我国国内的立法及相关规定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存在的问题和需要完善的地方。第五部分先针对域名与商标权利的冲突提出解决此类争议时应该遵循的基本原则,然后提出了对域名注册管理制度完善的建议,在借鉴国际组织和主要发达国家和地区相关立法的基础上,对我国相关法律提出了具体的完善建议。
段再昱[7](2013)在《论域名的知识产权保护》文中提出随着互联网在全球的迅猛发展,域名不仅仅代表互联网上的某个地址,其商业价值也日益体现,由于域名的性质在法律上没有清晰的定位,再加上现行法律不能适应互联网的飞速发展,由此引发了一系列的域名纠纷问题,尤其是域名与商标等传统知识产权的纠纷,对传统的知识产权制度提出了严峻的挑战,这也使域名的知识产权保护成为法律界和学术界普遍关注的问题。因此,本文立足于我国域名保护的现状,分析我国域名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合理借鉴国外有关域名知识产权保护的理论研究成果,提出自己的一些观点和建议,希望能对解决域名的知识产权保护这一问题有所帮助或启发。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正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域名及域名权。本章第一部分介绍了域名的概念及法律特征,但在域名的法律定位上,学界存在着不同观点,通过分析得出域名作为一种网络地址和网络商业标识符号,其持有人对其享有一定的独立利益,因此,将域名作为一种独立的权利。第二部分在第一部分的基础上引出域名权的概念,域名权是指域名持有人对注册的域名享有的专有权利。通过对域名权的法律性质的分析,从权利体系上将域名权纳入知识产权法范畴,但又不能简单的将其与既存的知识产权相加或者合并,因此,笔者将域名权作为知识产权体系中的新内容。同时比较了域名权与传统知识产权的区别。第二章我国域名保护现状及其存在的主要问题。本章第一部分介绍了我国域名保护的现状,首先介绍了我国有关域名保护的规定,根据制定机关的不同做出了分类,即国家机关发布的与域名相关的规定、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域名管理规定、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制定的规则。接着介绍了我国域名争议司法实践中主要适用的法律,包括《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司法解释等等。第二部分归纳总结我国域名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从域名权益纠纷的表现形式、域名保护立法层级低、域名法律保护范围过于狭隘、司法实践中适用的法律的局限性、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法律地位尚不明确、域名争端解决机制存在缺陷六个方面进行了阐述。第三章国外关于域名知识产权保护的措施。本章第一部分选取美、英两国作为域名知识产权保护的典型代表,对美国的《域名管理的绿皮书与白皮书》、《联邦商标反淡化法》、《反域名抢注消费者保护法》以及英国的域名保护制度进行了简要介绍和评析,其对我国的参考价值在于:应发挥域名注册组织在纠纷处理中的重要作用,在立法中重视提供多元化的救济方式和“恶意目的”的认定。第二部分分别选取了国际组织制定的“LAHC建议”、"ICANN的域名管理措施”、"WIPO报告”中关于域名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定进行了简要介绍和评析,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第四章我国域名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完善。本章针对第二章中涉及我国域名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借鉴国外关于域名知识产权保护的措施,提出完善我国域名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第一部分探讨了域名知识产权保护的五项原则,包括利益平衡原则、排除恶意使用原则、禁止混淆原则、尊重在先权利原则、知名域名特殊保护原则,为域名立法提供理论基础。有了第一部分的理论基础,第二部分将域名纳入知识产权法保护范围,明确其权利,并提出立法思路及主要内容。第三部分是要完善我国域名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及主要措施,首先是对现有知识产权法律的修订;其次,是对国内管理制度的改进,包括明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正式的民间地位、签订正式的域名注册合同、建立和完善域名持有者黑名单机制等。再次,对我国域名争议解决制度的完善,措施有重视域名纠纷的协调解决、设立专门的域名纷争解决机构、探索建立“对物诉讼”制度、加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作用;最后是加强我国与国际间的相互协助。
彭云[8](2013)在《域名法律保护机制探析》文中研究指明网络经济为社会发展带来了巨大的改变。其中不可避免的影响之一是随着网络产生的新事物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并在线上线下的联合使用中获得了普遍的商业价值。域名就是其中的代表。域名作为技术符号具有技术指引功能,但是随着近年来网络经济的发展,域名被广泛用于线上线下的商业宣传和商业运作,使之在技术指引功能之外,成为网站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标识。域名的商业价值日益凸显,如何保证域名能够最大程度地发挥价值,使其归属更加清晰、流转更加便利,如何使域名持有人的相应利益被侵害后能够得到公正的救济,是本文选题的出发点。构建域名权体系,赋予域名持有人使用、转让、处分、质押域名的权利,赋予域名民事权利客体地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途径。除此之外,从侵权责任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角度出发,可以构建完整的域名保护机制。本文一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域名及其特征,归纳了域名的五项特征;第二部分分析确立域名权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确立域名权有利于“物”尽其用、自由流转和纠纷解决,符合利益-权利理论,并在实践中得到了部分实现;第三部分介绍了域名权的内容并分析了其属性,域名权主要包括使用权、许可使用权、转让权、变更权和注销权,对域名和域名权法律地位的明确,将域名纳入整个法律体系,就赋予了域名以各种合法方式使用的正当性。例如,可以将域名作为出资使用,通过域名质押融资等等。域名权与知识产权在客体、权利特征方面都有差异,其属性归属于无形财产权;第四部分总结域名权的权限范围和保护机制,通过侵权责任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可以构建完善的域名保护体系。
徐升权[9](2012)在《商业标识权论》文中研究指明鉴于实践中与商业标识相关的权利冲突纠纷频繁发生,并在国外一些国家商业标识保护立法体系化影响下,在我国现行《商标法》的第三次修订过程中,“尽快实现我国商业标识立法体系化”的观点在学术理论研究中被提出。不过,由于“商业标识权”并非知识产权法学基础理论中的一个固有概念,所以在理论上还没有确立“商业标识权”这一概念以及其相关基础理论也还欠成熟的情况下,“商业标识立法体系化”的观点并没有能对我国商业标识权保护相关立法实践产生多大的影响。本文尝试性地探讨了“商业标识权”这一概念在知识产权法基础理论中的确认问题,阐述了商业标识权的本质、内容分类、法律保护原则等基础理论问题,并对我国商业标识权保护立法的完善予以了审视。在第一章中,首先从实践中对“商业标识”认知与理解的不准确与混乱的现状出发,对知识产权法学中“商业标识”用语予以了明确,指出“商业标识”、“商业标志”、“商业标记”等词语中,“商业标识”更能准确指代知识产权法学中的“一切用以将不同的产品、服务或其生产者、提供者区分开来的符号、记号”;其次,通过对一些已有学术观点的比较、对国际社会关于商业标识的立法界定的探讨,指出:在法学领域中,商业标识至少包括商标、商号、域名、地理标志、商品的特有名称、商业外观、商业形象、商务广告语、特殊标志等具体种类。再次,从商业标识的发展历史入手,对商业标识在古代社会、中世纪社会以及近现代社会中所具备的功能予以了阐述。商业标识在近现代社会中所具备的多元化功能是对其予以立法保护的基础。在第二章中,在总结我国商业标识立法保护现状的基础上,反思了我国商业标识法律保护实践中所存在的突出问题,并结合对商业标识立法保护域外经验的分析,论证了我国商业标识法律保护制度的发展实践已经提出了在理论上确认“商业标识权”为一固定概念的需求。在国际社会,“商业标识的种类十分广泛并正在不断扩充”已经成为一项共识,商业标识之间的协调与统一保护问题也已经备受关注,但在我国,商业标识权保护立法现状却引发了实践中商标权被强化甚至神化而其他商业标识权被弱化或忽视、各类型商业标识权之间冲突严重并长期无法得以有效解决。为完善我国保护商业标识的相关立法,实现对商业标识的系统而有效保护,确认“商业标识权”这一概念并厘清其相关基础理论已经成为一项亟需开展的知识产权法学基础理论研究工作。在第三章中,首先考察了我国知识产权法学基础理论较为薄弱的现状,介绍了知识产权制度未来模式构建有关的理论研究,论证了在知识产权法学基础理论中,确认“商业标识权”为一固定概念并发展、完善其相关基础理论,不仅能够从“减轻知识产权概念界定中的压力、便于知识产权客体的归纳与总结、应对知识产权功利主义及知识产权公权化等挑战”的角度为知识产权法学基础理论的发展发挥一定的积极作用,而且也能够为商业标识法律保护制度未来模式的理论探索提供有益的思路和帮助。其次,结合系统科学的相关理论,从“商业标识功能的一致性、商业标识与消费者利益的关系以及广告对商业标识的凝聚性”等方面论证了商业标识是有着内在联系的“系统”,在理论上对“商业标识权”这一概念予以确认具有可行性。此外,本部分还对知识产权法学基础理论研究中与确认“商业标识权”这一概念有关的一些具体任务予以了阐释。在第四章中,界定和分析了商业标识权的概念,探讨了商业标识权的本质,并对商业标识权的内容分类予以了研究。商业标识权是民事主体基于其在商业活动中所使用的用于彰显身份、区别其他主体的标记与符号而产生的可支配的排他性无形财产权。商业标识权的本质是在公平竞争的目标下保护在商业利益关系中不受外部干涉的请求。商业标识权的客体并非是商业标识本身,而应是“商业标识与特定商品或商品的提供者之间的联系”和“商誉”。依据标记或符号在与特定的商品或商品的提供者建立起联系之时是否已具有一定的市场认可度和影响力等标准,常见的商业标识权可以分为三大类型:标记类商业标识权、资信类商业标识权以及其他的商业标识权。商标权、商号权以及域名权属于标记类商业标识权;地理标志权、商业形象权以及特殊标志权属于资信类商业标识权;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商业外观、商务广告语等所产生的权利属于其他的商业标识权。此外,本章还对商业标识权法律保护的基本原则予以了解读,探讨了利益平衡原则在商业标识权法律保护中的具体内涵。在第五章中,对我国商业标识权保护立法的模式选择问题予以了分析,强调实现对商业标识权系统而全面保护的关键不在于立法的模式,而在于是否能够在立法中充分尊重和落实商业标识权概念及其相关基础理论,主张我国目前仍继续坚持单独立法的模式,但应在商业标识权概念及其相关基础理论的指导下,完善《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制定《商号法》或《商号权保护条例》,并不断整合和完善其他商业标识权保护立法。
梁小微[10](2011)在《试论互联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的保护》文中研究表明随着互联网络技术的高速发展,互联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对于该问题目前主要有两方面的观点:一方面,来自法律界人士普遍赞同的要制定一部专门的适用互联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法,认为需要借助法律手段来规范互联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另一方面,来自非法律界的学者们认为互联网络环境中应该有一个公有领域,其信息应该实现共享,对互联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的保护只是维护了少数权利人的利益,却损害了更大利益集团的利益,这对于互联网络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是不利的,所以主张对互联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的保护要淡化。那么,传统的知识产权与互联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又有什么联系呢?为什么要对互联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呢?传统的知识产权,概括的说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在科学技术和文学艺术等领域内,主要基于脑力劳动创造完成的智力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互联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是指在互联网络环境下人们就其智力创造的具有创新性的数字信息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的、排他的独占权。故此,互联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同样也是知识产权的一种。从本质上讲,互联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是传统的知识产权的延伸;传统的知识产权与互联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都是人类智力的劳动成果,都应该对其加以保护。现代科技、经济的竞争日趋激烈,全球经济也正向知识化方向转化,作为加速科技进步和促进经济发展的有力武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同样受到前所未有的关注。信息技术、信息产业、尤其是互联网络数字化技术的发展、全球信息高速公路的建设和国际互联网络的开发利用都影响着世界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建立。由于,互联网络技术的一个重要特征是“网上无国界”,已经引起国际知识产权界及各国政府的高度重视。数字技术的发展大大增加了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发生的可能性。目前基于互联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的主要问题是不正当的竞争、权利的冲突和着作权侵权等一系列的问题。本文试图从哲学的角度来思考互联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存在的合理性、研究互联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问题的正当性和对互联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的利益平衡论和激励论问题。我们要研究互联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首先,要厘清研究互联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的依据?保护互联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的价值何在?知识产权的主客体为何?其次,从洛克的财产自然权利理论(劳动价值)学说、卢梭的社会公意理论、康德的自由意志理论、扎霍斯的“抽象物”理论四个角度来分析说明知识产权保护的正当性,由此得出互联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合理性。了解信息技术应用的全球化特点,国际上知识产权发展的趋势,借鉴国外的研究成果和经验,遵守国际公认的原则与国际接轨,为我国知识产权界在知识经济时代迎接新技术的挑战,既有长远意义,又有现实意义。最后,针对现实中如何做好互联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的保护,本文从法律、技术、道德三个方面给予了人文关怀的思考。同时,从哲学层面的利益平衡论和激励论做出了合理性思考。
二、“域名权”缺失与网络空间商标权保护(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域名权”缺失与网络空间商标权保护(论文提纲范文)
(1)商标法在先权利保护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第一章 商标法在先权利保护的现状与问题分析 |
第一节 现有在先权利基础概念存在的问题 |
一、在先权利立法层面的局限 |
二、在先权利实践规则的过度扩张 |
第二节 在先权利损害救济规则并不明确 |
一、在先权利损害实质不明 |
二、既有的商标恶意损害规则赔偿效果不明显 |
第三节 在先权利保护途径体系化存在困境 |
一、商标法行政途径的内在终局性 |
二、侵权救济保护途径的体系复杂性 |
三、合同保护途径的适用有限性 |
第四节 在先权利存在过度保护 |
一、在先权利认定范围过大 |
二、以在先权利直接否定在后商标权 |
三、在先权利司法保护途径排斥商标行政途径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商标法在先权利保护基础理论分析 |
第一节 在先权利保护的基础 |
一、在先权利的基本概念明确 |
二、在先权利受损害的原因探究 |
三、在先权利保护的意义论证 |
第二节 在先权利的损害实质 |
一、在先权利损害的客体重叠理论局限 |
二、符号学角度的商标本质阐释 |
三、在先权利损害实质的符号独特意义侵占证成 |
第三节 在先权利保护原则分析 |
一、保护在先权利原则 |
二、诚实信用原则 |
三、禁止混淆与公平竞争原则 |
四、利益平衡原则和效益兼顾原则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商标法相关在先权利的类型化分析 |
第一节 现有法定在先权利类型的筛选 |
一、知识产权类在先权利筛选 |
二、民法典中的在先权利筛选 |
三、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在先权利筛选 |
第二节 法律未明确的在先权益类型认定 |
一、商品化权益的认定 |
二、商业外观权益的认定 |
三、在先使用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权益的认定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商标法在先权利行使限制分析 |
第一节 在先权利行使限制的理论基础 |
一、在先权利行使限制的必要性 |
二、在先权利行使限制的正当性 |
三、在先权利行使限制的要求 |
第二节 规范冲突下的在先权利行使限制分析 |
一、商标法与其他法律冲突导致的限制 |
二、商标行政体制与司法体制冲突导致的限制 |
第三节 利益冲突下的在先权利行使限制分析 |
一、新生权益情形下产生的限制 |
二、公共利益保护下产生的限制 |
三、权利和权益差别下产生的限制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我国商标法在先权利保护制度的完善建议 |
第一节 完善在先权利保护制度的立法规则 |
一、明确商标法中的在先权利定义 |
二、明确商标法中在先权利的类型与范围 |
三、明确在先权利保护具体原则的适用 |
第二节 确定在先权利损害认定的具体规则 |
一、明确在先权利损害的含义 |
二、统一在先权利损害责任认定 |
三、确立混淆可能性的损害认定标准 |
第三节 完善体系化的在先权利保护体系 |
一、商标行政保护途径的地位确定与内容完善 |
二、司法保护途径的衔接与补充 |
第四节 设计在先权利行使限制制度 |
一、建立在先权利与商标权默示共存制度 |
二、明确先后权利行使的互不破坏要求 |
三、对在先权利救济手段进行限制 |
本章小结 |
结语 |
附录 |
1.《商标法》中和在先权利相关的建议修改条文对照表 |
2.《商标法实施条例》中和在先权利相关的建议修改条文对照表 |
3.相关司法解释中和在先权利相关的建议修改条文对照表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4)域名权与商标权权利冲突的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及研究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第三节 研究方法及研究内容 |
一、研究方法 |
二、研究内容 |
第二章 域名权与商标权的法律特征及法律属性 |
第一节 域名权与商标权的法律特征 |
一、域名权与商标权的概念 |
二、域名权与商标权的法律特征 |
第二节 域名权与商标权的法律属性比较 |
一、否定论 |
二、期待论 |
三、暂时搁置论 |
四、民事利益论 |
五、知识产权论 |
第三章 域名权与商标权权利冲突表现及法律分析 |
第一节 域名权与商标权权利冲突表现 |
一、传统互联网中的权利冲突表现 |
二、“微信”域名案“全新注册”认定的冲突表现 |
三、自贸区中的权利冲突表现 |
第二节 域名权与商标权权利冲突的原因 |
一、域名权与商标权权利冲突的内部原因 |
二、域名权与商标权权利冲突的外部原因 |
三、自贸区法律适用与法律制度之间的特殊冲突原因 |
第四章 域名权与商标权权利冲突的国内外法律规制 |
第一节 国际组织的相关法律规定 |
一、《统一域名纠纷解决政策》(UDRP) |
二、《gLTD申请人指导手册》 |
第二节 美国及日本的相关法律规定 |
一、美国的相关法律规定 |
二、日本的相关法律规定 |
第三节 我国的相关法律制度 |
一、我国的相关法律制度分析 |
二、我国解决该类冲突存在的问题 |
第五章 域名权与商标权权利冲突解决原则及完善路径 |
第一节 解决域名权与商标权权利冲突的基本原则 |
一、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
二、驰名商标和驰名域名特殊保护原则 |
三、自贸区贸易自由化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利益平衡原则 |
第二节 域名权与商标权权利冲突的完善路径 |
一、制定专门的《域名权保护条例》 |
二、明确域名转让及域名续展中“全新注册”的认定标准 |
三、《gLTD申请人指导手册》之改良借鉴 |
四、完善自贸区域名登记及行政执法管理制度 |
五、基于对物诉讼制度对自贸区内外域名诉讼管辖的统一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5)我国网络域名法律问题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网络域名概述 |
1.1 网络域名的定义和法律界定 |
1.1.1 网络域名的定义 |
1.1.2 网络域名的法律界定 |
1.2 网络域名权的含义和法律界定 |
1.2.1 网络域名权的定义 |
1.2.2 网络域名权的法律界定 |
第二章 我国网络域名存在的主要法律问题 |
2.1 有关网络域名的典型案例 |
2.1.1 美国宝洁公司诉北京国网信息有限责任公司网络域名纠纷案 |
2.1.2 案例中存在的主要法律问题 |
2.2 网络域名注册规则 |
2.2.1 网络域名注册申请人资格范围不合理 |
2.2.2 网络域名注册缺乏有效的审查机制 |
2.2.3 网络域名注册内容缺乏法律限制 |
2.2.4 “先申请先注册”原则的不合理 |
2.2.5 注册商标或者企业名称持有方的异议权 |
2.3 网络域名与相关标识的联系及冲突 |
2.3.1 网络域名与相关标识的联系 |
2.3.2 网络域名与相关标识的冲突 |
2.3.2.1 恶意抢注他人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为网络域名 |
2.3.2.2 将网络域名注册为商标、企业名称 |
2.3.2.3 同一网络域名可能为多个法律主体所有 |
2.3.2.4 故意注册与他人网络域名相近似的网络域名 |
2.3.2.5 将姓名注册为网络域名 |
2.4 网络域名权的权利内容及期限 |
2.4.1 网络域名权的权利内容 |
2.4.2 网络域名权的权利期限 |
2.5 网络域名交易及服务 |
2.5.1 网络域名交易 |
2.5.1.1 网络域名买卖 |
2.5.1.2 网络域名出租 |
2.5.1.3 网络域名抵押 |
2.5.2 网络域名服务 |
第三章 国外网络域名立法经验借鉴 |
3.1 英美法系网络域名立法 |
3.1.1 美国 |
3.1.2 英国 |
3.2 大陆法系网络域名立法 |
3.2.1 德国 |
3.2.2 法国 |
3.2.3 日本 |
3.3 国际组织关于网络域名的立法 |
3.3.1 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ICANN) |
3.3.2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 |
3.4 国外网络域名立法经验借鉴 |
第四章 关于我国网络域名立法完善建议 |
4.1 完善网络域名注册规则 |
4.1.1 合理限定网络域名注册申请人的身份范围 |
4.1.2 完善网络域名注册审查机制 |
4.1.3 完善网络域名注册内容的法律限制 |
4.1.4 应当对“先申请先注册”原则进行补充规定 |
4.1.5 完善注册商标或者企业名称持有方异议权的规定 |
4.2 合理解决网络域名与相关标识的冲突 |
4.2.1 规制恶意抢注他人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为网络域名 |
4.2.2 明确将网络域名注册为商标、企业名称的法律规定 |
4.2.3 明确同一网络域名为不同法律主体所有的法律规定 |
4.2.4 规制故意注册与他人网络域名相近似的网络域名 |
4.2.5 明确将姓名注册为网络域名的法律规定 |
4.3 明确网络域名权的权利内容及期限 |
4.3.1 明确网络域名权的权利内容 |
4.3.2 明确网络域名权的权利期限 |
4.4 规范网络域名的交易及服务 |
4.4.1 规范网络域名交易 |
4.4.1.1 规范网络域名买卖 |
4.4.1.2 规范网络域名出租 |
4.4.1.3 规范网络域名抵押 |
4.4.2 规范网络域名服务 |
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6)网络视野下域名与商标的法律冲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目录 |
引言 |
一、 网络域名与商标的概述 |
(一) 域名与商标的概念与特点 |
1、 域名的概念及特点 |
2、 商标的概念及特点 |
(二) 域名与商标的关系 |
1、 域名与商标的联系 |
2、 域名与商标的区别 |
(三) 域名的法律地位 |
二、 网络视野下域名与商标权利存在法律冲突 |
(一) 域名与商标权利产生的法律冲突 |
1、 将他人的商标注册为域名 |
2、 同一域名的标识部分为数个商标权人所持有 |
3、 商标反向侵夺域名 |
4、 在他人顶级域名下注册相同二级域名 |
(二) 域名与商标权利产生法律冲突的原因 |
1、 对域名与商标权利冲突典型案例的分析 |
2、 域名与商标权利产生法律冲突的原因 |
三、 国外域名与商标权利相关规定的分析与对我国的借鉴 |
(一)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对域名注册管理程序的规定 |
(二) 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分配机构的规定 |
(三) 美国对域名所有人侵犯商标权的特殊规定 |
(四) 德国对认定域名侵权行为的规定 |
(五) 日本对域名注册侵权责任承担的规定 |
(六) 小结 |
四、 我国域名与商标权利冲突存在的问题 |
(一) 我国对域名权法律规定的缺 |
(二) 相关法律规定中存在的问题 |
(三) 域名管理规则中存在的问题 |
五、 对域名与商标权利冲突的具体完善建议 |
(一) 解决域名与商标权利冲突应遵守的基本原则 |
1、 禁止域名和商标权利各自过分扩张原则 |
2、 诚实信用原则 |
3、 平衡利益原则 |
4、 对驰名商标特殊保护原则 |
(二) 域名注册管理制度的完善 |
1、 建立域名注册检索机制 |
2、 完善域名注册合同制度 |
3、 对域名的使用期限采用申请续展制 |
(三) 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 |
1、 增加域名权的相关规定 |
2、 增加禁止商标反向侵夺域名的规定 |
3、 扩大“市场交易”的范围及增加对域名的保护 |
4、 对域名注册终生制进行限定 |
5、 对域名纠纷的管辖规定进行完善 |
结语 |
注释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论文清单 |
致谢 |
(7)论域名的知识产权保护(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域名及域名权的概念和法律性质 |
一、域名及其法律性质 |
(一) 域名的概念 |
(二) 域名的法律特征 |
(三) 域名的法律地位 |
二、域名权及其法律性质 |
(一) 域名权的概念 |
(二) 域名权的法律性质 |
(三) 域名权与传统知识产权的区别 |
第二章 我国域名保护现状及其存在的主要问题 |
一、我国域名保护现状 |
(一) 我国有关域名保护的规定 |
(二) 我国域名争议司法实践中主要适用的法律 |
二、我国域名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 |
(一) 域名权纠纷的表现形式 |
(二) 域名保护立法层级低 |
(三) 域名法律保护范围过于狭隘 |
(四) 司法实践中适用法律的局限性 |
(五) 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法律地位尚不明确 |
(六) 域名争端解决机制存在缺陷 |
第三章 国外关于域名知识产权保护的措施 |
一、美、英两国域名保护制度的简介及其评析 |
(一) 美国的域名保护制度 |
(二) 英国的域名保护制度 |
(三) 美、英域名保护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
二、国际组织关于域名知识产权的有关规定 |
(一) IAHC建议 |
(二) ICANN的域名管理措施 |
(三) WIP0报告 |
第四章 我国域名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完善 |
一、域名知识产权保护的原则 |
(一) 利益平衡原则 |
(二) 排除恶意使用原则 |
(三) 禁止混淆原则 |
(四) 尊重在先权利原则 |
(五) 知名域名特殊保护原则 |
二、域名纳入知识产权法保护范围 |
(一) 明确权利 |
(二) 立法思路及主要内容 |
三、我国域名管理制度的完善 |
(一) 现有知识产权法律修订 |
(二) 国内管理制度的改进 |
(三) 域名争议解决制度的完善 |
(四) 加强国际协助 |
结论 |
注释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域名法律保护机制探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第一章 域名及其特征 |
1.1 域名的产生背景、概念和体系 |
1.2 域名的特征 |
1.2.1 无体性 |
1.2.2 稀缺性 |
1.2.3 唯一性 |
1.2.4 排他性 |
1.2.5 标识性 |
第二章 确立域名权的基础及其必要性分析 |
2.1 域名功能的发展 |
2.1.1 域名的技术指引功能 |
2.1.2 域名的标识功能 |
2.1.3 域名商业价值的扩张 |
2.2 从利益到权利 |
2.2.1. 权利和利益的一般理论 |
2.2.2 与域名有关的利益衡量 |
2.3 确定“域名权”的现实必要性 |
2.3.1 明确域名法律地位有利于法律规范的稳定 |
2.3.2 明确域名法律地位有利于明晰域名争议解决思路 |
2.3.3 普遍且激烈的域名与商标等纠纷的解决需要明确域名的法律地位 |
2.4 明确域名法律地位的实践 |
第三章 域名权的取得及其内容 |
3.1 域名权的取得方式 |
3.2 域名权的内容 |
3.2.1 使用权 |
3.2.2 许可使用权 |
3.2.3 转让权 |
3.2.4 变更权 |
3.2.5 注销权 |
3.3 域名之间模仿行为或者域名侵犯在先权利行为的处理路径 |
第四章 域名权属性分析 |
4.1 民事权利体系概述 |
4.2 学者易将域名作为知识产权客体的原因分析 |
4.3 域名与商业标识关系辨析 |
4.3.1 商业标识的标识性和显着性要求 |
4.3.2 域名不具有商业标识的显着性 |
4.3.3 域名与商标关系辨析 |
4.4 域名权与知识产权关系辨析 |
4.4.1 域名权的“专有性”特征 |
4.4.2 域名权的“地域性”特征 |
4.4.3 域名权的“时间性”特征 |
4.4.4 域名权的“创造性”特征 |
4.5 域名权与无形财产权关系辨析 |
4.5.1 开放的无形财产权体系 |
4.5.2 域名的财产属性分析 |
4.5.3 域名不是准物权客体 |
第五章 域名权的权限范围和保护机制 |
5.1 域名权的权限范围 |
5.1.1 域名权人可否禁止近似域名的注册 |
5.1.2 域名权人可否禁止他人注册商标 |
5.2 域名权的保护机制 |
5.2.1 侵权法保护 |
5.2.2 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
小结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9)商业标识权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 |
1.3 研究范围与研究方法 |
2 商业标识的概念、种类与功能 |
2.1 商业标识的概念与种类 |
2.1.1 商业标识的概念 |
2.1.2 商业标识的种类 |
2.1.3 商业标识与品牌 |
2.2 商业标识的功能 |
2.2.1 古代社会商业标识的功能考察 |
2.2.2 中世纪社会商业标识的功能考察 |
2.2.3 近现代社会商业标识的功能考察 |
2.3 本章小结 |
3 确认“商业标识权”的现实基点 |
3.1 我国商业标识权益立法保护的现状 |
3.1.1 我国商业标识权益保护的相关立法 |
3.1.2 我国商业标识权益保护相关立法状况评析 |
3.2 我国商业标识法律保护现状的反思 |
3.2.1 强化和突出了商标而忽视了其他商业标识的重要性 |
3.2.2 各类型商业标识权利冲突严重并长期无法得以有效解决 |
3.3 商业标识立法保护之域外经验 |
3.3.1 外国商业标识立法保护模式的总结与概括 |
3.3.2 商业标识国际立法概述 |
3.4 确认“商业标识权”:实现商业标识立法体系化的前期任务 |
3.5 本章小结 |
4 确认“商业标识权”的理论原因 |
4.1 知识产权法学基础理论研究的薄弱 |
4.1.1 知识产权法学基础理论薄弱的若干重大表现 |
4.1.2 商业标识法律保护相关基础理论的薄弱与空白 |
4.2 知识产权制度未来模式的理论建构需求 |
4.2.1 对知识产权制度的理论质疑或反对 |
4.2.2 知识产权制度未来模式的理论探索 |
4.2.3 商业标识领域相关制度的未来模式 |
4.3 确认“商业标识权”:夯实知识产权法基础理论的必然选择 |
4.3.1 系统科学与“商业标识权”的确认 |
4.3.2 确认“商业标识权”的内在根基 |
4.3.3 确认“商业标识权”的主要任务概述 |
4.4 本章小结 |
5 商业标识权及相关的基础理论问题 |
5.1 商业标识权的界定 |
5.1.1 商业标识权的定义 |
5.1.2 对商业标识权定义的认识 |
5.1.3 商业标识权的性质 |
5.2 商业标识权的本质 |
5.2.1 关于权利的本质的几种学说 |
5.2.2 商业标识权所指向的“特定利益” |
5.2.3 商业标识权所具有的“法律上之力” |
5.3 商业标识权的类型体系 |
5.3.1 标记类商业标识权 |
5.3.2 资信类商业标识权 |
5.3.3 其他的商业标识权 |
5.4 商业标识权保护的原则及立法需求 |
5.4.1 商业标识权保护的原则 |
5.4.2 商业标识权保护的立法需求 |
5.5 本章小结 |
6 我国商业标识权保护立法的完善 |
6.1 商业标识权保护的立法模式及我国选择 |
6.1.1 商业标识权保护立法的典型模式评析 |
6.1.2 我国商业标识权保护立法完善的选择 |
6.2 关于单独立法模式下的几个问题的思考 |
6.2.1 《商标法》第三次修订简介及对其相关内容的思考 |
6.2.2 关于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内容的思考 |
6.2.3 关于商号权专门立法保护的思考 |
6.3 本章小结 |
7 结论 |
8 中外文参考文献 |
9 攻博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目录 |
10 后记 |
附件 |
(10)试论互联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的保护(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互联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的保护现状 |
(一) 互联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在国外的情况 |
(二) 互联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的保护在国内的情况 |
三、互联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
(一) 有利于我国互联网络事业的繁荣发展 |
(二) 有利于互联网络空间中网站规范运作 |
(三) 有利于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 |
四、本文的研究方法 |
(一) 本文在写作过程中,主要采用如下几种方法 |
(二) 本题目的创新之处和可预期的创造性成果 |
第二章 传统知识产权与互联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的概念及特征 |
一、传统知识产权的概念及特征 |
(一) 传统知识产权的概念 |
(二) 传统知识产权的特征 |
二、互联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的概念及特征 |
(一) 互联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的概念 |
(二) 互联网络知识产权的特征 |
第三章 互联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
一、互联网络空间中的不正当竞争 |
二、互联网络空间中域名与商标的权利冲突 |
(一) 域名是一种独立的新型的知识产权 |
(二) 域名的产生和内容及域名的功能和价值 |
(三) 商标权在互联网络空间中的生存 |
(四) 商标和域名的关系 |
(五) 商标权与域名权的冲突 |
三、互联网络作品的认定及其着作权保护 |
(一) 互联网络着作权的概念与特征 |
(二) 互联网络着作权的客体——互联网络作品 |
(三) 互联网络着作权与传统着作权的差异 |
第四章 互联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的哲学依据 |
一、研究知识产权的重要性 |
二、知识产权存在的合理性 |
(一) 洛克的财产自然权利理论(劳动价值理论)学说 |
(二) 卢梭的"社会公意"理论 |
(三) 康德的"自由意志"理论 |
(四) 扎霍斯(Peter Drahos)的"抽象物"理论 |
三、互联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的激励论和利益平衡论 |
第五章 互联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的理性思考 |
一、加强权利人的自我保护与政府的行政管理 |
(一) 发达国家对互联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的保护启示 |
(二) 对互联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的一些思考 |
二、技术与法律的保护及其局限 |
三、互联网络空间中道德的构建 |
(一) 互联网络空间中的道德约束失范 |
(二) 互联网络空间中的道德构建 |
四、正确处理法律、技术、道德规范三者的关系 |
(一) 加快互联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的保护立法 |
(二) 完善互联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的保护机制 |
(三) 提高公民互联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道德意识与技术手段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致谢 |
四、“域名权”缺失与网络空间商标权保护(论文参考文献)
- [1]商标法在先权利保护研究[D]. 杨凯旋. 华东政法大学, 2021
- [2]网络空间商业标识传导中的民事责任[J]. 易继明,韩倩旎. 私法, 2020(02)
- [3]知识产权确认不侵权之诉受理条件实证研究[J]. 占善刚,张一诺. 知识产权, 2020(03)
- [4]域名权与商标权权利冲突的法律问题研究[D]. 龚未平. 华南理工大学, 2016(05)
- [5]我国网络域名法律问题分析[D]. 于沐涵. 兰州大学, 2015(01)
- [6]网络视野下域名与商标的法律冲突研究[D]. 段荣. 新疆大学, 2014(02)
- [7]论域名的知识产权保护[D]. 段再昱. 广西师范大学, 2013(S1)
- [8]域名法律保护机制探析[D]. 彭云. 北京邮电大学, 2013(11)
- [9]商业标识权论[D]. 徐升权. 武汉大学, 2012(12)
- [10]试论互联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的保护[D]. 梁小微. 哈尔滨师范大学, 201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