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浅谈网络交易的安全技术(论文文献综述)
张锋[1](2021)在《网络食品安全治理机制完善研究》文中指出网络食品改变了传统食品的消费方式、交易机制和流通环节,在方便消费者的同时也增加了食品安全治理的难度。针对网络食品安全治理面临的平台责任履行不力、派送环节风险隐患大、社会共治机制不完善、信用评价体系不健全和监管能力滞后等突出问题,反思导致网络食品治理困境的影响因素。基于反身法理论阐述网络食品安全治理的"组织型治理策略、信息型治理策略、协商型治理策略和授权型治理策略"等功能,完善我国网络食品安全治理的制度保障机制、平台责任机制、社会共治机制、信用评价机制和政府监管机制。
王晨旭,程加成,桑新欣,李国栋,管晓宏[2](2021)在《区块链数据隐私保护:研究现状与展望》文中提出区块链作为一种分布式账本,集成了分布式共识、对等(peer to peer, P2P)网络、智能合约及密码学等技术,解决了"去中心化"的信任问题.区块链凭借其不可篡改、去中心化等特性,对社会各个领域产生了深远影响,掀起了区块链技术的研究与应用热潮.区块链技术应用场景十分广泛,其独特优势能够解决许多行业中的痛点.但是,区块链技术在应用过程中面临着数据隐私泄露的问题,极大地限制了区块链的应用范围和领域,区块链数据隐私保护方案已成为研究者关注的重点问题之一.基于数据隐私保护的基本概念,详细分析了区块链各技术要点面临的隐私泄露问题,探索并总结了当前区块链数据隐私保护的解决方案.最后,结合目前区块链数据隐私保护研究的最新进展,对未来区块链数据隐私保护的研究方向进行了展望.
张赫楠[3](2021)在《附属型跨境网购平台消费者信任的影响因素及作用机理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自20世纪末我国进入网络时代以来,伴随着信息技术的日新月异,网络购物蓬勃发展,目前已进入普及化阶段。近年来,随着我国居民收入水平的持续提升,中产阶级家庭规模不断扩大,国人对海外优质商品的需求强劲增长,消费升级带动跨境网购快速兴起。面对跨境网购用户规模的不断增大,传统跨境网购模式的弊端日渐凸显,跨境电子商务应运而生,跨境网购进入规范化发展阶段。在政府政策的大力支持下,我国跨境进口零售电子商务发展势头迅猛,进口跨境网购平台纷纷涌现,以跨境网购平台为核心的跨境电子商务生态系统逐步成型。在疫情期间,跨境电子商务新业态成为保障外贸稳增长的重要力量。诚然,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跨境网购起步相对较晚,行业的过快扩张同时导致了成熟速度与发展速度难以并行、高增长与高质量无法同步的现实困境,众多跨境网购平台被频繁曝光,消费投诉居高不下,消费者信任水平普遍偏低,行业健康持续发展面临严峻挑战。由此,如何有效建立和维系消费者信任以积极推动行业的生态演进,既是跨境网购平台企业当下亟需解决的难题,亦是我国对外贸易成功转型升级的关键。为解决我国跨境网购高速发展与消费者信任整体偏低的现实矛盾以积极推动我国外贸的稳步增长,本文聚焦跨境电子商务生态系统的核心——跨境网购平台,并以其中的领导者——附属型跨境网购平台为信任客体,基于理性行为理论、信任转移理论、精细加工可能性模型、信息系统成功模型等相关理论,遵循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原则,采用文献研究、思辨归纳、理论移植、问卷调查、实证分析等方法系统探究跨境网购情境下消费者信任的影响因素及作用机理,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梳理了相关基础理论与文献成果。首先,回顾了理性行为理论、计划行为理论、技术接受模型、信任转移理论等网络购物消费者信任领域以及精细加工可能性、信息系统成功模型等信息领域的相关理论,夯实本研究的理论基础。其次,梳理了网络购物消费者信任的前人研究成果,归纳网络购物消费者信任的形成机制和影响因素。再次,综述了跨境网购的相关文献成果,总结跨境网购消费者信任的研究现状。基于对现有研究的思辨评述,明确本文的研究思路。(2)构建了附属型跨境网购平台消费者信任影响因素模型。在相关理论及文献综述基础上,本文基于精细加工可能性模型视角,结合跨境网购情境特征及附属型跨境网购平台特征,从跨境网购子平台内部属性感知、跨境网购子平台外部属性感知和消费者个人因素三个方面提取附属型跨境网购平台消费者信任的影响因素,并进一步整合信任转移理论,归纳附属型跨境网购平台消费者信任的影响路径,提出了包含中心路径、边缘路径、信任转移路径和调节路径的25条影响路径作用关系假设,据此构建了附属型跨境网购平台消费者信任的影响因素理论模型。(3)检验了附属型跨境网购平台消费者信任的影响因素及作用关系。在理论研究基础上,本文进一步对理论模型及研究假设开展实证检验。在问卷开发阶段,本文明确了测量变量的概念,遵循问卷设计的原则选取测量量表、开发初始问卷,按照规范的问卷设计流程通过访谈法、小规模测试和问卷预试对问卷的内外部质量进行评价,经过反复修订形成具有良好信效度的正式问卷。在正式问卷调查阶段,本文科学确定目标样本容量,采用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发放调查问卷,最终收集整理得到549份有效样本,其人口统计特征基本符合跨境网购用户画像。在实证分析阶段,本文运用SPSS和AMOS软件对样本数据进行基本统计分析,测量模型通过了信效度检验,样本数据质量较高;在此基础上运用AMOS软件建立结构方程模型,结合SPSS软件开展假设检验,分析结果表明,结构模型的整体配适度较高,25条研究假设中的20条通过了假设检验。(4)提出了跨境网购情境下增强消费者信任的管理建议。通过对实证分析结果的分类讨论,本文归纳了附属型跨境网购平台消费者信任的影响因素及作用机理,为相关平台企业提出了有益的管理建议:为有效建立和维系消费者信任,企业应注重提升其跨境网购平台的内部质量,着力构建消费者信任的核心路径;切实优化其跨境网购平台的外部属性,努力寻求消费者信任的支持线索;充分利用其境内网购主平台的累积信任,积极推动消费者信任的优势转移;积极应对跨境网购信任的动态变化,及时调整消费者信任的构建策略;密切关注跨境网购消费的个体差异,有效规避消费者信任的不利威胁。通过理论建构与实证分析,本文揭示了附属型跨境网购平台消费者信任的影响因素及作用机理,得出了具有理论贡献和应用价值的研究结论。附属型跨境网购平台消费者信任的形成过程符合信息加工原理,消费者对附属型跨境网购平台内外部属性的感知(中心路径和边缘路径)能够积极促进消费者信任水平的提升;附属型跨境网购平台消费者信任的形成过程遵循信任转移机制,境内网购主平台消费者信任能够对其跨境网购子平台消费者信任产生直接和间接的显着正向影响;附属型跨境网购平台消费者信任的形成过程存在路径选择差异,跨境网购经验丰富的消费者更倾向于选择中心路径(感知信息质量和感知服务质量)建立信任,跨境网购经验不足的消费者则更倾向于依据边缘路径(感知平台声誉和感知结构保证)建立信任;附属型跨境网购平台消费者信任的形成过程受到个体心理因素影响,消费者民族中心主义倾向负向调节部分影响因素(感知信息质量、感知服务质量和感知主观规范)对消费者信任的作用强度,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消费者对附属型跨境网购平台的信任建立。与前人研究相比,本研究的创新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提出了具有现实意义的“附属型跨境网购平台”新概念,引入了新的研究视域,填补了该领域消费者信任影响因素及作用机理的研究空白,提升了跨境网购情境下消费者信任问题的研究深度,为后续研究提供了重要的理论与实证依据。(2)融合精细加工可能性模型和信任转移理论重构了跨境网购情境下消费者信任的影响因素,基于精细加工可能性模型的双路径视角结合研究情境提出了“跨境网购子平台内部属性感知”和“跨境网购子平台外部属性感知”的新命名,明确了不同影响因素的作用机理,实现了既有理论间的有机结合和相互补充。(3)探索了跨境网购情境下消费者信任的转移机制。本文在归纳跨境网购平台消费者信任的一般影响路径基础上,结合附属型跨境网购平台的独特属性,基于信任转移理论提出了“境内网购主平台消费者信任”这一特殊的影响因素,并据此构建了信任转移的直接影响路径和间接影响路径,首次在跨境网购情境下通过实证检验了消费者信任的转移机制,提出了消费者信任建立的新依据。(4)本文以跨境网购经验调节变量反映了跨境网购情境下消费者信任的动态特征,以发展性视角阐释了消费者信任的形成机理,提高了研究模型的适用性,贡献了跨境网购情境下消费者信任研究的新思路,为平台企业制定灵活多元的营销策略提供有益参考。(5)本文通过实证分析在跨境网购情境下支持了既有理论的重要观点,同时践行了基础理论的新应用,以跨境电子商务新业态中的消费者信任为切入点,扩展了既有理论的研究范畴,对于基础理论的动态发展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赵启圳[4](2021)在《网络购物民事法律关系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网络购物民事法律关系是一个复杂的法律关系集合体,主要包括网络购物平台与销售者、消费者间形成的网络购物服务合同关系,销售者与消费者间形成的网络购物买卖合同关系,消费者、销售者与第三方资金托管支付机构间形成的资金托管支付服务合同关系,销售者与物流企业间形成的物流服务合同关系。五种法律关系以网络购物服务合同关系为基础,以网络购物买卖合同关系为中心,以资金托管支付服务合同关系、物流服务合同关系为保障,共同维护网络购物平稳运转。《民法典》和《电子商务法》赋予网络购物各主体民事法律地位,规定了各主体间民事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内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结合网络购物实际,对网络购物消费者的权益作了特别保护,对网络购物平台、网络购物销售者的责任作了规定。然而,在实践过程中显现出网络购物民事法律关系立法存在不足,司法存在难题。因此,有必要对网络购物民事法律关系的架构进行具体研究,进而提出完善网络购物法律规制的建议。本文除引言和结论外,共分为三章。第一章“网络购物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样态”,具体分析了网络购物运行的常态架构,梳理归纳了网络购物的基本特征,阐述了网络购物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要素,总结了网络购物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法律问题,勾勒出网络购物民事法律关系的宏观构造。第二章“网络购物民事法律关系具体分析”,深入研究了网络购物民事法律关系集合体中五种主要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内容,阐述了各具体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主要义务,探讨了权利义务关系的性质,厘清了网络购物平台、销售者、消费者、第三方资金托管支付机构、物流企业间的相互关系,明晰了网络购物民事法律关系的微观结构。第三章“网络购物民事法律关系法律适用的现状与改进”,阐述了网络购物民事法律关系的立法现状和司法实践情况,反思了立法存在的不足和司法中的难题,分析了立法的制约因素和司法难题产生的原因,提出了完善网络购物法律规制的建议。希冀通过完善网络购物民事法律关系具体规范,细化网络购物民事案件司法认定规则,推动网络购物民事法律关系向更好方向发展。
邱浩毓[5](2021)在《电商平台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38条第2款规定,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商平台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该法对于电商平台经营者的具体责任形态,未作出明确规定,责任形态的模糊性造成了司法适用的困境。因此,应从解释论的立场出发,在电商平台经营者对第三人负有特别注意义务因而具有更高安全保障义务的基础上,确定其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民事责任。具体而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38条第1款规定电商平台经营者和第三人共同侵权的连带责任前提下,电商平台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承担间接侵权责任,可以衔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8条第2款规定。即电商平台经营者在单独侵权的情形下,其应承担自己责任;在涉及第三人侵权的情形下,需要区分第三人的主观状态,分别适用连带责任和相应补充责任的法律规定。其中,当电商平台经营者与第三人分别侵权时,其应承担与损害原因力或者过错程度相应的补充责任,同时有权向故意侵权的第三人行使追偿权。
纪增玥[6](2021)在《微商行政监管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微信、微博等传统社交工具已经由仅具单纯的社交功能向兼具社交与商业双重功能转换。微商作为一种新型的交易方式是指个人利用社交媒体软件等平台开拓商业市场,综合利用各种信息发布、沟通、支付和物流等服务工具开展销售活动以达到完成商品交易的目的。简单来说即是一种个人与个人之间的新型电子商务交易模式。这种新型的交易模式在日常生活中已经普遍存在,也被大众所接受和认可。但微商在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其自身存在的问题也逐渐显现。近几年来,国内有报道指出微商销售模式类似传销、假冒伪劣产品泛滥、商家恶意诈骗、消费者售后维权难等一系列问题频频发生,究其原因还是在于我国微商的相关立法滞后,行政监管体制机制尚不完善。因此,如何加强对微商的法律规制与行政监管,就成了摆在国家立法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面前的一道难题。本文的目的在于通过对我国微商行政监管的必要性、微商行政监管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加强我国微商行政监管的对策和建议,以促进微商健康、有序地发展。文章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对微商的相关概念进行界定,包括微商的定义及其特点;第二部分阐述了加强微商行政监管的必要性,包括微商行政监管的发展现状及其必要性;第三部分从现有行政监管制度本身入手,系统分析了微商行政监管存在着法律主体地位不明确、监管制度设计不完善、执法程序欠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缺陷等问题及原因;第四部分在前述问题的基础上提出加强微商立法和行政监管的具体建议,包括确立法律主体地位、完善行政监管执法程序、构建科学监管体系、建立消费者权益保障机制、引导构建第三方监管平台等,使得微商行政监管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最后,在结语中指出本文对微商行政监管研究的所感所悟,未来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微商行政监管制度,以促进微商这个新型电子商务交易模式的健康发展。
唐林[7](2021)在《网络第三方支付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网络第三方支付是在互联网电子商务中产生的一种新兴的网络支付方式。面对消费者不断增长的使用网络进行购物的需求,依附于网络购物或者服务的网络第三方支付迅速发展壮大,以其快捷性、便利性的特点逐渐替代传统支付从而取得广为消费者的认同。网络第三方支付使利用互联网交易的消费者与经营者无需强调双方的信用能力,但是交易双方产生纠纷时,消费者在该交易过程中所处的弱势地位仍未有太多改变,反而因网络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加入使得法律关系进入到一个深层次的关系领域内。我国对于网络第三方支付多是从网络第三方支付的监管角度出发进行研究,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研究相对较少,本文通过将消费者权益保护中的现状及问题进行剖析,再列举美国与欧盟在网络第三方支付中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做法,从而将消费者权益保护延伸到网络第三方支付中的法律制引言部分主要是说明选题的意义,分析了网络第三方支付行业的国内外现状、选题背景,对网络第三方支付国内外研究现状进行分析,为下文的具体分析过程提供一个理论基础。第二部分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阐述,首先,关于网络第三方支付的基本概念,通过对于我国目前网络第三方支付的定性以及国外研究总结得出网络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定性;其次,列举了网络第三方支付独立、安全、便捷、信用的主要特征,以及在网络第三方支付中的一些基本的法律关系;最后,对本文研究的必要性进行阐释。第三部分主要是阐明网络第三方支付的现状及问题,分别从我国网络第三方支付的法律规定、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消费者信息披露、资金安全和消费者纠纷的解决途径问题几个方面进行分析。第四部分选取了美国和欧盟为样本研究,探讨其在网络第三方支付中的有关做法及保障措施,在分析其先进措施的基础上得出我国的有益经验。第五部分主要根据前文提出的问题,结合欧美的经验和我国实际情况,提出适合我国国情的解决措施。
伍斯侬[8](2021)在《我国网络服务提供者安全保障义务研究》文中提出安全保障义务是我国民法上一项相对比较成熟的制度。最新实施的《民法典》对网络安全保障义务作出了进一步明确规定。由此可以看出安全保障义务在适用范围上正在逐步扩大。信息技术的不断革新使人们的社会生活因互联网的发展而不断丰富,网络经济的发展为人们带来便捷服务的同时也引发了一些新的网络安全问题,网络安全事件频发,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也引起了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本文分为五个部分对我国网络服务提供者安全保障义务进行研究。第一部分,本文基于“互联网+”作为当今社会法学界、实务界热议的话题,从诞生之日起就在不断改变着既有的法律规范的背景之下。结合《民法典》以及《电子商务法》等相关法律,从概念入手,明确了网络服务提供者是一个法律概念,网络服务提供者安全保障义务的范畴主要包括对人身权益和对财产权益的保障,我国网络服务提供者安全保障义务的义务类型主要分为事前的预防义务、事中的消除义务和事后的补救义务。在网络空间中的侵权行为存在着不同于传统侵权行为的新特点,包括侵权主体、侵权对象、侵权行为地点、侵权行为模式、侵权责任的性质等均存在特殊性,但将传统的安全保障义务延伸到网络空间适用是具有合理性的,因为在物理空间里的安全保障义务适用于特定的服务场所之中,服务提供者需要对服务相对方的人身以及财产安全承担保障义务,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与现实空间的安全保障义务具有高度相似性,符合安全保障义务制度设立的内在逻辑。本文在这一部分充分把握了网络安全保障义务背景以及有关网络服务提供者安全保障义务制度的理论知识。第二部分,分析了我国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制度的价值,分别从理论价值与适用价值两个方面来展开论述。从理论上来说,首先是我国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安全保障义务是对传统安全保障义务范围的扩展,其次为网络空间中不作为侵权提供了义务来源,最后强化了对网络空间中交往风险的把控;从对法律的适用上来说,由网络服务提供者来承担安全保障义务首先与网络安全私法保护的漏洞填补要求相契合,其次是符合网络安全保障义务对风险责任合理分配的要求,最后也是社会公众对网络安全的合理要求。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至一千一百九十七条将网络安全保障义务制度纳入立法层面,作为实践中解决该类纠纷最主要的法律依据。关于网络安全保障义务制度,虽然在立法上已经摆脱了空白状态,但现有法律条文规定的过于笼统、原则,缺乏专门立法的指导,法官在具体适用该制度裁判案件时还存在很多困惑。2019年《电子商务法》的出台缓解了部分司法实践中因缺乏专门立法导致的同案不同判的困境但仍然存在较多问题。第三部分,以案例为支撑对我国网络服务提供者安全保障制度现阶段所面临的困境进行了分析论证,通过检索大量司法案例,归纳总结了我国网络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在适用过程中需要引起重视的几点困境:首先是对义务主体法律地位的认定不合理,把网络服务提供者认定为卖方/合营方、出租方、居间服务提供者的认定都是不恰当的;其次是对安全审查义务的规定存在缺陷,被动审查规定缺乏明确的标准,司法实践对于“通知—删除”规则中“有效通知”的标准不明确且被动审查的滞后性导致网络侵权的损失难以弥补。随着新兴网络活动方式的出现,仅依靠被动审查手段已经无法满足处理网络侵权问题的需要,而我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缺乏对主动审查义务的明确规定。《电子商务法》规定在关乎生命健康的食品和服务的领域,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有主动审查的义务,这一项规定虽然填补了主动审查义务的法律空白但仍然存在缺陷;第三,法律对责任承担的定性模糊,对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课以“相应的责任”的规定,在司法适用中产生了分歧,存在着多元论与单一论的不同观点。但笔者支持多元论的观点,根据具体情况网络服务提供者应该承担的责任形式不同,可以是连带责任也可以是补充责任甚至是按份责任。针对以上几点问题笔者从实践制约因素与理论制约因素两个角度作出了原因分析,笔者认为,从实践上来说,网络监管技术的有限性、服务客体的不确定性制约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在理论上的制约因素是源于民法体系与宪法体系的冲突,民法侵权责任体系中现有的规制手段无法应对互联网活动带来的新变化,难以平衡网络活动参与者的民事权益与宪法体系中自由原则之间的关系。第四部分,针对以上网络服务提供者安全保障义务制度所存在的困境提出了四点合理化建议。笔者认为,首先,应当明确我国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依据,网络用户队伍越来越壮大,网络纠纷也越来越多,从立法上明确相关制度,使司法适用有法可依是最根本的解决方式;其次,应合理认定义务主体法律地位,根据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交易的参与和控制的程度的不同进行划分和认定;第三,应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安全保障义务的评判标准为合理性标准、对危险可控性标准以及综合考虑影响因素标准;第四,应当明确被动审查中“有效通知”的标准,权利人请求删除通知的有效性是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承担侵权责任的基础;第五,明确义务主体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应当采用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以上几点建议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指导和借鉴。本文采用的最主要的研究方法是案例研究法,以案例为支撑进行分析后,能够更直观的阐述出网络服务提供者安全保障义务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现状。通过检索大量司法案例,归纳总结了网络安全保障义务制度适用过程中需要重点把握的争议焦点,融入近年来有关网络服务者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典型司法案例,结合案例分析论证了在我国网络服务提供者安全保障义务的相关规定现阶段所面临的一些困境,并剖析了问题产生的原因,以期找到准确适用网络服务提供者安全保障义务制度的出路。
丁瑞[9](2021)在《直播带货交易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完善研究》文中指出中国经济快速发展,通信技术不断提高,移动端设备大范围普及是直播带货这一商业模式发展的技术基础。目前直播带货行业作为电商发展的新风口,发展规模持续增长。2020年初,受新型冠状病毒大规模爆发的影响,国内的营销方式发生了巨大转变,直播带货交易模式顺势火遍全国。直播带货交易不断升温,也带来了一系列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问题。2020年7月1日,由中国广告协会发布的《网络直播营销行为规范》正式施行。该《规范》规定了直播平台、商品经营者、主播以及其他参与者在直播带货交易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具有较强的理论和立法意义。但是,该《规范》属于行业自律文件,并不具有强制性。与此同时,该文件关于直播带货中主播的行为性质,各参与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发生产品或服务纠纷时的责任主体都没有提及。从我国的立法现状可以看出,当前我国关于直播带货交易模式下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定存在系统性差、内容明显滞后、原则性较强而可操作性差等问题,难以适应直播带货交易中全面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需求。在直播带货中消费者知情权保护问题上,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对于商品信息的获得仅仅依靠直播间主播的口头介绍和宣传,对于商品的销售者或者生产者的相关信息知之甚少,导致产生售后问题时难以找到商家追偿。在消费者安全权保护问题上,由于直播带货销售模式的新颖性,支付方式有待完善,支付安全有待提高,同时消费者的网络信息安全也会直接影响消费者的网络财产安全。在消费者公平交易权保护的问题上,由于直播带货的虚拟性和远程性,消费者无法近距离感受产品质量,消费者很容易被直播带货中常见的虚假宣传,质量造假等行为误导,侵犯消费者公平交易的权利。在消费者求偿权保护的问题上,目前售后制度不完善,维权方式不便捷,维权成本高,不适用于小额消费。结合我国国情和直播带货交易中的实际情况来完善我国直播带货交易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加强对直播带货交易中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扩大直播带货交易中信息披露义务主体;明确各主体违反信息披露义务时的法律责任。加强对直播带货交易中消费者安全权的保护:加强对消费者信息安全权的保护;加强对消费者财产安全权的保护。加强对直播带货交易中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保护:完善产品质量保障和监管制度;明确欺诈认定标准及法律责任。加强对直播带货交易中消费者求偿权的保护,完善消费者权利救济制度:建立健全主播先行赔付制度;拓宽消费者维权渠道:建立消费纠纷线上仲裁制度;设立小额消费纠纷线上法庭;完善取证制度:设置举证责任倒置规则,采用区块链取证方式;
刘奇筠[10](2021)在《C2C微商交易中消费者安全权保护研究》文中提出近年来,基于微信平台衍生出的C2C微商交易这一新型的网络交易凭借准入门槛低、成本低、收入高的优势迅速发展并壮大。但同时由于相关法律规定的不完善和监管措施的不健全,导致出现大量来源无保证、质量无监管的食品、减肥药品、保健品等侵害消费者人身健康安全的商品,以及各种假冒伪劣商品流通在微信平台中,加之C2C微商经营者的种种不良经营行为,使得消费者的安全权,即财产安全和人身安全非常容易受到侵害。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以下简称《电商法》)已经颁布实施,针对普通电商在经营行为中的相关问题出台规定,但介于C2C微商交易通过社交平台进行的特点,发生交易纠纷时不能及时为保全消费者权益采取积极措施,导致在目前C2C微商交易过程中,消费者的财产安全和人身安全仍持续不断的受到侵害,因此需要我们分析问题背后存在的原因并探索相应的解决对策,不仅有利于C2C微商交易市场的健康持续发展,也对维护消费者在此交易过程中的安全权具有重大意义。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作为绪论部分进行简单陈述。第二部分对C2C微商交易作出简要介绍并区别与传统网络电商的不同点,界定C2C微商交易中经营者和消费者的身份,同时对在该交易模式下消费者的安全权及保护的必要性进行简要论述,指出本文主要就消费者在此交易过程中的财产安全和人身安全受到侵害的常见情形以及相关原因和保护对策展开具体的论述。第三部分通过案例分别罗列分析在C2C微商交易模式下消费者的财产安全和人身安全容易受到侵害的常见情形,如消费者付款后收货难以保障、消费者收货不符后退货退款困难、消费者容易收到假冒伪劣商品、假冒经营者身份欺骗消费者财产等侵害消费者财产安全的情形,以及消费者因商品质量存在问题而使人身健康受到损害的情形。第四部分在上述案例的基础上从对微商经营者缺乏有效规制、对C2C微商交易监管不到位、微信平台管理责任的缺失以及消费者救济措施不足这四方面指出在C2C微商交易模式下消费者安全权容易受到侵害的原因所在。第五部分从加强对C2C微商经营者的管制、健全政府对C2C微商交易的监管体系、强化微信平台对C2C微商交易的管理责任以及拓宽消费者救济渠道这四方面作出相应的解决对策,以期能对C2C微商交易进行全面的监督和管理,在促进C2C微商行业健康发展的同时更好的保护消费者在该种交易模式下的财产安全和人身安全。
二、浅谈网络交易的安全技术(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浅谈网络交易的安全技术(论文提纲范文)
(1)网络食品安全治理机制完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网络食品安全治理面临的突出困境 |
(一)网络食品交易平台责任履行不力 |
(二)网络食品派送环节风险隐患大 |
(三)网络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机制尚需强化 |
(四)网络食品安全治理的信用体系不健全 |
(五)网络食品安全政府监管能力亟待提升 |
二、导致网络食品治理困境的影响因素 |
三、网络食品安全治理的策略工具 |
(一)组织型治理策略 |
(二)信息型治理策略 |
(三)协商型治理策略 |
(四)授权型治理策略 |
四、我国网络食品安全治理机制的完善路径 |
(一)完善网络食品安全治理的制度保障机制 |
(二)优化网络食品安全治理的平台责任机制 |
(三)健全网络食品安全治理的社会共治机制 |
(四)强化网络食品安全治理的信用评价机制 |
(五)创新网络食品安全治理的政府监管机制 |
(2)区块链数据隐私保护:研究现状与展望(论文提纲范文)
1 区块链及数据隐私保护概述 |
2 区块链数据隐私保护问题及挑战 |
2.1 链上数据隐私及威胁 |
2.2 智能合约隐私及威胁 |
2.3 网络隐私及威胁 |
2.3.1 针对网络通信的隐私及威胁 |
2.3.2 针对网络节点的隐私及威胁 |
2.4 跨链数据隐私及威胁 |
2.5 区块链应用隐私及威胁 |
3 区块链数据隐私保护解决方案 |
3.1 信息混淆机制 |
3.1.1 中心化混币 |
3.1.2 去中心化混币 |
3.2 信息加密机制 |
3.2.1 链上信息隐藏 |
1) 零知识证明(zero-knowledge proof) |
2) 同态加密(homomorphic encryption) |
3) 安全多方计算(secure multi-party computation, MPC) |
4) 承诺方案(commitment scheme) |
5) 环签名(ring signature) |
6) 差分隐私(differential privacy) |
7) 基于属性加密(attribute-based encryption, ABE) |
8) 可信硬件执行环境 |
3.2.2 网络信息隐藏 |
1) 可信第三方转发 |
2) 混合网络 |
3) 洋葱路由 |
4) 第二代洋葱路由 |
5) 大蒜路由 |
3.3 通道隔离机制 |
3.3.1 链下通道隔离 |
1) 闪电网络技术 |
2) 雷电网络技术 |
3.3.2 多链通道隔离 |
3.4 权限限制机制 |
3.4.1 限制节点接入 |
3.4.2 限制数据发布 |
3.4.3 自我主权身份模型 |
4 区块链数据隐私保护技术发展展望 |
4.1 量子计算 |
4.2 跨链数据隐私保护标准 |
4.3 数据隐私保护监管标准 |
5 总 结 |
(3)附属型跨境网购平台消费者信任的影响因素及作用机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问题提出 |
1.1.1 研究背景 |
1.1.2 问题提出 |
1.2 研究目的及研究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研究内容及研究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第2章 相关理论及文献综述 |
2.1 理论基础概述 |
2.1.1 网络购物消费者信任相关理论基础 |
2.1.2 精细加工可能性模型 |
2.1.3 信息系统成功模型 |
2.2 网络购物消费者信任研究综述 |
2.2.1 网络购物消费者信任的概念研究 |
2.2.2 网络购物消费者信任的形成机制研究 |
2.2.3 网络购物消费者信任的影响因素研究 |
2.3 跨境网购相关研究综述 |
2.3.1 跨境网购的概念及分类研究 |
2.3.2 跨境网购平台的概念及分类研究 |
2.3.3 跨境网购消费者信任的相关研究 |
2.4 研究现状评述 |
2.4.1 研究成果评述 |
2.4.2 研究不足评述 |
2.5 本章小结 |
第3章 假设提出与模型构建 |
3.1 影响因素提取 |
3.1.1 跨境网购子平台内部属性感知 |
3.1.2 跨境网购子平台外部属性感知 |
3.1.3 消费者个人因素 |
3.2 影响路径归纳与作用关系假设 |
3.2.1 中心路径作用关系假设 |
3.2.2 边缘路径作用关系假设 |
3.2.3 信任转移路径作用关系假设 |
3.2.4 调节路径作用关系假设 |
3.3 理论模型构建 |
3.3.1 理论模型框架 |
3.3.2 研究假设总结 |
3.4 本章小结 |
第4章 问卷设计与数据收集 |
4.1 初始问卷开发 |
4.1.1 问卷设计依据 |
4.1.2 初始量表选取 |
4.1.3 问卷结构安排 |
4.1.4 问卷质量评价 |
4.2 初始问卷预试 |
4.2.1 预试问卷收集 |
4.2.2 量表项目分析 |
4.2.3 量表信度分析 |
4.2.4 探索性因子分析 |
4.3 正式问卷调查 |
4.3.1 调查样本选取 |
4.3.2 调查数据收集 |
4.4 本章小结 |
第5章 数据分析与假设检验 |
5.1 数据分析方法 |
5.1.1 结构方程模型 |
5.1.2 多元线性回归 |
5.2 基本统计分析 |
5.2.1 同源偏差检验 |
5.2.2 描述性统计分析 |
5.2.3 信度与效度检验 |
5.3 模型分析与假设检验 |
5.3.1 结构模型分析 |
5.3.2 中介效应分析 |
5.3.3 调节效应分析 |
5.3.4 假设检验结果 |
5.4 本章小结 |
第6章 结果讨论与管理建议 |
6.1 结果讨论 |
6.1.1 中心路径作用关系讨论 |
6.1.2 边缘路径作用关系讨论 |
6.1.3 信任转移路径作用关系讨论 |
6.1.4 调节路径作用关系讨论 |
6.2 管理建议 |
6.2.1 着力提升跨境网购平台的内部质量 |
6.2.2 切实优化跨境网购平台的外部属性 |
6.2.3 充分利用境内网购平台的累积信任 |
6.2.4 积极应对跨境网购信任的动态变化 |
6.2.5 密切关注跨境网购消费的个体差异 |
6.3 本章小结 |
第7章 研究结论与研究展望 |
7.1 研究结论与研究贡献 |
7.1.1 研究结论 |
7.1.2 研究贡献 |
7.2 研究局限与研究展望 |
7.2.1 研究局限 |
7.2.2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跨境网购平台消费者信任影响因素调查问卷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4)网络购物民事法律关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1 网络购物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样态 |
1.1 网络购物运行的常态架构 |
1.1.1 网络购物运行结构图 |
1.1.2 网络购物的基本特征 |
1.2 网络购物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要素 |
1.2.1 网络购物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
1.2.2 网络购物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
1.2.3 网络购物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
1.2.4 网络购物民事法律关系中常见的法律问题 |
2 网络购物民事法律关系具体分析 |
2.1 网络购物服务合同关系(平台-销售者) |
2.1.1 网络购物平台提供网络购物空间 |
2.1.2 网络购物平台制定购物规则维护购物秩序 |
2.1.3 网络购物平台对用户注册信息进行前置审查 |
2.1.4 网络购物平台存储网络交易数据 |
2.1.5 网络购物平台构建消费信用评价体系 |
2.2 网络购物服务合同关系(平台-消费者) |
2.2.1 网络购物平台提供商品浏览查询服务 |
2.2.2 网络购物平台推送商品信息 |
2.2.3 网络购物平台合理使用交易数据 |
2.3 网络购物买卖合同关系 |
2.3.1 销售者提供并交付符合约定的商品 |
2.3.2 消费者的价款支付义务 |
2.4 资金托管支付服务合同关系 |
2.4.1 资金托管支付机构妥善保管并按指令支付价款 |
2.4.2 资金托管支付机构为消费者提供信用担保 |
2.5 物流服务合同关系 |
2.5.1 物流企业安全及时交付商品 |
2.5.2 销售者的协助义务 |
3 网络购物民事法律关系法律适用的现状与改进 |
3.1 规范和调整网络购物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依据及不足 |
3.1.1 网络购物民事法律关系立法现状 |
3.1.2 网络购物民事法律关系立法不足 |
3.1.3 网络购物民事法律关系立法的制约因素 |
3.2 处理网络购物民事纠纷的司法实践及难题 |
3.2.1 网络购物民事纠纷总体情况 |
3.2.2 网络购物民事纠纷典型案例 |
3.2.3 网络购物民事纠纷的司法难题及原因分析 |
3.3 完善网络购物法律适用的具体建议 |
3.3.1 完善网络购物民事法律关系的具体规范 |
3.3.2 细化网络购物民事案件的司法认定规则 |
3.3.3 加强法律适用的具体措施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学研究成果 |
致谢 |
(5)电商平台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问题的提出 |
一、司法实践中的争议 |
二、理论中的争议 |
第二章 电商平台经营者的界定 |
一、电商平台经营者的概念及范围 |
(一)电商平台经营者的概念 |
(二)电商平台经营者的范围 |
二、电商平台经营者的法律地位 |
(一)电商平台经营者法律地位的相关学说 |
(二)电商平台经营者法律地位的学说评析 |
第三章 电商平台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性质和内容 |
一、电商平台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性质 |
(一)法定义务说 |
(二)合同义务说 |
(三)竞合说 |
(四)相关学说评析 |
二、电商平台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 |
(一)危险预防义务 |
(二)危险消除义务 |
(三)补救义务 |
第四章 电商平台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构成和责任形态 |
一、电商平台经营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
(一)过错责任原则说 |
(二)过错推定责任原则说 |
(三)本文观点 |
二、电商平台经营者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
(一)加害行为 |
(二)过错认定 |
(三)损害事实 |
(四)因果关系 |
三、电商平台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形态 |
(一)电商平台经营者单独侵权时责任形态 |
(二)第三人侵权时责任形态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微商行政监管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主要研究内容 |
四、研究方法 |
一、微商的概念和特点 |
(一)微商的概念 |
(二)微商的特点 |
1.投资成本低 |
2.交易方式灵活便捷 |
3.以“熟人经济”为主 |
二、微商行政监管的现状及必要性分析 |
(一)微商监管的现状 |
1.微商立法规制现状 |
2.微商行政监管现状 |
(二)加强微商行政监管的必要性 |
1.微商市场混乱缺乏行政监管 |
2.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必然之举 |
3.有助于推动微商经济的健康发展 |
三、现有行政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
(一)现有微商监管存在的问题 |
1.微商法律主体地位不明确 |
2.微商行政监管制度设计不完善 |
3.微商行政监管执法程序缺乏系统规定 |
4.微商监管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欠缺 |
(二)微商行政监管存在问题的原因 |
1.微商市场混乱复杂 |
2.微商自身缺乏平台的有效监管 |
四、微商行政监管的完善措施 |
(一)确立微商法律主体地位 |
1.明确微商平台的责任义务 |
2.细化部门法律规定 |
(二)完善微商行政监管执法程序 |
1.建立部门地区间综合协调机制 |
2.加强技术手段监管 |
(三)构建科学的行政监管体系 |
1.健全微商发展的市场准入制度 |
2.丰富行政监管部门监管方式 |
(四)建立完备的消费者权益保障机制 |
1.强化消费者权益纠纷处理机制 |
2.多措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
(五)引导构建第三方监管平台 |
1.建立第三方信用评价体系 |
2.支付平台以及社交软件辅助监管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网络第三方支付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的背景及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及水平 |
1.国内研究状况 |
2.国外研究状况 |
(三)选题的研究方法 |
1.实证分析法 |
2.比较分析法 |
3.解释分析法 |
一、网络第三方支付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一般理论问题 |
(一)网络第三方支付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本范畴 |
1.网络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概念与特点 |
2.网络第三方支付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本涵义 |
(二)网络第三方支付机构与消费者的法律关系 |
1.委托代理关系 |
2.担保关系 |
3.第三人代为履行而发生的关系 |
(三)网络第三方支付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必要性 |
1.维护消费者财产安全的需要 |
2.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免受侵权的需要 |
3.提高消费者在交易过程中弱势地位的需要 |
4.保障网络交易金融运行秩序的需要 |
二、我国网络第三方支付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与问题 |
(一)我国关于网络第三方支付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 |
(二)网络第三方支付中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 |
1.立法保障制度不完善 |
2.消费者的隐私披露严重 |
3.网络第三方支付机构与消费者地位不对等 |
4.消费者支付保障机制欠缺 |
5.纠纷解决机制途径不足 |
三、域外网络第三方支付消费者权益保护措施及其启示 |
(一)美国对网络第三方支付中消费者权益保障的措施 |
1.对消费者隐私权的保护 |
2.保障消费者优势地位全覆盖 |
3.消费者支付保障完善机制 |
(二)欧盟对网络第三方支付中消费者权益保障的措施 |
1.对消费者隐私权的保护 |
2.保障消费者优势地位全覆盖 |
(三)域外网络第三方支付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措施对我国的启示 |
四、强化我国网络第三方支付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对策与措施 |
(一)建立与健全对网络第三方支付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制度 |
1.细化消费者保障内容 |
2.加强法律监管衔接机制 |
3.确立消费者维权管辖权制度 |
(二)加强对网络第三方支付消费者隐私权的保护 |
1.加强行业联合监管 |
2.制定消费者信息泄露处罚机制 |
3.网络第三方支付机构加大技术投入 |
(三)保障消费者在网络第三方支付机构中的法律地位 |
1.适当降低消费者举证责任 |
2.完善信息披露消费者救济制度 |
3.风险强制性披露 |
(四)完善对网络第三方支付中消费者支付的保障机制 |
1.划分支付差错损失承担规则 |
2.完善第三人侵权责任分配 |
3.施行消费者沉淀资金保障保险制度 |
五、结语 |
注释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我国网络服务提供者安全保障义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1.选题背景 |
2.研究意义 |
3.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1.国内研究现状 |
2.国外研究现状 |
一、网络服务提供者安全保障义务的概述 |
(一)概念界定 |
1.我国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界定 |
2.我国网络服务提供者安全保障义务的界定 |
(二)我国网络服务提供者安全保障义务的义务类型 |
1.事前的预防义务 |
2.事中的消除义务 |
3.事后的补救义务 |
(三)网络空间中侵权行为的特殊性 |
二、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价值分析 |
(一)我国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理论价值 |
1.对传统安全保障义务范围的扩展 |
2.为网络空间中不作为侵权提供义务来源 |
3.强化对网络空间中交往风险的把控 |
(二)我国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适用价值 |
1.契合网络安全私法保护的漏洞填补要求 |
2.契合网络安全保障义务对风险责任合理分配的要求 |
3.契合社会公众对网络安全的合理要求 |
三、我国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制度困境 |
(一)对义务主体的法律地位认定不合理 |
1.认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卖方”或“合营方” |
2.认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出租方” |
3.认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居间服务提供者” |
(二)对网络服务提供者安全审查义务的规定存在缺陷 |
1.被动审查缺乏明确标准且难以弥补网络侵权的损失 |
2.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缺乏对主动审查义务的明确规定 |
3. 《电子商务法》对主动审查义务的规定存在漏洞 |
(三)法律对责任承担的定性规定模糊 |
1.把“相应责任”理解为连带责任的情形 |
2.把“相应责任”理解为按份责任的情形 |
3.把“相应责任”理解为补充责任的情形 |
(四)我国网络服务提供者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制约因素分析 |
1.实践制约因素 |
2.理论制约因素 |
四、我国网络服务提供者安全保障义务制度的改进 |
(一)明确我国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依据 |
(二)合理认定义务主体的法律地位 |
1.交易场所提供者 |
2.交易规则制定者 |
3.交易流程参与者 |
(三)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安全保障义务内容的判断标准 |
1.合理性标准 |
2.对危险的可控性标准 |
3.综合考量相关要素标准 |
(四)明确被动审查中“有效通知”的标准 |
(五)明确义务主体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归责原则 |
结语 |
注释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直播带货交易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完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直播带货交易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法理分析及立法现状 |
(一)直播带货交易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法理分析 |
1.直播带货行为法律性质分析 |
2.直播带货交易的法律关系分析 |
(二)直播带货交易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现状 |
1.消费者知情权保护的立法现状 |
2.消费者安全保障权保护的立法现状 |
3.消费者公平交易权保护的立法现状 |
4.消费者求偿权保护的立法现状 |
二、直播带货交易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存在的问题 |
(一)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 |
(二)消费者信息、财产安全保护制度不健全 |
(三)对质量造假、虚假宣传行为缺乏有效法律规制 |
(四)法律途径维权难,举证责任不合理 |
三、直播带货交易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完善建议 |
(一)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
1.扩大信息披露义务主体范围 |
2.明确各主体违反信息披露义务法律责任 |
(二)完善对消费者信息、财产安全权的保护 |
1.完善对消费者信息安全权的保护 |
2.完善对消费者财产安全权的保护 |
(三)完善制度设施,保护消费者公平交易权 |
1.完善产品质量保障和监管制度 |
2.明确欺诈认定标准及法律责任 |
(四)完善消费者权利救济制度 |
1.建立健全主播的先行赔付制度 |
2.拓宽消费纠纷解决渠道 |
3.完善举证责任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C2C微商交易中消费者安全权保护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一、绪论 |
(一)选题背景和研究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思路及方法 |
(四)创新和不足 |
二、C2C微商交易中消费者安全权概述 |
(一)C2C微商交易概述 |
1.C2C微商交易的界定 |
2.C2C微商交易的特殊性 |
3.C2C微商交易与传统网络电商的区别 |
(二)C2C微商交易中经营者和消费者的界定 |
(三)C2C微商交易中消费者安全权的界定 |
(四)C2C微商交易中保护消费者安全权的必要性 |
三、C2C微商交易中消费者安全权受损害的常见情形 |
(一)消费者财产安全受损害的常见情形 |
1.消费者付款后收货难以保障 |
2.消费者收货不符后退货退款困难 |
3.消费者收到仿冒商品几率较大 |
4.假冒经营者身份欺骗消费者财产 |
(二)消费者人身安全受损害的常见情形 |
1.自制食品损害消费者人身健康 |
2.保健产品损害消费者人身健康 |
3.美容美妆产品损害消费者人身健康 |
四、C2C微商交易中消费者安全权受损害之原因分析 |
(一)对C2C微商经营者缺乏有效规制 |
1.《电商法》中经营者注册登记制规定不完善 |
2.经营者市场准入存在不足 |
(二)政府对C2C微商交易监管不到位 |
(三)微信平台对C2C微商交易管理责任的缺失 |
1.微信平台承担法律责任不明确 |
2.微信平台未尽到自律管理职责 |
(四)消费者救济措施不足 |
五、C2C微商交易中保护消费者安全权的对策 |
(一)加强对C2C微商经营者的管制 |
1.制定经营者注册登记的实施细则 |
2.建立宽严有序的市场准入制度 |
(二)健全政府对C2C微商交易的监管体系 |
(三)强化微信平台对C2C微商交易的管理责任 |
1.增设社交平台相关责任的法律条款 |
2.充分发挥微信平台的监管职责 |
(四)拓宽消费者的救济渠道 |
1.使用保证金获得损失赔偿 |
2.建立微信平台的在线纠纷解决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浅谈网络交易的安全技术(论文参考文献)
- [1]网络食品安全治理机制完善研究[J]. 张锋. 兰州学刊, 2021(10)
- [2]区块链数据隐私保护:研究现状与展望[J]. 王晨旭,程加成,桑新欣,李国栋,管晓宏. 计算机研究与发展, 2021(10)
- [3]附属型跨境网购平台消费者信任的影响因素及作用机理研究[D]. 张赫楠. 吉林大学, 2021(01)
- [4]网络购物民事法律关系研究[D]. 赵启圳.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21(08)
- [5]电商平台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问题研究[D]. 邱浩毓. 烟台大学, 2021(12)
- [6]微商行政监管法律问题研究[D]. 纪增玥. 内蒙古大学, 2021(12)
- [7]网络第三方支付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研究[D]. 唐林. 广西师范大学, 2021(02)
- [8]我国网络服务提供者安全保障义务研究[D]. 伍斯侬. 广西师范大学, 2021(12)
- [9]直播带货交易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完善研究[D]. 丁瑞. 安徽财经大学, 2021(11)
- [10]C2C微商交易中消费者安全权保护研究[D]. 刘奇筠. 西北师范大学,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