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院岂可非议人大法规——甘肃高院撤销酒泉中院一起错误判决(论文文献综述)
何海波[1](2018)在《一次修法能有多少进步——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修改回顾》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中国的《行政诉讼法》颁行25年后,在2014年做了重大的修改。这次修改对行政诉讼立案难、判决难和执行难做了比较有力的回应。新《行政诉讼法》实施后,一审行政诉讼案件出现了受案数大幅上升、原告胜诉率同时上升的局面。行政诉讼解决纠纷的功能有明显改进,对于行政复议和信访机制的改革也有所推动。总体来说,《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取得了立法者所预期的效果,中国行政诉讼迎来了历史上最好的一个时期。另外,这次修法所设定的目标是相当低微的。它重在化解纠纷、救济权利,而非拓展法院监督行政、维护法治的功能。对规范性文件的起诉、对公益诉讼的吸纳、对法规的审查都回避了。而制约行政诉讼的最大问题,即充分保障行政审判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这次《行政诉讼法》修改也未能解决,而有待于司法改革和政治改革的推进。因此,困扰行政诉讼的深层次问题依然存在,行政审判将依然步履艰难。《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反映出这个时代推进法治的努力,但也折射了中国法治进程的阶段性和局限性。
李红军,徐瑶[2](2018)在《地方立法的司法态度——基于18个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判决书引用现状的实证分析》文中研究表明司法是法律实施的重要途径。考察民事和行政判决书引用国务院批准的18个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的情况后发现,判决书引用这些地方性法规的频次极低,而且,是否在说理或判决部分引用这些地方性法规,还受到当事人主张与否、判决书类型、案件审级以及审判组织形式等多重因素的影响。法官面临的制度激励和现实约束是导致判决书较少引用地方性法规的重要原因。因此,可通过改进激励机制、免除法官引用地方性法规面临的责任等策略,以提高地方性法规的判决书引用率,拓展地方性法规实施的路径。
马得华[3](2016)在《“反多数难题”在中国:法院有权审查地方性法规吗》文中研究指明我国法院由人大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法院有无权力审查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是中国版本的"反多数难题"。法院的司法审查常常激起地方人大的强烈反对,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个案批复和一般性指导的方式支持地方法院。法院的审查方式是"不予适用"抵触上位法的地方性法规,但不撤销也不改变地方性法规,只具有个案效力。这一审查不违反法院对人大负责、受其监督的宪法定位,也不冒犯地方性法规作为审判"依据"的地位,亦没有侵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审查权。新近修改后的我国《立法法》"下放"地方立法权导致地方性法规抵触上位法的风险陡增,司法权作为"中央事权"为法院的审查提供了新理由。
马得华[4](2016)在《论“不予适用”:一种消极的司法审查——以《行政诉讼法》第63条和64条为中心的考察》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基于法的位阶理论和"上位法优于下位法"适用规则,可以对新《行政诉讼法》第63条和64条作出全新解释,提出"不予适用"模式,法院可以在个案中拒绝适用抵触上位法的下位法,但不撤销或改变下位法。"不予适用"是一种消极的司法审查,只具有个案效力,不会侵犯备案审查机关的权力。法院不但可以不予适用规范性文件,而且可以不予适用抵触上位法的规章、地方性法规和行政法规。司法实践中地方法院处理上下位法冲突时没有完全遵循"不予适用"模式,而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尤其是指导性案例5实质上支持"不予适用"模式。"不予适用"模式也有边界,法院无权不予适用法律,应尽可能对法律作合宪性解释。
温耀原[5](2015)在《《立法法》修正下法律保留原则研究》文中指出自媒体时代权力与权利如何规范,如何防止行政立法或地方立法的被授权主体越权立法,对法律保留原则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与理论意义。法律保留原则涉及到国家根本制度、国家机关权力和公民基本权利。由于专业性、实践性的要求,立法机关将属于自己的立法权授权给有关机关,因此应完善授权立法;授权立法不得介入法律保留事项;公民基本权利应全部包括在法律保留事项范围之内;对于违反法律保留的行为应有相应的机制予以监督和处理。
王理万[6](2015)在《行政诉讼与中央地方关系法治化》文中认为行政诉讼制度不仅意味着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制约,也意味着中央权力对地方权力的监督和控制。行政诉讼具有维护中央权威、保证法制统一、协调地方竞争、调节资源配置的功能,从而建立起中央司法权对地方立法与行政的制衡,保障了国家法制的统一。通过审查地方政府行为和立法的合法性,行政诉讼制度可以规制地方政府间的竞争,限制地方政府的自利行为,确保地方竞争在中央的可控范围之内。此外,经由司法政策和具体案件的裁判,行政诉讼成为中央与地方之间资源调配的重要方式。从国外的经验观察,通过中央对地方的司法监督,有利于形成统一的法律秩序,协调处理地方政府间的矛盾。而目前中国正在进行的司法改革与行政诉讼法修改,也为其上述功能的发挥提供了制度契机。
何海波[7](2013)在《行政法治,我们还有多远》文中指出中国在过去30多年法治建设成就巨大,然而通往法治国家的路途依然遥远。可从四个方面检讨行政法治的理想与距离。第一,职权法定并不全面。政府职能缺少明晰而刚性的法律约束,党政分离并不彻底,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混乱,行政行为的适用条件、程序和方式有的无法可依,一些领域的行政裁量宽泛无边。第二,依法立法仍有问题。创制权利义务的法律形式尚不完全确定,法律文件的制定过程和公开发布有待改进,法律保留和法律优先还没有得到贯彻。第三,依法行政还没有成为普遍现象。一些似是而非的说法造成了法治理念的困惑,大规模、长期性的违法现象以及与之相伴的运动式执法还不少见,法律监督体制面临失效。第四,依法裁判还没有保障。行政争议获得裁判的权利还没有得到普遍承认,法院对相关的法律和事实问题还不能完全自主裁判,司法判决的权威性也没有充分保证。中国行政法治建设必须克服这些制度性的障碍,行政法治的实现也将以这些问题的解决为标志。
张旭勇[8](2013)在《“不予适用”的依据与参照适用范围——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5号评析》文中研究说明依据《行政诉讼法》第52条、第53条和《立法法》第79条,指导案例5号确立了"不予适用"规则。但是,这两类依据之间存在冲突与紧张关系:前者在整体上否定法官在法律规范冲突中的选择适用权;后者全面肯定法官对不同效力位阶的法律规范冲突的选择适用权。在这两种态度的背后,存在着对法源的强制约束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以及报请裁决机制的理论认知的根本性对立。这一不可调和的矛盾,导致"不予适用"规则的参照运用范围模糊不清,影响指导性案例的功能发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以往在批复、座谈会纪要等规范性文件中的表述及其所显示的立场,指导案例5号意欲确立的"不予适用"规则的依据只能是《立法法》第79条,同时把《行政诉讼法》第52条、第53条作为依据,是由于没有明确意识到这两类依据之间的冲突而犯下的错误。因此,根据指导案例5号确立的规则,法院可以普遍地对违反上位法的下位法不予适用,以维护法制的统一,保证司法活动的独立与效率。
杨克彬,季志清[9](2005)在《从董必武法学思想的群众观看司法机关“双满意”活动的片面性》文中研究表明半个世纪以前,中国共产党开始创建政权初期,中国共产党人和新中国的缔造者们对人民群众的作用、人民政权与人民群众的关系、国家机关工作方法和工作作风等一系列问题进行了深入思考。作为新中国法制建设的拓荒者和先驱,董必武同志以其敏锐的洞察力对这些问题进行了全面细致的考察,并初步形成了一个思想体系,从这个体系中我们不难发现董必武同志的群众观。
王宏[10](2001)在《法院岂可非议人大法规——甘肃高院撤销酒泉中院一起错误判决》文中研究指明2000年10月24日《中国经济时报》报道了一起全国罕见的审判机关在审判中的严重违法司法事件——甘肃省酒泉地区中级法院在一份判决书中,认定由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制定公布的《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有悖国法,不能作为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2000年9月1日,甘肃省高级法院作出判决,撤销了酒泉中院的判决,纠正了酒泉中院的错误做法。
二、法院岂可非议人大法规——甘肃高院撤销酒泉中院一起错误判决(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法院岂可非议人大法规——甘肃高院撤销酒泉中院一起错误判决(论文提纲范文)
(5)《立法法》修正下法律保留原则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法律保留原则在我国立法上的体现 |
(一)法律保留原则在我国宪法上的体现 |
(二)法律保留原则在我国《立法法》上的体现 |
(三)法律保留原则在我国《行政处罚法》等专门法律上的体现 |
二、法律保留原则的宪法地位 |
三、法律保留原则授权立法问题和建议 |
四、行政立法或地方立法不得介入法律保留范围 |
五、公民基本权利应全部包括在法律保留事项范围之内 |
六、法律保留原则实施的监督机制有待完善 |
(7)行政法治,我们还有多远(论文提纲范文)
导论 |
(一) 检讨法治的理想与距离 |
(二) 行政法治的中国视角 |
(三) 几点说明 |
一、职权法定 |
(一) 政府职能法定 |
(二) 行政机构法定 |
(三) 行为方式法定 |
1. 多个种类的行政行为逸脱法律的调控 |
2. 一些社会管理领域还存有大片的法律空白 |
3. 行政裁量得不到有效控制 |
二、依法立法 |
(一) 立法的形式要求 |
(二) 立法的权限要求 |
1. 法律保留 |
2. 法律优先 |
(三) 立法的程序要求 |
三、依法行政 |
(一) 法律拘束的观念 |
(二) 政府守法的行动 |
(三) 行政违法的责任 |
四、依法裁判 |
(一) 诉诸司法的权利 |
1. 不能起诉的行为 |
2. 不能被起诉的组织 |
3. 原告的利害关系 |
4. 事实上的限制 |
(二) 司法裁判的根据 |
(三) 司法审判的权威 |
结论 |
(8)“不予适用”的依据与参照适用范围——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5号评析(论文提纲范文)
一、“不予适用”的依据冲突与参照适用范围的不确定性 |
二、两类依据背后不同的理论认知 |
(一) 对法律规范的强制约束力的理解不同 |
(二) 对“对人大负责”的解释与应用不同 |
(三) 对上报裁决机制的适用范围及其弊端的认识不同 |
三、最高人民法院解决法律规范冲突的态度嬗变 |
(一) 对法官在法律规范冲突中的选择适用权的基本否定 |
(二) 对法官在法律规范冲突中的选择适用权的全面肯定 |
四、结论:可以普遍适用的“不予适用”规则 |
四、法院岂可非议人大法规——甘肃高院撤销酒泉中院一起错误判决(论文参考文献)
- [1]一次修法能有多少进步——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修改回顾[J]. 何海波. 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8(03)
- [2]地方立法的司法态度——基于18个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判决书引用现状的实证分析[J]. 李红军,徐瑶. 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8(02)
- [3]“反多数难题”在中国:法院有权审查地方性法规吗[J]. 马得华. 政治与法律, 2016(10)
- [4]论“不予适用”:一种消极的司法审查——以《行政诉讼法》第63条和64条为中心的考察[J]. 马得华. 环球法律评论, 2016(04)
- [5]《立法法》修正下法律保留原则研究[J]. 温耀原. 西北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5(03)
- [6]行政诉讼与中央地方关系法治化[J]. 王理万. 法制与社会发展, 2015(01)
- [7]行政法治,我们还有多远[J]. 何海波. 政法论坛, 2013(06)
- [8]“不予适用”的依据与参照适用范围——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5号评析[J]. 张旭勇. 浙江社会科学, 2013(01)
- [9]从董必武法学思想的群众观看司法机关“双满意”活动的片面性[A]. 杨克彬,季志清. 董必武法学思想研究文集(第四辑), 2005
- [10]法院岂可非议人大法规——甘肃高院撤销酒泉中院一起错误判决[J]. 王宏. 人大建设, 200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