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纳税人未缴罚款可申请复议(论文文献综述)
姬玉[1](2021)在《“一带一路”域内税收征管合作视角下的跨境税收争议解决机制研究》文中研究说明2013年,习近平主席发起“一带一路”倡议,并诚挚邀请“一带一路”域内国家加入,截至目前为止共有65个国家加入“一带一路”倡议中。经过7年的共同努力,“一带一路”域内跨境贸易日益增加,沿线各国之间经济联系更加紧密。我国作为“一带一路”发起国,更是与域内各国建立了更加密切友好的合作贸易关系,国家之间的经济文化交流日益频繁。在税收领域,从“一带一路”倡议践行发展至今,我国与“一带一路”域内国家通过签订税收协定、合作协议、建立和加入税收征管合作组织等方式搭建税收合作沟通桥梁,致力于达成跨境税收领域征管共识,追求长期稳定的税收征管合作关系。但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步伐不断加快,地方贸易保护主义的崛起、数字经济时代的到来、经济贸易方式的改变等外界因素,全球税收环境也随之变化,数字税的征收、税收征管数字化的提出等税收变化致使全球税收不确性增加,跨境税收领域面对的挑战及矛盾日益凸显,从全球防止重复征税到全球反避税,跨境税收关注点不仅局限于所得税领域,货劳税问题也逐渐引起大众关注,国家间的税收竞争及对本国税收利益的保护意识不断增强,税收争议覆盖范围扩大、争议内容不断新增,但目前域内税收争议解决机制效率低、效力弱的问题致使跨境税收争议问题难于解决。再加之“一带一路”域内发展中国家较多,其经济发展水平、政府法治化水平、监管服务水平普遍不高,进一步降低了税收争议解决的效率和效力。2019年于我国乌镇举行了第一届“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论坛,并发布相关的成果文件,此次论坛初步建立了“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成立了税收征管能力促进联盟、制定了“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计划——《乌镇行动计划(2019-2021)》,会议成果对“一带一路”域内税收征管合作的发展具有前所未有的促进作用和里程碑式的意义。《乌镇行动计划(2019-2021)》中将“加快税收争议解决”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并在文件中提出加快税收争议解决的对应改进措施。由此可见改进现行域内税收争议解决机制在税收征管合作中的重要性和迫切性。本文以“一带一路”域内我国与沿线国家的税收征管合作为背景,首先将概述目前国际社会关于税收争议解决机制的相关概念、理论及实际操作路径。其次,将范围缩小至“一带一路”域内,通过理论研究、政策梳理、数据分析、案例探讨等方式介绍税收合作成果下“一带一路”域内税收争议解决机制的建设情况、具体方式和实际运行情况,并梳理和总结出了“一带一路”域内国家之间双边税收争议解决机制目前存在解决效率较低、规则不完善、解决方法较为局限及实际中执行能力不足等问题并分析了产生以上问题的成因;最后,借鉴相关国际争议解决机制经验的同时,结合“一带一路”域内税收征管合作的未来规划、区域内经济发展及沿线国家税收环境变化趋势等因素,提出适用于“一带一路”域内可完善税收争议解决机制的对策思路,其中主要思路包括两点内容:一应该加强“一带一路”域内的税收征管合作。税收征管合作对跨境税收争议解决具有重要的影响和作用,税收争议的解决应建立在和谐、稳定、有序的税收征管合作中。因此,税收征管合作应与域内发展趋势紧密结合,以税收助力域内各国之间的持续发展、合作共赢。另外,应该深化现有的合作内容,其中就包括扩大税收征管合作范围、提高域内税收确定性,加强域内税收征管合作人才队伍的建设。二完善域内的税收争议解决机制。主要从域内和国内两个角度出发,域内应该更新和完善现有的MAP内容和条款、增加解决税收争议的补充措施、重视跨境纳税人在争议解决过程中的参与权。对于我国国内,应紧密衔接我国与他国签订的税收协定条款以此完善国内相关政策法规,同时也应该提高国内涉外税收人才的服务能力和征管能力。
刘珊[2](2020)在《税法解释性规则研究》文中提出税法解释性规则是税务行政规则的重要组成部分,税务行政规则指的是财税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授权或自身行政权而制定的规则,按照规则的性质与法律效力的不同,税务行政规则可以分为立法性规则和非立法性规则两大类。税务立法性规则指的是财税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制定程序而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规则,其具体表现为税务行政法规和税务行政规章等《立法法》所明确规定的立法形式。而税务非立法性规则指的是财税行政主管部门未经过法定程序制定的仅在本辖区内具有拘束力的行政规则,其具体表现为各种层级的税务规范性文件。根据规范内容及功能意义的不同,税务非立法性规则又可以分为税法解释性规则、税务管理性规则、税务裁量性规则等,其中,税法解释性规则根据发布主体与程序的不同,表现为通知、批复、函等多种形式。税法解释性规则本质上是各级财税行政主管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充分运用其行政权,依法对税法规则的具体应用性问题作出进一步阐释、说明而制定的一种实施性解释。根据哈特的法律规则理论,税法解释性规则属于第二性规则,是税法规则的配套规则,具有派生性、从属性以及不可续造性等特征。税法解释性规则因税收成文法的局限性、税法适用的专业性与复杂性、税法调整对象的流变性与多样性而生,并在弥补税收立法先天缺陷、克服税法规则实施的不确定性、提供相对清晰的税务行政执法标准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行政判断余地理论与权威理论为税法解释性规则的生成提供了理论支撑。随着税收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税收司法的逐步开放,各类税务争议数量开始大幅增加,争议类型亦日渐多元化、精细化。其中,因税法解释性规则司法适用而引发的税务行政争议尤为突出。在我国现行行政解释体制下实施性解释的法律地位尴尬,导致这一类实施性解释在实践中的规范程度明显不足。学界将这一现象视为税法行政解释失范、或称为税务行政规范性文件效力异化,并对税法行政解释规范化、税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效力及司法审查等问题展开热烈探讨。然而这些理论研究并没有从实际层面彻底解决税法解释性规则的司法适用争议,以解释性的税务规范性文件为表现形式的税法行政解释失范问题仍然存在。相对而言,从文本分析与案例实证考察的双重视角切入,能更直观、更清晰地发现并剖析当前我国税法行政解释实践中存在的真问题。因此,有必要以税法解释性规则文本及其司法适用争议案例为考察对象,分别对税法解释性规则的外在形态、内容等方面展开不同层次的实证考察。通过对我国近四十年来税法解释性规则文本的外在表现形态的分析,可发现我国现行的税法解释性规则的外在形式杂乱无序,形态规范不足。另一方面,通过从裁判时间、争议类型、审判程序、审查态度以及裁判结果等五个维度对我国近四十年来税法解释性规则的实践样态及典型税案的深入分析,可以发现,当前我国税法解释性规则暴露出内容存在缺陷、效力规定瑕疵等问题。其中,内容上的缺陷又主要表现为合法性不足、合理性较弱两个方面,合法性不足可以概括为超越法定权限、与上位法发生抵触、加重税务行政相对人义务或限缩税务行政相对人权利、程序违法及其他违法;合理性较弱可以归纳为违反适当性原则、违反必要性原则、违反比例原则;因溯及适用不当、效力范围不清以及失效时间不明等税法解释性规则的效力规定瑕疵而引发的税务争议可以概括为溯及力争议、普遍适用争议、废止认定争议。上述税法解释性规则在实践中所暴露出来的问题有其显着的制度或运行规则等原因:其一,税法行政解释的范畴模糊,税法行政解释定位尴尬,税法行政解释主体多元泛化,联合解释行为规范程度低,导致解释内容上存在合法性不足、合理性较弱的缺陷;其二,税法行政解释规则不清晰,缺乏统一的解释规则,各解释主体在解释税法规则时所持的解释立场、解释方法、解释目标等各不相同,导致解释主体之间的主体间性愈发凸显,不同解释主体的前理解和考量因素各有不同,不同解释主体的解释行为任性;其三,税法行政解释程序不健全,协商性不足、民主性不足以及公开性不足;其四,税法行政解释审查监督机制失灵,备案审查不全面、复议审查不合理、司法审查形式化、审查制度衔接不顺畅,导致税法解释性规则效力异化,税务行政相对人救济途径严重不足。为了破解以上税法解释性规则难题,引导税务行政执法主体正确地理解与适用税法规则,指引司法人员对税法解释性规则的适用争议展开全面且深入的审查,真正实现税法解释性规则的规范表达,有效弥合税收法定原则与税法规则操作性之间的脱节,必须有针对性地对当前我国税法解释性规则的外在形态及其内容表达方面进行规范,并对税法解释性规则的生成与运行加强审查监督。税法解释性规则形态的规范应当从确立形式便利原则、增强文本可识别度、建立形式审核程序等方面着手。一是遵从便利原则的基本要求,确保税法解释性规则文本便于适用、便于理解、便于阐述与宣传;二是从统一文本名称形式、明确文本体例格式、明确文本结构要素等方面治理税法解释性规则文本名称的繁杂无序,增强税法解释性规则文本的可识别度,修改《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增加有关税法解释性规则形式要件的规定;三是建立税法解释性规则形式审核程序,确保税法解释性规则的形态简洁、清晰、实用、有序、便于管理监督。税法解释性规则内容的规范应当遵循“如何解释——解释如何展开”的逻辑径路,以弥合解释者之间的主体间性为中心,促进我国税法行政解释的规范表达。具体而言:首先,应当重新厘定税法行政解释的范畴,明确税法行政解释的实施性解释地位,严格限定税法行政解释权的边界,统一税法行政解释权力主体形式,规范多元主体的联合解释行为,厘定“联合解释”的范围;其次,建构税法行政解释规则体系,主要是统一解释立场、建立解释方法运用规则、确立解释责任规则等,解决“如何解释”的问题。最后,还应健全税法行政解释程序,具体包括解释前的对话协商程序、解释中的民主参与程序、解释后的全面公开程序、运行时的定期清理程序等,以此回应“解释如何展开”的问题。立足于我国税法解释性规则的审查监督实践状况,权力制衡理论、税收债务关系理论以及责任政府理论的核心要义有力地证成了税法解释性规则审查监督的必要性和正当性。全面监督税法解释性规则的生成与运行,应当从构建备案审查全面公开制度、责任制度、救济制度等方面完善税法解释性规则备案审查机制;从明确审查机构、确立审查标准、构建异议处理制度、增加审查程序启动方式等方面更新税法解释性规则复议审查机制;从确立双重审查路径、以理论权威为分类依据构建具体审查标准、细化司法审查处理权限、设置裁判说理责任、完善相关配套制度等方面改良税法解释性规则的司法审查机制。相关配套制度主要是指成立专门的税务审判机构、从宽认定税法解释性规则附带审查申请条件。更重要的是,还应当从明确人大备案审查终局地位、试点备案审查前置处理模式、赋予司法建议备案审查启动效力、确立行政审查优位原则等方面建立税法解释性规则审查制度衔接规则,确保各个审查制度最大程度发挥其制度预设功能,切实有效地监督税法解释性规则的生成与运行。
朱成读[3](2020)在《我国企业所得税反避税存在的问题研究》文中认为在我国税制建设早期,由于征管手段受到当时技术的制约,不能对纳税人的经济活动进行强有力的监管。且当时整体国民经济发展水平较低导致财政收入不足,就要求税务机关在进行税收征管的时候,采取比较激进的措施来保证税收的及时足额入库。由此产生了一些现在看来不是很合理的反避税措施,比如针企业的对捐赠支出一律视同销售,针对企业和税务机关的关于税收争议问题必须纳税前置等。本文在现行税法的特别纳税调整规定之外选取了捐赠的视同销售、增值税发票和纳税前置这三个视角来分析我国企业所得税中的反避税问题。从税制建设初期税收流失严重、税制建设初期财政收入不足、税制建设初期国家对发票和纳税人的监管手段落后这三个方面分析了我国税制建设初期这些规定出台的背景,并针对这些具有反避税性质规定中存在的税收问题、法律问题以及社会问题这三个方面展开分析,最终得出捐赠视同销售加重了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会对纳税人的经济活动产生扭曲作用甚至会造成对同一项经济行为重复征税,以及纳税前置不利于税收公平、扣除凭证在少数情况下没有做到实质重于形式的结论。最后提出要调整捐赠视同销售的力度、取消纳税前置、将先进技术更好的运用到税收征管中去以及审视税收法规的合理性的建议。
马成武[4](2020)在《论税务行政处罚中的主观故意 ——以深圳天诚公司案为例》文中研究说明依法治税作为依法治国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制建设在税收领域的集中体现。税收执法中正确认识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的主观要素,在税务行政处罚和税收违法行为的认定中将主观要素作为重要的裁量情节进行考察,在税务行政诉讼中合理分配税收违法行为主观方面的举证责任,对提高税务行政效率,保障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征纳双方关系和谐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分五个部分论述了税务行政处罚应考虑行政相对人的主观要素:第一部分以深圳天诚公司案为例,引出税务行政处罚中的主观故意;第二部分是我国目前税务行政处罚综述,包括目前税收行政处罚现状、因税务机关不考虑主观因素而败诉的部分案例、税务行政处罚不考虑主观要素原因分析;第三部分对比分析一般行政处罚中对主观要素的考虑;第四部分对比分析刑法中对逃税罪的规定与征管法中对偷税违法行为的规定;第五部分形成结论,即税务机关在进行税务行政处罚时应综合考虑纳税人的主观因素,并合理分配税务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对后续税务行政处罚的发展给出具体改革建议。
王桦宇,董珊珊[5](2019)在《税务行政争讼的程序事项考量——以“北方某县选矿厂退伙个人所得税争议案”为例》文中研究指明鉴于我国司法体制以及司法实践的惯例,税务行政争讼的程序事项一直未能如实体事项一样引起重视,甚至程序事项往往处于被忽视的地位。虽然随着税收法治观念的持续普及,程序事项在税法上的重要性已经被逐渐认识,但由于长期以来的忽视以及在具体实践中较简单的"一刀切"式对待,目前税务行政争讼中的程序事项仍存在诸多需进一步商榷的问题。本文通过分析一宗典型税案,就该案件办理过程中出现的主要程序事项进行讨论和展开,并简要分析现今税务行政争讼过程中程序事项的若干有待完善之处。
杨洁[6](2019)在《税收情报交换制度新发展下我国纳税人权利保护研究》文中指出经济全球化的时代背景下,纳税人的涉税活动遍布世界各地,人口和资本不再局限于固定区域,其可从各国取得经济收入。2000年以后,计算机网络技术迅速发展,出现了网上银行和电子商务等新兴事物,为跨境活动提供了相当的便利性和信息隐蔽性。税收主权国家逐渐对该部分的税收失去控制,大量纳税人的境外所得缺乏管制,产生了严重的逃、避税现象,造成各国税收流失问题。抱着共同的目的,各个国家和地区开始加强税务方面的协作,展开双边与多边协作,其中税收情报交换制度是通过提高税收透明度以加强税收监管的重要方式之一。税收情报交换制度对国家而言,确实是打击逃、避税行为的有效手段,有益于国家税收监管工作的开展。然而在另一方面,该制度对纳税人的权利保护也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原因主要在于其得以运行的基础是建立在要求纳税人的信息大范围、高力度地在各国之间传输之上。本文立足于税收情报交换的最新制度,即将研究的时间轴延长至《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的颁布和《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的施行,分析税收情报交换制度对纳税人权利产生的影响,探求与之相适应的保护路径。其写作基础建立在所学之国际税法知识,通过探究国际税收情报交换体系和法律渊源,并着眼于税收情报交换过程中产生的纳税人权利保护问题,分析纳税人权利保护的现状,参考国际组织和其他国家的成熟经验,从立法与实践两方面分析我国在该方面存在的不足,为我国在税收情报交换过程中加强纳税人权利保护提出行之有效的建议。本文拟分以下三个部分进行探讨。第一章介绍了税收情报交换制度的发展及所涉及的纳税人权利保护。本部分首先通过对税收情报交换制度的法律渊源、发展趋势进行全面、完整的介绍,为其余部分的论述奠定制度背景和理论基础。税收情报交换制度主要有如下法律渊源:双边税收协定、多边税收协定和区域性国际组织的税收协定,现今各国之间针对税收情报交换的协定有增无减,并呈现出了新的发展趋势,主要为交换主体扩大到全球范围、全球标准从专项情报交换转为自动情报交换、交换程序更为简便高效,内容更加综合全面等。其后对税收情报交换制度所涉及的纳税人权利保护进行分析,包括知情权、信息保密权、救济权三个方面。这三项权利相互衔接,知情权乃是基础权利,信息保密权则是重中之重,这两项权利由救济权提供最终保障,三者形成一个整体,是该制度下纳税人最为重要的一组权利。第二章基于对我国税收情报交换制度和纳税人权利保护现状进行分析,提出目前的不足之处。税收情报交换制度在我国仅有三十余年的发展历史,并且近十年以来才有了针对税收情报交换的专项协定。纳税人权利保护也是如此,其概念诞生于二十世纪末,直到现在大多数纳税人都仍未形成权利意识。我国纳税人权利保护方面的立法与实践尚不适应税收情报交换制度的最新发展,存在的问题主要有:1.纳税人行使知情权存在障碍,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及规范性法律文件未明确税务部门负有主动告知涉税信息的义务,且在实践中纳税人获取信息存在诸多障碍;2.纳税人信息保密权的规定欠完善,信息保密权是涉及到税收情报交换最重要的实体权利,但目前的立法保护尚有欠缺,未针对形势的变更作相应的调整;3.纳税人救济权保护的严重缺失,救济权主要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及国与国之间的相互协商机制,是保障实体权利免受侵害或者对已发生的侵害进行补偿的程序权利,若救济权缺失,则意味着所有的侵权行为都是零成本,权利保护更是空谈。最后一章参考纳税人权利保护的国际经验,为完善税收情报交换新制度下我国的纳税人权利保护措施提供一些建议。欧盟最新出台的《自然人数据保护通用条例》对纳税人的隐私权保护提供了最为直观的思路,虽然该条例并不专指于纳税人的数据信息,但纳税人也系自然人,税务信息也应在受保护范围内,且《自然人数据保护通用条例》已是一部较为成熟的法律文件,应对的正是大数据时代的各种数据泄露事件以及存在的风险,因而有借鉴的余地。另外,本章也选取了美国和加拿大两个国家就其对纳税人权利的保护从立法和实践两个层面进行剖析。美国不属于《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的参与国,其拥有自己独立的全球征税体系——《海外账户纳税法案》。美国对人权意识的重视带领着纳税人意识的觉醒,《纳税人权利法案》是最重要的法律渊源,经过数次修订后仍在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加拿大与我国同是承诺实施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的国家,其对于纳税人权利保护的法律渊源主要来自四个层面:《加拿大权利和自由宪章》《所得税法案》、其他法规和普通法,同时加拿大也有自己的《纳税人权利宣言》。结合上述国际立法和各国经验,本文将对完善我国纳税人权利保护提出若干可行性建议,以寻求在避免侵害纳税人权利的前提下更好地发挥税收情报交换制度的作用。解决措施与存在的问题一一对应,按照知情权、信息保密权、救济权这三项权利总结各自的完善方案,再从总的立法层面提出调整和完善现有法律法规的必要性,以及制定新法的可行性。等到未来法治建设更为完善之时,我国或可将制定单独的纳税人权利保护法或个人信息保护法提上议程。
孙成军[7](2014)在《税收之债不履行的私法调整机制研究 ——以税收债务人的权益保障为中心》文中研究表明不履行是债法研究领域的基本问题之一。税收作为公法上的一种金钱之债,同样存在不履行问题,而且基于税收之债的公益性和无直接对价性的特征,人们对不履行税收债务的欲望或冲动较私法之债更为强烈、更为普遍。这些不履行行为的存在,不仅破坏了国家税收征管秩序,而且直接或间接损害了纳税人的利益,历来是各国税法规制的重点。本文以不履行为研究对象,其目的在于增强税法规制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消除各种履行障碍,促使纳税人回归至正常履行轨道,依法全而履行纳税义务。借鉴民法不履行原理,本文将税收之债不履行划分为税收之债拒绝履行、税收之债迟延履行和税收之债瑕疵履行三种类型。鉴于税收之债的公益性和单务性,我国长期以来一直依赖行政法、刑事法等公法的方法进行规制。不可否认,单一的公法规制模式在特定条件下发挥了一定作用,但其所体现出的强制性、单务性和支配性特征,在实践中已显现出诸多弊端,不仅未能有效遏制税收之债不履行行为,反而由于征税权的膨胀与滥用,进一步助长了不履行之风的蔓延;更为严重的是,在高权规制模式下,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利被恣意侵犯,导致征纳关系紧张,成为引发社会不稳定的隐患因素。为弥补公法规制的缺陷,本文借鉴域外税法经验,基于公法与私法的共通性、税法与民法的关联性以及税收债务关系说等原理,尝试着将私法特别是债法的一些制度引入税法,在税法中形成公法机制与私法机制相互借鉴、相互补充、相互协调的法律调整格局。藉此一方而限制私权利滥用,强化国家税收债权的保障;另一方而将私法平等与合作精神引入税法,淡化税法的强制性因素,平衡政府与纳税人间的关系,进而保护纳税人的合法利益。本文的研究内容主要分为绪论、本论和结语三部分。绪论部分首先阐述了“税收之债不履行的私法调整机制”这一命题的研究目的和意义,并对研究方法以及选取“不履行”为研究对象的原因进行了说明。在此基础上,介绍了国内外研究现状、论文框架内容以及创新与不足。第一章为税收之债不履行的一般界说。首先对税收之债不履行的概念及特征进行了界定和解析。在此基础上,阐述了构成税收之债不履行的共通要件。同时,借鉴私法之债不履行原理,将税收之债不履行划分为拒绝履行、迟延履行和瑕疵履行三种形态,并对每一种不履行的概念、构成及法效进行了界定和阐释。第二章为税收之债不履行私法调整机制的理论基础。在阐述税法援用私法制度必要性的基础上,从公法与私法的共通性、税法与民法的关联性以及税收法律关系的债务属性等方而,分析论证了税法援用私法解决税收之债不履行问题的法理基础,并对税法援用私法的范围与限度进行了限定。第三章为税收之债拒绝履行的私法调整机制。以税收之债担保为例展开讨论。首先对税收之债担保的概念和含义进行了解析,并通过与私法担保之债的对比,分析了税收之债担保的一般性和特殊性。同时,对税收之债担保制度的作川机理及法律性质进行了探究,并借鉴域外税收立法经验,对我国税收之债担保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提出了具体建议。第四章为税收之债延迟延履行的私法调整机制。重点探讨了税收债务人迟延后的补偿责任和税收债务人失踪、死亡或注销等特殊情形下的欠税追缴问题。并通过对具体案例的分析,对法院判决不动产过户中,被执行人失踪、死亡或注销时,其欠税如何处理问题进行了讨论。第五章为税收之债瑕疵履行的私法调整机制。学习借鉴私法上的分期履行、补充之债、不当得利原理以及域外税收立法经验,对我国税收之债分期履行制度、税收补充之债制度以及税收债务人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制度的构建与完善,提出了具体的对策和或建议。结语部分主要是对前文的内容进行了总结和归纳,并提出了本文存在的不足和对该项命题研究的未来展望。
陈红国[8](2013)在《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演进路径 ——基于公平与效率视野》文中指出论文选取了公平效率理论与路径依赖理论作为通篇研究的基础理论和贯穿红线。全文按照先理论前引后分项研究再整体展望的逻辑结构对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立法路径、税制模式、纳税人制度、税基制度、税率制度、征管及法律救济制度等六项具体法律制度进行了路径式的梳理与研究。公平与效率历来都是所有税种研究的基础理念,是评判一个税种开征成功与否的唯一标准。个人所得税自诞生之日起就背负了公平与效率的深沉历史责任,虽然英国的个税诞生之时是应战争而设,应效率而生,但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个税已然成为调节收入差距、均衡社会贫富分化的不二税种,公平理念的彰显更能突出个税的本质内涵。个税的公平原则包括横向公平与纵向公平,横向公平注重同样的人纳同样的税,纵向公平注重不同能力的人纳不同的税。个税的效率原则包含行政效率和经济效率两项内容,个税更注重行政效率。个税的公平与效率是辩证统一的逻辑关系,当然,现代个税理论发展更注重对个税公平原则的研究。考察中国三十二年税收调整经济的方式与路径,我们发现,税收的公平与效率在调整之路中往往处于厚此薄彼的态势,看似“兼顾公平”却有将公平处于边缘或去“公平”化之嫌。实务研究表明,现行中国个税不能很好调校收入差距,征税前后,其不能在总体上改观高收入群体与普通收入群体之间的差距,个税的征纳结构表现为一个倒金字塔形态。现行个税往往被看成效率的标志,非公平的选择,其在个税实践中,在不能体现效率的目的同时也忽视了个税公平的彰显。由此,在正确对待公平与效率二者关系时,应将公平与效率置于相互契合的有机统一体中。路径依赖理论是着名经济学家诺思所提出的具有世界影响力的理论。理论认为,初始的路径选择对于以后的制度改革具有相当大的影响,新的制度改革又是路径发展过程中的一种自我修正与完善,这是路径依赖中的一种惯性作用。路径依赖理论对于研究中国个税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任何一轮个税制度的改革都有可能依赖于上一轮制度的改革或初始的路径选择。1980-1992年间的三大个税法确立了个人所得税法的主要法律制度。从路径依赖原理角度而言,这十二年间设立的所有制度均是路径的初始选择。初始的选择决定了路径演变的方向,良性合理的制度将会在路径发展过程中得到保留,并且得到进一步强化和完善,例如:个税的税务行政与行政诉讼制度、纳税申报制度、代扣代缴制度、超额累进税率制度、费用扣除制度、免税制度、税收优惠制度等。非合理的制度则会在路径发展过程中得到修正或摒弃,例如:单一的分类税制模式、繁杂的多级税率制、僵化的免征额制度、不公平的纳税人权利保护制度、非均衡的法律责任制度等。在个税演进的任何阶段,公平与效率的评判贯穿路径演进的始终。从三大个税的立法背景与立法目的,到各种具体制度,都可以进行公平与效率的推演。从立法的初始背景,可以评判个税设置初衷是为了达到均衡贫富的公平目的,还是为了达到筹集财政的效率目的;从税制模式的选择,可以评判其是属于彰显公平的综合模式,还是属于注重效率的分类模式,或属于折衷公平效率的二元模式;从个税的税基,可以评判其税目甄别、费用扣除、免税项目上公平与效率的各种抉择;从税率结构、税级设计,可以评判其是考虑效率更多一些,还理注重公平更多一些;从个税的征管制度,可以评判纳税申报、代扣代缴是否有利于征纳行为的高效运行;从个税的法律责任,可以评判制度是否在纳税人与税务机关间进行了公平的分配;从个税的法律救济制度,可以评判其是否有效地保护了纳税人的权利。正是因为从路径依赖理论和公平效率抉择两个方面对1980-1992年间的个税演变进行了框架性的梳理,才使得我们有理由分析公平与效率视野下1993年至2012年的立法演进路径。个税的整体立法改革存在着诸多的困境,这种困境表现在个税的弱小地位,个税差异性立法、协商民主立法、个税立法权限之间,作为解决困境的方式有很多,本文认为,个税在立法改革路径中,应推改革中国整体税种的结构设计,大幅提高个税的比重;推进个税的法典化,逐步限制行政机关的立法权;维持中央立法的统一性,限制个税的地区差异性立法;稳步推进个税立法的整体性改革,常态个税立法的细节性调整;继续推行协商民主式立法,推动广大纳税人参与个税立法的互动过程。税制模式改革是决定着个税改革的方向。上世纪80年代三大个税在初始路径选择中确定了各自的税制模式,80年个税确定了分类税制模式,86年个体户所得税确定了单项的分类征收模式,86年个人调节税更适宜定性为分类综合的混合税制模式。93年三税合一改革时,保留了分类税制模式,直到今天,二十年过去了,中国没有对分类税制模式进行任何实质意义上的改革。税法理论上认为,在三种税制模式中,综合所得税制模式最符合公平原则,而分类税制模式则更有利于个税分类征管,利于税收效率的实现。而分类综合税制模式在某种程度上集合了前二者的优点。通过宏观与微观的实证分析研究,可以发现,中国现行的分类税制下,公平的天平是失衡的,以劳动所得为主的工薪所得所占个税的比例一直高达七成左右,而以资本所得为主股利、红利、利息等所得所占的比例不足二成。不同的纳税人会因分项所得不同、收入来源不同、缴纳次数不同而导致纳纵向与横向公平的丧失。中国个税税制模式改革的方向早在1995年就已确定,在国家规划层面,分类综合税制模式一直是改革所确定的目标。但十多年来,改革只停留在书面的计划阶段。从世界各国税制模式的发展趋势来看,单纯的分类税制模式或综合所得模式都已不再是一种改革方向,而将分类和综合所得税制模式的各自优点进行混合的分类综合模式已然成为相当多国家个税改革的趋势。中国政府既然已在国家计划中确定了分类综合模式,就无需作目标上的更改,因为根据中国国情及个税征管的实际情况,综合模式、单一税制模式均不适合中国改革的现行状况。推进分类综合税制模式的改革须是渐进的。在改革安排上,应先分类后综合,先“小综合”逐步走向“大综合”,平稳地过渡到以综合为主、分类为辅的所得税征收制度。个人所得税的主体法律制度经过了一个多元化的发展过程,上世纪80年代三大个税确定了三种法律主体,一是80年个税的外籍人员主体,二是86年个体户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主体,三是86年个人调节税的中国公民主体。三种个税主体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纳税人主体制度的多头及无序管理,也因此而留下了主体制度改革的空间。在初始路径选择的影响下,93年三税合一改革时,个人所得税法摒弃了三大个税主体各自为政的局面,统一采用了国际通行的居民与非居民的纳税人主体制度。居民纳税人与非居民纳税人身份的认定主要采用时间与住所两个标准,住所标准包含了家庭、户籍、经济利益三种因素。居民与非居民纳税人主要区别在于税收优惠上,总体而言,非居民纳税人所享有的个税优惠幅度大于居民纳税人。在个税实践中,居民纳税人贡献的税收比例明显大于非居民纳税人,但非居民纳税人的税收贡献也不可小视。三十二年的纳税人主体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个税的发展,但其也存在的诸多的问题,比如纳税人主体制度的边缘化、居民与非居民纳税人非概念化、统一纳税人识别号制度的缺位等。纳税人主体制度的改革可以从提高纳税人基数、建立统一的纳税人识别号、明确定义居民与非居民、改革纳税人身份认定规则等几方面着手,以此加强纳税人主体制度,并为个税改革的成功提供有利的条件。个税的税基主要研究税基范围、费用扣除及免税项目。税基的调整直接关系到个税的横向与纵向公平,而免税制度作为一种税收优惠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关系了个税的激励效率。三十二年来,中国个人所得税法中,税基范围的调整几经变化;免税项目的设置直接关系税基综范围的扩大与缩小;而费用扣除则是历次个税改革的核心。上世纪80年代,中国的三大个税确定了各自税基范围,80年个税确定了六项税范围;86年个体户所得税确定了单项所得范围;86年个人调节税确定了八项税基范围。80年代三大个税在初始路径选择中所确定的税基范围直接影响了93年统一个税法的税基范围。在路径依赖的惯性下,现行个税法共确定了十一项税基范围。经过近二十年的发展,中国个税的税基范围正趋于稳定,但也存在着某些困境,一是稳定的税基与变化的趋势之间的困境。二是最优税基理论与具体税基制度间的困境。三是拓宽税基范围的困境。四是现行个税如何回应现实生活中关于资本转让所得、遗产所得、虚拟财产所得的困境。作为一种学术探讨,论文认为稳步推进税基范围,优化现行税基所得项目,增加资本利得项目或开征资本利得税,同时也认为开征遗产税的时机未形成。免税制度关系到个税践行的公平与效率,本质上作为一种税收优惠制度,其在保障弱势群体、保障民生生计上具不可替代的公平展示效用,另一方面一定时期内的免税又可促进某种经济政策目标的实现。80年代三大个税确定了各自的免税项目,93年统一人个税法在三大个税的基础上确定了10类免税项目。从1993-2012年二十年时间里,立法及行政机关又相继确定了76项免税项目。免税制度发展表明,现行个税法关于免税的基础理论是多元化的,在此过程中,免税制度在严肃性与灵活性的理论博弈中存在着诸多的困境,这个困境中的严肃性体现在个税的免税设计是否应限制于立法机关的基本立法;税务主管机关的授权性免税是否应减少;免税项目的设置是应原则化还是应具体化;地方政府是否应授予一定权限内的免税设置权等。这个困境中的灵活性体现在免税项目的设置期限是应长期化还是常态化;免税更改的标准是否一定要回应社会某些形态或情况的变化;免税项目名称的设置是应模糊化还是应明确化等。论文认为,回应路径发展中困境的改革方式是应制度性地协调处理好免税设置的严肃性与灵活性;将免税权限集中归位于立法机关,减少行政机关的免税设置权,而免税项目的设计应多基于公平目的而设,而少出于效率目的。个税费用扣除制度的改革与调整是三十二年来个税改革的热点与核心话题。80年代三大个税确定了定额标准扣除和定率比例扣除两种基本制度,这两种制度直接被93年统一个税所吸纳。在二十年的制度发展中,个税从生计扣除、成本扣除、特别扣除三个方面设置了96项扣除项目。现行费用扣除制度直接依赖于税制模式的改革,近年实践表明,现行费用扣除制度存在着五大方面的问题:一是分项扣除与综合扣除博弈问题;二是现行工薪项目的费用扣除额与居民实际消费支出之间脱节的问题;三是生计扣除项目设置范围过窄问题。四是内外有别的费用扣除制问题;五是标准扣除未指数化调整问题。作为改革的关键措施,费用扣除制度应向综合扣除方向发展;应推行标准费用扣除额与人均消费支出相互联动的机制;应扩大生计扣除项目的范围,建立选择性扣除制度;应彻底废除内外有别的费用扣除制度;应设置指数化的标准额扣除调整机制。世界各国关于个人所得税的税率模式有两种,一种是累进税率模式,另一种比例税率模式。采用何种税率模式,取决于该国所采用的税制模式。整体而言,中国上世纪80年代的三大个税所采用的税制模式是分类税制模式,该模式直接决定了中国的基本税率模式,即同时采用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路径的初始选择确定双重的税率模式一直延续到今天。1993至2012年间,中国税率改革中最活跃的因素是超额累进税率的改革,其主要围绕税率级次及级距的调整而进行。2011年个税改革时,对工薪所得、个体所得、承包承租所得的税率级次及级距进行了实质性的调整,其中将工薪所得的9级调低至7级,并同时调整了相应的税率;调整了个体所得的级距水平。税率模式直接体现了个税的公平,并能影响到个税效率的实现,其中超额累进税税率模式被公认为是最能体现量能负担原则,最能体现税公平的税率模式,而比例税率虽然在个税的公平上有所欠缺,但其所挥的效率机能是强大的,尤其是低比例税率更容易促进纳税人缴纳个税的积极性,也能促进个税文化的形成。减少税率级次,整体降低税率水平,是当今世界税率改革的趋势,中国个税的改革也应符合这个趋势。除此之外,税率改革中还应涉及最高边际税率调整、超额累进消失、指数化调整、家庭扶养因素、资本所得和劳动所得区别对待等问题。论文认为中国税率的改革应设置指数化税的税率调整方式;改革应借鉴国外的“累进消失制度”;应将家庭婚姻扶养等因素纳入税率调整的基础原因。唯有如此,个税税率的改革才能适应不断变化发展的社会经济状况。个税的征管制度直接决定了个税开征的效率,且最终能影响个税践行的公平。80年代三大个税的初始路径选择中确定了源泉扣缴和纳税申报两种典型制度。源于中国个税分类税制模式的决定性影响,两种制度从路径选择伊始就出现一头轻、一头重的非均衡发展局面。其中代扣代缴制度得到了十足的发展,逐渐成为个税征管最重要的制度。而个税的申报制度源于中国税收文化的不发达、个税制度本身存在的缺陷,时至今日,都没能成为个税的主体制度。在路径发展过程中,个税申报制度中诞生了年收入12万元以上的申报制度,此制度的开展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个税申报制度失衡发展的局面,但在整体了也没有达到其开征的预想目的,未能挽回个税申报因扣缴制度成功而被淡化的局面。个税的法律责任制度是促使个税高效开征的重要配套制度。80年三大个税各自确定了法律责任制度,此间的法律责任制度属于一种粗线条的制度。93年个税法统一以后,个税的法律责任制度不再由《个人所得税法》单独规定,而统一适用《税收征收管理法》,这在一定程度上将个税与其他税种的法律责任制度进行了同质化处理。个税的法律救济制度也随着个税制度的建立而形成,税务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曾原则性地规定于80年代三大个税中,自90年代统一的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施行后,个税的法律救济制度就失去了个性化的特征。个税征管制度的改革是路径发展必然趋势,现行个税征管制度改革的核心在于纳税申报制度的改革,而全员申报制度、家庭计征、双向申报、申报激励等制度的创设是申报制度改革的重要环节。与此同时,个税征管配套制度的改革也是相当重要的环节,建立税收信息共享机制、财产登记和申报制度、强化储蓄实名存款制度、建立全新的现金管理机制等是配套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个税的法律责任和法律救济制度的改革在于完善个税的法律环境建设,改革税务行政复议制度、建立和完善税收司法保障体系、重新分配举证责任、细化自由裁量权是制度改革的趋势。在梳理完各项法律制度的演进路径后,论文对个人所得税的演进路径做了一个整体的展望,展望以现行个人所得税的立法修改建议稿方式展现,作为一个研究成果,该立法修改建议稿也作为博士论文最后的结论。
杨晓峰[9](2010)在《税务行政处罚浅论》文中认为税务行政处罚是税务行政执法的重要环节,是保证税收法律规范正确实施的重要措施,并且关系税务行政处罚被处罚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有效保障。目前,我国税务行政处罚的理论尚不成熟,税务行政处罚在实践中也存在些许问题,为此,有必要对它进行深入研究。本文采取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共分三个部分对税务行政处罚进行了研究。第一部分从税务行政处罚的基本理论着手,针对目前税务行政处罚的概念尚无通论的情况,对税务行政处罚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并归纳了税务行政处罚的特征、基本原则,种类和设定问题。第二部分对我国税务行政处罚的现状进行深入分析,简要介绍我国税务行政处罚的发展概况之后,重点分析了税务行政处罚在立法形式、立法内容上的不足,在执法实践中违法或不当处罚的表现,以及在法律救济方面凸显出的局限性。第三部分对完善我国税务行政处罚的对策和措施作了论述,提出了实现统一立法,完善立法内容,制定“税务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的设想;执法实践中进一步提高税务执法人员素质,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机制,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行为;法律救济方面完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制度。
唐铁建[10](2008)在《论中国税收法治理念与制度的重塑》文中研究说明中国虽然一步步靠近“税收法定时代”的门槛,但税收法治的理念和制度亟待重塑。本文主要研究探讨中国税收法治理念、制度重塑的问题,重点论析影响中国税收法治的基本因素,以进一步深化对税收法治理性的认识,为推动税收法治实践提供决策和参考建议。本文首先简要探讨了税收法治的一般理论。阐述税收法治是基于现代法治理念、遵循税收基本原则,纳税主体依法纳税,政府依法征税、依法用税,社会各方面协同配合和监督依法征税、纳税和用税,从而使税收工作、税收秩序沿着法制化、制度化的轨道前进,社会财富得到有效治理的制度框架和制度安排。本文进而归纳和简要评述了中外有关税收法律、经济关系性质的代表性学说,引入信托制度的基本法理,分析了税收关系和信托关系的共通之处,提出“税收信托说”,作为中国税收法治理念的重塑:纳税是公众对国家的“信任委托”,纳税人是委托人,国家是受托人,纳税人及其后代是受益人。纳税人拥有对税款最终的所有权,通过代议机关行使监督、决定的权利。纳税人缴纳税款,既承受国家的公法之债的义务,但又同时享有公共服务的权益。本文接着先总述,探析中国现行税收法律制度统一性欠缺、稳定性较低、明确性较差、实体追溯不当、信赖性欠缺、有效性不高的主要病因,强调必须以税收信托的法治理念为指导思想,凸显委托人的主体地位,建构完善税收基本法律制度、税收实体政策法规制度、税收征管程序法律制度、税收征收和使用的监督法律制度等,以重塑中国的税收法治制度。后分述,从税收基本法、税收实体政策法规制度、税收征管程序法律制度、税收征收和使用监督法律制度等四个方面细加阐述重塑中国税收法治制度的框架、机理:一是建构符合税收信托理念的税收基本法。二是提出税收“平衡论”,以此作为重构税收政策法规的理论基础。三是以“税收征管法律内生应变”理论为指导,论析税收征管法律制度的完善问题及立法建议。四是阐明健全完善税收征收和使用监督法律制度,深入推进税收执法责任制,完善《预算法》,健全人大对税收使用的监督,确立纳税人对税收使用的参与权,建立纳税人公益诉讼制度。
二、纳税人未缴罚款可申请复议(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纳税人未缴罚款可申请复议(论文提纲范文)
(1)“一带一路”域内税收征管合作视角下的跨境税收争议解决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及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一)国外研究综述 |
(二)国内研究综述 |
(三)文献评述 |
三、研究方法及思路 |
(一)研究方法 |
(二)研究内容 |
(三)技术路线 |
四、创新和不足 |
(一)创新 |
(二)不足 |
第一章 跨境税收争议解决机制理论与实践概述 |
第一节 跨境税收争议解决机制相关概念及理论 |
一、跨境税收争议 |
二、跨境税收争议解决机制的概念 |
三、相关税收原则 |
四、理论基础 |
第二节 跨境税收争议解决机制实践路径 |
一、国际跨境税收争议解决途径 |
二、跨境税收争议解决机制运行模式 |
第二章 “一带一路”域内跨境税收争议解决机制 |
第一节 “一带一路”域内经济和税收合作情况 |
一、“一带一路”域内经济发展概况 |
二、“一带一路”域内涉税环境 |
三、我国与“一带一路”域内国家税收征管合作情况 |
第二节 “一带一路”域内跨境税收争议解决机制建设情况 |
一、我国与“一带一路”域内国家签订税收协定情况 |
二、我国与“一带一路”域内国家解决税收争议主要途径 |
第三节 “一带一路”域内跨境税收争议解决机制运行情况 |
一、“一带一路”域内主要跨境税收争议内容 |
二、“一带一路”域内现行跨境税收争议解决机制运行现状 |
三、案例分析 |
第三章 “一带一路”域内跨境税收争议解决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第一节 “一带一路”域内跨境税收争议解决机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
一、税收协定约定内容执行不到位 |
二、东道国国内税收救济力度不足 |
三、MAP使用效果不佳 |
四、跨境纳税人对政策缺乏了解 |
第二节 造成“一带一路”域内跨境税收争议解决机制现存问题的原因分析 |
一、域内税收争议解决机制规则不完善 |
二、域内国家依法行政水平参差不齐 |
三、域内争议解决相关的征管合作机制建设不完善 |
第四章 跨境税收争议解决机制的国际经验 |
第一节 国际组织争议解决机制 |
一、世界贸易组织——《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
二、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华盛顿公约》 |
第二节 地区联盟争议解决机制 |
一、欧盟——《仲裁公约》 |
二、“一带一路”域内欧亚经济联盟——《欧亚条约》 |
第三节 发达国家税收争议解决机制——美国 |
一、美国税收协定范本中的MAP |
二、美国税收协定范本中的仲裁条款 |
第四节 经验借鉴 |
第五章 健全“一带一路”域内跨境税收争议解决机制的对策建议 |
第一节 加强“一带一路”域内与争议解决相关的税收征管合作 |
一、税收征管合作紧密结合域内发展趋势 |
二、深化我国和域内国家税收征管合作内容 |
第二节 提高“一带一路”域内跨境税收争议解决效率 |
一、完善税收协定中的争议解决规则 |
二、落实域内征管合作中相关成果 |
三、提高我国国内跨境税收争议解决能力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税法解释性规则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问题的提出 |
1.2 选题意义 |
1.2.1 现实意义 |
1.2.2 理论意义 |
1.3 研究综述 |
1.3.1 税法行政解释基本理论研究述评 |
1.3.2 税务行政规则研究述评 |
1.4 研究方法 |
1.4.1 实证研究方法 |
1.4.2 比较研究方法 |
1.4.3 文献研究方法 |
1.5 基本思路与主要内容 |
1.6 创新之处 |
1.6.1 研究内容创新 |
1.6.2 研究方法创新 |
1.6.3 研究视角创新 |
第2章 税法解释性规则的理论阐释 |
2.1 税法解释性规则的界定 |
2.1.1 税法解释性规则的涵义 |
2.1.2 税法解释性规则的特征 |
2.1.3 税法解释性规则与相关概念的辨析 |
2.2 税法解释性规则的生成动因 |
2.2.1 税收成文法的局限性 |
2.2.2 税法适用过程的专业性与复杂性 |
2.2.3 税法调整对象的流变性与多样性 |
2.3 税法解释性规则的理论基础 |
2.3.1 行政判断余地理论 |
2.3.2 权威理论 |
2.4 本章小结 |
第3章 税法解释性规则的实践样态 |
3.1 税法解释性规则的基本形态 |
3.1.1 样本描述 |
3.1.2 税法解释性规则的表现形式 |
3.1.3 税法解释性规则的主要类型 |
3.2 税法解释性规则的适用现状 |
3.2.1 样本描述 |
3.2.2 运行概况 |
3.3 本章小结 |
第4章 税法解释性规则的现实难题 |
4.1 税法解释性规则形态规范不足 |
4.1.1 发布主体多元 |
4.1.2 表达形式多样 |
4.1.3 名称混杂无序 |
4.1.4 文本识别度低 |
4.2 税法解释性规则内容存在缺陷 |
4.2.1 合法性不足 |
4.2.2 合理性较弱 |
4.3 税法解释性规则效力规定瑕疵 |
4.3.1 溯及适用不当 |
4.3.2 效力范围不清 |
4.3.3 失效时间不明 |
4.4 本章小结 |
第5章 税法解释性规则难题的成因 |
5.1 税法行政解释的范畴模糊 |
5.1.1 税法行政解释定位尴尬 |
5.1.2 税法行政解释主体多元 |
5.1.3 联合解释规范程度低 |
5.2 税法行政解释规则不清晰 |
5.2.1 解释立场失当 |
5.2.2 解释方法运用不当 |
5.2.3 解释责任不明 |
5.3 税法行政解释程序不健全 |
5.3.1 协商性不足 |
5.3.2 民主性不足 |
5.3.3 公开性不足 |
5.4 税法行政解释审查监督机制失灵 |
5.4.1 备案审查制度不全面 |
5.4.2 复议审查制度不完善 |
5.4.3 司法审查制度不合理 |
5.4.4 审查制度衔接不顺畅 |
5.5 本章小结 |
第6章 税法解释性规则的治理之道 |
6.1 统一税法解释性规则的形式 |
6.1.1 确立形式便利原则 |
6.1.2 增强文本可识别度 |
6.1.3 建立形式审核程序 |
6.2 规范税法解释性规则的内容 |
6.2.1 重新厘定税法行政解释范畴 |
6.2.2 建构税法行政解释规则体系 |
6.2.3 健全税法行政解释程序 |
6.3 优化税法解释性规则的审查监督机制 |
6.3.1 税法解释性规则审查监督的法理依据 |
6.3.2 完善备案审查制度 |
6.3.3 更新复议审查制度 |
6.3.4 改良司法审查制度 |
6.3.5 建立审查制度衔接规则 |
6.4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A 攻读学位期间的主要科研成果 |
(3)我国企业所得税反避税存在的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背景和研究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文献综述 |
一、关于避税的理论研究 |
二、关于反避税的理论研究 |
三、关于纳税人权利保护的理论研究 |
四、关于税收法定原则的理论研究 |
五、关于税收中性的理论研究 |
第三节 论文结构与研究方法 |
一、论文结构 |
二、研究方法 |
第四节 创新与不足 |
一、创新之处 |
二、不足之处 |
第一章 避税与反避税的相关理论梳理 |
第一节 避税的法律界定 |
一、避税的内涵界定 |
二、避税与相关概念的比较分析 |
第二节 反避税的理论基础 |
一、税收公平 |
二、实质课税原则 |
第二章 我国企业所得税反避税规定 |
第一节 现行企业所得税法的特别纳税调整 |
第二节 具有反避税性质的一般措施 |
一、捐赠中的反避税 |
二、增值税发票中的反避税作用 |
三、纳税前置涉及的反避税问题 |
第三章 反避税政策制定的动因 |
第一节 我国税制建设初期税收流失严重 |
第二节 我国税制建设初期财政收入较低 |
第三节 税制建设初期税收监管手段落后 |
一、税制建设初期对发票的监管手段不到位 |
二、税制建设初期对纳税人的监管不足 |
第四章 我国企业所得税反避税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反避税中存在的税收问题 |
一、捐赠视同销售加重了纳税人的税收负担 |
二、捐赠视同销售对同一项经济行为重复征税 |
三、纳税前置不利于税收公平 |
第二节 反避税的法律问题 |
第三节 反避税带来的社会问题 |
一、捐赠视同销售会对纳税人的经济活动产生扭曲作用 |
二、扣除凭证反避税有违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
第五章 针对反避税的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 |
第一节 调整捐赠视同销售的力度 |
第二节 取消纳税前置制度 |
第三节 将先进技术更好的运用到税收征管中去 |
第四节 审视税收法规的合理性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论税务行政处罚中的主观故意 ——以深圳天诚公司案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深圳天诚公司案 |
一、案情简述 |
二、法院判决结果分析 |
三、本案中争议的焦点 |
第二章 税务行政处罚综述 |
一、税务行政处罚实施现状 |
二、因税务机关未考虑主观要素而败诉的案例 |
(一)山东基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案 |
(二)茂名市天普药业有限公司案 |
(三)环球置业公司案 |
(四)大连陈德惠律师事务所偷税案 |
三、税务行政处罚不考虑主观要素原因分析 |
(一)国大于民,优先保障国家征税权 |
(二)效率优先,节省税务执法成本 |
(三)考虑主观因素可能产生腐败 |
(四)税务部门执法能力不强,法律素养薄弱 |
四、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税务行政处罚对比 |
(一)美国税务处罚 |
(二)日本税务处罚 |
(三)我国台湾地区税务处罚 |
五、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一般行政处罚中对主观要素的考虑 |
一、处罚与过错相适应 |
二、行政处罚应基于被处罚行为具有可谴责性 |
三、考虑主观过错是法的发展规律 |
四、考虑主观过错符合公平正义的基本要求 |
五、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偷税与逃税罪的对比分析 |
一、偷税和逃税罪的特征 |
(一)偷税的特征 |
(二)逃税罪的特征 |
二、偷税与逃税罪的比较 |
(一)偷税违法行为与逃税犯罪行为的区别 |
(二)偷税税额和逃税罪税额区别 |
(三)偷税的主观故意和逃税罪的主观故意 |
三、偷税与逃税罪的衔接 |
四、本章小结 |
第五章 主观要素在税务行政处罚中的地位 |
一、税务行政处罚应考虑纳税人主观要素 |
(一)计算失误与故意偷税的区分 |
(二)考虑主观要素符合税法基本原则 |
(三)国家税务总局的态度 |
二、主观要素的举证责任 |
(一)税务机关举证 |
(二)纳税人自证 |
(三)举证责任的分配 |
三、税务行政处罚改革建议 |
(一)完善税法体系 |
(二)提高税务人员法治素养 |
(三)处罚轻重有别 |
(四)优化自由裁量基准 |
(五)设立风险提示制度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税收情报交换制度新发展下我国纳税人权利保护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税收情报交换制度新发展下的纳税人权利保护 |
第一节 税收情报交换制度的新发展 |
一、税收情报交换制度的法律渊源 |
二、税收情报交换制度发展的新趋势 |
第二节 税收情报交换制度涉及的纳税人权利 |
一、纳税人的知情权 |
二、纳税人的信息保密权 |
三、纳税人的救济权 |
第三节 税收情报交换制度新发展下的纳税人权利保护 |
一、知情权保护中的告知义务 |
二、OECD和 UN对纳税人信息保密权的保护 |
三、以相互协商程序为中心的救济权保护 |
第二章 税收情报交换制度新发展下我国纳税人权利保护 |
第一节 我国税收情报交换制度的发展现状 |
一、我国税收情报交换制度之演进历程 |
二、我国开展税收情报交换工作的情况 |
三、税收情报交换制度在我国的新发展 |
第二节 我国纳税人权利保护现状 |
一、我国纳税人权利保护的法律渊源 |
二、我国对纳税人权利立法层面的保护 |
三、税收情报交换制度新发展下我国纳税人权利保护现状 |
第三节 我国在纳税人权利保护方面的不足之处 |
一、纳税人行使知情权存在障碍 |
二、保护纳税人信息保密权的法律欠完善 |
三、纳税人救济权保护的严重缺失 |
第三章 新发展下完善我国纳税人权利保护的措施 |
第一节 新发展下纳税人权利保护的国际经验 |
一、成熟范本:欧盟《自然人数据保护通用条例》 |
二、他国经验:美国和加拿大的纳税人权利保护 |
第二节 完善我国纳税人权利保护的措施 |
一、提高纳税人行使知情权的便利性 |
二、完善纳税人信息保密权的相关立法 |
三、加强纳税人救济权保护 |
四、全面完善法律法规,建立配套法律体系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7)税收之债不履行的私法调整机制研究 ——以税收债务人的权益保障为中心(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章 税收之债不履行的一般界说 |
第一节 关于税收之债履行的基本认识 |
第二节 税收之债不履行的内涵及特征 |
第三节 税收之债不履行的共通要件 |
第四节 税收之债不履行的类型及效力 |
第二章 税收之债援用私法调整机制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税收之债援用私法调整机制的必要性 |
第二节 公私法划分下的税法与民法的关系 |
第三节 税收法律关系的性质:债务关系说 |
第四节 税收之债援用私法调整机制的原则与限度 |
第三章 税收之债拒绝履行的私法调整机制——以税收之债担保为例 |
第一节 税收之债担保与私法之债担保的比较 |
第二节 税收之债担保制度的作用机理 |
第三节 税收之债担保的法律性质 |
第四节 拒绝履行语境下税收之债担保制度的完善 |
第四章 税收之债迟延履行的私法调整机制 |
第一节 一般情形下的私法调整机制:补偿性滞纳金制度 |
第二节 纳税主体消亡情形下的税收债务清偿问题 |
第三节 法院判决不动产过户时被执行人欠税问题的处理 |
第五章 税收之债瑕疵履行的私法调整机制 |
第一节 税收之债的分期履行 |
第二节 税收之债部分履行:补充债务制度 |
第三节 税收之债超额履行: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的学术成果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8)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演进路径 ——基于公平与效率视野(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目录 |
引言 |
第一章 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演进的理论前引 |
第一节 个税公平与效率的一般理论 |
一、 个税诞生过程的公平与效率的考证 |
二、 现代个税的公平与效率理论 |
第二节 个税公平效率于中国的一般概况 |
一、 中国个税公平效率的整体理论背景 |
二、 中国个税公平效率的整体实践状况:倒金字塔结构 |
三、 中国个税公平的根基:弱化的纳税人意识 |
四、 学界对于个税公平效率观的整体研究 |
五、 中国税收公平与效率关系逻辑辩证 |
第三节 路径依赖理论与个税路径演进的理论联系 |
一、 路径依赖理论概述 |
二、 个税法律制度演进的路径依赖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整体立法的演进路径 |
第一节 1980-1992 年个人所得税的立法路径 |
一、 1980-1992 年立法统计 |
二、 相关立法技术的说明 |
三、 立法路径 |
四、 立法目的路径梳理 |
第二节 1993—2012 年个税法律制度的立法路径 |
一、 1993—2012 年个税的立法统计 |
二、 个税立法的特点 |
三、 重大立法事件的路径评判 |
第三节 个人所得税整体立法的路径展望 |
一、 现行个税整体立法改革的困境 |
二、 个税整体立法的路径展望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基础架构——税制模式的演进路径 |
第一节 1980—1992 年个税税制模式的演进路径 |
一、 个税税制模式的基本划分 |
二、 1980—1992 年个税的税制模式 |
三、 1980—1992 年个税税制模式的路径梳理 |
第二节 1993—2012 年个税税制模式的演进路径 |
一、 1993 年个税法确定的税制模式 |
二、 关于三种税制模式的公平与效率评判 |
三、 中国现行分类税制模式的实证分析 |
第三节 税制模式改革的路径展望 |
一、 世界各国税制模式的发展趋势 |
二、 中国税制模式改革选择的评判 |
三、 中国税制模式改革所遭遇的现实困境 |
四、 中国税制模式改革的安排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个人所得税的法律主体制度——纳税人制度的演进路径 |
第一节 1980—1992 年纳税人制度及演进路径 |
一、 1980 年个税的纳税人制度 |
二、 1986 年个体户所得税的纳税人制度 |
三、 1986 年个人调节税的纳税人制度 |
四、 1980-1992 年纳税人制度的路径梳理 |
第二节 1993—2012 年纳税人制度及演进路径 |
一、 1993—2012 年涉及纳税人制度的相关法律规范 |
二、 纳税人身份的分类及现行状况 |
三、 纳税人制度的路径梳理 |
第三节 纳税人制度的路径展望 |
一、 纳税人制度的现实困境 |
二、 纳税人制度改革的展望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核心要素——税基的演进路径 |
第一节 1980-1992 年个税税基及演进路径 |
一、 个税税基的基础理论 |
二、 1980 年个税的税基及路径梳理 |
三、 1986 年个体户所得税的税基及路径梳理 |
四、 1986 年个人调节税的税基及路径梳理 |
第二节 1993—2012 年个税税基及演进路径 |
一、 1993—2012 个税税基范围的演进路径 |
二、 1993—2012 年个税免税制度的演进路径 |
三、 1993—2012 年个税费用扣除制度的演进路径 |
第三节 个税税基制度演进的路径展望 |
一、 个税税基范围的改革展望 |
二、 免税制度的改革展望 |
三、 费用扣除制度的改革展望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关键要素——税率制度的演进路径 |
第一节 1980—1992 年个税税率制度及演进路径 |
一、 税率制度的理论简介 |
二、 1980 年个税的税率制度及路径影响 |
三、 1986 年个体户所得税的税率制度及路径影响 |
四、 1986 年个人调节税的税率制度及路径影响 |
第二节 1993—2012 年个税税率制度的演进路径 |
一、 1993—2012 年涉及税率制度的相关法律规范 |
二、 1993 年个税与三大个税关于税率制度的横向对比与路径演绎 |
三、 1993—2012 年个税税率制度的归类解析 |
四、 现行个税税率制度的公平与效率评判 |
第三节 个人所得税税率制度改革的路径展望 |
一、 降低最高边际税率,整体减少累进税率档次 |
二、 引进累进消失税率制度,大幅调整级距 |
三、 将婚姻与家庭因素纳入计征体系 |
四、 整合劳动所得的税率,提高非劳动所得的税率 |
五、 实行税率指数化的改革调整 |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个人所得税的法律保障制度——征管与法律救济制度的演进路径 |
第一节 1980—1992 年个税征管和法律救济制度的演进路径 |
一、 个税征管的法律制度 |
二、 个税的法律责任制度 |
三、 个税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制度 |
第二节 1993—2012 年个税征管和法律救济制度的演进路径 |
一、 1993—2012 年涉及个税征管及法律救济制度的法律规范 |
二、 1993—2012 年个税征管的法律制度的路径演绎与评判 |
三、 1993—2012 年法律责任与法律救济制度的路径演绎与评判 |
第三节 个税征管和法律救济制度改革的路径展望 |
一、 个税申报制度改革的路径展望 |
二、 个税扣缴制度改革的路径展望 |
三、 个税征管配套制度的改革展望 |
四、 个税法律责任与法律救济制度的改革展望 |
本章小结 |
结论 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演进的整体设计 |
附件:中国个人所得税的立法统计 |
附件1:1980—1992 年个税法的立法统计表 |
附件2:1993—2012 年个税法的立法统计表 |
附件3:1993—2012 年关于税基范围的立法统计表 |
附件4:1993—2012 年关于免税制度的立法统计表 |
附件5:1993—2012 年关于费用扣除的立法统计表 |
附件6:关于个税征管制度及法律责任制度的立法统计表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9)税务行政处罚浅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税务行政处罚的基本理论 |
第一节 税务行政处罚的内涵 |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概念 |
二、税务行政处罚的特征 |
第二节 税务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
一、税务处罚法定原则 |
二、处罚公正、公开原则 |
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
四、权利保障原则 |
五、一事不再罚原则 |
六、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分开原则 |
第三节 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 |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 |
二、税务行政处罚的设定 |
第二章 我国税务行政处罚现状分析 |
第一节 我国税务行政处罚的发展概况 |
一、有税制无税务处罚阶段 |
二、税务行政处罚逐步建立阶段 |
三、税务行政处罚的完善与发展阶段 |
第二节 我国税务行政处罚在立法方面存在的问题 |
一、税务行政处罚立法在形式方面存在的问题 |
二、税务行政处罚立法在内容方面存在的问题 |
第三节 税务行政处罚在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
一、主体资格缺失 |
二、主要证据不足 |
三、处罚超越职权 |
四、违反法定程序 |
五、适用法律错误 |
六、裁量极具随意性 |
第四节 税务行政处罚在法律救济方面存在的问题 |
一、行政复议制度在提供法律救济方面的局限性 |
二、行政诉讼制度在提供法律救济方面的局限性 |
第三章 完善我国税务行政处罚的对策 |
第一节 实现统一立法,完善立法内容 |
一、改善有关立法体制 |
二、完善有关立法内容 |
第二节 完善监督制度,规范税收执法 |
一、提高处罚执法人员素质 |
二、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机制 |
第三节 完善救济制度,保障相对人权益 |
一、完善行政复议制度 |
二、改革行政诉讼制度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硕士期间发表论文目录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祝表 |
(10)论中国税收法治理念与制度的重塑(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目录 |
第1章 绪论 |
1.1 问题的提出 |
1.2 概念的讨论与界定 |
1.3 国内外研究成果 |
1.4 研究目标及主要内容 |
1.5 论文基本架构和研究方法 |
1.6 论文的可能创新之处和不足 |
第2章 税收法治的一般理论 |
2.1 法治与税收法治的内涵 |
2.2 税收法治的功能和地位 |
2.3 税收法治的基本框架 |
2.4 本章小结 |
第3章 “税收信托说”:中国税收法治理念的重塑 |
3.1 税收关系有代表性的几种学说评述 |
3.2 信托制度的基本法理和观念 |
3.3 税收信托说的提出及其重要意义 |
3.4 本章小结 |
第4章 重塑中国税收法治制度概论 |
4.1 税收法治制度的涵义和特性 |
4.2 中国税收法治制度的现状 |
4.3 重塑中国税收法治制度的基础体系 |
4.4 本章小结 |
第5章 建构符合税收信托理念的税收基本法 |
5.1 中国税收基本法的价值定位 |
5.2 税收基本法规范的内容 |
5.3 本章小结 |
第6章 重构和谐、法治导向的税收实体政策法规 |
6.1 重构税收实体政策法规的理论基础 |
6.2 建立健全和谐、法治导向的税收实体政策法规 |
6.3 本章小结 |
第7章 优化和完善税收征管法律制度 |
7.1 税收征管法律制度的涵义 |
7.2 税收征管法律制度完善的理论基础 |
7.3 中国税收征管法律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
7.4 完善税收征管法律制度的立法建议 |
7.5 本章小结 |
第8章 健全完善税收征收和使用监督法律制度 |
8.1 税收征收和使用监督法律制度概述 |
8.2 健全税收征收的执法责任监督法律制度 |
8.3 完善税收使用监督法律制度 |
8.4 本章小结 |
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清单 |
后记 |
四、纳税人未缴罚款可申请复议(论文参考文献)
- [1]“一带一路”域内税收征管合作视角下的跨境税收争议解决机制研究[D]. 姬玉. 云南财经大学, 2021(09)
- [2]税法解释性规则研究[D]. 刘珊. 湘潭大学, 2020(10)
- [3]我国企业所得税反避税存在的问题研究[D]. 朱成读. 云南财经大学, 2020(07)
- [4]论税务行政处罚中的主观故意 ——以深圳天诚公司案为例[D]. 马成武. 兰州大学, 2020(01)
- [5]税务行政争讼的程序事项考量——以“北方某县选矿厂退伙个人所得税争议案”为例[J]. 王桦宇,董珊珊. 税法解释与判例评注, 2019(02)
- [6]税收情报交换制度新发展下我国纳税人权利保护研究[D]. 杨洁.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3)
- [7]税收之债不履行的私法调整机制研究 ——以税收债务人的权益保障为中心[D]. 孙成军. 山东大学, 2014(04)
- [8]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演进路径 ——基于公平与效率视野[D]. 陈红国. 西南政法大学, 2013(02)
- [9]税务行政处罚浅论[D]. 杨晓峰. 山东大学, 2010(02)
- [10]论中国税收法治理念与制度的重塑[D]. 唐铁建. 暨南大学, 20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