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电子合同的要约承诺(论文文献综述)
陈佳发[1](2021)在《区块链智能合约的法律规制研究》文中认为区块链技术是继蒸汽机革命、电气化革命、信息化革命后,第四次工业革命“利用信息化技术促进产业变革”中最重要的基础性技术,智能合约是区块链技术发展2.0阶段的产物,具有去中心化、自动彻底执行等优点,是人类社会继口头合同、书面合同、电子合同后的最新形式,将在未来社会运转发展中扮演重要角色。而作为一项主要以区块链这种新兴科学技术为支撑的区块链智能合约(以下简称“智能合约”),我国目前立法领域刚刚起步研究,在法律法规体系中实属空白,而原有合同法制度不能完全适用、新兴技术造成的救济难等问题,困扰着智能合约进一步发展。本文通过法律视角,切入智能合约的核心要素,探究其本质,得出智能合约本质上属于合同的结论,并以此为基础,发现问题,借鉴域外国家经验,提出符合中国国情的法律规制方式,帮助智能合约在国内合法合规,有序发展。本文的主要结构为引言,第一章至第四章是主要论述部分,结语为最后部分,引言部分介绍选题背景,选题意义,综述智能合约的国内外学者研究,指出论文的研究思路与方法,创新与不足,为本文写作奠定良好基础。第一章为智能合约的解读,首先分析区块链的概念及特征,其次分析智能合约的概念及特征,厘清专有名词概念,便于文章阅读,最后分析学界对智能合约的不同观点,提出本文观点:智能合约的本质属于合同,应当受到民事法律规制。在前文的基础上,第二章着重从实体法与程序法两个维度分析智能合约面临的问题。首先通过考察《民法典·合同编》、《电子商务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发现智能合约并未纳入我国现有法律体系,存在立法领域的空白;其次,通过梳理智能合约运行特征发现目前对智能合约缔约主体的身份确定,证据规则适用存在很大困难;智能合约当事人撤销权、违约机制、解约机制均行使不能,同时还存在救济不能的问题,困扰智能合约当事人。法谚有云:“救济走在权利的前面”,但是法律空白的存在将会导致智能合约未来实际运用产生诸多纠纷,为司法救济带来巨大压力,不利于社会经济发展。第三章主要通过分析域外国家在智能合约领域的法律制度与政策措施,师夷长技以自强,为我国更好更快发展智能合约法律规制借鉴经验。本章主要分析白俄罗斯于2018年通过的《关于发展数字经济》的法案,作为世界上第一个正式颁布实施的区块链法律,在数字金融市场参与主体身份审查、通证交易权限、智能合约默认制度设置等方面提供良好借鉴;俄罗斯《数字金融资产法》创制“数字权利概念”,对数字金融参与主体审查,设定智能合约运行规则均为我国智能合约法律规制提供宝贵经验;英国设计的“监管沙盒计划”为我国智能合约在数字金融市场的应用提供制度支持;美国政府确认智能合约的合法性,提出具有法律效力、可执行性、有效性的智能合约国家标准规范为我国智能合约提供经验借鉴。第四章则是根据前文问题探讨,域外国家经验借鉴,针对我国国情,提出具有中国特色的解决方案。完善智能合约法治规范体系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是完善智能合约立法的必由之路,必须借鉴我国在互联网法律治理方面的成功经验;要把智能合约纳入合同法规制范畴,将民法基本原则贯穿智能合约始终,在《民法典·合同编》中引入智能合约规定,严格限制智能合约的参与主体,行为规范,主体责任;最后加强构建智能合约管理机制,借鉴合同法的一般规则重构智能合约程序,将附条件生效规定适用到智能合约上,完善智能合约违约、解约机制,健全智能合约诉讼机制,保障智能合约当事人的救济权利;其次,将法律规范融入技术规则之中,以“监管沙盒计划”保障智能合约法治创新实验,还要加强国际合作,构建智能合约政府间合作机制,缔结智能合约公约,规制“无国界”的智能合约。综合上述措施,为智能合约规范化、法治化打造兼顾内外的法律规范体系,帮助智能合约健康有序发展,促进社会生产生活进步。最后,通过前四章论述,结合习近平总书记在第十八次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区块链技术的重要论述,要将依法治网落实到区块链的管理之中,促使区块链安全有序发展。本文认为智能合约的发展必须直面法律问题,回应法律的呼声,制订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律规范体系解决智能合约存在的法律空白问题,智能合约才有可能获得长远、充足的发展,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添砖加瓦。
蒙璐璐[2](2021)在《合同制度视角下区块链智能合约的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建立在区块链技术基础之上的智能合约因为自身能够自动履行的方便快捷的特点以及去中心化的独特性质而逐渐在交易领域受到人们的广大关注。但其以密码学作为支撑,以代码传达指令并自动执行指令中的具体内容,相关内容只有在实现了之后代码才会发出终止程序的指令,期间没办法对其进行相应的修改,或者人为地进行干涉使其中止或回溯到最初的状态。这与传统合同在现实生活中的交易过程和背后的执行机理大不相同。技术是一把双刃剑,从而决定了没有任何一种技术能够逃避法律的规范,一项新技术应用的背后,必然会涉及到如何将新技术整合到当下法律框架下适用的问题。而如何将智能合约纳入到现今我国的法律体系当中,就必须要对其进行定性,深刻探讨其背后蕴涵的法律属性问题。对此,要将目光放在目前既有的合同类型当中进行比较和分析,将相似之处匹配对应,提取特性联系辩证地看待。为了更好地在法律意义上讨论智能合约,要从目前存在的主流观点去展开。这其中主要分为否定说、肯定说和分类说。前两种学说在理论阐释上都或多或少地忽视了某些要素,没有站在全方位的角度看清问题的本质:一个是过分强调技术的主导地位,一个则是忽视了智能合约的不同类型,一概地将智能合约作为合同过程的一种外观形式定性,而分类说则更能恰当从特性中归纳出智能合约的内在实质。值得注意的是,传统合同从交易方签字或盖章完成订立到当事人履行完毕合同中的事项,一个完整的合同过程就完成了。智能合约则有所不同,其可能呈现的只是传统合同过程的某一部分,如当事人将确定好的双方的权利义务编写到程序中,然后放置到区块链上执行,在智能合约的这一步骤中所对应的只是传统合同过程中的执行部分。因此,不能将智能合约作为合同的新类型单独讨论,而应当属于合同关系中新的表现形式。为验证智能合约的法律合同性质与当下的合同制度契合,从构成要件上分析看到智能合约应当被囊括到书面形式中的一种。在此方面,进一步肯定了通过智能合约的方式订立相关合同内容的当事人,在实现合同内容的过程中应当遵循《民法典》合同制度的相关规定以及其他现行的具体法律规则,从而确保智能合约成立的法律效力,为当事人解决相应的纠纷指引法律途径。当然,这并不代表着直接将智能合约等同于现在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当前解决合同当事人纠纷的路径很显然并不完全与智能合约相适应。为了实现技术的稳定发展和为人类活动创造更加方便的社会环境,要结合智能合约的应用实例中可能会涉及到的具体问题对其与合同制度产生的冲突进行分析并总结出相对应的解决方案,在解决法律空白的同时,为当下司法上的困境夯实理论基础,更好地将智能合约纳入到合同制度中进行规范,从而保证在符合现行法律的基础上,确保智能合约实施过程的规范化,为当事人的纠纷解决提供相应路径。本文主要从以下结构展开分析和论述:第一章主要介绍智能合约的相关理论基础。从区块链的定义和智能合约的登场背景、历史发展的进程进行展开,对智能合约的概念进行详细分析,挖掘其背后的内涵。智能合约是基于新技术产生的一种前所未有的合同形式,对其的研究必然不能离开基础代码、计算机原理和法律对合同作出的具体规定的内容范畴,在内涵的基础之上,从智能合约的特性与传统合同、电子合同的特征对照中探究其本质,阐述其法律属性以及法律效力。首先,区块链技术下的智能合约与传统法律合同、电子合同有何区别,其次,结合目前为止对于智能合约的法律争议,分析目前具有代表性的几种意见,进一步确认智能合约的法律定位,探讨其是否能被理解为法律意义上的合同,从而决定了将其含括到目前的法律体系中讨论对其规制的可能性。对此,明确和肯定了在法律方面对智能合约进行相关约束的必要性,接以说明智能合约的独特的运行原理和过程。第二章对智能合约进行合同制度内要件的展开,在智能合约的形式、主体、订立和效力这几个方面,论述了作为法律合同的区块链智能合约在合同制度规定上的适用性以及可以进行参照、变通的地方。第三章要纳入到现行合同制度范畴,就必须要对其与现合同制度的冲突点进行分析,围绕智能合约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呈现和表达,合同订立时必然会涉及到的要约-承诺规则、合同生效以及确定实际效力是否存在瑕疵和无效的因素,还有发生侵权、违约的情形下为实现救济时司法管辖权的确认和智能合约电子证据的效力展开,论述智能合约在合同制度下进行法律规制方面所存在的困境。第四章检索归纳其他国家的主要立法趋向,同时考察我国境内的法律环境中关系到智能合约的具体信息进行展开,观察智能合约大概的、整体上的立法化动向,借鉴域外的切实有效又符合我国文化大背景的经验,并为下章节针对区块链技术智能合约对合同制度产生的挑战做出相应回应,提供参考和实践基础。第五章综合前述分析的合同制度视角下智能合约的法律问题,提出相对应的解决方案或思路。
朱银荧[3](2021)在《论电子合同的订立》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我国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作为电子商务的基础与核心的电子合同功不可没。电子合同的订立又是电子合同之开端,没有电子合同的顺利订立,就没有电子商务的发展。但电子合同相较于传统书面合同而言,具有订立环境虚拟性,合同主体不易确定性,信息传递瞬时性等特点,这对传统合同相关法律规范之适用带来了新的挑战。我国针对电子合同的法律规定散见于《民法典》、《电子签名法》和《电子商务法》中,较为零散且实操性较差,因此有必要对其进行进一步的探讨。故本文对电子合同订立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探究,试图解决传统合同法律规范对电子合同适用的难题,为电子缔约主体顺利订立电子合同提供法律层面的指引。本文坚持问题导向,采用文献研究、比较分析、归纳分析、逻辑分析的研究方法,紧密结合电子合同的特殊性,在现有法律框架下解决电子合同订立过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以期对电子合同的顺利订立提供法律指引,维护电子交易的稳定秩序,同时还适当借鉴国外关于电子合同订立的先进立法,以期完善我国关于电子合同订立的立法。本文从以下方面进行研究,共六章:第一章绪论部分,主要对本文的研究背景、意义及国内外的研究现状进行阐述,为本文提供实践和理论依据。第二章是电子合同概述部分,该章首先对电子合同的概率进行定义,电子合同有广义和狭义之分,本文仅就狭义的电子合同之订立制度进行探讨。其次使狭义的电子合同与传统合同进行比较,总结出电子合同的特殊性质。第三章是电子合同主体分析部分,该章首先对电子合同订立主体的身份确认问题进行分析,其次分析电子合同订立主体的缔能力问题,其中由于未成年人也活跃在电子交易中,而网上缔约不能直观方便地确定相对人的缔约能力,因此重点分析了未成年人的网上缔约能力。第四章是电子合同订立方式分析部分,该章对电子合同的传统订立方式即要约-承诺方式进行探讨,对电子要约和电子承诺进行分析界定,并将电子要约和电子承诺的意思表示区分为对话式和非对话式,分类型确定电子要约和电子承诺的生效,最后还对电子要约的撤回与撤销,电子承诺的撤回提出自己的见解。第五章是我国电子合同订立法律制度的完善,在前文分析讨论的基础上,提出关于对电子合同的概念进行界定、明确未成年人电子缔约能力和完善电子要约、电子承诺生效制度这几个方面的立法建议。最后是结语部分,对文章内容进行了总结。
伊丽达娜·阿合买提江[4](2020)在《B2C模式下电子合同订立中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处于B2C模式下的电子合同,其实质依然是一种合同,并且绝大多数也在电子交易合同范畴之内,不过其表现方式与传统方式不一样,基于此现阶段国内绝大多数学者都将其划归为电子合同之内进行研究,并未将其单独作为一个课题展开研究,所以B2C模式下电子合同订立的实际操作过程中仍有一系列问题面临解决。由于互联网经济持续发展、增长,B2C模式下的电了合同原因也应当由于实践进步而得到相应的调整,并因与人们的权益越来越有关系而被当作新式的合同方式,所以文中展开关于B2C模式下签订电子合同时遇到的各种法律问题的研究与探讨是极为必要的。第一部分,引言。介绍文章的研究目的、研究意义、研究内容、研究方法文章重点、难点、创新点及国内外研究现状。第二部分,B2C模式下电子合同订立的概述。主要是对B2C电子商务模式概念,B2C模式下电子合同订立的一般理论,B2C模式下电子合同订立的要素进行梳理并归结国内的立法背景以及现状。第三部分,B2C模式下电子合同订立主体的法律问题。通过探讨B2C模式下电子合同订立主体的身份确认,B2C模式下电子合同订立主体的缔约能力,B2C模式下电子合同中的电子代理人等问题,解释电子合同订立主体所遇到的法律问题,最后提出解决思路。第四部分,B2C模式下电子合同订立程序中的法律问题。主要是对B2C模式下电子合同的要约,B2C模式下电子合同的承诺,B2C模式下电子合同的订立时间与地点进行归纳总结,解决订立程序中遇到的法律问题并最后提出解决思路。第五部分,B2C模式下电子合同订立中效力判定的法律问题。通过对B2C模式下电子合同形式要件问题,B2C模式下电子合同意思表示问题和,B2C模式下电子合同效力待定、无效、可撤销问题分析,总结在B2C模式下的电子合同的效力判定的集中情况,并最后提出解决思路。
孙博亚[5](2020)在《电子缔约规则研究》文中指出现今,电子交易飞速发展,实质性地改变了传统的市场交易模式,从交易规则视角观察,以互联网为媒介的电子交易需要新的交易规则,这必然对传统交易规则带来挑战,其中最主要的挑战体现在合同法领域。电子合同作为电子交易的首选形式,与传统的纸质合同比较,存在众多不同之处,许多新的法律问题不断显现,尤其是在合同缔结方面。以电子信息交换作为缔约手段,给传统合同订立领域带来革命性冲击,并从根本上打破了人们对于既有意义上缔结合同的认识,由于电子通信以数字技术和网络技术为基础,具有无纸化和电子化的特点,使得电子合同缔结的诸多环节与传统的纸面缔约存在本质区别,如果继续适用传统的缔约规则调整电子缔约,难免会出现捉襟见肘的尴尬局面,因而,对以规制合同缔结为核心的相关法律制度作出调整是十分必要的,故本文选择电子缔约规则作为研究对象,以期能为电子缔约规则的体系化建构尽一份绵薄之力。本文以电子缔约规则为着眼点和出发点,采用规范分析、法解释以及比较分析等研究方法,坚持问题导向,遵循体系化探索的逻辑思路,立足于归纳分散于不同领域的电子合同缔约规则,并试图通过对相关规则的体系化整合及对比分析,以期达到对电子缔约规则进行调整、完善和改良的目的。本文的结构包括绪论、正文和结论三大部分,正文部分共分为五章。绪论部分从阐述电子合同的基本理论中提出问题,并进而明晰如何从制度层面打开创制电子合同缔约规则的思路。绪论讨论的问题是电子缔约制度的核心和基础问题,讨论的目的是为了进一步明确本选题在当代法学理论研究中的重大价值。正文的五章以电子缔约规则为线索,分别从电子缔约意思表示规则、电子缔约主体认定规则、电子缔约的常规模式、电子意思表示错误规则以及电子格式条款缔约规则等方面对电子缔约规则进行了审视和梳理,在介绍和比较分析中,提出了本文的论题即电子合同缔约规则应当以调整、完善以及改良的思路进行制度设计。本文第一章围绕电子缔约意思表示展开讨论,集中探讨了电子缔约意思表示形式规则和电子缔约意思表示原件规则。电子意思表示形式规则,因其直接关系到电子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故而引起各国的高度关注,并想尽一切办法设法使电子缔约意思表示视同为书面形式,以便消除电子交易的法律障碍,我国现行法也通过一定立法技术,使电子意思表示归属于书面形式范畴。但是电子意思表示所具有的独有特点即无纸化和电子化,决定了电子意思表示在事实上难以被传统的书面形式所涵盖,为此,本文从应然层面对电子意思表示究竟是否构成书面形式进行了深度分析,提出了未来合同立法对电子意思表示形式应当从协调各规则统一性视角作出进一步规定。至少在目前,应当基于电子意思表示无纸化特点,以及《民事诉讼法》增加电子数据证据类型的契机,从实体法层面明确电子意思表示的电子数据形式,以利于法律系统内部的协调与配合。针对电子意思表示原件规则,是电子意思表示书面形式的必然要求,因为数据电子信息通过电子通讯方式发出后,收件人收到的电子文本不具有唯一性,收到的电子文本永远只是原件的复制件,而电子意思表示构成原件的目的是为了以书证的证据类型运用于诉讼程序,基于目前证据类型的调整,有必要对电子意思表示原件规则做出改良,制定电子意思表示原件规则。本文第二章系统地论述了电子缔约主体资格认定制度,基于网络技术对法律主体本质的冲击与挑战,本章回答了电子缔约主体需要身份识别规则的深层次原因,着力探讨了未成年人的电子缔约能力判断问题和电子代理人的法律地位问题。深度分析了缔约主体身份识别的两种主要方法即电子签名与电子认证。对于未成年人电子缔约能力问题,在尊重与突破的进路中提出了调整思路。其具体调整思路包括:第一,进一步拓宽未成年人电子缔约能力的适用范围;第二,设置日常生活条款制度;第三,对于未成年人进行电子欺诈缔结的电子合同,应当依据电子合同的具体形态认定合同效力,不能一概而论。通过对关于电子代理人的法律地位的不同观点进行了评述,指出在人工智能技术飞速发展的今天,电子人论具有合理性,在梳理缔约主体制度发展的历史脉络过程中,探究了赋予电子代理人法律地位的思想根源,从而为电子代理人以主体资格入法提供了理论基础,并在此基础上,对我国电子代理人制度的立法选择提出了建议,即将电子代理人缔约纳入合同法律规范的调整范畴,并从立法层面界定电子代理人的概念,明确规定电子代理人进行要约和承诺的条件,建立电子代理人行为后果归属规则。本文第三章的内容是研究重点之一,本章主要以电子要约和电子承诺为线索,在常规缔约模式下讨论电子缔约规则问题,由于电子要约与电子承诺呈现出明显的技术性,因此与传统要约和承诺规则不同,需要从理论上给予全新的诠释,以便于通过对传统规则的改良,创设新的缔约规则。本文认为,电子缔约一般规则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电子要约和电子承诺的效力认定问题,因而,本章是以电子要约和电子承诺的效力判定展开讨论的。主要回答四个问题:一是如何识别电子要约;二是如何确定电子要约与电子承诺的生效时间;三是电子要约与电子承诺能否撤回;四是如何判断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了合意。针对以上四个问题的研究构成本章的全部内容。针对第一个问题,本文认为应当坚持《民法典》合同编确定的是否以缔结合同为目的的标准,综合考虑信息发布者的主观意图,根据发布信息的实际情况,评价商品或服务信息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要约条件作出判断。针对第二个问题,本文首先对传统法律规范进行了解读和诠释,通过与相关国际组织的立法进行对比研究中得到启示,本文认为应采用规定数据电文发出与到达的时间以解决生效时间问题,同时基于公平分配风险的考虑,可以设立以检索时间为生效时间的补充规则,以解决电子要约与电子承诺没有进入指定系统的问题。针对第三个问题,通过综合分析和评述不同观点,本文认为,在民事权利体系中,立法者何以赋权给当事人是基于法价值考量,是一种法政策选择的结果,权利因客观实际情况,暂时不能行驶或行驶有困难,从来都不是创设权利考虑的因素,也不应该成为不赋权给缔约主体的原因。从这个意义上讲,撤销或撤回电子意思表示是法律赋予发送人的一项权利,依据赋权规则,他人不得随意加以剥夺。至于权利人因客观实际情况,暂时不能行使或行使有困难,不应成为创设权利考虑的因素,也不应成为不赋权给缔约主体的原因。针对第四个问题,本文认为,合意达成的判断规则应围绕合意内容的范围边界加以解读,具体标准为:第一,对合同的必要条款达成一致;第二,当事人对必要条款有约定,以其约定内容进行判断;第三,受要约人不得就要约内容进行实质性变更。本文第四章对电子缔约意思表示错误规则进行了研究,电子缔约意思表示错误制度的规范目的在于解决外在表示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归责于表意人的问题,因我国没有设立意思表示错误规则,本文从司法实践入手,界定了电子错误的概念及涵盖范围,对电子错误的类型进行了划分,并主要考察了美国及国际组织的立法,提出了完善我国电子缔约错误规则的建议。通过对电子缔约错误类型的划分,以及对各国和国际组织的立法考察,本文认为应从以下四个方面完善我国的电子缔约意思表示错误规则:第一,应当从立法层面界定电子错误的概念以及涵盖的范围;第二,应建立专门针对人为电子错误的规则;第三,在既有法律规范基础上进一步明确自动信息系统错误规则;第四,应当规定电子错误的救济措施。本文第五章亦是文章的研究重点,本章以电子格式条款缔约为进路,系统地探讨电子缔约的非个别磋商规则。本章着重探讨了两个问题:一是电子格式条款缔约中的合意问题,即如何确保合意的充分性与真实性;二是如何突破电子格式条款缔约困境问题。关于第一个问题,本文认为,应当为网络消费者提供更加合理的机会以助其了解并理解条款内容,同时对电商经营者施以必要的条款说明义务,帮助消费者在明确条款含义的基础上,做出缔约选择,提升缔约合意度。关于第二个问题,应当通过进一步提升格式条款内容的显着性、赋予网络消费者撤回权、构建冷静期制度以及设置有限阅读义务等一系列措施予以解决。结论部分,基于对电子缔约规则的体系化整理,发现电子缔约区别于传统缔约的本质属性,是整合电子缔约规则的前提,因此,本章以“电子缔约的特质对法律调整的影响”为题对论文的结论进行了阐释,由于在电子缔约过程中,电子缔约主体之间的沟通是通过数据电文的交互活动实现的,由此导致缔约双方依赖电商交易平台的指引进行缔约活动,这使得消费者作出的缔约选择具有非理性的冲动特质,在这样的前提下,法律调整电子缔约及电子合同关系的策略,恐将发生或已经发生向公私法协同调整的综合治理路径的转向。
李征宇[6](2020)在《智能合约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智能合约就是一种可以自行执行的合约,它具有去中心化、匿名性、自动性等诸多特点。智能合约是在信息化的大环境之下,传统合同与信息技术相结合的产物,是前沿科技在日常生活中的具体运用。尽管基于区块链的智能合约的相关概念提出的时间很短,但它已经在金融、保险、医疗、管理等领域得到了日益广泛的运用,并且其运用领域正在快速拓展。可以预见的是,基于智能合约的自动执行性等诸多优势,它的发展前景必然更加广阔,与人们的日常生活的联系也必然会更加紧密。但同时,由于智能合约提出时间短、概念抽象、理论的相对不完善等因素的存在,它在诸多方面还存在着争议,有些争议甚至是比较剧烈的。智能合约在法律方面的争议便是其中之一。这些争议若是得不到妥善的解决,必然会在未来制约智能合约的进一步发展。因此,本文通过智能合约在法律方面的研究,试图为智能合约在法律框架内寻找一个合适的定位。本文首先对智能合约进行简述,介绍智能合约的基本概念及发展历程,指出自动执行是智能合约最突出的特征,并提出由于智能合约可以自行对法律进行判定和执行,导致现行法律体系会因此而受到影响。在此基础上对智能合约的法律属性这一问题进行阐述,指出智能合约依据其结构、功能等要素,应当被定性为一种新型的合同,并对其与传统合同的异同加以论述。然后对智能合约的效力问题进行研究,认为应当以意思实现理论来对智能合约的生效等问题进行界定,因为这样能够更好的解决智能合约在司法实践中所遇到的问题。再后对智能合约与相关民法基本原则关系问题进行讨论,指出智能合约在对一些民法基本原则的遵循产生有益影响的同时,也会对某些民法基本原则具有负面作用。最后研究的是智能合约的运用和监管问题,提出智能合约在提高法律效率的同时也会为一些违法行为提供便利,因此必须要在法律上对其进行监管。
李亚平[7](2020)在《区块链智能合约的合同法律规制》文中研究说明智能合约与区块链的结合,是区块链技术发展的新阶段,未来能够在金融服务、政务服务、商业交易等领域发挥重要作用。与传统合同相比,区块链智能合约既可提升效率、降低交易成本,又能更好的确保交易安全,有望成为一种解决合同交易中效率、成本、安全三角悖论的重要工具。而区块链智能合约的应用是否能够符合期待,关键在于法律如何对区块链智能合约进行有效规制。本文旨在正确认识区块链智能合约的法律属性,厘清该新型合同与现行合同间的联系与区别,分析差异部分带来的影响。在此基础上,最终思考当前合同法律制度是否需要因此作出适应性调整。本文的结构包括第一部分引言,第二部分正文和第三部分结论,其中的正文部分包括四个章节。第一章,主要围绕区块链智能合约的界定展开。首先在第一节对组成区块链智能合约的两种技术及其关系进行了简要介绍。第二节主要结合实例,分别对区块链智能合约从静态和动态两个方面进行观察,并指出其具有约束性、自动性、独立性特点和弱化意志、弱化权威的运行逻辑。第二章,是本文的重要章节,对区块链智能合约的合同法律属性进行了确认。第一节从四个方面对智能合约是否是法律意义上的合同进行了辨析,并得出了肯定结论,第二节重在分析该类新型合同与传统合同的联系,第三节则在第二节的基础上指出区块链智能合约给合同的带来了哪些方面的提升。第三章,着重分析了区块链智能合约对合同法律制度带来的冲击,第一节详细分析该类新型合同如何限制了合同主体的自由意志,第二节提出合同效力规则可能被区块链智能合约架空,第三节指出区块链智能合约的救济途径受到限制,第四节举例说明区块链智能合约使合同面临技术风险。第四章,是本文最重要的章节,旨在为正确规制区块链智能合约提出建议。第一节对目前我国及域外国家为应对冲击而已经采取的规制措施进行了考察,主要包括我国目前探索的总结和美国经验的借鉴。第二节为具体建议,分四个方面,其一应坚持理性原则,在传统合同法律制度的基础上进行规制,不必大规模立法修法,其二应该在法律规范中明确区块链智能合约的法律地位,其三应把握关键环节,增加有关合同成立时间的特别规定,强化合约发布者的提示说明义务、限制合约主体民事行为能力的推定,增加合约开发人员的责任规定,其四应厘清调整边界,可以通过技术解决的困难应该优选技术方案。
陈吉栋[8](2019)在《智能合约的法律构造》文中指出智能合约以自动售货机为最初原型,随着区块链网络的发展而呈现勃兴趋势。其突出特点是自动执行,从而降低交易成本,并减少纠纷。目前理论和实践对智能合约有不同界定。智能合约存在不同的形态,应采广义和狭义两种观点进行认知。当事人发布智能合约是可以变更权利义务的意思表示行为。智能合约的发布及其代码执行本质是电子合同,但是前者的升级版本。在现行法下,仍应将智能合约的发布及其代码执行行为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合同。一般来说,一方当事人发布智能合约为要约;另一方对智能合约代码的调用和执行为承诺,但该承诺在性质上为意思实现而非意思表示。我国应结合民法典合同编的编撰、《电子商务法》的修改讨论对其应然调整路径的设计。
冯叙[9](2018)在《电子买卖合同法律问题以及完善》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电子技术的高速发展和手机、电脑等人工智能机器的普及和便利化双重作用之下,人们借助电子技术来达成买卖交易合同的数量越来越多。与其的大规模使用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在相关规则上的立法却相对滞后,无疑为我国蓬勃发展的电子商务埋下了隐患。电子买卖合同的市场经济无法建立起良好的经济秩序,无疑会制约其经济的发展。对于利用电子技术达成的买卖合同进行研究,已经成为一个迫在眉睫需要解决的问题。因此本文以其相关法律问题为主要研究方向,分为以下几个部分:首先解析了电子买卖合同的特点、类型、签订方式、参与主体、标的物,对于电子合同进行一个总体的介绍。让读者能够对其有一个基本的了解。第二个部分,关于电子合同的法律法规简要的介绍,主要分为我国与外国两个方面,首先对于我国目前与电子合同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在司法实践之中对于电子合同的认定与裁判进行了主要介绍与分析。其次,对美国与欧盟关于电子合同的法律和法规进行了详细分析,并与我国的法律进行了对比,由此得出我国在此方面的不足之处。在第三个部分,在以上的基础之上,对于电子合同的几大热门法律问题进行了归纳和总结,主要分为以下几个部分:虚拟财产的立法空白,电子合同中广告的虚假宣传以及要约、要约邀请之间的鉴别,电子合同主体的难以确定性等等问题。以上几个问题都是在实际操作之中,对于电子合同有着严重影响的问题,对我国电子合同法律法规的建设,提出了重要的意见,以期望能够对于我国电子合同法律制度的相关进程有所裨益。
王洪亮[10](2018)在《电子合同订立新规则的评析与构建》文中研究表明民法典编纂框架下,电子合同规则的创设是立法的重中之重。首先,对电子意思表示的到达规则进行评析,相对人指定系统情况下,应采取到达相对人支配范围并为其可能知道的双重标准,在没有指定系统情况下,应区分一般用户还是经营者,只有是在经营者情况下,才可以认为,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其次,从制度适用范围、规范目的、制度正当性等多个角度批判了权利能力推定制度以及行为能力推定制度。再次,目前民法典合同编创设的电子合同以支付价款为合同成立要件的规则是错误的,在电子合同订立中,具体根据当事人的意思解释确定要约与承诺,无须增加要件,在利益衡量上,明确规定用户具有先行付款义务,并不合理。最后,肯定了《电子商务法草案》增加的经营者信息提供以及技术准备义务,进一步建议增加纠错机制规则。
二、电子合同的要约承诺(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电子合同的要约承诺(论文提纲范文)
(1)区块链智能合约的法律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 |
二、选题意义 |
三、国内外文献综述 |
(一)关于区块链智能合约发展研究的文献综述 |
(二)关于智能合约的法律属性研究的文献综述 |
(三)关于智能合约的法律规制研究的文献综述 |
(四)国外研究综述 |
四、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五、本文的创新与不足 |
(一)本文的创新 |
(二)本文的不足 |
第一章 区块链智能合约的解读 |
第一节 区块链概述 |
一、区块链的概念 |
二、区块链的特征 |
三、区块链的结构 |
第二节 智能合约概念和特征 |
一、智能合约概念 |
二、智能合约的特征 |
三、基于区块链的智能合约 |
第三节 智能合约的法律性质 |
一、“代码即法律”的否定 |
二、“自动执行说”的否定 |
第四节 智能合约的法律定位 |
第二章 智能合约面临的挑战 |
第一节 智能合约给立法带来的挑战 |
一、《民法典·合同编》的考察 |
二、《电子商务法》的考察 |
三、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考察 |
第二节 智能合约的程序救济问题 |
一、智能合约履行过程中的救济问题 |
二、智能合约在诉讼程序中存在的问题 |
第三章 域外国家关于智能合约的法律与制度借鉴 |
第一节 域外国家关于智能合约的法律与制度简介 |
一、白俄罗斯《关于发展数字经济》简介 |
二、俄罗斯《数字金融资产法》简介 |
三、英国“监管沙盒计划”简介 |
四、美国关于智能合约概况 |
第二节 域外国家法律与制度建设的启示 |
一、通过立法规范技术发展 |
二、通过政策鼓励技术发展 |
三、加强监管,引导技术有序发展 |
第四章 我国智能合约法律规制的建议 |
第一节 完善智能合约法律法规 |
一、建立智能合约法治规范体系 |
二、将智能合约纳入合同法规制的范畴 |
第二节 加强构建智能合约管理机制 |
一、借鉴合同法的一般规则重构智能合约程序 |
二、将法律规范融合进技术规则之中 |
三、加强国际合作规制智能合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本人在读期间完成的研究成果 |
(2)合同制度视角下区块链智能合约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价值及意义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第一章 智能合约的基本理论 |
第一节 基于区块链技术的智能合约的内涵 |
第二节 智能合约与相近概念辨析 |
一、智能合约与传统法律合同的比较 |
二、智能合约与电子合同的对比 |
第三节 智能合约法律属性的争议 |
一、否定说 |
二、肯定说 |
三、分类说 |
第四节 智能合约规制的必要性 |
第五节 基于区块链技术的智能合约运行机制 |
第二章 智能合约的合同要件 |
第一节 智能合约的形式 |
一、智能合约是合同关系的新形式 |
二、智能合约构成特殊书面形式 |
第二节 智能合约的主体 |
第三节 智能合约的订立 |
一、意思表示一致的认定 |
二、要约和承诺的认定 |
三、要约和承诺的生效 |
第四节 智能合约的效力 |
第三章 合同制度视角下智能合约面临的法律难题 |
第一节 智能合约对真实意思表示呈现的阻碍 |
第二节 智能合约对合同订立规则的影响 |
第三节 智能合约对合同效力认定的冲击 |
一、当事人行为能力难以判断 |
二、智能合约对意思表示瑕疵撤销规则的障碍 |
三、智能合约对合同无效因素的认定存在困难 |
第四节 智能合约对于违约救济的影响 |
一、司法管辖权难以确认 |
二、智能合约电子证据规定不够完备 |
第四章 智能合约的国内外立法现状 |
第一节 美国:明确智能合约和区块链数据作为证据的法律效力 |
第二节 俄罗斯:纳入现行合同制度 |
第三节 英国:为智能合约确立基本原则 |
第四节 中国:智能合约探索阶段 |
第五章 智能合约合同制度的完善路径 |
第一节 明确智能合约的法律属性 |
第二节 制定标准化智能合约 |
第三节 引入智能合约预审机制 |
第四节 完善智能合约机制以适应撤回和撤销规则 |
一、要约、承诺的撤回和撤销的实现 |
二、合同撤销的实现 |
第五节 确认司法管辖权的认定规则 |
第六节 明确区块链电子证据的认定标准 |
结论 |
参考文献 |
(3)论电子合同的订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研究现状 |
1.3.1 国内研究现状 |
1.3.2 国外研究现状 |
1.4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4.1 研究思路 |
1.4.2 研究方法 |
第2章 电子合同概述 |
2.1 电子合同的界定 |
2.2 电子合同的特殊性 |
2.2.1 电子合同主体的虚拟性 |
2.2.2 电子合同的特殊表现形式 |
2.2.3 合同订立方式的特殊性 |
第3章 电子合同主体分析 |
3.1 电子合同主体的身份确认 |
3.1.1 电子身份注册 |
3.1.2 电子签名 |
3.2 电子合同自然人缔约能力分析 |
3.2.1 自然人的电子缔约能力 |
3.2.2 未成年人的电子缔约能力 |
第4章 电子合同订立方式分析 |
4.1 电子合同的要约 |
4.2 电子合同的承诺 |
4.3 电子要约和电子承诺的生效 |
4.3.1 对话方式与非对话方式的区分 |
4.3.2 对话式电子要约和电子承诺的情形 |
4.3.3 非对话式电子要约和电子承诺的情形 |
4.4 电子要约和电子承诺的撤回 |
4.5 电子要约的撤销 |
第5章 我国电子合同订立法律制度的完善 |
5.1 我国电子合同订立的立法现状 |
5.2 完善我国电子合同订立制度的立法建议 |
5.2.1 明确电子合同等基本概念的定义 |
5.2.2 明确未成年人电子缔约能力制度 |
5.2.3 完善电子要约、电子承诺生效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B2C模式下电子合同订立中的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1.1 研究目的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内容与方法 |
1.2.1 研究内容 |
1.2.2 研究方法 |
1.3 研究重点、难点与创新点 |
1.3.1 研究重点、难点 |
1.3.2 研究创新点 |
1.4 国内外研究现状 |
2 B2C模式下电子合同订立的概述 |
2.1 B2C电子商务模式概念 |
2.1.1 电子商务的概念 |
2.1.2 B2C电子商务模式 |
2.2 B2C模式下电子合同订立的一般理论 |
2.2.1 电子合同的界定 |
2.2.2 B2C模式下电子合同的特殊性质 |
2.3 B2C模式下电子合同订立的要素 |
2.3.1 电子合同当事人 |
2.3.2 电子意思表示 |
2.4 国内的立法背景以及现状 |
3 B2C模式下电子合同订立主体的法律问题 |
3.1 B2C模式下电子合同订立主体的身份确认 |
3.1.1 电子签名 |
3.1.2 电子认证 |
3.2 B2C模式下电子合同订立主体的缔约能力 |
3.2.1 自然人的缔约能力 |
3.2.2 法人的缔约能力 |
3.3 B2C模式下电子合同中的电子代理人 |
3.3.1 电子代理人的概念 |
3.3.2 电子代理人的法律地位 |
3.3.3 电子代理人的缔约能力及效力 |
3.4 B2C模式下电子合同订立主体中存在问题的解决思路 |
3.4.1 完善B2C电子合同的主体确认制度 |
3.4.2 完善电子签名以及电子认证制度 |
3.4.3 构建电子代理人制度 |
4 B2C模式下电子合同订立程序中的法律问题 |
4.1 B2C模式下电子合同的要约 |
4.1.1 电子合同要约的生效 |
4.1.2 电子合同要约与要约邀请的鉴别 |
4.1.3 电子合同要约的撤销与撤回 |
4.2 B2C模式下电子合同的承诺 |
4.2.1 电子合同承诺的构成要件 |
4.2.2 电子合同承诺的生效 |
4.2.3 电子合同承诺的撤销与撤回 |
4.3 B2C模式下电子合同的订立时间与地点 |
4.3.1 电子合同的订立时间 |
4.3.2 电子合同的订立地点 |
4.4 完善B2C模式下电子合同订立程序中存在问题的解决思路 |
4.4.1 明确电子合同要约与承诺的生效时间 |
4.4.2 明确电子合同意思表示撤销与撤回规则 |
5 B2C模式下电子合同订立中效力判定的法律问题 |
5.1 B2C模式下电子合同形式要件问题分析 |
5.1.1 电子合同的书面形式要求 |
5.1.2 电子合同的签字要求 |
5.1.3 电子合同的原件要求 |
5.2 B2C模式下电子合同意思表示问题分析 |
5.2.1 电子意思表示的分类 |
5.2.2 电子意思表示的真实性 |
5.2.3 电子意思表示的生效 |
5.3 B2C模式下电子合同效力待定、无效、可撤销问题分析 |
5.3.1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电子合同 |
5.3.2 可撤销的电子合同 |
5.4 B2C模式下电子合同订立生效力定过程中存在问题的解决思路 |
5.4.1 明确未成年人缔结电子合同的效力 |
5.4.2 完善电子合同形式要件的特殊要求 |
5.4.3 明确不真实电子意思表示的救济途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论文 |
致谢 |
(5)电子缔约规则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和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理论立场的预设 |
五、论文框架 |
第一章 电子缔约意思表示 |
第一节 电子缔约意思表示形式 |
一、电子缔约意思表示概念 |
(一)贸法会对电子缔约意思表示的界定 |
(二)我国法对电子缔约意思表示的界定 |
二、电子缔约意思表示法定形式 |
(一)贸法会的解决方案 |
(二)我国法的解决策略 |
三、电子缔约意思表示法定形式再思考 |
(一)电子缔约意思表示与传统书面形式不具有涵盖关系 |
(二)电子缔约意思表示具有与书面形式并列存在的规范价值 |
第二节 电子缔约意思表示原件 |
一、电子意思表示书面形式对原件的要求 |
(一)传统法律中的原件 |
(二)电子缔约意思表示要求原件的原因 |
二、解决电子缔约意思表示原件要求的立法例 |
(一)联合国的立法 |
(二)美国的相关立法 |
三、我国立法上的电子意思表示原件规则 |
第二章 电子缔约主体资格的认定 |
第一节 电子缔约人的主体性 |
一、电子缔约主体的双重属性 |
(一)电子缔约主体的自然属性:虚拟性 |
(二)电子缔约主体的法律属性:法律性 |
二、电子缔约主体真实身份的确认方法 |
(一)确认电子缔约主体真实身份的必要性 |
(二)确认的方法:电子签名与电子认证 |
第二节 电子缔约能力:以缔约主体资格认定为分析视角 |
一、自然人电子缔约能力的认定 |
(一)电子缔约能力的法律构造 |
(二)未成年人电子缔约能力的认定标准:传统与创新 |
二、企业电子缔约能力的认定标准 |
(一)认定依据 |
(二)关于企业缔约能力的实务解决现状 |
(三)我国关于企业电子缔约能力制度的立法完善 |
第三节 电子代理人 |
一、电子代理人概念 |
(一)含义 |
(二)特征 |
二、电子代理人的法律地位 |
(一)关于电子代理人法律地位的学说观点及评析 |
(二)电子代理人具有主体性的理论基础 |
三、电子代理人的行为归属 |
(一)电子代理人行为归属的立法 |
(二)电子代理人行为后果归属 |
(三)电子代理人缔约程序 |
四、我国电子代理人制度的立法思考 |
(一)现行立法缺陷分析 |
(二)美国《统一计算机交易法》的规定及借鉴 |
(三)我国的立法选择 |
第三章 电子缔约的常规模式 |
第一节 电子要约 |
一、电子要约基本问题 |
(一)电子要约的成立条件 |
(二)电子要约的识别与电子要约邀请 |
二、电子要约的特殊法律问题 |
(一)电子要约的生效 |
(二)电子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
第二节 电子承诺 |
一、电子要约的成立条件 |
二、电子承诺的方式选择 |
(一)我国法关于电子承诺方式的规定 |
(二)电子承诺中需要进一步解决的问题 |
三、电子承诺的发出与生效 |
(一)电子承诺的发出与承诺有效期的确定 |
(二)电子承诺的生效时间与地点 |
四、电子承诺的撤回 |
第三节 电子合同成立 |
一、电子合同成立概说 |
(一)电子合同成立的本质:合意的形成 |
(二)电子合同成立的外观要件 |
二、电子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
(一)电子合同成立时间 |
(二)电子合同成立地点 |
三、我国关于电子合同成立规则的不足与完善 |
(一)明确约定优先规则 |
(二)明确界定特定系统指当事人可以控制的邮件系统 |
(三)规定检索到达时间的适用规则 |
第四章 电子缔约意思表示错误 |
第一节 电子意思表示错误的司法实践—以网络标价错误为例 |
第二节 电子缔约意思表示错误含义 |
一、学界对电子缔约意思表示错误的界定 |
二、本文的界定 |
三、电子错误的类型 |
(一)人为电子错误 |
(二)自动信息系统错误 |
第三节 电子缔约意思表示错误的立法考察 |
一、主要国家的立法 |
(一)美国 |
(二)加拿大 |
二、国际组织的立法 |
(一)贸法会的《电子商务示范法》 |
(二)国际统一私法协会的《国际商事合同通则》(英文简称PICC) |
(三)贸法会的《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信公约》 |
三、关于上述立法的评述 |
第四节 我国关于电子缔约意思表示错误的立法解决 |
一、关于电子缔约意思表示错误的法律救济 |
(一)人为电子错误的法律救济 |
(二)自动信息系统错误的法律救济 |
二、立法完善 |
(一)从立法层面界定电子错误的概念以及涵盖的范围 |
(二)建立专门针对人为电子错误的规则 |
(三)在《电子商务法》基础上进一步明确自动信息系统错误规则 |
(四)设立电子错误救济规则 |
第五章 电子格式条款缔约 |
第一节 电子格式条款概说 |
一、电子格式条款的规范解析 |
(一)电子格式条款缔约方式简述 |
(二)既有法律框架下的格式条款:概念、特点及法价值目标 |
二、缔约语境下的电子格式条款 |
(一)电子格式条款的涵义 |
(二)电子格式条款的特征 |
(三)缔约视角下的电子格式条款类型 |
第二节 电子格式条款订入规则 |
一、合理提请网络消费者注意规则 |
二、网络消费者同意订入规则 |
(一)电子格式条款缔约中的合意本质 |
(二)合意的保障规则 |
三、电子格式条款订入的限制规则 |
(一)异常条款排除规则 |
(二)不得与个别约定条款相抵触规则 |
第三节 电子格式条款缔约的困境及突破路径 |
一、电子格式条款缔约困境 |
(一)消费者的认知局限与缔约策略选择的困境 |
(二)信息不对称与消费者知情决策的困境 |
(三)合意规则面临的困境 |
二、缔约困境的突破路径 |
(一)进一步提升条款内容的显着性 |
(二)构建冷静期制度给消费者以反悔权 |
(三)进一步完善电商经营者的信息披露义务 |
(四)设置网络消费者的有限阅读义务 |
结论:电子缔约的特质及其对法律调整的影响 |
一、交易对象选择和缔约决策在电商平台限定的信息环境下进行 |
二、缔约对象主体资格和资信的审查完全由电商平台控制 |
三、缔约内容(基本条款)几乎全部由电商平台制定 |
四、法律调整电子缔约策略的可能转向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致谢 |
(6)智能合约的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章 智能合约问题概述 |
1.1 智能合约的沿革与发展 |
1.2 智能合约的原理、特征和功能 |
1.2.1 智能合约的原理 |
1.2.2 智能合约的特征和功能 |
1.3 智能合约对法律体系的影响 |
1.3.1 基于人类语言的法律条文模糊性 |
1.3.2 基于计算机语言的算法代码的准确性 |
1.3.3 合同或法律条文能否准确转换为计算机语言 |
1.3.4 智能合约对法律领域的“入侵” |
1.3.5 算法权威对法律权威的挑战 |
第二章 智能合约的法律属性 |
2.1 智能合约订立阶段的意思表示 |
2.1.1 智能合约订立阶段意思表示的要约说 |
2.1.2 智能合约订立阶段意思表示的要约邀请说 |
2.1.3 智能合约订立阶段意思表示的保证说 |
2.2 智能合约的结构 |
2.2.1 智能合约的“要约——承诺”结构 |
2.2.2 智能合约的合同性 |
2.3 智能合约与传统合同的差异 |
2.4 智能合约与传统合同的共性 |
第三章 智能合约的法律效力 |
3.1 智能合约的生效时间 |
3.1.1 智能合约生效时间的达成一致说 |
3.1.2 智能合约生效时间的区块链部署说 |
3.1.3 智能合约生效时间的代码完成说 |
3.2 智能合约的生效条件 |
3.2.1 匿名性与当事人的合同订立能力 |
3.2.2 自动执行性与意思表示 |
3.3 智能合约的撤销、解除与变更问题 |
3.3.1 合同的撤销、解除与变更 |
3.3.2 智能合约的预先确定性 |
3.3.3 实务中智能合约的解除、撤销与变更 |
第四章 智能合约与民法基本原则 |
4.1 智能合约与诚信原则 |
4.2 智能合约与公示公信原则 |
4.3 智能合约与意思自治原则 |
4.4 智能合约与公序良俗原则 |
第五章 智能合约的运用和监管 |
5.1 智能合约的运用 |
5.2 智能合约的分类 |
5.3 智能合约的监管问题 |
5.3.1 智能合约监管的必要性 |
5.3.2 如何对智能合约进行监管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区块链智能合约的合同法律规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论文主要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区块链智能合约的界定 |
一、区块链智能合约是两种技术的结合 |
(一)区块链是智能合约的底层技术 |
(二)智能合约是部署在区块链上的合同应用 |
二、区块链智能合约的运行模式 |
(一)区块链智能合约的架构 |
(二)区块链智能合约的特点 |
(三)区块链智能合约的运行逻辑 |
第二章 区块链智能合约的法律属性 |
一、区块链智能合约是法律意义上的合同 |
(一)区块链智能合约是合约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 |
(二)区块链智能合约引起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变化 |
(三)区块链智能合约可以承载合同必备条款 |
(四)区块链智能合约遵循要约与承诺规制模式 |
二、区块链智能合约与传统合同的联系 |
(一)区块链智能合约是书面合同 |
(二)区块链智能合约是传统电子合同的延伸 |
(三)区块链智能合约与格式合同 |
三、区块链智能合约的优势 |
(一)区块链智能合约是内容更确定的合同 |
(二)区块链智能合约是效率高、成本低的合同 |
(三)区块链智能合约能更好的保护当事人的隐私 |
第三章 区块链智能合约对当前合同法律制度的冲击 |
一、限制合同主体的自由意志 |
(一)排除了不能明确转化为代码的合同条款的适用 |
(二)不能适应变化做出补充约定 |
(三)难以实现要约邀请 |
(四)要约不能撤回、撤销,承诺无法撤回 |
二、架空合同效力规则 |
(一)影响合同无效的因素无法识别 |
(二)即便无效也能得到执行 |
三、限制合同主体的救济途径 |
(一)难以行使履行抗辩权 |
(二)难以追究违约责任 |
四、使合同面临技术风险 |
(一)代码含义可能偏离当事人真实意思 |
(二)区块链与智能合约还存在技术目标冲突 |
(三)技术漏洞难以避免 |
第四章 区块链智能合约的合同法律规制 |
一、区块链智能合约合同法律规制现状的考察 |
(一)我国的探索 |
1.传统合同法律基础的考察 |
2.规制区块链智能合约的立法探索 |
(二)美国的规制思路 |
1.联邦立法:原则性规定及授权 |
2.各州立法:保守与开放 |
(三)得到的启示 |
二、我国区块链智能合约的合同法律规制路径 |
(一)确定指导思想:在传统合同法律制度基础上做适度调整 |
(二)明确法律地位:不因区块链智能合约的形式否定合同法律效力 |
(三)把握关键环节:强调事前预防和事后救济 |
1.增加有关合同成立时间的特别规定 |
2.强化合约发布者的提示说明义务 |
3.限制合约主体民事行为能力的推定 |
4.增加区块链智能合约开发人员的责任规定 |
(四)厘清调整边界:优先选择技术方案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8)智能合约的法律构造(论文提纲范文)
一、智能合约与区块链技术 |
(一) 智能合约以自动售货机为原始雏形提出 |
(二) 智能合约因区块链技术而勃兴 |
(三) 智能合约的运行与界定 |
二、智能合约与电子合同 |
(一) 电子合同的法律结构 |
(二) 智能合约是电子合同的升级 |
(三) 智能合约是一种书面法律行为 |
三、智能合约的“要约—承诺”构造 |
(一) 既有观点及其评析 |
(二) 智能合约要约的认定 |
1. 智能合约内容能否具体且确定 |
2. 要约人是否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
3. 要约生效时间 |
(三) 智能合约承诺的认定 |
1. 智能合约承诺的特殊性 |
2. 承诺方式为意思实现 |
3. 承诺的生效 |
四、我国现行法调整智能合约的应然态度 |
(一) 美国对智能合约的调整经验 |
1.《全球暨全美商业电子签名法》 (“E-SIGN Act”) |
2. 电子交易法 (“UETA”) 及相应的州立法 |
(二) 我国立法应采取的态度 |
结语 |
(9)电子买卖合同法律问题以及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和意义 |
二、文献综述以及研究方法 |
一、电子合同的概述 |
(一)电子合同的认定 |
(二)电子合同的特点 |
1、多样化 |
2、格式合同的大量使用 |
3、举证困难 |
4、快捷性和小额化 |
(三)电子合同的主要分类 |
1、从电子技术的应用上,可以划分为广义电子合同和狭义电子合同 |
2、以标的物为划分标准,可以分为信息产品电子合同和非信息产品电子合同 |
(四)电子合同的主体 |
1、电子合同主体的分类 |
(1)网络服务提供者 |
(2)网络服务的使用者 |
(五)电子合同之中的客体 |
二、我国电子交易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现状 |
(一)我国电子交易涉及的法律法规 |
1、合同法 |
2、《电子签名法》 |
3、《2016网约车管理暂行办法》 |
4、《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法》 |
5、《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条例》 |
6、《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草案)》 |
7、网络交易管理办法 |
(二)对我国现行网络立法的分析与思考 |
1、我国电子合同的主要框架 |
2、立法存在滞后性 |
3、立法存在空白 |
(三)我国电子合同的司法实践现况 |
1、认可了电子证据的相关效力以及运用 |
2、对于虚拟财产,普遍承认 |
3、证据以及主体、客体的多样化 |
四、电子合同的国外、国际立法情况 |
(一)电子合同的国际立法情况 |
1、《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 |
2、《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信公约》 |
(二)美国和欧盟的电子合同相关立法 |
1、美国在电子合同领域的立法情况 |
2、欧盟关于电子合同相关的法律规定 |
五、目前我国电子买卖合同所面临的几个问题 |
(一)电子合同主体的认定困境 |
1.对电子交易主体身份认定的学说 |
2.电子合同主体的法律判断 |
(二)网络服务平台的责任认定困难 |
(三)电子交易中的虚拟财产问题 |
1.虚拟财产的概念 |
2.虚拟财产的特性 |
3.虚拟财产的相关法律法规 |
4、虚拟财产表现方式 |
(1)实体店营业中的虚拟财产 |
(2)网上服务中的虚拟财产 |
5、虚拟财产的保护困境 |
(四)电子合同中的要约与要约邀请判定 |
(五)电子合同合同之中的承诺规则 |
六、完善我国电子合同立法的相关建议 |
(一)完善虚拟财产相关的立法以及相应的保护手段 |
(二)严格区别电子合同信息之中要约以及要约邀请制度 |
(三)完善电子合同之中主体认定制度 |
(四)完善对于网络服务平台的责任认定 |
(五)参考外国立法,重视狭义电子合同 |
结语 |
参考资料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完成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10)电子合同订立新规则的评析与构建(论文提纲范文)
一、电子意思表示的到达 |
(一) 到达的判断标准 |
(二) 通讯风险的分配 |
二、电子合同中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的推定 |
(一) 权利能力推定制度反思 |
(二) 行为能力推定制度 |
三、特殊的合同订立规则 |
(一) 适用范围的质疑 |
(二) 电子合同订立的要约承诺过程 |
(三) 格式条款的控制 |
(四) 钓鱼网站的问题 |
(五) 特殊法优先适用的问题 |
四、订立阶段的信息提供义务与准备义务 |
(一) 信息提供义务 |
(二) 准备义务 |
五、结论 |
四、电子合同的要约承诺(论文参考文献)
- [1]区块链智能合约的法律规制研究[D]. 陈佳发. 云南财经大学, 2021(09)
- [2]合同制度视角下区块链智能合约的研究[D]. 蒙璐璐. 上海外国语大学, 2021(11)
- [3]论电子合同的订立[D]. 朱银荧. 重庆工商大学, 2021(09)
- [4]B2C模式下电子合同订立中的法律问题研究[D]. 伊丽达娜·阿合买提江. 新疆师范大学, 2020(06)
- [5]电子缔约规则研究[D]. 孙博亚. 吉林大学, 2020(08)
- [6]智能合约的法律问题研究[D]. 李征宇. 兰州大学, 20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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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智能合约的法律构造[J]. 陈吉栋. 东方法学, 2019(03)
- [9]电子买卖合同法律问题以及完善[D]. 冯叙. 云南大学, 2018(01)
- [10]电子合同订立新规则的评析与构建[J]. 王洪亮. 法学杂志, 201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