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浅析医疗举证责任倒置(论文文献综述)
田臣,邱冰[1](2021)在《医疗纠纷中举证责任倒置的现状及其思考》文中认为举证责任倒置是一般举证原则的例外,也是民事法律证据规则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医疗纠纷案件的举证原则经历了"谁主张,谁举证";举证责任分配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举证责任分配实行区分类型确定举证责任;废除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保留过错推定原则的演变。文章通过文献检索、网络搜索等方式对我国医疗纠纷中举证责任倒置进行梳理,包括: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相关概述;医疗纠纷中举证责任倒置的局限性分析;举证责任倒置条款废除对于患者、医疗机构、社会群体及法律体系的影响。举证责任倒置条款废除将会对医疗纠纷诉讼产生一系列的影响,对此应有深刻的认识。
李博[2](2021)在《证明责任倒置在医疗侵权诉讼中的适用》文中研究指明前言证明责任分为主观证明责任与客观证明责任。主观证明责任,又称为形式的证明责任,或者证据提出责任,是指当事人通过自己的活动对争议事实进行证明的一种责任,其目的是避免败诉。1主观证明责任要回答的问题是"哪一方当事人应当对具体的要证事实举证"。客观证明责任,又称为实质的证明责任、判定责任或判定之风险,其实质是如果当诉讼中的一项事实主张最终不能被证明时,也即在法官对该项事实主张存在或者不存在始终无法判定的条件下,
杨萌[3](2021)在《民事证明责任负担减轻研究》文中提出民事证明责任负担减轻是一种用以减轻当事人证明责任的证明技术,它的适用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当民事案件中存在事实真伪不明且诉讼中负有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在举证方面存在客观困难的情况下,法院通过对这种证明技术规则的应用,对无充分证据的待证事实作出最接近事实真相的认定。目前,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分配是以传统的“谁主张,谁举证”为原则,并在特殊类型侵权诉讼中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这种证明责任分配方式不足以应对现代型诉讼中存在的证据偏在问题。因此,有必要从当事人主观证明责任、证据收集手段等角度出发,进一步完善当事人的案件解明义务,推进表见证明的建立,实现证明妨碍制度的实践运用,增加当事人证据收集手段,丰富我国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分配方式。对民事证明责任负担减轻的研究,有助于应对现代型诉讼中的证据偏在问题,有效缓解当事人举证难的困境,改善传统证明责任分配机制的僵化,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实现程序正义,维护司法公正。
岳雪瑜[4](2021)在《论我国医疗纠纷举证责任》文中研究指明随着现代经济生活水平的提高,人民的法治观念也不断增强,医疗纠纷诉讼也越来越多。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基于其专业性、复杂性的特点,在侵权纠纷中属于特殊侵权纠纷。我国医疗纠纷举证责任经历了“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举证责任规定—倒置过错和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区别的举证责任分配的发展过程,从这一发展过程中我们可以看出,我国法律规定在平衡医患双方矛盾,保持双方武器平等方面不断进行努力。域外关于减轻患者举证责任的规定主要有德国的“表见证明”原则和举证责任转换理论、日本的“大致推定”原则和美国的“事实本身说明过失”原则,分析域外立法规定对于我国医疗纠纷举证责任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通过分析相关医疗纠纷案例,指出我国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存在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对法律适用存在不同的理解,对《民法典》第1222条规定的过错推定的性质存在允许反驳的推定和不可反驳的推定两种不同的观点,因此导致实务中的结果不同;总结医疗纠纷获赔情况,患方获得高比例赔偿仍然较少,其中患方败诉原因多是由于过错和因果关系举证困难;并且,医疗纠纷中作为重要参考依据的医疗损害鉴定制度存在问题,司法实践中“以鉴代审”问题突出。基于以上问题,结合我国具体情况,对于医疗纠纷中关于过错推定的性质,通过司法解释规定明确过错的认定标准是“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民法典》第1222条第1项规定的过错推定是允许反驳的推定,第2、3项的规定通过证明妨碍制度区分故意与过失。另外,在明确由患者承担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基础上,引入表见证明和举证责任缓和,减轻患者关于过错和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对于医疗损害鉴定“二元化”问题和以鉴代审现象,要推进医疗鉴定双轨制并轨,建立医疗纠纷专家责任库,在科学性、公正性、同行评议原则的基础上,引入辩论原则,保证鉴定意见的中立性与客观性。
余想[5](2020)在《防御性医疗背景下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建设研究》文中指出伴随着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的不断进步,我国医疗卫生领域持续涌现出医闹、暴力伤医现象。医疗过失纠纷案件屡见报端,医务人员面临着来自外界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风险,患者也在纠纷中难以维护其基本权益。因此,国际上衍生出各种形式的防御性医疗行为,既不利于医疗卫生行业的发展进步,也加重了医患双方的经济负担,带来了举证和诉讼等法律风险。如何妥善解决医疗纠纷、化解当前医患矛盾成为了全球性的社会问题,这将直接关系到医疗卫生行业制度的建设和社会和谐及民生稳定。本文从防御性医疗行为的分析出发,意在研究其与医疗责任保险的内在关联,分析当前医疗卫生行业面临的困境,进一步阐述对于改善现状的发展新思路。本文基本研究内容主要由五部分组成。首先,在开端导论详细阐明了当前我国医疗卫生行业存在的防御医学现象,介绍研究课题的目的和意义,进一步对阅读文献进行探索,列出文章研究框架简图。其次,本文介绍了防御性医疗的释义和医疗责任保险的相关概念,总结国内外防御性医疗行为在医疗公共职业中的基本特点,进一步对医疗纠纷和举证责任相关含义、防御性医疗的宏观和微观层面影响阐述,进行了三阶段的动态博弈分析。再次是对美国、日本、英国三个发达国家盛行的防御性医疗状况进行举例说明,并对医疗责任保险的发展情况进行了研究,总结国际上当前针对防御医学所采取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可行性分析。紧接着论述探讨我国当前防御性医疗的相关类型及对医学领域发展状况的负面影响,汇总梳理个别试点地区发展的立法和执行情况总结特点,针对暴露的问题总结实践经验,以期为我国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完善提供发展新思路。最后针对行业问题从行政手段、保险公司和医疗机构角度出发,主要通过着眼于防御性医疗,在立法强制和执行层面为完善我国医疗责任保险制度提供一些建议,提出了应尽快构建医疗责任保险的法制体系,实现以政府调控为辅、各市场主体主导的医疗责任保险发展模式。如今暴力伤医事件时有发生,医患关系陷入尴尬境地,双方人身安全、财产权益受到侵犯,迫使医务人员采用防御医学行为进行自保。至此,如何有效化解医患矛盾成为全球性问题。本文从研究防御性医疗对当前医疗卫生环境的影响出发,分析其多方面成因并介绍基本状况,旨在探索建立健全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发展新路径。以真正意义上减少防御性医疗的负面影响为出发点,进一步重塑医患间的信任关系,完善医疗卫生制度建设。
唐玉洁[6](2020)在《医疗美容侵权诉讼举证责任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医疗美容是指使用具有创伤和侵入特性的医疗设备和其他医学技术来修复和重塑人体外观和身体各个部位,医疗美容侵权诉讼案件是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较为特殊的一种侵权责任纠纷。它与以治病救人为主要目的的普通医疗行为有所不同,同时它亦不同于人们的日常美容行为。医疗美容侵权诉讼案件举证责任制度的立法变迁由“举证责任倒置”制度到“谁主张、谁举证”制度再到“举证责任缓和”制度,多种不同的举证责任制度分别体现了不同时代下立法的考量。然而,由于医学美容行业的特殊性,当前的举证责任缓和制度由于种种原因在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本文旨在通过检索已公开裁判文书,将案件进行归类分析,通过不同案件列举医疗美容诉讼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法律适用冲突问题、鉴定程序和鉴定标准有关的问题,专家辅助人制度落实难等有关于举证责任的相关问题,并结合国外的相关制度,提出关于确立医疗美容损害责任过错的证明责任、关于确立医疗美容损害责任因果关系的证明主体及标准、关于规范医疗美容鉴定主体资格、成立专业的医疗美容鉴定机构、制定统一的医疗美容鉴定标准以及明确专家辅助人诉讼地位及完善专家辅助人启动机制等相关建议。笔者希望为完善我国医疗美容侵权诉讼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制度起到帮助作用,进而规范医学美容机构的行为,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营造和谐的医疗美容环境。
刘紫超[7](2020)在《论过错推定责任》文中研究表明传统侵权法以过错责任为中心,过错推定责任仍以过错为归责基础,以惩戒加害人的非理性行为为目的。随着现代社会风险事故日趋频繁,对危险源进行控制成为现代侵权法的主题。德国法院通过判例创设交易安全义务理论,将控制危险源的理念融入进过错责任中,过错推定责任逐渐走向严格责任。危险源的开启者或控制者有防止危险实际发生而造成损害的注意义务,以此为理论基础衍生了过错推定责任的一般条款和企业责任。《欧洲侵权法基本原则》更是明确地将危险的严重程度作为是否适用过错推定责任的判断标准。由于危险活动或危险物的种类无法穷举,若采列举模式进行规定则难免有所疏漏,故比较法上大多采用开放型立法模式规定过错推定责任,并且允许法官运用表见证明等证据规则作为过错推定责任的补充。与比较法上的通行作法不同,我国对过错推定责任采封闭型立法模式,一方面以列举方式规定适用过错推定责任的具体侵权行为类型,另一方面以法律保留条款排除司法解释中过错推定的适用。那么当法律规定的过错推定类型存在缺漏,又不能通过证据规则适用过错推定,要如何保护受害人的权益呢?不幸的是,我国法上的过错推定责任类型并不完全,尤其在物之责任中存在种类缺失。而且表见证明等证据规则是过错推定责任的必要补充,在事故原因不明案件中有独立价值。因此,我国法官在司法实践中假借公平责任之名行过错推定之实。这一作法违反了心证公开原则,促使自由裁量权之滥用。有鉴于此,需对我国过错推定责任之制度进行完善:在立法论上,借鉴比较法之经验对立法模式进行调整,在解释论上对法律保留条款进行限缩解释。
张航[8](2020)在《论劳动合同解除证明责任分配》文中研究表明劳动关系的特点之一是隶属性,但是争议双方在权利和义务上的平等性是民事诉讼程序建构的前提,最终证明责任的完成效果决定了诉讼的成败。因此,在结合劳动关系平等性和隶属性的基础上,平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诉讼权益,合理分配证明责任,使得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各自的负担适当,保证公平正义的处理争议。力求最终的证明责任分配既能符合劳动立法的宗旨,倾斜保护但又注重“分寸”以及“尺度”,不能出现损害用人单位利益的情况,应兼顾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构建相关制度顺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客观发展。我们解决劳动合同解除证明责任的分配问题,应当符合劳动立法宗旨,按照实际情况倾斜保护劳动者,并且减轻用人单位证明责任负担,以期更加公平合理地分配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证明责任。劳动合同解除证明责任的合理分配应有利于促进双方当事人的良性互动,保障他们的诉权,也有利于增强司法裁判的公信力。本文研究劳动合同解除证明责任分配。首先,从证明责任分配的概念、性质和证明责任双重理论以及劳动合同解除证明责任分配的特殊之处入手。构建我国劳动合同解除证明责任分配理论体系的目的是要兼顾隶属性和平等性平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其次,关于国外主要探讨了美国、德国和法国对于劳动合同解除证明责任的分配,对劳动者倾斜保护的同时也强调两者之间的利益平衡,此外运用法官自由裁量权,可以从中借鉴进而优化适合我国国情的证明责任分配体系。再次,《劳动合同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中所存在很多缺失与不完善之处,导致实践当中证明责任分配不明确不合理,无法有效地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更加难以平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利益。最后,为进一步的修改完善提供有益的建议。提出完善劳动合同解除证明责任分配应从我国国情实际出发,需符合劳动立法宗旨从而达到平衡劳资双方合法权益的效果;构建具体证明责任分配制度,完善现有的证明责任分配的法条,根据具体的情形,匹配相应的证明责任分配规则;针对解除责任承担的证明责任进一步完备细化,关于解雇补偿金争议,合同已被解除分配给劳动者证明,过失解雇或劳动者主动辞职分配给用人单位证明;关于违法解雇赔偿金争议,解雇的存在证明责任分配给劳动者,由用人单位为解雇合法性举证。
翟甜甜[9](2019)在《二元规制模式下的环境侵害民事责任研究 ——以美国环境侵害民事责任为中心》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近代工业革命以来,世界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带来了危害巨大的环境问题,影响着人类的生存环境,制约了可持续发展。我国经过四十多年的经济腾飞,成就了“中国奇迹”的同时,环境问题的危害也进入集中爆发期。从理论上讲,环境侵害行为可能导致两类损害:一是环境私益损害,即对私主体的人身、财产权益的损害;二是环境公益损害,即对生态环境本身造成的损害。从民事责任角度,两类损害分别对应着环境侵权责任和生态环境损害民事责任。环境法律制度相对先进的美国及受其影响的欧盟等国家和地区对两种责任均采取了由侵权法和环境专门法二元规制的模式,并在此基础上建立起相对完善的环境侵害民事责任规则。目前,我国的环境侵权责任制度相对完善,但生态环境损害民事责任制度仍然存在规制模式不明及具体规则不足等问题,限制了其救济环境公益损害的效用。故而,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在积极探索如何处理两类环境侵害民事责任的关系以选择恰当的规制模式,以及如何进一步改进具体的责任规则以为环境公、私益损害提供有效的救济。本研究正是基于该理论和实践难题,在考察美国、欧盟等国家和地区对环境侵害民事责任法律规制趋势的基础上,以美国先进的环境侵害民事责任制度为研究中心,阐述美国针对私益损害的环境侵权责任制度以及《综合环境反应、赔偿与责任法》(CERCLA)针对生态环境本身损害而规定的生态环境损害民事责任制度,以为我国环境侵害民事责任的规制模式和具体规则的完善提供借鉴。全文除导论外,共分为六个章节:第一章主要阐释环境侵害民事责任的双重性及法律规制的二元化趋势。首先,在对“环境侵权”、“生态环境损害”和“环境侵害”等相关概念进行辨析的基础上得出环境侵害民事责任双重性的结论。环境侵害民事责任可分为传统的环境侵权责任和生态环境损害民事责任,两者在责任构成、救济主体、请求权主体、具体责任内容以及制度功能等方面存在差异,同时又存在相互联系或类似之处。其次,探究环境侵害民事责任法律规制的二元化趋势。美国对环境问题的法律应对经历了从侵权法到环境成文法的发展历程,目前对于环境侵害民事责任也呈现出侵权法与CERCLA等环境专门法二元规制的状态。CERCLA对欧盟《关于预防和补救环境损害的环境责任指令》产生了重要影响。该《指令》在欧盟境内建立起了共同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制度框架,并通过国内法的转化使各成员国在侵权法之外建立起了生态环境损害民事责任制度。此外,有关环境损害的国际条约也出现了将规制对象从私益损害扩大至生态环境损害或专门规定生态环境损害民事责任的趋势。前者如《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后者如《关于环境保护的南极洲条约马德里议定书》和《关于赔偿责任与补救的名古屋——吉隆坡补充议定书》。这些法律发展无不印证了环境侵害民事责任的双重性及其法律规制的二元化趋势。第二章至第五章集中研究美国环境侵害民事责任制度,包括环境侵权责任制度以及生态环境损害民事责任制度。第二章研究的便是针对私益损害的环境侵权责任制度,包括环境侵权诉因理论、责任的抗辩事由以及责任方式和责任范围。不同于大陆法系国家,英美法系国家没有抽象独立的侵权责任制度,其侵权法是各种诉因的集合。常用于环境侵权案件中的诉因包括妨害、侵入、过失和异常危险活动严格责任。环境侵权案件的被告经常主张的普通法抗辩事由大致可以分为三类:一是被告的行为,二是原告的行为,三是介入原因与取代原因。此外,当原告主张禁止令等衡平法上的责任方式时,被告还可以提出衡平法上的抗辩事由。环境侵权的责任承担方式包括禁止令和损害赔偿。禁止令往往需要法院运用“均衡衡平”原则作出决定,与之相比,损害赔偿的责任承担方式更加普遍。包括补偿性损害赔偿、惩罚性损害赔偿和象征性损害赔偿。基于环境侵权致害的特殊性,出现了污名损害、亚细胞损害、未来损害风险以及医疗监测费用等新型补偿性损害赔偿类型。惩罚性损害赔偿具有制裁和威慑环境侵害行为的功能,为保证公平正义,惩罚性损害赔偿的适用及其数额的确定往往受到联邦宪法第十四修正案正当程序条款的程序性和实体性限制。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围绕CERCLA规定的生态环境损害民事责任制度展开研究。其中,第三章在介绍CERCLA立法背景和适用范围的基础上探讨了生态环境损害民事责任的基本理论,包括责任主体、归责原则、责任主体间的连带责任以及抗辩事由。CERCLA以身份定责,四类潜在责任人包括受污染财产当前的所有者或经营者、处置危险物质期间的所有者或经营者、安排危险物质处置或处理的人、选择处置或处理场所的运输人。归责原则是严格责任,责任的构成无需考虑主观过错。并且,责任人之间以承担连带责任为一般原则,除非被告能够证明责任的可分性。责任的法定抗辩事由包括不可抗力、战争行为和第三方责任。此外,被告还可以无辜土地所有者、预期的善意购买者、相邻土地所有者进行抗辩,或者主张微量责任免除。第四章和第五章研究CERCLA规定的生态环境损害民事责任的具体内容。针对生态环境损害,CERCLA主要确立了两方面的民事责任机制,一是清除污染的反应行动及反应费用的承担机制,二是自然资源损害赔偿机制。第四章旨在探讨反应行动及反应费用的承担机制。反应行动可分为短期的污染清除行动以及长期的环境补救行动。联邦政府可以超级基金作为资金来源,通过联邦环保署或与联邦签订合作协议的州或印第安部落自行采取反应行动,也可以命令潜在责任人采取反应行动。政府采取的反应行动必须遵守《国家应急计划》的程序性要求和标准,而且环境补救行动必须是针对《国家首要工作清单》中的污染场地。联邦环保署还可以通过获得法院的禁止令或发布行政命令的方式强制责任人对污染场地进行清理。政府和其它任何人在采取符合《国家应急计划》要求的反应行动后可以提起收回反应费用诉讼。在诉讼期间或之后,作为被告的潜在责任人可以向其它潜在责任人提起追偿之诉,法院依据其认为恰当的衡平因素在责任人之间分配反应费用。第五章研究CERCLA规定的自然资源损害赔偿责任,包括责任构成、赔偿权利人、赔偿标准和范围以及责任抗辩事由。当处于其管理和控制之下的自然资源遭受损害时,联邦政府、州政府或印第安部落基于公共信托理论有权以自然资源信托受托人的身份向造成损害的潜在责任人提起自然资源损害赔偿诉讼。自然资源损害赔偿的基本标准经历了由普通法中的“就低规则”到以修复或替换受损的自然资源所需费用为最低标准的发展。目前,自然资源损害赔偿范围包括基础性修复费用、补偿性修复费用以及合理的损害评估费用。其中,基础性修复费用是指修复或替换受损的自然资源以使其恢复至基线状态所需的费用;补偿性修复费用是指从自然资源受损到修复完成期间自然资源服务功能的损失。司法实践还进一步细化了可获得赔偿的自然资源服务功能损失,兼具使用性和非使用性价值损失。除第二章规定的普遍适用于生态环境损害民事责任的抗辩事由之外,在自然资源损害赔偿诉讼中,还存在联邦排放许可和禁止双重赔偿规则等免除或限制赔偿责任的情形。第六章本着比较法研究的应有之义,在考察我国环境侵害民事责任立法现状的基础上,结合美国环境侵害民事责任制度的经验,探讨如何完善我国环境侵害民事责任的规制模式和具体规则。目前,总体而言,我国的环境侵权责任制度已日臻成熟,但生态环境损害民事责任制度却处于立法缺失的尴尬境地,在责任构成、责任承担以及追责机制等方面存在一系列待完善之处。为解决目前生态环境损害民事责任制度建设不足的问题,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一审稿和二审稿在《民法总则》“绿色原则”的指引下进行了绿色化尝试,试图将生态环境损害纳人侵权责任体系,学界也提出了将生态环境损害纳入侵权责任体系的构造路径,但均存在突破民法绿色化必要限度之嫌,难以实现其初衷。民法的私主体权利本位与环境法的社会利益本位将我国环境侵害民事责任引向二元规制的模式。基于这一思路,我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应当坚持侵害私益责任法的属性,在完善有关原因行为、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及数人侵权责任承担等规则之外,借鉴美国环境侵权的有益规则,适当扩大补偿性损害赔偿的范围并合理设定惩罚性损害赔偿。就生态环境损害民事责任而言,目前最佳的立法模式是制定集实体性和程序性规则于一体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法》。在未来立法中可以借鉴CERCLA有关规定,完善生态环境损害民事责任具体规则。此外,建立专门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基金也是CERCLA为我们提供的另一有益经验。
刘捷[10](2020)在《医事诉讼患者证明责任的减轻》文中提出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民事诉讼领域也随之发生了一系列变化。越来越多的新型案件,逐渐进入民事诉讼领域形成所谓的现代型诉讼,尤其以“证据偏在”为特征的现代型诉讼不断涌现,如医疗纠纷等新型诉讼。这类纠纷打破了传统民事诉讼中主体之间的平等结构,双方在财力、专业能力等各方面的巨大差距,造成了受害者在维权上的困难。在这些诉讼中,鉴于诉讼双方地位的不平等,当事人之间收集证据的困难程度不同,也就是诉讼法上通常所说的“武器不平等”。1诊疗活动的专业性要超出一般行业,同时也存在很大的特殊性,在很多医疗损害的法律纠纷中,不仅患者一方在证明医方主观上故意的过错时具有较大难度,医方在证明自己的诊疗手段不存在过错时也是很难,无论将举证责任和举证不能的后果归属于患者方面还是归属于医疗机构方面都有失偏颇。2因此,在现代型诉讼案件的证明过程中,通过减轻负证明责任一方当事人的主观证明责任,合理分配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主观证明责任,平衡双方当事人的举证地位,保证负证明责任一方当事人通过证明责任减轻技术收集到更多的案件证据资料,真正实现双方当事人能在“武器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诉讼,从而使审判结果更为公平公正。医患关系的和睦相处以及医事纠纷的妥善处置一直以来是立法和实务关注的重点。我国的法学学者和立法机关在不同时期针对医疗纠纷出现的新问题,医疗体制改革的新形势等,不断与时俱进,推动医疗侵权责任理论和立法的发展,以期更好地平衡患者与医疗机构之间的利益,达到更公平、公正的状态。《侵权责任法》颁布实施之前,没有针对医疗侵权责任领域的专门法律,司实践中处理医疗侵权纠纷主要依据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及散落在民法通则、司法解释中的相关规定。处理医疗侵权纠纷的过程中,各种争议也频频出现,如证据难以认定、证明责任难以分配、法律适用二元化、矛盾难以化解等。证据难以认定、证明责任难以分配的难题即便在《侵权责任法》、以及最高法在2017年12月的《医疗损害责任司法解释》颁布之后仍然存在。理顺并深入分析各个时期医疗侵权纠纷证明责任分配的情况,将有助于我们更宏观的把握制度演变过程中的价值取向,为进一步减轻患者的证明责任提出更好的完善制度与法理支持。
二、浅析医疗举证责任倒置(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浅析医疗举证责任倒置(论文提纲范文)
(1)医疗纠纷中举证责任倒置的现状及其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1 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相关概述 |
1.1 举证责任倒置 |
1.2 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 |
1.3 我国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立法情况 |
1.3.1 第1阶段: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分配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制度 |
1.3.2 第2阶段: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分配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制度 |
1.3.3 第3阶段: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分配实行区分类型确定举证责任的制度 |
1.3.4 第4阶段:废除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保留过错推定原则 |
2 医疗纠纷中举证责任倒置的局限性 |
2.1《民事证据规定2002》中的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 |
2.1.1 医疗机构易出现医方防御性医疗[4] |
2.1.2 浪费医疗资源 |
2.1.3 浪费司法资源 |
2.1.4 不利于建立和谐的医患关系 |
2.2《侵权责任法》中的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 |
3 医疗责任中举证责任倒置条款被废除的社会意义 |
3.1 对于患者的影响 |
3.1.1 加重患方举证责任 |
3.1.2 给患者提供其他途径解决医疗纠纷 |
3.1.3 有利于加强对医务人员的理解 |
3.2 对于医疗机构的影响 |
3.2.1 加强资料的保存 |
3.2.2 更好地救治患者 |
3.2.3 加强专业医疗知识的学习 |
3.3 对于社会的影响 |
3.3.1 减少医疗纠纷诉讼与合理利用司法资源 |
3.3.2 增强医患交流并促进和谐医患关系 |
3.3.3 多元化解决医疗纠纷以促进我国医疗行业持续发展 |
3.4 对于我国法律体系的影响 |
4 医疗纠纷中举证责任倒置条款的思考 |
(2)证明责任倒置在医疗侵权诉讼中的适用(论文提纲范文)
前言 |
一、医疗侵权诉讼适用“证明责任倒置”的必要性分析 |
1.医患双方在占有专业知识上存在明显差距,且难以克服 |
2.患方获取证据存在困难 |
3.医疗损害鉴定缺乏可信赖性 |
二、从个案看“证明责任倒置”在实践中的适用空间 |
三、我国医疗侵权诉讼适用“证明责任倒置”的具体路径 |
(一)医疗侵权诉讼适用“证明责任倒置”的路径选择 |
(二)关于适用“证明责任倒置”医疗侵权案件类型的设想 |
1. 重大医疗瑕疵原则 |
2. 危险领域理论 |
(3)民事证明责任负担减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民事证明责任负担减轻概述 |
(一)民事证明责任负担减轻的概念 |
(二)民事证明责任负担减轻的途径 |
1.推定 |
2.表见证明 |
3.案件解明 |
4.证明妨碍 |
(三)民事证明责任负担减轻的法理基础 |
1.程序正义理论 |
2.当事人平等原则 |
3.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 |
二、民事证明责任负担减轻的比较研究 |
(一)域外国家和地区的民事证明责任负担减轻 |
1.德国的相关规定 |
2.日本的相关规定 |
3.美国的相关规定 |
4.英国的相关规定 |
5.中国台湾地区的相关规定 |
(二)域外国家和地区民事证明责任负担减轻的借鉴与启示 |
1.从判例的角度促进表见证明制度的建立 |
2.丰富当事人证据收集制度 |
3.事证开示制度下的公平对抗 |
三、我国民事证明责任负担减轻的现状考量 |
(一)我国民事证明责任的立法现状 |
(二)我国民事证明责任负担减轻的适用现状 |
1.医疗损害赔偿诉讼中的证明责任负担减轻 |
2.环境侵权诉讼中的证明责任负担减轻 |
3.劳动争议诉讼中的证明责任负担减轻 |
(三)我国民事证明责任负担减轻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
1.案件解明义务理论与实务上的缺失 |
2.表见证明运用限制重重 |
3.证明妨碍制度滞后 |
4.证据收集制度与证明责任要求脱节 |
四、完善我国民事证明责任负担减轻的建议 |
(一)完善案件解明义务规定 |
(二)建立表见证明制度 |
(三)完善证明妨碍制度 |
(四)丰富当事人证据收集手段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论我国医疗纠纷举证责任(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问题的提出 |
1.2 研究内容 |
1.3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3.1 国内研究综述 |
1.3.2 国外研究综述 |
1.4 研究意义 |
1.5 研究方法 |
第二章 医疗纠纷举证责任概述 |
2.1 举证责任和举证责任分配 |
2.1.1 举证责任的含义 |
2.1.2 举证责任的分配理论 |
2.2 医疗纠纷举证责任的特殊性 |
2.3 我国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分配的历史演变 |
2.3.1 一般的举证责任分配 |
2.3.2 特殊的举证责任分配 |
2.3.3 区别的举证责任分配 |
2.3.4 《民法典》中的规定 |
第三章 域外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制度考察与启示 |
3.1 域外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制度考察 |
3.1.1 德国的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制度 |
3.1.2 日本的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制度 |
3.1.3 美国的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制度 |
3.2 域外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
第四章 我国医疗纠纷举证责任的司法适用及其问题 |
4.1 我国医疗纠纷举证责任的司法适用 |
4.2 我国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存在的问题 |
4.2.1 过错推定性质存在争议 |
4.2.2 医疗纠纷患方举证责任过重 |
4.2.3 过度依赖医疗损害鉴定制度 |
第五章 完善我国医疗纠纷举证责任的建议 |
5.1 明确过错推定的性质 |
5.2 减轻患方举证责任 |
5.2.1 探索运用表见证明 |
5.2.2 缓和因果关系举证责任 |
5.3 医疗损害鉴定制度的完善 |
5.3.1 推进医疗鉴定双轨制并轨 |
5.3.2 建立医疗纠纷专家责任库 |
5.3.3 引入辩论原则,避免以鉴代审 |
5.3.4 探索“互联网+医疗损害鉴定”模式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防御性医疗背景下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建设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1.1 研究背景、目的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目的及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关于防御性医疗研究综述 |
1.2.2 关于强制医疗责任保险发展综述 |
1.2.3 文献评述 |
1.3 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研究内容的不足与可能的创新之处 |
1.4.1 研究内容的不足 |
1.4.2 可能的创新之处 |
第二章 防御性医疗与医疗责任保险分析 |
2.1 防御性医疗的基本含义及特征 |
2.1.1 防御性医疗的基本含义 |
2.1.2 防御性医疗的影响因素及基本特征 |
2.1.3 我国防御性医疗行为的成因 |
2.1.4 防御性医疗对医疗责任保险发展影响的理论分析 |
2.2 医疗责任保险理论基础 |
2.2.1 医疗责任风险概念 |
2.2.2 医疗责任保险概念及发展概况 |
2.2.3 医疗责任保险的特征 |
2.2.4 完善强制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
2.3 基于完全信息博弈分析的防御性医疗与医疗责任保险研究 |
第三章 国外防御性医疗与医疗责任保险的经验借鉴 |
3.1 防御性医疗行为的国外现状 |
3.2 发达国家医疗责任保险模式 |
3.2.1 美国强制相互制保险模式 |
3.2.2 日本自愿保险模式 |
3.2.3 英国强制与自愿复合模式 |
3.3 国外医疗责任保险基本经验 |
3.3.1 以法律法规为准绳,规制防御性医疗行为 |
3.3.2 落实强制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减少防御性医疗负面效应 |
3.3.3 健全完善医疗协会等第三方机构,高效解决医患纠纷 |
第四章 应对防御性医疗的我国医疗责任保险发展分析 |
4.1 防御性医疗行为的国内现状 |
4.2 我国医疗责任保险的立法发展历程 |
4.3 部分省市现行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共同特点 |
4.3.1 各地制度模式的基本特点 |
4.3.2 各省市推行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主要经验 |
4.3.3 我国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发展存在问题与不足 |
第五章 完善我国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建设的对策建议 |
5.1 政府角度 |
5.1.1 针对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制定管理办法 |
5.1.2 建立医疗风险数据库共享平台,医疗行为透明化 |
5.1.3 加强强制参保模式下政府负担部分保费的比重 |
5.1.4 完善诉讼制度建设,健全司法裁量标准 |
5.1.5 成立专业发展委员会,减少防御性医疗行为 |
5.2 保险公司角度 |
5.2.1 改进营销模式,完善服务体系 |
5.2.2 注重险种创新,支持个性化保险产品和差异化费率 |
5.2.3 构建全面复合型人才培养模式 |
5.3 医疗机构角度 |
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目录 |
(6)医疗美容侵权诉讼举证责任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目的及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方法和创新 |
第一章 我国医疗美容侵权诉讼举证责任制度的演变及争议 |
第一节 举证责任倒置制度 |
第二节 “谁主张,谁举证”制度 |
第三节 举证责任缓和制度 |
第四节 医疗美容侵权诉讼举证责任制度的争议 |
第二章 我国医疗美容侵权诉讼的现状与司法困境 |
第一节 我国医疗美容侵权诉讼之现状分析 |
第二节 医疗美容侵权诉讼举证责任之司法适用冲突 |
第三节 医疗美容侵权诉讼的鉴定困境 |
第四节 专家辅助人出庭制度落实难 |
第三章 我国医疗美容侵权诉讼举证责任制度的完善 |
第一节 完善医疗美容侵权诉讼举证责任缓和制度 |
第二节 完善医疗美容鉴定程序及制度 |
第三节 完善医疗美容侵权诉讼下的专家辅助人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论过错推定责任(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1章 过错推定责任概述 |
1.1 过错推定责任的概念与特征 |
1.2 过错推定责任的演进 |
1.2.1 传统侵权法中的过错推定责任 |
1.2.2 过错推定责任在现代侵权法中的发展 |
1.3 过错推定责任与其他规则的关系 |
1.3.1 过错推定责任与表见证明 |
1.3.2 过错推定责任与事实自证 |
1.4 小结 |
第2章 我国法上的过错推定责任 |
2.1 立法模式之检视 |
2.2 具体类型之检视 |
2.2.1 教育机构责任 |
2.2.2 医疗损害责任 |
2.2.3 广义物之责任 |
2.3 小结 |
第3章 过错推定责任适用中的问题 |
3.1 司法实践中的两则案例 |
3.2 向公平责任逃逸 |
第4章 过错推定责任的完善 |
4.1 立法论:立法模式之调整 |
4.1.1 比较法制度之启示 |
4.1.2 混合模式之构建 |
4.2 解释论:对法律保留条款之解释 |
致谢 |
参考文献 |
(8)论劳动合同解除证明责任分配(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序言 |
一、劳动合同解除证明责任分配的概述 |
(一)劳动合同解除证明责任分配的界定 |
1.证明责任的概念 |
2.劳动合同解除证明责任分配的含义 |
3.劳动合同解除证明责任分配的特殊性 |
(二)我国劳动合同解除证明责任分配规则 |
1.一般规则:谁主张谁举证 |
2.特殊规则:举证责任倒置 |
3.补充规则: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
(三)劳动合同解除证明责任分配制度的功效 |
1.平衡劳资双方的利益 |
2.解决实践中证明责任分配困难问题 |
3.弥补证明责任分配法规的不足 |
二、国外劳动合同解除证明责任分配及评析 |
(一)国外劳动合同解除证明责任分配 |
1.美国劳动合同解除证明责任分配 |
2.德国劳动合同解除证明责任分配 |
3.法国劳动合同解除证明责任分配 |
(二)国外劳动合同解除证明责任分配的评价 |
1.倾斜保护劳动者 |
2.促使双方利益平衡 |
3.运用法官自由裁量 |
三、我国劳动合同解除证明责任分配的现状及缺陷 |
(一)劳动合同解除证明责任分配的现状 |
1.一般性规定 |
2.特殊规定 |
(二)劳动合同解除证明责任分配的缺陷 |
1.证明责任分配未能体现劳动立法宗旨 |
2.缺少对不同解除情形的证明责任分配的规定 |
3.缺少对解除责任承担的证明责任分配的细化 |
四、完善劳动合同解除的证明责任分配的建议 |
(一)明确劳动合同解除证明责任分配的合理定位 |
1.证明责任分配应从实际出发 |
2.证明责任分配应符合劳动立法宗旨 |
3.证明责任分配应确保利益平衡 |
(二)规范不同解除情形的证明责任分配 |
1.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情形 |
2.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 |
3.适用“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的情形 |
(三)细化解除责任承担的证明责任分配 |
1.解雇补偿金的证明责任分配 |
2.违法解雇赔偿金的证明责任分配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二元规制模式下的环境侵害民事责任研究 ——以美国环境侵害民事责任为中心(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和研究对象的选取 |
二、研究意义 |
三、国内研究现状 |
四、国外研究现状 |
五、研究方法 |
六、创新点和不足 |
第一章 环境侵害民事责任的双重性与法律规制的二元化 |
第一节 环境侵害民事责任的双重性 |
一、环境侵害及相关概念辨析 |
二、环境侵害民事责任的双重性 |
第二节 环境侵害民事责任法律规制的二元化趋势 |
一、美国 |
二、欧盟及其成员国 |
三、国际条约 |
第二章 美国侵权法上的环境侵害民事责任 |
第一节 美国环境侵权诉因理论 |
一、妨害 |
二、侵入 |
三、过失 |
四、异常危险活动严格责任 |
第二节 美国侵权法上的环境侵害民事责任之抗辩事由 |
一、被告的行为 |
二、原告的行为 |
三、介入原因与取代原因 |
四、衡平法上的抗辩 |
第三节 美国侵权法上的环境侵害民事责任之承担方式与责任范围 |
一、环境侵权的责任承担方式 |
二、环境侵权的补偿性损害赔偿范围 |
三、环境侵权的惩罚性损害赔偿之适用 |
第三章 CERCLA环境侵害民事责任基本理论 |
第一节 CERCLA立法背景与适用范围 |
一、CERCLA立法背景 |
二、CERCLA适用范围 |
第二节 责任主体与归责原则 |
一、责任主体 |
二、归责原则 |
第三节 责任主体间的连带责任 |
一、连带责任标准的确立 |
二、责任可分性之争 |
第四节 责任的抗辩事由 |
一、不可抗力、战争行为和第三方责任 |
二、无辜土地所有者、预期的善意购买者和相邻土地所有者 |
三、微量的责任 |
第四章 CERCLA环境侵害民事责任之反应行动与反应费用的承担 |
第一节 CERCLA环境侵害民事责任之反应行动 |
一、反应行动分类 |
二、政府采取的反应行动 |
三、政府命令的反应行动 |
第二节 CERCLA环境侵害民事责任之反应费用的承担 |
一、超级基金垫付机制 |
二、垫付的反应费用的收回 |
三、责任主体间反应费用的追偿 |
第五章 CERCLA环境侵害民事责任之自然资源损害赔偿 |
第一节 自然资源损害责任的构成与赔偿权利人 |
一、自然资源损害责任的构成 |
二、自然资源损害赔偿权利人及理论基础 |
第二节 自然资源损害赔偿的基本标准与赔偿范围 |
—、自然资源损害赔偿的基本标准 |
二、自然资源损害赔偿范围 |
第三节 自然资源损害赔偿责任的免除或限制 |
一、自然资源损害赔偿责任的免除 |
二、自然资源损害赔偿责任的限制 |
第六章 关于我国环境侵害民事责任立法的思考 |
第一节 我国环境侵害民事责任立法现状及不足 |
一、我国环境侵权责任立法的日臻成熟 |
二、我国生态环境损害民事责任立法的不足 |
三、民法绿色化与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的绿色化尝试 |
第二节 生态环境损害的侵权责任构造之反思 |
一、环境要素资产化路径 |
二、生态环境法律主体说 |
三、环境权私法化路径 |
四、损害拟制说 |
第三节 我国环境侵害民事责任法律规制二元化之证成——基于民法与环境法本位的思考 |
一、民法的私主体权利本位 |
二、环境法的社会利益本位 |
三、民法与环境法在环境侵害民事责任法律规制上的分工 |
第四节 我国环境侵害民事责任立法的完善——以美国为参考 |
一、对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建议 |
二、我国生态环境损害民事责任立法的完善构想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10)医事诉讼患者证明责任的减轻(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与意义 |
(二)研究方法与综述 |
一、医事诉讼中证明责任分配的立法沿革与现状分析 |
第一节 医事诉讼证明责任分配的立法沿革 |
1.《民法通则》谁主张、谁举证阶段 |
2.《民诉证据规定》举证责任倒置阶段 |
3.《侵权责任法》区分三种类型证明责任分配规则阶段 |
4.《医疗损害责任司法解释》相关规定评析 |
第二节 医事诉讼证明责任分配的现状分析 |
二、医事诉讼患者证明责任过重 |
(一)证明责任分配规则不利于患者 |
(二)过度医疗损害纠纷患者证明困难 |
(三)医疗损害责任鉴定制度不中立 |
三、域外国家医事诉讼患者证明责任的适用规则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
第一节 国外医事诉讼患者证明责任的研究现状概述 |
第二节 域外国家医事诉讼患者证明责任减轻的适用规则 |
一 德国法中“表见证明”规则 |
二 英美法中的“事实不证自明”规则 |
三 日本法中的“大致推定”规则 |
第三节 域外国家医事诉讼患者证明责任减轻对我国借鉴意义 |
四、完善医事诉讼患者证明责任的减轻 |
第一节 医事诉讼患者证明责任减轻的必要性 |
第二节 医事诉讼患者证明责任的减轻 |
1.探索运用表见证明规则 |
2.结合证明标准进行综合判断 |
3.举证责任缓和制度的引入 |
4.医疗损害责任鉴定制度的完善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浅析医疗举证责任倒置(论文参考文献)
- [1]医疗纠纷中举证责任倒置的现状及其思考[J]. 田臣,邱冰. 中国医疗管理科学, 2021(05)
- [2]证明责任倒置在医疗侵权诉讼中的适用[J]. 李博. 中国法律评论, 2021(03)
- [3]民事证明责任负担减轻研究[D]. 杨萌. 内蒙古大学, 2021(12)
- [4]论我国医疗纠纷举证责任[D]. 岳雪瑜. 河北大学, 2021(02)
- [5]防御性医疗背景下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建设研究[D]. 余想. 广西大学, 2020(07)
- [6]医疗美容侵权诉讼举证责任问题研究[D]. 唐玉洁. 湖南师范大学, 2020(01)
- [7]论过错推定责任[D]. 刘紫超. 南昌大学, 2020(01)
- [8]论劳动合同解除证明责任分配[D]. 张航. 辽宁大学, 2020(01)
- [9]二元规制模式下的环境侵害民事责任研究 ——以美国环境侵害民事责任为中心[D]. 翟甜甜. 山东大学, 2019(02)
- [10]医事诉讼患者证明责任的减轻[D]. 刘捷. 上海师范大学, 20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