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美国核废物战略联盟敦促能源部加速制定核废物处置计划(论文文献综述)
甘露茜[1](2019)在《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研究》文中认为核电是当今人类社会对核能进行和平利用的一种重要方式。作为世界上少数几个拥有完整核电工业体系的国家之一,发展核能是我国选择的应对当前急迫的能源需求、落实环境保护以及改善能源结构等问题的战略方向。因而核能行业是目前我国战略性的新兴产业。我国的核能工业自上世纪五十年代开始相关探索,自此之后不断发展。尤其是在自上世纪八十年代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军转民”的相关方针使得核能行业的发展重点由国防建设转向为社会经济建设。其后以秦山核电站、大亚湾核电站、红沿河核电站等为代表的一系列商业性核电站先后开始建设并投入使用,使得我国逐渐建立起了比较完整的一套核能行业体系。但同时我们必须清醒的认识到,现有整个核能行业链条中,除核设施建设、运营、研究设计、建筑安装、设备制造、技术服务、人才培养等领域之外,对放射性废物的管理和处置也是核能行业中十分关键的一环,更是体现核能行业发展真正水平的试金石。在我国核能行业不断发展的同时,相应的一系列的核能应用过程中已经产生并且将进一步逐渐累积起来更多的放射性废物。这些放射性废物以固态、液态乃至气态的形式存在,对我国的环境存在着较大的潜在危险。如何对放射性废物进行科学、合理且高效的监督与管理,这其中包括处理、运输、贮存和处置等各个环节以确保它们的安全,不仅对于核能行业的健康发展具有关键作用,更是实现我国环境保护目标所必须确保的要求。针对核能行业中放射性废物的安全管理,我国目前已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基本法律以及我国国务院各个部委所颁布的部门规章、国家核安全局发布的导则等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标准。同时,国家核安全局、环境保护部下属核与辐射安全中心以及各地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等相关机构也对放射性废物的安全进行着持续的监督与管理。为了对核能行业所产生之放射性废物安全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当前国际社会层面已经在一些基本的准则上达成共识,即由国际原子能组织(“IAEA”)颁布的于2001年起生效的《乏燃料和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联合公约》。截止2017年7月,该公约已有42个国家签署加入。在此公约基础之上,跟随国际原子能机构先后所发布的一系列与安全标准,构成了目前全球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的基本法律框架。此外,国际放射防护委员会(“ICRP”)也对于辐射剂量防护等事宜发布了一系列体系原则性文件作为指导。目前各个拥有核能行业的国家也在结合IAEA、ICRP等国际组织有关公约、导则或建议后,根据各个国家其自身实际的政治结构、经济状况及社会发展的情况,去详细的制定符合国情的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所相应的放射性废物管理战略政策、管理法制以及标准体系、处置体系等系统。其中不乏一些具有借鉴参考意义的各国实践可作为我国的参考案例。本论文从比较研究的角度通过对具有代表性的核能国家中放射性废物的法律安全管理进行研究,借此对我国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的法律管理制度进行相应的思考并提出建设性的意见。文章内容主要包含以下部分:引入本文研究内容的绪论、核能行业中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理论分析、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战略与政策理据、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各主要组成部分之研究、我国核能行业中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目前之现状审视与不足之处,以及对于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进行完整构建的具体建议。目前全球对于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的安全管理仍然较多的从物理学、工程学、地质学、环境学乃至项目管理等角度加以研究,而对于相关的战略以及政策,到具体的各项法律制度,其仍然处于一个较为初级的阶段。相信随着核能在人类社会经济生活中作用的不断增强,相关的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研究也必将越来越完善。在结合国内外相关研究的基础之上,本文研究的目的在于对国内外相关信息之收集与总结,再结合目前我国相关制度的现状,做进一步的比较、分析以最终实现对如何促进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提出意见与建议。文章的研究思路,则是首先对于相关法律制度所涉及的理论基础作深入探讨,再对相应的系列概念进行界定并对核能行业的发展历程及现状进行介绍。在对所探讨的主体做了学术研究准备及理论分析准备后,本文开始了对于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法律制度的各个构成部分通过单独的章节进行了单独的讨论。每个相应章节中包含了对域外数个具有代表性的国家在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战略与政策依据及相关法律制度本身主要构成的各个制度进行的比较分析与研究,并且对于这些域外国家之相关战略与政策依据与具体管理法律制度之发展趋势与特点进行了归纳与总结。同时,在每个章节中对我国相关制度所对应的具体情况也做了介绍,并进一步的通过比较研究的方法,对我国相关制度做深入分析。比较分析研究的目的是为了对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进步与发展提供对比与参考的资料。最后,再基于已经获得的研究成果,专门聚焦于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上目前所存在的问题与可能的改善路径。整体来讲,本文的研究主要基于国际法学理论、环境法学理论,以目前现有的国际公约、国际惯例等为理论依据,以文献研究为主,大量搜集、阅读文献报刊资料,同时借助媒体网络,广泛收集与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有关的资料。通过理论和实践相结合,思辨和实证相互运用,重在实证研究,在文章中提出自己的见解,以期对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构建及实践操作形成更为合理的指导与改善。在研究内容方面,文章研究的内容是针对人类社会较为新兴的行业与面临的较为新颖的问题所开展的,文中专门针对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之安全管理进行归纳、分析与归纳。研究角度方面,从“安全管理”角度出发,对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的相关管理与监督活动进行总结,并从其安全管理制度之法律渊源、法律运行、法律监督等角度通过对现有相关各国安全管理法律制度及国际安全管理法律制度进行比较与借鉴。研究方法方面,则是分别应用了实证研究、比较研究与历史研究等方法对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进行了研究。为充分的对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进行研究,文章专门设立了章节就相关理论问题进行讨论。在对基础概念进行厘定后,可以确定本文的研究对象是指来源于核能行业(“Nuclear Power Industry”)的放射性废物,根据组成核能行业的各环节,其中包括对核燃料的地质勘探开采、核燃料的提炼精制、核燃料元件的制造、核燃料循环产生的放射性废物以及核设施退役产生的放射性废物等。与此同时,在综合各种对于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相关的定义及概念后,本文认为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的安全管理,是指:为实现核能行业中上述各种活动相关放射性废物的安全,依据相关的法律战略与政策依据,通过相关许可制度、应急制度等途径,由相应管理主体所执行的,针对这些放射性废物的一系列监督管理活动。从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正当性来说,其本身还应当具有合理性、必要性以及可行性。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正当性是其能够从根本上促进人的自由解放与全面发展的特质。如果说正当性是对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进行研究的前提,那么理论基础则是对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基石。针对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主要有可持续发展理论、环境权理论以及风险控制理论作为对其开展研究之理论基础。这些理论从不同的角度构成了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基础。通过对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一系列理论分析之后,可以确定本文所讨论的核能行业放射性安全管理法律制度正是从实证的角度,主要是指基于相关的战略、政策,通过具体的立法框架,对来源于核能行业中的放射性废物之安全进行监督与管理所相关各领域之法律规范、措施与方法的总称。通过上文中对于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内涵之专门的解析,再结合目前实践的可以看到该制度主要由相应的主体法律制度、许可法律制度、退役法律制度、应急法律制度以及信息交流与磋商制度所构成。此外,在相关法律制度的内涵与主要构成之外,相关法律制度的价值与功能及构建原则等也应当被纳入相应研究的范畴。针对核能行业所产生之放射性废物的安全管理,相关国家都会根据自身情况从国家层面制定相应的战略、政策与策略以作为整个安全管理法律制度之基石与出发点。一个国家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战略与政策理据是由该国相应的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的战略、原则、政策所支撑的,具体来说主要包括:技术路线、选址准则、决策程序、资金模式等。目前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相关战略与政策理据在技术方面与国外并明显差异,主要不同存在于决策过程透明化程度、资金保障机制等。对于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的安全管理,除基本的国家战略政策以外。还必须针对此相关的法律制度设置科学合理的立法体系。由于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的特殊性质,使得对其的安全管理不仅要从一国国内加以严格要求,并且也必须要从国际社会的尺度进行合作落实。因此如何妥善的处理相关国际立法与国内立法之间的关系也就显得尤为重要。对于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相关的国际法体系,本身就是不断从领先国家的核能行业实践中汲取经验和教训以总结归纳而成。并且在相关国际法具体的实施过程中,也必须由相应的国内法律提供支撑与协调,从而有效的对这些国际性的法律文件加以实施。同时,对于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相关之国内法律而言,相关国际法律或规范性文件也对世界上绝大多数相关的国家提供了良好的引导。基于研究目的,本文的主要内容之一便是对中外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各种构成部分进行比较研究,通过对主体法律制度、许可法律制度、退役法律制度、应急法律制度以及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法律制度的中外比较,可以总结出目前域外各代表性国家所拥有的相关法律制度各主要构成部分的特点。亦可以在结合我国核能行业反射性废物法律制度现状后,看到目前相关法律制度主要有以下不足之处,即:相关立法框架存在缺失、相关管理主体职能设定分散不清、相关管理机制缺乏保障、应急准备与响应制度缺乏可操作性、相关信息公开、公众参与制度亟待发展。借鉴域外国家相关法律制度中的有益经验,可对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的法律制度作出相应的建议。首先,应当对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立法框架加以完善。我国目前我国的放射性废物管理的法规标准体系还不够完善,原子能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基本而又迫切需要的法律,构建相对独立的原子能法律是核能安全发展的必要前提,因此急需出台。我国在不断完善核燃料循环、核设施退役和放射性废物处置的管理政策,建立健全相关准入和执业资格制度的同时,还应加强“三废”处置经费筹措和使用的管理,制定核设施退役管理办法,研究并制定废旧放射源和核技术利用废物处理处置相关管理办法等。其次,应当对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主体制度加以完善。要完善此方面,需要进一步清晰划分各参与主体之具体职能并加强放射性废物管理主体之权威性与独立性。再次,应当对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运行制度加以完善,实现对放射性废物产生及处置活动中的全过程管理并保障相关管理活动之资金需求。之后,还应当对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应急准备、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制度加以完善。本文认为:对核能行业产生的放射性废物安全进行有效管理并建立与之对应的科学和完善的管理法律制度,是保障核能行业不断进步的重要基石。本文采用了理论与实证、归纳与演绎互相融合的研究方式。在分析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一般概念、定义基础上,对目前国际中核能行业发展的几个代表国家有关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的安全管理法律制度进行了总结与分析,同时也对我国核能行业的相关国际管理制度、公约等国际法环境进行了归纳和借鉴。通过对于各国之间以及中外之间对于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管理制度之比较,以及对于相关国际性规定与公约的分析,从中提取出对我国相关安全管理法律制度具有价值的启示。最后再结合对我国核能行业中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的法律制度之历史沿革、现实状态以及未来展望之分析,对我国目前相关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完善与发展提出有益的意见与建议。
雷小华[2](2018)在《南海周边国家海洋权益维护与海洋执法体制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本文主要研究南海周边国家海洋权益维护与海洋执法体制,开展本文的研究,有利于及时掌握东盟国家海洋权益维护的一般动态和基本特征,从而为国家推进共商共建共享“一带一路”、建设海洋命运共同体、和平解决南海争端、积极有效地维护国家海洋权益等方面提供科学参考依据。本文主要是以海洋权益和相关理论为指导,以南海周边国家(其中主要是越南、菲律宾、马来西亚、印尼等4个国家)为重点分析对象,在具体分析其海洋权益维护的主要行动与举措以及各国海洋执法力量与体制的基础上,总结出各国海洋权益维护与海洋执法体制的一般规律与执法特征。具体内容包括四个方面:一是海洋权益和相关概念的理论内涵和界定。重点分析海洋权益、海权、海洋战略等概念的界定及联系与区别。指出海洋权益是国家管辖海域内,或者其他国家管辖海域内,但依据国际法所享有的权利和利益的总称。海权是维护海洋权益的力量基础,海洋战略是维护海洋权益的谋略。海权建设和海洋战略的目标是维护和实现海洋权益。海洋权益的维护依赖于海洋战略的成功实施。二是具体分析南海周边国家的海洋权益维护。重点分析南海周边国家(其中主要是越南、菲律宾、马来西亚、印尼等4个国家)海洋权益维护,具体分析其海洋权益维护的目标、目的、策略、主要行动与举措等等,探索找出南海周边各国海洋权益维护的共同点和不同点,分析其基本特征与一般规律,从而为我国海洋权益维护提供参考依据,同时,针对特定的国家制定特殊性对策,实施“一国一策”等。三是具体分析南海周边国家的海洋执法体制。重点研究南海周边国家海洋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出台、海洋执法力量与执法部门间的关系与协调等内容,同时分析其优缺点并总结其各自特征。四是对南海周边国家海洋权益维护与海洋执法体制进行比较分析。尽管国家国情不同,其海洋权益维护也各具特色,但他们也确实存在某些共同点和规律性,包括各国海洋战略目标各有侧重、目的不谋而合、手段与策略大致相似,各国都非常重视海洋执法,最大限度维护海洋权益,但各国法律法规仍需完善,执法协调能力有待提高,执法水平与能力亟须提升。
刘画洁[3](2013)在《我国核安全立法研究 ——以核电厂监管为中心》文中指出福岛核事故的爆发,再一次引发全世界的反核浪潮,使核能民事利用陷入低迷。然而,在人口爆炸、经济发展、能源安全与环境压力面前,核能又是各国走出困境的唯一可行路径,因此核电产业在重重阻力下仍将进入飞跃式发展阶段。我国对核电发展一直持稳健推进的态度,三十年的安全运营积累了较为成熟的技术经验与管理经验,未来中国的核电事业也将进入蓬勃发展时期。遗憾的是,我国核能利用领域的立法状况堪忧,法律位阶低、法律空白与法律冲突的凸显、原子能法历经二十七年未能出台,不仅影响核能技术的促进,也为安全利用埋下隐患。因此,核安全立法的研究迫在眉睫。文章导论部分对核安全基本概念进行了界定,明确了核安全的内涵在于保护人类和环境免受电离辐射的伤害,分析了核安全、核保安、核保障之间的区别与联系,探索了核安全之工业现代性制度危机的本质,并通过对核安全的外延的厘定,初步探讨了核安全立法的调整范围。第一章是对核安全立法理论基础的探讨。核安全立法作为对高科技产业的安全管理规范,跨越了自然科学、环境经济学、社会学、法学等诸多领域,必然要从各领域汲取理论营养,故以电离辐射原理、环境风险预防理论、风险社会治理理论、法的社会控制理论等为根基展开对核安全立法基本理念的探讨,并以立法实践为佐证,论证了核安全立法的理论性。第二章是对世界原子能法与核安全法体系的梳理,分析了核安全领域相关公约的价值与不足,解读了他国原子能利用法律体系以及原子能法、核安全法的优势与特色,在学习与借鉴的基础上对我国核安全法的立法模式和立法思路进行了探讨,并就原子能领域的立法选择提出不同观点,认为从核能利用的本质特征来看,制定核安全基本法比原子能基本法更有利于核能事业的顺利发展,并构建了核安全基本法的立法框架。第三章是对核安全法律价值体系和立法目的的厘定,通过对法律终极价值嬗变的理论论证,构建了核安全法的法律价值体系,即以生态安全为终极价值、以秩序与环境正义为基本价值、以生态效率为一般价值的有机统一的法律价值体系,并在法律价值体系的基础上,构建了以“保护人类和环境免受电离辐射的危害”为价值目的,以核事故与核事件的防范与应急制度的建设和核安全监管机构设置及制度建设为工具目的的立法目的体系。第四章是对核安全监管机构的构建,通过对监管机构独立性与可问责性基本理念的厘定,对国外核能利用管理体系与核安全监管机构治理结构的解析,对我国核安全管理体系与监管机构的设置进行了分析,并提出改建建议。第五章是对核电厂监管法律制度的比较研究与反思重构,在明确了管理责任原则、纵深防御原则、废物最少化原则的基础上,探索对核电厂安全管理制度的完善路径。通过对芬兰许可授权主体多元化、德国许可条件的周延性、美国许可制度、检查制度和废物处置制度的梳理与分析,对我国相关制度的完善与改进提出了意见与建议。结语部分对论文的成果进行了回顾,并对未来研究的方向与深度进行了展望。
王洪辉[4](2012)在《西南某中低放废物处置场监测预警关键技术研究》文中认为核能和核技术的开发利用给人类带来巨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同时,也像人类的其他生产、生活活动一样,产生了废物,这就是核废物。各种核废物的大量产生和堆积,已成为威胁人类生存,阻碍核事业发展的一大隐患。为了保证公众安全,必须及时对这些废物进行科学处置与存储。世界各国针对放射性废物管理开展了大量基础性研究工作,提出了包括地质处置在内的多种核废物处置方法,但仍然存在许多亟待研究并解决的问题。本文在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40125103)、“863”计划课题(2012AA063501)以及地质灾害防治与地质环境保护国家重点实验室项目(SKLGP2010Z002)的资助下,以我国西南某中低放废物处置场(以下简称处置场)为背景,通过现场工作,研究并揭示了该处置场潜在安全隐患,在此基础上开展了监测预警模型研究、监测预警技术研究以及物联网监测预警系统研制工作,突破了部分关键技术,取得了以下成果:(1)通过对处置场位置交通、基础地质、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的调查研究,揭示了处置场潜在安全隐患。处置场所处区域环境地层单一,水文地质、工程地质条件较简单;地下水对处置场不会造成大的危害,但由于地表沟谷、河溪较发育,降雨充沛且集中,仍需加强降雨和地下水监测;处置场所处的区域工程地质环境条件较差,加之由于处置场建设需要,对部分山体进行了开挖,存在边坡地质灾害发生的可能性,需加强边坡灾害的监测预警研究。(2)通过开展处置场灾害监测模型研究,建立了处置场边坡灾害监测模型、处置场局地降雨及地下水监测模型、核废物桶变形破裂监测模型和处置场环境辐射监测模型。研究并提出了关键影响因素与边坡稳定性关系式,建立了集局地降雨监测、地下水位监测、抗滑桩土压力监测、边坡地表位移监测、倾斜度监测、深部位移观测、锚杆预应力监测于一体的处置场边坡灾害监测模型;研究并总结了降雨影响边坡稳定性的三种途径,分析了地下水对处置场影响的两个方面;研究并建立了三种核废物桶变形破裂监测模型,即基于电阻应变传感的点式监测模型、基于光栅光纤传感的准分布式监测模型和分布式光纤传感模型;研究并建立了处置场环境辐射点-线-面监测网络模型。(3)研究了处置场预警模式、预警指标和预警判据。提出了现场声光预警、远程短信息预警、网络预警、PDA预警四种模式;提出了处置场三类预警指标,即:将位移、倾斜度、降雨量、土壤温湿度、地下水位、土压力、锚杆预应力作为边坡地质灾害预警指标,将环境γ、气溶胶、地下水异常、降雨作为环境辐射监测的预警指标,将应变和温度作为核废物桶监测预警指标;以降雨、变形位移预警判据为例,研究了基于降雨-时间曲线、位移-时间曲线的统计预报模型。(4)研究了处置场监测预警新技术新方法。建立了处置场监测预警物联网技术架构,研究了物联网架构的数据感知层、网络承载层和应用层;以降雨传感事件与位移传感事件为例,研究并建立了事件驱动灾害监测新方法;以地表裂缝位移传感节点为例,研究并建立了动态分级数据采集新方法。(5)研究了处置场传感网、传输网、监测预警平台、现场节能供电技术,研制了物联网监测预警系统关键部件。研制了大小位移传感节点、倾斜角传感节点、雨量传感节点、地下水位传感节点、土壤温湿度传感节点、环境γ辐射剂量传感节点;研制了GPRS通信模块、短消息模块、ZigBee无线传感网络、手持式应急通讯终端等硬件设备,提出了北斗应急通信网络应用技术架构;从硬件建设、数据采集子系统、数据分析子系统、远程会商子系统四个方面入手,研究并建立了处置场监测预警平台架构;研制了CUT-X监测数据接收终端,开发了平台系统软件;建立了事件驱动理论下的现场节能供电模型,完成了以位移传感节点为代表的传感节点低功耗设计和基于MPPT算法的太阳能高效供电系统研制。本文的主要创新点:(1)首次在国内开展西南地区特殊条件下的中低放废物处置场监测预警技术研究,建立了核废物处置场监测预警概念模型,对我国核废物处置场的建设有一定的参考价值。(2)首次开展物联网技术与核废物处置场监测预警技术交叉研究,建立了西南某中低放废物处置场监测预警物联网架构,可推广到其他核活动场所并提供借鉴作用。(3)建立了基于事件驱动理论的灾害监测模型,提出了事件驱动理论下的动态分级数据采集方法以及现场节能供电方法,研制了一种新型边坡裂缝位移远程监测预警系统。
王启东[5](2010)在《后《京都议定书》时代中国减排国际义务研究》文中认为由于全球气候异常天灾频传,威胁人类的生存环境,于是联合国在1992年签署《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又在1997年于日本签署《京都议定书》,订立共同但有区别责任的原则,规范发达国家,必须在2008-2012年间,控制温室气体排放量低于1990年的5.2%。该议定书为具有温室气体约束力的国际公约,并于2005年2月6日正式生效,开启进入全球合作抗暖化的实践阶段。随着中国的“增长”、“崛起”和“发展”作为全球化最重要组成部分,中国在全球环境治理中是国际焦点,不仅受到世界各国和国际性非政府组织的关注,而且受到各方的重视和讨论。全球问题必须以宏观面来检视,本文从全球治理出发,以国际关系及国际法的视角考察,从历次主要国际环境会议和多方立场。中国为发展中国家,依议定书的规定有共同的责任,但不承当减量的义务。美国曾以中国没有承当义务为由退出公约,后虽然签下巴里岛路径图,但在哥本哈根会议依然掣肘中国。欧盟也软硬兼施,加上原本和中国同盟的小岛国联盟,因国土即将淹没,面临生存问题,与中国也渐生芥蒂。且中国的环境生态脆弱,近年来天灾不断,面临国内外的压力,必须严肃正视。中国高经济成长带来高污染,污染排放量跃登世界第一。然而国内还有很多人的生活落后,脱离贫穷必须经济发展。在环保与经济成长冲突下,本文检视国际合作及法律规范,国内对环境治理全面检视实践面,以及未来的走向。考察中国目前成就,展望未来以达成可持续发展成为目的。这是工业革命后,人类生活的大革命,势必无可回避。
王驹,陈伟明,苏锐,郭永海,金远新[6](2006)在《高放废物地质处置及其若干关键科学问题》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如何安全处置高水平放射性废物是科学、技术和工程界所面临的挑战性问题。在介绍国内外最新研究进展的基础上,重点讨论高放废物地质处置的若干关键科学问题:处置库场址地质演化的精确预测、深部地质环境特征、多场耦合条件下(中(高)温、地壳应力、水力作用、化学作用、生物作用和辐射作用等)深部岩体、地下水和工程材料的行为、低浓度超铀放射性核素的地球化学行为与随地下水迁移行为及处置系统的安全评价。同时,介绍了国外若干重大科研项目和若干研究热点问题。
高立[7](1985)在《《国外核新闻》一九八五年总目录》文中研究表明
杨鹰[8](2018)在《英国民用核能发展研究(1953-2016)》文中研究表明在世界核能发展史上,英国是起步较早的国家,在此领域一度领跑世界。1956年,世界第一座商业型核电站在英国开始运行,到六十年代初,英国已完成了第一核能计划,共拥有9座核电站,18座镁诺克斯(Magnox)反应堆,达到了约4200兆瓦的核电装机容量。此外,英国还分别向日本和意大利出口了两座镁诺克斯核电站,这一时期,英国核能事业由此迎来其辉煌时代。1964年英国开始了第二个核能计划,第二核能计划采用改进型冷气堆(AGR)技术,共建造了 5座核电站。然而这五座核电站的建设过程中除普遍存在着工期推迟、费用超支等问题外,改进型冷气堆本身也存在着很多技术问题,第二核能计划结束时,英国核能产业已逐步陷入危机。与此同时,从20世纪60年代初开始,美国、法国、日本、加拿大、苏联等国也开始大力发展核电,先后在第一代核电站的基础上研制开发出压水堆(PWR)、沸水堆(BWR)、重水堆(CANDU)和石墨水冷堆(RBMK)等。这些反应堆类型逐渐受到商业青睐,成为国际主流。第二个核能计划期间英国核电工业已逐渐陷入困顿,其核能领先国是地也位逐渐被美国和法国等国家所超越。1974年7月10日,英国能源部公布了第三核能计划,宣布将采用蒸汽重水反应堆(SGHWR),预计于未来4年内订购6座反应堆,1975年,政府批准建造赛兹维尔B(SizewellB)和托尼斯(Tomess)两座核电站。但后来由于种种原因,这两座核电站并没有得到建造,第三核能项目至此暂时搁浅。直到1979年,撒切尔政府上台执政后,核电事业又有了短期的发展,1980年4月,政府批准了位于希舍姆(Heysham)和托尼斯(Tomess)的两座核电站。这两座核电站将采用改进型气冷反应堆技术,这也是英国建造的最后两座改进型气冷反应堆核电站。1981年英国议会决定建造赛兹维尔B(Sizewell B)核电站,该核电站采用压水反应堆。赛兹维尔B核电站是第三核电项目最后一座核电站,此后,英国再也没有建造新的核电站,英国核电产业陷入停滞之中,而其他国家为摆脱20世纪70年代的两次石油危机,先后形成了两次核电发展高潮,引领世界核工业的发展。到新工党执政前期,基于国内能源电力供应状况、核工业的现有情况、世界核事故的影响等因素,英国政府依然不支持核能的发展,为了代替核能,政府作出了相当大的努力以促进向可再生技术的转型。然而,这些努力在很大程度上失败了。2002年以后随着英国能源安全问题、环境问题日益突出,核能重新获得政府重视。在其相继颁布的《2006年能源评论》、《2007年能源白皮书》、《2008年核能白皮书》、2009年《低碳转型计划》中都提到了核能的重要作用,指出要通过建造新的核电站应对气候变化和能源安全。①并提出政府将对新建核电站的合法性、战略选址和投资进行广泛征询,努力促进新核电站的建设②,确保在2018年建立起英国第一座新的核电站。③这一系列文件、政策的颁布标志着英国核能已走向复兴之路。2016年伴随着欣克利角C核电站项目的正式建设,英国停滞30多年的核电项目,终于重启。英国核能发展较为曲折,经历了兴起、辉煌、衰落和复兴四个阶段,纵观英国核能发展历程分析其兴衰原因以期对我国核能事业发展有所启示。
张雪,张锐平[9](2017)在《国外低、中放废物处置库管理运营模式研究及对我国的启示》文中指出核电站运行和退役,都会产生一定量的放射性废物。目前,全国运行核电站已产生近104 m3低、中放废物,暂存在各核电厂的废物暂存库中,有些库已爆满,甚至有些早期的容器已腐蚀;预计到2020年,将累计产生约4×104 m3低、中放废物,处置问题亟待解决。处置库建设迫在眉睫,但管理运营模式尚不能确定。本文对国外低、中放废物处置库管理运营模式进行了研究,以期对我国相关工作提供帮助。本文概述了世界上低、中放废物处置库管理运营模式的整体情况;选取了在管理运营模式上有代表性的四个国家,详细分析了每个国家在处置库的管理机构、管理体制、运营模式和收取费用上的特点。最后,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提出几点启示和建议。
朱强[10](2015)在《中国核电“走出去”战略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核能的开发和利用,是人类20世纪最伟大的科研成果之一。最初核能的开发,仅用于军事目的,如众所周知的原子弹、氢弹及核潜艇等。随着核能技术的不断进步和提升,人类已经能成功地将核能用于发电,实现了核能的民用化转变。经过几十年的发展,核电技术已经从第一代发展到目前的第三代,而且第四代核电技术也正在积极的研发和实验当中。目前,核电作为一种高效的清洁能源,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接受和采用。美国、法国、俄罗斯等传统核电强国以及韩国等新兴核电国家,不断完善和提高本国第三代核电技术的竞争力,在加快本国核电建设的同时,都在积极开拓国际核电市场,并已制定详尽的核电出口政策,指引本国的核电技术和装备走出国门,抢占国际市场。中国核电技术的发展经历了引进、消化、吸收和再创新的过程,经过几十年的积累和实践,中国目前也已经掌握了成熟的核电技术,尤其是自主知识产权第三代核电技术的开发。在抓好本国核电站建设的同时,中国核电走出国门也迫在眉睫。如何抓住当前全球范围内这难得的核电发展机遇,扩大本国在核能此类高科技领域的竞争力,带动我国装备、技术、标准、服务、管理“走出去”,提升本国的国际形象,显得刻不容缓。目前,党和国家领导人已经充分意识到核电“走出去”的意义和重要性,在国际上多个场合亲自推销中国的核电技术和装备,核电“走出去”已经上升为国家战略。自从核电“走出去”战略这个概念提出之后,政府各有关部委、各企业以及核电出口的相关参与方,都纷纷发表了各自的看法。各核电企业也都施展自身的本领争相出海,甚至出现了严重的内部竞争。但是,真正关于中国核电“走出去”的优势和劣势、以什么产品走出去、如何“走出去”、要达到什么目标、各参与方的职责分工等系统性深入的分析和研究却很少。为此,我国需加快完善和提升核电“走出去”战略的具体内容以及详细对策,用以指导核电出口,保障战略的稳妥实施和推进,最终在国际核电市场上取得丰硕成果。本论文研究的目的便在于此。本文以核电“走出去”战略理论和实践为基础,问题分析为重点,按照理论和实际相结合的原则,采用历史分析和逻辑分析相补充、宏观分析和微观分析相统一、实证分析和规范分析相呼应、案例分析和经验分析相协调、国际比较分析法、内外因分析法,系统分析了当前的美国、法国、俄罗斯、韩国、加拿大、日本等核电强国的发展历史和出口经验、中国核电具备的能力,从理论角度分析了核电“走出去”战略概念的形成过程,并用SWOT-PEST分析工具系统深入分析中国核电走出去的优势、劣势、机会和挑战,比较了走出去的几种模式。本论文主要的研究成果在于,首次提出了核电“走出去”战略的完整内容,并根据该战略提炼出了详细的战略实施对策建议。对于核电“走出去”理论研究和实践都有很强的参考价值。总而言之,中国核电“走出去”战略应该是一个完整的体系,不能仅仅停留在一个名词或者定义上。应该涵盖具体的内容,如实施战略拟达到的目标、实现的方式、战略实施的主体、主要产品及品牌等。在此基础上,再细分出政府、企业等各参与方的分工与职责,落实各自承担的具体工作并形成合力。只有保证核电“走出去”战略内容的完整性、科学性以及可操作性,才能最终成功实现核电安全稳妥“走出去”,在国际市场获得丰硕的成果。
二、美国核废物战略联盟敦促能源部加速制定核废物处置计划(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美国核废物战略联盟敦促能源部加速制定核废物处置计划(论文提纲范文)
(1)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1 绪论 |
1.1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选题的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2.3 国内外研究现状评析 |
1.3 论文的研究目的与思路 |
1.3.1 论文的研究目的 |
1.3.2 论文的研究思路 |
1.4 论文的研究方法与创新 |
1.4.1 论文的研究方法 |
1.4.2 论文的创新之处 |
2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之理论分析 |
2.1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的基本概念厘定 |
2.1.1 放射性废物与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的界分 |
2.1.2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的含义厘析 |
2.2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正当性 |
2.2.1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合理性 |
2.2.2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必要性 |
2.2.3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可行性 |
2.3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 |
2.3.1 可持续发展理论 |
2.3.2 环境权理论 |
2.3.3 风险控制理论 |
2.4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内涵与构成 |
2.4.1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基本内涵 |
2.4.2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主要构成 |
2.5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价值与功能 |
2.5.1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价值 |
2.5.2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功能 |
2.6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构建原则与模式 |
2.6.1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构建原则 |
2.6.2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构建模式 |
3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战略与政策理据 |
3.1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战略与政策理据之一般分析 |
3.2 域外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战略与政策理据 |
3.2.1 法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战略与政策理据 |
3.2.2 芬兰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战略与政策理据 |
3.2.3 英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战略与政策理据 |
3.2.4 美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战略与政策理据 |
3.2.5 加拿大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战略与政策理据 |
3.2.6 韩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战略与政策理据 |
3.2.7 各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战略与政策理据的特点与趋势 |
3.3 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战略与政策理据 |
3.4 中外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战略与政策理据之比较 |
3.4.1 技术路线之比较 |
3.4.2 选址准则之比较 |
3.4.3 决策过程之比较 |
3.4.4 资金模式之比较 |
4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立法分析 |
4.1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立法之一般分析 |
4.2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国际立法 |
4.2.1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国际立法之宏观背景 |
4.2.2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之国际法律渊源 |
4.2.3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国际立法中的参与主体 |
4.2.4 国际立法对于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之现实意义 |
4.3 域外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相关立法 |
4.3.1 法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相关立法 |
4.3.2 芬兰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相关立法 |
4.3.3 英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相关立法 |
4.3.4 美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相关立法 |
4.3.5 加拿大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相关立法 |
4.3.6 韩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相关立法 |
4.4 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相关立法 |
4.4.1 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相关法律 |
4.4.2 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相关行政法规 |
4.4.3 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相关部门规章 |
4.4.4 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标准及技术文件 |
4.4.5 国际法渊源与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立法之关系 |
4.5 中外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相关立法之比较 |
4.5.1 立法框架之比较 |
4.5.2 法律渊源之比较 |
5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主体法律制度 |
5.1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主体法律制度之一般分析 |
5.2 域外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主体法律制度 |
5.2.1 法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主体法律制度 |
5.2.2 芬兰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主体法律制度 |
5.2.3 英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主体法律制度 |
5.2.4 美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主体法律制度 |
5.2.5 加拿大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主体法律制度 |
5.2.6 韩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主体法律制度 |
5.2.7 各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主体法律制度的特点与趋势 |
5.3 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主体法律制度 |
5.4 中外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主体法律制度之比较 |
5.4.1 主体设置之比较 |
5.4.2 主体职能划分之比较 |
6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许可法律制度 |
6.1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许可法律制度之一般分析 |
6.2 域外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许可法律制度 |
6.2.1 法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许可法律制度 |
6.2.2 芬兰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许可法律制度 |
6.2.3 英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许可法律制度 |
6.2.4 美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许可法律制度 |
6.2.5 加拿大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许可法律制度 |
6.2.6 韩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许可法律制度 |
6.2.7 各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许可法律制度的特点与趋势 |
6.3 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许可法律制度 |
6.4 中外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许可法律制度之比较 |
6.4.1 许可种类划分之比较 |
6.4.2 许可审批流程之比较 |
7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退役法律制度 |
7.1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退役法律制度之一般分析 |
7.2 域外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的役法律制度 |
7.2.1 法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退役法律制度 |
7.2.2 芬兰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退役法律制度 |
7.2.3 英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退役法律制度 |
7.2.4 美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退役法律制度 |
7.2.5 加拿大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退役法律制度 |
7.2.6 韩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退役法律制度 |
7.2.7 各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退役法律制度的特点与趋势 |
7.3 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退役法律制度 |
7.4 中外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退役法律制度之比较 |
7.4.1 退役计划模式之比较 |
7.4.2 退役保障机制之比较 |
8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应急法律制度 |
8.1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应急法律制度之一般分析 |
8.2 域外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应急法律制度 |
8.2.1 法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应急法律制度 |
8.2.2 芬兰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应急法律制度 |
8.2.3 英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应急法律制度 |
8.2.4 美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应急法律制度 |
8.2.5 加拿大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应急法律制度 |
8.2.6 韩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应急法律制度 |
8.2.7 各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应急法律制度的特点与趋势 |
8.3 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应急法律制度 |
8.4 中外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应急法律制度之比较 |
8.4.1 应急管理框架设定之比较 |
8.4.2 应急管理主导机构之比较 |
9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法律制度 |
9.1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法律制度之一般分析 |
9.2 域外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法律制度 |
9.2.1 法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法律制度 |
9.2.2 芬兰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信息公开及公众参与法律制度 |
9.2.3 英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信息公开及公众参与法律制度 |
9.2.4 美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信息公开及公众参与法律制度 |
9.2.5 加拿大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信息公开及公众参与法律制度 |
9.2.6 韩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信息公开及公众参与法律制度 |
9.2.7 各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信息公开及公众参与法律制度的特点与趋势 |
9.3 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法律制度 |
9.4 中外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法律制度之比较 |
9.4.1 信息公开法律制度之比较 |
9.4.2 公众参与法律制度之比较 |
10 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现状审视与完善 |
10.1 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现状审视 |
10.1.1 相关立法框架存在缺失 |
10.1.2 相关管理主体职能设定分散不清 |
10.1.3 相关管理机制缺乏保障 |
10.1.4 应急准备与响应制度缺乏可操作性 |
10.1.5 相关信息公开、公众参与制度亟待发展 |
10.2 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之完善 |
10.2.1 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立法框架之完善 |
10.2.2 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主体制度之完善 |
10.2.3 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运行制度之完善 |
10.2.4 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应急准备与响应制度之完善 |
10.2.5 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制度之完善 |
11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A 作者在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目录 |
B 作者在攻读学位期间科研情况 |
C 学位论文数据集 |
致谢 |
(2)南海周边国家海洋权益维护与海洋执法体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一、本论文研究的背景、重要意义 |
二、本论文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本论文研究的主要内容 |
(一) 基本思路 |
(二) 主要内容 |
(三) 重点难点 |
(四) 主要观点 |
(五) 主要研究方法 |
(六) 创新之处 |
第二章 海洋权益的概念及相关概念的辨析 |
一、海洋权益的概念 |
二、海洋权益的基本特征 |
(一) 法律制度之上的确定性 |
(二) 客观存在状态上的稳定性 |
三、海洋权益与海权、海洋战略等相关概念的关系 |
(一) 海洋权益与海权、海洋战略等概念的区别 |
(二) 海洋权益与海权、海洋战略等概念的联系 |
四、海洋执法体制的概念 |
第三章 越南海洋权益维护与海洋执法体制 |
一、越南海洋概况 |
二、越南海洋权益维护的主要行动与举措 |
(一) 制定海洋战略规划维护海洋权益 |
1. 越南海洋战略的目标与内容 |
2. 制定海洋战略规划维护海洋权益 |
(二) 加强舆论宣传,不断强化海洋权益意识 |
1. 加强舆论宣传,强化国民的海洋意识 |
2. 开展对南海领土主权的常态化宣传 |
(三) 不断扩张海洋国土,不断宣示海洋主权 |
1. 不断攫取西沙群岛和南沙群岛的海洋国土 |
2. 在侵占的南海岛礁上进行各种活动以宣示主权 |
3. 通过立法将南海纳入其领海主权 |
(四) 加大国际石油开采合作,大力发展海洋经济 |
1. 利用石油利益使南沙群岛争端国际化 |
2. 大力发展海洋经济 |
(五) 千方百计加快海军现代化建设 |
1. 调整海上防卫体制 |
2. 大量采购先进海空武器装备,提升立体作战能力 |
3. 加强金兰湾建设,并向国际开放 |
(六) 频繁开展外交活动,推进南海争端国际化 |
1. 不断深化越美关系,谋求与美国进行军事合作以应对南海争端 |
2. 继续巩固与俄罗斯的关系,争取俄罗斯对越南南海主张的支持 |
3. 加强与日本在南海争端中的合作,增强日本的介入深度 |
4. 加强与印度的合作,把印度引进南海争端 |
5. 越南试图绑架东盟拉入南海冲突 |
三、越南海洋权益维护与海洋执法的法律与体制 |
(一) 越南海洋权益维护与海洋执法的法规体系 |
1. 关于领海基线的立法 |
2. 关于海洋专属经济区的立法 |
3. 关于大陆架的立法 |
4. 开展南海主权归属越南的历史依据和法理依据研究 |
5. 关于海洋执法管理的法律法规 |
(二) 加强海洋执法体制和执法力量建设 |
1. 越南涉及海洋执法管理的机构 |
2. 越南海洋执法的基本体制 |
3. 越南海洋执法力量 |
(三) 越南海洋执法管理部门的衔接运作机制 |
1. 协调内容 |
2. 协调机制 |
(四) 越南海洋执法管理体制的优缺点及主要问题 |
1. 越南海洋管理体制的优点 |
2. 越南海洋管理体制的主要缺点和问题 |
(五) 对我国海洋执法管理体制的借鉴意义 |
1. 尽快制定我国的海洋发展战略 |
2. 完善我国的海洋执法合作机制 |
3. 不断改善和增强海洋执法力量 |
4. 通过立法来加强海洋管理 |
5. 加强海洋执法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
四、中越关系发展趋势及我国可考虑的对策措施 |
(一) 中越关系总体发展走向分析 |
1. 近期走向分析 |
2. 海上合作走向分析 |
(二) 我国可考虑的对策措施 |
1. 越南维护所谓的海洋权益的既定方针、政策不会改变 |
2. 我国可考虑的对策措施 |
五、结语 |
第四章 菲律宾海洋权益维护与海洋执法体制 |
一、海洋战略目标——成为东亚海洋强国 |
二、海洋战略的目的——实现国家海洋利益 |
三、菲律宾海洋权益维护的主要行动与举措 |
(一) 开发海洋资源,促进海洋产业发展 |
(二) 加快岛礁建设,妄图换取“合法”地位 |
(三) 为争夺南海不懈进行国际努力 |
1. 菲律宾导演“南海仲裁案”闹剧 |
2. 利用舆论宣传,唱衰装“可怜” |
3. 妄图绑架东盟国家施压中国 |
4. 谋求引入域外势力制衡中国 |
(四) 推进武装部队现代化,尤其是海军现代化 |
(五) 加强海洋安全多双边合作 |
1. 菲美海洋安全合作 |
2. 菲印尼海洋安全合作 |
3. 菲马海洋安全合作 |
4. 菲中海洋安全合作 |
5. 菲越日海上合作 |
(六) 借助美国抗衡中国及提升武装实力 |
四、菲律宾海洋权益维护与海洋执法的法律与体制 |
(一) 菲律宾海洋权益维护与海洋执法的法规体系 |
1. 《菲律宾宪法》(1987年) |
2. 宏观海洋政策 |
3. 关于领海的立法 |
4. 关于海洋专属经济区的立法 |
5. 关于大陆架的立法 |
6. 《地方政府法》(1991年) |
7. 《菲律宾渔业法》(1998年) |
8. 打击非法捕捞的法律和政策 |
9. 其他海洋法律 |
10. 其他海洋政策 |
(二) 菲律宾海洋执法的基本体制与执法力量 |
1. 建立海洋管理协调委员会 |
2. 海洋执法管理的部门与职责 |
3. 菲律宾海洋执法管理的衔接运作机制 |
4. 菲律宾海洋执法力量 |
5. 菲律宾海洋执法管理体制的基本特征 |
6. 菲律宾海洋执法管理体制的优势与不足 |
7. 对我国加强海洋执法体制改革的启示 |
五、杜特尔特执政后菲律宾外交政策新走向与海洋权益维护 |
(一) 杜特尔特政府时期外交政策新走向 |
(二) 杜特尔特政府时期菲美南海合作 |
(三) 杜特尔特政府时期中菲南海合作 |
(四) 杜特尔特政府时期菲日南海合作 |
(五) 杜特尔特政府时期菲东盟南海合作 |
六、结语 |
第五章 印度尼西亚海洋权益维护与海洋执法体制 |
一、印度尼西亚海洋概况与海洋经济 |
(一) 印度尼西亚海洋概况 |
(二) 快速发展海洋经济 |
二、印尼海洋战略目标 |
三、印尼海洋利益与海洋战略目的 |
四、印尼海洋权益维护的主要行动与举措 |
(一) “双轮驱动”之政治、外交手段 |
1. 积极奉行“大国平衡策略” |
2. 主张用政治谈判,和平解决争端 |
3. 树立新的安全观,积极参与国际合作 |
(二) “双轮驱动”之实力手段 |
1. 加强军事现代化,逐步提升其军队作战能力 |
2. 打击非法捕捞,维护海洋权益 |
3. 开发海洋资源,发展海洋产业 |
五、印尼海洋权益维护与海洋执法的法律与体制 |
(一) 印尼海洋权益维护与海洋执法的法规体系 |
1. 基本立法 |
2. 宏观政策 |
3. 具体法案 |
4. 地方分权 |
5. 法律与政策执行 |
6. 印尼划定的群岛海道和海洋划界 |
(二) 印尼海洋权益维护与海洋执法体制与执法力量 |
1. 相对集中的管理部门——海洋渔业部 |
2. 海上执法协调机构——海上安全协调委员会 |
3. 执法强力部门——印尼海空军与警察部队 |
4. 其他相关中央执法部门 |
(三) 印尼海洋权益维护与海洋执法体制的特征 |
1. 不断提高海军、海警的执法能力 |
2. 组建跨部门的协调机构 |
3. 依托东盟框架,加强与其他国家及国际组织的合作 |
4. 加强马六甲海峡的联合巡逻 |
5. 多种方式应对海洋环境污染 |
6. 地方分权 |
(四) 印尼海洋权益维护与海洋执法体制的优势与不足 |
1. 印尼海洋权益维护与海洋执法体制的优势 |
2. 印尼海洋权益维护与海洋执法体制的不足 |
六、“全球海上支点”战略背景下印尼海洋权益维护的新挑战及应对 |
(一) 印尼海洋权益维护面临的新挑战 |
1. 海上安全威胁 |
2. 海洋环境保护 |
3. 自然灾害 |
4. 保护国家海洋安全的意愿与能力的脱节带来的挑战 |
5. 强硬保护海洋资源引发地区国家关系紧张带来的挑战 |
6. 武装海盗周期性反弹带来的挑战 |
(二) 印尼为应对海洋管理新挑战采取的主要措施 |
1. 佐科政府执政前印尼应对海洋管理新挑战的措施 |
2. 佐科政府执政后应对海洋管理新挑战采取的措施 |
(三) 印度尼西亚海洋安全管理的展望及评价 |
1. 打击非法捕捞政策会持续,维护海洋权益成效显着 |
2. 军事现代化会逐步提升其作战能力,但不会达到一个新的高度 |
3. 继续大国平衡战略,提升防卫安全合作 |
(四) 中国应对:提升两国智慧,积极妥善解决重叠水域纠纷 |
七、结语 |
第六章 马来西亚海洋权益维护与海洋执法体制 |
一、马来西亚海洋战略目标与目的 |
(一) 大力发展海洋经济,为国力增长提供“蓝色动力” |
(二) 构筑海洋安全,为国家保卫提供“蓝色屏障” |
(三) 确保重要航道影响力,为国家影响提供“蓝色话语权” |
二、马来西亚海洋权益维护的主要行动与举措 |
(一) 坚持国防自主,加强海上军事力量建设 |
(二) 积极开展海洋安全合作与寻求大国平衡 |
1. 积极与东盟国家开展区域性的海洋安全合作 |
2. 借助域外势力,寻求大国平衡 |
3. 借助国际法和国际惯例 |
三、马来西亚海洋权益维护与海洋执法的法律与体制 |
(一) 马来西亚海洋权益维护与海洋执法的法规体系 |
1. 关于领海的海洋立法 |
2. 关于海洋专属经济区的立法 |
3. 关于大陆架的立法 |
4. 马来西亚涉及海洋渔业管理的法律与机构 |
(二) 马来西亚海洋执法力量与基本体制 |
1. 马来西亚海洋执法力量 |
2. 马来西亚海洋执法基本体制 |
3. 马来西亚海洋执法部门的衔接运作机制 |
(三) 马来西亚海洋权益维护与执法体制的优势与不足 |
1. 马来西亚海洋权益维护与执法体制的优势 |
2. 马来西亚海洋权益维护与执法体制的不足 |
(四) 对我国海洋执法体制改革的启示 |
1. 海洋管理体制向综合管理和综合执法职能的方向发展 |
2. 加强海洋管理部门和海洋执法机构之间的协调和配合 |
3. 不断完善有关海洋管理的法律法规 |
4. 加强海洋渔业和海洋执法的国际合作 |
第七章 文莱、泰国的海洋战略和对海洋权益的维护 |
一、文莱海洋权益维护的目标与目的 |
二、文莱海洋权益维护的法律法规 |
(一) 关于文莱的领海立法 |
(二) 关于文莱的大陆架的立法 |
(三) 关于文莱与其邻国和相向国家的海洋权益争端 |
三、泰国海洋战略目标的形成 |
(一) 地缘安全因素 |
(二) 历史文化因素 |
(三) 利益因素 |
(四) 泰国海洋战略的目标与内容 |
四、泰国海洋权益维护的主要行动与举措 |
(一) 推动海军现代化,加强海洋管理 |
(二) 深化外部合作,奉行大国平衡策略 |
第八章 南海周边国家海洋权益维护与执法体制的比较分析 |
一、雄心勃勃的海洋战略目标 |
二、不谋而合—南海周边国家海洋战略目的 |
(一) 发展海洋经济是海洋战略的基本目的 |
1. 印尼希望通过开发和利用海洋资源发展经济 |
2. 马来西亚希望发展海洋经济以促进国力的增长 |
3. 菲律宾希望海洋产业成为为国家发展重点 |
4. 越南希望通过发展海洋经济“靠海致富” |
(二) 维护海上安全与海上主权是海洋战略的主要目的 |
1. 印尼:确保马六甲海峡和南海周边局势安全 |
2. 马来西亚:维护国家海洋主权与战略通道安全 |
3. 菲律宾:维护争议地区海上主权和海上安全 |
4. 新加坡:重视国际安全合作,保护国家独立 |
5. 泰国:努力维护和平的海洋安全环境 |
6. 越南:确保海上主权完整与领土扩张 |
三、手段相似—南海周边国家海洋权益维护的策略 |
(一) 建立相应的行政管理部门,贯彻实施海洋战略 |
(二) 推进武装部队现代化,尤其是海军现代化 |
1. 印尼:加强装备建设,提高海军保卫能力 |
2. 马来西亚:坚持国防自主原则,加强海上军事力量建设 |
3. 菲律宾:不断努力推进武装部队现代化 |
4. 泰国:努力推动海军现代化 |
5. 越南:千方百计加快海军建设 |
(三) 借助域外大国势力,谋取海上利益的最大化 |
四、加强海洋执法,最大限度维护海洋权益 |
(一) 海洋法规逐步制定,但法规体系仍需完善 |
(二) 建立海洋协调机构或者委员会,但执法协调能力有待提高 |
(三) 加强执法力量建设,但执法能力仍有待提高 |
(四) 引进域外大国势力,重视海洋执法国际合作 |
五、结语 |
一、中文参考文献 |
二、外文参考文献 |
后记 |
(3)我国核安全立法研究 ——以核电厂监管为中心(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论文的选题背景和动因 |
(一) 世界核电发展现状与图景展望 |
(二) 我国核电发展现状与未来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
三、论文的基本思路与研究方法 |
(一) 论文的基本思路 |
(二) 论文的研究方法 |
四、论文的创新之处 |
五、核安全的基本界定 |
(一) 核安全的内涵 |
(二) 核安全与核保障、核保安的关系 |
(三) 核安全问题的本质 |
(四) 核安全的外延解析 |
第一章 核安全立法的理论根基 |
第一节 核安全立法的自然科学理论支撑:电离辐射原理 |
一、核反应基本原理 |
二、电离辐射的作用机理与危害效应 |
三、核安全立法之防护基本原理 |
第二节 核安全立法的经济学基础:环境经济理论 |
一、环境问题的经济根源——负外部性的规模化 |
二、环境质量的属性:公共物品理论 |
三、环境问题的预防:环境风险管理 |
第三节 核安全立法的社会学渊源:风险社会理论 |
一、风险概述 |
二、风险社会及其特征 |
三、风险社会的治理 |
四、风险社会治理与核安全立法 |
第四节 核安全立法的法哲学基础:社会控制理论 |
一、社会控制论 |
二、社会利益观 |
三、法律效果说 |
四、庞德社会法学对核安全立法指导 |
第二章 核安全法律体系万象:立法模式与立法框架选择 |
第一节 国际核安全条约基础 |
一、国际核安全条约背景透视 |
二、国际核安全相关条约历史成就与缺憾 |
三、国际核安全条约的现实意义 |
第二节 国别原子能法律体系的构建 |
一、美国《原子能法》及其法律体系 |
二、日本《原子能基本法》及其法律体系 |
三、俄罗斯《原子能利用法》及其法律体系 |
四、韩国《原子能法》及其法律体系 |
五、加拿大《核安全与控制法》及其核能利用法律体系 |
第三节 我国核安全法基本架构 |
一、我国核安全法律体系 |
二、立法模式与立法思路选择 |
三、我国核安全立法基本框架构建 |
第三章 核安全法律价值定位 |
第一节 法律价值体系 |
一、法律价值体系的内涵及特征 |
二、法律价值体系的一般构成 |
三、现代法律价值体系的嬗变——以终极法律价值转向为核心 |
第二节 核安全法律价值体系的构建 |
一、核安全法的终极价值——生态安全 |
二、核安全法的基础价值——秩序与环境正义 |
三、核安全法的一般价值——生态效率价值 |
四、法律价值的冲突与协调 |
第三节 核安全法的立法目的:价值性目的与工具性目的之融合 |
一、立法目的之内涵辨析 |
二、立法目的之影响因子解析 |
三、核安全法之立法目的的定位 |
第四章 核安全监管体系研究 |
第一节 核安全监管的基本界定 |
一、核安全监管的属性 |
二、核安全监管的动因 |
三、核安全监管法律制度的基本理念 |
第二节 国外核安全监管体系的借鉴 |
一、国外核核能利用管理体系梳理——以法国、芬兰为例 |
二、国外核安全监管机构治理结构探析:以美国、加拿大为例 |
三、日本核安全监管机构演进之借鉴 |
四、国外核安全监管体系及治理结构评析 |
第三节 我国核安全监管体系构成 |
一、我国核安全监管机构现状 |
二、我国核安全监管体系的重构 |
三、健全问责机制 |
第五章 核电厂监管法律制度比较与重构 |
第一节 核安全监管法律制度概述 |
一、法律制度的正当性与合目的性 |
二、核安全法律的基本原则 |
第二节 核电厂许可制度 |
一、许可制度的立法借鉴 |
二、我国核电厂许可制度现状与完善 |
第三节 核电厂检查制度 |
一、芬兰、美国核安全检查制度借镜 |
二、我国核安全检查制度的现状与完善 |
第四节 核电厂废物处置制度 |
一、放射性废物处理概述 |
二、国外核电厂废物处置借鉴 |
三、我国放射性废物处理制度规定 |
四、我国放射性废物处置制度之立法改进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4)西南某中低放废物处置场监测预警关键技术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1.1 放射性废物 |
1.1.2 放射性废物来源 |
1.1.3 放射性废物污染环境的主要方式 |
1.1.4 放射性废物管理概况 |
1.2 研究意义 |
1.3 研究现状 |
1.4 研究内容及方法 |
1.5 论文结构安排 |
第2章 处置场概况 |
2.1 处置场简介 |
2.1.1 位置交通 |
2.1.2 水文及气候 |
2.2 基础地质特征 |
2.2.1 研究区大地构造特征 |
2.2.2 区域地质背景 |
2.2.3 研究区域地质特征 |
2.3 水文地质特征 |
2.3.1 岩石的含水性 |
2.3.2 含水层及地下水类型 |
2.3.3 地下水的循环条件 |
2.3.4 富水块段划分 |
2.4 工程地质特征 |
2.4.1 研究区不良地质作用 |
2.4.2 地质灾害影响因素 |
2.5 小结 |
第3章 处置场监测模型研究 |
3.1 处置场边坡灾害监测模型 |
3.1.1 边坡稳定性力学模型 |
3.1.2 边坡监测模型 |
3.2 处置场局地降雨及地下水监测模型 |
3.2.1 边坡稳定性降雨分析模型 |
3.2.2 地下水对处置场影响分析 |
3.3 核废物桶变形破裂监测模型 |
3.3.1 点式电阻应变传感模型 |
3.3.2 准分布式光纤光栅传感模型 |
3.3.3 分布式光纤传感模型 |
3.4 处置场环境辐射监测模型 |
3.5 小结 |
第4章 处置场灾害预警模型研究 |
4.1 预警模式研究 |
4.2 预警指标研究 |
4.3 预警判据研究 |
4.3.1 位移-时间曲线 |
4.3.2 降雨-时间曲线 |
4.4 小结 |
第5章 处置场监测预警技术研究 |
5.1 监测预警物联网架构 |
5.2 事件驱动灾害监测技术研究 |
5.2.1 灾害异常特征 |
5.2.2 事件驱动理论 |
5.2.3 事件驱动灾害监测方法 |
5.3 曲线拟合技术 |
5.4 小结 |
第6章 物联网监测预警系统研制 |
6.1 传感网研制 |
6.1.1 变形传感 |
6.1.2 光纤传感 |
6.1.3 雨量传感 |
6.1.4 地下水位 |
6.1.5 土壤温湿度 |
6.1.6 环境γ辐射剂量 |
6.2 传输网研制 |
6.2.1 光纤通信 |
6.2.2 移动通信 |
6.2.3 近距离无线通信 |
6.2.4 北斗应急通信 |
6.2.5 手持式通讯终端 |
6.2.6 蓝牙传输 |
6.3 监测预警平台研制 |
6.3.1 硬件建设 |
6.3.2 数据采集子系统 |
6.3.3 数据分析子系统 |
6.3.4 灾害预警子系统 |
6.3.5 远程会商子系统 |
6.4 现场节能供电技术研究 |
6.4.1 供电需求分析 |
6.4.2 事件驱动节能供电模型 |
6.4.3 传感节点低功耗设计 |
6.4.4 太阳能供电系统研制 |
6.5 小结 |
结论 |
致谢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学术成果 |
(5)后《京都议定书》时代中国减排国际义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目录 |
绪论 |
第一节、研究目的与意义 |
第二节、研究范围 |
第三节、相关文献评析 |
第四节、研究方法及架构 |
注释 |
第一章 全球化治理理论对中国减排义务的影响 |
第一节、全球化之概述 |
第二节、全球治理理论及其对中国减排义务的影响 |
第二节、社会资本理论及其对中国减排义务的影响 |
第三节、全球环境治理的各种组织及其对中国减排义务的影响 |
第四节、全球环境与可持续发展理论及其对中国的影响 |
第五节、小结 |
注释 |
第二章 温室气体减排国际义务的规范分析 |
第一节、《气候变化框架公约》项下的减排国际义务 |
第二节、中国关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实现立场的国际法分析 |
第三节、《京都议定书》项下的减排国际义务 |
第四节、《京都议定书》项下中国承担的减排义务及展望 |
注释 |
第三章 中国履行《京都议定书》减排义务的障碍与发展 |
第一节、中国关于减排国际义务的国际法理论和现实根据分析 |
第二节、中国履行减排义务的障碍与基本立场 |
第三节、中国减排国际义务的发展趋势:从巴里岛路线图到哥本哈根会议 |
第四节、欧盟地区关于中国减排国际义务的立场及其国际法分析 |
第五节、美国关于中国减排国际义务的立场及其国际法分析 |
第六节、小岛国联盟对中国减排国际义务的立场及其国际法分析 |
注释 |
第四章 中国履行《京都议定书》减排义务的制度建构、成就与展望 |
第一节、理论与实践之政策工具 |
第二节、环境税收制度 |
第三节、碳排放交易制度 |
第四节、清洁发展机制 |
第五节、可再生能源制度及其它代表性制度 |
注释 |
结论 |
第一节、潮流与变迁 |
第二节、理论反思与研究发现 |
第三节、前瞻评估 |
注释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会议历程 |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 |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
索引 |
在学期间发表论文清单 |
后记 |
(6)高放废物地质处置及其若干关键科学问题(论文提纲范文)
1 引言 |
2 国际进展 |
2.1 高放废物各方面情况 |
2.2 各国高放核废物处置研究进展 |
2.2.1 美国 |
2.2.2 瑞典 |
2.2.3 德国 |
2.2.4 瑞士 |
2.2.5 法国 |
2.2.6 加拿大 |
2.2.7 日本 |
2.2.8 芬兰 |
2.2.9 印度 |
2.2.1 0 韩国 |
3 地下实验室及其在高放废物地质处置中的作用 |
4 国内进展 |
5 若干关键科学问题 |
5.1 若干关键科学问题 |
5.2 有关国家若干重大研究项目 |
5.3 若干研究热点和难题 |
5.3.1 地质处置系统 |
5.3.2 场址评价 |
5.3.3 性能评价和安全评价 |
5.3.4 工程屏障和工程设计 |
6 结语 |
(8)英国民用核能发展研究(1953-2016)(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由与意义 |
二、学术史回顾 |
三、研究的方法 |
第一章 英国民用核能的起步与辉煌阶段(1953—1964) |
一、英国民用核能的发展背景 |
(一) 二战后英国国内能源状况 |
(二) 核技术和核管理的相对成熟 |
二、1953-1964年英国民用核能发展情况 |
(一) 民用核能的起步发展阶段:军事转向民用 |
(二) 第一核能计划下民用核能发展走向辉煌 |
第二章 英国民用核能发展的低潮阶段(1964-1995) |
一、1964-1995年间英国民用核能的发展 |
(一) 第二核能计划下核能发展陷入困顿 |
(二) 第三核能计划下核能发展趋于停滞 |
二、英国民用核能发展陷入低潮原因 |
(一) 核反应堆技术的缺陷 |
(二) 电力行业私有化政策的影响 |
(三) 英国电力市场的转变 |
第三章 英国民用核能的复苏阶段(2002-2016) |
一、政府对核能态度的转变 |
(一) 核能重新受到政府重视 |
(二) 英国重启核能的政策与实施 |
二、英国核能复兴原因分析 |
(一) 出于能源安全的考虑 |
(二) 出于保护环境的考虑 |
第四章 英国民用核能发展的特点及对我国核能事业的启示 |
一、英国核能发展的特点 |
二、对中国核能事业的启示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研究成果 |
(10)中国核电“走出去”战略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本文的背景及意义 |
(一) 背景 |
(二) 意义 |
二、“走出去”战略相关理论回顾 |
(一) 马克思主义国际投资理论 |
(二) 对外贸易理论 |
(三) 区域经济一体化理论 |
三、关于核电“走出去”战略的研究综述 |
四、研究目标、研究内容及研究方法 |
(一) 研究目标 |
(二) 研究内容 |
(三) 研究方法 |
第一章 世界主要核电国家核电发展综述 |
第一节 世界主要核电国家发展历史及出口经验总结 |
一、美国 |
二、法国 |
三、俄罗斯 |
四、韩国 |
五、加拿大 |
六、日本 |
第二节 世界核电当前总体情况以及主要技术路线 |
一、世界核电当前总体情况 |
二、当前主要技术路线 |
第三节 国际核电市场竞争现状 |
一、国际核电发展形势 |
二、核电强国竞争态势以及中国核电的竞争机会 |
三、当前国际核电市场竞争的主要特点 |
第二章 中国核电发展的历史、现状及有关“走出去”成果 |
第一节 中国核工业发展的历史 |
第二节 我国核电发展现状 |
一、我国核电事业的发展进程 |
二、我国核电当前的技术路线 |
第三节 我国核电已具备“走出去”的能力 |
一、我国核电产业已具备的能力 |
二、我国当前主要核电出口技术的竞争力 |
第四节 中国主要核电企业及其“走出去”成果 |
一、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 |
二、中国广核集团公司 |
三、国家核电技术有限公司 |
四、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 |
五、核电设备企业 |
第三章 中国核电“走出去”战略的提出及其意义 |
第一节 “走出去”战略理论的形成和发展 |
第二节 中国核电“走出去”战略的提出 |
第三节 中国核电“走出去”的必要性 |
第四节 中国核电“走出去”的重要意义 |
第四章 中国核电“走出去”的战略环境分析(SWOT-PEST) |
第一节 SWOT-PEST分析模式的提出 |
第二节 中国核电“走出去”战略环境的SWOT-PEST分析 |
一、中国核电“走出去”内部资源及能力的优势分析(S) |
二、中国核电“走出去”内部资源及能力的劣势分析(W) |
三、中国核电“走出去”的外部机遇分析(O) |
四、中国核电“走出去”的外部威胁分析(T) |
第五章 中国核电“走出去”战略实施的基本方式选择 |
第一节 以工程总承包方式“走出去” |
一、以E+P+C模式“走出去” |
二、以E+P+CM模式“走出去” |
三、以E+P模式“走出去” |
四、以其他工程模式“走出去” |
五、工程总承包方式的优劣分析 |
第二节 以直接对外投资方式“走出去” |
一、我国企业对外投资的主要动因 |
二、核电行业的对外直接投资 |
三、直接投资方式的优劣分析 |
第三节 以贸易方式“走出去” |
一、核电技术出口 |
二、核电设备出口 |
三、以贸易方式“走出去”的模型分析 |
四、贸易方式的优劣分析 |
第四节 其他模式(BOT、PPP模式) |
一、BOT模式 |
二、PPP模式 |
第六章 中国核电“走出去”战略的内容及推动其实施的对策 |
第一节 中国核电“走出去”战略的内容 |
第二节 推动中国核电“走出去”战略实施的主要对策 |
一、政府应采取的对策 |
二、企业应采取的对策 |
三、金融及保险机构应采取的对策 |
四、行业协会和中介机构应采取的对策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四、美国核废物战略联盟敦促能源部加速制定核废物处置计划(论文参考文献)
- [1]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研究[D]. 甘露茜. 重庆大学, 2019(01)
- [2]南海周边国家海洋权益维护与海洋执法体制研究[D]. 雷小华. 厦门大学, 2018(07)
- [3]我国核安全立法研究 ——以核电厂监管为中心[D]. 刘画洁. 复旦大学, 2013(03)
- [4]西南某中低放废物处置场监测预警关键技术研究[D]. 王洪辉. 成都理工大学, 2012(01)
- [5]后《京都议定书》时代中国减排国际义务研究[D]. 王启东. 暨南大学, 2010(09)
- [6]高放废物地质处置及其若干关键科学问题[J]. 王驹,陈伟明,苏锐,郭永海,金远新. 岩石力学与工程学报, 2006(04)
- [7]《国外核新闻》一九八五年总目录[J]. 高立. 国外核新闻, 1985(12)
- [8]英国民用核能发展研究(1953-2016)[D]. 杨鹰. 陕西师范大学, 2018(12)
- [9]国外低、中放废物处置库管理运营模式研究及对我国的启示[A]. 张雪,张锐平. 中国核科学技术进展报告(第五卷)——中国核学会2017年学术年会论文集第9册(核情报分卷、核技术经济与管理现代化分卷、核电子学与核探测技术分卷), 2017
- [10]中国核电“走出去”战略研究[D]. 朱强. 中共中央党校, 201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