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规程》解读(论文文献综述)
崔梦豪[1](2020)在《行政复议决定体系的重构》文中指出行政复议决定是行政复议制度的核心问题之一,行政复议制度目的的实现和功能的发挥最终都是通过行政复议决定来完成的。行政复议决定的精细化是行政复议制度走向成熟的标志,要求有完整体系的行政复议决定类型,并且每种复议决定都有其界限分明的适用情形,实现行政复议决定的可预测性和一致性。行政复议决定体系的不断发展变化,是中国行政救济体系不断发展变化和中国法治化进程的一个缩影。新中国成立以后行政复议制度起源于1950年11月15日经政务院批准,财政部公布的《财政部设置财政检查机构办法》,至此以后关于行政复议的法规范逐渐增多,但是并没有形成统一的行政复议制度,因此并没有完整的行政复议决定体系。1991年1月1日《行政复议条例》开始实施标志着我国统一的行政复议制度的建立,首次建构了行政复议决定体系。199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开始实施标志着我国以法律形式确认的行政复议制度正式的建立,其中对于行政复议决定体系进行了重构。2007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开始实施,其中针对行政复议决定的相关问题进行细化。当前还有一百四十多部规范行政复议制度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以及部门规章,其中有些法规范对行政复议决定的相关问题有了更为精细化的规定。所有的这些法规范共同构成了行政复议决定体系的法律基础,通过对这些法规范的分析有助于理清行政复议决定体系在规范层面的概况,并且有助于厘定其在规范层面变革的理论基础。从2010年开始,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行政复议司开始编写行政复议典型案例,在2018年国家机构改革以后,司法部行政复议司承继了这项工作,到目前为止一共公布了238个行政复议的典型案例。以这238个典型案例为基础,结合部分行政复议机关实行行政复议决定书网上公开的一些案例,对行政复议决定在实践中的应用进行全面的实证分析。最终结合行政复议制度的相关理论,如何在将要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重构行政复议决定体系。本文从三个层面来分析和解决当前行政复议决定体系存在的问题:第一层面为论文的总论部分,厘定行政复议决定的基础性概念。首先,本文研究的行政复议决定是狭义上的概念,是指复议机关实质利用复议审查权,以审查对象的各种形态为事实依据,适用行政复议法规范作出的权利义务内容明确的法律行为。其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五章“行政复议决定”部分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针对案件实体问题所作的正式的结论性的行政复议决定类型以及其它法规范在此基础上新增的复议决定类型。在此基础之上对行政复议决定的特征、作出期限、法律效力进行了讨论。其次,针对争议较大的行政复议决定的法律属性进行探讨。回顾了行政复议决定法律属性争议的概况,并分析形成争议的原因。以此为基础,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相关法律层面论证争议较大的复议决定构成要件中的目的、复议权的权力属性和复议程序。同时具体分析行政诉讼中关于行政复议决定的审查制度,得出复议决定是行政行为的结论。再次,从当前的法规范来看,从法律、行政法规到规章形成了对行政复议决定都有设定权这一实践,给实践带来了极大的困境。从我国当前的法治体系来看仅有法律和行政法规才有设定权,但是把行政复议决定纳入法律的专属立法事项,更加符合行政复议制度的发展方向。最后针对行政复议决定的类型化进行探讨,分析了其类型化的意义以及决定其类型的影响因素,并对当前理论上和法规范中的复议决定类型进行论述。第二层面为行政复议决定具体类型的研究,整体上可以分为肯定性、否定性和混合型行政复议决定。肯定性行政复议决定是指复议机关在审理过程中认为审查对象并不违法且合理,从而对其予以肯定和支持。从当前的法规范来看,肯定性行政复议决定包括维持决定、确认合法决定和驳回复议申请决定三种。行政诉讼中已经用驳回诉讼请求决判决面取代了维持判决、确认合法判决、确认有效判决等,这与行政诉讼制度整体的改革是分不开的。在行政复议中依旧还是要坚持维持决定在肯定性行政复议决定的中心地位,这是行政复议制度本质属性的体现。一些低位阶的法规范中增加确认合法决定作为维持决定的例外,不管是从理论还是从实践中来看,确认合法决定完全是没有必要的。对于维持决定来说,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复议机关并没有恪守全面审查原则,有时缺少对行政行为合理性的论证说理;同时相较于法规范中的适用范围呈现扩大化的趋势,导致维持决定的适用率一直居高不下。理论和实践中针对维持决定的批判也都是针对复议机关在实践中滥用复议权导致维持决定适用率过高的,并不是针对维持决定本身的批判。因此需要从复议机关本身和外部监督两方面完善维持决定,使维持决定能够按照法规范本身的要求适用。驳回决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新增的一种复议决定类型,通过对其立法背景的探究可知其是有充足的理论基础和现实之需的,但是其并没有严格区分驳回复议申请决定和驳回复议请求决定,因此在制度设置上和实践中关于其具体适用情形、监督权和法律效力等方面还存在诸多矛盾之处。在驳回决定重新建构的过程中,应该区分驳回复议申请求决定和驳回复议申请决定,这两者的本质性区别是复议机关针对相关问题是否拥有复议职权。驳回复议申请决定只能适用于被申请人形式上的不作为不构成不履行职责这一情形,对于被申请人在受理前已经履行职责的情况下,根据全面审查原则,复议机关的审查对象已经转换为对行政行为的审查。驳回复议申请决定的适用范围应该区分是否满足实质性标准,不符合实质性受理标准的直接适用驳回复议申请决定;不符合形式性受理标准的应当给予申请人补正的机会,然后再判断是否适用驳回复议申请决定。否定性行政复议决定是复议机关针对审查对象进行否定,从而作出权利义务明确的复议决定,以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从当前的法规范来看,否定性行政复议决定具体包括:撤销决定、变更决定、责令重作决定、责令履行决定和确认无效决定五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对责令履行决定的规定比较简单,在其它一百四十多部法规范中进行了很多细化的规定,但是并没有遵循统一的标准。通过对责令履行决定的法规范和典型案例的分析可知,当前关于其适用范围、审查对象、裁决方式的选择和履行期限的确定是比较混乱的。责令履行决定的适用情形应该仅限于被申请人的形式不作为,被申请人作为义务的判断标准除了法规范明确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包括其它众多方面引起的作为义务。审查内容应该分别从被申请人是否存在形式上的行政不作为,是否存在一定的履行义务,是否存在不作为的理由,是否还有履行必要四方面进行递进式的审查。责令履行决定应该确立以实体性裁决为主,以程序性裁决为辅的基本原则,同时确立一个较短的履行期限,特殊情况之下适用单行法规范中确定的期限,并且被申请人应该向复议机关汇报履行情况。对变更决定的法规范分析和典型案例的考察可知,正是立法逻辑之悖离和实践之异化,导致变更决定的适用率呈现出逐年下降的趋势。为了体现变更决定在否定性决定中的优先适用权,从立法上来说,变更决定和撤销决定在否定性决定的兜底条款中不应该分离,但是应该明确“应当”变更的三种具体情形:其一,行政行为仅存在不合理的情形时;其二,行政行为仅存在法律适用错误的违法情形时;其三,在依申请的行政行为中,被申请人的行为存在事实认定不清的违法情形时。其它违法情形需要赋予复议机关在选择适用变更决定的裁量权,同时应该明确禁止不利变更的例外情形。责令重作决定不仅是撤销决定法律效力的体现,同时还有迫切的现实需求,其本身应该是变更决定的例外情形。责令重作决定只能附带于撤销决定之后,并且在被申请人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行为合法性时依旧可以适用。在很多领域责令重作决定并没有可以裁量的空间,如果被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是为了让申请人履行其本应该履行的法定义务、确定申请人的不确定法律关系和增加申请人的权利,此时撤销决定必须附带责令重作决定。当被复议的行为对于申请人来说纯粹是制裁性质的,这时需要复议机关具体案件具体裁量。在责令重作决定中也应该引入禁止不利变更原则,同时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的行为属于履行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决定,复议机关有权也有义务去主动审查重作行为合法与否。确认无效决定当前仅规定在较低位阶的法规范中,随着无效行政行为理论的发展,需要在法律上增加完善的确认无效决定制度。在其具体制度构建过程中,很多内容可以参照行政诉讼中的确认无效判决。对于举证责任来说,在不同的复议期限内其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是不一样的,但本质上都由申请人证明重大且明显瑕疵的存在。当前的行政复议制度确立了撤销决定在否定性行政复议决定中的中心地位,对于其适用中的很多问题并没有达成共识,导致撤销决定在适用中并没有遵循统一的全面审查原则,同时对于其效力也没有统一的观点。应该说随着福利国家的兴起,单独的撤销决定的中心定位应该作出本质性的改变,撤销决定在否定性决定中处于补充性的地位。撤销决定在适用中必须贯彻全面审查原则,其适用范围自然需要进行限缩。总体上来看,在否定性行政复议决定中,责令履行决定针对的是形式不作为,而变更决定、责令重作决定、确认无效决定和撤销决定针对的是行政行为。同时变更决定和责令重作决定应该优先适用于单独的撤销决定,在责令履行决定和责令重作决定中,复议机关应该尽可能的作出内容详实的实体性裁决。混合型行政复议决定把审查对象的合法与否与其法律效力进行分离审查,只对其违法性进行判断,并不对其法律效力进行任何评价。对于复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来说,都有肯定的一面和否定的一面。法律上对于确认违法决定规定的比较简单,在低位阶的法规范对其进行细化的过程中并没有遵循统一的标准,导致其呈现出扩大化适用的趋势。实践中确认违法决定形成了两种不同类型:确认违法决定是对其它复议决定的替代,也即情况决定和与其它复议决定处于同一维度。因此法律上应该重构确认违法决定,首先从分类标准上应该其是由不同的两种类型构成的,一种是作为情况决定的确认违法决定,一种是作为正常复议决定的确认违法决定,其理论基础和适用情形是完全不同的。作为情况决定的确认违法决定并没有统一明确的适用对象,因为其是对其它复议决定的替代,考虑更多的是案外的因素,需要复议机关在具体案件中具体分析。作为正常复议决定的确认违法决定与撤销决定、变更决定等复议决定区分适用的关键不是行政行为有何种违法情形,而是行政行为在类型和效力上的区分,从条文上应该分别规定,其具体适用情形包括形式不作为、行政行为已经不存在和不具有撤销内容的行政行为等。总之,行政复议机关在选择适用行政复议决定过程中必须贯彻全面审查原则,也即对审查对象的各种情形要有清晰的认定,才能选择适用更为合理的复议决定。第三层面为行政复议决定的替代性结案方式的研究,具体来说包括撤回复议申请制度、调解制度和和解制度。这三项制度和行政复议决定共同构成了复议制度的终结方式,但是这三项制度的目的为了发挥行政复议解决行政纠纷的功能,进而在制度设置上忽视了行政复议制度的根本目的和其他两项功能的指引作用。在行政复议制度法治化进程中,应该尽可能的以行政复议决定的形式来结案,减少替代性结案方式的适用。从撤回复议申请的法规范和典型案例来看,始终坚持的一项基本理念就是:不限制申请人的撤回权。在法治化进程中,申请人的撤回权应该受到实质性的限制,申请人的撤回权除了受到形式条件的限制外,实质性的限制要件可以分为两方面:适用范围的明确和严格的批准权。撤回复议申请的适用情形具体可以分为四种:第一,原行政行为本身是合法的,申请人误认为其不合法而提起复议;第二,原行政行为违法,而被申请人已经改变其违法的行政行为;第三,原行政行为轻微违法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第四,申请人误认为被申请人没有履行法定职责或者在复议受理前或者复议过程中已经履行其法定职责。复议机关对申请人的撤回复议申请进行实质性审查的标准应该区分为两种情况:申请人认可原行政行为而撤回复议申请的审查标准和申请人认可改变后的行政行为而撤回复议申请的审查标准。调解制度在法规范中经历了禁止调解、置之不理和肯定调解三个阶段。当前的法规范中关于调解的适用范围、期限和调解协议的效力依然没有统一明确的规定。在实践中就形成了形式调解和实质调解两种模式,完全架空了关于调解适用范围的规定。重新审视调解制度的内涵,应该说行政复议中应该构建以调解程序为基础,以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结果的调解程序制度。通过对和解制度立法背景的考察可以发现,和解制度本质上是从撤回复议申请制度中分离出来的具体制度。通过和解制度的法规范分析可知,其内涵是被申请人承诺改变原行政行为,申请人认可了其承诺而不再争议原行政行为,复议机关在此条件下不再审查原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合理而终止复议程序。在典型案例考察中可知,并没有单纯的和解案例,其最终都是和撤回复议申请制度及调解制度混同适用。不管是从理论还是从实践中来看,行政复议和解制度完全没有存在的必要性。最终的代替性结案方式应该仅剩撤回复议申请制度一种,并且有明确适用范围的限制,从而使得行政复议制度中基本都以复议决定的形式来终结。行政复议决定作为一种补救性的行政行为,其最根本的目的是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从而充分发挥其解决行政争议、监督权力和救济权利的功能。因此行政复议机关必须恪守全面审查原则,查清审查对象的各种情形,从而作出权利义务明确的行政复议决定,尽量减少替代性结案方式的适用。此时,通过法律设定一个更加完善的行政复议决定体系显得尤为重要。
赵哲楼[2](2020)在《论行政行为违法性继承理论在我国的司法适用》文中指出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带来了社会结构、社会功能的专业分工和细化,现代行政行为渐趋多样化和复杂化。行政行为对过程开始加以关注,呈现出多部门共同参与、协作完成、方式多元等特征。涉及到多种行政手段和多个部门参与的复合行政成为了现代行政的常态。在一个连续实施的多阶段行政行为中,若前后两个行政行为彼此关联,在后的行政行为违法,针对后续行为的违法性提起争讼时,能否对先行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审查后判定其违法而撤销后行为就牵涉到了违法性继承的问题,如果上述问题的答案是肯定的,那么就承认违法性继承,反之则是违法性截断。源于日本的这一理论概念近数年才由我国行政法学家传播到国内并引发学者讨论,目前尚无通说。在我国现行的成文法规范之中,对“违法性继承”这一专业术语也尚未专门的司法解释。但是,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时,遇到此类问题已不可避免,且数量越趋增多。司法实践中,法官对“违法性继承”的立场不一,对于争议焦点,不同裁判结果背后所采取的审理思路显示出法官对于承认或否认违法性继承的逻辑判断。其中无论是肯定还是否定的审理思路都逃不开对行政行为公定力、行政诉讼法中规定的行政受案范围、诉讼时效等问题和要素的理解。除此以为,笔者在本文中将通过分析相关司法判决,整理出法院承认与否认违法性继承的审理和判决思路,探寻否定的原因、以及肯定的判定标准。以及整理归纳与违法性继承理论有外观相似性但本质不同的其他审理思路,对比二者相异处,以其探究不同判决内在遵循的规范。日本学界把上述问题进行了抽象概括,在理论上赋予其正式名称:“行政行为的违法性继承”。日本学者从行政行为法律目的、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出发,形成了实体和程序两方面的学说,前者是实体判断基准说,后者是程序保障说。早期公定力理论的影响下,日本学术和司法界都是否定违法性继承的;二战后日本行政制度发生改变,新的公定力理论逐渐形成,在此基础上关于违法性继承理论的通说改变,否认违法性继承为原则,承认违法性继承为例外这一通说开始流行。日本对于违法性继承理论的发展演变给我国适用违法性继承提供了比较法视野下的切入口。从我国行政诉讼判例来看,有诸多涉及多阶段行政行为争讼的案例,因多阶段行政过程具有连续性,权利救济追求实效,在我国司法语境下要适用违法性继承理论,则须在后行为之诉中附带提起对先行为的合法性审查。而起诉条件限制、行政行为公定力、判定违法性继承的实体与程序标准等一系列问题都是我国现行行政诉讼制度中要解决的问题。这些问题普遍触碰到我国《行政诉讼法》未来改革的要素。另外法院审查非诉对象的先行为本身不仅增加审判机关司法成本,而且违背了司法权被赋予的谦抑性,若使用不当,则有司法权干预行政权之嫌。为此借鉴日本学界关于违法性继承理论的研究,对于建立我国司法实践中适用违法性继承的标准体系具有深远的现实意义。
姚瑜峰[3](2019)在《轨道交通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风险研究 ——以广州市轨道交通S号线二期Y区段为例》文中提出轨道交通工程等城市重大重点建设项目的落实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紧密联系,是一个敏感的社会关注焦点。本文主要着眼于轨道交通项目中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环节,立足风险管理的理论框架,开展系统性的风险管理研究。在深入解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相关研究与政策发展、界定研究对象概念与内涵的基础上,通过多种渠道进行风险信息收集,采用系统分解、重组与分类等方法,归纳出了轨道交通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中来自“征收决定、征收补偿方案、征收实施、管理控制”四个风险类别下的19项风险因素,贯穿于其征收工作的各主要程序与环节中。并依托广州市轨道交通S号线二期工程的建设契机,对其Y区段开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的风险管理进行实证分析,通过问卷调查搜集了237份数据资料,并对15位房屋征收部门专家进行调研,采用层次分析法开展了风险分析,得出应将与“征收补偿及安置、政府行为、公众参与、争议解决”等方面相关的风险因素作为本项目风险管理的重点,并针对重要风险、一般风险和轻微风险三个不同重要性等级的各项风险因素分别有针对性地提出了管理措施,以期进一步降低风险发生的可能性与后果影响,提高风险管理成效。本文的研究成果除了能够补充目前对于轨道交通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环节风险管理研究的不足,从整体上完善房屋征收风险研究体系的全面性、系统性和可适用性;更将为轨道交通项目的政府征收主体探索出一套切实可行的风险管理方案和机制,有助于强化相关征收部门的风险管理能力、保障征收工作又“好”又“快”顺利推进。
苏东波[4](2014)在《土地被征收人权利保护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在我国城镇化和工业化的背景下,土地征收逐渐增多,然而,现行土地制度,尤其是被征收人权利保护制度比较滞后,加上公民社会的法治理念逐渐普及,行政征收权的行使与被征收人法定权利、应有权利之间的冲突益发的难以避免。因此,亟需改革和完善土地被征收人权利保护制度。本文从从介绍我国现行土地制度、土地征收制度出发,揭示了我国土地征收制度的滞后和缺陷,尤其是重点分析了被征收人权利保护制度的缺陷。为了对症下药,笔者追溯并详细地分析了造成被征收人权利受到侵犯的主要原因。继而,尝试在立足本国国情的基础上,通过对国外成熟的土地征收制度、包括被征收人权利保护制度的介绍和借鉴,对如何建构一个系统化、多元化的强有力的权利保护制度和救济机制提出了若干建议,如改革相关的基础制度和政策、创设土地征收公益目的认定制度、提高被征收人参与度和强化其知情权等。本文共分为五章,各章的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是关于我国土地被征收人权利保护的概况。文章阐释和辨析土地征收和土地征用等核心概念,充分论证了本文的理论基础。文章认为,土地征收的对象是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包括用益物权和用益物权延伸后的担保物权,相应地,土地被征收人包括土地所有权人、土地用益物权人和担保物权人。土地被征收人权利保护具有一定的基础理论作为支撑,包括土地征收的权力来源、公权力和私权利的关系理论等。文章最后对新中国土地被征收人权利保护立法的历史发展情况作了简要介绍。第二章是对我国土地被征收人权利保护制度的现状进行概括和制度解析。文章以规范分析的方法,并基于我国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相关规定,分别从程序性权利(包括知情权、参与权)、实体性权利(包括补偿权、安置权)和救济权等方面进行分析和梳理。文章认为,我国土地被征收人权利保护存在着较大的不足,需要大力完善;同时,有的制度也是发展着的,也有积极的一面。文章还重点地对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权利的保护问题作了专门的研究,分析和梳理其中的制度问题,文章认为在房屋征收上,城乡存在根本性的不平等。第三章分析和梳理土地被征收人权利保护不力的政策和制度性根源。这些根源既包括我国集体土地产权不清晰、地方的土地财政问题、片面的政绩考核制度、粗放的城镇化建设等。分析和解决这些问题,对土地被征收人权利保护具有持久性、渗透性的积极作用力。第四章是对西方主要发达国家土地被征收人权利保护制度的比较与借鉴。英、美、法、德等国作为土地被征收人权利保护制度比较成熟、运作也比较成功的典型国家,文章旨在借鉴这四个国家的经验,并通过比较分析的方法,从实体性权利、程序性权利和救济权的保护制度等方面进行介绍、比较和分析。第五章是我国土地被征收人权利保护制度的改革和完善问题。文章从解决土地被征收人权利保护不力的主要根源着手,提出改革相关的基础制度和政策,如政绩考核机制等,从而间接地促进土地被征收人权利保护;以权利保护为目标,从控权和保权措施着手,创设土地征收公益目的认定制度等制度,强化知情权、参与权等权利的保护;最后是立足国情、借鉴先进国家的经验,建立比较完善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综上,通过各章节的论述,笔者希望通过本文对被征收人权利保护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提出有益的建议,以期加强土地被征收人权利的保护、平衡土地征收中权力和权利。
郑涛[5](2013)在《城镇化进程中失地农民利益诉求问题研究》文中提出在我国城镇化进程中产生了并将继续产生大量失地农民,同时出现了严峻的失地农民问题。在失地农民问题已经成为当下的中国需要严肃面对和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的今天,对这一庞大群体予以关注,系统研究其利益诉求,探寻其利益诉求表达不畅的成因,寻求畅通失地农民利益诉求表达渠道的有效途径,推动对失地农民利益诉求的及时有效回应,无疑是紧迫和必要的。本文以城镇化为研究背景,以失地农民利益诉求的产生、表达为研究主线,以城镇化理论、物质利益理论和人民主权理论等作为研究的理论支撑,以失地农民利益诉求的产生与成因、基本构成与特点、表达方式的选择与成因为叙事脉络。因为失地农民利益诉求问题属于失地农民问题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因此,导论部分对失地农民问题包括失地农民利益诉求问题研究的现状、背景、基于本文研究相关视角下值得关注的研究空问进行了梳理和总结,考察了与研究主题相关的学术谱系,并简要说明了本文的研究意义、研究假说、理论支撑、研究方法和内容框架。本文分析了城镇化进程与失地农民利益诉求问题产生的关系,考察了城镇化进程中失地农民、失地农民利益诉求问题的产生,描述了我国城镇化进程中失地农民的规模、增速与分布,闸述了城镇化何以成为失地农民利益诉求问题产生的直接推手。同时,勾勒了我国失地农民利益诉求问题存在的普遍性与严重性,对城镇化进程与失地农民利益诉求问题产生关系的考察是失地农民利益诉求研究的一个基础性工作。从经济、政治、教育文化、身份认同的视角,论文全面阐述了城镇化进程中失地农民利益诉求的基本构成与主要特征。我国失地农民利益诉求的主要内容包括失地农民的经济利益诉求、政治利益诉求、教育文化利益诉求、身份认同利益诉求。以经济利益诉求为主导、多元利益诉求并存的失地农民利益诉求格局已经形成,并已成为当前失地农民利益诉求构成的一个基本特征。以制度供给为视角,本文考察、分析了城镇化进程中失地农民利益诉求产生的顶层设计成因。研究认为,我国现行征地补偿制度、土地产权制度和长期存在的城乡二元结构体制的缺陷是造成我国失地农民利益受损的制度原因,也是我国失地农民利益诉求产生的制度成因,是顶层设计的缺陷。权利贫困是我国失地农民利益诉求产生的根源。在这一视角上,本文探讨了农村集体土地征用过程中农民权利拥有和行使的实际状况,认为失地农民利益诉求问题产生的根源在于权利贫困。具体表现为失地农民在土地被征用过程中知情权、监督权、参与权、自主选择权以及失地农民获得救济权利贫困。以利益相关者困境为视角,本文对城镇化进程中我国乡村治理格局下失地农民利益诉求代言人缺席进行了成因探讨。认为在农村集体土地征用过程中,村委会、基层政府、基层人大、政党以及大众传媒都身处利益相关者困境,造成失地农民利益诉求代言人缺席,这些理论上的失地农民利益诉求的代言人的普遍“不在场”,既无法阻止失地农民利益受损,又把失地农民推向了利益维护和争取的亲历亲为者处境。本文探讨了失地农民利益诉求表达方式选择的现状和利益诉求表达方式选择的成因。研究认为,失地农民之所以更经常地选择非正常渠道进行利益诉求表达,寻求利益诉求回应,其直接原因在于利益诉求表达不畅,制度化表达低效或无效,非制度化表达具有“相对有效性”,根本原因在于权利贫困境遇下,失地农民无法对相关机构作出及时有效回应产生压力。我国政府面对失地农民利益诉求的有效回应机制不仅远未建立,而且缺乏强大的压力使之逐步建立和完善。论文以案例分析的方式解读了一个村庄的利益诉求问题。通过以案例分析的方式,解读乌坎事件,对一个村庄的利益诉求的产生、表达与回应作出了描述。一方面从本研究的逻辑理路对乌坎事件进行审视,把乌坎事件放在失地农民利益诉求的产生、表达与回应的框架内进行研究、比对,以印证本文在失地农民利益诉求方面的研究是否符合逻辑进路;另一方面,通过对乌坎村利益诉求现象的研究,回应本研究的一个核心结论:失地农民利益诉求问题的最终解决需要将虚置的公民权利回归于公民,这是解决问题的根本之策。在研究的基础上,本文对失地农民利益诉求问题的解决提出了对策与建议,对于需要继续研究的问题提出了讨论。具体表现为有序推进城镇化,完善土地产权制度和征用制度以构筑减少失地农民利益诉求的基础,赋予失地农民在土地被征用过程中的知情权、监督权、参与权、自主选择权,保证失地农民获得权利救济,促进体制改革,推动利益相关者走出困境,实现失地农民利益诉求代言人身份的回归,畅通失地农民利益诉求表达回应渠道,提高失地农民利益诉求表达的有效性。
张彦荣[6](2013)在《城市房屋拆迁中的公民权利救济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改革三十余年,工业化发展速度大大加快,而工业化在某种程度上就是城市化、城镇化。由此引起大规模地城乡房屋拆迁活动,本文专题研究的是城市房屋拆迁问题。现阶段我们面临的主要是补偿不到位,暴力拆迁引发的恶性事件日益增多,公民权利严重受害。如何既能顺利地有条不紊地拆迁,又能满足最大多数被迁人的合理要求,已经成为不容回避且必须解决的问题。伴随着2011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颁布与实行,其在制度设计上的重大变革,对于保护房屋被征收人的权利具有里程碑的意义。本文的写作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背景下,从当前最新的拆迁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入手,以暴力拆迁的实事案例为研究基点。运用文献资料分析法,理论联系实际,从政治学、法学和社会学的视角出发探讨城市房屋拆迁中公民权利得不到合理救济的深层次原因。最后提出一些合理性的建议,从法律制度的完善、程序的正当性以及私权的救济等方面来阐述,期望对于公民权益保障起到微薄之力。
沈福俊,练育强,渠滢,吕奕成[7](2013)在《申请法院行政强制执行实务研究》文中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对我国现行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做出重大调整,明确要求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权只能依据法律的规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实践中人民法院对强制执行模式的改革,主要是人民法院在现行强制执行体制之下,针对法院强制执行裁定之后的实施主体形式所进行的改革。改革的主要内容,就是将现行体制中应当由人民法院裁定和执行的做法,改为由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和裁定,对于准予执行的裁定由申请执行的行政机关参与实施或者为主实施。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敦促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裁执分离"与"裁执合一"的具体适用情形,并明确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具体实施强制执行裁定的监督机制,强化人民法院在申请行政强制执行进程中的责任。
蓝雪瑜[8](2012)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正当法律程序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已经成为现阶段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十分普遍的现象之一。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利益主体逐渐多元化,利益冲突日益复杂化,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过程中出现了大量的矛盾和利益冲突,因此,房屋征收与补偿成为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焦点问题。2011年1月21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出台,在现阶段对规范房屋征收具有重要作用和进步意义,使房屋征收制度更加完善,但仍存在一些遗憾,其中就包括在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程序问题上,仍有需要进一步改进的地方。本文通过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法律制度中正当法律程序的研究,在对房屋征收程序法律规范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指出了正当法律程序适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然后提出完善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程序的相关建议。本文分为四个部分,分述为:第一部分论述了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及房屋征收程序的基本理论,并结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出台前后的程序性规范进行分析比较,指出目前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程序的进步性。第二部分通过对正当法律程序的起源发展、宪法规范基础以及制度内涵等方面的分析,论述了正当法律程序的基本理论,并结合该理论,指出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程序中应具备的正当法律程序的基本要求,以及房屋征收程序正当性的判断标准。第三部分结合房屋征收实践运作情况的分析,概括和评析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程序性规定的不足之处,主要表现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程序主体公正性缺陷、房屋征收程序参与性不足、房屋征收程序公开性不够以及强制执行救济程序不完善等问题。第四部分结合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程序中正当法律程序的基本要求,并借鉴国外实践中成熟的房屋征收程序的相关法律规定,对房屋征收程序不足问题提出一些完善的建议,以期健全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程序,利于今后实践工作的展开。
叶必丰,徐键,虞青松[9](2012)在《行政裁决:地方政府的制度推力》文中研究表明在统计时间内有效的行政裁决制度共有16项,分布在自然资源和环境、知识产权以及民间纠纷三大领域,均为中央政府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所设定。但行政裁决设定的领域范围在逐步退缩,已设定的行政裁决被纷纷废止,新的法律更倾向规定调解或仲裁。行政裁决实施性规定多集中于与土地有关的行政裁决,其中绝大多数系由地方政府所制定。地方政府不仅做出了细密规定,而且纷纷制定了专门性规定。但在矿权、环境、知识产权和民间纠纷领域,地方政府并未充分发挥出细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中行政裁决条款的作用,更没有制定专门的行政裁决规定。有关行政裁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高度集中于征地补偿裁决、拆迁补偿裁决和林地权属裁决。其中,林地权属裁决的中央行政规范性文件较多,征地补偿裁决和拆迁补偿裁决的地方行政规范性文件较多。这些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内容,集中在纠纷的化解而非行政裁决制度本身。从行政裁决引发的诉讼案件反观行政裁决制度,征地补偿裁决、拆迁补偿裁决和林地权属裁决都在运行,其他行政裁决制度都没有运行。其中,拆迁补偿裁决的运行异常活跃,征地补偿裁决的运行却极为低迷。统计发现的耦合是:凡地方政府对行政裁决制定了专门性实施规定的,行政裁决制度都在运行,否则都已停滞;地方行政规范性文件被用作行政裁决依据的多少,与该行政裁决的活跃程度成正比。当然,上述发现的证成或证伪,有待于另一项研究。
陆艳[10](2011)在《城市房屋征收中的强制执行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社会的发展,城市市政建设和旧城区改造步伐的加快,城市房屋拆迁矛盾也日益突出,成为最易引发社会问题的一个敏感领域。城市房屋拆迁是我国一项独特的制度,其产生的根源于我国土地所有权与房屋所有权的分离以及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分离。提及城市房屋拆迁就必须谈到房屋强制执行制度。无论从程序上还是实体上,但凡是中国成年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都能说出不下三条理由,凤凰卫视评论:中国式拆迁,一半是暴力,一半是暴利。基于此,本文拟对城市房屋征收中的强制执行制度进行研究。本文运用规范的研究方法,从城市房屋征收中的强制执行制度理论研究入手,全面深入分析我国城市房屋征收中强制执行制度的法律缺陷,通过比较分析借鉴国外征收中的强制执行制度的有益经验,在此基础上提出建立和完善我国城市房屋征收中的强制执行制度研究。本文通过五个部分开展论述:引言部分阐述课题研究的背景和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研究的框架与逻辑。第一章主要就2011年前我国城市房屋征收中强制执行制度分析,重点论述三到五个房屋征收中强制执行存在的若干问题,并分析哪些问题会跟随着新法规而遗留下来。第二章阐述2011年后城市房屋征收中强制执行可能存在的问题的预测性前瞻分析,包括未来我国城市房屋征收中强制执行的法律缺陷与实施中的困惑。第三章通过比较分析域外房屋征收中强制执行原则,执行程序与救济手段,并总结出完善我国城市房屋征收强制执行的有益启示。第四章重点关注新出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房屋征收强制执行规定,笔者就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强制执行制度提出展望,最后提出建立和完善我国城市房屋征收中强制执行制度的若干设想。
二、《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规程》解读(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规程》解读(论文提纲范文)
(1)行政复议决定体系的重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的结构 |
六、论文的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行政复议决定概述 |
第一节 行政复议决定的内涵 |
一、何为行政复议决定 |
二、行政复议决定的作出期限 |
三、行政复议决定的法律效力 |
第二节 行政复议决定的法律属性分析 |
一、行政复议决定法律属性之争议回顾 |
二、行政复议决定构成要件之规范分析 |
三、行政复议决定在司法层面的法律属性分析 |
第三节 行政复议决定设定权的重构 |
一、行政复议决设定权的实践考察 |
二、当前行政复议决定设定权的困境 |
三、行政复议决定设定权之定位 |
第四节 行政复议决定的类型 |
一、行政复议决定类型化的意义 |
二、行政复议决定类型的影响因素 |
三、行政复议决定类型的不同分类标准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肯定性行政复议决定 |
第一节 维持决定之坚持 |
一、法规范中维持决定的历史脉络 |
二、维持决定的实践观察 |
三、维持决定的坚持与完善 |
第二节 驳回决定的重构 |
一、《实施条例》增加驳回决定的缘由 |
二、驳回决定的法规范及理论争议 |
三、驳回决定之典型案例考察 |
四、驳回决定本质属性的回归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否定性行政复议决定 |
第一节 责令履行决定的重构 |
一、责令履行决定的法规范及理论争议 |
二、实践中的责令履行决定 |
三、责令履行决定的重构标准 |
第二节 变更决定本质属性的回归 |
一、行政复议机关变更权的基础 |
二、变更决定的法规范及理论争议 |
三、变更决定之典型案例考察 |
四、变更决定的重构 |
第三节 责令重作决定的细化 |
一、责令重作决定的必要性 |
二、责令重作决定的法规范及理论争议 |
三、责令重作决定的适用标准探究——基于典型案例的考量 |
第四节 确认无效决定的增加 |
一、确认无效决定的适用对象——无效行政行为 |
二、确认无效决定的特征 |
三、确认无效决定的构建 |
第五节 撤销决定的补充性定位 |
一、撤销决定的法规范及理论争议 |
二、撤销决定之典型案例考察 |
三、撤销决定的重构——补充性定位的确立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混合型行政复议决定——确认违法决定 |
第一节 确认违法决定的法规范及理论争议 |
一、确认违法决定的确立 |
二、确认违法决定的理论争议 |
三、低位阶法规范对确认违法决定的细化 |
第二节 确认违法决定的实践考察 |
一、确认违法决定是对其它复议决定的替代 |
二、确认违法决定与其它复议决定处于同一维度 |
第三节 确认违法决定的重构 |
一、立法上对确认违法决定两种不同属性的明确 |
二、作为情况决定的适用范围 |
三、作为正常复议决定的适用范围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行政复议决定的替代性结案制度的重构 |
第一节 实质性限制撤回复议申请权的路径 |
一、撤回复议申请制度的法规范及理论争议 |
二、撤回复议申请制度之典型案例考察 |
三、撤回复议申请制度的重构 |
第二节 调解制度的结案方式——行政复议决定 |
一、调解制度的法规范及理论争议 |
二、典型案例中的调解制度 |
三、调解制度的重构 |
第三节 和解制度的取消 |
一、和解制度之立法背景探究 |
二、和解制度的法规范及理论争议 |
三、典型案例中的和解制度被撤回复议申请制度和调解制度所吸收 |
四、和解制度应当取消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2)论行政行为违法性继承理论在我国的司法适用(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问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三、研究现状 |
(一)域外研究现状 |
(二)域内研究现状 |
四、研究方法、思路 |
五、创新点和不足 |
(一)创新点 |
(二)不足 |
第一章 行政行为违法性继承理论之形成与发展 |
第一节 违法性继承理论的渊源流变 |
一、日本二战前的理论根据 |
二、日本二战后的理论根据 |
第二节 违法性继承的判断基准 |
一、违法性继承实体判断基准 |
二、程序保障观点的兴起与并用 |
第三节 日本最高院对违法性继承的态度和立场 |
第二章 我国对违法性继承判断产生影响的法规与法理 |
第一节 法规层面 |
一、法律规定层面直接相关的制度 |
二、法律规定层面间接相关的制度 |
第二节 法理层面 |
一、行政行为公定力与违法性继承 |
二、实质正义与法的安定性 |
第三章 我国司法实践中对违法性继承理论的适用 |
第一节 司法实践中的典型司法裁判 |
一、承认违法性继承的司法裁判 |
二、否认违法性继承的司法裁判 |
第二节 司法实践中的关于承认违法性继承的确认违法判决 |
第四章 法院关于违法性继承理论的替代审理思路 |
第一节 程序违法论 |
一、适用程序违法论的司法裁判 |
二、与违法性继承论的区别 |
第二节 证据真实论 |
一、适用证据真实论的司法裁判 |
二、与违法性继承论的区别 |
第五章 我国违法性继承理论的适用标准 |
第一节 “饭垄堆案”案件概要及最高法院裁判观点 |
一、案件概要 |
二、最高院裁判观点 |
第二节 适用违法性继承的衡量标准 |
一、实体层面衡量标准 |
二、程序救济保障视角的附加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3)轨道交通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风险研究 ——以广州市轨道交通S号线二期Y区段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论文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2.3 研究现状小结 |
1.3 论文研究目标及内容 |
1.3.1 研究目标 |
1.3.2 研究内容 |
1.4 研究方法与技术路线 |
1.4.1 研究方法 |
1.4.2 技术线路 |
1.5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相关理论依据与概念界定 |
2.1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概念与内涵 |
2.1.1 基本定义 |
2.1.2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公共利益性 |
2.1.3 政府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的角色 |
2.2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拆制度的发展 |
2.2.1 国家层面的发展 |
2.2.2 广州层面的发展 |
2.3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程序 |
2.4 风险管理理论与方法 |
2.4.1 风险管理研究思路 |
2.4.2 基于层次分析法的风险分析评价方法 |
2.5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轨道交通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特点及风险 |
3.1 轨道交通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特点 |
3.1.1 轨道交通项目的特点 |
3.1.2 轨道交通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特点 |
3.2 轨道交通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风险 |
3.2.1 风险来源渠道 |
3.2.2 风险因素汇总 |
3.3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轨道交通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风险管理案例分析——以广州市轨道交通S号线二期Y区段为例 |
4.1 项目背景情况介绍 |
4.1.1 广州市轨道交通S号线二期工程简介 |
4.1.2 广州市轨道交通S号线二期Y区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概况 |
4.2 风险识别 |
4.3 风险分析 |
4.3.1 风险调查 |
4.3.2 风险分析依据 |
4.3.3 层次单排序指标计算 |
4.3.4 层次总排序指标计算 |
4.3.5 风险综合水平等级计算 |
4.3.6 风险分析小结 |
4.4 风险防范 |
4.4.1 重要风险防范措施 |
4.4.2 一般风险防范措施 |
4.4.3 轻微风险防范措施 |
4.5 动态风险管理 |
4.6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结论与展望 |
5.1 结论 |
5.2 不足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1 广州市轨道交通S号线二期Y区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风险调查表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论文及科研成果 |
致谢 |
附件 |
(4)土地被征收人权利保护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三、研究现状述评 |
四、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土地被征收人权利保护概况 |
第一节 核心概念及辨析 |
一、土地征收和土地征用 |
二、房屋征收和房屋拆迁 |
三、土地被征收人的权利 |
四、权利保护、权利救济和救济权 |
第二节 我国的土地制度与土地征收 |
一、我国的土地制度 |
二、土地征收在我国土地制度中的实质性功能 |
第三节 土地被征收人权利保护的基础理论 |
一、土地征收的权力来源 |
二、被征收人权利保护缘由探源 |
三、公权力和私权利的关系理论 |
四、公益目的认定过程的参与权保护理论 |
五、土地征收补偿的基础理论 |
第四节 新中国有关土地被征收人权利保护立法的历史发展 |
一、土地征收立法起步阶段(1950年至1957年) |
二、土地征收立法与政策调整和基本停顿阶段(1958年至1982年) |
三、土地征收制度逐步完备阶段(1982年至1997年) |
四、土地征收制度面临大调整阶段(1998年至今) |
第二章 我国土地被征收人权利保护制度的现状及解析 |
第一节 有关程序性权利保护制度 |
一、土地被征收人知情权的保护规范 |
二、土地被征收人参与权的保护规范 |
第二节 有关实体性权利保护制度 |
一、土地被征收人补偿权的保护规范 |
二、土地被征收人安置权的保护规范 |
第三节 有关救济权保护制度 |
一、对土地被征收人的司法救济规定现状及解析 |
二、对土地被征收人的行政救济规定现状及解析 |
三、其他救济的规定现状及解析 |
第四节 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权利的保护 |
一、集体土地征收房屋补偿权利的保护制度缺失 |
二、补偿制度错乱、杂乱 |
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补偿和集体土地征收房屋的补偿的不平等 |
第三章 我国土地被征收人权利保护不力的政策和制度性根源 |
第一节 我国特殊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 |
一、宪法关于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土地征收规定的悖论 |
二、集体土地产权不清晰 |
第二节 地方政府的土地财政与民争利 |
一、基本原因 |
二、深层原因——分税制设置的缺陷 |
第三节 片面的政绩考核制度 |
一、我国政绩考核制度的弊端 |
二、土地资源的过度利用是众多地方领导获取政绩的主要手段 |
第四节 地方粗放的城镇化建设 |
一、城镇化建设与土地被征收人权利保护 |
二、地方粗放的城镇化建设和征地乱局 |
第四章 西方主要发达国家土地被征收人权利保护制度的比较与借鉴 |
第一节 英国的土地被征收人权利保护制度 |
一、有关实体性权利保护制度 |
二、有关程序性权利保护制度 |
三、有关救济权保护制度 |
第二节 美国的土地被征收人权利保护制度 |
一、有关实体性权利保护制度 |
二、有关程序性权利保护制度 |
三、有关救济权保护制度 |
四、和土地征收相关的英美土地发展权制度 |
第三节 法国的土地被征收人权利保护制度 |
一、有关实体性权利保护制度 |
二、有关程序性权利保护制度 |
三、有关救济权保护制度 |
第四节 德国的土地被征收人权利保护制度 |
一、有关实体性权利保护制度 |
二、有关程序性权利保护制度 |
三、有关救济权保护制度 |
第五节 制度的比较和借鉴 |
一、制度的比较 |
二、制度的借鉴 |
第五章 改革和完善我国土地被征收人权利保护制度 |
第一节 加快基础制度和政策的改革 |
一、明晰集体土地产权 |
二、对其他基础制度和政策的改革 |
第二节 完善公益目的认定制度 |
一、创设土地征收公益目的认定制度 |
二、运用比例原则审查公益目的 |
第三节 完善补偿制度 |
一、补偿权的保护 |
二、安置权的保护 |
三、建立城乡平等的房屋征收补偿制度 |
第四节 建立严格和公正的土地征收程序 |
一、知情权的保护 |
二、参与权的保护 |
三、设立反征收权 |
第五节 构建完善的救济机制 |
一、ADR在我国的建立和完善 |
二、设立土地裁判所 |
三、完善行政复议 |
四、建立司法救济机制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城镇化进程中失地农民利益诉求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目录 |
导论 |
第一节 选题缘起与研究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 |
第三节 研究假说与理论基础 |
第四节 研究方法与内容框架 |
第一章 城镇化进程与失地农民问题的产生 |
第一节 世界城镇化浪潮与中国的选择 |
一、城镇化的基本内涵与主要特征 |
二、城镇化的必然趋势与世界意义 |
三、建国以来中国城镇化历程回顾 |
第二节 城镇化进程与失地农民的产生 |
一、城镇化进程中失地农民的产生 |
二、城镇化进程中失地农民的规模 |
三、城镇化进程中失地农民的增长趋势 |
四、城镇化进程中失地农民的分布 |
第三节 城镇化进程中失地农民问题的出现 |
一、被动的改变客体:城镇化与失地农民问题的嬗变 |
二、生存问题:对变故的考量与现实的写照 |
三、就业问题:关涉民生之本与生活的尊严 |
四、社会保障问题:当下的焦虑与未知的将来 |
五、子女教育问题:沉重的负担与多重的希望 |
六、身份认同问题:游走于乡村与城市的边缘 |
七、土地征用问题:征地意愿与无奈的选择 |
第二章 利益诉求多元化:城镇化进程中失地农民利益诉求的基本构成与主要特征 |
第一节 失地农民经济利益诉求 |
一、不因征地导致生活水平下降 |
二、及时就业有保证,获得稳定的收入来源 |
三、拥有基本的社会保障,保持生命的基本尊严 |
四、希望政府为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失地农民提供优惠政策 |
五、合理分配土地出售所获收益 |
六、及时足额发放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
第二节 失地农民政治利益诉求 |
一、尊重农民在土地征用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
二、尊重农民征地意愿 |
三、政府依法征地拆迁,规范征地行为 |
四、制约村委会的权力,加强对村委会的监督 |
五、拥有与基层政府平等对话的权力 |
第三节 失地农民教育、文化利益诉求 |
一、获得有效的的就业培训 |
二、子女接受良好教育 |
三、满足文化生活需求 |
第四节 失地农民身份认同诉求 |
一、失地农民出现“被边缘化”趋向 |
二、失地农民身份认同模糊 |
三、消除身份认同模糊的诉求 |
第五节 失地农民多元利益诉求格局的主要特征 |
一、直接的经济利益诉求长期占据主导地位 |
二、政治诉求的上升并成为政治自觉将是一个越来越明显的趋势 |
三、教育、文化利益诉求:从隐性走向显性 |
四、清晰身份认同的诉求将日益强烈 |
第三章 制度供给不足:失地农民利益诉求产生的顶层设计缺陷 |
第一节 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缺陷与失地农民利益诉求的产生 |
一、现行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的法律规定 |
二、现行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缺陷 |
三、现行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缺陷与失地农民利益诉求的产生 |
第二节 农村集体土地征用制度缺陷与失地农民利益诉求的产生 |
一、土地征用程序制度缺陷 |
二、土地补偿标准偏低 |
三、征地补偿支付不及时 |
四、土地征用补偿款项分配不合理 |
五、就业安置制度缺陷 |
六、社会保障制度缺陷 |
第三节 城乡二元结构体制缺陷与失地农民利益诉求的产生 |
一、城乡二元结构体制的起源 |
二、城乡二元结构体制的实质 |
三、城乡二元结构体制缺陷与失地农民利益诉求的产生 |
第四章 权利贫困:城镇化进程中失地农民利益诉求产生的根源 |
第一节 一个研究假设:权利贫困是失地农民利益诉求产生的根源 |
一、对权利贫困的追寻:从问题开始 |
二、权利贫困的基本内涵 |
三、权利贫困:一个研究假设 |
第二节 失地农民知情权贫困 |
一、知情权的基本内涵 |
二、失地农民知情权贫困现状 |
三、失地农民知情权贫困造成维护权益的先决性权利缺失 |
第三节 失地农民监督权贫困 |
一、监督权的基本内涵 |
二、失地农民监督权利贫困 |
三、失地农民监督权利贫困与利益诉求的产生 |
第四节 失地农民参与权的贫困 |
一、参与权的基本内涵 |
二、征地过程中农民参与贫困现状 |
三、我国征地过程中农民参与贫困与利益诉求的产生 |
第五节 失地农民自主选择权贫困 |
一、失地农民自主选择权的内涵 |
二、征地过程中自主选择权的作用 |
三、失地农民自主选择权贫困与失地农民利益诉求的产生 |
第六节 失地农民权利救济渠道狭窄 |
一、权利救济的基本内涵 |
二、权利救济与权利拥有 |
三、失地农民权利救济渠道狭窄 |
第七节 失地农民拥有自组织权利贫困 |
一、失地农民自组织的基本内涵 |
二、失地农民拥有自组织权利贫困 |
三、失地农民拥有自组织权利贫困与利益诉求的产生 |
第五章 利益相关者困境:乡村治理格局下失地农民利益诉求代言人缺席 |
第一节 村委会的利益相关者困境:身份消解与功能异化 |
一、村委会作为财产权主体使其具有了背离失地农民利益的冲动与可能 |
二、法律主体地位不平等客观上具有助长村委会侵权的负面激励效用 |
三、村委会角色的双重化使其作为农民利益诉求代言人动力缺失 |
四、选举变质与自治异化导致村委会代言失地农民利益诉求功能残缺 |
第二节 乡镇政府的利益相关者困境:权力冲突与利益驱动 |
一、权力冲突时有发生削弱了村委会代言失地农民利益诉求的功能 |
二、职能错位造成失地农民利益诉求代言人内在动因的缺失 |
三、经济利益驱动使地方政府具备了侵害失地农民利益的动机 |
四、土地寻租刺激了地方政府及其部分成员侵害失地农民利益行为的发生 |
五、乡村治理格局使地方政府在特定意义上失去行政纠偏的自觉 |
第三节 县级政府的利益相关者困境:权力悖论与行政偏好 |
一、将县级政府也作为失地农民利益诉求代言人主体考察的依据 |
二、县级政府经济发展、政绩追求与代言失地农民利益诉求的权力悖论 |
三、县级政府对土地征用行政裁决权的行使 |
第四节 基层人大代表的利益相关者困境:代表性不足与身份重叠 |
一、人大代表是理论上失地农民利益诉求重要代言人 |
二、身份重叠之下人大代表代言失地农民利益诉求存在局限性 |
三、人大代表广泛性不足导致代言失地农民利益诉求功能受阻 |
第五节 政党的利益相关者困境:党政决策与博弈失衡 |
一、执政党是失地农民利益诉求当然的代言人 |
二、党政联合决策与博弈失衡 |
三、监督乏力使部分党员干部成为损害失地农民利益的主体 |
四、民主党派作为特定利益相关方的代言功能狭窄 |
五、执政党的各阶层利益代表者角色与力量牵制失衡 |
第六节 大众传媒的利益相关者困境 |
一、大众传媒在充当失地农民利益诉求代言人方面具有重大作用 |
二、新闻媒体事业单位性质使其与政府具有内在的利益关联 |
三、利益追求使大众传媒经常失去失地农民利益诉求代言人的自觉 |
第六章 从沉默到抗争:失地农民利益诉求表达方式的选择 |
第一节 利益表达:必须直面的政治学概念 |
一、利益表达:要素与内涵 |
二、利益表达:地位与功能 |
三、利益表达:方式选择与结果的关联 |
第二节 现状扫描:失地农民利益诉求表达方式的选择 |
一、普遍的选择:沉默的大多数 |
二、制度化表达:艰难的脚步 |
三、非制度化表达:走向极端 |
第三节 追根溯源:失地农民利益诉求表达方式选择的行动逻辑 |
一、主客观因素的限制:沉默者的不能 |
二、低效与无效:制度化表达之伤 |
三、相对有效性:非制度化表达的激励效应 |
第七章 乌坎事件解读:一个村庄的利益诉求 |
第一节 城镇化进程与乌坎失地农民利益诉求问题的出现 |
一、城镇化背景下乌坎事件简况 |
二、乌坎事件:发生在城镇化进程中的失地农民利益诉求问题的个案和缩影 |
三、城镇化对土地的需求:关于乌坎土地售卖的数据 |
第二节 乌坎村民的利益诉求的基本内容与主要特征 |
一、乌坎村民利益诉求的基本内容 |
二、乌坎村民利益诉求的主要特征 |
第三节 制度供给不足与乌坎村民利益诉求的产生 |
一、农村集体土地产权不完善给村委会滥用集体土地处分权以可乘之机 |
二、农村集体土地征用制度缺陷在乌坎的上演 |
第四节 权利贫困与乌坎村民利益诉求的产生 |
一、知情权贫困 |
二、参与权贫困 |
三、监督权形同虚设或缺失 |
四、自主选择权贫困 |
五、权利救济艰难 |
六、建立村民自组织的权利贫困 |
第五节 利益相关者困境下乌坎失地农民利益诉求代言人缺席 |
一、乌坎村委会的利益相关者困境:身份消解与功能异化 |
二、基层政府的利益相关者困境:权力冲突与利益驱动 |
三、基层人大、政协的不在场和事件发生前媒体的缺席 |
第六节 乌坎村民利益诉求表达方式的选择 |
一、普遍的选择:事发前的无人敢说“不” |
二、制度化表达:二十年漫长上访路的无效 |
三、走向极端:非制度化表达的“相对有效性” |
第八章 走向问题的解决:对策、建议与讨论 |
第一节 有序推进城镇化 |
一、警惕城镇化进程中失地农民问题的持续产生 |
二、当前城镇化应更加注重坚持统筹城乡发展 |
三、注重增强城镇对失地农民的实际有效接纳能力 |
四、合理规划城镇化目标,促进土地集约使用 |
五、重视解决人口、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滞后于上地城镇化问题 |
第二节 完善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和征用制度:构筑减少失地农民利益诉求问题产生的基础 |
一、推动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改革 |
二、完善农村集体土地征用制度 |
三、破解城乡二元结构体制 |
第三节 治理权利贫困:消除失地农民利益诉求产生的根源 |
一、赋予、落实失地农民知情权 |
二、赋予、落实失地农民监督权 |
三、赋予、落实失地农民参与权 |
四、赋予并落实拟被征地农民自主选择权 |
五、赋予、落实失地农民救济权利 |
六、赋予、落实失地农民建立自组织的权利 |
第四节 促进体制改革:实现失地农民利益诉求代言人身份的回归 |
一、健全村委会制度 |
二、重构基层政府对失地农民利益诉求代言与回应的内在逻辑 |
三、破除基层法院阻碍失地农民利益诉求表达与权益维护的困境 |
四、推动人大制度、政协制度的完善 |
五、完善决策制度、促进利益均衡机制的建立 |
六、增强大众传媒的相对独立性和社会责任感 |
第五节 提高失地农民利益诉求表达的有效性 |
一、提高失地农民文化水平和能力,增强利益诉求表达的主观意识 |
二、赋予失地农民表达利益诉求的话语权和得到及时有效回应的权利 |
三、完善失地农民利益诉求表达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6)城市房屋拆迁中的公民权利救济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一、绪论 |
(一) 问题提出的背景 |
(二) 研究意义 |
(三) 国内外研究现状 |
二、城市房屋拆迁概念的转换与权利救济理论 |
(一) 城市房屋拆迁概念的转换 |
(二) 与公民权利救济相关的主要概念 |
(三) 公民权利救济概念界说 |
(四) 公民权利救济的合法性基础 |
三、城市房屋拆迁中公民权利救济受限的历史根源 |
(一) 经济发展水平的因素 |
(二) 政治发展水平的因素 |
(三) 法制发展水平的因素 |
(四) 公民权利意识水平的因素 |
四、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公民权利救济的现状 |
(一) 相关案例回顾 |
(二) 原因探析 |
五、构建以司法裁决终审为核心的公民权利救济体系 |
(一) 政府救济 |
(二) 司法救济 |
(三) 社会救济 |
参考文献 |
作者在读研期间科研成果简介 |
致谢 |
(8)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正当法律程序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 研究背景和意义 |
(二) 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三) 研究的主要内容 |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程序概述 |
(一)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程序相关概念界定 |
1.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定义 |
2.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程序的定义 |
(二)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程序的发展变化 |
1. 《征收条例》实施前的程序规定 |
2. 《征收条例》中的程序规定 |
3. 《征收条例》在程序规定上的进步性 |
二、正当法律程序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的体现 |
(一) 正当法律程序概述 |
1. 正当法律程序的起源与发展 |
2. 正当法律程序的宪法规范基础 |
3. 正当法律程序与最低限度的公正 |
(二) 房屋征收的正当法律程序要求 |
1. 正当法律程序对房屋征收活动的基本要求 |
2. 房屋征收程序的正当性判断标准 |
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程序的现状分析 |
(一)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程序的运作实态 |
(二)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程序的规范分析 |
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程序的完善 |
(一)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程序的完善 |
(二) 房屋征收过程中听证程序的完善 |
1. 对旧城区改建听证会规定的完善 |
2. 设立公共利益认定的听证程序 |
3. 设立补偿决定的听证程序 |
(三) 房屋征收信息公开程序的完善 |
(四) 房屋征收强制执行救济程序的完善 |
1. 强制执行事前救济程序 |
2. 强制执行事中救济程序 |
3. 强制执行事后救济程序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攻读硕士期间发表论文 |
(9)行政裁决:地方政府的制度推力(论文提纲范文)
引 言 |
一、行政裁决的制度创设 |
(一) 创设行政裁决制度的法条 |
(二) 对行政裁决设定的解读 |
1. 行政裁决的法律术语。 |
2. 行政裁决的制度渊源。 |
3. 行政裁决的设定领域。 |
4. 行政裁决的纠纷类型。 |
5. 行政裁决的设定趋势。 |
二、行政裁决的机制建设 |
(一) 行政裁决的实施规定统计 |
(二) 行政裁决的实施规定分析 |
1. 实施规定的细化作用不平衡。 |
2. 实施规定的分布领域不平衡。 |
3. 实施规定的制定主体多元。 |
三、行政裁决的运行调控 |
(一) 裁决类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统计 |
(二) 裁决类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分布 |
(三) 裁决类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及制定主体 |
1. 补偿标准类行政规范性文件。 |
2. 程序类行政规范性文件。 |
3. 政策类行政规范性文件。 |
四、行政裁决的功能发挥 |
(一) 行政裁决的纠纷化解功能 |
(二) 行政裁决的法律适用功能 |
1. 基于“裁决条款”和“非裁决条款”的分析。 |
2. 基于中央和地方作用关系的分析。 |
3. 基于制度设定、机制建设和运行调控的分析。 |
五、行政裁决制度的存亡律和活跃度 |
(一) 行政裁决制度的存亡律 |
(二) 行政裁决制度的活跃度 |
(10)城市房屋征收中的强制执行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节 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第三节 研究框架与研究逻辑 |
第四节 城市房屋征收的概念与性质 |
一、城市房屋拆迁的概念 |
二、城市房屋征收的概念 |
三、城市房屋征收的性质界定 |
第五节 城市房屋征收强制执行的概念与性质 |
一、城市房屋征收强制执行的概念 |
二、城市房屋征收强制执行的性质 |
第一章 我国城市房屋征收中强制执行制度分析 |
第一节 我国城市房屋征收中强制执行制度的法律缺陷 |
一、程序问题 |
二、公证问题 |
三、公正问题 |
四、司法救济问题 |
五、法律缺陷问题 |
六、民众参与缺失问题 |
第二节 我国城市房屋征收中强制执行的法律依据 |
一、《宪法》 |
二、《物权法》 |
三、《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
四、《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
五、《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
第二章 现行城市房屋征收中强制执行可能存在问题的预测性分析 |
第一节 《征收条例》出台后我国城市房屋征收中强制执行的法律缺陷 |
一、征收决定的随意性 |
二、先予执行权的滥用 |
三、公正性难以保障 |
第二节 后续城市房屋征收中强制执行可能存在的问题预测性分析 |
一、审时超限,审判公正有待体现 |
二、司法强迁"合法性审查"难处理 |
第三章 域外征收中强制执行制度分析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 |
第一节 强制执行的原则 |
一、域外房屋征收中强制执行原则 |
二、对我国确立房屋强制执行原则的启示 |
第二节 强制执行的程序和救济 |
一、域外房屋征收强制执行的程序与救济 |
二、对完善我国房屋征收强制执行程序与救济的启示 |
第四章 建立和完善我国城市房屋征收中强制执行制度 |
第一节 《征收条例》中的房屋征收强制执行规定 |
一、申请强制执行的时间 |
二、政府部门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需提交的材料 |
三、法院受理时间 |
第二节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强制执行的展望 |
一、严格控制强制征收的实施 |
二、严格把握司法正当程序原则 |
三、严格落实强制征收的司法监督 |
第三节 建立和完善我国城市房屋征收中强制执行制度的建议 |
一、加大构建专门立法模式 |
二、加大被征收人知情和参与权利 |
三、加大对于征收的监督和救济 |
四、加大居民共享旧城改造收益 |
五、加大强制执行的程序和问责制度 |
结语 |
注释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四、《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规程》解读(论文参考文献)
- [1]行政复议决定体系的重构[D]. 崔梦豪.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2)
- [2]论行政行为违法性继承理论在我国的司法适用[D]. 赵哲楼. 上海师范大学, 2020(07)
- [3]轨道交通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风险研究 ——以广州市轨道交通S号线二期Y区段为例[D]. 姚瑜峰. 华南理工大学, 2019(01)
- [4]土地被征收人权利保护制度研究[D]. 苏东波. 复旦大学, 2014(03)
- [5]城镇化进程中失地农民利益诉求问题研究[D]. 郑涛. 华东师范大学, 2013(10)
- [6]城市房屋拆迁中的公民权利救济研究[D]. 张彦荣. 海南大学, 2013(02)
- [7]申请法院行政强制执行实务研究[A]. 沈福俊,练育强,渠滢,吕奕成. 2013年政府法制研究, 2013(总第245-256期)
- [8]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正当法律程序研究[D]. 蓝雪瑜. 昆明理工大学, 2012(12)
- [9]行政裁决:地方政府的制度推力[J]. 叶必丰,徐键,虞青松. 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2(02)
- [10]城市房屋征收中的强制执行制度研究[D]. 陆艳. 复旦大学, 201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