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中的几个误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中的几个误区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中的几大误区(论文文献综述)

沈超[1](2018)在《过度医疗侵权责任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侵权责任法》的颁布使过度医疗进入侵权责任的讨论范畴,彰显了立法者对这一问题的重视。然问题解决非一日之功,现今诸多理论仍需完善。本文以过度医疗侵权责任的立法现状与认定困境为展开,从行为认定标准、因果关系认定规则以及归责免责方面提出解决对策,以药品退换、费用退还与额外损害赔偿角度论述过度医疗特殊责任,最后总结全文观点,提出立法完善建议,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裨补。本文第一章探讨我国过度医疗侵权责任的司法现状。首先,将过度医疗与适度医疗、保护性医疗、防御性医疗进行辨析,得出过度医疗的本质特征是违反注意义务与实施不必要的诊疗行为。其次,通过分析两个典型案例可知,《侵权责任法》第63条中的“不必要检查”不能扩大解释为“过度医疗”,两者在司法实践的处理中存在差异。而考察该条的立法背景与司法现状,有限的适用范围、概念定义的缺失是其软肋。除了立法上的不足,司法实践中对过度医疗的认定陷入更大的困境。由于过度医疗的复杂性,在过度医疗行为本身、因果关系、过错的认定上,理论与实践尚存诸多争议。针对上述认定困境,本文第二章从三个方面提出解决对策。首先,对过度医疗行为的认定,应从医方和患者双重角度出发,划分四个标准:医方诊疗规范标准、医方注意义务标准、患者知情同意标准、患者适疗性标准。其次,在因果关系的认定规则上,引入英美法系中的实质性诱发规则为必要之举。在产生人身损害情况下,只要证明过度医疗行为增加了损害发生的风险,即可认定因果关系成立。在因果关系的举证规则上,盖然性因果关系规则将诉讼中不确定的风险平均分配于医患双方,更符合平衡医患之间诉讼地位的要求。最后,在归责原则上,过度医疗应划分为三种类型,每一种类型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由此形成多重归责体系。而无因管理、医疗意外、不可抗力、患者个人要求与患者不配合是医方主要免责事由。在解决责任认定问题后,本文第三章阐述责任的承担。过度医疗侵权责任的特殊性在于其不是普通的医疗事故责任,而是包含药品退换、医疗费用退还与额外损害赔偿的多重责任。在药品退换方面,过度医疗药品可以突破药品禁止退换规定的限制,按照原价退还药房或按差价调换为廉价药品。在医疗费用退还方面,费用的计算规则因过度医疗类型不同而存在差异,在计算费用时需考虑损益相抵。当存在医疗欺诈时,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惩罚性赔偿条款为应然选择。在额外损害赔偿方面,由于过度医疗常与患者疾病形成多因一果,因此应当先进行原因力的判断,再确定赔偿范围,并根据积极损害、消极损害、精神损害的划分进行计算。本文第四章论证了过度医疗侵权责任立法的必要性,并对《侵权责任法》第63条提出完善建议。《侵权责任法》第55、57、63条无法调整全部类型的过度医疗,对过度医疗单独规定为必要之举。具体而言,第63条中“不必要检查”应替换为“过度医疗”,并以注意义务为过错判断依据。同时,为消弭认定标准准确性与权威性之不足,应将认定标准上升为规范层面,并构建认定标准体系。最后,结合全文论述,拟定《侵权责任法》第63条,明确过度医疗的法律内涵与法律责任,使之更具现实意义。

刘小晶[2](2016)在《论消费者知情权与经营者商业秘密权的冲突与协调》文中提出消费者知情权与经营者商业秘密权的冲突日益凸现,双方权利主体的合法权益都有可能造成损害,同时也会给经济秩序带来负面影响。因此,找出两种权利冲突的原因,并引入协调机制来均衡二者之间的冲突是非常必要的。本文以我国消费者知情权与经营者商业秘密权冲突的协调为主要内容,围绕消费者知情权与经营者商业秘密权冲突表现及冲突原因、对我国部分地区及两大法系代表国家美国和德国对消费者知情权与经营者商业秘密权的立法实践借鉴、对我国消费者知情权与商业秘密权冲突解决的原则、具体协调建议等内容展开论证。在结构上,本文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是分析消费者知情权与经营者商业秘密权冲突及其原因。首先从立法理念、价值取向、保护利益、具体内容四个方面分析了两者冲突的表现。然后具体分析了消费者知情权与经营者商业秘密权冲突的原因包括立法界定不明确、消费者和经营者追求的利益不一致、消费者和经营者信息不对称、消费者经营者彼此不信任等。第二部分是介绍国内外消费者知情权与经营者商业秘密权的相关立法及对我国启示。首先介绍国内部分地区的立法并分析启示,然后介绍国外的立法包括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并分析对我国的启示。第三部分是给出消费者知情权与经营者商业秘密权冲突的解决原则。首先列出权利冲突解决的主要观点,即权利位阶、权利平等保护、利益衡量、权利限制四个理论。然后指出我国消费者知情权和经营者商业秘密权冲突的解决原则,包括社会整体价值衡量原则、最大效益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坚持诚实守信和公平原则。第四部分是分三个层面来讲消费者知情权与经营者商业秘密权冲突的协调具体措施。第一层面从立法途径上要进一步明确消费者知情权和经营者商业秘密权的界限,强制经营者信息披露义务,确立经营者权利和消费者义务;第二层面从司法途径上通过司法解释、司法调解、法官自由裁量权来解决冲突:第三层面从个案上通过当事人协商,发挥政府、社会组织、社会舆论的作用来解决消费者知情权和经营者商业秘密权的冲突。

马一德[3](2015)在《解构与重构:“消费者”概念再出发》文中研究指明修改前后的两部《消法》都是通过对其调整范围的规定而"间接"告诉人们"消费者"为何物,未对"消费者"的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正面作出界定。经济社会的巨大变化带来"消费者"概念的变迁,为使法律规定能满足今日对消费者全面保护的需要,应适度调整这一概念的内涵。"生活消费"满足了对"消费者"这一不确定法律概念内涵开放性的要求,新法对其保留是必要的。界定消费者应在准确理解"生活消费"概念内核的基础上,将适格的经营者作为消费者概念的一个构成要件,并在准确把握新时期对消费客体范围的基础上,判断何者可成为"消费者"。此外,经营者控制范围作为"消费者"构成的一个阻却要件,可将不在经营者控制范围的相对方排除在"消费者"的大门之外。

汪诚东[4](2014)在《论消费者权益保护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文中认为惩罚性赔偿制度自产生200多年来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上发挥了重要作用。1994年我国开始在消费者保护领域引进惩罚性赔偿,其标志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双倍赔偿”。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显得越来越力不从心,各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事件频发。为此,2014年生效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生效的背景下,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的惩罚性赔偿到底存在何种问题,又将如何解决,是本文研究要达到的目的。本文的正文主要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论述惩罚性赔偿的基本理论。想要完善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首先必须要了解惩罚性赔偿的基本理论。本部分重点阐述的基本理论包括惩罚性赔偿的涵义、缘起发展、性质与功能等。第二部分则论述在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必要性主要从保护消费者的需要、威慑违法经营者的需要以及国际贸易中维护和平衡消费者权利的需要三方面来阐释。可行性则从理论支持和法经济学角度进行论述。第三部分是消费者权益保护中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域外考察。主要从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两大板块和价值取向、主观过错、基数与倍数三大要素来对国外的惩罚性赔偿制度进行解析。第四部分则是论述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中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现状。这部分首先从适用范围、主体、主观过错等方面概括了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中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立法现状。而后,分析了消费者权益保护中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不足。第五部分是完善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中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建议。在前四部分论述的基础上,文章最后对完善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中惩罚性赔偿制度提出以下建议:明确消费者的概念、有限制地扩大行为人的主观过错范围、归责原则统一为过错推定原则以及建立合理科学的赔偿金额确立方式。

陈燕红[5](2013)在《论消费者知情权的权利实现》文中指出消费者知情权是消费者权利束中的基础性权利,其实现有助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知情权的义务主体应仅限于经营者;政府及消费者协会等部门对消费者知情利益的保护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并非消费者知情权的义务主体,故消费者知情权的实现主要依靠经营者义务的履行。作为知情权对象的信息,现有法律仅要求真实,但在日益发达的信息社会条件下,按照权利保护模式的理论,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是不够的,还应具有全面、及时、可理解的特性。只有满足上述要求,消费者的知情权才能更好地实现。

王毓莹[6](2013)在《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文中研究指明公民的消费活动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动力源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创造良好消费环境,构建和谐消费关系,不仅对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意义重大,对维持社会稳定和构建和谐社会也至关重要。随着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特别是新技术的发明和运用,经营模式和交易方式持续创新,各种新型服务项目及消费方式不断涌现,而消费关系中固有的非理性消费、经营者诚信度缺失、行业监管缺位等问题仍很突出,消费者权益受损的现象也越发频繁。1993年出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至今已20年,由于历史的局限性和制定法本

董亚光[7](2012)在《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视野下浅谈患者作为消费者所享有的权利》文中研究表明健康需求是人类永恒的需求,医疗实践也是人类最重要的实践活动之一,因此伴随着医疗卫生事业的深化改革,正确认识医疗服务中的医患关系,明确以及切实保护患者的权利已经迫在眉睫。本文试图在患者作为消费者的前提下,来分析身处医患关系中的患者所享有的权利。

高炳礼[8](2012)在《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完善》文中提出惩罚性赔偿制度是一种特殊的赔偿方式,将本属于刑事及行政领域中的惩罚制度融入到民事领域中,突破了传统的填补性损害赔偿原则。惩罚性赔偿制度具有特殊的功能,不仅可以有效的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还通过惩罚不法经营者来预防他人日后再为类似的不法行为。我国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中引入了该制度,但由于我们的立法不完善使得该制度没有有效发挥其功能,笔者将在本文中对完善我国消法中惩罚性赔偿制度提出自己的一些拙见,希望有助于该制度的完善。本文除了引言和结语外,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为惩罚性赔偿的一般理论。此部分采用了历史分析法,分别介绍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古代法,英美法系,大陆法系中的基本概况,并且对惩罚性赔偿的功能进行了详细的阐述。第二部分为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具体规定,笔者在本部分重点阐述了我们为上面要引入该制度以及我们是如何适用该制度的。第三部分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问题分析。此部分重点分析了该制度在实际运用中出现的严重问题,笔者将从“消费者”的概念,“欺诈”,“惩罚性赔偿金”等方面进行深刻的分析并提出见解。第四部分为中外消费者保护中惩罚性赔偿制度之比较。此部分采用比较分析法,分别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适用条件,惩罚性赔偿金三个方面将英国,美国,我国台湾及我国大陆的惩罚性赔偿制度进行比较看一下他们是如何有效适用该制度的,吸收借鉴他们的经验为第五部分提出完善意见做铺垫。第五部分是对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若干建议,此部分笔者分别针对前面分析的问题提出了具体完善意见,而且还提出了一些其它有利于惩罚性赔偿制度实施的建议。最后结语部分对全文进行总结。

吴晓萍,张永忠[9](2011)在《医患纠纷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若干考量》文中研究说明对于患者是否属于消费者,医患纠纷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目前在学术界及实践中尚存在一定争议。从消费者的定义判断以及出于保护作为相对弱者的患者,患者应当属于消费者,医患纠纷可以适用《消法》。但由于医疗行为的特殊性,《消法》适用于医疗消费纠纷体事项有一些特别之处,包括:医疗消费者的安全权、知情权在医疗消费中受一定限制,《消法》第49条惩罚性赔偿规定在医疗消费中可以适用,《消法》与相关法律规范的选择适用问题。

张如泉[10](2011)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惩罚性赔偿制度产生于英美法系,后来逐渐扩展到其他国家,包括传统上不认同这一制度原理的一些大陆法系国家。我国1993年颁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中第49条确立了惩罚性赔偿制度,之后颁布的《合同法》中第113条肯定了这一制度的合同责任性质。各国学者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定义提出众多观点,笔者从不同角度综合阐述其理论依据,认为惩罚性赔偿制度是指,鉴于相关施害人特定的行为,而由施害人向受害人给付的在受害人实际损失之外的金钱赔偿。本文采用综合研究方法、实证分析方法以及比较分析方法,以讨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惩罚性赔偿制度为主题,主体内容分为三个部分。首先,介绍了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一般理论及其法理基础。其次,讲述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我国法律中的运用。重点论及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运用以及适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其中又详细介绍了中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具体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中的体现,这一规定有助于遏制不法经营,鼓励消费者依法维权,是对我国民法赔偿制度的补充和完善。最后,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分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惩罚性赔偿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而对如何完善我国相关制度提出了几点浅显的建议。总之,本文通过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系统研究,探求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方法,笔者希望并且相信本文提出的相关观点可以为我国以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立法提供相关参考,以期更好地为我国的消费者保护法的进一步完善作出贡献。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中的几大误区(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中的几大误区(论文提纲范文)

(1)过度医疗侵权责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引言
1 我国过度医疗侵权责任的司法现状
    1.1 过度医疗的法律内涵
    1.2 过度医疗的立法现状
        1.2.1 “不必要检查”与“过度医疗”的关系
        1.2.2 “不必要检查”的局限性
    1.3 过度医疗侵权责任的认定困境
        1.3.1 过度医疗行为的复杂性
        1.3.2 过度医疗侵权中因果关系的模糊性
        1.3.3 过度医疗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争议性
2 过度医疗侵权责任的认定
    2.1 过度医疗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
        2.1.1 医方行业标准
        2.1.2 患者中心标准
    2.2 过度医疗侵权中因果关系的认定规则
        2.2.1 实质性诱发规则的引入
        2.2.2 过度医疗因果关系的举证规则
    2.3 过度医疗侵权的归责与免责
        2.3.1 过度医疗侵权责任的多重归责体系
        2.3.2 过度医疗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
3 过度医疗侵权的特殊责任
    3.1 过度医疗药品的退换
    3.2 过度医疗费用的退还
        3.2.1 过度医疗费用退还的计算规则
        3.2.2 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规则
        3.2.3 医疗保险下过度医疗费用的退还
    3.3 额外损害的赔偿
        3.3.1 原因力规则的适用
        3.3.2 额外损害赔偿的范围
4 过度医疗侵权责任的立法完善
    4.1 过度医疗侵权责任单独规定的必要性
    4.2 过度医疗侵权责任的立法建议
        4.2.1 以过度医疗替代不必要检查
        4.2.2 引入注意义务为过错判断依据
        4.2.3 实现过度医疗认定的规范化
        4.2.4 重塑《侵权责任法》第63 条
5 结语
参考文献
在学研究成果
致谢

(2)论消费者知情权与经营者商业秘密权的冲突与协调(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ABSTRACT
引言
1 消费者知情权与经营者商业秘密权冲突及其原因
    1.1 消费者知情权与经营者商业秘密权冲突的表现
        1.1.1 立法理念的冲突
        1.1.2 价值取向的冲突
        1.1.3 保护利益的冲突
        1.1.4 具体内容的冲突
    1.2 消费者知情权与经营者商业秘密权冲突原因
        1.2.1 立法界定不明确
        1.2.2 消费者与经营者所追求的利益不一致
        1.2.3 消费者与经营者信息不对称
        1.2.4 消费者与经营者彼此不信任
2 国内外消费者知情权与经营者商业秘密权立法及启示
    2.1 国内部分地区的立法及启示
    2.2 国外相关立法及启示
        2.2.1 美国相关立法
        2.2.2 德国相关立法
        2.2.3 对我国的启示
3 消费者知情权与经营者商业秘密权冲突的解决原则
    3.1 权利冲突解决的主要观点
        3.1.1 权利位阶理论
        3.1.2 权利平等保护理论
        3.1.3 利益衡量理论
        3.1.4 权利限制理论
    3.2 我国消费者知情权与经营者商业秘密权冲突解决原则
        3.2.1 社会整体价值衡量原则
        3.2.2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3.2.3 坚持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
4 消费者知情权与经营者商业秘密权冲突的协调
    4.1 立法途径对消费者知情权与经营者商业秘密权的协调
        4.1.1 进一步明确知情权与商业秘密权的范围
        4.1.2 经营者信息披露义务
        4.1.3 确立经营者权利及消费者义务
    4.2 司法途径对消费者知情权与经营者商业秘密权的协调
    4.3 个案中对消费者知情权与经营者商业秘密权的协调
        4.3.1 当事人协商、自行解决
        4.3.2 强化政府作为市场“监管者”的作用
        4.3.3 提升社会组织的法律地位
        4.3.4 引导社会舆论积极参与监管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3)解构与重构:“消费者”概念再出发(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提出:现行《消法》对“消费者”界定之不足
    (一)引起巨大反响的两起典型案例(1)
    (二)问题导出
二、“消费者”法律概念内涵的变迁:从概念的不确定性谈起
    (一)“消费者”概念的不确定性及原因
    (二)《消法》第2条的合理性:概念开放性的要求
三、“消费者”界定标准的内核:“生活消费”
    (一)“生活消费”的不同见解
        1.两种理论
        2.上述两种理论在解决现实问题前的困境
    (二)本文见解:如何理解“生活消费”
        1.界定“生活消费”应把握的原则
        2.“知假买假”案件中“生活消费”的认定
四、“消费者”法律概念之重构
    (一)相对应一方主体:何为“经营者”
    (二)消费者的客体要件:明确“消费客体”的范围
        1.商品
        2.服务
    (三)“消费者”的阻却要件:经营者控制范围
五、我国“消费者”法律概念的具体化:外延之厘定
    (一)单位是否是消费者
    (二)患者的“消费者”地位
    (三)扩大农民主体的范围
六、结论

(4)论消费者权益保护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1 引言
2 惩罚性赔偿的基本理念
    2.1 惩罚性赔偿的涵义与特征
    2.2 惩罚性赔偿的缘起与发展
    2.3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性质与功能
3 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3.1 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必要性
        3.1.1 保护消费者的需要
        3.1.2 惩罚、威慑违法经营者的需要
        3.1.3 国际贸易中维护和平衡消费者权利的需要
    3.2 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可行性
        3.2.1 确立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理论支持
        3.2.2 从法经济学角度分析确立惩罚性赔偿制度
4 消费者权益保护中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域外考察
    4.1 域外消费者权益保护中惩罚性赔偿的立法
        4.1.1 英美法系
        4.1.2 大陆法系
    4.2 域外消费者权益保护中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考量因素
        4.2.1 价值取向
        4.2.2 主观过错
        4.2.3 基数与倍数
5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中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现状分析
    5.1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中惩罚性赔偿的立法现状
        5.1.1 生活消费:关于适用范围的约束
        5.1.2 权责分配:关于主体身份的约束
        5.1.3 主观过错
        5.1.4 损害结果
    5.2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中惩罚性赔偿的的不足
        5.2.1 主体概念不明确
        5.2.2 主观过错范围狭窄
        5.2.3 惩罚性赔偿金不合理
6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中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完善
    6.1 明确消费者的概念
    6.2 有限制地扩大行为人的主观过错范围
    6.3 归责原则统一为过错推定原则
    6.4 建立合理科学的赔偿金额确立方式
7 结语
致谢
参考文献

(5)论消费者知情权的权利实现(论文提纲范文)

引言:问题的提出
一、关于知情权的演进及地位
二、消费者知情利益的保护模式
三、知情权的民事法律关系分析
四、完善知情权中对信息的界定

(6)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论文提纲范文)

一、单位是否为消费者, 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二、知假买假者是否为消费者, 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三、商品房买卖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四、购买汽车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五、医疗纠纷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六、教育培训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七、赠品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7)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视野下浅谈患者作为消费者所享有的权利(论文提纲范文)

一、患者权利运动的历史沿革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医患关系的适当性
三、患者所在医患关系中所享有的具体权利
    (一) 医疗安全权。
    (二) 公平医疗权。
    (三) 知情同意权。
    (四) 隐私保护权。
    (五) 人格尊严权。
    (六) 医疗资料获取权。
    (七) 损害求偿权。
四、结语

(8)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目录 引言 第一章 惩罚性赔偿制度概述
第一节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历史沿革
    一、古代法中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萌芽
    二、惩罚性赔偿制度在英美法系国家的确立
    三、大陆法系有关国家和地区的惩罚性赔偿
第二节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功能分析
    一、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惩罚功能
    二、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遏制功能
    三、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补偿或赔偿功能
    四、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激励功能 第二章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第一节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49 条的立法理由
第二节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49 条的适用条件
    一、必须是以生活消费为目的的消费者
    二、经营者的行为须构成欺诈
    三、消费者须因欺诈而受到损失
    四、消费者需提出双倍赔偿的请求 第三章 我国消法中惩罚性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分析
第一节 对“消费者”概念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消费者的范围是否应当包括单位
    二、生活消费如何界定
第二节 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49 条“欺诈”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对民法意义上的欺诈与经济法意义上的欺诈认识不清
    三、“知假买假”者是否为“消费者”
第三节 惩罚性赔偿金额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赔偿数额计算方法不合理
    二、赔偿倍数不合理 第四章 中外消费者权益保护中惩罚性赔偿制度之比较分析
第一节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不同
    一、英美等国家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
    二、我国及我国台湾地区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
第二节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条件不同
    一、英美等国家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条件
    二、我国及我国台湾地区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条件
第三节 惩罚性赔偿数额规定不同
    一、英美等国家惩罚性赔偿金额的确定
    二、我国及我国台湾地区惩罚性赔偿金额的确定 第五章 对完善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若干建议
第一节 科学界定消费者的概念
    一、惩罚性赔偿的求偿主体仅限于自然人
    二、准确判断何为生活消费
第二节 严格界定欺诈中存在的问题
    一、经济法意义上欺诈的判断标准
    二、知假买假者应该为消费者
第三节 重新确定惩罚性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
第四节 其它方面的建议
    一、建立独立惩罚性赔偿请求权
    二、建立符合消费纠纷特点的仲裁制度
    三、建立小额赔偿诉讼制度 结语 参考文献 后记

(9)医患纠纷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若干考量(论文提纲范文)

一、医方对患者的安全权宜承担过错推定责任
二、知情权在医疗消费中受一定限制
三、惩罚性赔偿等特别规定在医疗消费中有适用余地
四、《消法》与相关法律规范的选择适用问题

(10)《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绪论
1 惩罚性赔偿制度概述
    1.1.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一般理论
        1.1.1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概念
        1.1.2 惩罚性赔偿制度性质与功能
        1.1.3 惩罚性赔偿制度与其他法律责任的比较研究
    1.2 惩罚性赔偿制度历史回顾
        1.2.1 古代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1.2.2 当今世界各国和地区有关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规定
    1.3 构建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法理基础
        1.3.1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法律经济分析
        1.3.2 惩罚性赔偿与人权保障
        1.3.3 惩罚性赔偿制度与法价值
2 惩罚性赔偿在我国法律中的运用
    2.1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规定
    2.2 《食品安全法》中关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规定
    2.3 《侵权责任法》中关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规定
    2.4 《民事诉讼法》中关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规定
3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惩罚性赔偿制度之完善
    3.1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惩罚性赔偿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3.2 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惩罚性赔偿制度
        3.2.1 明确消费者概念
        3.2.2 扩大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
        3.2.3 惩罚性赔偿金标准的确认
        3.2.4 完善救济机制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四、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中的几大误区(论文参考文献)

  • [1]过度医疗侵权责任研究[D]. 沈超. 宁波大学, 2018(09)
  • [2]论消费者知情权与经营者商业秘密权的冲突与协调[D]. 刘小晶. 扬州大学, 2016(02)
  • [3]解构与重构:“消费者”概念再出发[J]. 马一德. 法学评论, 2015(06)
  • [4]论消费者权益保护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D]. 汪诚东. 重庆大学, 2014(03)
  • [5]论消费者知情权的权利实现[J]. 陈燕红.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3(11)
  • [6]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J]. 王毓莹. 法律适用, 2013(02)
  • [7]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视野下浅谈患者作为消费者所享有的权利[J]. 董亚光. 劳动保障世界(理论版), 2012(06)
  • [8]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完善[D]. 高炳礼. 甘肃政法学院, 2012(05)
  • [9]医患纠纷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若干考量[J]. 吴晓萍,张永忠. 海峡法学, 2011(04)
  • [10]《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D]. 张如泉. 湖南师范大学, 20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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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中的几个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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