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安机关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论文文献综述)
郑伟东[1](2022)在《执法规范化建设背景下《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自由裁量权的控制》文中研究说明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在治安管理行政执法中具有自由裁量权。由于部分治安管理处罚措施涉及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相关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备受社会关注。近年来,在执法规范化建设背景下,公安机关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强了相关自由裁量权行使的行政控制,积累了部分行之有效的经验。而在法律控制方面,当前《治安管理处罚法》存在着一定的滞后性,应适当吸纳行政控制的实践成果,并参照《行政处罚法》的修订经验进一步修订完善。
林威光,余睿[2](2021)在《从“围堵”走向“疏通”:公安行政执法中非法取证行为规制新路径》文中研究指明作为公安行政执法中的一大顽疾,非法取证行为一直难以根除。当前对该行为的规制呈现"围堵为主"的理念特质,外化成取证规范化建设、非法证据排除及相关人员惩戒三大措施。上述措施在取得一定成效后便陷入效能瓶颈,对种种规制困境的原因分析后进一步表明,"围堵为主"的规制模式是存在局限的。与"围堵为主"模式不同,"疏通为主"模式更加关注如何在不牺牲执法效能的前提下规制非法取证。实现这个目标的可行路径,便是找到非法取证行为的合法取证替代方案。具体方式是,先对公安行政执法中典型的非法取证行为进行剖析,再依据不同的行为构成和表现形式,设计出更具针对性和有效性的合法取证替代方案。
秦大强[3](2021)在《公安行政执法办案质量问题探讨——以S市公安机关行政涉诉裁判文书为分析样本》文中研究说明办案质量是公安行政执法彰显公平正义、经受人民检验的直接体现,关系到人民群众对法治社会建设成效的切身感受。分析相关裁判文书的诉讼争议可见,当前公安行政执法办案在事实认定、取证规范以及处罚的裁量与决定等方面普遍存在一定问题,反映出办案主体在执法理念、取证能力、程序意识、审核机制等方面存在不足。全面提升公安行政执法办案质量,需要进一步深化良法善治、强化程序意识、严格审核监督、细化证据指引,依托人工智能推进智慧办案深度应用,对照提升民警办案能力和法治素养。
邓逸,何峥嵘[4](2021)在《税收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衔接问题研究——基于枣庄永邦橡胶有限公司诉枣庄市国税局的案例分析》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税收征管工作事关国家财政收入,其程序繁杂,具有较强的专业性。查处涉税行政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的职能分属不同部门,对二者的处罚的性质亦不相同,需要衔接。现阶段税收领域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衔接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立法缺失导致实践操作缺乏规范指引,这也造成了税务部门的履职困境。参考域外治理经验,我国税收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衔接机制的完善需要加强基础理论研究,进而提高立法层级,为执法实践提供指引并强化跨部门联络沟通机制。
商浩文[5](2020)在《证券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证券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问题是理论界和实务界亟须解决的重大现实问题。但是,从证券领域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规范文本分析来看,相关实体法衔接、程序衔接和证据衔接均存在相关问题。同时,证券市场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衔接的实践中,证券违法行为在涉嫌犯罪后移送刑事制裁的形式不一,大量应当进行刑事处罚的案件仅予以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轻重不协调。针对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相关立法缺陷、行政认定与刑事认定的证明标准不一致、行政认定与刑事认定的主体分离、监督机关监督的力度和效果不佳、行政执法证据向刑事证据转换存在困难等困境,应当进一步合理界定行政处罚与刑罚处罚衔接的处理模式,明确行政处罚与刑事司法衔接之具体情形,在法律上明确行政处罚和刑事犯罪的边界,以司法解释为基础弥合行政规范与刑法规范的鸿沟,完善行政执法证据向刑事证据转换之路径。
李晓萍[6](2021)在《公安机关现场执法记录公开的法律问题探讨——以114份裁判文书为分析样本》文中提出经实证分析发现,当事人对现场执法记录的公开申请较少得到法院支持,法院对现场执法记录的定性存在分歧,司法审查强度较弱,且对现场执法记录"不存在"情形的审查及举证责任分配不统一。应当在对"政府信息""内部事务信息""行政执法案卷信息"等相关概念加以精确化界定的基础上,对现场执法记录是否属于不予公开的例外加以判断,并合理设置"记录不存在"时的证据规则。可以从完善现场执法记录公开中的区分处理规则以及现场执法记录相关配套制度两个方面来促进现场执法记录公开相关法律问题的解决。
董郭剑,冷冰[7](2021)在《绿色经济环境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行政执法的思考》文中研究表明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环境问题越来越严重,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文明观念的改变使得近年来许多城市在推广、普及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同时在法律层面对燃放烟花爆竹行为进行规范,并以较大的行政执法力度来保障实施"禁放令"。本文基于法治立场,结合该项执法行为的主体、方式、依据、责任与处罚、效果等方面,指出禁燃禁放执法存在的问题包括法律规定不具体、执法力度存有时限和行政机关的职权不明确,并结合相关问题对执法的健全与完善,
张国章[8](2021)在《林业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初探》文中研究指明面对新时期森林资源保护复杂、林业行政执法难度大、执法矛盾冲突明显、执法效率不高、执法力度不强的新局面,本文结合现实情况,分析林业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对策建议,以期增强森林生态保护效果和林业行政执法的有效性。
蒋云飞[9](2021)在《论档案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完善》文中指出当前我国档案安全领域呈现违法高发而刑罚阙如态势,折射出档案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不畅的现实。造成如此困境,既有档案行政立法与刑事立法不协调、案件移送程序不健全、证据转换困难等客观原因,也有档案主管部门选择性执法、检察机关监督乏力等主观因素。推进档案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顺畅衔接,较为可行的路径是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共同发力。首先,加强档案法与刑法的实体性衔接,明晰档案违法犯罪的判定标准;其次,优化档案违法犯罪案件移送与承接程序,完善档案行政证据转化及认定规则;最后,拓宽档案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中检察监督信息渠道,创新检察监督方式,提升监督刚性。
孙冲[10](2021)在《人民调解体系化运行研究 ——基于浙北T市的实证调研》文中指出人民调解是被誉为“东方之花”的一种纠纷解决制度,在新中国社会治理的历史当中,人民调解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并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传统人民调解的短板逐渐显露出来。从组织体系上看,传统人民调解的组织体系过于碎片化,不同的调解组织隶属于不同的行政部门进行管理,处于“多中心”管理的涣散状态之下。这造成组织间的联动性差,调解效率低,调解资源容易被浪费。除此以外,在调解手段和规则体系上,传统人民调解在调解过程中经常使用一些策略性的调解手段,在调解规则的适用上不统一、不规范、缺乏体系性,造成调解结果的差异化明显,人民调解的公平性常常受到外界质疑。因此,传统人民调解已经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与此同时,法治话语逐渐取代政治话语,成为主导人民调解的话语体系,人民调解的功能、定位和实践形态也都需要随着话语体系的转化而发生转变。在当事人看来,他们需要一种低成本、高效率的纠纷解决机制,而这种纠纷解决机制必定是统一、协作、高效的。在治理者看来,他们需要一种能够对接司法系统、执法系统的专门纠纷解决体系,来分流司法、执法体系当中的纠纷解决压力,满足社会治理的“维稳”需要。此外,地方政府在“法治竞赛”的过程中需要进一步提升社会法治水平和社会治理能力,需要对纠纷治理机制进行一番改革和创新。因此,无论是当事人、还是治理者,都有动力推动人民调解的进步,人民调解的体系化运行就是在这样一种背景之下产生的。部分地方开始了一些有益的尝试,最具特色的是通过建立两级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的方式使人民调解体系化运行,在人民调解的管理上变“多中心”为“一中心”,形成“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人民调解制度内部组织体系。与此同时,通过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的建立,顺畅人民调解与其它纠纷解决制度之间的衔接与对接机制,便利内外联动,从而使人民调解嵌入到更为广阔的外部纠纷治理体系之中。在体系化运行的过程中,人民调解的调解手段更为法治化和规范化,人民调解的规则体系也更加完善,人民调解逐渐摆脱了“边缘化”和“碎片化”。人民调解纵向体系可以分为“县(市、区)—镇(街)—村(社)”的三级网络,从横向体系上看,村(社)一级包括品牌调解室、村(社)治调主任、网格员等;镇(街)一级主要包括司法所管理的具有综合性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警调”和“诉调”等附设型人民调解组织;县(市、区)一级包括各类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镇(街)一级的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负责统一调度和管理镇(街)和村(社)两级的人民调解组织和其它解纷职能部门,县(市、区)一级的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则负责统一调度和管理县(市、区)一级的人民调解组织与其它解纷职能部门,各级政法委负责人兼任同级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的领导职位。人民调解的体系化运行过程是在由行政主导的“高位推动”下,运用了对组织结构的调整、对权威体系的整合和对调解组织工作空间的整合三种手段完成的。人民调解通过体系化运行的方式达到了对纠纷分级分类处理的精细化需求,达到确保类似的案件能够得出相似的调解结果的体系化追求。人民调解的这种体系化运行模式与马克斯·韦伯笔下的官僚制如出一辙。人民调解的体系化运行呈现出了层级化与专业化,规范化与司法化,联动常态化和“三调融合”的发展倾向这四个特点。随着人民调解组织层级的提高,其化解纠纷的手段方法和运用的规则体系都与低层级人民调解组织不同。人民调解组织的层级越高,其专业化程度越高,系统的开放性程度越高,规范化与法治化程度也就越高,因此,高层级的人民调解组织更倾向于使用法律作为其调解的规则与手段。此外,人民调解组织与组织之间的联动呈现常态化的运行模式,人民调解组织不但与其它纠纷治理组织联动,甚至还嵌入到其它纠纷治理组织的工作之中。特别是在“警调”“诉调”之中,人民调解、司法调解与行政调解之间的界限越来越模糊,人民调解似乎已经承担了司法与行政的部分纠纷解决功能。人民调解组织体系化运行后,既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也有一定的不足和问题。积极作用在于人民调解体系化运行能够促进溢出纠纷和剩余纠纷的有效治理,能够既分流纠纷,又确保纠纷解决后续工作能够及时有效地与其它组织机构进行对接。人民调解体系化运行编织起一面纠纷解决的大网,能够结合大数据平台有效排查矛盾纠纷并利用和调动起基层治理资源。最重要的是,人民调解体系化运行改善了人民调解在整个社会矛盾纠纷治理体系当中的定位,改善了人民调解与其它纠纷治理机制之间的关系,并且促进了纠纷治理体系内部权责体系的顺畅。消极作用在于人民调解科层化弊端明显,韦伯笔下官僚制的不足在人民调解体系化运行的过程中充分暴露出来。层级化结构分工导致部分人民调解组织面临悬浮性危机,人民调解灵活性受限。由于层级管理的需要和组织衔接的需要,文牍化现象愈发严重,文牍化的发展影响了人民调解的日常工作重心与重点。此外,系统的开放性越来越强,这意味着系统的兼容性也需要越来越强,人民调解体系需要在规则的适用上尽量与其它纠纷治理机构相统一。法治化与规范化的要求日益增加。体系化运行加强了不同层级人民调解组织间的相互渗透和相互影响,高层级人民调解的法治化追求与规范化追求间接影响了低层级人民调解的实践活动,具体表现包括:低层级人民调解组织在规范化与法治化上表现出了教条主义的特点,忽略地方性知识、法律文化在人民调解中的作用;人民调解全体系都在追求调解结果的“类案同调”,因而,忽视个案中的特殊性,导致“个案正义”问题频出,上述问题进而影响到了低层级人民调解的调解实效;人民调解在被纳入到整个社会的纠纷治理体系中时,就已经被拟定了相应的分工与职能。但分工意味着整体效率的提高,也意味着单个功能的减损。人民调解从过去蕴含着促成“调解—履行”等案结事了机制的独立纠纷解决闭环系统,逐渐演变成为大的矛盾纠纷治理体系中的一个局部环节,并且只负责发挥调解这一局部功能。协议的履行已经不在人民调解者需要考虑的范围之中。因此,签订协议却得不到履行的情况越来越多,案结事却未了的困境逐渐显现。为此,要反思人民调解体系化运行。人民调解的体系化运行源自于自上而下的推动,主要是为了能够让人民调解顺利融入到社会纠纷治理的体系之中,但在这一过程中,人民调解被单纯的理解为是一种纠纷解决的工具。人民调解制度原本是一项面对基层的“底层设计”,人民调解原本具有社会动员、政治教化、传统激活等复合性功能,因此,人民调解具有很强的社会适应性,能够适应不同社会群体的解纷需要,是“国家—社会”间缝隙的弥合机制。综上,人民调解的体系化运行仍然要注重对基层的关心,对个案的回应,分层分级的同时要注重区分不同层级的不同需求,特别是要避免体系化导致人民调解向教条主义的方向发展,避免体系化过程中不同层级人民调解组织的调解手段与调解规则被同构,避免体系化过程中不同层级人民调解组织的价值追求被同质化。最后,人民调解体系化运行的经验是人民调解发展过程中的有益尝试,更是未来人民调解发展的方向。针对人民调解存在的问题,首先需要注重充实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的能力,要将人民调解的中心层级从县(市、区)一级降低到镇(街)一级,注重发挥基层力量的作用,提升网格员等自治性力量在纠纷解决中的作用。其次是要发挥自治、法治与德治的三治合一,特别是要坚持赋予人民调解更多的自治自由,尊重当事人的自治权利。避免体系化发展导致在规则理念等方面形成法治对道德风俗的消解。最后,是要加强党组织的统筹与联动。通过党组织的力量简化组织联动的程序、文案工作,增强体系化过程中的联动能力。
二、公安机关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公安机关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论文提纲范文)
(1)执法规范化建设背景下《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自由裁量权的控制(论文提纲范文)
一、《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公安机关的自由裁量权 |
(一)情节认定的自由裁量权。 |
(二)处罚种类的自由裁量权。 |
(三)处罚幅度的自由裁量权。 |
(四)适用程序的自由裁量权。 |
二、《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必要性 |
(一)解决法律局限性的必然选择。 |
(二)完善立法工作的有效补充。 |
(三)提升治安管理水平的现实需要。 |
三、《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自由裁量权行使失当的风险及成因 |
(一)自由裁量权行使失当的风险。 |
(二)自由裁量权行使失当的原因。 |
四、近年来公安机关加强《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自由裁量权行政控制的实践 |
(一)强调以人民为中心的执法理念[4]。 |
(二)探索建立健全治安管理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 |
(三)逐步推行执法办案公开制度。 |
五、修订《治安管理处罚法》加强自由裁量权法律控制的对策建议 |
(一)完善《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自由裁量权的设置。 |
(二)增加《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处罚种类。 |
(三)强化对自由裁量权的监督。 |
(2)从“围堵”走向“疏通”:公安行政执法中非法取证行为规制新路径(论文提纲范文)
一、围堵为主:公安行政执法中非法取证行为的规制现状 |
(一)取证规范化建设 |
(二)非法证据排除 |
(三)相关人员惩戒 |
二、效能瓶颈:公安行政执法中非法取证行为的规制困境 |
(一)调查取证陷入两难境地 |
(二)非法证据排除的效果有限 |
(三)“立法—司法—行政”三个领域的态度出现分歧 |
三、对症下药:当前规制困境的原因及对策分析 |
(一)原因分析 |
1. 非法取证行为自身特性的阻碍 |
2.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漏洞 |
3. 人性普遍弱点的存在 |
(二)对策分析 |
1. 转移规制重心:聚焦问题行为 |
2. 转变规制理念:疏堵结合,疏通为主 |
四、重点聚焦:公安行政执法中典型的非法取证行为之剖析 |
(一)刑讯逼供(暴力) |
(二)威胁(胁迫) |
1. 威胁使用暴力 |
2. 威胁损害权益 |
(三)引诱(利诱) |
1. 诱惑取证 |
2. 辩罚交易 |
3. 悬赏举报 |
(三)欺骗(欺诈) |
1.逾越底线的欺骗 |
2.欺骗与其它非法取证行为并用 |
五、由“堵”入“疏”:公安行政执法中非法取证行为的合法取证替代方案 |
(一)刑讯逼供(暴力)的多元合法替代方案 |
1. 破除暴力、恐吓、强力压迫有助于发现案件真相的迷信 |
2. 探寻刑讯逼供的多元合法替代方案 |
(二)以合法施压替代威胁(胁迫) |
(三)正确运用“机会提供型”诱惑取证 |
1. 相对人是否本就存在违法意图 |
2. 公安机关的引诱是否超过必要限度 |
(四)以有效的说服教育替代欺骗(欺诈) |
(五)全面提升公安行政执法取证的科技化、现代化水平 |
六、结语 |
(3)公安行政执法办案质量问题探讨——以S市公安机关行政涉诉裁判文书为分析样本(论文提纲范文)
一、公安行政执法办案涉讼裁判文书分析 |
二、公安行政执法办案质量的问题探讨与原因分析 |
(一)未履行法定职责 |
(二)违反法定程序 |
1. 调查取证 |
2. 做出处罚 |
3. 期限与送达 |
(三)事实认定不清 |
(四)处罚明显不当 |
(五)文书材料错误 |
三、提升公安行政执法办案质量的建议 |
(一)转变执法理念 |
(二)强化程序意识 |
(三)严格审核监督 |
(四)细化证据指引 |
(五)深化智慧办案 |
(六)加强队伍建设 |
四、结语 |
(4)税收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衔接问题研究——基于枣庄永邦橡胶有限公司诉枣庄市国税局的案例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一、案件的由来及审理经过 |
(一)案件基本情况(1) |
(二)案件的争议焦点与裁判要旨 |
(三)案件引发的思考 |
二、当下税收行政处罚与刑事司法衔接的现实困境分析 |
(一)立法缺失,缺乏规范指引 |
(二)税务部门实际工作中的困境 |
三、域外衔接制度与治理经验的启示 |
(一)部分域外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衔接的制度与理念 |
(二)域外治理经验带来的启示 |
四、中国税收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衔接机制的完善路径 |
(一)厘清相关基础理论 |
(二)立法先行,完善税收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现有规范 |
(三)完善税务部门与其他职能部门的沟通机制 |
五、结语 |
(6)公安机关现场执法记录公开的法律问题探讨——以114份裁判文书为分析样本(论文提纲范文)
一、研究缘起与样本说明 |
二、公安机关现场执法记录公开案件的裁判观点及问题析出 |
(一)现场执法记录公开案件的主要裁判观点 |
(二)现场执法记录公开案件裁判的问题析出 |
1. 关于现场执法记录的定性存在分歧 |
2. 对现场执法记录公开案件的司法审查强度较弱 |
3. 关于现场执法记录“不存在”的审查及举证责任分配不统一 |
三、公安机关现场执法记录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分析 |
(一)现场执法记录的法律属性 |
1. 刑事执法过程中的现场执法记录 |
2. 关于“内部事务信息” |
(二)现场执法记录公开与行政执法案卷信息 |
1.“行政执法案卷信息”的界定 |
2. 比较法的观察 |
(三)现场执法记录公开与“信息不存在”司法审查 |
1.“现场执法记录不存在”的认定及举证责任分配 |
2. 现场执法记录不存在关联行为的审查 |
四、公安机关现场执法记录公开制度的完善 |
(一)完善现场执法记录公开中的区分处理规则 |
(二)现场执法记录配套制度的完善 |
1. 关于现场执法记录的制作义务 |
2. 关于现场执法记录的管理制度 |
五、结语 |
(7)绿色经济环境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行政执法的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1执法主体与方式 |
2法律依据 |
3执法效果 |
4存在问题与建议 |
4.1从法律法规到其他规范性文件进行系统完善 |
4.2明确公安部门与城管部门的执法职能,二者建立健全联动机制 |
4.3不断完善社区等基层组织的配合和宣传职能,增强执法者和辅助人员的工作能力与服务意识 |
5 思考与展望 |
(9)论档案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1 档案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现状检视 |
2 档案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不畅的原因分析 |
2.1 案件移送不力:衔接不畅的内部症结 |
2.2 证据转换困难:衔接不畅的程序因由 |
2.3 检察监督乏力:衔接不畅的外部诱因 |
3 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具体对策 |
3.1 调适档案行政立法与刑事立法,从源头上扫清衔接不畅障碍 |
3.2 健全案件移送与证据转化机制,从程序上助推案件有序移送 |
3.2 强化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力度,从实效上保障衔接机制运转 |
4 结语 |
(10)人民调解体系化运行研究 ——基于浙北T市的实证调研(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问题意识、研究意义及材料来源 |
(一)选题背景 |
(二)问题意识 |
(三)研究意义 |
(四)材料来源 |
二、研究现状与可能创新 |
(一)国内研究现状及评价 |
(二)国外研究现状及评价 |
(三)可能的创新点 |
三、研究方法与研究思路 |
(一)研究方法 |
(二)研究思路 |
四、基本概念分析与章节安排 |
(一)基本概念分析 |
(二)论文章节安排 |
第一章 人民调解体系化运行的背景 |
第一节 传统人民调解的实践与不足 |
一、传统人民调解的实践 |
(一)传统人民调解的调解组织 |
(二)纠纷的发现、处理与解决 |
(三)传统人民调解的价值取向 |
二、传统人民调解的不足 |
(一)传统人民调解过于碎片化 |
(二)传统人民调解的效果不佳 |
(三)传统人民调解公平性较差 |
第二节 从人民调解政治论到人民调解法治论的更迭 |
一、法治论逐渐取代政治论 |
二、人民调解功能的再定位 |
三、对接司法与执法更加频繁 |
第三节 社会现实发展的驱动 |
一、客观现实层面的动因 |
(一)社会结构的变化 |
(二)纠纷的多样化程度不断加剧 |
二、当事人层面的动因 |
(一)低成本高效率解纷机制的需要 |
(二)“工具理性”的趋使 |
三、治理者层面的动因 |
(一)地方政府法治竞赛的需要 |
(二)法院与派出所分流纠纷的需要 |
(三)信访部门分流信访压力的需要 |
四、社会主义法治需要不断完善 |
第二章 人民调解体系化运行的具体内容 |
第一节 人民调解体系化运行的模式 |
一、人民调解的类型与分工 |
(一)村(社)一级的人民调解 |
(二)镇(街)一级的人民调解 |
(三)县(市、区)一级的人民调解 |
二、纠纷的发现与受理 |
(一)社区纠纷的发现与受理:当事人求助与纠纷排查 |
(二)附设型人民调解:委托与流转 |
(三)专业性与司法所人民调解:派单式服务 |
三、纠纷调查的方法 |
(一)走访式调查 |
(二)询问式调查 |
(三)阅卷式调查 |
四、纠纷解决的方法 |
(一)推动式解决 |
(二)压制式解决 |
(三)中介式解决 |
五、纠纷解决的规则 |
(一)人情、面子与舆论 |
(二)道德与地方风俗 |
(三)法律规章制度 |
第二节 人民调解体系化运行的表现 |
一、调解组织的体系化 |
(一)组织结构的体系化 |
(二)调解权威的体系化 |
(三)组织空间的整合 |
二、调解行为的体系化 |
(一)纠纷精细化分级分类治理 |
(二)纠纷的类案同调机制 |
第三节 人民调解体系化运行的特点 |
一、组织内部层级化与专业化 |
二、运作过程规范化与司法化 |
(一)规范化特点 |
(二)司法化倾向 |
三、组织外部联动常态化 |
四、“三调融合”的发展倾向 |
第三章 人民调解体系化运行的作用 |
第一节 促进溢出纠纷与剩余纠纷的有效治理 |
一、承担纠纷分流解决功能 |
(一)分担化解溢出纠纷的功能 |
(二)分担化解社会剩余纠纷的功能 |
二、确保后续程序的有效对接 |
(一)司法确认程序的顺畅 |
(二)行政执法程序的顺畅 |
第二节 提升社会治理的治理水平 |
一、为社会治理提供大数据资源 |
二、充分调动并利用起基层资源 |
(一)让人民调解的触角向更基层延伸 |
(二)解决了人民调解员的动员与选拔问题 |
第三节 改善纠纷治理体系的整体生态 |
一、提升了人民调解自身的地位 |
(一)功能性地位得到提升 |
(二)政治性地位得到改善 |
二、改善了人民调解与其它纠纷治理机制间的关系 |
三、促进纠纷治理体系内部权责关系的理顺 |
第四章 人民调解体系化运行的问题及内在逻辑 |
第一节 调解层级化引发的问题 |
一、层级化引发问题的表现 |
二、层级化问题的内在原因 |
(一)理想化层级与实践之间的错位 |
(二)层级发展的弊端 |
第二节 人民调解的个案牺牲问题 |
一、个案牺牲的表现 |
二、个案牺牲的内在原因 |
(一)官僚制“工具理性”下的必然 |
(二)忽视了多元化价值追求的重要性 |
第三节 人民调解的文牍化问题 |
一、文牍化问题的表现 |
二、文牍化问题的内在原因 |
(一)司法联动和执法联动的需要 |
(二)人民调解组织的主动选择 |
第四节 人民调解的执行难问题 |
一、人民调解“执行难”的表现 |
二、“执行难”问题的内在原因 |
(一)人民调解分工的必然 |
(二)人民调解法治化的影响 |
第五章 人民调解体系化运行的价值反思与优化路径 |
第一节 人民调解体系化运行的价值反思 |
一、人民调解体系化需要回归人民性 |
二、人民调解体系化需要回归本土性 |
第二节 充实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实力 |
一、将镇(街)一级作为人民调解的中心层级 |
(一)完善镇(街)“矛调中心”下的人民调解组织 |
(二)下沉专业纠纷调解力量到镇(街)一级 |
二、提升基层网格在人民调解工作中的作用 |
(一)增强“微网格”中人民调解的供给能力 |
(二)充实“大网格”中的法治力量 |
第三节 坚持“自治”、“法治”与“德治”合一 |
一、用自治破除人民调解行政官僚化的弊端 |
(一)赋予人民调解员更多自治自由 |
(二)赋予当事人更多选择自由 |
二、细化《人民调解法》的制度规定 |
(一)明确“自由决定权”的适用条件 |
(二)设立调解员履职保障条款 |
三、坚持法治的同时重视道德风俗的现实价值 |
(一)注重传统风俗习惯 |
(二)注重道德正义观念 |
第四节 简化衔接程序与完善执行机制 |
一、发挥党委和政法委的协调功能 |
二、精简文牍负担与简化衔接程序 |
(一)精简不同类型的文牍 |
(二)在党委和政法委的协调下简化衔接程序 |
三、完善人民调解协议的执行机制 |
(一)建立前置“执行和解”程序的机制 |
(二)加强人民调解与法院执行间的联动 |
结语 |
一、行政主导下的人民调解体系化运行 |
二、深化分类治理与构建多元化人民调解体系 |
三、基层人民调解需要“人民性”“本土性”与“自治性” |
参考文献 |
附录A 访谈人员名单 |
附录B 部分政府文件材料 |
作者简介及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四、公安机关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论文参考文献)
- [1]执法规范化建设背景下《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自由裁量权的控制[J]. 郑伟东. 法制博览, 2022(03)
- [2]从“围堵”走向“疏通”:公安行政执法中非法取证行为规制新路径[J]. 林威光,余睿.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1(06)
- [3]公安行政执法办案质量问题探讨——以S市公安机关行政涉诉裁判文书为分析样本[J]. 秦大强. 广西警察学院学报, 2021(05)
- [4]税收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衔接问题研究——基于枣庄永邦橡胶有限公司诉枣庄市国税局的案例分析[J]. 邓逸,何峥嵘. 广西警察学院学报, 2021(05)
- [5]证券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研究[J]. 商浩文. 刑法论丛, 2020(04)
- [6]公安机关现场执法记录公开的法律问题探讨——以114份裁判文书为分析样本[J]. 李晓萍. 广西警察学院学报, 2021(05)
- [7]绿色经济环境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行政执法的思考[J]. 董郭剑,冷冰. 财富时代, 2021(10)
- [8]林业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初探[J]. 张国章. 现代农业研究, 2021(10)
- [9]论档案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完善[J]. 蒋云飞. 档案学通讯, 2021(05)
- [10]人民调解体系化运行研究 ——基于浙北T市的实证调研[D]. 孙冲. 吉林大学, 202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