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CDR的金融创新风险及其防范——以大陆香港两地金融法为研究样本(论文文献综述)
杨庆新[1](2020)在《我国存托凭证的法律规制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随着我国资本市场国际化程度不断加深,需要更大的开放力度和更深的勇气,我国也一直在进行相应的探索。我国学者对存托凭证这一金融工具进行理论探讨已持续多年,亟待立法层面的支持。而承担着中国证券市场期待的存托凭证新规,在2018年密集出台,明确在我国将进行存托凭证试点。存托凭证试点作为便利优质红筹企业回归A股融资的制度设计,可以较好应对外汇管制、盈利要求等拦路虎,是在最少改变我国现行制度情况下的较好选择。新规出台让人期待,但法律规制方面我国尚无相应监管经验,对于新规中的一些模糊之处,需要充分发挥监管层和学界智慧,进行明确以助力试点的良好推行。与我国存托凭证处于起步状态不同,美国作为首创存托凭证这一金融工具的国家,其存托凭证的立法和监管方面已经发展到一个较为成熟的状态,大量实践经验我国可进行借鉴。本文将通过对我国存托凭证的法律规制现状、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将中美存托凭证的法律规制进行比较,进而为我国存托凭证的法律规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本文的写作目的是以我国存托凭证的新规为出发点,深入剖析现行存托凭证法律规制存在的问题,并结合对美国存托凭证法律规制的借鉴,然后从多方面对我国存托凭证的法律规制进行优化和完善。第一部分:对我国存托凭证进行概述。首先,明确我国存托凭证的概念,并对其运行模式进行简要概括。其次,系统阐述我国存托凭证的发展过程,主要分为21世纪初、2009年、2016年和2018年这几个时间节点进行详细梳理。再次,分析存托凭证对试点企业境内融资障碍的破除,阐明其可躲避障碍实现融资目的,具有明显优势。最后,分析了存托凭证对我国资本市场、试点企业、我国投资者均具有重要意义。第二部分:系统地介绍了我国存托凭证的法律规制现状及问题。首先,对我国存托凭证的发行、监管和投资者保护三方面的现行规定进行整理和介绍。然后,对我国存托凭证存在的问题进行阐明,一是在监管上存在着监管原则、监管能力和监管合作三方面的问题,二是在投资者保护上存在着转换机制、信息披露、诉讼救济和退市机制四方面的问题。第三部分:对美国存托凭证的法律规制情况进行介绍。首先,对美国存托凭证的发展概况进行介绍,主要阐述了其分类和发行交易机制。其次,对美国存托凭证的监管机制进行阐释,主要包括1933年证券法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构成的法律监管体系。再次,对美国存托凭证的监管机制及其特点进行介绍,主要包括:监管原则、监管经验、监管合作和投资者保护的特别措施几个方面。最后,从监管和投资者保护两方面,对中美存托凭证进行比较。第四部分:结合美国存托凭证实践经验,针对我国存托凭证法律规制存在的各类问题,从多个层面对我国存托凭证的法律规制进行完善。首先,健全法律监管框架,具体体现在调整监管原则、提升监管能力、做细监管合作机制三方面。其次,完善投资者保护措施,主要包括明确存托凭证转换机制、加强信息披露、保障投资者诉讼权利和明确不合格试点企业退市机制四方面。在本文的撰写过程中,主要运用两类研究方法:一是文献研究法。通过在知网大量检索期刊论文,对我国存托凭证的法律规制进行系统研究,为本文撰写提供了丰富的资料,通过系统梳理和问题分析得以提出相应完善建议。二是比较分析法。借助HeinOnline数据库和Westlaw数据库,笔者得以对美国存托凭证的发展情况、监管情况有系统的了解,从而将中美存托凭证进行比较后,为处于起步阶段的中国存托凭证提供良好借鉴。
李宇霆[2](2020)在《存托凭证在中国的应用研究 ——以小米集团为例》文中认为随着我国经济实力的稳步提升,金融领域也逐步推进制度性和系统性开放的进程,习近平总书记曾提出金融开放“宜早不宜迟,宜快不宜慢”,为此我国出台了众多政策举措以放宽金融业的市场准入限制。以往我国金融市场制度不完善,众多境内独角兽企业纷纷采用境外上市的方式,导致“经营红利”外流,如何才能使独角兽企业回归,境内投资者分享红利?一项重要措施即为CDR试点发行制度,该制度的提出,一方面满足了我国资本市场中对金融创新的需求,促进金融产品多样化;另一方面为海外优质股票和资本回流及独角兽企业融资提供了便利条件。小米集团为借该制度的东风,实现自身回归A股的愿望,在CDR试点发行制度推出后,立即向证监会递交了申请,希望在缓解公司资金短缺问题的基础上,还可以为扩大国内市场提供新的机遇。但证监会在后期审核中发现小米集团存在诸多问题需要整改,为此小米主动向证监会递交申请推迟发行CDR,致使中国首份CDR并未正式推行,但CDR的发行、交易及完善是对我国金融开放政策的积极响应,是金融产品创新的具体体现,不仅能够拓宽独角兽企业融资渠道,同时也为海外资本的顺利回归提供机遇,是满足微观经济主体需求的具体现实需要,也将为我国金融竞争力的提升贡献力量。为此,本文以小米集团为例,采用理论与案例分析相结合的方式研究CDR在我国的应用情况。首先,阐述了存托凭证的基本概念、历史沿革、可供借鉴的ADR和TDR经验及CDR发展情况等;其次,详细分析了小米集团CDR的发行过程,具体包括小米集团的基本简介、业务线条概述、小米集团CDR发行背景、积极申请、证监会反馈及小米的主动推迟等,并试图分析每阶段各主体的动机与需求;再次,对小米集团主动推迟发行情况进行探究,分析小米集团发行未果的内部治理因素、外部制度因素及宏观环境变动影响;最后,结合我国现实状况,通过国外不同种类存托凭证先进经验的借鉴,指出CDR未来在我国发行的可应用性,总结得出满足何种条件我国境内可以成功实现CDR的发行上市,并针对性地从发行主体、监管制度及宏观环境建设等方面提出后期整顿意见,为CDR能够更早、更快、更顺利在我国证券市场上进行交易流通提供指导。
钱俊成[3](2020)在《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研究》文中认为资产管理是特许经营的金融业务,是我国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通过现行法和政策来规范该行业。但实践中,资产管理已经沦为“影子银行”的重灾区,具有极高的金融风险。同时,由于该行业中信义义务的长期虚置,导致资产管理人在财富管理的过程中或忽视、或逃避、或违背信义义务,使投资者投资本息因此受到了很大的损失。这一方面为众多家庭的生活蒙上了“阴霾”,另一方面也不利于金融市场健康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出于预防金融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建成和谐社会的目的,监管机构于2018年4月联合颁行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它标志着我国资产管理法律规制改革的正式启动。但令人遗憾的是,本轮改革以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为目的,侧重于通过“表外业务”等方法将资产管理人的风险转嫁于投资者。但这进一步加大了投资者的风险,与“切实保障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要求背离。同时,该种做法欲从根本上抵御金融风险的意义甚微,只能延缓它的发生。原因在于投资者是金融行业的命脉,而对信义义务仍然虚置的资产管理必将因此失去投资者的信任。为了解决投资者合法权益易受侵害但又缺乏有效保护的现实问题,为了缓和金融风险控制和私益保护的冲突,为了资产管理行业的稳健发展,因而需要对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作专题研究。概言之,对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研究是基于社会现实问题倒逼下的理论研究,它着眼于对实践中问题的解决,具有切实的现实意义。“金融法中一些基本概念并非是对金融现象的简单映射,而是承载着确立特定金融领域中各种权限配置的功能”。应当注意到,资产管理发轫于普通的民事活动,逐渐演变为特别的金融业务,其在当下的我国正朝着“代客理财”本质的回归。并且,在对我国资产管理历史脉络、现行法和政策考察的基础上,发现四个方面的法律和法理缺陷造成了我国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虚置:一是信义义务的法理不清,导致负有信义义务的资产管理人的范围模糊;二是我国当前法律制度下的信义义务仍停留在英美法系那种松散的“义务束”状态,缺乏应有的内在逻辑,造成学者对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具体内容的各执己见,不能形成系统的、可依照执行的、统一的具体规则;三是上述两个问题致使资产管理人违反信义义务的法律责任不清,难以有效规范业务行为和有效指导司法实践;四是上述三个问题还可归结于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在立法上缺乏整体设计,使“统一同类资产管理产品监管标准”难落实处。针对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进行研究,首先需要明确信义义务本身的来源、功能、性质,然后分析其内在的构成要素。在明确了信义义务的内部构造后,信义义务在资产管理中的生成逻辑也随之清晰,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被触发。从本源上看,信义义务产生于实质的信义关系,是对信义关系下当事人所订立合同不完全性的补充,因而信义义务是一种“填补性”规则。换言之,对于某个具体的受信人而言,其是否负有信义义务需要考察“施信人”的自我保护状态和替代性保护方案。从功能上看,信义义务产生的要旨在于对受信人可能存在的道德风险的规制,从而调整当事人之间基于信任建立起的权利义务关系。从性质上看,信义义务作为一项法定义务,不同于合同的约定义务,不能被当事人协议约定而排除,在规范受信人行为方面具有刚性。然后,分析信义义务的内在构成,即在同其他法律关系相区别的角度探讨信义关系的特征,从信义义务的内部视角确定其构成要素。主观上的信任与客观的信任状态,实际上解释了信义义务产生的逻辑与要求。前者明确了受信人与“施信人”之间应具备的信任基础,是信义义务内在构成的起点,后者则在客观上赋予了受信人处理事务之能力,成为信义义务中最为重要的构成要素。这有力地解释了由“委托——代理”关系、“信托关系”构成的资产管理中的信义义务产生。也就是说,对于以信托展开的资产管理而言,资产管理人自然负有信义义务,这是由信托本质决定的。但对于以“委托——代理”形式展开的资产管理,则需要判断资产管理人究竟是否被投资者施以主观上的信任,以及是否被赋予了充分的自由裁量权,只有既存在主观上的信任,也具有充分自由裁量权时,资产管理人才负有信义义务。另外,信义义务在资产管理中的产生逻辑也可以帮助解决资产管理司法实践中的难题。例如通过对2018年出台的《资管新规》中要求禁止通道业务及刚性兑付作出解释,从而真正明确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核心内涵与外延,更好地规范资产管理人行为,构建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规范体系。接着,资产管理人要正确履行信义义务,离不开信义义务内容的完备。也只有完备的信义义务内容,才能发挥法的指引作用。然而,我国无论《信托法》《公司法》还是《资管新规》,对信义义务的内容规定都过于原则性或者粗糙,难堪大任。这也是我国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被长期虚置的核心原因。要针对中国现状和资产管理人所处的特定交易结构制定细化的、可落实地的信义义务具体内容,首先依赖于信义义务内容界定标准的构建。该标准的构建需要在两个层面上落实:一是信义义务与其他义务的区分,这决定了某具体义务能否纳入到信义义务中来;二是信义义务内容间的逻辑梳理,这决定了某具体义务的归属。然后,根据前述界定标准,可以有效厘定中国法下作为特定受信人的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内容范围,并将英美法下松散的“义务束”归类,构建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具体内容;三是鉴于资产管理人负有信义义务内容的差异从根本上还应取决于投资者的区别,故将投资者作合理地类型化区分,并由此分析资产管理人负有信义义务的具体内容差异具有现实意义。这也是对“统一同类资产管理产品监管标准”的具体落实;最后,分析资产管理人在履行信义义务时应达到和满足的客观标准,这是出于对“法不强人所难”的法的价值的考虑。即使资产管理人负有信义义务,也需要有具体的义务规则可供执行;违反信义义务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的,亦需要法的救济。应当注意到,违反信义义务的责任,与违反合同的责任,两者在原理上是相通的:都是违反了信义义务期待的资产管理人应达到的第一性义务标准,由此所导致的第二性义务。同时,违反信义义务的法律责任可从两方面分析:一方面是对投资者的责任,另一方面是对受托财产的责任。前者是要求资产管理人对财产进行管理,所产生的收益必须交给投资者。否则,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后者的意思是资产管理人在资产管理中管理受托财产不当致使财产遭到损害或者损毁,资产管理人对受托财产负有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也就是说,根据救济途径的区别,投资者的救济权包括两类:既可能是对物的,也可能是对人的。最后,由于我国《信托法》在移植过程中的“异化”和资产管理业务“法律关系认定的多样化”,造成现行《信托法》难以承载统一规制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使命。因此,借鉴域外典型的立法路径,探求我国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体系化路径就显得非常必要。分属两大法系的英国、美国、德国、日本规范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相关规则为我国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体系化构建提供了可参考的范本。综合考虑下,我国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规则应当以体系化的思路来考量,需要多个位阶的法律法规进行共治,形成一个“基础法律+监管法规+自律规则”的系统化规则体系。即以《民法典》为指导,《信托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为框架,金融监管法规予以细化,自律规范进行补充。于其立法,可以采取一种阶段式、渐进式的立法策略。另外,在确定了我国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立法模式后,还需要进一步落实信义义务的框架构建。这更好地为实践中问题的解决画上了句号。
杨建亮[4](2019)在《CDR运行机制框架的设计 ——基于阿里巴巴ADR运行流程的分析》文中研究表明由于A股较高的上市门槛,加上VIE结构、同股不同权等因素不符合A股上市条件,中国大量的优质企业远赴境外上市。为弥补优质上市资源流失的缺憾,国内不断探索吸引优质的红筹企业及未上市的创新企业在A股上市的有效方法。经过大量的研究分析,结合中国证券市场自身的实际情况,中国于2018年正式推出CDR制度。目前ADR的发展历史已有九十多年,制度体系较为完善,实践经验也非常丰富,因此在CDR的发展初期借鉴ADR实践经验是十分必要的。目前来看,推行CDR很大程度上是为了吸引优质的红筹企业回归A股市场。阿里巴巴作为“BATJ”的一员,具有典型的代表性。本文以阿里巴巴ADR为例对ADR运行机制进行了研究分析。通过借鉴ADR的实践经验及结合已发行的相关的法律法规,本文对CDR的运行机制进行一系列的分析设计,分析设计的主要内容包括:CDR的运行架构、发行上市、运行过程等方面。本文希望能够为CDR的运行提供一些实践支撑,并为国内完善相关研究提供参考。经过研究分析,本文得出以下结论:第一,本文认为小米、百度、阿里巴巴、京东、腾讯、网易等6家红筹企业将会成为第一批发行CDR的试点企业。另外,CDR的存托业务将由国内的商业银行所主导;承销、经纪业务将由证券公司主导;托管业务将由商业银行及证券公司各自的海外分支所经营。第二,本文认为试点发行的CDR应当参考三级ADR形式;CDR的发行价格将会以基础股票的价格为依据,未上市的发行企业以市净率、市销率等估值为依据,再根据A股市场及行业情况确定CDR与基础股票的转换比例,最后以询价的方式进行最终定价。最后,本文在实现CDR的自由兑换;实施注册制改革;推行多级CDR,实行分级监管等方面提出了建议。
陈晓远[5](2019)在《中国存托凭证投资者权益保护问题研究》文中提出随着证监会陆续发布的《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意见的通知》、《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等规章、规范性文件,我国已通过对存托凭证制度的移植和本土化形成了基本的中国存托凭证制度设计和安排。存托凭证制度的引入,一方面铺平了境外企业境内融资的道路,一方面有助于我国透过该制度积极学习和借鉴境外国家、地区的证券法律制度,对于我国资本市场渐次有序的开放有着重要意义。但同时也应当注意到,一项新的规则的出台必然有其双面性,中国存托凭证制度同样如此。存托凭证制度作为新晋制度,一方面存在本身未经境内实践检验而经验缺乏、规则欠缺的问题,另一方面制度本身的复杂以及跨境过程带来的诸多障碍,使得其在正式运作中,很难保障对其投资者权益的合理保护。故而,在存托凭证制度落地引起的资本市场狂欢中,更需要关注投资者权益的保护问题,只有投资者权益得以良好保护,方能推动存托凭证制度的持久良性发展,进而推动资本国际化的进程。当前中国存托凭证的立法将存托凭证投资者定性为证券投资者,并沿用证券法私法规制与公法规制交织的路径构建起了对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制度。具体体现在存托和托管安排的规定、监管方面的规定以及法律责任方面的规定三个方面。但是由于经验的匮乏以及我国资本市场的特殊性,存托安排方面存在诸如投资者地位不明、存托协议性质模糊以及存托人权利膨胀等问题,监管方面存在发行人准入、信息披露、投资者适当性及行政监管管辖权方面的缺陷,法律责任方面亦面临着民事责任规定不足的问题。上述诸问题既有存托凭证一般性的缺陷,亦有体现中国资本市场特色的特殊性缺陷,而在相当程度上制约着投资者权利的实现。对此,从保护投资者信心、确保存托凭证制度试行圆满成功的角度来看,首先需要理顺相关法律法规,通过信托法路径的引入,将存托凭证相关当事人间的法律关系定性为信托关系,同时对于存托安排、监管制度以及法律责任制度三个方面涉及投资者权益的具体问题进行解决,在多方面因素的共同作用下实现存托凭证投资者对证券投资的安全、效率和效益的经济价值追求并充分发挥存托凭证制度推动资本市场发展的作用。
袁磊[6](2019)在《中国比特币渠道资本外逃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在过去的几年里,比特币的价格与成交量大幅上涨,从最初的几美分,到最高点近2万美元,最高年涨幅达到了骇人听闻的21.67倍,总市值最高达到3265.02亿美元。目前比特币的热度虽然在下降,但利用比特币进行违法活动的现象仍存,打击这类犯罪的形势依然严峻。资本外逃可能会寻求集匿名性、去中心化与监管困难于一身的数字货币,使比特币沦为“换汇的地下高速公路”(张瑜峡,2018)。比特币渠道资本外逃的规模有多大?本研究首次给出了答案:据估计,2017年9月监管风暴以前发生的资本外逃规模可能高于0.51万亿人民币,其中有确凿证据的也有65.85亿元人民币之多。尽管2017年9月监管风暴后,比特币在中国退出历史舞台,但比特币渠道资本外逃的隐忧仍存,其场外交易几乎处于监管失控状态,具备形成严重的短期国际资本异常流动的可能,且数字货币在一些国家实现合法化,得以不断创新,这对我国资本外逃的管控构成新的威胁。在这一背景下,系统地研究比特币渠道资本外逃问题,对抑制资本外逃、稳定金融秩序、化解金融风险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研究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第一,从内涵界定、成因探究、渠道考察、估计方法、成本分析与监管测度几个维度,总结了资本外逃领域研究进展;从简要介绍、属性之争、原罪与乱象、监管政策几方面概括了比特币的发展与研究前沿;以比特币为视角的资本外逃与资本控制问题,是一个很少涉及的新领域,相关文献稀少,本文对这一领域的文献进行了详细的梳理;最后对上述的文献进行了简要的总结和针对性评述,指出了比特币视角下资本外逃与资本控制方面文献的不足,并结合本研究提出了有益的改进。第二,将比特币作为货币,引入到基于Schilling and Uhlig(2018)模型拓展的开放经济框架。既有文献未能将比特币引入开放经济,本研究进行了有益的尝试。基于这一模型,得到若干有意义的结论:一、比特币在国内外的购买力一致,这契合了比特币在国内外的无套利理论与一价定律;二、法币的资本控制会使国内比特币价格上升,这从贸易的角度阐述了资本控制程度与比特币溢价之间的关系;三、过度的比特币流出带来国内比特币价格上升和福利损失,这为资本外逃与比特币溢价之间的联系提供了理论解释。第三,将比特币作为商品,引入一个简洁的模型框架,利用该模型对811汇改期间的风险波动、比特币溢价突变与资本外逃涌动进行了系统描述。在理论模型领域,既有文献均将比特币作为货币引入,但将比特币作为商品引入模型,更符合我国监管政策对比特币的定义,本文进行了有益的探索:首先,构建境内外比特币的商品供求理论模型,引入套利交易和资本外逃,求解和刻画溢价水平、资本外逃量和套利交易量,借助模型,从监管因素、比特币市场因素、突发事件等角度对比特币溢价波动进行了解释,并列举了实例;其次,从汇率协同性、溢价跳跃性、报价一致性与境内溢价收敛性角度,证明了811汇改后比特币溢价的脉冲性增益特征;最后,借助上述理论模型,对811汇改、风险波动、资本外逃涌动与比特币溢价的脉冲性增益特征进行了机制分析。第四,对比特币渠道资本外逃的典型事实、经验证据与规模测算展开了研究。首先,梳理了比特币渠道资本外逃的典型事实,并分析了突发事件和监管政策两个角度自然实验下的资本外逃情况,以及对质疑的声音进行反驳;其次,从两方面提出了比特币渠道资本外逃行为存在的证据:一、在岸人民币、美元与比特币之间的跨境套利行为带动资本外逃;二、比特币渠道资本外逃比传统渠道成本更低且控制力更弱。这两方面的证据证实了比特币渠道资本外逃的存在性;最后,借助WalletExplorer的聚类和命名机制,使用Python软件爬虫抓取区块链账本记录的258.91万条(合计金额1090.42亿元人民币)交易数据,并从中找到有据可考的资本外逃交易为65.85亿元人民币,发现主要流向地区为美国和我国周边地区。考虑各种低估来源,估计比特币渠道的资本外逃规模在0.513.03万亿元人民币之间。第五,考察成本因素如何驱动了资本外逃转向比特币渠道。结果显示,绝对成本和相对成本优势均对资本外逃交易份额具有显着解释力,更低的资本外逃成本驱动了资本外逃转向比特币渠道。这一结论在支持了Cheung and Qian(2010)和Brada(2011)观点的同时,将证据延伸到了更为细致的每日频率数据层面。在控制了意外指数、恐慌指数、相对活跃度和全球关注度后结论依然成立。结论通过了使用矫正时间错配后的成本变量、包含异常值的全样本成本变量和滞后1期的成本变量的稳健性检验,回归结果也已控制了可能存在的内生性。第六,对2013年12月5日颁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进行了政策评估,认为政策并未有效抑制比特币渠道资本外逃。首先,从资本外逃与套利交易范围定义、溢价的Wilcoxon符号秩检验、成交量的相关性考察等方面,对Ju et al.(2016)的研究进行了再探讨,指出其结论有待商榷;其次,在成本因素对资本外逃交易份额的回归中引入政策虚拟变量的水平项、政策虚拟变量与成本变量的交叉项,对政策有效性进行再评估,结论并不支持政策有效的论断;最后,Ju et al.(2016)研究发现政策颁布后溢价显着缩小,本文从比特币热潮孕育套利交易、比特币热潮与政策颁布的时间耦合性两个角度,解释了这一现象的原因。结论显示,《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并未有效抑制比特币渠道资本外逃,2013年底的比特币热潮孕育了成熟的套利交易,驱动了比特币溢价的显着减小,比特币溢价减小与政策的颁布在时间上接近,但两者并无直接联系。本研究可能的创新可以概括为以下五个方面:第一,本文可能是首篇涉足区块链账本交易数据,据此估计比特币渠道资本外逃规模,并将它与交易所价量数据建立联系的文献;第二,本文可能是首篇在实证研究中,将比特币数据与其他宏观经济变量相匹配,而没有对变量进行降频处理的文献;第三,本文可能是首篇将比特币引入开放经济框架理论模型的文献,也可能是首篇将比特币作为商品引入开放经济模型框架的文献;第四,本文可能是首篇系统研究比特币渠道与传统渠道资本外逃的成本差异、资本控制差异的文献,并可能是在比特币渠道资本外逃问题上首次关注非对称资本控制问题的研究;第五,本文在比特币渠道资本外逃这一鲜有学者涉足的领域,对若干问题进行了系统研究,丰富了这一领域的文献。针对比特币渠道资本外逃问题,和各类数字货币的乱象,本研究认为对数字货币的管控是必要的,建议从重视研究、强化监测、完善立法和深化合作四个方面开展工作,在数字货币市场上扎牢资本控制的篱笆,从而抑制资本外逃、稳定金融秩序、化解金融风险。
李依伦[7](2019)在《我国存托凭证法律制度完善研究》文中指出在资本市场不断发展的现在,呼吁赴外上市的独角兽企业重返中国证券市场的呼声与日俱增。由于存在VIE结构,AB股票以及这些公司在境外注册的事实,所以,这些公司并不符合国内发行上市条件。但中国存托凭证可以解决这些问题,因为中国存托凭证是股票的衍生品,代表着基础证券,通过这种方式可以越过诸多问题,例如VIE架构,AB股和注册站点。因此,中国存托凭证的出台将有效缓解A股市场的迫切需求。1927年,美国摩根银行发行了世界上第一张存托凭证。在数十年的不断发展中,存托凭证已成为国际金融市场广泛使用的重要金融衍生品。它具有丰富的品种,完整的操作程序和相对完整的监管体系。随着中国经济对外开放的不断进步,证券市场的国际化进程也在加速,资本市场也在需求着存托凭证来实现经济发展的多元化。引入存托凭证已成为不可改变的趋势。但是,存托凭证法律制度结构的复杂性,托管和发行交易机制的跨国性质以及法律监管,以及中国资本市场开放的低水平都是我国建设和发展存托凭证法律制度需要克服的障碍。如何完善中国存托凭证的法律制度设计,以充分体现存托凭证制度的价值、实现和促进资本在国际市场上的自由安全流动和高效分配是当前最为重要的任务,在此基础上建立健全的法律监督制度,充分保护存托凭证投资者的利益是存托凭证制度引入的难题。本文试图结合中国自身的特点,结合国际惯例和国际成功经验,对中国存托凭证的现行法律制度进行分析,寻找可能的制度障碍,希望能够发挥抛砖引玉的效果。除了介绍之外,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存托凭证法律制度概述。本部分从实践的角度介绍了存托凭证的利弊及分类,总结了存托凭证的历史发展。阐明本文研究对象的商业实践背景,分析了存托凭证发行交易的运行架构,在此基础上探讨了存托凭证各参与主体间的法律关系。第二部分——中国存托凭证法律制度的现状。该部分立足于证监会发布的存托凭证相关政策文件进行法律分析,详细介绍了存托凭证在我国发展的历史背景,阐述了中国存托凭证的运作过程。并确定有关各方的法律地位。对存托凭证在我国施行的现状进行阐述,并探讨了可能影响现状的制度障碍。第三部分——存托凭证制度的域外实践及启示——以美国为例。本部分从实证角度介绍了美国存托凭证制度,从美国存托凭证的制度构建与投资者保护模式中汲取经验,并为进一步探讨中国存托凭证问题提供了制度比较模型。第四部分——中国存托凭证的法律法律适用建议。该部分从发展视角,首先探讨了存托凭证法律关系与信托关系的联系,指出存托凭证与信托关系相似但仍有着诸多差异。并结合我国公司法指出投资者在面对存托凭证时可能面对的权利救济与存托凭证转换问题。最后,分析了目前中国存托凭证发行中的外汇管制障碍,并指出有必要突破这一障碍,促进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
周美汐[8](2019)在《浅析中国存托凭证的发展前景及对资本市场的影响》文中指出6月6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该文件的发布意味着市场期待已久的CDR时代从6月7日起正式到来。本文将通过对美国存托凭证(ADR)制度的分析,研究其在美国的流通方式,探寻存托凭证的内在原理。对比国内形势,提出我国发行存托凭证的建议,研究CDR在我国的发展前景和实施可行性,研究存托凭证在中国出现将对国内资本市场产生怎样的影响。
王小琰[9](2018)在《推行中国存托凭证的意义与潜在风险探析》文中认为中国存托凭证是投资者跨境投资的新方式,推行中国存托凭证在促进证券市场国际化、便利海外中资企业境内融资、拓展银行中间业务以及多元化投资人投资路径等方面具有积极意义。与此同时,推行中国存托凭证也面临包括投资风险、套利风险、存托风险在内的三大主要风险因素,通过设计合理的存托凭证类型、制定科学的入市机制以及细化合理的实施细则可以逐步有效化解推行中国存托凭证过程中的潜在风险,促进存托凭证市场的健康发展,从而进一步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的长期平稳发展。
程泽时[10](2015)在《市场化与民初工业化:中国金融秩序的司法调适(1912-1927)》文中指出国家法制与民初工业化的“黄金时代”之间的关系问题,是近代经济史上的一桩公案,也是评价民初金融法制建设成效不能回避的一个问题。本文以引言和结论外的七章篇幅,把它限定为一个近代金融法史问题来初步解决。引言在界定金融、秩序的概念基础上,建立一个包括货币、信用、利率、市场和组织的五要素的金融秩序分析框架。第一章,考察了民初金融秩序的建构与解构。民初金融秩序的建构是产业促进取向的,而实际运作则是财政维持取向的,二者南辕北辙,金融秩序建构在纸面上,就被解构了。由此导致了货币贬值、信用不良、利率畸高、市场整合度不高和金融组织资本规模不大五个问题。民初中国金融秩序,具有影响工业化进程的不确定性的。第二章,证明中国新式法院的金融裁判具有可预测性和权威性,可以恢复商民对金融秩序的预期。都会、商埠,既是中国现代工业的发祥之地,又是外国资本在中国工业投资的集中之所,还是中国新式法院和外国法院的并存之区。中外法院都坚持程序正义原则,均以商事审判为要务,均受理和裁判华洋债讼案件。在金融债务融裁判上,既存在管辖上的竞争,又存在互认援引对方判例的趋同。外国法院、律师也常援引大理院的解释例和判决例,中国法官也虚心向外国法院学习裁判技术。都会、商埠上的金融裁判具有可预测性,中国法院权威也因此日益增强。债权平等原则,在都会、商埠乃至腹地被确立。国库对外融资大案,被司法裁判。第三章至第七章,依次描述和分析了对前述五个问题的司法调适:一是确立以立约时的货币市价为准的规则,解决货币贬值所带来的债务计算不平等问题,鼓励交易;二是促进金融信用的制度化和标准化,维护银行信用和货币信用,扩大票据和公债的流通范围;三是解释和适用违禁取利律,抑制高利贷,促进产业平均利润率的形成;四是限缩解释买空卖空,鼓励证券和期货交易;五是改变合伙债务承担规则,引导和规范公司制银行,促进金融组织从合伙制向公司制的转变。最后得出结论:对金融秩序的市场化的司法调适,是鼓铸民初工业化的“黄金时代”的匠手之一。
二、CDR的金融创新风险及其防范——以大陆香港两地金融法为研究样本(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CDR的金融创新风险及其防范——以大陆香港两地金融法为研究样本(论文提纲范文)
(1)我国存托凭证的法律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文献综述 |
(一) 国内研究综述 |
(二) 国外研究综述 |
第一章 中国存托凭证概述 |
第一节 我国存托凭证的概念与发展过程 |
一、我国存托凭证的概念 |
二、我国存托凭证的发展过程 |
第二节 我国存托凭证实施的重要意义 |
一、CDR对试点企业境内融资障碍的破除 |
二、中国存托凭证实施的意义 |
第二章 我国存托凭证的法律规制现状及其问题 |
第一节 我国存托凭证的法律规制现状 |
一、我国存托凭证的发行 |
二、我国存托凭证的监管 |
三、我国存托凭证的投资者保护 |
第二节 我国存托凭证法律规制存在的问题 |
一、CDR的监管存在缺陷 |
二、CDR的投资者保护措施不完善 |
第三章 美国存托凭证的法律规制 |
第一节 美国存托凭证的发展概况 |
一、美国存托凭证的分类 |
二、美国存托凭证的发行与交易机制 |
第二节 美国存托凭证的监管机制 |
一、ADR的法律监管体系 |
二、ADR监管机制及其特点 |
三、CDR与ADR监管和投资者保护机制的比较 |
第四章 我国存托凭证法律规制的完善 |
第一节 健全CDR法律监管框架 |
一、CDR监管逐步过渡到适度有效原则 |
二、提高证监会的监管能力 |
三、做细做实CDR监管合作机制 |
第二节 完善CDR的投资者保护措施 |
一、明确CDR转换机制 |
二、加强CDR信息披露 |
三、保障投资者诉讼救济权利 |
四、明确不合格试点企业的有序退市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2)存托凭证在中国的应用研究 ——以小米集团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0.1 选题背景及意义 |
0.1.1 选题背景 |
0.1.2 选题意义 |
0.2 文献综述 |
0.2.1 国外文献综述 |
0.2.2 国内文献综述 |
0.3 研究框架和方法 |
0.3.1 研究框架 |
0.3.2 研究方法 |
0.4 本文贡献和不足之处 |
0.4.1 本文贡献 |
0.4.2 不足之处 |
1 存托凭证(DR)概述 |
1.1 存托凭证(DR)基本概念 |
1.2 存托凭证的历史沿革 |
1.2.1 存托凭证的产生 |
1.2.2 存托凭证的发展历程 |
1.3 ADR的经验借鉴 |
1.4 TDR的经验借鉴 |
1.5 CDR发展概述 |
2 小米集团发行CDR的案例介绍 |
2.1 小米集团整体概况 |
2.1.1 基本简介 |
2.1.2 核心业务线条概况分析 |
2.2 小米集团发行CDR历程分析 |
2.2.1 国内CDR试点制度的推行 |
2.2.2 小米集团申请CDR发行试点 |
2.2.3 证监会积极反馈 |
2.2.4 小米集团主动推迟 |
3 小米集团CDR发行未果的原因分析 |
3.1 小米内部治理原因分析 |
3.1.1 互联网资质定位存疑 |
3.1.2 股权不清晰 |
3.1.3 主营创新研发不足 |
3.2 小米外部制度原因分析 |
3.2.1 引导机制缺失 |
3.2.2 CDR估值定价体系不健全 |
3.2.3 CDR上市后保障制度不健全 |
3.2.4 外汇配套政策缺失 |
3.3 宏观环境变化因素分析 |
3.3.1 宏观经济走势低迷 |
3.3.2 CDR发行对A股市场的反向冲击 |
4 结论及对策建议 |
4.1 研究结论 |
4.2 对策建议 |
4.2.1 CDR发行主体的完善建议 |
4.2.2 CDR发行推广制度的完善建议 |
4.2.3 CDR发行推广宏观环境改善建议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和选题意义 |
二、问题的研究现状述评 |
三、研究问题和主要结论 |
四、论证思路和论证结构 |
五、研究维度和创新尝试 |
第一章 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问题提出 |
第一节 资产管理的历史演进 |
一、资产管理起始于普通的民事活动 |
二、我国资产管理向金融业务的演变 |
三、我国资产管理向“代客理财”的回归 |
第二节 我国资产管理关系的要素解析 |
一、资产管理关系的主体 |
二、资产管理关系的行为 |
三、资产管理关系的法律责任 |
第三节 我国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法律由来及不足 |
一、我国现行法中信义义务的由来 |
二、信义义务的产生原理尚不明确 |
三、信义义务的内容不清晰不完善 |
四、违反信义义务的责任承袭旧义 |
五、资产管理行业的上位法仍缺位 |
小结 |
第二章 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法理剖析 |
第一节 信义义务来源、功能及性质的明晰 |
一、信义义务之滥觞:合同的不完全性与实质的信义关系 |
二、信义义务的功能定位 |
三、信义义务的性质:约定义务抑或法定义务 |
第二节 信义义务的内在构成 |
一、主观信任 |
二、客观的信任状态 |
第三节 资产管理业务中信义义务的生成逻辑 |
一、资产管理的设立阶段:信义关系的引起 |
二、资产管理的管理阶段:信义义务的产生 |
第四节 通道业务与刚性兑付中的信义义务辨分 |
一、通道业务中资产管理人不负有信义义务 |
二、刚性兑付并非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要求 |
小结 |
第三章 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内容分析 |
第一节 信义义务内容界定标准的构建 |
一、厘清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内容的必要性 |
二、界定的第一层次:信义义务与其他义务的区分 |
三、界定的第二层次:信义义务内容间的内在逻辑 |
第二节 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内容范围和具体内容 |
一、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内容范围分析 |
二、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具体内容的剖析 |
第三节 资产管理人针对不同类投资者的信义义务具体内容区分 |
一、销售阶段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具体内容差别 |
二、管理阶段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具体内容差别 |
第四节 资产管理人履行信义义务客观标准的完善 |
一、资产管理人履行忠实义务的两个客观标准设定 |
二、资产管理人履行注意义务的客观标准争议与选择 |
小结 |
第四章 资产管理人违反信义义务的救济机制 |
第一节 对人之诉 |
一、针对资产管理人的解任 |
二、针对资管第三人的诉讼 |
第二节 对物之诉 |
一、对物之诉的构成要件 |
二、对物之诉的适用对象 |
三、对物之诉的举证责任 |
第三节 法律责任追究 |
一、责任类型 |
二、责任承担 |
小结 |
第五章 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本土化构建 |
第一节 我国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上位法审思 |
一、我国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上位法缺位之后果 |
二、我国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上位法的明晰 |
第二节 我国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立法路径 |
一、境外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立法路径 |
二、我国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立法路径选择 |
第三节 我国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框架建议 |
一、信义义务的法律定位 |
二、信义义务具体内容的构建 |
三、违反信义义务的责任明晰 |
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研究成果 |
致谢 |
(4)CDR运行机制框架的设计 ——基于阿里巴巴ADR运行流程的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方法和内容 |
四、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存托凭证及其运行机制 |
第一节 存托凭证的概念、类型及特点 |
一、存托凭证的概念 |
二、存托凭证的类型 |
三、存托凭证的特点 |
第二节 存托凭证的发展历程 |
一、美国存托凭证的发展历程 |
二、中国国内存托凭证的发展历程 |
第三节 存托凭证的基本要素及运行机制 |
一、存托凭证的基本要素 |
二、存托凭证的运行机制 |
第四节 发行中国存托凭证的现实意义 |
一、对证券市场的意义 |
二、对发行公司的意义 |
三、对国内投资者的意义 |
四、对商业银行的意义 |
第二章 阿里巴巴ADR的案例分析 |
第一节 阿里巴巴ADR上市的背景分析 |
一、阿里巴巴的发展历程 |
二、阿里巴巴的经营状况分析 |
第二节 阿里巴巴ADR的上市过程分析 |
第三节 阿里巴巴ADR的上市运行状况分析 |
一、阿里巴巴ADR的发行状况分析 |
二、阿里巴巴ADR的运行流程分析 |
第三章 CDR运行机制框架的设计 |
第一节 CDR运行架构的分析设计 |
一、CDR发行公司的分析设计 |
二、CDR相关运行机构的分析设计 |
第二节 CDR发行上市过程的分析设计 |
一、CDR发行类型的分析设计 |
二、CDR发行方式的分析设计 |
三、CDR发行定价的分析设计 |
第三节 CDR运行流程的分析设计 |
结论与建议 |
一、结论 |
二、建议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中国存托凭证投资者权益保护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和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
第一章 中国存托凭证投资者权益保护基本理论 |
第一节 中国存托凭证投资者及其权益界定 |
一、中国存托凭证投资者界定 |
二、中国存托凭证投资者权益界定 |
第二节 中国存托凭证投资者权益保护 |
一、中国存托凭证投资者权益保护的正当性基础 |
二、中国存托凭证投资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路径 |
第二章 中国存托凭证投资者权益保护制度框架及困境 |
第一节 中国存托凭证投资者权益保护制度框架 |
一、中国存托凭证存托、托管安排与投资者权益保护 |
二、中国存托凭证监管制度 |
三、中国存托凭证法律责任制度 |
第二节 中国存托凭证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困境 |
一、立法层次低且法律规定分散 |
二、中国存托凭证存托安排之局限 |
三、中国存托凭证监管制度之局限 |
四、中国存托凭证民事责任规定不足 |
第三章 中国存托凭证投资者权益保护制度完善之思考 |
第一节 引入信托法路径 |
第二节 中国存托凭证存托安排规则之完善 |
一、完善存托协议 |
二、组成存托凭证持有人团体 |
三、健全存托凭证定价机制 |
第三节 中国存托凭证监管制度之完善 |
一、发行人准入弹性化 |
二、信息披露制度完善 |
三、界定投资者适当性标准 |
四、加强跨境监管协调 |
五、QDII制度引入 |
第四节 中国存托凭证投资者权利救济制度的完善 |
一、完善存托凭证民事责任承担方式 |
二、强制诉讼代理人设置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中国比特币渠道资本外逃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2 研究内容及结构 |
1.3 研究创新及不足 |
第2章 比特币及资本外逃领域的研究新进展 |
2.1 有关资本外逃的研究进展 |
2.2 有关比特币的研究前沿 |
2.3 比特币视角下资本外逃与资本控制的研究探索 |
2.4 总结性评述 |
第3章 开放经济、比特币流动与资本外逃——一个理论模型 |
3.1 引言 |
3.2 封闭经济下模型构造 |
3.3 从封闭经济到小型开放经济 |
3.4 均衡性质讨论 |
3.5 小结 |
第4章 811 汇改、比特币溢价与资本外逃 |
4.1 引言 |
4.2 比特币市场、资本外逃与跨境套利——一个理论模型 |
4.3 风险波动、比特币溢价与资本外逃——来自811 汇改期间的证据 |
4.4 小结 |
第5章 中国比特币渠道资本外逃:典型事实、经验证据与规模测算 |
5.1 比特币渠道资本外逃的典型事实 |
5.2 比特币渠道资本外逃的存在证据 |
5.3 基于区块链数据爬虫的比特币渠道资本外逃规模测算 |
5.4 小结 |
第6章 中国比特币渠道资本外逃的成本驱动 |
6.1 模型设定 |
6.2 数据说明 |
6.3 实证结果分析 |
6.4 稳健性检验 |
6.5 内生性检验 |
6.6 小结 |
第7章 《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抑制了资本外逃吗? |
7.1 问题提出 |
7.2 研究再审视与政策再评估 |
7.3 套利交易与比特币溢价:理论模型与实证检验 |
7.4 小结 |
第8章 研究结论、建议与展望 |
8.1 研究结论 |
8.2 政策建议 |
8.3 研究展望 |
附录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7)我国存托凭证法律制度完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目的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意义 |
(四)研究方法 |
(五)研究创新 |
一、存托凭证法律制度概述 |
(一)存托凭证的起源与发展 |
(二)存托凭证参与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
(三)存托凭证的分类 |
(四)存托凭证的优缺点 |
(五)存托协议与托管协议的法律性质 |
二、存托凭证制度在我国的实践 |
(一)存托凭证在我国推出的背景 |
(二)我国存托凭证的相关法律法规 |
(三)我国存托凭证的运作机制 |
(四)我国存托凭证的法律地位 |
(五)我国存托凭证的发行现状 |
(六)我国存托凭证可能存在的问题 |
三、存托凭证制度的域外实践及启示——以美国为例 |
(一)美国存托凭证制度概述 |
(二)美国存托凭证的分类 |
(三)美国存托凭证的运作机制 |
(四)美国经验的启示 |
四、我国存托凭证法律制度的完善建议 |
(一)与信托法律关系相关的完善建议 |
(二)与公司法相关的完善建议 |
(三)与外汇管制相关的完善建议 |
结语 |
参考文献 |
(8)浅析中国存托凭证的发展前景及对资本市场的影响(论文提纲范文)
1 存托凭证的概念 |
2 中国存托凭证 (CDR) 在我国的发展前景和实施可行性 |
3 完善存托凭证推行的建议 |
4 存托凭证未来对中国资本市场的影响 |
4.1 更多的红利吸引 |
4.2 更低的设计成本 |
4.3 新经济公司更受追捧 |
(9)推行中国存托凭证的意义与潜在风险探析(论文提纲范文)
一、中国存托凭证推行的意义 |
(一) 存托凭证的运行机制 |
(二) 推行中国存托凭证的意义 |
二、潜在风险探析 |
(一) 投资风险 |
(二) 套利风险 |
(三) 存托风险 |
三、完善存托凭证推行的建议 |
(一) 设计与国情相符的中国存托凭证类型 |
(二) 制定存托凭证上市的标准 |
(三) 细化推行过程中的操作实施准则 |
四、结语 |
(10)市场化与民初工业化:中国金融秩序的司法调适(1912-1927)(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 |
一、民初工业化“黄金时代”的中外解释歧疑 |
二、民初司法档案的新近整理成果及代表性 |
三、本文所引用的其他补充资料 |
第二节 研究综述 |
一、近代中国金融法研究的进展 |
二、近代中国金融法研究的方法困境 |
三、近代中国金融法研究的拓展方向 |
第三节 选题研究的意义 |
一、对近代金融法史的内在贯通、整体的解释 |
二、对今天的中国金融市场化改革提供有益启示 |
第四节 研究方法 |
一、法律的历史分析法 |
二、案例分析法 |
三、比较分析法 |
四、金融秩序的综合分析法 |
第五节 金融秩序的分析框架 |
一、金融秩序的界定 |
二、金融秩序五要素:货币、利率、信用、市场和组织 |
第一章 民初金融秩序的建构、解构与不确定性 |
第一节 金融秩序的建构 |
一、货币立法及币制整理 |
二、银行立法 |
三、金融市场立法 |
四、妥善处理大清银行的信用危机 |
第二节 金融秩序的解构:财政本位 |
一、南京临时政府时期 |
二、袁世凯政府时期 |
三、皖直奉三系交替执政时期 |
第三节 民初金融秩序的不确定性 |
一、币值涨落不定问题 |
二、金融信用不良问题 |
三、高利贷问题 |
四、金融市场整合度不高问题 |
五、金融组织资本规模弱小问题 |
第二章 民初金融裁判的可预测性与权威性 |
第一节 以商埠和债讼为重点的中外法院配置与竞合 |
一、配置于商埠和都会的新式中国法院 |
二、配置通商口岸的外国法院 |
三、中外法院关于债讼裁判的竞合 |
第二节 债权平等原则的确立 |
一、确立债权、资本平等保护原则 |
二、明确行政机关放贷涉讼中的民诉主体资格 |
三、明确县知事行政处分和裁判债讼的非终局性 |
四、确认县知事行政处分赖债行为的合法性 |
第三节 国库对外融资的司法审查:权威与接轨 |
一、奥国借款合同与罗文干案 |
二、司法全面审查与公债国际法 |
第四节 确立国际债务计价和评价规则:金佛郎案 |
一、金佛郎案的由来 |
二、检控论争及京师高等检察厅的审查 |
三、确立国际债务计价和评价的技术性规则 |
第三章 校准货币尺度:以立约时货币市价为准 |
第一节 大理院对各种货币作为价格标准的校准 |
一、贬值但未失强制通用效力的中国货币的校准 |
二、贬值且失去强制通用效力的中国货币的校准 |
三、以不通用的外国货币计价的校准 |
四、通用的外国货币的校准 |
五、以货币清偿债务的支付规则 |
第二节 大理院校准货币作为价格标准的原则 |
一、货币的市价优先于货币的面额、铭价以及政府定价 |
二、货币的市价以立约时的时价为准 |
第三节 校准货币尺度的判例要旨和解释的效力 |
一、在北洋政府时期的法律拘束力 |
二、在南京政府时期的法律拘束力 |
第四节 简要评价 |
第四章 维护金融信用:制度化与标准化 |
第一节 维护银行信用 |
一、上海会审公堂支持上海中行抵制停兑令 |
二、上海地审厅支持商股股东维护上海中行信用 |
三、司法部支持中行收回各省所发滥钞 |
四、长春地检厅维护长春中行货币期货买卖信用 |
五、处罚当铺、钱店背信行为 |
第二节 维护货币信用 |
一、解释伪造货币罪、诈欺取财罪和伪造有价证券罪 |
二、平政院审查县知事查禁贩运制钱行为 |
第三节 对票据标准化的规范与引导 |
一、兼用习惯和条理处理票据争议 |
二、将票据类型化为汇票、期票、支票和其他四类 |
第四节 维护外国短债和内国公债信用 |
一、审查财政部的发行公债行为 |
二、平政院审查地方政府的承销内国公债行为 |
第五章 抑制高利贷:违禁取利之旧律新义 |
第一节 违禁取利条律的溯源及其正当性 |
一、律条溯源 |
二、正当性 |
第二节 违禁取利条在民初的时代意义 |
一、民初的三个金融活动圈及其利息基准 |
二、三种金融活动圈和三种利率水准并存的消极影响 |
第三节 解释和适用违禁取利律 |
一、“每月取利,不得过三分”的解释与适用 |
二、“年月虽久,不过一本一利”的解释与适用 |
三、利息计算期间的界定 |
第四节 平政院适用“月息不过三分”规定 |
第五节 违禁取利规则的适用效果 |
第六章 放开金融市场:买空卖空的驰禁 |
第一节 关于买空卖空的法律冲突 |
一、新旧法律冲突 |
二、买空卖空的中外法律冲突 |
第二节 大理院对买空卖空的解释 |
一、期货市场中的买空卖空 |
二、货币市场中的买空卖空 |
三、外汇市场中的买空卖空 |
第三节 大理院对买空卖空适用赌博罪的解释 |
一、商人反对买空卖空入赌博罪的解释 |
二、大理院再次解释限缩入罪范围 |
第四节 地方司法机关对买空卖空解释的适用 |
一、地审厅的裁判适用 |
二、民商事习惯调查中的评价适用 |
第五节 平政院审查设立物品交易所的行政许可 |
一、许可设立物品交易所的条件及其救济 |
二、上海华商棉业交易所诉农商部行政许可不当案 |
三、司法促进了上海棉花期货交易所的发展 |
第六节 司法为中国金融市场留设发展空间 |
一、大理院早于农商部驰禁了买空卖空 |
二、农商部只是后许可交易所之内的买空卖空 |
三、大理院引导了金融市场的发展 |
四、驰禁买空卖空也经受了“信交风潮”的考验 |
第七节 对驰禁买空卖空、放开金融市场的评价 |
一、理论认识上的革命 |
二、实践上的经济效果 |
第七章 优化金融组织:从合伙制到公司制 |
第一节传统金融组织的合伙制 |
一、票号 |
二、钱庄 |
三、典当业 |
第二节 合伙债务从按股分担到“连合分担” |
一、“按股分担”合伙债务的固有习惯 |
二、逐步确立合伙债务“连合分担之制” |
三、上海、天津等商界抵制“连合分担之制” |
四、《民国民律草案》采纳了“连合分担之制” |
第三节 引导和规范公司制银行 |
一、明确设立公司非经依法注册即为合伙的规则 |
二、规范银行募股行为 |
三、引导银行的公司治理规范化 |
四、明确公司注册的条件 |
第四节 金融组织的司法调适的评价 |
一、司法调适的正当性 |
二、初步的统计验证 |
结论 |
一、市场化 |
二、司法调适 |
三、金融裁判的可预测性 |
四、司法中立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CDR的金融创新风险及其防范——以大陆香港两地金融法为研究样本(论文参考文献)
- [1]我国存托凭证的法律规制研究[D]. 杨庆新. 山东大学, 2020(02)
- [2]存托凭证在中国的应用研究 ——以小米集团为例[D]. 李宇霆. 辽宁大学, 2020(01)
- [3]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研究[D]. 钱俊成. 上海财经大学, 2020(04)
- [4]CDR运行机制框架的设计 ——基于阿里巴巴ADR运行流程的分析[D]. 杨建亮.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9(09)
- [5]中国存托凭证投资者权益保护问题研究[D]. 陈晓远.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9(09)
- [6]中国比特币渠道资本外逃问题研究[D]. 袁磊. 中央财经大学, 2019(11)
- [7]我国存托凭证法律制度完善研究[D]. 李依伦.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8]浅析中国存托凭证的发展前景及对资本市场的影响[J]. 周美汐. 中国商论, 2019(04)
- [9]推行中国存托凭证的意义与潜在风险探析[J]. 王小琰. 现代商业, 2018(17)
- [10]市场化与民初工业化:中国金融秩序的司法调适(1912-1927)[D]. 程泽时. 中国政法大学, 201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