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法学本科专业中西方经济学教学之探讨(论文文献综述)
徐刚[1](2020)在《孙晓楼法律教育思想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孙晓楼法律教育思想对于研究中国近代法律教育理论体系及其思想渊源,丰富中国法律思想史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中国现代法律教育起源于近代中国在移植西方法律教育制度的基础上进行的制度性变革,初步形成于国民政府制定法体系完善后的30年代末期。孙晓楼是中国第一位系统研究近代法律教育,并出版国内第一本法律教育专着《法律教育》的法学家,被吴经熊誉为“研究法律教育的开路先锋”,被美国学者康雅信(Alison W.Conner)誉为“出色的法律教育家”。《法律教育》涵盖了法律教育领域里的几乎全部内容,包括法律教育之意义和目的、两大法系法律教育之比较、师资队伍与设施保障、入学条件与课程设置、法学研究方法与法律实践教学、法律夜校与法律研究院等。因而,有学者认为孙晓楼是民国时期“专门法学教育体系”的建构者,并在“中国法学史上具有开创性地位”。研究孙晓楼法律教育思想的形成背景、理论体系、实践过程、作用发挥、历史价值等方面,对于当今中国法学教育改革、卓越法治人才培养具有较强的启发和借鉴意义。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时代,我国法学教育正面临新的历史机遇与挑战:如何坚持立德树人德法兼修抓好法治人才培养,如何走以提高法治人才培养质量为核心的内涵式发展道路,如何创新中国特色法学教育模式,如何廓清跨学科知识体系对未来法学教育的影响等。孙晓楼正是在类似的时代更迭、论争不断的历史背景下,建构出全面系统的法律教育理论体系,其探讨和论证过的内容有:法律教育肩负着为国家培养法律人才的政治责任;在法律国际化过程中如何保持好本国法律教育的民族性、社会性;法律人才应当时刻关注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主张从最开始的提高入学资格入手,到培养环节中以高水平教授、完善的教学设施条件,来共同提高法律人才培养质量等。论文综合运用了文献分析法、法律社会史研究法、比较研究法、系统分析法等研究方法。系统探究了孙晓楼法律教育思想的产生背景,包括法制环境、地域背景、学术氛围以及个人因素。“自主性”特征明显的国民政府法制建设,在建成以“六法全书”为代表的具有中国品质的近代法律体系后,更加需要一批既深谙西方法律文明,又从小熏陶于中国传统文化之下的本土法学家来深入推进法制建设。他们不但能更好地适应法律自主性变革,而且能更加有力地强化法律变革的自主性。阻碍民国司法独立的掣肘性因素在于法律人才的匮乏,此外,随着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也需要更多的法律人才充实进新式司法机构和运转司法。时代最前沿、中国最开放、经济最发达的大上海,吸引了大批法科留学生留沪工作和优秀律师执业团体的形成。他们共同成为私立法政院校的优质师资,客观上促进了上海法律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接受过西式法律教育并于20年代崭露头角的第二代法学家,不但能够运用西方法律去改造中国传统法律,将汉语语境下的中国法律推向一个新高度,而且经常性地开展法律思想大讨论和多领域的法律实践活动。孙晓楼长时间倾注于东吴法学院教书育人,精心编纂两期法律教育专号,也深受东吴师生法律教育思想的启发和影响,通过自己的精深研究,系统化的法律教育思想得以最终形成。深刻阐释了孙晓楼关于法律教育的主要思想理念。任何理论体系必然都有其独有的思想理念作为指引,孙晓楼法律教育思想自不例外。孙晓楼法律教育思想源自于对民国大学教育存在的空谈式的理论教育、士大夫式的绅士教育、功利式的个人主义教育、盲从式的洋化教育等问题的关注和改进。关于法律教育的意义,他认为关系到国家法治的前途,并希望办理中国高等教育的人能特别注意到,因不切国情而妨害国家民族性发展的大学教育中的问题;希望办理法律教育的人能将法律教育当作一项事业,杜绝短期功利思想和行为;希望法学界注意到法律教育研究的重要意义,尽心竭力地研究法律教育。关于法律教育的目的,他认为是训练为社会服务为国家谋利益的法律人才。关于什么是法律人才,他认为要具备法律学问、法律道德、社会常识。针对当时人才培养中存在的重知识轻实践、对外国理论缺乏甄别、对德育重视不够、对社会科学研究不足等问题,提出了推行理实并重制、改革课程体系、编写优质教材、改变讲授方式、加强品行培养、增强对理论法学和社会科学的学习研究等具体举措,对于当今卓越法治人才培养依然具有较多启示意义。重点研究了孙晓楼关于民国法律教育的制度设计。孙晓楼从法律国际化进程中的民族化、理实并重制、法律研究方法、法律课程编制等四个方面,对民国法律教育进行了制度设计。在法律国际化进程中,法律教育要立足本民族文化和本国社会实际,为本民族文化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贡献;在比较借鉴大陆和英美两大法系法律教育优点的基础上,来改善中国法律教育。理实并重制,既有法律人才培养不适应废除领事裁判权需要和为缓解法律张力而培养具有较高司法智慧、司法技巧的法律人才等历史背景,又有以例案研究等四点关键之举来实现理论学科和实验学科相配合等系统内涵,具有较强的历史进步性。偏于理论的、狭义的、分析的研究方法存在通病,而在社会法学派崛起之后,法律的研究方法出现倾向于实际的、广义的、功用的研究之趋势。在详细考察12所国内外着名大学法律课程的基础上,不但研究得出沿用至今的课程编制五项原则,而且提出应添设法律伦理学、会计学、理论法学等三门课程的观点,切实针对时弊,符合当时历史阶段要求,至今仍具颇多启发意义。深入研究了孙晓楼关于法律人才培养的质量控制。孙晓楼从作为人才培养质量初始环节的入学门槛把控、作为人才培养质量关键的高水平教授、作为人才培养质量支撑保障的设施设备等三个方面对法律人才培养进行质量控制。受美国和东吴法学院“精英化”法律教育的影响,针对不合格学生充斥法律学校的时弊,提出一方面要限制学生人数,来达到以重质不重量的原则去选择人才和方便教师集中培养学生的效果;另一方面以提高入学资格来代替延长学习年限,保证学生在学习法律前应当修完9门基本科目。主张教育部限制学生人数的整顿措施,应当考虑各个学校的历史、已往的成绩、不同学科的强弱程度、学校本身经济情况等因素,避免一刀切。针对位置不稳、四处兼职的教授现状,主张以身许学的专任教授是提高法律人才培养质量的关键,要通过俸给的提高、位置的保障、课目的限制、时间的限制和生活的改善,来崇养“国士式”教授。法学图书馆、模型法庭、讨论室、法律救助社是保障法律人才培养质量的必要设备支撑。着重研究了孙晓楼法律教育思想的实践展开。孙晓楼在担任东吴法学院副教务长、朝阳学院院长时期的法律实践,既是其法律教育思想的折射与印证,又是其实践智慧的充分展现。以论着的形式阐释比较法研究令人信服的理由,试图说服政府减少对东吴法学院比较法教学的干预,并指出比较法研究之根本目的在于改善中国法。特色鲜明的比较法教学给东吴法学院带来了充足的生源、良好的就业、星光闪耀的律师群体和司法官群体等巨大实际效益。长期在一批具有丰富法律实务经验的教师群体指导下的东吴模型法庭课程,克服了长期理论灌输之弊病,训练了学生法律推理、法律论辩等方面的实践能力,对东吴法学院法律教学提供了莫大的帮助。担任朝阳学院院长期间,积极推行理实并重制,聘请司法经验丰富的法学家组成司法组教务委员会,引进模型法庭并适当增加比较法课程,补强了朝阳学生短于法律实践的弱项。孙晓楼是在中国添设法律研究院的最早极力主张者之一,也阐释了法律夜校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应当存在的理由及改进对策。全面研究了孙晓楼法律教育思想的价值。孙晓楼法律教育思想具有深厚的学术价值、深刻的历史价值和深远的当代价值。与同时代主要法学家相比,孙晓楼从推动和实现国家法治的高度出发,以更加宏大的系统性思维站在理论建构者的视角,综合运用比较法等研究方法,全面建构民国法律教育理论体系。参加国民政府教育部修订法律学系科目表工作,对在全国范围开设法学基本科目必修课、比较法课程以及遵循其主张的课程编制五大原则等都发挥了积极作用。其法律教育思想对朱家骅任教育部长时期的宏观法律教育政策产生了不少启发和影响。担任东吴法学院副教务长时期,始终坚守比较法教学,积极推动模型法庭和图书馆建设。抗战期间担任朝阳学院院长,克服筚路蓝缕的办学困境,竭尽所能地四处聘来阵容齐整的高水平教授队伍,实行严格的学分制度、考试制度和奖惩制度,取得了招收法科研究生的新突破,取得了丰硕的办学治校成果。孙晓楼法律教育思想对于进一步明确当今法学教育宗旨和定位,如何建立健全中国特色法学教育模式,如何构建法学人才培养质量保障体系,如何建设高水平师资队伍,如何开展好跨学科教育,如何将法律伦理学有机融入课程体系,如何改进法学研究方法和实践性教学等方面,都具有较多的经验启示和较强的借鉴意义。
刘虹[2](2020)在《江西省高校法学专业人才培养趋同问题研究》文中提出在精英化向大众化发展的过程中,我国高等教育规模日趋扩大,形势愈加复杂。人才培养是高等教育的重要功能之一,随着高等教育的发展变化,从新的角度重新思考人才培养质量问题成为研究者关注的话题。笔者在高校学习和工作了十几年,亲历了高校的改革变化,发现无论何种类型的高校,在人才培养上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一些相似性,人才培养趋同问题较为普遍地存在着。已有的有关高校人才培养趋同问题的系统研究尚不多见,对某一专业在人才培养上趋同问题进行实证分析的更是少见。笔者认为,随着高校规模的扩大,高校在人才培养上需要根据自己的特色进行重新定位,人才培养需要分化并形成特色。本文采用文献研究、内容分析和比较研究等方法,对江西省高校法学本科专业人才培养趋同的程度、具体趋同表现、趋同成因以及优化策略进行了系统的分析与讨论。首先,对高校人才培养的相关概念和理论进行了分析,为后续的研究提供了理论依据;其次,对江西省高校法学专业设置和就业现状进行了总体上的概括,阐明了法学专业设置和就业存在的问题;再次,对江西省各高校法学本科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进行了内容分析,探讨了法学本科专业人才培养趋同的具体表现;第四,对法学本科专业人才培养问题的原因进行了分析,认为政府、高校和市场调节的失衡是造成趋同问题的重要原因;最后,针对问题和原因,对法学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提出了一些建议。
刘南萍[3](2019)在《后班级授课制阶段讲授法在高等教育中的应用现状及发展研究》文中提出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到来,各种科学技术和教学理念不断地冲击着大学课堂教学,大学教学组织形式从以班级授课制为主正式进入多样化教学组织形式共存的后班级授课制阶段。后班级授课制阶段的到来带来了教学方法的多样化,且伴随着高校教学质量下降和创新人才培养提出的双重冲击,课堂讲授法因发展受到限制而陷入危机和困境之中。尽管如此,当前也并没有其他任何教学方法能取代讲授法在教学中的地位,讲授法依旧是后班级授课制阶段高等教育教学中最为重要的教学方法之一。因此,通过对讲授法的使用现状和面临的问题与挑战进行深入探究,为我们对讲授法形成科学的认识,提出高校有效使用讲授法的对策或措施,以及了解讲授法久经指责而不衰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基于“教学过程最优化”理论,论文构建了讲授法发展的分析框架,综合采用历史与比较研究、问卷调查为主的实证研究等多种研究方法,对讲授法在高等教育发展不同阶段的的历史演变进行梳理、对后班级授课制阶段讲授法的应用现状进行了调查,并在此基础上,结合讲授法的历史发展特点和后班级授课制阶段讲授法面临的一系列问题和挑战,有针对性地提出了提高高校讲授法教学效果的建议。总体而言,有关后班级授课时代讲授法的现状及发展的研究结论如下:(1)讲授法久而不衰有深厚的历史基础:首先是前班级授课制时代的教育以道德教化为主,讲授法能有效、快速地传授道德规范,深受教师欢迎;其次是班级授课制时代的教育重视知识传授,讲授法以能大量的、系统地传授结构化的知识而得到推广;最后是后班级授课制阶段教育心理学崛起、师生关系转化、教育技术兴起,讲授法的发展受到一定地限制与挑战,但膨胀化的科学知识需要系统化地传授给学生,讲授法有其存在的根本。(2)虽然后班级授课制阶段高校课堂教学中讲授法因误用受到批判,但学生对讲授法的整体满意度不低,且讲授法仍旧是高校中使用最多、最为基础的教学方法。讲授法之所以被视为最基础的教学方法原因有三:一是语言是人与人之间交往的主要方式,讲授法以语言作为教学媒介;二是教师是课堂教学的主体之一,讲授法以教师作为主导者;三是知识数量愈发增加,讲授法能有效地传递系统性知识。(3)在了解讲授法历史演变和后班级授课制阶段的讲授法现状的基础上,结合学生对讲授法认识和使用现状的基本情况提出了有效应用讲授法几点措施:恰当确定、合理组织教学内容;讲究语言艺术;正确把握学生主体地位;提高学生课堂参与;合理控制教学时间。后班级授课制阶段高校课堂讲授法的改革,要在深入了解讲授法的适用条件和使用边界的基础上,结合学生学习特点,提高学生学习兴趣,引导学生主动学习和自主学习,促进学生主动发展,构建有效课堂,从根本上帮助讲授法摆脱困境,提高教学效果。
邓达[4](2019)在《通识教育视角下的经济学“教”与“学”浅析——以法学本科生为例》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如何在有限的通识选修课时间内激发非经管专业的学生对经济世界的兴趣,更好地理解和运用基本的经济学理论,更加科学合理的课程设置和教学方式扮演了重要的角色。通过问卷调查研究分析了以法学为例的通识课非经管专业学生对经济学学习的需求、兴趣点和学习方法特点,以评估目前非经管专业的经济学"教"与"学"的情况,探讨设计更加科学合理的教学模式,旨在适应通识教育的要求,提升非经管专业的经济学学习兴趣,培养基本的经济学思维模式,全面提高学生的整体素质。
朱志峰[5](2018)在《民国时期法学人才培养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民国时期的法学教育是中国近现代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所确立的法学人才培养模式,既继承了中国封建社会已有的法律文化和法学教育思想,也深受近现代世界范围内先进的法律制度与法学教育的影响,在内忧外患、战乱频仍、社会动荡的历史条件下积极求索,取得了较大的成绩,实现了中国近现代法学院校的从无到有,实现了教学课程及方法从机械单一到灵活多样,法学教育从雏形框架到体系模式的奠基塑型,优秀法学人才从凤毛麟角到群英荟萃的升华与蜕变。从整体上审视和把握中国近现代法学人才培养的基本架构,梳理民国时期法学人才培养的的历史脉络,分析其基本模式并总结其经验教训,对于丰富我国法学人才培养的相关理论具有重要的启示和借鉴意义,本研究亦有助于丰富当代中国法学人才培养的实践。本文综合运用文献研究、历史研究、比较研究、个案研究等研究方法,对民国时期法学人才培养的历史进程进行系统梳理与比较分析,旨在做到对其全面考量与整体把握。论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绪论部分。这一部分主要围绕“是什么,为什么、怎么做”的逻辑结构展开,具体探讨民国时期法学人才培养研究的选题背景、阐释研究目的、研究意义、梳理已有研究成果、介绍研究思路及方法、创新之处及不足等。第二部分,主要包括第一章与第二章。这一部分主要从纵向上分析民国时期法学人才培养的社会背景,系统梳理民国时期法学人才培养的基础与历史脉络。民国时期的法学人才培养是在当时政治矛盾尖锐激烈、国内外战乱不断,经济水平低下,人民生活困难,中国固有文化教育传统与舶来文化的冲突碰撞交融的特殊条件下产生并发展起来的,先后经历南京临时政府时期、北京政府时期、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曲折发展历程。可以说,民国时期的法学人才培养,是在动荡中建构,在艰难中前行的,取得了较大的成就。第三部分,主要包括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这一部分主要从横向上对民国时期法学教育的理念及目的、培养体系及师资力量、课程设置及教学方法等进行整体梳理与分析总结,对民国时期具有代表性的法学院校进行个案分析。民国时期的法学教育,基本形成了“养成硕学闳才”与“培养专门法政人才”相结合的培养目标体系;确立了国立大学法学院系、私立法科专门学校、教会大学三位一体的法学人才培养体系,形成了以归国任教法科留学生、国外法学专家及教师为主体的专兼职相融合的师资队伍,形塑以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相呼应的多样性的课程教学架构,培养了一大批优秀法学人才。国立北京大学法学院、东吴大学法学院与朝阳大学是民国时期法学教育的典型代表,后两者素有“南东吴、北朝阳”之美称,其法学人才培养已形成各自鲜明特色,值得深入研究和参考借鉴。第四部分,主要包括第六章。这一部分主要是对民国时期法学人才培养的经验教训进行概括总结,本部分是在前期研究基础上总结民国时期法学人才培养的经验教训,为中国当代法学教育和人才培养提供参考和借鉴。民国时期的法学人才培养既有其鲜明的进步性,取得了显着成绩,也有其无法克服的局限性和存在的问题,譬如封建传统思想观念延习,移植照搬西方法学色彩浓厚等,却打造了中国近现代法学人才培养的基础模式,为中国现当代法学人才培养的发展提供了经验和教训,奠定了重要的基础。民国时期的法学人才培养,为当代中国法学教育及人才培养提供的启示镜鉴主要表现在:即唯有坚持统一规划与重点发展相结合,规范办学与多样建设相结合,借鉴吸收与自主创新相结合,自主培养与公派留学相结合,理论涵养与实践教育相结合,“引进来”与“走出去”相结合,才能激发当代中国法学教育的发展活力与创新能力,重朔有中国特色的法学人才培养的基本模式,培养时代发展需要的杰出的法学人才,增强中国法学教育在提高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贡献。
法学教指委秘书处[6](2017)在《“培养德法兼修高素质法治人才研讨会”纪要》文中提出研讨会主题:培养德法兼修高素质法治人才: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五·三"讲话精神,提出推动中国法学教育改革的关键性措施时间:2017年6月19日(上午)地点:北京付子堂:各位委员,各位同志,各位老师,各位同仁,大家早上好。今年5月3日上午习近平总书记来到中国政法大学考察。习总书记在中国政法大学进行考察的时候,对进一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尤其是对进一步推动法学教育的改革提出了一系列新的要求。总书记强
杨学科[7](2017)在《法学教育新常态背景下的普通本科法学教育发展战略新论》文中研究指明通过对中国法学教育四个纠结问题的追问式厘正,普通本科法学教育有了存在的合理性,进而开始法学教育新常态的核心特征阐释:法学教育实践性趋强,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强化,法学教育竞争性白热化,法学教育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然而,新常态背景下的普通本科法学教育存在着三大窘境:甸考率下降、考研率下降、法检招录功利性逃离、强者愈强,弱者愈弱。这些法学教育新常态背景下的普通本科法学教育的现时困境,可通过差异竞争、特色取胜,先修内功、内涵提升,借力发展、开放办学,区域法学、协同发展的发展战略化解。
李勇军[8](2015)在《财经类院校法学专业本科课程设置的构想》文中研究说明财经类院校的同质化发展已经在不同程度上影响到其法学学科的充分发展,表现在法学专业本科课程设置上则是定位不清、缺乏特色,不少优势尚未凸显。现有课程设置体系存在的问题源自多方面,亟待探索并合理定位自己的特色、构建自己的优势学科并凝聚优秀的师资和团队,并在此基础上合理设置其课程体系。财经类院校法学专业本科课程的设置应该坚持与就业需要、学校特色、优势专业和优势师资等相结合,并尽量体现灵活性。
本刊编辑部[9](2015)在《中国法理法史学发展评价(2012—2013) 基于期刊论文的分析》文中指出一、数据统计本报告所选择评论的期刊论文来自CSSCI期刊,其中更倚重《中国法学》、《法学研究》、《中外法学》、《比较法研究》、《政法论坛》、《环球法律评论》、《法学》、《法学家》、《法学评论》、《清华法学》、《政治与法律》、《法制与社会发展》、《现代法学》、《当代法学》、《法律科学》、《法商研究》和《华东政法大学学报》17类期刊2012—2013两年刊发的研究性论文。纳入"法理学"和
李小红[10](2013)在《论法学学者的法律参与行为 ——致力于非法治化现象的分析》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法学学者是知识分子,其以法学教学和科研为主要工作内容;法学学者也是法律人,其主要通过教授法学义理、法学科研方法、法律制度体系及内容,产出法学思想等方式,培养法律人才,释明法治困惑,培育法治文化,推动法治的发展。他们是法治建设过程中不可或缺,甚至最为重要的人力资源。法律制度的生成、运行、修订等每一个环节,都需要法学学者的智力支持。法治建设的客观需求,法学学者的责任意识,法学知识的实践性,决定了法学学者参与法律实践成为可能甚至必然。然而法学学者本质是人,知识可以型塑人格,但人的知识与人格毕竟是分离的,不应将法的品格联想混同为法学学者的品格,法以公正正义为基本伦理,而法学学者的人格却是立体多维的。同时法学学者的理性思辨,臻密逻辑等也并不能指导其所有的行为,因此法学学者并不能保证其所为之行为总是利于法治。如果法学学者的法律参与行为对法治造成反推,则与其所追求的学术目标和精神理念就会背道而驰,同时也会影响法学学者之社会功能的发挥。通过分析可知,法学学者的法律参与行为之所以产生作用,其制约因素主要是知识、权威、关系、面子等,而这些因素要么本身即存在非法治化的面相,要么经由主体的不当推动即会产生非法治化现象。致力于对这种非法治化因素或现象进行分析,揭示法学学者法律参与行为背后的,与法治冲突的影响因素、现象等,可以让法学学者更接近其“法学”学术本源和“学者”群体本源。这是基于法治立场对法学学者行为进行的反思。论文首先对法学学者的角色定位进行了分析,之后以立法与司法这两类法学学者较为典型的法律参与行为作为分析标本,具体分析了各种行为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最后综合分析了知识、权威、关系、面子等影响或制约学者行为的各种深层因素,以及这些因素与法治的冲突之处,并对如何消解这些冲突作了分析。从法学学者参与的立法论证、法律草案建议稿起草、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建议等立法行为,以及参与司法实务研究、出具专家法律意见书、担任兼职法律服务、挂职司法工作等司法行为来分析,法学学者的法律参与行为存在地位被动、权威垄断、专业单一、民主不足等问题。法学学者不应以中立的、学术的名义,臣服于名利或特定立场,这是一种利用知识优势所为的不当行为。法学学者的知识转化存在抢夺转化机会、强制转化等问题。权威与身分、权力、专制等紧密联系,这与法治的平等、自由、民主等追求可能发生冲突。因此法学学者应基于专业知识、正义品格和知识分子的批判精神去参与法律实践,发挥权威的正效应。关系可能导致法律虚置,也可能挤压法律的适用空间,促使自由裁量权变异,关系维系可能触犯法律,关系的持久性、无选择性则会影响法治精神的养成。法学学者不应利用关系去获取不当利益,或者利用身分、地位、甚至知识等,为关系架构内的其他人谋利益。面子的非标准性、特殊性与法治的标准性、平等性等相冲突。消解非法治化问题的路径既要考虑刚性的制度性路径,也要考虑柔性的道德性路径,还应关注刚柔相济的文化性路径。法学学者个体,法学学术共同体、法律人共同体、公权者、社会一般公众、其他专业的学者都可为非法治化问题的消解发挥各自独特的作用。总得来说,法学学者参与法律实践,这是他们的权利、自由或者责任,但法学学者参与法律实践时应对非法治化问题心存警惕。法学学者作为法学研究的职业群体,其行为的主要模式不应是具体参与,而应是一般地提供理论与方法,贡献批判和揭示。法学学者应以思想生效的该当模式渐进地向社会渗透其力量,去型塑规范、扩大教化。
二、对法学本科专业中西方经济学教学之探讨(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对法学本科专业中西方经济学教学之探讨(论文提纲范文)
(1)孙晓楼法律教育思想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章 孙晓楼法律教育思想的产生背景 |
第一节 法制环境: 制定法体系的完备和司法改革的推进 |
一、制定法体系的完备 |
二、司法改革的推进 |
三、小结 |
第二节 地域背景: 时代最前沿、中国最开放、经济最发达的大上海 |
一、近代上海与法学留学生 |
二、近代上海与私立法政院校的发展 |
三、近代上海与律师职业团体的形成 |
第三节 学术氛围: 第二代法学家的成熟与法律教育思想讨论的兴起 |
一、第二代法学家的成熟 |
二、法律教育思想大讨论的兴起 |
第四节 个人因素: 孙晓楼本人的职业生涯与对法律教育的长期研究 |
一、孙晓楼本人的职业生涯 |
二、孙晓楼对法律教育的长期研究 |
第二章 孙晓楼关于法律教育的主要思想理念 |
第一节 对民国大学教育批评及改进意见 |
第二节法律教育之意义: “有关于国家法治的前途” |
一、中国古代法律教育: 现代法治的缄默之地 |
二、乱象丛生的民国法律教育呼唤系统的法律教育研究 |
三、办出高水平的法学教育: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的必由之路 |
第三节 法律教育之目的: “为国家培植法律人才” |
一、法治意识与法律人才: 实现国家法治的基础和关键 |
二、法律人才之要件: 法律学问、法律道德、社会常识 |
三、改进和完善国民政府时期的法律人才培养 |
第三章 孙晓楼关于民国法律教育的制度设计 |
第一节 改善中国的法律教育: 借他山之石以自立 |
一、法律民族化的检讨 |
二、大陆英美法律教育之比较借鉴 |
第二节 法律教育的一个新制度: “理实并重制” |
一、“理实并重制”法律教育思想产生的历史背景 |
二、“理实并重制”法律教育思想的系统内涵 |
三、“理实并重制”法律教育思想的历史进步性 |
四、小结 |
第三节 法律研究方法之转变趋势 |
一、各法学派研究方法的不同 |
二、从理论的研究到实际的研究 |
三、从狭义的研究到广义的研究 |
四、从分析的研究到功用的研究 |
第四节 法律课程编制之研究 |
一、法律课程编制应遵循之原则 |
二、法律学校应添设之三门学课 |
三、一份理想的法律课程表的出炉 |
第四章 孙晓楼关于法律人才培养的质量控制 |
第一节 人才培养质量的初始环节: 从把控入学门槛开始 |
一、未进法律学校之前应修习之基本科目 |
二、限制学生人数、提高入学资格以“培植完善的法律人才” |
第二节 人才培养质量的关键: 高水平的专任教授 |
一、难以以身许学的教授充斥社会 |
二、“崇养国士式的教授以做青年的矜式” |
第三节 人才培养质量的支撑保障: 法律学校应有之设备 |
一、法学图书馆 |
二、模型法庭 |
三、讨论室 |
四、法律救助社 |
第五章 孙晓楼法律教育思想的实践展开 |
第一节 东吴法学院鲜明的教学特色 |
一、比较法教学 |
二、常态化开设模型法庭 |
第二节 法律夜校人才培养和东吴法学院研究生教育 |
一、法律夜校人才培养之改进 |
二、法律研究院之添设 |
三、开创中国法学研究生教育先河的东吴法学院 |
第六章 孙晓楼法律教育思想的价值 |
第一节 孙晓楼法律教育思想的学术价值: 与同时期主要法学家比较 |
一、关于法律教育目的的探讨 |
二、关于法律人才观的探讨 |
三、关于法律课程编制的探讨 |
四、关于法律学校教授的探讨 |
五、关于法律学校设备的探讨 |
六、对待比较法的态度 |
第二节 孙晓楼法律教育思想的历史价值 |
一、继承与革新: 对第一代法学家的法律教育思想 |
二、启发与采纳: 对国民政府法律教育政策的作用和影响 |
三、执教与执掌: 在“南东吴,北朝阳”的法律教育实践 |
第三节 孙晓楼法律教育思想的当代价值及其局限性 |
一、孙晓楼法律教育思想的当代价值 |
二、孙晓楼法律教育思想的局限性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2)江西省高校法学专业人才培养趋同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国内研究 |
1.2.2 国外研究 |
1.2.3 文献述评 |
1.3 思路与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结构与内容 |
第2章 概念与依据:高校人才培养的理论基础 |
2.1 相关概念 |
2.1.1 人才 |
2.1.2 人才培养 |
2.1.3 人才培养方案 |
2.1.4 人才培养趋同 |
2.2 理论依据 |
2.2.1 人才分类理论 |
2.2.2 人力资本理论 |
2.2.3 高等教育与区域经济发展关系理论 |
第3章 专业与就业:江西省高校法学专业现状概览 |
3.1 专业设置分析 |
3.2 毕业生就业分析 |
第4章 现状与问题:基于法学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内容分析 |
4.1 人才培养目标和规格分析 |
4.2 课程设置分析 |
4.3 实践环节分析 |
第5章 失衡与趋同:法学本科专业人才培养问题的原因分析 |
5.1 政府管理过度,专业设置趋同 |
5.2 高校自主意识不足,人才培养定位特色不明显 |
5.3 市场调节力度不够,人才培养的就业导向力度不足 |
第6章 平衡与分化:法学本科专业人才培养的建议 |
6.1 政府统筹规划,适当放权 |
6.2 高校明确办学定位和特色,强化自主意识 |
6.3 发挥第三方组织的作用,发挥市场调节作用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在读期间公开发表论文(着)及科研情况等 |
(3)后班级授课制阶段讲授法在高等教育中的应用现状及发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问题提出 |
1.2 国内外讲授法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2.3 国内外研究述评和本研究的出发点 |
1.3 研究意义 |
1.3.1 理论意义 |
1.3.2 实践意义 |
1.4 研究方法与目标 |
1.4.1 文献法 |
1.4.2 历史与比较研究法 |
1.4.3 问卷法 |
1.4.4 访谈法 |
1.5 基础概念界定 |
1.5.1 后班级授课制阶段 |
1.5.2 高等教育 |
1.5.3 教学方法 |
1.5.4 讲授法 |
1.6 研究思路 |
1.6.1 研究框架 |
1.6.2 研究内容 |
1.6.3 技术路线 |
第2章 讲授法在高等教育不同发展阶段中的历史演变 |
2.1 前班级授课制阶段的讲授法 |
2.1.1 前班级授课制阶段我国讲授法的发展变式及特征 |
2.1.2 前班级授课制阶段西方讲授法的发展变式及特征 |
2.1.3 前班级授课制阶段中西方讲授法的发展比较 |
2.2 班级授课制阶段的讲授法 |
2.2.1 班级授课制阶段我国讲授法的发展变式及特征 |
2.2.2 班级授课制阶段西方讲授法的发展变式及特征 |
2.2.3 班级授课制阶段中西方讲授法的发展比较 |
2.3 后班级授课阶段的讲授法 |
2.3.1 后班级授课制阶段中国讲授法的发展变式及特征 |
2.3.2 后班级授课制阶段西方讲授法的发展变式及特征 |
2.3.3 后班级授课制阶段中西方讲授法的发展比较 |
第3章 后班级授课制阶段讲授法在高等教育中的应用现状 |
3.1 研究方法与工具 |
3.1.1 资料来源 |
3.1.2 问卷调查 |
3.1.3 访谈调查 |
3.2 调查结果与分析 |
3.2.1 高校学生对讲授法的认识现状 |
3.2.2 高校讲授法的使用现状 |
3.2.3 高校学生对讲授法的满意度情况 |
3.2.4 高校学生对讲授法的改进措施意见 |
3.3 存在问题与讨论 |
3.3.1 学生对讲授法的定义有一定的认识但仍不够正确 |
3.3.2 学生对讲授能达成的教育目的和能传授的教学内容没有明确认识 |
3.3.3 教师和学生:学生对讲授法的满意层面较为狭窄 |
第4章 后班级授课制阶段讲授法面临的挑战与应对策略 |
4.1 讲授法不同发展阶段的特点比较及引发的思考 |
4.1.1 教学目的的特点:传授系统性知识 |
4.1.2 教学内容的特点:系统性、结构化间接知识 |
4.1.3 教师与学生的特点 |
4.2 后班级授课制阶段讲授法受到的挑战与发展趋势 |
4.2.1 教学目标:学生创新能力的培养和讲授法以知识传授为主的矛盾 |
4.2.2 教学内容:知识数据化、碎片化和讲授法系统传授结构性知识的矛盾 |
4.2.3 教师与学生:“以学习者中心”新型师生关系和讲授法教师主导的矛盾 |
4.2.4 教育技术手段:现代教育技术的拓宽和讲授法以语言为主要手段的矛盾 |
4.3 后班级授课制阶段讲授法应变策略 |
4.3.1 完善讲授法 |
4.3.2 与其他教学方法、手段(模式)相结合 |
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致谢 |
(4)通识教育视角下的经济学“教”与“学”浅析——以法学本科生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一国内外文献综述和教学实践背景 |
(一) 相关研究综述 |
(二) 相关教学实践 |
二非经管专业的经济学“教”与“学”的特点分析 |
(一) 非经管专业的经济学课程教授特点 |
1. 课程内容较多, 但是受到课程时间的限制。 |
2. 缺乏适合非经管专业的经济学教材。 |
3. 对课堂教授内容和讲授形式的要求更高。 |
(二) 非经管专业的经济学课程学习特点 |
1. 非经管类学生学习经济学有其自身的优势。 |
2. 由于跨越学科领域, 非经管类专业学生对经济学类课程的认识存在很多误区。 |
3. 在学习过程中, 由于不了解经济学的框架, |
4. 非经管类学生学习经济学的方法普遍移植了 |
5. 从学习心理上来讲, 非经管类专业的学生选 |
三提升非经管特色的经济学“教”与“学” |
(5)民国时期法学人才培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引言 |
一、研究缘起 |
二、研究目的与研究意义 |
(一)研究目的 |
(二)研究意义 |
三、相关概念的界定 |
四、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
(一)国外关于民国时期法律教育和法学人才培养的研究 |
(二)我国关于民国时期法律教育和法学人才培养的研究 |
五、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一)研究内容 |
(二)论文的研究方法 |
六、论文的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民国时期法学人才培养的历史基点及发展历程 |
一、民国时期法学人才培养的历史基点 |
(一)近代以来法学教育体系的萌芽 |
(二)近代以来,法学专业人才的储备情况 |
二、民国时期法学人才的培养 |
(一)南京临时政府的法学人才培养 |
(二)北京政府时期的法学人才培养 |
(三)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法学人才培养 |
第二章 民国时期法学人才培养的理念与目标 |
一、民国时期法学人才培养的理念 |
(一)近现代中国法学教育理念的发展演进 |
(二)民国时期法学教育理念的源起 |
(三)民国时期法学教育理念的构成 |
二、民国时期法学教育的人才培养目标 |
(一)国家法学人才的培养目标 |
(二)各类法科院校的人才培养目标 |
第三章 民国时期法学人才的培养体系及师资力量 |
一、民国时期法学人才的培养体系 |
(一)以大陆法系为主的大学法学院系 |
(二)以英美法系为主的法政专门学校 |
(三)以国际交流为主的法科留学活动 |
(四)民国时期法学人才培养体系的特点 |
二、民国时期法学人才培养的师资力量 |
(一)民国时期法学师资的构成 |
(二)民国时期法学师资的管理 |
第四章 民国时期法学专业的课程设置与教学模式 |
一、民国时期法学专业的课程设置 |
(一)《壬子癸丑学制》关于法学专业课程设置的规定 |
(二)民国学制改革中关于法学专业课程设置的规定 |
(三)南京国民政府对法学专业课程设置的统一规定 |
二、民国时期法学专业的教学模式 |
(一)以大陆法系为主导的理论(法典)教学模式 |
(二)以英美法系为主导的案例(判例)教学模式 |
(三)实践训练:以模拟法庭为主的实践教学模式 |
第五章 民国时期有代表性的法学院校的个案研究 |
一、北京大学法学院 |
(一)历史沿革 |
(二)培养目标 |
(三)课程设置 |
(四)教师队伍 |
(五)人才成长 |
二、东吴大学法学院 |
(一)历史沿革 |
(二)培养目标 |
(三)课程设置 |
(四)教师队伍 |
(五)人才成长 |
三、朝阳大学 |
(一)历史沿革 |
(二)培养目标 |
(三)课程设置 |
(四)教师队伍 |
(五)人才成长 |
第六章 民国时期法学人才培养的基本特征与评价启示 |
一、民国时期法学人才培养的基本特征 |
(一)派生性强,原创性差 |
(二)环境复杂,发展艰难 |
(三)体量较小,贡献率较大 |
二、民国时期法学人才培养的客观评价 |
(一)民国时期法学人才培养的进步性 |
(二)民国时期法学人才培养的局限性 |
三、民国时期法学人才培养的经验启示 |
(一)统一规划与重点发展相结合,强化法学教育与高等教育协调性 |
(二)规范办学与多样建设相结合,确立现代化立体式法学院校体系 |
(三)借鉴吸收与自主创新相结合,塑造中国特色法学人才培养模式 |
(四)自主培养与公派留学相结合,形成结构合理素质过硬师资力量 |
(五)理论教育与实践教育相结合,培育博学专长的复合型法学人才 |
(六)“引进来”与“走出去”相结合,提升我国法学教育模式国际影响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在学期间公开发表论文及着作情况 |
(10)论法学学者的法律参与行为 ——致力于非法治化现象的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论题缘起及研究意义 |
二、关键术语界定 |
三、研究文献综述 |
四、研究思路与方法 |
五、可能的创新 |
第一章 法学学者的角色分析 |
一、法学学者的角色定位 |
二、法学学者的角色特征 |
三、法学学者的社会功能 |
第二章 法学学者的立法参与 |
一、专家立法论证 |
二、法律草案专家建议稿 |
三、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建议 |
第三章 法学学者的司法参与 |
一、参与司法实务研究 |
二、出具专家法律意见书 |
三、其他涉及司法的参与行为 |
第四章 法律参与行为中非法治化因素的剖析 |
一、法学学者的知识 |
二、法学学者的权威 |
三、法学学者的关系 |
四、法学学者的面子 |
第五章 法律参与行为中非法治化因素的消解 |
一、消解的宏观构想 |
二、消解的具体路径 |
结语:谦抑还是张扬?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部分科研成果 |
后记 |
四、对法学本科专业中西方经济学教学之探讨(论文参考文献)
- [1]孙晓楼法律教育思想研究[D]. 徐刚. 扬州大学, 2020(04)
- [2]江西省高校法学专业人才培养趋同问题研究[D]. 刘虹. 江西师范大学, 2020(10)
- [3]后班级授课制阶段讲授法在高等教育中的应用现状及发展研究[D]. 刘南萍. 北京工业大学, 2019(03)
- [4]通识教育视角下的经济学“教”与“学”浅析——以法学本科生为例[J]. 邓达. 教育现代化, 2019(35)
- [5]民国时期法学人才培养研究[D]. 朱志峰. 东北师范大学, 2018(11)
- [6]“培养德法兼修高素质法治人才研讨会”纪要[J]. 法学教指委秘书处. 中国法学教育研究, 2017(03)
- [7]法学教育新常态背景下的普通本科法学教育发展战略新论[J]. 杨学科. 中国法学教育研究, 2017(01)
- [8]财经类院校法学专业本科课程设置的构想[J]. 李勇军. 中国法学教育研究, 2015(03)
- [9]中国法理法史学发展评价(2012—2013) 基于期刊论文的分析[J]. 本刊编辑部. 中外法学, 2015(02)
- [10]论法学学者的法律参与行为 ——致力于非法治化现象的分析[D]. 李小红. 南京大学, 2013(04)